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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全11篇

时间:2022-11-18 0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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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篇(1)

引言:

随着陕西省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为了切实做好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陕西省委、省政府经过全面考察和科学分析,在宝鸡市率先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何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过程中总结问题,不断改进,对于促进陕西省农村经济发展、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重要意义。

一、陕西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背景

(一)陕西的农村老龄化问题形势严峻

据统计资料显示:2013年陕西省常住人口与2012年相比,65岁及以上人口增加了18.26万人,65岁人口占全省人口比重由2010年的8.53%提高至2013年的9.43%。 农村地区老龄化程度尤其严重,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的不断加快,陕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二)陕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效不大

1992年,陕西省民政部制订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开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尝试。在开展初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利率下调等因素影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举步维艰,虽然此后略有复苏,但总体来讲,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三)陕西新型农保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2007年陕西省在宝鸡展开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试点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受到了农民的欢迎,也被劳动保障部列为全国第一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市。目前,陕西省己在总结宝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了试点范围。

二、陕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家庭养老为主导

时至今日,大部分的农村还在实行家庭小型经济,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主要的养老保障形式。有关资料显示,60.6%的农村老人依靠子女补贴生活,仅有2.1%的老人有养老金维持生活。

(二)社会养老保险逐渐建立

随着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逐渐展开。相当一部分农村人口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农保机构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农保人员的队伍也逐渐壮大。

(三)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优抚保障是补充

近几年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较好地保证了五保老人的合法权益。农村优抚保障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或国家安全做出牺牲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实质是对他们所做贡献的补偿和褒扬。保障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和农民群众统筹负担。一个时期以来,农村抚恤补助经费的增长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被动性,优抚保障经费的增长远远落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三、陕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一)农民参保能力分析

收入水平是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物质基础,收入越高,则农民参保能力就越高。陕西省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在逐年增加,其中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03元,较上一年名义增长12.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4%。说明我省农民大部分已经具有了参保能力。

(二)政府府支持能力分析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的政策不断向“三农”倾斜,其中的重点就是农村社会保障问题。陕西省2013年财政支出3666亿元,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的80%以上。陕西省政府财政能力的增强也为新型农保的开展提供了保障。

四、完善陕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措施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

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省的探索实践,我省必须重视农保资金的筹措,一方面要保证个人、集体、政府三方面资金筹集到位,另一方面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实现筹资多元化。

(二)完善农保基金投资管理方式

针对投资管理方式存在的不足,建议将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职能明确为保费的收缴、个人账户的管理和养老金的给付,除留足当年给付备用金外,不再管理和运营基金,同时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级统筹转变为省级统筹,以便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合并投资运营。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并投资运营必须是建立在能够分清楚投资收益的基础之上,以免损害了其中一方的利益。同时成立农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保管理机构应该对委员会按月提供本辖区农保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委员会对其管理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外公布农保基金的基本运营情况。

(三)加强农保工作法制保障

通过立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规范,并将农民享受社会养老的合法权利以法制的形式予以确定。加快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参保农民的权利和义务、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等方面以法律的方式明确规定下来,各省级政府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本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

(四)加大政府投入以健全农保信息系统

为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并且满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复杂多样的需求,我们在新型农保开展地区应该加大政府投入资金,为当地农保管理中心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和电脑等信息化设备,开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在其下设立不同的子系统来对农保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在此基础上推进全国联网,延伸信息网络到各个地区农保经办窗口,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信息化。

五、结论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不断探索中逐渐寻找不足,并吸取经验,在此基础上寻求创新,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金投资管理方式、加强法制保障、健全农保信息系统,这不光是政府的问题,更需要个人、企业等多方支持和努力,共同发展和构建一个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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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史维良.中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J].信息统计, 2 0 0 6,0 6-0 0 8 2 -0 3

[5]陕西省201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

[6]卢海元.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问题研究,理论研究,2010,06-0001-08.

[7]邱长溶,张立光,郭妍.中国可持续社会养老保险的综合评价体系和实证分析[J].2学术探究,004,03-0027-05

[8]王国军.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J].学术研究.

[9]丁润萍.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撑条件分析[J].理论探索,2005,4.

篇(2)

一、失独家庭及其养老问题的提出

失独家庭是指由于独生子女死亡或者重度残疾,而父母由于年龄限制等原因不能再生育子女的家庭。目前。我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并且每年以7.6万的速度不断增加。

穆光宗认为:独生子女家庭本身就是风险家庭,对于失独家庭来讲更是如此。由于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的解体,失独者面临一系列的困境。首先,现有养老标准偏低;其次,缺乏专门针对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险制度;再次,现有保障管理存在诸多漏洞。在这些问题中,经济窘迫是失独家庭面临的最严峻的困境。因此,有必要构建专门针对失独家庭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构建措施

由于诸多风险和困境的存在,我们有必要构建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立法,明确失独家庭养老保险的若干重要问题

政府需要从中央层面立法,高度重视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工作,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中央可以根据现实环境制定适宜全国统筹实施全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整体框架,地方政府再根据中央的基本原则和整体框架结合当地的失独家庭状况和经济能力制定地方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险制度,要从整体把握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的方向与原则,明确规定其适用的参保对象、保障标准、资金来源与运用、资金监管等基本内容。

科学地制定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的标准,使保险资金一方面要保障失独家庭的生活,另一方面不能使财政压力过大而不能承受。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应当尽量拓宽保障范围,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做到计划生育内的失独家庭全面覆盖。

(二)拓宽保险资金来源渠道,确立财政主导的原则

政府应该成为失独家庭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将失独群体养老保险所需要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使资金来源有可靠的保障。同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项标准也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其原则可以是“个人缴纳比例较长时期内稳定不变,领取的保险金稳中有增”。当物价水平变化较快或者较大时,失独群体可以领取的标准也应该及时调整,以保证失独家庭养老保险保障的稳定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除了财政主导失独群体的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外,我们可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例如,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如果超生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这部分资金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纳入失独群体的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中来,为失独群体提供经济保障。另外,也可以让社会力量,让全社会认识、了解和关心失独群体,让他们,动员他们为失独群体捐助,为失独家庭提供经济帮助。

(三)保险资金主要运用于失独家庭的全部养老需要

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金,将用于保障失独家庭全部养老保障需求。首先,需要满足失独家庭的养老金需求,这是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的基本目的。对于已经参加一般社会养老保险的失独群体家庭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扶助,对于没有参加一般社会养老保险的失独家庭且其经济较为困难的给予较高额度的养老金支持,以保证所有失独群体可以领取到能够满足其基本养老需求的资金,保障失独群体老年生活基本无忧。其次,需要满足失独家庭医疗保险尤其是大病医疗保险的资金需求。目前,对于失独家庭的医疗保障仅仅是社会医疗保险,没有其他特殊形式的医疗补助政策,虽然绝大部分的人都参保了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是这只能保障普通疾病的医疗保障需求,对于大病尤其是没有是没有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其需求的资金数额巨大,对于多数失独家庭来讲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因此,完全有必要将重大疾病纳入失独群体养老保险中来。再次,可以从失独群体社会养老保险中拿出部分资金出来购买专项商业保险,比如意外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等。当失独老人出现意外事故,或者出现重大疾病时,可以获得保险金或者满足长期护理需求。

(四)严格管理保险资金,加强法制监督

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的社会保障形式,建立初期可能会出现宣传不到位、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基层政府和干部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因此,需要完善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及时公布相关政策信息,充分了解失独群体的需求,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同时,要严格规范各个参与部门的只能分工,使相关工作能够有序落实。在资金管理方面,要加强财政资金的预算和执行,依法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另外,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应该单独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确保资金及时、安全地使用,还可以聘请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形成权责分明、协调一致、高效运作的机制。

三、构建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构建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失独家庭、社会和政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一,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确保失独老人老有所养、并有所医。参加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的失独人员,当其年满60周岁以后,每年除了可以获得一般社会养老保险金以外,还可以获得失独家庭专项社会养老保险。当前失独老人获得重大疾病时,可以获得普通社会医疗保险无法获得的医疗保险金,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获得长期护理。

第二,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扶助政策不明晰,没有专门针对失独者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对于失独来说,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解体,而社区养老养老不足、机构养老缺口也大。在这种情况下,构建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

篇(3)

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原农保”,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步建立起来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它是根据国家“七五”计划要求,从1986年开始探索,1991年进行试点,在多年经验积累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原农保”制度由于资金来源单一,制度涉及的范围广、人数多,自身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以致在1998年,农民总体参保率大幅下降,大部分农村地区社会养老保险进入冰冻期。1999年,国务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清理整顿,要求停办新业务,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过渡为商业保险,刚刚建立起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处于停滞状态了。[3]

(二)“新农保”的“今生缘起”

“新农保”缘起于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建立社会保障的地区,应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4]2006年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既要与相关的社会保障措施相协调,又要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要求,一些地方开始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并进一步提出“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要求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标志着“新农保”制度的全面起动,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5]按照党的十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二、“新农保”制度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2006年部分地方开始探索建立“新农保”到2009年全面起动,经历若干年的建设,目前在全国范围已基本建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资金相对缺乏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由地方财政承担的资金主要有三项:一是对参保人给予不低于30元/人·年的缴费补贴;二是超过国家标准部分的基础养老金补贴;三是对高龄待遇领取人员提供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补贴”。[6]虽然“新农保”规定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但由于中西部落后地区,地方财政资金压力大,绝大部分地区根本无法落实。再加上现阶段农民普遍收入偏低,缴费能力不强,很多人因为无力缴费而中断了参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筹集困难,这成为制约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障碍。

(二)制度衔接困难

在农村,要实现“新农保”与“旧农保”制度的转换,为保障参保农民的合法权益,需要付出巨大的转型成本。由于制度的重叠交错现象严重,使得参保农民的缴费负担加重,在管理方面也浪费了不少的人力、物力、财力。而“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尚未明确,导致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日趋严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目标的实现。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尽管已经实施了很多年,但至今仍未出台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文件来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行,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运营及支出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只有在健全法律保障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才够保证“新农保”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基金管理机制不健全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基金管理体制上沿袭了老农保制度,以县为单位分散管理。由于县级城市主要以农村人口为主,受其财力、物力、人力的限制,以县为单位开展基金管理工作十分困难,加上管理机制不健全,大大增强了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只有确保“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才能使更多的农民自愿参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旧农保一样,都采取的是稳妥的投资方式,但投资渠道少,缺乏统一规范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导致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难、回报率低,不能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

三、完善“新农保”制度的对策

针对“新农保”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实施法律保障,优化制度设计、解决制度碎片化问题,加强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夯实物质基础,改进管理方式、提升养老金增值水平,确保“新农保”制度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

(一)加强法制建设,实施法律保障

法律是开展一切行政活动的标准,是“新农保”制度推行的基础。“新农保”作为一项国家政策,需要法律来支撑。因此,应当加快“新农保”立法进程,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首先,应不断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保公民在养老保险等方面享有权利,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其次,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不断修订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法律框架,尽快制定《农村养老保障法》,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性文件,使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法可依,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最后,要对其他法律法规条例进行修正与改革,如《宪法》《刑法》《证券法》和《老年人权益法》等,促进“新农保”制度全面健康发展。

(二)优化制度设计,解决制度碎片化问题

“新农保”制度的建立,代表着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废除,政府应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新农保”,完成新旧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转换,从根本上解决制度重叠交错问题,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提升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新农保”制度应与其他相关制度相结合,优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使“新农保”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形成有机的统一体。保持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一致,建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制度,最终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三)加强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夯实物质基础

由于我国城乡经济水平差距巨大,广大农村还处于资源的劣势,财政收入较低,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少,养老金发放不及时,农民养老形势依然严峻。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支持。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使农民有足够的能力缴纳养老保险金;其次,针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中央和各级政府应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地方政府尤其是地方基层政府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补贴能力,切实做到让农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篇(4)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养儿为防老”的俗语从侧面反映了中国的养老观念。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传统养老方式不可避免地陷人了困境,遭遇到极大的挑战。土地保障功能减弱、家庭结构模式改变、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农民消费方式改变等因素使老年人的供养出现困境。。同时,我国长期重视城市经济发展的政策,使得我国城市和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具有很大差异。缩小城乡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差距,提高老年人口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让老年人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标志。然而,农村保障的缺失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广大农村农民的生活保障和生活质量,贫穷问题得不到改善,而且违背了社会主义公平原则,进而直接阻碍着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是应对老龄化问题的需要,是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需要,是增加农民收人的需要。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实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时机条件日渐改善:第一,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基本具备。首先,中国总体GDP快速增长,其次,乡镇企业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大大提高,这样就为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经济基础。第二,养老观念的转变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有利条件。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一方面冲淡了农民“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观念,另一方面,计划生育国策在推行后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独生子女的养老负担沉重,老人和年轻人迫切希望实施这一制度减轻负担。思想观念的转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比以往大大的增加,为在农村大范围的推广这一制度提供了可能。第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国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享有社会养老、医疗、救济等公共服务的权利。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着手建立针对农民的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新型养老保障制度。

在肯定其前景和发展趋势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正视其消极方面,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不容乐观。首先,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程缓慢。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区经济发展进程差距悬殊,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无力长期持久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农村居民很少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险。农村的养老方式依然是以土地为中心的家庭养老为主。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政府不承诺投入,这也在客观上制约了其发展。其次,我国社会结构逐渐呈现出老龄化态势,农村老年人口激增,老年人口众多,这一社会现实严重影响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再次,我国是世界上少有的以立法形式确定赡养义务的国家,1996年10月开始实施的

我国迫切要求全面覆盖性的建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矛盾急需解决。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们不防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我国要建立全国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已解决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显失公平的问题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 要求制度建立之初就统一各地标准, 是不太现实的, 可以允许地区之间按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关的保费征收标准和待遇给付标准, 逐步推进建设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订立合理的标准。总之,我国要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 养老保险制度任重而道远,我国应该不断的探索在这一制度发展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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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起步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制不健全,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1992年,民政部《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这是第一部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部颁规章,可见整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很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比城镇居民,以及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晚,在政策立法以及财政的支持上也远远落后。这就造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缓慢,以及相关管理事业的不规范。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只是依据民政部门制定的《基本方案》和国务院转发民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两个不具法律性的文件在运行。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配套缴费都不具强制性,国家的补贴也没有在具有强制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确定,这也注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低效性。

2.资金筹集渠道单一

稳定、低成本的长效筹资机制是社会养老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但目前在政府筹资和农民筹资两方面均存在着问题。对于政府筹资,在政府资金增长以及资金拨付等方面尚未建立起相关的制度保证机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原则”,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没有建立相应的有利于方案施行的操作机制。事实上,这一原则已在各地的实际执行中不同程度的被打破。当集体经济实力不强时,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个人全部交纳”的情况,基金的筹集实际上成为了个人的完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更愿意选择他们所认为的比较可靠的养老方式。如自我储蓄养老和家庭养老等,社会养老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阻碍。

3.缺乏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集体单位的配套缴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规定为:“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显然,此规定对政府财政(国家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支持未作任何硬性约束。而据国际惯例,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全部是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这样才构成社会保险,而我国的做法不符合社会保险的特征。至于集体补助方面,由于集体经济呈急剧衰落的趋势,很多地方的集体经济已名存实亡。因此,准确地讲,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全是农民个人积累制,是农民个人的“自我储蓄保险”,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是造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的最主要原因。

4.投保门槛高,社会保障水平低,可持续性差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是一种以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不具有共济性。因此,个人未来养老金来源主要是缴存积累和有限的增值效益。考虑到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上涨等因素,显然这点钱根本不能有效保障农民老年生活。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时隔不久却已经解体了。一些地方基层部门在并无立法的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来强力推行养老保险,对不参加者给予各种各样的处罚,这样搞起来的养老保险一旦风头过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员不重视,就自然而然地会中途废掉,农民的钱无法收回,最终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5.投资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管理不规范,基金保值增值难

在基金的投资运营方面,实行完全积累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资手段单一,现行的政策规定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银行以实现其保值增值,只有少量基金参与股票或直接投资。这样在银行利率的不断下调,物价的上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进一步加大,时时面临贬值的风险。另一方面管理资源短缺,管理能力亟待加强。有关工作管理体制至今没有理顺,造成不少地方管理工作断档。同时,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滞后、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多数基层养老保险管理人员只能承担最简单的、重复性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方案设计、对提供行为的及时监督、信息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较差,这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也影响到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

6.农民自身对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

其一,我国农村人口众多,老年人比重过大。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8811万人,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万,占全国老龄总人口的67.4%。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寿命不断延长。这就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日益加大,如果政府对农民的养老保险补贴过多,就会给政府财政带来一定的难题。

其二,个人参保意识不高,“土地防老”、“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农村养老的主体,受传统养老观念的制约,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认识上有差距,部分群众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意义和作用并不十分了解,以至于认识不到位,工作上不支持,行动上不积极。

其三,农民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大。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农民的收入水平提高很快,但同时也伴随着消费水平提高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加大,使农民实际的购买能力下降。另外,我国目前许多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民收入相对较低。还没有产生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原有商业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很难推行也不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二、建设与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从政策和立法上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通过法律来规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法律规范是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我们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约束和强制性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把相关的事项通过法律予以规定,利用法律和法规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续性地进行。坚持“公平与效率结合”的立法原则,在农村建立独具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农村独生子女以及双女户家庭应当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目标,因地制宜发展强制的、个人储蓄账户的、由独立非营利基金组织管理的、政府最低担保的制度。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

2.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农村养老保险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上两个重要的文件都强调了“有条件的地方”,这表明在当前情况下,由于中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体制问题、基金来源问题、管理问题应该有差异。同时,对于不同层次、不同身份的农村劳动力养老保险,也应该实行分层分类解决的办法;在制度没计时,既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也要考虑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将来接轨问题。

3.监督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许多方面。要求政府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方方面面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以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扶持微乎其微的现状,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具体资金来源可以考虑在财政支农支出中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和以减免的部分农业税税金转换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这样可以减少农民参保的负担,促进社会稳定。

4.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渠道

从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可以看出,养老基金的筹集靠集体、靠政府是很不现实的。靠农民自身更是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因此,要积极寻找其他合适的基金筹集渠道。通过缴税的方式筹集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通行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来源。这样可以增强筹资的刚性和强制力,扩大制度的覆盖面,提高了社会养老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还有利于平衡城乡之间和各地区之间的负担,从而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当前,如果考虑实行缴税方式,可利用农村费税改革的契机,征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税,税收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民年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5.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管理,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以规避物价上涨和利率下调带来的基金贬值风险和政府信任风险。完全积累制的农村养老保险,积累起来的资金必须保值增殖,否则将变成历史包袱。同时,在银行利率不断调整的情况下,不能再承诺一个固定利率,要实行分段计息。据统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100多亿元,分散于2000多个县市,就目前而言,不存在统一运作、使用的可能。因此,努力提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能力,避免基金贬值风险,也就成了各级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机构的一大重任。其基本要求是既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又可以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拓宽投资领域,还可以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投资,以提高资金增值率。

6.提高保障机构的组织效率和制度效率

提高保障机构的组织效率和制度效率,如有条件,建立专门的农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由财政、劳动、民政、卫生、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规划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资金征收、管理、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资金保值增值的策划。明确各部门在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分工。要建立一支素质较高、人员精干的专职干部队伍。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农保干部,可以通过举办财务、业务培训班,学习交流,提高农保干部的工作能力,提高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管理服务现代化水平。

7.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民收入的提高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的基础。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农业经营产业化、农村人口城镇化、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农业生产科教化、搞城乡统筹发展等。另外还要大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无和多少,对于集体能否为农民的养老保障提供经济支持,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农村实行以后,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大大削弱,乡村企业的发展壮大,让村级集体企业富裕起来,从而使村级集体具备了为村民提供包括各种保障在内的公共产品的能力,这样为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提供的保证。

8.加强对农民参保意识的宣传教育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只是刚刚起步,只有政府和群众双方相互配合,才能把这项工作搞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农民必须从世代相传的传统保障意识转化为现代保障意识,意味着农民的心理、生活习惯及价值取向等方面都要发生深刻的变化。因此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是引导、促成这种观念转化、接受这项新事物最强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要提高各级领导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地、广泛地宣传农村新型社会保障的意义,讲清形势、算清经济帐,实现群众的广泛参与。

参考文献:

[1]孙合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措施[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8.

[2]刘昌国.浅谈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J].农村金融研究,2008,5.

篇(6)

在中国现代社会学辞典上,“农民工”是指拥有农业户口、被人雇佣从事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同时还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以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每3个产业工人中就有2个来自农村,大量进城农民工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同时进城农民工的劳动保障问题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之音。

有些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率先对此进行了桕关探索,形成了上海和广东两个模式。上海模式最大特点是设专门机构管理,农民工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只做养老补贴。农民工连续缴主费满1年可获得1份老年补贴凭证。广东模式是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城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这两种模式因地制宜,有力地保证了当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但这两种模式也都各自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上海模式的养老补贴待遇偏低,其额度现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4%,难以有效防范老年风险,广东模式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费率高、转移困难等制度设计也不尽合理。研究相应对策,探索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势在必行。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存在“一低一高”现象

从全国来看,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发展缓慢,主要体现为“一低—高”现象且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从参保到退保,亿万农民工在社会养老保险面前表现出的无奈与矛盾,为中国年轻而庞大的社会保障体制出了—道难题。

(三)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问题的负面影响

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现象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严重滞后,使占城市劳动力三分之二的农民工不能被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所覆盖,造成很多负面影响。首先,农民工绝大部分从事的是城市人不肯干或不屑干的工作,没有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只能靠自己的力量为未来养老生活积蓄,这样容易使农民工的生活陷入困境。其次,由于农民工“又穷又脏”和缺少文化得不到社会保障的市民待遇,他们普遍受城里人歧视,这就使一些农民工产生一种反城市、的心理,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再次,由于城市没有为农民工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所以当他们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他们只能选择回乡靠土地养老,城市化由此缓慢。第四,城市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不能惠及农民工,而农村的土地又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农民工不愿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不利于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善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的原因

农民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讲是没有障碍的。但“一低一高”现象在各地都比较严重,大量农民工还没有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1、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调查表明每4位农民工中每年大约会有l位转换打工地区,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即使在辗转各地务工期间按规定缴费,晚年却还是与养老保险无缘。因此,少数参保的农民工在离开打工城市时也纷纷选择退保。

2、农民工工资较低、经济拮据。工资低、收入少,使得农民工“望保兴叹”。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劳动,从而工资收入大大低于流入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维持城市生活己捉襟见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90%以上农民工根本就没能力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3、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据广州地区的调查显示,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有所了解的不到20%,即使是这部分人也普遍感到社会养老保险离他们很遥远,可望而不可及。因此,当调查中要求农民工在“企业为自己每月增发100元工资”和“企业为自己每月多缴纳200元社会养老保险费”中进行选择时,7396的农民工选择了增发100元工资。可见农民工普遍怀有“天边的凤凰不如到手的麻雀”以及入袋为安的短视心理,从而在主观上忽视社会养老保险。

(二)一些企业拒绝为农民工办理参保

企业经营者认为,为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会加重企业负担,往往违反规定不予参保。近年来,农民工退保率不断升高,企业经营者普遍认为,如果农民工“退保”,可以得到个人帐户中的11%作为一次性给付,而剩下的15%并不退还给企业,而是变成社会统筹基金。因此,企业干脆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也是农民工参保率低的一个原因。

(三)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一低一高”现象的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现有的户籍制度一直是阻碍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的回流反映出他们在城市处于漂泊状态,其身在城市而户口在农村,他们随时可以回乡务农,伴随着回乡的是拒绝参保或退保,直接导致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出现“一低一高”现象。

(四)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一低一高”现象的另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土地具有两种基本功能:一是其生产功能;二是土地作为不动产的财富功能。在我国现阶段,土地除了上述两种功能外,还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为此,当农民工所在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时,他们不愿冒失去工作的风险而提出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当农民工失去城市工作的时候,承包的土地可以作为农民从事非农就业的退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因此而减弱。

(五)现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

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不能激起农民工的兴趣,关键是现行制度与农民工特点不相适应。这种不适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农民工即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势必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陷入困难。

2、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的有关规定也给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带来较大的困难。所以相对于农民工的低收入来说,较高的费率也造成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下。

3、累计缴费15年的门槛难以逾越。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农民工普遍从事的工作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常常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当他们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难,所以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很难达到15年,所谓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帐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帐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民工能够突破户籍制度障碍,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理所当然的将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以土地换社保

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一定年限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增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积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

(四)合理设计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将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区分开,寻找出一条有别于二者的适合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1)将在正规部门就业、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市养老保险,同时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使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能够享受其待遇。(2)对签订短期合同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①社会养老保险先建个人账户、不建社会统筹,帐户权益可累积计算,便于跨地区转移,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需要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况。②兼顾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采取与城市职工有别的,与他们的低缴费年限桕应的“低年限低保障”的低保政策。③合理调整费率和缴费基数,但也注意不能太低,因为会因收益少而降低农民工参保的热情。

2、未来建立全国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全国按统一的政策搞社会养老保险,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办理随身流动养老保险卡,卡号可以为其身份证号码。对于农民工来说,只需随身携带一张如银行卡般的保险卡,农民工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其个人账户都跟随他一起流动。

(五)加大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

篇(7)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

按照联合国的规定,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10%,或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7%,即可认为该国(或地区)的人口进入了老龄化进程。“世纪之交”,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1.3亿,超过总人口的10%,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进入老年型阶段。而且,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还在进一步加快,据预计,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2010年为8.2%,2020年为11.4%,2030年15.3%,2040年为20.1%。人口老龄化给我国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也即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是指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第二,养老保险是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为根本目的。

第三,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具体说,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国家立法强制施行的方式,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目的。

二、西方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基本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和基础,为更好地探讨我国基本养老制度有必要对西方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做一个总结。西方养老保险是一个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责任的体系,养老保险基本来源主要是雇主和雇员,雇主和雇员要依据政府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税作为保险基金,而政府则按照国家税收弥补调节养老支出中的空缺。从瑞典、英国、日本和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看,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特点:

1、社会养老保险呈现多层次。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

2、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广泛。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

3、领取养老金年龄逐渐推迟。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

三、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

1、1951年2月26日,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条例》,并于1953年进行了修正。该条例规定中国建立不向职工征收缴费的综合性劳动保障基金,全部缴费由企业或雇主承担。缴费额为职T ZE资总额的3%,上缴的资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为保管。该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无职工个人缴费积累而由国家进行社会统筹的现收现付制度。

2、“”期间养老金企业统筹取代了社会统筹。职工的养老保障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管理。根据各企业退休金需要以支定收,职工个人仍然不承担缴费义务。该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企业统筹的现收现付制度。以企业为单位的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造成国有企业负担过重、妨碍企业公平竞争和制约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等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开始重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问题,并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

3、“统账结合”式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统账结合”模式也就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种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社会统筹体现了各个从业人员之间共享,以公平为原则,体现社会保障互助互济的特性。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四、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现状

1、保险对象范围过窄。就实施范围来说,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2、养老保险收支矛盾日益突出。我国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3、老年高峰对养老保险制度压力增大。由于人口基数大,我国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快,这意味着年轻人需要照顾多位老人,抚养的负担加重。而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超出了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增加了解决老年问题的难度。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

篇(8)

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其养老目前还没有成为社会问题。但若没有制度安排,在不久的将来,这一群体的养老事务将出现十分尴尬的局面。退休的农民工将在哪里养老,城市还是农村?谁将承担养老义务,退休农民工自身、其子女还是国家和社会?如果他们的养老依靠青年时期的非强制性存款或老年时期的农业劳动,那么这批为中国的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大部分将在老年时期成为社会最贫穷的弱势群体。如果依靠子女养老,那么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老人和年轻一辈都难以保证良好的生活质量,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养老风险的社会化转向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农民工也将必然走上社会化养老模式,这是由以下三个社会现实决定的。

1.农民工自我养老困难

首先,农村土地保障功能下降。据统计,2001年我国农业产值已缩小到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5%左右(仲大军,2002)。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提高,而农民难以实现增收。随着国际农产晶对我国市场冲击力的增大,农民个体的收入将更加不稳定。土地提供生活保障的可靠性早已今非昔比。对广东农村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g7%的家庭有人在外打工(张林秀),而且当前许多农民工将土地无偿转让给他人耕种甚至不惜抛荒。事实表明,纯粹来自土地的收入已经越来越难以维持生计。而退休农民工年老体衰,且已离开农业生产多年,技术落后,更难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何况约有15%左右的农民工,因现行承包政策和婚嫁等原因已经失去或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2002)。

其次,农民工务工收入有限。农民工的劳动所得往往既要抚养子女又要赡养父母。生活消费的剩余还要用于发展需求,即使较富裕者其养老储蓄也不充足,买得起商业养老保险的人更是少数。让农民工自觉控制消费欲望,储蓄养老金防老是不可能得到普遍的效果的。因为一方面,人作为生产要素必须要满足发展需求才能实现价值或提高价值,自我发展欲望是难以控制的,也是不宜抑制的,所以在收入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大部分人在积累与发展的选择中难以自觉地坚持储蓄养老金。另一方面,储蓄养老虽然保守,但储蓄汇率低,难以实现增值,即使农民工坚持储蓄,也不能保证当前估计可以保障生活的存款能抵御未来的养老风险。

2.农民工依靠家庭养老困难

社会的变迁已经使得我们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走向了衰落。在计划生育政策要求下,农民工家庭纵向结构日益趋向“4—2”、“4—2—1”格局;在市场经济及其价值观念的作用下,农民工家庭横向结构也同城市家庭一样日趋小型化、核心化。农民工的小辈可能大部分实现城市化,那么,家庭成员因城乡异地将使得家庭关系更加疏远,老农民工将在经济生活和感情生活方面都无比被动。即使退休农民工与子女同住城市或农村,其老年生活也难以保障。加之年老农民工法律意识较淡薄,其下辈农民工流动性强,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赡养老人完全依赖于农民工子女个人素质和家庭关系,不孝的比例难免上升。加之老人的生活状况也必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使社会不公现象必然存在。

3.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理性的选择

农民工自我养老与家庭养老的困境是社会变迁的结果,所以如何公平、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还必须回升到社会的层面上来研究。

首先,实现农民工的社会化养老应该是国家政策的理性选择。我国已把社会保障写入了宪法,政府就应该改变非平衡发展战略,改变事实上存在的等级制度,改变以往把农民工作为不安定因素来管治、限制、防范的政策。我国政府“不能以对农村居民没有承诺为借口来拒绝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郑功成, 2002)。农民工养老社会化还能促进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替代从而推动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加快城市化步伐。

其次,农民工不仅产生了强烈的参与社会化养老的需求,而且表现出了积极的权利追求。据调查, 85.4%的农民工表示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不愿意回到乡下去(李强,2001),足见农民工城市化的自觉性之高,同时,这必将带来农民工养老问题的社会化。因此实现农民工养老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体系的衔接便成了城市化的客观需求。职业工作、生活方式的现代化使农民工的平等意识、合作意识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在无助的时候开始质问政府的政策,寻求法律的保护。农民工社会化养老秩序必须赶在农民群体老龄化高峰的到来之前,否则社会制度需求与政策供给的矛盾、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的矛盾将愈加尖锐。

再者,我国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力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我国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已从1990年的 2937亿元增长到了2001年的15700亿元(郑功成, 2002),政府的承受能力在增强,这离不开农民工杰出的贡献,政府应该允诺和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顿老年农民工,回报农民工,维护的社会安全稳定。而且政府不需要对农民工的养老负无限责任,通过制度安排,政府只要为农民工群体制定普遍的养老秩序,而对现在为中老年农民工的一代人给予一定救济,就基本能够实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构了。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鉴于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强,各省市为了规范市场、保护弱势群体,都逐步地在为农民工争取《劳动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其中很多地方已经着手为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寻求对策。实践中,我国当前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系统的农民工的人数非常有限,主要有以下4个途径:1.购买商业保险;2.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3.被纳入城市社会养老保险;4.获得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后两者就是对一些先进省市的做法的概括;前两者虽是农民工的自愿选择,却只是在个体诉求社会化养老的时候受到现有条件限制而可能找到的出路,不可能对农民工的养老起到合适的普遍的保障功能。第一个是少数相对富裕者的选择;第二条途径虽然是国家为农民设计的,但其发展进退两难,操作中也存在许多违规现象(万克德,2002)。一些学者已经认为这一制度还完全不具备经济可行性,政府也不具备财政补贴能力,必须等待时机成熟时方可推行(王国军,2002)。所以,只有后两者是真正意义上的为农民工解决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方案,对其进行比较讨论可以再现当前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状况,有助于为其制度化建构找到社会基础和可行性方向。

当前农民工平等地获得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很困难的。一来农民工收入相对不稳定,经济承受能力低,难以按时交纳与城镇职工同额的个人缴费;农民工流动性强,劳动力市场竞争强,企业缴费难处理。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对长期实行低工资国有企业职工的补偿性质,是保证体制顺利转型的过渡性制度,要实现国家对农民工实现“三高”(高基数、高效率、高待遇)颇有难度。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已影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统帐结合”的个人帐户制度,帐户公私不分,不能体现参保个人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不能反映企业欠缴多缴与个人帐户的关系造成了吃社会统筹“大锅饭”的现象;费率、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不统一、不科学;垂直管理体系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和效率的目标(黄贻芳,2002)。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社保基金的缺口已经达到1000亿元(陈式龙, 2002),如果让农民工承担历史原因形成的转制成本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实践中只有少数富裕省市有条件地将很少部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市养老保险体系。如广州要求企业为工龄达到5年的农民工购买“三金”,个人缴费部分在当月工资中扣除。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工群体的权利要求,缓解了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矛盾,但是这种制度的实施缺乏公平性,且缺乏保障。第一,不同的企业、单位保障标准不一,同一企业中也存在不同工种和岗位不同的保障待遇,这就人为地将企业和劳动者划分了等级(同上)。第二,一些民工为了获得保障牺牲利益驻守同一单位,而一些企业为了逃避责任第四年以各种理由与农民工解除签约,这势必将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和矛盾。

第四项途径的实现一般需要地方立法,以及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倡导。北京市 2001年制定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每月为农民工上缴数额为上年职工月最低标准19%的养老保险金,农民工的缴费率为北京市上年职工月工资标准的7%(以后逐步升为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 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是我国首次出现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尝试,在消除城乡差别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表率作用。但是即使该法规已经考虑到了农民工的流动性而对其转换工作或者回农村导致的保险关系的变更或终止都作了规定,但是“企事业单位消极对待”,“部分农民工宁愿多要工资也不愿意缴付养老保险费”,该制度将来可能出现保富不保贫(效益差的企业和收入低的农民工投保积极性低)、难以兑现承诺(流入异地工作和回乡的农民工可能由于路途遥远、保险费数额较小等原因而放弃)的局面,这是办法本身及其环境导致的。首先,缴费一刀切可能超过某些企业和农民工能够和愿意承受的程度,而制度带来的利益不足以吸引劳资双方。其次,国家相关部门与机构管理不完善,制度在农民工心中信誉不高,对企事业单位约束力不够强。第三,在目前其他地区没有相应的制度与其衔接,不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实行类似政策的地方,如东莞、深圳往往也是“有始无终”,每年都有大量的外来农民工在春节前后办理退保手续,致使早在1987年就实施社会保险的深圳这样的城市,虽然目前已经有4万多人符合退休条件,但实际缴纳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外来农民工至今还没有一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2002)。所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还需要激励和倡导,需要全国统一的步调。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构对策

建立平等、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发展目标和当前的城乡差异现实,决定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具备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可衔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渐消除人身差异,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才能提高国家、社会在老龄化高峰来临时承受风险的能力。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诉求和现状中可以看出,适应企业和农民工的经济能力,适应农民工的流动性,实现从自愿投保到强制性缴费的过渡,实现不同地域之间规则的统一和关系的顺利转移。在当前已经出现的地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和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投保相结合、基金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相结合的“混合型”制度是可行的。

(一)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内容。

1.企业按等级缴费建立社会统筹账户,采用现收现付方式支付给老年农民工。

各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当地企业的经济状况制定一定时期内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根据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的数量将企业所要交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总额分为若干级别,强制企业对照级别标准按季度及时缴费,以税前缴纳为优惠。企业的状况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到养老保险机构缴费时登记,登记结果公开,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查阅。不如实登记而少交或者拒绝登记与缴费的企业,一经查出,不仅要按当时情况补交,而且要负法律责任。同时,赋予养老保险机构和工会监督权,赋予它们对企业所登记的情况的季度间差异及其他情况提出怀疑、申请法律执行部门调查的权利,允许它们在证据充分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而少交、漏交农民工养老金的企业。

国家养老保险机构将所有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汇合统筹,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险金,平均注入当前本地区的每一按时缴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妨称个人账户中的这部分基金为基本养老保险金。另一部分基金采用先收现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人当前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工的统筹账户。两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机关根据老年农民工的社会生活保障需求而定。当地区差异逐渐减少时,企业缴费标准和企业缴费分配比例将逐渐实现全国的统一,并最终达到现收现付部分的全国统筹。当前因为不存在普遍的农民工养老问题,所以现收现付部分可以用来救济当前城市中的少数中老年农民工,如煤矿、建筑等高强度职业的40岁或45岁以上的农民工。有关部门宣传救济条件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设立农民工养老救济账户,按时发给救济金。这符合现收现付模式实现代际统筹的目标,也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获得更普遍的支持。从当前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开始,新缴纳的统筹基金停止救济功能,为可以领养老金的农民工建立社会统筹账户,平均发放。农民工中途停交养老保险费不影响其获得统筹账户,回农村或者又进城务工的人员,可以根据其务工时间和缴费年限的比例获得相同比例的社会统筹养老金。

2.以自愿原则为前提吸引民工建立个人永久性账户,采用完全积累模式管理基金。

农民工可以凭借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务工城市建立个人永久性(与身份证一致)账户,并可随时查询。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实上阻碍了农民工获得保险的权利,所以应该放宽条件,只要农民工能证明其工作状态即可。个人账户纪录农民工的个人缴费和每一季度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的)基本保险金的总和,以及全部积累基金的增值部分。个人账户信息实现全国联网,农民工可以在联网上更改住所等信息,可以依据工作转换证明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转接,获得新工作所在地区该季度的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一管理,由社保基金理事会负责存储与投资。个人账户的最后地域归属决定该账户所有者获得社会统筹账户的地方。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有义务通知账户所有人到其最近的机构或银行领取社会统筹账户。

农民工的缴费标准和比例应当根据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在法律精神指导下确定与更改,标准是根据平均工资、最低工资还是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立法机关决定,并由其授权机关提供科学的数据。农民工个人投保采取自愿原则,缴费由其自行到保险机构缴纳,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来自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金和社会统筹账户。这将极大地提高农民工参与投保的积极性。农民工和企业分开交纳,若规定一个季度交纳一次,那么农民工第一个月末交,企业第二个月末交。这样,农民工的投保资料可以帮助保险机构核对企业的缴费状况,而且保险机构可以因此申请有关部门调查漏交、少交企业。农民工个人缴纳保险金无上限,滞交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农转非或者回农村的农民工都不需要结束或者更改帐户信息。前者和企业之间在缴纳金数量上的争议可以在相关法律框架内协商解决。后者仍然可以自行缴纳继续参加保险,如果连续两个季度不能出示工作证明或不再按规定缴费(滞交超过一定期限),将不能再分摊基本养老金,但若不退保则可以获得社会统筹帐户和一定比例的基金;如果退保,农民工可以一次性取回个人帐户所有积累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不过也就因此不能获得社会统筹账号,重新申请参加时防止一人多个账户,仍然采取与身份证挂钩策略,实为延续,但保险年限从最近一次申请时算起,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农民工无故退保取出基金;同时允许部分农民工在能出示灾难、疾病、特困等情况的证据或相关机关的证明时,不退保而取出账户中的大部分基金急用。养老金可以在任一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或其点分期领取。

3.进行规则和信息的全国统一。

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确定后,其实施才有合法依据,地方立法才有约束,规则才能得到全国的统一。只有规则统一了,才能符合农民工的需求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跨地域转移。将制度用法规的形式确定或者将其内容纳入现有法律、法规都能指导地方立法,颁布规章也能起到很大的引导作用。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级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实现全国范围内地方之间的信息互联互换,才能及时无误地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之间转移和接续事务。

(二)“混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1.统帐分开制度和积极的社会统筹将推动制度的信誉建设。

农民工个人永久性账户,让农民工看到了基本养老金的注入及养老金的增值状况,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自愿性走向强制性奠定了基础。个人账户缴费灵活,关系变更简便清楚,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基本养老金因地方差异和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可转移性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地域平衡。社会统筹制度账户的建立及其过渡中的救济功能体现了社会共济性和国家对公民的保障,普及对农民工的社会关怀,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平,大大提高了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兴趣和信心。统帐分开有助于资金管理,有助于推进企业缴费和地方统筹的规范化。该模式还考虑到了地方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地方自治,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效率要求;考虑到了制度的运转所需的利于协作与监督的体系设计,实现了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企业、农民工之间的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及权利与权利的平衡。这不仅提高了政府和企业的信誉,而且有助于农民工、企业和政府之间建立相互的信任,将推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深入人心。

2.基金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的结合具有可行性。

首先,完全基金积累制度的设计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增强农民工防御养老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当前城镇职工难以建立积累制度是因为从现收现付模式向基金积累模式转换的成本过大无法承受,而农民工养老保险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应该抓住机会尽早开始农民工的养老金积累,否则老龄化时代来临时,社会难以承受,农民工的养老状况将严重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第二,现收现付制度的存在缓解了当前发展经济的背景下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我国企业和农民工的承受能力现在都还有限,所以农民工投保的低起点、无上限规定是必须的,企业统筹养老金的也只能低起点,只能逐步提高和逐步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现收现付式制度等于让未来的企业借钱给现在的企业发展经济,并且满足了当前人们对社会公平的需求也保证了未来农民工公平地获得养老保险待遇,这是由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的。

第三,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的结合有利于促进未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发展。一方面随着企业和农民工收入的增加,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的养老金都将与城镇居民越来越靠近,并最终可以实现社会统筹的合二为一,为农村户口工人和城镇户口工人的待遇差异的消失开具证明。另一方面,转回农业部门的农民工保持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帐户,为农民积累模式社会养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照。同时,当农业现代化逐渐实现、国家逐渐富裕时,农民退休制度和农民养老保险金的现收现付式社会统筹制度也将逐步建立,到一定阶段便可以实现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结合,为城乡劳动力一体化彻底扫清障碍。

当农民工群体和社会舆论有如此高的需求而各方面也都具备了相当条件时,国家职能部门应及时因势利导,着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构,并最终通过立法确定制度目标和框架,规范各地农民工社会保险办法,建立管理信息网络,完善监督,建成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帐分开、基金积累模式和现收现付模式相结合的“混合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灵活地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地区间的可接续性和宏观上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性”。农民工是城市化的积极分子,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关键群体:“混合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实现也将是推进国家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一体化建设的开端和中坚力量。

参考文献:

[1]新华网,2003.3.18,(国务院总理与中外记者见面会(实录)》。

[2]仲大军,2002.9.23,《中国社会形态的演变》,中国经济观察网。

[3]劳动和社会保险部社会保障研究所,2002,《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设想》。

[4]郑功成,2002,《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第10期。

[5]李强,2001,《民工无保障,市民不安全》,《改革内参》,第3期。

[6]万克德,2003,《浅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违规操作现象》,《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第2期。

篇(9)

首先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各项公共社会保险体系皆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为主。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强制性收取的社会保险费组织建立形成养老基金,在劳动者失去基本劳动力以后,发放退休金,从而可以保证该离职人员的基本的生活生存需求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已经在全国普及流行的实施制度,占有重要地位。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在1935 年时颁布了《社会保障法案》,建立起养老、遗属及残障保险制度(简称OASDI),这便意味着美国保险制度的确立。几十年以来,通过自身不断地完善与调整已经形成了以三大支柱为基本点的完善社会保险体制。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的养老保险体制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的体制的发展和调整可提供更好的样本。因此,接下来会对中美两国的保险制度的差异进行分析。

首先,从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上进行讨论,美国对于退休时间的提供了宽泛的年龄范围,从大体上来讲,个体工作人员可以选择正常、提前亦或者延迟退休年龄。而在经济迅速发展以及经济形势起伏较大的现代社会,正常的退休年龄会同社会发展现状平行变化,当然很大比例上,美国职工会选择在正常年龄退休,对于提前退休的年龄界限美国给出了62岁的规定,而推迟退休,则可以相应的获取更多的退休金补偿,这就表明了美国政府鼓励延迟退休,美国将延迟退休的年龄上限设置为了70岁。而中国的退休年龄则普遍在60岁左右。但随着中国经济现状的改变,越来越多的问题与矛盾也显现出来。首先是人口老龄化,即老年人口数量增加,而目前劳动人口数量却在逐渐减少,缴费的人减少了而需要养老金的人却增加了,随之而来的是养老金出现巨大缺口。为了改变这种社会现状,目前政府放开二孩政策,并延迟退休,这些改革都是增加劳动人口的措施。其次问题出现在中国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偏早。中国现在已经步入老龄社会,而退休年龄仍然执行的是之前的鼓励提早退休的政策,所以现实与政策之间出现了落差。

因此提出了一下可行的有效改革的办法。总体来说就是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与延长缴费年限。首先渐进式延迟退休。规定一个特定时间,然后在此基础上延长几个月,这样经过几年的又或者长期的发展达到从整体上延迟退休年龄的目的。已现如今的我国状况为例,可从2017年开始规定每隔三年退休年龄向后推迟,循序渐进,最终达到65岁退休的效果。其次,对于不同行业的退休年龄,做出具体的规定,已达到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效用最大化。比如教师以及文职公务员可能在60岁之后的工作效益会比之前更高,而同时体力也是跟得上的,则可以选择将其退休年龄延迟至60岁往后,而主要从事一些体力劳动的人员就不适合这种退休改革,总之是面对不同的工作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改革制度。最后,在当下阶段所规定的延长保费缴费年限为15年,即在这个期限内缴纳便可领取养老金。而延长缴费时间则可以帮助劳工获取更多的养老金的同时,也可以增加整个社会养老基金的总数。同时还可以减少养老金压力,为中老年的晚年生活提供一个更好的保障。总的来说,养老金改革就是要增加人们缴纳的费用以弥补养老金目前的缺口。比较一下各个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就会发现这一步也是国家发展的必经之路,欧美等国家也是经历了同样的发展改革之路,才会有当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

从养老保险的待遇上来说,美国的雇主养老计划有两种不同的模式。一是待遇确定计划,二为缴费确定计划。其中待遇确定计划中的养老金由雇主支付,在员工结束工作退休后享受相同的待遇,而大部分的美国公务员在20世纪后期采用这种计划方式。第二种计划则是根据劳动员工的退休年纪以及缴费时长来决定其待遇,其中保险金以支票邮寄的方式发放。而中国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大部分以每月支配固定金额至一定年限或者到被保险人死亡。对于退休再就?I问题等没有提出完善方案。其中中国员工的缴费支出也有相差,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是计发基础的不同造成的,其中工作年限不同,则计发方法不同,就这方面而言,我国较之于美国更加的合理化。而同时养老制度与工作者薪资结构不想契合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建议可以在现有基础上,加快我国事业单位的统一改革进程,以最大限度的减小差距。而其次养老金的调成率也需根据实际发展现状进行调整,最后要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的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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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劳动保障部联合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进行清理,理顺管理体制;对农保基金进行全面审计,摸清底数,并研究提出推进农保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自1998年以来停摆十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复苏”的迹象,探索低参保率的制约机制必将有利于农保的“复苏”。

一、农保低参保率的直接原因:制度供给不力

以什么样的制度规范农民参保会有不同的效果。以“新农合”和“农保”相比,前者得到了农民的普遍拥护,参合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而后者却始终在低水平徘徊。制约农民低参保率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制度供给的匮乏无疑首当其冲。

第一,《基本方案》未充分体现政府的经济责任,制约了农民参保。当前我国农保实施的根据依然是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其规定“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也就是说农保缴费主体是农民、集体与国家,不过后两者作用的发挥都依赖于强大的乡镇企业经济体。但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乡镇企业大多改制为民营企业,这就导致农保中“集体补助为辅”在许多地方成为空话,“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也没了载体,结果农保成为农民的自我养老保障。这严重地阻碍了农保的发展。从现存5 000多万参保农民大多具有集体补助也可反证,仅靠农民自身不可能真正实现农保的发展。

第二,《基本方案》未及时修订,制约农民参保。《基本方案》颁布之初具有可行性:当时高利息率可以保证在低交费、低物价的情况下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乡镇企业等集体经济也可以适当交费,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农民依靠养老保险金一定程度上弥补生活所需。但此后不久,我国的存款利息率不断下降,物价上涨,原有的乡镇企业也大多私有化,加之管理中的漏洞,资金难以保值,更遑论增值。在这种情况下制度未能与时俱进,最终导致绝大多数农民被排斥在了制度保障之外。

也许有人会说,制度一旦颁布不能随意修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也要强调,当制度已不适应需要时就必须修订。这一点从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上可见一斑,相对于8年内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两度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17年却未见修改,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农保制度的新选择:分类保障

当前,农民已分化为纯农户、农民工和失地农民。正是基于农民分化的实际,《基本方案》已不能适应其变化的需求,根据农民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保障是较为可行的制度选择。

第一,“基础养老保险”+“附加养老保险”——纯农户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在我国,纯农户的收入水平总体上仍呈现出东、中、西部三大地区由高到低的趋势。假定农民收入构成中剔除工资性收入即为纯农户的收入,则东、中、西部纯农户收入分别为2 522.2元、1 903.96元、1 704.39元,东部地区分别是中部和西部地区的1.32倍和1.48倍(国家统计局,2006)。这种差距就要求形成适合不同纯农户的保险模式:即在保障所有纯农户最低生活水平的基础上,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参加附加养老保险,这一模式可表示为:“基础养老保险”+“附加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保险”的基本特点是广覆盖、低保障、强制性。保险资金的筹集由纯农户、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共同负担。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出资比例上,应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多出资,中央政府少出资,甚至不出资;而经济欠发达,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应该少出资,甚至不出资,完全由中央政府补贴。这种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各级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也符合“国际惯例”,因为据对131个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的统计,有129个国家由政府出大头,农民出小头,政府在其中的责任不可或缺。

“附加养老保险”的基本特点是不平衡性、自愿性。由于各地纯农户收入,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对于农民收入较高,或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富裕地区可设计出不同的缴费与享受水平档次的“附加养老保险”,以吸引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参保。与“基础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不同,“附加养老保险”的参保是自愿的,其筹资主体主要是农民自身,以及(或)集体经济较好的集体经济组织,且这种保险采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谁参保,谁受益。

第二,“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由于农民工在收入、职业、居住方式等方面与城镇职工有相似之处,而目前,我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保”)采取的是“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所以对于农民工,特别是进城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可依然借鉴这种模式,但又有区别,其差异主要体现在缴费主体与社会统筹账户的层次上。

1.缴费主体的具体安排。事实上,随着就业的复杂化,农民工本身具体分化为业主层、个体劳动者层和雇工层。所以,与城保相比,农民工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的出资主体显得相对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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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统筹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不属于《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对象或不符合其它各类社会养老保障条件(农村养老保险除外);

(二)具有统筹地户籍且户籍年限满5年(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下同);

(三)年龄在16至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缴费水平与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水平与统筹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分级管理,以市区、县(市)为统筹范围。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进行衔接。

第二章养老保险资金筹集

第七条缴费基数为统筹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档。农村户籍参保人员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可任选其中一档。

个人缴费费率原则上为8%(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可适当提高)。有条件的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部分可予适当补助。

统筹地财政原则上按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其中4%可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鼓励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给予赞助。

各县(市)的个人缴费费率、财政补贴比例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2个百分点内适当调整。

第八条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九条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的,凭人口计生部门证明,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记入参保人员补贴账户,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

上述奖励额度由各统筹地人口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上述人员今后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发现其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奖励额度的本息从补贴账户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资金充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乡镇(街道)组织,以社区(村)为单位集中办理。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期由各统筹地确定,市区的缴费期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相同。因特殊原因在当年缴费期内未缴费的,允许在次年缴费期内按补缴年度标准补缴,财政仍按上一年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章账户建立和管理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由个人账户资金、补贴账户资金、统筹资金组成。

社保机构应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及利息组成。补贴账户由财政补贴划入和利息组成。

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按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后,不得退保。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两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户籍迁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转移至迁入地社保机构;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统筹资金来源为政府补贴划入补贴账户后的剩余部分及产生的利息和其它按规定可划入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七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与补贴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56。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个人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财政按照本办法实施当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并按第七条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比照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不补缴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养老金先在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中按比例支付,不足支付的,从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本人死亡。统筹资金不足的,由财政筹措资金解决。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含缴费人员和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养老保险工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工作考核;多渠道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

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指导、管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参保对象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贴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户籍迁入年限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定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街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及具体的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养老保险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二十九条社保机构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第三十一条在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二条已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停止按本办法参保,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不间断计息,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的人员,达到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允许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人不要求折算或不符合折算条件的,应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折算办法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后,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再受理。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可退还原缴费储存额,也可将缴费储存额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当年确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财政补贴部分按本办法实施当年标准给予补贴。不愿转换及不愿退还缴费储存额的,仍按原办法规定计发和享受养老待遇,但不得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年满60周岁及以上、户籍迁入年限连续满5年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除外)的城乡居民,可按下列办法一次性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一)缴费年限为本人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不足5年或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5年计算。

(二)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按第七条规定确定。按实建立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

(三)待遇按个人月缴费标准和财政月补贴账户标准之和确定。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处理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按上述办法参保的人员,须在各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