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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报告大全11篇

时间:2022-09-25 14:58:22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事故情况报告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事故情况报告

篇(1)

(二)案件移送、拘留及行政处罚情况:年依照法律规定移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16人;拘留91人,吊销当事人驾驶证14本,注销4本,吊扣证件121本。

(三)伤人事故审结、责任认定及调解情况:年12月21日至年11月20日共办理伤人交通事故379起,现已审结归档260起,归档率68.60%,其中按期责任认定273起,按期认定率72.03%。

(四)财产损失事故审结、责任认定及调解情况:年12月21日至年11月20日共办理财产损失交通事故45起,现已审结归档35起,归档率77.78%,其中按期责任认定45起,按期认定率100%。

(五)逃逸案件发破情况和对未破案件如何组织再侦的情况:

1、年12月21日至年11月20日,我大队共受理逃逸案件22起,现已侦破10起,侦破率为45.45%,对于侦破后的事故当事人,大队均能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处理,没有存在降格处罚问题。

2、对于历年来未破案件,我队主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案件,分发案件协查通报,上墙公示的形式发动群众提供线索等签途径继续侦查,并适时到其家中进行搜查,加大侦破力度。3交管业务办案情况:

(一)办案程序、办案质量。

1、交管股受理接处泉港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办案人员均有相关的事故处理证。

2、事故处理工作中着重从“接处警”、“立案”、“责任认定”、“调解”、“归案”等环节,注重办案时效性程序,办案质量有所提高。

3、依法办理强制措施审批手续,及时做到法律文书合理规范,建立各种事故处理台帐。

4、重视对交通事故车体检验证据。大队自行设计增加事故处理现场处置工作的《车辆痕迹勘验记录》、《事故现场车辆静态勘验记录表》、《肇事车辆勘验记录表》三种勘验记录表格,强调对人、车、路三大主体因素相互间的相互碰撞点的确定,注重对当事人的自述材料及旁证材料的证据力作用,为我们进一步调查取证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事故公开、公正处理。

1、大队于年六月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委员会,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委员会议事规则》,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开、公平、公正地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充分发挥了责任认定委员会的作用,按民主集中制依法、公正办案。

2、自年3月份开始,大队在原有的“事故公开处理室”的基础上新配备了电脑、投影机、大屏幕等一系列多媒体电脑网络,通过在大屏幕上回放现场照片,放大现场勘察草图、分析事故成因,讲解当事各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过错程度,从而促进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及工作透明度,人民群众满意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我们的工作也得到了省总队、泉州市纪委、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区委、区政府、区公安分局等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并被评为泉州市人民政府行风建设示范单位。

(三)、内业管理这半年来,交管股在规范案卷内业文书及档案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提高,配备了专职内勤人员,对交通事故的档案建立、移送、交接、登记和归档等工作进行专人负责,并及时输入电脑纳入微机管理,在事故吊扣证件方面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并在今年十月份开始,全面启用新的交通事故法律文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对事故预押金和事故罚款、事故处理收费等方向也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来执行。

1、个别案件存在未及时调查取证的情况,致使有些案件出现超期责任认定的现象。

2、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存在暂扣肇事驾驶员证件或暂扣肇事车辆未及时开取暂扣凭证现象。

3、存在对个别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超期。

4、因为分管事故处理的大队领导班子调整的关系,在今年5-6月份间,出现一些案件未能及时审批,从而出现责任认定书超期送达的现象。

5、在对群众的解说和调解方面还不够耐心细致,致使当事人到支队申请复议7起,行政诉讼1起。

6、一些调解结案的案卷未能及时整理归档。

7、在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有较大的变动,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对新法的有关规定解说工作做的还不够,致使部分群众因不理解而造成工作中被动的局面。

针对存在办案薄弱环节,将采取以下措施整改。

1、继续深入贯彻全市交警系统开展的“严肃执法纪律,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质量,落实‘五条禁令’”队伍纪律整顿活动,组织全体民警系统地学习道路交通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注重办案时效,巩固办案成果,提高办案质量。

2、建立严格完整的暂扣凭证管理使用规定,督促办案民警按有关办案程序、规定开具暂扣凭证,及时登记、上交所暂扣的证件。

篇(2)

【正文】

根据《阿巴嘎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试行)》文件的要求,我旗于2020年8月21日成立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组成由政府常务副旗长、主管工业的副旗长以及政府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分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特邀旗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参加了评估工作。评估组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第一次评估工作会议,制定了评估方案,明确了职责分工,并深入事故企业查阅资料,抽查员工掌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情况等。经过评估组的共同努力,现完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18年5月11日0点50分,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维修C160鄂式破碎机作业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3.2229万元。

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旗政府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按规定启动事故调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于2018年5月25日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显示:对事故责任单位及5名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总计罚款33.4329万元,并提出5个方面的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组织级开展情况:

2020年8月21日旗政府成立了评估工作组,由政府常委副旗长张立光任组长、政府副旗长陈建军任常务副组长、旗应急管理局局长额尔敦、工信局局长彭万喜任副组长、旗政府办、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分局、总工会任成员的评估工作组,同时特邀请旗纪委监委、检察院、落实参加了评估工作。评估组在评估期间总计召开了2 次评估工作会议,就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判,形成统一意见。

三、事故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评估方案,评估组查阅了事故单位有关资料,深入现场开展现场核查,主要从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责任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开展反“三违”活动,特种设备管理,开展警示教育,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处分落实情况及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对有关单位落实监管责任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查阅。

经评估组阅查资料及现场核查,提出如下综合意见: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安全责任管理体系方面:

事故单位总体能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46份 、安全管理制度178份、 各岗位操作规程89份,内容基本涵盖了各岗位工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按班召开班前会,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并切实管理好用足安全费用,累计提取6240万元,使用 5176万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

存在的问题:

事故单位虽然制定了“三项制度”,但也存在主体责任落实欠缺。经询问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对安法规定的职责及本单位制定的责任制内容叙述不全,应负的责任缺项。责任制制定的内容不细,未规定每月检查频次,未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责任制。未对公司级管控风险按期管控检查。

建议: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规定实施。

(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方面:

事故单位能够按照规定对全员进行培训,2020年总计培训9次850人 ,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持证率100%。本次抽查培训档案5 份,抽查特种作业人员4人。三级教育培训内容,厂级教育涉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制。车间级培训涉及安全管理制度,班组级培训涉及操作规程,体现了不同岗位培训重点各有侧重。基本达到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存在的问题: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不全。对“三级教育”授课内容未按原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突出培训重点内容,班组级培训未对操作规程进行重点培训。

建议:培训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按照岗位突出重点。

(三)、开展反“三违”活动方面:

“三违”现象是企业发生事故的致命因素,该企业在事故发生后能够按照阿巴嘎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阿巴嘎旗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阿安委会发【2018】8号)等文件执行,总结经验教训,开展了反“三违”活动,设立了举报奖励公式牌,并将违者予以公示,2020年处罚违者3人350元 。事故发生后相继开展了隐患排查活动,制定了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为有效防控风险隐患,该企业自2018年按照工艺、岗位等开展了风险分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共辨识出公司级管控风险130条,车间级管控风险418条,班组级管控风险351条,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2019-2020年总计排查出一般隐患629条,整改629条。

存在的问题:

虽然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已运行,经抽查一线员工发现,对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的不全面,岗位风险因素辨识危害因素一知半解,运行体系未真正入心入脑,“三违”现象时有发生。

建议:强化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牢固掌握岗位风险,杜绝违章作业。

(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

经检查,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较为规范,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均在检验有效内,现场作业人员具备相关特种设备基本操作常识,依据相关规定持证上岗,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确认制度。

存在的问题:一是未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二是未建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制度;三是未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培训。

建议:立即建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制度;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中加入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内容,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水平。

(五)、警示教育方面:

事故发生后,金地矿业开展了全员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分析了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2019年银漫矿业“2.23”事故后。该企业迅速行动,开展了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召开全体从业人员安全警示教育会,累计召开警示教育会7场。播放警示教育片10部。树立了“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意识。

存在的问题:

该企业虽进行了警示教育宣传培训,但也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只是召开警示会议,未组织员工谈心得谈体会,上级印发的事故通报只是在管理层开会传阅,未落实到班组每个员工宣贯。未从事故中总结如何去预防潜在的安全风险。

建议:每次召开完警示会后,要让从业人员针对事故谈体会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掌握员工的动态全方位提高安全意识。

(六)审查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处分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单位及5名责任人进行了行政罚款处罚;对本起事故负有主体责任的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00元);对金地矿业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企业法定代表人耿立锋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叁佰贰拾玖元(53329.00元);对金地矿业副总经理王兴刚(主要负责选厂和安全)处罚人民币玖仟元(9000.00元);对金地矿业安环处处长沙建军处罚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对金地矿业选厂厂长蒋宏伟处罚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对金地矿业选厂副厂长兼职安全员张建立处罚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元)。经核查以上处罚已执行完毕。

企业内部处分、处罚情况:

经审查,该企业只简单地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沙建军、蒋宏伟、张建立等三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但主要负责人未对该起事故应付什么责任进行深刻的剖析。主要负责人未从企业的安全管理方面进行反思,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今后如何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七)了解对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情况。

本次事故后安委会对北京华夏建龙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经理马育顺及阿巴嘎旗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耿立峰进行约谈,约谈从总公司对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今后如何加强对该子公司的安全管理。金地矿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今后如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内容进行。同时旗政府副旗长陈建军对旗安监局局长额尔敦、经信局局长彭万喜进行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金地矿业机械伤害事故及全旗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行诫勉谈话,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落实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责任表态。两位局长一致表态;通过这次事故给我们的教训非常深刻,今后我们要牢牢牵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牛鼻子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从行业管理的角度一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反“三违”力度;二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是我们也要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督查。四是利用政策引导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高安全技术水平,确保我旗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提高。

本次事故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综合评估意见

该企业各类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总体能够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但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足和差距,主要体现在安全管理团队安全知识匮乏,从业人员安全知识不足;制定的“三项”制度未及时修订、双重预防体系未真正起到作用,有些规章只停留在纸面上未落实到行动上,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篇(3)

一、基本情况

,我市各有关部门严格遵循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应急工作方针,切实加强部门配合,扎实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预防等基础工作,全年未发生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

二、应对工作评估总结

(一)加强应急组织领导。成立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长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我局,办公室主任由我局局长担任。药品安全应急管理也专门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应急管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动,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处置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和救助体系,加大物资、资金保障力度,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事件危害。

(二)健全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原则、程序、方法及保障措施。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方面,陆续制定出台了《盐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盐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盐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等一系列保障制度,力求从制度上落实监管责任,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在应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方面,制定了《问题药品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不断完善预警发现处置机制,及时控制和有效处置在安全性方面存在问题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强化与公安、卫生等其他行政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包括药品监督、卫生防疫、临床治疗等专家组成的预后处置组,研究对使用过问题药品人群的补救方法措施;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建立统一的药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我们切实采取措施在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强化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监管。一是强化生产环节监管。对14家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了47次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共发现各类管理缺陷74项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开展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高风险医疗器械等监督检查,建立医疗器械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二是强化经营环节监管。开展药品经营企业gsp复认证工作,已有3家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179家零售药店顺利通过了gsp复认证现场检查。并对认证满两年的18家批发企业、5家零售连锁企业进行gsp跟踪检查。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联合开展含可待因复方口服制剂专项整治工作,加大特殊药品监管力度。将医疗器械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注册核查、体系考核相结合,努力提高医疗器械监管水平。三是强化使用环节监管。启动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积极推行城市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联合卫生部门对23家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执行《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提高规范药房、合格药房创建水平。首次举办全市adr报告质量评比活动,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我市参与在线呈报单位数862家,居全省第一;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3884份,居全省第三。四是严格监管基本药物定点配送企业。开展基本药物配送情况专题调研,实行基本药物定点配送企业报备制度,对全市6家定点配送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完成了省局下达的基本药物抽样检验任务,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证。

(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在食品安全方面,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问题乳粉清查、“地沟油”专项治理、学校食堂餐饮安全检查等专项整顿,切实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方面,以血液制品、生物制品、中药制剂等为重点品种,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打击制售假劣药械违法行为;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检查,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开展药品冷链管理专项检查,加强生物制品监管;开展药品生产、制剂配制专项检查,确保不发生源头性药害事件。,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21016次,检查涉药单位7513家,立案查处违法违规案件558起,其中查获的“9?16”特大假冒人血白蛋白案被列入国家药监局公布的十大典型假药案之一。

(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分别成立食品和药品专家库,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开展咨询、技术指导并参与应急处置和评估工作。组成由监管人员、专家等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通过应急演练和岗位练兵等形式,培养和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回应能力。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培训宣传力度,全系统新毕业食品安全工程硕士研究生35名,积极开展“3?15”、“12?4”宣传咨询活动,配合市电视台举办“3?15”电视晚会;组织市区300个家庭参观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全国巡展,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组织基层药监人员自编自演法制小品节目,参加全市“五五”普法专场文艺演出,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饮食用药安全知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工作建议

(一)夯实应急工作基础。强化应急管理组织建设,加大应急经费的投入,保证应急物资储备齐全。加强应急管理队伍建设,通过学习培训、应急演练等方式,建设一支“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高素质应急管理队伍。

(二)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不断健全预警发现处置机制,为防范和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药品日常监管。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切实保证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四)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应急处置能力,不断增强群众增强综合防控和自我防控意识。

四、趋势分析

(一)发生趋势。

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一是集体性食物中毒。二是污染源引起的原发性食物中毒。三是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食品污染引起暴发性食物中毒。

药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一是医药产业结构不合理、产能过剩。二是突发群体性药械危害、严重药械不良反应。三是部分药品生产经营者缺乏社会责任、无序竞争、偏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四是农村药品安全存在隐患。

(二)对策措施。

篇(4)

(一)加强应急管理组织建设是前提。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一是成立了由书记、乡长任组长、副乡长任副组长的乡政府应急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党政办,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社会事务办、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同时,各村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二是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乡政府建立了乡级领导和各村、社区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实行各级领导对防汛、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包片,抓住易突发公共事件关键环节。工作人员学习,熟悉预案内容和管理规程,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二)加强应急演练和队伍建设是根本。建立了乡、村、组干部,民兵等为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进一步加强地震、森林防火、防汛、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队伍常年保持在100人以上,做到拉得出、过得硬、叫得响,为有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先后组织开展了地震应急、地质灾害点紧急避险、森林防火等专项演练。(三)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是保障。一是强化信息报送工作。各村(社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及时上报信息。二是建立风险隐患排查责任制。办公室定期组织力量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三是加强预警预测工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统计信息按月报送和公共安全形势定期会商制度。按月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四)广泛开展应急管理宣传工作是基础。通过印发预案、科普资料等形式,利用广播、电视、会议、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公共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篇(5)

二、调查方法

(一)调查对象

参加保定市第三轮市级小学科学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训的教师。

(二)调查方式

以问卷调查的方式为主,对参加保定市第三轮市级小学科学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培训的教师进行不记名问卷调查,其次为观察,访谈等方法。问卷实发50份,回收50份,回收率100%,教师来源涵盖20个区县,有山区学校,也有市区学校。

三、调查内容及分析

本调查问卷由客观题(选择)和主观题(简答)组成,主要涉及方面包括教师信息技术运用状况,学历情况,任职状况,使用教材情况,培训经历和教学现状。具体分析如下:

(一)您在求学期间所学专业是 (一人未答此项)

①普师38.7%

②大学专科理科方向12.9%

③大学专科文科方向 38.7%

④中专理科方向 3.23%

⑤工科 3.23%

科学课属于自然学科范畴,授课教师应该有自然科学方面的理论知识体系作基础,才能更有利于教学,但从此问题反馈看,大多数的骨干教师是非理科专业,38.7%是普师毕业,38.7%是大学文科专业,仅有12.9%的是大学专科理科方向,结合我们访谈得到的信息,发现多数科学教师属于“半路出家”,原来教其他学科多年,后来才改教科学课。科学教师专业素养不高,起点偏低,科学教师非专业化现在是制约科学学科发展的一个很突出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建议培训机构加大科学专业培训力度,针对科学教师的实际需求在专业知识,科学素养(如科学方法,科学精神,科学探究)方面进行系统的长期的培训,鉴于一线教师有教学任务,可以采用短期集中培训和远程网络培训结合的形式。

(二)除了科学课,您还任教过其他哪些学科?①数学 ②语文 ③思品 ④其它(2人此项未填)

⑴ 3.23%没有任教过其他学科

⑵ 35.5%只任教过一科

⑶ 54.8%均是两科以上

仅有一人从事教学到现在是专职科学教师,其他均曾任教或现仍在兼职其他科目,而且54.8%任教两科以上。目前小学科学师资方面还不容乐观,大多还是兼职教师,教师没有更多的时间投入到科学教学中,很难有精力较好地完成诸如各种实验准备,课后科学实践指导,教具制作等任务,这对科学教学效果无形中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是目前对小学科学重视程度不够的表现之一,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向科学学科倾斜,加大师资的投入。

(三)您的学校现用的科学课本版本是?

①冀人版 ②人教版 ③苏教版 ④教科版 ⑤其它版本⑥校本课程

目前市区学校和各县学校使用科学教材情况不一,随着新课程改革地方教材使用的开放,科学教材的使用出现百花齐放的现象,这和各地区的实际教学情况有关,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合适的教材,打破了原来教材统一化的固定模式,但不可避免,其中仍有教材选择不合理的现象存在,比如市区教材更换频率快,教师被动接受,不容易适应,这也是我们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该提起注意的一个问题。

(四)您曾经参加过哪些科学方面的培训?

科学教材培训41.9% 实验培训 16.1%

观摩课3.23% 课标培训 3.23%

64.5%的参训教师曾经参加过专业的各类培训,说明骨干教师队伍的成长还是可喜的,但不容忽视的是仍有35.5%的参训教师没有受过专业培训,骨干教师尚且如此,一般科学教师可想而知,这无疑对科学教师队伍质量敲响了警钟。所以加大培训的力度是一方面,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大培训的广度,培训形式多样化,使更多的教师都能培训上岗。并且在培训中还要加强教师的再学习再培训的意识,明白教师这个职业是终身学习的职业。

(五)您在科学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有哪些?请按重要性程度列举三条。

A B C

分析参训教师提出的问题和困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参训教师教材把握能力还很欠缺

现在的科学教材内容重能力,重方法,在知识的提示上不明显,教师感觉无从下手,说明教师对现在这种形式的教材还不适应,还没有灵活掌握;再者,部分教师自身的知识水平不足以支持科学的教学,在教材中又找不到合适的知识点,所以感觉很茫然。

教师还缺乏对教材的深刻理解,虽然41.9%的参训教师都参加过教材培训,但教师并没有真正从教材编写者角度去理解教材,分析教材,并没有真正全面认识教材,所以感觉教材内容在实际操作中不好把握。

目前使用的部分科学教材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适合实际教学的问题,这也是教师把握教材出现问题的影响因素之一。

2.参训教师尚不能合理利用新课程的教学方式,在教学具体环节上操作不当或操作有困难

参训教师普遍认为实验教学、活动教学和探究式学习不易把握,操作上存在困难,分析原因,和教师自身这方面的素质有一定联系。一是教师对新课程的教学方式方法没有上升到理论认识水平,只是对理论有泛泛的了解,没有形成体系,不能用理论指导实践,所以教师还应该加强对理论的进一步认识,加强学习。二是实际教学受许多外界因素影响,如应试,评价制度没有相应的改革,科学课还进行考试,教师很难摆脱应试的影响,新课程的理念就不能充分体现;如,资源不足,因为资金、重视程度等原因,多媒体在科学课中的应用还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教学水平。

3.参训教师科学素养不高,科学教学不能充分体现科学本质

篇(6)

1 材料与方法

1.1 监测点的选择:双鸭山市地处浅山丘陵地带,1968~1970年我市有15个村屯被定为大骨节病区。病区在籍人口为49.28万人,常住人口45.13人,其中汉族占98%,满族占1.6%,朝鲜族占0.4%。该地村民生活来源以种植大豆、玉米、水稻为主,辅以养殖业。大多数粮食为外地采购,主食为大米、白面,年人均收入为1100~2400元,饮用水为深机井集中供水。目前,病区的中小学生都在非病区寄宿上学。对我市岭东区长胜乡立新村、东风村、宏伟村、富强村、青山村;四方台区四新村;宝山区双鸭山农场一连、二连、三连作为监测点。

1.2 监测对象:随机抽取调查了岭东区长胜乡(利新村、宏卫村)、四方台区太保乡四新村、宝山区振兴乡(扬木冈村、华新村)3401名16岁以上成年人作为成人大骨节病病情监测对象。

1.3 监测指标:临床及右手X线(含腕部)病情。

1.4 诊断标准:《大骨节病诊断标准》(GBl6003-1995)。

1.5 监测方法: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方案》要求,挨门逐户走访调查并填写调查登记表,统记分析Ⅰ、Ⅱ、Ⅲ度患病率。

2 结果

平均患病率13.87%,其中Ⅰ度患病率8.88%,Ⅱ度患病率3.39%,Ⅲ度患病率0.48%;其中男性患病率30.20%,女性患病率33.90%;各地区中岭东区长胜乡患病率最高,达42.80%,四方台区太保乡为2.63%,宝山区振兴乡为0.97%。

3 讨论

大骨节病主要是儿童时期发病的一种慢性、多发性、退行性、地方性骨关节病。双鸭山市曾是我省较重的病区之一,病区分布广、病人多、危害重,数千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严重制约了病区社会经济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双鸭山市政府投入了大量经费对大骨节病病区采取改水换粮投服亚硒酸钠等综合防治,使病情逐步得到控制,2006年我市被列为省级克山病、大骨节病病情监测点。

3.1 病情分析:1969~1975年为高峰发病高峰,1975年大骨节临床检查,检出率为59%,X线检出率为82%,1990~2000年病情平稳,无新病例。此次病情调查大骨节病3401例,检出病人472例,调查结果说明双鸭山地区目前仍有成年大骨节病人,病人都有不同程度的全身关节增粗、畸形、肘部弯曲、短指、身材矮小,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调查说明我市成年人大骨节病病情较为严重,岭东区长胜乡为重病区,四方台区太保乡为中病区、宝山区振兴乡为轻病区。

3.2 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①没有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由于我市大骨节病病情较稳定等因素,90年代初市政府取消了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近年来未能对病区开展定期监测和预防性投药。②70年代购置的手提X光机、心电机等设备老化落后,急需更新。③地方病病区的老患者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无钱就医,急需社会救助。

3.3 防治措施:①首先是建立长期监测系统。今后每年要定期对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进行病情监测,准确掌握我市大骨节病病情消涨及发展趋势,并对现患Ⅰ、Ⅱ、Ⅲ度患病率进行管理,定期随访、治疗及进行生活指导,对疫区落实综合防治措施,进一步改善病区人民生活水平。②邀请省地方病研究所、省疾控中心地方病防治专家来我市协助诊断,查明发病原因,提出有效的防控措施。③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大力支持,每年增加地方病防治经费可以纳入财政预算,并一次性投入资金更新监测设备购置X光机和心电机,从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④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对农村地方病患者纳入新农合及大病统筹救助,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纳入农村地保救助。

【参考文献】

篇(7)

现将经县××届人大××次会议票选确定的“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民生实事项目办理进展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年度目标

实施×个乡镇、×个街道的×个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二、进展情况

××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由县水利局打捆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纳入××年度省财政切块支持项目。项目惠及×个乡镇、×个街道共×个行政村,受益人口××万,概算总投资××万元。项目由各乡镇(街道)担任业主,监理单位由水利局打捆招标,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监理,水利局技术人员全过程监督、提供技术服务并督促各项目业主建设进度,目前工程总体推进较为顺利。截至××月底,共完成投资××万元,完成项目总体形象进度××%。目前已通过验收村×个,完工或基本完工×个(基本完工的主要在安装水表、××等),其余××个村,完成进度××%以上,力争××月底前全部完工。

三、存在问题

项目后续管理有待加强。项目建成的个别村存在未落实管护人员、规范水费收缴制度及定期对水池、取水堰坝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等问题,乡镇、村级主体责任仍需进一步加强。

四、下步打算

(一)督促未完工项目紧抓工程进度,力争××月底前全部完工,同时对已完工的村尽快开展验收工作。

(二)加强农村供水后续运维管理。根据省里提出的“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准市场运营”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以及我县出台的《××县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推进新组建××县水利工程运维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待国企改革公司正式挂牌成立后,拟由其中一家公司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水质检测、制水、净水、紫外线消毒等技术要求高的设备的运维管理。由各行政村负责水费收缴等日常管理,由乡镇(街道)负责地方政府监督。

××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附件

××县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进度表

(数据截至: ××年×月×日)

序号

乡镇(街道)

行政村        

目前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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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健全制度方面,主要健全“三个制度一个机制”,以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三个制度一个机制”主要指:

(一)严格安全调度值班制度。《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调度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要求逐级上报:

1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 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

3 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1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通报制度。《通知》明确从2010年开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建立每月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各省(区、市)、市(地)安委会办公室也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制度,每月对各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故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四)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激励约束机制。《通知》要求各地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纳入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表彰奖励办法之中,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控制指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等一并进行考核。同时,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评优评先的条件之一,对有瞒报、谎报、漏报或迟报重特大事故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强化督导方面,重点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事故现场督导,及时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对各个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督导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为:

篇(9)

一、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规范事故报告内容,为了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完善事故举报制度。市安监局联合市监察局下发《关于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监〔〕11号)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海洋渔业捕捞和运输事故报告责任主体和报告程序。同时针对个别地方、部门出现的事故报告不规范现象,市监察、安监组织开展了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情况专项督查行动,对事故报告范围、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事故报告内容等进行了检查督促,切实提高了各地、各部门事故报告的质量,理顺了事故报告的程序,落实了事故报告的责任。

二、明确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文件授权市安监局对全市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和市直属、部省属在通企业的一般事故、由市安监局组织开展事故责任倒查,为明确我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调查部门。明确了事故调查的权限。

三、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市安监系统共牵头组织调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起;对名国家干部提出了党政纪处分建议,条例》年月日颁布实施以来。其中,党纪政纪处分人,移送司法人,诫勉警示人,对家事故责任单位和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了行政处罚。维护了责任追究工作的严肃性、时效性和权威性。同时,还根据《条例》规定,对近年来发生过事故的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组织开展了事故责任单位回头看”活动,帮助事故责任单位总结教训,指导督促企业落实防范措施,有效的提高了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及时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并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为了使事故责任者和广大群众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使大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遵循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在报刊上公布事故处理结果,条例》颁布以来,市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均在报刊上进行了公布。

五、存在主要问题

二是县区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处理时,1个别单位对事故报告处理认识仍有不到位情况。一是对重伤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不清。有重调查、轻处理、轻行政处分现象。

篇(10)

建立完善我乡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与运行机制,完善指导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全程预防、全程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我乡应急管理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全乡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1.4.2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取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3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4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本预案,各责任单位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组织体系

2.1成立我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我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乡应急指挥部)由乡人民政府乡长熊伟任总指挥,分管食品卫生的林继平主席任第一副总指挥,张建新、沈华、黎晚生、谭日红等任副总指挥,林继平兼任现场总指挥。派出所、卫生院、中心校、食安办、党政办、农业办、工商所、财政所、畜牧站、农技站、广播站、乡电信公司、乡移动公司、乡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乡食安办办公。电话:传真:

2.2乡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上级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乡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村食品安全应急分队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3成员单位职责

食安办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系统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卫生院: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及医疗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农业办: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等。

畜牧站: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所需物资的组织、储备和供应,参与牲畜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工商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中心校: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农技站: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派出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等工作。

广播站:负责制定信息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财政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乡电信公司、乡移动公司、乡联通公司:负责事故处置中的通讯保障工作。

2.4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上级应急指挥部以及相关成员单位办公、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乡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

2.5.1事故调查组

(1)组成: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乡应急指挥部指定食安办、工商所、农业办、卫生院等部门牵头负责。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5.2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单位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监督召回有缺陷的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5.3医疗救治组

(1)组成:由卫生院负责组织;

(2)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加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2.5.4现场检测评估组

(1)组成:由乡食安办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

(2)职责: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及时上报检测评估报告。

2.5.5综合组

(1)组成:由党政办负责组织;

(2)职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协调各组的工作,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2.5.6信息组

(1)组成: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5.7警戒保卫组

(1)由派出所负责组织;

(2)职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

2.6日常管理机构

乡食安办负责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

其具体职责为:组织协调和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核查;负责全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运行体系

3.1预警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报告

3.2.1报告程序与时限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乡人民政府、食安办及相关部门报告,并陆续作出阶段性报告。

(2)乡政府和食安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委报告,初次报告应在1小时内,并陆续作出阶段性报告。

(3)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陆续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5)总结报告

包括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2报告对象

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3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患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2.4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按规定路线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5通报方式

(1)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乡食安办通报;

(2)乡食安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向事故相关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周边相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安办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分级实施应急响应,VI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乡人民政府响应。

(1)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乡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乡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员单位1小时内到达乡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

(3)乡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立即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指挥监管、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随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

4.1.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1.3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4.2指挥协调

4.2.1乡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乡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乡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4.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4.3.2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的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文献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食安办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乡合管办)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乡食安办负责对整改和善后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食安委。乡食安办根据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措施,并抄送市食安委。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乡食安办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对媒体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方可。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会同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及、医疗器械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

7、演习演练与宣教培训

7.1乡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不定期的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

篇(11)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条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该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的,被授权或者被委托部门为牵头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调查小组。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察机关: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五)工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其他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四)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从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15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二)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四)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五)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调查信息。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