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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1日,美国众议院以219票赞成、212票反对艰难通过去年参议院通过的医疗改革案版本。与此同时,中国也在经历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目前针对该问题的相关文献非常丰富,作者主要对前人的研究作出梳理,以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作出积极的启示。
一、对当前医疗保险制度的评价
顾昕(2005)指出,中国的医疗体制改革是不成功的,这集中体现为医疗费用的超长快速增长、医疗费用负担不公平、低收入人群医疗可及性下降、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幅度有限等。
左学金、胡苏云(2001)首先肯定了新医保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表现为:属地范围的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单个企业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新的医疗保险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市场化进程。
封进、宋铮(2007)通过构建异质性个体的消费――医疗支出决策模型,计算了现行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对于参与率、费用功夫比例以及福利效应等三方面的影响,结果表明,在现行的制度设计和缴费水平下,参与率可以再75%以上,最高可以达到92%,健康状态较差的穷人是这个保障体系最大的受益者。
二、我国医疗体制应选择什么样的制度
顾昕(2005)在参阅有关文献对医疗体制进行分类所依据的主要维度――医疗筹资和服务递送的基础上,进一步构造了一个二维类型学,把筹资这一维度分为5种亚类型,把服务提供这一维度分为3种亚类型;由此,共构造出15种理想类型(参见表1)。
左学金、胡苏云(2001)认为,在理论上,医疗保险筹资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按其公立或私立的性质可以有四种不同的组合:1.公立保险机构筹集资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服务;2.公立保险机构筹集资金,私营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3.私营保险机构筹集资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服务;4.私营保险机构筹集资金,私营医疗机构提供服务。他们研究认为,中国目前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采取的是第一种模式,也是市场化程度最低的一种模式。
三、我国医疗体制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顾昕(2005)通过梳理世界各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方向,得出如下结论:虽然各国的改革存在诸多差异,但两大共同趋势依然可辨,(1)医疗保障体系走向普遍覆盖;(2)医疗服务递送体系走向“管理型市场化”。他进一步指出,对大多数发达国家来讲,走向普遍覆盖这一公平性已经不成问题;而对于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来说,它依然是艰巨的任务。
高春亮、毛丰付、余晖(2009)得出如下结论:财政约束、路径依赖和利益集团是深化医疗制度改革的限制因素,他们主张通过矫正激励机制、引入竞争降低成本、统筹社会保障体制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来推进下一步的医疗体制改革。
封进、宋铮(2007)则认为,原有的文献往往在收入可观测或同质个体的假设基础上寻找最优的医疗保障制度,而他们提出在收入不可观测的异质性个体模型中寻找“最优”的保险费、费用分担规则和政府补贴政策,并认为这是最优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
如前所说,医患双方契约失灵在医疗服务的供给方诱导出新的制度安排: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提供者是一种选择,而国家直接接管医疗服务提供则是另一种选择。在讨论如何对中国的医疗机构进行改革,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降低成本的问题时,左学金、胡苏云(2001)提出四点建议:第一,应鼓励不同所有制的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第二,鼓励不同组织形式的医疗机构的竞争,尤其是鼓励能有效地提供医疗服务、节约成本的医疗机构的发展。第三,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第四,可以通过由三级医院与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签订合约实现业务合作的方式,或组建医保一体化的医疗保险集团的方式,来形成我国的管理型医疗服务组织,提高我国医疗服务资源的利用效率。
参考文献:
[1]封进,李珍珍.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偿模式研究.经济研究.2009(4).
[2]封进,宋铮.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一项基于异质性个体决策行为的理论研究.经济学季刊.2007(3).
[3]封进,余央央.补贴需方还是补贴供方:医疗改革中的政府作用.中国改革.2008(3).
第二条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与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工作。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用人单位和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其他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可本着积极稳妥和区别对待的原则,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离休人员、老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原由财政支付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老的医疗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原由企业及其他单位支付的离休人员、老的医疗费,仍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在切实保障离休人员、老医疗待遇不变的前提下,要加强医疗费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老干部主管部门制定。
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保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的部分,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其医疗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市和区(市)县为统筹单位,条件具备时再实行全市统一调剂。
(一)市社保机构经办下列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1、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由市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单位;
2、五城区范围内,经市或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
(二)区(市)县社保机构经办下列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1、由区(市)县工商行政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单位;
2、区(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
3、由市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地处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的生产经营性单位。特殊情况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到市社保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4、由市或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地处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特殊情况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到市社保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居住在五城区以内的,可到市或所在地的区社保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的,到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的企业及其职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缴费标准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纳。职工个人按上一年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缴纳。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以及新建单位均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九条企业依法破产,应当依照法定顺序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上一年度本市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付额,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因解散或撤销,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前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条在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补充医疗保险。具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特定行业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分开核算,互不挤占。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
第十二条社保机构按下列标准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医疗保险卡:
(一)不满50周岁的在职职工:个人按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年龄计算,每1周岁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2%;
(二)年满50周岁的在职职工:个人按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年龄计算,每1周岁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0.035%;
(三)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划入;按年龄计算,每1周岁增加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0.035%。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金全部从单位缴费中划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时,以其基本养老金为基数。
第十三条个人帐户金及利息属于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本人到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的单位工作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
第十四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住一级医院为入院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住二级医院为入院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住三级医院为入院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2%。起付标准按次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二级或三级医院的,逐次降低1%。
(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为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在定点药店购药的门诊医疗费和药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确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可由统筹基金支付一部分。具体病种和支付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先自付一部分特殊费用以后,由统筹基金支付75%,在此比例上,每1周岁增加支付0.2%。
个人先自付一部分特殊费用按住院期间下列费用的20%计算:
(一)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费用;
(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费;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工伤(职业病)、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已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由原资金渠道列支。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报销办法另定。
第二十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不间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时,统筹基金停止支付其医疗费用。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以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第六章基本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门诊或购药,凭医疗保险卡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记帐,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或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与社保机构结算。
第二十二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与社保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医院与个人结算。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劳动法》的普遍实施、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医院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病人选择医院、医药分开、全新的医保政策,都将医院推入了市场竞争。目前城镇医院的就医患者仍以公费医疗为主,且私立医院的不断扩张,已使医疗市场面临供大于求的局面。能否适应医疗市场的变化,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护质量和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将决定医院的生死存亡,每位医院管理者都应有清醒的认识。
1当前医院管理与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
旧的公费医疗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规律,以前是卖方市场,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医院可以通过扩大规模来满足自身的发展要求。患者与医院间的关系是“求医”与“被求”的关系,医院始终有种衣食无忧的感觉。随着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医保政策,并且新的《社会保险法》亦在制定之中,随着法制的完善,医患间的关系亦随之改变,患者作为消费者有了很大的选择空间,并且中间多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对医院的限制也越来越严格,这就要求医院必须转变立场,重新定论,加强自身管理以适应市场。加强医院管理,主要在于管理好人才、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3个方面,培养和吸引高级人才是医院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前提,也是决定医院能否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的保障,而物美价廉则是吸引客户的不败策略。绝大多数的医院提供的是普通医疗服务,同样是阑尾炎,很难区分出不同医院的医疗质量,而在此时价格则成为病人的首选。在降低成本方面,以前医院做的远不如企业,这也是由行业特性决定的,而随着医改的普遍推行就迫使医院进行改革,以适应市场,医院应当在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吸引病人的基础上,还应该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服务。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各省纷纷出台了不同的医保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城市享受医保政策的职工人数在不断地增加,这就成了一块巨大的奶油蛋糕,谁能把这块大蛋糕的主体弄到手,谁在医疗市场上就占有了主导地位。于是医保定点就诊医院的确定及适宜于医保政策的管理模式就成了各医院的竞争与改革的方向。
虽如此,我们却又不能忽视现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所显现出来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当前学术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目前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城镇居民的参保率不高、居民参保程序复杂、社会统筹基金剩余过大等等方面,这些研究都是从理论上对现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缺乏事实依据。本研究旨在实际调查的基础上,总结城市居民对现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看法和意见,以期发挥地方性知识的优越性,推动民众和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不断改善我国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体制。本研究以H市市区居民为调查对象,总结归纳现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根据调查,H市目前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参保费用缺乏区隔化,总体参与意愿不高
《H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指南》规定,18周岁及其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保费40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人员参保费用减半,其中18周岁及其以下者每人每年20元;18周岁以上人员每人每年50元;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免缴参保费用。可以说,该规定考虑到了城市特殊人员的实际情况并在缴费政策上做出了一定的区隔化处理。但总体而言区隔力度不够,没有对18岁以上的健康人做出更为细致的区分,而恰恰是这部分人的参与意愿与参与程度,直接影响着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融资能力和水平。在调查中对以年龄和参与偏好为主要考察变量的数据进行相互分类处理,也发现不同年龄的人群在参与意愿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性。年龄因素再加上个人健康状况、收入、性别等主客观因素,使得参与意愿更加的复杂化。从理论上讲,影响居民参与意愿的要素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居民的个体特征,如年龄、婚姻状况、工作状况、健康状况等;二是制度因素,如政府补贴水平、报销比例等。为了考察这些变量和参与意愿之间的相关关系,我们对调查所获数据进行了整理和统计分析。个人收入、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学历、是否已买其他保险、职业类型、报销比例以及补贴水平等因素与参与意愿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关系,其他因素与参与意愿之间的相关关系表现不明显,系数小于0.5。其中,年龄、学历、职业类型、政府补贴水平与参与意愿之间呈现正向相关,个人收入、身体健康状况、子女数量和参与意愿之间存在着负向相关的关系。即身体好、收入高的人往往参与意愿不高。而这些人大多购买了商业性医疗保险,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逆向选择问题(所谓逆向选择即身体健康者不参加、参加者多为高患病风险人群的情况),从而进一步引起风险集中和利益规避等问题,容易导致因资金入不敷出而最终破产的境地。这种状况的存在直接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所遵循的小概率原则相冲突,从而影响其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最高保费过低,缺乏市场竞争力
而造就高收入者、身体健康者不愿意参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因,最根本的在于相较于其他商业性质的医疗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在收益比上不具有竞争性。在经济学理性假设条件下,决定是否参与医疗保险是消费者在风险规避条件下最大化自身预期效用的结果。换句话说就是是否能够利益的最大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设计原则是基于最小最大原则,即能够给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带来最大化的利益,体现了社会对公平、人道主义等理念的追求。这些原则的实现和贯彻前提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大力扶持和倾斜照顾,从政策的现实运行来看对这些已经有所体现,但政府财政支持、推动这一制度建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其自我运行,如果不从各统筹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现实情况出发而超前、超额度保障,必将使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为了避免这种不利情况的发生从而维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延续性和可持续性,制度设计者在顶层设计之初就将风险规避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低水平来实现,并力争实现保障的宽覆盖。而要实现体系自我运转和以上这些目标,吸引高收入人群的积极参与是体系维持的关键。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明显。根据《H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的规定,参保居民18周岁以下的每个参保年度最多可实际报销10万元,18周岁以上的可最多实际报销5万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交纳100元,各级财政补助100元。这种收入支出比与商业化的医疗保险制度相比较,并不占有优势。在政策制定上,我们可以遵循多支多得的原则,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个人支付金额部分划定为几个等级,根据个人缴费的金额多少设定不同的赔付金额,并相应提高赔付的最高保额,以提高相关阶层参保的积极性和制度本身的吸引力、竞争力。
(三)没有设立个人积累账户,缺乏吸引力
考虑到全额基金制模式在实际上的不可行性,我国创造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或社会共济)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积累帐户金用于门诊治疗,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治疗(个人有一定比例的自费率),门诊慢性病较多的费用另有规定,建立起费用控制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浪费,同时简化了医疗保险的管理。这一政策在现实生活中,很好地调动了个体参与相关医疗保障体系的积极性,并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以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体系中得到有力的贯彻和执行,但非常遗憾的是,这一政策并没有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得以体现,即在部分城市试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没有设立个人累进账户,个人所交部分以年为周期实行年度清空,这极大地损害了居民的积极性。以H市为例,《H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账户,每一年度仍需办新年度续保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参保费用一年一缴)。普通居民在社区办理续保手续,学生统一在学校续保。虽然政策中规定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三年其住院(包括市内、异地)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两个百分点,累加最高可达10个百分点,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问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行缴费一年,保障一年的原则,主要用于住院费用的报销,并设置了最低起付标准,这就使得很多人产生一种剥夺感和不安全感,在统筹账户存在大量余额和政府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的背景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也因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那样设立个人累进账户,并适当降低起付标准。
应对的措施
为了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良性运行,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一)加大保险宣传,深化城镇居民对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认识,提高居民的参与意愿尤其要加大对重点群体的宣传推介力度,尤以大学生群体、年轻父母等人群为要,构建传统媒介、现代媒介的立体交互强化平台,实现舆论宣传的制度化、体系化和常态化。并通过设立个人账户,淡化人们对保险业形成的刻板印象,提升居民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将自愿和强制有机结合,实现统筹账户的持续发展和资金链的安全。比如说,以家庭为单位,实现配合参保即家庭中有享受特殊照顾对象的,其他人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也必须参保,实现义务与权利的平衡。
(二)适当降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
准并提高最高赔付额度,提升体系的竞争力在学理上,设立起付线的理由如下:一是减少办理保险索赔申请的费用;二是激发消费者寻找更为便宜的医疗服务。但是,起付线的设置不能太高,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人们去享受必要的医疗服务。更为关键的是,如果起付线的设立不考虑家庭收水平的差异,则起付线对于低收入家庭要比高收入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更为深重,从而违背制度设计的最小最大原则;同时,通过设立个人缴费的不同等级,相应提高赔付金额上限,以提高制度本身的吸引力。以H市为例,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符合医保政策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报销60%,如市一院、新华医院;二级医院报销65%,如市二院、妇幼保健院、朝阳医院、新康医院、东方集团肿瘤医院、东方集团总院、新华北方医院、中医院、华健医院等等。一级医院报销70%,如眼科医院、纺织厂医院、毛集实验区人民医院等等。"与此同时还设定了最低起付基线:“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起付标准,不分医院级别,统一定为400元。”从理性主义的假设出发来看,相比较于中国人寿、平安等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部分险种而言,缺乏较为明显的优势,突显出竞争力度不够的特点。可以在公共积累变大、盈余充足的情况下,减低起付基准和赔付比列。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和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重点保障,重点解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以市、县为统筹地区;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总体平衡。
第三条全市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负责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并做好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医保基金的监督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负责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的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登记参保;残联负责残疾人员的登记参保;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登记参保工作;县、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本辖区城镇居民医保的政策宣传和参保登记工作;街道、乡(镇)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就医证件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筹资办法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职业高中、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年龄内以各种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七条筹资标准
(一)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60元,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80元。财政补助部分: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20元;市区城镇居民由市、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补助8元和12元。
(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职业高中学生、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各县参保的各类学生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三)18周岁以上持有《开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60元,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1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70元;市区城镇居民由市、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补助28元和42元。
(四)18周岁以下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00元,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县财政补助35元;市区城镇居民由市、区财政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补助14元和21元。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30元,18周岁以下及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10元,由参保者个人缴纳。
第八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收入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参保登记、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低保人员、残疾人员和各类学生分别由民政、残联和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登记参保;其他城镇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整体登记参保。
第十条城镇居民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一次性预缴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自然年度管理。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由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核发医疗保险证件。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不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及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构成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设立门诊帐户,每人每年20元,用于支付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其余部分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及经批准的重症慢性病门诊费用。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划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医保基金预警制度,当医保基金达到预警线时,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居民,从次年1月1日起按自然年度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参保居民凭医疗保险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儿童用药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金按比例支付。
(一)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
(二)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
(三)经批准在门诊治疗的重症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报销50%。
(四)统筹基金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含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
第二十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解决,报销比例为70%,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参保居民因转诊转院、急诊急救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中断缴费的,中断前的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居民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的,设置等待期,自下年度7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参保居民因下列情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犯罪所致伤病的;
(二)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治疗费用;
(三)因美容矫形等进行治疗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医保IC卡住院发生的费用;
(五)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认定不能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第三条建立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目标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是指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个人缴费,低进低出,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为城镇居民提供住院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具有*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居住在本市的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在*市区内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年龄范围内并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都可以以企业、学校、团体、街道、社区、家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第六条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居民,必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运行、单独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协助和支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是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项业务工作。
第九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纳入全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公平运作、民主监督。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十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居民个人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一)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大额补充保险每人每年60元。
(二)中小学学生(包括劳动技术学校、职业技能学校学生和学前班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登记收费和变更手续等项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缴费由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学生、儿童参保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五条以个人身份直接办理参保缴费的,必须出具同一户口本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
第十六条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必须按年度连续缴费,不按时缴纳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的,所欠费从欠缴之日起,按日计算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从欠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一个月内补足欠费7日内恢复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一个月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之日起三个月后恢复享受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欠费人员不得以新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在收到参保人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后,应统一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
第十八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个人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不记入所得税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将随着经济发展和住院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状况适当调整。调整标准和操作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6个月内参保的,缴费3个月后即可享受统筹基金补偿待遇;6个月后参保的,缴费6个月后才可享受补偿待遇。
第二十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符合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条件未及时参保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按参保时缴费标准的20%增缴参保前的年限费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应按参保时缴费标准的30%增缴参保前的年限费用;三年以上的应按参保时缴费标准的50%增缴参保前的年限费用。
第二十三条参加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在已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济能力情况下,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补缴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期间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补缴差额费的,其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年限不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城镇居民以单位、团体或家庭参保,在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登记缴费3个月之内,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为其制发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卡和门诊病历本,由参保企业、学校或参保者本人领取。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卡是居民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身份证明,门诊病历本用以记载诊断、用药和检查治疗项目的明细。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参保居民在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1—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自费,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线费用,起付线标准按省及省以上医疗机构、市(区)级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市本级医疗、乡镇级医疗机构(含厂矿、院校医院)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200元,年度内第二次、第三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依据医院级别依次降低50元。从第四次住院起,起付线标准不再降低。
第二十九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住院医疗费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其中:居民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12000元,超过12000元以上部分由大额补充保险支付,年度内支付最高额为80000元。学生在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为24000元。
第三十条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甲类药品费个人负担30%,乙类药品费个人负担35%,“高精尖”检查治疗费个人负担40%,住院床位费自付。
第三十一条因急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住院2日内,持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登记备案。经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同意,可继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三十二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理出院结算后,在一个月内,持医疗保险卡、医疗费收据、住院病志复印件、复写处方(住院结算单)和出院诊断,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补偿应由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偿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三条需转诊去外地住院治疗的参保居民,必须经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经有转诊资格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市级专科医院)主任医师提出转诊意见,报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补偿应由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偿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转诊去外地,符合城镇居民住院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一律自负50%,保险基金补偿50%,住院床位费自付。
第三十五条学生自参保之日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标准按城镇居民住院标准审核。在校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限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本人或亲属向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申请,经审核确认,住院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
第四章医疗服务及结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在资格认定基础上由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定服务协议。
第三十七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要严格遵守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超目录范围、标准的不予结算。
1.1国内研究经验
我国学者对医疗消费的影响因素、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消费公平性的影响、医疗费用增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我国学者认为有很多因素都会对城乡居民的医疗消费和健康需求造成影响,例如收入水平、其他商品价格、医疗保健的工资率和价格等,以及患者的受教育程度、年龄和健康状况。医药费用控制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医药费用水平会受到医疗保障制度的直接影响。在新型医疗保险模式建立之前,医药费用的攀升速度较快,通过推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能够对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进行有效的控制。我国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增长较快,甚至已经超过了居民的消费与收入的增长速度。如果缺乏健全的医疗保险制度,居民难以获得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由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而通过医疗保障的介入能够使城乡居民对医疗服务需求的水平增大,从而也使医疗卫生资源的消费速度加快。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对于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消费的公平性、控制医疗费用都有着积极的作用[1]。
1.2国外研究经验
针对以上的问题国外组织和学者也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职业、年龄、经济、人口都会对医疗费用的增长造成影响,其中医疗保险制度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动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组织对医疗保险费用增长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排除各国卫生资源状况、卫生服务和经济发展方面的差异,非理性的医疗消费方式和观念造成的医疗资源浪费、医疗服务组织的机制与结构、医疗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人口老龄化和人口增加都会对医疗保险费用增长造成影响,医疗保险制度的缺陷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2]。
2促进城乡居民医疗消费,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对策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所辖人口共15万,下辖区域包括1个乡、3个镇和3个街道。为了进一步提高红古区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红古区医疗消费的健康有序发展,使红古区内的城乡居民有能力接受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必须积极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2.1提高医疗消费公平性
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能够使医疗消费的公平性得到提高。通过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能够缩小城乡差异,使城乡居民的医疗消费公平性得以提高。在改革之前,我国有80%左右的卫生资源集中于城市,截至2000年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用于医疗保健费用之间的比为3.63∶1。这也导致一部分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农村居民的健康状况恶化。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由于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偏低,导致城乡居民医疗消费的公平性偏低。与此同时,城乡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也是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只有井然有序地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使卫生资源更加公平合理的分配,特别是致力于提高农村居民的给付标准和参保率,才能逐渐缩小这一差距[3]。由于医疗消费的不确定性,居民会适当的降低当期消费来增加储蓄。通过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能够降低居民的储蓄动机,从而使居民的当前消费水平提高。因此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医疗消费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2.2增加政府投入,提高给付标准
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新医改的方案内容,政府应该积极加强资金监管、转变投入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加大投资力度。在卫生总费用中,政府卫生投入的比例应该不断增加,从而使居民个人的负担不断减轻。为了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红古区政府应该不断提高卫生投入,卫生投入增长的幅度必须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红古区政府不仅要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支出,还应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实现社会保险的功能,并对社保基金进行有效的监管,保障社保基金使用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才能进一步提高给付标准,使更多的城乡居民受惠。
2.3充分发挥社区医院和多层次保险体系的作用
根据新医改的要求,红古区应该不断完善多层次的保险体系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所谓多层次的保险体系就是以基本的医疗保障为主体,结合多种商业健康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覆盖全区内的城乡居民,包括城乡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覆盖区内的不同层次人群。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公益组织开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红古区政府还要提高对社区医疗服务的重视,建立“大病上医院,小病进社区”的健康就医模式,充分发挥社区医院的积极作用。将社区医院中的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到医疗保险的范围之中,为了鼓励参保居民能够积极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促进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发展,还可以适当的调整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担负比例。
一、关于城镇居民参保范围问题
㈠《暂行办法》所称“中等以下学校”、“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托儿所、幼儿园。
㈡《暂行办法》所称“驻青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是指经教育、劳动等部门批准设立的驻青各类专科以上高等教育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㈢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借读生)、在册儿童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非在校(托幼机构)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㈣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外国籍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册儿童,可自愿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㈤《暂行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
㈥《暂行办法》所称“城镇非从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未曾参加过社会保险或参加过社会保险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
㈦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的非城镇户籍的学生儿童,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他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应在本周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束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㈧《暂行办法》所称“本市城镇户籍”,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实现全市统筹前,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暂指七区城镇户籍。
二、关于城镇居民参保登记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组织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工作。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本校(园)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工作。
㈠各类街道居民的参保登记
1、为方便居民首次参保登记,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设立参保登记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一个登记点,每个登记点不少于3个工作人员。
2、凡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不受户口所在辖区限制,均可就近到登记地点办理登记手续,各登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登记手续。
3、参保人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认真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以下人员,还应附加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2)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计生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证件;
(3)属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属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困难职工生活帮扶证》;
(5)属优抚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对象证件。
上述证件如丢失,应由发证部门补发或出具证明。此前参保人可按一般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在年度缴费截止日前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可按相应人员类别变更登记并缴费;未及时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当年度只能按一般居民缴费并享受待遇。
4、参保登记表一般应由参保人或其供养、监护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有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登记工作人员应认真复核,查看是否存在遗漏或错误,有问题的应及时补充更正,确认没有问题后由复核人员签字确认。
5、对低保家庭、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应留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同时以上人员的信息登记材料应单独存放。
6、各登记点的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应及时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应退回原登记点重新填写,符合要求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移交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签收。
7、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居民参保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录入时应复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信息登记工作人员联系落实解决。信息的录入应与信息登记工作同步进行,录入和复核工作应分岗设置,确保信息录入工作的准确性。
㈡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
1、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的参保登记工作,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集中登记。小学生、幼儿的登记信息应由监护人或学校工作人员协助填写。
2、参保人、监护人或协助填写人员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独生子女、低保家庭、优抚对象、特困职工的相关证件,应有专人审核。登记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有问题的应及时补充更正,确保参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3、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将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汇总录入,录入时应复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确保信息录入工作的准确性。
4、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将参保登记表汇总录入完成后,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并盖章,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就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关于城镇居民缴费业务管理问题
㈠市社会劳动保险办公室负责全市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幼机构少年儿童的缴费业务的管理工作,街道劳动保障中心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层收缴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协助做好基金收缴相关工作。
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负责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学生儿童的缴费管理工作。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本校(所、园)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其中,民办或私立学校、托幼机构的缴费管理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负责。
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幼机构的少年儿童,不局限于本人户口所在辖区,可到就近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登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启动当年,对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个别城镇居民,缴费截止日放宽到**年12月31日。
年度缴费截止日后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城镇居民,可即时到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到下一保险年度缴费,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用补缴。
㈣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凭据。每保险年度,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对辖区内的参保缴费人员信息进行复核,确保参保缴费信息准确完整。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于每年度缴费截止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缴费凭据,发给缴费人。
㈤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参保缴费的人员,因滞后或中断参保需要办理补缴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严格审验其相关资料,确认其符合参保条件首次应参保的时间,计算其滞后或中断参保的年限,报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再行办理补缴手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办理补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因滞后或中断参保需要办理补缴的,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审核把关。
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收缴资金的对帐和汇总工作。每月20日前,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应携带本月参保人员变更花名册等相关材料,连同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到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上解手续。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负责本校(所、园)学生儿童医疗保险收缴资金的对帐和汇总工作。每年9月30日前,携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花名册》、《参保信息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连同微机信息报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费。
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部参保城镇居民统一制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由各收费单位发给参保人。
㈧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办公室、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公室应将各类城镇居民的财政应补助资金情况,于每年缴费期截止后1个月内汇总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市财政局。
四、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管理问题
㈠住院管理
城镇居民的住院结算管理,原则上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1、少年儿童的住院病种、药品及诊疗项目目录,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补充,具体另行制定。
2、根据卫生部门相关规定及临床管理实际,确定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
3、参保人凭本人居民医保卡和身份证即时办理住院手续。其中,没有身份证的少年儿童,可凭学生证或所在学校(所、园)证明、参保登记时的供养(监护)人身份证、居委会证明等办理。证件材料不全的,应在住院5日内补办确认手续。
4、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院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的结算,纳入现行城镇职工住院结算管理体系。
㈡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门诊大病管理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的门诊大病病种审定、就诊管理及结算方式等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参保人患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及白血病放化疗等4种实行计账管理的门诊大病,可在定点医院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其他实行报销管理的门诊大病病种患者,凡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的人员,其门诊大病定点原则上应与本人普通门诊定点一致,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治疗的,经本人申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具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选择上一级定点医院。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一个医疗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实行报销管理的门诊大病病种,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㈢学生儿童门诊大病医疗费管理
门诊大病病种范围:限定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糖尿病、精神病等8个病种。
结算管理:前四个病种实行记帐管理,不实行病种限额,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大病不需单独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后四个病种实行限额报销管理,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大病需单独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㈣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管理
《暂行办法》中所称“意外伤害事故”,是指排除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参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和医疗费结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㈤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的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大病等各项医疗费;学生儿童的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大病、意外伤害门急诊等各项医疗费。
五、关于城镇居民门诊统筹金与社区医疗服务管理问题
㈠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金,由参保人自主选择一家社区医保定点卫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医保定点”)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医疗定点单位。
㈡按照“小病在社区、大病上医院”的原则,针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社区普通门诊药品目录。
㈢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在本人社区医保定点发生的符合统筹金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30%。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在非本人社区医保定点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金不予支付。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在各社区医保定点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按定点人数定额包干预算管理。社区医保定点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应将本季门诊费用汇总报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在预算定额包干标准之内的据实拨付,结余定额可结转下季度使用;超过预算定额部分,不予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定点人数多少对各社区医保定点预拨适当的周转金。
㈣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应当与本人选择的社区医保定点签订《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医疗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年一签,期满可续签或转签。在协议期内,因特殊原因要求变更定点单位的,原则上应满一个季度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㈤实行家庭医生联系人制度。社区医保定点应当将具备家庭医生联系人资质的在岗医师予以公示,由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自主选择一名作为自己的家庭医生联系人,并在服务协议中注明。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要求变更家庭医生联系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社区医保定点应当为家庭医生联系人配备相应的助理医护人员,家庭医生联系人代表社区医保定点为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提供预防保健、慢性病干预、出诊巡诊、双向转诊以及办理门诊大病、家庭病床、老年医疗护理等服务。
㈥医保社区医疗服务实行首诊制度。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患病首先在本人社区医保定点就诊,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社区医保定点应当及时为患者办理转诊登记手续。未经社区医保定点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急诊、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应当在住院7日内到本人社区医保定点补办转诊手续。
㈦双向转诊管理。
1、社区医保定点向住院医疗机构转诊时,应根据病人病情,并征得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帮助选择适宜的转诊医院、科室和接诊的转诊医师,并向病人解释转诊原因,介绍转诊医院和接诊医生的情况,取得病人的合作。家庭医生联系人要填写双向转诊记录单和转诊卡,帮助联系转诊医院,必要时护送转诊。
社区医保定点应将转诊病人的基本信息、疾病和转诊意见等内容录入医保网络系统备案。
2、医保住院医疗机构在接收社区医保定点转诊病人时,应简化就诊程序,建立接收转诊病人的“绿色通道”,为转诊病人在挂号、检查、住院等方面提供适当的优先服务,做好接诊病人的院内分诊。接诊经治医生在进行诊断治疗期间,有义务接受社区经治医生的咨询,将病人的治疗情况反馈给社区,并根据社区经治医生的要求和病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检查。
当病人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住院医疗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病人及时转入社区医保定点继续治疗,按规定办理门诊大病、家庭病床或老年医疗护理。转诊时,经治医生应当填写双向转诊记录单回执,说明处理过程、继续治疗的建议和注意事项,并根据需要对转入社区的病人继续进行治疗和康复指导。
㈧社区管理考核。
社区医保定点应当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切实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对一些疑难杂症要举行定期不定期的集体会诊,必要时外聘专家会诊,对需要转诊的患者要及时转诊,不得延误,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改变过去由国家财政(公费 ) 和企业(劳保)全部包揽职工医疗费用的做法,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纳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个人缴纳额为本人工资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资增加,还会逐步提高 ) 。
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划分为两部分:个人缴纳的2%加上单位缴纳的6%的30%(2%+6%×30%)左右,划为个人账户资金,用以解决小额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余下部分为社会统筹基金,用以解决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对于"小额"和"大额"的标准,国家目前尚没有统一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统筹基金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就是可以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原则上定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就是"封顶线",原则上定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除京、津、沪3个直辖市准备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外,其它各地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在统筹范围内,不管哪个单位、哪个行业(包括合资和私人企业),大家享受的医疗障碍程度都是一样的。这一点对那些效益不好的单位的职工来说,可谓一件好事。因为今后这部分人就不用再担心拿着该报销的票据也报不了的问题了。基本医疗保险哪些药品可以报销?记者从医疗保险司了解到,目前国家正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药品目录》原则上在《国家基本药物》(即以往的"报销药品")的基础上选出。以下五类多用于非治疗用途或容易滥用的药品,国家规定不能进入报销目录,它们是:(1)营养滋补性的药品,如维生素E、十全大补膏、人参等;(2)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蝎子、海马、胎盘等;(3)用中药饮片泡制的酒制剂,如杜仲酒、虎骨酒等;(4)各种药品的果味制剂和口服泡腾制剂,如果味维生素C、阿斯匹林泡腾片等;(5)各种血液制品、蛋白制品,如冻干血浆、人血白蛋白等(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将分甲、乙两类:"甲类目录"中的药品都是临床治疗必须、使用广泛、疗效好,且在同类药品中价格较低的药品;"乙类目录"中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在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使用"甲类目录"中的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可以报销;使用"乙类目录"中的药品,个人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确定以后,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水平、医疗需求以及用药习惯,对"乙类目录"进行适当调整,但增加或减少的品种之和不能超过国家"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对于"甲类目录"中的药品,各地不能改变。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范围可适当放宽。哪些诊疗项目可以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诊疗项目基本与以往公费、劳保医疗允许报销的范围相同,包括:(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哪些诊疗项目不能报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主要是那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包括:(1)服务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护等特需医疗- 4 -・专家访谈・服务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 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诊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假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以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
(5)其它:各种不育(孕)症、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哪些诊疗项目可以部分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包括:
(1)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 CT )、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 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 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各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治疗项目类: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3)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哪些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可以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另行报销,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哪些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不能报销?按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报销的程序和办法是怎样规定的?有关报销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规定,但国家要求各地要充分考虑方便群众,建议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事宜)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我县于某年开始医疗保险改革。通过对全县多个行政事业单位、多家全民企业、多名职工近年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的摸底调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最后形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并于某年月日开始实施。该办法实施一年多以来,运转基本正常,成效较为明显。截止某年月,医疗保险基金帐面结存万元。某年月至月,征缴全县医疗保险基金万元,共支付万元,帐面结存万元。实现了“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目标。全县参加医疗保险个单位,其中,事业单位家,全民企业家,参保职工人数共人。某年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其中集体支付元,个人支付元。
二、我县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尽管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窄、扩面难
一是一些单位对医疗保险的理解不到位,参与积极性不高,不愿意参保,认为这只是加重负担。经济效益好的单位抱着观望的态度,经济效益不好的单位还有抵触情绪。二是由于我县总体经济水平较低。医疗保险现行的缴费标准对很多单位来讲,是一项不轻的负担,尤其是退休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其一次性将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金缴纳到位,只能使这些单位望而怯步。国有企业职工是医疗保险的重要参保对象。大多数已经改制的国有企业由经济状况差的原因,在职人员大多未参保。截止某年月已参保的改制企业人员仅多人,而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因人事复杂,加上资金同样缺乏来源,大多暂时不能参保。三是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率过低,影响了医疗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由于我县医疗保险是要求在全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全员参加医疗保险。目前私营、股份制企业大多数养老保险参保率都没有超过,而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甚至达不到,而医疗保险下一步扩保的对象,主要是私营、股份制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影响了医保扩面工作的推进。
二政策不够完善
虽然经过一年多时间认真的准备,我县的医疗保险基本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已基本齐全,但是,由于医疗保险涉及面很广,很多具体的情况难于用理论来套,现行政策难免会出现一些“真空地带”。如:原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机关人员万人,如何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企业里的伤残军人、老现共有多人,这些特殊人群该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如何缴纳医疗保险金,到目前还没有实际可行的处理办法。又如,个人帐户由单位建立,该如何管理,如何做到专款专用,补充医疗保险又该如何建立,是与商业保险挂钩,还是借鉴其他地区的各种较好的办法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等等都有待于完善。
三患者自付比例高增加了医、保、患三方之间的矛盾
医疗保险制度中参保对象在患病后有一定的自付比例,特别是低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负的比例最高可达到百分之八十,增加了参保对象对医疗保险的不理解和不满意。而现行制度中,因政府财力不足,对医院投入不足,造成医院主要依靠药品收入来保证医院正常运转。重复用药、用好药、收费不合理的现象大量存在。在医疗费用结算中,药品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而药品费用的乙类药品又占百分之七十五。致使人均住院费用高,患者负担加重。
四信息系统建立不完善
由于医疗保险的基础档案依赖于养老保险数据库,具有滞后性,如果养老保险的数据不能及时、顺利的更改,那么医疗保险的顺利开展和完善也无从谈起。至某年月份,共有多家单位因为台帐有误而欠缴、中断、未能及时更改,导致医疗保险的报销、支付受到阻碍。同时,信息系统因财力、人力不足无法配备完整。目前我县医疗保险结算方式采取的是,以按服务项目付费的结算方法手工结算的工作量大,效率也低,每天接待报销人员仅多人,更主要的是这种结算方式对医疗费用的支出比较难以控制,与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实行实时结算,从而使医疗保险工作开展更为缓慢和困难。随着工作量不断增加,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都需要更多的人员参与管理,而我县社会保障部门目前负责信息建立与管理协调的仅有一人。管理人员过少,制约了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深化。
五法制不健全,医疗保险强制性不强
《劳动法》的颁布是医疗保险制度进程迈进了一大步,有力的促进了医疗保险体系的建设,但是医疗保险的专业性法规较少,对那些只注重生产,不重视职工福利待遇的企业的约束力不强。
三、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宣传力度不够。医疗保险改革剧烈撞击着人们对医疗制度的旧观念。由于旧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加上医疗保险政策的复杂性,让人们难以认识和理解医疗保险到底是个什么新事物。虽然在医疗保险开始实施前也做过大量的宣传工作,但是效果不够明显。如现在很多参保人员在发生医疗费用时,还不知道自己已经参加医疗保险;很多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不向职工传达医保政策规定,造成很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该享有这样的福利待遇。
二有关部门之间思想认识不够统一。如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主张将温州市区或者是省级医院作为定点医院,一是可以减少患者的自负金额,因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地就医个人需负担总费用的百分之十;二是为了增强竞争,提高我县医院管理服务水平。而其他有关部门却对此做法不以为然,理由是要保护地方经济,不让患者外流。而我县能够定点的医院很少,加上不能向县外扩展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和医院之间缺乏有效的竞争,因此难以提高服务质量。思想认识不统一,容易产生工作不够协调,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医疗保险健康有序的开展。
三对医院缺乏有效监督。一方面,目前我县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太少,到某年月份,只有人参加医疗保险,在经济效益上不能引起定点医院对做好医疗保险服务这项工作引起的足够认识。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对个别定点医院开大方、不合理收费、重复检查等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整机制,不能及时做出处理。
四公费医疗保障体制的存在,制约了医保体制的正常运行。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决定了患者负有一定自付比例的报销方式,无法与原来实报实销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相比。而原有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至今仍在运行,使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在思想上倾向于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排斥医疗保险,这是医疗保险扩面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一积极采取措施,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扩面工作是整个医疗保险工作的首要环节。医疗保险的实质意义及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决定医疗保险只有“广覆盖”才能真正体现公益性、福利性。根据我县各单位经济状况不平衡的现状,扩面工作不能急于求成,不能搞“一刀切”,否则,将会适得其反。要对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进行详细的调查,分部门、分系统,抓住重点、分辖区的列选一批有条件的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对有条件但参保积极性不高的单位,做好动员工作,利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强制参保。目前要暂时放弃一些确实没有参保能力的单位,今后逐步分批参保。其次,应该充分利用各个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所熟悉各辖区内单位底细的优势,明职责、下任务,组织业务人员主动上门去扩保,对一些重点、典型的单位做到及时送通知,及时办理,催促其参保。
二强化领导与宣传工作,提高对医疗保险的认识。医疗保险的改革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加强领导是这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首先,各级领导要亲自抓,把这项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方面力量,尽可能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给予保证,为医疗保险的健康推行创造有利的条件。宣传是扩大覆盖面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政策非常复杂,就是专职的医疗保险工作人员要把相关政策掌握透彻也非易事,更别说参保对象了。因此,应该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有效载体,积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把宣传工作做到细致深入,增强参保对象对医疗保险的认识和理解。要成立一支高素质、精业务的宣传队伍,到单位去,到企业厂矿去,到职工中去,通过面对面的宣传,向基层单位、职工讲解医疗保险政策。要让参保单位和个人都清楚征缴的政策,让他们认识到参加医疗保险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法定的权利,让他们知道为什么要定这样的缴费标准;要让参保对象知道就医报销方面的政策,特别是“封顶线”、“自负比例”等涉及到个人需要掏一部分钱的政策上要讲清楚,还要让参保对象对就医需办理的手续了解清楚,如住院、转院的手续,特殊检查、特殊药品使用的手续等等。
三彻底打破旧的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公费医疗制度向基本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我县现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有万人,都是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可以考虑取消公费医疗。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引言
医疗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障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并足额进行缴纳。医疗保险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对疾病所产生的一大批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现在社会正在不断的向前发展,政府对于公民的各项权益的保障能力也在不断的提高,医疗保险也成为现在公民追求健康的一项诉求。所以对于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理念也应符合现在社会的状况,要保证公平、秩序、服务导向以及精细管理的管理理念,更好的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险所应具有的管理理念
1.公平的管理理念公平是现在社会所追求的东西,在健康面前每一个人都渴望能够平等对待。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来说,公平的管理理念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理念。公平理念主要是依靠健康公平观以及社会保障底线公平观共同引导的。所谓的健康公平观主要就是指筹资纵向公平以及待遇横向公平这两项。所谓的筹资纵向公平指的就是,在社会中总是会存在贫富差距,对于富人来说,他们所取得的成功不仅仅是依靠的自身的努力与汗水,社会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是他们取得成功的关键,所以富人有义务来回报社会,也就帮助所需要帮助的人。那所谓的待遇待遇横向公平指的是,即便有贫富差距的存在,但是在对医疗上有一定需求的时候,他们会得到相同的待遇,也就是说,待遇横向纵横可以使一些较为贫困的家庭减少对支付费用的困扰,得到应该得到的治疗。那么对于社会保障底线公平观来说就是对于每一个社会公民来说,支付能力的高低不会成为他们获取自己权益的阻碍,每个人都会获得自己最基保障。2.秩序的管理理念在现在社会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很多拥有医疗保险的人都开始选择到大医院中就医,无论是农村地区的病人还是城镇地区的病人,这样就造成了一种无序倾向的情况出现。所以,在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时,应该将秩序的管理理念向拥有医疗保险的人传述,让他们能够根据自身病情的情况以及对医疗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医院进行治疗,而不是仅仅追求到大医院进行治疗。3.服务导向的管理理念以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政府的职能在由全能型向服务型转换,社会中的其他方面也在发生着改变。那么医疗机构也就在慢慢的转换着角色,逐渐的变为公共服务。而在这过程中,医保管理部门也就在此为全民的利益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并且还要对政府部门的一些工作进行配合,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做好对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管。4.精细管理的管理理念如今,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在社会中全面的实行开来,人民在其中也得到了一定益处,但是之前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较为粗糙,不能更好的适应现在的情况,所以要对之前粗放式的管理模式进行改变,使其变为精细化管理。要对医疗保险制度实现精细化管理,首先就要对一些制度以及方案进行改变,各个制度之间的关系要进行合理安排,这样才能使医疗保险得到更长远的发展,同时也能使参保人得到更多的益处。
二、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策略
1.对原本的医疗保险筹资机制进行完善在对医疗保险筹资机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首先要对纵向公平的筹资机制进行完善。在实施这项机制时,要对居民的家中情况进行调查,同时还要了解参保人是否就业。如果参保人就业,医疗保险就应该由自身以及单位共同来对参保费用进行承担,而参保费用则是由自身工资的多少来决定。如果参保人未就业,则根据各个地方的收入情况来确定医疗保险所应该缴纳的费用。其次是对筹资方式的完善,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和安全保障部门的共同合作。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参保人的情况如实的进行调查,而税务部门则是应该对社会中的一些部门进行鼓励或者强制缴纳税款。2.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重构对于医疗保险而言,待遇公平是每一个投保者都希望的事情,那么在进行医疗保险的过程中,就要保证待遇横向公平。待遇横向公平首先要保证的是,在相同的地域中,对待不同的参保人要保证相同的待遇,待遇的好坏不能根据所付保险资金的多少,或是其他的因素就区别对待。其次就是参保人可以根据医疗的需要来确定共付额度,而不是根据医疗需要。3.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合理分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于医疗保险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一定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合理的进行分配。在进行基金合理分配的过程中,首先就是要对门诊和住院基金进行改变。对于门诊来说,应该适当的扩大统筹基金,并且对待就业人口时,应取消个人账户,对待非就业人口时,应有效提高门诊统筹基金的比例,这样才能使门诊的补偿水平得到提高。然后是不同时间段的基金分配,要时刻进行关注。最后是对待不同空间的基金分配,要进行不同的考虑,这样才能使医保待遇具有一定的便携性。
三、结语
现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对于身体健康方面人们也变得更加重视。所以现在参与医疗保险的人也越来越多,医疗保险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缺陷也就逐渐暴露出来。综上所述,就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理念以及现实策略进行详细的介绍,只有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更好的完善,才能让人们获得更多的利益,对于国家的发展也具有一定得到益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