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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弃物回收大全11篇

时间:2022-09-15 13: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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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弃物回收

篇(1)

RFID技术在电子废弃物回收中的应用优势分析

提高回收效率

RFID技术以其优良的识别性能,准确的跟踪定位优势,在供应链管理系统和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中起到了关键作用。Heese[22]研究表明RFID技术在供应链的应用中,可以减少人工记录,避免货物记录清单的错误,提高准确性;Hardgrave等[23]也证明RFID技术可以提高目前正规商业流程中,货物清单的准确度。固体废弃物管理行业利用RFID技术自动远距离识别的特性,使整个收运过程自动化,且记录准确性高。Wyatt[21]研究表明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垃圾收运车辆配备了低频RFID系统,可以自动记录垃圾箱的编号和重量,实现了从收集到付费整个回收过程中各环节的无线自动收集数据,并提供了100%的准确数据。电子废弃物在回收过程中,涉及到收集点、检查中心等多个环节,而每个环节需要将大量的电子废弃物进行统计并录入信息,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有的电子垃圾具有高毒性,操作过程中还可能给人员带来一定的伤害。RFID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出色表现可以看出,它的识别特性恰好可以很好地解决此问题,提高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效率。Knoth等[24]也认为如将RFID技术应用到电子废弃物的回收过程中,会大幅提高电子垃圾物流系统的清晰度,RFID技术可直接作为收运凭证,免去目前人工记录的繁琐步骤,提高工作的效率与准确性,并有效避免误用。

安全有效管理

与普通固体废弃物不同的是,电子废弃物兼具显著的环境污染性和资源再生性,再加上目前我国电子废弃物非正规回收企业发达,还存在大量进口电子废弃物的现实情况,致使我国电子废弃物的回收管理形势十分严峻。随着RFID技术的不断发展,Wang等[25,26]提出了一种将RFID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相结合的车辆实时监控系统,此系统可以提供物流服务过程中的实时信息,并由此来安排车辆的最佳路线。此外,他们还进行了相关的试验来说明系统的可行性和灵活性。有关资料[27~29]表明,RFID技术、GIS系统以及GPS系统已在固体废弃物管理系统中有很重要的应用。GIS系统将现有的卫生系统、道路、水体、街区和垃圾处置点的位置数字化,GPS系统可定位垃圾箱和车辆的位置,再通过RFID技术自动记录下垃圾箱的重量,并通过无线电网络将电子信息传送至管理中心,由管理人员根据垃圾重量向居民收取费用,实现了整个收运过程的全程可视化和自动化管理。因此,对于电子废弃物来讲,RFID技术结合GIS/GPS系统同样可以作为一种精确地追踪定位工具,对作业车辆进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完成实时性、可视化的车辆定位、监控、调度、管理等,提高车辆监控调度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也可及时确定废弃物和物料在运输途中的空间位置,以便将电子废弃物进行正规的处理处置,最大程度上保证电子废弃物的危害性不扩散,同时也可有效地阻止不法渠道电子垃圾的流入和流出[30]。此外,在RFID技术的支持下,还可实现电子产品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和规范化,对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整个周期的管理控制,获得电子产品的统计信息,以辅助电子废弃物管理决策[31]。

记录关键信息

电子废弃物种类繁多,所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也千差万别,错综复杂,但目前电子产品铭牌一般只标注有:品牌、生产时间、产品型号、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等基本信息,而缺乏产品材料信息,如稀有金属、有毒材料的分布等,这些信息有利于危险物和贵重金属的处置,保证其得到正确的处理,同时可以减少材料回收的费用,提高回收的经济效益[30]。而RFID技术在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应用已经充分显示出RFID标签具有良好的信息记录功能,且信息储存方式统一,符合一定的标准,可以很好的充当电子产品关键信息的载体[12,21]。另一方面,电子产品一经销售后,会经过不同的使用经历,如使用时间、使用频率、工作环境、维修情况等,而这些产品生命周期信息有利于决定产品残余寿命,判定零部件的可重用性,以及选择合适的拆卸序列[32]。考虑电子产品出厂前就配备RFID标签,并将伴随电子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资源化处理,RFID技术可在产品不同的时段进行信息采集,保证产品信息的升级与更新,为后续的回收处理起到显著作用[33]。因此,将记录有电子产品关键信息的RFID标签作为电子产品的出厂配置,则RFID编码成为电子产品的唯一“身份”标识。RFID标签中存储了电子产品各类原材料的信息,例如金属铅的分布,当电子产品废弃后,只需读取RFID标签中的信息,就可以了解电子产品各部件的铅含量,从而有选择的对含量较高的部分进行铅回收或者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安全处理处置。与此同时,RFID标签将伴随电子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记录下电子产品的使用情况,这将对电子废弃物后续回收再利用或安全处置起到关键作用。

篇(2)

中图分类号:F252.19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re are the uncertainty quantities and qualities of the recycling products in electronic waste reverse logistics network, to solve the problem,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at the recovery of product quality into three categories: maintenance, manufacturing and disposal, and takes its quantity and quality as fuzzy parameters. Setting up electronic waste reverse logistics planning model with fuzzy parameters with the minimizing the total cost of he investment cost, operation cost and transportation cost. Triangular fuzzy number was used to make fuzzy constraint condition clear, converting the fuzzy programming model to determine type linear programming model, and the model was solved by using LINGO9.0 software. The results show that: When recycled and ratio of quality grade fuzzy changes, Guangxi electronic waste has not changed the choice of reverse logistics network nodes, setting up storage center in Nanning, and Guigang, and building processing center and landfill in nanning.

Key words: electronic waste; reverse logistics; the fuzzy linear programming; the triangular fuzzy number

0 引 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进步,消费者对产品个性化和多样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导致产品的更新速度加快,废弃产品越来越多;此外人们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许多国家开始重视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电子废弃物是在消费过程中废弃的废旧电子产品[1]。

对于电子废弃物逆向物流网络优化设计研究问题,主要集中在回收网络中间物流设施的选址,回收网络的层数,再制造中心的数量和位置、正逆向物流渠道的协调统一等方面[2],研究思路一般是关注回收过程和回收量的随机性[3]。对于回收过程的研究,主要关注回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场所选择[4]。国内外诸多学者在场所选址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刘枚莲(2011)对电子废弃物回收量不确定情况下电子废弃物逆向物流网络进行了研究和设计[5]。然而,在回收过程中,回收来源还受到回收废品的质量影响,回收质量的高度不确定性,直接关系着逆向物流回收节点的选择。因此,需要同时考虑回收数量和回收质量的双重不确定性影响,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网络设计进行分析。

本文关于回收中心电子废弃物的不同质量等级考虑如下:由于电子废弃物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不同质量等级的电子废弃物在消费地点进行就近收集。回收中心回收的电子废弃物无论其质量等级,一律先运送到回收中心进行初步检测分类处理,该中心可根据电子废弃物的质量特性对其进行修理翻新等功能,在存储中心能进行简单维修和翻新的产品则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其比率可设为ω;剩下的电子废弃物1-ω需要专业处理技术的则一律运往处理中心,该中心对产品进行拆卸、分拣、再制造、再循环、再装配等功能。因此,本模型中各回收中心的选址相应地固定在各消费地,模型中只研究储存中心、处理中心、填埋场的选址问题。回收产品按质量等级分为可维修、再制造和需要报废处理3类,建立随机规划模型,利用三角模糊数将不确定转化为确定性模型,用LINGO9.0进行求解。

1 电子废弃物逆向物流模糊规划模型

电子废弃物逆向物流其运作流程如图1所示,电子废弃物回收网络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节点:回收中心、储存中心、处理中心、再制造中心和填埋场。

1.1 模型假设

根据逆向物流网络结构,做如下假设:

(1)在产品方面,回收中心考虑单产品、单周期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储存中心和处理中心考虑废旧产品的再利用、再制造产品。

(2)在成本方面,只考虑回收成本、运输成本、运营成本,以及各设施的固定成本,并且各设施固定成本已知。

(3)模型中的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数量是模糊变量。

(4)存储中心、处理中心和填埋场有最大处理能力限制。

(5)回收产品中3类不同等级质量的电子废弃物所占的比例为模糊变量。

1.2 建模的准备

(1)模型中符号含义

I为回收点序号集合,i∈1,2,3,…,I;M为储存中心序号集合,m∈1,2,3,…,M;J为处理中心序号集合,j

∈1,2,3,…,J;K为材料市场序号集合,k∈1,2,3,…,K;T为填埋场序号集合,t∈1,2,3,…,T。

(2)模型参数

p为回收电子废弃物的单位费用;TC回收产品由回收点i到储存中心m的单位运输费用;TC回收产品由储存中心m到处理中心j的单位运输费用;TC回收产品处理中心j到填埋场t的单位运输费用;FC新建储存中心的固定成本;FC新建处理中心的固定成本;FC新建填埋场的固定成本;C储存中心m的单位产品运营成本;C处理中心j的单位产品运营成本;C填埋场t的单位产品运营成本。

SMAX储存中心最大的回收能力;SMIN储存中心最低的回收能力;PMAX处理中心最大的处理能力;PMIN处理中心最低的处理能力;TMAX填埋场最大的处理能力;TMIN填埋场最低的处理能力。

ω:储存中心m可以维修再利用的产品数量占总电子废弃物的比率,为模糊变量;ω:处理中心j分拣后的待处理电子废弃物中含有有用物品的比率,为模糊变量。

(3)决策变量

表示回收中心回收电子废弃物的数量,是一个模糊变量;X表示回收中心i到存储中心m的数量;X表示储存中心m到处理中心j的数量;X表示储存中心m到二级市场l的数量;X表示处理中心j到材料市场k的数量;X表示处理中心j到填埋场中心t的数量;Y表示0/1变量,用于决定待选地点是否被选中建立存储中心;Y表示0/1变量,用于决定待选地点是否被选中建立处理中心;Y表示0/1变量,用于决定待选地点是否被选中建立填埋场中心。

1.3 模型的建立

目标函数是使总回收费用z最小,其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成本模型如下:总目标函数=回收成本+运输成本+新建设成本+运营成本。

因此,总目标函数可以写成如下形式:

minz=p+xTC+xTC+xTC+cx+cx+cx+YFC+YFC+YFCT (1)

根据以上假设,建立模型的约束条件如下:

x= (2)

x=1-ω (3)

x=1-δx (4)

Y・SMIN≤x≤Y・SMAX (5)

Y・PMIN≤x≤Y・PMAX (6)

Y・TMIN≤x≤Y・TMAX (7)

Y,Y,Y∈0,1 (8)

x≥0, x≥0, x≥0, x≥0 (9)

其中,为模糊参数,约束条件(2)表示第i个回收中心产品的输出量不大于该点的最大回收量;(3)、(4)分别表示不同质量等级的电子废弃物分别在储存中心、处理中心以及填埋场所占的比率;(5)、(6)、(7)表示对建立回收中心、处理中心、填埋场处理的容量约束;(8)规定了0-1变量;(9)表示决策变量是非负约束。

2 模型求解

由于目标函数(1)和约束条件(2)、(3)、(7)、(8)、(9)存在模糊参数。因此,在Liu和Iwamura等工作的基础上,将模糊规划模型转化为模糊机会约束模型:

MinZ posZ≤≥β

posx=≥α

posx=1-ω≥α

posx=1-δx≥α

模型中第一个机会约束条件所求的目标值是在保证置信水平至少是β时所取得最小值;后面几个机会约束表示得到满足的可能性大小至少应分别达到给定的置信水平α,α,α。

利用三角模糊定理求解模糊机会约束规划:

定理1 设三角模糊函数为l,m,r,则对于任意给定的置信水平ε0≤ε≤1,当且仅当时有posz=≥ε。

在本文中,分别采用三角模糊数A,A,A、ω,ω,ω、δ,δ,δ表示回收点i对回收产品的模糊回收量,储存中心可利用产品的模糊比率ω和处理中心可再制造产品δ。为了将模糊模型转化为确定型,根据定理1,可将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转化为以下等价形式:

p1-βl+βm+xTC+xTC+xTC+cx+cx+cx+YFC+YFC+YFC≤

x≥1-αl+αm x≤1-αr+αm

x≥1-αl+αm x≤1-αr+αm

x≥1-αl+αm x≤1-αr+αm

将以上约束替代模糊约束,转化后的模型为清晰的混合整数规划模型,可以通过Lingo或Matlab软件求解。

3 模型求解与广西电子废弃物逆向物流网络设计

3.1 模型的参数估计

构建广西电子废弃物逆向物流网络,回收中心的确立需要考虑固定投资成本以及运营成本等因素,依据广西2013~2022年电子废弃量的预测来确定回收中心,选定电子废弃物预测量最多的前9个城市南宁、桂林、柳州、梧州、贵港、百色、钦州、河池、北海为回收中心,并把南宁、桂林、柳州、贵港、钦州5个城市作为备选储存中心,南宁、崇左、贺州3个城市作为备选处理中心,南宁、柳州2个城市作为备选填埋场。上述问题可以简化为,有9个回收中心R,R,R,…,R的电子废弃物运送到5个储存中心S,S,S,…,S,继后运往3个备选处理中心P,P,P,最后无用的废弃物则送达其中的备选填埋场L,L进行无害化处理。

回收中心的回收量和回收质量具有不确定性,采用三角模糊数表示其回收量。置信水平的选取是由决策者的经验知识以及所处的环境决定的,也可以根据先前学者提出的方法来选取具体值,本文模型中相应的置信水平β,α,α,α均取0.9,存储中心m所有废弃电视机中包含可直接应用的有用物品的模糊比率为0.17,0.2,0.23,处理中心分拣后的含有有用物品的模糊比率0.34,0.4,0.46,修建第m个储存中心的固定成本及运营成本分别为112 500、250 000、340 000、230 000、400 000,15、8、12、10、11;修建第j个处理中心的固定成本及运营成本分别为3 250 000、2 950 000、2 700 000,30、50、45;修建第l个填埋场的固定成本及运营成本分别为25 000 000、30 000 000,10、10。其余相关数据如表1至表4所示。

根据以上信息,利用LINGO9.0求解。

3.2 模型求解及分析

当置信水平取0.9时,目标函数的最优值为18 417 730元,其他决策变量的最优解如表5所示。

结果表明:在南宁、贵港建立储存中心,同时在南宁建立处理中心和填埋场。

由于假设每台电视机的回收成本为90元/台,各个回收点的总回收成本等于所有回收中心回收的总成本,本例中各个回收中心总的回收量为215 512,253 544,291 576台,则总的回收成本为19 396 080,22 818 960,26 241 840元,因此模型中最低目标成本分别为:37 813 810,41 680 760,46 065 410元。根据回收量和不同等级质量的比率的变化,最优选址策略基本保持稳定,但目标函数值相应的增长。

4 结 论

以总运作成本最小为目标,研究了质量不确定下电子废弃物逆向网络的构建问题,用三角模糊数描述电子废弃物回收网络中回收数量和质量的不确定性,建立了电子废弃物逆向网络优化模型,并运用模糊机会约束规划方程,将不确定性模型转化为确定性模型,进而用LINGO9.0对其模型进行了求解,验证了模型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KO Hyun-Jeung, Min Hokey. The dynamic design of a reverse logistic network For repair facilities[D]. UPSi and LoDI working Papers, 2003.

[2] Anna Nagurney, Fuminori Toyasaki. Reverse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and 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 multithread network equilibrium framework for e-cycling[J].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2005(41):1-18.

篇(3)

荷兰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经很长时间争论后,各相关利益方取得共识:都认为毋庸再讨论原则和目标之类的问题,而应该考虑如何解决问题,即在现有技术和基础设施的基础上,能够取得什么结果。至此,一项回收再利用的系统得以启动,并逐步向着环境效果更好、成本更低的方向发展。为给该实用方法提供依据,1996年,以立法部门、地方当局(负责收集)、产品生产商及零售商共同资助和实施了一项示范项目。从示范项目实施的结果出发,确定未来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以及系统运行要实现的目标。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指令)和《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后,荷兰的相关法律转换工作进展顺利,分别于2004年7月6日、7月19日采纳并通过《WEEE管理法令》和《WEEE管理办法》,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照明产品实施时间推迟到2005年8月13日。《WEEE管理法令》是荷兰有关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和某些有害物质使用的国家法令,主要完成对欧盟RoHS指令的法律转换;《WEEE管理办法》则是荷兰住宅、空间规划与环境部制定的对欧盟WEEE指令的法律转换。

荷兰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法律规定的产品范围、回收、再利用以及再循环目标与欧盟WEEE指令相同,其中,电器整机的再使用(指进入旧货市场的旧电器)不包括再回收、再利用和再循环率的计算中,零部件的再利用可以包括在内;出口到欧盟以外国家和地区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也不包括在内,除非出口商可以证明出口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已经按照等同于EC标准的要求进行再回收、再利用和再循环处理。

荷兰对电子废物实施了有效的回收利用。消费者可通过两种渠道免费交付电子废物,一是通过零售商来实现,二是直接送至市政指定回收点。这样的组织形式为零售商的以旧换新业务留下空间,可以继续保留他们早先拥有的客户源和维修业务。

荷兰针对不同产品类别建立了三个回收组织。NVMP(家用电器)、ICT系统(IT产品、办公设备、电信产品)和Stichting Lightrec(照明设备),还有可能建立其他产品回收系统。

NVMP是荷兰金属和电子产品处置协会依据1998年荷兰的《白色家电和棕色家电回收处理法》建立,主要处理白色电器和小家电。该系统是一个伞形机构,除了进行制度建设的总协会(董事会)外,下设5个独立的基金会,分别负责5类产品――白色电器、棕色电器、通风设备、电动工具和金属电动产品。政府以监督员的身份出席董事会会议。

NVMP系统1999年1月开始运行,2005年8月13日开始对欧盟WEEE指令涉及的所有产品类别负责。NVMP目前有15位工作人员。截至2005年10月,加入NVMP的生产商或进口商会员有1350家,几乎涵盖全部的大、小家电市场。

ICT系统主要处理IT产品、办公用品和通讯产品,1998年由160家生产商和进口商共同出资建立。但是ICT不采用可见收费,每个会员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回收成本付费,并内部消化这些成本。

ICT系统分销商接收普通消费者或商业用户交回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商负责将之运输到处理厂。大多数旧设备通过“以旧换新”收集。回收商负责登记所接收设备的质量和数量,据此计算出生产商应承担的费用。收集处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则由生产商自行决定。收集渠道有多种,包括转售商、修理中心和市政当局。

2002年,ICT收集的全部废弃电子电气设备中,孤儿产品以及逃避责任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占到了32%。2003年开始,ICT根据爱立信、惠普、飞利浦等公司的建议改为根据各个生产商的市场份额分摊回收费用。现在生产商负责收集和处理所有“灰色”产品,而不仅仅是自己品牌的产品,分类工作大为简化,创造了一个更为公平的收费体系。

ICT系统的生产商和进口商每月支付一次回收处理费用,包括分担孤儿产品以及逃避责任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处理费用。不同类型产品的处理成本不同,如打印机约为2.75欧元/台、PC整机约为15欧元/台。如果生产商自行处理旧设备,需支付的费用将会降低,但需填写相应的声明表格(与回收发票一起发给会员)。

篇(4)

中图分类号:TP2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5)09-0000-00

随着电子产品快速更新换代,大量的电子废弃物随之产生,处置不当会对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目前我国电废弃物处置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不完善、处置生产经验不足、拆解处理作业欠规范等问题,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和基金使用安全造成不良影响[1]。

本文针对以上问题,结合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开发基于WEB的综合监管平台,平台包括系统自动处理联动、过程监控、前端监控功能设计,将部分处置企业违规处理现象进行抓拍和过程管理,为各级环保部门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日常监管和基金补贴审核工作提供技术保障,系统对于提高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处置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电子废弃物特点

电子废弃物,俗称电子垃圾,是各种接近其“使用寿命”终点的电子产品的通称,包括各种生活用电器及生产所淘汰的电子仪器仪表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技术不断升缓和价格不断下降,电子产品寿命周期越来越短,电子垃圾的产生量迅速增大。电子废弃物具有[2]:(1)数量多。电子废弃物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垃圾,比总废物量的增长速度快3倍,据专家预测,到2015年底我国电子废弃物产量将达到惊人的500万吨。(2)危害大。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首先是卤素阻燃剂,由于其在燃烧或加热过程中会成为潜在的二恶英来源,需要特殊处理,以降低环境危害。其次是重金石污染,包括汞、镍、镉铅、铬等,会破坏人的神经、血液系统以及肾脏。(3)潜在价值高。电子废弃物具有很高的回收利用价值,其开发成本和所需能源远远低于矿山一次资源,被人们称为“城市矿山”,是有色金属行业的阳光产业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再生资源回收总值已达到一年2500亿美元,并且仅每年15%-20%的速度增长。

所以,电子废弃物是既特殊又宝贵的资源,理应得到广泛的重视和利用。利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实现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对促进我国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关键技术

2.1 无线传感网络与视频流技术

无线传感网络(WSN)采用自身的微型自动装置,可在没有任何已确定的架构帮助下构建网络,具有组网简单、节点布置方面、耗能少、寿命长的特点,无线传感器网络在收集关于物理世界的参数信息方面以获得广泛应用。

视频流不同于传统的多媒体,它的主要特点是运用可变带宽技术,以流的形式进行数字媒体的传送,从几Kbps到若干Mbps的网络环境下,人们在都可以在线欣赏到连线不断的一定品质的视频节目,在服务器端将视频数据打包后通过包交换网络经过多次路由传送到客户端,客户端将接受到额数据重新组装后播放出来。

在电子废弃物处置安全监控过程中,将无线传感网络技术与视频流技术相结合,加快了数据和视频信息的传输效率,实现传感器数据与视频流数据实时同步,从而自动采集视频信息,为前端处理提供问题追溯依据。

2.2 RFID与图形处理技术

RFID技术是智能识别技术的一种,主要由标签、读写器和天线三部分组成,其工作机理是当标签进入磁场后,通过天线接收器发出的信号,或是以自身能量源主动发送某一频率的信号,读写器接收标签信息并译码后,送至中央信息系统进行相关处理。

图形图像处理技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就是计算机的硬件设备与图形图像处理软件。一般情况下,计算机的硬件设备的性能越高,处理图形的效果越好,图形图像处理软件的作用主要是将计算机与显示终端之间建立联系。

在电子废弃物处置过程中,采用RFID标签保证电子产品前端、过程、末端的唯一性,防止废弃品处理工艺流程的重复和遗漏,同时结合图像处理技术对现场处理图像进行分析,判断废弃品信息是否对应,防止人为目的所产生的重复处理和遗漏处理想象的发生,有利于处理合格率和基金补贴审核工作的管理。

3 系统设计

基于物联网的电子废弃物处置回收安全监控系统主要由数据采集的地磅称重系统、集成视频监控和数据分析的管理端平台组成[3],包括用于废弃电子电器处理企业的回收处理前端采集装置和废弃电子电器处理企业的流程智能分析控制装置。这些装置或设备通过4G、3G或Internet网络与位于处理企业或环保部门的废弃电子电器环保处理综合管理监管平台相连,通过监管软件实现对废弃电子电器环保处理的科学、高效、智能化管理。系统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

图1 系统总体架构

3.1 前端采集装置设计

废弃电子电器处理企业是废弃电子电器处理的源头,必须在源头就对废弃电子电器进行严格的监管,避免处理过程不达标或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行为。采用半有源RFID技术,通过门口RFID、各流程RFID识别,获取、传输运输车辆和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的身份信息、进出时间、有无进入各流程及各流程处理时间等信息。系统前端采集装置设计如图2所示。

图2 前端采集装置设计

通过前端废弃电子电器配备的RFID标签,实时获取废弃电子电器位置、流程阶段信息;通过各流程阶段的RFID信息,智能分析出各流程处理所用时间信息; 通过各流程阶段配置的摄像机获取废弃电子电器实时处理进度流程的现场图片信息;通过RFID信息和进度流程现场图片信息的比对,综合判断流程是否合格;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挖掘技术,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处置、运输、回用等数据进行存储和分析,实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过程多方位监控,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擅自丢弃等现象[4]。

3.2 系统软件平台设计

系统软件平台采用开源WEB开发框架Struts,采用了MVC模式“分离显示逻辑和业务逻辑”能够有效的减弱业务逻辑接口和数据接口之间的耦合,并让视图层更富于变化。Struts包括了框架类、帮助类和定制的JSP标签库,以及大量基于JAVA EE Model2设计模式的应用技术,这种结构是其具有多种优点。系统软件平台架构见图3所示。

图3 系统软件平台架构

系统平台应用层提供基于废弃电子电器处理监测数据的数据分析、统计分析等一系列计算机智能处理服务,为提炼和抽象出废弃电子电器流程处理情况,实现监测数据的实时分析、历史数据分析[5]。智能处理层由数据库、数据接入模块、数据访管理模块、安全管理以及智能分析模块五个部分组成,其中数据接入模块主要有拆解生产管理信息模块、环保部废旧家电监管模块、危废处理生产管理模块、环境在线监测管理信息模块等,本监管平台可实现已有监管信息模块的无缝衔接,并对后期可能增加接入的数据模块留有接口。

4 结语

本文围绕电子废弃物的特点及处置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基于物联网的电子废弃物安全处置监控系统,对监控系统中所涉及的无线传感器与视频流技术、RFID与图形处理技术等进行介绍,最后对系统中的前端采集装置、系统平台进行设计。本文 提出的电子废弃物处置安全监控系统对于我国废旧家电有序回收的发展,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覃静.新时期计算机物联网的应用探析[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4(09).

[2] 王乐燕,袁莉青.物联网技术及其发展前景[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3(06).

[3] 刘铁民.电子安全监控系统(PES)失效与控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5(12).

[4] 赵润瑞.我国电子废弃物再制造现状及问题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2(06).

篇(5)

目前广西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能力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仍然缺乏有利于电子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处置的财政、税收等方面的鼓励措施,以及打击各种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随意处置电子废弃物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偏重于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的约束,即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而对于消费者作为废弃物产生者,必须承担其废弃产品的处置责任,即“污染者付费原则”,却较少涉及[10]。因此,在当今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前提下,消费者对电器电子产品的过度消费行为日趋加重。

电子废弃物处理缺乏规范的回收体系

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涉及商务、环保和财政等多个管理部门。由于目前广西各部门之间没有理顺关系,明确监管职责,缺乏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使得电子废弃物的管理不到位,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盲点,造成了回收市场的混乱,导致社会上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仍是以旧货市场、小贩、拆卸作坊和废品回收站为主,正规回收渠道和专业市场较少。这种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自发进行的回收行为,由于缺乏规范的体系、技术和监管,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隐患,总的回收利用率还不到废弃量的30%。同时,由于回收小贩的分散性和趋利性,整个电子废弃物回收过程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大量的电子废弃物最终流入到粗放式手工拆解作坊,导致规范经营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企业生产能力闲置,难以正常经营。

电子废弃物处理技术落后

广西电子废弃物处理技术与其他发达省份相比,较为落后。受电子废弃物资源价值的驱动,广西各地市仍然存在许多从事电子废弃物再生利用的家庭作坊。这些家庭作坊为了从线路板等电子废弃物中回收铜和贵金属,大部分仍然是采用堆浸和简单酸浸方法、露天焚烧方法进行回收。这些简单落后的方法导致大量的废酸碱被倒入江河、渗入土壤,同时还有大量的有机废气被随意排放进入大气,以及大量的含铅玻璃等有害部件弃置荒野,对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污染,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广西许多废品回收站将可以使用的一些电子元器件从电子电器产品中拆解下来,作为二手元器件出售,用于维修、拼装伪劣电子产品或用于玩具等低档商品的生产。这种电子废弃物处理方法,从资源回收利用的3R(Reduce:减量原则,Reuse:再利用或反复利用,Recycle:资源循环)操作原则看,“再利用或反复利用”也是一种途径,但是这种电子废弃物处理方法存在着诸如二手元器件组装的电子产品安全性问题、产品质量问题以及扰乱正常商业秩序、造成恶性循环等问题。此外,电子废弃物深度处理技术,广西还是处于空白状态。目前,广西唯一的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广西桂物资源循环产业有限公司也只是从事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和分类,拆解和分类出来的可回收利用的有色金属类(废五金)和非金属类(塑料、玻璃、电子元件)均送到外省。广西还没有自己进行冶炼和化工等深度加工和利用处理技术。

公众对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环保意识不强

现阶段,广西居民对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大多数民众不知道废弃电子产品中的有机物、多氯联苯、卤化物阻燃剂等物质在焚烧过程中会有多环芳烃、杂环芳烃、二噁英及呋喃等大量有害气体进入大气,污染大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不知道电子废弃物随垃圾填埋后会有有害的物质逐渐渗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对我国于2011年1月开始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更是知晓率低下。所以,广西居民对淘汰的家电一般都还是会选择卖给上门回收旧货的小贩或者当作垃圾直接扔掉,企事业单位淘汰或报废的电脑,以及一些电子仪器产品等,也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一般也是放置若干年后,当作垃圾处理掉或者是卖给上门回收旧货的小贩。广西大多数民众对电子废弃物处理环境意识淡薄以及废旧电器随意丢弃和处置的态度,已经是广西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面临的一大障碍。

广西电子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发展建议与对策

加强立法,完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

将广西现有主要电器电子产品的综合利用、回收处理以及无害化处置等纳入到统一的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中,出台适合广西区情的实施办法,建立“谁污染,谁付费”制度。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标准。规定消费者在购买电器时,承担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义务,缴纳废弃处理税。用这种由消费者承担部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费用的方式来限制消费者过度加快电器电子产品的淘汰,减缓电子废弃物数量的加剧。

整顿市场,规范电子废弃物资源化处理行业

首先,针对广西目前电子废弃物无序回收的现状,各市应该尽快开展电子废弃物产生和流向等情况的申报登记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电子废弃物管理台帐制度。其次,将电子废弃物列为危险废物,禁止未得到许可的个体对其进行回收处理。不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活动,打击非法拆解处置利用电子废弃物的行为,取缔落后、小规模、环境污染严重的处理作坊。对现在的个体回收者进行引导和改造,帮助其融入到正规的回收网络中。防止个体回收者由于生活所迫,继续非法从事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最后,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本身就是一个潜在的风险污染源,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监督性抽查和监察一年不得少于一次。确保处理企业的电子废弃物处理设施完善;仓储、分拣、拆解、包装及其他设备与所处理电子废弃物相适应;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行正常,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标准。

步步为营,建立覆盖全区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

广西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以街道和社区为立足点,按照每10~15万人设立一个电子废弃物回收网点,力争在2015年前,全区14个地级城市完成100个电子废弃物回收网点建设。网点布置于人流量大、电子废弃物产生量集中的居民聚居区,以便收集和宣传。以出台政策或下发文件的形式鼓励全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积极主动将报废电脑、办公设施等电子废弃物交电子废弃物回收点集中回收,统一处理。目前,广西的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只能通过自行回收电子废弃物,以保证生产原料。回收工作,耗费了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使企业很难专注于处理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扶持、引导等方式,将回收工作逐步从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中分离出来,建立以纯回收企业为主、生产厂家、销售企业等多种回收渠道相结合的回收体系,提高环境无害化回收率和再利用率,减少因收集渠道不畅而导致的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的潜在危害。

加强科学研究,提高电子废弃物资源化处理技术水平

广西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技术,还仅停留在对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和资源的有限利用上。这种拆解仅是将有害部件从有用部件中分开,有害部件的处理技术并不完善。政府应该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进行电子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研究方面的合作。例如,解决拆余物中金属材料与高分子材料和玻璃等非金属材料的高效率分离问题;研究拆余物中金属相互分离的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金属的回收率;研究塑料等高分子材料的综合利用新技术和新设备等等。通过这些技术创新,让广西电子废弃物资源化处理行业走上专业化和正规化发展道路,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废物管理目标。

合理布局,构建电子废弃物资源化处理产业链

首先广西短期内应该尽快在基础较好的玉林和梧州两市建设两家资源化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使电子废弃物能够做到就近处理,减少广西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的运输成本。同时还能与现在建设在南宁市的广西桂物资源循环产业有限公司一起,三家共同为广西电子废弃物处理起示范作用,鼓励带动其他各市更多条件成熟的企业成长起来。其次广西要进一步加快广西玉林龙潭再生资源进口加工利用园区和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两个园区的建设,形成以电子废弃物拆解行业为上游产业,铜、铝、钢铁、塑料再生行业为中游产业,电机、电线、电缆、铝型材等加工行业为下游产业的完整产业链,使电子废弃物拆解后能够及时充分地被资源化利用,加工成产品,提高价值。

篇(6)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57-02

我国是一个电子废弃物产生大国,电子废弃物的处置和回收利用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虽然政府对其引起的环境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仍未颁布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现有条文仅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仍存在着管理力度不足、法治化程度低等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制度简析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颁布对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防治有指导性意义。本法原则性规定了对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以及对危险废物的相应处置办法。与此同时,该法第18条第2款“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的规定,第一次把生产者延伸责任适用在了固体废物的防治领域,虽然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却为生产者延伸责任成为固体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原则奠定了基础。

2.《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理念已经从末端治理转向了全过程控制,并第一次在立法中引入了产品生态设计义务。该法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1],对从初始就制造清洁的电子产品具有指导作用,为生态设计立法在电子产品领域的适用奠定了基础。但针对愈演愈烈的电子废弃物问题,仍缺乏专业的科学处理方法和循环再利用的相关规定。

3.《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做了进一步的规定。首先,确立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子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其次,规定了对再利用产品的标识责任,回收的电子产品,经过再生产后销售的,必须严格符合再利用产品的标准,并在显著的位置做出再利用产品的标识[2]。但该法偏重于引导性,法律强制力不足,可操作性较差,这些对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和循环利用无法起到根本作用。

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立法,被称作中国的ROHS指令[3]。为了减少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的电子信息产品,提出了生产和设计环境友好型产品的要求,这也是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等不在调整范围之内,且其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有限。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废弃物监管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该条例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废弃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处理发展规划、基金、处理资格许可等制度。其中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要求生产者采取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和无害化处理的方案,使用低毒低害、便于再利用的生产材料,生产者应按照规定履行电子废弃物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用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补贴,但对于如何推动生产者履行该项责任,并无具体的措施。

此外,为保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自2009年以来,环保部、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相继颁布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等规章,对进入监管范围的电子废弃物的种类、拆解处理资质的许可条件和程序、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的方式回收电子废弃物等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进行了规定[4],但因为大多数规章是近期才颁布的,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尚需要时间进行学习,从而有效地贯彻实施,而现有企业要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也同样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其他方面的投入。

二、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体系的弊端

1.立法级别低

随着现代电子工业的发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已不能有效地管理具有高增长性、高危害性,高资源性、难处理性的电子废弃物。而目前我国暂时没有一部较高层次的法律对电子废弃物进行专门规制,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是部门规章。由于这些现有的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所以当与其他层级比较高的法律法规在适用时发生冲突,就无法得到有效的适用,从而不利于电子废弃物的监督与管理。

2.立法观念落后

我国电子废弃物监管立法的核心理念仍为传统的末端治理模式,重点仍是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和处置工作,最初的产品设计生态化并没有引起立法者的足够重视。即使传统落后的拆解处理方法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现行立法仍然表现出“重拆解,轻回收”的特点,侧重点也仅仅局限于电子废弃物的拆解处理,缺乏切实有效的回收再利用制度。

3.立法重复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废弃物的监管采取的是分级与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形式。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国家环保局等部门都以自身的职责为出发点,单独或联合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部门规章虽然出自不同的部门,但却都是对同一方面甚至同一问题的规定,各部门缺乏有效沟通,从而导致管理职责重合,发生重复立法的情况,而且多个部门皆有权责,还会造成要权推责以致有权无责的后果。

4.责任分配不科学

我国现行立法只是简单地规定了生产者缴纳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的义务,但是却忽视了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分配问题。对于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分配仍不够明晰,因而出现了利益相关者各自为政的情况,极其不利于尽早形成切实有效的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体制。

三、对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制度的完善

我国是世界电子产品的制造和消费大国,在现在和不远的将来,还将会产生大量的电子废弃物,我国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法律规范极不完善,因此,探索应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的立法方法和思路,显得尤为重要,各责任主体和各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自身的职责所在,制定具有原则性、统筹性的单行法,为其他相关部门的立法提供明确的原则性指导,保证各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协调统一,形成完整统一的电子废弃物监管体系。

1.制订电子废弃物管理专项法律

我国现阶段缺乏一部专门规范电子废弃物的法律。现有的部门规章大多数是各部门根据自身具体的监督管理范围而制定的,电子产品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和消费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以及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处置并没有被涵盖在内。因此,制定一部电子废弃物管理的专门立法作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下位法十分必要,从而严格规范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活动,对进口电子废弃物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立处理电子废弃物的企业的资质制度;进一步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消费者责任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生态设计制度、基金制度、财政和税收制度等。同时,还应当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其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2.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为避免“多重管理”的现象发生,通过立法明确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从管理组织层面来保证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顺利完成,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有权无责的现象发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同时,由于国家立法不完善,各地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也呈现不同的特点和管理需求,有必要制定电子废弃物监管的地方性法规,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强化地方政府的职责,弥补国家法的不足。

3.扩大公众参与程度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努力,更需要广大公众意识的提高和积极地参与。在立法时可以要求政府通过媒体宣传等有效的方式加大对公众的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正确处置电子废弃物的意识,引导和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环境友好型电子产品,进而通过市场的调控力量促使生产者承担更多的责任[5]。同时要依法鼓励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科研活动以进行技术的创新,为电子废弃物的再利用、降低电子废弃物的处置成本、开发高效节能的电子产品提供技术保障。

4.促进电子废弃物处置产业化

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降低电子废弃物的处置成本、研发环境友好型电子产品,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只有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撑,才能提升电子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水平,保证以对环境污染程度最小、资源损耗程度最低的方式回收利用电子废弃物[6]。目前的立法中,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规定较少。应在相关立法中加快限定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资质并严格审核程序。与此同时国家应鼓励设立大中型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在经济上给予政策支持,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支持,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综上所述,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不但可以加强法律体系自身的整体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还可以增强法律制度的连贯性和系统性,进而为电子废弃物监督管理的执法过程也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使电子废弃物从产生、回收、处置到再利用的整个过程全部都有法可依,各个监督管理部门分工明确。通过法律的完善真正解决电子废弃物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实现资源的最大化最优化利用。

参考文献:

[1]蒲昌伟.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法律制度思考[J].湖湘论坛,2007,(3).

[2]彭浩晟,罗敏.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的比较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3]钟卫红.中国电子废弃物监管立法述评[J].探求,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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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电子废弃物管理起步较早、政策、技术比较成熟。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是延伸生产者责任制(Ex-tendedProducerResposibility,简称EPR),早在1988年,瑞典隆德大学(LundUniversity)环境经济学家托马斯(ThomasLindhquist)在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延伸生产者责任制,随后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进一步深化了EPR制度,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电子废弃物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

1.1欧盟及其成员国-德国

早在1990年,欧盟各国对电子废弃物就给予了高度关注,德国、荷兰、瑞典、瑞士、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先后颁布实施了电子废弃物管理法,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当属2003年,欧盟《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DirectiveonWasteElectron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DirectiveontheRestrictionoftheuseofcertainElectronicEquipment,RoHS),其中,WEEE指令明确确定了延伸生产者责任制(EPR),RoHS指令明确规定欧盟范围内严禁生产和进口任何含有下列六类有害化学物质的电子电器产品:铬、铅、镉、水银、PBB、PBDE。这就要求生产企业在原材料的选择采购时就需避免此类物质,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欧盟要求这两项法令的内容必须融入各成员国的立法中,各成员国在WEEE和RoHS的指导原则下,纷纷制定了自己的电子废弃物管理政策和组织架构。其中以德国最为成熟,德国电子废弃物EPR体系属于竞争模式。德国是欧洲电子废弃物产生量最大的国家,其产生量占欧洲总量的1/3[3],同时也是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比较先进的国家。1998年,德国就通过了《关于防止电子产品废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并且各洲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已制定了各种有关电器回收的法规,德国在强调生产者延伸责任的同时,更注重了消费者责任,制定了消费者经济奖惩制度,德国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冰箱时,必须支付40~50马克的污染费,政府有义务免费为公众建立电子废弃物的收集物流系统,消费者利用这个系统将废弃电子产品送到市政收集中心,同时可获得5美元津贴,但若将电子垃圾丢进生活垃圾中,则将面临罚款[4]。

1.2美国

美国的法律没有强调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他们反对将EPR强加在生产商身上,认为那样不符合“社会成本最优”的经济学原则,而是希望从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处理与利用的整个流程宏观考虑,研究出各自责任明确的管理机制。1996年,美国可持续发展总统议会(PCSD)将EPR改为“延伸产品责任”:“延伸产品责任是一项新兴的实践,在延伸产品责任体系中,制造商、供应商、使用者以及产品处置者将共同承担产品及其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责任。延伸产品责任的一个目标就是识别生产链条上那些最有能力改善产品环境影响的参与者。该责任主体视情况而定,或者是原材料的生产者,或者是最终用户或者其他。”[5]

1.3日本

由于日本是一个少资源的岛国,所以日本很早就提出了“环境立国”之路,并率先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的目标。日本于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家电循环利用法》,这部法律以电冰箱、电视机、空调和洗衣机四种电器为立法对象,规定了生产商、销售商、消费者的责任。另外,日本出台了大量的促进循环发展和资源再利用的法律法规,如《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家用电器回收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等,在上述立法的基础上,日本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效果明显,2003年日本回收家电900余万台。资源回收利用率如空调为78%、电视为73%、电冰箱为59%、洗衣机为56%。在设计产品时考虑环保和回收方便,与1983年相比,电视机上的塑料种类由13种减到2种,零件数由39件减到15件,从而加快了回收的分解速度[6]。

2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

2.1现有法律体系

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电子废弃物管理起步较晚,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修订)第一次将固体废物纳入法制管理范畴,这部法律涉及的固体废物范围较广,既包括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同时也包括电子废弃物,这部法律体现了固体废物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为以后的电子废弃物管理奠定了基础。2006年2月28日颁发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该办法作为我国针对欧盟RoHS指令的重要贸易对称性举措,被称为中国的RoHS指令,主要对电子电器产品生产阶段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减量化控制。2007年5月1日《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公布)开始施行。该办法对包括电子废弃物在内的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活动进行规范。2008年2月1日《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9月7日颁布)开始实施。该办法对电子废弃物的产生、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等活动进行规范,以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充实了电子废弃物立法体系。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该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重点规定了我国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等制度。

2.2发展方向

我国的电子废弃物管理起步晚,进度慢,虽然在立法层面上已经提出了延伸生产者责任制、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末端治理等一系列理论,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实践时间短、缺乏经验,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为进一步提高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效果,必须从以下4个方面继续深入,逐步完善管理体系:

1)增强消费者自觉意识,提高公众参与度到目前为止,我国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是以政府强制性管理为主。这虽然符合目前我国环境管理和电子废弃物管理的实际,但是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涉及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回收、处理等多个方面,其复杂性决定了单靠政府的强制管理是很难实现管理目标的,还需要政府、生产者、消费者、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各方的共同合作,进行合作治理[7]。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两个方面提高公众参与度,一方面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充分认识到随意丢弃、填埋、拆解电子废弃物的危害,提高公众自我素质,自愿回收废旧电子电器。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德国模式,由消费者支付分担一部分回收处理费用,并制定激励奖惩制度,特别是应该提高处罚力度,通过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公众认识到自觉回收电子废弃物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必须执行的。

2)建立健全回收网络前面提到过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消费者自觉回收意识。不过再好的意识必须以健全的回收网络做保障,没有完善健全的回收网络,即使消费者有意回收废旧电子废弃物,但苦于无处回收、也将随意丢弃。目前我国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网络比较残缺,笔者建议可以将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工作赋予环卫部门或居委、村委等网络布局较全、覆盖面较广的部门执行。可以建立预约取货等方法为消费者回收电子废弃物提供便利。这样的疏导方法既方便了消费者,又提高了电子废弃物的回收率,保护了环境。

3)建立电子废弃物转移联单制度规范电子废弃物流转程序目前我国在危险固体废物转移处置过程中实行的五联单制度(跨省七联单),有效监控了危险固体废物流转处置的全过程,运用比较成功,可以借鉴用来监控电子废弃物的流转过程,通过联单制度,全程掌控电子废弃物的回收、运输、处置等全过程,便于管理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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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the present paper, the authors study the status of the importance of electronic waste disposal and treatment methods at home and abroad, analyze the efficiency and cost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various physical crushing methods, wet chemical processing methods of electronic waste as well as discuss the prospect of new methods for recycling electronic waste in the future. It is pointed out that recycling of electronic waste will provide a new "green" efficient wa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ircular economy in China and in order to speed up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lectronic waste disposal capacity, we must solve several key issues.

Key words: Electronic Waste; Regeneration and utilization; Physical crushing; Green recovery; Wet Chemical Processing.

目前,我资源消耗量庞大,每年可达100亿吨量级,占到全球总资源消耗量的30%以上,是美国4倍,名副其实的是全球第一“资源消耗超级大国”[1]。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已日益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瓶颈。这其中,尤其以爆发性增长的电子废弃物为环境污染物的典型代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给出的数据表明[2],全世界每年电子垃圾的产量大约是2000万顿-5000万吨,美国约占其中的30%、欧盟则约占其中的25%,且每年以3%-5%的速度迅猛增加。而目前我国每年报废的主要电子电器产品量也都超过两亿台,是世界第一大电子废弃物产生国。但相对报废电子产品的数量,合理再生利用的电子废弃物则仅仅只有1/10。在这种状况下,电子废弃物中包含的多种有害元素,如铅、砷、汞、镉、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机污染物正在日益成为我国真正的环境杀手。

但从另一方面看,电子废弃物又可以说是“城市金矿”,它其中含有大量的贵金属(如稀土、金、铜、铁等)、塑料和玻璃等[3],经过无害化处理后,都可做成再生资源。一般来讲,1000kg原矿石里含有约5g黄金就可称为富矿,但在相同重量的电子废弃物,如电视机主板中,黄金的含量就在80克左右,而且还有铜等可再生金属,价值至少是富矿的16倍。再例如,废旧手机电池中Co的含量高达20%,对废旧手机电池的集中回收处理,就等于开采稀缺的钴精矿资源。而且,手机电路板中的含金量可达280g/t,含银量则为2000g/t,分别相当于原生矿床的60倍和13倍,对其回收利用,成本将大大低于从原矿石冶炼加工获得相应资源的成本,其中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但目前,如何在废弃电子电器产品中高效提取稀贵金属和塑料等高附加值产品,同时又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是全世界电子废弃物处理领域的一大挑战[4]。

为此,我国从2009年起就在政策层面上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置进行了扶持。如当年制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就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电子废弃物产品的科学处理、技术研发及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等等;2012年,环保部等六部委又联合颁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标志着国家对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开始实质性的资金支持;2013年,国务院又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明确了电子废弃物的重点处置领域,加快发展报废汽车和废旧电器破碎分选技术,提高稀贵金属分离提纯的效率,发展高效分拣塑料和混合废塑料的方法及装备。2016年11月,在国务院颁布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又指出,加快“城市矿产”开发和废弃物的再利用,提升电子废弃物产品、报废汽车的拆解技术和装备水平,促进废弃稀贵金属、塑料的二次加工利用规模化发展,完善再生资源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等。但尽管国家在电子废弃物产业政策、投资等方面的力度逐年加大,我国目前电子废弃物再生利用仍面临着许多挑战。

这主要是源于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装备,低水平的处置电子废弃物容易对环境造成巨大的二次污染,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修复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各国科技界和工业界都对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提出了极大的需求。目前国内外对电子废弃物处理方法大致可分为[5-11]:填埋法、热处理法、物理法、湿法、生物法和超临界水氧化法等等。其中,湿法中的氰化法可实现经济化和工业化,但达不到绿色化要求,脲硫法、多硫化物法和碘化法虽可以实现绿色化和工业化,但经济效益过低,生产成本较高,而超临界水氧化法和生物法是一种极高的绿色标准,其投入的经济成本高、生产周期长,也难以实现工业化生产。因此,同时具备经济化、工业化和绿色化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工艺仍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目前,我国在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技术、装备上还与国外存在较大的差距,体现在回收效率低,资源化水平差,专门人才缺失,大量企业普遍小而散,而且采用的还是传统垃圾处理模式,工程化水平很低,相关大型装备完全依赖进口。

为了加快发展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置能力,我们必须要处理好几个关键技术问题: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系统。改变以往仅仅依靠个体回收、生产商换购回收的回收模式。建立大型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利用高科技网络平台实现针对电子废弃物高效回收的模式。其次,要大力发展电子废弃物高效科学处理、深加工等工程科学和技术,不断提升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产品附加值,提升其产业利润值。第三,解决电子废弃物的高效拆解和分类的关键技术,将人工智能技术引入电子废弃物拆分破碎领域,并开发出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自动化拆分新装备。第四,开发电子废弃物中金属与塑料、玻璃等材料的高效分离技术,如低温破碎分离技术,不断提高金属的回收利用率,并拓展塑料等高分子材料的综合应用领域。最后,要解决好电子废弃物再生利用成本高且易对环境二次污染的问题。我国现有的技术水平还不能对电子废弃物中的每一种物质都做到环保处理,往往会造成电子废弃物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因此,研究电子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用水减量化技术,以及废水循环利用并达到零排放技术;研究电子废弃物处置后二次废渣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二次废气的达标排放等等技术显得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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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电子废弃物俗称“电子垃圾”,是指被废弃不再使用的电气或电子设备,主要包括废弃的电脑、电池、手机等电子产品。由于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如果不合理处置,就会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因此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本文将以广州市为例探讨电子废弃物的公益性再利用问题。

一、广州市电子废弃物公益性再利用的现状分析

目前,广州市电子废弃物公益性再利用尚处于萌芽阶段,主要的回收利用模式如图1所示。

当前电子废弃物公益性再利用项目大部分是以企业和个人为主体,原材料主要靠政府和事业单位的捐赠,经过维修翻新之后再赠送给贫困地区的学校和人群,其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概括如下。

1、志愿者资源匮乏,缺乏高素质的工作者

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的电子废弃物公益性利用的效率已经达到了90%以上,相比而言,中国在这方面还很落后,不足10%,而志愿者资源不足是造成这一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总量来看,广州市的志愿者规模是很庞大的。2011年12月,广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展广州志愿服务事业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全市公众志愿服务参与率达到20%,注册志愿者总数不少于200万人”的目标。可是从结构上来看,志愿者资源分配不合理,有些岗位门庭若市,而有些岗位应聘的人寥寥无几。现有的志愿者队伍能力和素质也是参差不齐,部分人员出于功利性动机,缺乏做实事和奉献的精神,假公济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2、正规回收渠道不畅,健全的市场体系难以形成

在回收环节,广州市电子垃圾回收行业的主要模式是先由个体回收者回收后,一部分仍能使用的被转移到二手市场上进行销售;剩下的大部分则被运往市区周边进行初步的分类和分解,其他零部件(如线路板)将被运往汕头贵屿或佛山南海等地进行下一步拆解。广州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调查结果显示:流入回收站的废弃“四机一脑”约占废弃总数的23.58%,售往二手市场的数量则约占废弃总数的26.16%。

在从业资质上,电子废弃物回收产业可分为“正规军”和“游击队”。“游击队”指垃圾集散中心和拆解户,他们没有法律所要求的行业资质,规模小,人数多,技术水平低,污染严重,与之相对的便是“正规军”。尽管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正规军”才能从事相关的电子垃圾处理业务,但“游击队”仍然是电子垃圾收集处理产业的主力。而且,很多来历不明的电子废弃物却成了小商贩的“香饽饽”,健全的市场体系难以形成。

3、政府孤军奋战,缺乏高效的调控政策

政府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综合协调,各自为政。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工作。然而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仅仅在电子废弃物处理问题上有地方环保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对于电子废弃物的整体回收和处理规划方面,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主管部门。而且,外部监管体制缺乏有效整合,执行不到位,致使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电子废弃物源源不断输入中国。回收的基础设施不完善,回收的制度体系不健全,与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第三部门的配合较少等问题使政府陷入“孤军奋战”的局面。

二、广州市电子废弃物公益性再利用缺失的原因

1、传统产业链根深蒂固,集团内部利益庞杂

目前,广州市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行业已经形成初具规模的回收群体、拆解销售和销售群体,这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市场自发形成的一条产业链。改革开放初期,电子产品等新兴经济体起步发展,很多人借此东风先富起来,这其中就有一部分是靠买卖电子垃圾为生的群体。他们低价收购民间的电子废弃物等生活垃圾,然后拆解,得到很多有价值的东西,例如金属铜线、塑料外壳,甚至金子都可以从中提炼出来。随之用于分解垃圾的小作坊开始兴建起来,渐渐地发展为一个庞大的地下产业链,例如广东省贵屿镇。这条产业链凝聚了很多社会底层群众,包括一些农民工,他们一部分负责回收,一部分负责运输,还有一部分负责分解提炼这些电子废弃物,不少人因此发家致富。

从短期来看,这条产业链没有什么问题,但从长期来看,这条产业链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存在很多的隐患,例如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要建立一个正规的电子废弃物处理体系,首先要处理好这些利益群体,如果强行介入则可能会造成很多的社会就业和稳定问题。

篇(10)

中图分类号:F252.1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因人口众多,电子电器产品的实际拥有量非常大,当这些产品被淘汰或换代时,产品废弃的数量同样巨大。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从2003年起就进入了家电废弃高峰期,每年至少有500万台电视机、400万台冰箱、600万台洗衣机报废,再加上空调、手机、计算机等,每年总计约2 000万台的家电产品报废。据估计,电子废弃物的增长速度是普通废品的3倍。更可怕的是,除了自产电子废弃物外,我国每年还有大量的国外电子废弃物进入。据统计,全世界每年产生5亿多吨电子废弃物,其中70%以上被丢弃在中国。

家电产品是由金属、塑料和化工等多种材料组成的综合性工业产品,其报废后应归属于有毒、易爆和易泄漏危险废物范畴。废旧家电被弃置后不经处理,而同城市垃圾混为一体直接填埋或焚烧,会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严重的污染。而随着近年来消费类电子产品普及率逐步提升,其技术升级速度更快,技术寿命更短,往往未到使用寿命就已经被淘汰,消费电子废弃物正逐步成为废弃物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废家电垃圾中还有各种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它们一旦进入环境,将长期滞留,并随时都可能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人体,对人体健康带来极大威胁。在废家电的回收处理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采用酸浸、火烧等落后的工艺技术提取废电脑中的金、钯、铂等贵重金属,产生了大量废气、废水和废渣。

有研究报告指出,家电等电子废弃物中的材料以金属和塑料为主,以电冰箱、洗衣机、空调为例,金属成分分别占到55%、60%、75%,其中含有部分贵重金属。贵金属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以及其他独特的性能,是电子、化工、医药和国防等工业不可替代的重要材料。

1 我国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回收渠道不规范

电子产品遭淘汰、废弃时,一般通过生产企业指定的回收处理点进行回收,再送往回收处理中心。在我国目前还缺乏对生产者责任限定的情况下,废旧电子产品(例如电视、冰箱、计算机、打印机等)一般是通过个体回收户以极低的价格进行收购,然后再转卖给维修站或专业回收处理中心。电子产品废弃回收再利用模式如图1所示[1]。

1.2 处理处置过程的污染问题重视不够,资源再生利用难度大

废家电大多数通过民间回收渠道流向二手市场和小型拆解作坊,他们对这些废旧家电进行清洗、检修和重装,再重新销售给外来务工人员或边远农村居民等消费者;实在不能再销售的废家电用燃烧或化学药剂提取有用金属后丢弃,由此产生的安全隐患、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越来越严重。

近几年,我国在废弃物物流方面已经取得一定进展,出现了一批适合我国目前经济技术水平的废弃物物流的技术和处置装置。但由于我国对废弃物物流管理较之发达国家晚得多,因此,与这些国家相比,水平还比较低,设施设备、处理技术和处置装备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及今后环境治理工作的需要。

由于我国回收处理标准规范体系尚不健全,有关拆解废物作为原料、能源及二手零部件利用的标准规范基本上处于缺失状态,必将制约该行业的发展[2]。

1.3 政府缺乏相应的鼓励和优惠政策

我国现存的回收企业仍是微利或无利,基本没有条件和能力引进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从而阻碍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发展进程。另一方面,国有回收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人员、债务包袱重,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经济效益差,相当一部分回收企业亏损严重,某些回收公司经营难以为继,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展呈低水平徘徊。所以需要国家利用有关政策逐渐把回收逆向物流作为一个产业扶持发展起来[3]。

2 应对策略探讨

2.1 加强政府、制造商、销售商和消费者等四方面责任,鼓励全民参与

对于政府,要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带动作用,带动建立一些试点回收处理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一定倾斜和支持。同时逐步完善相关回收利用体系和相应法规,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对于制造商,要始终贯彻生产者责任制,使得产品设计生产与回收利用紧密联系,促进产品环保设计和技术革新。因此,制造商要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自始至终应该承担大部分的废旧产品回收处理费用。对于销售商,作为家电产业链的受益者,应当承担应有责任,充分发挥销售商店铺多、网络广、直接与广大消费者接触的优势,以实现废旧家电的有效回收。对于广大消费者,一开始不可能实行有偿回收;如果要求消费者一开始就承担回收费用,则大部分消费者会选择将废旧电子电器卖给不法商贩以逃避费用。环保部门和媒体应联手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使消费者提高认识,随着消费者环保观念的增强,可以过渡到无偿回收;最终过渡到消费者作为产品消费的受益方之一,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回收处理费用,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接轨[4]。

2.2 提升我国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水平

2.2.1 加强回收处理企业资质审核

我国回收处理产业良莠不齐,尤其是在一些中小城市,环境污染严重的中小型处理厂数量大、管理水平低且难以监管。国家新规要求现有处理企业将重新申请处理资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也必须交送给那些有资质的处理企业。预计到2015年,全国将建成100家左右具有一定规模、相关设施完备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2.2.2 开展绿色设计与废旧家电回收利用,同时建立产品生命周期管理

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工业领域的重要体现即是绿色设计,又称生态设计。它着重考虑产品生命周期内的环境属性——可重复使用和可回收性。绿色设计创造的产品不仅要满足用户要求和企业利润,还要考虑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和资源的影响。家用电器的绿色设计要求在产品设计的初期就顾及到环境、资源、节能等因素,最大限度地不使用或少使用对环境有害有毒的物质。从源头上控制产品环境特性,解决家用电器在使用寿命期后的再利用、再造和回收处理问题。绿色设计有别于以满足用户需求和企业盈利的传统产品设计,它所追求的是产品的环境性、功能性和经济性的三者统一。另外制造商应该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提品所用各种材料在后续回收处理过程中的操作方法,例如哪些材料可以回收再利用,哪些材料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再填埋。

建立家电电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所谓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roduct Life—Cycle Management,PLM),就是指从人们对产品的需求开始,到产品淘汰报废的全部生命历程。如同国家的户籍管理制度一样,PLM是覆盖了从产品诞生到消亡的全过程的、开放的、互操作的一整套应用方案。政府鼓励企业建设这样一个记录所有产品信息的、系统化的、全过程的产品数据知识库。通过这个数据库,制造商、销售商、消费者、回收处理企业可以很方便地查询了解产品目前所处状态。

2.2.3 加强与专业废弃物物流公司合作,专业化管理

每一个企业基本上都会涉及到如何处理废弃物的困惑,而我国的大部分企业要不就是直接将废弃物排放到自然界,或进行简单的焚烧和掩埋;要不就是自己开发废弃物物流系统,建立自己的废弃物回收中心,造成了重复建设,且企业自身的废弃物所涉及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都比较少,难以达到规模经济。家电企业在有条件进行自营废弃物物流的同时,也可以多与专业化的废弃物物流处理公司合作,开展专业化的废弃物物流管理。

2.2.4 政府通过征税来促进废旧家电回收利用

美国的一些州,如新泽西州和宾西法尼亚州,通过征收填埋和焚烧税来促进有关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长期以来,填埋和焚烧因为成本低而成为包括废家电在内的许多废弃物的主要处理方式,收取填埋和焚烧税使这条最便宜的垃圾处理途径的价格趋于上涨,从而大大增加了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吸引力。

2.3 国家相关支持政策推动废旧电子回收行业快速发展

随着国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的推进,以及相关补贴政策的出台、生产企业责任制的形成,国内电子废旧物处理市场正逐步阳光化和专业化,促进电子废弃物回收市场形成。在国家相关支持政策推动废旧电子回收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行业的竞争设置了更高的门槛。一方面,“以旧换新”政策的退出使得回收处理企业对于废弃物供应源的竞争加剧,只有保证回收渠道,才能保证足够的作业量;另一方面,简单的资源回收处理已经不能够满足现行政策标准,企业需要在深度加工领域不断提高综合利用能力,只有对废弃物进行全面的拆解再利用,才能提高综合盈利能力。

3 总 结

回收废旧家电尚无奏效的市场机制,一是收购价格太低;二是回收渠道不畅通;三是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技术和设备还十分落后。因此,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场机制及出台积极的经济政策迫在眉睫。它能够保证回收废家电有法可依,并支持管理部门强制回收,不准焚烧和填埋;加强对旧货市场的管理,防止废旧家电流向农村。同时利用经济政策和利益驱动刺激回收市场发展,并加大绿色技术投入,使得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规模化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长琼. 逆向物流[M].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7:237—240.

篇(11)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可独立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在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处理立法方面主要由所属各州负责。目前,美国联邦政府虽然还没有对废旧电子电器实行强制性回收利用的法律,但一些州已经开展相关立法。例如加州已经率先通过了电子垃圾法规――《2003电子废物再生法案》(The Electronic Waste Recycling Act of 2003),对在加州销售的所有视频显示设备的废弃物的管理和回收做出了规定,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另外对于回收费用,加州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法案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消费者在购买新的电脑或电视机时,要交纳每件610美元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费。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6月,美国共有27个州针对白色家电产品的回收处理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将报废白色家电产品丢弃在市场垃圾点。

当前,我国正逐步成为世界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的中心。据海关总署统计,2007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额7011.7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27.6%,预计我国将取代美国成为全球第二大机电产品出口国。美国2008年1月份的通报对电子电气产品的无害化设计、无害原材料供应和生产工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实施,势必对我国出口到美国的家电制造商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对该类型产业的长远发展和自主品牌的建立影响深远。

美国3州电子废弃物法案的主要内容

密苏里州两通报法案的主要内容

由密苏里州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提出的G/TBT/N/USA/332、333两通报法案规定,计算机设备的回收完全由生产商负责。在某种品牌计算机设备的制造商不止一个的情况下,任何一个都可以承担制造商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无一个制造商愿意承担,则其中任何一个均可认为是责任制造商。另外,对于贴牌生产或者销售计算机设备的制造商,同样需要承担如上的责任和义务。

制造商将计算机用于本州销售以前,应采用并且实施一个回收计划,向自然资源局提交一份书面回收计划。回收计划应包括消费者如何和在哪里返回制造商计算机设备的信息,应能让消费者在回收时不需要另外付费就回收计算机设备。

两通报法规都要求计算机在本州销售前有一个永久性、清晰可辨的厂商品牌标签。对没有在其计算机设备上加贴标签,或没有采用、实施或提交要求的回收计划的制造商实施处罚。第一次违规不处以罚款,第二次违规要罚款,金额不超过10000美元,此后违规每次不超过25000美元。

两通报涉及的主管部门均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是本州计算机设备回收或重新使用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部门,对不符合标准的制造商实施处罚。通报法案拟生效日期为2008年8月28日。

佛蒙特州《电子废物处理的法案S256》的主要内容

本法案适用视频显示设备。“视频显示设备”包括能够在显示屏上显示图像并用于使用者观看的装置,其可视区域的对角线要长于4英寸,可能包括阴极射线管、平板计算机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液晶显示器、背投或前投设备,以及其它可能出现的类似显示器。《电子废物处理的法案S256》要求从2009年7月1日起,制造商不得销售,或为销售提供新的视频显示设备,也不得为后续销售向零售商交付新的视频显示设备。

本法案的重点是注册及其费用。在2009年7月1日之后,直接或间接向家庭用户销售视频显示设备的制造商,必须向自然资源局进行注册。从2010年开始,直接或间接向家庭用户销售视频显示设备的制造商每年还必须在注册中加入一个声明。同时,收集者、运输者以及回收者也都要进行类似的注册。

关于注册费用。每年7月1日前,要求进行注册的所有制造商必须向自然资源局支付年度注册费。专员必须将这些费用存入按规定建立的账户。制造商开始销售视频显示设备的初始计划年度的注册费为5000美元。以后每年的注册费用为2500美元的基本费加上可变回收费。可变回收费等于按照规定应该回收的废物磅数减去上报回收磅数,再乘以每磅回收预计成本。可变回收费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可变回收费=((AxB) (C+D))xE,其中:

A=制造商前一年向自然资源局上报的出售给家庭用户的视频显示设备的磅数;B=要求回收的视频显示设备的销售比例,第一计划年为0.6,第二年及以后每年为0.8;C=制造商前一年向自然资源局上报的其从家庭中回收的翻新电子设备磅数;D=制造商向自然资源局上报的当前计划年度决定采用的回收信用额,并以此来计算可变回收费;E=用于计算可变回收费的每磅回收预计成本。对于回收能力不足50%的制造商,最低的每磅预计成本设定为0.50美元;对于回收能力高于50%但不足90%的制造商,设定为0.40美元;对于回收能力高于90%但不足100%的制造商,设定为0.30美元。

通报涉及的主管部门是自然资源局。其职责主要为制定各项管理程序,收集制造商提交的数据信息,审查注册费用的相关变量,每年向州长和州议会提供一份关于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各项管理活动。通报法案拟生效日期为2009年7月1日。

维吉尼亚州《电脑和电视机回收和重复利用的法案,HB 344》的主要内容

通报法案要求计算机设备和电视机的制造商采用并执行提供收集、重复利用,以及重新使用的回收计划;并要求制造商在制造商可提供的电脑设备或电视机销售前贴上一张标签。法案除了适用范围扩大到计算机设备和电视机,具体内容与G/TBT/N/USA332、333通报法案类似。通报法案拟生效日期为2009年7月1日。

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

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电子废弃物将对未来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深远影响,于是积极推进电子废弃物的回收。1995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2年6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制定的《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5个品种列为必须回收的废旧电子产品;2006年2月,信息产业部、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联合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并于2007 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07年9月7日《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经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这一系列政策和法规的颁布和实施,表明中国政府对包括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等在内的环境污染治理的决心。

从内容上看,我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美国密苏里州、佛蒙特州、维吉尼亚州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欧盟WEEE指令有一定的相似性。美国三州、欧盟及我国都对回收体系有关方的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均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相比之下,美国三州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尤其是佛蒙特州的法案与欧盟WEEE比较接近,两者在注册、标识等方面对制造商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我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比较简明,除了要求制造商负责产品的回收责任外,对产品销售的品牌标识、制造商的注册费用等并未作出太多的要求。对于产品如何收集,我国也并未作出详细描述。

目前,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相比于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当前正在制订或研讨中的有关处理电子废弃物的“方法”、“规则”、“草案”就超过10多种,众多的法规中缺乏一部能够统领电子产品的清洁生产以及电子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各个方面工作的综合性立法。综合性、统率性立法的缺乏致使电子废弃物管理处于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叠、政策矛盾的境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至今仍为草案,反映了我国在处理电子废弃物的问题上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政府和企业要积极应对国外的电子废弃物法案

美国各州电子废弃物法案,不仅满足了其国内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迎合了国际上不断加强环境法规立法的大趋势。当前,我国环保形势非常严峻,探索应对国外绿色环保技术壁垒的方法和思路,吸收美国环保立法工作的经验,显得尤为重要。

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经验,首先应该充分认识到电子废弃物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涉及到不同管理部门以及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建议应该在立法上明确各责任主体和各监管部门的责任, 建立原则性、统率性的法规,为各相关部门的立法提供明确的原则性指导, 保证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章衔接通畅, 共同形成完整的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