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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3-02-18 08: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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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论文

篇(1)

一、文献综述

网络营销仍然属于市场营销理论的范畴,它在强化了传统市场营销理论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不同于传统市场营销的新理论。目前网络营销主要建立在以下基础理论之上:

(一)国外研究

(1)网络整合营销理论

在传统市场营销策略中,由于技术手段和物质基础的限制,产品的价格、宣传和销售的渠道、商家(或厂家)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企业促销策略等就成了企业经营,市场分析和营销策略的关键性内容。而网络互动的特性使得顾客能够真正参与到整个营销过程中来,顾客不仅参与的主动性增强,而且选择的主动性也得到加强,在满足个性化消费需求的驱动之下,企业必须严格地执行以消费者需求为出发点、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归宿点的现代市场营销思想。否则顾客就会选择其他企业的产品。所以,网络营销首先要求把顾客整合到整个营销过程中来,从他们的需求出发开始整个营销过程。这样,要求企业同时考虑顾客需求和企业利润。

据此,以舒尔兹教授为首的一批营销学者从顾客需求的角度出发研究市场营销理论,提出了4C组合。其要点是:

第一,先不急于制定产品策略(product),而以研究消费者的需求和欲望(Consumer'swantsandneeds)为中心,卖消费者想购买的产品。

第二,暂时把定价策略(Price)放到一边,而研究消费者为满足其需求所愿付出的成本(Cost)。

第三,忘掉渠道策略(Place),着重考虑怎样给消费者方便(Convenience)以购买到商品。

第四,抛开促销策略(Promotion),着重于加强与消费者沟通和交流(Communication)。

(2)网络“软营销”理论

网络营销是一种“软营销”。这是网络营销中有关消费者心理学的另一个理论基础。导出这个理论基础的原因仍然是网络本身的特点和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回归。

“强势营销”是工业化大规模生产时代的营销方式。传统营销中最能体现强势营销特征的是两种促销手段:传统广告和人员推销。这两种营销模式企图以一种信息灌输的方式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而不管你是否需要和喜欢(或憎恶)它的产品和服务。在网络上这种以企业为主动方的强势营销(无论是有直接商业利润目的的推销行为还是没有直接商业目标的主动服务,是遭到唾弃并可能遭到报复的。

网络营销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就是“网络礼仪”。网络礼仪是网上一切行为都必须遵守的规则。网络营销也不例外。“软”营销的特征主要体现在“遵守网络礼仪的同时通过对网络礼仪的巧妙运用从而获得一种微妙的营销效果”。概括地说,软营销和强势营销的一个根本区别就在于,软营销的主动方是消费者而强势营销的主动方是企业。个性化消费需求的回归也使消费者在心理上要求自己成为主动方,而网络的互动特性又使他成为主动方真正有了可能。他们不欢迎不请自到的广告,但他们会在某种个性化需求的驱动下自己到网上寻找相关的信息、广告,此时的情况是企业在那儿静静地等待消费者的寻觅,一旦消费者找到你了,这时你就应该活跃起来,使出浑身解数把他留住。更美好的未来是永久的忠诚!

(3)网络直复营销理论

根据美国直复营销协会(ADMA)为直复营销下的定义,直复营销是一种为了在任何地方产生可度量的反应和(或)达成交易而使用一种或多种广告媒体的相互作用的市场营销体系。网络作为一种交互式的可以双向沟通的渠道和媒体,它可以很方便为企业与顾客之间架起桥梁,顾客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订货和付款,企业可以通过网络接收定单、安排生产,直接将产品送给顾客。基于互联网的的直复营销将更加吻合直复营销的理念。

(二)国内研究

我国的专家学者也对网络营销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如:刘宝成认为网络营销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以实现交易为核心的各种营销活动及其过程。陈月波认为,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借助于互联网更有效地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欲望,从而实现企业营销目标的一种手段。

王汝林认为,网络营销是包含以下含义: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一种崭新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模式;是近年来众多营销理念的进展,凝练和升华;是促使企业开辟广阔市场,获取增值效益的马达;是连接传统营销,又引领和改造传统营销的一种可取形式和有效方法;是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的全部营销活动;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把金钥匙。

唐德才,钱敏等认为,网络营销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它包括新时代的传播媒体Internet,信息高速公路,数字电视网,电子货币交换方式等。

叶晓宏认为,网络营销的实质是通过网络,它着眼于信息流。

王耀球,万晓则认为,网络营销是个人或组织借助或通过互联网创造,提供并与他人交换有价值的产品以满足自身需要和欲望的一种社会活动管理过程。他们对网络营销的理解是:网络营销的实质是一种营销功能或过程,而不是一种理论或一门学科;主体是“个人或组织”;目的是满换双方的需要;本质是“商品交换”;手段是企业的整体性营销活动;内容是产品;特征是网络在市场营销活动中的应用。

张泉馨和王凯平则认为网络营销的实质是顾客需求管理。他们提出,凡是借助于互联网进行的、利用现代信息工具,通过更好地满足顾客需求(包括精神和物质的)来实现企业市场营销目标的营销活动,都可以称之为网络营销。

卢泰宏教授在《因特网营销教程》中下定义:因特网营销(eMarketing)是指在虚拟的因特网基础上,为目标顾客制造、提品或服务,与目标顾客进行网上沟通的一系列战略管理过程。

冯英健认为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所进行的,以互联网为基本手段营造网上经营环境的各种活动。据此,他提出网络营销的核心思想就是“营造网上经营环境”。

姜旭平指出,网络营销不等于网上销售、网上购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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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电子商务支付手段之一的电子货币也得到广泛的应用。为了使电子货币在我国得到健全的发展,关于电子货币的若干法律问题,如对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如何确认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如何防范电子货币运行风险等问题都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电子货币的法律性质

电子货币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是指以电子设备和各种交易卡为媒介,以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非现金流通的货币。电子货币是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的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具有支付适应性强、变通性好、交易成本低廉等优点。关于电子货币是否为货币的一种形态,在我国银行法中尚无明确规定。但根据电子商务在现实中的发展来看,我国实际上已经认可其作为货币的一种形态。电子货币与现有货币并不相斥,实际上电子货币是以现金、存款等货币的现有价值为前提,通过其发行者将其电子信息化之后制造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子货币是以现有通货为基础的二次性货币。

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问题

货币的稳定是一个国家金融秩序稳定的关键,各国对货币采取了严格的发行制度,大多由中央银行实施对货币的发行和监督管理。由于电子货币是货币的一种形态,所以金融监管部门也会加强对电子货币的监管。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为依托的无纸化交易,相对于传统货币而言,为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带来更大的难度。针对电子货币的特点,笔者提出从以下方面实施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

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限定

目前,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相当于存款,一旦出现发行主体破产将直接损害用户的利益;同时,鉴于电子货币的高科技属性,如果过于限定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则阻碍了民间对技术更新的积极性,会防碍电子货币的发展。基于不同的考虑,各国关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规定各不相同。例如欧盟就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做出严格的限定,但是近几年来面对美国非金融机构在网络电子货币方面的竞争,欧盟也开始允许非金融机构可以作为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美国基于本国的非银行机构能够得到比较有效的监管及在智能卡的发展方面远远落后于欧洲国家等原因,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采取一种较为宽松的规定,规定除银行外的其他民间机构也可以发行电子货币。在我国,虽然对于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中央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都拥有发行电子货币的权力。笔者认为,由于我国金融系统的监管能力较弱,为了确保发行者财务运作的健全和结算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防止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欺诈行为发生,以及防止恶性竞争和无秩序发行,应该明确规定,只有银行信用机构才能发行电子货币,而且关于电子货币的发行还应受有关国家货币政策的约束。只有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与监督下银行之外的其他主体才能发行电子货币,并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要求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缴存存款准备金

根据我国银行法相关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的相应比例,缴存中央银行。这笔上缴金额与存款总额之比,即为存款准备金率。但是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缴存存款准备金的规定。由于实践中发行电子货币无需缴纳准备金,就对金融市场及电子货币用户产生以下的影响:

由于金融机构要缴纳准备金影响了其资本的扩张,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的局面出现,必然会把发行大量电子货币作为其融资的手段,从而导致电子货币无限制的发行,引起通货膨胀和价格的波动。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本来相对于银行而言其信用及应付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弱,如果对其没有准备金的规定,当出现风险时就可能出现支付不力的现象,从而造成金融市场混乱并给a电子货币用户利益带来损失。

笔者认为,根据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的风险系数及对其管理的难易程度,中央银行应制定不同的准备金比率。对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应与活期存款准备金相同或至少不应相差太多;而对于企业、大型超市等公司发行的电子货币,其信用及风险安全性不及金融机构,加之本身并不是金融机构,应制定较高的准备金比率,以限制信用的扩张。

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条件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信用相对于传统货币的发行主体——中央银行而言要差的多,其存在的风险也必然要大的多。为了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存款人的利益,中央银行要对货币发行主体进行严格审核。笔者认为,除了对准备金的要求不同以外,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都必须符合以下的要求:电子货币的发行人要有健全和适当的管理,有健全的财务;要接受中央银行的持续监管,及时向中央银行提供关于电子货币发行总量和其他跟货币政策有关的信息;对电子货币业务中涉及的所有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管理。

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是通过出售电子货币吸收资金进行投资,并在这两者之间获得利润和收益,这就涉及到把销售电子货币所得资金予以投资的问题。由于发行人从事电子货币业务承受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为了预防风险,确保发行人的稳健,保护支付系统的稳定和消费者的利益,笔者认为,应该对发行人投资活动予以严格的管制,发行人只能投资于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领域。

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由于电子货币是货币的一种形态,所以现阶段货币运行中货币的欺诈、洗钱等风险在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也会出现。由此,笔者提出防范电子货币欺诈、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设想,在此过程中还必须实现对电子货币使用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电子货币欺诈的问题

欺诈的存在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货币本身所造成的,传统的支付工具如钞票、支票、信用卡、借记卡都存在着欺诈。基于维护支付系统的稳定及发行者在整个支付系统中的控制地位,往往由发行者承担欺诈的损失。

笔者在前文已经分析了电子货币也存在欺诈和伪造的可能。如果电子货币出现了欺诈和伪造,笔者认为,因欺诈而产生的损失的承担者也应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具体理由如下:从维护电子货币支付系统的稳定性出发,应是发行主体承担欺诈的损失。如果由接受电子货币的商户或个人来承担欺诈的损失,当电子货币出现欺诈时,就会导致所有电子货币持有人抢着去回赎电子货币以避免自己承担损失,这就会导致整个电子货币支付系统的混乱及瘫痪;电子货币发行人能最有效防止欺诈。发行人要么是开发电子货币产品及安全设施的机构,要么是同开发电子货币产品的厂商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人,对于电子货币的安全负有直接的责任。为了减少欺诈损失,发行人会在发行技术上进行改善和提高,比如,降低电子货币的面值、生产出能够检验储值卡真假的“验卡机”等。

对于电子货币欺诈的防范,笔者认为要设置一个中央处理器和数据库,追踪和记录电子交易,卖方能够迅速获得买方的有关信息比如买方的帐户余额,尽量减少电子货币的匿名性。由此,可以较大程度的防止欺诈。

防范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活动

电子货币洗钱是指通过电子货币的形式进行洗钱的行为。由于电子货币的发展还处于初期,所以电子货币洗钱尚处在理论探讨的层面。相对于对传统洗钱方式的控制与防范,法律对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控制存在以下的不足:现行法律只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交易予以记录,并没有涉及到非金融机构。从前文可知,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包括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如通讯公司、软件公司和其他技术厂家),由此,要求非金融机构对交易予以记录的规定则是现行法律的真空地带;加密技术的运用使得执法机构无法调查和惩治电子货币洗钱。

为了能更有效的防范电子货币洗钱,针对以上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修改现行法律,要求所有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包括非金融机构)都必须对有关国内和国际的电子货币的转移保持相关的交易记录;第二,政府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对所有公众使用的密匙进行托管。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在遵守一定的执法程序,持有有关的证明文件后从管理密匙的机构那里取得公众使用的私人密匙,从而实现执法机构电子货币洗钱的追踪和惩治。

对电子货币使用者隐私权的保护

为了电子货币交易市场的稳定,防范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笔者提出设置一个中央处理器和数据库,追踪和记录电子交易、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对所有公众使用的密匙进行托管等设想,但是,如果不在法律上对这些做法予以约束,在某种程度上会侵犯用户的隐私权。用户的信任是电子货币机制生存的最重要的前提,如果用户在使用电子货币时隐私被不当披露,就会导致用户对使用电子货币产生信任危机,从而最终导致电子货币系统的波动。为了实现对电子货币使用者隐私权的保护,笔者提出以下的设想:

篇(3)

1发行原理

电子货币由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部分企业发行,本文只讨论商业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电子货币的发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电子货币作为现金替代和预付费用发行,另一种是电子货币作为债权形式发行。

1.1发行作为现金替代和预付费的电子货币

商业银行在发行电子货币时,客户是用其在该银行的活期存款购买的,这符合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情况:以活期存款为依据申请电子货币——银行卡。该过程减少了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是其超额储备,而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的减少,或等额增加流通中现金,现金进入流通领域,或等额增加了另一家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现金作为存款流入另一家银行,因此,这种电子货币发行对央行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影响,也不会增减基础货币。如果客户用现金购买银行卡,商业银行把增加的活期存款存入央行的准备金账户,流通中现金减少,但基础货币并没有减少。

1.2作为债权形式发行的电子货币

商业银行通过预付费业务发行电子货币类似于代币券,商业银行没有从电子货币的发行中获得铸币税,也就没有发行任何货币,这时电子货币就不是真正的货币。商业银行还有一种发行电子货币的方式,就是通过增加债权的方式发行出去。但商业银行能否发行如此流通的电子货币?也就是说电子货币的结算是否可以不同步?第一,在用卡消费时,银行账户、商业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是同步的;第二,目前的银行发卡仅限于付费或代币功能,没有通过贷款和购买证券发行电子货币的业务。因此,这种理论上可能的电子货币在实际中不存在,其对央行垄断货币发行权的挑战只是虚拟的存在,而非现实的威胁。

1.3其他形式的电子货币信用化渠道

有些信用形式能替代央行现金在商业经济中流通,对央行的货币发行造成了替代。如商业银行不用现金支付购买资产,而是开具债务凭证,用债务凭证作为支付工具在市场流通,这种流通的债务凭证充当了货币的职能,银行则在开出这些债务凭证的同时发行了货币。再如,商业银行签发本票或者给贷款人开立支票,企业或个人用本票或支票通过不断的背书方式进行支付,这张本票或支票从银行开出,经过一系列的支付,最末的持票人到期到银行要求兑现,期间,这张本票或者支票的“发行”等同于货币,因为银行通过“发行”本票或支票发行了货币并获得了铸币税收入。

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企业发行货币和央行不同,央行发行的货币是法币,是不可兑换的货币——不能到央行去要求兑换等值黄金等,而商业银行发行的货币是可兑换货币,在流通一段时间,到期有人到商业银行要求兑换成法币——央行发行的现钞。因此,商业银行发行货币是阶段性的,但如果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包括银行体系中的所有商业银行“发行”本票或支票,则商业银行包括商业企业发行的货币对央行货币发行的影响是连续的;经济中市场化程度越高,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就越普遍,这样,商业银行的货币发行对央行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冲击就越大。设想由于技术进步和管制放松,商业银行等以信用为支撑,能够发行电子记账式本票和支票,假设这种本票和支票的期限足够长并且能够突破现有本票和支票的物理限制,可无限背书和随意分割,这样,该电子货币就可无限次进行支付,这种本票和支票便充当了不可兑换的信用货币,无限期作为支付等手段流通,它可完全替代央行发行的现钞在经济中流通,对央行垄断的货币发行权造成颠覆。所以,一切以银行或商业信用为基础、以电子技术为支撑,由商业银行或者商业企业发行的、可用来支付、流通的债权、债务工具都可能充当真正的电子货币,从而对央行垄断的货币发行权形成冲击,如果现代电子技术支持下的金融创新发展到这个阶段,央行货币发行的职能就要重新界定。这时对什么是货币也要重新界定,与之相联系的经济、金融活动的内涵和外延等一系列活动都应重新界定。

2商业银行电子货币产品

2.1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增加债权的方式发行电子货币

参照目前的电子货币和支付系统,可设计出如下的商业银行电子货币产品:

企业到商业银行注册账户,并留下书面凭证。商业银行以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如2%)把加密的电子货币借贷给企业A。企业A凭借商业银行的电子货币到网络上向客商B购买虚拟物品,首先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商业银行在接受A的请求后,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后,向客商B提出A的购买请求。客商B接受后,由商业银行对A的电子货币的密码进行修改,并把修改密码后加密的电子货币转移给客商B。如此类推,到最后,当用户N凭借商业银行的原始电子货币在线提出兑现请求后,商业银行要求企业A偿还债务。企业A除了偿还本金外,还要支付利息。这里只是其中一条发行链,当然商业银行还可以广发电子货币债券凭证,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铸币税即利息。过程见图1。

当然,该过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①电子货币网络安全系统;②电子货币的无限分割。目前,解决这两个难题的系统设计应用的安全工具和技术主要有:防窜改的硬件设施,如智能卡和密码技术。

图1

2.1.1防窜改的硬件设施

在一个单纯依靠算法而没有应用防窜改的硬件设施的电子货币系统中,如果要阻止客户2次消费一个货币是不可行的。因为客户可以在支付前备份它的计算机的全部状态,然后在支付结束后重新恢复他的计算机的状态,这在一个单纯的离线系统中只能发现客户2次消费结果而不能阻止违法行为。为有效阻止2次消费行为,应用防窜改的硬件设施是必要的。具有防窜改的硬件设施的电子货币的模型与一般离线电子货币模型不同之处在于有一个由银行提供给每个客户的,以防窜改的硬件设施形式存在的“监视者”增加在模型中。

由于客户充当监视者和银行的中间人,协议的构造必须保证:①没有监视者的同意,客户不能消费货币;②监视者不允许客户有多次消费行为;③客户隐藏所有监视者和银行之间交互的信息。

这些要求使银行即使得到监视者也不能跟踪客户的支付。尽管在这种模型中又加了一层保护,应用防窜改的硬件设施仍然不是防止2次消费的良方。因为这些设备不是真正防窜改的,它里面的内容只要采取正确的方法仍可被攻击者读取,而且离线电子货币是以双重模式工作,即高额交易在线确认,小额交易才离线确认,这已经将2次消费的损失进行了限制。因此,考虑到提供防窜改的硬件设施增加的成本和其有限的安全作用,这种技术已引起争议。

2.1.2密码技术

在电子货币的研究中,已应用到的密码技术主要有零知识证明、比特承诺、分割选择技术和盲签名技术。

(1)零知识证明。其思想是:证明人向验证人除了证明一个陈述是正确之外,不泄露任何信息,无论验证人采取任何攻击方法。在电子货币的研究中零知识证明尤为有用,如身份证明即一方向另一方证明知道他的密钥而不泄露密钥、知道某些信息的证明,如客户在支付时证明他知道货币的内部结构、加密消息的有效性证明等都要应用零知识证明。

(2)比特承诺。承诺方案是许多密码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使得甲方向乙方承诺一个比特串而不泄露它。在随后的一个时间,乙方打开这个比特串时,协议可以保证该值就是甲方承诺的比特串。

(3)分割选择技术。它是电子货币正确性的零知识证明的一个工具,流程是:在取款时,客户向银行提供2n(n是安全参数)个嵌有客户身份信息的电子货币,银行随机选择n个揭示其内部结构,银行验证这n个的正确性以后,对剩余的n个进行盲签名;在支付时,商家应用上述方法去验证货币中隐含的客户的部分身份信息,使得2次消费就暴露客户的身份。尽管该技术的应用保证了系统的安全,但过多的计算、存储和通信负荷影响了系统的有效实施。于是产生了针对它的单项技术,即客户为获得银行的签名,只提交一个电子货币,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应用该技术的系统具有同样的安全性,而且降低了计算、存储和通信负荷,从而增加有效性。

(4)盲签名技术。由Chaum引入的盲签名技术,主要是保护电子货币用户的隐私。与一般的签名方案相比,一个盲签名方案是一个签名者和签名接受者之间信息交互两方协议。它允许接收人得到一个消息的签名,而签名者却既不知消息又不知对消息的签名结果。目前已应用的方案有由Chaum提出的基于RSA签名的盲签名方案和由Okamoto提出基于Schnorr签名的盲签名方案。

2.2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债务凭证换取企业股权、债券或基金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得以法币以外的货币或代币来进行交易,在此前提下,可设想发行债务凭证,并以此来交换企业股权、债券或基金。不过,由于投资股票、基金的风险较大,下面仅以债券为例说明:

商业银行发行债务凭证,公司A、B、C——向银行提出申请,以等面额的公司债券进行交换,A、B、C分别获得不同序列号的债务凭证。由于商业银行的债务凭证具有比公司债券更小的风险,可以与A、B、C——约定借贷期限和利息率。公司A获得商业银行债务凭证后,可用来向B购买原材料,A、B互换债务凭证。当到约定的期限后,商业银行凭借序列号向A、B、C——索取本金和利息。不过,这种商业银行债务凭证必须在签约的客户间流通,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如何扩大其应用范畴依然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面对信息技术进步、金融国际化、传统银行业务衰退等国际性发展趋势,重新认识银行固有的结算、信用创造、资金中介等职能,重新检讨银行业务的发展方向,制定新的经营战略,是经营管理层当前的重要任务,否则,将会丧失发展机遇,其损失无可估量。

参考文献

篇(4)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金融的发展,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已经成为当前洗钱活动的重要形式,它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合法的商业活动,而且加大了全球金融业的风险,因此,加强对电子货币流通下的反洗钱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子货币的概述

电子货币是适应人类进入数字时代的需要应运而生的一种数字化货币,是货币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种货币从形式上看,早已与钱币无关,是一种通过0与1的排列组合,运用网络载体进行金融交易的货币。目前关于电子货币的概念有许多不同的观点,这里引用世界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对电子货币做出的定义: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所谓储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质(硬件或卡介质)中可用来支付的价值,如Mondex智能卡等。而预付支付机制则是指存在于特定软件或网络中的一组可以传输并可用于支付的电子数据,由多组二进制数据和数字签名组成,可以直接在网络上使用。

目前电子货币的使用是电子货币使用者用一定金额的实体货币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将现金价值预存在集成电路芯片内,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方法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从而能够清偿债务,可见现在的电子货币还是以实体货币为基础的。按照电子货币的支付方式划分,电子货币有以下几种:一是储值和信用卡型,如储蓄卡和信用卡;二是电子支票型;三是智能卡型,如IC卡;四是数字现金型,指依靠Internet支持在网络上发行、购买、支付的数字现金。第一种与第二种电子货币进行支付时由于离不开基本账户需要把存款或其他资金划分另一个账户,只能视为查询和划的划拨银行存款的电子工具或对现存货币进行支付的电子化工具。第三种IC卡型的电子货币是把金额和相关的信息记录在镶在该卡上的芯片或磁条上,取代了纸币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但其受限在于流通范围有限,也要借助于一定的终端设备。第四种可以认为是一种真正的电子货币,它采用了全新的信用方式,可以脱离银行账户并且可以循环使用,货币所有人对该数字现金的控制体现在对包含有该货币数量的信息的密码控制上,这种货币正在形成和发展当中。如发达国家的CybederCash、DigiCash、NetCheque等。

二、电子货币流通下的洗钱问题

凡隐匿或掩饰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均属于洗钱行为。一般的洗钱方法主要是通过货币走私、利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洗钱。然而随着各国反洗钱措施的不断加强及传统洗钱犯罪方法的弊端日益明显,洗钱者正在寻找新的洗钱方式,而在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其本身的无形性、网络性、匿名性、快速性等特点为洗钱者提供了新的机会。

从洗钱犯罪的基本过程来看,一个典型的、完整的洗钱过程应经历三个阶段即为放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对于洗钱来说,利用电子货币洗钱模糊了这三个阶段的界限,而且加大了反洗钱的难度,主要表现在:

1.处置阶段

此阶段一般被认为是洗钱犯罪的最脆弱环节。即对来自犯罪活动的收入改变成便于控制而且不易被怀疑的形式,其传统方式主要有:将现金存入国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将现金走私出境存往国外账户;或购买飞机、贵重金属等高价值物品。在使用电子货币的情况下,洗钱者可以将现金先存入银行,然后通过使用智能卡或数字现金直接兑换外币或购买商品等,由于电子货币支付体系有严密的密码体系保证了这些交易表现为较强的匿名性。

2.离析阶段

作为洗钱活动的核心阶段,即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收益的非法特征。其传统方式主要有:现金电汇银行后用存款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房地产及其他合法行业的投资等。而在电子货币支付体系下,可通过一台简单的个人PC就能实现这一阶段的目标,也不会留下任何账目痕迹,电子货币的交易能即时完成,也会不受到任何地域、时间的限制。3.融合阶段

即将上一阶段“离析”过的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结合在一起混入经济、金融体系中去,让非法所得以合法的面目出现。其传统的方式主要有“前台公司”将资金“”贷回原主,增开或伪造发票等,或以在外国金融机构的存款为国内贷款提供抵押。在电子货币的环境下,洗钱犯罪不需要任何金融机构,只需要一台简单的个人PC机就能将资金用于投资或购买其它资产。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电子货币所具在的特点已经使传统洗钱的三个阶段融为一体,洗钱活动已从现实世界转向虚拟空间,利用电子货币能够轻而易举地将犯罪所得转移到世界的任何地方,电子洗钱已成为了更为隐秘的洗钱手段,而由于洗钱犯罪活动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反洗钱的对策

1.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现在各国的货币发行权一般都规定由本国的中央银行或准央行垄断发行。而电子货币目前各国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商家、企业或非金融机构也可以发行电子货币,而且实现跨界流通,这必将侵害一国的货币发行权及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因此,必须控制电子货币的发行权问题,由中央银行或中央银行授权的机构发行电子货币,但必须要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并进行严格控制。

2.建立一套完善的密钥托管机制

必须建立一套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特定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电子货币密码技术中的私人密钥。由于电子货币的加密性给政府机构的监控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由政府机构对所有的私人密钥进行托管,在一定条件下如为了追踪洗钱犯罪分子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就可以从托管机构那里获得私人密钥,破解相关的信息,从而较好地监控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但其中必须要注意的是不能破坏消费者的隐私权,否则就会动摇消费者的信心,因此,只有政府机构才能建立密钥托管机构,统一管理私人密钥,并允许执法部门在一定的条件下获取密钥,才能保证打击洗钱等犯罪。

3.扩大反洗钱的范围

反洗钱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需要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与支持。因此首先要强化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和员工的反洗钱意识,要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及危害性,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正确定位、强化责任感;其次是强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它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电子货币的参与者的反洗钱意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意监测、收集、分析、汇总可以资金的流动;最后还必须联合税务、海关、工商、公安及个人对反洗钱工作的充分认识,支持和理解反洗钱工作,最终形成反洗钱的合力。

4.建立完善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实行各国中央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和存款货币银行等金融机构相互配合的一体化监管体系,银行监管部门应该严密网络银行及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的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并将是否实施有效的反洗钱监测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内容。各国中央银行可充分利用银行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提供的信息,通过数据分析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查处,确保反洗钱取得实效。

5.建立全国统一的CA认证中心

在数字签名制度下,可以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CA认证中心核发私钥和公钥来解决客户身份确认问题,以防止客户使用不实的身份进行洗钱犯罪。客户以网络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交使用电子支付工具的申请并下载CA证书后,开户银行应该要求客户当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核准无误后才能批准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工具。

6.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

洗钱是一种国际犯罪活动,对洗钱者来说,采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最大优势就是它可以通过互联网超越时空界限,进行更具隐蔽性的跨国资金划拨,并利用不同司法管辖区对洗钱犯罪立法的差异来逃避制裁。因此,仅仅依靠一个国家的孤军奋战是很难达到预期目标的。为此各国除了运用本国法律对洗钱犯罪进行预防和控制外,还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交流,国家之间的密切联络、经验和信息的共享、反洗钱机构之间的有效配合等,这样才有助于整个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参考文献:

[1]泰国宏李良:“浅析电子货币的洗钱问题”[J].《金融会计》,2006,(8)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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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说,网络虚拟货币是指由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Internet等)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二进制数据)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包括智能卡)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而本文所要研究的是专指由大型商务网站或网络游戏提供商发行的用于完成网上小额支付的网络虚拟货币,即时下非常流行的“网币”。作为一种全新的货币形式,网络虚拟货币在网络无形商品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常见的网络虚拟货币有五种表现形式:

Q币。Q币是在QQ程序以及腾讯公司网站中流通的一种“网络虚拟货币”,借助它客户可以获得腾讯公司为其提供的各种收费服务。这是目前普及率最高、应用最广泛的网络虚拟货币,同时,其所能购买的增值服务也最多,有发展成为网络硬通货的趋势。

POPO金币。是在POPO里面消费时使用的网络虚拟货币,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获取途径同其他网络虚拟货币不一样,网民只能凭借POPO经验值获得POPO金币,使用POPO金币可以下载多彩的POPO表情,还可以参加POPO不定期举行的各项活动等。

联众币。在联众世界的网站,主要是使用联众币消费。使用联众币可以获取联众世界的会员资格,还可以获得一种类似于游戏币的财富,这种财富可以在联众游戏里使用。此外,联众币还可以用于购买联众秀等。

U币。U币是新浪公司提供的在其网站平台上流通的网络虚拟货币,是在享受新浪公司提供的各种付费服务时进行支付的一种手段。使用U币可以下载新浪开发的各种小游戏,还可以在线制作精美的贺卡送给远方的朋友等等。

G币。是在17173网络平台上使用的网络虚拟货币,使用G币可以购买17173的游戏服务、阅读电子书刊、享受高速下载和在线杀毒等等。

网络虚拟货币的电子商务特征

高风险性。相比较于传统货币,网络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性。传统货币是以中央银行和国家信誉为担保的法定货币,而网络虚拟货币则由于是不同机构自行开发设计的,其担保要依赖于各个发行者自身的信誉和资产。那么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者自身的信誉又如何呢?在网络市场这个竞争强、风险高的新兴领域,即使是类似于腾讯、联众这样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社会信誉度也有待进一步提升。

发行机构的无组织化。一般情况下,一国的货币是由央行或特定机构垄断发行的,国家有专门的政府部门对货币发行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具有很高的组织纪律性。而当前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机制与其不同,发行机构几乎是清一色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而且发行机构众多,其发行网络虚拟货币的目的和原则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即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它们各自为政、各行其责,几乎不需要接受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具备最基本的组织纪律性。

形式多样化。在各大商务网站中,网络虚拟货币的存在形式并不是单一的。综合起来,网络虚拟货币的形式有以下几种:虚拟等级,这是一般网站给予活跃会员的奖励,等级高的可以享受更高级的服务;虚拟货币,有些网站是通过向积极会员发放虚拟货币的形式进行奖励,会员在享受收费服务时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此外,还有积分、游戏装备、虚拟头衔等奖励形式。

兼具存款特性。由于网络虚拟货币可以按照客户指令在不同账户上转账划拨,网络虚拟货币就能够随时成为各种存款的生息资产,这是纸币无法比拟的。

地域无限性。一般来讲,网络虚拟货币只要双方认同,可以使用多国货币交易,而传统货币一般都只能在一定地域流通。

使用成本低廉。网络虚拟货币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和流通,故其造币成本和发行成本较低。而且客户进行交易结算的成本也远远低于其他结算方式,如信用卡、现金等。

网络虚拟货币的生存方式探讨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调查报告,我国的网民正以近20%的增长速率在增加,而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付费用户。据估计,国内每年的网络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已经达到近百亿元。目前,像盛大(泡泡点券、点卡等)、腾讯(Q币)、联众(游戏豆)以及门户网站网易(POPO币)、新浪(UC币)、搜狐(BB卡、校友录卡)等互联网巨头都拥有各自的网络虚拟货币。但这些网络虚拟货币的生存方式却不容乐观:它们基本是各自为政,各种网络虚拟货币大都只能在自家领域内使用,“发钞机构”都是清一色的网络运营商,没有一个类似与央行这样的统一机构来发行及管理这些货币,各网络虚拟货币不能通用,更不存在“官方”的相互兑换等等。

笔者认为,随着网络虚拟货币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无政府主义的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流通体系将会严重影响其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81.4%的人期望出现“网络硬通货币”。2005年,百度率先与盛大、网易、银联、支付宝等24家公司签订协议,推出“百度币“作为可以在网络世界使用并且可自由兑换的通货,意欲构筑一个以百度币为中心的网络虚拟货币体系;而Q币、网易币已经凭借其雄厚的用户基础及受众的广泛性部分地充当了“虚拟货币硬通货”这个角色。

网络虚拟货币的电子商务功能

解决了网上小额支付问题。为了进一步挖掘每天巨大流量蕴藏的潜在商业价值,成千上万的ICP们大力发展互联网增值服务,而绝大多数的网络增值服务都是1到2元的小额支付,如果选择通过网上银行完成支付,网民都普遍担心安全问题,而网络增值服务“小数额、高频率”的特点决定了网民不愿意选择邮局汇款的方式。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大门户以及网络游戏提供商均推出了自己的“币”,这极好地解决了网上小额支付问题,网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网络虚拟货币,轻松完成在线小额支付。商家吸引人气的有效手段。对于商务网站来说,拥有人气是拥有利润的前提。为了留住老会员,吸引新会员,商务网站推出了多种形式的虚拟货币,通过向积极活跃的会员免费发放虚拟货币,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活跃度,这对网站来说是划算的,同时还能满足会员的荣誉感。

商家掌握主动权的利器。虚拟货币或者虚拟奖励是吸引会员积极的在网站里进行各种活动的力量和激励,是会员忠于网站的动力,从网站的发展过程来看,首先是吸引会员,吸引到会员后,就是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因为网站制定了虚拟货币后,会员就会积极地参与到网站的操作和活动当中,那么网站就能够把握主动权,并增强了会员对网站的忠诚度,使网站与会员之间能够进行良好的互动。

充分调动会员积极性。通过虚拟货币或者虚拟奖励,可以刺激会员在网站里进行大量的操作,虽然流量仍然是大多数网站最为看重的指标之一,但是会员在网站中的活跃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现阶段网络虚拟货币的发展困境

法律缺失。当前网络虚拟货币最大的问题在于国家根本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央行发行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及《电子支付指引》均没有涉及网络虚拟货币方面的内容。没有法律的界定,整个网络虚拟货币的价值链根本不能建立。例如,如果一家网络运营商因经营不善而倒闭,那么该运营商已经发行的大量网络虚拟货币将怎么处理呢?如果化为泡影的话,大量的网络虚拟货币也就一文不值,这样对网络虚拟货币持有者显然是不公平的。可见,法律对网络虚拟货币的认可至关重要。

通货膨胀隐患。同现实世界一样,虚拟世界也存在通货膨胀问题。对于网络虚拟货币中的游戏币这种问题广泛存在,其主要罪魁祸首就是遍布于全国各大城市的“造币工厂”,所谓的“造币工厂”即为玩家提供虚拟角色升级服务的“代练公司”,他们雇人专门打游戏“制造”游戏币,然后自己不用而直接将“打”出来的游戏币卖给其他玩家,这种没有上限的生产必然导致游戏币的贬值。而对于那些使用黑客手段生产的游戏币更是直接导致了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至于由各门户网站发行的专用货币,只要能有效防止线下交易或者用虚拟货币购买现实商品,则发生通过膨胀的概率要小得多,因为这种网币都是在自家网站内使用,并且虚拟世界的“商品”供应几乎是无限的,只要人为设置一下就可以了。

监管缺失。作为在虚拟世界里代替现金流通的等价交换品,除发行不是中央银行之外,网络虚拟货币的实质同现实货币几乎没有区别。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将会越来越频繁,如何对网币发行商进行信用管理?要不要对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商进行资格认定?各网络运营商要不要对网币流通量有一个总量控制?怎样实现网币与现实货币的对接等等。这些问题若不能合理解决,当网民及游戏玩家手中的网络虚拟货币达到相当规模时,其对央行的货币政策及传统金融业所产生的影响将会显现出来。因此,将网币纳入到现有的货币监管体系之内势在必行。

网络虚拟货币发展的对策思考

通过上述分析,怎样突破网络虚拟货币的发展困境呢?笔者认为,国家在保证现实世界金融秩序避免受到严重冲击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尝试:

加快相关法律及规则的制定。尝试运用现实世界价值体系的方法来建立网络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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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淘宝店与余额宝模式对比

2011年冬天,博时基金入驻淘宝,开启了基金淘宝销售的互联网之路。然而,基金公司对淘宝直营店并没有表现多大的兴趣。截至目前,还未有一家基金公司新入驻淘宝。与余额宝相比,同样是借助电商平台销售基金,为什么淘宝基金店表现平平,甚至有很多基金零交易量下架?基金淘宝店为何难以复制余额宝的成功?

(一)余额宝直接绑定支付宝,购买程序上更加便捷。淘宝基金店的产品虽然相对于线下产品已经简化了大部分程序,但还是需要经过筛选、加入购物车、支付等一系列流程;但余额宝一键便可购买;另一方面,在淘宝基金店购买基金后也不能如余额宝一样每天打开手机便可查看收益,两相对比,消费者心理上会更加偏爱余额宝。

(二)余额宝依靠阿里巴巴背书,基于其大数据的挖掘,充分降低其流动性风险,更能得到投资者的信任。目前进驻淘宝的基金公司不乏有名的基金公司,如富国、广发、兴业等。但与阿里相比,名气根本不能相提并论。余额宝之所以能一炮而红,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阿里广泛而忠实的客户基础。阿里运用其积淀近十年的大数据,通过消费者的交易过程分析其消费行为习惯,从而对趋势做出预测。如此,余额宝才可以面对“双十一”这样的事情而没有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三)余额宝首推零钱理财概念。余额宝出现之前,大量的资金沉淀在支付宝中。余额宝出现后,零钱放在余额宝中,不仅有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其流动性又不受影响,这是每一个淘宝用户都不能拒绝的“诱惑”。淘宝基金店的货币基金虽然也是一元起买,但其流动性不如余额宝,不能直接用于消费,投资者只能用专门的一笔资金用于投资理财,其概念明显不如余额宝诱人。淘宝基金店虽然也是货币基金销售的一个创新渠道,但它的发展还需要人们消费习惯的逐渐改变和客户的逐渐积累,也许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但可以肯定的事,基金的互联网营销必将成为销售基金的一条重要渠道。

三、余额宝未来发展探讨

随着银行拆借市场资金的宽松和决策层的加强管理,余额宝收益率自2014年开始便不断下跌,市场上唱衰余额宝的声音也此起彼伏。更有报道称余额宝已经遭用户抛弃,大量资金正在逃离。余额宝真的已经走到了尽头了吗?在探讨余额宝的出路之前,我们应该了解余额宝为什么会存在。我国银行过大的存贷利率空间一直是一个问题,余额宝就是发现并利用了利差。它的大部分资金通过协议存款回归了银行体系。因此,余额宝的生存之道就是把银行一部分的“既得利益”拿出来归还给储户,实现储户财富的资产增值。投资者从余额宝那里得到了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自然余额宝会受到追捧。因此可以说,余额宝的快速成长,源于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金融的发展不足。利差是余额宝存在的理由,钱荒又是余额宝出现的时点。可以看出,余额宝的存在离不开利率和货币需求。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提出来一种“流动性偏好”的货币需求理论。流动性偏好理论表明,当其他理财产品的预期回报率高于货币的预期回报率,人们必将减少持有货币而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据此,我们可以将货币需求函数表述为:L=f(y,r1,r2),其中,L为货币总需求;y为预期收入,与L成正比;r1为货币的预期回报率,与L成反比;r2为其他理财产品的预期回报率,与L成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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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一、电子货币定义概述

1.关于电子货币定义的概述

1996年,国际清算银行在《电子货币之安全》中最早将电子货币分为两类,即储值产品和存取产品,几乎囊括所有电子化支付手段。随后,又在《发展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影响》修正了原定义并指出, 电子货币产品是指“储值型”或“预付型”产品, 而持有人可使用的资金或价值存储在电子设备上。电子货币主要包括两类:一种是卡基电子货币,货币价值被存储在含有计算机芯片的塑料卡中;另一种是以网络或软件为基础的电子货币,货币价值被存储在计算机或软件中。1997年《电子货币之消费者保护、执法、监管和跨国问题》进一步指出, 电子货币包括多用途预付卡及在互联网上使用的预付型或储值型支付机制。2004年《电子货币、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发展状况之调查报告》发表了电子货币最新定义, 即持有人可以拥有存储在电子设备上的资金或价值并运用于多种场合的一种储值产品或预付型产品。概而言之, 国际清算银行将货币价值存储在电子设备上、具有多种用途及储值型或预付型作为定义电子货币的三个基本要素。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 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 如互联网) 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机制”。可以看出,国际清算银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谈到的电子货币是电子化转移价值过程中的价值载体, 而且是能够被存储的。1998年, 欧洲中央银行《电子货币报告》将电子货币定义为一种可以存储货币价值且广泛用于向发行商之外的其他人支付而不必然开设银行账户的预付型电子工具。2000年, 欧盟《电子货币指令》将电子货币定义为持有人拥有的一种货币价值请求权,它存储在电子工具上,收取的资金不少于已发行的货币价值,并被发行商之外的其他企业接受为支付方式。这是世界上关于电子货币的第一个法定定义。根据欧盟的定义,电子货币应具有四个要素,即货币价值请求权、存储在电子工具上、收取的资金不少于已发行的货币价值及被发行商之外的其他企业接受为支付方式。

2.现有定义下的“电子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根据政治经济学,信用货币制度下,货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指定机构发行并代表国家的信用,是一种由国家政权强制提供的购买力信用。虽然当前定义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定,但都指向了各种金融与非金融的机构,并且电子货币是这些机构出于赢利目的而发行的,其存在的基础是发行者的银行信用或商业信用,主要依赖于各个发行人自身的信誉和资产,因此,现行定义下的电子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其次,现行定义下电子货币的使用和流通,有赖于发行者、网络经营者、使用者及接受者等当事人间的合约安排。这使得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有限,仅在有约定的当事人和领域内具有价值;其流通和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施条件和金融中介才能完成;而且没有法律作保障,任何人和单位都有权拒绝接受电子货币作为清偿债务的手段,因此这不符合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能被普遍接受的特征。再次,现行定义下的电子货币以能最终兑换为法定货币为前提条件。这是因为现行定义下电子货币缺少纸制货币价格标准(元等),因而无法单独衡量和表现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也无法具有价值保存手段(价值储藏)而只有依附于现实货币。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物品或服务的价格后,还需经过将电子货币兑换成为法定货币的赎回环节才算支付过程的完成, 因此电子货币要依附于法定货币才能流通。综上所述,现行定义下的电子货币不能单独执行货币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储藏等基本职能,并不算是经济学中的货币! 它只是一种依据当事人约定而使用并能够最终兑换成法定货币的电子支付结算工具。

二、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电子货币的定义

笔者认为:首先,电子货币是信息文明条件下一种新的货币形式。但这种新的货币形式并不是任意产生的,也不是某些发明家人为发明的,它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货币本质属性的要求相结合的产物,是由货币本质属性的不变性与货币形式可变性要求共同决定的,是货币形式在信息文明社会的具体表现。所以随着科学技术与信用的不断发展,这种依靠电子手段来进行支付与流通的具体形式也在不断的丰富与创新,而且发展速度非常快。因此,想要用一个固定的“电子货币”概念去概括这些不断发展与创新着的新型金融工具,未免就有点牵强。其次,电子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的货币形式,其发展到最终应该是对现有的传统货币形式的完全替代。因此,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电子货币的定义,坚持货币本质属性的不变性与货币形式可变性要求的原则来考量电子货币的出现与发展,应该将电子货币的发展分为初级阶段、成熟阶段与高级阶段三个阶段,电子货币在这三个阶段具有不同的发展特点:

1.电子货币发展初级阶段的特征

电子货币的出现是信息革命的产物,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货币形式开始向初级电子货币方向发展。这一阶段的电子货币应具有以下特征:

(1)电子货币实质上是一些特定的电子数据,它的存在有赖于一定的硬件或软件载体,如电脑硬盘、IC 卡、特定软件等,其流通有赖于一定的计算机通讯网络或专用设施。这不仅是“初级电子货币”的特征,也是电子货币在各个发展阶段的显著特征,现有对“电子货币”的定义在这一点上已达成共识。

(2)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各种金融与非金融的机构出于赢利目的而发行电子货币,其存在的基础是发行者的银行信用或商业信用,主要依赖于各个发行人自身的信誉和资产。

(3)电子货币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基本当事人:发行商、持有人和特约商户。持有人与发行商是电子货币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当事人。持有人欲取得电子货币,必需向发行商通过转账或直接付款支付相应代价, 还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要求把电子货币回赎为法定货币。持有人取得的电子货币不具有法偿效力,它的流通取决于发行者和一定范围内的使用者间的合同安排,这个使用者就是特约商户,只有特约商户才会接受电子货币的偿付,接受电子货币后的特约商户不能继续使用它, 而只能通过发行机构将其转换成传统货币,这样使用电子货币进行交易的整个流程才算完结,现代科学技术也使得这一流程几乎在瞬间就完成了。为了保证电子货币的偿付功能与流通性,特约商户是必须存在发行商之外的其他企业,这意味着持有人能够使用电子货币从发行商之外的其他企业处购得货物和服务。

(4)电子货币缺少自己独立的“货币单位”。初级电子货币是一种虚拟的、观念化的货币形式,它自己没有价值,没有自己的价格标准,因而无法单独衡量和表现商品的价值和价格,必须借助现实货币的货币单位,事实上,现有的绝大多数电子货币基本上与现实货币保持着1比1的兑换比例,直接以现实货币的货币单位作为自己的计量单位。这深刻的反映了电子货币是以既有通货为基础的二次货币的性质。

2.电子货币发展成熟阶段的特征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与电子货币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电子货币对真实货币的替代程度也越来越高,而且,一些新的电子货币形式也会出现。电子货币的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笔者认为,电子货币在发展成熟阶段应呈现出以下特征:

(1)和初级电子货币一样,发展成熟的电子货币实质上也是一些特定的电子数据,它的存在有赖于一定的硬件或软件载体,如电脑硬盘、IC 卡、特定软件等,其流通有赖于一定的计算机通讯网络或专用设施。

(2)通过市场竞争,市场上有可能最终会出现一种或几种主要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流通与偿付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发行者的信用与特约商户的多少,在初级电子货币发展完全成熟的阶段,市场上会出现众多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笔者认为,这些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实际上存在着竞争的关系,虽然由于发行者的信用不一样,这种竞争天生就表现为一种不公平的竞争。在初级电子货币向发展成熟的电子货币过渡的阶段,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与“大数据”、“云处理”等新兴数据处理技术的成熟与应用,电子货币相对于纸币的“信息成本”与“交易费用”会进一步的降低,越来越多的个人或企业或选择使用电子货币。随着电子货币发行市场上各发行主体竞争激烈程度的越来越高,各发行主体总是在想方设法的降低自己发行电子货币的交易成本的同时、不断增加自己的特约商户,这种竞争使得某个人手上持有的各种不同的电子货币的偿付与流通范围重叠程度会越来越高,各种不同电子货币的之间的替代效应会越来越明显,由于持有电子货币也是需要成本的,这时,各持有人会倾向于仅仅选择一种或几种持有成本最低、偿付与流通范围最广的电子货币,笔者将其称为主要电子货币。在电子货币发展成熟的阶段,主要电子货币正是那些在发行竞争市场上处于优势地位的发行主体提供,并且由于规模经济效应,这种主要电子货币的优势地位会越来越稳固,最终可以覆盖传统货币流通范围的绝大部分。

(3)接受电子货币的商家可以选择继续使用它。但在电子货币发展成熟的阶段,商家接受这种电子货币不仅仅是因为发行机构和他之间签署了转换协议,还因为主要电子货币对传统货币的替代程度大大提高,大家普遍建立起了对主要电子货币的牢固信任,接受电子货币的商家不必非要将其转换成传统货币,而可以直接使用别人支付的电子货币进行支付与流通。

3.电子货币发展的高级阶段

在电子货币发行的高级阶段,电子货币被普遍接受, 行使交易媒介的职能, 实现了对传统货币的完全替代。这时的电子货币应有以下特征:

(1)由像中央银行这样具备国家信用的机构来统一发行。电子货币发展到这个阶段,对传统货币各项职能的取代也变得水到渠成。电子货币将完全替代纸币成为一种新的货币形式,如果此时的电子货币仍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以自身信用为基础而各自为阵的发行的话,那么电子货币将无法完全替代传统货币,其存在的风险也必然要大的多。为了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维护电子货币持有人以及特约商户的经济利益,也为了确保国家对经济的掌控能力,此时的电子货币必须由像中央银行那样的具备国家信用的机构来统一发行。

(2)电子货币可以完全的、不受限制的自由流通并充分行使传统货币的各项职能。

参考文献:

[1]李爱军.电子货币法律问题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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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电子货币的特点

(一)电子货币的便捷性

到目前为止,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商品交换、金属铸造的钱币、纸质货币和电子货币。在人类发展的初期,人们通过以物易物来完成交易。随着人类的发展,形式复杂繁琐的以物易物难以满足人类逐渐扩大的交易需求,于是人们将某一固定物品充当一般等价物,随后出现了体积小、易携带的金属货币,但当交易数额偏大时,金属货币的重量过大而使交易难以完成。而纸币的产生使交易更加便捷,人们赋予纸币不同的面额以解决难以携带的问题,但纸币的面额有限,所以对于许多数额较大的交易,纸币仍难以应对。

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普及,电子货币开始步入人们的视野。电子货币不同于传统的货币形式,电子货币不以实物形式存在而是虚拟的电子信息,相较于传统的纸质货币,其占用空间极小,甚至可以忽略。在交易时,使用传统货币不仅不便于携带,而且对于货币数量统计花费时间较长。电子货币不同于传统货币,可以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完成,与传统货币相比,其便捷性有很大提升,可以极大地节省时间,提高交易效率。

(二)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问题

由于电子货币通过互联网进行支付,使得交易不像传统货币,需面对面完成,而可以在极远的距离完成,这一方面极大地节省了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成本,极大地提升了货币流通的效率。但另一方面,因为电子货币都是由商业银行和企业发行的,加之在我国法律中,电子货币本身不属于法定货币,不具备法律效应,所以如今我国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便性。各电子货币发行者可能不承认其他发行者发行的电子货币,不提供其他电子货币的兑换服务,这使得电子货币在各发行者之间的流通存在障碍,使得交易不便进行。比如Q币,一旦充值兑换Q币,发行者就不提供回兑服务,只能转账或者用于支付。而反观现在支付宝流行的原因,主要便是因为支付宝在绝大多数网站如淘宝、天猫都可以支付,同时支持回兑,其使用范围远超其他支付软件。因此不难发现,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极广,但若发行者不承认其他发行者的电子货币,亦会使得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货币难以周转。要进一步提高电子货币的流通效率和便捷性,重点在于使电子货币的得到其他企业的承认,扩大电子货币使用范围。

(三)电子货币的风险性

对于电子货币发行者来说,因为电子货币是虚拟的电子数据,若电子货币发行存在技术漏洞,黑客可能利用技术漏洞,攻击系统,修改电子数据直接盗取电子货币,并回兑成纸质货币,造成难以弥补的财产损失。对于电子货币持有者来说,电子货币的使用仍存在风险。如当今流行的网购,用户需注册账号以进行购买,因此有技术手段的人可以通过诈骗和盗号等手段盗取他人财产。如恶意网站伪装成某常用网站的登录界面,要求用户输入账号密码,并将输入的账号密码发送至盗号者。还有黑客使用木马病毒,远程操控他人电脑,盗取账号密码。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而一般的消费者往往对电子技术知之甚少,对于诈骗和盗号等往往缺乏了解和防范,这使得电子货币相较于传统货币,被盗的风险更加难以控制。而对于网购本身而言,仍然有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如商家发货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甚至卖假货。这是因为电子货币通过互联网使用,买家与卖家并不是在现实中进行交易,买家也不能对商品优劣进行鉴定,这使得以次充好的商家有机可乘。而就算商家同意退货或者换货,亦费时费力,对消费者造成时间成本的损失。而电子货币具有极强的流动性,这决定了电子货币必然是合适的洗钱中介。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电子货币的虚拟性、隐蔽性,将非法途径获得的资金兑换成电子货币,再回兑为纸质货币,以达到洗钱的目的。利用电子货币洗钱,使得洗钱更加难以侦查,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反洗钱的监管难度。

二 电子货币的影响

(一)电子货币对货币供给的影响

电子货币不由中央银行发行,但可以替代通货,这改变了中央银行垄断通货发行的格局。而如今用于小额支付的现金完全可以由电子货币替代,而大额支付通常需使用银行卡和支票等工具,因此电子货币主要会取代一部分流通中的现金,使得人们对现金的需求量减少。假设某人向商业银行购买了一单位的电子货币,则流通中现金减少了一单位,商业银行持有现金增加一单位,这个过程可以看作此人将现金存入商业银行。而电子货币是存款凭证,商业银行为了获得收益会将这一单位现金存入中央银行。因此,电子货币的使用会使得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储备金增加。同时,随着人们通过电子货币更多地替代传统货币,电子货币的总量会不断上升,而传统货币的创造过程则会减缓或停止,因此商业银行的传统货币存款量相应减少,这会使得存款准备金量减少。而若中央银行不对商业银行的电子货币存款提取存款准备金,则随着人们不断购买电子货币,商业银行可以把持有的现金更多地借贷出去,这无疑会使货币乘数变大,使得货币供给量上升。

(二)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随着电子货币的进一步发展,在将来若电子货币的使用比例大幅度上升,这会导致中央银行负债减少,而削弱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能力。因此,中央银行需要其他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调控短期利率的方法,如发行购买政府债券的带息票据或对商业银行发行的电子货币提取存款准备金。根据前文的分析,电子货币亦会使得存款准备金减少。而事实上,对于银行的存款提取准备金可以看作对银行征收税款,这使得银行与其他中介机构相比,竞争力会有所下降,而法定准备金也无法为储户提供完全的保障。因此,中央银行为确保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应当适当地降低法定准备金率。另一方面,电子货币取代通货会使得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量减少,这会使得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下降。这使得中央银行的重要收入来源受到影响,因为铸币税减少而缺失的收入依赖于政府提供,从而削弱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三、电子货币的风险防范

首先,电子货币发行机构通常不会储备与电子货币相同数量的传统货币用于赎回,因此,若发行机构陷入财务危机或破产,没有充足的传统货币准备,将会导致无法赎回电子货币,造成支付危机。对此,中央银行有必要对商业银行的电子货币提取一定的准备金,用来保障商业银行对电子货币的赎回能力,或者采用保险制度,为电子货币持有者的电子货币提供一定限额的担保。

其次,电子货币由于其依托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而流通,容易受到黑客病毒和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影响,电子货币持有者容易受到网络虚假信息的欺骗。另外,其强大的流动性、隐蔽性,也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其发行机构需加强系统漏洞的检查和排除,同时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认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和责任,发行机构亦可通过账号实名注册等手段增强电子货币的真实性,让洗钱赃款来源有处可寻。

最后,对于个人来说,更需要提高鉴别能力和防范意识,鉴别黑客制作的恶意网站,防止密码泄露,及时更新病毒库,谨防木马病毒,防止电脑内的账户数据泄露,并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电子货币发行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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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在21世纪商务往来主流的驱使下,电子商务将成为经济活动的核心。学界认为:广义的电子支付指利用各种暗自设备进行的支付,包括网上支付但不完全等同。狭义的电子支付即为网上支付。网上支付即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方式。通常“网络”有两种范围:一种是互联网;另一种为银行间的各种专用网络系统。

网上支付嘴主要的问题即是安全问题,因而各国在关于网上支付的立法中,都非常重视法律规范中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完善。

1.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两大关系体系。

1.1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卡业务当事人,包括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等。银行卡功能多样,依靠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多种多样。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为:持卡人的选择权、信用卡中的抗辩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存在存货货借贷关系、委任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是建立在银行卡交易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1.2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电子货币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电子货币发行商、持有人以及特约商户。持有人与电子货币发行商有买卖存款、委任关系;持有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有货物买卖或提供服务关系。当持有人使用电子货币取得货物或服务时,即持有人在转让电子货币的债权;电子货币发行商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存储义务的赎回。

2.网上支付中的权益保护

网上支付中的安全风险很大,立法必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费论文参考网。网上支付法的完善,亦可促进电子商务发掘出更大的潜力。

2.1经济学原理中的消费支付责任

在经济学原理中,消费者面对风险的原则为:损失分散原则,损失减少原则,损失执行原则,此三种原则的实行,必须需要法律的合理处理损失分配规则,由此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

2.2消费性支付责任之法律规则

不论何种支付形式,均需经过一些基本阶段,损失便可能发生在任一阶段。故意制作无效支付工具的人是不法行为人,承担全部损失责任。对于伪造发单人签章,受票人要承担损失。金融机构收到消费者支付工具,金融机构便会转给另一机构以便处理。原则为:1.此行为的责任主体为金融机构,因为销售者无法采取任何现实性的措施进行预防风险。同时法律规定,在支付处理后,金融机构应向消费者报告交易情况。消费者便可通过账单发现未授权的提款。

3.如何完善我国银行法律制度

通过上文分析,我国网上支付交易尚无专门的法律对银行卡网上交易进行规范,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免费论文参考网。仅仅从经济学中分析网上支付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根据经济发展的远景分析:在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现有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是可以参照使用的。我国银行卡责任制度应建立在有责任限制的无过错责任之上,银行卡未获授权使用时,持卡人承担的责任应加以限制,发卡银行或未及时承担的责任也应加以适当限制。在相对近期的经济预测中,我国银行卡责任规则应兼采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设立限制,而责任限制与长期目标中的责任限制一致。如果持卡人存在过错,则不享有责任限制,但应由银行举证证明持卡人有过错。在目前的立法目标中,法院应当运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释银行卡章程、使用规定及领用合约中的格式条款,对部分条款作限制解释,并宣布部分条款无效。免费论文参考网。

电子货币立法,在理论上,发行电子货币可能涉及货币政策、支付系统有效运行及对支付工具的信心,保护客户和特约商户、金融市场的稳定、避免犯罪分子利用和市场失灵等问题。在实践中,有的国家专门针对电子货币进行了立法,有的国家将现有法律适用于电子货币,还有的国家或地区对电子货币之一的储值卡进行了规范。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尚无法律法规对电子货币做出专门规定;2.未为非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提供法律依据;3.未规定电子货币是否可以赎回;4.未明确是否可以成为豁免机构等。

从我国的信用卡、储值卡只允许银行发售的政策来看,未来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将依然是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仅具有以个案批准形式获准发行电子货币的可能。因而,我国对电子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大致方向应趋向于关于银行的法规。通观全文,我们可以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类型与实际货币交易的风险类型是一致的,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依照现实货币的法律规定去规范电子货币市场,这是由于发行商和监管者都有可能对电子货币风险不熟悉或者发生操作失误产生意外风险。

在电子货币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避免出现立法阻碍经济发展的现象发生,所以,笔者建议,应当借鉴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验,建立如下四项立法宗旨:1.明确相关法律要求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2.避免阻碍技术创新;3.在发行电子货币的不同机构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竞技场;4.确保发行商财务稳健。

【参考资料】

[1] 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王春和.网络贸易.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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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商品货币、纸张货币和电子货币。从货币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货币制度的变迁是为了提高货币流通速度、降低货币流通费用,从而降低商品交易费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电子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一体化使经济在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特别是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网络技术的迅速普及,使人类社会逐步向信息社会迈进。由于金融业对信息有超乎其他产业的特殊需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在这个网络经济时代,现代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业在业务处理、顾客服务、经营决策、管理拓展方面的技术环境。这些革命性的变革无疑都必须依赖于货币及支付手段相应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发展是20世纪末支付领域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它正在并将会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改变银行的经营方式。由于在降低交易费用上的巨大优势,电子货币取代传统通货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当然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商业如何应对电子货币的冲击就成了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一、电子货币相关概念解析

20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悄然兴起,作为其支付工具的电子货币也随之产生和发展。电子货币的产生被称为是继中世纪法币对铸币取代以来,货币形式发生的第二次标志性变革,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应用与发展不仅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进行,而且会影响到全球的金融体系。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

电子货币就是由消费者(及相对的特约商户)占有的,存储在一定电子装置中,代表一定的货币价值的“储值”或“预付价值”的产品。具体而言,这里所讲的电子装置通常包括两种形态:以IC卡为媒质的智能卡和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载体。电子货币的货币价值以数字信息的方式存储在电子装置载体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储值卡、智能卡,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货币形态。电子货币不是纸质的,也不像电子资金划拨一样涉及到银行,这种新的货币形态可以离开银行的中介作用,在交易过程中不用同存款发生密切联系。就其现阶段而言还只是一种新的支付形式,还要以现有存款为基础。

(二)电子货币的特性

1、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技术手段为依托,通常以各类电子设备(如智能卡)及计算机存储器为价值载体的货币

电子货币主要有卡类和计算机两种载体。以卡类为载体的电子货币,卡中的芯片能够根据事先存储在里面的程序和外部销售终端或其他设备(如电子钱包)的指令存储和处理信息。借助特殊的设备和终端,卡中代表金钱的信息可以被识别,并且按照指令进行转移。而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时,需要借助个人计算机和互联网,交易前要先下载或从发行人那里获得专门的软件,通过特殊的软件和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实现电子货币数额的计算和转移。这种强大的存储和处理能力是传统的提款卡所不具备的。提款卡主要是通过输入密码同中央数据库相联系,通过中央数据库增减相应的金额,卡本身不存在代表电子货币信息的增减。

2、电子货币是一种信息货币

电子货币说到底不过是观念化的货币信息,它实际上是由一组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使用范围等内容的数据构成的特殊信息,因此也可以称其为数字货币。人们使用电子货币交易时,实际上交换的是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传输到开设这种业务的商家后,交易双方进行结算,要比现实银行系统的方式更省钱、更方便、更快捷。

3、电子货币价值传送的无纸化

电子货币是现实货币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职能的虚拟化,是一种没有货币实体的货币。电子货币是在电子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无形货币。一般来说,电子货币的价值通过销售终端从消费者手里传送到货物销售商家手中,商家再回赎其手里的货币。商家将其手里持有的电子货币传送给电子货币发行人从其手里回赎货币,或者传送给银行,银行在其账户上借记相应金额,银行再通过清算机构同发行人进行结算。整个过程是无纸化的。所谓无纸化是与票据、信用卡相比较而言。而且,电子货币可以在各个持有者之间直接转移货币价值,不需要第三方如银行的介入,这也是电子货币同传统的提款卡和转账卡的本质区别。电子货币在这一点上,很类似于真正货币的功能。

4、电子货币是可以进行支付的准通货

电子货币能否被称为通货,关键在于电子货币能否独立地执行通货职能。就目前而言,电子货币可以起到支付和结算的作用,但电子货币只是蕴涵着可能执行货币职能的准货币。首先,电子货币缺少货币价格标准,因而无法单独衡量和表现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也无法具有价值保存手段而只有依附于现实货币价值尺度职能和价值储藏职能;其次,由于电子货币是以一定电子设备为载体—智能卡和计算机,其流通和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施条件及软件的支持。因此,尚不能真正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最后,尽管目前电子货币最基本的职能是执行支付手段,但是现有的各种电子货币中的大多数,并不能用于个人之间的直接支付,而且向特约商户支付时,商户一方还要从发行电子货币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收取实体货币后,才算完成了对款项的回收,电子货币不能完全独立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可见现阶段的电子货币是以既有通货为基础的新的货币形态或是支付方式。

二、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的挑战

伴随着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银行的主要功能由依赖于存、贷款数量的资金中介功能,向为顾客提供电子清算服务和信息服务功能的重心倾斜。在这一变化中,传统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信用创造等在法律上如何定位;二是如何保证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以及如何规避电子清算系统风险;三是银行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如何向信息化经营转变,与金融电子化趋势相适应。

(一)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目前国际间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这一金融监管的对象的认识尚存在较大分歧。欧洲大陆各国认同这样的观点,即电子货币的发行应该包含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其发行主体应该属于金融监管的对象之一。1998年,欧盟委员会在欧盟理事会提交的指令草案中规定,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机构”享有同样的市场准入权利和相同的竞争条件。这体现在:第一即使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无意从事传统信用机构所提供的全部金融服务,它依旧有权在整个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从事经营活动;第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只接受设立地成员国一国的管理和监督,这也使其在经营条件上与传统的信用机构完全相同。在美国和英国,占主导性的观点则是,若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会损害民间机构的技术开发和创造精神,把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于金融机构还为时过早,因为一些证券公司、特殊贷款公司、非银行支付供应商、信用机构也能提供电子货币服务。如果将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限定于中央银行,则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因为货币是中央银行独有的利益,它来自货币发行权,即能使市场参与者将其负债作为货币的权利,该利益反映在对生息资产通过以发行货币的方式进行无息或者低息融资的回报上。如果法定货币被私人电子货币所取代,这部分中央政府收入来源就会丧失或者减少。如果由中央银行以某种形式发行电子货币,不仅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无风险的电子支付产品,还可以换回货币收益的损失。但这样做的代价很大,因为政府的介入会冲淡市场活力的发挥,抑制私营领域的发展,阻碍进一步的金融创新,而且高风险的新兴商务可能会浪费纳税人的钱财。从目前来看,各国只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从而有利于对其监管。

(二)银行的结算职能

随着小额结算方法的多样化,以及开放式网络结算服务使用者队伍的不断扩大,结算业务作为银行固有业务的地位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结算业务的提供者已超出银行范围。例如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帐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用作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另外,以往企业间交易的买卖双方,其资金授受都是通过银行中介进行的,银行可以从中收入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但是,随着金融EDI的应用,促进了货款的相互抵冲及企业间的差额结算,这对企业无疑有效地削减了手续费支出。同时,随着企业EDI应用的发展,这种结算方法必将在企业集团内部普及。其结果是,双方的交易信息不必通过银行即可相互交换,货款的抵冲也不必经过银行即可进行,银行不仅丧失了手续费的收入,而且无法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这对银行的结算职能及资金监督职能又是一个挑战。

(三)结算网络的国际竞争

电子货币、电子结算发展的结果,将为使用者跨越国境利用由外国经营者提供的结算服务创造了更多机会。特别是由于因特网的发展而形成了世界范围的通信网络,以电子货币进行的结算服务,已出现无国籍化的动向,国内金融机构与外国机构之间将处于直接竞争的环境。如何增强结算网络的国籍竞争力,已成为各国银行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同时,为了保护使用者利益,1997年5月,10国财政部长、中央银行总裁会议(G10)下设的电子货币作业部的报告书中指出:关于跨越国境的电子货币及电子结算的使用,在法律、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管辖权问题是复杂的,并且某些方面可能是不明确的,即使是对国内的使用者,其保护措施和监督体制也不尽完善。因此,由外国主体发行的电子货币和提供的结算服务,目前应限定其范围。

三、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及应对策略

我国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配合国家各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联合建设中国金融数据通信网和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充分利用金融系统电子化基础设施,加强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职能,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以逐步确立和完善我国支付清算体制,加快实现全国范围内银行卡跨行、异地支付业务授权及清算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我国金融卡发卡量超过10300万张,全国金融卡信息交换中心和清算中心已建立,金融卫星网拥有646个卫星站,覆盖了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700多个县,全国电子联行平均每天往来5万多笔,转汇金额平均每天达800——1000亿元,大大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平均每天为企业减少利息开支500万元。金融卡的发行,使得消费群体、商业领域和银行之间形成了互相支持、简易方便、安全可靠、促进发展的紧密关系,非金融卡发卡量突破1亿张,广泛地应用于交通、水电、煤气、医疗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

(一)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

1、对银行生存和经营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普遍使用,使得网络银行的出现成为必然。就目前而言,网络银行有两类:一种是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网络银行,另一类是指传统银行运用公共互联网,把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银行零售业务柜台的延伸,达到24小时不间断服务的目的,并节省银行的经营成本的模式,完全意义上的网络银行即第一类网络银行。根据美国BoozAllen和Hamilton公司1996年4月公布的调查报告,网络银行经营成本仅相当于经营收入的15%——20%,而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占到了收入的60%,开办一个互联网银行所需的成本只有100万美元,还可用电子邮件等技术提供一种全新的真正的双向交流方式,而建立一个传统银行分支机构需要150万——200万美元,外加每年的附加经营费用35万——50万美元。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网络银行业务成本优势显著,对传统银行的经营已构成威胁。

2、对客户市场占有率的冲击

电子货币是通过电子网络发行并可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的货币,这就使一国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权力被打破,于是世界上那些拥有先进技术和大量资本的机构和个人(如软件公司、电信业者、中介业者等)像商业银行一样都将发行和经营电子货币作为其主要业务。这种状况给商业银行进行信用创造的基础带来了严重冲击。如果其他公司发行了代表自己品牌的电子货币,那么这些公司就可能越过银行单独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其中包括向客户提供电子货币。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账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3、对银行经营方式的冲击

传统银行的销售渠道是分行及其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获取规模经济的途径是不断追加投资和多设网点,发展的基础是资金利差。随着电子货币的出现,其经营方式将受到极大的冲击。一方面电子货币的使用多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系统,这就使仅有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而没有便利的计算机服务网络的银行经营寸步难行;另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多样性会无形中削弱银行信贷的规模,也将使得银行赖以发展的基础发生动摇。因此一些金融界有识之士指出,商业银行如果近几年内拿不出可行的电子货币,那么其他电子货币发行单位将抢占更大的市场。这无疑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对电子货币的策略

电子货币产品的开发对银行业务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目前,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各家商业银行的竞争生存意识迅速加强,利用金融业务及工具创新来扩大市场份额的工作力度日益加大,各家商业银行都已意识到了电子货币市场所蕴藏的巨大商机,哪家银行在该领域领先一步,其就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

1、加快金卡工程建设速度,开发以金卡为核心的表外业务品种

1993年国务院听取电子部关于实施电子货币工程(金卡工程)的总体方案,并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标志着我国金卡工程的开始。我国金卡工程的应用目标是先从银行卡(信用卡、智能卡)起步,建立现代化的实用电子货币系统,具体而言就是建立和完善银行卡授权、结算、发卡、流通、服务体系,最终减少现金流通量,以电子货币(信用卡、智能卡)替代现金流通,与国际金融支付体系接轨。实施“金卡工程”发卡银行之间可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存通兑,可以实现银行电子化、网络化。

“金卡工程”最初的重点在于推广信用卡和其他银行卡的应用。这是由于我国网络环境相对欧美而言比较差,且我国的支付工具也相对比较落后,现金交易占了交易总金额的很大部分,支票和信用卡的使用仍处在起步阶段。因此,确定先发展银行卡为支付工具,再在此基础上发展智能卡。智能卡是银行卡发展的比较高级的形式尤其是智能IC卡。目前在我国12个金卡工程试点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全面投入运行。1999年初,各商业银行卡发卡量达1亿多张,银行IC卡300多万张。我国IC卡产业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IC卡在我国的生产、应用发展更是迅猛。目前已在金融、商贸、交通、电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人口管理以及公共事业收费管理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初步成效。2002年我国IC卡发卡金融机构达55家,发卡量达3.8亿张。可以受理银行卡的饭店、商店、宾馆等特约商户约13万家,各金融机构装备的自动柜员机总计5万台,销售点终端机34万台,全国受理银行卡的电子化业务网点13万个,截止2002年交易总额为84532亿元。其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世界平均增长的水平。我国金融电子化系统建设己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实施了电子货币(银行卡)工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种类较多,使用范围局限性较大,使用成本较高,尚不方便快捷。因此我国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应加快信用卡合作开发步伐,将现在的四大信用卡合为一卡,增强信用卡的服务功能。一方面方便客户使用,另一方面可以使商业银行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同时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提供合作的条件。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可率先统一表外业务创新的标准,开发以信用卡业务为核心的各种新型服务工具,随着金卡工程的实施推动我国电子货币的使用,同时加速电子货币创新步伐,用以抗击网络银行对其业务的可能冲击。

2、积极开发新工具,进行业务创新

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扩展原来的银行业务如在柜台之外办理存款取款,开设个人理财账户如消费账户、投资账户、外汇交易账户等,以办理及个人消费信贷、教育投资信贷、投资组合工具等业务,积极与各大型商场、超市等电子货币使用频繁的单位联系,在以上单位设立POS机等,将银行、单位、政府、个人连接起来,形成一个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庞大的服务网络,以降低风险,增加收益,抵御电子货币带来的商业银行收益减少的危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进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创新。随着以IP网络技术为主导的信息革命的深化,传统银行以存款、贷款和转帐结算为主的资金信用中介将逐渐弱化,因为新的在线电子支付的手段不断更新将不断削弱银行在结算方面降低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过程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从而网上业务的重点将日益向为公司和个人提供理财咨询和金融增值服务方面转移,Internet网、电子商务和电子货币使传统银行在分支机构和结算体系方面的优势荡然无存。借助Internet网,总分行制商业银行能够在网上实时、快捷地提供个性化、互动性极强的金融服务,结算支付将逐渐成为廉价的、甚至在将来是免费的无偿金融服务,因为这是网上银行争夺客户和网上金融市场份额所内生的竞争机制的必然结果,网上银行将日益向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网上拍卖和其他网上投资业务方面发展,网上银行在这些领域提供高附加值的金融信息增值服务,随着网上银行电子货币资金的相对充裕,网上投资理财技能将成为稀缺的信息资本,银行业与证券业将日益走向融合,关于投资咨询和理财的信息资本的运营效益将日益成为决定网上银行成败的关键。

3、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主要营销方式

电子货币的应运而生使商业银行之间和其他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对电子货币的流通总规模有重要的影响,从而商业银行的职能必须进行重大转型,商业银行之间将为争夺网上电子货币支付、结算上的市场份额而进行激烈的竞争,为此商业银行必须不断地提高在线电子货币支付和结算的服务质量,甚至会导致这几项业务走向完全的免费,商业银行和其他在线金融服务企业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更加激烈。网上商业银行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在本质上就是争夺网上客户群,就是争夺网上金融市场份额。网上银行收回经营成本所依赖的经营收入和资本收人,将主要依赖网上广告收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收人和驰名品牌、商业银行的驰名网站门户的数字化品牌在股票市场增值。商业银行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进行金融创新,提供与其需要相适应的电子货币类的金融服务。同时采用一定的激励手段,如为强化消费者信心,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对在使用电子货币中遭受损失的客户给予一定的赔偿。商业银行要真正建立起以客户为导向的营销模式,使客户不管何时何地都可以享受银行提供的更安全、更便捷的服务,争取占有更多的顾客群。

4、建立完善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

安全性一直是电子货币使用过程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总体形势来看,为保证Internet下信用卡支付的安全性,VISA、Mastercard、Microsoft、Netscape和GTE等专门签订了Internet信用卡支付的安全电子交易协议,以期建立更加安全的Internet信用卡支付系统。目前正在运行的无条件匿名电子支付系统和可记录的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能在相当程度上保证电子货币支付的安全性。但是由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局限,目前人们对银行电子货币安全性的担忧并未减轻,任何经营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货币业务的机构都希望他们的帐户管理和风险管理系统能受到严格的控制,能够防止虚假电子货币在系统上进行交易。但事实上,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多条信息途径的使用,系统的安全性越来越难以得到保证。计算机黑客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网络进入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风险的防范越来越重要。对于电子货币业务,如果安全系统被破坏,则可能导致欺骗业务发生。而对于其他形式的电子银行业务,未经授权的闯入既可为银行带来直接损失,也可以产生其他问题。例如电脑黑客通过网络闯入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寻找使用客户的机密材料,使客户利益受损。而缺乏对系统的严密控制,外部的第三者闯入系统设置病毒,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损失。电子银行及电子货币既可能遭受外来者入侵,更容易受到内部职员的破坏。某些心术不正的职员可通过在暗中获得的数据进入客户的帐户窃取资金,而另外一些职员不经意的错误也可能对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运行产生危害。这就要求商业银行继续努力,建立真正完善和安全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促进电子货币业务的发展。

结论

虽然我国金融电子化起步较晚,离国际先进水平尚有较大距离,但近年各家银行相继推出了各种与电子货币有关的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业务领域。例如,使用信用卡支付的银行POS系统,以及使用IC卡代替现金用于小额支付的预付式系统等。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内网络用户的不断扩大,社会对电子货币、网络银行业务的需求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面对信息技术进步、金融国际化、传统银行业务衰退等国际性发展趋势,重新认识银行固有的结算、信用创造、资金中介等职能,重新检讨银行业务的发展方向,制定新的经营战略,是经营管理层当前的重要任务。其中,对目前正在开展的电子交易业务,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如何与Internet结合,应积极研究并及时展开工作。首先抓紧时机上网,以防再度发生被抢注“域名”事件。网络银行业务可从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开始,直至全方位的交易服务,分阶段逐步展开。否则,将会丧失发展机遇,其损失无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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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一、电子货币的概念和种类

(一)电子货币的概念

截至目前,对于电子货币尚没有十分确切的定义。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标准,电子货币是指零售支付过程中的支付手段,借助于各类销售终端,通过公开网络,产生的一种储值产品和预支付机制。

在实际操作中, 我们也可以把电子货币理解为:它是一种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使用的,以电子数据为存在形式,以法定货币单位为计算单位并能够兑换成法定货币的电子支付结算工具。

(二)电子货币的种类

1.账户依存型电子货币。账户依存型的电子货币是指以特定账户为载体,只能在不同账户中流动的电子支付结算货币。这类电子货币不能脱离账户而独立存在,只能在账户间流动,因此不能像现金一样直接由所有者掌握和支配并进行直接支付,而只能在账户管理者的协助下用于转账结算。

2.现金型电子货币。现金型电子货币不像账户依存型电子货币那样必须信赖于银行账户而存在,而是像现金一样由使用者直接控制和掌握,在实际使用中也可以像现金那样用于直接支付,这种电子货币比账户依存型电子货币更类似现实货币。根据其赖以存在的技术环境的不同,现金型电子货币可分为IC( Integrated Circuit)卡型电子货币和网络现金型电子货币。

二、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挑战

(一)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挑战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用量的方针、措施的总和。不同经济条件的国家必然会实施不同的货币政策。同一国家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的不同发展阶段,其环境也会发生较大变化,因而也会采用不同的货币政策。这就是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电子金融市场的开放性,全天候和无地域限制,使得电子货币全球化。网络银行通过计算机网络可以瞬间使巨额资金从地球的一端传到另一端,大量资金的突发性转移会加剧金融市场的波动,而网络快速传递的特性会使波动迅速扩大。所以,货币政策难以独立。

(二)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货币垄断发行权的冲击

一般而言,各国的货币都是由其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垄断发行,中央银行对货币的垄断发行权是一国货币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实质上就控制了基础货币量,进而影响到长期利率、短期利率等其他经济指标。正是由于垄断了货币发行权,才使中央银行有可能成为商业银行的银行,并对国民经济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但是,电子货币的出现冲破了中央银行的货币垄断发行权,使传统法币在流通中被电子货币所部分替代。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的电子货币是由其他金融机构甚至是非金融性的经济实体所发行。

(三)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铸币税的影响

所谓铸币税是指中央银行从货币的发行和铸造中所获得的收入,即货币的面值超过生产成本的那部分收入。铸币税是中央银行收入的核心部分,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电子货币即便只是逐步取代法币,对于有庞大预算赤字的国家也会形成相当大的压力。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的预测,电子货币在流通条件下可能导致铸币税收人减少占GDP的比重,同时,铸币税收入是弥补中央银行操作成本的最主要资金来源,铸币税收入的减少将严重削弱中央银行的经济基础,进而间接影响其调控一国货币政策的独立地位,以及实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现金使用的范围更为广泛,中央银行的管理成本比较高,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收入及其独立性的影响将更加突出。

三、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一)电子货币对货币定义的影响

货币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原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交换的扩大,货币形式又不断地演进。在金融电子化的推动下,货币出现了新的形态,如信用卡、电子货币等,这是一种依托全球和网络银行产生的虚拟的无货币实体的数字符号。网络货币是货币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存在形式。网络货币随着网络银行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网络银行的发展而发展。这对传统的货币内涵将产生深远影响。电子货币的发展使传统货币观对货币用途的界定有了改变,传统货币观对货币不同用途存在确定的相当稳定界限,而电子货币的发展将打破这种界限,对其进行冲击。

(二)电子货币对货币需求的影响

1.货币需求动机界限模糊。对货币需求的分析是从货币的不同用途来分析影响货币需求的因素。无论是在凯恩斯货币需求理论中划定的界线为持有货币的不同动机,还是弗里德曼货币需求理论中表现为不同财富结构和各种资产预期收益的机会成本的组合,传统的货币需求理论都假设货币在不同用途之间存在确定的界限,而且这种界限是相当稳定的,各自影响的因素也是完全独立的。然而,网络银行的发展使得这种界限的划定变得非常困难。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各种不同用途的货币之间转换十分容易。借助于发达的金融创新工具,人们在需要货币进行各种交易时,流动性的需求可以立即被满足。电子货币的发展大大降低了各种不同用途的货币的转换成本,使处于不同动机的各种货币需求之间的界限也就越来越模糊。

2.货币投机性需求增多。在弗里德曼货币需求理论中,货币、债券和股票的预期回报率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也会因电子货币出现后强大的流动性不断缩小。可以预见,随着网络银行的进一步发展和电子货币的普及,对货币需求的影响会日益增大。

3.货币流通速度加快,利率波动加剧。网络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发展对货币的流通速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根据货币数量论,电子货币的替代作用使得利用现金进行交易的次数减少,因而对传统货币的需求减少。一方面,流通中通货的减少加快了货币的流通速度;另一方面,电子货币在信用创造方面的作用,又使得对货币的需求处于不稳定状态,导致利率波动。根据凯恩斯的货币需求理论,货币需求与利率直接相关,利率的波动反过来又导致货币需求的不稳定。无论认为货币流通速度的稳定与否,现代化的网络支付体系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则加快了货币的流通速度和加剧了利率的波动。因此,增大了货币需求量的计量难度。

(三)电子货币对货币供给的影响

1.基础货币。当电子货币作为新的现金货币形式加入到基础货币行列时,则可能使得基础货币虚拟化,从而减少流通中的通货。对于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各国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电子货币余额是否要求一定比例的法定准备,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大多数国家对电子货币余额无准备金要求,但也有一些国家,如日本则要求发行者缴纳相当于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50 %的准备金。但总的来看,电子货币有减少法定准备金的趋势。另外,由于网络技术的运用大大降低了银行进行资产转换的成本,银行可充分利用电子货币的高流动性,满足特殊情况下出现的流动性不足问题。在超额准备的存款利率不变或降低的情况下,作为银行为应付流动性而自愿持有的超额准备金将会降低;反之,则根据由此带来的机会成本与资金运用的收益进行比较抉择。

2.货币乘数。基础货币是货币供给的源泉,货币供给量可以数倍于基础货币,我们称这个倍数为货币乘数,它可以表示为:m =1 + krd + e + k + t・rt

rd:活期存款法定准备金率,由中央银行决定;Rt:定期存款法定准备金率,由中央银行决定;E:超额准备金率,由商业银行决定;T: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比率,由社会公众决定;K:为现金与活期存款比率,由私人部门―包括个人与公司的行为决定;

由此可见,货币乘数是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共同决定的。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的主要资产是通货。首先,电子货币对通货的大规模取代,势必使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大为缩减。其次,超额准备金的持有会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减少利息收入。电子货币的发展使社会公众的现金使用量减少,从而使商业银行能够减少超额准备金的持有量,因而e 会呈减少趋势。最后,人们不断增加电子货币的持有量而减少现金的持有量,导致k 不断下降,而受定期存款利率的影响。电子货币中贷记卡等信用货币的使用,会减少人们对活期存款的需求。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息收益,人们将更多地选择定期存款,使t呈上升趋势,由于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短期内货币乘数不会产生太大的变化。

四、结语

电子货币的出现是信息革命的产物。电子货币的产生和流通使实体货币与观念货币发生分离。真实货币演变为虚拟货币,是新技术革命和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有效地解决了市场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如何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的问题。网络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加快了市场全球化,加强了全球经济的联系,人们通过网络和电子货币可以更快更省地处理经济事务,所有的这些都大大降低了信息搜寻成本,减少了交易费用,节余了更多的社会财富,提高了资源化配置的范围和效率。

与此同时,我们应更加清醒地认识到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挑战以及对相关货币政策的影响,从而使电子货币朝有利于金融稳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颖.电子货币发展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影响的思考[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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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颖.电子货币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研究[J].广东工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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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韩留卿.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影响研究[J].河南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