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检察院工作经验总结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现在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有其特别重要意义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我国的经济正处于起飞时期,出现的各种情况纷繁复杂,需要增强预见性;二是文化环境的问题,目前道德的界定尚处于一种“失范”的状态之中,人们的心理状况很复杂,需要有针对地防微杜渐;三是从政治机制上说,在对权力的监督上,我们尚缺少一个完善的体制,还没有一个较合理的外部监督机制,需要通过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不断探索,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改善管理。就职务犯罪来说,内因占主导地位,通过很多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末世”心理现象存在很普遍,例如李真案、案等都存在这个心理现象,很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可以从多方面多角度来进行,例如从社会心理的角度入手,有可能收到理想效果。
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法,我想从四个方面去界定它:该法应该是一部预防法,而不是一部检控法;应该是一部具有权力性和职责性的法律,而不是倡导性和宣言性的法律;应该是一部综合治理性的法律,而不是仅仅只有法律监督;应该是一部多主体的法律,而不是单一主体的法律。对于立法,我们应吸取以前的一些教训,在《职务犯罪预防法》中,应该规定相应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法律监督和指导,同时协调反腐败侦查机关破获案件,还有反腐教育以及预防机构的组成。很好地总结吸收过去一些立法成功和失败的经验,从而使这部法律能够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现如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需要我们从全新的视角、全方位的视角去审视,需要从全社会的角度来关注预防工作,在这里,检察机关一定要起到启领的作用。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提出应当建立独立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条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一个或者酌情设有多个机构通过诸如下列措施预防腐败:
(1)实施本公约第五条所述政策,即体现法治、廉政、透明度的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并在适当情况下对这些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协调;
(2)积累和传播预防腐败的知识。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明确表明了检察机关在我国国家体制中所处的地位,同时也确立了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所处的中心地位。
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越是有力,法律就越能够得到普遍、统一、正确的适用,就可以更加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如果削弱或者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就容易纵容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处在打击职务犯罪的第一线,在长期同职务犯罪的斗争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经验,足以担负起预防职务犯罪的重任。确立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并明确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责,是更好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有利于遏制职务犯罪。
(王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刑事法与刑事司法的任务一般表述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种提法是正确的,但不够全面。惩罚与打击犯罪仅仅是犯罪预防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这不仅是中国学术界的共识,也是官方的共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就是强调对犯罪的预防和综合治理。如果我们现在还认为刑事司法机关的任务仅仅是打击和惩罚犯罪,那就落伍了。
在学理上我们可以把犯罪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蓝领犯罪,一类是白领犯罪。蓝领犯罪主要是街头犯罪,白领犯罪中最主要的是职务犯罪。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体制框架,在刑事司法领域内,对于街头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对付“野蛮”的犯罪人)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而对于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对付“文明而体面”的犯罪人)则主要由检察机关负责。因此检察机关具有预防犯罪的职责,特别是具有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不仅在学理上是有根据的,而且在法律根据上也是不容置疑的。在所有的犯罪中,职务犯罪是龙头,预防、控制和打击职务犯罪,对于在整体上预防、控制和打击整个社会的犯罪,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一二十年来,西方国家逐步兴起的恢复性司法对我们现在津津乐道的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提出怀疑、批评乃至否定。恢复性司法认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主要还是报应刑传统,只是一味地惩罚和打击犯罪人,没有关注被害人和社区的利益。除了惩罚犯罪人之外,它们什么也没有得到。如果说这也是一种公平、正义的话,那也是一种有害的公平、正义。因为通过刑事司法活动,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都受到了损失。“有害的正义”是恢复性司法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简单概括。
因此,恢复性司法试图对现代刑事司法理论和制度进行全面的更新和改造。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发生以后,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而且还包括犯罪人和社区。因此,刑事司法的任务主要不是惩罚犯罪人,而是要全面恢复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试图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无害的正义”是恢复性司法追求的核心价值。恢复性司法代表着刑事司法改革新的世界潮流,它所着重强调的是恢复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以及预防和控制犯罪。
可以预计,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预防犯罪在刑事司法领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检察机关在几年前就成立的专门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正是适应了这种刑事司法改革的世界性潮流。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先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后地方性法规,这是一种通常的思路。另一种模式是先地方性法规,后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
这后一种模式在当今中国社会急剧变动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它对于加强地方性法制建设,对于暂时弥补全国性立法的缺陷与不足,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且最终为全国性立法的到来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铺垫。这种由下而上的立法进程有可能使得全国性的立法效果更好,制定出来的法律更符合中国国情。比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之前,我国已经有许多地方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这些地方性条例对于各个地方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最终为全国性立法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我们今天讨论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正是这后一种模式。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一些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适合当地情况的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法规。这不仅有利于当地职务犯罪的预防,而且也为全国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提供了经验。
(储槐植 北京大学教授)
反恐斗争“和”公职犯罪“是世纪之交困扰国际社会的两大难题,公职包括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两个部分,在相当程度上,反腐败比反恐工作更加复杂。
目前法律理论上有两种主张:保守司法和能动司法。保守司法主要是在西方国家,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是“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做”,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能动司法指的是“法无明文规定可以做”,但不能与《宪法》相抵触。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步伐,国家机关更多地体现出能动司法,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尤其是对于我们这种转轨中的国家,能动司法显得尤为重要。贾春旺检察长去年提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我们可围绕这个主题,在不违背《宪法》的原则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例如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就是能动司法很好的体现。
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立法,这项工作不外乎有两种过程,先地方后中央或是先中央后地方。在推进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地方立法尝试的渠道,为全国性立法提供经验。此外,我们可以先修改《检察官组织法》,为专门的立法作好准备。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从我国《刑法》现状来看,《刑法》具有抽象意义上的、一般性的预防功能,例如已有的刑罚对一些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预防意义。在国外,预防工作是分散在各个层面上的,而国内将由一个专门的机关来承担此项任务。预防分为两块,普通犯罪预防和职务犯罪预防。在我国,要结合当前的国情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且要有专门的机关来协调完成,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国家竞争的根本是政府竞争。政府竞争也是国家竞争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国内,如果一个地方有一个“高效、透明、公开、廉政”的地方政府,该地方的经济就会得到迅速发展。比如说1988年、1989年期间,国内的很多商人纷纷移民、移居国外,造成外汇流失现象严重,虽然其中原因诸多,但是“不安全感”是一个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公务人员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光靠新闻媒体、个案来监督预防并不科学,需要我们构建一个科学的反腐败机制和制度。目前,我们的社会经历了或正在经历很多个转变,这些转变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个转变是我党已经实现了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随之而来的就是广义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机关,包含司法机关在内都要适应这种转变,才能更好地“为民执政”。前一阶段,法院、检察院集中清理“超期羁押”问题就是这种转变的一个重要体现。第二个转变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过去没有出现过的问题和矛盾,经济犯罪现象日益突出。第三个转变是“一元化社会”向“多元化社会”的转变,这也是社会改革的一个重要体现,具体的表现就是政府做不好的事情可以交由民众去做。在这些转变过程中,法律的重要性尤为突出,而这里的法律必须具有政策性和导向性。《职务犯罪预防法》也应该是这样的,同时在这部法律当中,检察机关的作用很大,应该发挥监督指导作用,通过公共决策、公共政策,比较深地介入到预防工作的各个层面中去,用既合乎法律,又能保护社会经济繁荣发展、政治稳定的方法手段来很好地预防职务犯罪。在这里,检察机关的“主动、能动性司法”的空间更大,因为它的行政性更浓一些。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可做的预防工作更多,比如检察机关可以做一些窗口性的、指导性的工作,提供咨询和提醒,这一点就像中央银行对地方商业银行的窗口指导工作。
在目前的环境背景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很难做,但是如果能够通过我们的努力和辛勤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对整个民族、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是不可估量的。
王牧(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这次“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建设座谈会”是在我国参加起草并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久后召开的。研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可以知道,公约对预防工作的法律根据、预防工作的意义、预防工作的手段方法都讲得很清楚,这为我们在中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根据和法律框架,这次会议开得非常及时。再者,职务犯罪预防厅成立三年来,从摸索工作的法律根据和工作的权利义务、职权责任的探讨阶段,现在已经走到了总结经验并加以法制化的阶段。因此,这次会议应该是标志着预防工作从初步探索到总结经验、立法规定的新阶段。现在,把预防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的观念来加以对待,仍然是一个全新的问题,这在我国打击犯罪、治理犯罪的决策中又先行了一步。
在我们一般人的观念中,治理犯罪主要靠打击,但打击的目的还应当是预防犯罪,我们刑法理论中讲的一般预防便是这样。如张三、李四因犯罪受到了刑罚的惩罚,使其他人受到了震慑,不敢犯罪,这只是起到了一般预防的作用。事实上,强调打击、报应和一般预防是古典刑法的观念。现在,社会发展了,人民生活奔小康了,社会安全已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预防观念也被提到重要日程上来。因为,社会安全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如何预防犯罪,包括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在现代刑法的观念中,更强调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现代刑法从其取向可分两种,一种是打击的刑法,一种是预防的刑法。在现代的一些国家中,应对犯罪的主要不是刑罚惩罚,而是犯罪预防。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观念。职务犯罪预防法制化研讨会,对将来在中国推动刑事法律现代化起到了一个历史的生长点的作用。这也告诉人们,中国的治理犯罪主要是通过预防,而且主要是法律性的预防才更有效。
治理犯罪不应该仅依靠打击,或者说不主要寄希望于打击。对社会民众来说,最有效的、最有效益的,还是预防。预防是使职务犯罪率下降的重要原因。但是,现在贪污的数额大幅攀升,腐败的形势仍然严峻。抓一个杀一个,代价太大了。怎么办?别让他们犯罪,不要让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我们在治理犯罪过程中应该尽量少用刑罚,刑罚是暴力的东西,以暴治暴只能是暴力升级。刑罚并不是一个好东西,刑罚像金钱一样,万万缺不得,但刑罚不是万能的。刑罚像一堵墙,只挡君子,不挡小人。所以,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化,能够提到我们中国学术界的议事日程上来,而且不仅是作为我们的学术探讨,更作为我们检察机关的实践,是十分重要的,具有理论、实践、历史多方面的意义。
(樊崇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一、围绕大局精心选题,实现“两个聚焦”。所谓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和成事之道,主要是指调查研究具有决策咨询价值。近年来,闸北区人大党组每年都按照区委的部署,集中力量开展专题(重点)调研工作,为闸北科学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区人大常委也广泛开展调研,为人大履职等提供扎实基础。
一是聚焦“创新驱动,转型发展”。2010年,国家发改委确定了上海市闸北区等37个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昭示着全国和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进入新的起点。2012年,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组织区发改委、商务委、财政局、税务局、国资委、科委、投促中心等部门,集中力量开展了《加大创新转型力度,打造闸北现代服务业品牌》专题调查研究。
二是聚焦“两重点一底线”工作重点。《2012年度闸北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工作实施意见》提出:要紧密围绕区委“两重点一底线”工作要求,聚焦人大依法履职、经济转型发展、民生持续改善、社会管理创新等重点和热点领域选择课题,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本年度,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各街道(镇)人大代表联络室共立项15项课题,涉及经济建设、城市建设、民生改善、社会管理、司法改革、人大工作等多个领域。
二、调研要管用有效,提出建议注重前瞻性、探索性和创新性。曾指出,调研工作一定要保持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在求实、求细、求准、求效上下功夫。对针对调研的重要指示精神,闸北区人大深入贯彻。
一是提出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加大创新转型力度,打造闸北现代服务业品牌》专题调查研究,坚持立足区情,开放调研,求真务实,全面系统总结了我区老工业城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必须凝聚科学发展共识、必须谋定创新发展战略、必须聚焦产业发展重点、必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基本经验,深入分析了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所面临的国内外经济转型大势、政策环境不断完善优化、区域经济快速增长等历史性机遇,以及在产业结构调整、管理体制机制、产业载体建设、产业领军人才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在总结经验和剖析现状基础上,调研报告着眼创新转型,打造闸北现代服务业品牌,进一步提出了五个方面共十七条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要创新驱动,坚持跨越发展,实施“南高中繁北产业”战略;要理顺机制,增强发展活力,提升闸北创新转型影响力;要规划引领,加大调整力度,大力发展重点产业和新兴战略产业;要多措并举,推动人才聚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优势;要优化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塑造闸北“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新形象等。这一专题调研成果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了参谋咨询,也为全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了积极借鉴。
二是针对难点热点提出探索性建议。譬如,在经济建设方面,财政经济工委在《关于我区“营改增”试点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中,对我区“营改增”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从制定措施、完善制度、降低税率、加强监督角度提出针对性建议。在民生改善方面,城建环保工委《我区拆违工作的调研与思考》的调研,针对拆违工作中存在的源头发现力度尚需提高、行政强制法实施后面临新情况以及人员结构等问题,从体制机制、服务及宣传等角度提出针对性建议;天目西路街道、北站街道代表联络室聚焦旧区改造,全面总结旧区改造工作经验,就如何发挥街道作用,全力配合推进旧区改造献计献策;宝山路街道代表联络室聚焦社区独居老人养老问题,就如何完善社区独居老人养老服务机制提出针对性建议。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侨民宗工委开展了《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切实做好本区来沪少数民族的服务与引导》调研,全面汇总分析本区来沪少数民族基本情况,总结反思了来沪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的主要成效及问题;大宁路街道代表联络室聚焦社区管理创新,针对本社区网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系统的调查研究。在司法改革方面,内务司法工委全面总结了区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基本情况,并就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提出建议。在社会事业发展方面,教科文卫工委针对我区体教结合发展实际,在总结实践经验、剖析瓶颈问题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制约我区体教结合工作发展因素的对策。另外,彭浦镇、芷江西路街道代表联络室则结合社区实际,发挥社区优势,分别围绕“中繁”发展规划和矛盾源头化解进行了综合性调查研究。
三是为加强改进人大工作提供创新性建议。各工委、各街道(镇)联络室牢牢把握人大工作特点,立足创新突破,务求调研“讲实情,说实话,出实招”。比如,着眼于加强和改进区人大常委会工作,人事代表工委以我区街镇人大代表联络室建设为主题,全面总结分析代表联络室建设实践中的经验与不足,提出要推进“三落实”进一步到位,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和创造性开展工作,增强工作实效。临汾路街道和共和新路街道代表联络室分别以发挥人大代表在创新社会管理以及联系选民工作中的作用为主题开展了深入调研,对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创新社区管理工作以及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有效性进行了积极思考与探索。彭浦新村街道代表联络室也从民生改善的角度就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积极作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出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在加速进行。一些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公开招投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招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招投标的市场在不断的完善和稳定发展,在市场体制、监督体系相对完善的情况下,仍有某些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规范、不科学的现象,这就需要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的发现和整治。本人结合自己的工作中发现的招投标相关问题和经验总结,提出了招投标工作中不规范不合理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和注意事项,对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督和相关法律规范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为最终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提供参考和帮助。
2 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不公平的竞标。现行的市场自由竞争的体制下,投标单位以最求利益的最大化为主要目标,难免出现不公平的竞标。正常的自由竞争体制是让各企业根据自身的能力和特点对市场进行公平自由的开拓,为的是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然而企业最求利益的最大化导致不公平竞争,不少违规现象体现在市政工程的投标竞争中,如市政道路建设、市政管网建设等工程竞标上,虚假的竞标手段,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投标人对项目现场情况不熟悉,得不到最准确的招标信息,不能及时的进行的投标费用测算等;这都使得工程招标建立在虚假的不公平竞争基础之上。其中,围标、串标手段是个别投标企业联盟常用的手段,为达到中标的目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进行投标和陪标,中标之后进行利益的分配。对围标、串标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
2)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目前的开标有发改委、建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招标文件到开标的全过程监督和监控。开标时还有检察院的犯罪、廉政查询等,个别地区实行了企业诚信评分系统来对企业进行监管。随着这些监督机制的完善和监控,工程建设方面的经济腐败案件呈下降趋势,但是该领域的腐败现象和经济案件仍未能杜绝。在相对完善的市场体制、监督机制下,出现腐败经济案件的情况原因就是人的问题,这说明某些从业人员、执法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有待提高。因此,要时常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和业务能力的提升。
3)评标工作量大。由于各个项目内容不同,复杂程度也有差异,多数复杂项目也都属公开招标的范围,投标人多,工程量清单复杂等原因,导致评标人员的工作量太大,强度高,主观上也容易疲惫,容易导致评标过程中会有小的疏忽等,难以达到完全的公平公正,也不能选出最好的工程标。
3 工程招投标的对策
1)建立公平公正的自由竞争体制,规范企业的竞争手段。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下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竞争,现实中也存在这样的例子。因此,要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下,想方设法让各个企业公平竞争,首先要为投标竞标企业提供详细的信息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地勘资料、施工设计图),招标文件的要尽可能让每个投标企业详细内容和要求,可以通过先进的互联网传播技术进行及时的传递和更新,使投标企业能全面的了解招标信息;同时,也能够在阔大的信息平台上有自主选择适合该工程项目建设的企业。其次,是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为政府招标和投标企业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完善的规范化工作程序是必不可少的,相关部门应规范要求工作流程,加强政府的指导功能,在工作环境、规范流程方面提供良好的平台,保证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另外要加改变招标人一味追求费用的控制作为最主要的目标,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也是很重要的,要将三者合理的统一起来。再次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对招投标的正确认识,改变某些人传统的“中标靠低价,利润靠索赔”的观念,真正做到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合理的组织施工等来达到中标和得到适当利润。
2)做好工程项目的执法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监管水平和个人素养。在监管体制相对完善和健全的情况下,要加强工作人员、监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治业务素质、判断能力和执法能力、水平,要严格依法执行,正确行使执法权力。对于违法行为能更准确的抓出来并进行处理。现代的信息科技手段发达,要善于运用影像科技,实现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3)从招标过程防止和控制围标现象。公开招投标过程中围标行为本身隐蔽性较高,容易规避监管,造成实际的招投标中难以查证认定。主要针对投标者之间的串通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
①加大招标信息的宣传,增加投标单位。将招标信息在法律规定的正规网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有效时间,尽可能让更多企业参与投标,让围标成本增加。
②合理增加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中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资质等级和企业业绩要求,不得提出高于实际工程需要的限制性条款,以此标准来增加潜在的投标人。
③缴纳一定数额的财务能力证明金。资格预审阶段,通过要求投标人缴纳等同于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财务能力证明金,来变相增加围标的成本和难度。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其财务能力证明金自动转化为投标保证金,不通过的则按规定退还,对于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人的加大处罚力度,不能仅限于不退还保证金、限制其在某一时间段内不能参与投标活动。要由司法部门追求其扰乱招投标秩序的刑事责任。
④避免投标人相互见面,取消集中踏勘和答疑。对施工现场描述详尽,潜在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安排踏勘。对于答疑,通过无记名的电子邮件互动,避免了投标人之间的见面,减少围标机会。
⑤对疑似围标、串标按照废标处理。评价和对比标准按如下情况进行废标处理:价格构成全部或者部分雷同(人工、材料、机械使用、利润等费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本雷同,通过电子评标来判断其相同部分的比例来确定你是否属于围标;投标文件中出现编制、审核、审定人具有相同项或是同一单位的人;有举报信息且与实际情况吻合;评标专家认定雷同等。对以上疑似围标情况,均按废标处理。
另外,中标公示期间要适当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和中标时期提供的主要业绩审查是否属实,项目成员有无在建工程等等。
3)杜绝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挂靠及违法转包、分包现象的发生。招标人不能随意抬高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若因工程需要必须提高资质等级,应报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和备案。建议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招投标过程中按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等级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限定,有特殊需要的工程,应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
给资质等级低但能够承包相应工程的投标人留有市场空间。各种资质等级的单位混合竞争时,可以根据金额来限定分级,此举来规范竞争,而非限制性竞争。
对中标单位人员的管理是规避转包和分包的一个重要手段,中标后,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其在投标时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等。对以上人员进行必要的考勤,要求在现场的时间等来杜绝转包和分包。
4)对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及时的修正和完善。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让招投标工作有法可依,不允许投标单位钻法律漏洞。因此,要在诸多的案例和实际招投标工作中及时的找出并总结相关的条文漏洞,完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招投标工作在完善健全的法律环境下进行。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对于违规的企业和评审人员应依法严惩,保证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稳定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5)为评标工作创造便利条件。招标文件中虽有明确条款来规定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且最终评分的确定,关系到最终的中标企业。但是评标工作存在评标时间有限、评审专家工作量大且对经济不甚了解的情况,对评标方法和依据进行完善和补充,帮助专家在评审时减少工作量。例如,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项目上推广计算机辅助软件进行辅助评价,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主观人为因素的影响,有利于遏制不规范不合理的报价行为的产生。
4 结束语
工程招投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对投标企业的实力提高也起到推动作用。诚然,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工程招投标工作中难免出现非正常现象,这就需要不断地完善市场自由竞争环境,对围标串标的恶劣行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打击和整治,同时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从而提高最终的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