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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大全11篇

时间:2022-03-17 14:28:13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融资担保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融资担保

篇(1)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2

有时候,中小企业所需的周转资金就仅仅几万块,并且仅仅占用一小段时间。但是这样的资金却没有合适的提供者。而市民手里的储蓄如果没有拿去做投资,要进行小幅度增值需求时,却没有合适的使用者。中国缺的不是资本,而是一个资本提供者和资本使用者之间沟通的平台。如果融资担保企业可以将这些小规模贷款供给和需求的群体打成平衡,比如可以成立个人信贷部,为信用状况良好地小业主或者小个体提供低额贷款。那完全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来实现新的盈利模式和金融服务。但是现阶段的担保企业却并没有达到这样的要求。

一、融资担保企业的现状

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同样也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其主要原因是缺乏行之有效的融资担保体系。

我国中小企业近几年获得了长足发展,但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也是巨大的。

从1992年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开始,我国担保企业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发性的探索阶段,从1992年到1998年。在这个阶段,我国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稳步发展,开始带有明显的自发性、地方性和互。第二个阶段是规范发展阶段,从1998年到1999年,由于总结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国家经贸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支持和试点工作,并成立了科技担保、工业经济担保等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第三阶段是完善阶段,从2000年至今,在第二个阶段的基础上,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提出了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进入了新的时期。

目前,我国建立了由国家、省、城市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及互助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中,国家、省、城市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最终的机构,是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核心,所占全部担保机构的比例超过90%。这些机构是我国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机构,是非金融的,不参与市场运作,并受政府相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它们的资金由政府提供,分别为各自所覆盖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一般的,我国城乡社区均设有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它们为社区附近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业务,可以说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层组织,约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这类机构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会员,机构一般由地方工商联、私营协会及私营企业等自发组建。商业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担保机构,它们一般由工商联、私营协会、科技部门、开发区及公司企业等组建,个别地方政府也有参与出资。商业担保机构的主要特征是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和同时兼营投资等其他商业业务,并可按规定和协议约定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再担保服务和风险分担。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较大,担保收益却较低,因此一般具有政府背景的商业担保公司发展得还算可以,其他商业担保公司发展比较缓慢。

二、融资担保企业发展中的问题

虽然我国现有的担保机构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但依然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我国中小企业相关的信用担保机构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

首先,中小企业相关的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收益不对称。可以说,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中小企业主要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甚至是银行应当承担的信贷风险,而它获得的收益却十分有限,相比之下十分微薄,这严重制约了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积极性。

其次,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企业缺乏补偿退出机制。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各地的担保机构的资金一般均由当地财政一次性拨款投入,缺少后续补偿资金。担保机构的资金不足,就难以给数目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这是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总要制约因素。后续资金的不足,这给融资担保企业或者机构带来了极大的业务风险,因为它必须利用业务本身的盈利来补偿后续资金的不足。因此,我国需要尽快建立满足中小企业发展和相关融资担保企业发展的资金补偿退出机制。

再次,我国融资担保企业自身赢利能力差。据相关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利润总额仅为2亿元左右,资本的收益率仅为1.09%,如果按照可用担保资金计算,那么收益率仅为0.83%。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一般都是由各级政府出资建立,低水平的盈利会加重政府的代偿压力。

最后,我国融资担保企业相关法规空缺。目前,我国政府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不符合实际,存在两个极端,往往不是过分干预,就是放任不管,而且信用担保相关的法规仍然空缺,只有《担保法》,但是它所涉及的范围不包括专业的信用担保机构,而且对债权人较为偏袒,对担保人或者公司的权益保护的不够。这严重影响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

关于担保行业自身发展,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担保行业的发展问题。担保业在目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国内金融体制改革滞后、缺乏充分竞争的情况下,担保机构有很大的市场发展空间,也面临很好的发展机会。但是,能否把担保业做成百年基业,需更多的努力,以及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二是关于担保机构经营目标问题。大家认为,赢利应作为担保机构的经营目标。即使政策性担保机构,不仅要考虑社会效益,还应该讲经济效益;如果不赢利,自身没有造血功能,亏损或代偿全靠政府来补贴,这种担保机构是不可能在市场经济中长期生存和发展的。深圳通银担保公司非常明确地提出,担保机构要建立自己的赢利模式,不能做“苦行僧”,要积极争取应有的权益。有的机构提出,目前担保费收取标准偏低,建议按边际利润率的50%来确定。

三是关于担保机构风险控制问题。大家对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都有较深的认识和体会。江苏省担保公司认为,担保机构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上,对此应通过分级管理和建立内部制衡机制来控制和降低。

三、融资担保企业发展的对策

(一)增加和扩充资产股份,使融资担保企业资产多元化,壮大自身的实力,提高担保能力。融资担保企业应该建立适合公司融资的发展战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利用多种优惠方式吸引财政引导资金的融入和民间资本的流入,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互担保模式。

(二)加强与银行之间的联系,加强互利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积极与金融部门、银行等相关机构合作,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加深银行、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三者之间的联系,促进它们之间的合作,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转移机制。

(三)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职业队伍,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和决策制度。担保企业是风险高的企业,这要求担保企业有一批具有专业素质的员工和管理人员;融资担保企业的员工应该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方面的经验和从业经验,并且具有极强的责任心;管理层应该充分认识经营环境和风险,并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融资担保企业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制定合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决策程序,以便于控制决策过程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要十分重视对道德风险的防范,建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实现决策的透明度,使决策及时传达出去,同时注意收取反馈意见。

(四)明确监管主体,严格监管,规范发展。一是尽快明确牵头管理部门,加强行业归口管理监督。加强对担保公司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二是可借鉴金融许可制度,加大对担保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力度,即由归口管理部门同意经营许可后工商部门才能注册登记,同时对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才允许任职,以切实提高担保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三是加强行业监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进一步规范担保市场,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四是尽快出台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制定担保业法律规范,从机构准入、机构定位、信用担保活动基本规则、担保对象设定、反担保措施、监管机构等全方位搭建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制框架,以促进信用担保业的规范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吴友兵.中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分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2(03).

[2]张宇涵.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融资模式设计及其博弈分析[M].天津财经大学,2009(04).

[3]蔡真.美国商业性担保机构运作经验及启示[J].银行家,2007(11).

[4]张建华.中小企业融资国际比较及经验[J].中国金融,2011(18).

[5]水清木华研究中心.中国担保行业分析及预测报告[M].北京,2009.

篇(2)

为有利于双方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融资领域内进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承担总额度为伍仟万元的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履行各自责任。

三、在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共为  万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还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中的一家公司,为甲方提供相同额度的贷款担保。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期满还清贷款本息时,被担保方应主动向担保方提供还贷凭证,以便对方及时了解。

五、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六、担保方的继受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受)将受本协议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七、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浙江×××钢铁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篇(3)

提高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用不足。融资担保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小微企业和“三农”,借助于信用担保,被担保企业从银行获得急需资金,保证业正常经营发展,并通过担保机构的监管措施和多样的担保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合规经营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小微企业和“三农”在无法借力资本市场融资的情况下,通过融资担保,融资成本是银行贷款利息加上2%左右的担保费,成本较民间借贷大幅降低,并且借款周期较长。

有利于银行控制管理成本和贷款风险。担保机构的介入成为小微企业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之间沟通的桥梁,降低了二者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因为有了信用担保这面防火墙,管理成本相应减少,贷款风险也很大程度降低。

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融资担保机构的介入,使很多原来没有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有了信用能力,提升了小微企业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水平,推动了银行与小微企业间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融资与增信相互促进、循环提升,不断改善小微企业的信用水平和融资能力,并为其今后多种方式融资打下了基础、拓展了空间。

行业发展现状

法人机构数量呈负增长,行业规模增速放缓。

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准入门槛提高和实施退出机制,融资担保法人机构数量减少,截至2015年初,全国共有融资担保法人机构7898家,较上年初减少287家,已连续两年呈现负增长;行业在保余额为2.74万亿元,同比增长6.61个百分点,行业规模增速放缓。如图1、图2所示。

民营机构退出市场比例较高,国有机构行业占比持续上升。

2015年初,我国融资担保业法人机构中,国有控股担保机构为207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担保机构为5821家,分别占比26.3%和73.7%。民营机构的数量及行业占比自2012年以来已连续3年下降,而国有机构的数量及行业占比稳步上升,以不到30%的机构数量、40%的行业资本,贡献了超过60%的行业在保余额,逐步成为行业发展的主力军,如图3所示。

加快融资担保行业改革发展,改革试点取得良好成效。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融资担保业的发展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划和顶层设计,标志着我国融资担保业新一轮的改革正式启动。行业改革的着力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明确融资担保的政策性定位将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融资担保业务定位为准公共产品,由政府大力扶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作为提供此类服务的主力军,支撑起整个行业的发展。二是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探索建立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风险共管、多赢互利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激发银行在银担合作中的内生动力,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风险在三者之间的合理分担。三是完善政府主导的再担保机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以股权、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统一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再担保“稳定器”的作用,通过提升担保机构的偿付能力和增信作用,实现整个行业整体实力及抗风险能力的增强。《意见》下发后,政策性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开始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试点工作在安徽启动后取得良好成效,全国各地再担保机构正加快设立。

担保行业问题及原因分析

行业存在的问题

违法违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在融资担保体系中,众多资金实力较弱的民营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占主体,政策性担保公司或国有资本参股的融资担保公司占比较小。一方面,以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体的融资担保公司在近两年国际和国内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面临业务规模收缩和难以持续的压力,有些担保机构偏离主业超范围经营变现吸收公众存款、挪用客户保证金、不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项等违规活动,甚至出现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许多地方政府设立的一批政策性担保机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因为定位不清、体制机制不健全而面临持续发展难题。

多数担保机构缺乏成熟的盈利经营模式。近几年融资担保机构数量呈快速发展态势,但经营效率却没有随之同步发展。大多数担保机构缺乏成熟的盈利经营模式,出于微盈或亏损状态。担保放大倍数提高幅度也较缓慢,截至2015年12月,全国担保放大倍数仅为2.3倍,如图4所示。

放大倍数不高,说明我国担保公司的公信力、银行的认可度、核心能力还不够强。目前,市场上一些规模小、信用差、风控能力低、业务开拓能力不足的担保机构正面临兼并重组或被强制退出市场。

融资担保公司银行认可度低。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情况未被要求定期对外披露或进行外部审计,信息透明度差,银担信息不对称,担保行业个体风险暴露也影响银行与之合作的积极性,部分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压力较大,商业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趋于谨慎。一些银行大幅收紧银担业务合作,控制或调低担保放大倍数,有的甚至暂停了业务合作。

代偿余额增速明显。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力度加大所带来的融资担保贷款风险有所上升,一些小微企业无法归还到期贷款,造成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规模和代偿率增加,银担合作趋于谨慎。自2012年起,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逐年上升,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不断下降。2014年底代偿余额达到661亿元,同比增长59.3%;担保代偿率2.17%,为统计以来最高水平。2015年上半年,代偿金额和户数又同比分别增长了246.68%和16.1%,如图5所示。

农村信贷融资担保发展缓慢。200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出台后,在政策指引下,金融机构加快农村信贷担保方式创新,各地相继推出农户联保贷款、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担保贷款、土地承包权、林权抵押担保贷款、应收账款、股权、订单收益权担保贷款等模式,农民J款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受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狭窄、抵押物处置难、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村信用环境薄弱等因素制约,农村信贷融资担保发展缓慢,金融机构对创新信贷担保方式积极性不高。

问题原因分析

融资担保业基础薄弱。我国融资担保业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行业内部仍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风险管理水平不高、抵御风险能力不强、应对风险经验不足,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特别是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这些问题更为突出。再担保功能发挥不充分。近几年,再担保机构作用日益凸显,但仍有一些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如:再担保缺乏顶层设计,没有建立统一明确的行业规范;再担保机构的法律概念、政策定位、运作规则尚不明确,再担保建设中的几个重大关系――如政策性和商业化的关系,再保和直保的关系,分险和增信的关系,政府、担保机构和银行的关系尚未厘清;管理体制尚不完善,绩效考核与功能定位不相匹配,配套政策设计还有缺失等。

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形成。在融资担保体系较完善的国家,担保机构一般承担50%~70%的风险,其余部分由银行承担。但在我国,银行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出于谨慎考虑,通常将担保机构的所有制性质、资本金规模等作为合作的考虑条件,对担保机构授信的放大倍数较低而收取的保证金比例较高,借款人出现违约风险基本上由担保机构承担了90%以上甚至100%的风险。这种风险分担方式加重了担保机构的负担。另外,再担保机构的缺乏也使得融资担保风险得不到有效的分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融资担保业务的发展。

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不健全。多数民营担保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和债务追偿制度,缺乏风险意识,很多担保机构将全部精力放在融资审批前了解与评估,对审批后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申请初衷,是否挪作他用未能做到充足尽职调查,出现很多将担保款项用于权益投资等不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现象,加大了担保款项由于申请公司经营不善而需要代偿的风险。另外,政策性担保公司经营中很多项目属于政策扶持性质,项目本身高风险低收益,单靠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或赔付,虽然政府每年会向政策性担保机构下发风险补偿金,但扶持力度远远不够。

对策建议

融资担保业连接银企的纽带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支持。一是探索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实现贷款风险在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和补偿。二是行业优化整合势在必行。强制要求信用等级差、风控能力低、业务开拓能力不足的担保机构逐步退出市场,鼓励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资金实力雄厚、信用能力高的担保机构开展兼并重组,做精做强。三是拓宽融资渠道。地方政府作为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借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 挂牌),促进股权融通,拓宽融资渠道,在财政资金有限的条件下实现资本金的持续补充,增强其发展基础和担保能力。四是增强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地方政府应监督各机构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等,提高行业的整体风险拨备覆盖率;加大担保不良资产的追偿和清收力度,降低流动性风险;探索组建省级担保资产管理公司,支持担保机构盘活存量不良资产,增强应对风险能力。五是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应牵头整合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局、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收集关于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相关信息,建立与完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用数据库,推进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增强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信息的共享度,减少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完善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加大对违约企业的惩处力度,同时增强对诚实守信企业政策支持力度,以征信业的发展带动担保业,利用信用评级力促行业的风险控制与有效监管。

银行要主动作为,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优化信贷操作流程,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一是深化银担合作。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银行要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深化银担合作;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的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二是优化信贷操作流程。优化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操作流程,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对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在兼顾防风险与降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层次与环节,增强授信审查审批运营模式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适应性。对于一些科技含量高的中小微企业,可将具有实用价值的商标使用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的担保品,拓宽担保品范围,加大对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的支持力度。

篇(4)

资产证券化是近三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上世纪7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90年代开始迅速向全球扩展。具体地说,资产证券化就是金融机构把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资产池,转移到特殊目标机构(spv)后以信托关系实现破产隔离,通过结构性重组发行证券,从而实现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并提高流动性的过程,如图1所示。传统的融资方式是企业以自身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及股息权益的偿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财产为限;资产证券化虽然也采用证券形式,但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公司的全部法定财产,而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某项特定财产。证券权益的偿还也不是以公司产权为基础,而是以被证券化的资产为限。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创造流动性、分散风险以及降低融资成本等特性,自上世纪70年代推出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美国的金融市场上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被誉为20世纪以来金融市场上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创新之一。

2005年3月,我国开始试点资产证券化,中金公司专项理财计划、国家开发银行abs以及中国建设银行msb真正开启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按照主导部门的不同,当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分为证监会主导下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和央行、银监会主导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言,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其特殊性,交易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独特的现金流设计和创新的交易结构,给原始权益人带来了全新的会计难题。

一、基础资产的确认——初始确认问题

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在经济业务数据转化为会计信息的过程中,需要经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四个步骤,其中确认又可分为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中,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的过程中,会计上应将这一转让认定为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即是否应该终止对基础资产的确认。因此,在讨论基础资产转让的会计问题时,首先应从会计确认的角度对基础资产的会计属性进行探讨。在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往往是某项资产的收益权,如此在会计上就产生了新的难题,即对于这些收益权,会计上应该如何确认,也就是初始确认问题。

(一)资产的定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在这一定义中,主要有三个要点:1.这一资源必须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2.必须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3.未来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是,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出现,上述的资产定义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在对金融工具的定义中,放宽了上述要点中的第一点。这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拓宽了对资产的定义,将金融资产界定为:1.现金;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4.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根据上述定义,金融资产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基本金融资产,比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二是衍生金融资产,比如利率互换、掉期等。

(二)基础资产的分类

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基础资产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现实的债权,如企业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第二类是收益权,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权、cdma网络租赁费、污水处理收费权等。

第一类基础资产符合资产定义的三项要点,在会计上可以明确确认为一项资产,而且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因此在判定该类基础资产转让时适用金融资产转让的相关会计准则。但是,第二类基础资产是否符合资产或金融资产的定义呢?从理论上看,收益权属于未来债权,而未来债权主要包括三种:一是附生效条件或附始期的法律行为所构成的未来债权,即附生效条件或始期的合同债权,此种合同债权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必须待特定事实产生(如条件成熟或始期到来),才能成为现实的债权;二是已有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但必须在将来有特定事实的添加才能发生的债权,如受委托将来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支出费用的请求偿还的债权、将来的租金债权等;三是尚无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的未来债权,被称为纯粹的未来债权。

从未来债权的分类可以发现,未来债权要么尚无基础法律关系,要么即使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也需待特定事件产生后才能成为现实债权,而在资产定义中首先强调了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这一原则。同时,在金融资产的定义中,虽然放宽了对过去交易或事项的限制,但是在定义的4-6点强调其至少应为一项有权从其他单位取得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如期权即为这样一种“合同权利”。而未来债权中交易的任何一方要享有“从其他单位取得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必须待特定事实产生或添加后方可以实现。如,高速公路收费权,车辆在进入高速公路后,甲乙双方的合同方才成立,高速公路公司才取得对特定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因此,从这一角度看,收益权在会计上无法满足资产或金融资产的确认标准,那么也就无法在会计上确认为一项资产。此时,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转让时,讨论是销售还是担保至少从会计角度而言缺乏基础,即从会计角度看,无法确认到底转让了什么?

从经济学角度看,当前企业资产证券化定资产的收益权属于所有权的一部分,从概念上看似乎与无形资产较为接近。正是因为拥有这些收益权,企业才预期该资产能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才能将其确认为企业的一项资产。但是,如果要对所有权中的收益权单独确认并进行转让,至少需要解决以下几个会计问题。

首先,收益权在会计上能否确认为一项资产并脱离特定资产单独转让,会计上尚无明确规定,从理论上看面临诸多难题。若将收益权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那么根据资产的定义,收益权所依附的特定资产的价值需要减记为零,否则将造成企业资产虚增。如此,将产生一个悖论,即当前企业所有有形资产的价值都可减记为零,全部有形资产都可确认为一个无形资产下“××收益权”的明细科目,这显然不尽合理。

其次,按照上述逻辑,在转让收益权时,出售方在出售特定资产一定年限的收益权时,相当于企业收到了该资产一定年限未来收益的现值,则按照资产的定义,该特定资产应该计提减值准备。

最后,对于购买方而言,当买入该收益权后,是否应该借记这一科目?

实践中能否按上述方法处理,从而在会计角度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销售?接下来,笔者从终止确认的角度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

二、基础资产的转让——终止确认问题

在讨论基础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时,笔者依然将基础资产分为两类进行分析。

(一)既有债权的转让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当原始权益人以现实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向专项计划转让时①,其是否应该认定为真实销售呢?下面,笔者以转让应收账款为例加以说明。

1.转让不涉及追索权时:

在转让应收账款的过程中,如果购买方未保留对出售方的追索权,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出售方可以认为已转移了应收账款上的绝大部分(超过95%)风险,因此可以将其认定为一项销售行为,确认销售收入,并将应收账款从账上注销,即对应收账款终止确认。

2.转让涉及追索权时:

在转让过程中,如果购买方保留对出售方的追索权,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由于出售方保留了应收账款上绝大部分的风险,因此不应将其确认为销售。但是,如上所述,应收账款等这些既有债权在会计上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而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23号准则)的规定,此种方式下的应收账款出售应该按照继续涉入资产处理,并同时确认一下继续涉入负债。

总之,在23号准则的规范下,在出售如应收账款之类的既有债权时,在不存在追索权或后续担保的情况下,出售方可以将其确认为一项销售,对出售资产进行终止确认;在存在追索权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则按继续涉入处理。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而言,这意味着企业以该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时,应视交易安排对所转移的基础资产进行终止确认或按继续涉入处理。

(二)收益权的转让

在以某项资产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在会计上应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上述分析,收益权并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因此对其转让的判定不适用23号准则。那么,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收益权的转让行为,应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目前在对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上,除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同时适用风险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外,其他资产的终止确认仍然仅适用风险报酬分析法。因此,对收益权的转让行为仍应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分析。

1.应该明确收益权是依附在特定资产上的一项权利。如果该资产归于消亡或遭受损毁,则其收益权将无法实现。如,高速公路的收益权,若高速公路因地震、战争等原因而损毁,则该收益权将无法实现。而特定资产正是因为具有收益权,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才能在会计上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否则即使在法律上该资产归企业所有,在会计上仍应将其价值减记为零。因此,可以认为收益权和特定资产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2.在原始权益人以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向专项计划转让时,其转让的仅仅是特定时期内的收益权,而非其依附的特定资产。也就是说,该特定资产仍在原始权益人的控制之下。此时,由于收益权和特定资产的相互依存关系,使得专项计划为了保证基础资产能带来稳定充足的现金流,往往要求原始权益人仍负有保证特定资产完整、安全、有效地运营的义务。如,原始权益人在将某高速公路特定期间的收费收益权转让给专项计划后,仍然要保证公路路况良好,道路畅通,仍然要履行对通行车辆的收费职能。

3.从风险转让角度考虑,目前国内已经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均要求银行提供担保。这样,当未来期间基础资产未能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时,银行将启动担保,之后向企业追索,因此企业并未转让相应的风险。

4.从法律角度考虑,当前在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收益权虽然已经让渡给专项计划,但由于原始权益人仍享有对该特定资产的所有权,专项计划只是享有该资产特定期间的收益权。在此情况下,一旦原始权益人破产,如何保证已经让渡给专项计划的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不被列入破产财产呢?即如何隔离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虽然特定资产所有权的收益权已经让渡给专项计划,但如果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期间破产,而原始权益人的该项资产被列入破产财产时,即使证券公司依据“专项计划已经获得该特定资产的收益权,不应该被列入破产财产”进行抗辩,也往往难以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

综合上述四点分析,笔者认为,即使收益权在会计上能单独认定为一项无形资产,但对其转移从风险报酬法的角度分析,仍不能终止确认,仍然不符合真实销售的标准,而只能作为担保融资进行处理。

那么,在资产证券化中为何又强调真实销售呢?事实上,强调真实销售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对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乃至破产隔离。但是,真实销售并不是实现风险隔离的唯一办法,更不是资产证券化的唯一方式。如,标准普尔公司曾经在2001年了一项研究报告,报告称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开曼群岛、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和百慕大等国家和地区,当地法律支持“非真实销售资产证券化”。显然,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看,担保融资也是一种重要的资产证券化方式。

三、二者并存——一种现实的选择

国内外的立法和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表明,“真实销售”的确认至少涵盖了法律、会计和税务三个独立的专业领域。每个领域遵循的法律、判断标准、实现的目的均有不同。本文主要从会计角度,对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让进行了分析。

一项制度的变迁不仅需要考虑新制度安排本身的合理性,还需要相应的基础制度环境与之相协调,均衡整个制度结构。在目前的会计规范体系下,采用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实施资产证券化时,若认定为担保融资,则会计上无需专门做一笔分录,而仅需期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某项资产的收益权,因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而实施了质押,同时在企业收到资金时记录一项长期负债即可。这样处理有以下几点好处:首先,回避了收益权在会计上的初始确认问题;其次,避免了在将收益权作为销售处理时对特定资产减值的问题,从而避免了公司通过操纵减值来操纵利润;再次,更符合交易的经济实质,并且在目前相关税收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许多潜在的税务问题,使资产证券化运作更为可行。如果基础资产的转让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则按照当前的税法规定,可能涉及到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税收问题,这样将加大公司融资的成本,从而使资产证券化在经济上失去价值。因此,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允许担保融资模式的资产证券化,或许是一种更为现实的选择。

四、结语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市场上利益主体的多元需求,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当允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各市场主体在我国特有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下互动博弈,做出理性的选择。否则,不从资产证券化的核心价值出发,务实地界定“真实销售”,可能难以满足市场主体对风险偏好的合理需求。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2).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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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是世界上第三大资产担保债券(Covered Bond)市场,其独特的资产担保融资模式有着200多年的历史,被誉为世界上最古老的、运行最稳定的资产担保模式之一。

在历次金融危机中,丹麦资产担保模式稳如磐石。在不需要政府提供援助的情况下,自身就能平稳地发挥作用。乔治・索罗斯就曾多次建议奥巴马政府借鉴丹麦模式进行改革,在他看来如果美国政府能够以丹麦模式为模版,结合实际情况,就有可能彻底解决美国房屋贷款系统中一系列严重问题。

资产担保债券简介及在丹麦的发展现状

(一)资产担保债券简介

资产担保债券是银行等信贷机构用本机构资产负债表中部分资产项做担保对外发行的长期债券。担保资产主要包括住宅抵押贷款、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对政府部门贷款和船舶抵押贷款等。债券持有人具有双重优先追索权,即债券发行人承担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当发行人破产无力清偿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对担保资产的优先处置权。

(二)丹麦资产担保债券市场发展现状

丹麦资产担保债券最初发行于1795年哥本哈根大火之后的第二年,是世界上最早发行资产担保债券的国家之一。截至2011年底,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总存量为2.64万亿丹麦克朗(1克朗约等于人民币1.1元),其中地产担保2.59万亿丹麦克朗,船舶担保450亿丹麦克朗,较2007年金融危机前总增长为7000万丹麦克朗。丹麦资产担保债券2011年发行总量为1.1万亿丹麦克朗,约占其市场存量的42%(见图1)。

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发行商包括8家信贷机构,其中Nykredit为欧洲最大的资产担保债券发行人,在丹麦占40%的市场份额;丹麦银行和其全资控股子公司Realkredit Danmark总共占36%的市场份额。值得一提的是,丹麦资产担保债券自1797年发行至今,从未发生过针对债券投资者的信用违约,被誉为金融危机中的避风港。根据丹麦国家银行(即丹麦央行)统计,自2008年9月美国次贷危机起,外国投资者连续23个月成为丹麦资产担保债券最大买主,其中将近70%的浮动利率担保债券均被外国投资者购买(见图2)。

(三)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形式

2007年以前,丹麦政府规定只有专属抵押贷款银行(specialized mortgage bank)才能发行资产担保债券,所有涉及房地产领域的贷款都必须由这些机构通过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在市场上进行融资。为了遵循欧洲统一标准,丹麦议会在2007年通过一项法案,除专署抵押贷款银行以外,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也被允许发行担保债券。此后,丹麦资产担保债券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只能由专属抵押贷款银行发行的资产担保债券,这种债券与丹麦传统资产担保债券没有本质区别,同时满足欧盟标准和丹麦2007年以前法律标准,其利率、发行规模、期限必须与抵押贷款利率、融资额、期限完全匹配;二是符合欧盟标准,但其发行无需遵循丹麦传统的完全债券转手系统的资产担保债券,因而这种形式的资产担保债券无法完全规避期限错配等风险。本文主要介绍具有期限完全匹配特点的第一种形式。

丹麦传统资产担保债券模式的主要特点

(一)资金平衡原则

丹麦政府规定,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担保债券,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必须和债券发行金额、期限、利率完全匹配,从而实现了资产负债的完全匹配,在根本上避免了期限错配等问题,这就是所谓的“资金平衡原则”(见图3)。

丹麦模式的“资金平衡原则”产生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分离的效果。由于信贷机构从借款人收到的利息、本金和需要支付给债券投资人的利息、本金完全匹配,信贷机构所承担的风险仅限于因借款人违约而不能够支付利息和本金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基于抵押贷款的特殊性,信用风险大多可以通过加强信用评估和完善法律条款加以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可控风险。而市场风险则会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政治等很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完全在信贷机构的掌控之外。尤其是在经济危机爆发的时候,银行间市场资金流动紧张、甚至冻结,政府往往不得不出手为金融机构提供紧急援助。在2008年的次贷危机中,美国和德国分别付出了高达3000亿美元和1000亿欧元的财政援助代价。而丹麦模式的风险分离机制则在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信贷机构对经济危机的抗冲击能力。这也就是为什么丹麦资产担保债券融资市场在2008年次贷危机,甚至在1813年丹麦政府破产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正常运行的根本原因。近几年,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日均成交量活跃,高于丹麦政府债券。

(二)资产担保债券与担保资产池均保留在发行人表内

丹麦专属信贷机构基于其表内的信贷资产作为担保资产池发行担保债券,具有一定的证券化理念,但担保资产仍保留在信贷机构资产负债表上,与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出表方式不同。这也是资产担保债券与资产证券化的最大不同。担保资产保留在表内的一大优点是,资产担保债券的发行规模受限于发行人表内合格信贷资产规模(或担保资产池)的大小,从而可以避免出现如资产证券化产品层层打包、过度发行所带来的风险。

(三)对担保资产池进行动态调整

资产担保债券的合格担保资产池是动态调整的,不同于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静态无调整模式。丹麦法律对符合担保资产池入池信贷资产的标准进行了规定。如对于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住宅抵押贷款,其贷款价值比(loan-to-value,贷款金额与抵押资产价值之比)分别不超过80%和60%。对于资质恶化的担保资产将被踢出担保资产池,信贷资产正常到期后,收回的资金可以重新进行放贷。

担保资产池的动态调整确保其每一笔基础资产均具备较高的信用资质,降低了信用违约情形的发生。

(四)债券持有人拥有双重追索权

从丹麦资产担保债券诞生至今,监管和法律始终重视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资产担保债券具有双重追索权,即担保债券持有人对债券发行人拥有第一追索权,同时对担保资产池拥有优先追索权。因此资产担保债券的清偿顺序高于发行人所发行的优先无担保债券、次级债券等传统债券。若发行人违约,担保资产池将被单独分离出来,对资产池的处置收益优先向担保债券持有人支付,剩余的处置收益才向其他债券持有者支付。

(五)超额担保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

超额担保(over-collateralization)是指担保资产池的总价值超过资产担保债券发行的总价值,从而用资产池中的超额价值为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若发行人违约,这部分超额担保只能用来支付债券投资人的权益,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一般来说,超额担保包括强制性超额担保和自愿性超额担保两部分。根据丹麦法律规定,担保资产池的最低超额担保为8%风险加权资产,以上部分属于自愿性超额担保。另外,丹麦信用按揭法案(Danish Mortgage Act)第152c款对超额担保资金的投资范围作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

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法律与监管

丹麦资产担保债券法案始立于1851年。在过去的150多年中,丹麦模式经历了7次与时并进的改革,现已按照欧盟资产担保债券指引发展成为一种非常完善的资产担保模式。其中最近一次的改革发生在2007年7月,丹麦监管当局通过的法案使得资产担保债券符合欧盟的相关指引。

(一)欧盟关于资产担保债券的指引

1.《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计划指引》(UCITS)

资产担保债券的特征由1988年《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计划指引》(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s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作出规定。该指引22(4)条款规定了最低要求,该要求为资产担保债券在几个不同欧洲金融市场监管领域的特别处理(privileged treatment)提供了基础。简言之,22(4)条款要求如下:债券的发行人必须是信贷机构;债券的发行必须由专门法律所监管;发行机构必须处于审慎的公共监管之下;合格担保资产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担保资产池必须提供足够的抵押,以便为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全部期限内的债权提供担保;万一发行人违约,债券持有人对担保资产池具有优先的要求权。

2.新《资本要求指引》(CRD)

在欧盟层面,资产担保债券监管的另一个基石是新《资本要求指引》(Capital Requirement Directive, CRD)。该指引建立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修订国际化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的建议的基础之上。新《资本要求指引》将适用于欧盟所有的信贷机构和投资服务提供者。CRD 列明的合格担保资产包括:给欧盟成员国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贷款;经信贷质量检查评估合格的给欧盟外其他国家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贷款;贷款价值比(Loan to value, LTV)分别不高于80%和60%的住宅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贷款价值比不超过60%的船舶贷款;经信贷质量检查评估合格的给其他银行的贷款不超过资产池总量的15%等。另外,丹麦、德国、西班牙、瑞典、芬兰等国明确规定资产证券化产品ABS、MBS不能进入担保资产池。

(二)丹麦金融服务管理局对资产担保债券的监督和管理

丹麦金融服务管理局(Danish FSA)对资产担保债券发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所有房产价值评估必须向丹麦金管局汇报。如果金管局认为估值过高,将会要求发行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如果重新评估结果仍过高于金管局评估,金管局将会要求发行机构减少贷款额。

2.所有发行机构必须按季度向金管局汇报信用风险敞口、市场风险敞口、和偿付能力。

3.金管局会定期对发行机构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抽查。

借鉴丹麦资产担保债券模式以解决资产错配问题

资产和负债期限错配的最常见表现是“借短放长”,即借入短期资金负债来为长期资产融资。对金融机构而言,可能因到期支付困难面临流动性风险。严重的期限错配会导致金融机构陷入流动性危机,甚至可能蔓延至整个金融体系引发系统性的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2008年雷曼兄弟的破产,与其负债端过度依赖短期融资市场从而造成流动性危机有直接关系,成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一)资产错配问题的几个方面

国内期限错配主要存在于商业银行领域。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资产错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传统存贷款业务的期限错配,贷款的中长期化以及存款的活期化,造成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二是,理财业务的期限错配,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资金投向多为信托受益权等期限较长的资产。资金来源与资金投向的借短放长,造成期限错配问题。在理财产品大规模到期时,银行的流动性管理面临考验;三是,同业业务的期限错配,银行同业业务期限错配主要表现为借入短期资金,通过信托受益权、票据受益权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等方式,投向期限更长的非标债权资产。6月中下旬国内银行间货币市场发生的“钱荒”现象与银行同业业务期限错配问题密切相关。

(二)丹麦资产担保债券融资模式对解决期限错配问题的借鉴作用

引入丹麦的资产担保债券融资模式对于解决我国商业银行期限错配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首先,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可以为中长期贷款提供长期的低成本资金来源,降低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丹麦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债券主要为发放住房抵押贷款进行融资,遵循严格的期限、利率、规模完全匹配原则,几乎可以完全消除期限错配风险。在银行揽存压力上升、存款波动较大的市场环境下,资产担保债券扩大了银行的长期资金来源,便于银行进行资产负债管理。

其次,担保债券的发行可替代部分理财产品,降低理财产品所带来的期限错配风险。资产担保债券遵循资金平衡原则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对投资者保护力度强,具有与高等级政府债券相近的信用评级。但其收益率较政府债券更高,因此适合有长期投资意向的个人投资者持有,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部分理财产品发行,符合理财产品逐步规范化发展的趋势。同时,还为保险机构等长期资金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工具。

再次,银行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可降低对同业负债的依赖。丹麦资产担保证券市场中,商业银行是最主要的投资主体。在新巴塞尔协议下,商业银行持有的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权重仅为10%-20%,甚至可以低至4%的水平,显著低于目前国内同业业务20%-25%的风险权重。因此银行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可以替代部分同业负债,降低整个银行系统同业业务规模。从而避免同业业务的同质性带来的系统性冲击。

最后,银行发行资产担保债券与资产担保池均保留在表内,便于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和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监管,降低银行表外业务的期限错配风险。

引入资产担保债券需具备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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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中小企业概况

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市实有企业万户,其中%以上为中小企业;实有私营企业万户,注册资本(金)万亿元;个体工商户万户,实有资金数额亿元,户均资金数额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万户,出资总额亿元。

中小企业对全市GDP的贡献为60%,对税收的贡献为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在创造就业方面,中小企业提供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吸纳了50%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70%以上新增就业人员,70%以上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自主创新方面,中小企业提供了66%的专利发明、74%的技术创新和82%的新产品开发。

(二)中小企业主要融资渠道及现状

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融资难”,而市仅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就有企业3000多家,基本都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对于融资担保需求量很大。仅以重汽的上游供货企业为例,依托重汽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其上游企业也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但流动资金短缺却严重束缚了企业的发展。重汽在2012年计划达到总产值500亿元,以此计算,其上游供货企业的融资需求就在50亿元以上。而这仅仅是重汽上游供货企业的融资需求量,加上其他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见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量是非常大的。

目前,市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一是通过股票市场直接融通资金,目前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有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数量与全市余万家中小企业数量总额相比较仅为沧海一粟。二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间接融资。从年我市金融机构对1096户企业的问卷调查看,全市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满足率较低。全年被调查企业有贷款需求的855户,占被调查企业户数的78.0%,贷款需求金额为137亿元。实际得到贷款户数227户,实际贷款金额33亿元。企业贷款户数满足率为20%,企业贷款需求金额满足率为24%。年被调查企业贷款需求金额138.3亿元,到目前实际贷款金额9.9亿元,占计划的7.2%。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从中小企业自身来看,我省中小企业大多是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时间短、自有资产少、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而且资信水平较低,财务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难以达到金融机构贷款要求,即使贷到款规模也很小,远远不能满足发展的需求。二是从金融服务方面看,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惜贷”,其深层原因主要是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系统不健全。

二、市担保行业现状及分析

担保公司作为连接企业与银行的信用桥梁,主要经营的是商业银行所不愿或无力涉及的风险业务,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所急需支持的业务。担保机构作为资金供需双方的服务商,最大限度地挖掘市场的潜力,通过介入前期调查、细化风险控制方案等方式,完全依靠市场手段将看似不可行的业务变为可行,将企业的各种资源转化为有效的反担保能力,从而使资金配置渠道更为通畅,既扩大了银行业务,又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自己也从中获利,真正实现了担保机构、银行与企业的三赢。

目前,市共有担保机构17家,其中有9家正式开展担保业务,注册资本过亿元的有7家。可以说,市担保公司良莠不齐。有些自身实力太弱,注册资本过小,风险管理能力无法让银行信服,并没有真正成为银行可以托付的商业伙件。担保业务开展较好的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创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发担保有限公司等。其中,从事专业信用担保的只有经发担保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2001年下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市现有的担保机构发展现状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需求。

三、工商联牵头组织成立担保公司的优势

工商联牵头组织成立担保公司,是进一步健全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需要,有利于深化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担保企业协作,在规范担保业行为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优势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协调各类经济组织,加强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了解和合作。

二是搭建信息平台。建立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信息库、企业诚信信息库、企业管理人员信息库等,探索解决担保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是成立各种形式的担保商会、协会,引导行业自律,规范担保行为,同时加强担保机构之间的联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四是组织、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强强联合,共同担保,风险共担。加大各行业协会与担保公司之间的联系,帮助企业在获得担保的同时拓展担保企业的业务领域。

五是发挥工商联的联合优势,建立会员企业内部资金互保融通平台。

四、我国担保公司的主要特点和典型运作模式

(一)主要特点

自1998年开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呈现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资金来源多元化。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有政府财政资金、企业会员基金、企业互助基金、民间投资,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与其他来源资金的合作基金。二是担保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多样化。从担保机构组织形式看,有政府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国有股份制公司、私营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基金的管理公司等;从机构性质看,有非营利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也有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还有政策性与商业性担保业务混业经营的担保机构。三是出现担保品种多样化和机构多功能化的苗头。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有单纯提供担保的机构,也有集投资与担保功能于一身的投资担保公司;有的仅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也有的同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等。

(二)典型模式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是小规模、功能单一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但不少地方政府和担保机构正在积极探索中小企业担保事业发展的新路子。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的担保运作模式。

模式一:各级财政建立共同基金,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比较典型的是上海财政共同基金,由上海市各级财政出资建立,它是全国最大规模的财政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主要采取以下管理和运行机制:一是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上海分公司)运作和管理共同基金。二是建立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分摊机制。担保基金的决策以担保公司为主,区县政府负责提供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证明,具有担保荐的推荐权和否决权;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最终决定是否担保。三是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作为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必须以政府的产业政策为导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以盈利为目的,严格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经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规范操作担保业务,接受上海市财政局的稽核、监督和检查。四是担保审批程序规范透明,防止政府行政性干预。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的中小企业担保审批程序是:第一步,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第二步,银行审查贷款要求。银行有意但需要担保的报担保公司。第三步,由企业所在地分别考核企业的信誉,按企业的纳税和财务情况,区县财政局签署同意推荐或不推荐意见。第四步,担保公司进行综合平衡,决定是否给予担保。第五步,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五是上海财政局、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与有关银行建立贷款担保协作网络,设立担保受理点,方便小企业,简化了贷款信用担保的操作程序。

模式二:互助基金委托专业机构担保,又称深圳模式。它是把分散的小额担保基金集中起来,形成约1亿元的互助基金,担保对象是互助基金的会员企业。互助担保基金担保机构担保,实现了互助担保基金与商业担保机构的结合。深圳的企业互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机制为:一是实行理事会管理制度。互助担保基金理事会由互助企业代表、担保公司代表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并制定了一套有效的管理办法和约束机制。二是委托商业担保机构(中科智担保公司)担保。基金理事会为决策者,担保公司主要提供担保专业服务。其担保审查和决策程序是:互助基金成员推荐担保项目;担保机构负责项目初审和担保项目的文件准备;最终是否担保由理事会来决策。三是建立担保的利益和风险分担机制。担保公司只收取担保费的1/3,其余2/3担保费归互助基金,风险分担原则是:当发生代偿时,先由互助基金代偿,不足部分由中科智担保公司代偿。

模式三:分层次再担保。有安徽和上海两种模式。安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再担保业务为主,除了自己直接从事少量担保业务以外,还有选择地与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协议。再担保收费为被担保机构在保期内全部应收保费的5-10%。上海模式就是市财政对区县财政进行再担保,再担保比例为50——60%。

模式四:集投资和担保于一体。目前,不少投资担保机构集投资和担保业务于一体,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同时开展担保和投资业务。第二种是在进行担保时,有股权要求。当被担保方不能如期偿还银行债务时,担保公司进行代偿;一旦被担保方不能在宽限期内偿还担保债务,担保公司可以将债权变为股权。第三种是担保公司成立专门的部门或分公司进行资本金运用,以保证担保基金保值增值。

五、担保基金的优劣势

成立互助担保基金,委托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的优劣势:

优势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有利于集中分散的资金,扩大担保基金盘子。其次,实行专业机构与互助担保基金结合,利用专业担保机构提高互助基金的信誉。第三,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委托管理,可以通过竞争招标的方式选择有信誉、业绩好的专业担保机构来管理和运作基金。

由于担保基金的出资人和决策人不一致,有可能存在受自身利益的驱使,担保基金偏离使用方向,从而影响担保基金使用效率的问题。这就要求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担保基金,需要建立一套监督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一是要明确担保对象,确保担保对象符合政府扶植的方向。二是要明确责权利,明确出资人和专业担保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包括担保的收费标准、成本和担保损失分摊原则,担保资金补偿原则等等。三是制定合理的决策机制和严格的担保程序。四是建立监督和考核制度,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方向。五是建立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有资信、业绩好的专业机构。

六、成立担保公司的有关建议

鉴于工商联的部门职能与担保公司的运营特点,由工商联牵头成立的担保公司,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

一是采取深圳模式。即由工商联组织会员成立互助担保基金和互助担保基金理事会。互助担保基金由理事会进行管理,委托商业担保机构担保。基金理事会为决策者,商业担保公司主要提供担保专业服务。运作模式可参照上述深圳模式。

二是由工商联牵头,企业会员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成立工商联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要求为:

1、注册资本至少达1-2亿元。

2、股东为出资的会员。

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财务状况良好,入股上一年度盈利;(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5)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6)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7)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计算。

自然人投资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日常工作由公司负责人、担保业务经理、风险管理经理、财务主管和外聘专家共同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拟担保项目的评审。

4、公司主要设五个部门:担保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法律事务室、财务部、综合服务部。

(1)担保业务部,主要负责中心担保咨询服务、申请担保、项目受理、业务开发、项目分析和保后跟踪等工作,工作人员要求投资金融、工程技术等专业毕业,有跨学科知识背景。

(2)风险控制部,主要负责中心客户资信评估、风险管理,工作人员要求投资金融、法律、管理等专业毕业,具有丰富的银行风险管理知识,信用评估经验。

(3)法律事务室,主要负责法律咨询和法律审查工作,对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由取得律师资格者担任。

(4)财务部,除负责本中心财务管理外,协助担保业务部和风险控制部工作,提供财务方面的专门意见。

(5)综合服务部,主要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和外联工作,并参与中心业务开发工作。工作人员要求管理类专业毕业,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经验,善沟通。

5、关于风险防范

(1)建立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要防止有了担保,银行就放松贷款审查的倾向。因此,应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在担保机构和贷款机构之间合理分担风险,担保机构应定期了解和掌握银行的担保贷款业绩。与此同时,要增强中小企业主的风险责任,可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按企业信用等级确定担保抵押资产的比例。(2)把事后的风险控制与中小企业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担保机构要设专人或与中介机构联合,加强担保后的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解决。(3)支付赔偿金后,中小企业作为借款方仍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担保机构仍然有权追索企业所欠债务。(4)从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准备金,承担财政资金代偿后的资金损失。(5)对有市场、有效益、发展前景较好,但由于负债较重、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可采用封闭贷款和担保基金相配合的方式进行支持,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6)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担保机构定期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7)建立严密的监控制度。成立由财政、金融、股东等组成的监管委员会,建立风险防范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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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一、赣州市中小企业发展情况

赣州市是江西省最大的行政区,截至2007年6月,已有15万多家中小企业,仅工业企业就有2.65万家,所创造的工业增加值已占到全市工业增加值的51.3%。可见中小企业已经成为赣州市经济发展的“领头羊”。但是随着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根据优序增长理论,成长期企业的资金往往靠内源性融资难以完成,通过实际调查我们也证实了这一点。目前流通资金不足已经成为困扰赣州市企业进一步迅速发展的“瓶颈”,因此能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就成为影响到赣州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课题。

二、中小企业融资的定义、常用方法和途径

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动进行的资金筹集行为。其常用方法和途径有:银行信贷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自筹资金和证券融资等。其中,证券融资是企业最有效的融资方法之一,但是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板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截至8月18日,深圳中小板的总貌如下:

由此可见我国中小板规模较小,我市中小企业要上市融资短期还很难实现,但作为未来中长期融资途径,则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三、赣州市中小企业的融资分析与对策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赣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体制以及相应的风险评估体系。我市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是从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但是由于赣州民间的私有资金有限,多数企业的资金都是从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的发放主要看企业的信用,因此建立赣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体制以及相应的风险评估体系,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银行信贷对企业融资的支撑作用,在短期内解决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为此市政府去年就发文,在三年内建立起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赣州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调研时发现银行在进行放贷时,企业家本人的信用是影响贷款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为此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必须包含企业家本人的个人信用档案,同时还可以推行打分制,分数越高,信用越高,企业贷款数额就越大,这样可以大大提高信用系统信息的可靠性和实用性。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在建立完善信用数据库之后,企业贷款融资的难易最终取决于企业的信誉,信誉越高,贷款就越容易。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提高企业的信誉了,我们认为其最关键的就是提高违约的成本,让违约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而这些政府可以利用税收等行政手段来做到。政府也可借鉴台州经验,设立“打击逃债办公室”,专门追缴恶意逃债。总之企业信誉的好坏,决定了企业融资的难易,进而严重影响到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2.构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构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补充中小企业信用的不足,分散金融机构的风险,是目前突破赣州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截止2008年1月,全市已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15家,担保资本1.46亿元,累计为621家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但总担保贷款金额仅为1.66亿元。由此可见我市担保业的规模仍然较小,政府需加大扶持力度。建议构建四个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1)构建并完善政策性担保公司,建立风险损失补偿机制。(2)大力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通过对现有担保公司的重组、兼并、增资扩股等形式做大规模,做强实力。也可采用由行业协会和政府共同担保的方式,但政府最好不要直接参股商业性担保机构。(3)引导小企业成立合作制担保组织。鼓励一些相互间信任的企业,共同出资组建合作制担保机构。比如江苏省沭阳县推广“自助担保”,到2007年底已有自助担保公司25家,有1241家会员企业在农合行贷款12696万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于我市经济欠发达县市如石城县(2007年全县财政收入仅为1.05亿元),企业规模小,无力提供有效的担保,要在短期内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成立合作制担保组织自然是最好的选择之一。(4)组建信用再担保公司,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分散担保公司风险。再担保公司可由大型民间商团出资,但最好要有政府的参与,这样政府就可以用经济手段间接地规范担保机构行为和完善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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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为充分利用甲方的现有资源优势,加快甲方资产增值步伐提升甲方品牌知名度和项目含金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经营资金引进和融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项目资金引进和融资管理顾 问,全权负责甲方经营资金引进和融资工作,并向甲方提 供相关顾问服务和居间服务,乙方接受委托。二、 甲方主要职责: 1、全力指导和支持、配合乙方引资或融资工作。 2、及时提供引资或融资所需真实、有效的各项文件资料。 3、及时办理引资或融资的相关手续,承担约定付款义务。 4、遵守协议承诺,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主要职责: 1、 组织资深金融投资及资产管理专家为甲方经营管理量身 订做策划出个性鲜明、切实可行的短期和长期融资目标、整 体资金引进和融资管理战略规划方案和实施策略; 2、 对甲方项目运作进行价值分析、策划和包装,根据实际 调查结果和财务数据编写权威性、规范化的引资、融资、申 请文件和报告; 3、 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地面向境内外银行、担保 公司、基金会、风险投资商、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多层 次的项目引资或融资推介; 4、 组织项目投资商或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专家到甲方现场 考察; 5、 代表甲方与项目投资商和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 构进行商务谈判与沟通协调; 6、 负责代表甲方与项目投资商和贷款银行、担保公司等金 融机构起草、草签合作协议和各种相关的法律文书,维护甲 方权益; 7、 负责联系办理甲方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委托交办 的其他事务和手续。 8、 当引资或融资进入正式程序时,双方另行签署专项引资或融资居间服务协议,经甲方核准后予以实施四、顾问工作流程: 第一步:甲、乙双方达成共识,签订委托顾问合作协议书; 第二步:甲方向乙方提供引资或融资项目有关资料、提出具体要 求、合作意向并及时回复乙方专家的询问; 第三步:乙方协调组织项目投资商或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专家进 行项目初步论证并到甲方现场调研、考察; 第四步:协助甲方与项目投资商和贷款银行、担保公司专家共 同草拟和编报甲方引资或融资相关文件、报告、报 表; 第五步:落实招商引资方案:包括金融机构选定,引资或融资方 式确定,担保及反担保措施,帐务合理调整,融资额度 发放,资金到帐通知及分配等; 第六步:甲方项目正常运转后的经营监管顾问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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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或政府出资依法设立。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退出工作。

第四条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审批并颁发经营许可证。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

第五条设立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或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第六条设立担保机构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市州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县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第七条担保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其中。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且具备3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公司制担保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5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

担保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应熟悉信用担保业务。或者从事相关行业工作3年以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人员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具备2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

第八条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要求外。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还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第九条申请设立担保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设立的必要性、市场分析、资金筹措、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部门设置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事项)

三)章程;

四)公司制担保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八)人民银行出具的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信用报告(法人股东还需出具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

十)拟设立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条担保机构拟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报送: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担保机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设立担保机构须持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未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的担保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汇总后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分立或合并;

四)变更总部或分支机构注册地;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出资人或股东;

七)修改章程;

八)调整业务范围;

九)变更组织形式。

担保机构变更事项涉及注册登记事宜的按规定向注册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申请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变更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年度经营情况;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具备决策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对变更事项所做出的变更决议、决定及相关证明性文件资料;

六)公司制担保机构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担保机构应自收到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机构终止:

一)担保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二)担保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的

三)担保机构资不抵债。依法实施破产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终止。应向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后到注册登记等机关办理注销等手续。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一)解散决定、撤销决定或破产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议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

四)清算方案;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方案;

七)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终止。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担保机构出资人不得分配机构财产或从机构取得任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督其债务清偿计划和其他清算事项的执行。担保责任解除前。

第十八条担保机构申请设立、变更及终止。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在收到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申请报告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延长10日。

第十九条担保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担保机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依法予以取缔。

二)弄虚作假。经发现并予以核实后。并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骗取设立的担保机构。收回经营许可证。

篇(10)

    据悉,截至目前,根据淄博市中小企业局和市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全市已经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16家,各类担保组织达到30多家,担保资金总额达到2.3亿元,已累计为民营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贷款4.2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篇(11)

近年来,在政府扶持、市场需求和行业自身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融资担保业实现快速发展,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身的管理、协调和服务,推动全省融资担保业健康有序发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拟发起成立***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 通过规范整顿,全省融资担保业行业形象得到改善,市场秩序得到规范,服务地方经济作用逐步显现。当前,随着国务院加快东北振兴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经济区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及突破辽西北战备的深入实施,***已经步入发展的快车道,同时也为融资担保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融资担保业发展时间还比较短,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尚未成熟,整个行业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加上由于长期缺乏持续有效的监管,担保业潜藏了一些风险和问题。对于这样一个处于发展初期的行业,不仅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扶持,也需要行业本身加强沟通,严格自律,形成合力,为实现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推波助澜。因此,从***省融资担保业发展需要出发,我们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调研和酝酿,以及与省内多家担保机构的沟通,决定发起并筹备成立***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省融资担保业协会成立后,以业务主管部门***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筹备组组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为筹备组组员,协会将围绕提升融资担保业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及时向政府及监管部门反映会员意愿和行业发展状况,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自我约束、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推动会员与银行机构和客户的沟通合作,支持和推动会员做大做强、健康发展,切实发挥融资担保作用,更好地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特此申请成立***省融资担保业协会,请予批复。

 

发起单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有限公司

******信用担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