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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申报材料大全11篇

时间:2022-03-15 23:30:12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入户申报材料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入户申报材料

篇(1)

1、已在系统成功提交信息但人力资源部门未受理书面材料的,呈报单位登录人才引进系统,点击“进度反馈”-“在职人才引进”,选择需修改信息的人员,点击“撤回信息”撒回申报信息,修改信息后重新打印相关业务表格。

2、人力资源部门受理书面申报材料但未审核完毕的,不能进行信息修改。

3、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通过的,如需修改或撤销申报信息,可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修改或撤销。信息修改范围仅限于审核文件(招调通知、入户人员信息卡、农业户籍的还有“农转非”指标卡)上的部分非关键信息。如本人、配偶、随迁子女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填错的,需撤销后重报。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利用三年时间对低保、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危房进行修缮。各社区危房修缮任务由街道社会事务办、社区居委会根据排查摸底情况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确定,要将最需要、最困难的家庭作为此次农村危房修缮对象。

基本要求

各社区要深入调查,摸清底数,全面掌握社区困难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住房情况,要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按照危房修缮申报程序,组织符合危房修缮对象进行申报;社会事务办要坚持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安全,在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帮助群众建造减灾抗灾能力强、造价适中的房屋。

补助对象、标准及修缮方式

1、补助对象及建设标准。危房修缮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危房修缮后要达到防雨、坚固、明亮的标准。

2、补助标准。危房修缮资金以修缮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修缮资金。具体补助标准:按照房屋实际需要修缮状况评估建设费用,政府平均每户补贴2万元,修缮超过2万元部分,由户自行负担,不足2万的,不退补。

3、修缮方式。由街道招标工程队进行集中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将修缮资金补贴给工程队。

基本原则

1、群众自愿。危房修缮申报、修缮方式由群众自主决定。在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和扶持困难群众建造经济适用、质量安全的房屋。

2、公开公正。要阳光操作,实行“五公开”,即政策公开、补助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民主评议公开、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危房修缮工作公正透明。

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3月1日—3月20日)。各社区要组织人员对无房户、因灾倒房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住房情况进行摸底,并建立台帐。

2、确定对象阶段(3月25日—4月10日)。各社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符合修缮对象填报审批表,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进行评议,并对评议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于5日内上报到社会事务办。社会事务办对各社区提报的危房修缮户进行材料审核,入户调查落实情况,确定修缮对象。

3、组织实施阶段(4月20日—6月20日)。社会事务办牵头组织工程队与经批准的危房修缮户签订修缮合同或协议,建立修缮户一户一档资料,指导、帮助、督促农村危房修缮工程全面开工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4、检查验收阶段(6月20日—7月10日)。由街道农村危房修缮领导小组对危房修缮户进行逐户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房屋拍照存档后,并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申报程序

由符合修缮条件的户主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区两委会研究、社区居民代表会通过,报街道社会事务办备案,由社会事务办逐户进行评估、核实,并上报街道危房修缮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最终修缮对象。

1、户主申请。符合危房修缮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棘洪滩街道危房修缮申请暨审批表》,并提供户口薄(户主门牌登记卡、索引表)、户主身份证、低保证、家庭收入评估表、公示,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评议。社区接到危房修缮户的申请后,召开社区两委会议进行初步研究,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进行评议,并对评议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材料应放入申报材料中),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街道社会事务办,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街道领导小组审核。街道社会事务办接到社区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逐户上门进行评估、核实。经核查认为符合修缮条件的,报街道危房修缮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社区并说明原因。

项目管理

1、房屋质量。街道社会事务办和各社区要建立巡查制度,对危房修缮加强质量管理。房屋修缮完成后,由街道社会事务、社区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

2、档案管理。街道社会事务办和各社区要分别建立健全农村困难群众危房修缮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

3、监督检查。在工程实施中,街道社会事务办要会同各社区加强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全部任务完成后,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资金来源

篇(3)

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年启动以来,农业农村局主动担当,积极作为,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并按照《开展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加快“互联网+”现代农业发展实施方案》的要求,从站点选择到信息员培训到益农社建设、运营,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各项工作逐步推进。目前,共建成益农信息站点413个,其中标准站104个,专业站192个,简易站117个。413个益农信息站点目前运转正常,通过开展公益服务、便民服务、培训服务、电商服务四类服务,帮助农民办理买、卖、推、缴、代、取等六大业务,正在为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农村电商等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切实做好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工作。

农业农村局接到市局转发的农市便函[2020]106号《关于做好2020年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函》后,局党组高重视,认真进行了组织,于8月20-26日,开展了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工作,全县至少500个行政村、居委会进行了集中学习,参训20万人次,培训内容丰富,富有新意,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农民进一步搞好农业生产、乡村振兴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深受农民群众好评,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3.搞好电商扶贫知识培训。

为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电商扶贫知识,农业农村局于7月1日与商务局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联合举办了电商扶贫知识培训,全局干部职工参加了培训,内容涉及电子商务基础知识、防止网诈骗、如何开网店、直播带货等,切实丰富了全局干部职工电子商务知识,提高了服务农民的本领和技能。

4.做好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申报工作。农业农村局接到市里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后,广泛进行了宣传并实地察看,遴选了4家基础相对较好,申报积极的单位报到市里,市局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也对这4个单位进行了考察,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意见,目前这4个单位正在积极完善设施,准备申报材料。

5. 组织好“中国农民丰收节”庆祝活动。

6.组织好第十八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参展工作。

篇(4)

(一)目标

通过树立和培育不同模式、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示范单位,总结信息服务模式,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强化涉农信息资源整合与开发,推动农村一体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国农村信息化水平,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原则

1、因地制宜,注重实践。根据农村的现实状况,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信息化,既要重视项目建设更要重视实际应用,既要强化设施装备更要加强人员培训,既要重视选用先进技术更要兼顾农民接受能力。示范工程要务求示范单位的选择来自于实践,示范经验的总结着眼于实践,示范技术的应用适合于实践,示范模式的推广有利于更大范围的农村信息化实践。

2、整合资源,面向实际。示范工程的重点要立足现有基础,避免重复建设。要以服务农村基层为目标,运用行政和市场等手段,整合设施设备、人力财力和信息技术、信息内容等各方面、各类资源,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搞好服务。

3、多方参与,坚持实干。示范工程由农业部门牵头,积极协同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共同推进。各地示范工作的组织,要坚持“多方参与,合力推进”的办法,体现开放性,充分调动各部门、各系统以及社会其他力量,共同参与示范工程的建设工作。

4、鼓励创新,讲求实用。积极鼓励各地在组织体制、服务模式、服务手段、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和探索,以创新促进示范工作的发展,以创新增添示范工作的活力,以创新谋求示范工作的更大成效。示范工程是一项牵涉面广、影响深远的工作,要坚持循序渐进,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

5、强化服务,务求实效。示范工程在有效发挥示范作用的同时,要强化为“三农”服务,通过服务带动信息化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带动涉农信息资源的整合,带动农村信息服务模式的创新。服务理念、服务手段、服务方式要贴近农业、农村、农民,力求服务工作取得最佳成效。

二、示范类型与标准

(一)信息服务型。具有上下贯通的组织体系,较健全的信息员队伍,较好的信息服务模式。电视、电话、电脑“三电合一”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全面实施,开通了信息服务热线,开办了农业电视节目,搭建了计算机网络平台,信息服务进村入户,服务效果显著。

(二)技术应用型。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和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数据库、智能决策、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已有成功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三)网络建设型。已建成基于互联网的乡村服务网络,并形成功能完善、覆盖面广、资源共享的网站群。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与能力,在支持管理和决策,搞好面向“三农”信息服务方面发挥着明显作用。

(四)资源整合型。设施设备、人力财力和信息技术、信息内容等各方面、各类资源得到有效整合,目标明确,方案科学,组织有力,措施与办法可行,相关部门和单位已建立起有效的整合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整合成效。

(五)整体推进型。当地政府组织领导有力,12316服务热线在本区域内全面开通,专家咨询队伍健全,信息服务进村入户,在信息资源整合、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应用和网络建设等方面协同推进、机制创新,对当地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示范单位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

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各地省级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并由省级农业部门统一将申报书报送农业部。各层级示范单位不局限于农业部门,只要符合上述示范类型与标准的其他部门和单位都可以通过当地省级农业部门申报,或与农业部门联合申报。对于在农村信息化工作中探索出的其他行之有效的具有示范意义的类型,也可以按要求申报示范单位。

示范单位申报书主要包括工作基础、人员队伍、工作方案等内容,由各省级农业部门审核把关。原则上每个省审核上报的各类型示范单位总数不超过10个。

(二)认定条件

1、工作基础。示范单位有较完善的信息基础设施,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有较好的服务与应用效果,农村信息化水平位居全国同类型的前列。

2、工作队伍。示范单位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有一支稳定的人员队伍,有较完善的工作制度。

3、工作方案。示范单位申报的示范工作方案内容详实,体现当地特色,工作措施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三)认定程序

农业部组织各有关方面的专家,根据各省级农业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对照示范类型及其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100个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单位。

四、时间进度

**年4-5月,组织各地进行示范单位申报;6-7月组织专家遴选示范单位;8月份经公示后确定示范单位并组织开展示范工作。各省级农业部门请于5月底之前将审核后的示范单位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与协调。各地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对于申报的示范单位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于经过认定的示范单位,要加强指导,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扶持。

篇(5)

张凡东是***路社区团支部书记,一直以来,她用无私的奉献赢得了社区青年居民的拥护。她担任社区团支部书记以来,不畏艰难,勇于开拓,用勤劳、智慧,践行“三个代表”要求,使社区青年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赢得了众人的称赞。刚上任的***同志,为了摸清辖区内的基本情况,她跑遍了辖区内的所有的角落,深入辖区走访居民群众,并耐心地听取他们的意见,对辖区居民家中的情况了如指掌,就这样,她成了片区居民群众的贴心人。

在XX年10月,***路社区居民荀秀英的女儿荀小霞身患绝症,花尽了所有的积蓄,生活陷入了绝境,当她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召开团支部会议并与县民政局取得了联系,帮助解决了医疗款500元整,为她解了燃眉之急,到了学校开学时,XX年优秀团干部申报材料她的孩子因无钱交学费又面临辍学的问题,***同志又主动与县三小联系,减免了孩子的学费。在****年11月的一天,***已是天寒地冻,雪花纷飞,当她得知贫困户周淑霞无任何过冬取暖的物品时,她将自已家的煤瞒着家人送给贫困户周淑霞家中。居民玛丽亚大女儿去年9月考上新疆师范,虽经多方筹借学费但仍缺少500元,是她伸出热情的手帮助他们渡过了暂时的难关。***就是这样一位做事果敢,有着强烈责任心的一名团支部书记,正如一位生活困难的社区青年深情地说:“没有她我们找不到自己的组织,我一辈子也忘不了她的恩情。”***同志经常说:“自已家就是再困难,也要先把社区青年居民的困难解决好。”

辖区有位特困青年,家境十分贫寒,仅靠政府发放的救济款度日。在充分分析原因的基础上,***认为扶贫先要扶志。她从转变思想观念入手,鼓励其积极参加辖镇劳动保障所举办的科技培训班,手把手地教他科学养畜的技术,使之走上了以牧促富之路。在***的大力扶持下,这位困难青年树立起了战胜贫困的信心。在通过走家入户,散发宣传单、开办岗位技能培训班等活动的同时,她还大力宣传“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她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认清形势,转变观念,使“只要有事干,干事有报酬,就是就业”的观念深入人心。她积极倡导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优秀共青团员干部申报材料利用国家优惠政策,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岗”。下岗职工古丽,在***的帮助下,自已开起了一家服装店,月收入近七、八百元左右,成了自主创业的个体老板。容光焕发、神采奕奕的她逢人便说:“没有***同志的热心帮助,哪有我今天的好日子啊!”这样的故事还很多,像古丽这样的一大批下岗职工通过各种培训及自主“创岗”已有30多人走上就业再就业之路。

在XX年4—5月春季荒山荒地、绿色通道植树造林的活动中,与辖区帮扶单位签定了承包劳务合同,共出动234人次,使100多人实现了临时就业,并增加了收入。除此之外,她积极提供信息,推荐下岗失业人员“转岗”。把有价值的信息传递给下岗职工。优秀团干优秀申报材料为下岗职工累计提供信息达10余条,实现再就业的职工达30多人。目前为止,辖区内共有157名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了社区管理,有73名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了再就业。在为社区居民办实事的同时,作为团支部书记的***不忘加强团支部的组织建设。通过一年多的努力,使***路社区团建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本着“党政所急、群众所盼、青年能为”的原则,以创建“青年文明社区”为依托,深入开展团的各项活动。在开展社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中。***领导***路社区青年成立了少先队植绿、护绿小分队、爱心医疗服务队等志愿服务队,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深受群众欢迎。2、加强青少年维权岗建设。先进个人事迹材料***路社区团支部联合有关部门,为社区青少年特别是待业、下岗、外来务工等青年提供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活动,成立了共青团法律咨询站,对外来青工、待业青年在婚姻、劳务等方面产生的纠纷进行咨询调解,****年接待咨询青年人数达100多人。

篇(6)

一、时间步骤

(一)入户核查(3月1日至4月30日)

入户核查是此次核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各乡镇民政办公室要抽调骨干人员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在保户进行一次彻底的入户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对新申请的符合条件及时纳入。并按照“二级管理、三级联审”的程序,重新确定低保对象。

(二)信息比对(5月1日至6月30日)

县民政局与工商、国税、地税、车管所、社保、房产、财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沟通,采集相关数据。进行信息比对,比对在保户是否有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信息。同时和乡镇进行沟通核实,做到清退的低保户准确无误。

(三)完善档案(7月1日至8月31日)

根据《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规定,对在保户的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补齐相关手续,完善档案。

二、复查的重点

(一)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

(二)及时纳入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

(三)解决违规发放低保金的现象。

(四)复查后确保低保发放存折全部落实到本人。

三、几点要求

(一)县民政局负责信息比对,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低保信息,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二)各乡镇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乡镇民政办负责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等组成,不少于9人。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清退并告知理由。

(三)各乡镇要按照有理、有力、有节的工作方针,对存在不合理分配、虚报冒领等问题,必须从速进行整改。该清退的清退、该收缴的收缴、该处罚的处罚,同时做好工作。

四、落实责任

(一)为确保复查工作的实效性,县政府将加大对农村低保复查工作责任的追究力度。在此次复查中,对申请不受理的、符合条件不纳入的、纳入不符合条件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责任。

(二)村级负责申请材料的归纳、整理、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贫困家庭进行申请,确保不漏保。同时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进行核查取证,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村级主要领导责任。

(三)乡镇负责评议工作的指导、政策解答、贫困户的入户调查及相关申报材料的认定。对工作不认真、认定不准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予以责任追究。

(四)县民政局负责信息比对和特殊问题的调查处理。对信息比对中不符合低保条件纳入低保的;对符合条件不予审批的要予以责任追究。

篇(7)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计生“三项制度”惠民政策,加强乡(镇)党委、政府以及计生干部对党的惠民政策落实执行力度,促进工作方法和作风的转变,联合相关部门组成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县实际和平时所掌握各乡镇开展该项工作、日常群众对政策咨询来信来访和自查等情况,对照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相关政策要求,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乡镇计生办查阅档案、与金融部门核对发放花名册、财政与金融核对拨付专款情况,并进村入户抽样调查群众对“三项制度”知晓率、“三项制度”奖励扶助金发放形式和落实、目标人群确认、村级评议、张榜公示等情况。确保惠民政策资金通过州“一卡通”平台发放到户到人率达100%,享受对象目标人群村级评议、公示率为100%,“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年审到位率为100%,奖励标准的知晓率为99%,政策知晓率为98%。

二、“三项制度”和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对象及奖励扶助金兑现核实情况

我县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和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对象及奖励扶助金兑现核实、发放等各项工作。一是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当年确认对象1698人,其中:通过年审,退出20人,继续享受对象1504人,新增194人,兑现2019年奖励金146.304万元。二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当年确认对象84人,其中:通过年审,退出3人,继续扶助对象81人,新增3人,兑现2019年扶助金82.8万元;三是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当年确认对象目标人群143户,兑现2020年奖励金48.9万元。四是县级财政资金帮扶。为6名特扶对象代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0.30万元;对年满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特扶对象57人,发放每人每月240元的护理补贴,共计发放16.416万元;为独生子女父母666人,兑现奖励金6.8087万元;2021年通过核查我县“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无一起错报和漏报,误差率为零。

三、加大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关怀

篇(8)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摸底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为制定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统计局、房管局、工商局、人劳局、民和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以下简称“县房调办”),其工作人员以县经房办人员为主,另从民政、统计部门各抽调2名业务骨干组成。其他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协助开展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民和镇、各居委会(社区)要高度重视此次摸底调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四、摸底调查时间

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家庭住房状况摸底调查工作拟于9月1日开始,至10月26日结束,为期两个月左右(10月28日前上报市房调办)。

五、摸底调查对象

此次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的对象为县民和镇居民,所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足20*年我县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0元(含1*00元)的家庭。

申报家庭以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为单位,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未婚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年8月31日。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须在20*年12月31日前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

离异家庭子女按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随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申报。

六、调查内容

摸底调查按家庭收入分为8个档次,分别为人均可支配收入系数0.3、0.4、0.5、0.6、0.7、0.8、0.9、1.0以下,相应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分为7个档次,分别为无房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5平方米、6平方米、7平方米、8平方米、9平方米、10平方米以下进行。在调查的基础上,统计汇总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年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以下,以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各档次调查对象的数量。

民和镇、各社区要认真收集、整理、分析摸底调查的各种资料,建立和完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的基础资料,并根据情况变化加以补充完善,实行动态管理。

七、摸底调查方式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按照社区(居委会)、民和镇、县房管局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原则,采取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群众座谈、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通过上述方式,对辖区内的所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数量、收入和住房现状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参与调查的人员以及社区、民和镇主要负责人要在调查材料上署名并签署意见,以示对其真实性负责。

八、摸底调查程序

(一)通过电视台、民和镇、社区张贴等方式摸底调查公告。

(二)属摸底调查范围的家庭到居住地社区填表申报。

申报所需材料:

1、《*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表》。

2、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在外地工作的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经营户提供收入、纳税证明。

3、房屋(住宅和非住宅)情况证明: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房屋、私有农房、租住公房(含廉租住房);以及已签定交易合同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或其他形式拥有的自有住房均须提供证明。20*年8月31日以后,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权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均需计算原住房面积。

居住地系非户籍地的家庭需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在户籍地住房情况的证明。

4、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5、婚姻证明。

(三)社区对申报家庭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后张榜公示5天,申报情况属实、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民和镇政府。

(四)民和镇政府组织人员对社区报送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调查核实并将通过审核。张榜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报县房管局。

(五)县房管局汇总后,县房调办在15个工作日内重点对申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属实的家庭经县委、县政府、电视台、县主要人群聚集地公示5天无意义后,将通过审核的申报家庭相关信息录入摸底调查系统软件中,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电子和纸质档案。

九、工作职责

(一)县房调办负责政策指导和服务,并对此次摸底调查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和上报,全面掌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住房需求等情况。同时建立廉租住房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

(二)民和镇、居委会(社区)在县房调办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对各种调查资料进行逐一审核、汇总上报。

调查人员要认真对被调查对象的户籍资料和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表》和《*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调查函》。(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中盖上与原件相符的公章)

十、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项用于摸底调查工作,并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摸底调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十一、工作要求

(一)县房管局根据摸底调查要求编制管理软件,建立摸底调查家庭数据库。

(二)民和镇要按照县房调办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并加强对摸底调查工作的督导,对调查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篇(9)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中央和省、市、县农村低保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实现农村低保“应保尽保”,促进我镇社会发展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五)应保尽保的原则。

三、对象确定

持有我镇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000元的,均有权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一)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000元的的下述人员,如家庭生活确实困难而又不享受政府其他形式的定期救济,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农村低保供养范围

1、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年龄在6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2、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家庭;

3、因战、因公致伤、致残的劳模、民工、民兵、农村退伍军人、退职老职工、退职武警;

4、因工程建设用地、城镇开发、淮河治理、工业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的人均土地少于0.2亩家庭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5、烈士遗嘱、牺牲军人遗嘱、病故军人遗嘱;

6、正常退、离职而不够享受退、离职村干部固定生活补贴条件的家庭生活困难的退、离职村干部;

7、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农村受灾家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2、两年内建楼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3、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4、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6、有稳定经营收入或固定场所就业的,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

7、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年度审核的;

8、其他按县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四、保障标准与资金管理

(一)20*年农村低保对象,补差标准执行年人均补差577元。

(二)20*年度扩面农村低保对象,补差标准执行年人均补差317元。

(三)2009年度新增农村低保对象,补差标准执行年人均补差140元。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

(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5日至17日)

1、成立机构。镇政府成立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社会事务办)负责指导、协调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各村要根据《慎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要求,相应成立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操作农村低保提标扩面村级工作开展,包村干部到村指导,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2、加强宣传。各村要通过黑板报、宣传栏、村级小广播、标语、明白纸等方式加强宣传,确保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个人申请阶段(5月18日至27日)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镇政府提出申请。

村(居)民委员委会接到申请后,严格按照《*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要求,立即组织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调查小组,对照《*县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入户调查表》,进入每一个申请人家庭进行认真核查,切实核清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调查小组由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不少于2人)总数不少于3人参加,调查小组对申请人的申报及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后,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两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代表必须超过半数;召开村(居)两委扩大会议,村(居)民代表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要尽可能的增加村(居)民代表人数。进行民主评议时,可邀请本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允许村民旁听;镇包村干部要到现场全程指导,并与出席会议的全体人员一起在评议记录上签名,同时对评议结果负责。评议结果及符合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申请人家庭《*县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入户调查表》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要求详细并张贴到每一个村民小组的人口聚集的地方,公示情况拍照存档备查。

(三)村级初审阶段(5月28日至6月3日)

村(居)民委中会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体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镇审核阶段(6月4日至20日)

1、镇人民政府审核。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入户(入户率不低于20%)复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镇审核与各村民主评议同步进行),并由镇长、民政干部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镇政府审核后,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镇将设立农村低保专用举报箱及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瓜问题,并根据群众反应情况,安排专人负责处理举报案件。

2、动态管理。各村要结合此次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对20*年、20*年已纳入的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重新评议,与新扩面人员一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3、规定时间上报花名册。村在完成2009年度新增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及20*、20*年度农村低保人员复核工作后,将上述所有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6月15日前将该村全部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送镇政府。

篇(10)

一、立户、分户登记

(一)非农业家庭户立、分户

1、登记对象

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申报材料

立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分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立、分户地所属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集体户立户

1、登记对象

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公有住房使用权),房屋供单位职工居住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每个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乡、镇)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条件成熟的社区居委会也可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2、申报材料

申请表、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赁协议。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拟立户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系现役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父母系出国(境)人员,在国内无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国护照。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对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国外出生的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

香港、澳门出生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台湾出生的提交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及结婚证。

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本规定第二-(三)-1和2规定的情况,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对于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派出所应当协助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国签证(未入境的除外),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员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将情况立即报所属分区县市局出入境部门依法处理。

(四)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新生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申请,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申请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姓名(不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申请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对事实死亡,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非农业户口迁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婚子女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长沙、株洲、湘潭地区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祖(外祖)父母户口在我市,申请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5、离婚回原籍落户: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

6、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家属。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10、务工人员落户: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或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户的。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在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在我市创业、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申请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因离退休,申请在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户口的人员。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21、购房落户: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二)申报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夫妻投靠落户: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交在读学校学籍证明。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5、离婚回原籍落户:提交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6、收养落户:提交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提交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8、家属随军落户: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结婚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10、务工人员落户:在四区县市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在长沙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长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提交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提交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提交工商登记证明、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和居民身份证。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回原籍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提交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提交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落户接受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

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无单位的,可登记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复户口,或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提交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原籍地恢复户口的,提交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华侨回国定居的,提交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其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需在本市登记户口的,按照本规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关于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规定办理。

21、购房落户: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本规定第四-(一)-1至5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6至20(14、18除外)类对象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14、18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21类对象由市局受理、审批(四区县市的购房落户由所在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其中,本规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类对象、第四-(一)-21类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四区县市户口迁入长沙市区以及四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其他特殊情况的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所在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因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居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迁出人或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省内迁出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进行系统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等人员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的学生还须提交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还须提交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还须提交肄业证明材料;转(升)学的学生还须提交转(升)学证明材料。

3、公民参军服兵役: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赴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交台湾签发的载明事由为定居的《入出境许可证》或台湾身份证或台湾户籍謄本等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由户主或家属提交申请报告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迁出、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请表,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核实,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2、申报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提供的出生档案等证明材料。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留存档案室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迁移异动登记册。

(3)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关原始落户凭证。

(4)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证。

(5)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确有错误的,在以上证明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骨龄鉴定等医学鉴定结果;关联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或父母结婚证;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生档案等学习证明;档案馆、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退休证、社保查询单等证明材料;族谱、社区和村委会历届人口普查档案等。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民族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

(2)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交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更正、变更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性别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性别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以上材料缺失的,可凭医院出生档案、户籍档案、学籍档案、独生子女证等辅助凭证,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

(2)性别因故发生变异需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性别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变更性别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除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变更。

1、登记对象

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公民。

2、申报材料

(1)重号、错号人员:根据部、省关于重、错号纠错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人员:根据市局或分区县市局相应的审批意见办理。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性别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六)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医学证明等凭证。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户口补登

(一)登记对象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历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查找不到户口信息,现申请补登户口的人员。

3、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无法进行恢复操作的。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凭证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已满3周岁未满16周岁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提交出生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在此居住的证明。

2、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提交记载了补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相片的原始凭证,例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果无法提交以上原始凭证,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兰、红)、《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存根、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证明;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育龄妇女档册、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补登人身份的凭证。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及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

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还须提供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3、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提交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根据登记对象类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本规定第七-(二)-2中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八、户口恢复

(一)登记对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申请人已办理迁出业务,但在拟迁入地未落户,现申请人要求在本市办理恢复户口业务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信息被删除,需要恢复户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或户口登记机关因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被注销(因死亡等原因),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迁出恢复:凭《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系统轨迹办理迁出恢复业务。

2、删除恢复:如系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信息被删除,凭系统数据予以恢复;如系一人多户工作过程中删除的户口,应当按照部、省关于一人多户 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调查,如确系误删除,凭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及系统数据予以恢复。

3、注销恢复: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或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取证、与当事人面见谈话、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办理注销恢复业务。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如需报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处理的情况(如身份号码空尾码、协调其他地市等),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注释

1、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2、本规定所称未婚证明,须由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3、本规定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可免交证明材料。

4、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

5、本规定所称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

6、本规定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对于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本规定所涉及的随迁人员(家属)办理落户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关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立户、分户档案资料:拟立、分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前面明确的立、分户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2、出生登记档案资料: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书等复印件及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

3、注销户口档案资料:注销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入伍通知书》、定居证明、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及被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等。

4、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或《落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或原户口簿内页)。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5、迁出户口档案资料:迁出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网上户口迁移函》)及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内页。大中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还须保存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6、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7、户口补登、恢复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恢复所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8、审批中止或不予批准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中止审批或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机关进行统一保管。对于群众要求收回的证明原件,原则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档案的机关为群众提供复印件,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签章及单位公章。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十一、附则

1、常住户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2、对于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计入办理时限;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群众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需补充事项。凡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核验申请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或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确认办理事宜。

3、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发现登记对象情况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的(如撤销失踪、补登户口人员身份存疑、婚姻状况存疑、所交凭证真实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见谈话并制作询问笔录、发函协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经查证属实,当事人确有伪造身份、假结婚、假离婚、提交虚假证明、证件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办理时限非当场办结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还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和申请人签收手续(签收存根或台帐应纳入户籍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难户口问题解决纠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群众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户口迁移、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要主动通过查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走访有关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进行解决纠正。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中,涉及农业户口迁移政策(包括农业户口立分户、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市局将结合长沙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和省厅备案后实施。相关文件正式下发之前,仍按长公办[20xx]265号、长公通[20xx]568号等现行有效文件执行。

7、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决定。

户口出生登记(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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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

(二)目标任务

2012年需改造1000户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二)建设标准。危房改造采取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类型。重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三)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四)资金分担。政府补助部分,中央每户综合补助6000元;省级每户综合补助2000元。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按照25%:75%比例承担。

县、镇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危房鉴定、规划编制等工作经费。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农村危房改造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结合村庄整治、圩堤达标、新农村建设,统筹协调道路、供水、亮化、沼气、环保、改厕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人居环境。

1、重建。拟改造农村危房系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镇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系局部危险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镇政府要主动帮助。

(二)完成时限。201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规划引导,科学实施。各镇要及时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各村、落实到贫困农户。加强规划引导,推广《省农村危房改造设计图集》使用,提升农村危房改造水平,合理确定农房建设标准和抗震等级,加强地方建筑材料研究利用,降低成本。农村危房改造户数比较集中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根据农民实际需求,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建筑风格和抗震等级,科学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设计方案。

(二)整合资源,合理推进。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新农村建设、村村通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改水改厕、农家书屋工程、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农网改造等项目,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促进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三)严格程序,加强管理。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的贫困农户房屋。坚持“户申报、村评议、镇审核、县核准”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贫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将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经评议认为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申报材料上报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有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入户审核。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县危改整治办”)审批。

4、复核批准。县危改整治办接到上报材料后,应立即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县房屋安全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农户住房危险程度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5、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各镇要组织自查验收,以村为单位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表和整体验收报告,县危改整治办根据各镇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表和整体验收报告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审核验收,并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四)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县财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镇要做好资金发放到户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五)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房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各镇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立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安全。县危改整治办要组织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六)建立信息报告和档案管理。各镇要严格执行周报制度,每周将工程进度报县危改整治办。县危改整治办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落实、资金下达、监督管理等情况。各镇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定期或不定期报送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情况。

按照《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168号)要求,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各镇要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进度等情况将以录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镇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