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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10-28 12: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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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论文

篇(1)

在水利工程中的项目工程开始施工后,对原先施工方案的疏忽或者设计的精度不够准确,如出现工程量不准、工程漏项、设计图与现场实际施工的地质条件等方面的差异等,或者发现了更好的工程施工方案,这些都需要无条件并及时对水利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变更。工程项目设计方、施工方或监理师都可以提出对原合同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和优化的设计变更的申请。

1.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或地方法规调整等

由于施工合同本身方面文字用词不够严谨,容易引起争议,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矛盾,部分合同条款需要补充或修改等;另外,因地方政府行政法规等的变化调整引起施工条件、工程量变化,从而需要合同变更。

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处理程序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是对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水利工程施工条件等内容作出相应的调整,其变更关系到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施工合同变更的操作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工程监理方应对施工合同进行程序化管理,保证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各项得以规范化顺利进行。

1)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申请和建议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因施工中实际情况,为设计的优化、设计问题的处理、或方便施工等,要求修改工程进度和工程设计工艺等,或者为了低施工成本,要求变更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内容或施工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对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和项目进行修改等。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业主都可以而且必须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的申请和建议书。当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接到合同变更申请或者建议后,要及时整理分类备注相关的工作文件资料,以便深入探讨。

2)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审查及批准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人员接到合同变更申请后,要确定变更申请是否符合合同变更以及施工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对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要注意审定变更建议书中列出的变更工程量,估算变更项目中的单价与总价。合同管理负责人施工审查合同变更意向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后方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求批准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申请。合同双方在批准合同变更之前要在某些项目上要达成共识,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

3)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文件的编制

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在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批准后还要将工程变更文件进行编制,形成文件。工程变更文件编制的内容主要有变更命令的签发日期和编号、变更项目的名称和合同的编号、合同变更的原因、内容、变更后的价格变化、合同变更的影响、合同的处理、合同双方签字、日期及合同附件等。

4)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签发和执行

合同的变更令的签发应由监理单位有相应权限的项目管理工程师进行,将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的各项工作归结到施工合同中,并执行合同变更的指令。工程施工负责人根据合同项目变更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工程监理师将工程施工负责人完成的变更工作费用调整,加到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并按要求进行结算。在组织业主与程施工负责人就设计变更的报价及其他有关问题协商一致,监理单位然后正式下达设计变更指令,最后由工程施工负责人执行。

3水利工程合同变更的处理对策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经过以上这些变更程序时,需要有一段时间,包括新增项目等都会不可避免的对工程工期产生影响,为了保证水利工程可以顺利、按时完成,减少经济损失和纠纷,所以在处理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问题,需要进行以下对策。

3.1分析研究变更工程前期的施工条件

合理设计前期工作影响工程后期的施工进度以及施工费用,工程勘测设计单位要对工程建设现场、周围环境、交通等施工条件进行调查,对有争议的施工条件和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分析。合理制定水利工程施工设计图。

3.2全面制定工程施工变更合同

合理标价制定工程施工变更合同时,合同双方要充分的考虑到施工条件等对工程产生的影响,除了要按照工程施工设计图制定相应的合同条款外,还要拟定合同补充条款对可能发生变更的工程项目进行事前评估,其工程项目涉及到的费用要合理标价。如果工程变更量超过合同规定的范围时须按变化调整单价或合同价格,一般合同中无相关参考价格时由业主和承包人一起协商,如发生意见不一致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按争议的规定进行最终确定。

3.3查看施工合同变更项目,制定方案

要对施工合同中的项目进行变更,就需要合同管理方当施工现场对变更项目进行查看,查看工程施工环境、条件等是否可以进行项目变更,查看工程规模变化是否超过合同范围,尽量控制单价偏高而导致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及单价偏低(亏损价)而导致工程量减小的工程变更。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可行方案,并对变更项目的费用进行明确。

篇(2)

一、合同变更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合同主体的变更,不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对此种变更,理论上将其作为合同转让的研究对象。由此看来,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否影响合同的同一性,又将合同内容的变更区分为债的要素的变更(有的学者直接称为合同标的变更)[1]和非要素的变更。债的要素的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由此导致合同失去同一性。一般认为,债的要素变更指的是合同标的变更。非要素的变更,指的是未使合同失去同一性,包括,但不限于是标的物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传统民法理论将债的要素的变更作为合同更改的范畴。因为,合同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决定合同的性质,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标的变更,那么,合同的性质就发生改变,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性质也发生变化,合同关系就失去同一性,而由此种合同变更为彼种合同。总结一下,可以将合同变更界定为:当事人不变,合同内容中的非要素发生变更,合同仍保持同一性的一种现象。

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关于合同变更,与我国民法理论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其理论上没有合同变更这个概念。相似的概念是合同的更改。合同的更改,是指以消灭旧债,另创新债以代替旧债的行为。其源自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合同的更改包括债权人的更改(即债权让与)、债务人的更改(债务承担)、合同标的更改(变更给付)、合同性质的更改(如变更租赁为买卖),以及期限和条件的更改。[2]近代立法上关于合同的更改,大抵仿罗马法。所谓相似指的内容的相似,即合同更改大体相当于广义的合同变更,而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合同变更不同。合同的更改,发生旧合同消灭和新合同产生的效果;而根据合同变更,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仅其非要素发生变更。因此,合同更改是债的消灭原因,而合同变更并不导致债的消灭。[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及债务变更合同,而没有采用更改的概念,理由为合同更改的效用甚少。[4]英美法理论没有合同变更的概念,也没有合同更改的概念,而是使用债务更新这个概念。债务更新,是指总是存在一个先前的债(不论是实存的不是被主张的),这个债要被消灭并由新的债取代之。通常,只有当替代合同①涉及到至少一个新当事人时,才使用该概念。根据更为普遍的实践,该当事人必须是已被免除的原义务人或者原债务人的替代者。[5]一般而言,在英美法理论上,债务更新几乎与替代合同是同义语,而替代合同具有即时清偿的效力,同理,债务更新也具有清偿的效力。在此意义上,与大陆法理论上的合同更改相似。替代合同常被法院看作是合意解决的一种方式。而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当事人协商变更相类似。

二、比较法上的分析

在立法上直接规定合同变更的国家只占少数,其中尤以俄罗斯和意大利的民法典最为典型。1994年~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民法典》第450条和451条规定了合同的变更。第450条规定了合同变更的根据,即协议变更、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合同可以依法院的判决而变更;第451条则规定了情势变更而引起合同变更。[6]

1942年修改后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447条和第1450条也规定,乘人之危的合同,得根据承担义务一方的请求而废除;而接到废除请求的缔约人得提议修改契约以使之充分恢复公平,从而避免契约的废除。[7]

法国民法典未规定合同变更的一般准则,但是却规定了某些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予变更的法定理由。同时,当事人与可通过约定而确认合同变更的依据。特别是关于合同内容变更的规定,即法国的立法者有时也通过立法去改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有的规定涉及到金钱给付价格的提高。如根据1925年7月8日的法律及1948年9月1日的法律规定,有关住房租赁合同的租金均有相当幅度的增加。有的规定则涉及到金钱给付价格的降低。而有关商业租金的规定则更加灵活,它规定在3年内,出租人或承租人可要求变更租金,法官可根据“当地价格”对该租金确定合适的数额(1953年9月30日法令及1972年7月3日法令)。[8]实际上,尽管法国法院坚持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以当事人相互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9]并指出:“法官无权确定或认可一项提高了的价格而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得以不按照其订立的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②但这并不排除法庭在具体的、个别的情形为维护公正而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这也是法国立法上从未“禁止”法官变更合同的原因。[10]

德国民法典第313条[交易基础受干扰]规定了情势变更。该条第1款规定:“已成为合同基础的情势,在合同订立后发生重大变更,而双方当事人如预见到这些变更,就不会订立此合同或将订立其他内容的合同,如在考虑到个案的全部情况,特别是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风险分担的情况后,无法合理期待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遵守原合同的,则可以要求对原合同予以调整。”第2款规定:“已成为合同基础的根本性设想后来被发现是错误的,等同于情势变更。”[11]根据德国学者的观点,上述规定是是纳入法官法的结果。③

1994年5月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10规定,对于因错误、欺诈、胁迫以及重大失衡而订立的合同,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依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庭可以变更该合同或其条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业标准。虽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只具有示范法的性质,而不是国际公约,但它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众多国家的专家、学者和律师共同制定的,它“尽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通用的法律原则 ,同时还总结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为适用的惯例和规则,因而,对于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很大的影响力。”[12]

三、我国民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对该条规定采反对解释(依法律条文所定结果,以推论其反面之结果者,谓之反对解释。换言之,即对于法律所规定之事项,即其反面而为之解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22条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责任,不得预先免除。”1972年台再字第62号判例,作反对解释曰:“债务人因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而发生之轻过失责任,依民法(指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方法)第222条之反面解释,非不得由当事人依特约予以免除。”即为典型适用反对解释的结果。[13]可得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作为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下,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了认定重大误解的标准。第72条界定了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第73条第1款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因重大误解、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第3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了欺诈的认定标准。第69规定了胁迫的认定标准。第70条规定了乘人之危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第2款规定,合同法第77条第2款所列的合同变更,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此看来,我国合同变更制度在立法上被区分为当事人变更和司法变更。当事人变更即民法通则第57条、合同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变更包括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从上述我国法上关于合同变更制度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立法者立法态度的变化:

1、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二种情形可以变更合同;而合同法除了规定了前述二种情形外,还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情形。该情形在民法通则上是被规定为无效合同的。④

2、民法通则规定的显失公平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合同法则明确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若采目的解释⑤的方法,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变更,在订立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显失公平的,适用的制度应当是情势变更,而不是显失公平。因为显失公平通常是情势变更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3、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合同变更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除斥期间,即行为成立起一年内。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

4、民法通则将合同变更制度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即第四章第一节。合同法则规定在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即第三章和第五章。

与上述立法例比较,也可以发现我国关于合同变更的制度的特点:

1、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同更改或者债务更新的规定产生旧合同消灭,新合同产生的法律效果,换言之,是债的消灭的原因。我国的合同变更制度,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仅其非要素发生变更,并不导致债的消灭。

2、合同变更的范围,纵观各国的立法和实务,大体包括以下几类(不限于下列):(1)发生了情更的合同。情更是合同变更的重要事由,已为各国立法和实践所确认,法院可对此类合同以裁判方式予以变更。(2)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错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为可变更合同。(3)重大失衡的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此类合同,法院、仲裁机构可裁判变更。我国立法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属此类。(4)一方实质性违约。《俄罗斯民法典》作此规定。我国立法目前只规定了上述第(2)、第(3)种合同可裁判变更。对一方实质性违约的,法院是否应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变更合同,没有规定;对情更制度也没有规定。

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两种标准:(1)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业标准,这是变更重大失衡的合同的标准。(2)依据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对合同的理解予以变更,这主要适用于因错误、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并以另一方的接受声明为前提。而我国立法对此则缺少规制。

4、我国现行立法对变更的程序几乎没有规定,这样不利于公正地解决纠纷。日本《借地借房法》第44条规定法院在裁判变更前,应听取鉴定委员会的意见,而鉴定委员会须由三个以上的委员组成,其委员原则上由地方法院每年预先从有特殊知识和经验者中选任或者从当事人合意选定者中指定。

通过上述比较,笔者认为,从纵向上,我国合同变更制度在立法上发生了变化,其适用范围有扩大化的趋势;在横向上,具有自己的特色,即在我国法上合同变更制度设有一般性的规定,不是作为债务消灭的原因,规定在合同的履行中,而是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制度而规定在合同效力中。因此,在我国合同法中就有了一种独特的可变更合同制度。尽管如此,笔者还是认为,我国的合同变更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

1、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过于分散。合同法第三章第54条规定了可变更的合同类型,也可称为法定变更类型。第五章第77条规定了协商变更,第78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⑥这样规定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对此,笔者建议将合同变更制度集中规定到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制度中,可能会更好。当然这只有靠立法论才能解决。

2、我国合同变更制度的范围中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实为一大缺失。情势变更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一项相当成熟的制度,实有规定的必要。这也只有立法论才能解决。我国民法学界对此也基本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并对此问题已有较为充分的论证。[14]只是由于立法机关的原因才未规定情势变更制度。[15]具体而言,即立法机关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授权条款,恐怕会产生法官滥用裁量权之弊端。[16] 在解释论上,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为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和适用留下了空间。根据德国法的官方解释,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包括:(1)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后情势发生决定性变化;(2)该情势并不是合同的内容;(3)当合同当事人预见到该情势时,则将不再订立该合同或以其他内容订立该合同;(4)在考虑到所有具体情况、特别是合同或法定的风险划分后,无法期待信守合同。[17]由此可见,合同订立后,至合同终止前的阶段,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使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发生当初无法预料的变化,若继续维持该法律关系的效力,则显失公平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才是情势变更原则发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合同订立后,履行过程中,出现显失公平情势的调整,以维护法律的公平。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司法变更的一种类型。

3、如上所述,我国合同变更制度没有规定变更的标准,所以,应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规定,既使合同的变更具有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标准,也使法院的行为有了参照系,增加了行为的可预见性,限制法官的恣意。

4、如上所述,我国现行立法对对合同变更的程序没有规定。对此有的学者提出了立法建议。即(1)法官应在判决书中写明自己变更合同的理由以及客观依据,并对裁判变更行为作出充分的说理、论证,以表明自己作出变更的理由。戈尔丁总结出了程序公正的9项标准,其中两条就是“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和“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18]只有如此,才能防范法官的恣意,保障程序正义。(2)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如技术引进、专利转让等合同的变更,应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具体方式,可以借鉴日本的作法,组织鉴定委员会;或者依据我国的国情,考虑当事人经济能力及诉讼简便,可以到相关对口部门征求意见以代替委员会鉴定。法官的判决应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在不予采纳时应写明理由,以求公正解决纠纷。[19]笔者深以为是。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规定的增加、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其根据是合同的变更。[20]基于这种观点,其请求权的根据则是合同法第54条,即只有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违约金。这种观点不妥当。理由是:第一,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由此可知,误解的内容不包括违约金问题。违约金作为违约后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在违约后才能承担,将违约金视为赔偿性的,在承担前只是赔偿额的预定,而不是损失,只有在承担后方能称为损失。因此,违约金增减请求权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不能根据重大误解请求增、减违约金。第二,显失公平主要是给消费者用的,作为商事主体一般不得以此理由进行合同的变更。而违约金条款主要是商事主体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的,因此,当事人一般也不能根据显失公平来要求增、减违约金。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合同。适用该规定的主体要件是受损害方,即受到实际损害的当事人,如前所述,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一方通常是违约方,违约方在主张减少违约金时,通常并没有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在此情形下,违约方谈不上是受损害方,真正的受害方可能是守约方。因此,违约方根据该规定主张增、减违约金不成立。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主张增、减违约金的根据不是合同变更制度,而是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当事人只有根据该条的规定主张增、减违约金,才能证明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注释:

①替代合同,是指通过订立新的待履行合同可以即时清偿既存请求权。无论先前请求是订立替代合同时尚未到期,或者是要求就以前的违约进行补偿,情况均是如此。A.L.科宾著,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下册)[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593。

②法国最高法院商事法庭1950年1月18日判决,转引自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64。

③克里斯蒂阿妮·文德浩女士为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撰写的导读,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新债法中的观点。转引自邵建东,孟翰、牛文怡译,德国债法现代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

④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

⑤以法律规范目的为依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22。

⑥该条的规定在学理上属于法律拟制。

参考文献:

[1] 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59。

[2] 周楠,罗马法原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906-908。

[3] 张广兴,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53。

[4] 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22。

[5] 见Riverside Co.v.American Co.,139A.276,107 Conn.40 (1927)。转引自 A.L.科宾著,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下册)[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600.注释第37。

篇(3)

一、合同变更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合同主体的变更,不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对此种变更,理论上将其作为合同转让的研究对象。由此看来,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否影响合同的同一性,又将合同内容的变更区分为债的要素的变更(有的学者直接称为合同标的变更)[1]和非要素的变更。债的要素的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由此导致合同失去同一性。一般认为,债的要素变更指的是合同标的变更。非要素的变更,指的是未使合同失去同一性,包括,但不限于是标的物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传统民法理论将债的要素的变更作为合同更改的范畴。因为,合同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决定合同的性质,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标的变更,那么,合同的性质就发生改变,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性质也发生变化,合同关系就失去同一性,而由此种合同变更为彼种合同。总结一下,可以将合同变更界定为:当事人不变,合同内容中的非要素发生变更,合同仍保持同一性的一种现象。

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关于合同变更,与我国民法理论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其理论上没有合同变更这个概念。相似的概念是合同的更改。合同的更改,是指以消灭旧债,另创新债以代替旧债的行为。其源自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合同的更改包括债权人的更改(即债权让与)、债务人的更改(债务承担)、合同标的更改(变更给付)、合同性质的更改(如变更租赁为买卖),以及期限和条件的更改。[2]近代立法上关于合同的更改,大抵仿罗马法。所谓相似指的内容的相似,即合同更改大体相当于广义的合同变更,而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合同变更不同。合同的更改,发生旧合同消灭和新合同产生的效果;而根据合同变更,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仅其非要素发生变更。因此,合同更改是债的消灭原因,而合同变更并不导致债的消灭。[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及债务变更合同,而没有采用更改的概念,理由为合同更改的效用甚少。[4]英美法理论没有合同变更的概念,也没有合同更改的概念,而是使用债务更新这个概念。债务更新,是指总是存在一个先前的债(不论是实存的不是被主张的),这个债要被消灭并由新的债取代之。通常,只有当替代合同①涉及到至少一个新当事人时,才使用该概念。根据更为普遍的实践,该当事人必须是已被免除的原义务人或者原债务人的替代者。[5]一般而言,在英美法理论上,债务更新几乎与替代合同是同义语,而替代合同具有即时清偿的效力,同理,债务更新也具有清偿的效力。在此意义上,与大陆法理论上的合同更改相似。替代合同常被法院看作是合意解决的一种方式。而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当事人协商变更相类似。

二、比较法上的分析

在立法上直接规定合同变更的国家只占少数,其中尤以俄罗斯和意大利的民法典最为典型。1994年~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民法典》第450条和451条规定了合同的变更。第450条规定了合同变更的根据,即协议变更、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合同可以依法院的判决而变更;第451条则规定了情势变更而引起合同变更。[6]

1942年修改后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447条和第1450条也规定,乘人之危的合同,得根据承担义务一方的请求而废除;而接到废除请求的缔约人得提议修改契约以使之充分恢复公平,从而避免契约的废除……[7]

法国民法典未规定合同变更的一般准则,但是却规定了某些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予变更的法定理由。同时,当事人与可通过约定而确认合同变更的依据。特别是关于合同内容变更的规定,即法国的立法者有时也通过立法去改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有的规定涉及到金钱给付价格的提高。如根据1925年7月8日的法律及1948年9月1日的法律规定,有关住房租赁合同的租金均有相当幅度的增加。有的规定则涉及到金钱给付价格的降低。而有关商业租金的规定则更加灵活,它规定在3年内,出租人或承租人可要求变更租金,法官可根据“当地价格”对该租金确定合适的数额(1953年9月30日法令及1972年7月3日法令)。[8]实际上,尽管法国法院坚持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以当事人相互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9]并指出:“法官无权确定或认可一项提高了的价格而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得以不按照其订立的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②但这并不排除法庭在具体的、个别的情形为维护公正而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这也是法国立法上从未“禁止”法官变更合同的原因。[10]

德国民法典第313条[交易基础受干扰]规定了情势变更。该条第1款规定:“已成为合同基础的情势,在合同订立后发生重大变更,而双方当事人如预见到这些变更,就不会订立此合同或将订立其他内容的合同,如在考虑到个案的全部情况,特别是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风险分担的情况后,无法合理期待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遵守原合同的,则可以要求对原合同予以调整。”第2款规定:“已成为合同基础的根本性设想后来被发现是错误的,等同于情势变更。”[11]根据德国学者的观点,上述规定是是纳入法官法的结果。③

1994年5月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10规定,对于因错误、欺诈、胁迫以及重大失衡而订立的合同,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依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庭可以变更该合同或其条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业标准。虽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只具有示范法的性质,而不是国际公约,但它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众多国家的专家、学者和律师共同制定的,它“尽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通用的法律原则 ,同时还总结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为适用的惯例和规则,因而,对于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很大的影响力。”[12]

三、我国民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对该条规定采反对解释(依法律条文所定结果,以推论其反面之结果者,谓之反对解释。换言之,即对于法律所规定之事项,即其反面而为之解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22条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责任,不得预先免除。”1972年台再字第62号判例,作反对解释曰:“债务人因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而发生之轻过失责任,依民法(指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方法)第222条之反面解释,非不得由当事人依特约予以免除。”即为典型适用反对解释的结果。[13]可得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作为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下,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了认定重大误解的标准。第72条界定了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第73条第1款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因重大误解、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第3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了欺诈的认定标准。第69规定了胁迫的认定标准。第70条规定了乘人之危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第2款规定,合同法第77条第2款所列的合同变更,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此看来,我国合同变更制度在立法上被区分为当事人变更和司法变更。当事人变更即民法通则第57条、合同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变更包括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从上述我国法上关于合同变更制度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立法者立法态度的变化:

1、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二种情形可以变更合同;而合同法除了规定了前述二种情形外,还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情形。该情形在民法通则上是被规定为无效合同的。④

2、民法通则规定的显失公平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合同法则明确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若采目的解释⑤的方法,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变更,在订立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显失公平的,适用的制度应当是情势变更,而不是显失公平。因为显失公平通常是情势变更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3、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合同变更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除斥期间,即行为成立起一年内。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

4、民法通则将合同变更制度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即第四章第一节。合同法则规定在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即第三章和第五章。

与上述立法例比较,也可以发现我国关于合同变更的制度的特点:

1、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同更改或者债务更新的规定产生旧合同消灭,新合同产生的法律效果,换言之,是债的消灭的原因。我国的合同变更制度,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仅其非要素发生变更,并不导致债的消灭。

2、合同变更的范围,纵观各国的立法和实务,大体包括以下几类(不限于下列):(1)发生了情更的合同。情更是合同变更的重要事由,已为各国立法和实践所确认,法院可对此类合同以裁判方式予以变更。(2)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错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为可变更合同。(3)重大失衡的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此类合同,法院、仲裁机构可裁判变更。我国立法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属此类。(4)一方实质性违约。《俄罗斯民法典》作此规定。我国立法目前只规定了上述第(2)、第(3)种合同可裁判变更。对一方实质性违约的,法院是否应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变更合同,没有规定;对情更制度也没有规定。

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两种标准:(1)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业标准,这是变更重大失衡的合同的标准。(2)依据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对合同的理解予以变更,这主要适用于因错误、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并以另一方的接受声明为前提。而我国立法对此则缺少规制。

4、我国现行立法对变更的程序几乎没有规定,这样不利于公正地解决纠纷。日本《借地借房法》第44条规定法院在裁判变更前,应听取鉴定委员会的意见,而鉴定委员会须由三个以上的委员组成,其委员原则上由地方法院每年预先从有特殊知识和经验者中选任或者从当事人合意选定者中指定。

通过上述比较,笔者认为,从纵向上,我国合同变更制度在立法上发生了变化,其适用范围有扩大化的趋势;在横向上,具有自己的特色,即在我国法上合同变更制度设有一般性的规定,不是作为债务消灭的原因,规定在合同的履行中,而是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制度而规定在合同效力中。因此,在我国合同法中就有了一种独特的可变更合同制度。尽管如此,笔者还是认为,我国的合同变更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

1、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过于分散。合同法第三章第54条规定了可变更的合同类型,也可称为法定变更类型。第五章第77条规定了协商变更,第78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⑥这样规定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对此,笔者建议将合同变更制度集中规定到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制度中,可能会更好。当然这只有靠立法论才能解决。

2、我国合同变更制度的范围中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实为一大缺失。情势变更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一项相当成熟的制度,实有规定的必要。这也只有立法论才能解决。我国民法学界对此也基本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并对此问题已有较为充分的论证。[14]只是由于立法机关的原因才未规定情势变更制度。[15]具体而言,即立法机关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授权条款,恐怕会产生法官滥用裁量权之弊端。[16] 在解释论上,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为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和适用留下了空间。根据德国法的官方解释,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包括:(1)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后情势发生决定性变化;(2)该情势并不是合同的内容;(3)当合同当事人预见到该情势时,则将不再订立该合同或以其他内容订立该合同;(4)在考虑到所有具体情况、特别是合同或法定的风险划分后,无法期待信守合同。[17]由此可见,合同订立后,至合同终止前的阶段,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使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发生当初无法预料的变化,若继续维持该法律关系的效力,则显失公平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才是情势变更原则发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合同订立后,履行过程中,出现显失公平情势的调整,以维护法律的公平。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司法变更的一种类型。

3、如上所述,我国合同变更制度没有规定变更的标准,所以,应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规定,既使合同的变更具有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标准,也使法院的行为有了参照系,增加了行为的可预见性,限制法官的恣意。

4、如上所述,我国现行立法对对合同变更的程序没有规定。对此有的学者提出了立法建议。即(1)法官应在判决书中写明自己变更合同的理由以及客观依据,并对裁判变更行为作出充分的说理、论证,以表明自己作出变更的理由。戈尔丁总结出了程序公正的9项标准,其中两条就是“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和“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18]只有如此,才能防范法官的恣意,保障程序正义。(2)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如技术引进、专利转让等合同的变更,应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具体方式,可以借鉴日本的作法,组织鉴定委员会;或者依据我国的国情,考虑当事人经济能力及诉讼简便,可以到相关对口部门征求意见以代替委员会鉴定。法官的判决应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在不予采纳时应写明理由,以求公正解决纠纷。[19]笔者深以为是。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规定的增加、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其根据是合同的变更。[20]基于这种观点,其请求权的根据则是合同法第54条,即只有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违约金。这种观点不妥当。理由是:第一,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由此可知,误解的内容不包括违约金问题。违约金作为违约后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在违约后才能承担,将违约金视为赔偿性的,在承担前只是赔偿额的预定,而不是损失,只有在承担后方能称为损失。因此,违约金增减请求权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不能根据重大误解请求增、减违约金。第二,显失公平主要是给消费者用的,作为商事主体一般不得以此理由进行合同的变更。而违约金条款主要是商事主体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的,因此,当事人一般也不能根据显失公平来要求增、减违约金。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合同。适用该规定的主体要件是受损害方,即受到实际损害的当事人,如前所述,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一方通常是违约方,违约方在主张减少违约金时,通常并没有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在此情形下,违约方谈不上是受损害方,真正的受害方可能是守约方。因此,违约方根据该规定主张增、减违约金不成立。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主张增、减违约金的根据不是合同变更制度,而是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当事人只有根据该条的规定主张增、减违约金,才能证明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注释

①替代合同,是指通过订立新的待履行合同可以即时清偿既存请求权。无论先前请求是订立替代合同时尚未到期,或者是要求就以前的违约进行补偿,情况均是如此。A.L.科宾著,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下册)[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593.

②法国最高法院商事法庭1950年1月18日判决。转引自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64.

③克里斯蒂阿妮·文德浩女士为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撰写的导读,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新债法中的观点。转引自邵建东,孟翰,牛文怡译。德国债法现代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

④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

⑤以法律规范目的为依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22.

⑥该条的规定在学理上属于法律拟制。

「参考文献

[1] 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59。

[2] 周楠,罗马法原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906-908。

[3] 张广兴,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53。

[4] 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22。

[5] 见Riverside Co.v.American Co.,139A.276,107 Conn.40 (1927)。转引自 A.L.科宾著,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下册)[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600.注释第37。

[6] 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译,俄罗斯民法典[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195-196。

[7] 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81-382。

[8]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67-269。

[9] 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拿破伦法典(法国民法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52。

[10] 参见FLOUR et AUBERT,Les obligations,P.333-335. 转引自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73页注释(4)。

[11] 邵建东,孟翰,牛文怡译,德国债法现代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6。

[12] 张月姣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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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200-216。

[15] 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上)[J].中外法学,1999,(6):13-27。

[16] 关涛,情势变更辨[J].法律科学,2000,(4)。

[17] 朱岩编译,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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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有较高的要求,那么就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和花费较多的项目实施时间,即强调质量目标,就不得不需要降低投资目标和进度目标;如果项目业主主要抢时间、争进度的完成工程目标,把工期目标定得很高,那么投资就要相应的提高,或者质量要求适当下降,即强调进度目标,就需要或者降低投资目标,或者降低质量目标;如果要降低投资、节约费用,那么势必要考虑降低信息工程项目的功能要求的质量标准,或者会造成工程难以在正常工期内完成,即强调投资目标,势必会导致质量目标或进度目标的降低。

二.明确监理目标和岗位职责(图表形式)。

以施工合同承包总价为投资控制目标,创优良工程,严格执行合同,加强工程信息管理、工程投资分析工作和协调工作,实现工效最大。

1.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要督促、检查本合同工程开工前的准备情况,严格事前控制工作,组织施工设计文件复查,并负责主持研究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优化和改善方案,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参加工程质量检验、评价与验收,抽样检查关键工程的施工进度与质量,参加变更设计会审并签署意见,审查签署并汇编本合同工程季、年的验工计价总表等文件。投资控制工作总监重任在肩。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工程监理的投资控制首先应做好施工方案审核工作。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将会直接影响工程的施工质量和经济效益。要求监理人员在施工方案的审核中,注重采用经济技术指标进行综合比较评价,以迈好投资控制第一步。

2. 信息管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

要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规定,完善工程信息、文件的传递流程及各项信息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存储、检索、统计分析和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合同支付款项目标控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及时编制工程报表,监理人员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做好监理记录,并定期进行整理与反馈。要为投资控制规范化、制度化奠定坚实基础。

3. 造价工程师岗位职责。

造价工程师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具体负责工程造价控制:依据“施工规划”编制工程项目执行概算,编制工程项目的年、季、月的投资计划,负责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用款计划,编制本合同用款计划和费用图表,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合同变更,下达变更令,审核因合同项目变更引起的有关单价及费用的调整。参加监理工作协调及有关投资控制(合同变更、索赔、争议等)会议。协助建设单位编制有关费用调整、统计和竣工决算报告。依据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费用分析,编制每月工程财务支付报表、合同完成后工程款项财务支付报表及年、季、月工程投资分析报告。造价工程师应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善于使用工程进度款支付这一投资控制的有效手段,同时做好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工作。

4. 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业主与承建单位虽然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但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监理工程师应在按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建成工程,业主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承建单位也才能实现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取得工程款和实现盈利。

三.建筑工程中投资控制的监理目标与方法。

做好投资控制的先决条件是熟悉合同,要强化合同管理,即投资控制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投资控制计划,通过一系列控制方法进行日常投资控制,及时进行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的对比,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最终达到投资控制的目标。

1. 投资计划的制定。

监理部首先协助发包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并要求施工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资金流计划。监理部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后,即以此资金流计划作为日后投资控制的基准。

2. 投资目标的分解。

投资计划确定之后,需进行合理的目标分解,以及时发现实际投资情况与计划投资情况的偏差,分析原因,采取相应对策。一般主要有:按时间分解、按工程部位分解等。

3. 日常投资控制重点。

(1). 高度重视工程量清单项目;

(2). 把好价格调整关;

对施工中发生的材料差价、设备差价、人工费、运费、台班费价差,在进行调差时进行严格控制,注意调差品种和取费范围,调整时间界限和合法依据,严格按调差及承发包合同报价规定办理。对手续不全者,及时提交不予验收拨款建议。

(3). 严控工程变更;

(4). 妥善处理不可预见因素增加的工程量及费用;

要妥善处理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为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以及因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废弃工程量问题。对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增加的工程量及费用,在控制上较为困难,且常与合同的索赔条款联系在一起,因此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做好预先分析,并提出相关报告供发包人参考。

(5). 加强督促指导,鼓励施工单位采用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

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实行项目工程核算制,所有项目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网络都公布上墙,严格执行。

4. 投资完成情况的检查与计划的调整。

投资控制是随施工进展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因此监理部每月必须进行当月投资完成情况汇总,分析实际完成投资与月控制目标的差距产生原因,同时也应对当月投资完成情况按工程部位进行分解,并与各工程部位投资控制目标进行对比。在透彻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在确保总体投资控制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对下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适时修正,使之更符合施工现场实际,并以投资控制动态报告形式及时上报发包人,主动做好应对工作。要规范工程变更操作,实行事前把关,主动监控。

四、措施。

为了取得目标控制的理想成果,监理工程师应采取多种措施实施控制。这些综合性措施可以归纳为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

1. 组织措施。

组织是目标控制的前提和保障。采取组织措施就是为保证组织系统的顺利运行,高效地实现组织功能。通过采取组织调整、组织激励、组织沟通等措施,以激发组织的活力,调动和发挥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实施目标控制提供有利的前提和良好的保障。

2. 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是目标控制的必要措施,控制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技术来实施。工程项目的实施、目标控制的各个环节工作都是通过技术方案来落实。目标控制的效果取决于技术措施的质量和技术措施落实的情况。

3. 经济措施。

工程项目的参与者通常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经营目标,而经济措施实质上是调节各方经济关系的方案。经济措施在很大的程度上成为各方行动的“指挥棒”。无论对投资实施控制,还是对进度、质量实施控制,都离不开经济措施。但是经济措施的应用,必须受到合同的约束。

4. 合同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包商根据与业主签定的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供销合同来进行项目建设,所以监理工程师也必须紧紧地依靠工程建设合同来进行目标控制。监理工程师协助业主确定对目标有利的工程承发包模式和合同结构,拟订合同条款,参加合同谈判,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做好防止和处理索赔工作等都是重要的目标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在工程项目目标控制中是必不可少的。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 机统一。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虽经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既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 林文斌 建筑工程监理的目标控制研究 [期刊论文]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1年8期

[2] 马彦 浅谈建筑工程监理的目标控制 [期刊论文] 《现代企业文化》 -2010年5期

[3] 梁安财 浅谈建筑工程监理的目标控制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3年16期

[4] 帅华峰 基于目标控制的建筑工程监理研究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12期

篇(5)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筑工程造价预算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所消耗掉的全部生产资料的价值总和,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合理的预算,可以对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为提高建设资本的利用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建筑工程实际造价受人为原因以及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影响,实际工程造价超预算的问题非常普遍,工程预算超标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甚至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为此文章就分析了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的具体原因,并就如何有效控制工作造价提出了几点建议。

二.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的原因探讨

1.建筑工程预算编制不合理

由于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编制是一项很繁琐而又必须很细致地去对待的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核算工作,在预算编制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预算不合理的问题。如:在施工处理的过程中如果对工程定额换算不合理就使得工程总体支出预算与建筑初期的预算不相符合。而如果工程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对工程所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预算不合理等,也会产生预算编制的缺陷问题。另外,预算人员的技术能力问题也是影响预算编制的主要原因,预算人员对造价控制的忽视会使得整体的预算控制缺乏实效性。

2.工程变更对造价预算的影响

在建筑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受到环境、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而工程变更会对造价预算产生影响。工程变革必须要得到适当地控制,因为工程变更会影响工程的进度,对工程设计也会进行相应的改变,自然会使得原有的造价预算出现误差。而且目前有些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于工程变更的管理过于忽视,随意允许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出现,导致了工程造价预算很难与实际的施工情况相符合,如果加上施工设计前的合同标明不合理就会使得施工单位的资金严重超长预算。

3.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的忽视

工程造价的预算管理在设计阶段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更受建设单位的重视,但是在工程实施阶段造价的控制往往会超过预算控制。因此,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地点会有变化、工程人员也可能有变更、加上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自然更为困难。而对于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则是简单化的、程式化的设计内容,不能实现全面化的工程造价管理,影响了施工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4.建设单位对工程预算管理不善

工程造价预算的实施需要全面化的管理规范,通过必要的预算审计工作确保造价预算的合理编制与实施。但是目前建设单位对工程预算管理不够完善,使得预算编制内容与实际的预算实施之间存在脱节,严重影响了施工的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等,事情建筑工程建设处于过于自主,没有预算约束和审计监督的程序之中

三.建筑工程造价预算的具体控制措施

1.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造价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人员应掌握项目现场的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工程的施工组织特点的基础上进行预算编制。在编制之前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工程勘查报告、地形测量图、施工设计图纸、各类标准图集等相关资料,深入瑚场勘察、调查施工环境并进行施工方案研究,了解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材料预算价格。

(二)要熟悉施工图纸,精确计算工程量及套用定额单价

在造价预算编制过程当中,反复阅读设计图纸直至深刻理解设计者的意图,将阅读图纸的过程与熟悉工程、审核图纸的过程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做出准确的预算编制分项,计算出相应工程量,熟练套用单价,最大限度地防止漏记、重记、错套等失误出现。

(三)客观分析价格因素,对价差调整留有余地

建筑工程建设所需要的设备与材料品种多、价格不一,购置设备材料的费用在造价构成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这就要求工程造价编制人员对设备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价格做到心中有数。因为设备材料的价格水平是依市场价格确定的,还要对其进行差价调整和动态管理。为防止因价格波动影响预算对投资的控制效果,应该建立工程造价差价预测系统,对各项工程造价指标的变化趋势做出合理预测,以适时调整差价。

2.做好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预算控制工作

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是资金投入最大的阶段,经研究表明,建筑工程的实施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约为10%,在这个阶段节约投资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不少建设单位忽视了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预算控制。其实,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施工浪费投资的可能性非常大,造成工程造价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受造价控制人员无法控制或较难控制的因素影响。

(二)受施工组织失误、技术限制、合同变更等人为因素影响。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造价预算控制人员要切实落实合同造价预算的内容,将其作为控制的重要一环,并从经济、技术、合同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对原合同价格中的主要费用进行正常计量,严格结算程序,派专人随时监督,保证各项费用如期、正常地发生,防止超前过量支付。

3.严格工程造价调整审批,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变更的影响

在工程的实施中,经常会出现项目的变更,包括设计缺陷引起的变更、业主意愿引起的变更、客观条件变化引起的变更等。我们十分清楚,项目的变更往往意味着以增加工程造价作为代价,因此工程造价预算控制人员应该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变更对造价带来的影响。造价预算控制人员要对变更部分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认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尽量缩小因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超支,同时,在考虑项目变更对其它造价因素(如工期、工程质量等)影响的基础上,将项目变更朝向有利于节约造价的方向引导,还要严格工程造价调整审批,加强事前批准、事中监督和事后审查,对工程超量、超价部分从严控制,力争将项目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降到最低。

4.加强工程造价预算控制人员的培养,确保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素质

(一)工程造价预算控制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多种多样,既有自然环境因素同时也有人为因素,而且工程造价受市场环境的影响也十分严重,为此从事工程造价预算控制的工作人员就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以及良好的专业技能,掌握预算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的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进行预算控制工作。还要对建筑设计领域及其施工领域的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能够及时的掌握市场上各种原材料价格变动的真实信息。此外工程造价预算控制工作人员经常需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与检查工作。

(二)工作环境很艰苦,为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工作责任感,有吃苦耐劳的工作精神。工程造价预算控制工作的复杂性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是多方面,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管理能力,才能够不断地提高工程造价预算控制工作的有效性。

四.结束语

工程造价预算控制工作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在进行工程预算控制工作时要突出重点,不断地采用新的控制方法和手段,提高造价控制工作的效果,努力提高建设资金的利用率,确保我国建筑工程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耿媛子 徐广祎 邢骞 建筑工程造价预算控制探析 [期刊论文]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1年22期

[2]包德力 根玛海鹰 建筑工程造价预算控制探析 [期刊论文] 《世界家苑》 -2011年12期

[3]朱成波 建筑工程造价预算控制探析 [期刊论文] 《企业技术开发:下》 -2011年9期

[4]姜跃强 建筑工程造价预算有效控制措施探析 [期刊论文] 《中国集体经济》 -2012年9期

[5]王宏伟 建筑工程预算控制与造价管理研究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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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状及问题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加强竣工结算的造价的控制、项目投资反馈、提高业主方造价管理水平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目前普遍是承包方由于投标时的竞争压力,以低价中标,然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以索赔、变更、材料价格调整、多报工程量、高价套定额等手段,谋求高利润,反映在竣工结算阶段就是其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中存在高报工程量和工程价款,[1]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竣工结算审核关键点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业主普遍上需要进行审核工程量、工程变更、索赔签证以及材料人工价格的调整等。主要依据是最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颁发,造价机构的造价信息,招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双方签订认可的有效文件。

2.1 工程量的审核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由业主方在招标时提供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业主方负责,因此业主要对工程量进行详细的审核。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与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会存在差距,差距的原因主要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工程量计算错误;由于施工方施工错误或业主发主观意愿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这些不同的原因引起的变动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在竣工结算阶段,业主要分清责任归属,仔细审核承包商上报的工程量,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要给予承包商补偿,否则拒绝承包商的申请。而在前期要尽可能的使工程量清单准确、细化,以减少将来不必要的损失及麻烦。

2.2 工程变更的审核

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动态性,任何工程承包合同都不可能预见和覆盖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的变化,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按照变更提出人划分,工程变更可以:①分为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主要是起因于功能变更;工程质量标准改;修改项目计划;改变施工方案;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对工程的质量、功能效果等的改变等。②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如合理化建议、设计错误、施工条件变化等[2]。

发生工程变更时,首先要明确变更的原因以及责任方,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对于变更价格的调整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清单价款变更合同款执行即可。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业主方应该分析项目具体描述,对于相同部分应该采用原清单中综合单价中的价格,而不同的部分应采取新的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量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由于没有核对的标准,业主方只能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清单标准参考市场价格因素综合对其进行核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提请工程所在地的造价管理机构咨询或按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方式执行。该款的规定主要是用于那些既不能直接套用原合同相同项目的单价,也不能通过调整的方法确定变更单价的变更项目。对于合同中新出现的项目,承包人只能根据自己的施工方法、管理费率和利润率,结合本地区发行的计价表编制而成,在这里,由于没有核对的标准,所以业主方只能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清单标准对其进行核算。

2.3 材料价格调整的审核

在建筑工程中,材料费占总工程的60%~70%,材料费的变动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的总造价。材料价格波动受市场因素较明显,其差价是否可调与合同的订立密切相关,签订合同形式的不同,在材料差价的调整范围和效果就不同,风险分担也就不同。根据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合同条款的规定合理的使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而在调整材料价差时充分参考变更调整时的依据,使价差调整合理化。[3]

2.4 工程索赔价款的审核

工程索赔需要明确索赔的具体缘由,主要包括:(1)发包人违约:包括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违约,常常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不利的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3)合同错误:合同错误包括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合同缺陷表现为合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4)工程变更(5)监理人指令:如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这些指令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6)其他第三方原因。

业主方对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负有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对业主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从引起原因的不同进行分析,明确索赔涉及的工期、费用、利润。

3、结论

竣工结算审核是控制工程造价并保证项目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文章仅对结算阶段对造价影响较大的四个关键方面进行了阐述,便于业主方在结算时合理分摊工程价款变动的风险,并且这些变动是在项目前期、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中因为发、承包双方工作的缺陷造成的,可以给予发包人对竣工结算全过程的造价管理一些启发,在项目勘察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尽量避免工程量的变动、工程变更及工程索赔的出现,至于材料价格的变化是基于市场环境的,发包人无法合理预见,但是可以在招投标阶段合理选择合同模式或合理约定风险分担范围。

参考文献

[1]郭志. 基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造价管理[D].天津大学,硕士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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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严密的合同条款

建设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依据勘察、设计的有关资料、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安装的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以及业主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必须在国家法规政策的范围内,保证每一笔工程赋予的支付都符合合同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活动中,造价工程师处于主导地位,承包人与业主的货币收支行为是否准确和合理,取决于造价工程师所签认的工程费用是否公正。合同管理是控制和协调的依据,也是经济的法律手段,因此增强合同管理意识,完善合同条款十分重要。合同签订须交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并进行公证,以保证合同合理合法,保护双方权益。条款的完备和内容的严谨,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避免日后违约。实践证明,项目法人与承包单位一定要加强合同管理,及时纠正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提高投资效益。作为造价人员,确保合同条款的切实履行,是义不容辞的职责。

随着我国加入WTO,工程项目的管理也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是建设单位的首选课题。在国际惯例中,业主常常聘请有经验的咨询公司编制严密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对承包商的制约条款几乎达到无所不包的地步,防止施工单位上场后以工期紧、场地狭小、品牌型号不明确等为借口,进行各种各样的索赔。如施工单位常常会在工程的后期以工期紧为理由,要求增加工程费用,如果合同中预告了合同报价充分考虑了工期因素,不论采取何种赶工措施均不再调整报价的条款,就能有效地杜绝费用的增长;设备安装预算,不同的品牌型号价格出入很大,容易造成施工过程中“偷梁换柱”,影响工程质量和寿命,损害开发商的信誉,造成不良后果。利用好“严密合同条款”这一条,需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对可能发生的情况有提前的预计,在这一点上需要多学习国外成熟的经验及合同条款。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二、施工现场工程造价的管理、

1、在工程施工过程,审价人员和费用控制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对照图纸察看施工情况,有时与监理、总承包方及施工人员进行座谈,了解、收集工程的有关资料,及时掌握现场施工动态,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控制目标,并为最终的工程总结算提供依据和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投资控制的实质就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经济及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技术与经济、经营与管理等实际问题,只有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价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确定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才能提高投资效益。

2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当中,造价合同人员应做到“三多”,即“多看、多问、多思考”。“多看”,就要多看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工艺流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如施工中常见的基坑全断面锚喷支护,由于受周围建筑物基础情况及治水、地质等开挖实际情况的不确定因素影响,难免有些地方需要加强锚护,同时有些地方也要减少锚筋,甚至在距离坑底一定调试内或毗邻建筑物的局部地方不用锚喷,对于加强锚固支护部分,施工单位自然会提出补偿,但对于减少锚筋及不用锚喷的部分就需要建设单位的细心观察和监督,以便以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确认工程量。“多问”就是对于预算中不常遇到的较边缘的工程问题,或是对自己经验不充分的问题不匆忙作定论,要向现场的工程师进行咨询。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市政工程,由于行业的垄断,大多数的造价人员很少遇到这类预算,因此这类问题就更需要多问。论文参考网。“多思考”,不可不论定额仍是目前建设市场确定造价的主要依据,但也应客观地认识到定额不可能囊括市场,由于新工艺、新材料地不断涌现,工程现场的特殊情况都使得子目组价、项目组价仍为目前造价中不可避免的工作。如在外电源工程中,施工单位往往习惯以地下人孔检查井每座多少元报价、防水硅胶以每平方米多少元报价,究竟每座实际有多少土方量,有多少砌筑量,有多少混凝土量,能不能组价到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防水硅胶具体用量及操作工艺是什么,能不能组价到每平方米报价,都需要造价人员去推敲、思考。论文参考网。

3、造价合同人员还应当严格审核工程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设计的进度计划和现场施工的实际进度,及时核定施工图预算。对于预算超出相应概算的施工图设计部分,要加以详细分析,找出原因,并及时与项目负责人通气,调整或修正控制目标,对工程造价实施动态控制。

三、有效控制工程变更和现场经济签证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但要进行有产的控制。为防止在施工图设计中产生漏洞,除在审核时把关外,还应在甲乙方的图纸会审、设计院的技术咨询中消除,总之,应消灭在开工之前。设计变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为此,必须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初期,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更要用先祘帐后变更的办法解决,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保障发包方与承包方平等互利。

四、择优确定专业分包单位,防止少数垄断性行业任意抬价。在工程建设中,有些特殊专业工种不得不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如输变电所安装工程、通讯工程、绿化工程等,而这些行业往往又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如:每个建设项目的变配电系统必须由供电部门所属的三产负责从设备采购到安装高度的总承包。而且价格是一口价。在这些项目中,首先应该尊重供电部门的“规定”,由他们总承包变配电系统,另一方面要求允许另一家供货商参与竞争,最后终于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设备采购价比借贷 电局原先指定厂商的报价降了20%左右。

五、 建议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确定工程造价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工程造价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有效措施。这种方法有利于改变过去以“量”、“价”“费”定额为主导的静态管理模式,使清单中的工程量不进入竞争,仅限于价格的竞争;有利于正确评价企业实力;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可减少重复计算工程量的繁杂劳动;简化招投标报价工作;减少工程结算中扯皮与纠纷;逐步与国际上“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惯例接轨,深化工程计价主要依据市场变化动态管理的改革,为我国承包商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工程量清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与规定,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现行预算定额子目分项要求,将拟建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按工程部位、性质或构件分部分项,并计算实物工程量,列成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投标单位受苦填写单价的一种工程量计价方法。目前市场上常用形式是将脚手架使用费、遇、模板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费用,以及企业管理费、利润和此部分的税金列于开办费中,一般开办费为总价包干不变,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只包含了实体性消耗中的直接费及其税金,此部分价款随工程量的培养而变化。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形式,对建设单位而言,首先工程单价易与市场价进行竞争性比较,挤掉单价中的水分,堵住漏洞;其次可控制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的增加,变更培养的工程量,只能引起实体性消耗中的直接费及其税金部分的变化,非实体性消耗费用及企业管理费、利润及此部分的税金,仍保持原有水平。总之,采用工程量清单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是一项既易于操作,又利于成本控制的有效途径。

6做好索赔与反索赔工作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近几年来有关索赔的文章随处可见,而反索赔的文章却不多,许多建设单位把重点放在了如何应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而常常忽视了反索赔条款的应用。论文参考网。施工单位由于措施不当,延误了承诺的工期;交叉作业中,一方因现场清单不及时妨碍了另一方正常的工作程序,或因泼水等情况损坏了工程成品;使用了非业主指定的新产品等待,对此建设单位均可进行反索赔。做好反索赔工作,需要有充分有力的证据,并利用监理的作用,保存好现场工程图片和现场稠人广众等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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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华股份:控股股东与盛屯集团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 明起停牌

威华股份(002240)6月12日晚间公告,控股股东李建华与公司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拟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公司股票自6月13日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赣粤高速:前5月车辆通行服务收入12.84亿 同比基本持平

赣粤高速(600269)6月12日晚间公告,公司2017年5月份车辆通行服务收入2.48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5.83%。而今年前5个月车辆通行服务收入累计12.84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0.49%。

鸿路钢构:签订逾4630万元钢结构加工合同

鸿路钢构(002541)6月12日晚间公告,全资子公司鸿翔建材近日收到腾飞建筑关于平興县户外休闲用品产业园钢结构加工合同,合同暂定钢结构制作工程量为10250吨,合同暂估价为4630.8万元,约占公司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49%。

中南建设:预中标21.7亿PPP项目 员工持股计划已买入逾1亿股

中南建设(000961)6月12日晚间公告,全资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成为梁山县棚户区改造(惠馨苑小区)建设PPP项目的第一预中标候选人,项目总投资约21.70亿元。公司同日公告,截止6月12日,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二级市场累计购买1.0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32%,成交金额为7.29亿元,成交均价为6.84元/股。公司最新股价为6.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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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9-0139-02

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任何工程承包合同都不可能预见和覆盖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变化,所以工程变更是必不可少的。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对建筑工程洽商变更的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关于变更的分析,大多都集中在变更是如何发生的,如何防止变更带来的费用和工期损失上。但对于合同,却没有统一的格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其他一些相关建筑法规,只对洽商变更的条款做出了规定,但在格式上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建筑工程中,最常见的是工程联系单。但是一般的工程联系单中只列出了需要变更的内容、图纸和解决方案。却没有对费用和工期的问题给予说明。这就会导致,在工程完工以后,结算时出现很大的麻烦。只有工程内容,却没有工程量和价款,给工程的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所以,我们迫切需要一个规范的洽商变更合同文本,来解决目前建筑工程中由于洽商变更所带来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现实中的例子,然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逐一解释。

上海某建设集团公司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外资企业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总价6000余万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公司因此要求追加工程价款。增加支付1000余万元,而业主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增加价款。上海公司遂停工要求谈判,双方形成价款争议。

因钢材大幅涨价导致的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03年6月,在此之后,全国大部分城市主要建材大幅度涨价,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例工程用钢量为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商上海公司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而业主湖南公司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上海公司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上海公司认为业主湖南公司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在这7天时间内投标人除了要研究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还要踏勘施工现场、询标、参加答疑会、编制全套投标文件。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业主湖南公司予以补偿。而湖南公司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不同意补偿价款。

招标人湖南公司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又同时提供了其委托外资方设计的白图。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种“设计图纸”。导致工程量差异,涉及工程价款100多万元。上海公司认为凡是超出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蓝图范围的工程量,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业主应按增加工程量追加合同价款;湖南公司则认为该白图为投标时提供,不同意作为增加工程量追加工程价款。

对于以上出现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我们进行了逐一解释。

对于在投标截止日后,价格涨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没有相关的规定;而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第4.7.6进行了如下规定: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对于乙方工程量漏算、错算较多的情况,由于两个文件中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所以暂不做解释。在具体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大多数的施工方都是会多算,很少会出现这种,少算漏算的问题。一旦出现漏算、错算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很多,也比较随意。

鉴于存在以上问题,在现有工程联系单和工程洽商单各地甚至各个建筑公司都不统一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洽商变更格式标准化,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格式标准化

格式标准化是指一个通用的、书面的洽商变更单。这个单子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在结算时出现的只有工程变更的简单描述,却没有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问题,以保证建设三方(甲方、乙方、监理)的利益最大化。表格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完整、简洁的工程变更内容描述。对于原有任务变更,需指出变更的内容和范围、增减的数量或列出工程量清单;对于新增工程,指出新增的内容和范围,列出增加的详细工程量清单和计算方法。

2.陈述工程变更的原因与依据。

3.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列出变更的费用、合同价的变化、变更工期和合同竣工日期的影响。

4.分析对其它未变更工程的影响。

5.审核确认签字。

6.参考文件或相关附件。依据的合同条款、图纸、会议记录等。

7. 变更价款的支付方式。

四、计价问题

建筑工程洽商变更与工程价格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个简单的公式来描述:

工程价格=合同价格+变更价格

由上面这个公式可以看出,对于建筑工程而言,合同价格都不是最终的价格。承包商为了实现盈利,必须在报价中考虑变更风险,并通过工程变更管理减少风险,实现盈利。对于开发商而言,更要注重变更对工程最终价格的影响。防止不必要的变更,以至增加最终工程价格。对于工程变更的计价问题,具体施工当中,一般都是按照工程的施工工艺,然后按照相应的定额,计算出工程单价,然后再乘以工程量,最后得出变更的价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有关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式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量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所以,根据现行的这两个文件,无论是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都应该是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这样既有法可依,也充分的保障了甲方和乙方的利益。

五、结语

目前,我国建设施工洽商变更的情况比较混乱,很多都是按照甲乙双方商定的程序来进行的,并没有可靠的标准化程序所依赖,所以,最后导致在结算时出现很多问题,最终演变为索赔。希望我的这篇文章能对我国现在的建设工程洽商变更的具体实施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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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500-2008)[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F-1999-0201)[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

[5]吴书安.工程变更管理的研究[D].东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学位论文,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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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项目实施阶段,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约定办理协助业主分析索赔事项,分清责任,及时提出反索赔,挽回不必要的损失;按合同和已经约定的规定,及时计算每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动,为业主投资决策控制提供依据[2]

1.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的特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阶段是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时间跨度最长、变化最多的阶段,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来说也是最难、最复杂的,也是全过程造价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下面我以我公司的一个真实案例来来阐述造价控制的管理工作

项目名称:某医院临时过渡用房改造装修工程

建设地点:上海市某某路某某号

工程工期: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

建设单位:上海市某医院

工程简介及特点:本工程为某医院在某工厂旧厂房的基础上改造原有厂房并新建部分建筑物,将其做为医院临时过渡房使用,18000平方米,共分10个建筑单体及室外工程计划总投资额为3100万元

本工程拆除改造工程量较大,单体多,工期紧,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大部分施工节点都是边深化边施工,工程施工对周边居民影响较大以上这些工程特点使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变更、工程签证较多,给造价控制带来一定的难度

2.造价控制工作范围和目标

本工程的造价控制工作范围为: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结算阶段

严格控制本工程中标价不超设计概算,合同价不超中标价,结算价不超合同价,同时对本工程的各项前期费用和其它建设管理费用进行跟踪管理,从而使结算总投资不超立项总投资

3.造价控制服务内容及各阶段造价控制情况

为了有效地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将工程造价的发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以内,我们对本项目分阶段进行了动态的、事先的、主动的造价控制

3.1施工准备阶段(事前控制)

a、根据本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各阶段的投资控制实施细则和详细的工作流程(如工程进度款审核支付流程、施工中签证及变更审核工作流程、索赔处理工作流程等)并严格遵照执行

b、根据项目总投资和进度计划,分解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c、熟悉设计图纸、设计要求、招投标文件等,明确工程费用最易突破的部分和环节,明确投资控制重点如本工程的放射科、手术室、液氧供应室等,由于图纸设计深度不足,专业施工性强,造价比重较大,我们将其作为重点控制对象在选择各专业施工单位之前,我们对其施工方案和工程报价都进行了择优选择,仅液氧供应站一项就节约投资60多万元

d、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建筑设备、材料的市场价格信息和比选方案的参考造价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设备价格本工程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如无工程变更,均按投标文件执行,如投标时为暂定品牌和单价的(如塑钢门窗、墙地砖、卫生洁具等)主要材料,在采购前均要经甲方、施工监理确定品牌、规格、质量,投资监理核定单价后(核价原则为:不能超过招投标时的暂定价,如超过并对总造价影响重大时,应报告采购中心并经审批后方可执行),调整主要材料的价差,其他材料、人工、机械及费率按投标时的优惠条件执行

3.2施工阶段(事中控制)

a、在工程设计交底后根据施工图及有关图纸资料在15天内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预算,确定施工图造价控制目标;同时把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与投标时的概算及财政批复内容分别做逐一比较,指出增减变化内容,报送业主由于本工程招标时采用的是扩初图纸,施工图预算完成后,经对比,发现新建建筑物基础、玻璃幕墙工程、屋面防水保温工程等与招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造价差距较大,有突破合同总价的危险,我们马上将其分析对比报告向业主汇报,起到了预警的作用

b、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 协助业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c、参与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工程分包、市政配套等经济合同的审查和谈判工作,对相关的经济条款提出审核意见,并做好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我们在每月提交的《投资控制月报》中将本工程新签订和已签订的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款支付情况等都进行列表汇总,使业主了解各项合同的履行情况

d、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加强对施工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编制的,用以指导施工准备和施工全过程的技术经济文件,施工方案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既可以缩短工期,又可以提高经济效益论文参考网。

e、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是对施工方案的审批,而施工方案的审批一般是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考核质量、工期、造价三项技术经济指标,使三项指标有效的综合在一起,从而控制工程造价如:因为本工程为临时过度用房,装饰工程的标准不高,在组织拆除方案时,我们对哪些部位应该拆除新建,哪些部位可以尽量利用原结构装饰(如原大理石地面、原铝合金窗等),只经简单翻新即可,进行了方案论证,从而不但节约了拆除费用,还节约了一部分新建费用

f、深入施工现场, 动态掌握施工状况,按时参加工程例会及其他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会议,及时协调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使工程造价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g、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 在项目的实施进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经常出现诸如施工条件的变化、原设计条件的变化、地质地貌情况的变化等情况,而发生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这些变更将影响造价控制目标,有可能使项目投资超出原预算,从而影响项目投资效益,因此,我们特别重视对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在审核工程变更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各个因素详加分析,对多个技术方案进行筛选,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尽量减少变更费用;对签证事项进行审核时,严格审查签证事项发生的内容、原因、范围、价格,必要时配以简图和文字说明,减少工程结算时的扯皮

h、严格督促施工方按照批准的设计规模、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对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不按图施工的情况即时向甲方和财政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在建设过程中当发现有投资突破的预兆时,提出应急节约成本的建议,并及时向甲方和财政报告及通报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由于本工程从一开始就明确了投资控制的制度和流程,甲方也很重视,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都积极配合,本工程基本做到按图、按标准施工

i、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控制,定期进行投资实际支出值与计划目标值的比较,如有较大的超估算、超预算情况出现,及时分析原因,写出专题报告进行分析并呈报甲方必要时,协助甲方调整投资控制目标.

j、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月度工程量报表,与施工监理协作,审核确认实际完成工作量,并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与工程进度,为甲方签署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详细审核意见;

k、在每月25日前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和采购中心提交投资控制监理报告,就当月的工程形象进度、工程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各项合同履行情况等内容作出详细汇报,并与控制目标进行对比分析,如有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变更情况及其他可能对建设资金的控制产生影响的情况,给出投资控制的合理建议论文参考网。

3.3项目结算阶段(事后控制)

a、审核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内容条件要求且验收合格

b、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原则、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执行如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新增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招投标时的计价、取费等优惠条件进行结算,提高了取费标准,我们在结算审核时按原招标优惠条件进行调整论文参考网。

c、认真审核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在工程竣工决算书中,因子目多、篇幅大,工程量的计算最容易出错,特别当变更较多时,很容易出现重复计算或漏算的情况

d、详细编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每一项核减或核增的计算结果和依据,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协助甲方与承包单位确定合理的、双方都能接受的结算款额

e、编制工程保修期内各承包单位的付款计划

向甲方提供整套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整个项目各项费用汇总表,并对实际总支出与项目总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资金增加原因

f、 编制工程保修期内各承包单位的付款计划;

g、将最终审定的工程造价与合同价进行对比,分析资金增减原因,总结投资控制工作成果,出具《投资控制成果报告》

3.4造价控制工作总结

本着“独立、客观、公正” 的工作原则,投资监理组认真地完成了本工程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工作在整个控制工作过程中,我们共参加工程例会26次,协助业主签订合同12份,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5次,出具近郊控制监理月报及相关专题分析报告8份,最终投资控制成果报告1份本工程最终审定的总投资为2768.72万元,与送审价相比,核减率为12.68%,与计划总投资相比,节约金额332多万元,达到了预期的控制目标

结束语

我国是现今世界上工程建设投资额最大,工程建设项目最多的国家,然而我们现有的一些建设项目造价管理方法还是比较落后,我们在这方面的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远远赶不上发达国家所以我们这一代造价咨询业同仁们的齐心协力,造价咨询单位认真参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真正发挥造价咨询机构的作用,使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的整个过程都处于受控状态,为合理有效的工程建设领域的管理,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3]

参 考 文 献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探讨, 作者:胡建明

[2]上海建设工程咨询,2004年第5期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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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作为社会中介的造价咨询机构,在社会工程造价审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各行各业以及行业内部间的竞争也日益剧烈,我们这些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就是“努力提高工程造价的审核质量”,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为社会的发展中起到应有的作用。本文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如何提高工程造价的审核质量方面进行一些浅谈。

提高工程造价的审核质量,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六个方面抓起:

一、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业务广泛,涉及土建、装潢、暖通、水电,到市政、修缮、古典园林、绿化等多学科、多专业。毕业论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针对此种情况,按照不同的审核环节考虑从业人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依据工程项目的结构、规模,并且要使成本与效益挂钩,制定符合各自专业特点的审核质量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做到奖罚分明。各专业人员在实施过程中还需相互配合、互相协商,这就要求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要具有操作性,还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不仅是提高工程造价审核质量的根本保证,而且还对咨询机构的健康发展起推动作用。

二、培养德才兼备的工程造价队伍

由于工程造价审计的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的审计技能,这使得它与一般的会计审计在专业要求上和具体方法上都迥然不同。大量实践证明要提高工程造价的审核质量,归根到底,最终还是取决于人的业务素质,即广大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专业知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第一,我们应该根据市场对造价管理人才的素质要求,加强在职员工的岗位培训,正规培养工程造价专业的高级人才;第二、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工程造价审核人员能力和素质 ,工程造价审核是集技术、经济于一体的业务工作,它要求审核人员既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又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懂得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采用适当的方法,抓住关健点,把握重要环节。在专业技能方面熟悉变更单价的基本定价方法,准确确定变更类别;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了解材料市场价格;正确套用本地定额等。第三,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自身的学习和提高。人员素质要跟上时代的步伐,除了对本专业的知识进行更新提高外,还应该结合工作广泛了解和初步掌握有关的工程技术专业知识。经常深入工地,积累、丰富施工经验,提高业务能力。只有对工程摘要,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发挥我们应有的作用。

三、按序办事,规范审核操作程序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集技术、经济于一体的业务工作,它要求广大从业人员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外,还更要懂得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行事,依法执业,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毕业论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它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作为规范准则,涉及和运用其它技术经济学科的成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省建设厅2004年290文件,具体明确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问题,其内容包括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合同与结算;工程量清单实施等。以上这些规定,特别是实行工程量清单如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则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外发生的用工等的价款的调整方法;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等,从业人员不仅要认真学习了解,而且要熟练掌握,以此来规范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另外,为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建设部还颁布了第74号令,制定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资质管理、业务承接、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阐明了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制定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这是间接地提高了咨询质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从业人员应当做到:一是必须和委托方签订咨询业务委托合同;二是对于委托方提供的审核资料、相关图集等,应进行细致审阅,认真思考;三是做好审核业务的善后服务工作,虚心听取委托方对咨询机构所提的意见、建议。对于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

四、重视资料的积累,善于总结经验和数据

在工作中重视搜集和整理完备的依据性文件,总结出一套具有科学性的经验和数据,使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五、抓好工程造价审核质量的几个环节

第一、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正确把握合同条款约定: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施工合同文件,仔细理解施工合同条款的真切含义,是提高工程审价质量的…一个重要步骤。

第二、认真审核材料价格,做好询价调研工作:认真审核材料价格,搞好市场调研,亦是提高审价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毕业论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毕业论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三、认真踏勘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施工阶段踏勘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有利于提高工程审价质量。

六、正确选择审核方法

工程造价审核,主要是依据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及工程实物量,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核结果,是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也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依据。此外,由于建设工程的生产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生产消费过程,具有多次性计价的特点。因此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不仅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将直接关系到审核的质量和速度。因此,选择合适的审核方法显得十分重要。

主要审核方法有以下几种:(一)全面审核法:全面审核法就是按照施工图的要求,结合现行定额、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合同或协议以及有关造价计算的规定和文件等,全面地审核工程数量、定额单价以及费用计算。(二)重点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就是抓住工程造价中的重点进行审核。(三)对比审核法:在总结分析预结算资料的基础上,找出同类工程造价及工料消耗的规律性,整理出工程的单方造价指标、工料消耗指标。然后,根据这些指标对审核对象进行分析对比,找出不符合投资规律的分部分项工程,针对这些子目进行重点计算,找出其差异较大的原因的审核方法。毕业论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