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新闻舆论监督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一)网民信息传播主体化
相对于传统媒体的单向信息传播模式,博客是一种全新的自由发表个人思想的网络出版方式。并且实现了个人网页自我表达与论坛公众性两个特点。当今社会,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愿望,传统媒体只是一个主流声音的表达,为了能够实现党和政府舆论监督的职能,传统媒体中的信息的需要经过一些审核,这些信息都是代表主旋律的内容,而真正发自个人内心的作品未必能够通过审核,或许由于内容上的偏颇,或许又是由于文采方面的匮乏,总之这是个比较难的门槛。在博客上,博客个人可以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独立的对事件的看法,信息传播主体地位的改变,让博客受到了人们的追捧,也对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的精彩,于是“全民博客”现象的出现成为一个时期讨论的重点。
(二)信息形式多样化
作为一个新兴的网络信息形式,博客让普通民众拥有了更多的个人言论的权利。从这一层面来说,博客的出现为“言论自由”提供了媒介上的可能,使“言论自由”这一法律内涵拥有了更多的可操作性。博客文章内容题材和形式多样,因而更容易受到用户的欢迎。专业的博客网站用户数量大,有价值的文章通常更容易迅速获得大量用户的关注,在推广效率方面要高过一般的网站。如果博客拥有个人网站,也可以自己希望发表的任何信息,但是相对于博客网站来说,个人网站的影响力通常比较弱,而且在创建内容和品牌可信度方面有一定难度,合理利用博客工具有利于弥补个人网站宣传功能的不足。在博客世界里,任何一个独立的个人视点描述的真实,都具有新闻传播的价值,平民精神与草根和边缘意识始终贯穿在博客写作之中。
(三)博客使用者独家新闻
目前,传统意义上的由一家新闻机构单独报道的“独家新闻”,在现实的传播环境中仍然存在,但从一定意义上讲,它其实是信息发展不均衡、信息渠道不畅通的产物。很多突发性事件是转瞬即逝的,不可能事先守候,不可能按照传统的新闻采写流程来计划安排,因此能偶尔捕捉到时间发生那一瞬是记者最大的运气。而专业的新闻工作者是没有这个条件整天蹲守在街边等待突发时间发生的。即使发生事件后,媒体组织记者及时赶往现场,而此时往往已经“事过境迁”。但是市民博客作者却广泛分布于城市的各个角落,虽然他们没有经过专业的新闻写作培训,然而只要手上有一定的工具,几张事件发生过程照片的拍摄和对事件的简单描述是没有问题的。
(四)发表对事件的个人看法
从互联网进入人们的生活之后,网络的巨大信息存储使得很多人渐渐习惯在网络中查找知识和信息。在博客盛行后,查询的结果很多都显示为博客网页。也就是说博客作为一个载体起了信息和信息反馈的双重作用,博客的作者在个人博客是是传者,而在看别人博客的时候又是受受者。传者和受者在博客传播中没有明显的界限。众多的读者可以成为众多的作者,在上面加上自己的内容和链接,使这个文本的资源大大丰富。就个人知识的角度来讲,博客代表着个人知识的过滤积累以及相互之间的深刻交流,是就某些只是的社会交流辩论的新方式。一个博客把在网络浏览中获取的知识和自己的感想,经过一番思考和升华张贴到自己的博客网页上,这是经过摘录、诠释的知识,于是,有着共同兴趣的博客,在博客网站里建立起共享的社区,并在其中不断把知识再生产出来,继续与他人共享,从而组成一个个“博客圈”。
二、规范博客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的言论传播
网民通过博客的形式参与到社会热点事件的传播中来,这成为新闻传播中言论自由的一个表达形式,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的一些不良博客中的传播现象,这对于博客的言论自由来说一个重要的考验,为了能够让网民自由的通过博客参与到信息传播中来,具体的来说,规范博客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的传播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式:
(一)及时公开新闻信息
当社会重大热点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对于媒体还是对于政府来讲,都要通过各种渠道努力地反映事件的真实一面,给受众最权威的信息解释,而不是采取瞒报的方式来解决,特别是在现在的信息高度发达的现状下,网络对于信息的传递方式可以说是飞速的。利用博客的形式进行的信息传递,有时候甚至可以说是对信息的一些负面方向进行曝光处理,因此这个时候要及时进行信息的公开成为媒体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
(二)政府加强对网络的管理
网络虽然是一个自由的地方,网民可以发表对事件的真实看法,但是对于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媒体工作来说,民众参与政治的热情高涨,当博客成为网民参与社会事件管理的重要方式,在开放化的情况下,给政府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政府应采取措施寻求政治参与和政治稳定之间的相对同步。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网络传播的政策,建立一套适合和谐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的控制和管理制度,达到自由与管制平衡。通过政府加强对于博客内容的管理来实现对互联网在社会热点事件的传播中的管理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今年年初的关于低俗网站的整治和管理中,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先后公布了几个批次的低俗网站,并给与一定的治理措施,从这样的管理来看,对不良网站的管理的同时也给博客管理带来一定的警醒作用,是显现博客良性传播方向发展的一个教训。
(三)发挥网络把关人的职能
1.加强网络信息管理
中国互联网协会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写召广大网民从自身做起,以积极态度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言论空前开放的网络社会中,网络上的语言暴力是相当严重的,而论坛往往成为网络暴力的发源地。在缺少道德规范作为指导的虑拟空间里,网民的行为只能依靠自律意识来进行约束,因此必须加强网民自身的思想道德教育,在良好的自律意识支配下与他人进行交往。
2.网民自身的素质提升
在网络提供的充分的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一方面网民获得了自由表达对事件看法的机会,但是另一方面,在群体情绪的影响下,网民的言行也有可能演变为一种“集体暴力”。网友们针对不平的事件,可以谴责、抨击,可以发表评论,这此对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制度建设都大有益处。但是,通过网络追查井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代替法律的制裁而自设道德审判庭,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的做法就是滥用了手中的话语权,让人感到了一种狂热。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及洁净的网络环境,广大网民要尊重自己手中的话语权,不要让自己手中的工具既伤害别人又伤害自己。
3.加强互联网的网络规范
互联网的出现有助于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但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一系列网络事件提醒我们,有必要划清言论自由与侵权之间的界限,对于侵权的网上言论,要有一套有效的机制进行监督,使侵权者无法逃脱应负的法律责任。无论用匿名还是真名,人们在行使个人自由权利时,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同等权利。我国应制定专门法律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其中,应该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应包括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女全请求权等。同时,需要完善其他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之与一般性规定和专门法律规定相配套,能够更好地起到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1]雪莉·特克.虚拟化身:网路时代的身份认同[M].台湾:台北远流出版公司,1998年出版.
[2]黄瑚.新闻伦理学[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126-128页.
[3]朱凯.博客的社会心理学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年第1期,第52-59页.
[4]章琰.进化还是异化[D].南京理工大学.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年,第63-69页.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政策无疑成为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进行转变的一个重大转折点。其重要的特征是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中产阶层正在形成;中介组织逐步发育;社区自治不断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逐渐增加。这些变化为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利益组合和分配做到公正、公平、合理的目标搭建了一个重要平台。尽管如此,由于社会转型并非建立在全部以道德为基础之上的从传统向现代的过渡,因此在转型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社会道德以及优秀传统思想的失落与个人素养的参差不齐现象。换句话说,仅仅依靠个人或组织的道德素养很难做到整个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公平和正义。原因很简单,如果要使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或所有组织的行为都从有道德的前提下进行显然是非常困难的。在制度不完善或者说法制缺失的社会变迁过程中,社会的多元化以及利益需求的多样化有可能驱使个人或组织为追逐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或者牺牲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以达到其中饱私囊的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监督将发挥其特有的功能,对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非正义和非公平现象进行抨击和制约。其中,新闻舆论监督以大众传播媒体为平台,成为社会监督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方面。
二、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新闻舆论监督
由于发生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是一个缓慢的而非急风暴雨式的社会变迁过程,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也需要寻找一个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结合点。这个结合点就是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和传统向现代的蜕变。毫不隐讳地说,在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冲突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和事实。这些冲突不仅表现在利益的重新组合和分配上,同时也体现在整个社会的治理与制度化方面。问题的本质在于如何理性地分析和看待这些冲突,也就是说如何避免从传统向现代过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必要的冲突或者把这些不可避免的冲突减少到最低点。仅仅依靠政府和社会公众能够预防甚至完全消除和化解冲突吗?那么新闻舆论监督或许在社会变迁过程中能发挥出政府或公众很难做到的特殊功能。这样说并非意味着将新闻舆论监督作为化解冲突的唯一工具和手段,或者说根本没有把新闻舆论监督摆放到一个新的神坛上的目的。其原因是不言而喻的,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新闻舆论监督本身也面临着自我与传统的决裂和与现代的接轨。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没有完整经历过资本主义制度的传统农业社会里,在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其他已经现代化的国家所没有遇到过的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问题。而新闻舆论监督如何客观、公正地面对和处理这些问题,无疑是广大新闻工作者应该严肃思考的问题。一方面,伴随着社会转型的过程,新闻舆论监督自身也在转型;另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在转型过程中必须考虑整个社会变迁的意义及在变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当然,社会转型过程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腐败和社会不公正是一个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作为社会监督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的新闻舆论监督的一个突出功能,就是要勇敢应对这些转型过程中的社会丑恶现象。中国转型社会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了个别人或个别利益集团利用这种转型过程中大多数人对新生的社会现象不太熟悉的情况,以其手中所掌握的公权力肆无忌惮地剥夺或侵吞其他群体或个人辛勤劳作的社会成果。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利用简单的行政处罚手段,比如行政或社会通报式警告处分对这些毫无顾忌的贪婪者显然已经失去了意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那些无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所有个人或集团完全蔑视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游戏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对公共政策的有序参与。从这个意义上讲,新闻舆论监督较高程度的透明性和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公众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信任迫使拥有社会公权力者不得不认真面对“见报”的后果。因此,“不怕你通报,就怕你见报”,就是人们对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和威力的生动描绘和真诚的信任。不仅如此,新闻舆论监督对于那些与现代社会不相符的旧的公共政策的变更也起着促进作用。
三、社会转型期新闻舆论监督的原则
在以改革为主体、制度和法律仍不完善的社会变迁过程中,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应该把握以下原则:
坚持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新闻舆论监督的根本指导原则。近30年来,中国的改革开放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所取得的成就显然是举世瞩目的。但是,改革和社会变迁过程中所积累的矛盾――有些甚至属于深层次、易引发社会稳定的冲突和矛盾也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和矛盾成为国内外注意的焦点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纲领性的正确答案,那就是:继续高举改革开放的大旗、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十七大报告同时提出了要加强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及和谐发展,让所有中国人都享受到改革和发展所带来的实惠。所以,在社会转型的关键发展时期,新闻舆论监督就是要在党的基本纲领指引下,充分发挥自身监督的特殊优势,为社会变迁的有序发展及社会公共政策的合理制定和实施而保驾护航。
现有的法律及社会规章制度应该成为社会转型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原则。这里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在现有法制基础上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是什么?将这个问题进一步延伸就是,如果被监督对象的行为逾越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范围,新闻舆论监督该如何进行?特别是在目前我国有关新闻立法仍存有许多疑义的情况下,新闻从业者如何把握好舆论监督的“度”?毫无疑问,遵循现有法规理所当然是当前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依据。在社会转型期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应该全面,不仅要监督那些对转型发挥重要功能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新生社会阶层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的精英活跃分子,还要对社会公众在转型过程中的道德规范进行引导和监督。同时,监督必须合情、合理、合法,不能夸大或淡化被监督对象的违法乱纪行为,但是也要绝对避免新闻舆论监督代替法律而对被监督对象进行“判决”现象的发生。新闻从业人员要想正确运用手中的舆论监督权,就必须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尽可能多地掌握法律知识。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也是社会公众法制意识和观念不断得到强化的过程,这种法制意识和观念的强化应该是思想意识内化于“心”的精神洗礼。因此,新闻舆论监督从业人员在这种精神洗礼中应该“先行一步”。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首先应该做好自我监督。由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不仅是思想观念的转型,更重要的是生产、生活方式和物质利益分配方式的转型。这意味着,各种思潮的兴起或泛滥背后必定有其一定的社会利益集团作后盾。不仅如此,来自不同层面的物质利益诱惑,更是充斥着社会转型过程中变革的每一个步伐。新闻舆论监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能否担当起社会监督所赋予的重任,首先就在于其自身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免疫力和抵抗力。俗话说“公生明,廉生威”,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在各种利益阶层和分配过程中的导向作用就至关重要。这就要求,随着社会变迁中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新闻舆论监督不仅要保持自身的纯洁性,还要时刻保持警钟长鸣,做到监督过程中对自身新闻报道的再监督,杜绝假新闻监督的发生及其所引发的恶劣影响。
为转型期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伸张正义是新时期新闻舆论监督发挥作用的重要职能。弱势群体是指那些没有明确、固定组织形式,容易被其他社会利益团体所忽略的群体。他们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自身应该得到的利益往往受到其他强势群体的侵蚀而得不到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舆论监督在某种程度上主要监督强势群体针对弱势群体的不轨行为及个别强势群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侵占。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和谐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而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趋势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开展公正、合理、不畏强势的监督对现代文明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不仅起着导向作用,更是促进社会转型过程中公民社会培育和形成的有力催化剂。而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对于实现社会正义、保障社会公众在私有领域的利益又发挥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戈登・怀特[英],何增科等编译:《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廓清分析的范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对传媒人来说是最大的福音。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得到凸显,无论是改革还是新闻传播,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新闻舆论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备的新闻法体系,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实现方式和制度安排的要求。新闻法作为一个体系,当然不仅是一个单项法,而是从根本大法宪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新闻法以及其他单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构成的一个完备的新闻法体系。这个体系赋予新闻媒体以基本权利,也相应规定了新闻媒体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就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而言,新闻法律的基础框架已经形成,但存在体系不够完善、不够具体的问题,可操作性自然较差。专家和业内人士呼吁:新闻舆论监督需要立法。因而,从我国国情出发,做好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对于推进新闻舆论监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知道,法治状态下的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宪法和其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权利,不是行政权力的延伸,新闻舆论监督也不是“办案”。新闻媒体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各有其功能,又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司法、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却常常追惩于事后;新闻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性,却有警示、教化于前的功能。二者优势互补,相辅相成,同是法治状态下制约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个社会的新闻舆论监督是否能够健康地发展,直接关系到这个社会是否具有自我完善、自我净化、自我更新的功能,也直接关系到公民对委托出去的公权力的制约实现程度及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命运。当新闻舆论监督被人们认定是与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相提并论的第四种权力时候,在公众的意识里,媒体的舆论已经被视做一种力量――一种捍卫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而新闻舆论监督这种力量的持久有效必然依赖于法律的保障。实践证明,新闻舆论监督机制有效运行要有立法作基础,新闻舆论监督行为要靠法律引导和规范。
美国社会学家、传播学奠基人之一拉扎斯菲尔德认为:“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又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说来,如果不加适当的控制,它为恶的可能性更大。”①如前所述,美国法律既明确规定了大众传媒应享有的一些权利,又毫不掩饰地对这些权利予以限制。美国对报刊、电台、电视台节目内容的事后追惩,主要针对三个方面的言论,即煽动以非法手段政府的言论、诽谤性言论和性言论。②发表上述言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早在1997年4月,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新闻学者郑保卫近年来一直坚持认为,国家应当通过新闻立法来规范和管理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工作,使其能借助法律来改变无序和困难的状况,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轨道。③新闻学者孙旭培希望新闻法、出版法的颁布早一点。④因此,新闻立法工作应该首先选择在两至三个规模较大的城市施行,在此基础上总结成功的经验及其不足,然后进一步修改新闻法规,扩展到全省施行,在两至三个省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酝酿制定一部成熟全国统一的新闻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具体来说,新闻立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必要性。
新闻立法有利于我国新闻事业有法可依,规范运作,一方面确保新闻舆论监督,另一方面限制滥用新闻舆论监督,积极参与世界舞台新闻事业的竞争。
一、《新闻法》应明确地确认新闻舆论监督。既然出版自由是人类精神的特权,那么新闻舆论监督也就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和特权,在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更应该而且有可能享受这一基本的政治权利与自由。由于宪法在我国目前的非诉讼性,使得长期以来人们更多的是把它当作治国的“根本大纲”,反而失去了它本身也应该首先是一部法律的基本性质。老百姓知道有宪法而不用宪法,宪法因而缺乏法律权威,在生活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我们需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形成依宪治国的根本理念,同时还需要一部特别法来贯彻实施宪法的这项基本权利。而人们呼吁制定的《新闻法》,无疑是最好的选择。通过《新闻法》确认新闻舆论监督,既可从意识上树立新闻舆论监督是一项确确实实的法律权利应该予以保护,还可从实践中通过司法途径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新闻法》应强有力地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当列宁批判德意志共和国的“集会和出版自由”就是撒谎,就是骗人的时候,他认为实际上这是富人收买和贿赂报刊的自由,是富人用资产阶级报纸谎言这样的劣等烧酒来麻醉人民的自由,是富人保持自己的地主宅第和最好的建筑等等的“所有权”的自由。⑤这是在从经济的角度上分析广大的劳动人民之所以享受不到这种自由,就是因为劳动人民已经被剥削得一穷二白,根本没有能力去享受这种需要经济基础作为支撑的自由。此外,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中更大的障碍还来自非法的或不当的干预与破坏。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所言,“应当为公众服务的所谓公仆却更愿意保守信息秘密”,“这样的保密观念不仅与民主的价值背道而驰,也损害了民主过程;这样的保密观念的预设前提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彼此不信任,同时又进一步加剧了彼此的不信任。”⑥因此《新闻法》在确认新闻舆论监督时,还必须制定强有力的法律措施来进行保障,需要明确规定一切破坏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三、《新闻法》应合理地限制新闻舆论监督。不管是马克思认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⑦还是所讲的,“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⑧总之,我们在《新闻法》中确认与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时,也必须明确享受权利的限制,即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对“新闻舆论监督”已经做出的限制之外,我们还可以在《新闻法》中对新闻舆论监督做出合理的限制,主要是规定享受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同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这种规定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通过一种合法的限制本身来排除其他非法的限制。
四、《新闻法》应通过其他辅助法律措施,对滥用新闻舆论监督者实行“事后追惩制”。预防制与追惩制是世界各国对新闻出版采取的两种制度,而书报检查制度往往与专制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我国当前,新闻出版领域除了报刊社的成立必须履行许可登记的程序之外,法律未对新闻的出版规定检查制度,实践中是由报刊社内部的总编、编辑进行具体把关的,是一种“自律”,只有在广播电视领域才对进口影片等进行“发行许可”。因此,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通过一些辅助的法律措施,对滥用新闻舆论监督者实行“事后追惩制”完全是有可能的。我国入世以来,许多传媒法规位阶较低,有些法规带有试验性质,在执行时会带有一定弹性,还会随着实践的发展做出新的修改。⑨
五、《新闻法》应禁止非法剥夺新闻舆论监督,触犯《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除外。言论、出版自由是一种政治自由,那么以此为根本内容的《新闻法》就应该明确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新闻舆论监督,唯一的例外情况就只能是《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调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
①苑子熙:《美国新闻自由探析》,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5年版,第1页。
②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379页。
③郑保卫:《新闻长思录》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页。
④孙旭培:《甘为新闻改革铺路奠基》,参见王永亮主编:《倾听传媒论语》,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页。
⑤《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2页。
⑥[美]斯蒂格利茨:《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透明化在生活中的作用》,《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一、新准则主要特点
2006年2月,财政部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基础上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主要规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减值的处理,与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对减值迹象的判断更加明确
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旧准则的要求更加明确。一是明确会计期末企业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从企业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给出了八项判断标准,强调只要存在其中一项或几项,应当估计其资产减值的主要要素——可收回金额,然后与账面价值进行对比,确定减值损失的金额。二是明确如果不存在减值迹象,则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
(二)对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更加详细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是资产减值会计的核心问题。新准则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再次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在确定可收回金额时,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准则对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等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导规定。
(三)新增了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确定。对资产组的确定,核心是以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是否能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当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按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四)新增了商誉减值的测试与处理
新准则规定,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企业应每年必须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五)细化了减值损失的转回规定
减值准则在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时,同我国现行制度和准则仍保持一致。但在转回问题上,准则规定“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不得转回是针对长期资产减值而言,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的准则来规范。
二、新准则中三项特殊资产减值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一)资产组减值的认定和处理
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和可以合理且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资产组一经确定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二)总部资产减值的认定和处理
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者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某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三)商誉减值的认定和处理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自购买日起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分摊时可按照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这里的“账面价值”包括分摊的总部资产和商誉。损失的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摊,以抵减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资产的账面价值: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三、新准则中资产减值不得转回规定问题
分析本准则对这一条款的修订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会计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这一客观要求。具体原因:
(一)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不完善。关于资产减值的会计规范又过于分散和粗糙,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常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来操纵利润,以前期间预先多提资产减值准备,当期则全部或部分冲回,以达到调控盈余的目的。资产减值准则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转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有助于减少企业管理当局粉饰财务报告的可能性,缩小了利用会计政策虚增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空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
(二)与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相适应
IAS36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是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如果有迹象,主体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主体在最近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可见,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可以转回,首先要依赖于会计人员判定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和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额是否发生改变,这些就需要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从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来看,很难达到这个要求。如果允许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反而容易增加企业操纵损益的可能。资产减值准则做出不允许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减少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的范围,同时也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
(三)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的客观要求
从国际上已有的准则来看,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还有其他国家会计准则都存在相关条款规定,不得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我国会计工作的发展要与国际趋同、减少企业在国际业务中发展的阻碍就必须制定与国际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四、新准则中减值损失会计处理的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准备在会计处理上大致分为3种类型:一是减值准备作为管理费用处理。这主要使用在存货跌价准备上,跌价部分计提时,借:管理费用,贷:存货跌价准备。二是减值准备作为投资损失处理。这主要是针对因投资形成的金融资产,如短期投资减值,借:投资收益,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如属长期投资减值,借:投资收益,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三是减值准备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主要用在有形或无形的长期资产上。计提时,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今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即无论何种资产发生减值,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相关资产减值科目。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07-0213-01
“有困难找记者。”“打电话找记者来曝光”……随着电视、网络等新兴电子媒介的迅速发展,社会舆论监督被广大群众越来越重视,另一个群体—记者被群众熟知和重视甚至依赖。我们都知道舆论的主体是群众,而新闻舆论的主体不再仅仅是群众,新闻传播媒介也是新闻舆论的主体,新闻传播媒介由编辑、记者来操控、运行,编辑记者又受到另外一种神秘力量的操控。新闻舆论的主体因此而变得复杂起来。从本源上说,新闻舆论是对舆论的反映,但是,这种反应不是机械的、也不是全部的,而是有选择性的。
从根本上说,新闻监督是民众的监督。记者的监督不仅反映的是群众的意见,而且需要民众反映情况。由于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新闻监督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条件也会越来越优越,从而越来越有利于新闻监督工作的发展。随着人民群众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素质的提高,新闻监督的也将会不断提高。新闻监督作为一种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前进的手段,一方面有其特有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其作用又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应当客观地认识这两个方面,从而在新闻监督过程中既充分有不是当地进行工作。这正像一个战士应当熟知手中武器的战术性能,既知其能射中什么目标又知晓其射程,从而适当地运用之。
从工作角度看,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有助于党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二是有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执行;三是有助于正确的立法和执法;四是有助于克服当合政府工作中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所以对重大案件不应是处理后才报道,那样就失去了舆论监督的作用,不过是信息。应该主动去发现问题,或是在问题暴露之初,新闻媒体就积极参与,有意识的发挥舆论监督功能;五是有利于吸引人民参政议政;六是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克服各种消极落后的不道德行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那么我们谈谈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这将有助于我们树立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观。
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之一:社会的瞭望塔
现代新闻的先驱美国人约瑟夫·普利策创造了报业奇迹,在短短的四年时间内把发行量只有15000份的《纽约世界报》发展成为当时美国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之一,他总结自己的报业实践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报。”普利策的这段名言点明了新闻舆论监督的一种社会功能,既“瞭望塔”的预警功能
不同的社会时期,新闻舆论监督的“瞭望塔”功能的强弱是有差异的。在现在的社会政治环境下,我们尤其要重视发挥这个“瞭望塔”的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之二:社会的安全阀
张西明在《新闻法制与社会发展》一文中认为,新闻舆论监督具有五大功能:第一,新闻媒介可以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将各种焦点问题反映出来,让人们看到决策层是在面对而不是在回避社会矛盾,而且全社会都必须面对和思考同样的问题,这样减轻决策者的直接压力;第二,通过新闻媒介的参与、沟通和引导,能够降低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直接摩擦的可能性;第三,充分的信息流通和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为现有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的舆论基础和社会心理准备;第四,有利于整个社会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进一步法制化、秩序化,很多问题在新闻媒介反映出来后,经社会广泛参与讨论而形成的措施与规则,在执行和实施中,比闭门造车形成的法律和规则将顺利的多;第五,许多新问题、新矛盾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反映出来,容易从一开始就使可能激化的冲突得到缓解和释放,新闻媒介也容易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引导社会形成着眼于全局和长远利益的价值观。
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之三:民主的大平台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权力制衡是一种变得社会机制,它由三个方面形成:国家权力机构相互之间的制约;非国家权力机构对国家权力机构的制约;社会舆论对国家机构的制约。社会舆论表现为新闻舆论后,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社会活动学家罗伯斯庇尔说:“出版自由是鞭打专制主义的最可拍的鞭子。”拿破仑也说过;“三家敌对的报纸比一千杆枪更可怕。”在西方,新闻舆论被称为第四种国家权力机构,是制约国家权力机构的重要手段。
继续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新闻工作的严肃性和声誉对于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新闻队伍,保证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应该是每一个有理想、有抱负、有操守和富于敬业精神的新闻工作者对自己的基本要求。
虽然我们关注建设性原则的时间还不长,但在100多年前,这已成为新闻伦理中的一个课题。普利策撰文说:“报人应有崇高的理想,最神圣的急于做好事的愿望,对于本身所接触的问题,具有准确的知识和道德责任感,应以服务于社会,增进公益为目的,不应屈从于商业利益或追求个人权利。”因此,新闻舆论监督的建设性根植于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中。
参考文献
焦点问题的集中监督
对于参加记者招待会的媒体记者来说,大都想将当前有关的社会焦点问题集中提出来,听取相关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和看法,及其相应的举措。他们不仅站在各自媒体的立场上,而且代表着广大群众的利益,就一些自己关心的、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向主持人提问,听其答复,这样既履行了新闻媒体应有的环境监视的社会职责,也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记者的提问,有着很强的“焦点”特性,有些甚至是针锋相对的。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也愿意借答记者问的机会,就各种相关问题,尤其是焦点问题,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澄清一些错误的认识与传闻,以求积极、正确地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对己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由于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媒体可以对记者招待会进行现场直播,它们的介入则大大增强了这种舆论监督的时效性。
2003年3月18日,在“两会”结束后的记者招待会上,中外记者就集中针对新一届政府的施政方针、对港政策、失业问题、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金融问题、、中国对外关系、农村税费改革、美伊战争等焦点,向刚刚上任的总理提出各种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是国内外诸多新闻媒体所关注的,也是广大受众所关注的内容;对于新一届政府来说,他们也需要借此机会向社会传达一些必要的信息,如新一届政府的施政方针、解决失业问题的措施、对待的态度和立场等等,以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在记者招待会上,有些问题比较敏感。在3月18日的记者招待会上,新华社记者向温总理提问:“最近我们注意到,海外一些媒体有这样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近年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缓慢;另一种说法认为,我国反腐败工作,越反腐败案件越多,涉案的政府官员级别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大。我想问总理,您对这两种说法有何评价?新一届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对建立清正廉洁高效的政府,您有何设想?”新华社记者的这一提问将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关注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反腐败问题尖锐地摆在了新一届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面前。
再如,2003年春天,北京成为SARS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各类传闻遍布京城,给广大市民造成了相当的恐慌,对政府的SARS防治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最关心的是北京疫情及其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为此,北京市政府定期举办SARS防治新闻会,邀请北京市SARS防治领导小组的有关负责人出面介绍有关情况,让广大市民及时了解到政府的防治措施,要求大家予以积极配合,并认真回答中外媒体有关SARS防治的各种焦点问题和敏感问题,公开接受监督。广大市民通过记者招待会这样一种方式,让各媒体记者作为自己的代言人,与政府建立了某种及时的、面对面的对话关系,进而消除了信息流通上某种障碍,稳定了民心,为SARS的防治赢得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现问现答的交互监督
在记者招待会上,记者的提问,可以得到及时的回答,因而新闻媒体与记者招待会的主办者之间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一次“对话”,实质上就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一次“交锋”。媒体关心的、群众关心的问题,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回答,这种迅速及时的反馈方式,使新闻舆论监督的效率大大提高了。
一般情况下,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通常是先报道某些情况,后来才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进而才听到他们的回音。而在记者招待会上,作为监督者的媒体与被监督者的有关部门同时走到了一个层面上,群众可以同时听到双方的声音;而且,彼此间也可以相互监督,媒体既可以对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舆论监督,主办者也可以对媒体进行监督,以澄清事实,防止讹传。
2003年3月18日,总理在回答上文中所提及的新华社记者有关政治体制改革和反腐败工作的提问时,不仅讲了新一届政府将从三个方面入手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而且提到准备从四个方面加强反腐败斗争。同时还代表新一届政府向大家表示,从自己做起,以身作则,接受全国人民的监督。可想而知,记者的提问和总理的回答,给关注这一问题的人们以一个确凿的信息,从而加强了社会舆论的积极导向,增强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效果。
在北京市政府多次举办的SARS防治新闻会上,中外媒体记者的提问涉及SARS防治的方方面面。一方面各大媒体记者的提问促进了政府防治工作的进展,另一方面,政府对有关情况的现场通报,纠正了媒体通过各种非正常渠道所获得的某些不实信息,对于稳定社会局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社会责任的角度讲,新闻媒体和政府均十分需要这种交互式的舆论监督。
此外,在现问现答的记者招待会上,记者的提问有些是预先准备好的,也有些是根据现场情况而临时设计的,这种状况更加体现了舆论监督及时、交互的特性。记者既可以就主持人在回答问题时没有讲明白的问题继续提问,也可以就主持人的回答提出新的问题。媒体与记者招待会主办者之间的深入交流当然也会大大增强舆论监督的效果。
关键词:媒体;舆论;监督;素质;要求
如何有效地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真正做到“帮忙不添乱”,对新闻工作者的素质,提出来了较高的要求。
一、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我国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是党的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新闻记者没有什么特殊的权力,绝不是“无冕之王”,可以为所欲为。开展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改进党和政府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弘扬社会正气,反对消极腐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说话,是党和新闻事业的性质和舆论监督的目的所决定的。因此,实施舆论监督,新闻工作者要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要研究确定宣传正确的方针和科学方法,积极稳妥地把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朝着有利于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向引导。
二、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
舆论监督工作虽然不具备法律评判作用,但因其必须得亮明观点,所以舆论监督者的道德水平、心态、动机必然会对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产生影响,这就是要求新闻工作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正直、处事公平,抛弃个人恩怨和私心杂念。以严格的道德规范要求自己,绝对保证舆论监督动机的纯洁性。不能把批评报道作为个人泄私愤、图报复,为亲朋好友或小集团服务的工具,更不能借批评报道搞有偿新闻、有偿监督。近几年,搞不正当的所谓舆论监督,为虎作伥,充当打手,败坏媒体声誉。比如1995年12月30日,中央电视台、河南电视台记者禁不住金钱的诱惑,收受周口地区淮阳县原粮食局局长郝瑞端的重金贿赂,利用手中的新闻报道权利,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断章取义,制作出了轰动全国的“粮损事件”报道,导致了一场骇人听闻的冤家错案,使郝瑞端达到了撂翻当时淮阳县县委书记李华亭的目的,李华亭也因此蒙受了两年之久的不白之冤。由此可见,新闻工作者如果不注意职业道德修养,不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忽视自身的价值提高,必将给社会和人民造成不可挽加的损失和影响。
三、要有广博的业务知识
1996年在视察报社时强调:“新闻工作者有很深的学问,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识。一个称职的新闻工作者,必须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做到知识广博、视野开阔,才能在新闻领域里得心应手,纵横驰骋。”
舆论监督的原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原则、典型性原则、政治倾向性原则和适量、适度原则。真实是新闻报道的生命,是舆论监督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舆论监督影响之大,不可估量,其失实带来的副作用,有时是灾难性的。新闻工作者实施舆论监督时,必须遵循“真实”这一原则。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只要存在较多,引起民众人关注,或者是存在不多,却预示着一种倾向的问题,都可视为具有典型性。
舆论监督的技巧,一是要抓好热点、难点。所选择的事例必须是体现广大群众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又为政府及主管部门应该解决、能够解决,但又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或没来得及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争取社会合作,拓宽监督渠道。舆论监督需要社会提供信息,需要社会帮助形成新闻作品,这要求批评报道既不能闭门造车,也不能盲目单干。三是要跟踪报道。新闻舆论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祛邪扶正,因此,在批评报道之后,一定要狠抓落实,善始善终,切忌虎头蛇尾,不了了之。一旦发现被批评方已有改正诚意并作了大量确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就应该给予追踪报道甚至连续报道,以坏事起出好事,最终促成问题圆满解决。四是批评措辞要适度,对一些表示时间、程度、范围、语气的形容词和副词的运用,要特别小心,因为这些词统统是衡量是否符合事实的标尺。对一些夸张、联想的形容词的运用,更应慎之又慎。
另外,新闻工作者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一定的法律知识。
舆论监督工作最为重要的任务是宣传党和路线、方针、政策,纠正违反政策的各种问题,给广大人民群众正确的政策导向。如果新闻工作政策水平低,就不能很好地完成这一重要任务。
近年来,新闻官司日趋增多,这其中这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新闻工作者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是不懂法造成的。新闻工作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了解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具有基本的法律素养,认真学习与新闻报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要了解和掌握公民和新闻工作者有哪些知情权、议政权、民事权、批评权以及公民和个人权益保护等问题在。在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必须注意:不侵害国家的秘密、个人隐私等;用合法手段获取新闻素材;只有报道权利,没有裁判权利。舆论监督是靠事实说话的,报道的本身体现出记者的的意图。但是,有些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却充当起“裁判”的角色,在提供了事实的同时,又进行了判断,提出主观性的见解,这样往往会吃官司。《辽宁晚报》、沈阳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在《夫妻轻生,假药“救命”》这篇报道中说:沈阳张、杨一对夫妇困赌博输钱而轻生,两人服用了6瓶河南省驻马店制药厂生产的“佳静”牌安定片,却没有死成,原因是他们服用的安眠药是掺了大量的淀粉的假药。该报道错就错在这一“假药”的结论上,其实这是一种高效低毒的新药。招来了官司不说,还赔偿数拾万元。
四、要有“包公”精神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监督与反监督是一对矛盾。舆论监督是一种强势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舆论监督较群众监督、行政监督、法纪监督等其它监督方式有更大的威力。因此,舆论监督中的监督与反监督矛盾对立更为激烈。舆论监督者一方面要有“包公”精神,刚正不阿,为畏权势,能够顶住各种各样的糖衣炮弹和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另一方面,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因为被监督者往往会强调夺理,甚至无理强占三分。因此,舆论监督者必须有细心认真、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济源日报》就曾因批评报道不严谨,将文中关键的数据弄错而吃官司。1997年8月,《济源日报》在报道某个体商贩出售假冒伪劣水泥致使用水泥的某区农民屋梁断裂、墙面破裂这一事件时,记者误将6吨水泥写成60吨水泥,编辑随意推测又将6吨水泥价值1600元改为16000元,致使出售假冒伪劣水泥的商贩借机到法院状告报社扩大事实、损坏其名誉,造成其商店停业受罚。
舆论监督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的神圣工作,舆论监督者的自身素质对这项工作的成败至关重要。我们一定要本着对党、对人民、对社会同时也对自己高度负责的精神,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真正担负起舆论监督的重任,针砭时弊、隐恶扬善,为社会主义三大文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知行问题不仅是一个认识论和实践论的问题,也是伦理学的问题,知行是对立统一的,知而不行的是空谈,行而不知是盲动。社会的转型,多元文化的冲击,使得当前一些大学生的诚信存在知行背离,许多大学生在停留在道德层面,没有形成强烈的道德情感和坚强的道德意志,很多大学生知而不行,他们虽然知道伦理规范的行为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不愿意遵守诚信行为,以至于在物质诱惑面前,很容易失去自己的底线,难以坚持诚信道德标准。正如万增奎在《道德同一性的心理学研究》中所说:“知而不行是我国道德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现象。经过几十年的道德教育,社会倡导的许多伦理规范为公众所熟悉和了解甚至认同,但并未成为多数人的行为准则。”
(二)诚信教育虚化
人有别于动物不仅在于其社会性,而且也在于其思想性和精神性,因此,人除了具有物质需要外,还具有精神需要。道德作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把握世界的一种实践精神,不仅是社会有序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成员安身立命的需要。对于一名大学生来说,大学是人生发展的重要阶段,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诚实守信之德是培养大学生价值观必须学习的科学知识,是大学生追求人文知识之必须,《礼记•大学》有云“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尤其在一些理工科院校,人文气息缺乏,比较注重社会本位工程,重技术,轻文化。学校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虚化,教育方法手段单一、陈旧,缺乏多种方法、手段的配合,流于形式,只做表面文章,如开展诚信教育,诚信签名,诚信宣誓等没有内化于大学生内心的活动,甚至一些思想政治教育者自身诚信存在问题,言教与身教不相符,抄袭论文,学术腐败,学术造假,既破坏了科学教育的严肃性,又给大学生树立了不守诚信的“榜样”。
(三)诚信管理制度不健全
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是学校实现诚信教育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各个高校重视开展诚信教育活动而忽视了诚信管理制度的建设,制度建设是根本性的建设,虽然近几年来高校在诚信制度建设方面狠下功夫,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许多高校的诚信管理制度要不没有建立,要不就是流于形式,无人使用,无人执行,成为空架子。部分学校的规章制度甚至空泛,没有操作性,往往是对教育部文件的稍加改变复制,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本校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校的诚信管理制度,一些制度简单粗暴,单一。大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形成与其生活环境有很大关系。墨子曾经以“素丝比喻人的品格,认为人的品格如同白丝一样”,“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以此道理用于大学诚信问题,表明了大学生的诚信道德水平的高低与其生活的环境具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教育和理论灌输的层面上,还需要建立一个维系诚信道德的社会环境。
二、大学生诚信教育制度建设的对策
(一)构建高校信用制度体系
制度作为环境结构状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避免人为干扰,明确每个人的权利义务,禁止错误行为的重要制衡因素。所以加强大学生的诚信道德建设,需要完善高校的各项管理制度,使其合理化。1.建立和完善大学生的“个人诚信档案”首先,建立和完善大学的“个人诚信档案”。在高校学生入学之时就要建立,对他们的诚信行为进行跟踪记录,由班干部、辅导员以及学校的各个职能部门联合,统一协调,对学生的诚信进行收集,及时记录学生所受的奖励与处罚信息。其次,要大学生的诚信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定性评价以及公开化、透明化,学校要高度重视,不能让诚信档案流于形式,要与教育部门,社会中介组织和银行等机构联合,使得学生充分重视到诚信的重要性,使个人信用档案真正成为学生的通行证。2.科学系统地完善学校诚信规章制度高校诚信制度体系是一个完善的体系,环环相扣,互相配合的,它包括考试管理制度、学术诚信制度、贷款制度、诚信监督制度等等。考试管理制度要加强对考试作弊行为类型的具体归纳与描述。更要对考试作弊形式细化以及作弊所受到的处分做出详细的处罚措施,使得处分有所依据,规定合理。目前各个高校的学术诚信制度建设已经开始加速运行,但是大部分内容空泛、单调,缺乏可操作性,震慑性不大,学生造假行为比较突出,健全学术诚信规章,要建立相应的专门惩治学术腐败的法律,使得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增强学术严密性和可操作性。这需要细化学术诚信制度的相关内容。对于违背学术诚信的大学生,要做出具体的处罚条例。完善贷款制度,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支持贫困大学生上学,高校和地方政府也积极参与,帮助大学生贷款,使得其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大学生没有养成诚信习惯或者故意不还贷款,导致大学生贷款诚信出了很多问题,高校在积极帮助大学生贷款的时候,完善贷款条件的审核,使真正的贫困学生能够获得资助,减少以致避免作假行为,细化贷款和还贷规定,大学生要恪守信用,对大学生贷款进行诚信方面的教育。
(二)营造良好的校园诚信文化
文化价值的选择和价值导向决定着大学生诚信道德形成的方向,而大学校园是大学生主要接触的地方,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良好的校园诚信文化会对学生形成诚信道德压力,不诚信的校园文化只会助长学生的不道德行为,大学生即是诚信文化建设的接受者,也是诚信校园文化的创造者。校园诚信文化对大学生的影响水滴石穿、日积月累,可以达到润物细无声的作用。因此要建立诚信文化体系,一方面要体现在有形物质方面,加强校报、学校官方平台,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等对诚信文化的宣传活动,在教学区和学生宿舍等适当的位置设置诚信格言。另一方面要在广泛开展诚信团学活动月,将诚信活动以日常化的形式落实在学生中。其次要开展隐性教育,以另一个看不见的手进行诚信教育。在校园诚信文化建设之中,开发隐性课程教育,以学生为本,充分考虑学生的需要,提高诚信道德教育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2.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自编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态度及需求调查表》,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①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的态度,根据重要性、有效性和受欢迎程度进行五级评分;②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形式的理解,进行单项选择,统计各选项人数百分比;③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及方法的需求,根据需求程度进行五级评分。问卷集体测试,当场回收,所得数据采用spss17.0进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二、结果与讨论
1.学生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的态度。调查发现,根据大学生对课程的重要性、有效性、受欢迎程度进行五级评分,结果所得均分都高于平均水平。这说明当代大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认同度普遍较高。这与刘海燕等人(2010年)的研究是一致的。按照不同年级分类,结果发现大二学生在“课程有效性”和“课程受欢迎程度”上显著高于大三学生。大三学生是没上过心理健康课程的,可见上过心理健康课程的学生对其有着更高的认可和喜爱。按照不同专业分类,结果发现文科和理工科学生对心理健康课程的态度没有显著的差异。这一结果显示,不同的专业背景对心理健康课程的态度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2.学生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形式的理解。①课程开设方式。学生对“心理健康课程以何种方式开设较为合适”进行单项选择。结果显示,93.8%的被调查者认为心理健康课程应该开设,其中37.4%的人认为应该以必修课的形式开设,16.4%的人认为应该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40%的人认为应该以“必修课+选修课”的形式开设。②开课年级。根据调查结果发现,34.8%的学生认为应该在大一开设心理健康课程,12.4%的学生认为应该在大二开设,10.3%的支持在大三开设,希望各个年级都开设者占39%。这说明学生也意识到每个年级对心理健康教育的需求不同,所以每个阶段都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的帮助。③开课人数。根据调查结果发现,26.7%的学生希望心理健康课程的班级人数控制在30人以下,45.6%的人希望控制在30~60人之间,21.5%的人希望在60~90人之间,仅有6.2%的人希望在90人以上,可见学生多数倾向于小班教学。④开课形式。根据调查结果发现,73.4%的学生认为心理健康课程应该以传统讲授、团体活动、案例分析、心理测试、多媒体辅助等方式进行教学。
3.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目标、内容及方法的需求。从对教学目标的认识和需求角度进行分析,结果见表2,“调节心态”和“探索自我”是大学生认为心理健康课程需要完成的首要目标。大二学生与大三学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健全人格”和“适应社会”为心理健康课程的教学目标,大三学生与大二学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解决问题”为心理健康课程的教学目标,差异具有显著性。由此可见,大三学生在选修心理健康课程时更多的是带着问题前来的,有一定的目的性,他们更希望通过这门课程解决自身的一些疑惑;而大二学生通过心理健康课程的学习,了解到心理健康课程不仅仅对他们当下的学习起作用,对于他们未来的发展也能够起到指引性的作用,所以他们更愿意将“健全人格”和“适应社会”这类长远性的作用作为心理健康课程的目标。理工科学生与文科学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掌握知识”和“解决问题”作为心理健康课程的教学目标,差异具有显著性,而在其他的目标上二者没有显著差异。从对教学内容的需求来分析,大学生更倾向于选择的教学内容前四位分别是“认识自我”、“恋爱指导”、“人际交往”、“情绪调节”。大二学生与大三学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学习能力”作为心理健康课程的内容,差异具有显著性。这可能是由于大二学生已经上过心理健康课程,普遍认可教师对“学习能力”这一版块内容的讲解,也认同这一部分内容的重要性。而大三学生对“学习能力”这一版块的内容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理解和猜测,认为可能很枯燥或者很理论化。文科生和理工科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认识自我”和“生涯规划”作为心理健康课程的内容,理工科生和文科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心理知识”和“学习能力”作为心理健康课程的内容,差异具有显著性。可见,针对不同专业、不同特点的学生,心理健康课程的内容应该有所区别,研究者在多年的教学过程中对此也深有体会。从对教学方法的需求来分析,结果见表4,学生更倾向于选择的教学方法前四位分别是“心理测试”、“视听教学”“、案例分析”和“团体辅导”。大三学生与大二学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心理测试;大二学生与大三学生相比,更倾向于团体辅导,差异具有显著性。这说明,通过心理健康课程的切身体会,学生对于团体辅导的教学方法比较认可。而没上过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学生出于自身的好奇,更希望通过心理测试这样直接的方式来了解和帮助自己。文科生与理工科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角色扮演、团体辅导和情境体验,而理工科生与文科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案例分析和心理测试。这可能是由于文科生更喜欢探索和体验的缘故,这也说明,针对不同专业、不同特点的学生,需要使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才能更好地吸引学生。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它是公众通过新闻媒介这一公共话语资源的传播及辐射效应,表达民意、体现舆情,对社会权力运行实施监控与制衡的行为,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与出版自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代社会里,公民个人信息不畅、力量弱小,其作用与影响十分有限,但公平、正义是人们对检察工作一直以来的期盼,也是检察工作本身所应体现的最终价值。于是有着健全组织形式和合法报道资格的新闻媒体就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对与国计民生休戚相关的检察工作进行监督自然成为新闻媒体符合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职责所在。检察机关在检察活动中并无自身利益在里面,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检察机关冷静思考判断及审慎适用法律。检察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及严肃性使得检察机关对新闻舆论监督有一种天然的排斥性。相反,新闻监督是主动的,具有扩张性或称侵略性,新闻媒体会主动对检察工作这一社会热点领域进行报道、监督。检察工作与新闻监督虽都追求真实,但检察工作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保障,包括以国家强制力来查证案件事实,而新闻舆论监督则没有这样的机会和条件。首先,新闻媒体是事业(或企业)法人,虽以公众之代言人身份出现,但有着事关其生存的商业利益,有时难免会影响其公正性;其次,新闻监督的时效性特征决定了新闻媒体不可能像检察机关那样对案件进行深入、全面地了解,并且新闻报道简洁的风格要求,也不可能使新闻监督的报道详实、周密。第三,检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检察人员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接受过严格的专业培训,而新闻从业人员除了专业法律报刊或栏目的记者及相关人员,绝大多数人对法律的了解是肤浅和陌生的,正是新闻舆论监督自身存在很大的缺陷,因此在监督检察工作时难免出现偏差,甚至发生虚假、歪曲事实等严重背离新闻监督目的的情况,从而妨碍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办理。检察机关为避免不当的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利的影响,自然会极力躲开甚至拒绝新闻舆论监督,这样,检察工作与新闻舆论监督就会处于紧张的状态。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检察工作的平衡互动是大势所趋
从价值上看,新闻舆论监督与检察工作所追求的公平、正义都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石,社会需要对检察工作评头论足,也需要检察机关严格履行职责。既然两者都不可舍弃,那么,就只能在其中促其平衡,使其互动。从实践来看,绝对的平衡是根本无法做到的,基本都是向新闻舆论监督方面倾斜,因为新闻舆论监督虽然影响巨大,但终究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过多干预必然使得新闻媒体这一脆弱的力量受到伤害,难以发挥其作用。美国总统杰佛逊曾说过:“宁可没有政府,也不能没有报纸。”况且,新闻监督的负面影响,是由新闻本身之特性所决定的,对它不可能像要求检察工作那样严格。其实,任何一项制度不可能是有利无弊的,新闻舆论监督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好处比它造成的危害要大得多,社会在从中得益时必然也要付出代价。为此,全社会包括检察机关对新闻舆论监督应持一种宽容态度。如实践中,新闻媒体对检察工作的报道,大都集中于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对于应当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状无门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干预司法的等等。这些案件,通常在媒体的披露报道下,可能在全国或本地区产生强烈反响。一方面可能对检察机关办案造成舆论压力,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可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消除办案中的干扰因素,对案件秉公处理。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对检察工作的促进作用,同时又要尽可能地消除媒体大量覆盖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最大限度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目前成熟的做法是新闻媒体可以对正在进行的检察工作可以报道,但不加评论;吸取检察工作的方法,让案件双方说话,让第三者说法,让专家说话,力求客观;报道检察工作的记者专门化、专业化,让他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对检察机关开展的检察工作以及当事人的权益予以充分尊重;监督要适度等等。
三、检察机关要理性面对新闻舆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我国宪法虽然未规定新闻自由,但同样规定了言论与出版自由,而且宪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此,新闻自由包括新闻舆论监督也是我国宪法中延伸出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新闻舆论监督的合理模式尚未健全,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存在许多问题,如:对正在审查的案件进行公开评论、指责甚至煽动社会舆论予以定性,明显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等等。许多案件的当事人也喜欢找新闻媒体来“曝光”,而不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对此检察机关要理性面对新闻舆论的监督。首先,检察机关要看到检察工作通过新闻媒体传播到社会扩大了检察机关的影响力,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对检察工作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同时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失误持宽容态度,因为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刚刚起步,需要社会的扶持以营造一个宽松的言论环境,而不能提出过高的要求,况且公平、正义不是建立在没有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之上。检察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新闻舆论监督的参与来加以纠正,革除弊端,允许新闻媒体以自负其责的态度对案件事实进行报道。同时,检察机关也要提高自己抗外界干扰的能力,严格依法办案。其次,检察工作可以与新闻舆论的监督互动,检察工作最短缺的是案源和立案的线索,而新闻舆论监督恰好发现了大量反腐线索,因为权限原因,没法将监督进行得更彻底,而检察机关恰好可以及时跟进,对新闻所反映的事实利用检察职权进行调查处理,检察工作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互动,也就有了必然联系和可行性。最后,检察机关可以将新闻舆论监督融入检察工作中去,检察机关要想在各级国家机关甚至全社会做到事事监督和实时监督是不可能的,就是仅仅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也是力不从心。检察机关可以依托新闻媒体监督所具有的群众基础性广泛,信息覆盖面大、信息反馈及时这一特性,及时寻找、搜集、挖掘与检察工作相关的新闻线索,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建立健全促民生、保发展,服务大局的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工作更好地开展。
参考文献:
[1]《论对司法的新闻监督》,陈博、刘杰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
一、我国当代新闻舆论监督的现状
就目前而言,我国社会新闻舆论监督是得到较大发展的,特别是从改革开放至今,无论是党和政府还是媒体自身,都在新闻舆论监督这一块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其中成效也是特别显著的,而其中推动了当前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的主要有社会政治因素、公众因素和媒体自身因素。但另一方面,当前的新闻舆论监督也存在不少问题,追究其原因,首先是新闻舆论监督常常为各种力量所阻扰,在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其次媒体掌控话语霸权,常常对监督对象产生伤害;同时,新闻舆论监督也常被异化为新闻寻租的工具和吸引受众眼球的手段。
1.在政治方面的监督。在我国,新闻媒体对政治权力方面的监督主要指传媒或新闻从业人员通过新闻传媒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与公务员的个人品质所进行的监督与批评。新闻舆论监督是制衡权力,预防腐败的重要力量。政治权力需要制衡机制,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滋生腐败。在制衡权力的各种因素中,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力度强、影响广的重要因素,对政治权力机构起着“防腐剂”的作用。
腐败固然可恶,但媒体在报道这类事件是要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不能因社会舆论“判死刑”就直接嫁接过社会观点,在司法机关为定罪之前直接下定结论,这是不客观的行为,也是不理智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的反腐倡廉建设。
2.在经济方面的监督。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承载着公众的巨大利益和高度期待,但是,市场经济主要通过广告方式对媒体提供了巨大的经济支持,媒体商业运作的结果是自身成为企业,在这种背景下,媒体从事舆论监督的动机也会受到质疑:虽然公众普遍承认,就从事新闻舆论监督的记者而言,动机纯正者显然是居于多数。但是,媒体不是没有名利欲望的天使、而不受“眼球经济”的驱使,在追求发行量、收视率、用户量和广告量的最大化的今天,广告量显得最为重要,媒体与企业的关系好比一条绳上的蚂蚱,相互牵制。而媒体对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监督也主要表现在对企业的监督,媒体对企业进行新闻舆论监督,不仅能使媒体和企业获得双赢,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3.在社会生活方面的监督。在当今信息自由流通的“地球村”时代,社会的热点问题是老百姓关注的话题,更是媒体队社会生活方面进行监督的主要来源,特别是一些关系民生的热点问题,如果媒体对热点事件的报道采取客观、适度、准确的报道,则不仅有利于社会热点事件积极稳妥地解决,而且有利于优化政府形象,解决社会矛盾;而一旦媒体报道失衡,则极容易引起,造成社会动荡,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可见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在社会方面的威力之大,这也显示了对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立法的工作是何等重要和迫切。
二、我国当代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在当代中国,新闻舆论监督涉及执政党、媒体、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是统一的。这种统一主要基于这样的理论:“立党和执政的根本宗旨在于为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和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是为了人民;媒体是,也是人民的喉舌。”而新闻舆论监督涉及的党和政府、媒体和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并非处于平衡状态,其中,党和政府处于强势地位。近年来,由党和政府推动的政府信息公开,虽然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但由于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集中在其中一个环节上,没有从党和政府、媒体和公众三角关系结构出发进行整体推动,致使新闻舆论监督仍然面临诸多问题。
虽然在新时期,新闻舆论监督更多的关注反腐倡廉和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但随着经济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有偿新闻滋生并蔓延,给媒体的信誉度及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同时也给新闻舆论监督带来了新的课题。而且在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局势更是发生了新的深刻变化。在复杂多变的国际舆论环境中,很多国内问题就会超越地缘范围,一些敏感问题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巨大的舆论风暴。从而使得影响舆论的因素更加多元化、复杂化,这就要求新闻舆论监督需要有更强的驾驶和调督能力,否则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就会陷入被动局面。
参考文献:
[1]魏灵芝.公民社会与舆论监督[J].青海
省电视台.青海宁西810001
[2]毛蔚兰.论新闻监督在反腐倡廉建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