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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市场大全11篇

时间:2022-12-26 20:43:47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招标投标市场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招标投标市场

篇(1)

1引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改革和完善的前提下,我国建筑工程各环节技术人员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和实践,已经依据我国的国情为招标投标工作量身定做了一套管理办法。随着招标投标竞争机制的广泛应用和普及,建设者的竞争意识被不断放大,这位工程质量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就其过程中的一些细节而言,还是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公开招标、权利标、关系标、标价问题、投标资质审查、评标方法局限性等)的,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的健康全面发展。

2分析在市场化体制中招标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假公开投标现象屡禁不止

在建筑市场投标过程中出现问题最多的领域要数政府投资工程了,其中,最为严重的是“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现象,这些问题将使得投标人得不到公平竞争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为腐败分子的活动带来了捷径。尽管这样的现象已经被处理和调整了好几次,也有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一些违章操作的现象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被杜绝,它们仅仅是从公开化转变到了隐蔽化,从个人化操作转变到了系统操作,但其依然还是不断的向外释放者它的腐败气息。以上介绍的现象被称之为假公开的投标现象,这不但直接阻碍、影响着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要求,还与该行业的发展前景、社会的风气息息相关。

2.2权利标及关系标仍然存在

就权利标及关系标方面的问题而言,大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陪标现象,指的是一些部门为了让某些施工单位能够中标而只是把其它的参与单位当成陪衬;二是,转包现象,指的是承接工程的某些单位并不是自己做的,而是让其它一些实力不强的施工单位来完成,这样蹭蹭转包的过程降低了工程质量及成本。出现权利标及关系标问题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招标单位没有足够强大的工程技术团体和预算团体、设计的图纸不规范不完善、不能确保标底的保密性、没有完善的评标措施,以及只关注报价高低的问题。

2.3招投标运作不完善

有些建筑单位自身就没有保证招标投标运作机制的全面、完善,一是由于缺少该方面(法律、合同、招投标管理)的专业人才,以致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招投标工程管理相关的业务。或者是由于评标规则的不健全、标底的含糊、监督机制的松懈等原因,将会带来标底泄露及串标的问题,这极大的阻碍了公平合理原则的显现。二是,由于施工单位不能明确招标投标的观念、方向,只注重达标的目的,而运用压低报价的措施,造成了越来越多的微利标、无利标、亏利标现象的产生,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投标管理工作中规范性的加强。

2.4交易主体行为缺乏规范性

就目前的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来说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没有一个规范的主体行为,致使诚信观念得不到体现的问题,这就为招标投标工作的进行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一方面表现在,业主的行为偏差,主要表现在他们压价、吃回扣、垫资、拖期、拖欠款等,造成承包商自身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体现。另一方面主要是就承包商而言,他们的一些违章行为(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保修责任不落实等),给投标工作中的公平公正的实施带来了巨大的阻扰,使得施工单位得不到应用的效益,而受到极大的损失。

3分析如何促进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3.1完善专家管理,防止假投标现象出现

为了最大程度的减少假投标现象的发生,以便有利于专家的全面、有效管理,我们应该采取的措施有:一是,不断壮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技术团体,经济评标服务团体,打造专业的招投标团体;二是,在细致、适当划分专业设计人员的基础上,能够最大程度的提高评标人员的专业化;三是,严禁出现委托他人或者假冒专家的现象发生,必须确保是真正具有专家证件的专家才能参与评标;四是,专家人员在进行评标的过程当中,要能够在与招标人或投标人出现利害关系的时候尽快的提出回避;五是,进行项目评标的过程中,不仅仅要确保评审不受外界(评标负责人和其他成员)的干扰和影响,并且还要严禁集体协商评标现象的出现;六是,不断改革和完善监督检查工作,严禁出现违章违纪的现象发生。

3.2完善招标方法,禁止权利标和关系标出现

为了更好的实现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公开化,我们就要不断完善其运用的方式方法,以便做到禁止建筑工程中的权利标和关系标现象发生的问题。首先,一个承包商可以报投几个标段(在3个到5个范围以内),以便节省编标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并且提高标书编写的质量。其次,通过不断增强招标方法的程序化及法制化的措施,来使得招标工作部门更为贴近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招标工作机构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领域:业主单位(招标人的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或实行建设项目业主责任制);“招标领导小组”或“招标办公室”(政府主管部门设立);招标机构。

3.3优化招标方式,简化招标程序

通过优化招标、简单化招标程序及增强招标工作规范化和严格化的方法措施,来提高和完善招投标工作的运行机制,以便达到更有效的节约社会资源的目的。一是,在将设计图纸发给投标单位的时候,其工程量的计算应该交由专业人士或者设计单位来完成,而投标人只要填写一下投标时的单价就可以了。二是,尽量使招标程序更为简单化,达到缩减人力物力资源的目的。三是,强化招标过程中的监督问题,杜绝泄露标底和串标现象的发生。

3.4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标信息网

就建筑市场交易主体行为不规范的现象而言,首先,要通过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促进各行业相互合作的措施,来更好、更方便的管理违章行为,要不断的增加违章违法的成本,以使得招投标的管理工作能够更加的市场化和规范化。其次,在完善交易主体行为及招投标信息网络建设的基础上,能够最大程度的增强信息的公开度以及透明度。现如今,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和前进的带领下,信息网络化管理业变得越来越普及,它为招投标工作效率的提高、招投标竞争不断规范化的促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结论

总而言之,目前,伴随着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基础上可以说已经实现了“统一进场,统一交易规则,管办分离,全程监督”的工作机制,并且真正确保了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公平和有效竞争。虽然,就大体上而言,我国的招标投标工作已经渐渐的向健康发展的轨道上迈进了。但是,我们还是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到招标投标中很多不良现象(公开招标、权利标、关系标、标价问题、投标资质审查、评标方法局限性等)的存在,这些都在极大程度上损害了投标人及招标人很多的合法权益,更直接的妨碍了市场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具有着极大的危害,迫切的需要我们去解决。

参考文献:

[1]马明松.加强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管理[J].中国城市经济,2012(03);

[2]聂顺金,熊燕.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策略分析研究[J].China’s Foreign Trade,2011(24)

篇(2)

《条例》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权力干预招标等突出问题,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充实和细化,增强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从具体内容看,主要是界定了各种违法行为和逐一对应的处罚措施,但并未触及到带有根本性的体制机制问题。长期被业界诟病的“政出多门”,行政监督越位、错位等关键问题,在《条例》中并没有强有力的纠正和约束措施;倒是颇受社会质疑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了法规的口子,这个交易场所如若定位失准,必将对招标投标市场造成深刻的影响。

现实经济生活中,客观存在着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上面的政策到了下面贯彻落实时,往往就因夹带“利益”而走样。《条例》施行后,由于全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差异化,招标投标市场走势将扑朔迷离。根据我国招标投标市场现状,以及 《条例》中几个有分量的关键条款分析,预计会有以下几个主要趋势和特性:

1. 招标市场竞争的复杂性

正规招标机构最迫切的诉求是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以体现按质论价的市场竞争原则。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的恶意竞争行为,这次《条例》中并没有设置相应的处罚条款,这可能是默认了低价竞争现象。

当前,招标机构之间的低价竞争,犹如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 的负面效应一般,成为引发招标投标行为不规范的“肇事者”之一。部分外贸企业和个体机构“零收费招标”的做法,会带来市场秩序的严重混乱,让正规招标机构坠入失血的黑洞,也为这一行业能否健康发展打上问号。

可以预料的是,今后招标市场的竞争,将是“有序”与无序并存。一方面是各地政府管理的项目,以所谓“有序”的摇号方式确定招标机构,这种非市场行为,使业务覆盖面广、规模大的正规招标机构无可奈何,只能碰运气拿项目,导致多年培育出的以服务、 质量取胜的竞争力无用武之地。一方面是靠市场承揽的招标项目,项目业主将会更多地采取“招标的招标”,正规招标机构只能见招拆招,被迫卷入无序的不遵守国家收费规定的价格绞杀战中。

2.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冲击性

《条例》中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可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中,“需要”、“统一规范”、“场所”、“服务”、“营利”成为 5 个关键词 。

由于《条例》未再作出详细规定,意味着该条款弹性很大。“需要”是政府需要还是市场需要?“统一规范”是否还是一个“场”一套规则?“场所”是否还是那个“有形市场”?“服务”是否还是强买强卖?不“营利”是否还是要收费?

市场经济是有需求才有供给。《条例》( 草案)在征求意见时,就曾引起过社会的热议。我们至今还未明白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究竟是谁的需求?按照国际贸易理论,有形的国际商品市场包括商品交易所、 拍卖和博览会、展览会;无形的国际商品市场包括商品购销、包销、寄售、补偿贸易、 租赁和招标投标等。在我国,如果非要说建立“有形市场”是政府行政监督的需求,那么业界十分清楚,当前最为规范的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无形市场。

走到全国各地任何角落,无论哪一个国际招标项目,都是国家商务部的一个管理办法、 一个招标文件第一分册、一个业务流程、一个国际招标网; 行政监督就是合规放行、违规叫停、事后监督,除此再没有形形的壁垒。也正因如此才能够培育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真正发挥了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的应有经济作用。

未来各省以及设区的市,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知如何定性定位。“场所”是事业单位( 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 还是企业? 是提供无偿公共服务还是强制性的有偿服务? 是不是在《条例》之外添加交易程序 ? 区县又会不会再挂市里的“分场”招牌?最新的情况是已有十几个省、市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把招标投标也纳入其中,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的服务,大多是穿新鞋走“有形市场”的老路,依旧是强制入场,依旧是在进场交易程序上人为地设置审批、 备案环节,依旧是强制收费,令人堪忧。某有形市场政企不分,直接取代招标机构,有时自己连招标文件也不会编制 ( 让招标人编制),却明文规定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1980 号文标准的 40%拿钱。有的有形市场,一定要进场的招标机构在当地注册公司,或一定要在有形市场内买“窗口”租“摊位”,“服务” 一个入场招标项目的收费,比招标机构的费还高。

《条例》施行后 ,各地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能只是将原来的“有形市场“改头换面,仅仅改变隶属关系,关键是要提供无偿公共服务,斩断利益链。新建的交易场所如果换汤不换药,仍然靠行政命令入场,靠招标投标交易双方的“抽头”运转,那么有利益驱动,事物就会扭曲变形,一个“场所”就会是一个招标投标的“山头”。现下,许多交易场所假借电子招投标之名,开发、推出的电子招标投标软件,与当年山西“窄轨”如出一辙,仅兜售软件一项,谋利性已见端倪,招标人、 投标人、机构包括评标专家,也只能到哪座山唱哪首歌。不解决利益的核心问题,今后招标投标市场也许是“山头林立”,更加分割和封闭。

3. 依法行政监督的不确定性

篇(3)

2008年前,启东市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确定投标人,一直实行对投标资格人的审查采取资格预审制,即由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资人进行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制方式招标,由于存在报名、资格预审、集中踏勘、集中答疑等多个工作环节,潜在投标人信息容易泄露,经常出现项目虽然动辄几十人报名,但几乎没有竞争,中标价普遍贴进招标控制价,串标围标现象比较严重。有的甚至出现了场内还没有开标、场外“串标大会”早已开完,中标结果、中标价格早已商量好了的怪现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容易诱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发生。针对上述情况,为从根本上遏制围标串标等问题,净化招投标市场,启东市政府果断推行了净化招投标市场的新机制,即在工程招标项目上实行资格后审制。资格后审方式招标是指在开标后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即投标人从网上直接下载招投项目相关资料、自行踏勘、无记名网上答疑、按投标公告的约定时间直接投标,取消了报名,集中踏勘、集中答疑等多个容易泄密的环节。现场开标时,由评标专家委员会先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再进行商务评标,价格合理者为中标候选人,最后进行公示。启东市政府从2009年开始全面实施资格后审制,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同时鼓励1000万元以上的简单工程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吕四渔港经济区西区吹沙工程项目招标,标底总价为1.535亿元,招标控制价为1.288亿元,经实行资格后审中标价为0.9838亿元。同招标控制价相比,节约财政资金3045万元,节支率为23.6%。彻底改变了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中,中标价贴近控制价的“怪”现象。实践证明,资格后审制度的实施是规范招标人、投标人、机构和其他相关主体行为,尤其是规范投标人行为、抑制串标、围标行之有效的措施。

二、建章立制,不断完善资格后审配套新体系

(一)建立统一的政府招投标资格后审管理体制

2004年9月,启东市委、市政府将建设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财政局的政府采购中心、卫生局的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办公室撤销,成立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和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从三个层面建立了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新体制。一是成立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处理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是成立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为市政府正科级直属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授权,承担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管。具体制订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含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研究和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全市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市场秩序;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并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建设、管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专家评委库;查处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三是成立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为全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统一平台,并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价格咨询、交易场所,维护招投标交易场内活动秩序;协助有关单位进行招标报名、咨询、审查、编制招标文件;为招标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和参加交易的各方进行登记和备案。启东市还专门成立了由监察、财政、审计、招投标中心等监管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凡涉及招标的所有事项,包括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方式、工程控制价、评标办法等重要事项的确定,首先由招标人提出方案,由招标单位形成会议纪要,然后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二)加大政府招投标资格后审制度建设

一是进一步健全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各项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统一加强管理”的要求,不断优化政府招投标的各个环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仅2009年以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对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实行资格后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工程项目招标实施资格后审制的通知》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系统全面地规范了招标投标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强有力的监督,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招投标市场,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进一步细化内部监管环节。在建立《启东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工作流程》、《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机构内部监督的意见》等内部考核办法、内部监督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查找薄弱环节,修订和完善了内部工作流程等各项制度,进一步细化了轮岗换岗制、AB角工作制、分工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等中心10多项内部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把制度覆盖到每个岗位,把监管的触角延伸到每个环节,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员。

(三)进一步改善招投标资格后审的市场环境

一是建立了投标企业信息管理和诚信库。通过对投标人平时行为情况采集,实现从源头上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投标企业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计入不良行为数据库,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对于个别严重扰乱市场的投标人,会同市纪检、监察、公安、建设、建工、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查处和打击。目前,全市共有500多家企业录入投标信息管理数据库。二是实施了信誉保证金制度,设立信誉保证金专用账户。凡参与该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信誉保证金,信誉保证金由中心负责监管。凡经查实投标人存在串围标、借资质挂靠、不认真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信誉保证金予以没收。同时,将其记入“黑名单”,取消其在启东市的投标准入资格,并通过相关网站予以曝光。信誉保证金依据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由业主单位核准并出具相关证明后退回。三是实施了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下发了《关于对投标人实施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的通知》,对在启东投标的企业实施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要求投标企业提供其所在地的检查机关出具的有无行贿犯罪档案或行贿行为记录的书面材料,建立了查询、谈话诫勉、承诺等制度,构建招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对行贿行为严重的禁止其投标,轻微的进行诫勉谈话。

三、强化监管,不断规范资格后审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强化对招投标资格后审制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管,对于全力确保资格后审制度规范运行至关重要。在实践中,启东市重点抓了以下五个方面的监管:一是加大了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监管。一方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行为的实施办法》,强调招标人是招标工作中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求招标人做好标前准备、制定招标规则、强化标后管理等方面工作。另一方面,会同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切实加强了对招标人在招标环节的全方位监管,督促招标人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二是强化对招标机构的监管。一方面,对工程项目招标机构的选取实行业主推荐和抽签确定的办法。另一方面,根据《江苏省工程招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招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从业情况、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与资质年检、升级挂钩,对不良行为实行扣分制。三是加大了对评标专家监管。对评委抽取,通过电脑系统自动抽取和语音系统自动通知。一般项目从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重、特大项目从外地抽取评标专家。同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了对评标专家评审全过程的监管。评委签到后直接进入评标室,通讯工具统一保管,对评标室实行屏蔽,并运用监控系统对评标活动的整个过程实行图像和语音监控,防止评审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工作质量进行记录,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实现了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和考评。四是加大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后续的监管。招标文件范本中统一加入了诚信的承诺和失信的处罚条款,引导投标人规范投标行为,对违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惩处力度。近几年来,先后对17家具有不良行为的企业按规定依法进行了处理,并记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并暂停在启东项目的投标准入资格;5家违规性质严重的,被没收信誉保证金210万元。同时,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的监督管理,督促业主切实履行项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五是加大对招投标监管人员的监管。着力抓好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廉政勤政等方面教育,牢固树立在工作中动真碰硬,敢于与不正之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观念。同时,要求监管人员在改革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整合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创新服务理念、建立“绿色”通道等方面勇于探索,不断创新。

篇(4)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ity construction and social economy in our country is speeding up, the construction scale in China is getting bigger, bidding and bid rigging standard phenomenon it is often seen. Bidding market and growing, and by all the attention. In this paper, combined with the author's working practice, form,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market together-conspired bidding the cause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were analyzed briefly. To standardiz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ctivities, thereby effectively saving the investment side of the capital expenditure, promote and develop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Key words: bidding; bidding; supervision; e sunshine; integrity

中图分类号: 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建筑市场一直是个严重“供不应求”的市场,这种“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让某些施工企业变得“饥不择食”。有的施工企业急于“找米下锅”,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千方百计谋求施工业务,采取围标串标、挂靠等不正当行为谋取中标,甚至以放弃中标为手段,出卖、出借资质,图谋不正当利益。如何遏制这些现象的蔓延、规范招投标市场,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围标串标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所谓“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行为和现象。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保密。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约定支付陪标人好处或利益互换。有时围标全过程为围标人一手操办,陪标人提供资质、人员和必要条件予以协助。有时是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资格操纵投标,而陪标人保持沉默。

广义上讲所谓“串标”,顾名思义就是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为获取中标而互相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或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机构互相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利益(实质上是国家利益),是招投标领域常见的一种企图非法获取中标的行为和现象。

狭义上讲,一般所指串标是指除围标外的串通投标,即排除围标现象的一般串通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机构之间串通和两个以上投标人松散型非正当合谋投标(即未达到围标的操纵强度和影响力)。狭义上的串标与围标处于平行关系,同为串通投标的两种类型。即围标+一般串标=广义串通投标,通常所说的串标可理解为狭义串标。由此可见,广义上讲串标外延和内涵比围标更加广泛,围标是广义串标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两者是包含关系。如果把串通投标作为全集,则围标和串标(狭义)是子集并互为补集。围标首先表现为串标,即围标以串标为基础又高于串标,围标是串标的发展和深化。

二、产生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围标串标主要发生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智能化工程、幕墙工程、保障房工程等项目的招标中,因为这些项目的利润空间、付款方式相对一般的房屋建筑要好很多,虽然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防范和打击,但还是时有发生。

二是招投标环节:易发生围标、串标行为。发生围标串标主要有以下二个原因:

①实施成本低,成功率高。当前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投标单位多,投标人可以很容易寻找到陪标企业,围标串标成本很低。个别市场中甚至产生陪标专业户,专门以出借资质帮助围标作为获取报酬的手段。

② 业主行为不规范。要求招标单位在招标条件的设定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拟定上出现一些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甚至设置一些陷阱,有些条款容易给围标串标、借资质挂靠提供方便。少数业主或中介机构居中串联、组织围标。

三是评标环节:易发生收买评委、评标不公行为,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

①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

②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参差不齐;

③社会化选拔专家的方式,对专家仅具有法律的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不力;

④评标时间过短,评标质量不高,部分评标专家成为招投标活动中的“橡皮图章”。一份投标文件通常包含数千项数据,一般在几十页到几百页,评委需要在几个小时内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审阅、评判。因此,经常发生缺失、疏忽、遗漏,涉及评标结果的投诉也比较多。

⑤串通行为隐蔽,查处难度大。评标专家通常是行业中较资深的专家,其不可避免与该行业中的投标企业存在利益关系。对熟悉的企业打“人情分”、有倾向性是难以察觉和预防的。在实际工作中,评委和投标企业往往很少在某一项目上发生权钱交易,而是形成长期的利益关系。某些评标专家与投标企业形成默契,不需要每次评标前打招呼,而是事后或每年再收取投标企业的好处。甚至某些专业因为专家人数较少,有些企业将该专业所有的评委全部请到,定期举行联谊活动,联络感情。

四是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

五是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腐败行为。

六是信用制度不健全。由于建筑产品招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由于各项法规政策的不配套、相关机构协调不紧密,对维护招投标市场的信用机制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信用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有些地方可能制定了一些信用考核机制,但由于缺乏通用性和相关性,导致其参考性及实用性不强。社会信用缺失。全社会诚信氛围差,是招投标环节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七是围标串标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虽然《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类型,但行政主管部门很难掌握与之相关的书面证据,行为的隐蔽性,手段技巧的诡秘性,往往导致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即使有调查取证的工作也很困难,查证一起就可能需要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增加了防范和打击的难度。

八是惩戒机制不明确。可能碍于人情或“保护地方企业”的因素,对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失信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大开绿灯。另一方面,对失信的当事人,没有统一、明确的惩罚规定,一旦发现也很难处理,即使处罚也可能因为标准不一致,而导致不公平。这样致使失信行为的风险成本相对就小了。

三、围标串标行为的防范措施

一是清理整合现行法规文件,弥补相关法规的弹性空间。针对现行法规一些地方不能适应招投标新形势需要,易给一些人钻法律空子进行围标串标等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应梳理现行法规文件,吸收各地有效做法,清理整合资源,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充分体现“三公”原则。

篇(5)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in the bidding explained,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bidding in the important role of market economy, and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bidding standard way.

Keywords: Bidding; The market economy; Action; Standard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招投标的概念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

招标投标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一种交易制度,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培育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体系,预防和惩治腐败交易行为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对我国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业已形成了由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为主体,行政部门监督的市场体系。

2.招投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2.1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完善

招投标制度已有两百多年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这一制度在市场上应用的比较完善了,为各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是因为招投标制度对交易的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公平的交易方式,为企业创造的是一个公平公开交易的平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各个领域中将不断的转变交易方式,向招投标的方向转变,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效益,这是招投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表现。在现阶段开展招投标建设的工作将为我国的招投标企业提供一个公开交易的平台,在招投标制度的规范下交易双方进行平等的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所需要的正是公开公平的交易,这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2.2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诚信的支持与法制的保障,开展招投标工作是向社会公开交易企业的实力,是对交易主体诚信的一种监督。若是招投标的采购制度能够在诚信的基础上开展,对交易双方的长期利益来说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若是在交易中违背的诚信与法制的原则,不仅增大了其交易的风险,还会受到有关部分的惩罚,并且在今后的招投标中难以取得竞标的资格。这对于当前打击经济领域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有着积极意义。通过参与招投标,一大批企业建立了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通过加强监管和自律,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得以遏制。

2.3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招投标引进的是一种行业内的竞争机制,竞争力强有实力的企业就能够夺标,并不是以往的计划经济时代的分配,杜绝出现市场的垄断与资源的浪费。在市场经济中开展招标投标公共,可以充分的激发市场的竞争力,是国内企业的发展始终充满活力,不断更新自己的生产技术,从而在生产的过程中实现对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2.4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机关的投资决策,基本是以审批方式进行。政府在一些资源的分配或经济调控中,也多是通过行政手段实施。利用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引导生产要素的流动方向,并使政府的决策科学合理。政府通过招标投标等市场手段调配资源,自身则可以从纷繁的行政审批事务中得以解脱,实现职能的转变。从1994年开始,我国对部分商品的出口配额进行有偿招标,克服了人为分配产生的种种弊端。近年来,国家对债券发行的承销、国家科研和新技术课题承担、竞争型建设项目法人的选定等,都已采用招标投标的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保证了决策的科学合理。

3.当前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显露的问题

3.1评审专家库多头设置,管理混乱

按照现行的法规规定,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省政府各部门和招标机构均可组建评标专家库,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则分散在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建设、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多头管理的体制存在许多弊端。

3.2招投标监管的问题

多头监管现象普遍,有关法规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划归各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这种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导致招投标管理出现政出多门、政令不统一、管理边界不清,管理职责交叉、缺位越位和管办不分离等种种弊端的出现,降低了招投标管理制度监管功能。

监督力量薄弱,现在招标项目数量巨大,内容纷繁复杂,需要监督的内容众多,从公告的到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从开评标现场到评标报告核准,从合同签订到项目实施,期间还要处理各类投诉,以现有的人员和设施根本无法完成,大部分监督都流于形式。

4.市场经济体制下招投标市场的规范

虽然招投标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得到广泛的应用,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只有将这些问题解决了,才能使招投标的优点在市场经济中得到充分的发挥。

4.1建立统一、权威的法规政策环境

近年发现,“政出多门,制度不统一”的现象在一些地市县仍较普遍,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又重新抬头,与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机制背道而驰。为此,迫切需要组织《招标投标法》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律体系的建设工作,促使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统一。以从法律制度层面,纠正一些地方、部门的不作为或越权作为的现象。

4.2 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

一要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监管体制;真正实行“管办分离,监管分离”,从根本上解决部门各自为政、自我监督等问题。将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职责划归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由该部门统一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专业执法队伍。湖北省成立了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超越了现行部门界限,能够统一行使行政监督权,值得借鉴。二要落实省纪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推进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今年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在筹建,全省有不少市县都已经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我市而言,已经建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个,县(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个,正在筹建中的县(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个,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为加强各类招投标活动的集中监管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4.3加快推进招投标主体信用机制建设

利用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个有形的市场,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集中和权威,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形成一处违纪失信全国受罚的态势,对投标单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建议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将企业业绩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防止投标企业造假,从而保证评标的公正性,真正实现信用体系在招投标中体现“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将投标单位的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提醒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应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

总结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坚持诚信原则是经济领域健康发展的基础,招投标制度的核心原则是诚信。通过招标采购制度所建立的比较完备的交易制度,要求交易双方遵循最大程度的诚信原则,它不仅加大不法厂商做假的难度,也增加了违规处罚的风险代价,一旦恶意违规,就将丧失今后进入市场的“入场券”。

参考文献

篇(6)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3-36 -02

前言

招投标是一种特殊的、运用较普遍、比较成熟交易方式。目前房地产市场工程项目在我国建筑工程项目中占有很高的比例,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这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有效控制,达到预期投资效益至关重要。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行为,招投标对规范房地产行业市场竞争,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房改政策的全面落实,房地产业已明显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但与此同时,在整个产业市场中企业间的相互竞争却日趋激烈。由于目前房地产开发市场缺乏有效的市场规范,市场参与资格不具有平等性等种种原因,使得房地产招投标不但在实际工作中起不到明显作用,而且成为一种浪费人力、物力,以及消耗项目时间的无效工作。有些招投标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引起了社会广泛地关注。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建设的进度和利润,必须严格落实房地产项目招投标工作。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招投标管理势在必行。

一、房地产市场招投标的发展

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主要是在不断地学习借鉴国外经验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这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然存在于我国的国情、特点逐步适应的问题。特别是近些年我国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在房地产建筑市场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招投标机制必须要随着环境的发展逐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不适应的问题。

首先,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形房地产市场现阶段还未完全建立与市场缺乏统一、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观念和体制上,也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其次,房地产市场目前的招投标工作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招标投标监管体制不顺,完整的工程交易市场,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受到肢解;由于保障体制未建立,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降低投标报价,造成一些弊端;有的工程项目利用多头管理打球,不进入有形房地产市场开标、评标、定标;有的工程不按建设程序办事,个别工程招标完成以后,还未办理报建手续等等。

但是,我们应当用发展的眼光来正确对待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在发展中不断研究解析这些问题,科学有效的招投标机制不可能是一蹴而就、一成不变的。招标投标管理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尤其是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形房地产市场,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工程招投标率大幅度提高。

二、招投标活动的现状

随着招标制度的广泛实施,招投标制度在房地产市场产生的作用日益明显,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现象增多,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导致项目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工期延误,而且逐渐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造成房地产市场招投标中不规范现象屡屡发生,一些房地产工程招投标未能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如下。

(一)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

房地产市场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平竟争受到了各方面的干涉。房地产企业内部、地方保护、部门封锁及要求投标人垫资、高资质承包等不公平条件变相歧视,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现象大量存在。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两种:一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以高资质承包低类别工程,二是有些地方和部门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在招标活动中搞政策倾斜,或在招投标过程中限定投标人范围,或在评标过程中限定投标人范围,或在评标过程中加入不公正条件倾向本地投标企业,客观上造成了歧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项目常常受到地区领导、基建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等各方面的干涉,使招标失去公正性。总之,来自各方面的干涉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法则,对建筑业的发展及建筑市场的规范都是不利的。

(二)评标专家只以标书为准欠合理

评标专家是招投标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对招投标工作能否顺利科学的进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评标过程中,有一些评标专家未能履行自己作为专家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应废标的投标人成为中标人。

2、未认真履行相关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3、评标专家评标时责任心不强。

三、完善我国房地产招投管理的方法

(一)打破垄断,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

由于施工企业在工程交易中缺乏主动权,房地产市场难以发育。打破垄断,建立房地产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招标采购的性质和特点,客观上要求一个统一、开放的全国大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够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评标专家制度

1、严格专家的选择方法

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是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指定。这些对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公正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2、坚持评委的回避更换制度

所谓回避更换制度,即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己经进入的,应予以更换,认真管理和监督评委的工作。对于违规的评委应果断地及时更换。

3、在评标专家和评标环节上加强管理

建立装备图像监控、声音监听及屏蔽设施的的封闭式评标区;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专家类别满足各类项目的招标评标的需要。同时,开发电脑自动抽取和语音通知评标专家软件系统,所有项目的评标专家,均通过电脑随机抽取和电子语音通知系统产生,消除了评委抽取及评标环节的人为因素。

四、继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建设和发展

充分发挥有形市场的作用,解决规避招标和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问题有形市场最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任何腐败和弄虚作假的行为都能够在有形市场得到监督和遏制。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和改善工作手段,尤其是要推广运行计算机,改革过去那种粗放管理、随意管理的状况。

房地产招投标市场不断走上规范,招投标市场管理逐步加强。建立市场经济,本意就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招投标市场也必须统一、开放、规范。

一是建立系统化的招投标制度和规范。全国招投标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形成,省市法律法规已基本配套;针对外地分支机构办理投标手续不便,规定允许分支机构参与项目投标。

二是完成职能分离,实施了长效管理。职能分离后,理顺了内部关系,建立了沟通制度,明确了各自职责,保证了招投标工作正常开展,保证了招投标任务圆满完成。

三是依法行政和监督的机制已经确立。宣传法律法规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通报批评违规行为;对违规案例进行剖析并予以公布,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五、结论

房地产市场的招标投标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具体体现,是房地产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在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经济效益上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条件下,推行健全市场机制,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竞争力,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效益和质量的法律法规,对遏制不正当竞争,防止腐败,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加强房地产市场工程招投标的研究和规范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希望最终能够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达到构建房地产招投标大市场,统一管理招投标工作,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市场招投标制度的长远目标。

参考文献:

[1]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2004实行.

[2]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实行.

[3]七部委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1实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实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施行.

[6]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0实行.

[7]经济法[M].知识出版社,1982.

篇(7)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招投标在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1.建筑市场中交易各方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

2.业主规避招标

3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足

4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业主方或委托的招标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准确性不够。

5评标专家素质参差不齐,评标的时间不足

二、关于我国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的改良措施

(1)完善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标行为。

虽然招投标制度已在我国实行多年,但是仍然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不法行为钻制度的空子,因此,应继续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出台相关法律以,严肃查办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突出监管重点,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督,明确招标投标中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的责任。抑制招标人通过资格审查排斥潜在竞标人现象,探索研究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以解决当前最低价中标带来的某些弊端。

(2)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是招投标市场一块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才能更好的督促监管部门及招投标主体的行为规范,笔者认为应建立黑名单制度,抓紧不良信息的报送,对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进行惩罚,并建立起全国建筑市场统一信用信息平台,整合现有资质、质量、安全、招投标违规处罚、拖欠工程款等系统,及时采集并向社会披露市场主体诚信情况,尽快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3)推进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发展

在承包模式上,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承发包方式为工程总承包,综合比较来说,总承包方式更能避免工程建设中的不诚信现象,避免了分包商与业主之间的管理弊端。从工程建设自身规律和市场运行机制出发,这种方式无疑是目前最有效的项目管理模式之一。并在我国目前的项目中承包实例中总结出符合我国国情与市场的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4)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

对于我国现存的企业和个人资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并根据已经出台的企业和个人资质管理规定,出台具体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以及配套标准。此外,加快建设电子政务,逐渐实现企业和个人资质网上申报,计算机辅助资质审查的办法,加大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对已明确的审批权限,分解审核指标,加强层级监督,落实审核责任、完善审核标准。严格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前某些专业部分个人执业资格考试与执业结合不紧密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三、建章立制,不断完善资格后审配套新体系

一是成立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处理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是成立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为市政府正科级直属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授权,承担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管。具体制订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含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研究和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全市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市场秩序;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并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建设、管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专家评委库;查处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三是成立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交易所,为全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统一平台,并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价格咨询、交易场所,维护招投标交易场内活动秩序;协助有关单位进行招标报名、咨询、审查、编制招标文件;为招标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和参加交易的各方进行登记和备案。启东市还专门成立了由监察、财政、审计、招投标中心等监管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凡涉及招标的所有事项,包括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方式、工程控制价、评标办法等重要事项的确定,首先由招标人提出方案,由招标单位形成会议纪要,然后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四、进一步改善招投标资格后审的市场环境

(1)建立了投标企业信息管理和诚信库。通过对投标人平时行为情况采集,实现从源头上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投标企业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计入不良行为数据库,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对于个别严重扰乱市场的投标人,会同市纪检、监察、公安、建设、建工、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查处和打击。目前,全市共有500多家企业录入投标信息管理数据库。

(2)实施了信誉保证金制度,设立信誉保证金专用账户。凡参与该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中标后其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信誉保证金,信誉保证金由中心负责监管。凡经查实投标人存在串围标、借资质挂靠、不认真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信誉保证金予以没收。同时,将其记入“黑名单”,取消其在启东市的投标准入资格,并通过相关网站予以曝光。信誉保证金依据投标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由业主单位核准并出具相关证明后退回。

(3)实施了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下发了《关于对投标人实施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的通知》,对在启东投标的企业实施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行为记录查询制度,要求投标企业提供其所在地的检查机关出具的有无行贿犯罪档案或行贿行为记录的书面材料,建立了查询、谈话诫勉、承诺等制度,构建招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对行贿行为严重的禁止其投标,轻微的进行诫勉谈话。

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建立监督机制

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建立企业的信用档案,让不良行为曝露在“阳光”之下。

一旦发现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中标后有违法分包、转包、虚报工程造价、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的,记录存档,并按规定通报给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招标过程中要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招投标管理中,将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参考项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有不良记录者无从立足;同时,设立投诉举报制度以便于查处招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社会监管的目的。

篇(8)

招标和投标既是一种商业行为,也是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实行招投标制度,对于推进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招投标的具体意义

1、工期普遍缩短。

2、工程造价普遍有较合理下降,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

3、促进了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使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管理储备。

4、简化了工程结算手续,减少扯皮现象,密切了承发包双方协作关系。

5、促进了施工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调动了企业内部的积极性。

二、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的现状

由于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不够完善,导致暗箱操作、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日益暴露出来,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运转。通常体现在以下几点:

1、招投标程序不规范

流程不统一,甚至搞假招标或陪标,走形式、走过场,使招标活动有名无实,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2、政企不分家,造成国家对招投标活动直接进行干预

一些国家机关甚至强行指定投标项目的机构,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更有甚者,自导自演整个招投标过程,弄虚作假。

3、行政监管体制职责不明确

一些地方和部门自定法则,自行其事,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了公平竞争,有违招投标的初衷意义。

4、招投标过程存在腐败现象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目前招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非常严重,权钱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招标人虚假招标,投标单位互相报底,串通围标,投标人中标后擅自切割标段,把项目进行转包、分包,从中收取回扣私利,一些地方出现的“豆腐渣”工程,这种结果就是违规操作的最好证明。

5、市场准入、退出规则不统一

在招标机构、施工单位等的资质认证方面存在若干问题,如:多个部门分别进行审批;在准入、退出市场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上,有关部门无视现行的政策法规;投标资质的进入门槛低并且缺乏清理退出的硬性规定等问题。这些状况严重危害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

三、针对改变现状,创造良好的招投标环境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具有低资质的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投机取巧,甚至违法违规,严重干扰市场正常运行。针对此种状况,建设部做好疏导工作,扩大市场容量,缓解供需矛盾。

2、加强招投标市场制度建设,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前招投标市场运行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莫过于多头管理,从中央级开始,就分成建设部和各专业部委,顺着这两条主线有发展成地方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部委设立的工程招投标机构。这两条线互不干涉的机构设置,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实施着各自的招投标规定,使本来统一的建筑市场,在工程发包过程中,人为的分成了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使政府设置的建设主管部门职能管理建筑工程市场招投标,而对专业工程的招标无法涉及。这种职能的重叠设置,分割和削弱了市场功能。不但影响了行政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也降低了行政监管的效率,浪费人力物力。若要对我国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进行改革,要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在制度规范的招投标市场运行中,应严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行、运行统一监管”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统一规范、统一监管、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解决由多头监管导致的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和市场分散的问题,解决职责交叉、权责脱节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分配社会资源。针对暗箱操作招投标导致工程后期的质量问题,应该做到“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3、改革现行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达到规范化

作为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专门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招投标法》从国家意志的角度,规定了强制招标投标作为工程交易的法定方式,其作为规范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的宗旨,同时也标志着我国招投标市场已经步入法制化轨道,标志着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公共采购进入了一个发展的新时期。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已经呈现出勃勃生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建立规范有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增加公共采购透明度,节约公共投资,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培育现代市场体系,将产生重要作用。具体应在全国范围内设置独立的监察系统,由中央建设部统一管理,统一划拨经费,并与地方财政分开,最大限度保证独立性。包括:对招投标过程全程监察,特别是决标后施工过程的监督;数据进行记录,为日后进行投标活动提供历史数据,并在全国范围共享;一旦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启动司法审理程序,严肃查处。

4、逐步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监督管理

网络是快速便捷的信息通讯、数据传递和资源共享的载体和手段。招投标要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从目前现实的状况来看,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1)建立招投标信息网络平台。在规定的网页上招投标公告,及时向社会招投标信息,使招投标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准确快速传输,使较多的潜在投标人能在第一时间均等的获知交易信息。

(2)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分类,建成覆盖各行业、各地区的统一评标专家库,使专家库管理系统具备专家资料管理、专家认定和审核、评标项目管理等多种功能,最小程度上降低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3)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及时公布投标企业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诚信、履约以及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淘汰履约能力差、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和人员,建立有效的信用制度,有效减轻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

通过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招投标市场在资源配置与共享中的作用,有效对人为因素进行削弱,杜绝场外交易和虚假信息,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强化政府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即强化行政监督和管理。政府实施对招投标市场的行政监管,并非直接介入招投标具体事务的管理,更非干预招投标活动,而是站在旁观者的角度,监督市场的正常运行,防止虚假招标及暗箱操作的发生。

四、结束语

净化和规范我们的招投标市场,不断提升招投标市场的服务质量,需要我们长期的努力和坚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改革现行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体系、强化政府监管和管理等系统化工程的推进,相信我们可以改变现状,使招投标市场不断完善,为推进我国经济建设等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篇(9)

Abstract: bidding system is the main form of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ing project, is an important link in the whole project bidding process, the result directly affects the engineering funds control and quality control. In this paper,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bidding market in China as well as the formation reason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measures.

Key words: the bidding; The status quo;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目前,日趋成熟的招投标引入竞争模式已经成为我国一种商品交易行为,它是一种竞争性的承揽方式,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有效控制投资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我国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招标人和投标人方面存在问题

我国自实行工程招标制度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工程招标逐步规范化、法制化。但是由于工程建设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竞争手段多元化,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当前外部经济条件却不完善,法制仍不健全,目前工程招投标实施中存在一定问题,不少工程的招投标中,企业为了中标不能严格自律,常常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招标人方面,有的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有的搞虚假招标、或者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的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未经批准采用其它招标方式;有的不依法确定中标人。这样严重侵犯了投标人的权益,也丧失了招标的实际意义。整个招标过程存在不规范现象,导致招标效果下降。

其次,投标人方面,有的投标人围标或串通投标、有的借用挂靠资质参与投标、有的非法转包,甚至以商业贿赂手段谋取中标。这些规范不允许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的成效下降,甚至丧失。

监督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在整个行业的行政规范中存在行政监管不规范,监管缺失或者重复监管的现象。某些部门负责人存在不作为行为,监管力度不足,出现问题推脱责任,使得行政能力降低,阻碍了监管的力度。同体监督、多头管理、监督缺位、干预或操纵招标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系统都是封闭运行,招标、招标监管、评标专家、投标响应都是由同一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承担,使监督流于形式。这些“暗箱”操作的招投标,为将来的工程施工埋下了隐患,对于招投标市场的建立起了巨大的破坏作用,严重影响了规范市场机制的建立,与我国的相关政策背道而驰,必须想办法予以限制。

中介机构方面存在问题

招标机构市场行为不规范。目前,多数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都由招标机构来完成,机构应依据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工作。由于我国招标业务起步晚,招标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违法操作。具体表现如下:

有些不良商人钻法律的空子,避开了行政监督,特意设置一些苛刻的条件,排斥某些投标人或为某些投标人开便利之门,更有甚者,提前将保密的标底泄漏出去或者在开标会之前私自换掉原有标书的报价,更改后再参与竞标。并且在评标的过程中,诱导专家或者贿赂专家,对标书做出不公正的裁判结果。

招投标市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法规制度尚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

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是招投标市场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的招投标活动,省、市、县项目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省、市、县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监督,而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彼此没有联系,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强有力的、比较“超脱”的管理监督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一是市场认定重复交叉。招标机构资质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的现状,一方面机构总是千方百计争取多个或全部资质,以提升其在招标市场的综合竞争实力,另一方面注册审批机关之间缺乏联系和沟通,对申报资质的单位缺乏全面准确了解,对其注册条件缺乏深入考察,使不少机构出现“多个资质,一块牌子,一套人马”,带“病”入市的现象。

二是监督管理分散乏力。招标行业与招投标管理体制都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等突出问题,重发证、轻监管,重审批、轻投诉,既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机构,又缺乏协同合作的监管措施和制度。

行政干预,使招标过程流于形式

招投标的行为是带有市场性质的商品交易行为,但是在我国对于招投标的行政干预却时刻存在,很多时候国有资产的投资建设需要具有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来监督,但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型期却出现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政府部门直接干预招标行为,操纵招标结果则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公平和公正。极大的打击了市场积极性,不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和择优选取竞争参与者。

合理低价的确定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存在时间不长,现在还比较稚嫩,所以存在了一些问题。绝对低价中标的方式在我国还不适用,招标方从经济的角度当然希望通过招标过程引入的竞争而在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格的中标者,以达到降低投资的目的。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尚不成熟的特殊条件下,低价并不意味着性价比高,假如某施工单位低价抢标,当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中标后,不但破坏市场平衡,很有可能会出现停工或影响质量、进度等一系列难以预计的问题,最终损害各方利益。所以合理低价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合理低价可以起到一种标杆的作用,用来衡量项目真实的成本价格并综合考虑各种风险要素,所以合理低价的选定非常重要。

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对招投标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成立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监督管理和执法。这种机构的建立,可以起到三大作用:一是打破行业壁垒,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综合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建立,可打破现有的行业管理壁垒,合并原分散在不同行业中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统一管理,避免出现如政府采购与行业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之间由于管理范围重合而出现的矛盾。二是减少机构设置,简化办事程序。通过综合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建立,可合并职能重复的部门,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委、扯皮等情况的出现。同时,还可将原分布在各部门的办事程序合并到一个程序中,达到统一政策尺度、减少工作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的目的。三是实现资源共享,提供有效服务。可建立起统一的评标专家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避免目前各专家库各自为政,互不承认评标结果等情况的出现。

加强对招标行业的统一管理

建议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统一管理机构。成立一个独立于各审批机关之外,统一、独立、权威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整合分散的监管职能,实行统一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同时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行业内部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要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机构的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工程招标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招标市场。

促进招投标法律的建立健全

健全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对于招投标乃至工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它约束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行为,迫使其服从规章的要求,从而保证了招投标过程存在的意义。对整个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还可以抑制腐败之风的产生。有法可依使得领导意志的控制力大打折扣,从而意志贪污的滋生,保证整个过程公开有序的进行,对于整个过程中存在的分歧,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使得招投标更加高效、有意义。

结束语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国招投标市场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随着市场制度的稳健发展,我国未来招投标模式将最终实现市场体制下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制化和标准化。

参考文献:

[1]杨柳.浅析我国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 知识经济,2012.

[2]邱锦.浅议我国招投标现状与对策[J]. 经济管理与科学对策,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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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一直以来,招投标市场所存在的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的正常开展,面对新经济时期的全新要求,加强对于招投标市场的正规化管理是大势所趋,更是经济建设现代化建设的必然。然而对于越来越严峻的市场竞争,一直存在一部分企图进行暗箱操作,利用不正当渠道进行招投标的企业或个人,这对于进一步改良招投标市场,加强制度化管理具有十分消极的影响,必须给予严厉打击以及制止,从而实现从根本上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令招投标市场朝向更加健康、顺畅的方向前进。

一、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1、招标档不规范

主要表现为招标档的内容及有关要求违背我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常见的一是在招标档中明确规定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为中标者,这背离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迫使竞标人争相压价;二是招标档的内容不完整,对投标人的要求含糊不清,如不注明材料的供应方式、甲供材料价差的计算方法等等,导致投标标准不一、投标报价涵盖范围混乱等问题的发生。

2、招标方违规舞弊

具体表现为:一是索要或收受投标方的贿赂;二是搞假招标,即根据事前已经确定的“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获奖情况、报价及施 工技术方案等要素,为其度身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使其方便、合法地中 标;三是任意肢解建设项目,规避招标或关照某些“特殊”的投标单位。

3、投标方弄虚作假

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投标人的资质和级别不符合标准,挂靠现象严重;二是投标方相互串通搞“陪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方之间搞“陪标”;三是投标方有意压低标价或者故意串通哄抬标价投标。

4、投标方之间互相压价现象较为普遍

实行招投标的目的应该是提倡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保护招标和投标双方的利益。但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无序和恶性竞争,致使投标方不惜手段压价中标。其结果是一旦中标后,为了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投标方要么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设项目质量下降;要么以各 种理由要求招标方追加资金,最终使得招投标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5、招投标市场的管理比较混乱

我国的建筑市场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并没有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管理也始终处于无序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的招投标市场其实际情况自然也就可想而知了。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参与管理的部门很多,但其管理的范围和深度却极不明确,最终是除了收费,别的什么也不能干,甚至添乱,如不负责任地胡乱“推荐”或指定施工队伍和购买对象等 。

6、标底不准,客观性、权威性较差

标底是评价比较投标报价的基础,是评标和确定中标单位的主要依据。按规定,标底应该由招标单位自己或委托中介机构有资格的人员编写并经有权部门批准而确定。

现实操作过程中,一是标底 的保密性极差;二是标底的客观公正性也较低(设计部门的保守也加大了这一趋势);三是标底的权威性无法全面体现,这其中既有标底制作者的因素,也有其 他诸如投标者、评标者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地区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补救,如采取“以投标者的投标报价均值”或“以投标者的投标报价均值加标底再平均”为评标依据等,但这些都属于治标不治本,因为投标者可以通过共同协商抬高报价后共享利润的方式应对 。

二、招投标市场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建设项目招投标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经济制度本身的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 家利益、 社会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其主要涵盖对象是公有资金项目。 我们知道,传统经济制度经济条件下,作为财产的具体处置人其实仅仅在道义上负有责任,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公有 财产的处置结果对具体处置人而言,基本没有什么利害关系。在经济条件还比较 落后的时候,期望有过高的要求,那更是一种奢望。

2、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市场条件尚未完全建立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秩序比较混乱。就招投标市场而言,由于建筑市场的极不规范,形形的施工企业怀着明确的功利目的,在本来就不平等的竞争条件下,不择手段地以求达到“中标”的情况举不胜举。

3、目前项目建设有盲目强调招标的倾向,好像只要采取招标,什么都是最科学、最公证的。这一结果导致本来需要投入很多经费才能开发的项目,通过各 投标单位间的恶性竞争,使得成本降得很低,负责招标的人员可以向领导汇报成 绩。

其次,现在项目评标的主要依据是看谁写得好,于是投标单位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中标以后如何建设方面,而是放在“写标书”方面,以“入围”“抢单子”为最终目标。项目需求报告本应由甲方撰写,而国内很多项目都是由乙方人员,由甲方签字认可,这种项目需求报告也就是甲方的项目验收标准,再配套于公司的公关,低水平的项目都能轻松过关。

最后,根据业界内人员的共识,认为目前我国 建设领域评标工作多数都是走形式,招标结果事先已有安排。 常见手法有:评标公司如想让谁中标,就将其长处的分值订高,反之订低;由事先选中的公司参 与编写招标档与制定打分标准;有些招标公司为一次通过而请甲方推荐合适 评委等等。

4、在招投标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许多建设单位负责人,同时兼任工程建设公司负责人,有的还顶着“评标委员会”主任的桂冠,这种特殊身份为他们滥用 权力提供方便(目前我国交通领域尤其比较普遍)。

法律虽然有明文规定,项目法人、行政主管部门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都应彼此独立。然而,目前一些地方的 招投标评标委员会大都由在行政隶属关系下的专家人员组成,这些专家不少是隶属同一个上级部门管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正是一些人利用国家权力寻求自己或部门利益的“寻租”行为,使招投标法未能得到有效贯彻。

三、解决问题的几点对策

实行招投标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营造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也是 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仅要认真贯彻落实 法规,还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坚决铲除招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招标、虚假招标、暗箱操作等违法乱纪行为,对违规事件进行公开暴光、严厉打击,让真正质量优异、技术过硬的供货商公开、公平地参与竞争,健康、快速地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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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目前,日趋成熟的招投标引入竞争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建筑业最主要的交易方式,而现阶段我国的建筑业是处于新旧体制交换更替的惯性阶段。新体制功能不完善,老体制惯性仍存在,由此引发的交易成本高、交易秩序混乱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招投标行为的秩序。因此需要对我国招投标市场的现状进行综合地分析,以找出相应的对策,促进招投标体制在我国的稳健发展。 

1 招投标制度的生存条件 

招投标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主导的条件下产生的,只有在市场经济主导的条件下才会有招投标交易方式的产生。通常来说招投标制度的适用条件应该具备以下两个主要特点:第一是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的公平竞争环境。在计划经济情况下,产品的采购及工程建设任务一般都是按照上级指令进行安排,相关权利部门往往高度集权,多数情况领导意志决定相关结果,这个时候招投标制度是不可能适用的。第二个条件是买方市场原则,必须是在买方主导的市场情况下才有可能形成招标竞争。例如现在的设计市场,不用参加投标也有足够的业务量,也就没有必要通过竞争来出卖自己的产品了,属于典型的卖方市场,这样的条件下很难形成有效的投标竞争,甚至于在较高投标补偿的情况下,仍然鲜有设计单位愿意参与投标。 

从实质上讲,招投标就是选择过程,是带有目的性和一定要求的选择过程,是一种规范的、带有一定约束性质的竞争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是规范的竞争行为,所以招投标制度的全面发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 

2 我国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招投标发展基本可以归纳为试点尝试、全面推行和完善发展三个阶段,而招投标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与变革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但我国经济体制残留的惯性,使得招投标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资格预审的问题 

通常资格预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资质条件、人员能力、财务运行情况、工程业绩及经验、项目经理业绩以及之前的履约信用情况等。但从现在市场的具体情况来看仅仅审查这些范围的内容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现在很多劳务分包队伍都是挂靠其他人员的资质承揽业务的,他们通过大公司的资质及业绩参加投标自然能够占有很大的优势,但是真正的施工者可能是从未进行过相关工程施工经历的或者没有任何资质的小型企业。这就给工程建设项目的tqc三大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2.2 招标文件编制问题 

招标文件的质量是非常关键的,作为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对于后期很多关系的协调及问题的解决是有着指导作用的,稍有不慎将会给后期工作带来相当的难度。例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开始推行后,工程量清单一般由甲方编制并承担其中的工程量风险,所以若工程量在计算过程中出现错误的话将会严重的影响成本管理,施工单位会通过不平衡报价再变更的办法进行索赔,招标方将会十分被动。但是现阶段很多企业并不关心和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甚至有的发包人将同一模板的招标文件应用于各种不同的项目,这个问题是制约现在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提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2.3 评标过程的不足 

现在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流程中很多投标人按照自身的理解制定评标规则,不按照国家的要求和规则成立评标小组,甚至有的业主单位干扰评标结果。上述种种情况很大程度影响了评标过程的规范流程及公正公平。正是这些不规范的操作才给了内定施工单位这样的不良现象以可乘之机。 

在评标过程中,国内很多企业运用综合打分法进行评标,这样的方法利于人们的主管操作却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开展,并且权重的赋予很多时候也表现出了一定的不合理性。在现阶段,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应该是在除去设计、监理等招标最为适用和具有竞争性的,应广泛予以推广。 

2.4 中标单位跟踪管理问题 

当中标单位产生后渐渐转入到施工管理过程中时,很多项目出现了工程的现场管理实际情况与工程招投标时相脱节的情况,例如中标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单位两套班子、施工单位背离投标承诺行事、工程转包及挂靠资质进行施工等情况的发生。很多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工程,不惜低于成本价竞争,中标后在工程质量上偷工减料,有的单位则通过大量的无理索赔增加工程费用,达到盈利目的。上述各项现象及行为的出现影响了市场的健康成长,若被某些施工企业或者发包单位工作人员利用的话十分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例如明标暗定、权钱交易、围标串标等现象的出现。 

3 招投标市场行为不合理现状的分析 

招投标行为本身就是在市场中形成的带有经济活动特点的交易拍卖行为,因为其具有公平、公开、公正的优势和特点,所以在国际社会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适用。但是现实的经济市场中,往往都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造成招投标市场存在形形的问题,主要包括: 

3.1 行政干预的影响 

招投标的行为是带有市场性质的商品交易行为,但是在我国对于招投标的行政干预却时刻存在,很多时候国有资产的投资建设需要具有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门来监督,但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型期却出现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政府部门直接干预招标行为,操纵招标结果则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公平和公正。极大的打击了市场积极性,不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和择优选取竞争参与者。 

3.2 范围及方式的混淆 

众所周知,现阶段招投标的方式存在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以前还存在着议标这一特殊方式。不少人错误的理解为招投标就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走形式,而议标自然是走后门的表现。其实,这样的认识是片面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各有其优劣,从经济角度来讲,招投标行为是一种交易成本比较大的交易行为,例如投标单位越多,则从社会角度而言就会有更多的未中标的竞争参与者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做无用功。从社会角度来讲,这是不利于市场和经济发展的。所以在相对较小的项目中,可以采取交易成本相对较小的邀请招标的方式来进行。 

3.3 合理低价的确定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存在时间不长,现在还比较稚嫩,所以存在了一些问题。绝对低价中标的方式在我国就尚不适用。招标方从经济的角度当然希望通过招标过程引入的竞争而在产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选择最低价格的中标者,以达到降低投资的目的。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尚不成熟的特殊条件下,低价并不意味着性价比高,假如某施工单位低价抢标,当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中标后,不但破坏市场平衡,很有可能会出现滞工或者影响质量、进度等一系列难以预计的问题,最终损害各方利益。所以合理低价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合理低价可以起到一种标杆的作用,用来衡量项目真实的成本价格并综合考虑各种风险要素,所以合理低价的选定非常重要。 

3.4 过度竞争及肢解发包 

过度竞争及肢解发包带来的后果往往使交易成本上升和资源极大浪费,有些地区由于买方市场的特性,一个小小的项目竟然有几十家企业去投标,在只有一家单位中标的情况下,给资源带来了极大的浪费。 

肢解发包所带来的危害也是同样的,将一个项目按照不同工程类别拆分开来以平衡各方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多次招标。这样的行为也同样增加交易成本,带来浪费。 

以上便是我国计划到市场的转型期间建筑市场不完全规范的情况下,招投标模式在制度与体系上表现出来的一些问题。 

4 招投标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研究 

通过以上对现状问题的深入分析,将在此基础上运用经济、法律、管理等相关手段,并结合自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广泛推行以来的现状分析,现对我国招投标市场提出几点针对性的规范化措施。 

4.1 约束与激励机制措施 

由于在招投标的行为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多数时候是利益对立体,这样就必然需要带有激励和约束性质的机制出现。通过激励的方法激发人的积极性,从而最大限度的为发包人谋求最低利润,通过监督的手段防止人消极行为及机会主义行为。约束手段与激励手段是相辅相成的,他们的重要作用不仅仅体现在招投标时期,在后期的合同履约过程中也同样重要。 

4.2 体现规则重要性,增强约束 

约束分为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就是正式约束,近年来正式约束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但非正式约束的范畴则还是很欠缺的,非正式约束主要是指道德、价值观、传统文化等内容。这主要是由于正式的约束带有硬性的性质,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学习别人的一些成果,但是非正式约束的范畴则需要长时间的摸索、市场大环境的渐渐进步和对市场环境适应及优化,并且在文化、道德观念等范畴每个国家和名族都有其特点和特色。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加强非正式约束的建立,例如信用体系的建立、道德观的调整等办法。市场只有在有效的监督体制下才能更好的发挥公平的竞争效果,使得招投标制度能够不打折扣的进行。 

4.3 增强信息平衡性 

我们知道市场中总是存在一些信息的不平衡,信息不完全平衡就会造成市场不完全公平。现在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大优化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和公开程度,全国及各省市的招投标信息网的出现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通过网络公示的形式将信息公开,寻找竞争参与者,扩大竞争范围,大大提高招标效率,节省了交易成本。所以应该大力的发展网络及信息对招投标活动的影响和作用,改进其中的不足,及时将新技术应用到其中。 

4.4 减少交易成本,增加决策科学性 

招投标过程中,双发都会发生费用开支,增加成本。招标方的成本主要来自信息、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查及答疑等等,而投标方的费用是投标文件制作、信息咨询费用、分包商选择等。 

所以从节省社会资源的角度,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制定合适的标底或者“最低投标价”并尽可能使用成熟的合同文本对于科学决策和减少交易成本有着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