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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委托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06-18 21:54:50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公证处委托书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公证处委托书

篇(1)

受托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兄弟(或夫妻、朋友等)关系。委托人欲在深圳购买房产一套(或委托人×××按(96)京宣证字第3691号继承公证书有关继承父亲×××遗产的内容,委托人与×××、×××、×××、×××、×××、×××、×××共同继承属×××的房产)。现委托人×××因故不能前往深圳亲自办理购房的相关手续(或工作原因不能亲自前往北京办理有关其应得的继承份额房产的过户手续),故委托弟弟×××代为办理。委托期限为此手续办理完结,为办理上述手续所签署的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受托人无(或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范本二

委托人:XXX,女,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出生,现住现住福建省XX市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

受托人:xxx,女,xxxx年xx月xxx日出生,现住福建省XX市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xx关系。委托人由于人在国外,现全权委托受托人代办本人出生公证理事宜。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篇(2)

一、申请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件;

3、拟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公证处亦可代拟授权委托书)。

二、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法定代表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

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事项、权限、日期和有效期、有无转委托的权利等,授权委托书

应由法定代表人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名、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

授权委托书公证范本

委托人:xxx,女,xxxx年xx月xxx日出生,现住现住xx省xx市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受托人:xxx,女,xxxx年xx月xx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xx关系。委托人由于人在国外,现全权委托受托人代办本人xxxx公证事宜。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篇(3)

公证与国家的经济生活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公民继承遗产、收养子女、立遗嘱,出国留学、工作、定居、探亲等民事活动,都离不开公证,但是,对于老百姓来说还是很陌生,为了保证办证的质量,公证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而且,办理不同的公证有不同的程序要求。一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和出证。

一、申请。即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如果委托别人代为办理的,必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等,不得委托别人。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如果当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时,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法人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饿人代办,代表人应当提交有代表权的证件。

公民或者法人向公证处提出正式申请后,应该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由公证处统一印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或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2)请求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公民、法人在提出申请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五章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需公证的文书;(4)与公证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即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予以接受并给予办理的过程。申请办理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联系;(2)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决定受理后,立即编号立卷,并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审查、修改、起草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

三、审查。即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问是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四、出证。即公证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由公证员签署并出具公证文书的活动,它是公证一般程序的最后环节。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如继承权公证的经批准延长后最长在三个月内)应审批办结公证,出具公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拒绝公证,同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原公证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公证机关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1)公证书编号;(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5)出证日期。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的核对章。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人到公证处领取。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除按上述程序办理外,对某些特殊的公证项目还有一些特别的程序。如招标投标、开奖、拍卖公证等,承办的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并应当场宣读公证词。

公证收费的政策依据

是:省物价局、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江门市物价局、江门市司法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台山市公证处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其收费包括公证费、翻译费、调查费和其他服务费:1、公证费每件收费82元;翻译费每件收费55元;在发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还需每证在公证后面加兹证明前面的译文与中文内容相符的公证,该公证也需译成英文,也按上述标准收费,因此每件公证收费是274元。另外,办理公证还要收取公证专项调查费,按照每案收取110元(如果单纯办理一件公证书的,减半收费,只收取60元)。4个公证3种费用合计为1206元。2、按《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办理公证时需要填写申请表、复印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文件。这些服务费用大约需100元。

办公证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住址:

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3、代为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登记手续

4、代为办理银行放款手续及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5、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6、代为办理购房资格审查

篇(4)

被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职业_______住址_______。

现委托_______在我与_______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人,委托权限如下:_______。

委托人:_______(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

委托人须写明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授权委托书首先要写明委托入的姓名等身份情况,被委托律师的身份情况或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的情况。然后还要写明委托的案由。委托授权书中可以不写律师事务所只写承办律师,因为授权书是依从于委托合同的从文书,是委托合同的附属性规定,对律师也即对律师事务所。

其次要写明律师的权限,即规定律师可以代为处理的事务范围。这一部分可列举叙明,也可概括说明。要针对不同的委托事务授予律师不同的权限。如因民事诉讼而委托律师的,可列举说明受委托人某某某的权限为调查取证、参加庭审、法律文书、上诉、反诉等等。如概括写,可只写全权或一般等。

最后对于当事人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必须在全权委托之外,进行明确的特别授权。即对上述权利的授予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一一列举写明。否则法院将按无此授权处理。如委托听证程序,则可根据听证工作的具体特点授权给律师。为了稳妥起见,也可先授予部分权利,以后随着工作的进展根据需要再行授权也行。但一般情况下,委托授权能列举的则列举,而且用语曝量准确,无歧义,以便于操作,减少纠纷。

注意事项

1、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主要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不能把律师当成包打官司的神仙式的人物。并非有了律师官司就准赢,赢不了即是律师不行。

2、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合法的甚至是非法的“权益不能指望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3、要尊重律师的工作,要明确法律服务的商品性,不能把律师的法律服务与司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混同。

授权委托书只要是委托人的真实签名或盖章,都是生效的。但是实践操作中,尤其是重大事项的办理,为避免麻烦,最好是使用公证授权的方式,这样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更加方便、顺利。

授权委托书公证是公证机构一项公证业务,是其他部门无可代替的,在国内民事公证中,占有一定的比重。授权委托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证明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办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向法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申请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件;

3、拟办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公证处亦可代拟授权委托书)。

篇(5)

一、一起案例引发的风险思考

这起案例是这样的。当事人陈某于二八年在公证处发表了一份声明,主要内容是声明同意其因回迁而取得的一套房屋由她的父亲来申请办理产权证明。公证处对其提供的回迁协议等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在谈话记录里询问了陈某的婚姻状况,陈某当时的回答是未婚。之后,陈某的父亲向房产部门申办了房屋产权证明。一年以后,一位自称是陈某丈夫的人(方某)来到公证处要求撤销陈某的声明书公证书,理由是陈某发表上述声明时故意隐瞒了婚姻状况,她当时是已婚的。公证处经核实发现方某所述陈某已婚的状况属实。公证处经过综合查实后,给方某予以了合理合法的解释。在此,抛开上述案例的最终处置不说,公证处在受理了陈某的声明书公证申请后,根据其所提供的情况是否需要要求陈某提供回迁房屋来源及权属人的证明?是否需要要求陈某提供其所述未婚情况的证明?即公证处是否须对此两项证明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针对上述公证书的撤销与不撤销,同样居于左右为难的位置。

主张撤销公证书的观点认为,此公证书是依据陈某的陈述所出具的,而陈某所陈述的内容隐瞒了婚姻状况与事实不符,公证处也未对陈某所述婚姻状况进行核实,导致公证员误判为其出具了公证书,依次可以撤销该公证书。

主张不撤销公证书的观点认为,声明书公证书只证明声明人的签署行为,并未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也无需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作实质性审查,况且公证员在谈话记录中也对陈某的婚姻状况作出了询问,其审查范围已经超过了声明书公证所证明的范围。再者,陈某的虚假陈述是在谈话记录里,而其声明书的内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公证处和公证员不存在过错,所以不能撤销公证书。

对于此类单方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公证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处通常都只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对文书所涉及事实和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都可以出具公证书,而在相关告知内容中均表述为当事人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和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对行为类公证项目所涉及的事实和内容公证处一般不作实质性审查。原因很简单,一是因为对文书内涉及的事实和内容公证处不易查明。比如声明书、委托书、遗嘱等均可以在异地办理,而所涉及到的财产等内容可能会在承办公证处千里之外,公证处没有这个精力和财力来完全查实。但既然当事人来申请,根据程序规则的要求,公证处又不能拒绝受理。二是因为,此类公证项目的收费通常都比较低,既然现有程序规则要求证明的只是当事人的签署行为,只要文书涉及事实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又何必多此一举呢!

但是,“那些缺少材料支撑的声明书公证非常容易被异议人找出漏洞,也极易引发争议”。也正因为如此,即使此类的公证书是严格按现有程序规则的要求而出具的,但由于对文书所涉及到的实体问题缺乏证据材料,极易会被异议人甚至是当事人自己所利用,而来推翻公证书。对于了解此类公证项目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为了自己的目的可能会故意隐瞒一些情况(比如上述案例中的陈某),尽可能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往往声称“我只要你们证明签字属实而已,为什么还要提供这么多东西?”;对于不了解此类公证项目的,认为既然是经过公证处公证了,那肯定没问题,“出现问题找公证处就是了!”。此时,公证处被摆在了尴尬的局面上,一方面公证书依程序要出具,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保证公证书内相关文书内容的真实性。由此而出具的公证书也存在着相当的风险:

(一)当事人利用程序漏洞骗取公证书

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私利,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公证处和公证员,利用公证书的公信力来规避风险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比如发表虚假婚姻状况声明、办理委托书出售他人(包括配偶)的财产等。

(二)导致公证公信力的降低

此类公证书在多年的使用过程中,使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和认可了公证事业,但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情况也屡次出现,致使公证书的公信力受到不小的打击。在类似情况多次出现后,中国公证协会于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出台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明确了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某些公证处对此条加注也扩展到声明书公证、遗嘱公证等项目中。但是,“加注决不等于上了保险,加注不是万能的”。首先,如此加注有可能不被当事人和使用部门接受。此条加注让部分当事人不能理解(因为其本身就不了解委托公证等的意义),既然都做了公证了还加这样的内容,那做公证还有什么用呢?其次,对于熟知公证程序的,此条加注好比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再者,此条加注很容易让当事人或接受公证书的部门(或个人)作出相反的理解,即如果是未有此条加注的那就代表委托人具有处分权。如此的反复,此类公证的风险依旧避免不了。

二、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探究

(一)缺乏统一的材料审查标准

在此类公证项目现有的程序要求及办证规则中,均未明确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审查标准,对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多数表述为“相关材料”或“公证员认为当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对于材料的审查缺乏一套严谨的审查标准。何为“相关材料”?具体要提交哪些“相关材料”?公证员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材料审查标准的缺乏,导致部分当事人仅提供复印件或虚假证件,很容易导致公证员误判。

(二)公证证明要求偏低豐

“公证证据所证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内容是唯一对应关系,即对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材料证实的内容,是不能进行公证证明的。”反过来理解,公证要证明的内容需有证据材料支持,公证不证明的也无需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公证处也无需对此进行审查。因而,对于行为类公证,如果只需证明其签署和文书制作行为,就没有必要要求当事人提供过多的证据材料。因此,提高公证的证明要求,扩大公证证明和审查的范围,是解决行为类公证目前窘境的有效方法之一。但在现有局面下,包括人员、收费、业务拓展等条件的限制下,做到整个系统的提高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三)证明方式上的欠缺

从中国公证员协会主编的《公证员入门》及相关公证告知内容均可看出,公证处对此类公证项目只证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此类公证书的证词也只有简简单单的几句话,“公证书的定式化不足以正确地概括该类公证的全部事实和内容”。随着要素式公证书的逐步推行,目前行为类公证书证词的缺陷也早已突显,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过于简单的证明方式也为公证风险的增加留下了“暗门”,公证书证词的表述应充分体现出公证员的审查行为和公证书的证明对象。在目前这种简单的证词表述已不能满足公众对公证需求的情况下,改变行为类公证的证明方式也已迫在眉睫。

另外,公证书的出证应考虑当事人的公证目的,公证处应以体现“服务性”为宗旨,如果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不能达到当事人的使用目的或不能被采纳,那公证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提高公证书的公信力和公证行业的形象首先得从提升公证书的自身价值做起,要让社会公众清楚地认识公证,在需要的时候能时刻想起公证。

三、对证明行为类公证的前途思量

证明行为类公证项目的发展,不仅要提高其自身的生存能力,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承担公证风险来作为代价。当前公证的发展不能回避所面临的诸多困难,对此也须予以积极应对和解决。

(一)建立完整的材料审查标准

在公证实践的同志们应该有这样的感受,比如办理一份委托书公证,比较慢的一个小时也就完全可以办理完毕了。在使用公证系统模块后甚至办个小时就办结了,这或许是办证效率的提高,但同时也暴露出公证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审查有不仔细之处。在不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下,某些能省的就被忽略过去了。

没有材料审查标准,导致不知要求当事人应该提供哪些证明材料,而对于这些材料的把握各公证处、公证员也都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材料审查标准将有效地为出证把好第一道关口,让提供虚假材料者无可乘之机。

(二)提高公证证明要求

在继承公证中,要素式公证词内容证实了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遗产的范围和性质及由谁继承遗产等。当然,对于这些公证书证词证明的内容,都有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证明,甚至经公证处的审查核实。而与此相对的证明行为类公证书证词仅证明当事人的签署行为,明显过于简单。再以出售房屋委托书为例,目前基本上都要审查委托人的婚姻状况、房屋所有权人的范围以及是否有处分权等,但最后的证词表述却都没有这些,这也是证明要求过低所造成的弊病。

假设,类似的委托书证词内容参照要素式继承公证书证词,证明委托人的婚姻状况、房屋所有权人的范围以及是否具有处分权等,相信此公证书的公信力也会大大提高。我们在此也不妨做一预测,委托书公证书的证词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实行要素式公证书。

篇(6)

2006年12月20日,柳州市民陈洪泓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自称是周伟仪的男子。周伟仪对陈洪泓说,他做生意急需一笔资金,如果陈洪泓愿意借给他6万元的话,他可以支付高额利息,只借半年时间就归还,并用自己一套价值十几万元的房屋作担保。陈洪泓见有房屋作抵押,便同意了。

可一个星期后,一个自称迈沙浪的男子打电话告诉陈洪泓,他受朋友周伟仪之托,要和陈洪泓办理借款事宜。迈沙浪还说,委托公证书都办好了。陈洪泓在电话里让迈沙浪过来面谈。

不一会儿,迈沙浪手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找到陈洪泓。公证书上写着:“周伟仪授权迈沙浪全权代办其位于柳州市北雀路37号15栋一套房屋转让抵押有关手续”。同时,写明周伟仪委托迈沙浪作为人,签订周伟仪所拥有的柳州市北雀路37号15栋某号房产的抵押合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书和抵押款等等。

陈洪泓看到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便放心地与借款人周伟仪的全权人迈沙浪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借款金额为6万元整,期限为半年,月息2%,付息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

协议签订后,陈洪泓凭此公证书到柳州市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一切办理妥当后,陈洪泓便依约向迈沙浪交付了6万元借款本金,迈沙浪代周伟仪出具了借条。

可让陈洪泓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周伟仪只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便无下文,周伟仪与迈沙浪的手机也都停机了。陈洪泓寻找数月无果后,于2007年11月29日将周伟仪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周伟仪偿还本金及拖欠的利息。

追偿:诉借款人被驳回

虽然找不到借款人周伟仪,但有借条在手,陈洪泓不相信他要不回自己出借的资金和利息。

可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证处于2007年12月29日以公证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不真实为由,撤销了周伟仪授权迈沙浪全权代办房屋转让抵押有关手续的那份公证书,认定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并予以公告。理由是柳州市北雀路37号15栋某号房产权人周伟仪的身份证号,与申办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号不一致。经鉴定,委托书上“周伟仪”的签字并非上述房屋产权人周伟仪所写,该委托人系他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假冒周伟仪名义办理。公证书所证明的法律行为不真实。

柳北区人民法院据此认为,陈洪泓与真实的周伟仪不存在借贷关系,遂作出判决:驳回陈洪泓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洪泓接到判决书,怎么想也想不通:总得有人对此负责吧!

不服:再告公证处索赔

后来,周伟仪与迈沙浪仿佛从人间蒸发一般,踪影全无。眼看借出去的钱就要打水漂,于心不甘的陈洪泓认

为,既然委托人是假冒的,公证处未经核实即出具公证书,造成他信以为真,导致自己借款受损,公证处应承担法律责任。于是,他将公证处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公证处为他的损失买单。

2008年7月22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陈洪泓诉称:“我的损失与公证处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公证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我之所以借钱给周伟仪、迈沙浪,完全是信任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因为公证处不是一般的街道或社区,作为特殊的证明机构,代表的是政府行为,让人有充分的理由对其公证事项深信不疑。但公证处对请求给予授权委托公证的周伟仪和迈沙浪提供的材料,没有认真核实便发放公证书,因此对造成我借款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洪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提交了公证书、抵押借款协议书、借条、房产证、法院的判决书等证明。

公证处则辩称,他们在办理公证时是被动的。公证处虽是法定的证明机构,但并非鉴定机构,不需要对来办理的每一笔业务都进行鉴定。周伟仪持假冒他人的身份证前来办理公证,从外观上看,非专业人员无法鉴别他的身份证是假的。

公证处还辩称,按规定,他们对周伟仪和迈沙浪申请办理的授权委托公证,只是对房产证、身份证进行审查,无需对其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实质上的核实。两人前来申请办证时,提供了必要的资料,即授权委托书、公证申请表、两人的身份证、周伟仪的户口本、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声明书以及居委会证明等,他们在办理公证时还对两人进行了必要的谈话核实。因此从程序上是合乎规定的,不存在过错。而且,在查明周伟仪的身份证虚假后,已按规定对公证书作出撤销的决定。总之,陈洪泓要求公证处赔偿其借款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公证处也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法庭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公证书签发稿、公证申请表、周伟仪身份证、迈沙浪身份证、周伟仪户口本、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居委会证明等证明。

败诉:公证机构只是证明机构而非鉴定机构

篇(7)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现委托 代为处理以下第 项事务相关事宜,所产生相关法律责任由委托人自行负责。

一、档案托管

二、档案转出

三、入户手续

四、户口借用(包括迁出借用)

五、申报职称

六、计划生育

七、申办证明

八、申领调档函

九、个人声明(此项必选)

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注:1.该委托书限办事本人在外地确实不能到现场办理相关事宜时使用,否则办理机构有权拒绝受理;

2.该委托书为办事本人亲笔书写并按手印有效;

3.该委托书中所指委托人为办事本人,受委托人为代办人,请准确填写,否则无效;

4.委托书须完整、准确填写,若因填写不实信息或未完整、准确填写的,造成无法办理的,办理机构概不负责;

5.选填代办事宜时,可根据委托的实际情况进行多项选择(注意第九项为必选项),请务必完整选择,若要求办理机构办理该委托书中所列之外的事宜,办理机构有权拒绝受理;

6.受委托人应熟知委托人办理事宜的所有情况,若受委托人不能准确表述情况而造成办理机构无法办理的,由委托人自行负责;

7.委托书是否有效的解释权归办理机构-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有。

办理户籍证明委托书的注意事项

一、他们要求你提供的户籍证明应该就是户口本原件,单身证明就是你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证明时间从你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到出具证明之日);

二、委托书公证是另外一回事,之所以要办理委托书是因为你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相关的事宜,所以要委托别人代为办理。你可以在上海的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而不是找律师。

三、委托书公证快的可以当天,慢的话几天可以了,如果真的急,可以问问人家公证处,请人家帮帮忙吧!

篇(8)

要预防人们滥用公证,首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办证程序规则办理公证,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同时提高业务水平,仔细审查核实每个公证事项,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公证中,审查核实是最重要的一环,是查明事实,确认证明结论的必经环节。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的核实义务,如果公证机构未尽核实义务,导致错证和假证,则无疑公证处和公证员对外要负全部责任。而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作虚假陈述所要承担的责任,公证机构往往很难追偿。因此,要预防公证滥用,公证机构首先要从内部出发,完善各项公证程序,提高公证员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使当事人骗取公证书的目的无法得逞。

(二)“公证”一词的专有保护

有人在公证法制定时就提出应当在法律将公证作为专有名词予以保护。②因为公证是一项法定的证明制度,公证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规范公证工作和规定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遗憾的是公证法并没有对公证进行专有名词保护。这一点银行业立法就走在了前面。《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据本人所知,在国内使用“公证”一词的,除了公证法规定的“公证”外,还有海事公证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两类“公证”。实际上所谓的海事公证,就是海事保险当中的事故调查和评估认定。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则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③ 。这样众多的“公证”,可能连我们作为其中一份的公证员也不一定了解。而现实中,由于公证机构改革,公证处大多脱离了行政序列,成了行业组织,特别是设区一级的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处需要起字号,使得老百姓对公证姓“私”姓“公”有了疑虑。同时,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人们可以随意滥用公证而不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笔者曾经就在当地的报纸上看到说某某活动由公证处公证,结果是公证处根本没有受理过此类公证。如果有“公证”的专有名词保护,并授权任何一个公证处有权对滥用公证行为追究责任。在这种情况之下,公证处就有权要求滥用公证者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和公证告知

在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应当要求其明确申办公证的理由及公证书的用途并做出不作其他用途的承诺。而作为公证员,应该在受理公证时将公证采取的方式方法及公证证明的对象和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明白公证,合理使用公证文书。当事人申请公证都有特定的目的,有些当事人为了骗取公证书会作虚假陈述。因此公证员在受理公证时,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当事人为什么要办这公证,办了这公证对他有什么用处,公证处会存在什么风险等。公证员要通过询问过程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实意图,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公证事项。

(四)在公证文书上进行加注

公证文书上进行加注,主要是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定公证书的用途,一是明确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在公证书中加注公证书用途,能够明确公证文书的使用范围和效力,这样当事人很难将公证书另作他用,也为接受使用单位采证公证文书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现有的在公证书中标明用途的,只有在涉台的亲属关系公证中,需要加注仅限用于诸如探亲、减免税等特殊用途。而明确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也是防止当事人滥用公证的一个有效手段。在中公协新出台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条,公证机构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涉及处分房屋的委托书公证,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第十六条,??仅对转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原委托书目前的有效性进行证明,并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未对原委托书目前是否有效做出证明”。笔者在采用当事人声明形式作证人证言的保全证据公证时,也会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声明人发表声明行为的真实性,对声明书内容真实与否不予证明”。这样的加注就明确了公证书证明了什么,没有证明什么,能够有效避免当事人将公证书另作他用或故意曲解公证内容的滥用行为及接受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被当事人蒙骗。

篇(9)

其次,申请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申请表,如果委托别人的,应有委托书。但办理委托、收养子女、遗嘱等,不能委托别人,必须亲自办理。

篇(10)

(一)出售房屋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过户手续。

出售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时,房子的所有产权共有人都需要亲自到现场,如果产权人不方便到现场的,可以委托其他的产权人或者是非产权人来代办过户手续。

(二)委托手续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房屋产权存在多个共有人,其中一个产权人委托其他产权人或者非产权人代办房屋过户手续。这种情况,委托人多数应该是在异地工作或在国外工作,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

委托方法:委托人可以在当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委托手续,需注意的是委托书必须在公证处办理才有法律效力。办理委托手续时须出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在公证上要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出售房屋的详细地址、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这样委托才会有效。

2、所有房屋产权的共有人一起向第三者委托办理卖房手续。

委托方法:所有房屋产权的共有人及受托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书,产权共有人须带上产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受托人须带上身份证即可,到公证机关办理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注明上一种情况要求注明之外还要注明该产权人系夫妻关系。

公证书办理完后受托人持公证书、产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产权共有人结婚证复印件,受托人自己身份证原件,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在房屋所属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委托卖房协议书范本

委托卖房协议书

协议双方:

甲方(受委托方):

乙方(委托方):

甲、乙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委托卖房协议如下:

一、乙方应如实填写《出售房屋登记表》,并出示产权证及身份证,提权证复印件。

二、乙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无争议,无纠纷,并已征得共有人(或产权人)同意,否则造成不良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三、该方最终成交价,由买卖双方自主商定,甲方只提供参考意见。乙方与甲方所介绍的卖房达成买卖协议时,须交甲方按成交价的1%的中介费,成交价低于伍万元按500元收费。

四、乙方也可同时委托他人或自行联系卖房,但不得与甲方介绍的买方以各种借口私下交易,否则,应承担双倍的中介服务费(乙方卖房一旦可以成交,因乙方原因不能成交,乙方须按规定给付中介费)。

五、甲方应通过媒体卖房信息。物色,筛选,推荐适合买方。带客户到乙方现场看房。如实传递买卖双方的要求,积极周旋,直至买卖成交。

六、甲方还可以为乙方提供下列服务:起草房屋买卖协议、代办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为定金、房款的收付提供信用帐户,钝化矛盾、调解纠纷,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七、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双方今后另行签订协议或委托书,本协议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以后签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地址: 电话:

篇(11)

需要公证的委托手续。以下是xx委托书栏目为您准备的委托书范本。

个人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

住址:

被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4:代为办理银行放款手续及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