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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合同大全11篇

时间:2023-01-09 13:53:46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总包合同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总包合同

篇(1)

主承包商的设计风险在时间上可分为工程投标阶段的风险和中标实施阶段的风险,两阶段风险大部分互有关联和影响,前阶段的风险考虑不周或处理不当,会增加和增大后阶段的风险;在风险来源上可分为业主对主承包商和设计分包对主承包商风险;在风险范围上可分为承包商内部和外部环境风险等。因此,与一般竞争性承包合同不同,主承包商与设计工作有关的风险已不仅表现在某一方面,而是由衍生出的多方面风险组成。

设计是总承包合同中的关键和重要的工作,设计方案是否适用与切合实际、是否优化、是否安排合理、是否方便施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项目实施的成败,由于对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不理想或未充分重视,往往会使一些小的问题演变成关键性问题和重大风险,从而影响整个项目顺畅地合理实施。设计是总承包合同的前期和龙头工作,参考设计施工总包合同中对承包商设计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以及笔者的实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综合分析和探讨设计风险及主要防范控制措施与注意的事项。

首先,合同条件尽量采用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部门广泛采用的FIDIC标准条款,因为这样的合同条件有利于合同双方减少争议。业主自主编写的合同条款常常删减业主风险而强化承包商风险和责任,对业主自主组织编写的合同条款要尽力争取谈判空间,对投标文件作好技术处理,避免合同责任和风险过分不“平衡”。

其次,要选择有丰富类似工程经验、有实力、有国际咨询经验和人才、运行管理体制灵活顺畅并有国际意识的设计单位;设计范围要理解清楚并与设计单位界定清楚避免漏项;对设计费用的估计和确定也要力图与设计分包一致,避免费用严重不足;应留有适当的设计工期,特别是在投标阶段,避免承包商建议书对业主要求理解和符合度不够、设计深度不足。

第三,主承包商是投标组织者也是项目设计的责任者,主承包商应有合适的技术管理人员对设计进行组织、协调、审查,以使设计尽量符合自身利益并满足业主要求。特别是总承包项目一般是边补充勘测研究、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没有主承包商技术管理人员对设计的协调和管理,与业主就设计有关的讨论和报批会造成“真空”或有障碍而久商无果并很难使设计方案、设计进度、施工(安装)技术规范、设计质量满足主承包商意图和工程进度要求。

第四,业主要求是阐述业主对工程进行中的工作要求、竣工工程标准的文件,是优先于承包商投标书和合同条件的重要文件,它包括工作范围、内容和成果、规范标准、设计准则等,但因投标时间一般比较紧,承包商往往不能全面仔细审核,特别是业主要求中可能含有不切实际的规定、也可能有与其他文件矛盾的要求,若未能慎重对待可能使投标文件(承包商的建议书)不能全面满足业主要求或存在多处破绽,给以后的合同谈判和项目执行造成障碍、困难和留下隐患,因而要仔细研读业主要求并罗列对承包商的工作要求,特别是技术标准、规格指标、工艺流程、竣工验收标准等,对发现的问题可通过要求澄清或分析工作程序、工艺要求等方面的合理性来解决,或在投标文件中技术处理并在合同谈判时明确。

第五,投标设计因时间短,往往是在有限的基础资料上做的,加上少数招标文件规定不许替代设计或不许同报两个方案,使得投标设计大部分仅是对业主方案简单复核、估算工程量、填报技术参数,这是最大的风险,很容易造成方案不够优化,因为总承包合同一般都是总价不变合同,因而造成承包商在成本和工期上风险加大。为此,需要设计单位选派足够的经验丰富的人员参与,承包商也要尽量多收集相关资料、必要时做专题调研论证或要求延长投标时间甚至做复核性勘测,以使设计更具竞争性和相对准确性。

第六,中国的设计单位大多还不熟悉外国规范和体系,可能使设计文件与业主的理解差别很大,这就可能使设计文件长时间不能被批准甚至设计无法开展下去,承包商应积极争取业主接受中国相关规范并提供英文翻译件。

第七,要特别注意避免合同“陷阱”,比如某些规定和技术参数使承包商无法灵活设计或选择工艺设备,设计匹配受局限,给合同执行阶段带来无法控制的成本风险。还有业主提供的资料有错误或不足,补充勘测、收集资料和论证后发现投标方案需做重大调整或改变,应许可复核业主的概念设计并修改合同或作为变更。

第八,通常承包商可能被要求投保设计保险或职业责任保险,我们会发现这是很难做到的,一般的保险公司不愿意保险或根本没有此险种或费率很高,在投标和合同谈判时可以协商以相等于最低限额的某种形式的保函代替。

第九,有些在设计中应注意的事情,如果未能很好地注意或防范,也可能转变成比较严重的问题或风险,影响工程的整体进展。

篇(2)

1 合同外结算特点

1)重要性 合同外结算相对于总包单位对业主的索赔,具有主动权。是总包单位最容易控制效益流失的部分,可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2)必要性 鉴于合同外结算项目无合同可依,必须通过例外程序完成合同外结算;

3)集中审批 总包单位必须建立合同外结算审核流程,由成本、工程、物资、机械、审计部门共同会签,发挥专业部门优势,有效控制合同外结算不规范行为。

2 合同外结算种类

2.1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对原合同工程进行必要的更改。 变更是在原合同范围内进行的,合同不因变更而失效。变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外新增工作项目;

(2)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如规范发生变化);

(3)工作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工作内容的增减,或交给他人实施的工作;

(5)实施工程的顺序或事件安排的改变。

由于变更项目的单价往往需重新组价,而重新组价的单价一般不高,总包单位还需为此投入税费及管理费,总包单位为收回成本,所以与分包单位的合同中一定要约定: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作量清单项目,按照业主批复的分部分项变更单价下浮一定比例计算施工报酬。

2.2 追加工程量

追加工程量增加了项目的功能或者扩大了项目工作范围,不同于工程变更,属于追加工作,构成合同外结算。但追加工程量和合同变更有时很难区分开,总包单位区分两者的差异是至关重要的。例如某项目箱梁倒角处钢筋增加,设计单位出具了《设计业务联系单》,①如认为此部分新增工程量为设计变更,则应依据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作量清单项目,按照业主批复的分部分项变更单价下浮10%计算施工报酬”, 在批复的单价基础上下浮10%;②如认为此工程量的变化是在原有劳务分包合同相关项目的数量追加,则应采用原劳务分包单价。两者单价相差悬殊,在实务中经常由此引起争议,建议总包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相应条款。

2.3 索赔

索赔也构成合同外结算,关于索赔的项目较多,在此只论述以下几点:

(1)施工现场是错综复杂的,往往在施工前无法系统化和全面化的对整个项目了解。例如桩基施工中遇到地下管线,分包单位为此发生额外费用,分包单位以无法预估地下障碍物为由,认为总包单位应补偿分包单位损失。这就要求总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前,就提供相关图纸并告知桩基范围内存在地下障碍物,并要求分包单位考虑此风险进行报价。

(2)反索赔要抓小放大,工作后移,尽量一揽子解决。这样:一是,消耗分包单位对索赔的执着力,如果分包单位不再坚持,则索赔自然不用再解决;二是,总包单位要视项目最终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如果资金有节余,分包单位索赔事项有理有据,则索赔可以宽松一些;三是,伺机寻找分包单位的过错如质量缺陷、违章扣款、工期延误,从而抵消索赔额;四是过程中受理索赔事项,工作完成后确定索赔额度,可避免施工过程中被分包方怠工要挟;总包单位在此过程中也要收集相关数据,做好反索赔工作。

(3)总包单位要努力完成自己的义务,特别是在提供工作面和主材供应方面要符合合同要求,不要留给分包方索赔的理由。另外要注意:要求对方在进场开工通知以及退场通知上签认,明确分包方进出场时间。

2.4 价格调整

调价也是合同外结算的一种形式,要注意以下方面:

(1)在分包项目招标时就要控制好招标限价,总包单位要根据市场情况、项目特点进行劳务招标,不能一味追求低价分包,最后造成分包单位无利可图,停工要求调价。如某项目在进行钻孔桩劳务分包招标时,由于对地质情况预估不足,限价较低。分包单位低价中标,在后续施工时无法收回成本,停工要求调整单价。

(2)调价要充分与分包方沟通。既要尊重原合同,也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尽可能的降低总包单位成本,同时保证分包单位有适宜收益,方可保证项目均衡生产。合同调价并不一定越早进行越好,可以在分包项目后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价方案,获得谈判主动权。

2.5 其它合同外结算

奖励:为了激励分包队伍,对分包单位奖励的情况较普遍,在合同谈判阶段,总包单位就要明确奖励的取得条件,如节点奖励工期、获得奖项要具体。例如某道路项目将工期节点奖励具体到某日,某工程要求必须配合总包单位获得省优质工程单位称号。

3 目前合同外结算存在的问题

1)签证手续不全;

2)提供审核的资料不全;

3)合同外结算项目申报事项理由不足;

4)点工签单的事项偏多;

5)存在先签补充协议,再报审的情况;

6)对合同外项目缺少过程中的监控,相关统计数据缺乏,存在事后补签,凑数字的情况;

7)将本属于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内包含的小临设施变更成合同外项目。

4 合同外结算工作流程

1)分包单位按对合同外项目向总包单位驻现场技术主管人员提交合同外项目结算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理由及依据;

2)总包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应严格审查合同外结算申请,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签认现场审核意见,同时承担审核责任;

3)分包单位将现场签认意见报总包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初步审核;

4)总包单位合同管理部门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甄别是否属合同外项目,并组织工程技术、安质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工程数量、质量方面的认定工作,同时根据现场作业情况、市场行情分析、计算合同外项目价格组成;

5)总包单位项目合同管理部门将各职能部门初审意见递交项目部领导班子审核,项目经理对合同外项目负主要审核责任;

6)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及时汇总各分包单位的合同外结算项目的材料(相关签证资料作为附件),经公文流转平台报公司业务部门审核。项目部在上报合同外结算材料时,附件资料一并上报,附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同外结算项目成立的理由、依据;

(2)会议纪要;

(3)价格组成分析;

(4)补充合同初稿;

(5)以上资料的分析、计算资料。

篇(3)

1 合同范围的确定

总包合同承建和供应范围是合同价格组成的基础,但由于国内核电工程建设起步时间很晚,合同价格无法做到足够明晰的程度,价格的组成主要是依据初步设计概算来划分,而初步设计概算又是依据初步设计来制定的,初步设计与最终的施工图设计有一定出入,就导致了合同范围的模糊和难以界定。表现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初步设计文件中没有描述,而电厂生产需要配置的设施;包括实验室取样瓶,培训设施,档案馆复印设备等。

1.2 生产用和办公用设施界定不清。比如反应堆主控室家具属于生产设施还是办公设施的界定存在较大分歧。

1.3 总承包范围和业主自管范围边界模糊,比如全厂地下管网系统,全厂边坡和海工等,都属存在边界问题。

1.4 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发生偏差带来的费用增加界定不清。

1.5 有关当局要求增加的设施和设备引起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

1.6 对预备费的使用要有明确的条件和限制。

要确保工程建设合同的顺利执行,上述问题在合同中尤其要给予足够的重视。虽然看似上述边界没有具体的金额,但在合同执行中将产生巨大的费用分歧,极大的增加了甲乙双方的协调难度。

2 优惠政策的申报和执行

由于核电工程建设属于新兴能源项目,具有较高的环保效应和经济效应,国家给予了多项优惠政策扶持,尤其是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减免方面。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103号公告的说明,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税收优惠的项目和企业,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即:“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关税”,上述政策俗称“直接进口”。此外,根据《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的规定,“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政策俗称“间接进口”。在2010年及2011年间接进口又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对享受间接进口税收优惠的范围进行了扩充。

在申报上述优惠政策的时候,甲乙双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工作职责,就需要在总包合同中有明确的界定。尤其是对“直接进口”和“间接进口”的界定,甲乙上方做好相应的税收筹划,可以为业主单位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反之,如果双方工作关系没有理顺,随着进口设备和物资的不断到货,优惠政策迟迟不能得到落实,经济效益就付诸东流。

3 资产移交问题

考虑到核电建设最终形成价值几百亿的固定资产,完工时总包单位向业主公司交付的资产清单对后续的经营管理有重要的影响。根据大亚湾核电站反馈的经验,由于资产清单不够细致,导致在经营过程中计提折旧、资产报损、处置等都存在极大的难度。新建电站应该在合同中规定移交清单的明细程度,以满足今后运行维护的需要。

4 财务费用管理

由于核电工程建设时间较长,通常4台机组的建设周期在8年左右,财务费用对项目的造价水平有较大的影响,经测算财务费用大概占到项目总投资的13%左右。影响财务费用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4.1 总包合同的支付曲线。在总包合同谈判的时候,如何确定合理的支付曲线对财务费用的影响是决定性的。

4.2 基建期贷款利息。融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了项目贷款利息的水平,一般是参照基准利率或基准利率下浮一定的比例。

除上述两个因素外,考虑对财务费用实施总承包也是一种方式。将财务费用签订到工程建设总包合同中,对总包单位有一定的激励和促进作用。

5 工程奖励金

按照《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的规定,“奖金可从工程投资结余或按项目管理费一定比例从项目成本中提取;对工期较长的项目,可实行阶段性奖励,奖金从单项工程结余中提取。”

核电工程建设中,奖惩费用是工程建设总包合同的一项必然的约定条款,其费用应为工程基础价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要在初步设计概算中预留奖励金的来源,同时为了促进总包单位的积极性,奖罚条款要重在激励。但也要注意下列事项:

5.1 奖励与惩罚不能出现明显的失衡。

工程建设总包合同奖励条款对部分考核内容,如商运条件、性能指标等设置要求要科学合理,既不能设置过高也不能设置过低,同时一定要设置奖罚封顶条款。

5.2 考核的办法要明确。

设置进度、性能考核指标后,对指标的考核办法、方式、标准要有明确的要求,考核办法和标准制定后不能随意修改。比冷试进度考核目标,就必须明确冷试的时间以及冷试完成的标准,具体为事先在总包合同中明确冷试完成的工作任务以及衡量标准,评估单位等。

6 结束语

EPC合同模式最大优点就是可以大大缩短工程从规划、设计到竣工的周期,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锁定投资风险,转移通胀风险,节约建设投资,可以比较早地取得收益。但总包合同签订时,上述五个方面需要给予重点关注,这是总承包合同执行是否顺畅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篇(4)

建设单位: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XXXXXXX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已经就甲方的XXXXXXXXXXXXXXX项目签订了总承包合同。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在此,就总承包合同内的绿化工程的具体工作内容作出以下约定,双方共同遵守之:

一. 工程项目内容及范围:绿化、景观,大门前绿化。

二. 工程图纸设计:由甲方提供设计和设计深化图纸以及施工图纸。

三. 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四. 工程开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或收到甲方的正式图纸之日开始。

五. 工期:总承包工程工期为xx个月。

六. 工程造价和结算:

1. 本工程的合同金额为可调价格,目前暂定人民币XXXX(大写)整;

2. 工程结算依据XX省最新颁布的园林预算定额上浮XX%公司给予乙方费率XX个点包括税金,同时按照园林工程标准取费,定额人工按照XX省XX市最新颁布的定额人工金额取费,另外人工补差120元/工日;材料价格依据XX省XX市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当月信息价;材料无参考信息价的,由双方依据市场价格自行确定。

七. 工程款的支付:

1. 本工程无预付款;

2. 在每月的25日之前,乙方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上报甲方;甲方在下个月的5日之前支付乙方相当于完成工程量的65%的工程进度款;

3. 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支付工程款至95%;

4. 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双方确定的审计价格的5%,在保修期(一年)满后的第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八. 甲方负责的其他事项:

1. 甲方负责办理土地征用、青苗补偿等一切外围政策性配套工作,保证乙方能够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进行施工。如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的,乙方的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 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临时水、电接入点。

九. 其他:

本补充协议中的内容与总承包合同内容有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其他的参照总承包合同内容。

十. 协议生效:

在总承包合同生效的情况下,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以下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日期:

乙方(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日期:

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范文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方与乙方经充分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位于 的集体所有石山荒地《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生效后,由于在乙方刚开始实施经营时即受到甲方部分群众(以该承包土地其有使用权为由)的阻止,致使乙方被迫停止承包经营活动,严重影响和削弱了原承包合同乙方的有效使用期限,给乙方的经营带来了较大的的困难。为了维护原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和充实原合同内容的完整性,确保乙方的权利和经济不受损失,经甲乙双方进一步协商,特签订以下补充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原合同的义务尽快解决群众阻挠乙方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便乙方的承包经营活动能顺利进行,维护原承包合同的严肃性。

二、乙方交纳承包金第一期的期限延期到甲方完成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工作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十天内交清,后各交纳期期限均按阻挠担误的时间顺延,总承包截止期同时相应顺延。

三、今后甲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的义务,防止阻挠、刁难乙方经营活动或侵占乙方利益等行为的发生。如再发生类似上述等影响乙方经营使用和使乙方受经济损失的行为,甲方首先按合同承担全部责任,并以乙方经济损失总额的伍拾倍赔偿给乙方。除非乙方提出终止合同,否则,交纳承包金期限及总承包截止期按本协议办法顺延,延长期限合法有效。

四、本补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与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村委):(盖章)

法人代表:

乙方: 地址: 年 日 月

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范文三

甲方广州市交通运输职业学校(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州市煜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 20xx年6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三年物业管理承包合同,合同期从20xx年6月1日-20xx年5月31日止,合同履行至今,经甲方认真考核,认为乙方在承包物业管理期间能认真的履行承包合同条款,紧密配合甲方,积极完成的承包后勤工作,受到学校师生的好评;乙方在20xx年12月30日书面向甲方提出终止承包或者变更相应合同条款的请示,乙方提出终止承包或者变更相应合同条款的原因有以下方面;

1、 由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乙方要补充员工(卫生工)低位的工资标准,乙方每年差额为23040元;

2、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xx年企业提导线的文件精神,乙方要求按新企业工资指导11%增加员工工资,其(水电、物业维修)员工工资增加为43699.92元/年,以上两项增加费用的税金为6340.26元,共计增加金额(含税金)73080.2元,乙方表示由于上述原因,在经营上出现了 经营危机,因此提出请甲方终止承包或者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二、 根据乙方的提议经双方协商,甲方物业后勤管理部分仍然由乙方继续承包管理;另外甲乙双方达成以下的合同条款变更协议;

1、 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参照广州市新调整的员工工资标准的规定,增加乙方

(卫生工)的工资为33010.00元/年;

2、 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参照广州市新调整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低位线的文件增加乙方其他员工工资11%的标准,其增加工资为43699.92元/年;

3、 甲方同意在承包合同中给予乙方上述两项增加工资费用的支出形成的税金为6340.29元/年(按9.5%的税率计算);以上合同条款变更后费用增减相抵,甲方实际给予乙方增加承包费用为73080.21元,承包费用由原来的1225415.96元/年增加至1298496.17元/年(大写:壹佰贰拾玖万捌仟肆佰玖拾陆元玖角贰分),月平均费用为108208.02元/月;

三、补充协议的有效期:

补充协议条款从20xx年1月1日起生效于20xx年5月31日终止;

四、付款方式:

承包费用采用月转账或支票结算方式,甲方每月5号前支付承包管理费108008.00元给乙方,余额2496.24元在承包期最后一个月结算,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交相应费用的正式发票;

五、协议附件:

1、 本次补充协议在20xx年6月1号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同时执行,补充协议主要调整乙方承包员工工资费用,承包项目及服务质量不变;

2、 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篇(5)

承包人: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总值:

1、工程名称:金都花园教育住宅小区。

2、工程地点:原武川县医药公司院内。

3二、承包范围:

工程内容中设计图纸内所有土建工程,乙方不得将此工程转包转工,如发现转包,甲方立即终止合同,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合同工期:

2009年9月24日开工,2009年10月底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

四、施工方法:

甲方院内基本平整后乙方进行施工,在铺设工字砖前,用压道机或装载机来回反复碾压,在用石粉白灰铺设,完工后用细沙填缝清理干净,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

五、付款方式:

1、全部以乙方工字砖款抵顶现有的武川县金都花园小区住宅楼,甲方以 号 单元六层顶给乙方,每平米按1100m2计算。

2、乙方承包院内工字砖铺设为包工包料,每平米为35元,道压每米20元,按铺设的实际面积为准结算。

3、乙方自交工验收后,保质满为6个月,在质保期内5吨以下车在上面行走时出现下陷或出现波浪现象由乙方负责返工维修。如有下水井的地方出现下陷乙方不负责维修。

4、工字砖出现大面积断裂,下陷面比较深,乙方不负责维修,甲方扣除乙方工程量5%的质保金(六个月后付清)。

5、甲方有义务向装修用户说明,重车不能压工字砖,如发现用户上重车出现下陷问题,乙方向甲方提出扣除用户装修压金,甲方不为乙方扣除维修金,乙方停止为甲方维修。

六、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甲方给乙方售楼合同,乙方有权先售楼房。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文2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海口中基美域(暂定名)

1-2 工程地点:永兴镇陈安

1-3 工程内容:中基会馆、多层洋房、别墅、道路、挡墙护坡、绿化及度假中心的前期施工道路、土地平整、现有大坑回填等其他工程。

1-4 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土建工程、安装装饰工程及所有附属配套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按发包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1-5 建筑面积:按施工图面积计算(约6万平方米)。

二、 合同工期

2-1 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2-2 竣工日期:待定

2-3 工程合同工期: 应暂定总工期,另外总工期内是否含现场大坑回填。

三、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四、 合同价款确认方式

4-1 计价依据: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计算价款,工程量按实结算。

4-2 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2011年颁布的《海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颁布的《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会馆、多层洋房、小高层住宅按定额标准取费(含精装修可下浮3%);别墅按定额标准取费并总造价上浮8%(含精装修可不上浮);道路、绿化及其他建设工程按定额标准取费总造价下浮3%。明确本工程的取费定额。

4-3 材料价格执行同期《海南工程造价信息》颁发的信息价,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由乙方提供市场采购价,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其价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市场价+5 %采保费为材料价,经甲方认价后材料不下浮。人工工资补差按海南省定额站最新文件执行。本工程的水、电费调差按照实际缴纳单价计入决算。

五、甲方责任

5-1 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配合乙方做好开工前的三通一平工作并承担所有的费用。

5-2 开工前七天,向乙方提供经图审后的施工图纸六套,并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协助乙方办理好施工所涉及的一切审批手续。

5-3 指派为甲方住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签收手续和其他事宜。

5-4 委托 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责任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监理合同副本交乙方一份。

5-5 如施工过程中确需要拆改地上建筑物、设备管线或树木等,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5-6 协调有关部门作好施工现场防火、防灾和保卫等工作。

5-7 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各阶段、各部门、各环节、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申请报验,负责组织初验、签署检查验收报告。

六、乙方责任

6-1 协助甲方做好开工前的三通一平工作。

6-2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后实施。

6-3 建立强有力的施工组织机构,按质监部门要求配备施工管理人员,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保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6-4 指派为乙方住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6-5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会审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和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原始资料收集。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书和竣工图各三份,并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二份。

6-6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6-7 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6-8 保证解决农民工工资,在最后提交结算书前全部付清农民工工资,并在提交结算书的同时,提供一份全部农民工工资付清证明书。

七.质量与验收

7-1 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7-2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和中间工程检查验收手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验收申报,甲方应在24小时内组织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如甲方不按时组织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7-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八、付款方式

8-1本工程按月进度付款,甲方每月按乙方月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给乙方,直至竣工。乙方在每月的25日之前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向甲方申报,甲方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工程全部竣工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总量的90%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7日内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8%,留2%的保修金。

8-2 保修金返还执行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9-1 工程竣工乙方就所施工的单位工程应及时向甲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9-2 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并将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资料,城建档案管理要求乙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及农民工工资付清证明书移交给甲方。甲方在接到上述材料15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3天内将工程交付给甲方。若甲方收到结算书后15天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同工程结算已经批准,甲方应予支付工程款。甲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直至甲方付清工程款和保护费用为止。

十.约定事项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结算工程款,甲方可延期一个月支付,但甲方必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息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所欠款项将本项目未售房屋按成本冲抵工程款(实际抵押房屋成本应为乙方施工范围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的费用平均值,作为冲抵房屋的单价)。

十一.材料供应的约定

11-1 本工程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合格证作为依据。如甲方或监理方发现材料质量或规格不符合要求,乙方必须停止使用并更换符合质量和规格要求的材料。

11-2 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相关手续必须齐全,报甲方和监理方审核并同意后方可使用。

11-3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强迫乙方使用甲方指定的材料,干扰乙方正常施工。但屋面外观材料品牌的选择必须经过甲方的认可。

十二.违约责任

12-1 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造成乙方停工,应按乙方现场人数及实际停工天数每人每天200元支付误工费,现场施工设备和材料租赁费用按乙方需支付价格按实补偿支付给乙方,并按所欠工程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工期顺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超过三个月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必须在一个月内付清乙方所有工程款。

12-2 乙方不按规范施工,至使质量达不到设计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工期不得顺延。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按延期的实际天数每天 元支付违约金。

十三.本协议未约定的参照《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执行,本协议与《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有异议的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十四.其他约定:

14-1本工程甲方所分包工程,乙方需计取分包方管理、配合费用:乙方按分包方的决算总价3%收取,但分包方应承担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水电费用和乙方方提供的现场仓库、人员宿舍费用。

14-2其他未约定的条款和结算依据,均按国家政策性文件执行。

14-3施工期间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纳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相关费用,乙方所承担缴纳的政策性规定费用,由甲方代为缴纳,在本工程决算后相应扣回。

十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文3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决定将学院二期工程五栋宿舍楼发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此作为双方互相信守的依据。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西安华光科技学院宿舍楼;

2、 工程地点:西安户县东大西安华光科技学院内;

3、 工程规模:五楼宿舍楼,地上六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34000平方米。

二、 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施工图所涉及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 。

三、 工程质量标准:经甲方验收合格。

四、工程进度要求:具备施工条件后,经甲方乙方协商确定。

五、乙方进场施工时间:甲方须在2011年11月10日前满足乙方正式进场、能正常施工的条件,如会审后的施工图纸、三通一平等发包方应具备的发包条件。

六、工程结算方式:按《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和《2001年陕西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进行结算,并做如下调整:

1、项目直接费中定额基价人工费的计取:按定额工日数量100元/工日。

2、按费用定额中一类工程取费标准进行取费;即设定项目直接费为A、其他直接费为B、现场经费为C、间接费为D,差别利润为E,则,B=A3.84%,C= A7.38%,D=(A+B+C) 5.85%,E=(A+B+C+D)贷款利息根据计费依据,分别按直接工程费的3.02%计取和按人工费的15.39%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补贴按不含税造价的1.6%计取;甲方分包工程,乙方收取分包部分直接费的5%(人工费的20%)的配合费,并收取分包部分直接费的8%(人工费的30%)的管理费;甲方借用工按每工日100元+100元25%进行结算;养老统筹和四项保险分别按3.55%、0.8%的费率计取费用。

3、项目直接费中定额基价机械费的计取:按定额机械费150%结算。

4、定额中有明确价格的材料(含水电、土建安装主材、地材和辅材),按定额基价计入取费后,并按市场采购价+采保费(费率为3.2%)+装卸费+运输费和途耗费用进行价差调整,市场价以双方认质认价为准;若双方认价发生争议,以采购期间陕西省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格为准;定额中没有明确价格的材料(如辅材等),按定额基价150%计入并取费。

六、付款方式:乙方完成到单位工程主体结构0.000七日内,甲方支付0.000以下工程款的80%;以后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工程款的80%;工程竣工30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结算总款的95%,余额5%作为保修金,工程竣工满一年15日,甲方支付3%,满两年15日付清尾款。

七、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承包定金人民币50万元;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承包定金人民币150万元;乙方进场5日内,甲方返还工程承包定金100万元,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完成0.000七日内,甲方返还乙方工程承包定金50万元,单位工程主体结构三层封顶七日内,甲方返还乙方工程承包定金50万元。

八、其他约定

1、因甲方施工手续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和本合同的缔约过失,致本工程不能按期开工,甲方应支付乙方双倍保证金;

2、因甲方施工手续、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和本合同缔约过失,致本工程施工中发生停工、窝工,甲方按日承担所欠款金额的3%的资金占用费,并承担给乙方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3、因甲方施工手续及其他非乙方因素和本合同的缔约过失,致本工程开工、中间施工、工程竣工不能正常验收和工程竣工备案,由甲方承担完全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4、在甲方不能支付工程款,丙方承担工程款支付连带责任。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共4页,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盖章,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至双方无债权债务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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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施工是非常复杂的,且每个建筑工程都有自身的一些独特性,这便使得工作难度更大,因此一定要做好施工期间的总分包合同管理工作,这样才能够协调好各部分的工作。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建筑施工中应用的先进科技也越来越多,专业化程度更高。因此,常常需要将一个总承包合同分成几个或十几个的分包合同。在完成合同签订工作之后,便要求将总承包合同和各个分包合同上的条款落实到位,这样才能为工程施工提供更有效的保障。建筑总包方的合同管理包含:建筑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等等,本文主要论述的是建筑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以及互相之间的关系。

一、建筑总包合同

总包合同是为了维护业主、总包方双方的利益。业主往往是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资金等方面占有主动权,但对于建筑专业知识掌握的却不够深入。业主一般是通过招标的方法确定承包方、设计团队、地质勘察团队和监理公司的,在这些部分中,工程总包方发挥的作用最为重要。1.建筑总包合同的合法性。在公开招标后,业主便可以选择价低、评分最优的承包企业。这时,双方便应以招标文件为基础,签订工程施工的总包合同。在实际工作中,业主和承包方所追求的目标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因此一定要确定好合同的条款,并核实好相关细节。这样,一旦在实际施工中出现了问题,便能够将合同作为有效依据,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但在确定合同内容时一定要保证合同的合法性,这表现在主体和内容量方面。此外,还要对合同双方的资质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2.总包合同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双方,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之分。建筑工程总包合同应该体现的是总包方和业主方双赢的合作关系。但建筑行业的竞争已趋白热化,因此常常出现恶性竞争现象,比如互相压价、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这些问题势必会导致经济合同纠纷的问题。且最后的受害人还是业主和承包方。因此,为了保障双方利益,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一定要提高建筑合同的规范性。目前,有很多建筑单位都未严格进行管理工作,法律观念较差,在签订了合同后就将其搁置一旁,并没有完全依照合同内容进行工作,权责不明的现象大量存在,有时甚至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除此之外,部分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影响下,一味的逃避业主的义务,使用笼统、含糊的文本条件,在出现问题时,便开始互相推诿责任,这对于建筑企业的利益有着十分恶劣的影响。还有部分企业不顾底线,为获得承包权,不顾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一味应承,想低价中标,但在实际施工中却又不落实施工责任,这使得经济纠纷的出现率大大提高。合同的造价约定、付款约定、工程质量约定、工期约定,都是一把双刃剑。我国对于建筑工程各项目的收费有着明确的标准,并且还在不断的健全、完善。可是,建筑行业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降低报价成了企业获得承包权的一种主要方法,有些报价甚至于低于市场价,不仅不利于施工企业获得利润,甚至大大增加了施工企业的风险。有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施工企业还会一味纵容,甚至先垫付资金进行施工。若建筑企业能在保证自身合理利润的前提下,通过管理水平的提高来降低施工成本,并让利给业主,则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但是,这种现象却往往是在建筑企业不断压缩自身利润的条件下实现的。此外,很多企业并未重视管理工作和成本核算工作,只在竞标期间不断压低价格,在中标后又以各种漏报漏算的由头向业主提高价格,而这又会招致业主的反对,最终建筑企业甚至不惜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维持自身利润,这对于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有着很大的危害。建筑总包方对建筑工程的造价、付款、工期等一般比业主有着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深知合同造价与工期,甚至质量都有着相对的联系。所以,正式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一定要就各个合同条款都达成一致,保证合同的科学性、合理性,这也有利于施工期间合同具体条款的落实。

二、专业分包合同

顾名思义,专业分包合同就是讲总包合同分解,在各个细节都更加细化后便能更有效的促进总包合同的落实。若总包合同是高浓度的原浆酒,则分包合同就是勾兑后的佳酿。在生活、工作中,我们也往往会将复杂、工作量大的工作进行细化,以更好的实现目标。建筑工程施工也是如此,将总包合同细化后可以更好的实现建筑施工的目标。在细化分包合同时,应将人、材、物都分配到相应的部门。分包单位不仅要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还应保证工程质量不能低于总包合同的要求,才能使得总包合同目标的实现。此外,进行分包工作时,必须保证各项工作都符合有关法律条款。分包合同的工程施工时间、施工内容、施工目标等方面应与总合同完全一致。为更好的控制施工进度,还要引入网络图或者横道图来开展控制工作。形成合同工程进度表之后,分包合同要对整个进度图上标的所有权做到全覆盖。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在进度上要尽可能留有余地。只要工艺条件和场地条件许可,尽可能在完成时间上提前。以便于其他工程能有早施工的条件,避免施工企业后期出现窝工现象。施工成本控制工作的质量几乎决定了合同目标能否实现。在进行成本控制工作时,不仅要在总包合同上确定一个可行的报价,还应将这一总报价分解到各个分包合同上,保证对各分包合同的控制,这样有利于建筑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的提高。现今的建筑行业已有相关收费标准,但由于实际施工中有较多的可变因素,因此还必须在参考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的施工状况确定分包价格。分包合同是对总包合同的延伸。总包合同涉及面广需要约定的内容多,对每个工种、所有专业以及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都有详细约定。在制定专业分包合同时,对本专业分包合同所涉及的各项条款要尽可能的细化,特别是需要协调的各部分施工,只有保证整体施工有良好的协调性,才能为工程质量、成本控制工作提供更为有效的保障。还要保证总包合同中涵盖了技术图纸设计上的所有内容,确保总包合同的全面性。

三、合同的履约检查与归档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较长,因此合同履约期也很长,这便使得实际施工期间由于各种突发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的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工作。在落实总包合同以及分包合同的相关内容时,一定要安排专人负责并监督。在意识到存在违约风险时,一定要对风险点进行防控并出具防控措施,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证据的合法采集、保存。实际施工过程中,一些合同条款可能与实际不符,这时便要对其进行适当的变动、补充或完善。与业主协商后明确合同补充条款、施工中的有效签证都是合同内容,要严格执行,落实签证审批,施工企业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利益。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合同文本的收集和保管工作,施工项目竣工后要把合同文本连同工程技术资料一起归档。由于工程项目的施工周期长,所以施工合同及施工过程资料的归档期要严格按当地档案馆规定执行。总之,建筑工程施工有着系统性很强、工作周期长、对于系统协调性要求高且容易受到突发因素影响的特征。因此,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科学进行预案工作。在施工期间,落实好总分包合同上的相关内容,对于施工的顺利进行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还能保证整体工程质量。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合同双方都应给予这项工作足够的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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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于2014年4月开工建设,2017年1月正式竣工投入使用,是山西省目前最大的铁路煤炭集运站,项目特点如下:1)根据煤炭储运装实际特点,需开展多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作,其成本占系统总投资的近1/3,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是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因素。2)在现场实际施工过程中,各单位作业面相互交叉,互相影响。由于该系统与铁路项目同期建设,现场施工单位众多,各个单位工程衔接紧密,当出现作业面无法按照时间节点交付,直接影响后续工程按期施工。

2总包商合同管理

项目总承包商需要承担巨大的合同管理风险。本项目的合同总计26个可以分为四类:包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与设计咨询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与供货商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与施工安装单位签订的施工安装分包合同。每类合同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针对其特点采取不同的合同形式和谈判思路,并针对在合同执行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有效地解决。2.1总承包合同。储运装系统采用的是成本加酬金总承包合同,合同依据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尽管前期设计方案优化和合同谈判时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存在诸多不可确定因素,工程详细内容、范围等界面不清晰。采用成本加酬金总承包合同形式,可以有效规避潜在的合同风险,保证总承包方的利益。2.1.1工程范围。总包合同中应在主要工作划分上清晰明确,同时关注项目的边界条件,避免合同双方出现分歧。本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范围的界定只考虑到储运装系统本身,未能明确潜在相关方如铁路、市政、环保等部门出于对整体项目安全、环保评估的影响。如铁路部门需要对与铁路相关装车系统安全评估,增加安全设施,该项内容在总承包合同中难以体现,同时又是项目生产所需的内容。建议在工程范围的主要工作中明确“为保证项目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满足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为之后的设计变更和增加费用提供合同依据。2.1.2现场进入权。储运装系统通常与铁路工程同步进行。实施中无法按时提供施工现场和作业条件是影响工期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对提供施工现场和作业条件的责任等问题并没有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场地条件限制,铁路快装站设备材料进场安装需占用铁路环线场地,快装站安装周期为5个月,由此造成铁路环线部分工程必须在快装站全部完成后方可开始施工。经总承包商与设备厂家、铁路分包方沟通协调,调整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满足相关方的施工作业面,从而保证了整个项目的工期。2.1.3工期计划。在总承包合同的工期计划条款中建议只明确绝对工期,而相对工期可在合同生效后提交的进度计划中体现。此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将设计、施工、竣工试验、试运行、竣工后试验的绝对工期进行划分,并应体现在合同中工期约定的条款中。本项目总包合同中注明开工、竣工日期和施工工期22个月(时间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认的开工报告为准)。项目进行过程中受设计方案变化和资金的影响,工期顺延一年。总包合同中虽然有关于工期调整的条款,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精确估算,笔者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应按合同相关约定报送业主审批,根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分项进度计划。2.2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涵盖了施工图设计、对设备厂家所提供设计资料确认、二次施工图设计、预算等工作内容。在合同履行阶段,由于设计人员对复杂的现场缺乏了解,对复杂的边界条件不熟悉,总承包商发现施工图纸差错漏项较多,针对此类问题,技术服务合同中建议增加对设计分包商各专业负责人的职称、经验、现场配合等具体要求和相应的奖惩措施,满足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要求。2.3设备材料采购合同。2.3.1材料设备采购包件的划分。储运装系统的设备材料采购数量多,种类繁,涉及机械、电气、暖通、消防等。如果逐项单独采购,可能需要面对几十家供货单位。总承包商针对这种情况,将设备采购按专业划分分包件集成采购,即由一家供应商负责相关联或类似的几种设备材料的供应,如9条皮带机机电系统集成、铁路快装站、变配电、集控系统等,每一项单独作为一个“采购包”,这种集成采购虽然可能增加单一成本,但是减少了采购需要管理的对象和协调供货周期的复杂度,从而降低了相关供货周期、设备系统集成风险。2.3.2灵活选用采购合同价格模式。成套设备、单体设备合同签订时采用固定总价,同时考虑到不可预见的设计方案变更,需要对所采购的设备数量调整,按约定的单价调整金额,并订立补充协议。合同中约定:“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合同金额。”实践证明,该项约定对采购合同的执行和项目整体推进效果良好。2.3.3根据实际需求调整进度款支付。采购合同中设备预付款比例较小加上市场经济价格波动,难以满足设备供货商制造产成要求,最终影响项目的机电安装工程的工期。如皮带机原合同中约定:设备全部到场验收后,方能支付货款的45%。这一约定过于笼统,没有考虑到现场具体施工状况。经与相关方协商修订为:“根据最新的工期计划要求最先供应设备工厂内产成驻厂代表确认支付45%,其他剩余设备运抵现场开箱检验合格后支付相应部分45%”。该办法有效的缓解供货商的资金压力,同时保证项目的工期进度。本项目所采购的部分设备如汽车衡等,设备货款基本都小于100万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此类各设备厂家预付款比例较小,扣除履约保函仅支付5%的设备启动资金,难以保证项目的正常推进。经双方商定并报业主批准,供货商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将前两次支付调整为“供货商放弃15%预付款,所供货物按约定时间运抵现场检验合格后,一次支付60%的货款。”如此一来,既保证了所采购的设备按期到场,又不突破合同约定,同时供货商的支付手续简单化,收到良好的效果。2.4施工分包合同。对于工作内容明确,工程范围界定清楚、工程量较准确的施工合同,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本项目中土建分包合同工程量及价格清单是以初步设计为依据的概算数量和价格。实际施工中,按照已完工程量的报表和审核后的对应工程预算计算实际的工程价款。由此有利于项目土建工程提前动工争取工期,及时支付已完工程的进度款。由于设计深度和分包合同订立条件限制,某些工程部分工程量很难准确估计,此时可以采用部分工作包干总价,如本项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安装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不同阶段的量差风险。通过采用部分包干单价的方式,不但能够减轻总承包商管理的工作量,又有利于总体成本控制。

3结语

总承包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减轻总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应加强对建设过程风险的预先控制和事中控制,因此,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便成为重中之重。本文以合同管理实践为例,研究讨论煤炭集运站总承包项目中合同管理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建议,随着我国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大力推进,合同管理必将起到其应有的核心作用。

作者:康志勇 夏飞 单位: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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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在水电站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一般会有一单项工程―业主营地的设计及施工,该项目的实施是为了保障业主和业主代表工程师在工程施工及管理期办公及居住的环境,属于满足项目EPC合同工程范围中永久工程施工6.8条“提供营地和办公设施”内容。按照GD-3工程EPC合同约定,营地占地面积104150 m2,提供68栋单体一层建筑,总建筑面积7025m2,包括供水供电等项目。

2 EPC合同模式下设计工作主要环节和要点

EPC合同模式与传统单价合同模式区别主要是设计工作也属于总承包商工作的一部分,总承包商签订设计分包后,我院需要根据EPC合同要求的技术要点、标准和规范,从设计上保证工程的性能达到EPC合同的要求。所以,设计工作主要环节和要点直接依据是在满足规范和标准的条件下,严格遵守EPC合同与设计合同。下面以业主营地设计为实例,详尽阐述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下的工民建设计。

2.1 基本设计阶段

基本设计(BASIC DESIGN)在EPC合同中,是工程开工日之后需要立即着手进行的一项工作。从合同中基本设计的要求看,此阶段设计介于我们国内工民建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深度之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复阅业主提供的户型要求和工程量;营地和水厂选址、补充地形图测量、补充地质描述;在测量的地形图上进行总平面布置和单体建筑布置;说明达到合同要求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即说明设计标准、所有与雇主要求的异议和偏差产生的原因,并附图纸和资料清单。此项基本设计需提交给业主代表审查和批准。从工作过程来看,基本设计阶段实施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1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在项目设计开始前非常重要,尤其是房建项目加之国际工程的特殊性,必须派员到现场查勘和考察。因为建筑设计风格必须符合当地风土人情和生活水准及工艺水平,建筑材料必须选用当地能够采买到的,考察过程中,需要及时反馈信息给总承包商物质采购部门,以协商设备材料采购地,如那些材料当地采购那些材料国内采购;对于当地特有的或习惯做法也必须遵守,如埃塞尔比亚一层建筑屋顶基本都是采用铁皮波纹板,储水习惯用屋顶成品水箱等;又如,当地主食为英吉拉,这些小小的细节,却是负荷计算很重要的依据,因为英吉拉烤炉功率达到5kW,如果设计者仅从非洲国家生活水平取值的话,功率就会偏小;再如,当地基本上没有见过消防车,按国内规范,将营地小区设计消防水池和消火栓的话,无疑给承包商带来浪费。

现场考察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通过观察可以思考当地常规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可能会存在的问题,如现有土质和制砖机能制作砌体的强度和规格;业主营地所在地区白蚁较多如何处理等等。

2.1.2优化设计控制工程造价

由于业主营地单项工程占工程总投资和工程量相对较小,也不属于主体工程中的单项工程,所以,总承包商不会以此单项工程作为盈利工程,更多会考虑用最少费用履行合同,满足雇主要求。所以,作为设计分包单位,有责任为总承包商节省工程费用。Gd-3业主营地具体优化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按EPC合同“Volume II Part A Technical Package 07-8 永久营地图纸Permanent Camp drawings”和10.8条,业主营地占地面积约16.6万m2 ,通过对EPC合同的研究,设计认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07-02 第五部分 业主设施5.1.6”,营地内部道路2km来有效控制场地的占地面积在10万m2 ,整个场地建筑仍然规划有序,经过业主代表批复,调整后的GD-3业主营地总平面占地面积11.8万m2 ,实际节约占地面积约4.8万m2,占地面积的有效节约可以节省道路、排水沟等工程量及给排水管材、有色金属、灯具等材料和设备用量;

2). 通过对EPC合同的研究,提交的营地基本设计中没有规划运动娱乐设施,这样的举措为后期承包商追加工程费用,提供了技术数据依据;

3). 营地内部道路和停车位路面EPC合同未明确,基本设计中采用碎石路面,EPC合用中只提到有棚车位,所有的有棚车位设计没做围护墙,如果业主有要求可追加工程费用;

4). 地面砖除大空间建筑外,卧室等小空间的地面尽可能采用小尺寸的地砖;带淋浴的卫生间墙面砖高度贴到1.80m,其余卫生间和厨房只贴到1.20m,而佣人房卫生间、洗澡间、洗衣房、厨房均不贴砖,采用防水油漆墙面,杜绝国内满贴到吊顶这种高标准;

5). 厨房灶台不设置大理石台面,根据埃塞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由建设方和业主共同确定台面材质;卫生间洗脸盆采用独立立柱洗脸盆,不设台面;

6). 为减少场地污水检查井的数量,顺坡做污水检查井,减小井深,尽可能采用共用检查井,在不影响使用的条件下,设计镜像了R、Q户型的部分房间,以便共用出户污水检查井;污水排放顺坡,使检查井尽可能浅挖。比较石材和PVC管道材料价格决定场地雨水采用敞开式排水沟自然排水,不采用管材加雨水井方式;

7). 全场不做电缆沟,采用铠装电缆直埋方式进行电能分配,仅弱电做手孔井,此举措节约C20混凝土230 m3,钢筋25.3t。配电方案采用TN-C-S系统,即三线四线制后,电源在各进户处做重复接地再转为三相五线制,以节约有色金属;

8). 考虑非洲气候特点,对截水面积较小的屋面,如佣人房不做室外排水沟,直接散水坡向室外。

以上各点虽然是个案,但做好优化设计必要的基础是研究EPC合同,凡是合同没有提及的设施和设备不设置,这样大大增加了承包商后期变更和索赔的机会,也为承包商后续追加费用提供了文件依据。经优化后并得到业主代表批复的基本设计与EPC合同进行比较,各单体建筑、场地和水厂工程合计概算费比合同报价节省了28.3%,成果是显著的。

2.1.3与总承包商有效沟通履行合同

充分与总承包商沟通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是最终的合同主导方和责任方,所以,在基本设计过程中,对合同中不明确的地方或有异议的方面,需要用函件的形式向总承包商提出差异点,征得总承包商文字回复后,再对设计文件进行定稿,作为设计分包在这个阶段不能主观臆断,凭经验做决定。比如本工程项目设计时,配电房和弱电机房在合同中未有工程量明细,却是配套功能中不可少的建筑,增加类似合同外的建筑,必须得到总承包商书面认可,再如装修标准、家具及设施配置、通讯、网络方式都需要与总承包商商榷,最终形成一致意见。

2.2 施工详图阶段

EPC合同规定,基本设计和项目实施规划未经业主代表审核并批准之前,承包商不得开始任何主要永久性结构工程施工。在基本设计报告通过后的施工图阶段,是按建筑、结构、水电专业制图标准完善相关设计图,补充典型剖面图,复核墙体结构、标识砖墙、构造柱、圈梁、屋面结构体系,配置水电管线设备的过程,笔者就此阶段中各专业设计典型的技术特点进行分析和总结。

2.2.1 建筑与结构设计

由于GD-3业主营地均为一层建筑,类似我国别墅群,在基本设计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存在着太大的难点,但由于该工程为国际工程,图纸表达方式或材料选型或施工工艺选择等等都会有新的技术问题,下面列举一些实例,以点带面,分析设计国际工程房屋建筑的特殊性。

1)场地开挖设计。基本设计报批过程中,通过派出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GD-3工程业主选定的营地所处的位置进行了查勘,对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情况、水厂、取水泵房可能的位置、排水问题进行了综合分析,建议在现有地形基础上向下游补测40m左右,同时补测后面的小山地形图,这次指导性的补测,加之营地总平面布置和开挖图设计中尽可能利用了地形的自然坡,使得场地的工程量开挖1.78万 m3,回填1.76万m3,基本做到了挖填方平衡;

2)基础形式。根据GD-3营地位置的地质资料和现场可取用的材料,营地所有户型地基开挖0.50m~0.80m即作为基础持力层,设计采用浆砌块石的刚性条形基础,不设置地圈梁(持力层不在同一持力层时除外),直接采用碎石土夯实,上面现浇素混凝土50mm(办公楼、食堂、小市场加厚)作为室内地面;

3)砌体。砌体尺寸的选择必须符合当地制砖模具,墙体厚度除承重墙和外墙采用200mm的空心砌块外,非承重内墙均采用150 mm砌体,卫生间隔断采用100mm砌体,空心砌块依据埃塞尔比亚规范ES CD3301,选用B类,强度等级3.5MPa;

4)屋架和檩条设计。设计人员咨询了当地设计院,采纳了当地屋架常规做法,尽量不采用三角形屋架,用檩条式屋架,檩条采用桁架式檩条,受力更合理,更省钢材。钢材未采用国内常规的角钢、Z字钢做屋架和檩条,而是采用了当地可以采买到的各种型号的方钢作为材料,避免了从国内组织货源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材料单价过高;

5)建筑装饰是业主最为关心或关注的地方,合理有效使用建材,即能得到业主的认可,不影响美观,又能节省造价。设计局部采用开放式设计,如除定位尺寸外,尽量少标家具和设备尺寸,便于总承包商采购,因为一旦被标注尺寸,并被业主代表批复,在采购过程中会给总承包商带来采购困难;也不便于总承包商根据当地建材的价格和型号作变化和调整;

6)图集的引用,一定要符合当地习惯做法,详图不必过多。比如与坡屋面波纹板链接的屋面排水沟不可以采用国内图集焊接钢板制作的排水沟,否则又大又笨重,浪费钢材也不利于安装,应该采用与波纹板相一致的成品波纹板排水沟,因为这种建筑型材,在当地随处可见。

2.2.2 给排水设计

GD-3业主营地内设一路给水主管路,枝状连接形成管网,供营地生活、绿化、浇洒、洗车和二期游泳池用水,水源取自营地自建净水厂。营地给排水设计除常规管道敷设供水外,主要的技术难点是建设小规模净水厂。净水厂建在营地东北侧930.00m高程小山头处,营地最高高程910.15m,取水泵房位于营地所在区域Genale河边860.60m高程处,靠营地水域偏上游侧。净水厂地埋式清水池出水口926.95m与营地垂直高差在16.20m~20.00m,可以保证自流供水时最高卫生设备处能提供至少1.4kg/cm2的水压力而满足合同要求。

1)营地用水或供水规模。GD-3营地水厂供水规模按一、二期规划人口数200人(一期150人,二期50人)及场地总占地面积17.82m2设计。最高日供水量(即水厂设计供水规模)为各项用水量之和;平均日供水量等于最高日供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年供水总量为平均日供水量的年值;水源取水量按年供水总量与水厂年平均自用水总量之和并考虑输水管线漏失水量;游泳池总水量240m3,初次充水或全部换水充水的时间为48h,每天补充水量占游泳池水容积的15%,为36m3。经计算,GD-3营地水厂供水规模(含二期)为160m3/d,人均综合用水量为300L/(人?d),平均日供水量为106.67m3/d,年供水总量为3.89万m3,水源点年取水总量为7.39万m3。

2)水源水质分析。营地净水厂原水取自营地所在水域Genale河,Genale河水送当地检测中心检测,2次显示指标合格。从工程建设所在地附近有矿产资源来看,我们还是取回国作了化验,结果显示部分金属超标。原水的水质检测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净水工艺或设备的选择。按照EPC合同规定,经过净化设备处理后的出水水质要求达到《Drinking Water》(ES261:2001)埃塞饮用水标准。

3)水处理工艺的选择。由于水厂规模小,水处理工艺采用全套净水设备,主要有旋流除砂器、一体化净水器、锰砂过滤器、清水池。由于业主代表在设计联络会上提出清水池需要储存3天非常规用水量,但按照国内规范清水池只能储存48h用水,为了保证用水水质和二期游泳池用水,设计采用了2个清水池并联运行方式,满足了国际工程的特殊性和技术性兼顾的问题。

4)污水处理设计。埃塞虽然是非洲国家,但对污水的排放却有严格的技术和法律规定。营地生活污水和废水主要来自卫生间和厨房,污水和废水合流后,经过埋设于营地室外的排水支管和干管,有组织地排入布置在场区外的化粪池,并进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净化处理,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埃塞俄比亚最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后排入Genale河。污水处理构筑物尽量远离业主营地且设在避风处。因营地所在区域Genale河边,为原水取水点和污水排放口,遵循上游取水,下游排放的原则。

2.2.3 电气设计

GD-3业主营地电气设计包括15/0.4kV变、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弱电(电视、电话、网络)系统、防雷及接地系统。

1)供配电设计。埃塞虽然是非洲国家,但,居民生活能源主要靠电能,所以,变压器和柴油发电机容量的选择,需经过严格的负荷分析和计算,经计算的营地额定有功功率∑Pe=1272.90kW(含二期预留),永久电源取自GD-3电厂15kV高压开关柜,在营地配电房经变压器变压为0.40kV后,进入低压配电柜(设功率因数补偿装置),然后以放射和树干相结合的方式向用户供电。需用系数取0.5~1.0,同时系数取0.65后计算,营地变压器选用800kVA干式变压器。干线、进户线选用YJV22电缆直埋至配电箱和用户。电站施工期,由于没有永久电源,设计采用自备300kW(0.4kV)柴油发电机供先期投入使用的户型用电。

2)接地和保护。当地天气条件为雷电多发气候,为防止用电知识缺乏,乱搭乱用电现场对生命造成危害,设计在用户端电源进线处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SPD)。照明、插座、空调、热水器由不同的支路供电。插座和热水器回路设漏电保护。防雷接地采用金属屋面作接闪器,利用建筑物构造柱主筋作雷电引下线,在基础内用扁钢形成环形闭合接地体,与引下线焊接,形成电气通路。进出金属管道、室外路灯金属杆、配电箱、电气设备、钢窗均与之焊接,形成共用接地网。

3)电话电视网络。营地电视采用一套电视卫星接收系统,电视信号通过多级放大,分配至用户终端。电话、网络采用VAST系统,内设128门程控交换机,弱电系统前端设备置于弱电机房,接口配置严格按EPC合同条款执行,不超配多配。

3 遇到的主要问题分析和处理措施

GD-3业主营地包络了国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下的设计分包、非主体工程多项概念下的设计,所以在项目设计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常规设计未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在这里提出来与大家一起分析。

1)标准不一致。GD-3工程业主是埃塞电力公司,实施之前的项目都是根据与欧美标准相当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GD-3项目也如此。虽然GD-3工程EPC合同中允许按照声称与欧美标准相等的中国标准实施本项目,但要求“在将任一标准用于工程设计或施工前,需要将拟用的标准提交业主审查(和批准)”。实际上,我国的GB系列规范并未在国际上被推广和应用,加之,审查营地设计的业主代表并不是批复主体工程的公司,而是业主直接委托当地设计院专业总工,他执行的是埃塞规范。这样就造成了既没有按欧美规范,又没有按中国规范审批施工图,双方因为规范引用不同,技术标准理解不一致,造成图审过程中多次反复,影响出图进度。比较典型的如地面做法中业主代表批复意见要求在120厚混凝土板内配钢筋网。

对于以上现象,从施工图设计开始之前就需要尽可能杜绝类似如“按GBxx规范,应xx”、“参照xx图集”之类文字说明,直接用图示表达,尽管这项工作会产生较大的出图量,却可以主动规避因为规范的适应性产生设计文件难以通过审查的情况发生。另外,通过主动与业主代表沟通,将中国规范翻译并解释给对方,让其接受,也是一种有效方法。

2)施工过程中沟通困难。GD-3是水电站EPC项目,也是总承包施工强项,其业主营地施工分包给了中方某一建筑公司,设计分包商与施工分包商没有沟通渠道,使得施工现场反馈回来的信息不准确,加之时差问题,给设计带来压力。杜绝类似现象的出现,最有效的措施是主动多用设计联系单和发文方式从技术支持的角度提醒总承包商。

3)埃塞属没有石油、没有煤炭、没有黄金或其它矿产资源的东非穷国,这个国家的工业基础很薄弱,配套能力差,工业用品、建筑装饰材料和日常生活用品大部分靠进口,并需要通过距离首都亚的斯最近的港口吉布提港转运,作为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屋建筑设计,较多地受到了供货周期、配套设施不全、可选材料局限、水暖设备依靠进口,电子元器件等整个产业无配套能力等的影响,使得,即便施工图设计开始前期做过考察,也无法避免随时可能产生的材料短缺而产生的变更,总承包商如果不能提前根据设计文件做好各项物料、设备的组织采购、调度工作,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工期延误而殃及设计,如,设计施工图阶段调研的塑钢窗,施工阶段就没有了货源。作为设计分包商,即便在市场调查充分的情况下,也需要谨慎标注材料规格和类型,可以多用参数,提前提醒总承包方注意材料供货渠道和周期。

4)埃塞每年有一半时间是雨季,某些单元工程根本无法施工,加之当地工人的生产效率低,业主的配合与协调能力有限,通讯落后,文件批复较慢等等,都会影响工期,总承包商为了减轻责任,会将一些滞后原因归结到设计分包,经验证明,任何口头承诺和意见,都必须用文字做好记录备查。

5)注意设计细节。如门窗带防蚊纱窗;木门框接触地面部分埋入混凝土里防白蚁;选用铠装电缆直埋,也需要穿保护管,以防白蚁分泌的液体,侵蚀绝缘层皮等等。总之,当地的自然环境会产生当地的建筑习惯做法,我们有必要遵守。

4 结语

篇(9)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建筑领域中,合同管理是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的内容成为开展建筑活动的主要依据,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消除各种风险,在企业决策和市场环境相结合的同时,经营风险要降到最低,合同管理是关键。

一、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以及他的衍生管理总承包经营模式已经完全占据现今建筑市场,以其业主倾向、资源配置、综合效益和发展趋势等诸多优势,逐渐成为工程发包的主流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成本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融合于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要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必须对整个项目、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项目的所有工程活动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中,没有合同意识,则工程项目整体目标不明;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难以有高效率,并使效益丧失殆尽。没有有效的合同管理,则不可能有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当然就不可能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加强合同管理使争取企业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今,以及投资结构的多元化,使得即使是施工工艺复杂的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合同利润也微乎其微,而合同风险却增大了,合同条件日趋苛刻。不正确认识这些客观条件的变化,放松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就很难取得工程盈利,甚至造成工程亏损。

二、目前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小结

1、合同公正性欠缺,权益过多的倾向于发包单位

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和发包控制价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承包控制价缺乏市场评估和论证。承包商以争取中标为目标,降低了自我保护意识和索赔意识,导致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商多发违约和亏损。另,签订合同的同时在工程价款和工程量等细节方面的约定比较模糊,也造成工程结算中这两方面的争议大,结算价款迟迟不能定论。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建筑总承包企业,在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中,组建和总结一些实际的管理方案和队伍建设,但是真正的管理中还是有些方面比较薄弱或者是管理中的力度不强,着重注意和业主以及关系的发展,牺牲了企业的部分利益和职工利益。而且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始终未能形成一整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及操作流程,对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解除及合同管理的监督考核全过程未能实现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分包管理经验相当薄弱。

3、缺乏专业性的合同管理人才

合同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涉及内容面广、专业性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目前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合同管理人员往往身兼数职,而且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意识淡薄和学习能力差,导致合同管理仅是一个管理职责行为,很难提高到一个较高的综合水平。

施工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在岗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处理过程又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对施工企业的信誉打击很大。人才建设和培养,对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起着重要作用。

三、高层建筑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管理

1、加强合同谈判技巧和能力

合同谈判的过程就是具体内容达成一致的过程。作为施工企业目的在争取中标和合理价格的同时,也争取改善合同条款有利于我们实现合同履约的成功。通过仔细分析招标文件,资料收集,分析高层建筑施工具体人材机状况以及发包方是否具备诚信等。谈判中,因为各方的利益不同,在相关条款的较量时,会产生较大分歧,施工单位作为利益集中的一方,掌握会议进程和引导会谈多方进入具有共识的议题。这个需要施工谈判代表能有效的控制会议形成一个缓和气氛,又能缩小多方差距,推进谈判进程。同时,会议谈判人还要注意懂得分配谈判时间,不用过多拘泥于细节性问题。这样可以缩短谈判时间,降低交易的成本,有时为了缓解压力,采取像自助式饭桌谈判的方式,也不失为一个事半功倍的选择。

2、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总、分包合同管理体系

工程自中标到竣工完成,这个阶段是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内容集中的时间段,能否有效的建立一个好的合同管理制度,选定好的负责的管理人员,对项目能顺利履约影响深远,还可以实现企业的价值目标。

总承包合同管理包括内容繁多,主要在于选定合适的分包施工单位和业主方主合同的控制和索赔两方面的工作,分包合同管理主控措施包含合同评审和合同交底两个大的程序。

分包合同管理从项目管理角度来讲,合同管理是典型的两个层级需要分工清楚的一项工作,因主合同的订立是施工企业层次面签订的,前期风险和成本盈亏测算基本确定。而到了合同的履行阶段,具体的施工现场负责合同管理的是项目经理部,经理部的主要权限是负责对分包管理的合同成本控制和风险分担,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充分利用设计变更、工艺改变并结合市场成本变化,为项目部争取适当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和项目部两者的权限、界面一定要有清楚的界定。合同管理体系要进行动态控制,及时调整,不断完善。

3、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在高层、超高层房屋建筑工程这样工艺复杂、管理层面多变的项目体系中,合同管理者不但要有比较扎实的施工经验,更要有较强的协调管理能力。 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和交流,结合法律专业或经济管理专业的学习,同时必须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其责、权、利,建立相应的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通过以上途径,全面提升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水平、法制水平、协调管理和业务能力。

四、不同阶段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过程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 合同评审、合同订立、合同实施计划、合同实施控制、合同综合评价、有关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

1、合同评审

合同评审是合同决策的重要基础,合同评审应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主要是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进行审查、认定和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内容和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一定要清楚该项目的手续是否齐全。

2)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完备性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可以通过现场考查、对发包人提出咨询、要求发包人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加以澄清等。

3)合同双方责任、权益和项目范围认定。

4)与产品或过程有关要求的评审。

5)合同风险评估。综合以上内容,最终要做出一个决定: 是否参加投标。

2、合同订立

签订合同须特别注意的几点:

1) 工程名称,有时甲方会变更工程名称,但是合同中的工程名称一定要与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上工程名称保持一致;

2) 承包范围,如为清单招标工程,承包范围应为“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中包括的全部工程施工总承包”,而不是“施工图纸范围内包括的全部工程”;

3) 开工日期,由于合同签订时,施工现场往往不具备开工条件,因此要注明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为“计划开工日期,准确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4) 保修金的支付时间,一般建设单位都要扣留3%的保修金,待一定期限后再支付。但我们要特别注意,有保修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有保修金,尤其是 2008 年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更不能把保修期与保修金完全对等起来,等保修期满后再支付保修金;

5) 分包配合费,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如发包人有分包项目,总承包人计取配合费的费率,以免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分包时,总承包人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3、合同实施计划

合同实施计划包括合同实施总体安排、分包策划以及合同实施保证体系的建立等内容。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应与其他管理体系协调一致,须建立合同文件沟通方式、编码系统和文档系统。承包人应对其同时承接的合同做总体协调安排。承包人所签订的各分包合同及自行完成工作责任的分配,应能涵盖主合同的总体责任,在价格、进度、组织等方面符合主合同的要求。

4、合同实施控制

计划与实际执行总是会有一些偏差的,而控制的任务就是要不断的纠正这种偏差、减少偏差。包括合同交底、合同跟踪与诊断、合同变更管理和索赔管理工作。在合同实施前,合同谈判人员应进行合同交底。合同交底应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实施的主要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合同实施计划和合同实施责任分配等内容。管理层应监督项目经理部的合同执行行为,并协调各分包人的合同实施工作。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不管是质量方面还是安全方面,所以项目经理部要加强对分包合同的管理。

总结

总之,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管理从工程投标、发标开始直至质保期满收到最后的质量保证金为止,贯穿于整个工程。它既是项目实施的有力保证,又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必须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参考文献

[1] 宋春岩,付向庆.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篇(10)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目前,国内虽然较多使用了EPC项目管理的办法,但是在合同管理这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严重影响了项目的运行,因此,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及风险的概况

1、EPC项目合同的概况

由于EPC项目是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EPC合同是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的简称。这种合同格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结构、工艺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

2、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的风险管理

在项目管理当中,风险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EPC项目。EPC指业主选择一家总承包商或者总承包联营体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施工以及试运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的总承包任务。由于这类项目建设规模大、系统繁杂、涉及的专业技术面广,导致EPC项目的合同风险更为重要。

合同风险包括合同条款风险和合同管理风险。合同条款应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每一条款都应仔细斟酌,避免出现不平合同类型选择不当。合同管理是承包商获利的关键手段,不善于管理合同的承包商是绝对不可能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的。

三、EPC总承包合同的特点

EPC总承包合同模式下,业主仅对工程进行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总承包商则需组织工程实施,并进行全过程控制。通常情况下,EPC总承包合同的合同模式采取固定总价的合同模式(除非合同范围发生变化或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否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因此,EPC合同模式下,从项目业主的角度来说,经济风险和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的风险都转嫁给了总承包商。工程总承包商在经济和工期方面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同时承包商也拥有更多获利的机会。对于原以工程设计为主业的EPC总承包商来说,承担EPC合同模式下工程项目是对自身管理水平的一项挑战,充满了高风险,同时也带来获得高收益的机遇。如果1个EPC总承包商善于控制和处理这些风险,就能最大限度地将投标报价中的风险费转化为利润。

对业主来说,绝大多数的项目业主投资某一项目是为了获得经济效益,其投资该项目的一个固定投资金额和项目开始投产的确定时间,只要在预计的投资金额和投产时间的范围内,就可盈利。因此,项目业主愿意在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中采用EPC模式,将项目的风险大部分转嫁给承包商。特别是那些缺乏工程建设的专门技术力量方面,难以对建设项目实施具体的组织管理的业主,EPC合同模式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四、合同管理内容

1、合同履行管理

合同履行管理指的是总承包项目部在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包括:合同主要内容整理、承发包范围及责任划分管理、合同工期管理、合同费用管理等工作。

合同签订后,双方负责执行合同的项目人员需要全面熟悉合同要求。从全员参与管理合同的角度,要求项目部所有人员熟悉合同,并掌握合同中自身岗位所负责的工作。项目部根据合同的约定建立了合同管理流程,并将合同目标分解,分阶段、分项目落实。项目部整理合同的重点如下:

(一)分析、统计合同工作范围,包括合同双方从合同生效到终止的责任划分及其对应工作内容。将范围内的工作汇总成清单,明确界限划分,便于过程中管理。

(二)分析、理解工期要求。将所有工期要求汇总成清单,然后分解到每个单位工程,建立工程进度控制计划。

(三)熟悉合同工作目标及检验标准,包括质量优良率等质量控制目标、消防设施器材完好率等安全控制目标。

(四)统计、汇总合同中所有的罚则条款。

(五)合同金额、结算规则、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

由合同管理人员将上述收集的主要合同条件进行汇总,并填入统一格式的表格内,如内容较多,可以附件的形式附在主表后面。每份合同都建立了一份上述主要条件台账,由合同管理人员保管,用作项目计划制订和结果检查的依据,便于查阅和过程管理。

2、合同承发包范围、责任划分管理

由于合同内容不一定详尽,合同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双方对具体范围理解的分歧,需要双方进一步明确。可以说合同范围管理及责任划分贯穿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对最终合同结算额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有重要影响,必须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一)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属于固定总价合同,合同额对应着固定的工作内容,即总承包范围,所以总承包合同的工作范围必须明确,并应附有分项价格表。项目实施前,项目部与业主代表沟通明确合同范围,有助于双方正确理解合同约定。由于初步设计的详尽程度不高,所以部分外部接口位置可能分界不明确,为此在施工图设计时与业主依据合同责任划分原则对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并以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经常提出增加一些工作,项目部依据明确的总承包范围立即确定变更的工作量,并以书面形式由双方进行了确认。对于业主提出的工作量增加应反应迅速,及时与业主沟通达成书面一致。增加的工作量完成后,立即以书面方式报业主,形成业主验收意见。对于大的范围变更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如某自备电厂的输煤总承包补充协议、化水系统变更协议。

3、合同违约索赔管理

工程建设过程较长、较复杂,容易产生违约现象,所以违约索赔及争议处理是合同管理中处理最多的工作。

(一)违约定义依据

一方是否违约是依据合同对该方的工作要求定义的,所以项目部应首先组织研究、理解合同中对双方的要求。

(二)违约证据收集

在发生违约事件时,应立即收集所有相关证据,尤其是书面证据。根据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第十条的规定,违约证据应遵循/优先提供原件或者物证的原则。应尽量为书面、图片等直观形式的证据,应保存好原件,并应尽量保证是有监理等第三方予以见证违约事实的资料,如签审意见,提高违约证据的有效性。总承包项目部在与业主的联系文件中加入了监理审核栏,通过监理见证事实。

总承包单位面对的违约事件较多,应注意全面收集证据。收集完后应分析证据的有效性,对证据进行分类,对重要的证据应加强保管,尽量采用存档的形式保管,有利于保证索赔和反索赔工作的效果。违约证据应全面反映违约行为,包括违约的时间、数量、费用等,提高违约证据的有效性。

五、合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

工程总承包商合同管理的复杂性,要求为保证合同管理效果的各种制度是严密的,涉及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岗位,需要项目部各部门的通力合作、综合协调才能顺利的完成合同目标。进行合同风险因素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组织部门有针对性的进行合同交底,对分析出的风险按管理部门进行交底,明确各部门管理重点,督促部门指导现场进行风险控制;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以合同条件为依据,按照合同要求办事,按合同要求完善管理手续,避免与合同冲突的事件发生。

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按期组织合同执行情况对接会,各部门对照合同检查执行情况,对产生的偏差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纠正措施,防止有大的偏差。

六、结束语

在今后EPC总承包条件下进行合同管理的时候,一定要强化管理的方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避免因为合同管理不当而出现问题。

篇(11)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 ·弱电施工合同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防水工程施工合同 ·爆破施工合同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 ·绿化施工合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 ·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