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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合同大全11篇

时间:2022-08-01 15:41:01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消费合同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消费合同

篇(1)

贷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借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金钱消费借贷,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借贷合同,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金钱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贷与乙方,而乙方愿依本约借用。

第二条 甲方于本同时,将前条金钱如数交付乙方亲收点讫。

第三条 本借贷金钱约定利息,其计算方法按每百元息人民币________分________厘。

第四条 前条约定利息的支付期为每月________日,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

第五条 本借贷金钱期间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六条 乙方于借贷期间届满时,应将借用金钱向甲方全部清偿,不得为部分清偿或怠于履行。

第七条 乙方如逾期偿期限时,期逾期后定为每百元按日人民币________分计算。

第八条 乙方如有怠于支付利息贰次以上时,虽在借贷期间存续中,甲方不得随时终止本借贷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九条 本借贷合同依前条为终止时,乙方应即将借用金钱全部及积欠利息一并清还甲方,不得拖延短欠。

第十条 本借贷地点,为甲方的住所所在地。

第十一条 乙方如有对于借贷金钱不为清偿时,应径受强制执行。

贷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金钱消费借贷合同二】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建设面积_________m2,系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_________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 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 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乙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第十条 抵押物由于国家建设及其它政府行为而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一条 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结束而本合同未结束时,应继续全额投保。

第十二条 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四条 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甲方。

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乙方债权本息或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 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应在三十日内(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为单独设立抵押合同,本合同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 甲方因工作调动,变更常住地址,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议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经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登记监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登记监证部门_________份。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有_________,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篇(2)

兹为金钱消费借贷,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借贷合同,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金钱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贷与乙方,而乙方愿依本约借用。

第二条 甲方于本同时,将前条金钱如数交付乙方亲收点讫。

第三条 本借贷金钱约定利息,其计算方法按每百元息人民币________分________厘。

第四条 前条约定利息的支付期为每月________日,由乙方支付甲方,不得有拖延短欠。

第五条 本借贷金钱期间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六条 乙方于借贷期间届满时,应将借用金钱向甲方全部清偿,不得为部分清偿或怠于履行。

第七条 乙方如逾期偿期限时,期逾期后定为每百元按日人民币________分计算。

第八条 乙方如有怠于支付利息贰次以上时,虽在借贷期间存续中,甲方不得随时终止本借贷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九条 本借贷合同依前条为终止时,乙方应即将借用金钱全部及积欠利息一并清还甲方,不得拖延短欠。

第十条 本借贷地点,为甲方的住所所在地。

第十一条 乙方如有对于借贷金钱不为清偿时,应径受强制执行。

贷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3)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还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款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需要,向乙方申请_________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_________》,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一)消费人或使用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指定的商户或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 放款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

第五条 贷款支用

(一)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支用。

(二)贷款支用方式:_________甲方同意乙方将贷款划入下述账户:

1.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2.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3.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借款利率

(一)双方约定月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实行一年一定,每年年初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借款利率;但借期不超过一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影响。

第七条 还本付息

(一)甲方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经计算,甲方在支用贷款的次月起按每月归还本息共计___________元,还款日为每月______日(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届满日)。

如果本合同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甲方则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不实行按月等额归还本息的方式。

(二)甲方委托银行自动划扣贷款本息。

甲方授权乙方在每月还款日自动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卡账户或储蓄存折账户_________中扣收每月本息额,因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还款日未受足额清偿的,未受清偿的贷款视为逾期贷款。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等情况而造成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三)甲方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变化而调整。

乙方因甲方提前还款所受的损失,不再要求甲方予以补偿。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2.乙方与第三方已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或已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3.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已作相应变更。

第九条 借款担保

甲方必须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

(一)甲方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承诺

1.保证担保范围

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2.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合同期届满甲方没有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债务从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扣划。

3.保证期间

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4.保证效力

借款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本保证人承诺担保条款的效力。

5.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或乙方有其他证据证明甲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本保证人同意承担。

(二)甲方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抵押人应与乙方另行鉴定《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列明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应办理登记;

(三)甲方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出质人应与乙方另行签定《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质押财产清单”列明的质押财产须移转占有或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四)乙方认为抵押物、质押财产在担保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质押财产在担保期间的财产保险。

甲方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五)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行为,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担保,并办理担保手续。

(六)设定的抵押物意外毁损或灭失,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担保手续。

(七)设定的质押财产出现非乙方因素的意外毁损或灭失,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甲方应向对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对其收入情况进行检查;

(四)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还款计划偿还借款,即出现本合同第七条(二)项逾期贷款的,乙方则按逾期金额和天数以万分之______利率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对挪用部分的贷款按挪用天数以万分之_________计收利息。

(三)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发生本合同项下的消费行为;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借款资料的;

4.甲方拒绝接受乙方对其收入情况进行检查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出现本合同第九条第(五)、(六)、(七)项约定情况而甲方未提供新的担保的;

7.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8.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9.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0.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四)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借款合同

1.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行为,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3.保证人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五)抵押期间内,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借款合同

1.抵押人不妥善保管抵押物或拒绝乙方对抵押物是否完好进行检查的;

2.乙方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而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

3.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而抵押人未将损害赔偿金作为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的;

4.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人未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6.抵押人经乙方同意转让抵押物,但所得的价款未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并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六)质押期间内,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借款合同

1.乙方要求出质人对质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而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质押财产保险的;

2.质押财产价值减少,出质人未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3.出质人经乙方同意转让质押财产,但所得的价款未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并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七)乙方除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况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乙方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日息万分之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住址(地址)、电话等应事先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已签订;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足额清偿之日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篇(4)

某品牌的汽车生产商因退出汽车市场引发了众多消费者集体维权的行动。在维权过程中,又发现该汽车生产厂家根本没有生产资质,该款汽车没有经过国家发改委批准,没有汽车公告,而上汽车牌照使用的是他人的公告和合格证,这又引起消费者的高度重视,决心将维权活动引向深入。消费者一致的诉讼请求均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车返款并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以上的事实成立,生产厂家没有资质,生产了不允许上市流通的汽车:经销商销售了违法的产品,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消费者是从经销商处购得汽车,汽车买卖合同的主体是消费者与销售商,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判决销售商承担退车返款的责任,而生产厂家不是该合同的相对人,不应当成为被告,不承担退车返款的责任。这是一个看似消费者胜诉,其实无异于一纸空文的判决,因为销售商早已人去楼空,没有任何偿付和执行能力,对于这个“空判”,消费者感到无比地伤感,取得了没有任何意义的胜利。司法者也感到十分无奈,试图用改变案由为侵权纠纷,适用代位权制度等将生产商作为被告,但都于事无补,因为这是现行法律无法解决的难题。形成这种判决的根据是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而带来真正的责任人难以直接面对消费者,消费者难以从直接责任人身上取得有效的赔偿的不合理结果。笔者认为,法与理应当是相一致的,出现这样的问题,要么就应当从应然性和实然性上去检点法律规定本身,要么就是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基于这样的理念,促使笔者从合同法理论层面,从消费活动以及消费合同特殊性层面,从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实务层面,对合同相对性尤其是消费合同相对性作一个理性的诠释和理解,找到究竟是什么主体与消费者建立了实质上的买卖法律关系。

没有特别说明,本文所说的消费合同专指那种经由销售环节,消费者完成购买行为而形成的合同,比如专卖店购物、商场购物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义务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Ⅲ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其中,合同主体相对性是前提,由它决定了内容和责任的相对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往活动的复杂,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所变异,如在消费合同中出现了对利益第三人的担保责任,在保险合同中的为第三人利益投保等制度,但依然没有突破这一原则,否则,“整个私法体系将变得极为混乱。”

探讨消费合同的相对性不是否定合同相对性在消费合同中的存在。消费者尽管是弱者,应当予以特殊保护,但消费合同毕竟还是一种民事合同,应当遵守合同的基本原则。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可以破坏法律规则,任意作扩大的看似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也不是法学工作者研究问题应有的方法。科学的做法,应当深入研究消费活动的特点,从实质上确定购买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确定与消费者交易的相对人,使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在消费合同中真正落实,而不是形式地看问题,法律基本理论告诉我们,对于法律关系的判断,包括对其主体、性质、责任的判断,都应当从实质的关系上去分析,这在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和体现。按照这样的方法去发现实质上究竟是哪一个主体在与消费者发生消费购买活动。

笔者认为,经由销售环节的消费合同的真正主体包括提品的生产者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的经营者,消费合同相对人应是销售商和生产商。

所谓消费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消费者,为实现一定的消费目的与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合同。所谓消费者,是指为自己和家庭生活消费的目的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所谓经营者,是指为营利目的而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它是消费活动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外在表现。

消费活动同人类生存一样久远。在远古时代,人们的消费是通过物物交换实现的,交换就是通过提供某种东西作为回报,从某人那取得所想要的东西的行为,那时的交换处于一种供需直接见面、关注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状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分工的细致,市场的形成。开始出现专门的销售者,他们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而是将生产活动的结果传送给终极的消费者。销售渠道或销售商把供应商或生产企业和目标购买者即消费者联系起来。销售者首先为每一个目标市场开发一个市场供应品(market offering),公司供应品的开发是以目标购买者来定位的,这些供应品的性能要能够给顾客带来核心利益,而供应品并不是自己生产的,而是开发的已经存在的生产市场:然后,通过营销诱发另一方即终极消费者的反应。推销观念(selling concept)认为,如果让消费者和企业自行抉择,他们不会足量购买某一组织的产品,因此该组织必须积极推销和主动促销。换言之,这一观念认为,消费者通常表现为一种购买惰性或者抗衡心理,故需用好话去劝说他们多买一些。公司可以利用一系列的有效推销和促销工具去刺激他们大量购买。销售商的出现和作用的发挥不是替代生产商,而是帮助生产商共同完成销售环节,实现生产商利润的同时实现销售商的利润。

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消费的是由生产商提供的商品,但消费者不直接从生产商处获取商品:销售商不是商品的提供者,他通过对双方的选择,尤其是对卖方的选择,促使消费

者在销售场所购买商品,进而获取利润。销售商对于消费者实施消费活动起着一定的决定性作用,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平台或纽带:消费者必须借助销售商才能实现消费目的,即购买生产商提供的商品。消费者支付的价款中既包括生产商的生产商品实现的利润,也包括销售商的提供服务实现的利润。所以,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构成买卖关系中的卖方。

在具体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在确定消费对象后,首先进入销售处所,接受销售服务,选择商品,销售商会对商品质量作一系列的承诺,这依据的是它对供应商的开发:其次,也是最关键的,消费者需要从销售商提供的种类繁多的产品中选择自己需要的某生产商的产品,而不是销售商的产品;再次,向销售商履行付款义务,接受销售商的销售服务,签订买卖合同,尽管这个买卖合同形式上主体是销售商和消费者,但实质上的合同关系是在生产商、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完成的。消费合同在订立时尽管消费者与生产厂家不直接面对面,但在众多的同种类商品中,消费者做出最终的选择是充分考虑和信任生产厂家的。生产厂家的资料在购买时是明示的,消费者选择A厂而不是B厂的产品,本身就选择了合同的相对人。在这样的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消费的是商品,因此,生产商的产品是消费者关心的第一位的问题,也是消费的目的所在,因而生产商不仅是合同的相对人,而且应是主要的相对方。销售商的服务以及对商品的承诺是消费者考虑的一个因素,尽管消费的标的不是销售服务本身,但销售商的承诺有着决定消费活动发生的促进作用,加之其从中获取的高额利润,亦不能不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故从具体消费活动的实质看,在有销售商介入的买卖消费合同中,合同的一方主体是生产商和销售商,另一方是消费者。

再从销售商与生产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上看,单独认定任何一方为合同相对人都不符合法律关系的性质。当然,销售商与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确定双方的关系,诸如买卖合同,合同等,虽仅仅是双方的约定,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对双方关系的确定具有实质意义。首先,销售商与生产商之间不是行纪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行纪合同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专以为他人办理商品交易事务并收取佣金为营业的行纪人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行纪人所提供的劳务并非是一般的劳务,而是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劳务。行纪人与第三人形成的合同关系的责任由行纪人承担。在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尽管从具体行为上看,行纪人与委托人(即生产商)的委托事务是代购、代销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即消费者)实施的是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一点上看是比较相像的。但销售商销售的不是自己生产的商品,消费者购买的是商品而不是服务,所以,销售商不能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同消费者发生买卖关系。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作为生产商的委托人是显现的、明确的,它作为消费者实施消费活动的重要条件,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的商品消费者是不会购买的,销售商也是不允许销售的。正因为此,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关系不同于行纪关系,一旦产品出现问题,责任不能由销售商单独承担。

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属于间接关系。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分直接和间接。直接是指人以被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显然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不是直接关系,并不是完全以生产商的名义销售商品给消费者,尽管标的物的真正提供商是生产者,但名义上的合同是销售商和消费者之间的,销售商在销售活动中的作用是很大的,不能完全排除合同责任。

间接制度是合同法以我国长期以来的外贸制度为实践基础,将外贸合同这种不同于直接的活动以形式确定下来,并借鉴了《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正式承认并规范了间接制度。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有间接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委托人即自动介入到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取代受托人的合同地位,这就是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合同法为平衡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在承认了委托人的介入权的同时,也承认了第三人的选择权,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以作为合同主体。间接制度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这样看来,从对消费活动的分析可以看出,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的关系与间接相同。至于选择权属于主张权利时的选择求偿主体的范畴。我们说消费合同的主体是生产商和销售商,并不否认在具体求偿时消费者可以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这与间接制度第三人的选择权是同一个道理。

篇(5)

住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授权人: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号《_________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内,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内,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扣划。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

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理登记;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名称

QQ群号

篇(6)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 (小写)________.

第二条 贷款用于________,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________,利息从放贷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五条 乙方的借款由甲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为________.

第六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年____月起乙方按月等额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元,共________期。

第八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足以归还该期的本金及利息的存款,同时不可撤销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九条 乙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罚息。

第十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一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付本息之整数倍,并在还款日__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以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二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利息。

第十三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从归还日之后的利息。

第十四条 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得到圆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本合同的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

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十六条 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九条 争议未获得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一条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借款方执________份,贷款方执_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________

借款人住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传真:________

存款账号: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

篇(7)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长城卡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

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币别) 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

第二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贷款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 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 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 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 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7 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

民法院,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申请表》、乙方身份证影印件、购物发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合同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8)

【中图分类号】 D9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9-054-2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含量与物质生产力的极大提升,人们的消费观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整个社会经济在经济自由、刺激经济内需、打造上帝等建立消费型社会时代观的熏陶下,各种各样的新型消费方式顺势而出,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迅速铺展而来,逐渐步入各行各业。如今,从衣食住行到美容美发、洗车、健身、网络、医疗、各种球会、商会、电信等各个服务领域,预付式消费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消费模式,其在给消费者带来优惠与方便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问题和困惑,预付式消费合同虽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但由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对于经营者的地位使消费者的合同权益受到诸多的质疑和缺失,致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犹如空中楼阁。

二、预付式消费合同解析

预付式消费也称提前消费,指消费者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的费用,从经营者处获取会员卡(或成员资格等),并依会员资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由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约定即为预付式消费合同。作为消费者一方,在预付式消费中可享受交易的便利,省却每次支付现金的麻烦,又能得到价格上的相应优惠,经营者在首次交易或服务时即可以一次性收取大额资金,既能较快回笼经营成本又可长期拥有固定客户,所以这种互利共赢的消费合同得到迅速发展。从实践来看,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的特征:

其一,从会员(或成员,以下统一为会员)资格的取得上看,消费者欲取得预付式消费中的权利须缴费并取得会员资格,会员资格的取得几乎完全由经营者单方规定的手续的办理,所以预付式消费合同为要式合同。

其二,从消费者权利实现的限度来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成立需以消费者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即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为构成要件,仅以合同双方的承诺是无效的,所以预付式消费合同为实践合同。

其三,消费者与经营者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方可进入预付式消费的实质性阶段。根据该合同,经营者有取得费用或价款的权利和未来一定期间提供约定服务或商品的义务;消费者则依约享受一定服务或取得商品的权利和支付约定费用或款项的义务。所以,预付式消费合同应属双务合同。

其四,预付式消费合同条款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事先拟定未予消费者协商的,多为格式合同。经营者先集中获取了权利而后分散地承担义务,处于极为优势的地位,而消费者在先行履行义务后以分散的方式获得权利,存在着很多不稳定的因素。

三、合同法视角下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权益

预付式消费这种新型消费方式,法律关系体现在消费者与经销者之间建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适用于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践中,自经营者向消费者宣传办理预付费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起,到消费者支付预付金额,办理会员卡结束为止,这个全过程构成要约和承诺。在此过程中,经营者通常会告知消费者会员卡的使用方法、具有的功能、使用的地点、享受的优惠等事项。自此,这份特殊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了。

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以法律规定或未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史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这份特殊的经济合同屮,要求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否则都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而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即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经营者应该按约定提供服务,否则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实践中,预付款合同却存在许多侵权条款。

第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在会员卡发行的过祝中,消费者均通过支付预付费的方式取得会员卡,双方不签订书面合同,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在缺乏明确约定和书面记载而发生合同纠纷时,消费者难以有效举证。根据《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中对预付卡的规定,会员卡可以依法质押、转让和继承。在实践中,对于会员卡的转让问题上,一些商家在消费者转让会员卡时才告知其不得转让,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有一部分商家在消费者办理转让会员卡手续时才告知其转让会员卡的高额手续费、违约金的等内容。与此情形类似的还有规定会员卡仅限某店使用等等情形,一但发生类似情形,消费者的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存在霸王条款。预付式消费兴起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惑,消费者基于信赖利益而预先履行自己之义务,而这种信赖利益又完全被经营者所掌控,由此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单方风险。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的预付式消费合同是由经营者单方制定的,故通常会制订不利于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如“本店享有最终解释权”、“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卡”、“过期作废”、“遗失不补”等表述。而预付费合同的这些条款明显违背了《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属于霸王条款。

第三,对消费者进行欺诈。根据《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商家在办理会员卡前承诺享受八折优惠,而下次消费者光顾时却被告知只能打九折,这种随意更改服务内容的事情经常发生。又比如,某同事在一蛋糕店预付500元办理一张消费卡,经营者告知其使用该消费可享受零售价格的八折优惠,在消费不足百元再次前往时,却已是人去店空。这些都是欺诈的行为,从民法上讲,属于合同未履行的违约行为。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完成支付义务后,在与经营者的较量中二者地位悬殊,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可能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而束手无策。

第四,消费者抗辩权的缺失。在我国合同法中,为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制约双方当事人依约履行义务并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合同法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规定了抗辩权制度,那么,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与消费者都应享有一定的抗辩权。经营者作为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先履行的一方(即消费者)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时有拒绝履行的权利,一般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在实际应用中,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一方往往应用自如,如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不预付费或预付费用额度不足时,经营者往往拒绝提供相应服务或交付商品。例如,在手机通讯预付费余额不足时,通信商往往会立即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中断其通讯服务。而作为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相对方的消费者来说,依法应享有不安抗辩权,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由于消费者作为绝对弱势的一方,其合同的成立需以会员卡的办理为要件,也就是说在合同成立时起,消费者就已经履行了其合同主要义务,早已被迫放弃了其抗辩权。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王东光.会员制消费模式的法律困境[J].消费经济,2010,(4).

[3]戴蓬军.论预付费用的性质和意义[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6).

[4]叶林.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管制[J].哈尔滨工业大学(社会科学版),2011,(2).

[5]盖芬清.浅析预付费式消费模式的弊端[J].特区经济,2011,(8).

篇(9)

中图分类号:D923. 6

文献标识码:A

消费者进行网络消费时与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签订的网络消费合同是交易的凭证,也是发生纠纷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根本依据。因此通过合理规制网络消费合同,解决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一、网络消费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般情况下,网络消费合同是指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与提供者或经营者之间通过网络订立的合同。①网络消费合同的订立方式具有其特殊性,通常是“点击”订立。网络商家通过计算机程序在其交易网站等平台上预先拟定好“点击条款”,网络消费者一旦点击“我同意”,则该条款就成为消费者与网站经营者等商家之间的合同条款,并适用于所有点击该条款的网络消费者。②因此网络消费合同也常被称为“点击合同”。这些事先拟定好的条款被称为格式条款,包含这些格式条款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然而大多数的网络消费合同即是这样的格式合同。对于这类格式合同,消费者往往别无选择,只能接受,从而处于被动的地位。

二、网络消费合同下消费者最需保护的权利

从消费者在购物网站注册账户成为潜在网络消费者,到收到递送来的商品,整个网络消费过程都存在着漏洞。浏览商品时,网络商家提供模棱两可的描述性文字、价格,隐藏关键信息的图片,甚至提供大量虚假商品信息使消费者上当受骗。订立网络消费合同时,没有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常令消费者不知所措。网络消费者收到配送的商品时,经常会发现实物与网上描述不一致,购买数量与收到数量不符,货品质量有瑕疵等等问题。综上,网络消费者以下两种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

(一)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③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量过于庞杂,消费者通常要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正确判断商品、服务的价值。因而更容易被经营者欺骗而进行不公平的交易。如网络商家所制定的格式条款往往冗长、繁杂,使消费者难以注意到隐蔽其中的不合理、不公平内容,削减消费者阅读的兴趣而蒙混过关。还有的网络商家故意使用模糊不清、前后矛盾的标价方式来迷惑消费者上当。消费者由于时间、精力等因素限制,通常不细加研究就点击“同意”,忽略了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正中商家下怀。

(二)知悉权。

网络消费合同应披露交易信息,并应提供给网络消费者足够有效的信息,以供其作出正确的交易决策。同时也是给网络消费者以审查合同条款的机会,这是民法公平诚实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具体反映。消费者在网络中消费时,最容易被侵犯的就是知悉权。由于接触不到现实的经营者和商品,就只能凭借网络经营者在网上的广告和宣传来了解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往往不能知悉其中的关键信息,从而被误导而买错商品。由于我国的立法滞后于网络电子商务的发展,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信息披露有所规定,但没有针对网络消费合同的信息披露作出专门规定,网络消费者很容易受到虚假广告的影响,损害自身的知悉权。

三、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

网络消费活动中订立的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我国相关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不够完整,缺乏体系,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不利于消费者权的保护。

《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只有几个条文,过于笼统、原则,实际操作中有较大难度,不能满足对消费合同监管的需求。④尽管《电子商务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但其侧重点在于规范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贸易活动,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并不到位。另外,我国规定因格式合同引发争议时,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认定处理权,而人民法院的处理也仅限于个案处理,不能阻止使用方继续使用不公平的条款和其他消费者签订合同。最终结果是维护了个案公平,保护了特定的消费者,其他消费者的权益并未因此得到同样保护。

另外,由于网络消费合同是数据电文形式这一特点,现行立法也没有专门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虽规定数据电文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但实际中这样的规定是不够的。因为如果电子数据交换不以固定形式保存下来,这些电子信息转瞬即逝,消费者很难再找回来并作为证据。

四、完善网络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

首先应完善《合同法》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的规定。除了规定数据电文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还应规定这种类型的合同必须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⑤这样规定能使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同时更有利于调查取证。

其次,为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悉权,还应针对数据电文形式的格式合同作特殊规定。如规定在订立该合同之前,网络消费合同制订方对消费者有合理的告知义务,以便让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其内容,不至于盲目订立合同,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悉权。

最后,由于在缔结网络消费合同时消费者不能直观的接触、了解商品,由于获取商品信息的不对等,使得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应放宽合同撤销的标准,具体体现在对退换货问题上应更加宽容。

对于网络消费合同的撤销,目前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双方协商来退换货,二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共同协调买卖双方的请求,并通过买家申述机制来进行退换货以达到与撤销合同相同的效果。但这两种方法都不能很好地解决消费者退换货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网络消费存在商品递送环节,而非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模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所以在买卖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常会发生各种扯皮,最后经常不能圆满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参与协调的第三方平台也是盈利性质的,每当涉及到其自身利益时,这种中间人的角色即会丧失其应有的作用,而只顾追求自身利益却不顾消费者的利益。

所以在退换货问题上,可以借鉴国外立法,赋予消费者在订立合同后冷却期内的撤销权。冷却期制度是指在交易合同成立后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⑥冷却期制度的制订为消费者的退换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冷却期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考虑到物流配送等环节消耗的时间,参考目前第三方平台规定的退换货时间节点,给予人性化的合理规定。如规定在消费者收到递送的货物后开始计算冷却期,或将递送时间算入冷却期内,以及适当延长冷却期等等。当然还应考虑到冷却期制度被滥用的情况,对冷却期的具体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如由于消费者自身过错在冷却期内对商品造成损毁的,不能再行使撤销权等。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注释:

①谭琳. 论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 许昌学院学报,2010(1):136.

②潘军,崔宏利. 网络点击合同下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0,22(4):22.

③李昌麒,许明月. 消费者保护法. 法律出版社,2005:70.

篇(10)

1.有偿收视有线电视节目

有线电视的付费用户与有线电视的经营者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按照有线电视提供服务的规则,用户要获得有线电视的服务,需要先向有线电视台申请,缴纳费用,有线电视台接纳申请,收取费用之后,应给用户安装接收装置并发送信号。这是一个完整的要约、承诺……

2.订、购报纸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报纸具有商品性。“读者按价付款购买报纸,取得报纸的使用价值——信息服务,广告商按价付款购买报纸版面,取得报纸的使用价值——广告宣传;报社按价收款,取得报纸的交换价值——货币;报纸的价值在交换中实现”(2)这就是报纸商品性的体现。

既然报纸是具有商品性的大众媒介精神产品,媒介消费者就只有通过有偿的方式——零售摊点购买或订阅,才能获得报纸的所有权。(3)

在零售摊点买报的读者是媒介精神产品的消费者,卖报者则是出售媒介精神产品的经营者(4),两者因报纸的买卖形成的关系,属于《合同法》分则确定的买卖合同,更具体的说,是买卖合同中的消费者合同,双方均受消费合同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拘束。买报者有义务支付相应的价款,同时有权利要求所买的报纸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符合法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提供报纸的经营者则有义务保证报纸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符合法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同时也有权利要求买报的人按价支付报款。中国虽然未制定单独的消费者合同法,但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统一规定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中就包括了消费者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消费者的场合,应当优先考虑对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亦即对生产者和经销者一方的合同自由予以某种程度的限制。同时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合同的规定,作为合同法的特别法,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合同法》总则和《合同法》分则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5)

以订阅的方式获得报纸的读者,不仅与出售报纸的经营者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还要与投递报纸的服务方建立投送服务合同关系。

目前国内报纸的投送服务可以分为邮政投送和非邮政投送两大类。

报刊发行是邮电部门经办了五十多年的一项主要邮政业务。2002年,经由邮局发行的报刊总数达6127种,占中国大陆报刊总数的67.4%。(6)经营邮政业务的部门属于公用企业,依法承担着普遍服务的社会义务。邮电部门可以利用其遍布城乡的通信网路,将报刊出版单位出版的报纸、杂志以订阅或零售的方式发送给读者。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因使用包括报刊投递在内的邮政业务而建立的合同关系,在1987年开始实施的《邮政法》中已有具体的规定。该法虽属行政法,但其中关于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规定属于民事法律规范,已为法律界多数人所认同。当然,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相比,邮政企业在邮政合同之中承担着比用户更多的义务,这主要表现在:第一,邮政企业依法负有实行普遍服务的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邮政服务的提供者不得拒绝用户行使签订邮政合同的权利,亦不得因经济利益的多寡而有所取舍。第二,邮政企业不享有变更或解除邮政合同的权利。用户在交寄邮件后,只要邮件没有投交收件人,在支付了必要的费用后,可以撤回邮件或者变更收件人。邮政企业在邮政合同依法成立后,只有履行的义务,而不享有解除或变更的权利。第三,邮政企业违反邮政合同须承担较重的合同外责任。邮件损毁或延误,邮政企业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虽是有限的,但其合同之外的责任则较重。邮政工作人员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毁或延误的,要依法承担相当严厉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新刑法第253条规定的“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罪”和第304条规定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即是对严重违反法定邮政义务的刑事制裁。(7)

非邮政系统的报纸投送服务,主要是报社自办发行或其他社会发行公司开展的报纸征订投递业务。这类报纸征订发行的主体不属于国家法定的公用企业,他们与用户因报纸的投递服务而达成的协议,不属于《邮政法》的调整对象,而是平等主体之间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如果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进行裁判。  

3.对大众媒体推销其产品、服务或者举办其他有奖活动的要约性广告作出承诺

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取得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关系。要达成这一关系,首先要有一方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然后有另一方表示同意,前者称为要约,后者称为承诺。如果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并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则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性质、内容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是不同的。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只是提议、请求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对方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产生合同关系,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要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且要约人有愿意受到要约拘束的许诺;要约邀请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且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思,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有时候,大众媒体出于广大发行、增加收视用户等经营利益方面的目的,会刊登一些推销自己产品(报纸、节目)、服务或者其他有奖活动的广告,这类广告多属要约邀请的性质,只是一种事实行为。(8)但也有的广告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比如以下这条报纸征订广告(9):

订一份拥有使用权的报纸

读者可以拥有报纸的使用权吗?可以!这就是您手中的生活时报。  

生活时报正在进行一项重大改革——建立一种全新的报纸和读者的关系。一旦您成为生活时报的订户,您不仅可以天天看到内容丰富的新闻和各种信息,而且还拥有了使用这张报纸的权利。订阅一九九九年生活时报的读者,享受如下权利:  

无偿个人信息

凭订报发票和身份证,可以无偿您的求学信息、择业信息、求医求药信息、求购信息、个人财产出让转让信息、征婚启事以及其它合法的个人信息各一次,每条信息不超过一百字。

无偿刊登喜庆照片

凭订报发票和身份证,可以无偿刊登您的新婚照,结婚纪念照,小孩的满月照,周岁照以及您家庭中其他重大喜庆照片各一帧,可附简短文字。

刊登与报款等值的广告

假如您是单位公费订报,凭订报发票和单位介绍信,生活时报可为您刊登与您订报款等值的广告(以生活时报广告报价标准计),不再收取费用。但您的广告一定要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并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生活时报全年订价180元/份,邮发代号:1—229。

这条征订广告关于让订户拥有“使用权”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只要经受要约人(订户)承诺(付款订阅),要约人(生活时报)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有义务兑现订户的“使用权”),所以,这是一条符合要约规定的报纸征订广告。征订广告中所许诺的报纸“使用权”,实际也是该报订户的一种债权,订户与该报按照要约的条件办妥了订报手续之后,双方便建立了相应的消费者合同关系。由于大众媒体在这类自我推销的广告中向受众应允了“额外”的好处,所以在据此建立的合同中,大众媒体通常负有更多的债务,而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则可以享有更多的债权,其权利义务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广告法》的规范和调整。

有的大众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参与或扩大影响,还会刊登一些由其举办的有奖活动的声明和启事,如有奖征求新闻线索、有奖纠错、有奖竞猜、有奖视听、有奖调查等等。下面就是一则奖励读者捉错的报纸启事:(10)

挑错有奖

为向读者提供一份尽可能使之满意的报纸,本报特设立读者“捉错奖”,凡本报读者举报在《深圳商报》发现的差错,可按此办法给予奖励。

差错认定及奖励办法:差错分导向性差错、知识性差错、标题差错、文字差错4种。如读者发现知识性差错,每处差错奖励20元;发现标题差错,每处奖励30元;发现文字差错,每处奖励5元;发现导向性差错,视情况而定奖励。捉错者按举报时间先后,取前3名获奖。其余捉错多者,年终可赠送《深圳商报》和《深圳晚报》各一份。

差错举报以传真、邮寄为主。传真电话:3922849

大众媒体的这类举办有奖活动的公开声明和启事,表达了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予具体报酬的明确意思,其实就是民事法律所称的悬赏广告。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要约完成一定的行为并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以完成该种行为为承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特殊合同形式。”(11)

以上面例举的“挑错有奖”广告为例,报社公开声明:凡读者找出《深圳商报》上的导向性、知识性错误或标题、文字的差错,可给予奖励。并规定了具体的奖励规则。这就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12)声明一经刊出,就对报社产生法律约束力。一俟有读者完成了报社指定的挑错要求,而便构成了对报社要约的有效承诺,挑出错误的读者有权请求报社按照既定的奖励标准给付报酬,发出奖励声明的报社则应当履行给付奖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对悬赏广告尚未作明文规定,学界较多的人认同契约说,司法审判也多将因悬赏广告而起的民事纠纷视为合同之债,对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审案裁判。

总之,上述三类媒介消费,即有偿收视有线电视节目、订购报刊、参与大众媒体举办的各种悬赏有奖活动等,会在大众媒体与媒介消费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合同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法》等法律中,都或多或少地含有调整和保护这类法律关系的规定。

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媒介消费者的权益

在媒介消费活动中,如果公民作为媒介消费者与大众媒体依法形成了上述合同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下面就结合《合同法》的若干具体条款对此问题试作讨论。

《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两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义务和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前一条规定要求债务人应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等,这当然也是媒介消费合同履行的起码要求。

后一条是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性规定。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媒介消费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概括地讲可分为不履行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大类。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实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比如读者向报刊投递公司交付了订报款,但报刊公司却没有送报,用户向有线电视台交了入网费,有线电视台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为用户接通有线电视等等。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该行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交付的标的数量不够或有瑕疵(如报纸断期、缺版),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要求(如插播广告)等等,当有以上两种发生时,则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能碰到的一个问题是,某些媒介消费合同的订立,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很少,又可以即时清结,比如买一份报纸,没几个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卖双方不会就报纸的质量(13)有什么约定;有些媒介消费合同,即便采取了书面合同的形式,也十分简单,比如许多地方的有线电视用户,在入网交费后只拿到一纸发票外加一份用户使用证,双方并没有对有线电视的传送服务质量标准达成什么具体的协议。所以,一旦发生质量纠纷,怎么确定“质量不符合约定”就成了争诉的焦点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就很有用处了: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这一条款是关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定适用规定。其中第(一)项的内容在处理媒介消费合同纠纷时尤其值得注意。

曾有法学专家在分析贾广恩诉河南新乡有线电视台滥插广告一案(14)时指出,该案的真实性质是合同之债,其具体的性质,就是服务合同。因此,这位专家主张追究有线电视台滥插广告的违约责任。理虽不错,但问题在于,贾广恩当初与新乡有线电视台达成有偿收视协议的时候,双方是否就插播广告问题有所约定?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实际并不存在这方面的约定,既然没有约定,凭什么认定有线电视台过量插播广告是一种违约行为呢?(15)笔者以为,这时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62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条款指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具体就有线电视台而言,国务院1997年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同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广电总局的《关于坚决禁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广告的紧急通知》中都有关于广告播出的规范要求,这些规定,实际上也属于国家对有线电视播出质量提出的一种强制性指标和标准。假若有线电视台拒不执行这些强制性标准,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就可以认定有线电视台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而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有时候,对某类媒介消费合同行为,不仅合同法有所规定,其他的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比如,因购买报纸而产生的那类合同关系,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中有所规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亦有所规定;再如因邮政报刊投递而形成的服务合同,固然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来调整,但《邮政法》也对其另有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合同法第123条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其他有合同内容的法律中,凡对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又作了特殊规定的,应首先适用、依照该法律的规定。所以,如果发生报纸有偿消费的民事纠纷,在《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文来处理;在《合同法》与《邮政法》都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邮政法》的规定来处理。这就是所谓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自然,在实际的适用中,特别法仅仅是优于普通法而不是绝对排斥普通法,不是有了特别法的规定,普通法就绝对派不上用场了,有些特别法也可能存在空档或漏洞,这时候还需要回到普通法来找根据。例如报纸的购买者就报纸的质量问题提起诉讼(16),首先适用的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10条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究竟如何确定一份报纸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出卖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就此给出具体的裁判规则。这时候,就要回到《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中来找根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媒介消费的内容和形式也比过去更加多样化,也因此会生成一些新的媒介消费合同关系,对于这些新的合同关系,法律包括合同法分则中或许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怎么办呢?《合同法》第124条对此类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从学理上看,该法条是关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所谓无名合同即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媒介消费中出现的各种无名合同,尽管在其他法律乃至合同法分则中没有规定,但依据《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仍然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再加上法官可以采取类推适用的方法,从而使得媒介消费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合同关系,都可以纳入合同法的规范范围。这样,无论发生了什么样的合同案件,法官都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出裁判。

注释:

*  本文所称的媒介消费(Media  Consumption),泛指获取和享用大众媒体的精神产

品或传播服务。需要说明的是,大众传播学话语中的媒介消费,通常只被理解为

受众对大众传播产品的视听阅读,也就是日常所说的看电视、听广播、读报纸。

笔者认为,人们向电视台或电台点播节目、拨打媒体开办的热线电话、在媒体上

刊登个人广告等等,亦应纳入媒介消费的范畴。读报、看电视、听广播是在消费

媒体提供的精神产品;点播节目、拨打热线、刊登个人广告则是在享用(消费)

媒体提供的传播服务。

(1)参见王利明:“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政法论坛〈中国政法

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3-5页。

(2)唐绪军:《报业经济与报业经营》,新华出版社1999年,第174页。

(3)目前,在国内外的报业经营中,有些报纸是免费赠阅的。比较典型的是各种“地

铁报”,如英国的《伦敦都会报》、瑞典的《国际地铁报》、挪威的《20分钟报》、

美国的《费城地铁报》、日本的《今日标题》、阿根廷的《理性报》、我国上海

的《地铁采风报》和香港的《都市日报》等。这类报纸与读者之间当然不存在

买卖关系(如果它刊登广告,那么它与广告主之间可能存在有偿服务合同关

系)。另外,有时候某些报纸在创刊、改版初期或出于其他的考虑,会向公众

提供一些免费赠阅的报纸。但这些无偿发行只是报业经营中的“个别”,而有

偿发行则是报业经营的普遍现象。

(4)可以对此处所说的卖报者作广义的理解。在报纸零售市场上,读者是买方,报

摊报亭的售报人是直接的卖方,如果报纸出现缺损等可诉的质量问题,根据《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读者可以向售报人要求赔偿,售报人向读者承担的

先行赔偿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售报人赔偿后,属于报社的责任或是属于向报

摊报亭供货的批销商的责任,售报人有权向报社或者批销商追偿。相对于买方

的读者而言,报摊报亭的售报人、报纸批销商和报社,作为供方不同环节的经

营者,都负有一定的质量保证义务,共属于广义的卖报者范畴。

(5)参见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法学》2000年第5期,23-26

页。

(6)统计数字见中国报协发行工作委员会:“2002—2003中国报业发行现状与发展

趋势报告”,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03年4月15日,第五版。

(7)参见张毅、贾玉平:“邮政合同论纲”,《邮政研究》,1999年第5期,45-46

页。

(8)虽然要约邀请性的广告通常不对该广告的承诺者承担合同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但如果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比如作

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使用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词语,或含有妨

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等,则广告主和广告者将因此

承担行政或民事法律责任。

(9)资料来源:1998年11月28日《生活时报》,第16版。

(10)资料来源:2001年4月16日《深圳商报》。

(11)见杨立新:“论悬赏广告”,载于杨立新民法网(yanglx.com),浏

览日期:2002年9月16日。

(12)一般情况下,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也就是须以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为对象,直接向其发出要约。而悬赏广告的要约则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发出的,这是视为要约的悬赏广告与一般意义上的要约唯一的区别,除此之

外,悬赏广告的发出、到达、效力期间、撤销、无效等与通常合同要约的一

般规则并无二致。

(13)此处提到的报纸质量,主要不是指报纸的内容,而是指报纸载体和报纸编印

的技术性质量。如版数是否齐全、印刷是否清晰、文字的差错率如何等等。

(14)该案案情及其法理分析,请参见杨立新:“有线台过量插播电视广告的民事责

任”,《中国律师》2000年第8期。62-65页。

(15)在1999年西安市民王忠勤诉西安有线电视台一案中,西安有线电视台不服一

审判决,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出的理由之一是,鉴于电视收

费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其合同义务就是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电视节目信

号的输送,而对于输送节目内容,因为双方事先没有约定,故其不可能存在

违约问题,原审法院判决其合同违约,事实依据不足。(参见陕西省西安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西民二终字第443号)

(16)报纸的质量问题,有些具有民事可诉性,有些则不能也不宜靠民事法律的手

段来解决。报纸载体和报纸编印的技术性质量出现问题,如版页残缺、文字

的差错率过高等是可诉的,而报纸内容的质量高低,一般没有民事可诉性。

因为对报纸、节目内容的评价,往往因人而异,甲说不错的,乙可能觉得很

糟,青年人喜欢的,老年人可能反感。即便是大家都评价很差的报道或节目,

也无法按照法律的要求对读者和观众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和证明,而只能通

过受众反馈、媒介批评、媒体内部的自我调控、行政管理等途径来促其改进

和解决。此外,如果允许媒介消费者对不合己意的大众传播内容轻易地享有

否决权,势将限制乃至剥夺社会成员的表达自由,而表达自由与媒介消费者

的权益一样,也是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有时甚至是更高阶位的公民

权利和基本人权。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假新闻,有的法律学者认为,报纸上出

篇(11)

通讯地址:

电话:

存款金融机构及账号:

贷款银行(乙方):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签订的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元,贷款期限为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借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借款合同借款利率的,无须得到保证人的任何事前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

第七条 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行为,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甲方应提前___天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保证期间内,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行为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

第九条 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十条 保证期间内,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一条 保证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十二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个人消费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扣划。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

2.

3.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