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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为政之要,唯在得人。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行使着把守国家经济大门的职责。纵观海关近些年发展状况,虽然在征收关税、打击走私、配合经济调控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面对经济快速增长的新形势和加入WTO后的冲击以及海关中出现的队伍塌方、执法腐败等状况,也间接暴露出在人事管理方面的弊病。笔者将结合海关人事工作某些现状,从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强化绩效管理等三方面入手,谈谈自身对于人事行政改革的一些粗浅认识。
一、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营造合理的人才流通渠道
做好人事行政改革首要环节就是从机制上建立健全相关人事制度,要求打破以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残存的不合理的条条框框,改革和创新现行的人才培养机制、使用机制,改变传统的用人模式。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要做好内设机构的职能分解、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要求,做到科学合理,使之成为人员进、管、出的根本依据。在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方面要着重注意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公务员公开招考录用制度,加强干部选拔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真正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到政府部门,并为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其才干。(二)进一步加强调节机制,制定实施任期制、交流制、末位淘汰制、待岗培训等制度,创造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自然法理如此,人事工作亦然。(三)以完善监督机制增加自我的约束力,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适应市场经济,树立竞争意识。
引入竞争机制是人事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打破以前在干部头脑中固有的“铁饭碗”思想,树立鲜明的竞争意识与忧患意识,使其时刻明确自身所负职责,积极要求上进。在人才使用上要重水平、重能力,不搞照顾分配,发现人才大胆使用,敢于让优秀年轻干部挑重担,在重点敏感岗位担当重任,形成有利于优秀干部脱颖而出的机制,促进政府人才资源高地的形成和发展。鼓励人们投入竞争,必须坚持竞争的平等公正。竞争的条件必须同等,确定优胜劣汰的办法必须公平,这是由竞争的本质所决定的。要鼓励人们投入竞争,对竞争优胜者的“承诺”必须兑现。对竞争优胜者“承诺”在于,一是能满足优胜者所以投入竞争的需求,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发挥其聪明才智,积极工作,多作贡献;二是使人们看到自己的需求,自身的价值,完全可以靠自己的拼搏努力取得与实现,从而驱动更多的人去投入竞争,使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竞争——兑现——再竞争——再兑现,造成一个鼓励竞争的良好环境
三、在动力机制上以绩效为导向,实现激励手段的多样化新晨
为政之要,唯在得人。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行使着把守国家经济大门的职责。纵观海关近些年发展状况,虽然在征收关税、打击走私、配合经济调控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面对经济快速增长的新形势和加入WTO后的冲击以及海关中出现的队伍塌方、执法腐败等状况,也间接暴露出在人事管理方面的弊病。笔者将结合海关人事工作某些现状,从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强化绩效管理等三方面入手,谈谈自身对于人事行政改革的一些粗浅认识。
一、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营造合理的人才流通渠道
做好人事行政改革首要环节就是从机制上建立健全相关人事制度,要求打破以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残存的不合理的条条框框,改革和创新现行的人才培养机制、使用机制,改变传统的用人模式。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要做好内设机构的职能分解、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要求,做到科学合理,使之成为人员进、管、出的根本依据。在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方面要着重注意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公务员公开招考录用制度,加强干部选拔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真正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到政府部门,并为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其才干。(二)进一步加强调节机制,制定实施任期制、交流制、末位淘汰制、待岗培训等制度,创造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自然法理如此,人事工作亦然。(三)以完善监督机制增加自我的约束力,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适应市场经济,树立竞争意识。
引入竞争机制是人事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打破以前在干部头脑中固有的“铁饭碗”思想,树立鲜明的竞争意识与忧患意识,使其时刻明确自身所负职责,积极要求上进。在人才使用上要重水平、重能力,不搞照顾分配,发现人才大胆使用,敢于让优秀年轻干部挑重担,在重点敏感岗位担当重任,形成有利于优秀干部脱颖而出的机制,促进政府人才资源高地的形成和发展。鼓励人们投入竞争,必须坚持竞争的平等公正。竞争的条件必须同等,确定优胜劣汰的办法必须公平,这是由竞争的本质所决定的。要鼓励人们投入竞争,对竞争优胜者的“承诺”必须兑现。对竞争优胜者“承诺”在于,一是能满足优胜者所以投入竞争的需求,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发挥其聪明才智,积极工作,多作贡献;二是使人们看到自己的需求,自身的价值,完全可以靠自己的拼搏努力取得与实现,从而驱动更多的人去投入竞争,使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竞争——兑现——再竞争——再兑现,造成一个鼓励竞争的良好环境。
三、在动力机制上以绩效为导向,实现激励手段的多样化
20世纪中后期以来东盟与中国双边经贸合作硕果累累,双边贸易总额以年均约20%的速度增长。2005年东盟成为中国的第四大贸易伙伴,是中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同时,中国也成为东盟第五大贸易伙伴。但从中国与东盟的竞争关系来看,由于双方都处于相同或相近的经济发展水平层次上,产业结构与出口结构在相当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凭借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生产服装、纺织、鞋类以及组装类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东盟商品的主要出口市场集中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而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东盟相近,在一定程度上,仍像东盟国家一样,产业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市场也主要依赖美国、日本、欧洲市场。经济结构和市场的雷同使得中国与东盟之间相对比较优势较小国际贸易论文,存在着争夺世界市场的矛盾。因此本文基于中国与东盟的竞争关系,以双方十五年多边贸易额数据为基础构建变量,采用VAR模型对中国对外贸易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且首先研究了东盟贸易出口商品要素密集度结构,按照要素密集度对东盟出口商品进行分类,以便详细分析东盟不同要素密集度的商品对中国对外贸易造成的影响以及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提出相应的对策。
2 贸易商品要素密集度结构分析
2.1 贸易商品的分类
对制成品进行详细分类可以有不同的方法,一种常用的方法是通过区分资源密集型、劳动密集型、规模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差异程度进行分类,但是会导致许多类别的产品重复出现,因此这种分类方法不是很明确,很难进行具体的分析。另一种则是按照技术密集度将制成品分为高技术含量、中高级技术含量、中低级技术含量、低技术含量制成品,虽然这种分类较为细致,但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利用这种分类方法对东盟制成品贸易状况进行分析就不够合理。
本文主要借鉴Lall(2000)在分析发展中国家制成品竞争力时使用的分类方法,Lall根据研发投入的密集度对产品按照技术构成进行了分类,但使用的是STIC标准,而东盟的外贸数据主要都是HS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例。为了分析方便,本文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把贸易商品按照HS根据不同的要素密集度分为五类:
1、初级产品(PP)
2、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RB)
3、低科技密集型产品(LT)
4、中等技术密集型产品(MT)
5、高科技密集型产品(HT)
2.2 东盟贸易出口结构变化
表1 近年来东盟贸易出口结构变化
年份
初级
资源密集
低科技
中等技术
高科技
1994
2.64
12.44
6.87
6.03
19.14
1995
2.29
10.91
6.28
6.58
19.75
1996
2.08
10.83
5.87
5.99
20.41
1997
1.98
10.96
5.59
5.78
21.04
1998
2.23
11.08
6.31
6.30
24.80
1999
2.01
10.56
6.06
6.36
26.84
2000
2.07
10.99
5.70
5.78
26.51
2001
2.18
11.47
5.90
6.19
24.81
2002
2.05
10.97
5.86
6.65
25.19
2003
1.94
11.48
5.77
7.62
25.10
2004
1.77
11.63
5.36
7.62
24.54
2005
1.65
12.85
4.72
7.62
23.57
2006
1.58
14.17
4.53
7.87
23.09
2007
1.63
13.37
4.70
7.63
23.25
2008
1.15
14.05
一、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加工贸易所用原材料和生产成品数量的膨胀增长导致单耗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
单耗是进口原料与出口成品之间的一对一的数量关系,也就是说每单成品耗用单耗的原材料也是一定的,每一种规格和型号原材料又可生产出不同规格型号的成品,随着加工贸易的飞速发展,加工成品的品种越来越多,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广,因此,单耗对应关系的数量也随之不断增加,造成单耗管理面临工作量大、内容繁杂、监管风险加大的困境。
(二)新技术、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使企业实际单耗变动频繁
随着加工贸易企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设备不断更新换代,生产固定产品的单耗也在发生变化,实际单耗水平不断降低。
(三)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单耗申报随意和不规范
在加工贸易实际监管中,绝大部分的企业都选择在备案环节申报单耗,但由于合同备案时企业还没有生产产品,其申报的单耗往往是根据以往经验或理论估算的一个虚拟值,因此经常会发生企业备案单耗与实际核定单耗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的情况,造成手册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之间的严重失衡,引发违规或补税等法律后果,加大海关执法风险。
(四)企业的成本核算与海关单耗管理之间的差异给海关单耗的核定带来困难
目前,海关单耗管理与企业的成本核算、料件控制系统的标准和口径不同,海关未能有效利用企业的生产管理资料,影响单耗核算的准确性。加工贸易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成本核算和物料控制,企业与客户之间一般也要核算料件消耗数量,不少企业在此方面管理相当严格和完善,比海关核算单耗要求更细。对这些数据进行整合,本可作为核算单耗的重要参考,但企业一般是分客户记录这些数据,而非按照海关的备案合同,因此很难将这些数据进行整合。企业在核销时不得不根据进出口报关数据和按照海关要求设立的账册核算单耗,有些企业尤其是产品品种繁多且变化较快的企业,出于成本和核算繁杂的考虑,通常按产品归大类及加权平均单耗来申报,这就必然导致申报的情况与企业的生产实际之间存在误差,而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耗料。
二、成本管理方法
(一)材料成本管理方法
1.保税材料仓库管理 加工贸易管理主要涉及的是对产品的材料单耗审核,海关会重点检查进口料件的管理,所以对于进料加工和一般贸易都有的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仓库管理制度,保税材料(含原料、节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半成品、成品等)与非保税料件分库位存储;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不同储位列管;保税料件之入库单、领料单、缴库单、出库单等对保税品、手册号等作出明确标示。
2.仓库帐簿管理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分不同库位账册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不同加工贸易手册保税料件按照手册号、料件品号别作数量进、耗(销)、存核算。所有出入库业务必须有单据支持,财务需要为仓库设好各种单证,确保做到账实相符。
3.编制物料清单(BOM表) 控制材料成本的最基本工具是由研发部门编制的物料清单(BOM)表,BOM表对于加工贸易企业显得尤为重要,它为海关核定单耗提供重要依据。它包括了每种产品在生产时必须要使用材料的规格和每种材料的使用数量,这个材料消耗数量里面已经考虑了边角料的消耗、生产报废率和不良品率。将编制后的某批产品物料清单(BOM表)发放到各有关部门并明确其相关的责任。
4.控制材料消耗 建立定额领料制度[1],生产部门根据物料清单填制定额领料单去仓库分批分库位领料,仓库在发料的同时做相应的记录工作,扣减领料单位、领料人剩余可领用数量,从源头严格控制材料消耗。另外填制超额领料单,每月底将本月的所有超额领料单汇总,统计超额材料消耗的数量、金额和原因,尽量杜绝超额领料的问题。
5.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 加工贸易企业单耗是指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2]。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和某种产品实际单耗的计算如公式(1)、公式(2)和公式(3)所示。
原材料消耗定额=单位零件净耗+各种工艺性损耗 (1)
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2)
某种产品实际单耗=原材料消耗总量/产品产量 (3)
(二)采用成本核算法进行加工贸易单耗核定
1.对企业的信誉等级做初步的评估 海关关员在单耗核定工作开始前,查看企业在以往的单耗申报中是否有过不良记录,比如单耗申报不实,在备案、核销环节有过退单处理,有过要求企业重新申报甚至被罚款处理等,对企业的信誉等级做初步的评估,确定对企业进行耗料管理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比如是深入企业核定还是直接依据企业的备案申报核定,以应对企业申报单耗的随意性。
2.从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入手核定企业产品的单耗是否发生变动 企业成本管理包括改进工艺流程和更新生产设备,所以加工贸易耗料管理依据企业固定资产账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记录,是否有新增生产设备,因为工艺流程的改进和设备的完好程度决定了企业生产产品时材料消耗量,海关关员要及时发现企业实际单耗变动,及时查验企业备案申报的单耗是否为变动后的单耗。
3.采用成本逆推法进一步核定产品所耗不同材料的单耗 所需单证:生产成本明细账、原材料明细账、在产品明细账、加工记录、仓库账册、产品销售的统计资料、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或手册。
①依据仓库记录和库存商品账簿查实某批入库产品的总产量(N)
依据产品成本明细账及对应的仓库记录产品入库单,注意核对记账凭证日期、凭证号数、摘要与该批次的产品成本账册记录是否相符。
②核定生产成本的直接材料成本
根据生产成本明细账中完工产品的结转,核定完工产品生产成本中的直接材料成本。
③核定不同规格单位产品耗用各种材料的数量
第i种材料的实际单耗 = 第i种材料的实际耗用量÷总产量(N)
(4)
单位产品单耗 = ∑第i种材料单耗 (i=1,2,… n) (5)
n代表所耗料件的种类数。
若公司生产的某批产品没有残次品、废品损失和废料,则发生的损耗均为工艺性损耗,产品的实际单耗即为海关所要核定的单耗。
三、成本管理与加工贸易耗料管理关系研究
(一)成本管理与加工贸易耗料管理之间的关联性
1.成本核算方法在加工贸易单耗核定中具有可行性 企业成本核算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料、工、费进行的有固定程序、精准的归集、计算和分配,形成了客观性的会计信息载体,能够提供生产过程转化到产品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修复废品费用和废品损失的多少,能够提供投入和产出的数量,能够提供边角废料的入库和处理收入的金额,能够反映生产成本和原材料消耗的对应关系,从而根据材料的总消耗和总产量得到单位产品材料消耗(含净耗、工艺性消耗和非工艺性损耗),结合原材料明细账、废料、余料及废品损失记录核算出非工艺性损耗,进而得到海关所需要的加工贸易单耗。加工贸易耗料管理的成本核算类方法就是运用企业的账册、相关凭证、海关所需的其它凭证和企业成本核算方法提供的上述信息对企业的保税料件的单耗进行的核定,所以说成本核算方法在加工贸易单耗核定中具有可行性。
2.成本管理核定产品单耗较具准确性 若企业信誉良好,企业净耗申报数据真实无误,原材料消耗单证、会计账册、加工记录、仓库账册等相对比较齐全,则采用成本核算类中成本倒推方法进行单耗核定,成本核算方法对保税料件单耗的核定具有准确性。
3.企业成本管理和加工贸易耗料管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企业成本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始终,单耗管理贯穿于海关加工贸易监管链条全过程,海关加工贸易耗料管理是以企业成本管理基础工作、成本核算方法、相关的凭证、账册和资料为基础进行单耗的核定,加工贸易耗料核定管理依赖于企业成本管理并促进海关核定单耗的准确性。另外,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进口料件单耗的核定是针对不同的企业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不同的方法,对于成本管理好的企业一般都有良好的信誉,海关在审核单耗时会简化工作量,加工贸易耗料管理对企业加强和优化成本管理有促进作用,从而也有利于促进企业形成良好的信誉,所以说企业成本管理与加工贸易耗料核定管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二)企业成本管理与加工贸易耗料管理之间的区别
1.管理主体和核心不同 成本管理的主体是企业本身,监管的核心是产品成本的核算;加工贸易耗料管理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的核心是加工贸易企业产品的材料单耗。
2.管理目标不同 企业成本管理的管理目标[3]是降低成本(包括降低单位产品材料消耗)提高经营效益及价值创造;加工贸易耗料管理目标是监督保税料件的合法使用,防止不法企业利用单耗牟取非法利益,保护守法企业免受不法企业冲击,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强化内控、防范廉政风险。
3.管理要求不同 企业成本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规范化、标准化、统一化、程序化;而加工贸易耗料管理是在单耗标准幅度范围内,各地海关按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实际核定、核销单耗,也就是“据实核销”原则。这既反映了生产加工的实际,也在可控的幅度内规范了海关的核销尺度、降低了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
4.管理方法不完全相同 企业成本管理方法包括成本核算、成本控制和业绩考评;加工贸易耗料管理是采用实际测定类、成本核算类和技术分析类等方法进行核定。
参考文献: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经济观察”报告会
2006年7月29日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林毅夫认为,当前投资增长过快的后果不在于通货膨胀,而是产能过剩的恶化。若持续提高利率,可抑制投资过快增长,但消费需求也会下降,产能过剩更难摆脱。目前贸易顺差过大也是国内产能过剩的反映,若提高人民币汇率,减少出口、增加进口,会使国内产能过剩的问题更为严重。
林毅夫提出了五点政策选择:一是控制银行的过度流动性;二是降低银行贷款的集中度,发展地区性中小金融机构;三是减少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改革地方政府官员考核指标;四是改革在“(资金和外汇)双缺口”条件下形成的外资、外贸政策,降低甚至取消出口退税率;五是抑制房地产的投机需求。
但高盛公司首席中国经济学家梁红认为,进口是内需的反映,解决贸易顺差问题需要通过增加内需解决,如果打压投资,内需减弱,明年的顺差肯定比今年还要高。因此,应通过人民币升值降低贸易顺差。
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善文认为,放在全球供求背景下看,中国进出口的增长率与OECD国家的工业增长率是同步的。去年四季度以来,OECD成员的工业增长率出现了明显加速,带动了中国贸易顺差的上升。
同样,中国的产能过剩问题也要从全球供求角度来看待。如钢铁投资,仅从中国经济的角度观察,产能过剩非常严重,但考虑到全球市场的需求,则并不算严重。
(详见《财经》网络版省略“每日特稿”)
宏观
消费亦存资源和污染难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
和区域经济研究部课题组
国研报告“社会消费环节的节约问题”
2006年7月25日
当前居民收入的上升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推动了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重型化,产生了对资源和能源的巨大需求。统计资料显示,消费环节所消耗的资源和能源在全部资源和能源消耗中占有较大比重,而且在几种常见的污染排放物中,生活所产生的排放量已经接近或者超过工业所排放的污染量。
消费环节中资源利用的低效率,主要表现在建筑节能不足、政府公共消费浪费严重、暴富阶层过度挥霍等方面。其原因在于分配体制不合理,收入差距巨大;公用设施产品如水、电、气等的定价机制缺乏灵活性,不能有效调节资源的使用;对政府消费的监督缺位;另外,消费观念的变化,消费税结构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也影响了消费领域的资源利用效率。
政策
强化董事作用是大型国企改革关键
中国社科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 李果
研究论文“刍议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制度”
2006年7月28日
由于历史的惯性,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董事会制度,国资部门仍过多地介入企业日常经营事务,国有企业经营者仍获得了更多的股东才享有的权利,而监事会也受制于经理人。大型国有企业制度设计最主要的问题是缺乏董事会的作用。
强化中央企业董事会和外部董事的地位和功能,既能通过外部董事来化解由于经营者兼任董事导致的内部人控制,又通过强调外部董事的专业能力,来提高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战略发展等重大事项的话语权。这是大型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较佳的现实选择。
要防止董事和监管人员失职,国资委需要出台有关中央企业高管人员正面激励的办法和措施,并借鉴香港、新加坡对违背公司治理原则的高管的惩戒办法。
国际
转轨国家腐败减轻
世界银行《转轨中的反腐败》报告
2006年7月26日
【中图分类号】G64.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4-00-03
上海海关学院2007年开设财政学本科专业(关税方向),2008年转为税务专业,并因具有鲜明的关税特色而入选教育部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1]五年来,税务专业在专业定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关税特色课程群、实践教学模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关税特色课程群体系的创建为税务特色专业建设奠定了坚实的课程和专业基础。在此,回顾总结特色专业和关税特色课程群创建的经验,旨在推进税务国家特色专业建设成为国家优势专业。
一、学院学科专业建设的组织机构进一步完善
学科专业建设是大学的发展之本。为全面推进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学院成立了学科专业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院学科专业建设工作。各系成立系级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的有关精神,形成学科专业建设的院、系两级管理机制。同时,学院实行专业带头人制度。专业带头人是指在专业建设中,学术造诣深,能把握本专业发展方向,在本专业发展建设中有较大成就,并以其为核心而形成学术梯队、教学团队,能够带领学术梯队、教学团队为专业发展共同努力的教师科研人员。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本专业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材、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本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组织本专业毕业生论文工作;组织本专业检查评估的相关工作等。[2]
学院目前实行学科专业建设院、系两级管理机制和专业带头人负责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学院、系部、专业带头人以及专业教师在学科专业建设中的职责分工,为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提供了组织保证。
税务国家特色专业在2008年获批之时,学院尚未推行专业带头人制度,但学院是按照专业带头人的标准选定项目负责人,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该项目负责人组织税务教学团队有序进行特色专业建设,实现税务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的预期目标。在2011年学院实施专业带头人制度时,该项目负责人被选为税务专业带头人,既实现了税务特色专业项目负责人到税务专业带头人角色的平稳转换,也保持了税务专业建设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二、税务特色专业的定位和培养目标进一步明确
特色专业是高校在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过程中,在办学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质量等方面具有显著特点,有较强办学实力和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专业。在高等教育日益大众化的今天,建设特色专业就是要求高校针对人才市场需求的差异性,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实行“差异化经营战略”,形成“百花齐放”与“错位竞争”的人才培养格局。
1.税务特色专业定位更加科学
根据学校“立足海关,服务社会”的办学定位,明确税务专业的指导思想是“培养关税特色鲜明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税务专业人才,将税务专业办成有水平、有特色、受欢迎的国家特色专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税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建设规划,从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与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教学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税务特色专业建设。
随着上海海关学院对教育思想、办学模式、办学定位、办学特色等重大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和办学实践的发展,学院对学科专业布局结构进行进一步调整,形成以管理学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等学科交叉融合、互相支撑、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现代海关学科专业体系。而在升本初期,学校通过在本科专业目录下自主设置海关专业方向和特别课程体系的方式来体现海关特色,形成了基本覆盖海关主要业务领域的海关类课程体系和海关类专业体系。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这种特殊的专业设置方式很难从根本上满足培养海关特殊人才的需要。因此,2010年学院向教育部申请海关管理专业,并获批,成为全国唯一开设海关管理本科专业的高校。而且海关管理专业于2013年列入国家特设专业和国家控制布点专业(120406TK)。[ 3]为此,学校对所有本科专业进行大幅度调整,将税务专业调整为非海关专业,学生就业由面向海关转为面向全社会。
这种转变将使税务专业定位发生根本性变化。本项目组调研了多家高校和企业,聘请了多位海关、税务方面的专家对税务专业的定位、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重新论证。同时,在本校税务专业毕业生和在校生中进行广泛调研。普遍认为税务专业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应该不仅限于海关而应该有更广泛的社会适应性。因此,“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为财政、税务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培养关税特色鲜明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税务专门人才”成为税务专业的最新定位。
2.税务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一步优化
根据学校发展定位和社会人才需要,税务专业确定以“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素质教育理念,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专业建设为依托,以课程建设为基础,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关税特色鲜明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性专业人才。在此基础上,税务专业按照“厚基础、重应用、显特色”的培养方案,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完善课程结构体系。
在2008年财政学专业转为税务专业和入选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项目之际,对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适时调整。一是系统梳理所开设的关税特色课程。将专业必修课《关税理论与制度》细分成《关税理论与政策》、《关税制度》;将《海关估价》、《海关商品归类学》、《原产地地规则》等关税技术类课程由海关共同课调整为专业必修课;二是优化专业课程体系结构。增设税收类专业课程,如《税收会计》、《税收筹划》、《税务实务》等专业必修课。同时,调减财政类专业课程,将《国家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与资产评估》等财政专业必修课调整为税务专业选修课。
在2010年税务专业转为非海关专业之时,围绕新的专业定位对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主要包括:一是加强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和文学多学科的交叉融合,注重综合素质教育。增开管理学类(会计、财务、审计等课程)、法学类(法律基础、经济法、海关法等课程)和文学类(财税专业英语和第二外语等课程)课程,夯实综合素质教育;二是强化税务专业执业技能培养。在重视理论教学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税收实务类教学,如增设税务、税收会计、税收筹划、海关商品归类实训等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同时,开设了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审计、财务会计模拟实训、计算机审计等财会类课程,强化税务专业的财务会计基础和技能,提高应用型人才的实践能力;三是鼓励税务专业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和第二学位,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专业人才。在修订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注意与审计学、法学、国际商务、海关管理等专业相协调,创造跨学科跨专业学习的条件,培养复合型人才。[4]
三、税务特色专业的课程体系进一步优化
专业建设是依托,课程建设是基础。也就是说,高水平的专业必须要有与其人才培养方案相适应的课程体系。[5]税务专业根据“厚基础、重实践、显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案,逐步建立起“平台+模块”的课程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平台10个模块,如图1:
这种课程体系能够满足税务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综合教育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三大模块”体现了人才培养的“厚基础”。前期课程设置趋同有利于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综合素质;“实践教学模块”体现了人才培养的“重实践”。让学生多参与科研和实践创新活动,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实践能力;“海关基础课和关税特色课程平台”凸显了人才培养的“重特色”,培养学生系统的海关学科知识。几年来,税务专业进一步将“平台+模块”式课程体系丰富细化为“以经济学课程群为基础,以税务课程群为核心,以管理学和法学课程群为补充,以关税特色课程群为特色的税务专业特色课程体系。”
而专业特色是通过特色课程进行凝练和体现的。因此,创建关税特色课程群是税务特色专业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标志之一。
1.探索创建关税特色课程群的过程
几年来,以税务特色专业建设为依托,开展一系列关税特色课程群的探索建设工作,目前关税特色课程群基本框架体系基本完成,而且已经初见成效。随着税务专业定位、人才培养方案的发展变化,关税特色课程群的创建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梳理优化关税特色类课程的结构。重点是将分散在不同教学模块的不同性质的关税类课程进修重新整合,形成关税特色课程群的雏形。(见图:2中:关税特色课程体系(1));第二个阶段是完善关税特色课程群的框架体系。主要有“前伸与后延”两种方式,“前伸”就是进一步挖掘关税理论、制度和关税技术的理论基础,加深学生的专业理论底蕴,增设了《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海关商品学》等理论课程;“后延”就是开发关税技术类实训课程和案例教学课程,培养学生的关税实践和创新思维能力,增设了《海关商品归类实训》、《世界海关组织远程教育系统》、《报关原理与实务》、《海关查验技术专题》等实践类课程。(见图2中:关税特色课程体系(2));第三个阶段是集聚关税特色课程效能,提高教学质量。主要是抓特色课程建设精细化。一手抓旧特色课程改造,一手抓新特色课程开发,同时注意关税特色课程的内在衔接问题,如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材、教学方式等。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正处于该时期。
2.建设与关税特色课程群相适应的师资队伍
师资队伍是特色专业和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的重要保障。否则,无法将海关行业办学的资源优势(专业品牌、行业专家、学术科研、产学研结合等)真正转化为专业的特色与优势。[6]因此,学校非常重视税务特色专业师资队伍建设。一是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教师进修培养、聘请海关兼职教师等方面都向特色专业倾斜,形成了结构合理(专兼职、职称、学缘、行业背景等)、富有活力的师资队伍;二是学校健全基层教学组织,形成学院、系、教研室三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三是税务专业实行课程责任教师制度。课程责任教师就是课程教学的设计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具体指导本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和本课程的考核与教学效果分析评价等工作,是教学质量保证的重要基础环节。税务专业已经构建起以课程责任教师为基础,学院、系、教研室四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目前,关税特色课程的任课教师全部具有海关工作经验,其中4名教师是海关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委员和中国报关员统一考试委员会委员,另外聘请2名海关兼职教师,基本形成一支与关税特色课程建设基本适应、梯队结构比较合理、理论与实践教学能力较强的师资队伍,保证特色课程的教学质量。
3.编著出版关税特色系列本科教材
关税特色课程在国内其他高校中很少开设,目前缺乏此类课程的教材和相关教学参考资料。积极参与学院特色教材编写计划,历时近5年,本专业教师先后编著出版了一套关税特色系列本科教材5本,包括《关税理论与政策》、《海关税收制度》、《海关商品归类学》、《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填补了国内该领域本科教材的空白。目前,已经启动编写关税特色课程实践类、案例类教材项目。
4.很抓关税特色课程建设质量
学校形成系、院、市、国家四级精品课程建设的制度。税务专业确立了以精品(重点)课程建设为抓手,统筹规划,整体推进的专业与课程建设规划,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的推进课程建设工作,也使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形成良性循环。首期纳入关税特色课程群的特色课程已经全部入选市级、院级精品(重点)课程(见表2)。目前,税务专业集中精力建设市级精品课程《关税制度》,准备冲击国家级精品课程。同时,扎实建设市级重点课程《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与院级精品课程《海关商品归类学》,力争培育更多的市级精品课程。此外,认真做好关税特色课程群二期特色课程的建设工作,创造条件入选院级精品(重点)课程。
四、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及对策
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使税务专业的关税特色得以进一步凝练和显现。由于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无经验可循,目前仍有诸多不足,需要继续建设和完善。
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院“特色强校”的办学思路及“特色兴专业”的发展规划,在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中应注意如下两大问题:
1.关税特色课程群的自身建设问题
正如本文前述,关税特色课程群正处于第三个阶段,就是要通过精细化建设每门特色课程,最后集聚成为关税特色课程群的整体效能。这也是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过程中最关键最困难的时期,是由量变到质变升华的关键时期。继续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原则。一是着力改造旧的特色课程。根据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的整体需要,及时调整旧特色课程的教学计划,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手段等,进一步提高旧特色课程与关税特色课程群整体的适应性和配套性;二是注重开发建设新特色课程。根据关税特色课程群整体建设的需要,不断研究开发新的特色课程,并加强新特色课程教学目的、教材、教学计划、师资队伍等建设,从而保证关税特色课程群整体建设的配套性和可持续发展;三是尤其要注意协调不同关税特色课程之间的内在衔接问题,使不同关税特色课程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相互区别、相互交叉、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实现打造税务专业特色之目标。
2.学院发展对税务特色专业建设的影响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是按专业培养人才的。专业建设水平就代表了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而特色专业是是一种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已经产生较好的办学效益和社会影响的专业,是在高校办学思想指导下和长期的办学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具有特色的专业。可见,特色专业建设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高校办学实力、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的集中体现,也是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根本。[7]上海海关学院是海关总署的直属院校,有60年的海关办学经验和海关学科专业的积淀,培养了大批的海关专业人才,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知名度,坚持“立足海关,服务社会”的办学定位和“特色强校”的办学思路,应该把推动行业优势资源转化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抓手,尽早将行业办学优势转化为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形成海关学学科品牌和专业特色优势。
而税务专业则应发挥“订单式”人才联合培养模式的优势,推进关税特色课程群建设。税务专业属非海关专业,但必须紧紧依托海关办专业特色。首先是借力于“订单式”本科人才联合培养模式,探索在招生和就业环节实行社会化,而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实行“订单式”联合培养的局部性“订单式”联合培养模式。同时,要借力于税务专业硕士研究生“订单式”人才联合培养模式。[8]通过建立专职与海关兼职教师师资队伍、实践教学基地和指导教师、产学研践一体化等,把海关行业的教育教学资源优势转化为学院的办学优势和专业的特色教学资源优势,提升办学实力,打造国家品牌税务专业。
当然,特色专业建设是一项复杂而漫长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而关税特色课程群是税务特色专业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标志之一,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教高函〔2008〕2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第三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通知》[Z].
[2]沪关院人〔2011〕176号《上海海关学院专业带头人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Z].
[3]教高〔2012〕9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Z].
[4] 李九领 张磊.税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探索,[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2年,(9):115-118.
[5] 罗云.关于学科、专业与课程三大基本建设关系的思考.[J]现代教育科学,2004年,(3):32-34.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曲国明(1978-),男,河北滦平人,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9.8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197-03
加入WTO后,随着外贸经营权的彻底放开,我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对外贸易报关业务量越来越大,行业内对报关员的需求日益增多。为适应社会需求,很多相关高等职业院校均推出了报关与国际货运等新专业来适应市场需要。近年来,在严峻的毕业生就业形势下,多数普通本科院校的相关专业,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也对原有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开设了报关实务等相关课程。独立学院等应用型本科院校成立较晚,相关专业基本上都开设了报关课程。然而由于学校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差异等原因,应用型本科院校报关实务课程教学存在诸多困境,教学效果未能令人满意。
一、应用型本科《报关实务》课程特点
(一)课程体系具有很强的规范性
《报关实务》是为培养掌握各项报关制度以及通关程序合格的报关人才而开设的课程,因此主要内容与报关业务紧密相连,包括报关与海关管理、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进出口商品归类、进出口税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等,内容相对固定,具有规范性。
(二)教学目标要求重实践
《报关实务》内容涉及到一整套操作流程,这门课所介绍的每一个知识点在报关实践中都有具体的操作环节,这些环节就是平时在真正的报关工作中会经常遇到的,这就要求在报关教学过程中多模拟报关实践,通过模拟角色扮演等方式,操作多个模拟进出口报关流程,在完整的进出口业务中真正掌握外贸技能。
(三)涉及理论面较广
《报关实务》课程不但涉及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管制政策等基础理论知识,还涉及如外贸实务、外贸单证、英文函电等知识,是一门理论与实务兼具的课程。课程学习的知识点必须借助于相关课程的知识,因此在制定专业教学计划时就必须考虑到先修课程的安排,才能使学生在学习报关课程时具备足够的预备知识,便于更好地学习这门课程。
(四)受政策影响大
在对外经济贸易不断发展变化的条件下,国家进出口贸易政策也会相应改变,海关对相关报关政策措施每年都会进行一定调整,这就导致该课程教材内容每年都应有一定的变化,但教材内容往往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又直接影响到教学。所以,任课教师必须及时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动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二、应用型本科院校《报关实务》课程教学中的矛盾
由于各学校定位的差异、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在《报关实务》课程教学中存在着诸多矛盾。
(一)应用与应试之间的矛盾
应用型本科主要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在教学过程中应该重点培养学生熟悉报关业务操作程序和操作方法。所以,在《报关实务》课程教学中,重点内容是应该教会学生如何进行具体业务操作,这就要求在教学中必须安排大量的“实操”训练,即教学以“应用”为重。
学生如果想从事报关工作,必须考取报关员从业资格证书。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合格率极低,一般在10%左右,2006 年的合格率仅为8%,为历史最低,最高年份为2012年,合格率也仅为15%。因此,要帮助学生顺利通过报关员从业资格考试,任课教师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用于分析和讲解考试重点、难点及试题上,不得不让学生做大量的专项练习和模拟试题以应对考试,这就要求教学应以“应试”为重。
如何解决应用与应试之间的矛盾已成为摆在授课教师面前的难题。绝大部分学生希望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使之成为从事报关职业的“敲门砖”。如果教师将大量学时安排在实践教学上,必将占用大量的理论教学时间,有可能使学生对实践教学产生抵触情绪,这不仅不利于学生通过职业证书考试,还难以保证实践教学效果;另一方面,如果将教学重点放在报关员从业资格考试上,虽有利于学生通过考试获取资格证书,但却与应用型本科“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相违背。因此,“应试”与“应用”目标的错位让《报关实务》课程的教学陷入两难困境
(二)本科教育与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矛盾
《报关实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应用型课程,主要针对报关行业,最初此课程主要由职业技术学校或专科开设。近十年,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变为大众教育,一些三本和二本学院也开设了该课程。由于学校定位的差异,这门课程在教学目标和内容设置上,产生了矛盾:专科或职业教育强调岗位业务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理论以“够用”、“实用”为度;而本科教育集中于认识世界的范畴,是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相对不完整实践体系的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对不同类型的教育群体,采取差异化的教学内容。而应用型本科在我国成立只有十几年时间,基本上定位于培养应用型人才,但对“应用型”的定位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认为是介于本科和专科之间。这就要求学生既要有一定的理论水平,也要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
(三)实践与理论研究背离
《报关实务》课程主要培养学生报关业务的操作能力,主要课时安排在讲授报关流程、规范及报关单填制等内容,比较侧重“WHAT TO DO”和“HOW TO DO”,进行理论研究的内容很少。而本科教育要求培养较扎实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要向学科的纵深发展,要培养具有一定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能力。这样的培养目标在当前《报关实务》教学中很少能够达到。
三、“三融合”的教学模式设计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经过几年探索,根据课程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设计出“课证融合”、“学练融合”、“学研融合”的《报关实务》课程教学模式,把报关的理论知识、相关内容拓展知识、报关技能和报关员从业资格考试有机结合在一起,实现理论—实践—技能—考证—研究一体化。
(一)课证融合
“课证融合”是指课程的设置与职业考证相对应,课程教材和教学内容与考证内容相一致,通过课程学习,学生就能直接参加相关职业证书考试。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报关实务》课程按照课证融合的模式进行教学设计,目标是平均通过率高出全国平均15-20个百分点。在此目标引导下,从学习时间安排、课程大纲、教材、习题、考试等方面进行改革。
教学时间的安排上,由于目前的政策限制,只有大四的学生才能参加考试,所以将《报关实务》课程安排在大三下学期。学生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后,在6月底参加考试报名,再经过4个月的考前准备,通过的成功率较高。此外,报关员考试的内容涉及国际贸易实务的相关知识和报关实务的相关知识,在大三上学期已经先行开设了国际贸易实务这门先导课程,讲述了有关国贸实务的知识点,所以这部分知识可以免讲。
教学大纲方面,以《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为基础,根据学分安排及已修课程情况适当调整。主要讲授报关与海关管理、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进出口商品归类、进出口税费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六大部分,其中重点内容为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
教材选用方面,根据本科教学特点,不可能选用报关员考试教材作为上课用教材,所以只能选用与课程大纲吻合度高的教材。我们选用了顾晓滨主编、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报关业务基础与实务》,该书内容主要涵盖了大纲中的六大部分,重点与报关员考试大纲要求基本一致,而且没有国际贸易实务等已学知识内容,能够很好地满足教学的需要。
习题方面,将历年报关员从业资格考试习题按章节进行归类,并区分难易程度及常考知识点,使学生在复习时容易抓住重点。
考试方面,基本以报关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题型为主,难度有所降低。因为仅通过2个学分的理论学习,不可能达到考证所需要的知识广度和深度。
(二)学练融合
《报关实务》课程的鲜明特色就是实践性强,专业技能要求高,具备实施工学结合教学模式的条件。但是,大多数三本院校学生人数众多,大部分学校没有能容纳所有学生实习的实践基地。针对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采取“学练融合”的模式,即购买报关模拟实习平台,安排4学分的实践课程。该模拟实习平台还原了一个报关行日常工作的真实场景与实际的业务流程,根据“属地申报、口岸放验”的通关模式,根据不同货物、不同贸易方式,完成包括一般进口货物、一般出口货物、外商投资减免税进口货物、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货物、保税加工贸易等不同类型的通关模式。学生所扮演的报关员能够在各个场景中随意的走动、与海关、客户等角色对话,通过对话获得信息和帮助,从而完成业务,大大增强学生学习兴趣。由于现在很多海关实施无纸化通关,大部分业务作业可以用电脑来完成,所以这种形式既在一定程度上与实际接轨,又解决了学生实习的困境,能够提高学生的执业能力,使学生从学校步入职业生涯时就有一定的专业经验,具有一定的社会适应能力。该模拟实习平台采用B/S构架,学生可以从任意校院网端口进入练习,提高了软件的利用率,方便有兴趣的同学花更多的时间进行练习。
(三)学研融合
虽然《报关实务》实践性强,但其中包含了很多与理论研究相关的课题方向及研究素材的支撑材料,这一点被绝大部分学院所忽视。例如,可以让学生对加工贸易转型、加工贸易产品内销、保税区“一日游”等当前热点问题产生更深刻的认识;在“进出口商品归类”部分,可让学生通过联合国贸易与发展数据库查询数据,为分析产业内贸易、产品国际竞争力等理论问题提供现实数据。通过以上练习,不但可以扩展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范围,提高毕业论文的理论深度,还为考取研究生的学生进一步深造打下基础。
四、“三融合”教学模式的成效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在《报关实务》课程实施“三融合”的教学模式以来,收到了良好效果:一是报关员考试通过率大幅提升,由原来的不足5%,上升至近两年的30%以上;二是学生就业顺利,只要通过报关员考试又想从事报关工作的学生,均能较顺利地找到相关工作,用人单位评价良好;三是学生毕业论文质量明显提高,论文选题向多样化发展,产业内贸易、出口竞争力、出口二元边际等方面理论性较强的论文比重有所增加,数据资料详实,研究深度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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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经济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追捧,但是对于海外代购的性质至今仍没有统一的认定。特别是2012年发生的空姐代购案,将海外代购上升到了刑法的层面。在这个背景下,笔者认为应尽快明确海外代购的法律性质,完善立法。
一、海外代购的概述
代购,顾名思义就是代为购买商品。而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海外代购一次应运而生。海外代购,即指通过网络,为别人购买商品寄回或带回给国内消费者并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近几年,消费者对于海外代购这一购物方式越来越热衷,海外代购行业也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快速的发展壮大。中国的海外代购行业在2012年的交易规模接近五百亿元,比上一年年增长了约80%,这是中国电子商务中心最新公布的数据。海外代购的市场之所以有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国内部分产品的质量频频出现问题,处于安全的考虑,许多消费者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相对有保障的进口产品。奶粉就是这类产品海外代购产品中比较受关注的一种,由于频频爆出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内妈妈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进口奶粉。这一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海外代购行业的发展。
其次,海外代购商品相对同类产品而言的低廉价格,也是吸引消费者的另一原因。进口到国内的进口商品,因各种税收项目的各种叠加,商品的价格相对于该商品的本土价格相对较高,。而国内的某部分同类产品,也会出现因各种税收和某些隐含支出导致产品的价格高于海外代购产品的价格。而国外的电子商务等平台的发展相较于国内的市场成熟,所以在竞争压力的作用下,国外本土商品的促销折扣较多、力度也相对较大,这一情况更加拉大了国内市场产品和海外代购产品之间的价格差距,更加促进了该行业的发展。
最后,国内海外代购行业发展的另一原因在于,随着世界的互联性,国际品牌深入人心,而品牌的商品销售具有地区性的销售特点。在这种背景下,国内的商品购买者为了拥有某些国内没有销售品牌商品,只能选择从销售有这种产品的地区购买,而海外代购正好满足了这部分国内购买者的消费需求。
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业下,我国的互联网海外代购行业在近几年得以迅速的发展壮大。国内的海外代购的主体,一种是由私人经营的小型网店,一般是根据消费的指示在海外购买相应产品后邮寄给消费者;另一种是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代购,此种代购方式相对于私人代购更具有安全保障,但没有私人代购灵活。商品的购买者可以通过该网站的网络平台选购固定海外产品,通过网站的渠道购买并邮寄给实际支付货款的实际消费者。这两种海外代购形式互相补充,满足国内民众的购物需求。
二、海外代购的法律性质
海外代购行为中,一般涉及到三方主体:实际的销售者、实际的消费者及代购者。两个法律关系,销售者和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及消费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这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消费主体与代购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销售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明确,不需赘述。笔者认为,代购者与消费之间是关系,我们可以从行为的特点做如下分析。
海外代购中是代购者为消费者提供劳务服务。在消费者指定的商品,并邮寄给消费者,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可见代购者向消费者出售的是他的劳动,而非商品,代购者的购买行为是受托处理事务的表现,而商品的实际购买者是支付货款的消费者。
海外代购不同于居间和行纪。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的服务合同,获得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向提供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的核心是促成合同相对与第三方直接订立合同。海外代购则是代购者与商品的销售者之间是买卖关系,可见海外代购行为与居间行为时存在本质区别的。行纪合同提供的是一种代为从事贸易的商业委托。行纪合同是典型的商事合同,通常要求行纪人具有相应的营业资格,而在海外代购的行为中,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所有的海外代购者都具有相应的营业资格,可见从对主体上的要求看,海外代购行为与行纪行为不同。海外代购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在他们的授权下,代为处理相应事务的民事合同。海外代购就属于这类。海外代购者按消费者的指示购买产品,也是按指示处理相应事项。
海外代购行为具有行为的特点。,是指一人方以他人名义或是以本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方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该方的法律制度。海外代购,就是代购者在消费者的指示下购买相应产品,并将产品邮寄给消费者的行为。可见代购者的购买的法律效果间接的归属于消费者,符合间接的特征。
2012年发生的前空姐走私案,使得广大消费者陷入了一个误区,认为海外的商品属于走私商品,海外代购行为属于走私行为。这种认识过于偏颇。不可否认有部分海外代购产品属于走私商品,但是也有部分产品是正常途径流通到中国境内,不属于走私产品。走私,是指违反我国有关海关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款的或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内流行的海外代购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专营国际代购的电子商务购物网站,另一种是是私人经营的小型的海外代购网店。前一种海外代购的经营者专营某一种或某几种国际品牌,消费者根据平台上的展示的商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心仪的商品。这种海外代购的方式,主要利用的是商品地域间的价格差异及产品销售的区域差异盈利,主要解决的是国内市场上产品稀缺的问题。通过这种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的商品,是通过正规的国际邮寄系统进行货物流通的,在通过海关时已经缴纳了相关的海关税收,因此不具有走私行为的特点,此种海外代购者的代购行为也就不属于走私行为。因为这一种类的海外代购商品,在海关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因税收的叠加使得商品较之国内的同类产品没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后一种通过私人的海外代购模式,相较于国际代购网站而言就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要代购某一地区的任何品牌产品。这一类海外代购的经营者,主要是空乘一类的人员,他们可以利用工作的便利频繁往返于国内外,可以将消费者代购的商品随身携带,将商品作为自用物品带入境内,进而规避相应的税款。这种代购产品具有较大的价格优势,代购者可以在代购过程中获得较高的代购利润。但这类通过规避税收方式获得价格优势的海外代购行为,可见此种海外代购行为违反了《海关法》关于缴纳进口关税的相关的规定,属于走私的行为。
综上所述,只要海外代购的商品在经过海关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缴纳了相应的进口关税,海外代购行为就不属于走私行为。可见区别的关键在于,海外代购商品在通过海关时是否缴纳了相应的进口关税。
三、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
海外代购涉及到了三方当事人和两个民事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多项法律风险,具体的风险根据涉及到的主题和交易环节不同而存在不同的风险。
首先,从实际购买者——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在这一行为的购买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的法律风险。其一,在选购代购者这一环节,因为海外代购者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陌生人,因此,代购者的信用对于消费者而言就格外重要。如果选择不当可能使消费者购买到非正品的假冒商品,在选择代购者的过程中国际化的专业代购平台相对于人私人的代购者具有更高的信用,但是也不能得到绝对的保障,并且存在着维权困难的情况。
其次,消费者向海外代购者支付费用及报酬利用的是网络的在线支付平台,通过这种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存在着金融诈骗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