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养老考察报告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XX市人事局是国家人事部推荐的改革较成功的城市之一,他们在聘用合同制和工资改革方面做得较好,从1999年开始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至今,共形成下发了39个配套文件,通过强化行政手段、抓宣传、抓培训,开展试点,带动全市2万多个事业单位,30多万名职工签订了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发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合同率达95%,有1.6万名职工分流。他们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一、编制具体岗位设置,明确责、权、利、义,竞聘上岗、签定合同。对不同类型的人按项目管理,按成本、效益分配,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分5个等级按相应岗位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按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设定岗位工资;工勤人员按岗位等级规范,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改革后实行岗位工资,绩效工作。对全额拨款单位,国家发的部分不改,其它部分与绩效挂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报告范文
二、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养老保险解决不了,改革是很难进行的。现XX市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已基本建立完善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对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还不能按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三、改革的优惠政策。为稳定队伍,采取老人老办法,保护老同志。对工龄满三十年的老同志可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离岗退养。申请离岗退养的同志可按2年正常晋升一次(最多晋升两级工资)至正常退休年龄计算退休工资。
四、落岗问题。人事制度改革不是人事机构改革,是在管理制度上的转变,原则上不精简人员。对竞聘落岗人员,按原职务保留国家财政给的待遇,给予换岗。待聘人员,一年内单位给予2至3次上岗机会,不上岗的,一年后,交人才市场,由人才市场推荐2至3次上岗机会,仍不上岗的下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报告范文
据本次考察带队的XX市人事局工资福利处的潘建明处长说,XX市拟定今年对事业单位进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附件:
1、XX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第二站来到南济桥边的金河湾和亲水湾,这二个盘隔江相望,一南一北,都是只有几幢楼,价格户型也差不多。但我个人更喜欢亲水湾,因为金河湾是北向面江,亲水湾是南向面江,并远望神光山,所以最好的是亲水湾的临江户型,那景观看得我口水直流啊。
第三站来到也是桥边的海兴花园,海兴花园也是比较大型的小区了,地理位置也不错,属新城区,又是江边,目前也是清尾货阶段了。惊奇的是,均价才3500左右,与周边4000多的均价有15%左右的差价啊。售楼MM说,这个价是去年的,一直没调整。
第四站来到对面的南坛路口的碧水湾B区,小区不大,位置还算可以,周边配套完善,地基还未打,价格有点高。
第五站来到兴民小学附近的兴盛豪庭,这是应网友要求去看的一个楼盘,周边民房多,看起来比搞乱,小区也很小,格局也不好,我个人不太喜欢。网友说是为了小孩读书考虑的。
第六站来到号称豪宅区的广场边,凯旋城,记得春节来看时,刚好中午,吃了闭门羹,这次终于进去了,看了沙盘,果然是豪宅定位,售楼部是最漂亮的,MM也很养眼,看了销控表,已预定了9成了,MM说今年二月开始,已取消了所有优惠。现在好象正在搞地基,预计12月底开售,吹风价是5000起。
出来后,去旁边的新兴豪庭,这是传说中的又一豪宅,由中国建筑承建,看来质素应该也不错,目前已建到四层左右,可惜售楼部还未开放,大门紧闭,连个保安也没有,没问到情况。
最后去到公安局那边的永盛豪庭,也是小区不大,周边环境一般,地理位置一般,但价格较便宜,旁边有一个大型小区已入住,周边配套还可以,还发现了几家红木销售商店,不知是不是有钱人多。
以下是各楼盘的价格:
楼盘
楼层
最低价
楼层
最高价
均价
宁江新城三期
3楼
3700
25楼
6000
4850
金河湾
2楼
3188
23楼
4388
3788
亲水湾
5楼
3638
25楼
4900
4269
海兴花园
3楼
3268
11楼
3908
3588
碧水湾B区
2楼
3580
19楼
5140
4360
兴盛豪庭
2楼
3280
19楼
4980
4130
永盛豪庭
3楼
3030
17楼
4030
3530
均价
3383
4764
4074
8月初出外了,本周刚回来,承蒙网友捧场,一再催促,所以应承网友本周未一定写好,现在就试着分析下兴宁楼市吧,水平有限,请大家见谅:
1、从上表可知,兴宁楼盘最低均价是3383,最高均价是4764,平均均价是4074元,这个价格,相比于兴宁100亿的GDP,一千多的工资水平,楼价确实是贵了。但是,如果从兴宁的房子消费结构和需求来看,却又是合理的。正如我早前一直强调的一样,兴宁的房价,是不能以当地的消费水平来对比的,因为兴宁房子的刚需,除一部分是本地人外,绝大部分是外出打工的兴宁人回乡置业的,这个价格,相对于大中城市近万元以上的房价,还是很有吸引力的。夫妻二人外出打工,一个月合计七八千的收入,在大城市是买不起房的,但在乡下供一套三四十万的房子,却很轻松。
2、在看房的时候,遇到几个回乡置业的,他们的需求很明确,有些是小孩读书,有些是回家落脚点,有些是养老,这都是兴宁买房的刚需。正如在宁江新城遇到的阿姨所说的,外面再好,始终也是要回家的。我很多年轻的亲戚,他们在外打工多年,要他们回农村居住,他们是不情愿的,但大城市的房子,他们又买不起,所以,在县城买房,就成了他们最好的选择。这样他就一次性解决了居住落脚,小孩读书,养老等的问题了。
摘 要:澳大利亚养老基金规模庞大具有海外投资的优势。中国政治经济形势稳固,随着中澳自贸协定的签署和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加上沪港通的正式启动,澳洲养老基金投资迎来了与中国合作的良好时机。在利弊共存的澳洲养老金海外投资路上,澳洲与中国金融机构的合作前景值得期待。
关键词 :养老管理基金;投资;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5-0268-01
一、澳大利亚养老金定义及投资现状
澳大利亚养老金体系主要有三部分组成,超级年金、管理基金和政府补贴。其中,管理基金又称信托投资,它是将投资人的资金由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投资使养老基金增值的一种投资形式,其投资方式包含股票、债券、房地产和货币投资。
根据澳洲税务局2015年上半年统计结果,澳洲目前管理基金规模正在逐渐扩大,总资产价值已超过49.5亿澳元。海外投资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并且其投资方式主要以股票与房地产为主。
截至目前已有多家澳洲大型金融服务公司开展海外合作,包括安保集团(AMPLimited)和澳大利亚投资咨询公司(AzureCapital)等,他们都将眼光放到了亚洲快速增长的中产阶级人群中,特别是中国,预计这一新兴阶层将在未来花费数千亿来购买保险、投资等金融产品。
二、澳大利亚养老金投资回报
据SuperRatings数据显示,澳洲养老管理基金在2014年取得7.5%的高回报率。高回报主要是受到了澳洲经济回温的作用,同时世界经济市场的推动也不容小觑。
中国作为澳大利亚养老金的海外投资国之一,其政治形势愈加稳固,随着中澳自贸协定的签署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以及沪港通的正式启动,澳洲商业投资迎来了与中国合作的良机。
安保集团在2014年以2.4亿澳元收购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9%的股权,自此安保集团与该公司的互利共赢模式又向前迈进一大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指出,今后几年中国中产阶段预计将达7.5亿人,他们对保险、投资产品、财务规划及高级金融服务的需求已整体提升。中国的基金行业总价值在2014年底已达到8000亿澳元,并预计在2017年将上升至1.5万亿澳元。安保集团的投资基金安保资本中国成长基金创下了投资回报率55.36%的优异表现。安保集团进军了快速增长中的中国财富管理行业无疑获益匪浅,被投资的养老基金也可获得高额回报。
三、澳洲养老金机构与中国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的利弊
中澳自贸协定的签署以及中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加快构建,中国市场坚实的经济基本面、巨大的增长潜力和一系列深化改革措施营造出的良好投资氛围,时刻被澳洲投资机构所关注。
同时,沪港通的正式启动也进一步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以及全球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股票市场自此进入新一轮牛市。这对于利用澳洲养老金投资中国股市的澳洲金融机构无疑是一利好消息。中国股市指数的攀升与澳洲养老金的投资回报息息相关。
中国住房市场兴起多年,其房贷规模也在逐渐扩大,澳洲养老基金投资机构也着手于开拓中国房地产市场。麦格理银行(Macquarie)的中国地产基金和安保集团的环球基金相互合作,共同致力于开发上海房地产,且他们都对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前景充满信心。麦格理银行更是早在20年前就在上海成立麦格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致力于开发上海房地产市场,收益颇丰。
另外,中国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外资的流入规模始终维持在较高且受保护的水平。
然而,尽管中国经济正在加速与国际市场融合,并不断提升对外开放的层次,但不少海外投资机构仍然存在些许担忧。
2015年初,澳洲AzureCapital与华夏基金达成协议将共建基金投资中国股市。公司董事SimonPrice就曾表示,他们最担忧的是中国市场缺乏透明度和信息是否可靠,再加上中国市场信息量庞大而繁杂,所以一个专业的本地合作伙伴是必须的,这也是他们与华夏基金合作的原因。
最近,中国股指大跌,跌幅触及8年来最大单日跌幅。可见,中国股市仍然不够稳定,安保集团亚洲证券部主管PatrickHo就表示,沪港通刚启动的几个月股市不够稳定,中国政府也希望通过吸引更多外国机构性投资者来降低国内股市的波动性水平。因此,澳洲养老金投资机构与中国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机遇与风险需权衡。
四、澳洲养老金的投资前景
澳洲委员会东亚发展市场总经理凌德智指出,以中澳自贸协定签署为契机以及中国开放市场的诸多举措,澳洲银行保险企业、证券基金公司等正面临新的机遇,这也为澳洲养老金与中国金融机构合作创造了积极的条件。澳国民银行、西太银行、澳新银行、联邦银行、安保集团、邦联集团等澳大利亚的大型金融机构均希望开拓中国市场,而这些金融机构每家都掌管着数百亿澳元的养老管理基金。
随着澳洲和中国政治经济的稳定与持续发展,以及中澳自贸协定的签署,这些立竿见影的利好都预示着澳洲投资的机遇将更加广阔,澳洲养老金机构与中国金融机构合作的氛围将会更好。
参考文献:
[1]匡林.国外养老金如何投资?[J].齐鲁周刊,2015(11):32-33.
一、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
瑞典位于欧洲北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东部,东北毗邻芬兰,西部与挪威接壤,南部与丹麦隔海相望,东邻波罗的海,面积约45万平方公里,人口已超过900万人,是北部欧洲的重要国家。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本着为每个公民提供经济“安全网”的指导思想,实行普遍性和统一性的原则,所有公民都有权利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并由国家承担各种风险。社会保障的内容除养老、医疗、失业、伤残、生育保险外,还有儿童津贴、遗属津贴、单亲家庭津贴、住房津贴和接受教育培训的津贴;除现金津贴外,还提供医疗等照料服务,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国民解除了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后顾之忧。
在瑞典,政府为支付高昂的社会保障费用,除了要从国家税收中拨款外,还向雇主、雇员征缴社会保障税。一般雇主要按雇员工资收入的31.26%缴纳社会保障税,雇员仅负担1%的失业保险和2.95%的医疗保险税以及1%的年金税。自谋职业者根据收入情况,要缴纳17.69-29.55%的社会保障税。
瑞典社会保障目前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基金模式,但专门的社会保险税已不能满足支付,还必须靠政府从国家税收等其它方面给予补充。2001年,瑞典全国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服务的总开支相当于GDP的36%,其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总支出(不含失业保险)约3610亿克朗,相当于GDP的16%。社会保障支出的具体情况是:养老金支出1740亿克朗,占48%;医疗保险1140亿克朗,占32%;家庭和儿童福利支出540亿克朗,占15%;其它保险支出94亿克朗,占2.6%;管理费支出85亿克朗,占2.4%。
瑞典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比较统一,社会保障从立法到各项待遇的支付,涉及国会、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劳动部等部门。国会在瑞典社会保障立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会中有专门的社会保险立法委员会,社会保障的每一个法案在国会讨论表决之前,先由社会保险立法委员会讨论。委员会的成员由各党派人士、专家组成。由于委员会和议会中执政党占多数席位。所以,一般来讲在委员会中获得通过并取得一致意见的法案,在议会中会获得通过。
瑞典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包括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劳动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是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它的职责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儿童津贴和家庭、遗属补助等项政策的制定。劳动部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就业政策和再培训等工作。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实行“小部大事业机构”的管理体制。下设15个局,其中之一是国家社会保险局,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它在地方设有21个分支机构,共有230个基层办公室,有工作人员14500多人。这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除失业保险以外的缴费、登记和待遇的具体审核发放。
二、瑞典医疗保险(亦称健康保险)的有关情况
瑞典的医疗保险制度始于1955年,经过多年发展日臻完善。1982年瑞典通过卫生立法,规定本国公民在患病(或生育)时均有资格领取由地区社会保险局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随其父母参加医疗保险。瑞典的医疗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举办,私人开业医生只占全国医生人数的5%。公民生病均按规定到相应的医疗单位就医,一家人只要有收入的成员将收入的2.8%交医疗保险税,全家即可享受以下公费医疗待遇:(1)医疗保健费用,包括医生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往返医院的路费等,这些费用先由投保人支付,然后到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报销。(2)疾病津贴。投保人生病期间的收入损失,从病后的第4天起可以享受疾病津贴。疾病津贴一般无时间限制,但在3个月后,需要进行检查,以确定能否改做其他工作。如确定可以改做其他工作,则接受再就业的职业培训;如确定不能重新工作,失去劳动能力,疾病津贴便由残疾年金来代替。(3)产妇津贴。产妇除享受一般医疗保健待遇外,还可领取一份产妇津贴。根据1974年的立法,产妇津贴称为父母津贴,按1982-1983年的规定,父母津贴在180天内每天发37克朗,如父母为雇佣人员,这期间可获得一份相当于每天劳动收入的90%的现金津贴。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加者主要是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以上(1995年规定的收入标准为6 000克朗)的在职者或已经登记的失业者,到外国工作不超过1年的瑞典人也可以参加医疗保险制度。在瑞典受雇于外国雇主的外籍人,如果有意在瑞典工作1年以上,同样可以参加医疗保险制度。
瑞典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分担的费用。1995年,雇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其工资的2.95%,自营就业者的缴费标准为个人收入的9.12%;雇主承担费用的标准为雇员工资总额的6.23%;政府承担全部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的15%。
医疗保险津贴的支付从被保险人因健康问题失去劳动能力的第15天开始,每周支付7天,有工作收入的养老金领取者,医疗保险津贴的领取天数180天。医疗保险津贴标准存在阶段差别,从患病的第15天到第365天,医疗保险津贴标准为其原来工资的80%,从第366天起,医疗保险津贴标准降为其原来工资的70%。普通患病雇员患病时间为2-3天者,由雇主支付其原来工资的75%作为健康津贴,患病时间为4-14天的雇员,由雇主支付其原来的工资的90%作为健康津贴。自营就业者及其他符合医疗保险领取条件者,患病后的第2-3天,由医疗保险基金为其支付健康津贴,支付津贴的标准为其原来月平均收入的65%,第4-14天的支付标准为其原来月平均收入的70%。医疗保险健康津贴每天最高领取标准不得超过587克朗。
瑞典父母保险制度规定,父母保险津贴的领取者,需要在产前至少已经参加父母保险制度240天。父母保险津贴的具体标准为:自孩子出生日开始计算,出生后前60天的津贴标准为父母原来工资的90%,此后300天的标准为父母原来工资的80%,再往后的90天的标准为每天60克朗。每一子女出生时,领取父母保险津贴的时限至少不能少于450天。
瑞典医疗保险制度和父母保险制度由国家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地方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实施。瑞典医疗保险和父母保险法令明确规定,所有医疗保险和父母保险津贴都应纳税,医疗保险与父母保险津贴的标准随每年收入基数的调整自动调整。
三、几点思考和启示
瑞典社会保障制度开始于19世纪初,至今已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历程。在这百余年的发展中,瑞典社会保障制度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遵循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普遍原则与坚持本国特色相结合。在社会保障财政来源方面,瑞典政府财政资助和雇主缴费所占比例最大,被保险人个人缴费所占比例很小;在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的主要机构,主要社会保障项目由中央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则在社会救济和社会服务方面发挥作用,一些社会保障项目,如失业保险,实行自愿性保险原则,这些自愿性社会保险项目主要由各种自愿性社会保险组织管理,中央政府相关部门仅对其进行监督。
二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主动努力与公民的广泛参与相结合。瑞典社会各阶层不仅能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而且可以参与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和管理,使瑞典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基本上能够为民所谋,为民所知,为民所行,这有利于瑞典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措施更好地贯彻实施。如瑞典上世纪80年代以来颁布的保健法、病假工资法案、提高健康保险津贴标准等法案,都是经过广泛征求国民意见,经国会多次讨论后施行的。
三是在社会保障的责任和权利的关系方面,瑞典经历了一个比较强调政府责任,到逐步强调雇主责任,最后发展到争取实现政府责任、雇主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协调和平衡的过程。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政府财政补助在瑞典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中所占比例最大,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所占比例居第二位,雇员缴费所占比例处于第三位。这反映出瑞典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承担主要责任,这种过度的国家责任成为瑞典“福利病”的重要原因。上世纪80年代以后,瑞典开始社会保障改革,政府财政补助在社会保障财政来源中所占比例稳中有降,雇员个人几乎不再缴纳社会保障费,而雇主缴费所占比例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到90年代中期,瑞典试图通过激进的改革措施改变长期以来社会保障制度责权利方面的偏差,通过调整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增加个人缴费比例,谋求政府、雇主和雇员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责权关系的基本协调,消除瑞典福利病的根源,收了初步效果。
通过对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的考察,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1、进一步加深社会保障制度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重要作用的认识。瑞典的社会保障计划相当庞大,费用支出惊人,纳税比例居世界前茅。尽管各国不少人士对其制度有种种非议,但不管怎么说,近百年来瑞典是世界上最安定的国度之一,总的讲经济发展的速度也是可观的,用瑞典人的话说,把钱花在福利上,比把钱花在监狱上要好得多。相比之下,尽管我国政府近几年来加大了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但总的来讲还应继续加大,特别是对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还没有直接进行过补助。从近期看,起码对困难群体的大病医疗救助,包括中央财政在内的各级财政,都应该适当予以补助,以解决困难企业和职工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2、社会保障的发展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瑞典的福利社会以“三高”着称,即:“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羊毛出在羊身上”,高福利水平的维持最终要由全体国民来承担。这个度如果掌握不好,将会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瑞典在这方面是有深刻教训的,在上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初,瑞典的公共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35%迅速增长到60%,从而出现严重的财政赤字,瑞典模式发展成“瑞典病”。从上世纪80年代以后,瑞典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才开始逐步摆脱“瑞典病”的困扰。这个教训值得我们认真汲取。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发展才是硬道理”。社会保障水平必须注意与经济发展水平协调发展,既要稳步推进,使人们充分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又要统筹兼顾,不能由于片面追求社会保障的高水平而拖了经济发展的后腿。
奶牛产业情况考察报告
一、基本情况双城市位于松嫩平原中部、东北亚中心城市—哈尔滨市近郊,被誉为“天鹅项下明珠”。
京哈铁路、京哈公路、同三高速公路横贯全境。双城是满族发祥地之一,是东北历史名城,时期第四野战军前线指挥部曾设在这里。全市幅员面积311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29万亩,辖9镇15乡246个行政村,总人口80.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0万。年财政收入7.3亿元。年末,农业总产值实现92.6亿元,其中畜牧业产值达到42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46%,牧业人均收入2818元,占农民人均收入5422元的52%。双城是全国粮食生产10强县(市),粮食产量多年稳定在30亿斤以上;是全国牛奶生产第一县(市),年生产鲜奶63万吨;是全国食品工业10强县(市);是黑龙江省十强县,综合经济实力跃居全省县(市)第二位。近年来,通过实施大项目牵动战略和品牌战略,初步形成了以雀巢、娃哈哈为代表的乳制品业;以山东“六合”、荣耀饲料为代表的饲料产业。双城市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坚持实施主辅换位、打造产业强市战略,近10年来始终保持奶牛存栏年均增长15%、牛奶产量年均增长17%的良好态势。目前,全市奶牛存栏27.1万头。年乳制品加工业实现税金2.3亿元。克东县位于黑龙江省中北部,隶属于齐齐哈尔市,距省城哈尔滨市283公里,距齐齐哈尔市202公里,幅员面积2083平方公里,辖4镇3乡10个农林牧场,98个行政村,人口28万,其中农业人口21万,耕地面积162.4万亩。克东县是国家商品粮基地县,是中国腐乳之乡。(三)甘南县奶牛产业基本情况近年来,该县大力实施兴牧富民战略,始终坚持把奶牛产业作为增加农民收入,推进主辅换位的优势产业来抓,通过采取强化领导抓推进,招商引资建龙头,增加投入扩总量,强化基础搞服务等多种有效措施,促进奶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目前,该县奶牛存栏达到7.5万头,奶牛超万头乡镇1个,超五千头乡镇3个,奶牛存栏2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小区3个,存栏5头以上的奶牛专业户980户。年末,全县鲜奶产量达到13万吨,乳品加工企业收购加工鲜奶4.6万吨。奶牛生产在全省66个县(市)排名第十位,在全市九县当中排第二位。黑龙江双城、克东、甘南等市县在短短10-20年里,有的甚至在几年时间内,奶牛产业得到迅猛发展,现已成为举足轻重、富县裕民、具有强大带动力的乳品生产基地,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经验和启示:(二)做大做强奶牛产业,必须要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几个县市的经验告诉我们,把奶牛产业确定为畜牧业重点突破口后,政府的各项扶持措施必须要相应跟上。通过座谈,我们感觉到他们制定的扶持政策,很超前很有气魄。尤其是甘南和克东两个财政收入亿元左右的县份,制定政策手笔之大令人叹服。譬如,为了调动干部群众发展奶牛的积极性,克东先后实行了购牛补贴和交售鲜奶补贴。年实行每购买一头奶牛补贴1000元政策,当年发放购牛补贴资金500万元。年购牛补贴改为奶汁补贴,向飞鹤每交售一公斤鲜奶补贴0.1元,当年发放奶汁补贴资金217万元。对于交奶量达到一定标准的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由县财政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对购买牧业机械、保险、建青贮窖和沼气池也相应给予补贴。对于外来投资建设大型标准化牧场的租地的费用由政府承担,并给青贮饲料地补贴。甘南县对于发展奶牛先进乡镇和领导干部进行奖励,将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乡镇财政,各乡镇从县里奖励的50%中拿出50%奖励党委书记、乡镇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同时对村和村干部也制定了奖励办法。双城对各乡镇建立了返税政策,交售鲜奶越多,返税比例越高。对达到一定数量的招商养牛引进者、对机关事业单位创办一定规模股份制牛场、对奶牛大户都实行奖励政策。对连续两年成母牛存栏超过50头,符合《干部任用管理条例》的,一般干部提拔为副科级,副科级提拔为正科级,并兑现工资待遇。可以说,他们制定的某些政策,是过去我们连想都不敢想的。从这些可以充分看出他们思想之解放,观念之超前,气魄之大来。(四)做大做强奶牛产业,必须要破解资金瓶颈难题。在奶牛发展上,和我们起步相似的甘南县较好地解决了资金瓶颈问题。甘南县遵循区域布局、专业生产、规模推进的原则,采取增加信贷投入、利用扶贫资金、发动农民自筹等措施,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以购为主,引繁结合,迅速扩张总量。年以来,全县累计投入奶牛专项信用贷款和扶贫款26245万元,其中扶贫款2376万元,信贷资金23869万元。年新增奶牛1.5万头,新增奶牛专业屯12个。客观地说,近几年来,我们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大力发展奶牛养殖业,形成了一定养殖规模,干部群众取得一定的养殖经验。但由于奶牛品质较差,规模化、科学化养殖程度较低,鲜奶市场持续疲软,养殖成本攀升,效益下降,本地没有税源型龙头企业,加上个别地方对奶牛产业发展的战略地位认识不足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县奶牛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通过考察,我们感到奶牛产业不同于一般的工业项目,一般的工业项目可以富县但不能裕民,奶牛产业是既能富县又能裕民。扶持奶牛产业既能增强县财力,还能惠及“三农”,是不可多得的好产业。通过考察,我们感到目前是奶牛产业发展的最佳时期,应该发挥我县的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紧紧抓住奶价市场走高和飞鹤乳业在我县投资建厂的机遇,采取多种措施迅速发展壮大奶牛产业。我县畜牧业生产历史悠久,发展畜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养殖基础。从地理环境上看,我们和双城都位于北纬45度世界公认的奶牛养殖黄金带上,非常适合发展奶牛。除双城靠近大城市,地理区位比我们有优势外,克东、甘南的地理位置优势都不如我们。从资源要素禀赋上看,据统计资料显示,双城草原面积为26.4万亩,克东草原面积为19.4万亩,甘南草原面积为111.5万亩。我们的草原资源要比他们都优越。从地方财力投入潜力上看,克东和甘南不能和我们相提并论。借鉴兄弟县市经验,对我县奶牛产业发展提如下建议:(二)制定更加灵活更加实用更加超前的优惠和激励政策。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各项优惠和激励政策,对照先进县市有关政策,汲取经验教训,做到扬长避短,去粗取精。要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更加优惠、更加具有前瞻性的政策。在激励政策上,要舍得真金白银的投入,以此激励和调动干部群众发展奶牛的积极性。(四)加快防疫灭病、繁育改良、饲草饲料“三个”体系建设步伐。在防疫灭病体系上,一方面要将防疫员培训经费列入预算,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村级防疫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要安排一部分经费,将奶户饲养技术培训纳入培训计划。在繁育改良体系上,要高起点站位,跨越式发展,大力推进品种改良,加快性控和性控胚胎移植技术的推广应用步伐,迅速扩大优良种群数量。在饲草饲料体系建设上,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典型,落实补贴政策,引导奶户自觉开展青贮。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加之家庭结构的变化、人类疾病谱的变化使得目前老年人养老及长期护理面临巨大挑战,而这给传统家庭养老、护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仅仅依靠家庭可能即便其亲属即便用尽人力、物力、财力,也难以让老人体面养老,保证其晚年的生活质量,长期护理则可以缓解此种压力,也正为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口所迫切需要。比较分析国外现有长期护理制度的发展状况,研究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展的护理制度,可以为我国建立适合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借鉴。
1 国外长期护理制度模式设计
1.1 覆盖范围及保险对象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的“护理保险遵从医疗保险”原则,法定和私人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都必须参加护理保险;既没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也没有参加私人医疗保险的国家官员、军人等由国家负责。此外,月收入在610马克以下的人不需缴纳保险费。
日本政府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将40岁以上的老人全部纳入长期护理范围,并规定 65岁及以上的国民为第一号被保险者,40~64岁的国民为第二号保险者(见图1)。前者只要有护理需求,都可以接受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而后者的护理需求则被限制在《护理保险法》所规定的护理需求内。
美国实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见图2)。社会保险及救助的覆盖范围较小,医疗救助中的长期护理是面对贫困人群的医疗保障计划。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以自愿保险方式,保险公司往往将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限制在50至70岁之间。
1.2 缴费及资金来源
德国法定护理保险理论上是雇主雇员各承担一半的保费,但实际操作略有不同(见表1)。私人护理保险采用的是预付基金制度,缴费率是根据参保人参加私人护理保险时的年龄、个人最高可获偿付金额、风险附加保费等因素来确定的。法律规定私人护理保险费不能超过法定护理的最高限额。
日本护理保险第一类被保险人按其收入确定保险费,由市町村征收保险费。第二类被保险人的保险费首先由国家统一征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缴费用,医疗救济对象、低收入及生活贫困者减免50%。日本护理保险给付所需费用的50%由公费负担, 其余50%由护理保险费负担。公费负担的比例分别为国家25%、都道府县12.5%、市町村12.5%(见图1)。
美国医疗照顾计划主要分为A部分和B部分(见图2)。医疗救助中的长期护理是一项贫困人群医疗保障计划,无需缴纳保费。商业保险保费的缴纳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给付期限、等待期、投保方式的变化而变化,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越小,其费率越低。
1.3 服务分类及支付方式比较
德国的护理分为住宅和住院护理两大类。按需要强度又可分成三类:第一类护理主要是指在个人饮食、卫生、日常行动方面;第二类护理主要是指1天至少需要3个不同时间的3次服务;第三类护理需日夜服务(见表2)。
日本长期护理服务项目分为两种护理类型 :一是居家护理,二是专门机构护理。两种护理类型又分为6个等级7个层次,每一护理等级都有具体的护理费用规定,即:要支援1:每月4970单位;要支援2:每月10400单位;要护理1:每月16580单位;要护理2:每月19480单位;要护理3:每月26750单位;要护理4:每月30600单位;要护理5:每月35830单位。
美国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有护理院、辅助护理设施和家庭健康护理。护理院提供的服务仅限健康护理和康复治疗,且须在医疗照顾定点护理院接受护理。家庭健康护理针对无能力出门而只能在家接受护理的护理对象;家庭健康护理A部分的最高给付次数为100次,在护理过程中租用医疗器械需要承担20%的费用。
2 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青岛市在我国率先建立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尚属首例。1987年,青岛市先于全国十二年、山东省七年步入老龄化社会,是全国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发展进程较快的城市之一。
青岛市于2006年开展了依托社区医疗机构和养老护理机构的老年医疗护理试点,于2011年在部分二级及三级医院中开展了医疗专户试点工作,青岛市总结多年试点经验,于2012年7月下发了《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其覆盖范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2014年12月30日青岛市下发了《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中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至农村地区。
2.1 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及个人无需另行缴费,每月月低,将当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记入比例划转0.2%的资金量的2倍为比例,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列入陈真职工护理保险基金;每年年底,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0.2个百分点为标准,从职工居民(不含少年儿童和学生)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列入城镇居民护理保险基金。”同时青岛市从福彩公益基金中划转2000万元至城镇居民护理保险基金中。
青岛长期护理保险在给付水平方面,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且规定了高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服务形式分为:专护、老护及家护,其中专护是指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并接受较高医疗条件护理,其护理保险基金报销其护理费用的90%;老护则是由于患有重性慢性病,生活无法自理,需由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为其提供长期医疗护理服务;家护则是根据其自身意愿和家庭实际情况,需在家中居住并接受由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所提供的上门护理服务,老护和家护的报销比例均为96%。费用结算专户与二、三级医院的参保人其结算标准分别为每床170元/日、200元/日,而老护、家护则以60元为标准结算。
同时,此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采取了总额预付制,实行共付保险,以避免医疗护理过渡消费,此外,还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不断放开医疗护理服务供给,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降低服务成本,并不断促进服务质量的提升。
3 启示及展望
3.1 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选择
中国应当采用社会保险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补充的模式。纵观国际,美国商业长期商业保险目前实施已有较长时间,其商业保险发展已经非常完善,但其覆盖面及市场份额仍相对较小,且可能其面临逆向选择等风险,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于我国只能作为补充。德国和日本等多国所采取的是企业、个人和政府共同付费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模式,得到的成效,不仅化解了老年人的护理费用危机,减轻了政府和个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保证了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让其可以体面养老。
3.2 完善筹资机制
通过研究分析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们可以发现其并没有独立的资金来源,而是依附于医疗保险。这可能缺乏会可持续性,但如果增加企业缴费,那会有悖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精神:适时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因此,应慎重考虑企业缴费部分。而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如此之严重,这与我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有直接关联,计划生育政策为我国的发展带来了人口红利等有利条件,而其社会成本今天看来,大多转化到了独身子女父母身上,国家应当对采取措施,保证其晚年的生活质量,因此,国家和政府应当对长期护理保险给予适当补贴。
3.3 加强护理员专业培训与管理,建设护理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中,专业护理人员仍有缺乏,而日本等国家有较为完善的护理人员专业培养系统,这也是其制度能够发挥较好效应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我国还未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前,应当未雨绸缪,先将人力、物力等基础条件准备好,以保证我国长期护理服务制度地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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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8)06-0036-07
1 全球化人口结构转型与“银发市场”
1.1 全球化的人口结构转型
世界正经历着一场史无前例的人口结构转型。全球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步伐越来越快。2007年3月13日,联合国人口司《世界人口展望》公布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到2050年,世界人口总数将从2007年的67亿增至92亿(高于2004年估计的91亿)。报告指出,由于生育率下降和人类寿命的延长,许多国家都将出现人口迅速老龄化的现象。
联合国经济与社会事务部的重要文件《2007年世界经济和社会概览》也明确指出,“人口老化不可避免,今后几十年内,全世界所有区域都会发生相当大程度上的人口老化”。
很显然,预期寿命延长和生育率下降,是推动“人口结构转型”的主要因素。基于如此变化,要确保人数日增的老年人在耆老之年得到足够的帮助,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卫生服务,并让那些需要和想要从事经济活动的老人获得待遇合理的就业等,都是不太容易解决的问题。为此,保持全球经济持续增长将是头等重要的事情。
1.2 人口结构转型与“银发市场”
世界各地的老人,虽然受不同地域文化的影响,其消费倾向有所差异;但是,如果从他们生理和心理以及所处环境的总体特点来考察,还是有很多共同或者相似的地方。如许多人在退休时身体仍然比较健康,也比较有活力,并希望做一些自己喜欢又力所能及的事情;一些有着积极生活态度的老人,还希望继续增长见识,以丰富自己的人生阅历;另一些退休者又因自觉归属感缺失,愿意更多地回归社会与人交往,亲近自然与生命为邻。
现在人们习惯根据老人随着年龄变化而白发渐增的事实,用形象的语言将他们称为“银发一族”。虽然目前全球对“银发族”还没有统一的年龄界定,但是从联合国人口司的文件和我国目前的人口统计指标来看,应该说,“60岁”是一个普遍接受、争议也最少的划分。60岁,是中国退休年龄的一个突出划分点,基于对这一群体的社会职能、社会认知、体质体能,以及群体生活状态的综合分析,将60岁以上的居民称为“银发族”是较适合中国国情和全球多数地区共识的。
在中文里,有关“老人”的称呼,有许多带有不同色彩的表达方式;而在英语里,类似中国化的感彩的词语相对少些,然而“银发族”(senior citizens)却是一个很有内涵的用法。“senior”的字典义,除了“长者”、“年长者(尤其是指退休后的年长者)”、“退休者”之外,还有“父辈”、“资深的”、“高级别的”、“高水平的”等意思。因此英语中的“senior market”用“senior"来描述和修饰“市场”,就不仅含有对高龄消费者(consumers)年龄的关注,而且还包含了对成功、成熟、退休而有闲钱的顾客的尊重。
为此,我们这里不妨将“银发族”再作一次大致的界定:银发族指的是这样一个群体,即他们的主体是退休一族,是年龄大体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就像在中国又把“银发市场”称作“老年市场”一样,英语中对“银发市场”的称呼也十分多样,除了“senior market”之外,“older market”、“elderly market”、“mature market”,以及内涵扩而大之的“muppiemarket”等等⑧都有较多的使用。对应于seniors、elders、younger senior citizens、older senior citizens等等的使用,国外甚至还有研究者做了更细致的划分;但是,如果从总体上来把握,还是先把“银发市场”视作一个整体,更有益于对“银发市场”的深入研究。
2 战后婴儿潮的市场效应
2.1 战后婴儿潮
在全球关注的老龄化人口中,正在或者将要进入老龄阶段的“婴儿潮”(baby boomers,或baby boom)是一个庞大的人口群体。baby boomers,或者babyboom,如果用其辞源的完整含意来翻译,应该是指“战后婴儿潮”。因为最先在美国使用baby boomers时,主要指的就是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4664”一族,即1946年至1964年这18年间出生的高达7800万的婴儿潮人口。不过,现在baby boomers的理解与使用,已经遍及卷入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所有国家了。
在美国,正在席卷而来的退休“婴儿潮”一代中,每年就将有大约400万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他们在退出就业市场的同时,就加入进了银发消费市场的顾客群。美国总人口中的“战后婴儿潮”一代约为7800万,约占美国总人口的1/3,而其收入总和则超过了全国的1/2。对于这些大都年过半百的人来说,他们大多摆脱了对子女的负担,并且有稳定的事业和较雄厚的经济基础。在他们之中,越来越多的人把退休生活看做生命的又一个新起点,因而希望追求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为此,他们正思考着在离开原有工作或习惯的同时,如何休息和融入新的群体。或重拾当年意趣,或发展新的爱好,以及如何以积极的姿态来应对即将到来的健康的挑战等人生的新内容。有资料说,目前他们正处在收入和消费的顶峰。
2.2 战后婴儿潮带来的旅游商机
就在这种新潮涌动的时候,商界发现了自己的莫大的商机。旅游业就是其中之一。正因为如此,在21世纪之初,美国旅游业协会就已经预测,“由于这些人有着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在全球未来的旅游消费中,成熟的消费者将成为领军和增长最快的市场份额。这就是婴儿潮人口逐步进入55岁的年龄,从而将和更高年龄段的人口一起发挥的巨大的作用力”。
据称,日本的战后婴儿潮也是一个极为富有的群体,尽管其中也不乏生活困难者,但就整体而言,其富有程度实在让人惊异。有资料估算,日本60岁上下的人口所拥有的资产,是40至50岁人口的3倍以上。近一时期日本媒体热炒的“团块世代经济”,指的就是日本1947年到1949年之间出生的一 代人,也就是面临退休的日本战后出生的“婴儿潮”。2007年9月路透社的一则消息称,1947―1949年间出生的一代人,约占日本1.27亿人口的6%。他们是日本企业丰厚退休津贴和政府退休金的最后一代“双重”受惠者,等他们到65岁时,即可开始领取这些津贴,估计他们的退休金总额约达50兆(万亿)日元(约合4300亿美元)。这批银发族的大部,月均每人约12万日元(合1000美元)的退俸就足以支应日常生活开销,更何况还有存款及雇主支付的丰厚退休金。据有关公营金融服务资讯机构的数据显示,六七十岁银发族所拥有的资产中约57%为银行存款和储蓄。据日本媒体的调查显示,被调查者退休后想要在国内旅行的人多达68.3%,想要去海外旅行的也达54.7%。
比较之下英国的战后婴儿潮并不都那么富有,但是其出游所占比重也一样不容忽视。据致力于旅游数据与研究的“英国之星”网披露的UKTS(UnitedKingdom Tourism Survey,英国旅游调查)数据,2004年英国居民出游的年龄段分布表显示,在英国,55岁以上的出游者,占到了总人口的1/4。因为各国年龄划分统计的差异,这里就不作更多的比较了。
3 银发族的旅游需求取向
3.1 银发旅游需求与人类旅游总取向的异同
对于“老龄化”的趋势,无疑健康、保障是关键,是实现“老有所养”的核心。但是,如果从生命的价值,从人类生存的价值以及老年人生理、心理的特征来看,“老有所养”便又是其人生价值继续实现的基础。“旅游”不仅是人类休闲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类交流交际的重要依托,而且在与大自然、与异地文化、与同行友人、与目的地居民的接触和交流中,人们不仅由此获得有益的体验,更为情操的陶冶、为思想的活跃、为爱国主义的培养、为老年人一生辛劳的慰藉和余热的发挥都平添了十分丰富的内容。
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1943年提出了“人类动机理论”的5个层级,与之对应的是《旅游学》作者美国罗伯特・麦金托什,他把旅游动机分为了“健康动机”、“文化动机”、“社会关系动机”、“地位或声望动机”4类。当然也还存在着不同的分类,如刘易斯等近年的研究,便以旅游动机为基础把银发族的旅游群体分为了“热衷”、“挥霍”、“探索”、“环保”、“放纵”、“澳洲本地”等6个类型。如果暂且抛开哲学范围的冗杂探讨,比较之下,那对应着本文所论的银发族而论,麦金托什的“4个动机”或者兼而有之,或者更有多一些的概括力。
台湾学者陈劲甫、吴剑秋2005年论文《银发族海外旅游动机与市场区隔之研究》所分析的抽样调查,则显示出以“接近大自然,寻求精神上的提升”为目的的选择率最高。而台湾学者黄荣鹏、蔡宪唐此前在《银发族旅游消费行为之研究――以北高两市老人活动中心为例》得出的抽样调查结果,则是以“休闲、度假、散心”为最高选择率。
由此来看,老龄居民旅游需求出现差别是十分正常的,这不仅与其年龄相关,也与其自身环境及经历密不可分。如果再在另一些地方以另一些问题发放问卷,肯定还会有新的答案出来。
3.2 银发族旅游的社会心理与市场
休息的需要和求知的需要,是人类旅游动机中最主要的内容,这在现代旅游活动中表现得十分突出。其实,这一点在银发一族的旅游中,得到了更充分的显现。如果运用休闲学的理论来衡量,用闲暇时间和闲暇心态作为重要标志,那么老年旅游反映的才真正是离开了工作羁绊和责任的休闲。这才是真正的自我的完全的放松和休息。然而人类的社会性又使得银发族的旅游有了多重性,怀旧和求新仍然在老龄居民的旅游选择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银发族的出游选择,与他们的年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密切相关,越年轻、越富有、越健康、越受过良好教育的老年人,越偏向以发现和自我提高为目的的旅游。关于这点,国外的研究也有类似的证明。
对于我国银发族旅游市场或者老年旅游市场,此前国内已经有了一些关注,但是述及国外发展情况的却很少。其实,国外的研究早已多有收获了。不仅世界旅游组织早在1997年就召开了“第二届国际银发旅游大会”(seco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Senior Tourism),即使发展中国家,如印度,20世纪的TRR杂志的一期《Senior Tourism》专号就一次推出了8篇专门讨论银发族旅游的论文。虽然目前笔者在Google图书引擎上还没能搜索到senior tourism的单一主题的英文专书,可是引擎显示涉及银发族旅游的实证分析、实操书籍已经达到1300种之多,何况还有mature tourism、older tourism、elderly tourism,等等。Goode图书的PDF页面显示,英文著作中使用较多篇幅对这些内容予以讨论的,如布哈里斯和科斯塔的《旅游产业领域:消费者、产品与产业》(Dimitrios Buhalis,Carlos Costa.Tourism BusinessFrontiers:Consumers,Products and Industry),塞斯的《旅游业:第二代产品》(Praveen Sethi,Tourism:TheNext Generation),霍尔和威廉斯的《旅游和移居:生产与消费的新关系》(Colin Michael Hall,Allan M.Williams,Tourism and Migration:New RelationshiPsBetween Production and Consumption)等,就分别在不同年代就银发市场、成熟市场和老人出游状况与特征等做了较多的阐释。
就人们研究的进程来看,无论会议文件,还是个人论著,此前仍多停留在对现状的描述与分析,或是强调对银发旅游应有的重视;不能不略有一些遗憾的是目前的理论研究尚不充分,还远未进入学界、业界公认的理论体系阶段。
4 银发族旅游的群体“个性”
4.1 群体“个性”
虽然国外的老龄居民也有不少从来未曾旅游过,更没出过国。但是,在经济发达的部分国家,劳动者退休后大都有十分可观的收入。可自由支配收入和积蓄,更多自由时间,再加上其童心未泯,这些,便成为了银发族旅游产生和发展的充分条件,成为了全球构建银发族旅游的重要基础。
美国的银发旅游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张蔓在《美国银发族旅游的考察报告》介绍:一、虽然美国有许多老年人也是比较封闭的,有人从未离开过自己居住的州,有些从没出过国;而且以前曾经有过的出门消遣,一般也是探亲。但是因为孩子大了,往往又在不同的地方生活工作,于是便利用节假日聚到一起享受天伦之乐。在感恩节、圣诞节,或者复活节家人的团聚,自然就成了探亲旅游。二、老年人退休后,在钱的方面大多是不用发愁的,有来自国家的退 休金,有些大公司还另外再提供一笔退休金,有医疗保险金,再加上个人存款,他们可供支配的收入是充裕的;但是老年人旅游理性、不奢侈。三、老年人旅游不像年轻人一样与时间“打仗”,他们可以随意支配时间,于是4―5月、9―10月便成了老年旅游者的黄金季节。
该报告还说,美国的银发旅游者大都喜爱或选择家庭自驾游、亲友结伴游、火车沿途游、乘船舒适游、分时度假游的旅游方式出游。
4.2 群体“个性”的因素解析
其实,美国银发族的这些选择,也与欧洲和大洋洲发达国家相近。比如,澳大利亚的房车旅游就是世界著名的。全澳房车营地多达3000余个,较大的营地可以停泊四五百辆设施比较齐备的大篷车。而现在,房车旅游者中越来越多地充斥银发族。据报道,占澳大利亚总人口1/4的婴儿潮期间出生的老人每人平均拥有资产超过100万澳元(1万澳元约合0.9万美元)。这也许正是澳大利亚银发族被称为幸运一代的原因。
如果需要从更深层次来寻求银发族这些选择的内在因素,那么消费心理学也是应该提起学界和业界更多重视的。
消费心理学认为,在研究消费心理与消费行为方面,对群体行为的分析与预测远比对个人行为的分析与预测更有价值,所以我们这里将继续关注和讨论作为群体的“银发族”的旅游选择的形成因素。
群体的认知和选择,被一些心理学学者称之为“亚文化”现象。其实上述报告所提到的美国银发族喜爱的旅游方式,也不是只用“亚文化”所能够完全包容和解释的。因为这里不能不考虑银发一族的“非文化”的体力和体能。
前面所转述的张蔓女士所说的银发一族对“家庭自驾游”、“亲友结伴游”的热衷,其实就是这个群体在长期生活中所形成的对“家庭”这个消费的“内圈”单元(基础单元)及其“亲友”这个外圈单元的习惯与重视。几十年的生活经历告诉他们,在这个“内圈”和周边的“外圈”里的生活和消费,是最随意、舒适和安全的。而“火车沿途游”、“乘船舒适游”和“分时度假游”所能够提供给他们的旅游供给,显然是一组已经安排好了的系列产品,它们不需消费者对此再费更多的心思和劳力,这正好与银发一族的思维倦怠和体能下降的总趋势相符。
严格来说,旅游也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与其惯常生活的不同之处,是离开了常住地而已。而在人们的生活与消费中,“习惯”几乎是不能够摆脱的惯式,老年群体更是如此。所以这个群体的选择,实际上偏重于一个既陌生又熟悉的环境。对其中的异质文化的追求者而言,那就是:目的地的新颖,旅游日常生活的习惯适应。完全陌生的环境,对多数老年旅游者来说是不合适的。
就旅游要素来看,旅游的供给因素也有着不同的侧面与层面。在人们习惯所称的旅游直接供给要素中,一类是旅游目的类要素(以“游购娱”为主体),一类是旅游支持类要素(以“食住行”为主体)。当人们离开了自己的常住地去旅游时,旅游的目的地与目的物,是旅游者朝思暮想的追求,因此对于“游购娱”所出现的差异,绝大多数的游客都有着充分的思想准备;而对于实现旅游目标时不得不被动接受的“食住行”的多变(一日一变,乃至一日三变等),却不是每个人都十分喜欢的。老年人自然更是如此。因此,前面转述的张蔓报告所说的银发族对“火车沿途游”、“乘船舒适游”和“分时度假游”的喜爱,正是银发一族对“食住行”的“相对稳定性”的选择。
这里不能不提一下“消费氛围”。前面所说的银发族对“家庭自驾游”、“亲友结伴游”这种“亲情伴随”的喜爱与选择,正是旅游产品的“生产、消费同时性”的特殊“消费氛围”在银发族旅游中的显现。
如果把握住了老龄居民因其年龄所铸定的体质体能,以及由此产生的群体心理特征,由地位经历所形成的群体“亚文化”,那么,银发一族的思维方式和决策模式,也就不难探寻。从而,银发族旅游选择表现出的群体“个性”,也就有了清晰的来龙去脉。
5 银发旅游发展的制约与变数
5.1 部分“群体”的整体受制
世界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所以,对银发族旅游的发展前景也不能一概而论。
一是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二是不同时期发展的不平衡,三是发展相关要素的多变性。
人们的研究已经发现,因人口老化而改变的消费模式,在各国的情况是不尽相同的。这是因为,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首先与该地居民收入更为密切相关。因此,老龄居民的生活与消费水平,实际取决于一个国家现有养老金制度,取决于居民个体的储蓄与资产积累,取决于整个国家社会福利的水平。在某些发达国家,有问题的可能仅仅是部分地区或部分特殊的个体;但是在另一部分国家和地区,问题就较为普遍,甚至是令人十分痛心的。
与前面所说发达国家不同,在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年届60的退休一族并不都富裕,虽然他们也为社会贡献了毕生的精力,或者在他们的国家他也可以算是“成功者”,但是,他们却没有来自政府和服务单位的双份退休金,没有自己的财富积累,他们不是富有者。
在全球的又一些地区,居民进入老年便预示着生活水平下降、收入减少和健康状况恶化,因而变得更穷。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事务部的《老龄化世界的发展问题综述》,“世界人口中80%的人实际上步入老年时都未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以便应付保健、失能和收入方面的风险。这种情况意味着,目前单在发展中国家就大约有3.42亿老年人没有足够的收入保障。如果不扩大当前确保老年人收入保障的各种机制,那么,到2050年时,这一数字就会上升到12亿”。
就个体而言,老年人的贫穷程度可能又因职业、性别、子女多寡、受教育程度以及家庭生活安排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上述文件还说,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农村人口(包括小农场主、农村劳工和非正规部门工人)不存在退休一说,他们“没有资格”享受养老金;而如果没有积蓄或足够财产,他们就必须继续靠工作过活。那些非常老的人(80岁和80岁以上者)不能像较年轻些的老人那样健康而尚可工作,对他们来说,这种情况就很危险。特别是那些在壮年工作时就很穷的人,年老时如果不是更穷的话,也会继续很穷。那些处于贫困线以上、但却无法为年老时的花费而预作储蓄的人,到了老年也有受穷的危险,何况还有不少居民早就疾病缠身了。
全球的这些年长者,有的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难以实现,前面所述的银发旅游的发展自然又增添了更多的变数。
一、暂缓量刑的定义及特点
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暂缓量刑的特点:①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③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④考察监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采用暂缓量刑制度,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二、暂缓量刑的适用对象。
我国现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脏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笔者认为,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规定为:暂缓量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㈠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过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③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⑤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⑥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受馁状态的;㈢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属恶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量刑。这是由犯罪性质所决定,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适用缓量刑放在社会上考察,不利于打击犯罪。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这种不确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过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三是将现行只有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限制,扩大为"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理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心改过,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犯罪,说明了行为人并无悔过之意,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性的改造,不能只强调教育而忽略了惩罚。
三、暂缓量刑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及管理
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管考察;监管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及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表现为:①监管机关的工作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由于在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有的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有的缓刑犯属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执行通知书则送达当地公安机关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脱节。②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公安机关大都没有设置专职的监管人员,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也是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所组成的帮教监管组织只表现在纸面上,监管考察人员缺乏专业经验和责任心,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不严、监督不力、考察监督松懈,有的还处于失控状态。监管考察人员随意组合,也没有组织任何培训,缺乏应有的素质,无法对缓刑犯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③监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规范的、可操作的规定,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④监督机关对缓刑犯监管考察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有效监督。⑤
笔者认为,对暂缓量刑罪犯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应当设立专门考察管理机构(组成方式),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工作制度,由具备一定素质的社工人员作为缓刑考察官,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由检察机关作为暂缓量刑罪犯的监督机关,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适用暂缓量刑后,由检察机关通知考察机构,并办理暂缓量刑罪犯的交接手续,考察机构应指派具体缓刑考察官,并报检察机关备案。缓刑考察官应采取"一对一"的跟踪帮教管理,并以考察机构的名义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考察情况。检察机关根据考察机构提出的考察情况报告,及时对暂缓量刑罪犯的处理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转贴于
四、暂缓量刑罪犯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76、77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进行审判或执行原判刑罚,对此没有争议。存在的不妥之处有:㈠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前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创制的,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强制方法。刑罚是犯罪的法律结果,一经作出就必须执行,只是执行的方法可有所不同而已。缓执行也只是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而不应当是不执行刑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规定与刑罚的本质及其强制性是不相容的。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由公安机关宣告。对罪犯的刑罚由人民法院作出,公安机关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执行通知书,对罪犯执行刑罚,非经法定的程序,无权改变刑罚的内容。对缓刑犯,公安机关只是缓刑犯的监管考察机关,对缓刑犯考验期满后是否执行原判刑罚,仍需由有权作出刑罚处罚决定的机关决定,不应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况且在实践中,"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和宣告方式,致使多数公安机关实质上没有进行宣告,缓刑犯也未能得到"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有效凭证,处于一种茫然状态。
笔者认为,采用暂缓量刑制度,对符合现行"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条件的罪犯,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分的方法处理,即将"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规定,修改为"免予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是对构成犯罪的人只定罪不判刑,是有罪不罚。由于被宣告暂缓量刑的罪犯,在考验期间已实际悔罪改过,已经达到了刑罚的目的,对其再科以刑罚就没有实际意义了。适用免予刑事处分,这样既可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也可以避免作出刑罚处罚而不执行的状况,以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具体的操作程序为:由考察机构对暂缓量刑罪犯在考察期间的表现向检察机关提出考察报告,由检察机关进行核实,将刑罚处罚建议权(量刑建议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由人民法院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裁判。①对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考察,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对前罪作出具体刑罚处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②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考察,作出具体刑罚处罚。③对在考察期间实施与前罪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需要被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由检察机关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既可以建议撤销考察,作出具体刑罚处罚,也可以建议直接作出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④对没有上述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免予刑事处分。法律规定需要判处罚金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总而言之,对现行缓刑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配备专职缓刑考察官,建立健全的缓刑考察规章制度,规范缓刑考察处理程序,将能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避免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参考文献①《中国新刑法学》肖扬主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177页
一、暂缓量刑的定义及特点
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暂缓量刑的特点:①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③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④考察监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采用暂缓量刑制度,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二、暂缓量刑的适用对象。
我国现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脏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笔者认为,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规定为:暂缓量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过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③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⑤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⑥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的;(三)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属恶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量刑。这是由犯罪性质所决定,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适用缓量刑放在社会上考察,不利于打击犯罪。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这种不确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过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三是将现行只有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限制,扩大为"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理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心改过,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犯罪,说明了行为人并无悔过之意,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性的改造,不能只强调教育而忽略了惩罚。
三、暂缓量刑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及管理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管考察;监管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及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表现为:①监管机关的工作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由于在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有的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有的缓刑犯属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执行通知书则送达当地公安机关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脱节。②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公安机关大都没有设置专职的监管人员,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也是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所组成的帮教监管组织只表现在纸面上,监管考察人员缺乏专业经验和责任心,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不严、监督不力、考察监督松懈,有的还处于失控状态。监管考察人员随意组合,也没有组织任何培训,缺乏应有的素质,无法对缓刑犯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③监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规范的、可操作的规定,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④监督机关对缓刑犯监管考察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有效监督。⑤笔者认为,对暂缓量刑罪犯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应当设立专门考察管理机构(组成方式),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工作制度,由具备一定素质的社工人员作为缓刑考察官,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由检察机关作为暂缓量刑罪犯的监督机关,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适用暂缓量刑后,由检察机关通知考察机构,并办理暂缓量刑罪犯的交接手续,考察机构应指派具体缓刑考察官,并报检察机关备案。缓刑考察官应采取"一对一"的跟踪帮教管理,并以考察机构的名义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考察情况。检察机关根据考察机构提出的考察情况报告,及时对暂缓量刑罪犯的处理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四、暂缓量刑罪犯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进行审判或执行原判刑罚,对此没有争议。存在的不妥之处有:(一)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前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创制的,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强制方法。刑罚是犯罪的法律结果,一经作出就必须执行,只是执行的方法可有所不同而已。缓执行也只是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而不应当是不执行刑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规定与刑罚的本质及其强制性是不相容的。(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由公安机关宣告。对罪犯的刑罚由人民法院作出,公安机关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执行通知书,对罪犯执行刑罚,非经法定的程序,无权改变刑罚的内容。对缓刑犯,公安机关只是缓刑犯的监管考察机关,对缓刑犯考验期满后是否执行原判刑罚,仍需由有权作出刑罚处罚决定的机关决定,不应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况且在实践中,"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和宣告方式,致使多数公安机关实质上没有进行宣告,缓刑犯也未能得到"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有效凭证,处于一种茫然状态。
笔者认为,采用暂缓量刑制度,对符合现行"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条件的罪犯,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分的方法处理,即将"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规定,修改为"免予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是对构成犯罪的人只定罪不判刑,是有罪不罚。由于被宣告暂缓量刑的罪犯,在考验期间已实际悔罪改过,已经达到了刑罚的目的,对其再科以刑罚就没有实际意义了。适用免予刑事处分,这样既可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也可以避免作出刑罚处罚而不执行的状况,以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具体的操作程序为:由考察机构对暂缓量刑罪犯在考察期间的表现向检察机关提出考察报告,由检察机关进行核实,将刑罚处罚建议权(量刑建议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由人民法院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裁判。①对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考察,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对前罪作出具体刑罚处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②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考察,作出具体刑罚处罚。③对在考察期间实施与前罪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需要被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由检察机关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既可以建议撤销考察,作出具体刑罚处罚,也可以建议直接作出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④对没有上述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免予刑事处分。法律规定需要判处罚金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总而言之,对现行缓刑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配备专职缓刑考察官,建立健全的缓刑考察规章制度,规范缓刑考察处理程序,将能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避免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参考文献:
1、《刑法学原理》第三卷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2、《中国刑法教程》林准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2]。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3]。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4]。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5]。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6]。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7]。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会保障作为替代[8]。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9]。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10]。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11]。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12],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负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孙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3]。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14]。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15]。《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年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16]。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军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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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政治及经济等因素影响,我国的二元社会管理体制使城市化过程产生了诸如主体缺乏、项目冲突、管理分散等融合风险,对社会保障制度造成冲击。要采取主体多元化发展、方式灵活式发展与管理统一性发展等渐进方式化解风险,使城市在主体保险、社会救助以及其他保险方面对农村形成牵引作用,进而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
[关键词]社会风险;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3)05009106
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是解决“三农”问题,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壁垒,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建设小康社会以及实现现代化之关键举措。在新形势下,城乡社会保障之制度统筹与融合乃大势所趋,但受诸多主观(如观念、文化等)、客观(如管理、制度运行)因素影响,部分地区的统筹之路仍举步维艰。纵观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历程,其制度经历了“分割——融合——排斥——统筹”的话语演进,而这一过程亦趋同于城市化。本文基于这一视角,以社会风险理论为基础,以城市化发展为背景,以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为现实,提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的路径选择。
一、城市化、社会风险与社会保障
虽然“‘风险’本身就具有社会性涵义,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社会风险的涵义”[1],但相对于风险,社会风险是风险或由外而内的“嵌入”过程、或由内而外的“拓展”状态,是“不确定性”对政治、经济、文化影响之过程。“社会风险的界定……取广义的‘社会’涵义,将政治、经济、文化都包含在内,除了个体的疾病、死亡、失业、意外事故和财产损失等以外,其他均属于社会风险。”[2]社会风险也是现代性的必然体现。现代性是一种持续进步的、合目的性的、不可逆转的发展的时间观念,是人对自然控制的必然结果,但也不可逆转地催生出社会风险。正如吉登斯(Giddens)所说:“虽然在某些领域和生活方式中,现代性降低了总的风险性,但是同时也导入了一些以前所知甚少或全然无知的新的风险参量。”[3](P4)
以城市化为例,社会风险在内容、性质、范围等方面表现出单一到多元、微观到宏观、具体到模糊等发展形式。首先,风险复杂化,从单一的个人风险到多元的社会风险。工业革命之前,城市化尚未形成,社会风险集中于生老病死等家庭性风险、天灾人祸等生产性风险以及治理与动荡等政治性风险。工业革命之后,城市化与技术互为发展,原先的风险并没有随着技术提高而消失,相反,因新方法、新科技所带来的生存风险、政治多元化所带来的政治风险、社会融合所带来的参与风险以及社会分化所造成的阶层风险使得社会风险愈加多元,治理更显困难。如Strydom的描述,从1950年代至现在,社会风险争论的内容经历了“安全和风险——反对风险评估——反对者的意见和心理——参与者的关系以及现实/事实构建”等风险话语演进过程[4](P307)。其次,风险宏观化,从微观的驻地风险到宏观的社会风险。工业发展与技术进步为中心城市带来“聚合效应”,这也是诸多国家在工业化初期进行“城市化”或“被动城市化”的原因。城市化是现代化之基础,但并不能完全说明现代性,且社会风险弱化了这种现代化的积极影响。如英国的“圈地运动”虽然使城镇居民占英国人口的比例从3.1%上升到8.8%,但也破坏了小农经济,造成大量农民流离失所,靠乞讨度日。此时社会风险之性质已然发生改变,处理风险之方法不能只囿于家庭,而更要依赖社会。所以,英国政府于1601年和1834年分别颁布“旧济贫法”和“新济贫法”,开创了院舍救济时代。再次,风险模糊性,愈来愈不确定。风险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但在社会这一背景下,加之现代性导致的不确定因素增加,风险逐渐被剥离出人们的主观愿景。城市化愈加发展,经济、环境等因素对养老、失业、疾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愈会超越人们所掌控的范围,使其措手不及。这也亟需政府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控制社会风险的范围。继德国于1883年颁布《疾病保险法》之后,各国纷纷效仿,逐渐建立起现代性的世界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缘何建立,学者各持己见,说法不一。有以德国历史学派之社会改良为肇始,有以英国“济贫法”之颁布为开端,理论上或提人本权利、或曰社会权利、或以福利经济学及有效需求论为社会保障之数理理论。然而,以工具理性之角度出发,社会保障从萌芽形成到中期发展到体系建立的整个过程,都是以风险预防/防范为基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政治、经济、社会的变化使社会风险之波及范围、伤害程度、性质、实施目的等发生诸多变化,社会保障之研究范式及实施理念也因此发生改变。如以宗教的普世主义理念开端为基础的欧洲社会保障制度,其初所实施范围只限于教会,受益人群只集中于社会中无家可归者、残疾人等“最弱势群体”,实施方式以单一的精神感召加之最低生活救济。工业风险使得欧洲社会发生翻天覆地之变化,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等新型的社会风险随之而来,政府逐渐成为社会保障之主体,社会保障在范围、方法、方式等方面已完全脱离于救助,形成的制度嵌入国家的运转机器中。不可否认,社会保障在发展之“黄金时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其“双刃剑”之负面效果使得福利国家陷入危机,改革呼声此起彼伏。以上世纪70年代为肇始的英国社会保障改革为基础,到目前为止,收效各异,但处理社会风险为社会保障之前提依然没有改变,研究范式也越发集中于国家——社会——市场三者的关系处理上。
社会保障制度并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风险,但它能尝试弥补工业化与城市化所形成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及环境风险造成的负面影响。如针对新技术引进所造成的摩擦性失业,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体系来减低对失业人员家庭的冲击;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使部分人脱离于市场之外,可以通过建立低保制度来减轻其生活压力;化学污染、食品安全等环境风险对人身体的伤害,可以通过建立医疗保险来减轻痛苦。由此,本文研究之重点在于减少城乡社会保障融合所产生的社会风险。诚然,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应该衔接,怎样衔接(渐进式或一步式)仍为学界讨论之热点。以笔者之见,城乡社会保障之衔接与融合乃大势所趋,但也应重点考虑制度的路径依赖和社会风险的空间扩散,在此基础上的理念与实施,才能平稳有序地消除社会风险之影响。
二、城市化背景下社会风险的异同发展与社会保障的诉求
我国之城市化有其本身特点,受政治经济影响,过去一直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管理体制。“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曾有其积极的作用,但它的固化则使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变得困难。”[5]同时,这种以制度控制为基础的行政控制,造成城乡地域空间分割,使农民逐渐丧失社会保障的话语权,在仅存的“五保户”制度与低水平的社会救助中享受社会保障的微薄福利。“经历了将近20年的时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确立,……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忽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失误。”[6]此间,城乡社会风险因经济、环境、技术等诸多原因各自改变,并呈现异同发展之特点,社会保障也呈现路径依赖之趋势。
城市能享受经济发展、技术提高、生活水平提高等区域福利,也因前者要素的多重影响,正逐步享受社会保障的福利供给,在社会保障“刚性”特征前提下,改变其社会保障享有状态尤为困难。首先,经济性风险。市场化引入能打破原有计划经济模式,提高效率、节约成本、促进经济发展,但也因过度依赖,使得部分竞争者逐渐被市场淘汰。如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平均主义”盛行,实行市场经济后,受家庭、学历、社会资本等因素影响产生诸多低保群体,因此,我国于1999年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截至2011年9月,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2268.7万人。其次,技术性风险。新技术在城市大量使用,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造成诸多难以适应新技术而失业的人群,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解其燃眉之急。2011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14317万人,比2010年增加941万人。再次,环境风险。环境恶化、食品安全等问题正进一步困扰城市居民,这使得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数显著增加,2011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47291万人,比2010年增加4028万人。
反观农村,社会保障因方式固定、内容缺乏、范围狭小等缺陷,不得不依赖家庭、邻里、土地等“非常规资源”。在经济风险方面,市场化虽提高了诸多农民的生活水平,但“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农村居民的相对地位进一步弱化,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风险的累积”[7]。在技术风险方面,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东南沿海的部分农村提前完成城市化,说明技术风险只存在于部分农村地区。在环境风险方面,其覆盖范围已打破地域的限制,农村要与城市忍受同样的环境危害。因此,国务院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至2011年9月底,全国264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基金支出总额为1114亿元,受益8.4亿人次。同时,较之城镇居民,农民还要面对个人及家庭的突发性灾难,其社会风险预防与抗击能力更弱。
我国城市化是以打破农民身份与区域限制为开端的。制度的默许、城市的吸引加之信息的畅通,使得大量农民涌入城市谋生。首先,双重身份的农民工面临诸多社会风险,亟需建立失业、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不仅是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且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必然体现”[8];其次,农村中空巢老人因无人赡养,存在潜在的社会风险,其保障的方式与方法亟需完善;再次,农村贫富差距日益增大,据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中国农民经济状况报告》,目前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已高达0.3949。经济风险正逼近农村居民,且我国农村地区发展极不均衡,治理农民贫困仍任重道远,需完善以政府为主体、底线公平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镇也要承受制度融合带来的社会保障压力,如农民融入城市对原有就业、医疗、养老制度的影响。可以说,社会风险背景下的城乡社会图1区域分割下的城乡社会风险与社会保险保障融合实际是风险的“再造”——从社会风险的空间隔离到要素融合,进而使双方产生新的风险。
在区域分割之背景下,城乡社会保障按各自路径发展,经济、技术及环境等社会风险在大小、范围及过程的区别使城乡实施不同的社会保障方式(如图1所示)。因缺乏主体(只以家庭为主体)、项目单一(以土地为基础建立的保障)、资金渠道狭窄(家庭支出与邻里互助为支撑),农村风险集中于个人风险、家庭风险与土地风险,社会保障仅限于家庭援助、邻里互助、政府支持等内容。
经历户籍制打破以及城乡空间融合的影响,城乡社会风险之性质已悄然变化,农村在面临经济、环境与技术所带来的风险的同时,还要面临作用于城乡的共同融合风险(如图2所示),主要包括主体缺乏、项目冲突以及管理分散等风险。共同风险加之原初风险共同作用于城乡,使得社会保障制度曾一度在积累资金、完善项目以及灵活方式等方面举步维艰。因此,在逐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国家正积极建立与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时至今日,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基础在于风险的“事后效应”,缺乏事前的“预防机制”。毋庸讳言,面对更加快速的城市化,社会风险的防范机制理应变事后原则为事前原则,通过风险要素的整合进一步调控与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图2制度融合下的城乡社会风险与社会保险
三、城乡社会保障统筹与渐进式风险化解
在城市化背景下,城乡的融合效应不仅给农村的社会保障带来负面影响,更会冲击城市原有社会保障的完整性,应因时因地实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社会风险易内化于制度中,城乡之风险化解并非一朝一夕。从现实国情出发,兼顾城乡社保现状,本文认为应采取渐进图3渐进式风险化解与城乡社会保障统筹的制度创新的方式。所谓渐进方式,是以社会风险为衡量基准,实施分步的方式,即在逐渐缓解城乡风险的基础上,实施城乡社会保障的融合。
城乡社会风险化解之重点在于融合风险,注重社会保障各要素的创新与整合,使农村与城镇对融合风险产生吸收、排斥等多重动力,城镇风险对农村形成融合作用,双方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牵引,从而融合成为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详见图3)。
关于社会风险层面的融合效应。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在融合过程中会出现诸如主体缺乏、项目冲突以及管理分散等风险,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解决。
1化解农村之养老主体缺乏风险——多元化发展。虽然“国家或政府是社会福利供给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在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不能轻视或忽视在社会福利实施中的主导和主体作用”[9],但对城市化背景下的农村养老保障来说,主体的突然变化不仅会造成财政负担,而且使得农民因方式改变而难以适应。首先,社会保障资金投资渠道多元化发展。投资渠道多元化是化解资金分担风险的重要方式,以目前来看,我国社保基金可以投资相对稳定、收益相对较高的大型项目,或者投资于大型的且风险较小的国有企业。其次,社会保障主体多元化发展。采取以政府先行、市场辅助、社会补充的方式,发挥社区、市场、家庭的共同保障优点。如政府部门可通过引导和支持来加强与非政府部门的合作(放权且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建立),可以通过引导和控制来加强商业部门的作用(鼓励商业银行介入农村养老保险),家庭可以通过询问与互助等方式加强与非正式部门的交流(引进社工人员介入社区养老),也可通过互动来加强与商业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采取服务外包)等方式,共同作用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2化解城乡社会保障方式固定风险——灵活式发展。首先,过渡人员的制度安排。我国“突变”式的城市化会生成大量的过渡性群体,如失业工人、农民工、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这一群体的集体意识和政治诉求可能会引发治理风险,因此要在资金补助、技术支持、救助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如建立不同层次的、专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设立专项补助解决空巢老人的法律、家务、服务等方面的需求等。其次,保障方式的过渡性安排。面对日益不确定的社会风险,西方发达国家往往采取灵活性的社会保障政策,虽然各项目的保障水平不尽一致,但所形成的合力使受益人福利逐渐提升。以此为鉴,我国可以灵活采用多元化的保障方式来化解风险。如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吸收原有社区养老保障方式(如先前建立起来的养老院,或在居住区域内建立临时养老安置场所);实行分成制的城乡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城镇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保险主要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者在比例、范围、资金筹集渠道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因此建议对部分“农转非”的居民可以实行医疗保险的过渡,建立一种新的医疗保险,吸收原有“新农合”的保障方式,逐渐接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3化解城乡社会保障分散管理风险——统一性发展。首先,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机制。社会保险地区转移制度的成熟是减弱地域风险的主要方式。要在保证个人账户可随人转移之外,尝试实行社会保险资金的省级统筹乃至全国统筹。为消除区域发展不均衡对省级统筹的消极影响,一方面要协调各市级单位和部门的管理,均衡利益分配;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会保险网络建设,共筑信息平台。其次,管理方式由复杂化到过渡性的统一化。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经历几个世纪的发展,其管理方式已然成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受区域限制、部门利益及财政体制等因素影响,依然难以统一,形成区域风险。因此,在社会保障项目及方式等逐渐融合的制度背景下,改变原有管理方式已是大势所趋。可以先逐步实行政策统一,如在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等方面,研究实行从分层化到统一化的过渡管理方式。在政策统一之基础上实行待遇统筹。控制好宏观管理之后考虑完善以社会保险落实为基础的经办服务,最后实行从风险调节过渡到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的统收统支基金管理方式。
关于社会保障层面的牵引效应。在排除主体、项目与管理等风险因素后,城乡社会保障就可实现统筹。
1主体保险的项目融合。农村的三大社会保障项目——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与城市直接对接。目前来看,城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制度的模式上已接近,只是在待遇水平、主体等方面有所区别。所以,不妨先保持原状(部分地区可在待遇上有所创新,如江苏省常熟市“重新设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统账结合、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接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还建立了纯农人员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实行个人交费与市、镇(村)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办法”)[10],待主体、项目与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之后再进一步融合。
2社会救助的制度兜底。作为社会保障的根基——社会救助,其作用不可小觑,尤其是在城乡社会保障融合之背景下。因为,城市化的进程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新的弱势群体,在没有形成正式制度前,他们的保障方式只有临时性的社会救助。农村地区的社会救助应重点关注失地农民、留守老人等。先对其实行临时性救济,等时机成熟之后,这部分人群的社会救助或与城市救助制度并轨,或转向其他的保障方式。
3其他保险的渐进实施。除养老、医疗等保险之外,农村还缺乏其他险种(如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保障,这是由于农民主要以务农为主,缺乏工人的制度性管理,因此很难建立起完整的、以工资为基准的社会保险制度。但在我国沿海较发达地区,传统农村的社区模式已被打破,逐渐走上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道路,这些地方可适当增加社会保障的险种设置,逐步与城市并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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