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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2)02-0077-02
开展基层央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是人民银行内审工作的重点,对加强基层央行领导监督,促进内控机制的完善、执政能力的提高,更好的履行央行的职能。更好的服务经济发展,落实执行总行的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级内审部门分别从履职审计的程序、内容和评价方法等多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随着基层人民银行职能转变和干部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现有履职审计的方式和内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离任审计的不足,但与开展履职审计的预期目标相差甚远,履职审计的深度和内容急需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一、基层央行履职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履职审计目标定位存在差异
目前各地对履职审计的理解和认识上还存在着一定差异,有的认为履职审计是对原有全面审计和离任审计的结合和补充:有的认为是考核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手段。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履职审计的对象是各级行领导干部和内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而目前审计对领导干部开展履职审计时,主要是从被审计行的业务层面展开,检查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全部业务操作情况,使审计对象变为了针对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察,但实际上很多具体的业务操作与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关联很少。领导履职与业务管理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业务管理职责只是领导履行职责中的一个方面,“干部任免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也是领导职责的重要内容。现对领导履职审计仅从业务操作管理职责来审计,则得出的结论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准确的,没有说服力。其责任界定、评价不全面也不客观、审计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同时以业务部门人员的履职水平和业务能力来评价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履职情况,显然偏离了审计的目标,失去了履职审计的价值和意义。
(二)履职审计的中心发生偏离
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对履职审计内容规定为:传达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行决定情况,组织和参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管理情况,以及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四个方面。行长的主要职责是决策、用人和协调管理。然而这三方面工作尚无具体的量化标准,也很难进行评述。传统习惯,文化氛围和人员整体素质决定了单位内部管理和内控执行情况的好坏,短时间内很难取得明显效果,因此对其界定领导责任,意义不大。同时。行长一般主管或分管内审或人事部门,而履职审计中内审和人事部门不是审计的重点。所以对行长来说,承担主管责任的可能性很小。只有查库和综合治理工作属行长具体负责,也只有这二项工作发生了问题行长才承担直接责任。从而对行长而言,履职审计发现的问题一般只是承担领导责任。《履职审计办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仅仅是一句承担领导责任了事,这四个方面实质上只涵盖人民银行的业务工作。而业务审计本应是评价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基础和依据,但在审计操作中,偏重于查错纠弊,检查业务操作是否合规,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把履职审计的重心放到了业务管理的细节上。使履职审计变成了业务合规性审计,偏离了履职审计监督评价的初衷。
(三)审计方式落后,无法达到审计预期目的
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是传统的全面审计和离任审计查找问题的重点,其审计方式主要是检查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不同于领导履行职责审计以决策、管理、协调和监督各项工作的情况为重点的审计。目前履职审计仍然是以全面审计方式的套路,从操作层面的审计核查来开展,没有切实根据履职审计的特点,从管理审计的角度,改变审计方式和手段,导致无法真正体现履职审计的内涵和精髓。履职审计常以传统的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询问、调查问卷等方法,多年来未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变化等特点对审计方法进行适当的改进和发展,履职审计效果和目的难以得到确保。
(四)履职审计使用价值不高
正确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履职状况是履职审计工作的目的。履职审计报告一方面应成为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也为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参考。但目前履职审计评价和审计发现问题,均未从综合分析的角度对被审对象任期工作给予整体评价。审计报告的披露也由于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侧重点不同导致内容散乱,重点不突出,整体把握性不强。虽提出问题较多,但作出评价较少:泛泛而谈较多,特色针对性较少;致使审计报告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审计对象的客观真实情况,降低了审计报告的使用价值,使履职审计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提高基层央行履职审计效果的建议
(一)准确定位履职审计的目标、职能
履职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是对领导干部管理能力综合考评的重要方法,是以全面审计所要检查的主要内容。再涵盖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履行职责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检查落实领导干部应负的相应责任。履职审计不是操作性审计,而是管理性审计,是站在管理的角度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效果,进而对被审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因此,单纯的查错纠弊。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不应是履职审计的主体,履行职责评价才是审计的中心。开展履职审计需要根据其基本内涵,合理确定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科学选择审计方法、内容和手段。
(二)积极拓展履职审计内容和空间
对领导者的履职评价是涉及各个因素的综合评价。履职审计既然是对领导者履职情况的评价,单纯以“业务管理情况”来评价一个领导者的全面履职情况显然有失偏颇。对此,应参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确立的管理决策、干部管理、廉政建设、内控建设和业务管理五个方面,对被审对象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判断。因为“干部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也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当然,目前“干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干部任免情况”主要由人事部门考核监督,“党风廉政建设”主要由纪检监察部门考核监督,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已基本建立机关内部监督部门(人事、纪检、事后、内审)联席会制度,内审部门开展履职审计完全可以会同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一起进行,这既是整合和节约监督资源的需要,也是发挥监管合力。提高履职审计质量的根本要求。
(三)努力提高履职审计的质量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7-0111-04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银监会2006年初颁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行政许可方面的监管法规,为银行监管部门实施高管人员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提供法规依据;使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但是,比较国际上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的先进做法,目前我们对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和履职监管方面还不尽完善,监管有效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一、国际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方面的经验
在美国,注册新银行机构时推荐拟任高管人员必须考虑其银行从业经验、其他商务经历及财务来源状况等方面;同时,为人正直、诚信和有责任感等良好品行是非常重要的条件。金融监管当局对拟任人进行背景调查的工作相当细致,包括过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以及是否具备稳健经营银行的经历或经验。
在新加坡,银行高管人员的产生须经过两名社会名望很高的业内知名人士的推荐,还须经过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同意。高管人员的稽核工作由审计部门完成,审计部门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具备很高的独立性。董事会内部通常还设立一个提名委员会,负责讨论和确定银行主要管理人员的提名及相关事宜。高管人员在得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上任。
在香港地区,香港金管局对银行董事、高管人员除在学历、从业经验等方面严格审查外,还非常重视对其道德操守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包括是否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开谴责等。如果存在不良记录,金管局一般不会同意其担任高管人员。
二、我国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对比国际上的做法,我国在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与新的监管理念和要求不适应之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有效性。
(一)高管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银监会虽然已在监管部门推广应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但从使用情况看,系统采集的高管信息仅限于金融机构申报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时的高管基本信息,日常监管中发现高管人员以及银行从业人员的不良记录无法及时采集导入系统中;同时,由于该系统用户权限的限制,不同用户通过该系统所能掌握的高管人员信息是有限的。从商业银行角度看,由于银行间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未建立,金融机构对有不良记录的高管人员的约束未形成合力,一些有“污点”的高管人员在商业银行未做出准确结论前离职,而另一些银行未经严格审查就聘任其为高管并向监管部门申报。因此,在任职资格监管环节上容易出现盲点,给有不良记录的人提供逃避处罚的机会。
(二)任职资格审核缺乏统一、量化的标准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颁布对高管任职资格所应具备的学历和从业年限等方面“硬条件”制定了明确的标准,但对品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软条件”未制定可执行、可量化的标准,给监管部门较大自由裁量权,审核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目前,各地监管部门进行高管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考核采取不同的方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考核尺度均由各地监管部门自行选择,对于考核方式是否科学、考核内容是否合适、考核标准是否合理、考察结果是否准确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不同银监局、银监局不同监管处室对商业银行高管人员“软条件”的准入标准把握都不一致,有的监管机构对拟任高管采取考试形式核准,有的采取监管谈话形式核准,有些则通过考试、谈话综合方式核准,有的甚至只要“硬条件”具备即可通过审核。高管准入标准把握各异,难以保证客观反映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真实水平,难以保证准人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审核的主动性、全面性存在不足
现有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监管,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监管部门再开展资格审查的“坐门等客”的做法。审查人员在现有制度条件下难以对拟任高管人员品行等方面“软条件”有充分的了解,对其真实的情况知之甚少。同时,商业银行常常以工作需要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为由,要求监管部门加快审核的节奏,甚至以临时负责人的形式让高管人员提前到岗,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后才向监管部门申报任职资格审核。这种倒逼做法实际上使监管部门在任职资格监管上处于被动位置。
在任职资格审核中,监管部门重视自身考核了解的情况,审点大多停留在对从业年限、学历、申报材料要件齐全等面上“硬条件”合规性审查,而对拟任职的高管人员“软条件”等了解不充分、不全面,难以避免那些硬条件完全具备的庸才或存在道德风险的人混入高管队伍。
(四)金融机构申报材料的客观性需改进
多数商业银行出于让拟任高管人员尽快、顺利地通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人事安排尽快到位以便开展工作等方面考虑,向监管部门申报拟任人的综合鉴定材料中对拟任人的评价通常是多肯定工作成绩,对存在的不足之处反映较少甚至未提及,无法客观、全面地评价拟任人的品行、能力、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不足。同时,商业银行在离任审计独立性方面尚不充分,离任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受此影响。主要原因:一方面,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而审计部门虽然在机构形式上基本做到独立设置,但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履职。一些机构对离任审计主观认识不到位,对高管人员任期的经营情况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离任审计程序化、走过场。另一方面,各银行对拟任高管人员的人事安排在先,离任审计在后,审计报告通常只起到对人事安排的辅助说明作用。客观性不足的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报告作为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管部门的判断不准确。
(五)高管人员履职监管的有效性薄弱、退出机制尚不健全
当前,银行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日常监管主要停留在高管人员市场准入工作方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不足,退出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统一的、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和量化标准;对金融机构违规问题处理上,普遍存在处罚机构的多,处罚高管人员的少;经济处罚的多,取消任职资格的少。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监管
的有效性不足,退出机制不健全,高管人员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无法起到警示作用。
三、加强高管人员监管有效性的对策措施
针对高管任职资格监管存在的问题,福建银监局经过不断探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做到高管市场准入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一)建立“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为任职资格审核提供查询平台
为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诚信、合规意识,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监管,科学有效地实施案件专项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查询银行业从业人员诚信记录提供信息查询平台,福建银监局2007年基于银监会内网信息平台开发了“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系统”。系统根据不同的用户需求设置不同的用户权限,银监局监管处室和银监分局的用户均可通过内网以各自的用户身份访问不良信息登记系统,在各自用户权限范围内进行数据导入、手工录入、信息查询、信息修改等操作。监管部门在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可及时收集并导入系统;同时,监管部门按季向被监管机构收集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统计报表并导入系统。系统采集的每条信息至少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任职机构、职务、不良信息类型(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处罚或处分简要原因、不良信息具体内容、撤销或变更情况等要素。
系统正式推广应用以来,已采集福建省银行业从业人员各类不良信息记录近500条,为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提供了重要手段。通过系统全省联网查询,信息共享,基本上解决了当前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变动频繁、异地交流力度加大情况下,高管人员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避免个别高管人员在当地违规,再异地任职及“带病”任职等情况。
(二)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促进考核公平、公正
为了全面、规范审核拟任高管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公平、公正地实施对拟任人“软条件”的考核,福建银监局从2006年开始建立任职资格考试题库。考试范围统一确定为与银行业相关的法律、银监会颁布的法规指引以及作为银行业高管人员应知应会的金融业务知识,重点考察拟任高管人员掌握金融法规、业务理论知识的情况,并向商业银行公开。通过细分题型,组成相对独立的主观题库和客观题库,在考前由分管局领导随机指定主观题和客观题各一份,组成一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试卷”,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对考试不合格者,采取补考、建议金融机构调整拟任人等方式,促进拟任高管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个别拟任人虽然通过考试尚不能全面考核评价其真实的从业经验和能力,约见其进行任前监管谈话,并访谈相关部门,摸清情况,努力做到真实反映拟任高管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监管工作联动,加强依法、合规监管
为掌握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主动性和全面性,在对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起到促进作用。
同时,建立福建银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工作流程,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注重加强与非现场监管处室、现场检查处室以及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对于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发生案件的金融机构,暂停受理其高管任职资格审核申请,待落实整改、实施问责后再做受理。所有高管任职资格审核事项,负责高管市场准入的处室均要向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征求监管评价意见;拟任人曾在多个金融机构或岗位任职的,向其最近一次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对于最近一次任职时间在一年内的,还要向再前一职位任职所在地监管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通过征求监管部门的监管评价意见,多渠道了解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规所规定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
(四)加强问责制,提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材料的客观、真实,福建银监局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材料真实性的审查,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核中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强调综合鉴定、审计报告等材料必须根据拟任人实际从业表现、业务经历做出明确的、实事求是的描述和结论;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审计独立性,促使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在任职资格审核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申报材料存在疑问,采取质询申请人、约见拟任人谈话、要求拟任人或曾任职机构做出书面解释、重新申报客观真实材料等方式,把好材料真实性关口。
(五)加强对高管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履职监管力度
为了提高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福建银监局从2007年开始定期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紧密联系经济、金融形势和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涉及金融法律法规、银行监管理论、业务风险管理、财富管理、业务创新等多方面。每期高管培训班都精心挑选商业银行的业务专家和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对高管人员授课,并结合福建银监局举办的“金融创新大讲堂”进行,让高管人员有机会聆听来自经济金融界的专家、学者的精彩交流,开阔视野。目前,共已举办16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培训班,对福建省辖内2077名高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有效地提高辖内银行业高管人员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技能;同时,也增进了同业间的经验交流与沟通协作。
四、相关建议
(一)改进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完善银监会《金融机构董事、高管人员监督管理系统》功能,增加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登记模块和高管履职监管评价等日常监管信息,避免不宜担任银行业高管的人员走上高管岗位。在条件成熟时,可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业间共享的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系统,形成金融业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跨部门的高管信息不对称、沟通共享不充分的问题,从而有效提高高管任职资格监管效率。
(二)试行公示制度,规范任职资格监管
完善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法规可确保对高管人员日常性、持续性监管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维护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由于现有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无法完全适应现实工作,银监会应尽快出台新的《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任职资格审核操作细则,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范围、任职条件、日常管理、资格终止等监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高管任职资格审核标准应更具体化,将审核重点从静态监管转向静态与动态监管相结合,即除审核其“硬条件”外还需深入调查了解拟任人的品行、业务经历、管理经验、对将从事工作的熟悉程度等方面,并对这些审核内容有明确的
工作要求。
实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公示制度,把银行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审核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在审查之初,针对拟任人所在机构设立举报箱、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让群众能够及时反映拟任人存在的问题,借助群众的监督帮助监管部门把好准入关。
(三)建立统一题库,确保审核公平、公正
实践证明,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各银行业高管人员学法自觉性,能相对公平地对拟任高管人员进行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审核。建议银监会建立任职资格准入考试制度,做到“凡任必考”;同时,依靠各级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的力量,征集试题,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考试题库和考试大纲,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各级监管部门在进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时,通过网络随机抽取试卷进行考试,确保审核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考试走过场现象,规范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管理。
建立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将高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作为常规性、持续性工作来抓。凡具备从业经验,符合学历、从业年限等基本条件的高管后备人选,商业银行可有计划地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审。经审核通过的人选纳入高管后备干部人才库,以备商业银行根据工作需要从人才库中筛选符合条件的拟任人进行申报。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纳入人才库的拟任人进行持续跟踪考察,以达到主动监管、提早介入的目的。
(四)完善履职监管,督促高管勤勉尽职
银监会应建立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制,统一制定对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办法,按期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情况考核。对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可灵活运用各种考核手段,突出考核重点,把防范风险、案件治理、不良资产下降、经营成果真实性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高管人员的工作业绩、经营绩效、是非功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与实事求是的结论。对于在履职评价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高管人员,监管部门可区别情况对其采取考试、告诫、建议调整岗位、取消任职资格等形式,促进高管人员注重日常履职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建立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为规范准则,按照准则要求对高管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严格的教育、培训和约束;督促高管人员诚信守法,勤勉尽职,稳健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重点加强三个方面培训:一是政策法规培训。通过组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学习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自觉性。二是经营管理能力培训。通过组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专项培训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能力培训。三是风险防范能力培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各类金融风险的类型和成因,举一反三,使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能够清楚每项业务的风险度,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管法规汇编[z],法律出版社,2008,
金融监管职责弱化。2003年银监会分设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基层人民银行在履职方面存在模糊认识,认为银行监管职责划转到银监部门后,人民银行不再承担金融监管职责,特别是一段时期以来,人民银行自上而下对金融管理职责没有进行安排部署,导致基层人民银行不论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在履职实践中都存在强调金融服务、弱化金融管理的倾向。金融管理职责“空心化”导致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心目中的地位降低,金融机构不重视、不配合人民银行工作的问题时有发生,降低了基层人民银行履职效能。
金融管理职责的弱化本质上反映了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不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9项直接监督检查权、1项建议监督检查权和1项全面监督检查权。国务院制定的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监督检查权。同时,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相比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专项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天然负有对整体金融业的行政管理职责。因此,强化金融管理职责是当前形势下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当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与政策预期有较大差别,主要原因在于传导机制不畅,使货币政策信号的传导随着传导路径的加长而层层削弱,时滞较长,极大地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从人民银行自身的角度分析。一是货币政策全国“一盘棋”与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弱化了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很不均衡,货币信贷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高度统一不能实现与区域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没有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因素,人民银行基层行难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结构特点进行必要和及时的调整,弱化了货币信贷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二是货币政策工具种类和运用权限在基层人民银行层层削减,使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越来越弱。从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权限来看,人民银行总行具有再贷款、再贴现、法定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利率制定和窗口指导等所有政策工具的操作权限;中心支行虽然名义上也具有再贷款、再贴现和窗口指导的权限,但是再贷款仅限于支农再贷款,窗口指导的效果也大打折扣,真正可以运用的再贴现工具却受规模约束;而县支行则基本限于“软约束”的窗口指导形式,大大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从商业银行层面分析。货币政策传导至商业银行后,在商业银行内部还要经历一个再次传输的过程。在从商业银行总行向分支机构传导的过程中,由于商业银行的集权管理、营销策略、发展目标更加侧重于自身,基层商业银行受各种考核指标的利益驱使,也往往更专注于其上级行对货币政策的解读与反应,而“忽视”当地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货币政策信号被扭曲和削弱。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不紧密,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也是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2009年,我国出台了4万亿元投资计划,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给普通百姓带来了迅速窜升的高房价和相对缩水的购买力,“马太效应”更加明显。当前,中国宏观经济面临两重约束,一是资产泡沫和通胀压力;二是2009年“4万亿元投资+近10万亿元信贷”刺激政策的“后遗症”开始显现,从2009年上半年的流动性释放信号已转变为2011年的稳健货币政策。
金融稳定职能定位缺失。《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从法律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也仅在第二条、第三十四条进行了简单的表述,基层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稳定工作如何定位,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依据,基本是上级安排什么干什么,主要存在着“四难”现象。
信息难共享。开展金融稳定工作,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统计局、发改局、环保局、商务局等经济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不同行业的相关信息。然而需要人民银行采集哪些信息、如何采集等没有具体规定,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缺乏相应的机制,加大了基层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难度。
资料难采集。风险监测是人民银行基层行在金融稳定工作方面的重点工作,监管职能分离后,各金融机构向人行报送报表和资料相对很少,尽管可以发文或以“指导意见”等方式要求报送,但对于迟报、漏报或不报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导致基层人民银行对辖区金融运行情况缺乏全局性、完整性的判断,更无法有效发现风险和防范风险。
技术难监控。基层人民银行处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最前沿,是辖区金融风险的直接监测者,但目前人民银行自上而下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层人民银行只能凭借以往的监管经验对风险状况、程度进行粗略的判断、识别。这种落后的工作方式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形势要求。
检查难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实际操作中,这条规定很难落实,在县级人民银行更不可行,大大降低了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效率。
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履职能力的建议
以“两管理两综合”为抓手,大力强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责
开展新设银行机构管理工作。为及时掌握新设银行业机构开业情况,指导其完善制度建设,顺利接入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系统,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应该开展新设银行机构管理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拟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当地央行进行筹建与开业申报。明确规定经检查验收、技能考核合格的,方可接入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系统办理业务。
建议由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的申报受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业务技能考核,办理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和有关业务等工作。
健全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工作。为保障金融稳定运行,基层人民银行应该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于不同的重大事项应该按照不同的时间要求和标准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时报送。通过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进一步加强开业后的持续管理,在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报告事项进行审查或分析研究,及时处置发现的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风险,有效监测和预防了辖内金融风险。
加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应该把有效提升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作为新的课题,整合监管力量,成立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所有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对金融机构统一进行综合执法检查。为最大限度减少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综合检查应该做到方案、队伍、内容、时间、文书、流程、标准和处罚八项统一,有效保证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合法、规范、高效进行。通过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为基层人民银行有效履行央行职能创造有利条件。
开展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作为对整个金融业都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措施、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评价等级,并分级采取相应管理和服务措施。综合评价的内容应该包括人民银行履职涉及到的各项工作;评价结果可以在合适的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抄送给当地政府和其上级行。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是人民银行强化履职效能、扩大履职影响,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促进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
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在基层人民银行增设管理检查部门,专门行使对金融机构管理检查职能,承担“两管理两综合”的工作。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赋予基层人民银行的业务执行监督检查职责纳入管理检查部门,既可以提高监督管理效果,又可以减少监管成本,从根本上改变以往人民银行监督管理职责由多个职能部门行使、各自为战的局面,避免了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总之,“两管理两综合”不仅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业务操作,而且有利于提高人民银行履职的权威性和效能。但从依法履职要求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完善“两管理两综合”的有关法律依据。目前,除综合执法检查外,其他三项工作的执行依据多是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是很高。为此,建议总行以规章的形式对“两综合两管理”工作进行定位,对工作的内容、程序以及相关罚则等做出统一规定。二是建议加强法规清理。2003年以前制定的部分法规、规章的一些条文明显过时,执法检查中对问题如何定性以及如何进行处罚时,基层人民银行只能有选择地使用相关法律依据,很不方便,建议总行能够对法规、规章进行修订规范。三是建议多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相对于专项检查而言,综合执法检查在行政处罚方面的罚款金额更大,更能引起金融机构的重视;同时综合执法检查能够整合检查资源,在部分检查专业间实现检查信息共享。
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契机,切实提高基层人民银行金融服务水平
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要尽快修改或制订新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改变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不足之处。一是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金融消费者概念,设立专门章节规定其权利义务,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适用性。二是在条件成熟时,制订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强化监督和保护。三是制订《个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确个人信息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四是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既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可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五是要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进一步增加和完善对金融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内容。
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建议仿效美国做法,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并且建立相应的制度,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的主要职能、受案范围和工作流程。
理清思路,找准定位,认真履行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稳定职能
金融稳定事关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大局,基层人民银行肩负着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因此,必须建立与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互动,推动县域经济金融的协调健康发展。加强与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找准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结合点,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促进金融稳定。建立健全符合基层实际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在风险防化过程中保障金融稳定。
(一)依法设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目标。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目标可以简明地确定为:分析分支机构人力、资金、物资和信息资源使用的经济性;通过对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工作运行秩序、工作运行效率的审计评价,评价和提高分支机构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效率和效果;对被审计分支机构实现既定目标的程度和所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报告,为决策层提供相关的评价意见,防范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二)科学设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内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核心的内容,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界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人民银行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履行职责行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因而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绩效审计评价应该既要强调共性原则,关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整个履职过程各个环节的合规性,又要强调个性特征,突出重点,着重考核工作绩效。
1.合规性。包括内设机构工作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岗位职责是否严谨、完善,与履职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岗位操作程序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履职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都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
2.有效性。其结果即表现为工作绩效,所谓有效性包括有效率、有效果和有效益。有效率是指完成工作任务效率高、成本低;有效果是指履职取得预期结果;有效益是指履职过程及结果产生了正的外部效应,履行工作岗位职能对维护金融稳定、贯彻货币政策或是改善金融服务等产生综合社会效应。工作绩效是审计评价的重点所在,在具体评价中应适当增加其权重比例。
3.必要性。为综合性审计评价内容,即在对工作人员履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岗位设置存在的必要进行评价,评价的核心是该内设机构及内设岗位是否有存在必要,内设机构负责人在本职岗位上必备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能力,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胜任该岗位所必需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岗位知识,进而作出是否设置和内设机构及相关岗位,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资质留任该岗位。
(三)科学把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重点。一是工作业绩评价。工作业绩是绩效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工作业绩好坏可以参照上级下达的任期工作综合考评指标或办法、同类先进单位达到的管理水平、单位本身历史上最高业绩水平,上级行通报的工作考评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年度考核等;二是职责履行评价。重点对行级领导、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害岗位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被审计对象是否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好上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三是财务成果评价。评价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对财务管理措施、办法和成效进行评价;四是资金安全风险评价。主要对存贷款资金、联行资金、清算资金、国库资金、发行基金的安全性和风险性状况进行评价;五是内部控制评价。评价各业务部门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情况;评价内控目标的明确性、内控制度的适应性;内部控制的整体性、健全性及有效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风险水平。
(四)科学设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一是要遵循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有关规章制度;二是要结合被评价对象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运作的实际情况;三是既要首先考虑到并体现出管理层的意图、要求和目标,又要充分征求和尊重被评价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四是要根据中央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不断进行调整、修改、补充和完善;五是评价标准要客观、合理、清晰、详细,在可能的情况下,力求制定的评价标准定量化、指标化,建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量化评价体系,便于评价双方参照、操作、执行和规范。
(五)合理设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指标。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应实行“量化考核,综合评价”的方法,为此应设置一套考核评价指标,通过量化计分,作出定性评价。人民银行绩效评价指标级次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或更多层次。一般可以设立三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是反映分支机构绩效的综合指标,可围绕政务管理、履行职责和资源管理来进行设计。二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进一步细分,是反映机构绩效的中介指标。三级指标是具体的评价指标。由共同类指标和个性类指标构成。共同类指标是指不分层级、不分部门,对人民银行所有分支机构都必须加以考核的指标。个性类指标是指根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业务设计的。人民银行绩效评价指标可以具体分为:
1.政务管理指标。政务管理指标应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效率和政务信息等方面。其中:行政决策应包括决策程序、执行决策程序、决策失误率;行政效率应包括人均业务量、人均占有资源量、工作事项的响应时间等;政务信息应包括信息畅通度、信息错误率等。
2.履行职责指标。履行职责指标应包括完成职责、行为影响、行为潜能等方面。其中:完成职责应包括完成任务比率、完成的程度如何、完成的质量,行为违规率,社会公众满意率;行为影响应包括对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的贡献率;发挥潜能应包括行为改进程度、建议采用率等。
3.资源管理指标。资源管理指标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预算管理。其中:人力资源管理应包括领导班子的团队精神、人员适应工作的程度等;财务预算管理应包括内部控制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违规率等。
二、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风险的控制与安排
1.合法性原则。即对绩效审计评价的内容及依据必须合法。这包含两个方面:一工作人员不得越权审计;二审计过程中不得违规。
2.客观性原则。即对绩效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要防止产生先入为主的倾向,而是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把被审计对象工作绩效情况查深查透;要防止“因果倒置”。即既要检查被审计对象审计期限内履职的起始过程,又要看其履职的最终结果,既注重过程又尊重结果,不能只看过程,不计结果,更不能只看结果,不计履职过程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谨慎性原则。在审计评价时,注意做到“五个不能”: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能作为审计评价的内容;被审计工作人员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致使审计组不能进行审计的事项和内容,审计不能评价;受客观条件的局限,审计组无法对审计事项进行全面的审计查证,不能评价或者作出保留性评价意见;由于缺乏评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内部控制制度,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无法评价的(不应据此评价的)不能评价;不管是同级监督还是下查一级,审计人员均要克服“情面”心理,不能蜻蜓点水、避重就轻一带而过,也不能模棱两可、闪烁其辞。
三、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方法的控制与安排
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方法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以定量评价为基础,以列举客观事实和数据为主要形式,综合运用图表法进行评价;二是评价以现场评价为主,结合开展辅的非现场评价;三是评价与审计检查、综合分析等内审手段相结合。具体的评价方法有:
1.目标评价法。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方法,通过绩效与标准的对比,来确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项目是否实现预期的要求或目标。
2.因素分析法。这是在目标评价法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目标实现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以分析对目标实现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
3.比较评价法。这要求首先确定与评价分支机构活动相关的单位作为参照系,把参照单位好的做法作为进行评价的标准,并将被评价分支机构的活动或目标实现情况与之相比较,看其在多大程度上符合这个参照标准。比较分析法包括因素比较和结果比较,反映的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活动的效果和效率。
4.工作标准评价法。这是以工作为中心,以被评价分支机构的工作活动为评估点,分析评价被评估单位活动与工作标准之间的差异。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工作分析和职位分类基础上的。
在绩效审计中,对绩效结果的评价可以采取评分的方式,评价分值由定量指标评价得分+定性指标评价得分构成。定量指标评价得分可以通过直接计算获得。定性指标评价得分可以将定性标准从高到低划分为不同档如A、B、C、D、E五档评语,同时规定每档评语的具体要求、基本边界和分值、权重。超级秘书网
四、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要求的控制与安排
尽管独董承担着巨大的责任,但由于“兼职”性质,对其履职过程勤勉性的监管存在着较大的难度。虽然能够对是否亲自出席董事会、缺席现场董事会次数、董事会上是否投反对票等关键点考察独董的勤勉履职状况,但大多数行为是无法考察和判断的。例如,是否主动掌握任职公司行业特色及行业监管方面的知识、是否在参会前认真阅读董事会会议资料、是否就决策中的重大事项事前与有关人员沟通等。对独董而言,勤勉是凭良心,而不是靠监管。作为勤勉尽责的独董,必须同时服务于公司治理的合规性和效益性,缺一不可:必须在把好合规关的基础上,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贡献于公司的效益性。
如何把握合规性更加重要
什么是独董的合规性职责?保证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遵循现行法律、法规或专业、行业标准,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客观地说,绝大多数独董在公司运行的合规性方面投入的时间与精力不少。他们对年报、关联交易、担保等交易和事项的关注度非常高,在合规性把握上做出的努力和成效有目共睹。独董基于合规性的尽责履职主要原因有:合规方面的监管规定明确、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上市公司风险意识总体上讲比较强,愿意利用独董的知识与经验共同把好合规关;独董本人自身的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在董事会这一群体中,独董与其他董事不是对立关系,也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是与其他董事一道,共同把好合规关、最大限度降低违规风险。
对独董而言,如何把握合规性比把握合规性本身更重要。理论界和实务界流行一种看法,将独董投反对票理解为对合规尽责,而把长期未投弃权票、反对票的行为当成“花瓶”的证据。事实上,这是一种简单的、形而上学的看法。我认为,作为独董,不能简单地通过行使否决权来达到合规的目的,而应该在董事会就有争议事项投票形成决议之前,通过与其他董事、管理层沟通、共同商量,找出具有合规性的解决办法。例如,本人曾任职独董的一家上市公司,其一家下属三级企业需获得一笔银行贷款,但银行要求上市公司担保,按持股比例计算,上市公司在该三级公司中的权益不到30%。在该方案上董事会之前,我们独董通过与其他董事、高管多次沟通,提出应该由下属二级公司与该三级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按出资比例担保,而上市公司本身不应该参与该笔贷款的担保,最后我们的建议得到各方的让可,公司撤销了该项议案。
事实上,独董投弃权票和反对票是迫不得已的做法,不是最佳的履职方式。不能将独董是否投弃权票、反对票作为衡量是否勤勉尽责的标准,中国的协商制民主的文化决定着决议之前充分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决议,是最佳的决策方式。
价值创造需重效益性履职
效益性指的是,独董确保董事会在决策中有效地使用企业资源以满足企业运行和发展的需要,在给定的战略框架下,使得企业在中长期发展中作出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决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有两点涉及对独董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方面的要求:独董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就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项目收益及风险预测等进行分析论证,并发表独立意见;独董应对授权、重大融资和资产重组及相关资产评估事项的合理性进行考虑并提出建议。
勤勉尽责要求独董同时为合规性和效益性而努力。合规性和效益性的区别表现为:独董在合规性职责方面不作为意味着跌破了履职底线,将会产生个人法律风险,而在效益性职责方面不作为通常只会对独董的声誉和能力产生损害;合规性职责的履行能够保证企业建立基本的制度和正常运作,只有在此基础上履行好效益性职责才能发挥提升企业价值的作用。有的独董认为对效益的追求是股东董事的责任,置身于企业经营外部、与企业无利益关系的独董必须关注的是企业在追效益过程中不得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本身。
上市公司聘请独董通常会考虑独董的知识结构,独董中通常有财会、法律、行业方面的专家。某一上市公司的独董群体中,既讲求分工,也讲求合作。独董的效益性方面的履职,主要体现在投资决策参与度和筹资决策参与度。尽管提交议案的同时管理层会提交内容详细的可行性报告,然而独董事前不仅需要详细研读方案和相关可行性报告,还需要重点关注可行性报告形成过程中基础数据的客观性。例如,对于项目投资方案,独董要更多地关注投资方案的行业前景、政策现状与趋势、方案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同时对投资回报测算中所采用的产能、销量、价格、市场占有率、贴现率等基础数据的可靠性进行验证,必要时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调研、与管理层沟通,避免因过于乐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投资损失。
上市公司需正确对待独董
勤勉履职、追求合规与效益双目标是独董应尽的义务。独董履职过程与作用发挥程度呈正相关关系。但不可否认,独董履职过程关键点并非独董自身所能完全把握的。独董勤勉履职的程度,以及履职的最终效果,与任职公司对独董机制的认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状况,以及为独董提供履职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本人曾对独董参加董事会会议情况进行过调研,发现同时做若干家上市公司独董的人士,在有的公司任职两届从未缺席现场董事会,而在另一家公司则每年都有缺席董事会的情况,原因是有的公司会就董事会的开会时间与独董充分沟通,从而保证全体独董均能参加会议,而有的公司未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下达会议通知,致使有的独董因时间冲突未能参加会议。
为了使独董勤勉履职能够产生合规性和效益性双重效果,上市公司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为提升履职能力,民生银行重视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
民生银行监事会认识到,随着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深入,对监事自身的执业操守、履职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首先要选任高素质、高水平的监事。公司现任监事均为各自领域的专家或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专业化、专家化,监事会主席专职化,为监事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重要的人员和组织保障。据悉,第六届监事会由8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监事3名、外部监事2名、职工监事3名,设专职主席1名,副主席2名。其中,股东监事均为股东公司推选的总裁、监事长等高管人员;职工监事为银行资深高管人员;外部监事均是财务会计领域的资深人士和专家。
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履行监事会对经营活动及治理管控的各项监督职能;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监事选任、评价以及对董事高管的履职监督等方面工作。监事会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监事会办公室,并根据监事会职责设置监督检查、履职评价、政策研究三个处室,配备了十余名工作人员,负责协助监事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
监事会的费用由监事会提出方案,报经总行财务预算部门统一安排,纳入全行统一管理。预算年度内,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根据总行财务管理规定列支相关费用,对于计划外的大规模的专项履职活动,其费用要在事前单独报监事会和管理层审批。
完善监事会运作机制方面,民生银行同样做了大力探索。
该行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公司治理标准化建设项目,明确界定“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通过制定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完善监事会制度体系。优化工作流程,对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进行调整和细化,使各项监督工作有的放矢、重点突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的议事效率和监督水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监事会在监督工作过程中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采取多种方式对董事、高管履职行为和银行经营管理重点、热点、敏感问题进行监督,包括调阅资料、审阅报告、问卷调查等日常监测,以及组织现场检查、调查、调研、审计和评估等监督活动,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近年来,监事会通过组织开展关于银行财务管理、业务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检查、调查,深入了解了银行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状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得到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重视,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与促进效果。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9)-0079-03
“两管理、两综合”是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在新形势下为更好地履职进行的有益探索。笔者以相关法律依据为基础,从“两管理、两综合”的法律内涵及其关系出发,对如何完善基层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提升履职能力和效果进行了探讨。
一、“两管理、两综合”的内涵及其内在联系
(一)“两管理、两综合”的内涵。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具有以下的属性:
1、法定性。法定性是指人民银行依法行使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权力。《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中列明了九个方面的金融监督管理检查权,赋予了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议检查权和特定情况下对金融机构的全面检查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各级人民银行的相关监管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就是把各项分散的检查监督权进行整合,是依法履职的体现。
2、宏观性。宏观性是指开展“两管理、两综合”的目的包含着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2008年金融危机后,发达经济体以及一些新兴经济体吸取危机教训,不断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我国“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人民银行通过探索开展“两管理、两综合”等履职的新途径,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保持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更加密切的联系,从总体上把握金融体系的运行和风险情况,为构建和设计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提供决策参考。
3、社会性。社会性是指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不仅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涉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将分散于十多个业务部门的金融管理资源整合运用,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特别是新设金融机构成本和费用。同时,借助整合资源、归口管理的方式,不断提高人民银行金融管理的有效性,从而更好的服务金融机构和社会大众。
(二)“两管理、两综合”的内在联系。“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人民银行政策12类59项,13个专业,以及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多个部门。
开业管理是事前的管理,营业管理主要是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是事中的管理,而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价是事后的管理与评估。开业管理是报备性管理,备案完成即终结。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机构经营过程中的管理,主要依赖于机构自发的预警性报告。综合执法检查是四者之中的“重型武器”,既是对金融机构一段时间经营情况的检测,也是警示问题的窗口,是根据机构的经营状况而定,具有非特定性、影响力强的特点。综合评价是以年为单位的常规性的工作状态评估,是促进机构规范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
“两管理、两综合”的四者之间是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有机统一体。四者之间的管理结果相互促进影响,违反规定报送开业管理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的机构,可能会在综合评价中扣除较多的分数,而综合评价的结果是综合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反之,在日常工作中经营规范、及时报备有关工作情况、未检查出问题的机构,在综合评价中则可以获得较好的名次。
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特点分析
近年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全面铺开,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有效维护了区域金融稳定,增强了基层人民银行履职效能,也得到了地方党政部门的肯定。“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呈现以下特点:
(一)普遍重视且工作积极性高。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对“两管理、两综合”工作都高度重视,人民银行36家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均明确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牵头部门,地市中支有270多家分支机构出台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制度。有的分支机构积极创新管理措施,如济南分行特批滕州市支行增设管理检查部,专门行使对县域金融机构的管理检查职能;重庆营管部对新设金融机构提供一对一辅导,全程专人跟进。
(二)各地管理方式不尽相同。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开展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多是因地制宜,在管理权限划分上,有的是将审批权交给地市中支和县支行,要求新设金融机构开业仅需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而有的中支坚持属地和层级管理相结合,筹建向上一级人民银行申报,加入金融服务体系则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在申报事项的报送上,有的行确定统一的报送时限,有的行要求金融机构分事前、事中、事后报告。在综合执法检查方面,大多数行是根据属地原则开展检查,而有的行之间实施异地交叉检查。
(三)管理对象有向外延伸的趋势。在综合评价中,综合评价的对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渐拓展至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在综合执法检查的工作内容中,有的行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其中,还有近年来开展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反洗钱、征信管理等有关文件要求,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逐步开展了对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非金融支付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信息的规范管理。
(四)不断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综合执法检查逐渐常态化、制度化,有的制定了3-5年全辖的工作规划。在开展检查中,将综合执法检查优于专项检查安排,对于在工作中配合程度不高的金融机构,偏好于运用综合执法检查加强管理。有的行积极创新检查方式、拓展检查内容,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考虑,将检查内容延伸至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三、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效能没有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处罚手段都存在局限性,如县支行没有反洗钱工作的检查权、处罚权,加之基层人民银行受检查时间、金融机构数量、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并非每次综合执法检查都能全面、深入地查出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深层次问题。由于人民银行的监管未能与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开发、金融业务的增长保持同步,综合评价多数是各职能部门根据日常经营情况对有关情况进行整理,牵头部门汇总,缺乏对金融机构前瞻性强、参考价值高的评价,评价结果虽然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对于证券业及保险业金融机构而言约束力很小。
(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先例可循,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无论是在工作程序、工作方法还是在综合评价指标的掌握、适用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的选择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有时甚至同一地区的人民银行之间、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要求和流程差别都很大。
(三)履职的内、外部环境尚需进一步顺畅。“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涉及工作事项多、部门广、综合性强,但有时容易出现因内部信息不对称而造成了对金融机构的管理真空。在外部,涉及的综合性工作需要金融机构确定牵头部门与人民银行进行对接,涉及到具体工作,需要人民银行各部门与金融机构对口业务部门对接,需要探索形成既便捷开展工作又能够无缝对接的工作机制。“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是对金融机构的一个有形且较为全面的监管抓手,对于如何能够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让管理的结果更好地促进执行货币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人员保障是制约发展的瓶颈。“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对人员综合能力的要求较高。在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价的具体工作中,基层人民银行既懂金融理论和业务、又熟悉金融法律规定的复合型人才不多,尤其是各县支行人员年龄结构基本都在40岁以上,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四、完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建议
(一)健全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建议对现行的涉及“两管理、两综合”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制定统一的工作规章,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的形式下发,增强“两管理、两综合”制度的约束力和效力等级。在规章中明确适用对象、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管理权限等,构建起科学合理、操作性强、协调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层人民银行开展工作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同时,积极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赋予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权、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职权等;重新修改《账户管理条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国家金库条例》等,增强各项法律规章的可操作性。
(二)强化信息应用提高金融管理效能。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搭建成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的通讯平台、维护金融稳定预警中心,在人民银行内部强化信息共享,促进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资料转化成人民银行的监管信息、判断金融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价信息。更重要的是,通过开业、在营管理,专项、综合执法检查,现场、非现场监管,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运行状态,强化人民银行的综合监管能力及预警分析金融风险能力。
(三)建立标准化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机制。建议定期或不定期总结“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经验,将“两管理、两综合”中比较成熟的做法、注意事项、格式文书、工作要求等制作成指引,建立起一套规范统一的工作流程、规范的登记簿格式,规范现场检查和现场核验内容、综合评价量化考核标准、档案管理要求等,为基层人民银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提供必备的监管手段和履职依据。
(四)加强基层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检查程序、现场检查技能、相关法律知识和检查处理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夯实功底,做到问题定性准确、处理合法。必要时可建立综合执法人员联系行制度,安排综合执法人员深入金融机构学习和进行实务操作锻炼。建立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人才库,加强上下级人民银行之间人才的流动管理,适当抽调一些基层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参加上级行组织的较大规模综合执法检查,提升基层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水平和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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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flection on Improving “Two Management, Two Comprehensive”
of PBC Branches
HE Anrui WANG Ting
一、PDCA 循环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一)突出目标导向,一切从谋划开始。“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PDCA 循环理论与我国古代儒家的事前计划或准备思想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因此,在PDCA 基本循环体系中,其开端是P(Plan)——计划,计划必须根植于明确的目标导向,无目标导向就无所谓计划和准备而言;有了前期计划,后面的D(Do) —— 执行,C(Check) —— 检查及A(Action)——纠正才有意义,见图(1)。戴明博士在给美国企业领导提出的“戴明十四条”中的首条就明确提出要有“长期目标,而不是只顾眼前利益”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诠释了目标导向和计划在组织发展中的意义。
(二)聚焦问题不足,在执行过程中查找“短板”。问题意识是PDCA 循环的关键,如果不能在循环中聚焦问题不足,就不能及时组织运行及计划执行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短板”就无法及时得到修补,一次循环就成了“空转”,PDCA 就失去了运行意义。只有立足计划执行全过程,通过聚焦问题不足,及时查找到运行中的“短板”,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可行措施加以修正、改进和提高。而查找问题不足则需要“检查工作标准有效性的程序”。这样问题不足的查找才能有据可依,才能真正查找到位。
(三)着眼改进提升,每一轮循环都要获得新的进步。PDCA 循环四个过程不是运行一次就结束,而是周而复始地进行。在每一轮的循环中,最具成功意义的环节在于最后一个环节A(Action)——纠正。通过上一环节对失败的教训加以总结,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以及如何将做得较好的事情做得更好的方法,同时将未解决的问题放到下一个PDCA循环里。因而,四个过程在循环中周而复始,如爬楼梯那样,每一循环都在组织长期目标引领下,有新的具体目标和内容;每一个循环结束,解决了一些问题,未解决的问题进入下一个循环,如此阶梯式、螺旋式上升,以使每一轮循环都获得新的进步。这才是PDCA 循环的真谛和要义所在,见图(2)。
PDCA 循环理论的提出,也给质量管理实践带来了指导性变革。自20 世纪20 年代开始,有关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探索实践蓬勃开展。50 年代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朱兰(Jurun)提出了全面质量控制(Totel Quality Management,TQM)思想,1961 年全面质量管理之父费根堡姆(Feigenbaum)博士出版了《全面质量控制》一书,全面质量管理在世界各国进一步得到发展。后来经过实践,PDCA 循环四个环节演变为P(Plan)——计划;D(Design)——设计;C(Check)——检查;A(Action)——纠正或处理,使四个环节更加严谨实用。我国于1978 年也开始引入全面质量管理,国内相关成长型企业结合自身的管理实践,把PDCA 简化为4Y(即Y1 计划到位,Y2责任到位,Y3 检查到位,Y4 激励到位)管理模式,让这一经典理论具有中国实践特色的发展。
二、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引入PDCA 循环可行性
(一)引入PDCA 循环契合了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转型发展的形势要求。近年来因顺应内部审计转型发展的新形势,人民银行提出了“风险导向、控制驱动、关注绩效、服务治理、增加价值”的转型理念。将关注组织运行质量和绩效、服务组织治理、增加组织价值提到全新的战略高度。在此指引下,人民银行系统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已经逐步用质量管理和绩效审计的思维开展审计工作探索,并取得一些进展和成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于2013 年8 月颁布、自2014 年1 月1 日实施的新《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明确赋予了内部审计确认和咨询两大职责,在《准则》中突出了“审计计划、审计结果沟通、审计报告、对舞弊行为的检查和报告、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同时提出了后续审计等审计整改督促落实环节的内容要求,这与PDCA 循环四个环节基本契合。
(二)引入PDCA 循环适应了人民银行新时期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需要。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管理部门,所担负的贯彻货币政策、强化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对人民银行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各级人民银行机构站在履行央行职责的前沿,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全面的质量意识履行好各方面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也应积极创新履职,围绕组织中心工作、服务组织发展大局,紧密结合履职实际,从组织运行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不同视角,密切关注组织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深化内部审计转型探索。围绕整个组织履职质量和运行绩效开展内部审计各项工作,将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领域作为内部审计重点关注领域,将服务履职大局和组织治理贯穿内部审计工作的全过程。
(三)引入PDCA 循环与绩效审计的“如何更好”理念相辅相成。PDCA 循环的要义在于着眼长远的“阶梯式螺旋上升”,这与绩效审计中的评价“好与不好、如何更好”的理念尤为合拍。将PDCA 循环理念引入绩效审计实际工作,更能够从质量管理的“精益求精”视角,审视整个组织或内设部门在履职及运行发展中的整体绩效,或是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某一层面,并从内部审计角度作出“好与不好”的审计评价,提出“如何更好”的建设性审计建议。对内部审计本身而言,也能够通过引入PDCA 循环理念,以绩效提升的要求全面强化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如在审计项目立项阶段突出绩效要求;在审计检查过程中规范审计程序、简化审计流程、缩短审计周期、提升审计效能。同时注重与被审计单位的良好沟通,尽可能地取得对方的理解配合,最大限度地提升审计工作效率;在审计报告阶段,针对不同的报告对象采取不同的报告方式,最大限度达到报告目标、促进审计成果转化等,持续推进内部审计质量的“阶梯式螺旋上升”。
三、人民银行PDCA 循环绩效审计应用
(一)切实拓宽审计视野,将质量意识和绩效理念贯穿内部审计工作始终。PDCA 循环的引入,要着眼组织履行职责的长远目标,在“关注绩效”的总体要求下,将质量意识和绩效理念贯穿于内部审计转型与发展的全过程。内部审计的工作目标要以组织目标为准绳,将服务于组织整体目标的实现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内部审计服务组织治理的战略高度看,在整个组织的PDCA 循环大循环中,内部审计和其他职能部门也存在小PDCA 循环。这些小PDCA 循环都要紧紧围绕组织大PDCA 循环进行运转,见图(3)。
在审计工作实践中,要将PDCA 循环的精髓充分消化吸收,创造性地运用到内部审计工作各个环节。不仅要把绩效审计作为一种审计类型来探索,而且更要作为一种审计理念,一种审计方法,一种审计视角。除了做好项目绩效审计、部门绩效审计和综合绩效审计,在领导干部履职审计、离任审计及其他各类审计项目中,虽然项目内涵各有侧重,但在审计资源的分配、审计项目的谋划、审计方案的制定、现场审计检查和审计报告中,都力求体现全面质量管理和绩效审计的内涵和要求。要紧密结合审计项目的内涵要求,实事求是地作出选择和放弃,从不同的绩效维度开展绩效评价。力争每一个审计项目、每一个审计建议都能为组织发展提供建设性的价值增值。立足每一轮内部审计小循环,推动组织价值增值大循环的阶梯式螺旋提升,见图(4)
作为银行业面临的三大风险之一,操作风险防控一直是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也是风险管理部门长期以来努力的目标。目前关于操作风险防范的理论多种多样,其侧重点和实际效果也各不相同,本文从社会学的“破窗效应”和“零容忍”理论入手,简要探索了其在银行操作风险防范中的运用。
一、“破窗效应”与“零容忍”理论概述
“零容忍”政策的理论依据是1982年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的“破窗效应”。该理论指出:如果社区中一栋建筑的一扇窗户遭到破坏而未得到及时修补,那么肇事者就会误认为整栋建筑都无人管理,从而得到了自己可以任意破坏的心理暗示,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会给人一种社会无序的感觉,整个社会治安状况随之逐步恶化。“破窗效应”显示,如果有人犯了一个小小的错误而没有受到严厉制止,那么就会给群体一个心理暗示,造成所有人对某些错误的漠视与纵容,并将这个效应在周围人群中扩散,导致小错酿成大错。
“零容忍”打击犯罪政策,是指通过对轻微犯罪采取强有力的执法措施,以预防更为严重的犯罪,并最终促使犯罪率下降。具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严格执法,它主张采取主动进攻的警务策略,集中力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严惩不贷。二是重视打击轻微犯罪,它主张防患于未然,决不姑息任何轻微犯罪和社会失序行为。
二、用“零容忍”防范操作风险的“破窗效应”
尽管“破窗效应”和“零容忍”侧重于社会治安管理,但对于银行操作风险防范仍然具有借鉴作用。操作合规与否,往往与制度是否完善、制度执行是否到位有着互动牵连关系,三者共同构成了机构的合规操作氛围。完善的制度和管理,可以形成一定的环境制约,提示“零容忍”的政策导向,迫使人的行为更加合乎按章操作的规范和要求,促进合规操作;反之,不完善的制度和管理,则会诱导和放纵不规范行为,弱化环境对于人们行为的约束力。这也说明了,在业务水平既定的前提下,同一个员工在管理规范、作风严谨的机构与在管理松散、操作随意机构的操作规范性为什么会存在显著差异。
哲人培根曾经说过“没有执行的制度比没有制度更可怕”。风险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加重视,低风险的违规操作可能会给不良动机者提供趁虚而入的便利,容易引发作案动机,诱发案件风险,负面影响严重。要破解“破窗效应”,解决大的问题,必须从最小最细节的地方着手,及时主动发现“破窗”,即时出现,即时修补,把风险隐患和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消灭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破窗效应”。
(一)灌输理念,加强合规文化建设
有章不循、违章操作产生的根源在于合规理念的缺失,在于“重发展轻管理、重指标轻合规”等不成熟的经营理念。实际上,无论多么完善的制度、多么先进的系统,最终都需要人来执行和操作,如果放松对员工尽职观念和责任感的教育,很难控制住风险。因此,我们需要持之以恒地加强对员工合规意识的教育和培训,坚持业务发展与规范操作并重的经营理念,引导广大员工充分认知风险管理文化,自觉遵守职业操守,主动规范职业行为,全面增强合规意识。
(二)厘清职责,强化履职履岗能力
管理人员履职履岗是否到位与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有很大关系,他们是防范操作风险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如果因为“重发展轻管理”而疏于防范,把“零容忍”变成“泛容忍”,风险防范就会失去最有效的手段和最有利的时机。首先要从风险管理的关键人员抓起,明确岗位职责,将责任和任务层层分解和落实,努力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其次是抓好关键人员履岗履职的检查和指导,纠正他们事必躬亲、无所侧重的做法,督促提醒他们正确、高效地履行岗位职责。
(三)加强培训,提高制度执行能力
遵章的前提是“知章”,只有知道才能做到。针对部分人员业务能力不足导致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一方面要强化对基础规章制度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和各环节风险点,对于新业务新产品的推出,首先要加强对员工操作流程的培训,做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另一方面要强化岗位责任观念。管理人员需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教育培训员工的职责,员工需学深学透本岗位制度规定,并正确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养成遵章操作的习惯。
(四)重视整改,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二、推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难点与不足
通过人民银行分支行近几年来的有序推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在基础制度建设、规范化工作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工作过程中也发现推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也存在一些难点和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依据充分但不全面
目前“两管理、两综合”的主要工作中,综合检查的法律依据比较充分,人民银行分支行对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各项检查并进行处罚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从已经检查结束的情况看,被检查金融机构业也认可处罚的法律依据。但是“两管理、两综合”的其他几项工作的法律支撑并不充分,如开业管理最终需对新开业的金融机构出具同意办理的批复,然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业的管理并不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只是各个相关部门具有审核新开业金融机构业务申请的权限,如何规范整合人民银行对外履职部门诸多分散的业务审核权限,并在宏观层面得以体现是目前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主要困境之一;由于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所以法律依据也略显薄弱,面对具体工作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如何在法律层面体现对人民银行分支行机构的支撑是“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进一步完善的主要解决途径。
2、制度设计逐步完善但不统一
目前,在认识方面,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得到了上下的广泛认可。在各地探索过程中,“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氛围日渐浓厚,但统一的思路和模式尚未形成,“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规范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具体的内涵与外延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对工作内容、范围的认识不尽一致,不同地方强调的侧重点也有所区别,如“两管理、两综合”中的营业管理所包含的范围与内容以及具体开展的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明确。在机制方面,据不完全了解,目前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在分行及省会中支主要归属办公室和金融稳定部门,地市中支层面主要归属办公室和金融稳定部门,有的分支行设立了若干领导小组,实行分散管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缺乏统一性。
3、内部程序规范但效率不高
人民银行分支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以来,对各项金融管理具体工作制定了操作规程,对开业管理、综合评价、综合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严格的工作流程。并结合实际工作,对金融管理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规范化要求,应该说各项工作的内部程序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和规范。但是从具体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两管理、两综合”部分工作时间期限持续较长,工作效率需要进一步提升,当然这也可能是由于“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项工作还处于摸索探索阶段造成。总之,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程序,另一方面也要熟悉“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规范流程,熟悉各项“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相关业务。
4、外部响应有力但程度有限
从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之后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了解来看,金融机构在了解熟悉人民银行的“两管理、两综合”各项工作后,都能积极配合,在制度安排、人员配置和资料报送等方面上都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来执行各项政策和规定。如开业管理方面,新开业金融机构熟悉人民银行分支行关于开业管理的文件精神后,都能够按照文件要求提交需要审核的材料,并积极与相关业务部门联络沟通,配合各业务部门的审核工作规范各项材料;在综合评价方面,各被评价机构也能够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按时提交相关材料,配合完成人民银行的综合评价工作。但是工作过程中也发现,各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熟悉程度不高,有些金融机构在综合检查的过程中才初次了解人民银行的开业管理与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有些新开业金融机构由于对人民银行开业管理文件理解不透彻,报送的材料不规范,需要进一步详细指导完善各项申请文件和材料,影响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效率。
三、推动“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策略探析
1、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强化整合“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职责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职责的主要依据来源于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相关法规,法律依据稍显不足。另外还有金融管理权限比较独特的地方,如“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给人民银行对外履职带来一定的效率损失。上述法规规定的不足给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带来潜在的隐患,也使得规范“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缺乏法律上的直接指引。因此,目前规范“两管理、两综合”工作,需要从法规层面修订完善,对法规中已有的金融管理职能加以强化,对目前分支行开展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诸项内容在法规层面予以确定。
2、调整完善金融管理机构,统一“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负责部门
目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机构设置不统一。针对这一现象,建议考虑设立专门对口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部门,统一领导考核分支机构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一方面能够统一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认识,加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机构建设;另一方面为规范各地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机构设置提供了顶层设计的依据。同时,在全面深入推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形势下,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很有必要。建议允许有条件的分支行现行先试,在现行编制内,对有关内设机构进行适当整合,调整出内设机构编制设立“两管理、两综合”办公室,以加强对系统内“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提高“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组织和制度执行效率,更好地推动“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开展。
3、推动“两管理、两综合”相关工作培训,增强部门配合,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