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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汇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2-12-11 08:10:39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人民调解汇报材料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人民调解汇报材料

篇(1)

3月初,我镇及时成立了镇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领导组织,由镇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办事处书记为成员,并数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3月15日,城关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文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出台了《城关镇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实施方案》,明确了此次会战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方法步骤及相关要求,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各村、各社区对照落实。

3月26日,镇政府专门召开了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友动员大会,镇直各单位负责人、镇包点干部、办事处干部、村、社区书记、调解主任等共100余人参加了会议。副镇长兼司法所长薛立在会上宣读了镇工作方案,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党委副书记宫保运对工作落实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并就活动开展进行了充分动员。

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为使我镇广大群众全面了解、知晓、参与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城关司法所专门制作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彩色宣传页共份,发放到各村、社区广为张贴、散发。镇属23个村、社区全部悬挂了宣传横幅。同时,镇政府、村、社区还分别采取专栏、壁字、广播、标语、会议、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了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的目标、任务、措施、意义及《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等,在为期百天的会战活动中,全镇共悬挂横幅40条,出宣传栏48期,书写壁字115处,张贴标语500余张,广播宣传300余次,出动宣传车26次,上报动态信息12条,在全镇上下营造了人民调解百日会战的浓厚氛围。

三、健全网络,提升人员素质

为进一步健全我镇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人民调解联合会建设,我镇于4月份对全镇各村、社区调委会进行重新调整,吸收充实了一批文化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人员到调委会担任主任。在镇派员进行认真考核后,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使我镇基层调解工作力量得到明显加强。

为全面提升基层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城关司法所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于4月份、5月份先后2次召开基层调解人员培训会议,在培训会上,城关司法所工作人员先后组织学习了《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城关镇人民调解百日会战实施方案》及有关基层调解工作知识,城关司法所编印了专门的培训材料发放给基层调解人员对照学习和操作。通过集中培训,基层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得以进一步提高。为促进基层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对照统一标准,我镇制订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创建标准,将各类标准量化细化,发放到基层各调委会对照落实。通过百日会战期间的工作,我镇23个基层调委会软硬件建设进一步规范,全部达到“六统一”标准。

四、深入排查,化解各类矛盾

为使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了得真正实效,我镇采取每周一排查暨零报告的方式,要求各村、社区每周周五将当周基层矛盾纠纷排查结果报送城关司法所,在排查中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深入细致、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明确调处责任人及镇包案领导,登记在案,依法限时调处。在具体调处当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相关卷宗材料,并积极运用推广本所归纳总结的“早介入、晚撤出”、“热制止、冷处理”、“先背靠背、后面对面”等成功经验,较好地调处了太中东门拆迁纠纷、东北人饭店伤害纠纷、雷石ktv伤害纠纷等重大疑难纠纷,在百日会战期间,全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43起,调处43起,调处率100%。调处成功41起,成功率95.3%,出现了诸多鲜明事例,通过每一个矛盾纠纷的具体调处和化解,为我镇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强化技能,完成网上竞赛

在百日会战第三阶段,城关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及部分基层调解主任,积极参加了县司法局组织的网上竞赛活动,参赛人员对相关业务知识进行了认真学习,并组织了多次集中讨论和培训,全面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知识,积极演练计算机操作技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程序知识,在5月底全省组织的网上竞赛活动中,我所全体工作人员和基层调解主任代表全部通过网上测试,并取提了优异成绩,自身的调解业务素质和微机操作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六、保障经费,健全长效机制

篇(2)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市第七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通过百人企业建立调解组织,形成人民调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格局,确保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筑牢社会治安管理的第一道防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平安慈城、和谐慈城”做出积极的努力。

二、工作目标

百人企业建立调解组织,是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处、预防、法制宣传“三大功能”,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不断扩大调解覆盖面,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百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做到“五有”,即有工作机构、有调解人员、有工作场所、有工作制度、有运作机制,为全区三年完成百人企业普遍建立调解组织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工作内容和主要职能

(一)职能设置。

百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与综治或劳动争议调解合署办公,主要职能是在镇调解中心的指导下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二)队伍建设

调解委员会设一名主任,成员根据实际需要设3至5名。主任每年参加由区组织的培训,其他成员由镇培训。

(三)规范化建设

重点是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有一间并挂牌子和统一的专用印章。

(四)工作流程。

调委会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自行调处;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涉及到综治成员单位或街道其他职能部门,交给相关单位调处;对跨行业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与相关单位联合调处。并根据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建立档案进行存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提讼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四、实施步骤(具体日期安排附后)

(一)调查摸底阶段(20__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认座谈和走访和填表的形式,了解百上以上的企业的综治、工会,,调解工作现状,征求意见,提出思路。

(二)组织实施阶段(20__年4月1日至4月30日)。以综治进民企为依托,进行粗放形和规范形的组建。

(三)总结验收阶段(20__年5月1日至5月15日)。5月5日之前进行自查,6日至10日拾遗补缺,不断完善,并整理有关经验总结材料,上报区司法局;10日后,迎接区局的检查和现场会的召开。

五、组织领导

要加强综治、司法、劳动、工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积极发挥相互间的职能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要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调解中心领导小组汇报情况,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调解中心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为确保百人以上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试点工作顺利进行,镇成立百人以上企业建人民调解组织领导小组:

组 长:__

篇(3)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现乡(镇)60%、村(社区)90%“无民转刑、无非正常死亡、无群众性械斗、无集体上访”,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6%以上的目标,并以专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自身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各项工作成效。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等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自做好本辖区或本单位、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和隐患的排查,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排查工作格局。各司法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坚持月排查的基础上,要根据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在重要节点、敏感时段,针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排查。尤其针对在推进改革过程中,为进一步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动生态示范区发展等改革任务可能出现矛盾纠纷的领域深入开展排查,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防、早稳控”。

(二)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对于邻里、婚姻家庭、人身伤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要坚持及时就地化解。对于各类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相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就地及时化解。对涉及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治安案件民事损害赔偿、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物价消费、旅游等特殊行业和专门领域的纠纷,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部门以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及时化解。对于有可能激化或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要高度警惕,及时报告,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作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形成现实危害。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配合力度。省司法厅与电视台综合频道联合创办电视调解栏目《调解有一套》于去年开播以来,收到良好的社会反响,栏目于去年12月底进行了扩版,播放期数增多,拍摄工作量增加,且通过热线主动申请调解的案件量在逐渐增加。各所要按照市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调解有1套>栏目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及时向栏目组报送适合拍摄的的矛盾纠纷线索的同时,积极组织当地公信力强、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介入纠纷调解,做好配合拍摄工作,让电视调解栏目既成为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的平台,更成为服务广大群众纠纷调解诉求的一个渠道。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自身建设。一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按照省两办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3〕21号)和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对于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村居调委会换届,通过自查自纠、整顿、整改,达到组织、人员、报酬、场所、制度落实,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五落实、六统一”的工作规范要求。二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采取培训班、经验交流会及组织人民调解员到法庭旁听民事案件庭审等形式,抓好调解主任、调解员、首席调解员的培训。不断丰富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更好地掌握调解技能,增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工作水平、调解能力。

(五)进一步深化三大调解衔接机制。一要继续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在健全卫生、交警、消协、国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住建等行业性调委会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教育、民政、经贸等部门加快成立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市“公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安派出所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人民调解室、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对接。二要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要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中基础功能,规范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三要推进人民调解与检察和解的衔接联动。加强与检察院的联系配合,共同探索检察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引入人民调解机制,依照人民调解的原则和程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三、工作步骤

专项活动至12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司法所要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层层动员,增强开展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1月)

每月定期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患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及时化解。对关系复杂、诉求多元、涉及部门多的疑难复杂纠纷,以及可能引发、越级上访等矛盾纠纷,要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主动热情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要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中旬)

各司法所、行业调委会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总结、边提高,总结本乡镇、本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验做法,并形成制度,常抓不懈。同时,要注意发现和树立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总结、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工作要求

篇(4)

(一)、调解经费落实情况: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共计392400元。

(二)、创新考核机制:

对人民调解实行“一事一案、一卷六表”以案定补考核,一是简易在2009年5元的基础上增加到每件定补10元,二是对疑难纠纷每件定补50元,三是对热点纠纷每件定补100元,四是对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200元,特别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300元。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并把考核经费直接兑现到调解人员手中,同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考核情况在全县范围进行通报。年终对优秀工作人员及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三)调解队伍组织建设情况:

遵循“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品德好、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熟悉当地情况和群众公认的1582名优秀党员和年轻干部推荐为人民调解员,建立健全了县乡村组人民调解组织,壮大了人民调解工作队伍。目前,全县8个乡镇109个村(居)民委员会791个村民小组均设立了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村民调解小组,并在县焦化厂等企业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做到“四有”,即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签、有桌椅,保障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创新体制机制,千方百计解决工作激情、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信心问题。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集中统一排查、信息联络反馈、领导定期接待接访、社会重大热点难点问题联合调处、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和责任追究落实六个方面的人民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的基础上,把落实人民调解员报酬与调处解决矛盾纠纷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行“以案定补”调处工作机制,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高效开展。社会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妥善处置和化解,创造了*人民调解有史以来调解案件最多、调处成功率最高的历史,最大限度保障和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升,人民调解基本达到了为县委政府分忧、为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的。

(四)规范操作程序,千方百计解决创新调解方法和提升调解水平的问题。首先强化业务培训,提升工作能力。按照“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组织一批基层调解主任到上级进行专业培训和辅导。同时,由司法局牵头,以乡(镇)为单位,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分批组织调解人员对人民调解工作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程序、技巧和调解格式文书制作等进行现场授课,面对面辅导讲解,提高了基层调解人员的法律法规应用水平,为调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打下坚实基础。组织科室负责人及全体工作人员到局上进行培训10期,受训人员320人次。再次对村(居)调委会调解主任、调解委员采取集中到乡(镇)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21期;受训人员885人次;对村(居)、调解小组采取以会代训、调解培训、司法所工作人员下乡培训;据不完全统计,受训人员2100余人次。例2009年5月5日至5月10日,县司法局、财政局、纪工委、司法所组成工作队一行8人分别到各乡镇及村委会召开培训会,共培训9期,受训人员150人次,在培训中具体做好5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组织村级调解员及全体司法干警学习各级关于矛盾纠纷排查相关文件,二是县局分管领导从5个内容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并提出要求,三是县第一纪工委徐书记就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四是结合各村各寨的地方特点,编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二十四孝图”、“普法四季歌”、“人民调解温馨提示语”以及民间群众自编自创的宣传社会稳定和谐的戏曲小品印发给大家。在人民调解室显眼的位置绘制邻里和睦、家庭和谐、尊老爱幼、以和为贵等宣传图画,在乡(镇)农村人口密集场所组建法制宣传文艺队,利用农闲、节庆和大型活动广泛开展贴近农村、贴近生活、通俗易懂寓教于乐的法制文艺宣传活动,使群众在陶冶情操的同时,自觉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五是播放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制作的《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其次是明确各级职责,严格调解程序。始终遵循“矛盾不上交、责任不推卸”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特点,节约当事人经济开支,立足一般纠纷基层一线解决,复杂疑难纠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重大热点难点问题逐级上报联合调处解决,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复杂纠纷不出乡、热点难点问题不出县。2009年以来县乡两级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内矛盾纠纷6*8件(其中婚姻家庭1155件,赔偿860件,房屋宅基1115地件,邻里1*6件,生产经营446件,债务345件,其它947件,调处成功5933件,调解成功率97.7%)。防止民间纠纷引发刑事案件23件251人次,防止群众性械斗37件1986人次,防止群众上访42件410人次,防止民间纠纷引发自杀42件42人次。在调解工作中,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33万元。再次是规范文书格式,注重痕迹管理。本着对群众负责、对历史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卷宗规范化、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全面收集人民调解工作中产生的各种材料,规范制作卷宗,建立台帐,实行一案一卷管理。

(五)强化信息搜集,千方百计解决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问题。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及时搜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实行领导联挂乡(镇),乡(镇)领导和基层司法所、派出所等维稳单位联村,随时随地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按月进行上报分析,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防和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六)狠抓协调配合,千方百计解决协同作战、增强合力、提高效率的问题。一是全力整合调解资源。司法、公安、法院、土地、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与各乡(镇)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开展了人民调解进法院、进公安、进土地、进林业、进企业活动,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资源,多家互联共通,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属性,共同协作解决处理涉及山林、土地、资源争执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坚持县级领导联系调处矛盾纠纷。对于问题复杂、调解难度大或涉及部门多的矛盾纠纷,由县级领导牵头联系,协调部门联动调处,最大限度地做到了小矛盾不出村、大问题不出乡,复杂疑难问题不出县。三是认真抓好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将人民调解协议履行与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有机结合,对于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明了的调解协议,在立案前和时依法依理说法疏导,教育引导,讲清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导督促双方自觉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使许多民事案件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联合互动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时处理。今年以来,通过诉前引导,31件矛盾纠纷以人民调解方式结案;121件纠纷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79名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在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会等群团组织和各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对老年人赡养就医、未成年人抚养就学、侵害残疾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五是认真抓好法律咨询服务和来信来访答复办理。在全县8个乡镇司法所开通“148”法律服务咨询电话,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和答复办理群众的来信来访。

(七)工作效果

一是调解组织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充分调动。二是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三是注入了维护社会稳定新的活力。四是推进了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开展。五是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司法所工作情况:

(一)对年初与司法所签定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通过查痕迹、阅卷宗、看档案、听汇报、瞧试点等多种形式检查考核,以文件的形式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进行通报,按照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对口督促整改落实。

(二)开展司法所长业务培训交流活动,一是开展“一事一案、一卷六表”的制作规范人民调解卷宗交流,把各乡镇制作的卷宗统一到局上相互进行交流,抓两头促中间,交流过程中,把比较规范的乡镇存留在中心调解室作交流。二是抓综合亮点工作交流,谁的亮点多、特色新,就定其为先进典型的交流点。通过交流对前名者到年终进行表彰奖励。

(三)抓好业务培训与村委会主任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落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把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纳入司法所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抓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考核:

2009年司法所规范化搬迁工作前部完成。内部管理上做好九个方面的完善工作:一是每个司法所统一设立六个办公室:所长室、办公室、会议室(含法律服务室)、值班室(接待室)、档案室、调处室。二是门口统一挂牌子:即*县司法局*司法所;三是统一使用四枚公章:*县*司法所;*县*乡(镇)人民调解委员;*县*乡(镇)法律服务所;*县*乡(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四是调解室统一悬挂司法部监制的微章。五是统一建立规范化建设事项及每日轮流值班制度,并把值班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号码做成牌子挂在大门的附近。六是各所统一为十三本台帐。七是文件及相关材料每年都要分类装订成档案资料保存。八是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并由各司法所统一审核管理各村人民调解。九是按上级要求在司法所办公楼悬挂司法行政微章。

三、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立足为民服务的宗旨,做细做实基层法律服务文章。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执业道德,纪律作风建设,法律法规和理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的基础上,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工程建设、工业化发展、城市建设和企业改制以及群众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务领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2009年以来:担任法律顾问98家,民事诉讼2*件,非诉讼事务12件,调解民间纠纷212件,办理见证83件,代书312份,解答法律咨询4257人次。

四、接边联防联调工作:

接边联防联调工作总共排查213件,调处213件,其中跨州市之间21件(赔偿6件、土地13件、生产经营1件、家庭1件),跨县之间10件(财产赔偿5件、婚姻2件、土地3件),本县乡与乡之间41件(土地14件、赔偿8件,期它19件),村与村之间141件(赔偿14件、婚姻家庭纠纷16件、土地山林81件、其它30件。

五、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在通信、交通、办公等费用上没有经济来源。

(二)调解室整体发展不平衡,建议把基层调解室规范化建设纳入财政预算,有专门的建设经费,保证每个村都有独立调解室,使人民调解工作能够正常运转。

(三)各级调解组织培训工作势在必行,没有必要的专款培训经费。

(四)基层司法所行政人员编制不足,缺乏办公用费,司法所建设下差经费缺口大。

六、今后的主要工作计划:

(一)抓创“四无”工作,把创“四无”防激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

(二)抓好调解人员的再次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三)抓接边地区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四)抓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始终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抓预防重调处,排解清除各种社会不稳定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五)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工作,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六)抓内部管理落实和痕迹管理。

(七)抓队伍执业道德,纪律作风建设,法律法规和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的基础上,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工程建设、工业化发展、城市建设和企业改制以及群众的所需所求,拓展延伸法律服务领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篇(5)

一、法制宣传工作

一是制定各类普法文件。

先后印发关于调整区普法讲师团及下发《区普法讲师团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区“法制宣传村村行暨第八个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区普法讲师团“送法下乡”活动的通知、关于召开“六五”普法中期考核验收动员会议的通知、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国”法制宣传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和制度。

二是广泛开展各类普法活动。

先后开展农民工返乡现场法律咨询会、3.15维权周、学习雷锋好榜样志愿者现场法律咨询会、送法到郑楼、送法制图书到洋北小学等一系列法制宣传会。

三是全面做好中期验收工作。

今年是“六五”普法中期验收之年,在年初就制定迎接验收的工作计划,并召开全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会议和“六五”普法中期验收工作动员会,布置任务,做好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制作“六五”普法宣传材料,同时精心选取龙河的乔庄、幸福街道的幸福社区、区实验小学、精科集团、工商分局等单位作为示范点,5月22日、6月6日区人大和市检查组先后到我区检查“六五”普法工作,我局从台账准备、示范点的选择、汇报材料的准备等几个方面进行积极准备,获得了区人大和市检查组的一致好评。

四是积极做好新闻信息工作。

3月底我局成立新闻信息写作小组,并积极与市局、区委区政府新闻中心对接,了解写作动态和写作要求,同时联系江南日报、法制报、法制网频道,争取更多采用我局新闻信息。

二、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防。

依托划分的排查网格,积极开展村居(社区)和基层单位每周、乡镇(街道)每半月、区每月的集中排查,加强重点地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及时上报排查发现的纠纷隐患,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全覆盖。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按照“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的要求,实行矛盾纠纷信息直报、快报及“零报

告”制度。遇到重大矛盾纠纷要直接、迅速上报至区司法局。若无纠纷信息情况,实行矛盾纠纷信息“零报告”每天下午4:30前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QQ群上报。

二是提高专职人民调解能力。

组织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及部分优秀村居调解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由司法局领导班子主讲人民调解的相关业务知识、调解技能及相关案例,并邀请了区人民法院同志讲解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为主的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人民调解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是加强专业调解队伍建设。

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局、经信局、总工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全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要求在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年初调整了区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上半年,全区排查和受理社会矛盾纠纷共991起,调处成功989起,成功率达99.8%。各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劳资、拆迁、交通事故及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共发生171件,占比17.3%;劳资纠纷共发生116件,占比11.7%;拆迁纠纷共发生107件,占比10.8%;交通事故纠纷共发生94件,占比9.5%。

三、社区矫正工作

一是密切协作,规范社区矫正衔接工作。

上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同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工作。做好审前调查、假释评估工作。通过审前调查、假释评估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上半年以来,共为法院、公安、检察院、监狱出具各类调查评估意见函133件,采信率达100%。

二是加强举措,规范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以“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为抓手,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认真做好监管,要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将电话汇报记录、思想汇报收集、集体劳动和学习的组织及走访等监管工作真刀实枪的落到实处,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同时实施平台监管,监控到点。推进监控现代化,以定位管理系统为依托,实现移动管控网络全覆盖,对重点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全员定位管理,严格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制度和双担保制度,加强重点人员的严密监控,目前全区共有167人被定位监管。

三是强化培训,提高矫正工作队伍素质。

首先是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开展月培训,以会代训社区矫正业务知识,不定期组织业务考试,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季度考核。其次是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绩效考评。对专职考工作者的工作实绩进行绩效考核,一月一考核,实行

积分制,工作实绩和薪酬直接挂钩,工作干的好积分就会高,积分越高工资越高,奖优惩劣。

目前,我区在矫社区服刑人员470人,其中缓刑366人,假释95人,督予监外执行8人,管制1人;上半年期满解矫110人,因疾病死亡2人,无脱漏管,无重新犯罪。

四、法律服务工作

一是以创建省级优秀司法所为动力,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

为巩固司法所软、硬件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2月26日在罗圩乡召开了全区规范化司法所现场会,会上介绍和观看了罗圩乡、陈集镇司法所建设。

二是以构建和谐村居为契机,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居活动。

建立“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截止5月底,乡镇(街道)、村(居)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率达100%;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全区共印发宣传材料12000份,为做好法律服务宣传,区局印发了法律服务便民联系卡发给司法所,在社区、村(居)发放;围绕区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城市更新和旧房改造,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以年检注册工作为契机,推动全区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再上台阶。

按年检注册工作要求,使全区15个法律服务所61名法律工作者顺利通过年检注册;举办法律工作者培训班,请区法院法官上法律知识讲座,受到了与会参训者的一致好评;同时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在全区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法治惠民活动,切实解决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法律问题,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是以“深化法治惠民活动”为抓手,以年检注册和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加强诚信教育,严格财务、业务。

今年以来,全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共担任法律顾问一家,诉讼事务434件,非诉讼事务513件,解答法律咨询2088人次,办理法律援助473件。

五、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法律援助进农村。

印制法律援助知识宣传手册,把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到农村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并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向农民赠送一本法律援助书籍、赠送一张法律援助程序卡和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援助的性质、对象、条件和程序,重点围绕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婚姻家庭等领域解答群众咨询。

二是法律援助进社区。

在社区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向社区的低保和特困户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为社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将

社区内所有低保户、特困户、老年人、残疾人等受援对象分类建立档案,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发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卡》,打造社区的“快速通道”。

三是法律援助进企业。

深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工地、企业,通过发放《法律援助便民卡》、《农民工维权手册》、《法律援助指南》等资料,张贴《劳动合同法》和法律援助宣传挂图,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合理诉求和保护自身权益。

四是法律援助进学校。

积极与学校协作,建立“中小学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职能作用,向学生及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20XX年上半年,我中心共受理各类案件267件,其中刑事辩护51件,民事216件,全部录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接待解答法律咨询600人次,代书5件。

六、队伍建设

一是深化政治理论建设。

党“十”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时期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我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按照党的“十“精神的要求,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学习教育,我局全体工作人员能够做到思想上始终保持清醒,政治上始终保持坚定,牢固树立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是强化队伍能力建设。

篇(6)

一是制定各类普法文件。先后印发关于调整区普法讲师团及下发《区普法讲师团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区“法制宣传村村行暨第八个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区普法讲师团“送法下乡”活动的通知、关于召开“六五”普法中期考核验收动员会议的通知、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国”法制宣传主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和制度。

二是广泛开展各类普法活动。先后开展农民工返乡现场法律咨询会、3.15维权周、学习雷锋好榜样志愿者现场法律咨询会、送法到郑楼、送法制图书到洋北小学等一系列法制宣传会。

三是全面做好中期验收工作。今年是“六五”普法中期验收之年,在年初就制定迎接验收的工作计划,并召开全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会议和“六五”普法中期验收工作动员会,布置任务,做好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制作“六五”普法宣传材料,同时精心选取龙河的乔庄、幸福街道的幸福社区、区实验小学、精科集团、工商分局等单位作为示范点,5月22日、6月6日区人大和市检查组先后到我区检查“六五”普法工作,我局从台账准备、示范点的选择、汇报材料的准备等几个方面进行积极准备,获得了区人大和市检查组的一致好评。

四是积极做好新闻信息工作。3月底我局成立新闻信息写作小组,并积极与市局、区委区政府新闻中心对接,了解写作动态和写作要求,同时联系江南日报、法制报、法制网频道,争取更多采用我局新闻信息。

二、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深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防。依托划分的排查网格,积极开展村居(社区)和基层单位每周、乡镇(街道)每半月、区每月的集中排查,加强重点地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及时上报排查发现的纠纷隐患,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全覆盖。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按照“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的要求,实行矛盾纠纷信息直报、快报及“零报告”制度。遇到重大矛盾纠纷要直接、迅速上报至区司法局。若无纠纷信息情况,实行矛盾纠纷信息“零报告”每天下午4:30前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QQ群上报。

二是提高专职人民调解能力。组织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及部分优秀村居调解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由司法局领导班子主讲人民调解的相关业务知识、调解技能及相关案例,并邀请了区人民法院同志讲解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为主的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人民调解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是加强专业调解队伍建设。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局、经信局、总工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全区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要求在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年初调整了区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完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上半年,全区排查和受理社会矛盾纠纷共991起,调处成功989起,成功率达99.8%。各类纠纷主要集中在劳资、拆迁、交通事故及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共发生171件,占比17.3%;劳资纠纷共发生116件,占比11.7%;拆迁纠纷共发生107件,占比10.8%;交通事故纠纷共发生94件,占比9.5%。

三、社区矫正工作

一是密切协作,规范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上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同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衔接工作。做好审前调查、假释评估工作。通过审前调查、假释评估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上半年以来,共为法院、公安、检察院、监狱出具各类调查评估意见函133件,采信率达100%。

二是加强举措,规范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今年以来,我们以“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为抓手,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认真做好监管,要求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将电话汇报记录、思想汇报收集、集体劳动和学习的组织及走访等监管工作真刀实枪的落到实处,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同时实施平台监管,监控到点。推进监控现代化,以定位管理系统为依托,实现移动管控网络全覆盖,对重点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进行全员定位管理,严格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制度和双担保制度,加强重点人员的严密监控,目前全区共有167人被定位监管。

三是强化培训,提高矫正工作队伍素质。首先是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开展月培训,以会代训社区矫正业务知识,不定期组织业务考试,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季度考核。其次是对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绩效考评。对专职考工作者的工作实绩进行绩效考核,一月一考核,实行积分制,工作实绩和薪酬直接挂钩,工作干的好积分就会高,积分越高工资越高,奖优惩劣。

目前,我区在矫社区服刑人员470人,其中缓刑366人,假释95人,督予监外执行8人,管制1人;上半年期满解矫110人,因疾病死亡2人,无脱漏管,无重新犯罪。

四、法律服务工作

一是以创建省级优秀司法所为动力,提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为巩固司法所软、硬件建设,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2月26日在罗圩乡召开了全区规范化司法所现场会,会上介绍和观看了罗圩乡、陈集镇司法所建设。

二是以构建和谐村居为契机,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居活动。建立“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截止5月底,乡镇(街道)、村(居)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率达100%;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全区共印发宣传材料12000份,为做好法律服务宣传,区局印发了法律服务便民联系卡发给司法所,在社区、村(居)发放;围绕区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城市更新和旧房改造,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以年检注册工作为契机,推动全区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再上台阶。按年检注册工作要求,使全区15个法律服务所61名法律工作者顺利通过年检注册;举办法律工作者培训班,请区法院法官上法律知识讲座,受到了与会参训者的一致好评;同时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在全区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法治惠民活动,切实解决基层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法律问题,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是以“深化法治惠民活动”为抓手,以年检注册和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加强诚信教育,严格财务、业务。今年以来,全区基层法律工作者共担任法律顾问一家,诉讼事务434件,非诉讼事务513件,解答法律咨询2088人次,办理法律援助473件。

五、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法律援助进农村。印制法律援助知识宣传手册,把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到农村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并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向农民赠送一本法律援助书籍、赠送一张法律援助程序卡和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援助的性质、对象、条件和程序,重点围绕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婚姻家庭等领域解答群众咨询。

二是法律援助进社区。在社区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向社区的低保和特困户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为社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将社区内所有低保户、特困户、老年人、残疾人等受援对象分类建立档案,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发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卡》,打造社区的“快速通道”。

三是法律援助进企业。深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工地、企业,通过发放《法律援助便民卡》、《农民工维权手册》、《法律援助指南》等资料,张贴《劳动合同法》和法律援助宣传挂图,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合理诉求和保护自身权益。

四是法律援助进学校。积极与学校协作,建立“中小学法律援助工作站”,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职能作用,向学生及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2014年上半年,我中心共受理各类案件267件,其中刑事辩护51件,民事216件,全部录入法律援助管理系统。接待解答法律咨询600人次,代书5件。

六、队伍建设

篇(7)

第二条在罗湖区行政区域范围的人民调解工作由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管理,同时接受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的指导。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司法所负责。

罗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各街道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调解、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原则。

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区法院或申请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培训、表彰、奖励经费由区司法局在年度预算业务经费中列支;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解决。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组织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司法所、街道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成立:

(一)社区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司法所备案;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同时向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住宅区、楼院、下属单位等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

第七条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街道、社区居委会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下列条件:

(一)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调解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制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牌、印章、调解室徽标;

(三)适当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经费;

(四)将调解人员、调解范围和原则、调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上墙公开;

(五)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人民调解员是经过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为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一)在本市生活、工作、居住的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

(二)未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处理和未被开除公职;

(三)身体健康、为人公正、品行良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妇女委员。

第九条人民调解员除由社区居委会成员或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居民区或企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或者企事业单位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街道司法所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第十条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并补选、补聘。对需要追究失职或违法乱纪责任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后,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员应持证(人民调解员证)调解。人民调解员证由人民调解员填写《罗湖区人民调解员证审核表》经所在街道司法所审核后报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街道司法所应建议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撤换,并收回人民调解员证。

落选的、被撤换的、不能再履行调解职责的人民调解员所持的人民调解员证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7日内收回,并由街道司法所在3日内交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婚姻、继承、赡养、抚养、债权债务等各种纠纷。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第四章管辖

第十四条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社区居委会或者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调解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第五章调解程序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并在《民间纠纷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做出解释,并且告诉当事人依法到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对民间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按规定实行规范的调解程序,可以采取简易形式,也可以采用人民调解室形式。

第十七条简易形式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在民间纠纷发生当时,经纠纷当事人同意,就地调解结案。

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室形式指调解主持人和其他人民调解员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的一种形式。

第十九条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应有调解人员席、调解申请人坐席和被申请人坐席,还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旁听席等。

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可以设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地点,也可以设在纠纷当事人同意的其他地点。

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室调解的准备:

(一)选定调解主持人、其他人民调解员。

(二)调查核实纠纷情况。调解人员应当对调查的情况做出详细的记录,必要时可以请被调查人写出书面材料。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员分别签名。对证人的调查,应个别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三)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调解,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室的调解实施。调解前,应向当事人送达《调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调解主持人、其他人民调解员姓名、调解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等其他相关的事项,也可以采用电话、口头或其他简便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其他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另行指定调解人员调解,或由当事人提名、双方都同意的调解人员主持。

调解的主要步骤:

(一)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

(二)双方当事人陈述。对于个别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无理纠缠、人身攻击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进行调解。调解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调解员、记录人(书记员)签名。

(四)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时,应当密切注意纠纷激化的苗头,防止纠纷激化。对矛盾纠纷可能激化但一时难于调解的纠纷,应当报告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二十三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协议。

第二十四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一个月内调结。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终止调解。当事人另行申请调解的,调解期限重新计算。

第六章人民调解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应按统一的文书格式制作,载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人员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

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前的文本应交街道司法所审核,时间紧急的,可以电传街道司法所或电话将有关内容告知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协议书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司法所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告知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法律后果,督促其履行;

(二)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确认协议无效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

(一)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调解会议,总结研究工作,学习有关政策、法律。

(二)纠纷排查制度。对民间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每月排查一次,每季度集中排查一次,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预防工作,防止形成纠纷。每半年组织一次民间矛盾纠纷专项治理活动。

(三)汇报制度。要如实填报和按时报送月度报表和有关情况,发生重大纠纷和激化事件,应采取缓解疏导措施,并立即向街道司法所报告。

(四)纠纷登记制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的情况,均应在《民间纠纷登记簿》登记。

(五)纠纷回访制度。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制作《回访记录》存入调解案卷。在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对那些容易反复和履行内容比较复杂的纠纷,应当及时跟进回访,以巩固调解成果。

(六)档案管理制度。对受理和调解的民间纠纷及时进行一案一卷装订归档。年终应将《民间纠纷登记簿》、《来信来访登记簿》、《排查预测纠纷登记簿》、《学习例会登记簿》、《调解人员花名册》等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

第八章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司法所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的素质。

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街道、企事业、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的调解人员的调解业务培训不少于一次。街道司法所每年对社区调解人员的调解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条区法院可通过安排法官授课、聘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及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篇(8)

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上,我县自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以来,县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始终作为巩固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一项保障措施来抓,在县乡两级分别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和各基层司法所,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掌握,复杂疑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村组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跟踪回访和反馈已调矛盾纠纷协议的履行情况,对存在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协调联合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在村委会(社区)一级,一方面,把选任人民调解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与乡(镇)党委政府协调沟通,结合村级组织换届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调整充实和壮大基层调解队伍,任前广泛听取当地干部群众意见,集思广益,按照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好、年轻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规,熟悉当地情况,群众公认的优秀同志选拔到人民调解工作岗位,对不适宜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时更新,对缺漏人员及时补充,村级人民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壮大;另一方面,以乡(镇)党委文件明确村级调解委员会班子和工作职责,按照村委会大小和人口数量,每个村委会(社区)设调解主任1人,委员3—9人,为便于工作协调和职能发挥,根据各村委会具体情况,实行村级调委会主任专任或村委会干部兼任相结合搭建村调委会班子;其三,对村民小组一级,由乡级调解组织配合村委会(社区)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采取群众推选和乡村调委会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配群众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规知识和协调处理能力的同志担任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最基层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就地化解消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截止目前,在全县8个乡(镇)、114个村(居)民委员会791个村民小组建有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调解人员达2574人,其中乡(镇)村两级有调解人员992人,村民调解小组有调解员1582人,同时在县内接边乡(镇)之间,跨区域邻边县乡之间建立了接边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机制,与接边泸西、陆良、邱北、罗平等接边县乡签定了接边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协议,县内乡镇之间互签了联防联调工作协议,人民调解队伍的逐年发展壮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延伸,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在基层一线通过调解组织的扎实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调解场所建设上,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司法所,与司法所合并办公,设立有独立的调解室,做到了调解制度、程序、纪律规范上墙,有必要的桌椅等办公条件,调处的矛盾纠纷制作有文书卷宗,有台帐档案。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遵循因地制宜、经济使用的原则,设立有单独的调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签、有桌椅、有台帐表册,按照卷宗规范化、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传登记表、简易纠纷调处登记表、疑难纠纷登记表,卷宗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相关材料完整,手续完备,同时制定下发了下访调查、信息报告、回访反馈和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整改,村级调解室工作统一规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在人民调解队伍能力建设上。一是把调解人员培训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就近组织,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调解培训、下乡培训等多种方式,邀请上级领导、相关部门资深人员,专门抽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培训授课小组,对人民调解工作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调解的原则、程序、技巧和调解格式文书制作、剖析点评典型案例进行现场授课,面对面辅导讲解,基层调解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知掌握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为调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分批次有针对性地组织乡(镇)村调解主任参加上级培训、到邻县邻边和县内乡(镇)之间学习交流取经,吸纳借鉴他人经验典型为己用,提高调解人员在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实践本领,近年来,我县在认真组织参加系统组织集中统一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加强与邻县邻边的相互交流和观摩学习,在县内分批次组织调解主任进行现场学习交流,达到了取长补短、相互借鉴的效果;三是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帮助,经常性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实行司法所人员连片包村的办法抓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适时对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帮助,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丰富基层调解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培养锻炼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调解、会做群众工作的调解员。

二、预防宣传为先,抓信息掌握和纠纷防控工作。

在调处机制建设当中,重点围绕“调”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统一排查机制,以乡(镇)为单位,在抓好矛盾纠纷经常性调处化解的同时,坚持季度集中对社会矛盾纠纷统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体情况的排查方案,统一时间共同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接边地区以传真、电话、信函和人员往来保持经常性沟通与联系,做到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及早做好预防消除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联络和反馈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缘、地缘优势,及时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经常性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及其解决的办法措施,从抓早、抓小、抓苗头着手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领导接待机制,把每月的25日定为局长、所长接待日,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解答、回复、分流和督办。疑难复杂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在矛盾纠纷调处中,注重通过部门联动协作进行有效资源整合,提高调解的有效性,对复杂疑难纠纷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调处的,及时向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政法委报告,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联动,开展联合调处,确保真正解决问题。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机制,对已经处理和解决的矛盾纠纷,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定人联系,不定时到其家中进行回访,做到经常性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思想动态和心里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分管联系乡(镇)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司法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发生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调处或因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视其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引发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聚众上访的,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在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坚持宣传与预防、宣传与教育、宣传与普法相结合,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为重点开展工作。一是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开展法制讲座、设立法律咨询点、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坚持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时,组织当地群众现场旁听,讲事实、辩法理,调处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导当事人和广大民众自觉学法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正规渠道反映利益诉求,把调解的过程变为群众学法的过程。三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温馨提示,教育引导群众在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本着遵从法律、尊重事实、互谦互让、以和为贵的原则,力求通过调解文化搭建双方心灵沟通平台,化解矛盾,并通过温馨提示营造良好调解氛围,使当事人双方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解决处理问题。

在抓基层一线情报信息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县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情报上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定人连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纠纷发生规律及其特点,注意随时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基层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对策,按月进行上报分析,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见、预防和化解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三、创新激励机制,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在落实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经费、培训经费财政承担的基础上,20*年司法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基层一线调解维稳功能,创新基层人民调解员报酬激励机制,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员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并与财政联合行文出台了《*县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实施意见》,按照“谁调解、补偿谁”的原则,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解决的矛盾纠纷实行以案定补,标准为简易纠纷每件定补5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定补50元,热点纠纷每件定补100元,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200元,特别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300元的标准进行以案定补,把调解案件与落实报酬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以“计件”补助方式统一规范固定下来,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按季度由县局抽人到各乡(镇)通过抽查、回访、阅卷宗等方式进行考核兑现。“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避免了调解员在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现象,以发放“计件”工资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调解员的报酬问题,进一步激活了人民调解工作,一是纠纷调处数量、质量有大幅度上升,20*年与20*年相比纠纷调处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卷宗,痕迹管理走向规范。二是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得到调动,化解纠纷能力显著提高。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来,遵循“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打破大锅饭思想,调解员在经济上有了一定补助,工作得到社会肯定认可,调解员主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以案定补”实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现象变为自觉行动,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的机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得以落实,基本做到案结人和,用较少的经费投入化解处理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三是调解网络得到有效带动。按照构建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县一级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组建了*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县直相关部门建立了行政调解工作室,在乡(镇)健全完善村级调委会及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横纵结合的调解网络,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延伸。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有效运作,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层调解组织活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方便及时快捷、操作成本较低、亲和力较强、兼之调解组织体系完善、调解队伍庞大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四、坚持公正原则,狠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情况,用工作的成效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二是注重发挥基层调解人员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时刻关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纠纷发生动向和接边矛盾纠纷可疑迹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与公安、法院、土地、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接边地区的联络沟通,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属性,明确责任主体,多家互联互通,共同协作解决因山林、土地、葬坟、资源争执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坚持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基层司法所调处矛盾纠纷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村委会调处矛盾纠纷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复杂疑难纠纷县乡两级共同协作解决;五是注重加强与毗邻泸西、陆良、罗平、邱北等接边地区的沟通协作与联系,以电话、传真、信函、人员往来等多种形式互联互通社会稳定动态和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对接边地区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开辟老、弱、病、残、贫维权绿色通道,对老年人赡养就医、未成年人抚养就学、侵害残疾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发现苗头、及时介入,说理讲法,预防疏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七是认真做好“148”电话咨询解答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148”专线经常保持畅通,有专人值班解答,对来信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答则答、能办则办、急事特事及时向领导报告,属于其他部门办理的告知办理渠道和途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的及时向领导汇报提供上门服务。20*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892件,调处成功9635件,调处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96件109人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劝解民间纠纷引发群众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劝解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89件3237人次。基本达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分流、为公安排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显著发挥。

在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为督促落实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县各级调解组织对已调矛盾纠纷实行回访反馈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时对已调矛盾纠纷进行回访落实,做到一般纠纷适时回访、重点纠纷定期回访,随时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心理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和苗头上抓死已调矛盾纠纷再次出现反复。同时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配合,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案件过程中,邀请基层调解人员参加,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对于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明了的调解协议,在立案前和时依法依理说服疏导,教育引导,讲清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导督促双方各自履行协议,自觉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调解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尽最大限度在调解阶段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的民事案件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在时或立案前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化解矛盾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在情感、经济等方面带来的负担,在村(社区)一级,通过基层“三室一庭”建设,优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流动法庭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办案,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做到警力下移、机制联动、现场办公、联合调处,许多民事案件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联合互动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时处理,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较好维护,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得到良好融合,联合互动功能得到较好发挥。

篇(9)

第二条在罗湖区行政区域范围的人民调解工作由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管理,同时接受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的指导。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司法所负责。

罗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各街道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调解、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原则。

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区法院或申请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培训、表彰、奖励经费由区司法局在年度预算业务经费中列支;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经费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解决。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组织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社区居委会、所在单位、司法所、街道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成立:

(一)社区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司法所备案;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同时向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住宅区、楼院、下属单位等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

第七条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街道、社区居委会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下列条件:

(一)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调解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制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牌、印章、调解室徽标;

(三)适当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经费;

(四)将调解人员、调解范围和原则、调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上墙公开;

(五)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人民调解员是经过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为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一)在本市生活、工作、居住的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

(二)未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处理和未被开除公职;

(三)身体健康、为人公正、品行良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妇女委员。

第九条?嗣竦鹘庠背删游岢稍被蚱笫乱档ノ挥泄馗涸鹑思嫒蔚囊酝猓话阌杀揪用袂蚱笫乱档ノ坏娜褐谘【俨部梢杂删游峄蛘咂笫乱档ノ黄溉巍H嗣竦鹘馕被岢稍钡拿ビο蛉褐诠邮苋褐诩喽健?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街道司法所聘任。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第十条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并补选、补聘。对需要追究失职或违法乱纪责任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后,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员应持证(人民调解员证)调解。人民调解员证由人民调解员填写《罗湖区人民调解员证审核表》经所在街道司法所审核后报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街道司法所应建议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撤换,并收回人民调解员证。

落选的、被撤换的、不能再履行调解职责的人民调解员所持的人民调解员证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7日内收回,并由街道司法所??3日内交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婚姻、继承、赡养、抚养、债权债务等各种纠纷。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第四章管辖

第十四条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社区居委会或者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调解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第五章调解程序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并在《民间纠纷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做出解释,并且告诉当事人依法到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对民间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按规定实行规范的调解程序,可以采取简易形式,也可以采用人民调解室形式。

第十七条简易形式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在民间纠纷发生当时,经纠纷当事人同意,就地调解结案。

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室形式指调解主持人和其他人民调解员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的一种形式。

第十九条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应有调解人员席、调解申请人坐席和被申请人坐席,还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旁听席等。

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可以设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地点,也可以设在纠纷当事人同意的其他地点。

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室调解的准备:

(一)选定调解主持人、其他人民调解员。

(二)调查核实纠纷情况。调解人员应当对调查的情况做出详细的记录,必要时可以请被调查人写出书面材料。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员分别签名。对证人的调查,应个别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三)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调解,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室的调解实施。调解前,应向当事人送达《调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调解主持人、其他人民调解员姓名、调解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等其他相关的事项,也可以采用电话、口头或其他简便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其他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另行指定调解人员调解,或由当事人提名、双方都同意的调解人员主持。

调解的主要步骤:

(一)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

(二)双方当事人陈述。对于个别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无理纠缠、人身攻击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进行调解。调解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调解员、记录人(书记员)签名。

(四)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时,应当密切注意纠纷激化的苗头,防止纠纷激化。对矛盾纠纷可能激化但一时难于调解的纠纷,应当报告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二十三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协议。

第二十四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一个月内调结。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终止调解。当事人另行申请调解的,调解期限重新计算。

第六章人民调解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经人民调解?被岬鹘饨饩龅木婪子忻袷氯ɡ逦衲谌莸模蛘叩笔氯艘笾谱魇槊娴鹘庑榈模Φ敝谱魇槊娴鹘庑椤5鹘庑槭橛Π赐骋坏奈氖楦袷街谱鳎孛飨铝心谌荩?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人员签名或盖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

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前的文本应交街道司法所审核,时间紧急的,可以电传街道司法所或电话将有关内容告知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协议书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司法所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告知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法律后果,督促其履行;

(二)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就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确认协议无效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

(一)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调解会议,总结研究工作,学习有关政策、法律。

(二)纠纷排查制度。对民间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每月排查一次,每季度集中排查一次,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预防工作,防止形成纠纷。每半年组织一次民间矛盾纠纷专项治理活动。

(三)汇报制度。要如实填报和按时报送月度报表和有关情况,发生重大纠纷和激化事件,应采取缓解疏导措施,并立即向街道司法所报告。

(四)纠纷登记制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的情况,均应在《民间纠纷登记簿》登记。

(五)纠?谆胤弥贫取SΦ倍缘鹘庑榈穆男星榭鍪适苯谢胤茫谱鳌痘胤眉锹肌反嫒氲鹘獍妇怼T诘鹘庑槁男泄讨校阅切┤菀追锤春吐男心谌荼冉细丛拥木婪祝Φ奔笆备胤茫怨痰鹘獬晒?

(六)档案管理制度。对受理和调解的民间纠纷及时进行一案一卷装订归档。年终应将《民间纠纷登记簿》、《来信来访登记簿》、《排查预测纠纷登记簿》、《学习例会登记簿》、《调解人员花名册》等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

第八章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司法所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的素质。

罗湖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街道、企事业、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的调解人员的调解业务培训不少于一次。街道司法所每年对社区调解人员的调解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条区法院可通过安排法官授课、聘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及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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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所建设

高标准、高质量、高起点建好司法所是工作重点之一,今年是司法所收编的第一年。司法所现有编制2人。

制定了下列规章制度:1司法所工作职责。2司法所应遵守的原则和工作要求。3司法所工作制度。4两劳安置帮教管理规定。5例会制度。6司法所长的工作职责。7档案管理工作制度。8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为了逐步实现司法所的规范化管理。

起到提高司法所的知名度,上述规章制度均已悬挂上墙。宣传了司法所的工作职能,树立司法所形象的重要作用。

二、人民调解工作

乡司法所建立健全了包含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11个调委会,半年来。人员进行调整充实。经调整后,1个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员10人,10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员30人。4月20日,利用乡政府工作会议之机,召集组织了全乡10个基层调委会共30名调解成员集中进行了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我乡人民调解员提升了自身素质,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巩固去年的成绩后,多次深入各村、组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6件,其中:土地纠纷3件,调成3件;婚姻纠纷6件,调成6件;邻里纠纷4件,调成4件;其他纠纷3件,调成3件,调处成功率100%

三、两劳安置帮教工作

制度是规范。组织健全的基础上,抓好两劳安置帮教工作组织是保证。建立了两劳安置帮教工作管理规定并悬挂上墙。管理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两劳安置帮教工作管理规定(2衔接制度(3重点帮教制度(4例会制度(5汇报制度(6档案制度。

维护社会治安,两劳安置帮教工作是维护地区稳定。防止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给社会重新造成危害的重要日常工作。目前全乡范围内共有刑释解教人员8名,其中:凤鸣村3名,李维村2名,前刘村2名,盐锅村1名。各村帮教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每一个帮教对象成立了帮教小组,做他思想工作,想尽一切办法帮他解决这样那样的困难,经过各个帮教小组耐心细致的工作,很好的完成了帮教工作任务,为维护我乡的稳定和创建“平安乡”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乡8名安置帮教对象(含新回归1名)均已得到妥善安置,无重新犯罪迹象,今年我乡共解除了3名安置帮教人员。

四、普法和法宣工作

主动协调乡政府各职能部门,普法和法宣工作是司法所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经常性和阶段性普法和法宣工作是责任。

宣传的法律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土地法》婚姻法》交通法规》等。宣传的主要形式有:张贴法宣标语、出动宣传广播车、悬挂横幅、下发法宣材料、制作法宣板报等。据不完全统计,今年我配合计生办、民政办、综治办、土地建设办宣传各项法律四次。接受宣传的人数在5000人以上。

对在校学生进行了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为主题的法制宣讲活动3次,上半年。受教育师生达600余人次,收到很好的效果。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件经常性的日常工作。使全体干部和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和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五、工作中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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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所建设

今年是司法所收编的第一年,高标准、高质量、高起点建好司法所是我们的工作重点之一,司法所现有编制2人。

为了逐步实现司法所的规范化管理,我们制定了下列规章制度:1、司法所工作职责。2、司法所应遵守的原则和工作要求。3、司法所工作制度。4、两劳安置帮教管理规定。5、例会制度。6、司法所长的工作职责。7、档案管理工作制度。8、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上述规章制度均已悬挂上墙,起到了提高司法所的知名度,宣传了司法所的工作职能,树立司法所形象的重要作用。

二、人民调解工作

半年来,乡司法所(建立健全了包含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11个调委会,人员进行调整充实。经调整后,1个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员10人,10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员30人。在4月20日,我们利用乡政府工作会议之机,召集组织了全乡10个基层调委会共30名调解成员集中进行了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我乡人民调解员提升了自身素质,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半年来,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巩固去年的成绩后,多次深入各村、组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6件,其中:土地纠纷3件,调成3件;婚姻纠纷6件,调成6件;邻里纠纷4件,调成4件;其他纠纷3件,调成3件,调处成功率100%。

三、两劳安置帮教工作

抓好两劳安置帮教工作组织是保证,制度是规范。在组织健全的基础,上,我们建立了两劳安置帮教工作管理规定并悬挂上墙。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1)两劳安置帮教工作管理规定(2)衔接制度(3)重点帮教制度(4)例会制度(5)汇报制度(6)档案制度。

两劳安置帮教工作是维护地区稳定,维护社会治安,防止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给社会重新造成危害的重要日常工作。目前全乡范围内共有刑释解教人员8名,其中:凤鸣村3名,李维村2名,前刘村2名,盐锅村1名。在各村帮教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每一个帮教对象成立了帮教小组,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想尽一切办法帮他们解决这样那样的困难,经过各个帮教小组耐心细致的工作,很好的完成了帮教工作任务,为维护我乡的稳定和创建“平安乡”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我乡8名安置帮教对象(含新回归1名)均已得到妥善安置,无重新犯罪迹象,今年我乡共解除了3名安置帮教人员。

四、普法和法宣工作

普法和法宣工作是司法所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动协调乡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好经常性和阶段性普法和法宣工作是我们的责任。

今年我们配合计生办、民政办、综治办、土地建设办宣传各项法律四次,宣传的法律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土地法》、《婚姻法》、《交通法规》等。宣传的主要形式有:张贴法宣标语、出动宣传广播车、悬挂横幅、下发法宣材料、制作法宣板报等。据不完全统计,接受宣传的人数在5000人以上。

上半年,我们对在校学生进行了以预防青少年犯罪为主题的法制宣讲活动3次,受教育师生达600余人次,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件经常性的日常工作,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全体干部和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和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五、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仍比较保守。造成司法所工作开展与我市先进乡镇司法所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仍待进一步解放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