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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月耿明担任反渎局局长以来,他着力查办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案件。2012年到2014年,3年来武昌区检察院反渎局共查处处级干部9人、大要案23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
她家的支出与合法收入并不匹配
《方圆》:你的办案经历很丰富,什么时候开始从事反渎工作的?
耿明:1993年,我从公安学校毕业就到了武昌区检察院反贪局工作。因工作需要,2008年2月调到反渎局,开始从事反渎办案。2012年1月,我被任命为反渎局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在此之前是正科级的侦查室主任。
《方圆》:你的同事介绍,你到反渎局之后,办了不少大案要案。
耿明:是的,我到反渎局以后,办理了武昌区劳动局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原主任金强、受贿案,武汉市科技局原副局长李佳容(化名)、受贿案等几个有影响的案子。其中,武昌区房地产管理局祁海松、受贿案被湖北省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均评为“精品案件”,并入围“全国反渎职侵权百件精品案件”。
《方圆》:能不能具体谈一下这几个案子?
耿明:我先介绍一下李佳容案吧。李佳容当时是武汉市科技局副局长。当时武昌区检察院收到武汉市纪委移送的线索,李佳容涉嫌受贿、渎职。我们于是展开侦查工作,对李佳容的个人财产、银行存款都进行了调查,也接触了一些涉案单位,掌握了她的部分犯罪事实,决定以渎职为突破点突审李佳容。
《方圆》:结果如何?
耿明:刚开始很不顺利。李佳容到案后声称是偶尔打麻将时收了点别人给的钱,逢年过节也收点2000元到3000元价值的购物卡,此外就是一些在健民药业公司报销车油费、修理费等小事情。基本上供述的内容都是一些违规违纪的问题,没有大的问题。
就凭这些内容把李佳容移交是不可能的。这跟我们事先掌握的情况也不相符。于是我们办案人员回到院里,立刻召开了一次“火线诸葛亮会议”。
《方圆》:什么是“火线诸葛亮会议”?
耿明:“火线诸葛亮会议”是我给取的名字,一般是指在案件突审遇到阻力或者没有进展时,召集所有办案人员开的一个短会,目的是帮助大家明确形势、统一认识、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鼓足全员干劲,攻坚克难。
会议上,每个人都要对案子的侦查献言献策,根据会议的调整部署,往往随后能收到出奇制胜的效果。例如之前我们在审讯另一个案子的行贿人黄先贵的过程中,就遇到无法取得有效供述的情况,黄先贵本人性格偏激、多疑善变,前面交代过的问题,只要形成正式的调查笔录,他马上予以否认,拒不签字。
后来,经“火线诸葛亮会”后,大部分办案人员认为,黄先贵的心理防线已经动摇,只是还心存侥幸,不愿意面对现实罢了,因此态度反复多变。所以,我们加强了对黄先贵的侦查和取证,使黄先贵意识到案件的严重性和不如实供述的严重性,最后把情况都交代了。
《方圆》:李佳容的案子中,开完会后有什么突破?
耿明:当时开会时,大家分析判断,武汉市每年有好几千万的科技扶持资金,李佳容具有决定这些扶持资金归哪些单位享有的巨大权力,我们认为收取这点购物卡的行为,与我们掌握的情况明显不对等。
此外,我们还对李佳容的家庭、存款、家产、社会关系等进行了调查,发现她家境贫寒。她是农村家庭出身,48岁做到副局长,完全靠个人打拼,很不容易,然而,她家的支出与合法收入并不匹配。所以我们调整了审查方向,决定让女检察官去和她交谈沟通,也许能动之以情。
最后是办案人员马丽娜接到这个任务,她主动去找李佳容拉家常,掌握了她老家里的一些情况。她有两个智障的弟弟,生活费都需要她支付,需要很多钱,以她的正常收入是无法负担的。就这样,我们利用外侦调查掌握的证据,最终使李佳容开了口。
原来,李佳容负责对健恒药业公司申报的新药百癣夏塔热胶囊推广应用项目、通滞苏润胶囊推广应用项目审核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武汉市科技局申报科技项目的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审核,明知这些项目含有虚假申报材料,仍然审批通过并下拨相关科技扶持资金。
《方圆》:正常获取科技扶持资金流程是什么样的?
耿明:正常获取科技扶持资金的程序应该是:首先由科技局在网上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就把相应的材料准备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局成果处提交。科技局成果处收件后,然后组织专家评审验证申报材料提出的科技项目。评审通过后,成果处作出推荐立项的建议,由科技局报市财政局审批,然后再报市人大预算委审批,通过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文下发通过的企业项目名单。最后由市科技局相关处室与申报企业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由市科技局对企业拨付科技扶持资金。
《方圆》:李佳容负责什么工作,她是怎么做的?
耿明:李佳容所在的科技局需要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后推荐上“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结果报科技局办公会讨论,办公会通过后就下通知立项。本案中,李佳容明知申报企业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均系造假。
而李佳容之前长期担任成果处、高新处等主要业务处室的处长,在担任科技局的副局长后,也分管这两个业务处室,专家评审时,处长向专家打个招呼或事先定个基调,一般就能顺利通过。另外在申报资金额度分配上李佳容作为处长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谁与她亲近她就多拨付,谁疏远就少拨付或卡住不通过。这个“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让旁人很难发现她有明显的不当或问题。对此,我们后来还向科技局发了检察建议。
核实造假名单上的所有人
《方圆》:像这样的案件,涉及专项资金审批,涉事企业和犯罪嫌疑人多数素质都很高。和他们打交道,查办案件有难度吗?
耿明:武昌区检察院反渎局办理的案件确实有这个特点,高学历、高素质者较多。例如武昌区劳动局就业训练中心原主任金强,伙同武汉市文昌高级职业学校原校长叶文,利用承担农民工培训的机会,相互勾结,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大肆套取国家专项农民工培训补贴资金60多万元,也是典型的这一类案子。
在办理这个案子时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让人难忘。当时,武昌区劳动局的培训档案很多都封存在档案室,可以说是多年未有人进去查阅,积满灰尘。我们在寻找农民工培训资料时,吃了很多苦。我还记得,那天,我们一打开区劳动局的档案室,因长久无人查阅且有动物在里面安家,气味十分难闻,就在那间闭塞的档案室里,当时又是6月,天气很热,我们汗流浃背地寻找农民工资料,并逐一进行核对。那次经历真的令人难忘。
《方圆》:看来这个案子给你的印象很深刻,能否详细讲一下?
耿明:这个“农民工培训”案是源于省院发起的一次专项行动:国家对农民工免费培训,以提高其就业技能,本来是一项惠民政策,但是有少数社会培训机构却打起了这块“唐僧肉”的主意。
当时收到省院的专项行动通知后,我们对本辖区的农民工培训情况进行了梳理,发现文昌职校和新澳学校几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报数额较大,可能存在问题,于是决定以文昌职校为重点进行排查。
首先,我们办案人员到劳动局将这几年文昌职校上报的名单明细调了出来,进行初查,由于武昌区是中心城区,无农村户籍人口,所以文昌职校培训的农民均是外地人。我们先对应着名单上留的联系电话逐个拨打,发现要么是空号,要么人机不符,后来发现部分农民的联系电话留的是文昌职校教职员工的电话,有时几十个人留的都是同一个电话号码。这样疑点就出来了,留下联系方式是为了方便主管部门核实农民工培训情况真伪的,为什么要留教职员工的电话呢?这其中肯定有造假情况。
由于农民工培训完后极为分散,全省各地都有,还有到外省的,而且大多数农民工不在户籍地,很多在外地打工,只能从中筛选一部分核实。于是我们尽量找武汉周边的或电话能联系上的,先后到黄陂、随州、咸宁、黄冈、仙桃等地出差核实了培训情况。
核实了几十名农民工后,我们发现,文昌职校上报的材料基本上都是伪造的,要么是将国家补贴政策出台前他们学校已收费培训人员名单造册上报,要么是在外收集熟人的身份证造假,要么就直接在电脑上打印假身份证造假。
《方圆》:要确定文昌职校的造假数额,需要对上报名单上的所有人进行核实吗?
耿明:是的,工作量很大。我们从劳动局堆积如山的申报资料中将文昌职校近几年上报的资料全部调了出来,经大量的人员、长时间的加班,进行一一核实。首先是将一看就明显是造假身份证的资料挑出来,统一到公安网上进行查询,如果身份证号是造假的,就可以断定这个申报材料是造假的;其次,我们将真身份证与真人进行一一对比调查,如果他们的身份证被熟人借出去用过,而他们本人根本就从未参加过农民工培训的,证明这一类也是造假的;还有就是往年在文昌职校缴费培训过,但资料却显示其与同期学员均享受过补贴的,我们只要从中找出一个人取证,让他将毕业合影上的人员信息都提供出来,即可证实与这些人有关的申报材料也是造假的;最后就是到首义路街道派出所去查询相关人员的暂住证登记情况,因为文昌职校培训的学员每期都必须在派出所登记暂住证,当期的人员没有登记过,这也可以证明申报材料系造假的。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核实造假情况确实花费了办案人员大量心血。当时我们每天加班,到最后都要崩溃了,如果不是强烈的责任感和毅力,是坚持不下来的。当然,查清了这些内容,最后办案就是水到渠成了,我们带着大量证据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金强、叶文等人,二人很快就缴械投降了。
案件最后办理得非常成功,金强、叶文等人分别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闲下来喜欢琢磨和写东西
《方圆》:你们查办了这么多案件,存在案件线索发现难的问题吗?
耿明:以前存在线索发现难的问题,可我上任当局长后就开始了着手调研,省院反渎局内部这几年也出台了《发现线索一百招》,帮助我们解决线索难找的问题。
现在我们主要案件来源是靠纪委和相关部门移送,比如武昌区纪委前期调查掌握的具体线索。再就是在各类突发事件或事故的新闻报道中发现、收集和判断是否有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的行为。这些线索有些尽管没有形成案子,还是能发现不少问题。例如辖区内的白沙洲水厂为了除掉水中的气味,加大了氯的剂量,使水中有很大的气味,无法饮用,引起居民强烈不满。我们调查后发现,水厂取源时,因为上游的闸口清淤,把闸口打大了,水厂只有通过加大氯气剂量来处理水,这个加大量对人体没有多大的伤害。因为这个事情不好用刑法去评价,所以我们就没有立案侦查。
《方圆》:从媒体报道中,也有找到过最终立案侦查的线索?
耿明:之前提到的祁海松、受贿案件线索的发现,就源于从群众举报、群体性上访事件中获取的信息。当时武昌区的房地产“绿洲广场”项目烂尾,一直不能交付业主办理房产证,业主曾多次上访,媒体也做过报道。后来,我们又结合湖北省检察院反渎局反馈的信息,查办了该案。
除了媒体揭发和纪委、相关部门移送之外,深挖案件也是发现案件线索极其重要的方法,而且成案率极高。比如我们在办理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原副主任戚昌耀一案中,在对青山区商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科主任张良和青山区冶南副食品市场法人代表刘传云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二人表情极不自然,通过敏锐的察言观色和多年办案经验,我们断定二人可能有问题。随后经一番攻心斗智、因势利导,二人均交代在拆迁中受贿10万元的犯罪事实,又挖出两件受贿案。
《方圆》:从反渎办案中挖出贪污贿赂案件的线索,说明你们院内部有很强的联动机制?
耿明:反渎的工作,被称为不进腰包的腐败,所以通常很隐蔽,我们也注重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才能更好地发现案件、查办案件。例如我们跟民行科密切保持联系,因为渎职线索很多都隐藏在民事案件纠纷中。例如法院法官徇私枉法裁定的情况,只要认真查看分析判决书就可发现。之前,我们查处武昌区法院杨园法庭原审判员张胜的案子,就是由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办一起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因为张胜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所以案件就移交给我们侦查。
同时,我们也保持与侦监科等部门的联系。现在我们推动的反渎“1+N模式”,就是反渎加民行、侦监、公诉等,形成合力办案。
《方圆》:听说你平时除了工作,还喜欢写点东西。
耿明:我这个人好静,不好动。忙完手中的工作,闲下来就坐得住,除思考案子外,我就喜欢乱七八糟地写。而且以前年轻,上进心很强,总认为多写材料,能表现一下自己,这些年我在《人民检察(湖北版)》、《武汉检察》等刊物上发表过好几篇调研文章。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我认为多动笔能保留当时办案的真实场景,也能提高个人写作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这对我的工作也能起到促进作用,说不定今后写回忆录时还能用得上。反渎局事多人少,有限的人力要用在一线办案工作上,那么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材料、调研文章、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材料等综合性事务工作我就责无旁贷地要多担待些,尽量做到让大家安心做好办案,不为这些琐事再耗费精力。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承担市辖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政执法工作,市交通局主管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科室:
(1)行政许可科室:客运科、货运科、维修科、驾培科、涧西管理站、洛南管理站、东花坛管理站。
(2)行政稽查科室:稽查队
三、执法机构执法目标
(一)执法机构执法目标
1、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目标
(1)年度完成执法案件不少于60件;
(2)无违反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案件;
(3)无发现违法行为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的案件;
(4)无采取法定措施没能制止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上报执法未果事项的案件;
(5)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率达到98%以上;
(6)无行政执法活动发生负面社会影响事件,无违规违纪执法现象。年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否决败诉案件不超过2件。
(7)按规定参加协同行政执法活动。
(二)内设机构执法目标
1、行政许可科室执法目标:
(1)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执法职责;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标准和时限;
(3)许可文书填写及卷宗制作字迹公正、要素齐备、装订规范统一、归档及时;
(4)按要求报备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未果事项;
(5)无行政执法活动发生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6)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否决败诉案件。
2、稽查队执法目标:
(1)全年完成执法案件不少于30件;
(2)完成规定的执法巡查项目、巡查里程、巡查覆盖面、巡查密度频次。
(3)无违反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案件;
(4)无发现违法行为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的案件;
(5)无采取法定措施没能制止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上报执法未果事项的案件;
(6)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率达到98%以上;
(7)执法文书填写及卷宗制作字迹公正、要素齐备、装订规范统一、归档及时。
(8)运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着装整洁统一;
(9)无行政执法活动发生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10)无违规执法、野蛮执法及其他违反法规政策情况发生。
(11)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否决败诉案件。
(12)按规定参加协同行政执法活动;
三、运政执法人员执法目标
1、运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先敬礼后执法纠章。
2、完成规定的执法巡查项目、巡查里程、巡查覆盖面、巡查密度频次。及时发现并查处各种违反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和发现违法行为未在第一时间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的;无采取法定措施没能制止违法行为却未按规定上报的。运政案件查处率达到98%以上。
3、办理执法案件要及时制作执法文书,执法文书填写卷宗制作要字迹工整,要素齐备,及时归档。
4、无违规执法、野蛮执法及其他违反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况发生;
5、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标准和时限;
6、认真审查许可材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要件齐全;
7、所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案件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否决案件。
二、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要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严格依法行政,做到团结、廉政、高效、务实,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1、客运科行政许可的审批权(3项)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审批;
(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的审批;
(3)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的审批。
2、货运科行政许可的审批权(4项)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审批;
(2)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审批;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审批;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审批。
3、维修科行政许可的审批权(1项)
(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审批。
4、驾培科行政许可的审批权(2项)
(1)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
(2)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许可的审批;
(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及相关执法权
稽查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行使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及相关执法权。
三、领导岗位责任
(一)局长岗位责任
局长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是全局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二)主管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副局长岗位责任
主管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副局长行使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及相关执法行为的管理职责,对局行政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科长岗位责任
科长负责科内全面工作,是本科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对上述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使审核权。
五、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
(一)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在受理、审核、做出许可、办结等环节中承担主要责任;
(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案件主办人。主办人对案件办理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规范自由裁量权制度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制度的通知》(豫交法〔2009〕22号)规定的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对上述第(三)项情形,应予以告诫,并登记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一般应在拟订的处罚中的较低幅度给予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应在原拟定的处罚以下进行处罚。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二)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六、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报经执法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同意。
七、其它制度规定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一、为了提高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学习培训主要内容包括: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学习培训采用通读原文与专题辅导相结合,集中培训和日常自学相结合,内培与外训相结合等方式。
四、学习培训应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集中学习由法制科在年初制订出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自学由各科室自行制定学习计划并安排实施。
五、法制科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二次,时间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日常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月累计不少于三个学时。日常自学和集中培训要有内容、有记录。
六、新参加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或《交通部行政执法证》后才能上岗执法。
七、每年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二次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限期补考,两次不合格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改善行政执法形象,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依据《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持有《省行政执法证》或《交通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未取得上述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必须两人以上持证上岗;
四、持证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道路运输事业,忠于职守;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岗位上的正式在编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经过法律、法规培训且考试合格;
(五)文明礼貌、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
五、持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证件,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执法权力时,必须首先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向相对人表明自己的身份,自觉接受相对人监督;凡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属于非法或假冒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
(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执法的职权和范围,应与本人的行政执法证载明的执法类型、执法范围相一致,不得越权;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进行监督,对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或使用行政执法证从事非执法活动,或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行政执法证,以及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凡不具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或执法时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局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六、文明执法制度
一、运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执行公务时,必须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禁用文明服务忌语,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言清晰,语速适中。
三、表明身份时,使用“你好,我们是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看清。”并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四、执法检查时,要清楚明了地告知相对人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五、要求相对人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请出示你的××××××证件(证件完整名称)。
六、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七、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八、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一)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若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法律规定,现对××××××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签字确认。
(四)由于××××××(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本局局长批准,我们现在需要对××××××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名称)。你(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
九、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宣读给行政相对人听。例如:这是我们制作的XX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
十、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十一、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谢谢!
谢谢你的配合,再见!
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
七、执法案卷制作和评查制度
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进行填写和制作,做到字迹工整、要素齐备、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科室自查,法制科不定期抽查及定期评查的方式。定期评查每年至少二次,不定期抽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三、有明确的执法卷宗管理人员,执法文书有固定的存放地点,得到妥善保管。
四、建立执法文书申请、发放、核销台帐,实施日常文书管理。
五、行政处罚案卷实体内容评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被处罚主体确认是否准确、案件调查人员是否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处罚文书、印章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违法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表述准确、有无重大遗漏;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处罚依据是否正确:是否属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范围,是否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是否正确;对涉嫌犯罪的,是否按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处罚幅度是否适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否适当,有无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情形;
(五)是否纠正了违法行为;
(六)是否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使用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七)其他应当评查的内容。
六、行政许可案卷实体内容评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法定职权范围;
(二)行政许可依据是否正确: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有无自行增设许可条件、申报材料或减少许可条件、申报材料的情形;
(三)是否依法作出许可:是否有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以许可的情形和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许可的情形,是否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情形;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有无超过市政府许可时限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评查的内容。
七、交通行政处罚案卷执法程序评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使用规定的行政处罚文书;
(二)行政处罚流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并按规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五)对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听证程序是否合法;
(六)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负责人是否进行集体讨论再作出决定;
(七)其他应当评查的内容。
八、行政许可案卷执法程序评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使用行政许可文书;
(二)行政许可流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行政许可受理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受理登记制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行政许可文书送达是否规范;
(五)是否在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程序是否规范;
(七)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是否依法说明理由;
(八)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是否按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九)其他应当评查的内容。
九、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整理制作评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实行一案一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二)卷内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三)案卷封面制作是否统一:行政处罚案卷封面题名是否分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行政许可案卷封面题名是否分申请人和申请事项两部分;
(四)是否有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五)卷内文书是否否规范、整洁,并按要求归档;
(六)其他应当评查的内容。
八、重大行政行为报备制度
一、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市政府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具体行政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行政行为:
(一)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
(二)对外商和外来投资企业作出处罚及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1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四)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作出3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达到或者超过l0000元的。
三、重大行政行为报备的程序、机关:
(一)各科室对做出重大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报送法制科备案,法制科在5日内向市交通局法制科报送备案。
(二)重大行政行为备案案卷包括:备案呈报表及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要一式三份。其中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备案与重大行政许可行为备案,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连同证据目录、申请材料目录、听证笔录、结案报告一式三份报送备案。以上材料均可以复印件形式报送。
四、各科室要认真抓好制度落实,指定专人负责,并将负责人名单及时上报法制科。
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道路运输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所属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三、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所属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监察室、效能办、法制科负责实施。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行政执法巡查台账所涉及的巡查覆盖面、里程、巡查区域、密度和频次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五)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八、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和撤消;
(二)行政执法处罚依据不当、处罚程序有误的,应纠正和撤消;
(三)对超越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纠正和撤消
(三)对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报请监察室依法追究相关执法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
九、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
十、行政执法巡查项目、里程、覆盖面及密度(频次)制度
一、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确保建立统一、规范、开放、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加强执法巡查责任,根据《市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要求,结合道路运输市场实际及道路运输执法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巡查项目: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
(三)道路运输客、货运站经营行为;
(四)机动车维修管理经营行为;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
(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三、巡查覆盖面、里程、巡查区域、密度和频次: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法在各城市区开展道路运输执法巡查工作。年巡查里程不低于12000公里。
(一)车站地区每日巡查不低于二次,巡查里程不少于25公里。
(二)货源集散地每周巡查不低于一次,巡查里程不少于30公里。
(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每周巡查不低于一次,巡查里程不少于30公里。
(四)城市主要出入口每周巡查不低于一次,巡查里程不少于40公里。
坚持常规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巡查的重点在车站、货源集散地、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在违法行为高发期应增加巡查的频次和密度。
(五)巡查台帐和登记制度
建立动态巡查台帐、里程登记制度。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情况、巡查里程和巡查人员等主要内容。如发现违法行为,必须记录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简要情况说明以及因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而挽回的经济损失,并将巡查的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六)对巡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
十一、群众举报受理和处理制度
一、为接受群众监督,密切与群众的联系,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及时受理和处理好群众的举报、投诉,根据《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群众举报受理和处理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局96520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做好登记,要及时移交有关科室处理,并负责处理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其他科室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移交有关科室处理,处理科室应将处理档案归档后,移交96520统一登记保管。
三、对于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必须严肃认真、正确处理;实事求是,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四、本局通过以下渠道接受举报和投诉:
(一)群众来电、来信及来访;
(二)其他有关部门或组织移交的举报和投诉;
(三)其他渠道转来的举报和投诉。
五、处理举报或投诉的程序:
(一)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的,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的,应当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口述举报的,应当进行笔录,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二)在举报人电话举报、口述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拒实举报,并向举报人询问了解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和信息反馈的途径。
(三)对投诉者的身份、姓名等予以保密。
(四)对所有举报和投诉均要认真做好登记、编号工作。
(五)属政策咨询的,要认真讲解答复。能当场解决处理的要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了解情况、认真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另行约定时间处理。
(六)对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举报和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
(七)举报、投诉案件中,凡涉及本局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一律由局领导指定受理。
(八)受理的举报和投诉案件,凡涉及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交给相关科室办理。相关科室必须依法办理。
(九)相关科室所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中,牵涉面广、影响较大、相关科室认为难于处理的,应向主管局长报告。
(十)上述要转送或移送的举报、投诉案件,相关科室自接到举报、投诉案件之日起24小时内把案件交给管辖权的部门。
(十一)对涉及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属实的,本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对涉及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属实的,在2日内应立案处理。
(十三)做好举报和投诉的答复工作。上级部门转来并要求答复的和有署名且留有地址或电话的举报、投诉,相关科室必须在办结之日起2日内答复。
六、对重大案件或短期内难于解决的投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说明情况。对本局不能单独处理的问题,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络,商请他们协助处理。
七、投诉、举报案件一般7日内办结,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需要继续延长的,须经局长批准,最多延长不得超过60天。
十二、行政执法工作台帐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案卷和执法文书的使用和管理,方便、高效、快捷地查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贯彻科学设置,仔细登记,长期坚持,不断改进,方便查阅,专人保管的原则。
第三条 执法工作台账包括:行政处罚工作台账、行政许可工作台账、投诉及举报工作台账等。
第四条 行政执法台账内容:
行政处罚工作台账主要包括:被处罚人(单位)、车牌号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受理日期、送达日期、送达人、接收人、处理结果、结案日期、办案人员、归档编号等要素;
行政许可工作台账主要包括: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受理日期、资料审查、现场勘查、审批日期、办理人员等要素;
投诉及举报工作台账主要包括:投诉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地址、投诉举报日期、投诉举报事由、处理情况、回复情况、投诉受理人员等。
第五条 台帐做到内容详实、形式规范。
十三、内部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我局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根据《市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绩效考核的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工作由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法制科会同办公室、政工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一)暗访行政执法效果;
(二)查阅执法案卷、工作制度及工作台帐等相关资料;
(三)实地查看和检查执法状况;
(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五)问卷调查;
(六)法律知识测试;
(七)查阅国家及省、市主流媒体;
(八)局领导批示与评价意见。
科室对平时考核发现的问题要积极进行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在年终考核时按本办法的规定相应扣分。
绩效考核的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2月1日至当年的11月30日。
第五条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倒扣制、一项否决和多项否决制、突出贡献奖励加分制三结合的综合考核制度。
第六条 考核科室出现行政执法过错时,根据过错程度在百分值内扣减相应分值。
考核科室在行政执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根据贡献大小,按奖励标准增加相应分值。
第七条 因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重大侵害,对局形象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负面影响的,实行一项否决或者多项否决。
第八条 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分数依次划分为5个档次:A级为优秀(90分以上);B级为良好(80-89分);C级为达标(60-79分);D级为未达标(59分以下);E级为否决。
第九条 绩效考核与局年度目标挂钩,绩效考核中所扣分值在局年度目标考核中扣相应分值。
第二章 绩效考核扣分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最高扣10分):
(一)科室未与单位签订年度目标书,执法人员未与单位签订年度目标书的,缺一份扣1分;
(二)执法人员未完成年度目标的,每人扣2分;
(三)不按规定报备重大行政行为的,一起扣1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的主体、程序情况(最高扣10分):
(一)无有效的证法证件进行执法的,每人次扣1分;
(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的,每人次扣1分;
(三)未按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扣2分;
(四)主要执法文书要素不完备的,缺一项扣1分;
(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件扣5分。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巡查情况(最高扣10分):
(一)未按规定完成日、周、月巡查里程的,每缺一次扣1分;
(二)未按规定完成行政执法巡查覆盖范围的,每缺一次扣2分;
(三)未按规定完成行政执法巡查密度(频次)的,每缺一次扣1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的实体情况(最高扣10分):
(一)无法律依据从事执法活动的,一起扣8分;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件扣3分;
(三)自由裁量明显失当的,一件扣1分;
(四)适用法律错误的,一件扣5分。
第十四条 参加培训考试情况(最高扣10分)
(一)迟到一人/次扣1分,无故缺一人/次扣2分、考试不及格一人扣2分。
(二)科室自学少一次扣2分,无学习记录一次扣1分,无学习笔记少一人/次扣1分。
第十五条 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情况(最高扣20分)
(一)未履行首问负责制的,每起扣2分;
(二)对于群众举报不按规定受理的,每件次扣2分,受理不依法处理的,每件次扣1分;
(三)投诉举报不按规定办结的,每起扣1分;
(三)处理结果不按规定回复的,每件次扣1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台账登记情况(最高扣10分)
(一)台账记录主要要素不完备的,一处扣1分;
(二)主要要素记录不详细或有错误的,一处扣1分;
(三)字迹不清的,一处扣1分;
(四)整理不规范的,一份扣1分。
第十七条 文明执法情况(最高扣10分)
文明执法制度执行不到位,每人次扣1分。
第十八条 案卷制作情况(最高扣10分)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未按要求进行填写和制作,每发现一处扣1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的效果情况(最高扣20分)。未严格落实“两个决不允许”以及其他规定的,按以下项目和标准进行扣分:
(一)对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每件次扣5分;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在第一时间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的,一起扣4分;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力致使违法行为加重的,一起扣8分;
(三)采取法定措施没能制止违法行为却未按规定上报执法未果事项的,一起扣5分;在上报的执法未果事项未得到领导批示前疏于监管致使违法行为加重的,一起扣8分;
(四)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出具法定书面凭证的,每件次扣2分;不按承诺的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每件次扣3分;不按法定的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每件次扣5分;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每件次扣8分;
第二十条 落实行政执法未果事项情况(最高扣5分):
(一)未按规定向法制科及时报送行政执法未果事项的,一次扣2分;
(二)未按上级要求及时办结行政执法未果落实事项的,一次扣3分;
(三)不配合进行行政执法未果事项调查的,一次扣2分。
第二十一条 执行协同行政执法制度情况(最高扣5分):
不按规定参加上级组织的联合行政执法活动的,一次扣3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情况(最高扣10分):
(一)对局领导批示的案件未按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一起扣3分;
(二)对局领导责成整改的案件未进行认真整改的,一起扣5分;
(三) 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未认真办理或者未回复办理结果的,一起扣3分;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起扣6分;
(五)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一起扣3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活动发生负面社会影响事件情况(最高扣8分):
(一)在市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一起扣4分;
(二)在省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一起扣6分。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反法规政策情况(最高扣7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索取、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一起扣4分;
(二)未按市政府确定的银行账户缴付罚没收入的,扣6分;
(三)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的,一起扣4分。
第二十五条 行政违法现象在扣分项目中出现竞合时,适用最高的扣分项目。
第三章 绩效考核否决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项否决,该科室被确定为行政执法否决科室:
(一)科室未完成年度执法目标的;
(二)年度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和行政复议案件被否决的;
(三)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人员死亡、1人以上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被市级以上媒体披露,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行政违法事件;
(五)被市直部门及其以上国家机关通报批评的;
(六)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七)对违法行为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导致违法行为加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违法行为没有发现,被局领导批示交办2次以上的;
(九)对违法行为处置不力,被局领导批示2次以上的;
(十)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未得到全面实施2件以上的;
(十一)行政执法工作受到局领导书面批评或者在全局性大会上批评2次以上的;
(十二)不及时执行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
前款第(三)、(八)项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没有及时依法制止,导致群访或者越级上访的发生或者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的报道或者市委、市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处理或者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等行为的。
具有第一款第(九)、(十)项情形的,科室接到局领导的批示后认真办理,取得了良好效果,受到局领导批示表扬的,可以不予否决;具有前款第(十二)项情形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受到局领导书面表扬或者在全局性大会上表扬2次以上的,可以不予否决。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3项及以上情形的,实行多项否决,该科室被确定为否决科室;不足3项的,每项扣14分:
(一)截留、挪用、坐 收坐支行政罚没款项以及行政事业收费达到1万元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给公民造成1万元以上、给国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三)具体承办签订、履行政府合同时失职、失误,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四)对举报行政执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举报的;
(五)拒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严重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六)对违法行为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导致违法行为加重,达到1起的;
(七)向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八)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未得到全面实施不满2件的;
(九)行政执法工作受到局领导书面批评或者在局市性大会上批评1次的;
(十)没有法定理由而改变执法调查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的;
(十一)局班子会规定其他应当多票否决的情形。
具有前款第(十一)项情形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受到局领导书面表扬或者在全局性大会上表扬1次以上的,该项可以不视为否决情形。
第四章 绩效考核奖励加分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工作获市级通报表彰的,一次奖励5分;获省部级通报表彰的,一次奖励8分;获国家级通报表彰的,一次奖励10分。
获记集体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分别奖励6分、10分、15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先进经验被市政府推广的,奖励6分;被省政府推广的,奖励10分;被国家推广的,奖励15分。
吉林省2019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为确保报名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19年我省高职扩招专项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考生须在高考报名系统中填报本人基本信息,并选报高职扩招专项考试类型,已经参加2019年高考报名的考生,不再参加此次补报名。
1.报名时间:
(1)2019年5月25—30日(每天8:00时—16:00时)。面向对象包括高中毕业生、中职(含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
(2)2019年10月15—20日(每天8:00时—16:00时)。重点面向对象为退役军人。
2.现场确认:现场确认与报名同时进行(每天8:00时—16:00时)。
二、报名条件
符合吉林省2019年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且申请参加高职扩招专项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含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和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均可报名。
三、报名办法
考生应按照当地考试院(招生办)的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考试院(招生办)领取报名序号和密码。具体的报名办法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吉招委字〔2018〕9号)相关要求执行(详见附件)。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到报名所在地考试院(招生办)指定地点进行本人现场确认,进行身份证信息采集。
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本次考试不收取报名费与考试费。但考生须按照吉省价收字〔2000〕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自行缴纳体检及医疗检查所需费用。
四、考生体检及医疗检查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相关规定和我省高考入场安全检查相关要求,报考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陈述本人既往病史。体检时间由各地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19年11月5日。各地应于2019年11月15日前将体检结果录入系统。具体的体检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吉招委字〔2018〕9号)相关要求进行。
五、报名资格审查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6号)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地考试院(招生办)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合开展补报名的宣传动员和各类群体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普通高中、中职应届毕业生的宣传动员,教育部门、各地考试院(招生办)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考生的户籍、学籍信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的宣传动员,审核退役军人身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分别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群体的宣传动员及身份界定工作。
各地考试院(招生办)要高度重视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确认,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地考试院(招生办)应提前启动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相关准备工作,确保考生按时报考。
六、考试安排
(一)文化素质考试,考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为2019年11月9—10日(具体时间以《准考证》公布时间为准)。高职扩招专项考试笔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安排在考生所在地区标准化考点内进行。考试的组织实施、监考人员的选聘培训、试题、答题卡的安全保密严格按照普通高考标准进行。
(二)职业技能测试。具体测试时间为2019年11月23—24日,由招生院校自主实施,具体的测试方式及内容由招生院校自定。各招生院校须在省教育考试院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职业技能测试。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职业技能测试必须全程录像并保存三年备查。
七、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报名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考务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培训。要本着为考生服务的宗旨,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考生报名指导工作。要制定本地网上报名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报名工作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除各地考试院(招生办)以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准以任何形式组织考生报名。
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报名及现场确认工作,由各县(市、区)招生办统一组织,不得交由考生所在中学或其他单位代为办理。各县(市、区)招生办在现场确认时必须认真使用《居民身份证》阅读器逐人校验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民族、照片等内容,并确认与网上报名填写的内容一致,如有误,必须要求考生依据身份证信息更改报名信息。
附件:关于做好2019年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招生委员会
2019年5月20日
吉林省招生委员会2019年5月20日印发
附件
吉林省招生委员会文件
吉招委字〔2018〕9号
关于做好2019年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招生委员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招生委员会,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
吉林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为确保报名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19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含高职分类考试)实行网上报名。
1.考生网上报名:2018年10月20日—25日(每天8:00时—16:00时)。
2.现场确认: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每天8:00时—16:00时)。
3.普通高考补报名时间:2019年2月23日-24日。
普通高考补报名仅限吉林省常住户口考生,以及不符合外省报考条件且原籍为吉林省户籍的考生,其他考生一律不准办理补报名手续。
二、报名条件
(一)吉林省常住户口考生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5.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6.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二)外省籍考生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7.非随父母来我省就读的考生,户籍迁入我省时间必须是三年以上(2015年12月31日前迁入)。考生本人须从户籍转入时间开始在我省户籍所在地学校连续就读,在我省普通高中阶段有完整学习经历并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单人迁入”)
8.随父母来我省就读的考生,其父或母须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聘)用;兴办第二、三产业及社会组织具有法人代表资格;被各类企业聘用。下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以上(2016年9月30日前开始缴纳,不含补交。从2017年秋季入学起,须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考生本人学籍、考籍须从高一上学期(2016年9月30日前)转入我省并从转入时间开始在我省学籍、考籍所在地学校连续就读,在我省普通高中阶段有完整学习经历并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随迁子女”)
9.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足三年的,其全家户籍迁入我省时间必须一年以上(2017年12月31日前迁入),且其父或母须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9月30日前开始缴纳,不含补交。2017年秋季入学后来我省就读的,须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不含补交)。考生本人学籍、考籍须随户籍同时转入我省,并从转入时间开始在我省户籍所在地学校连续就读。(简称“全家迁入”)
10.考生本人一直在吉林省连续就读小学、初中、高中的外省籍考生,不受户籍限制。(简称“小初高连读”)
11.户籍、学籍、考籍转入我省并在我省连续就读不足一年的,考生父母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等有关规定。(简称“军转及工作调动”)
12.考生家长(父或母)是经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招商引资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考生本人学籍、考籍须同时转入我省学校并连续就读一年以上(2017年12月31日前转入)。(简称“招商引资”)
13.原籍在吉林省、户口迁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不符合流入地报名条件的考生,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简称“返回原籍”)
14.符合上述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考生,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三)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15.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16.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17.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考生;
18.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19.因触犯刑法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20.户籍迁入我省的外省籍考生,其学籍(考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学校、户籍迁入地不一致的;
21.户籍未迁入我省的外省籍考生,其学籍(考籍)所在学校与实际就读学校不一致的;
22.外省籍考生在我省没有就读经历的。
(四)经审查不符合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籍考生,一律回流出地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五)高职分类考试报名
23.参加高职分类考试(高职对口升学、高职单招)的考生,应在高考报名时选报相关考试类型。普通高中毕业生可以选报高职单招;中等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考生,可以选报高职对口升学或高职单招,不可兼报。
三、报名办法
(一)领取报名序号和密码
24.考生应按照当地考试院(招生办)的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考试院(招生办)或所在中学领取报名序号和密码。
25.应届考生在其学籍所在县(市、区)招生办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26.往届考生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招生办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27.外省籍考生须经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初审合格后领取报名序号和密码,办理报名手续。
(二)交验相关证明材料
28.报名时,所有考生须交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籍或学历证明材料。其中,应届考生的学籍证明依据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学籍信息核查认定考生身份;往届考生的学历证明材料包括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学业证书,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毕业证书、同等学力证明等。
29.往届考生报名时还应出具《往届考生报名介绍信及思想政治考核评语》,并填写《往届考生学历资格审查表》。
30.“随迁子女”考生报名时,还须交验家长(父或母)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合法职业证明材料、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1.“全家迁入”考生报名时,还须交验父或母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32.在我省小初高连读的考生,还须交验小学、初中、高中各阶段学历证明、学籍(考籍)证明材料。
33.现役军人须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并提供所在部队允许其参加普通高考的证明材料。
34.尚未安排工作的退伍、转业军人,须交验相关证明材料。
35.“军转及工作调动”考生,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父或母军转安置、工作调动证明材料。
36.“招商引资”考生,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父或母招商引资项目的证明文件及政府公示网址、法定代表人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
37.“返回原籍”考生,学籍在报名前迁回我省的,按应届生报名办法处理;学籍不能按时迁回我省的,需提供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学籍及就读证明材料,县(市、区)招生办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至省教育考试院,经审定后可按应届生报名办法处理;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符合同等学力报考条件的,按往届生报名办法处理。均不符合的,不予在我省报考。
38.报考内地普通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考试的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须到教育部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报名手续,参加教育部单独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不在吉林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39.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参加我省普通高考的,凭居住所在地身份证明(交副本)进行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由考生居留地县(市、区)招生办负责审核确认并逐级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40.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参加我省普通高考的,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台湾地区考生须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两者不得缺一)或持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两者不得缺一);华侨考生须持有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41.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须交验省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42.符合普通高考照顾政策的考生,须携带相关证明、证书等原始材料及复印件,办理审核验证及登记手续。
(三)网上填报报名信息
43.符合我省2019年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通过高考网上报名系统(gkbm.jleea.com.cn;gkbm.jleea.edu.cn)进行网上报名。考生须阅读、遵守以下内容:
(1)报名序号和密码是考生进行普通高考网上报名、填报普通高考志愿的用户名和密码,须妥善保管,因考生密码管理不善造成的考生报名信息泄漏、偏差等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若忘记,本人可到普通高考报名所在县(市、区)招生办申请恢复密码。
(2)考生网上报名所填个人及父母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等必须与居民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所填报的信息要真实、准确、有效,并严格按照信息格式和操作提示进行填报。
(3)考生须对本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考生信息不真实、不准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4)考生填写完毕后,进行信息保存。保存状态的报名信息允许考生本人修改。考生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提交,提交后的报名信息不允许考生本人进行修改。
(5)考生提交报名信息过程中如发现本人身份证号码已被使用,仍然可以提交。发现有相同身份证号的考生可通过县(市、区)招生办进行核验。
(6)考生一定要填写本人、家长或可直接联系到本人及家长的电话。
(7)网上报名系统将在规定时间关闭,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填报基本信息。
(8)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后,还须进行现场确认和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缴费才能完成普通高考报名。不按时完成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现场确认、身份验证、信息采集、缴费均视为自动放弃普通高考报名。
(四)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评语信息采集
4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评语信息采集工作,由考生所在中学、县(市、区)招生办负责组织。应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代替考生评语,班主任负责录入。往届考生需凭高中毕业证,到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评语证明,在现场确认时交由县(市、区)招生办负责组织录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3)没有自愿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和不遵守《考试规则》的。
45.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自愿遵守普通高考有关法规、规定的考生,不准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五)现场确认
46.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到报名所在地考试院(招生办)指定地点进行本人现场确认,进行身份证信息采集、缴费。
47.现场确认时,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装入考生普通高考档案,另一份由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保存。《诚信考试承诺书》由各地区考试院(招生办)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印制。
48.考生报名、考试所需费用按照本人选报考试类型及科目确定。请考生在现场确认前认真核对所选择的报考类型和考试类型,缴费成功后不可修改。因多项兼报、资审不合格、违纪或缺考等考生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考试的,所交纳费用不予退还。具体标准按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价收字[2003]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49.报考国家体育总局提前单独考试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的全省文化课统一考试考务费标准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价收字[2003]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50.考生须按照吉省价收字〔2000〕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自行缴纳体检及医疗检查所需费用。
(六)其他
51.报考少年班的考生,必须是经招生院校资格审查及预选合格,获得招生院校颁发的《合格证》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按照招生院校提供的合格考生名单,通知各地招生办(考试院)单独组织少年班考生报名。各地不得提前接待少年班考生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少年班考生网上报名时,“考试类型”只能选择“少年班”,不得选择其它考试类型。
52.报考艺术类院校及专业的考生,由县(市、区)招生办打印省统考准考证或校考资格证。考生凭省统考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参加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统考;凭校考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参加省内外院校组织的专业校考(参加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校考的考生,须同时持省统考合格证)。
53.艺术类考生在网上填报报名信息时,必须正确选择“报考科类”(艺术文、艺术理)选项和“术科考试”(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舞蹈类、戏剧与影视类、艺术特色专业类)选项。
54.报考美术与设计类专业蒙甲、蒙乙交换生计划的考生须参加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统考;报考音乐类、舞蹈类等专业蒙甲、蒙乙交换生计划的考生须参加长春师范大学组织的相关类别专业校考(省教育考试院委托长春师范大学组织考试)。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蒙甲、蒙乙交换生计划和生源比例确定交换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线。
55.报考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高水平运动队专业测试。一级(含)以上运动员考生还须参加教育部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考生须提前了解相关招生院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条件及测试办法。
56.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除参加高考报名外,还须自行在中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网(http://ydyeducation.com/)进行报名。并按要求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和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课考试。
四、考生体检及医疗检查
57.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相关规定和我省高考入场安全检查相关要求,报考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陈述本人既往病史。体检时间由各地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19年3月5日。各地应于2019年3月10日前将体检结果录入系统。
58.体检应在县(市、区)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吉林省人民医院为考生身体健康检查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或影响考试、录取的体检结论做出复查结果的最终裁定。患有精神类疾病考生终检医院为长春市心理病医院(地址:长春市北环路4596号)或吉林省脑科医院(四平市中央西路98号)。
59.医疗检查对象主要为体内安装金属牙冠、用金属物质修补牙洞、金属丝矫正牙齿等身体安装植入含金属材料,可能影响入场安全检查的考生。医疗检查由县(市、区)招生办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与高考体检同时进行。
60.经初检确定需进行医疗检查的考生,应向学校(社会考生向报名地县(市、区)招生办)提交医疗检查书面申请,由县(市)级以上二级甲等医院出具医疗检查证明。
61.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必须按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所列项目进行,不得减项或加项。主检医师填写检查结果要规范,不得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语句;“体检结论”栏要如实写明“合格”、“专业受限”、“不合格”等意见;没有既往病史的,《考生体格检查表》相应栏内一律空白,不要填“无”;《考生体格检查表》应有负责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
62.《考生体格检查表》和“体检结论”不准涂改,如确系医生笔误,须由主检医师更正、签名并加盖医院更正章或公章。体检结论确认后,如需更换《考生体格检查表》,须经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并重新履行体检程序,否则无效并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63.应届考生的体检信息由所在中学负责录入,打印《考生体格检查表》。打印的《考生体格检查表》由考生所在中学班主任负责核对,并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社会考生(往届生)的体检信息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录入,由负责高考体检工作的人员负责核对,并交考生本人确认、签字。
考生确认、签字后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和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包括化验单)一并装入考生高考档案。
64.凡发现在考生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和入学资格,由卫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新生入学后,因体检问题被院校取消录取资格的,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报名资格审查
65.各地要高度重视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考生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确认,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地应提前启动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相关准备工作,确保考生按时报考。
66.各地不得承诺资格审查不合格考生的报名事宜,不得违规办理考生报名手续。由于资审不合格而取消在我省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区)考试院(招生办)负责删除考生报名信息。未及时删除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责任。
67.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共同成立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大对考生户籍、学籍、考籍情况的审查力度,要重点清查外省籍,省内异地报名,特别是城市考生到农村报名、应届考生在非学籍所在地报名的情况,坚决杜绝“高考移民”、高中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和高校在校生报名、应届生以往届生身份报名、跨省异地重复报名、照顾政策资格造假及其它违规、违纪报名行为。
68.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招生委员会具体负责,并负责对审核结果有异议考生的复审和解释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将对各地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凡在普通高考报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坚决严肃处理。
(一)吉林省常住户口考生资格审查
69.加强对考生高中毕业学历及报名的资格审查,对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在校学生(少年班除外)和高校在校生报名、考生异地重复报名等违规报名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凡在普通高考报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律取消其普通高考报名资格。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的考生,将取消其应届毕业当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
(二)外省籍考生资格审查
70.考生到县(市、区)招生办交验相关证明材料,经初步审核合格后领取报名序号和密码,进行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
71.县(市、区)招生办在网上报名结束后,负责整理材料,并会同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分别对其学籍(考籍)、就读情况、户籍及其父或母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社保缴费、军转工作调动、招商引资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字。并将审核结果报地区考试院(招生办)复审。
72.地区考试院(招生办)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复审,并将复审结果通知所辖县(市、区)招生办。
73.复审合格考生名单由县(市、区)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张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分别将合格考生名单和不合格考生名单以地区为单位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三)申请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资格审查
74.申请少数民族照顾资格的考生在进行网上报名时,应填写清楚本人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及同民族父或母的姓名、民族和身份证号码。考生本人少数民族身份必须与父或母少数民族身份一致,以此作为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因本人填写错误造成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审核延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75.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少数民族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统一到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下发各地考试院(招生办)。由县(市、区)招生办依据省相关部门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地区考试院(招生办)复审。
76.复审合格的考生名单由各县(市、区)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张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保留少数民族照顾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少数民族照顾资格。伪造、骗取少数民族照顾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我省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示结束后,分别将合格考生名单和不合格考生名单以地区为单位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77.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招生办申请复核,由各级考试院(招生办)通过系统打印《吉林省少数民族考生申请照顾政策资格复核表》,经各级考试院(招生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以地区为单位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名单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
(四)专项计划资格审查
78.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与普通高考报名同时进行,由考生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协调当地公安部门共同完成。审查合格的考生信息须及时进行公示,其中应届考生信息在其学校公示,社会考生信息在县(市)招生办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各相关县(市)招生办于12月20日前将合格考生数据导入报名系统,并将纸介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79.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及报名条件
国家专项计划在我省实施区域为8个贫困县,即镇赉县、大安市、通榆县、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靖宇县。
(1)报考考生须符合我省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
(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80.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及报名条件
地方专项计划在我省实施区域为全省农村。凡具有我省农村户籍和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均可报名。选择报考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考生类别”必须为“农村应届”或“农村往届”,必须与本人户籍信息保持一致。(国家统计局网上公布的最新年份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中(stats.gov.cn/tjsj/tjbz/tjyqhdmhcxhfdm)可查询城乡分类代码,城乡分类代码中“112”城乡结合区、“122”镇乡结合区、“210”乡中心区、“220”村庄,均代表“农村”。)
81.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及报名条件
高校专项计划在我省实施区域为8个贫困县和少数民族聚居地(一州三县),即镇赉县、大安市、通榆县、延吉市、龙井市、和龙市、安图县、敦化市、汪清县、图们市、珲春市、靖宇县、伊通县、长白县、前郭县。
(1)报考考生须符合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符合高校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考生,“考生类别”必须为“农村应届”或“农村往届”,必须与本人户籍信息保持一致。考生须自行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gaokao.chsi.com.cn/gxzxbm)完成报名申请。省教育考试院将依据教育部提供的考生名单,交有关市(州)、县(市、区)考试院(招生办)进行审核并公示。请考生、家长及时关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相关信息,因未能及时填报造成资审延误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残疾考生合理便利资格审查
82.残疾考生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须在网上报名时选择相应标识,根据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给当地招生办备审。
83.吉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受理并审核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负责协调省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成立专家组,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确认,结合残疾考生残疾程度,对残疾考生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84.吉林省教育考试院依评估报告,通过高考报名系统将相关信息下发给各地招生办。
85.各地考试院(招生办)通过系统下载打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便利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送达考生本人,由残疾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
86.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书》起十五日内向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提出复核申请。超过期限视为自行放弃。
87.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外语科目延长的考试时间中包含听力考试每道试题播放间隔适当延长时间。
88.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的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外语科目听力考试正常语速播放。
89.按教育部规定: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的考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免除外语听力考试。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笔试部分结束后交卷。听力残疾考生必须要有当地残联提供的《残疾评定表》或吉林省人民医院开具医疗检查证明,提供具体的听力损失数值。
(六)高考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审查
90.凡申请高考照顾加分的考生,须于高考报名时向有关中学或县(市、区)招生办交验有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三份),填写《高考照顾加分资格审核表》。未按规定日期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91.各有关中学及县(市、区)招生办负责照顾加分考生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证书,审核人应在其复印件上注明“复自原件”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至省教育考试院高招部。
92.省教育考试院协调省直委办厅局相关部门,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最终审核和确认,并将审核结果下发各地。
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3)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9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经市(州)和省侨办终审确认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2)省终审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
(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州三县,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本民族考生。
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9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97.我省照顾加分项目和分值不累计,如考生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
六、工作要求
98.各地要加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考务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培训。要本着为考生服务的宗旨,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考生报名指导工作。要制定本地网上报名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普通高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99.除各地考试院(招生办)以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准以任何形式组织考生报名。
100.普通高考报名及现场确认工作,由各县(市、区)招生办统一组织,不得交由考生所在中学或其他单位代为办理。各县(市、区)招生办在现场确认时必须认真使用《居民身份证》阅读器逐人校验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民族、照片等内容,并确认与网上报名填写的内容一致,如有误,必须要求考生依据身份证信息更改报名信息。
附:1.考生报名填报必读
2.往届考生报名介绍信及思想政治考核评语
3.往届考生学历资格审查表
4.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5.吉林省艺术类专业科类对应表
6.不符合吉林省报考条件外省籍考生情况说明(范本)
吉林省招生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
吉林省招生委员会2018年9月28日印发
附件1
考生报名填报必读
1.报名序号:按照考生领取的报名序号如实填写。
2.中学名称:系统根据考生报名所在地自动识别。
3.姓名:按照考生身份证上的姓名如实填写,必须与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
4.出生日期:按照考生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如实填写,必须与身份证信息保持一致。
5.民族:按照考生身份证上的民族如实填写,考生父或母至少应有一方与考生民族信息一致。因信息错误或不符造成考生少数民族照顾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6.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如自愿放弃少数民族照顾政策(例如:加分、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的院校的报考资格等),可填“否”;如填“是”,省里将统一进行少数民族信息核实,发现资格造假的,将取消当年高考报名资格。
7.性别:按照考生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8.身份证号码:按照考生18位身份证信息如实填写。最后一位为“X”的,“X”必须为大写字母。
9.考生标志:作为外省籍考生资格审要内容,外省籍考生必须根据系统要求如实填写。因本人填报错误造成资审不合格等问题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自负。我省考生填“本省”。
10.政治面貌:对照系统提供的内容进行相应选取。
11.婚姻状况:按照考生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12.考生类别:考生类别必须与户籍信息保持一致。学籍为2019年毕业的考生填“应届”,其它考生填“往届”。考生户籍所在区划为乡村属性的填“农村”,城镇属性的填“城市”。如:考生为应届考生,考生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应填“农村应届”。
13.毕业类别:对照系统提供的内容进行相应选取。
14.报考类型:
普通高中考生:参加秋季统考、少年班、保送生、高职单招和本科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考试的考生,选择“秋季高考统考”;参加残障生单独考试的考生,选择“残障生单独考试”。
中等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考生:参加五年一贯制转段、高职三二分段和高职2+3等各类转段的,在报名所在地县(市、区)招生办领取普通高考报名序号,选择“其他高职考试”。参加对口升学、高职单招和普通高考的考生,领取对口升学报名序号,选择“中职对口升学”;参加残障生单独考试的考生,领取对口升学报名序号,选择“残障生单独考试”。
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考试的考生还须在中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网(http://ydyeducation.com/)上报名。
15.考试类型:系统根据考生填报的“报考类型”,自动筛选出考生可以填报的若干“考试类型”,考生可以选择单选或多选,按照实际选报数量收取相应考试费用。
16.残疾考生申请便利:只针对拥有残疾证的考生自愿选报。选择填报的考生,须如实填写残疾证号码、残疾类型和残疾级别,并根据系统列表自行确定所申报的合理便利项目(可多选)。
17.学籍所在学校:对照系统提供的内容进行相应选取。
18.实际就读学校:对照系统提供的内容进行相应选取。
19.户籍所在地:对照系统提供的内容进行相应选取,并在备注栏(含*)注明详细地址信息。户口没有迁入我省的外省籍考生,选择报名所在地地址填写,并在备注栏(含*)注明实际户籍地址信息。
20.随迁子女考生、外省籍考生、申报专项计划的考生,必须如实填写“学籍所在学校”“实际就读学校”和“户籍所在地”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因信息错误及不全造成资审不合格等问题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21.联系方式:考生可填写2个主要联系方式,方便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时联系考生及家长。因考生填写错误或不当无法联系到考生及家长而造成相关考试、考务、录取等工作延误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22.收件人:填写接收录取通知书的人员姓名。
23.录取通知书邮寄地址:用于招生院校邮寄考生录取通知书。
24.邮政编码:填写录取通知书邮寄地址相对应的邮政编码。
25.报考科类:普通高考分为文史、理工农医、艺术文、艺术理、体育文、体育理6个科类。考生报名时只能选报其中的一类,不可兼报。报考科类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注:在填报高考志愿时,考生不得跨文、理大类报考;普通类考生不得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在同一批次内不准兼报其它科类志愿。)
高职对口升学考试分为财经类、餐旅管理类、应用文科类、艺术类、种植类、养殖类、医学类、机械电子类、建筑工程类、信息工程类。考生报名时只能选报其中的一类,不可兼报。报考科类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26.民族文字答卷:凡参加普通高考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和用汉文字答卷加试蒙古语文的考生,须参加我省单独组织的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三级)。考生在填报网上报名信息时,必须正确选择“民族文字答卷”选项(蒙文甲、蒙文乙或朝文答卷不加试汉语文)。因填报错误及填报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27.外语语种:考生根据所学外语语种根据系统提示选择填报。
28.外语口试:凡报考外语、科技外语、科贸外语、专门用途外语和中外合作办学等涉外专业的考生,以及明确要求加试外语口语的专业,必须参加外语口试并取得相应的外语口试等次资格。
29.会考考号:高中“城市应届”“农村应届”考生必须填写本人会考证上的14位会考号,其他考生不须填写。
30.国家专项计划: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
31.地方专项计划:符合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
32.术科加试:艺术类考生“术科加试”类别包括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舞蹈类、戏剧与影视类、艺术特色专业类。考生可自由选报和兼报。
选报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必须正确选择“术科加试”项目中的“高水平运动队”选项。
体育类考生必须正确选择“术科加试”中的“体育考试”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