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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利用知识产权成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但是,实践中知识产权的利用率却不高,如我国的专利利用率平均只有15%,其中非职务发明专利利用率仅5%。[1]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其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困难是重要原因。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正确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方法和制度。
一、知识产权评估的定义、特征
知识产权评估是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的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评估,它类似于任何有形或无形资产评估,着眼于知识产权的未来经济效益,通过价值评估促进知识产品的开发和有效利用。
知识产权评估有如下特征:
1.不确定性较大。资产的价值取决于资产将来所能带来的回报,而将来的回报是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尤其如此。无形资产可能影响将来的回报或者现金流。
2.无形资产是组合性资本,其价值通常与其他资产(有形和无形资产)一同实现。如品牌的价值通常与商标、外观、版权、标识、装潢、配方等连在一起。
3.无形资产的价值取决于相关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形式和范围。
4.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差异很大,主观性较强。例如,同一无形资产在不同的使用者手中价值差异很大,不同的时期价值差异很大。
5.从价值评估角度说,无形资产的评估原则、方法与程序与有形资产基本相同,只是更加困难。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意义
(一)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由于科技成果的形成成本具有明显的不完整性①和弱相对性②,其未来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技术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对知识产权的价格争执不下,造成技术成果转化率低,并影响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如果能够对技术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形成交易双方愿意接受的交易价格,就能提高技术成果的转化率,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日、韩等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是加快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显然有利于技术引进方和出口方理性地衡量相关技术的价值,进而促进技术贸易。这点对于我国缺乏国际技术贸易经验的企业尤其重要。
(二)维护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践中,由于对无形资产的作用和价值认识不足以及管理混乱,我国很多企业在对外投资、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产权交易、公司上市等经济活动中比较关注有形资产,往往遗漏了未予评估作价的无形资产,如企业的知识产权,结果造成国有无形资产大量流失。[2]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能够在各种交易活动中维护知识产权人的正当权益,在企业存在国有资产的情况下,还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
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有利于知识产权人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真实价值,从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有助于知识产权人和法院确定侵权赔偿额,从而尽快解决纠纷。最后,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有利于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有效地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四)有利于提高企业或产品的知名度
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商标或企业商誉进行价值评估有利于提高企业知名度。可口可乐的成功堪称典范。可口可乐公司刚向全球扩张时,耗费了大量的广告费,但收效甚微。然而,当后来人们知道该商标价值244亿美元时,可口可乐公司的经济实力和获利能力很快名满全球,可口可乐在国际上的市场份额也随之急剧上升。[3]
三、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因素
只有评估人员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综合运用各种评估方法,充分考虑影响知识产权评估的各种因素才能得出一个相对准确、可靠的知识产权评估值。影响知识产权评估的因素有很多,欠缺考虑任何一个因素都有可能影响知识产权评估值的准确性。实践中评估人员往往对各种因素认识不足,遗漏一些因素。本文认为应适当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1.知识产权形成成本。知识产权与有形资产一样,有其形成成本。只是知识产权形成过程比较特殊,其成本不易计量。有时,知识产权的形成成本仅占评估价值的很小部分,甚至可忽略不计。但在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时,仍然需要考虑知识产权的形成成本。
2.收益因素。收益因素即一项专利技术可为投资使用者预期带来的全部收益。[4](P40)可分为两类,即经济收益与社会收益。一项知识产权在社会环境允许的条件下,获利能力越强则该项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力就越强,它将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那么其评估值就越高,否则,评估值就应低一些。此外,知识产权的社会收益也是评估时应当考虑的。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关注经济利润的同时,已经意识到自身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专利技术的社会收益,一项知识产权如果在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的同时,为社会产生积极效益,比如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即这项知识产权产生了正外部性③,那么这项知识产权应当得到政府的更大支持,其评估值将高些。有些国家的政府已经采取措施激励企业开发具有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如果一项知识产权虽然能为企业带来较高的经济收益,但由于其不利于环境保护,破坏生态平衡,其社会收益较低,在评估其价值时应考虑到此种影响。收益因素应当是影响价值评估的主要因素。
3.使用期限。影响知识产权使用期限的因素包括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和知识产权技术寿命。发明专利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较高和保护期间较长,其价值自然要高。实用新型与发明有相似之处,但受法律保护程度较低,保护期限较短,其价值一般要低于同类的发明专利。[5](P43)对于技术型知识产权,技术寿命周期是各不相同的。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现代社会技术更新换代速度比以往更快;有些技术创造性、实用性较强,生命力自然强,在技术的不断更新中,技术寿命长,不会很快被淘汰。这类技术专利由于寿命周期较长,评估价值可能较高,而寿命较短、很快将会被淘汰的技术专利,无形损耗较大,故其评估价值将会较低。
4.技术成熟度。每一项专利技术都要经历一个发展、成长、成熟、衰退的过程。处于成熟阶段的专利技术,实用性较强,运用风险较小,其评估值将相对较高。处于发展与成长阶段的专利技术,新颖性、创新性可能较强,垄断程度高,但由于其尚不成熟,使用过程中企业需进一步投入人力、物力使之趋于成熟,企业将承受较大风险,因此这时专利技术的评估值比之成熟期的评估值可能要低。[6]
5.市场供求状况。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格也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当一项技术成果适用程度较高,其产出的产品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社会需求量较大,无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替代,则该项技术的评估价格一般较高。当一项技术或由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已趋于饱和,市场供给大于市场需求,其评估价将较低。[7]
6.技术的垄断程度与转让条件。知识产权的垄断程度是影响其评估值的重要因素。一项技术成果如果仅为一家企业或几家企业拥有,在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没有相同或类似的可替代技术,那么这项技术的评估值将较高。知识产权的垄断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受转让条件的影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所有权转让的评估价较高而使用权的评估价较低。实践中,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可转让许可、混合许可、强制许可、法定许可、从属许可。许可使用的方式不同将直接影响技术成果的市场垄断地位,进而影响其评估值。[8]
7.知识产权人受让人的状况。一项技术的实施需要企业提供必需的物质和技术条件,例如厂房、设备、动力、原材料、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同时需要企业有良好的生产管理水平。一个企业能够提供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拥有良好的生产管理水平并且企业的整体评估结果较好,它在进行一项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时,转化或实施效果往往较好,其从技术成果实施中将获得比较可观的利润。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转化时,如果技术使用者是经济实力比较强的企业,则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评估值。[9]
8.同行业同类知识产权的价格水平。如果被评估的知识产权在市场上存在同行业同类的知识产权,同行业同类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应具有可比性。例如,存在与一个新的方法发明类似的已有的生产某产品的方法,在评估新方法的价值时应参考已有方法的价值。通常同行业的平均投资收益率和行业投资风险等因素都应在评估过程中加以考虑,这些指标的选择和运用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10]
9.国家政策。国家在促进和管理知识产权时,经常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而各种手段往往以法律、法规、政策的形式表现出来。除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影响着评估价值外,国家政策是另一影响因素。每一时期国家都有重点发展、优先扶持的产业,与此政策相关的专利由于发展前景广阔,受到国家鼓励,其评估价值必然会大幅增值。相反,与国家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相关的专利,由于实施范围大受约束,其评估值必然要大幅减小。因此,在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应考虑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政策导向。[11](P68)
综上,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是提高知识产权利用率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进而促进企业技术开发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前提。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出资入股、企业破产清偿、质押、侵权索赔等都有赖于对有关知识产权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为此,我国应当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尤其是在评估过程中适当考虑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各种因素。
注释:
①不完整性是指专利的形成成本除了有形的物质性消耗外,还有无形成本的消耗,例如,开发者智利的消耗、机会成本的消耗等。如果仅通过有形的物质性消耗确定专利形成成本就是不完整的。
②弱相对性是指研发专利权的成本往往不能完全反映专利权的价值。有些专利形成成本很低但价值却很高。因此不能像有形资本一样,仅仅通过形成成本确定专利的价值。
③正外部性是指企业的行为为社会公众带来了好处,却没有要求人们支付费用。
参考文献
[1]law.省略/content/2007-12/11/content_1991542.htm,2008-03-31.
[2]孙月焕.无形资产评估卷入经济发展的浪潮[N].文汇报,1995-5-4.
[3]吴谨.无形资产评估教程[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7:26.
[4][5][11]郑成思.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7]杨伟国.无形资产评估与实务[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25.
[8][9]吴谨.无形资产评估教程[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7:19.
关键词:知识产权评估;许可;评估方法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质押、转让、许可等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在不同背景下所关注的主要因素和采用的计算方法都存在着差异。
目前传统评估方法对知识产权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传统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法和成本法)不能适用于一切情形知识产权评估的要求,如许可和企业合并就属不同情形。尽管大量学者对知识产权评估方法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不同的评估方法。但评估时,评估人员根据不同的评估客体和要求选择不同评估方法,没有一种方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评估。在这样的背景下,tedhagelin基于知识产权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竞争优势的影响提出了知识产权评估的竞争优势法(competitiveadvantagevaluation简称cav方法)。尽管该方法存在一些不足,但该方法对于评估知识产权束(知识产权的集合)的许可具有明显的优势:如对某一产品而言,多个专利或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一揽子许可较单一专利或单一技术秘密的许可更为常见。而在进行一揽子许可时,可整体考虑该知识产权束对产品竞争优势的影响,从而获得有益的。本文介绍知识产权评估的竞争优势方法,并对该方法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
1 cav方法主要内容
cav方法可以用于多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例如专利、商标、商誉、版权等j,尤其适用于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束的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一般的普通许可等不同许可类型的许可使用费的评估。
cav方法将被许可企业知识产权产品或者服务所得利润逐项分解,充分考虑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商标、专利等对利润的影响。计算企业因被估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竞争优势,从而将被评估知识产权带来的利润从总的利润中分割出来,进而获得被估知识产权的价值。采用该方法评估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时,采用的具体参数有所区别,本文仅以专利许可费评估为例。
1.1主要模型
采用cav方法进行专利许可费评估时,以应用专利的产品、方法或者服务为载体,即以该载体为对象,利用该载体的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等参数进行计算。以鼠标专利为例,若进行该专利价值评估,则以采用该专利技术的鼠标为载体,该种鼠标的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等为参数。运用该方法除了需掌握被估载体的现值(使用专利之前的价值)外,还需要进一步计算出被估载体中专利对载体利润贡献的权重和被估专利对载体相对竞争优势的影响。该方法的主要计算公式见式(1):
pv=pvnxtpg×dcd (1)
式中:pv为被估专利的价值;pvn为该载体的现价值或者利润;g为被估载体中专利这一无形财产对利润的贡献;dcd为采用被估专利技术所增加的市场竞争优势。
为计算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占被估载体利润的权重,tedhagelin在其文章中将知识产权区分为三个集合:技术型、声誉型和运营型知识产权,并列出了相应的区分参数。技术型知识产权中包括实用专利、功能性软件、商技术秘密等具体知识产权形式,但不包括企业自身运营所采用的商业方法专利。声誉型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企业名称、品牌等。运营型知识产权包括商业方法专利和商业过程创新等。主要参数的确定与金融、市场、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数据有关,缺省情况下专利对利润贡献的权重tpg为:
tpg=r&d/(r&d+ad+bp)xipa (2)
其中,r&d为研发的投入、ad为广告投人、bp为企业商业创新的投入。为该产品、方法或者服务中所含的全部知识产权对利润的贡献的权重。缺省情况下按式(3)计算:
ipa=(r&d+ad+bp)/(sga+r&d)×(1一ta) (3)
其中,为企业有形财产对被估利润的贡献率,sga为企业运营中的销售开支、一般开支和管理方面的开支。
在式(1)中,竞争优势dcd是一个相对的数值。以专利为例,可利用专利技术应用导致被估载体技术性能的改变来评价被估载体竞争优势的变化。首先计算出被估载体原有的竞争优势,接下来计算出被许可专利后该被
估载体的竞争优势。将两者相减即获得相对竞争优势。由式(4)计算:
dcd=dcd1一dcd2 (4)
cav方法在计算dcd1、dcd2时通过专利技术对载体主要性能比行业内该载体性能的平均值提高的比率来计算竞争优势。见式(5)。
dcd1=(ipaa—sacv)/sacv (5)
其中,ipaa为该载体应用专利技术后的技术性能数值,saev为行业内该载体性能的平均值。具体计算过程中有时需计算被估载体市场占有率的数值,cav方法利用行业内生产该载体的企业数计算平均市场占有率,并且认为载体的竞争优势与该载体市场占有率成正比。
1.2主要参数
cav方法不仅需计算出被许可人因许可所导致的竞争优势增加而获得利润,同时需考虑许可的时间、该预期利润的折现率等,因此涉及了大量的参数。cav方法的参数可以从评估环境中获得,主要包括市场、管理等参数。除此之外,还涉及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的风险等参数。cav方法具体包括的输入变量较多,如产品的年销售额、市场的增长、产品的剩余生命、许可的时间、产品利润幅度、折现率、载体的价格、知识产权组成等诸多具体参数。
1.3主要步骤
不同类型的专利许可费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不同。如排他许可不仅需考虑专利被许可人的竞争优势的增加,还需考虑专利许可对专利权人收益的影响。采用cav方法评估不同类型许可时所涉及的参数也有所不同,具体评估过程也存在差异。本文以最简单的独占许可为例说明cav方法进行专利评估时的主要步骤:
1)确定与被估专利相关联的载体。在确定应用该专利的载体时,同时确定与该专利所能提高的相关技术性能。如利用专利能够大幅提高产品的灵敏度,则选择灵敏度这技术性能指标作为计算竞争优势的参数。
2)计算相对竞争优势dcd。根据产品性能描述,以产品性能平均值为基础计算产品许可前的竞争优势dcd2。利用专利许可后产品的性能参数,以产品性能平均值为基础计算产品许可后的竞争优势dcd1,从而得到相对竞争优势dcd。
3)计算产品的净利润并计算技术知识产权所占的比重。这部分的计算完全依据许可前的参数给出。具体计算公式见式(2)(3)。
4)根据式(1)计算专利的价值。考虑到专利的许可时间,按收益法中相关折现方法计算专利的现金价值。
5)根据专利的风险因素调整专利的价值。根据以上5个步骤计算出专利在许可后能够带给被许可人的净利润。在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分摊计算出的被许可专利产品净利润的基础上评估出专利许可费。
2案例
为了进一步探讨cav方法,本文给出以下假设许可案例。假设a公司在一项关节移植技术方面领先并拥有一项专利。该项专利技术的主要发明内容是利用生物技术在关节移植用产品表面复合了~层药物膜,从而有效地减少因关节移植导致的感染。为简化许可模型,本案例仅考虑独占许可的情形:即a公司试图将该专利技术独占许可给一个被许可者而其本身并不参与相同产品竞争。a将专利许可给一个非竞争的企业时,许可后产品的专利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不存在相互竞争。因此,仅需分析被许可人应用该专利的情形,而不必考虑如一般许可情况下产品市场被一般许可的分割而导致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就相同产品的竞争而受到的影响。a公司接触了b公司,b公司生产相关产品。b公司对于a公司的抗感染膜非常感兴趣,a决定对这项技术的许可费展开评估。
根据cav模型,评价专利许可费需要五个步骤:
(1)确定与被估专利相关联的载体和竞争参数
该案例中,被估的载体非常明确:即产品表面利用专利生物技术复合了一层药物膜的移植产品。该设生物膜的性能即专利技术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包括4个主要参数:抗感染、抗增生、抗生物降解和价格。在本例中假设行业相同产品的平均感染率为35%,具体假设数据见表1。
(2)计算相对竞争优势
根据定义的性能参数和行业平均性能参数计算出许可前b公司移植产品的竞争优势(见表1所示)。该表中给出了移植产品所在行业的平均性能参数以及许可前后的竞争优势的情况。分别将专利被许可人b公司产品单一性能参数的竞争优势计算出,平均后得到平均竞争优势,分别为12%和73%。
这样可以计算出许可前后b企业竞争优势的变化6l%(73%一l2%)。,不同行业企业间竞争优势和市场分配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应用该方法,需要根据不同的行业或者产品分析计算,也可以通过统计分析获得产品的性能、价格并将管理经验和销售数据相结合计算相关系数。cav方法在缺省情况下将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市场份额
问假设为一比一关系。
本例中被许可企业b公司许可前的竞争优势是12%。则认为许可前b公司的市场份额也是超过平均值的12%。在这一算例中假设有6个企业生产相同的产品,则平均的市场份额是16.7%,可以推测出b公司许可前平均的市场份额是18.7%(16.7%×1.12),而许可后的市场份额是28.9%(16.7%×1.73)。这样可以计算出b公司增加了10.2%的市场份额(28.9%一18.7%)。
(3)计算产品的净利润和专利所占权重
利用cav方法进行计‘算必须填入企业的会计损益表的信息。这部分信息包括了销售、日常和管理费用的支出、企业的市场资金值,企业总的研发投入。此外还需要广告投入的费用、新的商务过程创新中总投入费用。这些复杂的费用分别比较计算后给出专利对利润供献的权重,如式(2)(3)。本例中假设专利对利润的供献占20%。
(4)计算专利的价值
cav方法采用当前时间的信息,产品销售的增加,许可时间、利润幅度和折现率等参数按照收益法计算专利价值。例如,如果b公司在2003年已经有2.5万美元的销售额,销售量年增长为40%。许可时间为5年,营业利润幅度为35%,当前折现率为6%。根据这些假设,利用收益法计算出b公司五年内总利润为10.88万美元。单纯的技术知识产权增长为2.18万美元(10.88×0.2)。则根据式(1),该生物复合膜专利的价值为2.22万美元(2.18×0.102=2.22)。
(5)根据专利的风险因素调整计算出的专利价值
cav方法在计算出的专利价值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对于计算出的价值需结合管理经验和已经计算出的市场、知识产权数据来分析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知识产权风险。cav方法计算的技术风险主要考虑技术最终是否可以被成功商业化。通常情况下,处于技术生命周期后期的技术,由于已经被应用或者说已经被测试,技术更成熟,技术风险越小。但对于处于中试阶段的专利技术而言,技术风险要远大于成熟技术。市场风险的计算需要考虑同一个市场内部的竞争、被许可企业的情况等因素。cav方法采用被估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平均市场占有率来计算。此外,还需要考虑知识产权风险,如专利可能被因不具备法定的授权条件而被宣布无效。在应用cav方法时需分别将以上风险量化后在总的价值中将风险减去。
最后,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合理分配该计算出的预期利润,从而获得专利许可费。
3 cav方法存在的不足
尽管cav方法对评价知识产权束有一定的优势,但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知识产权的评估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cav方法基于收益法的思想进行知识产权评估,计算评估载体基于知识产权所获得预期利润。尽管cav方法非常容易理解,评估所需的信息相对也容易收集,评估的可重复性也比较好,但是该方法也同样存在缺陷。
cav方法的主要不足在于将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市场份额间假设为一比一的关系。以案例中的生物技术为例,认为技术性能抗感染、抗增生、降解能力和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产品的市场份额。实际上一般消费者并非本领域的技术专家,并不一定对产品的性能有如此深入的了解。或者消费者仅按其中个别的关键性因素进行产品的选择,如按照价格的高低选择。这就增加了计算时竞争参数选择的难度。一旦选择的性能参数对产品的竞争优势影响较低,则直接影响最后的计算结果。对于尚未实际销售的产品而言,主观预测存在巨大的风险,这必然导致应用该方法不能正确地评估出专利价值。
此外,缺省情况下公式(1)中的计算采用专利许可前的参数。若企业的研发投入为0,则该公式将会出现一个非常荒谬的结果,即该载体的利润中不包含专利的贡献。因此利用cav方法计算出被许可的专利价值为0。可见该方法的参数选择过于主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质押、转让、许可等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在不同背景下所关注的主要因素和采用的计算方法都存在着差异。
目前传统评估方法对知识产权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传统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法和成本法)不能适用于一切情形知识产权评估的要求,如许可和企业合并就属不同情形。尽管大量学者对知识产权评估方法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不同的评估方法。但评估时,评估人员根据不同的评估客体和要求选择不同评估方法,没有一种方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评估。在这样的背景下,TedHagelin基于知识产权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竞争优势的影响提出了知识产权评估的竞争优势法(CompetitiveAdvantagevaluation简称CAV方法)。尽管该方法存在一些不足,但该方法对于评估知识产权束(知识产权的集合)的许可具有明显的优势:如对某一产品而言,多个专利或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一揽子许可较单一专利或单一技术秘密的许可更为常见。而在进行一揽子许可时,可整体考虑该知识产权束对产品竞争优势的影响,从而获得有益的。本文介绍知识产权评估的竞争优势方法,并对该方法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
1 CAV方法主要内容
CAV方法可以用于多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例如专利、商标、商誉、版权等J,尤其适用于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束的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一般的普通许可等不同许可类型的许可使用费的评估。
CAV方法将被许可企业知识产权产品或者服务所得利润逐项分解,充分考虑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商标、专利等对利润的影响。计算企业因被估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竞争优势,从而将被评估知识产权带来的利润从总的利润中分割出来,进而获得被估知识产权的价值。采用该方法评估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时,采用的具体参数有所区别,本文仅以专利许可费评估为例。
1.1主要模型
采用CAV方法进行专利许可费评估时,以应用专利的产品、方法或者服务为载体,即以该载体为对象,利用该载体的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等参数进行计算。以鼠标专利为例,若进行该专利价值评估,则以采用该专利技术的鼠标为载体,该种鼠标的价格、市场份额、利润等为参数。运用该方法除了需掌握被估载体的现值(使用专利之前的价值)外,还需要进一步计算出被估载体中专利对载体利润贡献的权重和被估专利对载体相对竞争优势的影响。该方法的主要计算公式见式(1):
PV=PVNxTPG×DCD
(1)
式中:PV为被估专利的价值;PVN为该载体的现价值或者利润;G为被估载体中专利这一无形财产对利润的贡献;DCD为采用被估专利技术所增加的市场竞争优势。
为计算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占被估载体利润的权重,TedHagelin在其文章中将知识产权区分为三个集合:技术型、声誉型和运营型知识产权,并列出了相应的区分参数。技术型知识产权中包括实用专利、功能性软件、商技术秘密等具体知识产权形式,但不包括企业自身运营所采用的商业方法专利。声誉型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企业名称、品牌等。运营型知识产权包括商业方法专利和商业过程创新等。主要参数的确定与金融、市场、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数据有关,缺省情况下专利对利润贡献的权重TPG为:
TPG=R&D/(R&D+AD+BP)XIPA
(2)
其中,R&D为研发的投入、AD为广告投人、BP为企业商业创新的投入。为该产品、方法或者服务中所含的全部知识产权对利润的贡献的权重。缺省情况下按式(3)计算:
IPA=(R&D+AD+BP)/(SGA+R&D)×(1一TA) (3)
其中,为企业有形财产对被估利润的贡献率,SGA为企业运营中的销售开支、一般开支和管理方面的开支。
在式(1)中,竞争优势DCD是一个相对的数值。以专利为例,可利用专利技术应用导致被估载体技术性能的改变来评价被估载体竞争优势的变化。首先计算出被估载体原有的竞争优势,接下来计算出被许可专利后该被估载体的竞争优势。将两者相减即获得相对竞争优势。由式(4)计算:
DCD=DCD1一DCD2
(4)
CAV方法在计算DCD1、DCD2时通过专利技术对载体主要性能比行业内该载体性能的平均值提高的比率来计算竞争优势。见式(5)。
DCD1=(IPAA—Sacv)/Sacv
(5)
其中,IPAA为该载体应用专利技术后的技术性能数值,Saev为行业内该载体性能的平均值。具体计算过程中有时需计算被估载体市场占有率的数值,CAV方法利用行业内生产该载体的企业数计算平均市场占有率,并且认为载体的竞争优势与该载体市场占有率成正比。
1.2主要参数
CAV方法不仅需计算出被许可人因许可所导致的竞争优势增加而获得利润,同时需考虑许可的时间、该预期利润的折现率等,因此涉及了大量的参数。CAV方法的参数可以从评估环境中获得,主要包括市场、管理等参数。除此之外,还涉及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的风险等参数。CAV方法具体包括的输入变量较多,如产品的年销售额、市场的增长、产品的剩余生命、许可的时间、产品利润幅度、折现率、载体的价格、知识产权组成等诸多具体参数。
1.3主要步骤
不同类型的专利许可费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不同。如排他许可不仅需考虑专利被许可人的竞争优势的增加,还需考虑专利许可对专利权人收益的影响。采用CAV方法评估不同类型许可时所涉及的参数也有所不同,具体评估过程也存在差异。本文以最简单的独占许可为例说明CAV方法进行专利评估时的主要步骤:
1)确定与被估专利相关联的载体。在确定应用该专利的载体时,同时确定与该专利所能提高的相关技术性能。如利用专利能够大幅提高产品的灵敏度,则选择灵敏度这技术性能指标作为计算竞争优势的参数。
2)计算相对竞争优势DCD。根据产品性能描述,以产品性能平均值为基础计算产品许可前的竞争优势DCD2。利用专利许可后产品的性能参数,以产品性能平均值为基础计算产品许可后的竞争优势DCD1,从而得到相对竞争优势DCD。
3)计算产品的净利润并计算技术知识产权所占的比重。这部分的计算完全依据许可前的参数给出。具体计算公式见式(2)(3)。
4)根据式(1)计算专利的价值。考虑到专利的许可时间,按收益法中相关折现方法计算专利的现金价值。
5)根据专利的风险因素调整专利的价值。根据以上5个步骤计算出专利在许可后能够带给被许可人的净利润。在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分摊计算出的被许可专利产品净利润的基础上评估出专利许可费。
2案例
为了进一步探讨CAV方法,本文给出以下假设许可案例。假设A公司在一项关节移植技术方面领先并拥有一项专利。该项专利技术的主要发明内容是利用生物技术在关节移植用产品表面复合了~层药物膜,从而有效地减少因关节移植导致的感染。为简化许可模型,本案例仅考虑独占许可的情形:即A公司试图将该专利技术独占许可给一个被许可者而其本身并不参与相同产品竞争。A将专利许可给一个非竞争的企业时,许可后产品的专利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不存在相互竞争。因此,仅需分析被许可人应用该专利的情形,而不必考虑如一般许可情况下产品市场被一般许可的分割而导致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就相同产品的竞争而受到的影响。A公司接触了B公司,B公司生产相关产品。B公司对于A公司的抗感染膜非常感兴趣,A决定对这项技术的许可费展开评估。 转贴于
根据CAV模型,评价专利许可费需要五个步骤:
(1)确定与被估专利相关联的载体和竞争参数
该案例中,被估的载体非常明确:即产品表面利用专利生物技术复合了一层药物膜的移植产品。该设生物膜的性能即专利技术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包括4个主要参数:抗感染、抗增生、抗生物降解和价格。在本例中假设行业相同产品的平均感染率为35%,具体假设数据见表1。
(2)计算相对竞争优势
根据定义的性能参数和行业平均性能参数计算出许可前B公司移植产品的竞争优势(见表1所示)。该表中给出了移植产品所在行业的平均性能参数以及许可前后的竞争优势的情况。分别将专利被许可人B公司产品单一性能参数的竞争优势计算出,平均后得到平均竞争优势,分别为12%和73%。
这样可以计算出许可前后B企业竞争优势的变化6l%(73%一l2%)。,不同行业企业间竞争优势和市场分配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应用该方法,需要根据不同的行业或者产品分析计算,也可以通过统计分析获得产品的性能、价格并将管理经验和销售数据相结合计算相关系数。CAV方法在缺省情况下将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市场份额问假设为一比一关系。
本例中被许可企业B公司许可前的竞争优势是12%。则认为许可前B公司的市场份额也是超过平均值的12%。在这一算例中假设有6个企业生产相同的产品,则平均的市场份额是16.7%,可以推测出B公司许可前平均的市场份额是18.7%(16.7%×1.12),而许可后的市场份额是28.9%(16.7%×1.73)。这样可以计算出B公司增加了10.2%的市场份额(28.9%一18.7%)。
(3)计算产品的净利润和专利所占权重
利用CAV方法进行计‘算必须填入企业的会计损益表的信息。这部分信息包括了销售、日常和管理费用的支出、企业的市场资金值,企业总的研发投入。此外还需要广告投入的费用、新的商务过程创新中总投入费用。这些复杂的费用分别比较计算后给出专利对利润供献的权重,如式(2)(3)。本例中假设专利对利润的供献占20%。
(4)计算专利的价值
CAV方法采用当前时间的信息,产品销售的增加,许可时间、利润幅度和折现率等参数按照收益法计算专利价值。例如,如果B公司在2003年已经有2.5万美元的销售额,销售量年增长为40%。许可时间为5年,营业利润幅度为35%,当前折现率为6%。根据这些假设,利用收益法计算出B公司五年内总利润为10.88万美元。单纯的技术知识产权增长为2.18万美元(10.88×0.2)。则根据式(1),该生物复合膜专利的价值为2.22万美元(2.18×0.102=2.22)。
(5)根据专利的风险因素调整计算出的专利价值
CAV方法在计算出的专利价值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的影响。对于计算出的价值需结合管理经验和已经计算出的市场、知识产权数据来分析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知识产权风险。CAV方法计算的技术风险主要考虑技术最终是否可以被成功商业化。通常情况下,处于技术生命周期后期的技术,由于已经被应用或者说已经被测试,技术更成熟,技术风险越小。但对于处于中试阶段的专利技术而言,技术风险要远大于成熟技术。市场风险的计算需要考虑同一个市场内部的竞争、被许可企业的情况等因素。CAV方法采用被估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平均市场占有率来计算。此外,还需要考虑知识产权风险,如专利可能被因不具备法定的授权条件而被宣布无效。在应用CAV方法时需分别将以上风险量化后在总的价值中将风险减去。
最后,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合理分配该计算出的预期利润,从而获得专利许可费。
3 CAV方法存在的不足
尽管CAV方法对评价知识产权束有一定的优势,但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知识产权的评估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CAV方法基于收益法的思想进行知识产权评估,计算评估载体基于知识产权所获得预期利润。尽管CAV方法非常容易理解,评估所需的信息相对也容易收集,评估的可重复性也比较好,但是该方法也同样存在缺陷。
CAV方法的主要不足在于将产品的竞争优势与市场份额间假设为一比一的关系。以案例中的生物技术为例,认为技术性能抗感染、抗增生、降解能力和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产品的市场份额。实际上一般消费者并非本领域的技术专家,并不一定对产品的性能有如此深入的了解。或者消费者仅按其中个别的关键性因素进行产品的选择,如按照价格的高低选择。这就增加了计算时竞争参数选择的难度。一旦选择的性能参数对产品的竞争优势影响较低,则直接影响最后的计算结果。对于尚未实际销售的产品而言,主观预测存在巨大的风险,这必然导致应用该方法不能正确地评估出专利价值。
全球化经济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作为重要交易对象份额逐年增加,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产品与服务比比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重要产品,在价值评估领域遭遇到了诸多问题,加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方法与对策研究,对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企业市场竞争与生存有重要价值。下面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问题做简要探究。
1.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特点、意义与原则
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属于资产评估范畴,是对知识产权本身在不同时期的价值做出正确判断,是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典型表现,知识产权评估强调其未来可能带来的利益,因此评估看重产权本身的最具潜力的价值,而单单并非当前的使用效益,所以知识产权的评估本身要注意与其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利用方式的应用。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本身具有针对性、估价性、时效性与参考咨询性。针对性主要是指其同资产评估一样围绕特定产权、特定目的开展评估活动,比如为企业股份制改革、上市收购、产权转移等提供服务。估价性是知识产权评估在特定交易条件下以科学的评估方法与逻辑突出其在某段时间内的价值。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本身在保护期或者权力时效期之外价值受到影响。参考咨询性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只作为重要参考意见存在,而并非最终的决定性结果。国际知识产权评估有利于加强贸易双方对产权价值的正确认识,为产权司法保护提供切实依据;产权评估为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产权保护提供支持,可有效避免贵重资产流失;产权评估有助于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应用与实践;产权评估可为国际贸易投资与企业决策提供重要参考意见;产权评估适应了国际贸易市场规范化发展需求,有助于加强产权保护,完善评估方法、促进市场交易规范化。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要遵循相应原则,以确保评估活动的科学化与规范化,确保评估结果的可用性。知识产权评估原则主要以替代性原则、变化性原则、预期收益原则、一致性原则为主,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价值评估活动才能够更加公平、合法,保证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与可用性,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交易与管理。
2.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影响因素
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主要对象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为主,由于知识产权本身不同于其他市场资源的特殊性,在评估方面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也较多,总体而言主要以经济成本、技术的生命周期、法律状态(法律保护状况、法制环境等)三大要素为主。经济成本代表了知识产权开发与应用过程中所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成本,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应用有重要影响,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纳入考量的关键要素、知识产权的技术生命周期代表着知识产权的使用期限与价值高低,比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这类对时间期限要求较高的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期间产权本身价值将会发生极大变化,这是做价值评估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关键因素。法律状态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所处环境的法律保护状态,这对于产权本身的法律效力与保护期限有直接影响,世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与条文有较大差异,直接决定了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价值评估的多元化,比如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状态就存在较大差异,在做国际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必须综合考虑到双方法制环境,以便提升评估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与准确性。除了上述三大要素之外,国际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还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比如市场机制、评估主体因素、产权风险、价值规律等,评估主体本身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层次直接影响评估结果,参与评估者本身的心理状态对于结果也有一定影响,不同市场机制条件下对产权评估的方法与目的也会有所差异,这对于结果有一定影响,另外评估过程与市场所承受的风险也会影响评估主体与价值评估结果。考虑到国际市场本身的特殊性,知识产权贸易在市场中作为特殊商品也受到市场波动、价值规律等制约与影响,尤其是决策、投资等经济活动中这种风险与影响力会被进一步扩大,对于评估结果的影响也表现为多元化倾向。
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利弊
当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以成本法、市场法与收益法为主,这三种方法各自拥有不同优势与局限性。成本法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的知识产权评估对象,以全部成本减去实体、功能性、经济性成就贬值获得评估价值,是一种重置成本评估法。市场法作为简单且直接的评估方法,是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调查,估算评估对象的价格,对市场交易参照物价格较为重视,但是该评估结果本身需要一个公平、活跃且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由此才能够保证市场上参考价格的可比性,提升最后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收益法也叫做收益折现法,主要对评估知识产权的剩余年限及未来收益利用适用的折现率进行评估。述三种方法各自具有不同优势,但同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局限性。比如成本法本身若成本资料不健全,且每年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维护或者研究,产权成本价值则要进行单独核算,若缺乏这些相应资料,评估结果必然受影响,同时原始成本的无据可查也制约了成本法的应用。另外,像是商标权这种排他性较强的产权因为较难重置,所以利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与计量难度较大。市场法操作简单且适用范围广,验证性较佳,在反映资产价值水平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是其余市场本身联系过于密切,若是知识产权市场发育不完善则很难获得完整且可靠的产权资料,科学性、真实性必然受到影响,像商标权、核心技术等强烈的排他性质,也使得较难找到市场参照比价物,另外像是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交易对保密性要求较高,市场法需要公开必然会对交易产生影响。收益法在评估有形资产方面优势显著,知识产权评估除了一些依托于实体资产存在的产权之外,还有更多如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关于这些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在分割与量化方面难度较大,同时评估过程中由于要收集大量影响产权价格的参数资料才能够为未来收益评估提供支持,这无疑也增加了评估的难度。另外,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占性也使得拥有方本身具有超额收益,导致使用价值背离评估价值,同时产权折现率的确定难度也较大,这些都影响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
4.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建议
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评估面临着诸多难题,对于我国而言,要积极完善自身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产权评估意识,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规范化管理提供支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已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已有相应的准则,但是在实际应用还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需求越来越迫切,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成为必然选择。当下我国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对外贸易的增多更使得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频频出现,对于国内市场而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非常重要,它不仅涉及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涉及到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交流与合作的大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滥用、盗用案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以知识产权评估为基础。国内要加强知识产权研发催生更多专利服务市场发展,并建立完善的专利流程制度服务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为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企业要积极探索完整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转化体系,利用专利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与品牌经营管理委员等做好决策,由法律和知识产权部具体进行职能管理,从营销、品牌传播、工程研究院、信息技术部、下属公司和控股公司等多个受益角色入手完善法律与知识产权评估服务。要积极研究并拓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渠道,如知识产权转让、融资、质押等,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增加授权率,以提升核心领域产权竞争能力。要做到有的放矢加强专利布局,通过建立庞大的知识产权数据库指导产权研发与市场评估,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更加从容的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的竞争。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评估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易受多种因素影响,评估方法本身也各有利弊,要在明晰不同方法利弊的基础上积极完善我国当前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提升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价值评估水平,为国际市场知识产权贸易中竞争实力的增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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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作用并不仅仅是一项是使用权利,人类智慧的产物具有是十分可观的价值。只要知识产权被合理利用,就有可能创造比有形资产更多的利润。其实,知识产权的价值就是未来它获利能力的体现。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在“创造改变世界”的时代具有非常高的地位。它由此产生了一种新的融资手段,即知识产权证券化。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所能创造的未来收益现金流为支撑,移转到特色载体,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资产作担保,在市场上发行可流通的证券。知识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增强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领域的结合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趋势。知识产权价值和金融创新工具的有效融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实力的发展。然而,对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必须需要一个准备工作,就是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无论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只有对其进行评估,其价值才能得到确定和量化。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及特点
知识是人类实践中认识客观世界(包括人类自身)的成果。它可能是关于理论的,也可能是关于实践的。而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被称为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有别于传统的财产权。因为,知识产权在大体上有着一些自身特有的特点。
第一就是国家授予性。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走法定程序。是需要由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的,只有得到相关机关授予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才能收到法律保护,其创造者才能有效并充分地享有和行使其权益。
第二就是专有性。即除权益人同意或法定规定外,权益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体现了它的排他性。
第三就是地域性。知识产权只能受到授予国管辖领域范围内收到保护。除此之外的任何地域,都没有保护该项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四就是时间性。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时间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才能受到保护,权利人才能独占。一旦超过期限,知识产权就会变成公共财产。如专利的保护期限只有十年或二十年。此项举措是为了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
三、三大价值评估传统方法
目前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实务界,基本都沿用了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即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三大传统方法。但这三大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的有效性有待商榷。下文就将分析这三大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适用性。
(一)成本法
成本法的步骤是先对被评估资产重置成本的估测,再对被评估资产存在的各种贬值进行估测,最后将重置成本减去各种贬值就是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成本法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复原重置成本,是指以被评估资产过去实际的开发条件作为依据,以现行市价重新取得资产所需耗费的费用求得评估值;另一种是更新重置成本,是指以目前时间点的开发条件为依据,重新获得该项资产的费用作为评估值。总之,利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就是要取得知识产权获得前所实际发生的成本,以此作为其价值评估值。其实,成本法相对来说更加适合机器设备和不动产的评估,对无形资产的适用性不强。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也具有以下缺陷。
利用成本法评估需要对过去知识产权产生的成本进行测量。而知识成果成本的可测量性就是进行价值评估的一大障碍。举例说,对于像专利这样的技术性研发,除了在创造过程中需要的一些设备,资金的投入外,还需要创造人的时间和脑力。前两者可以统计,但是对于活劳动的时间价值和脑力价值的测度是没有标准或者说是无法测量的。专利的研发是个复杂的脑力过程,可能需要大量的时间进行重复试验,即使这样还可能存在得到的不具创新特色的成果。这其中时间的宝贵性和脑力的劳动是无价的,但对于实际的成果来说,它的价值可能是零。这就是成本法的第二大缺陷:投入的成本是否和知识产权未来带来的现金流的大小成正比。如果研发的产品,不适用现实的生产要求的需要,不能将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那此项创新的成果没有任何收益,其价值和研发成本完全没有关系。因此,成本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并不适用。
(二)市场法
市场法就是指利用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作为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市场法相对来说,对资产的评估最直接和最简便。但是它的利用存在几点前提条件。一是必须存在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可以在活跃的公开市场上找到相同或相近的资产。三是在公开市场是有交易活动。只有满足这三个前提条件,市场法的评估结果是相对准确的。
根据我国国情,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并不完善。活跃的公开市场的条件难以满足。就像一些商业秘密的交易可能非常保密,难以获得其交易的相关价格和细节。大部分的科技成果的出售或转换都只在交易双方私下进行,而没有相应的平台进行公开。这时的成交价可能包含很多其他利益因素的影响,其价值不能合理估计。
除此之外,由于知识成果是人类脑力活动的结果,它并不是传统生产链上产品产物。因此每个知识成果都存在不同的特点。即便存在公开市场,有大量的知识成果在交易,要找到完全相同的对照物是非常困难的。唯一可行的就是寻求功能相似的类似成果,再利用相关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考虑的有两者交易的时间因素,地域因素,领域因素及功能因素。因此,在上述条件均可以满足的情况下,市场法相对成本法来说,更适用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
(三)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将所估测到的被评估资产在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作为价值的评估值。该评估技术的思路就是,任何投资者在购置或投资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他所预期该资产未来能带来的回报。理论上说,这种方法对知识产权这种能够为拥有者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比较科学合理。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可以利用企业使用知识产权后的超额利润表示。对其进行折现,其中折现率的值是固定不变。收益法也正是最适合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方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缺陷和有待解决的问题。将科研成果产业化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产品的生产往往需要经历一定的生命周期,在不同的生命周期中,产品的预期收益和折现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这就需要分阶段得到预期收益和折现率,再进行折现。因此,在利用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时,需要结合实际的动态变化,才能使评估值更贴近现实值。
以上的三种传统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各有利弊,在现实中,常常将三种结合起来进行评估,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在实践中,结合上述方法的优缺点,学者还提出了其他更可行的评估方法。
四、三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创新方法
(一)比例法
比例法指以有形资产作为参照物,根据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有比例,估计无形资产的价值。根据现实中存在的交易情况,专利权交易过程中可能还伴随着专利权的载体和相关配套设备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可以先估测总资产的价值,再乘以无形资产占有的比例的得出专利权的价值。在总资产不明确的条件下,也可先对有形资产进行评估,再根据相对比例得出专利资产的价值。
(二)模糊综合评价法
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一种基于模糊数学的综合评标方法。根据模糊数学隶属度理论把定性评价转化为定量评价。它基于传统方法得出的初评结果,求得纠偏系数,对评估结果进行一定的修正。知识产权的价值有很多的影响因素,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就可以利用模糊数学工具将许多难以度量的因素量化,找出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关键影响因素,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此方法的大概步骤如下。先将传统方法得出的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值作为评价对象。并找出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各种因素作为因素集。专家们对初始评估值做出评价的若干等级集作为评语集。再根据专家经验构建判断矩阵,与数学模型结合来确定评语集中各指标的权重。然后通过向专家咨询法来得出对初始评估值相对于某个因素的合理性与否的评价。将每个评价意见进行整理得出单因素评价矩阵。将上述得到的权重集与单因素评价矩阵进行模糊运算,形成综合评价矩阵。对结果进行加权评价处理,对评语权重加权,得到纠偏系数。最后将初始评估值乘以纠偏系数得到比较合理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这个方法在实际运用中需要征集专业人员的评价意见,才能得出相对合理的评价集,最后的评估结果才能贴近实际。
(三)竞争优势法(CAV)
这种方法是根据知识产权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竞争优势的影响提出的。主要到将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利润进行逐项分解,分析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对利润影响。计算企业因为得到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竞争优势,这样可以将由于知识产权而增加的利润从总利润中分解出,这就可以获得知识产权的价值。利用该方法进行评估在需要建立模型的前提下需要确定大量的参数。包括市场参数,企业管理参数,产品销售额,产品剩余生命,折现率等等。大量参数的确定将会产生很大的工作量,参数越多,为了得到更精确的评估值,对每个参数选择的准确性要求就越高。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每个评估方法对知识产权的评估都具有各自的优缺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应结合其存在的客观环境,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估,以提高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资产评估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资产保值与增值,保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经营者的利益,并为相关经济活动提供依据。随着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实务界更应该完善产权评估方法,并在运用相关评估方法时采取务实与弹性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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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既然如此重要,那么,究竟什么是知识产权评估呢?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澄清几个问题。
1.知识产权评估不同于无形资产评估
在国内一些有关资产评估的著述中,在一些评估者的实际评估中,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都不适当地把无形资产简单地或实用主义地与知识产权划了等号。实际上,知识产权只是无形资产当中的一部分。如果联系到一个生产企业或科研单位,该企业或单位的无形资产除了它的知识产权即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资产以外,还应包括其商誉、广告形象、许可证合同、销售网络、员工素质、客户名单等资产。而后面的这一部分无形资产是不应被忽略的。由此看来,无形资产评估绝不能等同于知识产权评估。对某个企业或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所得出的价值,绝不是该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全部。
2.知识产权评估不同于技术评估
目前国内对于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方面的著述很多,其中大部分也涉及到技术评估、技术价值等问题。虽然对于“技术”一词,大多援引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所谓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所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观设计、一项实用新型或一种植物新品种,或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方面。
据此定义,有人将技术评估的范围划定在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两个方面。但也有人将这个范围看成除了上述两个方面以外,还应包括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如果后面这个范围成立,那么看上去技术评估完全可以等同于知识产权评估了,这显然是错误的。应当说,知识产权包含有技术内容,但不等于技术全部。技术贸易当中所涉及的商标问题,主要关系着购买技术的一方,因为他要考虑产品的销售。在购买技术的同时,出于产品销售的考虑,还要购买商标。这样看,购买技术的出价与购买商标的出价是分别进行的。如果为了技术培训、产品宣传等目的,购买技术一方可能同时也要购买介绍所购技术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等)。这时,版权的价值也只能是另外考虑的,不能同技术的价值混在一起。当然可能也有这样的情况,即在购买某项技术时,除该技术以外,与该技术产品销售有关的商标及版权等统统包括在一揽子协议里面。购买该协议中的“技术”的价格,肯定要高得多,因为它不再是单纯的技术价格,还包括了商标使用权、版权使用权等价格在内。
在技术贸易中,卖方在转让某项技术的同时,可能还要转让使该技术能够实际付诸操作的机器设备等,这些机器设备构成了该技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这种情况是经常存在的。但对于从事知识产权评估,特别是从事技术评估的人员来说,狡猾的卖方可能是通过技术贸易转让其“产品”,即那些附着于技术,或者说使技术能够实际运用的机器设备。卖技术是假,卖产品是实。这在技术评估中倒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你所评估的可能不是技术,而是产品。所评出的价值与其说是技术价值,不如说是产品(即普通商品)的价值。
3.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其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即《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的范围,其中包括: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有关人们在一切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有关科学发现的权利,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有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中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亦称“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中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无论是广义的划分还是狭义的划分,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这却是各国(包括我国)都予以承认的。
我们这里突出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并没有排斥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的意思。应当说,任何具有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都可以进行评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都来自人的智力劳动,它们最初可能都仅仅是一项“创意”,存在于人的大脑中。一般来说,一项“创意”可能完全没有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
在一般人看来,知识产权是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联系的。当一个人的“创意”或发明表现为一项取得国家认可的专利,或表现为一个精美的经过注册的商标,或表现为一部文学艺术作品时,这个专利、商标或作品(版权)就具有了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可以进行有效的评估了。但是也有人认为,以发明为例,一项没有达到革新阶段的发明,无论其技术价值和专利有效性如何,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都没有什么价值,似乎也没有评估的必要。这里,他所讲的“革新”,不仅是成功地付诸实施,而且作为推向市场的产品或方法,已认真考虑过要投入市场的发明,而且至少达到生产样机阶段。这样的发明已经过了市场销售前的几个阶段,已进行了相当的投资和劳力支出。[i]这种说法只说对了问题的一部分,即在考虑评估的意义时,特别是在考虑评估某项发明专利的价值,以决定转让、入股等问题时,这种说法是有意义的。但是,在考虑企业在研究与开发上的努力,考虑企业的声誉时,一味强调“革新”的价值,这种说法似乎就失之片面了。因为对某企业一项发明专利价值的评估(即使未达到“革新”阶段),对于公众了解该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的声誉,仍是具有一定意义的。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如果给知识产权评估下个定义的话,笔者认为,知识产权评估,就是对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这种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有大有小,受着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评估时日,在不同的使用地域,以及对于不同的买卖者来说,这些因素均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评估产生一定的影响。固然,决定某项知识产权价值的最重要的因素除了上面所列举的以外,应该还包括该项知识产权的“质量”如何(如某项专利技术的“革新”程度,某个商标的知名度大小,或某部作品的独创性多寡等)。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该项知识产权对市场的“垄断”性的强弱,可能也是一个关键因素。例如,我们假设某企业研制出一种能够迅速增进人体健康的运动器械专利产品,而该专利产品尚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且极难仿制。如果有人想要购买此项专利的独占(垄断)许可,则该专利必定具有极高的价值。这一点或许是知识产权评估区别于其他无形资产评估的一个特点。有的企业就是根据这一特点,在购买了某项知识产权之后,未必是想将该知识产权付诸应用,而是要排斥他人应用,从而使自己已有的或重新作出选择的知识产权能够“货畅其流”,独占市场。当然,这种经营策略是绝对离不开事先对所想购买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
二、理论依据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它可以在市场上(如所谓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版权贸易市场等)进行交换,满足人们的需要。由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或生产主要是基于人的智力劳动,而不是像一般手工或机制产品(它当然多少也带有某些智力劳动的因素)那样,主要是基于物质消耗和时间消耗,因此,智力劳动成果的价值不能像一般产品的价值那样简单地通过计算物耗和时耗成本来计算。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或生产当然也得有一定的物耗与时耗,但这种物耗与时耗不是十分重要的,有时甚至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某人占有一件产品,对该产品享有使用或支配权(物权)。他如果转让该产品,那么,在评估该产品的价值时,很容易地可以根据该产品的物耗和时耗成本计算出来。而对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单纯使用这种计算成本的方法可能就不够了。例如,某发明家偶然的一个“创意”,在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时候,就可能依法取得某项知识产权。此时,该知识产权的成本是极少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知识产权的价值应当如何来认识呢?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理论依据究竟是什么呢?下面将进行阐述。
1.知识产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
(1)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指物品(包括无形物)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或无形物)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使用价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性。
第一,使用价值的潜在性和不确定性。对某件有形物如一幅油画的使用,可以直接对该物进行,从使用中可以直接得到某种好处或利益,如触摸该油画所产生的满足感或视觉上的愉悦等。而对某项无形物如一幅油画的版权的使用,却不是能够直接对这项“无形的权利”进行的。该油画的版权看不见摸不着,它的使用价值是潜在的,往往只能通过对油画作品进行展览、复制、发行等体现出来。该油画作品的版权本身并不具有任何价值,往往只有经过作品的展览、复制、发行等,其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因此说,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是潜在的、不确定的。
第二,使用价值在一定时限内的无限性。虽然人的智力创造大多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也可以说是为某种用途而进行的。但是在智力劳动成果的使用中,可能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使用方式的改变而改变其使用范围和领域,其使用价值也会随之增加或扩大。由于技术革新和使用方式具有无限发展的可能性,因此,在一定时限内,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也具有无限增大的可能性。
第三,使用价值的共享性。一件有形物品,对它的使用,在同一时间内往往只能由其持有人一人独自使用。而作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却可以在同一时间内,分别由若干人使用。例如,一项专利技术,专利权人既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同时转让给他人使用,由若干使用者同时共享这项专利。但是,尽管独享或共享行为不会影响到专利技术的质量,但却有可能影响到该项专利的价值评估。因为由一人独占(垄断)市场给使用人带来的利益可能要大得多,而由多人共占市场,则利益必然由多人分享。在市场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授予一人独占市场的价格当然要高得多。
第四,使用价值的增殖性。一件普通物品,如一根电焊条,当它用于某部机器时,其使用价值一般也就相等地转移并固定在该机器上了。而知识产权,如一项新的焊接工艺技术专利,当它应用于某部机器时,不仅可以起到焊接作用,而且可能由于焊接工艺的改进,使该机器变得更结实、耐用、美观,使其产生质的飞跃。这也就是说,当这项专利应用于机器上时,其使用价值可能不仅相等地转移到机器上去,而且可能会产生出新机器,或大大革新原有机器,给使用人带来超额利润。这一点在知识产权评估时应当予以充分注意。
(2)知识产权的价值。价值是商品的属性之一,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有不同于物权使用价值的特殊性。同样,由于智力创造的特殊性,其价值也存在着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智力劳动成果创造的不可比性。在一些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的著述中,有人把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简单地归结为形成无形资产所付出的物质消耗和活化劳动消耗。他们并认为,(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形成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经费、大量时间,投入高质量的劳动,因此具有高价值。[ii]笔者认为,这样简单地套用一般实物商品价值形成方法,难以对作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价值得出正确认识。实际上,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有的的确需要投入大量劳动,有的则无需投入多少劳动。投入较多劳动的一些智力劳动成果不一定具有高价值,而投入较少劳动的一些智力劳动成果则有可能具有较高价值。作为特殊商品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不可比性。尤为重要的是,知识产权的价值量更多地受市场流通状况和使用领域的影响,受使用范围和使用频率的影响,以及受这种使用可能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的影响。如何看待知识产权这类特殊商品的价值,传统的商品价值理论是否能够圆满地给予解答,这的确值得认真研究。这里我们试着将知识产权价值定义为:人类将已有的知识运用到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中所消耗的脑力和体力,加上其他诸多市场因素的总和。知识产权中所凝结的劳动量以脑力劳动为主,但其价值除了要考虑脑力劳动的消耗以外,更要考虑其他诸多市场因素的影响。
第二,知识产权价值量的计量具有模糊性。正是由于普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作为特殊商品知识产权价值量的确定依据,除了脑力、体力消耗以外,还要对有关市场因素作出综合评估,因此,知识产权价值的计量只能是大概的、模糊的。
2.知识产权价值的有效期
谈知识产权价值的有效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它的法定时间性,一种是它的最佳获益期。在谈知识产权的特点时,人们都会突出谈到它的法定“时间性”。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时间效力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段有限的时间。一旦这个法定期限届满,不论原受保护的智力成果的存在状况如何,最初因该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即不复存在,从而使其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自由使用。这时,该智力劳动成果便无“价”(即买方的购买价)可言。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版权价值评估主要是对其中财产权的评估。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除了第21条规定的情况外,对于作者用假名、笔名发表的作品或者匿名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在这50年期间明确了作者的真实身份,保护期仍按作者终生加50年计算。
对作者死后首次与公众见面的遗作,其保护期与作者的其他作品的保护期相同,即作者终生加50年。超过这个期限,遗作不论是否发表,都进入公有领域。
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对权利存续的最长时限作出了规定。这意味着,一旦超出这个时间,则权利丧失。而我国《商标法》则有所不同。它规定了两个时限:一个可以称为“基期”,即注册商标首次获准注册后可持续有效的最长时间,按《商标法》第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另一个可以称为“续展期”,即基期届满后每进行一次续展注册而可使权利持续有效的最长时间,按《商标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由于《商标法》未对续展次数作出限制,因此从理论上说,商标权的“有效期”可以是无限延长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与专利权、版权的价值,在有效期内随时间延长而递减不同,商标权的价值却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其可以无限续展下去)而递增,这种现象颇有些像某件古董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益发变得值钱一样。但这不是绝对的,有的商标也有倒牌子的情况。
虽然说知识产权一般都有一个法定有效期,但从评估的实际出发,值得注意的倒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最佳获益期。所谓最佳获益期是指该项知识产权能够给买方(或使用方)带来最佳效益的时期。在这段时期内评出的价值应当是最高的。同一件普通商品一样,它刚上市的时候,往往鲜为人知,销路不好。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之后,人们开始认识并接受了该商品,销路渐渐打开。再过一段时间,受“从众”效应的影响,该商品变得极为畅销。但可能很快随着市场开始饱和,该商品便由畅销变为滞销,甚至变得再也无人问津。
在一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往往也有上市期、认识接受期、畅销期和饱和期。从知识产权卖方的角度看,他能够在“畅销期”(或最佳获益期)转让其权利,或将其权利作价入股,是最适宜的。评估人员在对某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应当分析待估权利所处的时期,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公正评估。有的知识产权虽然仍处在法定有效期内,但已过了最佳获益期,其价值就可能很低,甚至一钱不值。从这个意义上也使我们比较容易地看出,知识产权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总是处在一个变化的状态。仅仅是时间这样一个因素,就使人看到知识产权价值是一个“变量”,是一个“过程”。
3.知识产权评估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科研单位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所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包括知识产权评估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已经卷入到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去。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要素。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对其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的意义,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企业的总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已经明确,但要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就必须对企业资产的现在价值有一个正确估价。在以往的企业资产统计当中,往往只按照企业帐面上已有的资产,以及企业厂房、设备等作价的资产来计算,而遗漏了未入帐,或未予评估作价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这样的统计是不准确的,或者说是有重大遗漏的。因为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企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等“软件”的价值可能远远超过其厂房、设备等“硬件”的价值。一旦出现“漏估”,投资企业便极有可能失去在谈判中的有利地位,白白让对方占去便宜。这种资产流失的情况决不是个别的。例如,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业部曾评估一个由香港一家公司以100万元人民币买来的印染厂,这100万元仅是以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价的,无形资产是空白。实际上这个厂仅土地使用权价值就在500万元以上,其它的技术专利还未算在内。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外方获得很大的利益。[iii]
(2)作为企业投资发展的量化价值依据。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在改变企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封闭模式,智力劳动成果开始直接走向市场,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项目与日俱增,企业在确定投资及引进技术方面越来越迫切地要求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以及准备购买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作出评估。在一定意义上说,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已成为企业确定经营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认真地对入股企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地确定入股企业的资产价格,是确定股东权益的基础,也是利润分配的前提。在企业兼并时,不仅掌握被兼并企业的帐面资金及厂房、设备等资产情况,而且弄清被兼并企业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对于兼并的可行性,预测兼并后的经济效益,就能够做到心中有数,确保被兼并企业权益人的合法利益。
(3)提高企业知名度,使企业获得更高的市场效益。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除了必须加大科技开发力度,加强企业管理以外,很重要的一条是树立企业形象。对企业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例如商标等,进行价值评估,往往能对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起到较好的作用,这种作用有时要比单纯的广告宣传效果好得多。例如,“可口可乐”在进入世界各地时,耗费了大量的广告费,也未完全打开市场,后来人们知道其商标价值为244亿美元时,一下了解了“可口可乐”的经济实力及其获利能力,从而便利了它在世界的经济交往活动,扩大了它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份额。
(4)在侵权纠纷中企业可以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无形的、易传播的特点,有关侵权纠纷极易发生。知识产权评估的价值,可以在解决有关纠纷时,作为被侵权企业索赔的重要参考依据。例如,广东惠州市曾处理一件案子,三个职工因盗窃广东惠州TCL皇牌电信有限公司一台无绳电话样机,这台样机本身值680元,但其技术价值高达688万元。这宗通过无形资产评估确定失窃物价值,并以此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已引起国家司法部门的关注,它开了我国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先河。今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补充完善这一内容。
(5)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水平。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仍有待提高。通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可以使全社会比较直观地看到知识产权所可能产生的巨大价值,从而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水平。
注释:
[i]参见汉斯•戈德恩:《专利的商业或市场价值的计算》,载《“专利制度促进科技与经济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125~133页。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1-0239-01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人类的智力成果,是当今全球性的重要课题,也是世界关注的热点。各国的实践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对于鼓励创造、繁荣科学文化、提高综合国力、促进国际经济和文化的交流和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作用。正如同志1996年底在广东省考察工作时指出的“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一场激烈的国际经济斗争,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占优势,他们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其目的就是要垄断市场和技术”。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企业建立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和企业都积极研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其关键内容是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2006年的新公司法取消了无形资产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制,这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投资、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的重要前提。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实现其经济价值。
1 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评价
1.1 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应用分析
(1)充分考虑许可证贸易合同的类型和许可或转让的专利技术权益的状况。在对技术型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无论采取何种评估方法,都应当考虑许可证贸易合同的类型和许可或转让的专利技术权益的状况。特别注意到由于目前我国技术交易的材料收集工作还不完善,不能满足市场法评估技术型无形资产的要求,因而在实际评估中较少采用这种方法。但市场法有很广的理论支持,市场往往是技术价值的最佳指示器。而且,随着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技术交易越来越活跃,市场法运用会越来越广。
(2)对计算机软件进行评估,一般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评估,成本法以软件的开发成本为基础进行评估;市场法是通过比较类似资产在自愿交易下的价值来确定软件的价值。当被评估软件具有一定流通年限时,可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该方法简单,直接。若在推出一个新软件时,市场上已经有同类产品,若可参照该软件的价格作为确定新软件价值的基础,关键看两者相比较功能相差如何。软件常有新版本出现,市场法较适用于新版本出现时价值的评估。
(3)商标记价以收益现值为标准。商标价值评估主要是以商标权转让和商标权许可使用为目的的当企业未来外部环境的巨大变化,导致资产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从而影响收益的情况。由于商标的价格主要不是按其“物化”的价值,而是按其额外收益来确定,从而商标价值评估,本质上应采用收益现值标准。决定收益现值标准的主要因素是:重置成本、超额利润、本金化率、追加资本等。对于国内外的驰名商标权价值的评估,由于商标开发和使用的历史较长,具有明显的历史传统和市场信誉优势,而其商标的成本又基本收回,所以,此时商标权的价值主要是按新增收益和驰名度大小来确定。
(4)著作权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著作权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有很多种,但在实际应用到著作权中又有其特殊性,在具体应用时应选择较为恰当的评估方式进行评估。当评估版权的目的是财务记账摊销费用,或版权的成本构成合理、清晰时,可根据该出版社为该图书所付出的全部费用进行评估,可从基本稿酬、印数稿酬及其杂费的发生中考虑使用重置成本法。但是,将重置成本法应用于著作权的评估时存在有一定的难度,因为,版权的成本中活劳动所占比例较大,要比较准确地确定活劳动的成本是非常困难的;著作权作为一种权力,其损耗一般是无形损耗,确定它也非常困难;创造著作权的费用通常并不与其评估价值相对应,在采用该方法时应特别注意这一点。对如通俗小说、通俗音像制品等,其版权交易在市场上较常见,运用市场法是可行的。当以投资、转让为目的的版权评估,应尽量应用收益现值法。
1.2 评估方法特性综合分析
(1)主要评估方法的性质。从评估方法论的角度分析,重置成本法与市场法属于演绎方法。重置成本法是对被评估对象本身现在及其过去的技术经济资料;市场比较法是用与被估对象类似的资产现在的技术经济资料,进行归纳推断出评估对象的价值;收益现值法属于分析方法,即被估对象未来的使用情况经济分析来确定资产的评估价值。
(2)知识资产评估的是资产的使用价值。知识资产是一种复杂的资产,知识产权的评估对象是它的获利能力。评估知识产权,实际评估的是资产的使用价值。被评估对象的有用性,它的获利能力实现点,在未来市场上被认可的程度,都由各种评估对象的个性特征决定,只用通过分析才能予以确定。只有通过分析,才能公正的认定其价值,不能进行简单的归纳推理。因此,知识产权评估中最适用的方法应当是收益现值法,更确切的说是应当经济分析方法。
(3)知识产权评估的目的强调收益现值法的实用性。在我国目前的转型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所用者是因为发生诸如合资合作、购并、投资参股、股份制改造等资产业务需要而进行评估的,是以知识产权转让、投资或咨询为目的的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明显地不能满足要求,市场法的应用范围又极其有限,因此收益现值法从需要到可能都被放在了首选方法的位置上。
2 资产评估报告的概念、作用及应区分的种类
2.1 资产评估报告的概念
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向委托方和有关方面提交的说明评估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报告。它是按照一定规范来反映评估目的、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资产评估报告即资产评估报告即减免税评估报告书,即是资产评估机构完成对资产作价的意见,提交给委托方的出证性的报告,也是评估机构发行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情况的总结,还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2.2 资产评估报告的作用
一是未被委托评估的资产提供作价意见,该作价意见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并且是一种专家估价意见,具有较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因而成为被委托评估资产作价的参考依据。
二是反映和体现资产评估工作情况,明确委托方及有关方面责任的依据。这体现了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它是有偿服务。
三是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是管理部门完整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手段。
四是为建立评估档案、归集评估档案资料的重要信息来源。
2.3 资产评估报告应区分的种类
资产评估报告应分为预期性评估、现实性评估和追溯性评估。
预期性评估报告是指预测资产未来价值的评估报告。现实性评估报告指的是评估基准日和现实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目的相距很近,而且也是反映被评估资产现实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追溯性评估报告是指需要确定过去价值的评估,即评估基准日早于报告日。
3 应单独制定知识产权评估准则
知识产权中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分别是独立的单项资产,具有单项资产的特性。正如房产、地产、机器设备属于有形资产范畴,但仍然具有各自的资产特性。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虽然都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却拥有各自的资产特性。无形资产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不能体现单项资产的特性。然而,从国际评估准则及我国的评估实践来看,只是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并没有针对单项知识产权资产的特性,制定相应准则进行规范。知识产的权法律是知识信息具有非损耗性的特征,且任何知识信息都不可能在完全隔断历史联系的情况下产生,因而具有“永续性”的特点。然而为了鼓励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与流通,从而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法律硬性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存续期限,知识产权只在这一法定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权力归于消灭。
4 资产评估报告应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报告
目前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定性,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资产评估报告在我国应区分为两类报告,即法定评估报告及咨询性评估报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资产评估报告本身就是一种咨询性意见,不必区分两类报告。区别对待上述两类知识产权的评估报告,对社会及评估师都是有利的,也符合社会客观情况。也只有通过制定准则来规范评估业务,公告于社会,才能取得社会的共识。
5 突出知识产权价值特性
作者简介:陈莹,女,广东药学院财务处会计师,硕士;
宋跃晋,女,广东药学院医药经济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3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79-03
一、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战略性资源地位日益凸显,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高新技术产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据统计,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已达18%,并且对其他经济部门还有间接的推动作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需要资本的支持,然而,我国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握有大量知识产权资产的同时,面临严重的资金缺口困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对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具有现实的意义。
为实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的目标。自2008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在全国近20个地区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在16个省(区、市)推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17个省(区、市)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专家辅导团队。各试点城市相关部门积极构建融资平台,以制度创新的方式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先后推出相应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部分地区针对具体情况还成立了专门的科技服务机构。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来看,2011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达90亿元(较2010年增加28%),3年来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累计超过200亿元,有力地支持了部分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2011年,我国共有21665项专利获得实施许可,1953项专利成功办理了质押融资,仅占获实施许可专利数的9%,较2008年增加了5.44%。由此可见,尽管知识产权主管行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众多商业金融机构都做了诸多努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的推进仍然较为缓慢。
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的最主要因素,在于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决定金融机构是否放贷以及放贷规模大小的关键因素,然而,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无形”特性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完善,其价值评估面临着诸多风险。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分析
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它并不像有形资产那样一目了然,在质押融资中对其价值的评估也具有较大弹性。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不确定性或潜在的不确定性、权利的不稳定性、与他人知识产权冲突的可能性和后续权利的处置等方面。相较于其他动产和不动产而言,知识产权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使得其不能通过占有来明确其法律状态,而必须通过法律的认可来明确其权利的取得;二是知识产权在权利取得以后,在权利存续期内,仍然受到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影响而随时可能发生改变。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其在质押融资中的价值评估存在巨大风险:
1、权属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关系的清晰性和完整性,以及后续产生权属纠纷的可能性。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一旦因权利人本人或他人的原因而失去法律的认可,如专利权因未交年费或授权期届满而失效,或专利权取得后又因他人的异议而被撤销等,此时的知识产权将毫无担保价值。
2、授权和转让争议风险。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在授权和转让协议中的有关约定和限制会影响其价值,而价值评估过程中往往容易忽略以上因素而导致过高估值。
(二)知识产权在经济上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是国家为促进技术创新,赋予权利人某种经济上排他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作为其客体的知识产品处于法律赋予的排他期限内所创造出的经济价值。可见,知识产品在权利存续期内所能够产生的经济价值是影响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重要因素。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技术替代风险。主要是指由于技术进步、技术发展速度加快或技术路线改变而导致替代技术的出现,使得原有的知识产权价值降低或变得毫无价值。
2、强制许可风险。强制许可,又称强制授权,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专利、版权或其他具有排他性权利的一种许可方式。通常而言,权利人根据法律或通过仲裁,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实践中,我国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版权等可以采取强制许可,而不对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采用强制许可。强制许可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迅速贬值。
3、市场化风险。很多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是与其他市场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没有这些因素的协同配合,其产生经济价值的能力会大大减弱,如商标权的价值与权利人对商标的运营、策划息息相关。
4、侵权风险。主要是指产品被仿冒、假冒而受到冲击,从而严重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目前,侵权问题在我国尤其突出,“山寨产品”充斥市场,互联网领域侵权盗版现象普遍,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知识产品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
(三)知识产权的流动性风险
设定知识产权为质押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债权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债权人能通过将知识产权变现来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过程中,必须考虑其流动性风险:一是是否存在一个成熟、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的处置通道不畅将严重影响其价值;二是某些知识产权的特性使得其经济价值的实现依附于特定的专业知识和团队,且必须与一定的生产条件如生产设备、销售渠道及售后服务相结合才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从而使得这些知识产权在市场上的流动性极低。
据统计,我国企业的专利利用率为86%,而其中96%的专利是由权利人自己实施的,仅有4%是以专利许可或专利转让的方式得以实施,这从侧面反映了当前我国专利权在公开交易市场上变现的困难。
(四)评估人的主观判断风险
目前,全球尚无标准的知识产权估价方法,现有的评估方法也只适用于重要专利和驰名商标。我国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为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但相对其复杂性而言,仍然缺少具体的评估实施细则和量化标准。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程中,评估方法的选择和方法的应用,以及针对知识产权的附着性特点所选取的收入分成率,主要由评估人的主观判断所决定。评估人的专业能力、视角、方法、经验直接影响评估结果。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风险的控制
(一)加强资产评估制度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就知识产权的重置成本而言,它的计算简便,但与知识产权自身所能带来的价值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对于抵押资产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资产的市场价格定值。可见,从政策层面上讲,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采用市场法是理想的选择,但是它的应用则需要一个成熟、活跃的交易市场,而我国的现状很难满足这一条件。收益法是对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作出预测,并根据合理的贴现率进行贴现从而得出其价值,它符合知识产权的知识属性要求,但其操作复杂,且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有关部门应在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基础上,针对知识产权特征,分别制定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专门评估指导意见或准则,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建立系统的评估标准,更有针对性地规范和指导各类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增强评估的公允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规则,加强评估体系的构建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评估、预期经济价值的评估、风险评估等,它至少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权属的确定性; 二是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三是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前景; 四是持有该项知识产权的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是存续期限; 六是是否已进入实质的实施阶段, 是否已产业化; 七是未来替代技术出现的可能性;八是强制许可的可能性;九是被侵权所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国应借鉴日本等国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的经验, 进一步规范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规则, 提高评估规则的可操作性。
(三)建立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学、会计等多学科领域,银行培养内部专业的评估专家成本较高,难以独立完成。因此,中介服务机构成为保证评估结论客观性、公平性、公正性的主要技术平台。同时,知识产权开发运用成功能够推动整体经济的发展,间接提升社会整体利益,政府应以其强大的财力和良好的信誉承担起组建独立的非营利性中介服务机构的任务,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
当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时,中介机构应根据银行的委托,根据知识产权会计的确认和计量情况,结合权利的法律属性、企业经营状况、信用情况及产品的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价值评估,作出是否适宜贷款、贷款额度建议及风险评估报告,银行据此发放贷款。
对于为银行提供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要公开披露估值的方法、估值的标准、估值的影响因素、估值的法律、政策、市场等背景因素、允许的估值误差度等,并承担因估值严重不准而给银行带来的贷款损失。
(四)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
银行设置质押资产的出发点在于防范金融风险,即当借款人无法用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可以通过处置质押物来获得补偿。可见,银行在审核发放贷款时,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是首要考虑的因素,质押品的评估价值是第二位的考虑因素。从这一角度出发,应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进行分析。
企业的价值判断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研究开发能力、科研成果转化能力、管理水平等一系列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综合分析来进行的。据统计,当前我国三分之二的专利分布在中小企业中,银行向这些企业,尤其是向高科技中小企业贷款,更多的是看中他们的发展潜力,银行应综合考虑企业整体及知识产权自身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2008 年,科技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方面的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赋值为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赋值为30 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赋值为20分,成长性指标赋值为20分,四项指标加权得分必须达到70 分以上。可见,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判断结合起来,能够对企业的业绩和未来的发展与增长作出一个客观、全面的评价,不仅可以保证贷款的投向,还可以保证企业的还款能力。
(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目前,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主要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构成,其业务分为担保和再担保,担保公司资源分散,没有开展联保、互保和再担保业务,银行对担保行业的资信认同度也不高。融资担保体系的构建,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融资担保模式与风险收益的匹配问题;二是风险分散机制的有效性问题。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以政府为主导,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依靠制度创新以及法律的规范和支持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天津市对涉农高技术生产者的小额贷款实行五户联保的联合担保制度就是一个典型:由县级政府成立担保中心,通过担保与反担保方式对农户、信用社和开发银行提供双向担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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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7-0088-02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开辟了新途径。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展几年来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难。质押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核心问题,然而很少有学者以质押评估为破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问题的突破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本文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为出发点,探讨其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对破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的意义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对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商业性使用或支配的价值进行评估。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重要参考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保证质押贷款的安全,首先对设立质权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的价值核定贷款额度,使在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时,能将该知识产权按照预期的评估价值处置变现。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要环节之一,如果不能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准确评估,银行就无法核定贷款额度,从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就无法开展。
2.降低银行贷款风险。银行发放贷款目的是为了取得盈利并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但贷款本身存在一定风险,再加上知识产权相较于其他有形资产又具有自身的特性,如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大小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波动较大,难以准确定位其价值,增加了贷款的风险。在提供贷款前,经过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利用专业知识,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做出独立、客观的评估结论,为银行的信贷活动提供更深层次的信息分析报告和更为科学的决策参考意见,使其以恰当比例向企业发放贷款,以减少贷款到期处置出质的知识产权无法收回贷款的机会。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3.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在中国,20世纪90年代初,国有资产的流失日趋严重,知识产权才被作为 “应予评估”的资产全面重视,此前,并未引起足够重视[1]。对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进行评估,为银行提供贷款所需要的贷款企业的资产状况、质押物价值及还款能力等数据支持的同时,也使得企业充分认识到可能被忽略的知识产权及其价值几何,可以使企业真正了解到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也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使企业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含金量高的知识产权的开发,也使得企业有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用于质押融资,从而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二、影响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受到法律、技术、经济及其他因素等多方面因素制约[2]。考虑到专业性限制和问题研究的深入程度,下面主要从法律因素角度进行分析:
1.知识产权的法律权属状态对质押评估的影响。“对于一项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来说,它的价值及其价值的增值都是建立在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的基础之上的。”[3] 若将一项可能因侵犯他人权利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则可能导致银行面临巨大的贷款无法收回的金融风险。知识产权不像其他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很难确定其权属状态,这增加了质押评估的难度。知识产权法律权属风险主要有:是否存在法律权属纠纷;是否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是否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是否超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期限;是否存在其他权利共有人等。这些权属风险将是发生后续法律纠纷的因素,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果法律权属状态存在风险,那么进行价值评估将失去意义,甚至影响债权人处置知识产权变现的可能性,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具有重要影响。
2.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对质押评估的影响。新型知识产权的不断具体化,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分类,出现了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权、商号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对各类知识产权的规定和要求也有显著不同,若以同一评估标准、方法去解决所有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问题是行不通的。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影响质押评估:首先,法律保护期限不同。例如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为十年,注册商标为十年,著作权为五十年,而商业秘密权则没有有效期限限制。对保护期限短的则相对容易评估,期限长的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而影响评估;其次,能否续展。对于专利、著作权超过有效期之后则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而商标是可以无限次续展的,但是否续展取决于商标所有人,具有不确定性,增加了评估的难度;最后,是否被强制许可使用。例如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可能被国务院专利部门强制许可使用,会对其价值大小造成一定影响。
3.法律、法规规范的不完善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质押评估的影响。中国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相较于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起步较晚,法制建设也相对较晚,还未形成成熟的评估准则体系。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相关规定主要有:《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等,而且这些规范并不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的评估规范,只是将知识产权纳入无形资产进行规范,忽视了与其他无形资产的区别。对存在较大区别的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中国还没有制定单独的准则和规范,现有评估规范操作性不强,评估业务缺少法律规范具体指导,对于同一知识产权的评估,不同评估机构可能得出天壤之别的评估结论,评估结果受到严重质疑,严重制约价值评估。国家宏观政策调控也会对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准确性,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相关知识产权,其评估价值会相应增值,相反,受国家干预或严格限制发展的,其评估价值会大幅缩小。政策干预并不像法律那样稳定和可预测,增加价值评估的难度。
三、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的应对措施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要质押评估结论客观准确性的保证,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针对上述分析影响因素,提出以下具体完善路径:
1.发挥多部门合作的协同作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一般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状态的评估,主要由律师事务所来进行;一是经济价值的评估,主要由资产评估机构来完成。”[4]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要从法律、经济、技术等多角度去评估,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特点,单一的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性不能覆盖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所有领域。因此,应加强多部门的合作,发挥其协同作用。除了经济价值的评估应由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来完成外,法律状态的评估,则应由更专业的律师事务所等知识产权服务部门来完成,以消除法律权属状态不确定性对质押评估的影响。为解决跨专业性难题,知识产权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家数据库”,提供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专家等资源,通过多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开展价值评估认定工作,形成标准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评估报告,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供专业支撑。
2.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数据库。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不同法律规定的客观存在,增加了评估的难度,而且,在中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实践时间较短,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交易的数量少,透明度不高,使得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数据在评估实践中很难找到,知识产权质押的评估方法的运用和评估参数的选择受到很大限制,评估面临很大困难。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数据库的建立,来弥补相关理论和数据缺乏的不足。不少西方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的知识产权价格行情体系,由专门的机构及时在常设技术市场或有权威性的报刊上公布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的卖方价格、实际成交价格等,使之成为一个参考体系[5]。在中国却缺乏这样的行情体系,希望中国能够建立这样的行情机构体系,例如可以设立在办理质押登记时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备案制度,为知识产权评估进行数据积累,进而尽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数据库及共享机制,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同时也为处置变现提供合理的参考数据。
3.尽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制度。虽然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从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到评估指南和各个地方有关资产评估的规范,形成不同级别、层次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但是,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具体,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有必要完善现有制度并建立新的知识产权评估管理体系。目前,只有上海具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规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两个质押评估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体系,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中国应在现有评估规范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外先进评估准则经验,完善相关评估管理制度,才能较好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的推行。中国还应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制定单独的准则规范,以更针对性地解决各类复杂的质押评估问题,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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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uideto Evaluating,Protecting
and Exploiting IP
2006,170pp.
Hardcover USD60.00
ISBN 0-521-85106-8
知识产权(IP,IntelligenceProperty)是在知识实现的过程中确立的权力,例如在写作、艺术、音乐及发明的过程中,IP是由法律创造的所有权的捍卫者,它是由政府专业行政部门自动授与或者判决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IP和银行户头及国籍一样是实实在在的。只有那些属于一定范畴的智力表现方式才受到保护,允许所有者防范未经授权的使用。而其他不属于独创的东西是不能受到保护的,它们是属于公共的。大多数创造性的努力将有资格在某些范围内受到IP保护,如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待业秘密。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颁布了它的里程碑式的Chakrabarty裁决,它宣布了一项概括地解释专利的政策。1978年美国给予软件以版权保护,日本在1985年也做了同样的事情。
尽管技术人员拥有独创性思想,而律师知道如何按照规则将这些独创性思想变为可受法律保护的产权,但是对于商业管理人员和投资者而言,规则与思想并不能很容易地结合,形成一个战略视野。对于大公司而言,IP不仅仅是一项必须的花费,要想在当今的商业界进行竞争,并且获得成功就要求把IP当作一件武器,一个保护物和一件可以货币化的资产加以深入了解。在一个由于IP资产己成为公司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世界里,人们仍然充满了对进入这个神秘的不熟悉领域的犹豫。
本书的目的是使得管理人员熟悉基本的IP概念,获取和利用IP的策略,以及怎样有目的地评估IP的含量,以及向风险投资者说明怎样估算IP的含量与竞争价值。
本书共有7章。1.IP的前景展望;2.做出策略选择;3.建立一个IP策略;4.实施;5.经受IP争端;6.给予勤奋以公正的待遇;7.颁发许可证及相关协议。
作者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是波士顿一家法律事务所的合伙人。他专长于IP以及涉及IP的商务。本书所说的管理人员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的,包括了研究小组的领导、公司的发起人、技术企业的投资人、公司高层以及工业界首脑和各种各样全知的有预见性的人们。由于本书面向结果的观点以及国际化的聚集,它对于那些身处商业与创新的交汇之处,同时又具有决策责任人来说是必读的。
胡光华,高级软件工程师
评估既然如此重要, 那么, 究竟什么是知识产权评估呢?在回答这一之前, 我们有必要先澄清几个问题。
1. 知识产权评估不同于无形资产评估
在国内一些有关资产评估的著述中, 在一些评估者的实际评估中, 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 都不适当地把无形资产简单地或实用主义地与知识产权划了等号。实际上, 知识产权只是无形资产当中的一部分。如果联系到一个生产企业或科研单位, 该企业或单位的无形资产除了它的知识产权即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资产以外, 还应包括其商誉、广告形象、许可证合同、销售、员工素质、客户名单等资产。而后面的这一部分无形资产是不应被忽略的。由此看来, 无形资产评估绝不能等同于知识产权评估。对某个企业或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所得出的价值, 绝不是该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全部。
2. 知识产权评估不同于技术评估
国内对于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方面的著述很多, 其中大部分也涉及到技术评估、技术价值等问题。虽然对于“技术”一词, 大多援引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 所谓技术, 是指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 所采用的一种工艺, 或所提供的一项服务, 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观设计、一项实用新型或一种植物新品种, 或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 或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方面。
据此定义, 有人将技术评估的范围划定在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两个方面。但也有人将这个范围看成除了上述两个方面以外, 还应包括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如果后面这个范围成立, 那么看上去技术评估完全可以等同于知识产权评估了, 这显然是错误的。应当说, 知识产权包含有技术, 但不等于技术全部。技术贸易当中所涉及的商标问题, 主要关系着购买技术的一方, 因为他要考虑产品的销售。在购买技术的同时, 出于产品销售的考虑, 还要购买商标。这样看, 购买技术的出价与购买商标的出价是分别进行的。如果为了技术培训、产品宣传等目的, 购买技术一方可能同时也要购买介绍所购技术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机程序和数据库等)。这时, 版权的价值也只能是另外考虑的, 不能同技术的价值混在一起。当然可能也有这样的情况, 即在购买某项技术时, 除该技术以外, 与该技术产品销售有关的商标及版权等统统包括在一揽子协议里面。购买该协议中的“技术”的价格, 肯定要高得多, 因为它不再是单纯的技术价格, 还包括了商标使用权、版权使用权等价格在内。
在技术贸易中, 卖方在转让某项技术的同时, 可能还要转让使该技术能够实际付诸操作的机器设备等, 这些机器设备构成了该技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这种情况是经常存在的。但对于从事知识产权评估, 特别是从事技术评估的人员来说, 狡猾的卖方可能是通过技术贸易转让其“产品”, 即那些附着于技术, 或者说使技术能够实际运用的机器设备。卖技术是假, 卖产品是实。这在技术评估中倒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你所评估的可能不是技术, 而是产品。所评出的价值与其说是技术价值, 不如说是产品(即普通商品) 的价值。
3. 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 其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 即《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的范围, 其中包括: 有关文学、和作品的权利, 有关人们在一切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 有关科学发现的权利, 有关品外观设计的权利,有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中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 则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亦称“著作权”) 两部分。其中, 工业产权中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 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无论是广义的划分还是狭义的划分,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这却是各国(包括我国) 都予以承认的。
我们这里突出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专利权、商标权、版权, 并没有排斥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的意思。应当说, 任何具有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都可以进行评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都来自人的智力劳动, 它们最初可能都仅仅是一项“创意”, 存在于人的大脑中。一般来说, 一项“创意”可能完全没有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
在一般人看来, 知识产权是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联系的。当一个人的“创意”或发明表现为一项取得国家认可的专利, 或表现为一个精美的经过注册的商标, 或表现为一部文学艺术作品时, 这个专利、商标或作品(版权) 就具有了商业价值或市场价值, 可以进行有效的评估了。但是也有人认为, 以发明为例, 一项没有达到革新阶段的发明, 无论其技术价值和专利有效性如何, 对于一个来说都没有什么价值, 似乎也没有评估的必要。这里, 他所讲的“革新”, 不仅是成功地付诸实施, 而且作为推向市场的产品或, 已认真考虑过要投入市场的发明, 而且至少达到生产样机阶段。这样的发明已经过了市场销售前的几个阶段, 已进行了相当的投资和劳力支出。[i] 这种说法只说对了的一部分, 即在考虑评估的意义时, 特别是在考虑评估某项发明专利的价值, 以决定转让、入股等问题时, 这种说法是有意义的。但是, 在考虑企业在与开发上的努力, 考虑企业的声誉时, 一味强调“革新”的价值, 这种说法似乎就失之片面了。因为对某企业一项发明专利价值的评估(即使未达到“革新”阶段) , 对于公众了解该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的声誉, 仍是具有一定意义的。
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如果给知识产权评估下个定义的话, 笔者认为, 知识产权评估, 就是对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这种支配或控制权的价值有大有小, 受着多种因素的。在不同的评估时日, 在不同的使用地域, 以及对于不同的买卖者来说, 这些因素均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评估产生一定的影响。固然,决定某项知识产权价值的最重要的因素除了上面所列举的以外, 应该还包括该项知识产权的“质量”如何(如某项专利技术的“革新”程度, 某个商标的知名度大小, 或某部作品的独创性多寡等)。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 该项知识产权对市场的“垄断”性的强弱, 可能也是一个关键因素。例如, 我们假设某企业研制出一种能够迅速增进人体健康的运动器械专利产品, 而该专利产品尚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且极难仿制。如果有人想要购买此项专利的独占(垄断) 许可, 则该专利必定具有极高的价值。这一点或许是知识产权评估区别于其他无形资产评估的一个特点。有的企业就是根据这一特点, 在购买了某项知识产权之后, 未必是想将该知识产权付诸,而是要排斥他人应用, 从而使自己已有的或重新作出选择的知识产权能够“货畅其流”, 独占市场。当然, 这种经营策略是绝对离不开事先对所想购买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
二、依据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一种专有权利。这种专有权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 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它可以在市场上(如所谓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版权贸易市场等) 进行交换, 满足人们的需要。由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或生产主要是基于人的智力劳动, 而不是像一般手工或机制产品(它当然多少也带有某些智力劳动的因素) 那样, 主要是基于物质消耗和时间消耗, 因此, 智力劳动成果的价值不能像一般产品的价值那样简单地通过物耗和时耗成本来计算。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或生产当然也得有一定的物耗与时耗, 但这种物耗与时耗不是十分重要的, 有时甚至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某人占有一件产品, 对该产品享有使用或支配权(物权)。他如果转让该产品, 那么, 在评估该产品的价值时, 很容易地可以根据该产品的物耗和时耗成本计算出来。而对基于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 单纯使用这种计算成本的可能就不够了。例如, 某发明家偶然的一个“创意”, 在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时候, 就可能依法取得某项知识产权。此时, 该知识产权的成本是极少的, 甚至可以忽略不计。那么, 该知识产权的价值应当如何来认识呢? 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理论依据究竟是什么呢? 下面将进行阐述。
1. 知识产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
(1) 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指物品(包括无形物) 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或无形物) 的特殊性, 决定了知识产权使用价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殊性。
第一, 使用价值的潜在性和不确定性。对某件有形物如一幅油画的使用, 可以直接对该物进行, 从使用中可以直接得到某种好处或利益, 如触摸该油画所产生的满足感或视觉上的愉悦等。而对某项无形物如一幅油画的版权的使用, 却不是能够直接对这项“无形的权利”进行的。该油画的版权看不见摸不着, 它的使用价值是潜在的, 往往只能通过对油画作品进行展览、复制、发行等体现出来。该油画作品的版权本身并不具有任何价值, 往往只有经过作品的展览、复制、发行等, 其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因此说, 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是潜在的、不确定的。
第二, 使用价值在一定时限内的无限性。虽然人的智力创造大多带有一定的目的性, 也可以说是为某种用途而进行的。但是在智力劳动成果的使用中, 可能随着技术的和使用方式的改变而改变其使用范围和领域, 其使用价值也会随之增加或扩大。由于技术革新和使用方式具有无限发展的可能性, 因此, 在一定时限内, 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也具有无限增大的可能性。
第三, 使用价值的共享性。一件有形物品, 对它的使用, 在同一时间内往往只能由其持有人一人独自使用。而作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却可以在同一时间内, 分别由若干人使用。例如, 一项专利技术, 专利权人既可以自己使用, 也可以同时转让给他人使用, 由若干使用者同时共享这项专利。但是, 尽管独享或共享行为不会到专利技术的质量, 但却有可能影响到该项专利的价值评估。因为由一人独占(垄断) 市场给使用人带来的利益可能要大得多, 而由多人共占市场, 则利益必然由多人分享。在市场规模不变的情况下, 专利权人授予一人独占市场的价格当然要高得多。
第四, 使用价值的增殖性。一件普通物品, 如一根电焊条, 当它用于某部机器时, 其使用价值一般也就相等地转移并固定在该机器上了。而知识产权, 如一项新的焊接工艺技术专利, 当它于某部机器时, 不仅可以起到焊接作用, 而且可能由于焊接工艺的改进, 使该机器变得更结实、耐用、美观, 使其产生质的飞跃。这也就是说, 当这项专利应用于机器上时, 其使用价值可能不仅相等地转移到机器上去, 而且可能会产生出新机器, 或大大革新原有机器, 给使用人带来超额利润。这一点在知识产权评估时应当予以充分注意。
(2) 知识产权的价值。价值是商品的属性之一, 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 有不同于物权使用价值的特殊性。同样, 由于智力创造的特殊性,其价值也存在着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智力劳动成果创造的不可比性。在一些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的著述中, 有人把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简单地归结为形成无形资产所付出的物质消耗和活化劳动消耗。他们并认为, (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 无形资产的形成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经费、大量时间, 投入高质量的劳动, 因此具有高价值。[ii]笔者认为, 这样简单地套用一般实物商品价值形成,难以对作为无形物的知识产权价值得出正确认识。实际上,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 有的的确需要投入大量劳动, 有的则无需投入多少劳动。投入较多劳动的一些智力劳动成果不一定具有高价值, 而投入较少劳动的一些智力劳动成果则有可能具有较高价值。作为特殊商品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不可比性。尤为重要的是, 知识产权的价值量更多地受市场流通状况和使用领域的, 受使用范围和使用频率的影响, 以及受这种使用可能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效益的影响。如何看待知识产权这类特殊商品的价值, 传统的商品价值是否能够圆满地给予解答, 这的确值得认真。这里我们试着将知识产权价值定义为: 人类将已有的知识运用到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中所消耗的脑力和体力, 加上其他诸多市场因素的总和。知识产权中所凝结的劳动量以脑力劳动为主, 但其价值除了要考虑脑力劳动的消耗以外, 更要考虑其他诸多市场因素的影响。
第二, 知识产权价值量的计量具有模糊性。正是由于普通商品价值量的必要劳动时间不能作为特殊商品知识产权价值量的确定依据, 除了脑力、体力消耗以外, 还要对有关市场因素作出综合评估, 因此, 知识产权价值的计量只能是大概的、模糊的。
2. 知识产权价值的有效期
谈知识产权价值的有效期, 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它的法定时间性, 一种是它的最佳获益期。在谈知识产权的特点时, 人们都会突出谈到它的法定“时间性”。一般认为, 知识产权的时间效力是由明确规定的一段有限的时间。一旦这个法定期限届满, 不论原受保护的智力成果的存在状况如何, 最初因该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即不复存在, 从而使其进入公有领域, 任何人都可以无偿自由使用。这时, 该智力劳动成果便无“价”(即买方的购买价) 可言。我国《专利法》第45 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均自申请日起”。
版权价值评估主要是对其中财产权的评估。我国《著作权法》第21 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 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 本法不再保护。”
除了第21 条规定的情况外, 对于作者用假名、笔名发表的作品或者匿名发表的作品, 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 年, 如果在这50 年期间明确了作者的真实身份, 保护期仍按作者终生加50 年计算。
对作者死后首次与公众见面的遗作, 其保护期与作者的其他作品的保护期相同, 即作者终生加50 年。超过这个期限, 遗作不论是否发表, 都进入公有领域。
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对权利存续的最长时限作出了规定。这意味着, 一旦超出这个时间, 则权利丧失。而我国《商标法》则有所不同。它规定了两个时限: 一个可以称为“基期”,即注册商标首次获准注册后可持续有效的最长时间, 按《商标法》第23 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 另一个可以称为“续展期”, 即基期届满后每进行一次续展注册而可使权利持续有效的最长时间, 按《商标法》第24 条第2 款的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由于《商标法》未对续展次数作出限制, 因此从上说, 商标权的“有效期”可以是无限延长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 与专利权、版权的价值, 在有效期内随时间延长而递减不同, 商标权的价值却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其可以无限续展下去) 而递增, 这种现象颇有些像某件古董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益发变得值钱一样。但这不是绝对的, 有的商标也有倒牌子的情况。
虽然说知识产权一般都有一个法定有效期, 但从评估的实际出发, 值得注意的倒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最佳获益期。所谓最佳获益期是指该项知识产权能够给买方(或使用方) 带来最佳效益的时期。在这段时期内评出的价值应当是最高的。同一件普通商品一样, 它刚上市的时候,往往鲜为人知, 销路不好。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之后, 人们开始认识并接受了该商品, 销路渐渐打开。再过一段时间, 受“从众”效应的, 该商品变得极为畅销。但可能很快随着市场开始饱和, 该商品便由畅销变为滞销, 甚至变得再也无人问津。
在一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 往往也有上市期、认识接受期、畅销期和饱和期。从知识产权卖方的角度看, 他能够在“畅销期”(或最佳获益期) 转让其权利, 或将其权利作价入股, 是最适宜的。评估人员在对某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 应当待估权利所处的时期, 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公正评估。有的知识产权虽然仍处在法定有效期内, 但已过了最佳获益期, 其价值就可能很低, 甚至一钱不值。从这个意义上也使我们比较容易地看出, 知识产权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总是处在一个变化的状态。仅仅是时间这样一个因素, 就使人看到知识产权价值是一个“变量”, 是一个“过程”。
3. 知识产权评估的意义
随着我国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 有越来越多的个人、、科研单位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所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包括知识产权评估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 已经卷入到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去。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 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要素。对于一个企业来说, 对其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的意义, 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加企业的总资产, 防止资产流失。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已经明确,但要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 就必须对企业资产的现在价值有一个正确估价。在以往的企业资产统计当中, 往往只按照企业帐面上已有的资产, 以及企业厂房、设备等作价的资产来, 而遗漏了未入帐, 或未予评估作价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这样的统计是不准确的, 或者说是有重大遗漏的。因为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 即企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等“软件”的价值可能远远超过其厂房、设备等“硬件”的价值。一旦出现“漏估”, 投资企业便极有可能失去在谈判中的有利地位, 白白让对方占去便宜。这种资产流失的情况决不是个别的。例如, 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业部曾评估一个由香港一家公司以100 万元人民币买来的印染厂, 这100 万元仅是以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价的, 无形资产是空白。实际上这个厂仅土地使用权价值就在500 万元以上, 其它的技术专利还未算在内。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外方获得很大的利益。[iii]
(2) 作为投资的量化价值依据。市场的发展正在改变企业、技术开发的封闭模式, 智力劳动成果开始直接走向市场, 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项目与日俱增, 企业在确定投资及引进技术方面越来越迫切地要求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以及准备购买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作出评估。在一定意义上说, 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已成为企业确定经营战略的一项重要。
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 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认真地对入股企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合理地确定入股企业的资产价格, 是确定股东权益的基础, 也是利润分配的前提。在企业兼并时, 不仅掌握被兼并企业的帐面资金及厂房、设备等资产情况, 而且弄清被兼并企业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对于兼并的可行性, 预测兼并后的经济效益, 就能够做到心中有数, 确保被兼并企业权益人的合法利益。
(3) 提高企业知名度, 使企业获得更高的市场效益。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除了必须加大开发力度, 加强企业管理以外, 很重要的一条是树立企业形象。对企业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例如商标等, 进行价值评估, 往往能对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起到较好的作用, 这种作用有时要比单纯的广告宣传效果好得多。例如,“可口可乐”在进入世界各地时,耗费了大量的广告费, 也未完全打开市场, 后来人们知道其商标价值为244 亿美元时, 一下了解了“可口可乐”的经济实力及其获利能力, 从而便利了它在世界的经济交往活动, 扩大了它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份额。
(4) 在侵权纠纷中企业可以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无形的、易传播的特点, 有关侵权纠纷极易发生。知识产权评估的价值, 可以在解决有关纠纷时, 作为被侵权企业索赔的重要依据。例如, 广东惠州市曾处理一件案子, 三个职工因盗窃广东惠州TCL 皇牌电信有限公司一台无绳电话样机, 这台样机本身值680 元, 但其技术价值高达688万元。这宗通过无形资产评估确定失窃物价值, 并以此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已引起国家司法部门的关注, 它开了我国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先河。今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补充完善这一内容。
(5) 有利于提高全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水平。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仍有待提高。通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可以使全社会比较直观地看到知识产权所可能产生的巨大价值, 从而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水平。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