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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包括门诊报销、住院报销和其他一些津贴。门诊报销一般以一千元为限各地政策不同,住院报销一般均能弥补住院的花销费用。生育保险报销一般在两个月左右到账,会记入报销人的医保卡账户。因为现在的医保卡具有金融功能,可以作为银行卡使用,必要时可以从银行提现。
生育保险报销需要哪些材料?
1、女职工需为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人员准备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
2、住院医疗费、分娩药品费发票。
截止6 月底,全市出栏生猪31.33万头、肉牛3.13万头、肉羊11.35万只、家禽312.17万只(其中旧院黑鸡存栏218.12万只、增长54.48%,出栏215.30万只、增长132.63%),同比分别增长4.22%、5.75%、8.70%和52.15%;肉、蛋产量分别为34436吨、1861吨,分别同比增长9.99%、12.04%。具体工作完成情况如下:
(一)、大力实施“千万只黑鸡下江南工程”。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规划,全市规划孵化提供鸡苗100万只生产能力扩繁场10个,解决“量上不去、质提不起”这个制约旧院黑鸡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目前,已动工建设的有白沙镇、花楼乡、石窝乡、石塘乡、大竹镇、八台乡6个扩繁场,正在规划筹建的有石人乡、曾家乡、茶垭乡、黄钟镇4个扩繁场。每个扩繁场均根据实地选址,科学制定了标准详细的规划布局图、建设方案、设计图纸,达到布局合理化、设计标准化、养殖科学化、投资实用化的建设要求。为了保证黑鸡产业的有序发展,我局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针对市场上销售假冒旧院黑鸡(蛋)和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对商标的使用管理,终止到期合同,重新明确商标许可使用对象,通过组建公司联合养殖企业和农户,实现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喷码、统一标识、统一包装、分不同经销点进行销售的“四统一分”管理模式,从而规范和加强旧院黑鸡(蛋)市场管理。
(二)、全面加强全市疫情监控。全市共免疫注射猪瘟疫苗50.35万头份、猪o型口蹄疫疫苗100.70万毫升、o型-亚洲i型双价口蹄疫疫苗41.28万毫升、猪蓝耳病疫苗100.70万毫升、禽流感疫苗234.84万毫升,鸡新城疫疫苗450.32万羽份,免疫率均达到100%。注射狂犬疫苗3.08万只份,免疫率87.43%;动物免疫标识佩带率达100%。全市消毒圈舍、动物运动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历史疫区等重点场所和区域共计38万㎡。开展疫情监测100余次。
(三)、强化畜产品及兽药质量监管。全市共产地检疫生猪12.8万头,牛、羊3.5万头(只),禽116万羽,屠宰检疫生猪3.5万头,牛、羊0.8万头(只),禽 62万羽,检出病害动物0.87万头(只、羽),全部按照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办理动物卫生监督和兽药管理案件30件,全部结案,立案率100%。对全市38家兽药经营门市及112家动物养殖场进行了专项检查,逐步建立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对不规范使用抗菌药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逐步推行职业兽医师和处方药制度,共出动执法人员153人次,清查整顿兽药市场11 个,兽药门市163家个,收缴过期兽药针剂3件零8合。对经营检验不合格产品的经营户进行了处罚,严肃查处制假、售假行为。针对瘦肉精事件,开展了“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出动执法人员356人次,出动车辆80车次,共监测规模养殖场165个,鞠家坝公路检查站共抽查各类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22车,1520头,饲料兽药销售门市49个,饲料生产企业1家,共尿液抽样监测盐酸克伦特罗450份,莱克多巴胺190份,沙丁胺醇200份,未出现一例阳性反应,也未发现有添加和销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行为。
(四)、全面推进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为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严格按照养殖小区建设标准,大力推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适度规模养殖小区+农户”发展模式,建立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小区。建设上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验收、统一投产。管理上实行“五统一分”,即统一品种、统一饲料、统一防疫、统一技术、统一销售、分户核算。经过半年努力,累建完善肉牛养殖小区10个;进一步完善牛改人工授精站20个,累计改良牛7568万头。累建完善旧院黑鸡养殖小区20个;改扩建旧院黑鸡扩繁场3个;累建完善生猪养殖小区36个,其中新增6个;建立完善猪改人工授精站7个,全市累计改良生猪41108窝次,其中内三元杂交7975万窝次,外三元杂交31899万窝次。新发展畜禽专合组织5个,进一步规范完善15个。新开工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8个,累计建成各类畜禽养殖小区68个,新增养殖小区18个(其中生猪养殖小 [page] 区10个、旧院黑鸡养殖小区6个、板角山羊小区2个)。新扶持发展生猪养殖场3个、肉牛大户20个,旧院黑鸡大户38户,楹角山羊大户15户。累计建成畜牧专合组织50个,新增5个。
(五)、加强饲草饲料工作。完成新增人工种草1.5万亩,其中成片种植优质牧草0.05万亩,10—50亩19户,100—500亩以上3户(石窝四合养羊场和魏家乡向家寨肉牛场及茶垭邱家坪村誉途硒多农场),处理利用秸杆1.5万吨。指导万源市石窝乡四合养羊场种草养羊,现保留多年生黑麦草面积35亩。今春种植140亩,其中多花黑麦草60亩,饲用玉米50亩,川东鸭茅30亩。山羊饲养量达450只,出栏35只,收入1.5万元,预计年纯收入达15万元。饲草饲料技术培训3000人次,饲料执法出动人员250人次,发放技术资料2500余份,开展巡回科普宣传30次,出动宣传车13次,标语、板报65幅,悬挂横幅12幅。
(六)加快畜牧品牌建设。向国家质监总局申报“万源旧院旧院黑鸡(蛋)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已通过专家组讨论评审,只待颁发证书。蜂桶蜂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工作已完成抽样送检和申报材料编撰。宏飞牧业、誉途硒多农场无公害产品认证申报工作,已完成抽样送检和申报材料编撰。已完成富硒老腊肉样品抽样,并送四川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检测,检测报告已于5月底形成。已完成万源富硒老腊肉质量标准相关材料编撰,拟于7月上报通过专家评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集约化水平低,养殖规模较小。一是养殖、加工、营销等环节机制不健全,专合组织作用不明显,没有成为规模经营的市场主体,企业、基地、专合组织没有建立起较密切的利益联接机制;二是农户的养殖意识差,“等、靠、要”思想严重,以分散养殖为主,养殖基础薄弱,规模化养殖水平不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
(二)投入不足,发展速度不快。要实现畜牧产业化,投入少了肯定不行。目前,各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旧院黑鸡和生猪产业发展,在肉牛、肉羊产业上至今没有资金投入,致使两大产业在基地培育、标准化适度规模养殖、配套体系建设等方面进展缓慢。
(三)养殖风险特别是疫病和市场风险整体加大。畜禽疫病复杂多变,养殖较为分散,防疫难度增大;市场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市场行情波动大、频率高,养殖效益不稳定;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大力实施“千万黑鸡下江南”工程。力争建设完成5-8个扩繁场,实现今年新增出栏300万只旧院黑鸡,年底达到800万只的生产能力,力争出栏500万只。
(二)狠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发动到位,培训指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物资保障到位,防疫技术到位,督促检查到位,重点抓好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抓好疫情监测、强制免疫、疫情封堵、疫情报告和疫情处置各个环节,确保全市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
(三)狠抓监督执法,确保产品安全。一是加强源头治理。全面实施兽药gsp认证工作,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加强兽药监督抽检和使用监管,完善用药记录制度。规范饲料企业经营行为,加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和频次,严厉查处在饲料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饲料经营和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二是搞好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环节的监测力度,搞好饲料兽药经营企业管理,加强饲料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管,对全市52个场镇饲料兽药市场的执法监督、检查,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着重抓好饲料兽药源头关,维护消费者利益,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加工厂牲畜尿样抽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 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 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第十二条 兽药内外包装必须符合保证兽药质量、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凡封签、标签缺损,包装破损的,不准出厂。
第十三条 兽药的封签、标签和包装禁止转让和出售。
第十四条 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药检机构的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有检验合格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系指专营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内,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士、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学技术人员必须经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从事兽药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购进兽药,必须进行检查验收。检查检收内容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检验合格证、批准文号、包装以及外观质量等。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收购、保管、销售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
第四章 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九条 兽医医疗单位的兽药制剂室应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备、环境,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和药检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品种,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配制兽药制剂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质量检验和卫生制度。每批制剂都必须有详细完整的配制记录和检验记录,经检验合格的,签发合格证,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五章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以外,必须按下列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所在县以上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同意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
(二)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三)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兽药生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报批程序,按专项规定执行。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经农业部批准后,再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按以下规定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省级以上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市(地)、县(区)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地同级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县以下(包括个体)兽药经营者,经县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四)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由国务院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或个体兽药经营者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兽医医疗单位开设兽药商店经营兽药批发零售业务或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上销售兽药的,必须按规定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兽药零售企业及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发证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兽药制剂许可证》。
受理审查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算起。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按农业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第三十条 发证与换发新证的具体管理按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兽药的标准与批准文号
第三十一条 兽药的标准分为:
(一)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规范》,由兽药典委员会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
(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
(三)地方标准: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制剂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对新兽药实行生产期保护。凡经批准的新兽药,如未得到原研制单位的技术转让,在保护期(含试生产期)内不得移植生产。
第三十三条 第一、二类新兽药经批准后,须进行试生产,试产期为两年。生产企业试生产前,必须向农业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发给试生产批准文号。
第三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申请批准文号,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送交检验样品和必要的资料,兽药监察所应当及时提出检验报告送交负责审核的农业(畜牧)厅(局),农业(畜牧)厅(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兽药的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内,兽药生产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再注册。停产三年以上的兽药品种,原批准文号作废。
第三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无批准文号的兽药。
第七章 新兽药审批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兽药。凡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兽药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从事新兽药研制。
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设立兽药审评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科研、管理、生产、教学、医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兽药审评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新兽药进行审评;
(二)对国外申请注册兽药进行评议;
(三)对已生产的兽药进行再评价。
第三十九条 新兽药、兽药新制剂及兽用新生物制品的审批和具体管理,按《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进出口兽药管理
第四十条 外国企业首次向我国出口的兽药,必须向农业部申请注册,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兽药品种和生产企业有效。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如继续在中国销售,应于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四十二条 农业部定期公布外国企业已办理注册的兽药品种目录。
第四十三条 对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质量复核单位和临床试验单位负责质量复核试验和临床药效试验。
第四十四条 凡进口已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品种,进口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
进口菌(疫)苗、诊断液、血清等生物制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少量进口属生产紧急需要并且是自用的以及科学研究、试验中所需要的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品种,进口单位必须向农业部申报,经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地方所属单位进口须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 兽药进口单位应按《进口兽药许可证》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日期和生产厂家进口。
第四十七条 对进口兽药实施强制检验。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收报验的印章验放。
在口岸兽药监察所未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前,进口兽药不得销售、使用。
第四十八条 出口兽药须符合进口国的质量要求。如对方要求出具政府批准生产的证件或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由出口兽药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兽药监察所提供。
第四十九条 《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进口兽药许可证》的申报、审批程序和具体管理,按《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饲料药物添加剂管理
第五十条 凡含有药物的饲料添加剂,均按兽药进行管理。
饲料药物添加剂必须按农业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及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 药品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将药物制成预混剂。
预混剂应规定载体、稀释剂和分散剂的品种。生产企业应将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按兽药制剂的申报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发给批准文号后,方准生产。
第五十二条 预混剂有效成分的配方必须在标签上注明。规定停药期的,应当在标签或说明书上注明。
第五十三条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的药物,必须符合兽药标准的规定。由两种以上药物制成的饲料添加剂,必须符合药物配伍规定。
第十章 兽药监督
第五十四条 农业部设立中国兽药监察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城市、市(地)农业(畜牧)局可设立市(地)兽药监察所。
第五十五条 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兽药监察所是国家对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验、鉴定的法定专业技术机构。中国兽药监察所负责兽药质量检验、鉴定的最终裁决。
第五十六条 兽药监督员是在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代表政府对兽药进行监督、检查的专业执法人员。兽药监督员的名额要与辖区内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兽药监督员执行兽药监督任务时,要佩戴中国兽药监督的标志并出示《兽药监督员证》。
第五十七条 对已批准生产的兽药,如发现疗效差、毒副反应大或有其他原因危害人畜健康,应及时报农业部,提交兽药审评委员会评价。
第五十八条 兽药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兽药广告的审批及具体管理,按《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办理。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第六十条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对生产、销售劣兽药的,没收劣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5000元。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对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的,除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外,没收全部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十四条 查处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以及没收的非法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查处案件所需的办案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核拨。
第六十五条 兽药监督及检验人员利用职权,勒索财物,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编造检验结果的,根据情节由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兽药审批、监督、检验需要收取费用的,交纳单位应按《兽药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六十七条 实施《兽药管理条例》的单项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制定、,并作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兽药成分的组成1. 来自植物的药物很多,它占药物的大部分,并且治病的历史很久。我国劳动人民自古就十分重视植物的防病治病作用。据记载,早在公元前234220xx年,就有用草药治病的文字记述。植物药的成分复杂,含有的治病有效成分十分丰富,如称为生物碱的含氮的碱性有机物、各种有机酸、可被稀酸或酶类水解的化合物、挥发油、单宁酸与氨基酸等。在自然界中,药用的植物资源极其丰富。
2. 来自动物 不少动物都可以入药,有防治疾病效用。在公元六世纪问世的《本草经集注》,收集的760种药物中,就有虫兽一类药物即动物药。人类采用某些动物的器官组织入药,或以动物的某些分泌物、排泄物与体液入药,其中不少含有氨基酸、消化酶或激素的成分。
3. 来自矿物 一部分药物是来自矿物。古代文献称这类药物的来源是玉石。如今日广泛应用的石膏、硫磺、氯化钠、芒硝(硫酸钠)等,种类很多,其效用各异,主要成分为各种矿物元素。
1.检测中心认真执行快速检测任务,现已完成120个样的例行检测,以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脂农药为主,合格率100%。同时配合省、市级开展送检工作,完成我县黄果柑(15个样)、蔬菜10个,和“三品一标”产品15个抽检工作,以检测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为主。检查区域以具有代表性连片生产的黄果柑基地和蔬菜基地为主,即全县标准化生产基地和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生产企业和专业合作社。送检产品全部合格,确保我县黄果柑安全上市。
2.今年正式对各乡下达了农产品检测任务,配合省、市、县抽检,形成省市县乡为一体的农产品检测体系,确保检测不留死角。产品以各乡镇基地内的黄果柑、枇杷、蔬菜为主。检测内容以有机磷和氨基甲酸脂两类农药为主。现已完成600个样品样检测任务,合格率98%。
二、加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力度
(一)对全县农资经销商开展了拉网式的检查。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为主。重点检查农业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重点打击种子制假售假、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的行为,农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和生产、经营禁用农药的行为,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标识严重不符的行为。在春耕备耕之际,已出动人次50余人次,检查企业80家,重点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行为。对县内55户两杂种子经营进行了种子备案,共备品种41个。开展了农业部通报2014年第四期抽检兽药不合格兽药专项检查,出动执法车辆4辆(次),执法人员32(次),检查2家兽药GSP经营企业,22家兽药加盟店;全县未发现农业部要求查处假兽药。
(二)联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城区和重点乡镇开展了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猪肉问题的专项整治行动。出动执法人员33人次,检查肉品市场7个,肉品摊点16个,巡查生猪养殖大户53户。未发现有收购、屠宰、销售病死猪的违法行为,所有上市肉品都是经过畜牧部门检疫,出具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验讫印章。参加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春节前食品安全大检查,在摩尔赛尔超市发现未经检疫牛肉15公斤上市经营,移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春节期间有人举报肉品市场发现未经检疫猪肉上市,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经营肉品来至美罗生猪定点屠宰场,肉品经过检疫,但属于超范围经营,责令停止经营。
县畜禽定点屠宰场一季度检疫生猪6820头,未检疫出有病死猪和不合格肉品。
三、加大基地巡查督导力度
今年农业执法队、农产品质量安全股联合开展整治工作,到农业生产基地进行多次检查督导,督促种养殖企业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养殖档案,做好农资购销货台账。重点检查了黄果柑生产记录,投入品记录是否完善,督促获得“三品一标”的企业按相应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督促屠宰企业健全落实生猪入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
四、加快“三品一标”品牌建设
积极开展“三品一标”品牌建设,2015年获得有机产品认证10个,绿色食品认证4个,无公害认证7个,涉及产品有黄果柑、核桃、枇杷、蔬菜、肉、蛋类等主要农产品,2013年9个企业、合作社获得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称号,面积3031亩。今年启动全国绿色原料基地创建工作,申报面积19万亩,产品为我县主打产品黄果柑、枇杷、核桃。目前,已配合省绿办完成申报材料编写和环境检查前期工作。品牌建设有力推动我县农产品的质量不断提高,提升了农产品的经济效益。
五、强化宣传培训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畜产品产地(以下简称产地),是指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按照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操作,并经认定合格,获得认定证书的畜禽产品产地。
第三条河南省畜牧局负责全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监督管理及推荐、申报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工作;省辖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的初审、推荐、考察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组织,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五条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畜禽产品产地环境标准。
(二)产地必须具有明确的区域范围。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商品肉鸡场批出栏10000只以上;商品蛋鸡场存栏10000只以上;商品猪场年出栏8000头以上;肉牛场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场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场年出栏500只以上。
种畜禽场产地规模按《河南省种畜禽场验收标准》(豫牧畜字200015号)的规定执行。
其他类畜禽品种产地规模,视具体情况确定。
养殖小区产地参照以上规模执行。
畜产品加工企业:待宰畜禽必须来自无公害畜产品产地;单班日屠宰猪200头以上;单班日屠宰禽1000只以上;单班日屠宰牛50头以上;单班日屠宰羊200只以上;日加工鲜奶50吨以上。
第六条产地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七条产地使用的种畜禽、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生产投入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质量标准,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畜牧业生产投入品。
第八条产地生产过程中用药必须符合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要求;有休药期要求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产地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申请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县级管理的申请人向产地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省辖市级管理的申请人向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跨行政区域的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省级管理的申请人直接向河南省畜牧局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地理位置、场区布局、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检测报告及其说明;
(五)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动物防疫合格证;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现场的审核。初审合格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复审合格后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河南省畜牧局。
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辖市级管理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和现场的审核,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河南省畜牧局。
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定。审定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对产地环境(对申报材料中环境检测结果有疑义时,需再次检测)、场区布局、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审定或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河南省畜牧局自收到专家组现场检查的合格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认定的产地由河南省畜牧局向社会认定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产地应接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资格,收回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并通过一定方式公示。
(一)产地被污染或产地环境达不到要求的;
(二)产地使用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范围的;
(四)不按标准进行生产或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
(五)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已过期的;
(七)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伪造虚假记录的;
(八)拒绝接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
(九)有其他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
第十九条产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使用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申请人应当申请认定复审和复检(具体按产地程序办理)。
上半年,全县共放养水面11.78万亩,放养鱼种10368万尾,水产品总产量1.72万吨,产值1.55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51.7%;全县出栏生猪47.27万头,完成目标任务的47.27%;出笼家禽110.62万羽,完成目标任务的36.9%;改造标准化规模场(小区)9个,完成目标任务的90%;完成生猪人工授精6.213万胎次,完成目标任务的62.13%,覆盖率达98%。
1、加快百里水产走廊建设步伐。乔口渔都建设:改造的标准鱼池300亩,道路绿化5.5公里,1.5公里道路硬化已完成招标;乔口渔场苗种体系的提质改造,已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下半年全面启动;水产特色餐饮基地已全面开工建设;全县健康养殖已完成2.35万亩,建设无公害标准化养殖基地8个;发展生态甲鱼基地670亩,鲌鱼主养1000亩,网箱养鳝3000箱;休闲渔业提质改造14处;中南珍珠城珠宝市场建设已全面开工;开天新农业等3家水产品加工企业逐步壮大。
2、扎实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省、市要求,我县及时安排部署,狠抓责任落实,动物免疫均达到上级要求,上半年全县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实现了“人员无感染,全县无疫区”的防控目标。
3、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县自产畜禽产品抽检合格率100%,瘦肉精检出率为零,水产品检测合格率100%;开展饲料、兽药、畜禽水产品专项整治,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20人次,检查156场次,口头责令整改45次,签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3份,收缴假冒伪劣药、禁用药和人用药共计36种2513支,立案查处2起,结案2起,严厉打击销售假劣兽药、禁用兽药行为;上半年共完成抽样检测2679例,完成全年5000例的53.6%,其中:“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2600例,全部阴性,猪肝、猪肉、鸡蛋、鸡肉、牛肉样品14例,“诺氟沙星注射液”、“安乃近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等兽药样品14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51例,经检验检测,全部合格。
4、认真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望政发〔2010〕36号文件精神,完成事业单位收费收入12万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人大建议1件和政协提案2件,与各代表和委员见面、座谈,共同商讨生猪发展和百里水产走廊建设等问题,实现了答复率和满意率均为100%。
5、完成绩效考核各项工作。全县绩效考核动员会议后,我局领导班子迅速召开碰头会,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刘云辉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分解绩效考核任务指标,并组织召开局系统绩效考核工作会议,传达全县绩效考核动员会议精神,分解我局各项任务指标,明确分管责任人和责任科室。同时,建立平时考核台帐,分季度对各乡镇进行考核。
二、创新创举
1、狠抓养殖环保治理,确保产业和谐发展。我局多次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国内规模猪场先进的环保技术,先后引进了生物垫料零排放技术、大型沼气发电、水泡粪及生物发酵、生物循环能源再生利清洁粪污、生物发酵塔及种养平衡等先进环保技术,并在全县进行试点,大力推进规模场的环保治理工作,确保生态环境不受污染,实现了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双赢。在星城种猪场、黄金扩繁场等推广生物垫料零排放技术8家,面积约6000平方米,在都遨生态养殖场新建了生物发酵塔粪污处理系统,现已全部竣工,即将投入使用;在八曲河养殖基地新建大型沼气发电项目,目前,建设主体即将完工;在乌山镇茶园村建立种养平衡生态环保治理项目,已完成图纸设计,下半年动工,在高塘岭镇旭辉养殖场新建太阳能沼气池,已竣工投入使用,效果明显。
2、全面提升协会功能,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为切实保障养殖户的利益,我局与生猪行业促进协会理事们一道,认真研究,力争开辟一条健康发展之路。协会与多家饲料销售商经过多次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全县饲料由协会统一采购,以最优惠的价格提供给养殖户,集中采购的饲料销售价格比市场价优惠60-80元/吨,每头肉猪出栏可节约成本100元。同时,协会正在积极运作,采取让利给养殖户的方式实行集中生猪统一销售,保证生猪收购按外销价增加10-15元/50公斤出售,预计平均每头生猪增加收入30元。以上两项,可为全县养殖户增收1亿元。
3、加快技术推广应用,提高科学养殖水平。今年在全县推广底部微孔增氧技术应用1000亩,上半年完成200亩,全面改善水体环境,提高水产品产量和质量;建设水产养殖综合信息平台,在新康、乔口等重点乡镇建设7个鱼病监控点和水质监控点,实现鱼病远程诊断、网络疫情测报、养殖场水质在线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4、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力推广健康养殖。今年在全县建设8个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其产品全部进行无公害认证,目前,8个场的申报材料已上报,乔口渔场和开天新农业已获农业部第二批和第三批健康养殖示范场。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畜禽水产品质量监管难度大。养殖户的养殖行为尚不规范,特别是生猪规模场户,对养殖软件的投入不足,管理不严,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不高,离健康养殖还有很大差距。加之,县内检测设备不齐全,检测资金不足,技术人员缺乏,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
2、生猪市场低迷、亏损严重。今年以来,生猪价格一直低位运行,绝大部分生猪养殖户处于亏损状态,养殖积极性大受打击,生猪压栏现象严重,填栏积极性不高。
3、奶牛缺乏产业政策扶持。我县奶业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渡过适应调整期,目前,产业发展平稳,效益稳定,但缺乏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缓慢,奶牛养殖户也多次咨询相关政策。
四、后段工作重点
1、认真抓好各项生猪补助政策的落实。
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北海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当前巩固拓展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21〕7号)、《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以奖代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开办发〔2021〕9号)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区脱贫攻坚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做好以奖代补项目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奖补的对象
自主发展或实质性参与特色优势产业达到奖补标准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2016—2020年脱贫户。
二、奖补的原则
(一)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综合考虑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市场需求、技术支撑、产业融合情况等因素,立足区、村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实际,对海城区“5+2”中的“5”产业、赤西村“3+1”中的“3”产业进行奖补,“3”从“5”中选定,其他村级参照赤西村执行。
(二)聚焦精准巩固拓展。瞄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2016-2020年脱贫户,围绕巩固脱贫成果,实行差异化奖补,分类制定奖补标准,让奖补对象通过发展产业稳定增收。
(三)坚持公开透明诚信。实行分级公示公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奖补对象参与“五统一”(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技术规程、统一生产标准、统一产品质量、统一品牌销售)合作生产经营和新型业态发展,不断提高信用自觉,树立诚信勤劳的导向。
三、奖补的资金来源
产业奖补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已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产业奖补项目不予重复奖补。
四、奖补产业项目范围
赤西村村级特色产业:花生大豆、鸡、豆类;
军屯村村级特色产业:瓜类、鸡、花生大豆;
开江村村级特色产业:鸡、瓜类、豆类;
翁山村村级特色产业:瓜类、花生大豆、豆类;
驿马村村级特色产业:鸡、叶菜类、花生大豆。
五、奖补的限额和标准
(一)奖补的限额。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每户每年产业项目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5000元、2016-2020年脱贫户每户每年产业项目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4000元。对前几年中、长期产业跨度到2021年的,2021年继续按自治区原定的有关标准给予后续奖补,并计入最高限额。对于2021年新发展中、长期产业的,一次性给予奖补。
(二)奖补的标准。
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奖补标准按《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附件1)执行。
2016—2020年脱贫户:支持2016—2020年脱贫户发展产业,对扩大规模达到标准和“从劣变优”部分进行奖补。
1.支持扩大规模。发展产业规模达到《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中对应产业最低奖补规模1.5倍的,经过验收合格后,单位补助标准按《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执行。
2.鼓励“从劣变优”。“从劣变优”主要有3个条件,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奖补对象在已发展产业的基础上,一是通过抚育、低改、品种改良、良种良法、农机农艺、生态养殖、绿色健康等升级发展提质增效;二是在产业地实施设施类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并达到对应的补助要求;三是加入农业产业生产“五统一”(统一农资供应、统一技术规程、统一生产标准、统一产品质量、统一品牌销售)一体化服务并签订合同。单位补助标准按照《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中的单位补助标准60%执行。
六、奖补申请流程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第一步:奖补对象申报项目计划。奖补对象根据各村奖补产业项目范围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附件1)、《2016-2020年脱贫户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附件2)产业目录,提出项目计划申请,填写《 街道 村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3),由村委会汇总后,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并提交本村《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汇总表》(附件4)。街道办事处需在5日内组织街道、村委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对项目计划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后在自然村、行政村、街道公示(可同步公示)10天无异议后,并将项目计划以正式文件并附《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汇总表》(附件4)报区项目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批。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答复,并报区财政局和区扶贫移民局备案。脱贫户确实无法按照项目计划实施的可申请调整一次项目计划,由街道办事处向区项目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申请调整,经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批通过后可实施。各街道办事处需要调整项目计划资金的,需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按区人民政府批复的资金调整计划调整项目资金。
第二步:奖补对象申请验收。奖补对象实施完成特色产业,经该户帮扶联系人和村干部现场核实后,由帮扶联系人协助向村委会提出验收申请,提交《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7)(完善至帮扶联系人签署意见)、奖补对象身份证复印件、“一卡通”账户复印件和项目前期相片。村委会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并汇总后,报街道办事处,具体所需材料包括:
1.《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7);
2.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导出打印脱贫户的基础信息表、边缘易致贫户信息对照表;
3.身份证复印件、“一卡通”账户复印件、项目前期相片。
以上材料均需村委会盖章。
第三步:组织验收。对申报并实施完成的项目,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街道、村委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组成验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核实、逐户验收,区产业开发专责小组随机抽检。街道办事处填写《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汇总表》(附件9)后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后报送区人民政府批准。验收步骤如下:
(一)材料核验。核验项目验收所需材料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是否与原件相符。
(二)现场核实。现场拍摄申请人持项目牌近、远两张照片(项目牌注明申请人所在村及小组、申请人姓名、产业地点、产业名称、产业规模、验收时间)。近照,要求能清晰辨认申请人外貌、项目牌信息及产业情况。远照,尽量以突出标识为背景,便于识别产业整体规模和实施地点。现场核验产业规模、确认是否符合补助要求。
(三)签署意见。奖补材料合规、真实、完整,产业符合补助要求的,项目通过验收。验收人员签署验收意见。
第四步:公告公示。验收结果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宣传媒介,在区、街道、村委和自然村四级进行公示(可同步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内容包括奖补对象、产业品种、产业规模、实施地点、补助标准、奖补金额、举报电话等。对于公示期内群众反映有异议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整改,并将调查核实后的情况重新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重新公示。
第五步:资金拨付。对验收合格并经四级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完善《2021年度第X批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清单》(附件13),填写《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12)上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复核相关材料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直接向区财政局申请。区财政局审批下达资金完结后,由街道办事处通过“一卡通”账户发给奖补对象,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保留请款材料复印件(含相关电子版)作记账凭证。
第六步:项目实施完成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宣传媒介,在区、街道、村委和自然村四级进行项目完成公告(可同步公告)。内容包括奖补对象、产业品种、产业规模、实施地点、补助标准、奖补金额、举报电话等。
七、报账办法
实行街道报账制,报账材料(复印件)需报送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一份。具体清单如下:
1.《 街道 村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3);
2.《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汇总表》(附件4)
3.《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7)
4.《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汇总表》(附件9)
5.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的基础信息表;
6.奖补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7.奖补对象一卡通账号复印件;
8.项目前期相片、验收现场照片和其他需要佐证的材料;
9.公示公告相片;
10.《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12);
11.《2021年度第X批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清单》(附件13)。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区、街道和村委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网站、微信等多种类型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大产业奖补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及时公告公示,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完善管理服务。区、街道要建立以奖代补项目管理服务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的科技人员到项目点进行技术指导,帮助解决疾病防控、生产发展等关键难题,推动项目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加强奖补项目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鼓励和引导经营主体与奖补对象签订订单、产品包销合同,解决销路问题。
(三)强化监督指导。奖补对象对申报材料、实施项目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奖补资格、追回财政资金,对第一次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自核实确认虚报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产业以奖代补等产业方面的帮扶政策;对第二次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今后不得再享受产业以奖代补等产业方面的帮扶政策。区、街道和村委工作人员在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过程中,存在优亲厚友、明知奖补对象虚报而批准并造成恶劣影响等违纪违法问题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
1.《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
2.《2016-2020年脱贫户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
3.《 街道 村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表》
4.《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汇总表》
5.《公示》(村委、自然村同步公示模板)
6.《公示》(街道公示模板)
7.《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申请表》
8.《 街道 村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汇总
表》
9.《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汇总表》
10.《公示》(验收村委、自然村同步公示模板)
11.《公示》(验收街道公示模板)
12.《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13.《2021年度第XX批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清单》
14.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完成公告(村委、自然村同步公告模板)
15.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完成公告(街道公告模板)
16.部分海城区特色产业目录说明
附件1
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
序号
产业名称
单位
种植年限
单位补助标准(元)
补助要求
单户单位规模
要求
1
花生大豆
亩
1200
保持常规种植有效株数85%以上,管理正常少杂草、无严重病虫害,植株生长正常。验收时成活率达90%。
1亩以上(含)
2
瓜类
亩
900
保持常规种植有效株数85%以上,管理正常少杂草,无严重病虫害,植株生长正常。验收时成活率达90%。
2亩以上(含)
3
豆类
亩
900
保持常规种植有效株数85%以上,管理正常少杂草,无严重病虫害,植株生长正常。验收时成活率达90%。
2亩以上(含)
4
叶菜类
亩
1000
保持常规种植有效株数85%以上,管理正常少杂草,无严重病虫害,植株生长正常。验收时成活率达90%。
1亩以上(含)
5
鸡
羽
15
平均个体重1公斤以上或饲养日龄1个月以上,验收时成活率达90%。
30羽以上(含)
附件2
2016-2020年脱贫户特色产业项目分类奖补标准
序号
品种
扩大规模
从劣变优
备注
最小规模
单位补助标准
最小规模
单位补助标准
评定依据及佐证材料
1
花生大豆
1.5亩以上(含)
1200
1亩以上(含)
720
评定依据:达成任一条件即可
①应用绿色健康栽培技术,包括使用合格肥料,使用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不使用禁用、限用农药;
②应用小拱棚栽培技术;
③应用滴灌或喷灌技术。
④加入农业产业生产“五统一”一体化服务并签订合同
佐证材料:
①购买肥料、农药凭证(收据),施用肥料、农药台账及相关相片;
②应用小拱棚、滴灌或喷灌相片。
③“五统一”合同复印件
2
瓜类
3亩以上(含)
900
2亩以上(含)
540
评定依据:达成任一条件即可
①应用绿色健康栽培技术,包括使用合格肥料,使用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不使用禁用、限用农药;
②应用小拱棚栽培技术;
③应用滴灌或喷灌技术。
④加入农业产业生产“五统一”一体化服务并签订合同
佐证材料:
①购买肥料、农药凭证(收据),施用肥料、农药台账及相关相片;
②应用小拱棚、滴灌或喷灌相片。
③“五统一”合同复印件
3
豆类
3亩以上(含)
900
2亩以上(含)
540
评定依据:达成任一条件即可
①应用绿色健康栽培技术,包括使用合格肥料,使用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不使用禁用、限用农药;
②应用小拱棚栽培技术;
③应用滴灌或喷灌技术。
④加入农业产业生产“五统一”一体化服务并签订合同
佐证材料:
①购买肥料、农药凭证(收据),施用肥料、农药台账及相关相片;
②应用小拱棚、滴灌或喷灌相片。
③“五统一”合同复印件
4
叶菜类
1.5亩以上(含)
1000
1亩以上(含)
600
评定依据:达成任一条件即可
①应用绿色健康栽培技术,包括使用合格肥料,使用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不使用禁用、限用农药;
②应用小拱棚栽培技术;
③应用滴灌或喷灌技术。
④加入农业产业生产“五统一”一体化服务并签订合同
佐证材料:
①购买肥料、农药凭证(收据),施用肥料、农药台账及相关相片;
②应用小拱棚、滴灌或喷灌相片。
③“五统一”合同复印件
5
鸡
45羽以上(含)
15
30羽以上(含)
9
评定依据:①不使用禁用兽药
②建设有标准化化粪池
③加入农业产业生产“五统一”一体化服务并签订合同
佐证材料:
①建立日常生产管理记录
②化粪池相片
③“五统一”合同复印件
附件3 街道 村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表
填报日期:2021年 月 日
村委
村
申请人姓名
脱贫
年度
联系
电话
品种
2021年申报规模
扩大规模
从劣变优
合计申报金额
扩大的规模数
申报奖补金额
变优情形(如:由什么变成什么)
申报
规模
申报奖补金额
帮扶联系人核实签名: 帮扶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4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2021年 月 日
序号
村
屯
申请人姓名
脱贫
年度
联系
电话
品种
2021年申报规模
扩大规模
从劣变优
合计申报金额
扩大的规模数
申报奖补金额
变优情形(如:由什么变成什么)
申报
规模
申报奖补金额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填表人联系电话:
附件5
公 示
(村委、自然村同步公示模板)
现将 街道 村2021年拟上报的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第 批)资金予以公示(内容详见附件),公示期为10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对项目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以下部门提出意见。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公示内容即按程序上报。
投诉监督单位名称和地址:XXX村委,XXXXX(地址)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全国扶贫监督举报电话:12317
附件: 街道 村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汇总表
XX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公 示
(街道模板)
现将 街道2021年拟上报的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
(第 批)资金予以公示(内容详见附件),公示期为10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对项目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以下部门提出意见。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公示内容即按程序上报。
投诉监督单位名称和地址:XXX街道办事处,XXXXX(地址)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全国扶贫监督举报电话:12317
附件: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汇总表
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
验收申请表
街道 村委 村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名
(指模)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人)
脱贫
年度
联系
电话
一卡通账号
监测户、边缘户补助项目或2016—2020年脱贫户申报扩大规模补助项目(规模:亩、头)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实施时间
出产收入时间
扩大的规模数
申请补助金额(元)
备注
小计:
验收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地点
实施时间
出产收入时间
扩大的规模数
核定补助金额(元)
备注
小计:
申报从劣变优补助项目(规模:亩、头)
项目
名称
升级发展
提质增效
增加农业
基础设施
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
规模
申请补助金额(元)
小计:
验收情况
项目
名称
升级发展
提质增效
增加农业
基础设施
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
规模
核定补助金额(元)
小计:
合计申请补助金额(元)
合计核定补助金额(元)
验收意见
帮扶联系人意见
已达奖补标准,同意申请验收(参考)。
签名: 年 月 日
村级实地查看和申报
意见
(盖章)
经实地查看属实,同意申请上级验收(参考)。
村委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街道验收组意见
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盖章)
属实,同意上报审核(参考)。
街道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街道 村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2021年 月 日
序号
村
屯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脱贫年度
联系电话
品种
核定奖补规模数
扩大规模
从劣变优
合计核定金额
扩大的
规模数
补助标准
核定奖补金额
申报规模
补助标准
核定奖补金额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填表人联系电话:
附件9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2021年 月 日
序号
村
屯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脱贫年度
联系电话
品种
核定奖补规模数
扩大规模
从劣变优
合计核定金额
扩大的
规模数
补助标准
核定奖补金额
申报规模
补助标准
核定奖补金额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填表人联系电话:
附件10
公 示
(村委、自然村同步公示模板)
现将 街道 村已完成验收的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第 批)资金予以公示(内容详见附件),公示期为10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对项目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以下部门提出意见。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公示内容即按程序上报。
投诉监督单位名称和地址:XXX村委,XXXXX(地址)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全国扶贫监督举报电话:12317
附件: 街道 村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汇总表
XX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0-1
街道 村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汇总表
村委会(盖章)
序号
村
屯
申请人姓名
脱贫年度
品种
核定奖补规模数
扩大规模
从劣变优
合计核定金额
扩大的规模数
补助标准
核定奖补金额
申报规模
补助标准
核定奖补金额
附件11
公 示
(街道公示模板)
现将 街道已完成验收的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第 批)资金予以公示(内容详见附件),公示期为10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对项目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以下部门提出意见。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公示内容即按程序上报。
投诉监督单位名称、地址: XXX街道办事处,XXXXX(地址)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全国扶贫监督举报电话:12317
附件: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汇总表
XX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1-1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汇总表
街道办事处(盖章)
序号
村
屯
申请人姓名
脱贫年度
品种
核定奖补规模数
扩大规模
从劣变优
合计核定金额
扩大的规模数
补助标准
核定奖补金额
申报规模
补助标准
核定奖补金额
附件12
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申报街道: 填报日期:2021年 月 日
项目内容
2021年第XX批产业以奖代补项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XX等N个村张三等N户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实施了以奖代补XXXXX类型项目,共计申报xx万元的奖补资金(附: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验收汇总表、 第XX批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清单)。
街道办事处意见
依据xxxx文件, 街道办事处组织了XX等N个村张三等N户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实施产业以奖代补项目,经村委实地查看以及街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情况属实,符合奖补要求,同意发放奖补资金共计xx万元。
街道负责人(签章): (盖章):
2021年xx月xx日
区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2021年xx月xx日
区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2021 年 月 日
附件 13 2021年度第XX批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清单
单位(盖章):xx街道办事处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元
村委名称
姓名
“一卡通”账号
开户行
身份证号码
金额
制表人: 审核人: 街道领导:
附件14
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完成公告
(村委、自然村同步公告模板)
根据海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同意XX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的批复》和《关于同意XX街道调整2021年特色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的批复》文件精神,XX街道办事处XX村委2021年特色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已分X期完成,补助资金已发放到户,发放补助资金xxx元,补助脱贫户xx户次、脱贫不稳定户xx户次、边缘易致贫户xx户次。现予以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投诉监督单位名称和地址:XXX村委,XXXXX(地址)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全国扶贫监督举报电话:12317
附件: 街道 村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补助汇总表
XX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5
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完成公告
(街道公告模板)
根据海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同意XX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的批复》和《关于同意XX街道调整2021年特色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的批复》文件精神,XX街道办事处2021年特色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已分X期完成,补助资金已发放到户,发放补助资金xxx元,补助脱贫户xx户次、脱贫不稳定户xx户次、边缘易致贫户xx户次。现予以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投诉监督单位名称、地址: XXX街道办事处,XXXXX(地址)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全国扶贫监督举报电话:12317
附件: 街道2021年特色产业以奖代补项目补助汇总表
XX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6
部分海城区特色产业目录说明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风险。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农业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为安全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二章安全等级和安全评价
第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评价管理
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安全等级I: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II: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III: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IV:具有高度危险。
第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安全等级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
(二)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的类型;
(三)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四)确定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修响;
(五)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第十一条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受体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I;
1、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
(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低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II。
(三)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中等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III。
(四)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高度危险,而且在封闭设施之外尚无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发生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III。包括:
1.可能与其它生物发生高频率遗传物质交换的有害生物;
2.尚无有效技术防止其本身或其产物逃逸、扩散的有害生物;
3.尚无有效技术保证其逃逸后,在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之前,将其捕获或消灭的有害生物。
第十二条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类型的确定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即:增加受体生物的安全性;不影响受体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体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1增加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去除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或抑制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表达的基因操作。
类型2不影响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影响的基因操作;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类型3降低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并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影响的基因操作。
第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和基因操作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及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一)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
2、安全等级为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I;如果安全性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I;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但是可以通过严格的安全措施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II;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而且无法通过安全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险的,则安全等级为IV。
(二)、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I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如果安全性虽有增加,但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会产生危险的,则安全等级仍为II。
(三)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或III,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II。
3.安全等级为III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IV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Ill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V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V。
第十四条农业转基因产品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和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一)农业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
类型1增加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2不影响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3降低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
2.安全等级为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三)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其安全等级为I;如果安全性虽然有增加,但是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险的,其安全等级仍为II。
2.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I。
3.安全等级为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几可分为II、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或III,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II。
3.安全等级为III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五)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II、II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V。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III和IV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分阶段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农业部每年组织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第一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在受理截止日期后三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十七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安全评价报告或申请前应当完成下列手续:
(一)报告或申请单位和报告或申请人对所从事的转基因生物工作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填写报告书或申报书(见附录v);
(二)组织本单位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三)取得开展试验和安全证书使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专门的机构;
(二)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具备与实验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四)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第十九条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和中间试验以及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转基因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安全评价各阶段的报告或申报要求、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办理报告或申请手续(见附录I、II、III、IV、V)。
第二十条从事安全等级为I和II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由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批准;从事安全等级为III和IV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研究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验研究报告书(见附录V);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相应的实验室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I、II、III、IV)实验研究结束后拟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试验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间试验报告书(见附录V);
(二)实验研究总结报告;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结束后拟转入环境释放的,或者在环境释放结束后拟转入生产性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试验。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申报书(见附录v);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五)上一实验阶段的实验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实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申报书(见附录v);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实验总结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应当明确转基因生物名称(编号)、规模、范围、时限及有关责任人、安全控制措施等内容。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的单位,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履行安全证书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安全评价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必要的检测费。
第二十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受理审批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查的专家,应当为申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技术检测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业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九条技术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设有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专职人员;
(二)具备与检测任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
(三)严格执行检测技术规范,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四)有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技术检测机构的职责任务:
(一)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评价提供技术服务;
(二)承担农业部或申请人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定性定量检验、鉴定和复查任务;
(三)出具检测报告,做出科学判断;
(四)研究检测技术与方法,承担或参与评价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五)检测结束后,对用于检测的样品应当安全销毁,不得保留。
(六)为委托人和申请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
第三十一条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不同生态类型区域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控和监测工作,建立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的单位,在工作进行期间和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农业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应用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验总结和生产计划与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的年度生产计划,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年度试验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生产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安全控制措施和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做好安全监督纪录,以备核查。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见附录IV)。
第三十六条安全等级II、III、IV的转基因生物,在废弃物处理和排放之前应当采取可靠措施将其销毁、灭活,以防止扩扩散和污染环境。发现基因生物扩散、残留或者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和销毁、灭活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具备特定的设备或场所,指定专人管理并记录。
第三十八条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农业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由货主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从事安全等级III、IV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或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未向农业部报告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用术语及含义如下:
一、基因,系控制生物性状的遗传物质的功能和结构单位,主要指具有遗传信息的DN段。
二、基因工程技本,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分子导入有机体的技术。
三、基因组,系指特定生物的染色体和染色体外所有遗传物质的总和。
四、DNA系脱氧核糖核酸的英文名词缩写,是贮存生物遗传信息的遗传物质。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六、目的基因,系指以修饰受体细胞遗传组成并表达其遗传效应为目的的基因。
七、受体生物,系指被导入重组DNA分子的生物。
八、种子,系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九、实验研究,系指在实验室控制系统内进行的基因操作和转基因生物研究工作。
十、中间试验,系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
十一、环境释放,系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
十二、生产性试验,系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十三、控制系统,系指通过物理控制、化学控制和生物控制建立的封闭或半封闭操作体系。
十四、物理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物理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在实验区外的生存及扩散,如设置栅栏,防止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从实验区逃逸或被人或动物携带至实验区外等。
十五、化学控制措施,系指利用化学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如生物材料、工具和设施的消毒。
十六、生物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生物措施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以及限制遗传物质由转基因生物向其它生物的转移,如设置有效的隔离区及监控区、清除试验区附近可与转基因生物杂交的物种、阻止转基因生物开花或去除繁殖器官或采用花期不遇等措施,以防止目的基因向相关生物的转移。
十七、环境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环境条件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繁殖、扩散或残留,如控制温度、水份、光周期等。
一、市对县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一)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数量1个,销售额度与规上工业企业销售额比值25.6%
1、调查了解,摸清家底
组织人员下到各乡镇,在各乡镇科委及有关人员的协助下,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了排查摸底,对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领域和拥有专利的企业进行了深入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2、积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
积极引进,开发科技资源,推进企业开展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研发工作,以专利补助、项目引导、专利技术产业化、校企业合作、科技项目对接等方式,推进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以研发中心的建设和提档升级为契机,使企业的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常态化、正规化。促进企业专利技术的研究、申请、保护及产业化工作,提升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竞争实力。目前,已初步确定了专利申请的补助方案,科技项目的计划安排正在进行中。截止到2015年,已在我县水塔、紫林、三高等企业建成了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研发工作已走上了正常渠道。
3、积极开展针对企业认定高新技术工作的指导、服务、培训工作
根据调研摸底了解的情况,今年我们首先组织了拥有专利技术的企业,xx醋业、xx能源等企业开展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咨询和培训工作,使企业初步掌握了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和条件,并组织专业服务单位开展了对企业的专项服务工作,现申报材料正在准备之中。并制定了相关的奖励,资助办法,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补。
4、关于认定工作的目标任务: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投入达到3——6%;并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才可以认定。我县符合该条件的企业较少,所以要完成该目标任务困难较大,我局积极深入企业调查摸底,并着手进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但今年要认定困难大。
(2)xx县以煤焦为主导产业,其工业企业销售额中,传统的煤、焦、化等产业占绝对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基本为空白,要达到25.6%的占比是极其困难的。
(二)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22件
针对有效发明专利的要求和条件,我们重点做了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制定方案,摸清底数
根据目标责任的要求,我们积极制定了工作方案,就摸底调查,建档立资料做了准备工作。准备将全县申请的每一件发明专利都管起来,做到发明人,专利权,专利时效情况的准确掌握。
2、调整专利补助办法
根据目标责任要求,调整了专利补助资助办法,现草稿已经起草完毕,待批准后即可执行。重点调整了由对专利技术的全面资助转变为对发明专利的重点资助。针对性更强,资助力度更大,对促进全县发明专利的申请、保有将会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3、积极推进专利的产业化进程
只有将技术转化为产品,才能使技术创新真正发挥实效;只有将发明专利转化为专利产品,才能使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专利技术为企业的竞争增强实力,也才能使发明专利真正成为有效发明专利。今年我县拟安排专利产业化专项,立项支持专利产品的产业化开发,这个专项的开展,对专利技术的转化,专利技术的保有可发挥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由于发明专利特有的申请条件制约,申请即困难较大,且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8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此项任务完成有困难。
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组织全县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校开展人才、项目对接。
1、中科院合作项目情况
我局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多次深入企业、乡镇,推荐、介绍中科院相关项目给乡镇及有关企业、投资单位,印发了中科院项目简介、为企业提供科技项目情况,为我县企业投资提供有益的借鉴,并且收集了多项企业技术需求进行了收整理、汇总、筛选,提出我县的科技项目需求情况,与中科院进行了对接,组织我县对科技项目有意向的法人代表、投资人与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见面洽谈、进行深入考察,就项目的合作进行更深入的工作。太原市精诚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中振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太原xx神州泵业有限公司、山西省xx葡萄酒有限公司、xx县西堡粟海种植专业合作社、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太原迪新药业有限公司、太原市康瑞宝兽药制造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分别就各自产业领域的项目与中科院进行了洽谈。
经过洽谈,太原市精诚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就“热管式镁合金LED散热器灯罩”与中科院北京分院签订了技术合作意向书。该技术采用高导热介质热管循环技术解决LED灯罩散热的技术问题。该技术在镁合金灯罩设计及制造方面有较大的技术创新,可望解决围绕LED灯罩散热慢、升温高、对LED寿命影响大的技术问题。该技术的解决,对该产品的使用及产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技术支撑作用。
目前,太原市精诚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北京分院已经合作完成了高导热介质热管设计制造,将高导热介质管铸入LED灯罩中,已经完成了样品试制,中科院正在分别对传统镁合金灯罩、铸入高导热合金管镁合金灯罩的散热情况进行测试分析。
2、“百校百企”科技合作与项目对接情况
我局深入企业调研征集科技需求,并且从市科技局向各大高校征集到的科技成果中筛选出了符合我县产业发展需求的重点科技成果为我县企业进行了推荐,组织企业分赴各高校进行了考察和技术交流、对接洽谈,其中山西紫林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校达成了初步合作意向。
我局组织开展科技合作与项目对接活动,山西紫林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就生活饮品细菌含量电子快速检测仪项目签订了正式的合作开发协议;太原市精诚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金茂盛磁业有限公司、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也分别与山东大学、吉林大学等高校就相关成果项目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
第二部分:下半年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局将立足实际,直面困难,尽最大努力,开展积极有效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正确应对困难和困局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以及有效发明专利的拥有量这项指标是一个地区科技工作实力和科技资源的体现。其实质是对开展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的结果考量,是一项极其艰巨长远的工作,也是一个地区发展实力的最终体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竞争实力强不强,经济发展有没有能力,有没有竞争力,归根结底是要看其科技创新的持续能力,而其标志就是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有多少,高新技术企业有多少,高新技术产业在工业增加值中的比例如何。
要实现以上指标,其关键是:一要得到财政的科技投入,二要促进企业的研发投入的稳步排进,三要积极吸收社会科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科技风险投资的到位。高新技术产业既是高收益产业,同时又是高风险产业,用常规的投资方式是不可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
二、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引导,促进企业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
以财政科技投入为指导,通过奖励、资助以及帮助企业申报上级科技资金等方式,加强企业研发科技的建设,形成人才、资金、项目相配套的体系,使企业成为研发主体,专利申请主体,发明专利拥有的主体,专利产品研发的主体,大力营造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形成和发展的环境。
三、进一步推进企业与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使合作常态化,经常化
1、组织各乡镇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并下发有关科技成果的资料,安排布置相关工作。
2、组织人员深入各乡镇对重点企业进行深入动员,开展工作。
3、设立专项支持,资助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合作,促进高校科研单位对科技人才,科技项目等科技资源流向我县,为我县注入强大的科技实力。
成立*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区农业局牵头,区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区工商局等单位参加。在专项整治期间,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有关重大行动。
*
成员:区发改局、经贸局、工商局、农业局、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具体负责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区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农业投入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突出抓好源头治理,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全程监管,加大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测力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整治,到今年年底,全区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监测范围;全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全区形成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主要任务
从现在起至12月底,在全区主要农产品主产区和农产品主要消费地及重要集散地,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开展以下六项行动:
(一)种植业农业投入品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收缴产品做到100%销毁;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品种和生产经营场所得到坚决查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农药残留抽检率达100%。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农药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替代产品的宣传和推广,积极推进高毒农药替代工作。重点打击擅自在产品中非法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违法行为。摧毁非法生产高毒农药的“黑窝点”。二是加大力度开展农药、肥料、种子等种植业投入品市场的检查和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整改,对严重不合格产品和蓄意造假的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三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全面开展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用药检查。重点检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立农业投入品采购、使用记录情况。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区农业局牵头,在10月份开展1次集中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对各地农资生产、经营场所(厂、门店)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查处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品种和生产经营场所,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在11月份全区集中组织开展1次蔬菜生产过程用药监督检查,依法收缴并查处违规使用甲胺磷等国家禁止、限用和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产品以及蔬菜、果树用药;单质肥料、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精制有机肥等肥料;叶菜、瓜类、茄果类等蔬菜种子;蔬菜、水果、稻米等种植业产品。重点单位:非法生产、经营5种高毒禁用农药(包括混配农药)的企业;替代产品经营不规范的企业;制假售假和非法生产高毒农药的窝点;近年来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农资生产经营场所;主要农产品种植企业、种植大户。重点区域: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此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贸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检查率达100%;饲料产品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保持在95%以上;饲料中“瘦肉精”检出率为零。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对进出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整顿进口饲料动物源性饲料和进口宠物饲料,检查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许可证号。二是加强对饲料和养殖环节违禁药品和非法添加物的监管工作。坚决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工业级原料或添加剂作为饲料级产品使用的违法行为。三是强化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饲料企业设立审查工作,严把饲料企业和饲料产品的市场准入关。四是加强饲料产品监督抽查,坚决查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饲料添加剂、宠物饲料和进口饲料。重点单位,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以及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重点区域,以往抽检合格率较低的规模化养殖基地。
此项工作由区畜牧局牵头,区经贸局、工商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
(三)兽药和生猪生产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率达100%。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合格率达到98%以上,兽药产品合格率保持80%以上,力争兽药违法案件100%立案查处,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保证疫苗质量和有效供应。重点地区自产活猪瘦肉精和其他违禁药品检出率分别降到1%以下,全区进入流通领域猪的二维码耳标佩带率达100%。
2、主要任务。一是对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禁用药物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加大禁用药清缴力度;加强对*年以来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废止地标产品,发现禁用药物坚决收缴销毁。二是加强疫苗生产经营管理。加强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坚决捣毁制售假劣疫苗的窝点;加强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监管工作,严厉查处假借试验名义违法制售疫苗行为;强化对疫苗供应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供应记录及冷链条件等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加强对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疫苗供应和监督工作。三是组织标签说明书清查活动。在生产企业查获不规范标签说明书,要监督企业销毁处理;在经营、使用环节查获不规范标签说明书的兽药产品,要禁止经营、使用。四是组织兽药产品监督抽查,查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期间,计划抽检兽药质量监督样品一批,抽检畜产品药物残留样品一批。五是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推进动物标识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严查无耳标和无检疫证明生猪的调运、屠宰和产品销售;组织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区畜牧局牵头,11月初组织1次集中监督检查活动,对全区牲畜佩带二维码耳标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保证11月中旬,全区进入流通领域的猪、牛、羊等牲畜二维码耳标佩带率达100%;11月底全区组织畜禽养殖环节用药集中检查,依法严查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重点查处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抗病毒药物)、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非GMP企业的产品和走私进口兽药产品;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疫苗;抗生素类、驱虫类、解热镇痛类药物。重点单位,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疫苗生产企业,兽用注射剂生产企业;重点监控企业、有生产假劣兽药记录企业;商品猪养殖场(存栏50头以上),肉禽/蛋禽养殖场(存栏300只以上);乡镇兽医诊疗所/动物医院。重点区域,兽药经营企业,养殖小区统一供药单位;兽药经营集散市场;县、乡、村等基层兽药经营点;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供应单位。
此项工作由区畜牧局牵头,区经贸局、工商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
(四)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等三类基地,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监管率达到100%;苗种生产单位持证生产率达到100%(自育、自用的除);苗种生产单位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其中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监管率达到100%;三类基地、一定规模养殖场等养殖环节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等禁用兽药残留抽检总体合格率达到95%以上;阳性样品的追溯率达到100%;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2、主要任务。一是加强现场检查。查处苗种生产企业是否领取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批准范围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苗种生产单位和养殖场是否存贮、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和氯霉素等禁用兽药;养殖单位是否使用限用药物但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水产品;三类基地和苗种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制度。二是加强药残抽检。抽查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原料基地和个体小型养殖场禁用兽药残留情况。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现场检查和药残抽检中发现的违规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四是推进健康养殖行动。加强对生产者健康养殖技术的培训,继续开展渔业科技入户,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对出口原料基地指导其按进口国标准进行生产。五是强化生产自律。加强对基层协会和渔民合作组织的培育和引导,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海洋与渔业局牵头,10月份组织全区开展无公害认证水产品集中监督检查,检查各地无认证管理工作和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情况;11月份组织1次集中监督检查活动,对全区水产品养殖环节用药集中检查,依法严查水产品养殖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和氯霉素等禁用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鱼类、虾蟹类水产品,重点抓好淡水塘鱼的检查。重点单位,未领取苗种生产许可证和未按批准范围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生产企业;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企业;药残抽检合格率较低的生产企业。重点区域,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基地和一般养殖场。重点环节:种苗生产、养成和越冬阶段。
此项工作由区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区经贸局、工商局、农业局、畜牧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
(五)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市场假冒“三品”(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下同)标志现象得到有效查处;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三品”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
2、主要任务。一是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初级产品和农业系统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农产品监督抽查。对生产基地、销售市场和生产企业加工车间(仓库)的“三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不合格产品,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狠抓原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检查,从源头上保障“三品”质量安全,重点检查获证单位是否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农药、兽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准则,绿色食品获证单位是否执行原料(饲料)订购合同;采收、屠宰或捕捞是否符合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要求;原料及投入品贮存是否有专人管理和适宜场所。二是开展“三品”认证工作有效性检查。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情况,申报材料、年检资料等文件档案的管理情况,认证审查工作时限执行情况以及“三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建立情况等。三是开展生产经营规范性检查。加强产地环境质量、区域范围及周围污染源受控情况检查,了解获证单位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生产操作行为;检查获证单位生产记录,查看生产记录内容是否完备,估生产记录的真实性。四是检查必须包装的“三品”是否经包装后上市销售;产品或包装上是否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名称;标称“三品”的产品其证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区农业局牵头,在10月份,全区集中组织开展“三品”的监督抽查与督导检查,检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标识与认证和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情况,打击假冒“三品”行为,维护“三品”品牌形象。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应当包装而未包装上市销售的“三品”产品;产品或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的产品。重点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产品质量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企业。重点区域,主要食用“三品”生产基地、销售市场和生产企业的加工车间(仓库)。
此项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贸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参与。认证无公害蔬果产品质量安全由农业局负责实施,认证无公害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由畜牧局负责实施,认证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实施。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检查行动
1、具体目标。全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1OO%纳入监测范围,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制度和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制度;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销售的蔬菜中农药残留、猪肉中瘦肉精、水产品中氯霉素、孔雀石绿等监测合格率,单项指标平均再提高1-2个百分点。
2、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加大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品种、范围和频次,确保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监测范围,及时对当地生产、销售的大宗农产品和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农产品监督抽查和现场检查,分析、评价和跟踪我省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质量安全情况,加大对超标农产品的追查追溯工作力度,严禁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二是对查出问题的中等以上城市批发市场、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大抽检频率和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开展农产品包装标识执法检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强制标准“食用农产品标识》的规定,重点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包装标识是否按规定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日期等必须标识的内容;使用添加剂或属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和其他应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标识。四是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整治力度。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自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重点检查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农产品抽检和建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报告制度等情况,指导、检查中等以上城市批发市场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情况,确保中等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由各级农业部门、工商、经贸等部门,通过开展监督检查、监测抽查、督查督办等方式,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活动。对批发市场没有全部纳入监测范围的地区,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建立制度行动滞后的批发市场,要限期整改;对已建立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不到位的,要强化指导;对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等标识的,依法查处。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区农业局牵头,9月份和12月份,全区组织2次集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活动,对全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养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稻米、畜禽、水产品等,开展监测和监督抽查,向社会公开农产品对不合格企业及产品。并根据监督检测结果,农业部门及时与工商部门沟通,督促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查处批发市场和其他流通环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11月份,由区农业局牵头,组织全区集中开展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是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自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当地的主导品种和“菜篮子”工程主要品种。重点单位,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全区主要农产品产区、农产品销售集散地。
此项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贸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四、总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各地要按国家和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将农产品专项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班子,建立健全领导和组织机构。切实把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层层分解到区、镇(办)、村。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负直接责任的责任制,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要加强领导,上下联运,农业部门切实履行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的职责,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
各地和各任务牵头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区农产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监督检查、有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要制定农产品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办法,组织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三)强化监督抽查,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农产品和市场经营流通领域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对重要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要加大监测频次,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处理。要突出抓好大案要案查处工作,通过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处理一批产品,查处一批企业,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切实做到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对有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四)密切工作配合,快速沟通信息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各农产品整治专员单位应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报送材料要全面、系统,应综合各整治行动参与部门的信息,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同时,要加强工作沟通,及时指导、督促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搜集有关信息。
(五)强化教育培训,加强技术服务
要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和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高依法经营意识,使生产经营者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农业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和技术服务,结合“科技入户”、“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送科技下乡”等活动,组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科研院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对农民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安全使用为重点,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科学种养水平。
(六)注重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按区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系列宣传队活动,在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开辟农产品专项整治专栏,介绍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全面宣传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内容与成效,倡导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科学消费的理念,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加强检查总结,健全长效机制
区农产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及时了解全区工作进展,总结阶段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效,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开展。
五、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10月份)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小组研究制定《*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全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1O月30日前,要求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并制定具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启动并全面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下旬-12月初)
在农业“三品”认证工作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有效实施全程风险控制。坚持监管从认证抓起。将监管意识、风险规避贯穿于农业“三品”认证、管理工作的始终。在认证过程中,严格做到“三个坚持”:坚持标准、规范认证;坚持全程质量控制;坚持成方连片,形成规模。重点把好三关:一是材料审查关,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二是抽检关,规范抽检工作行为,切实把好产地环境和产品抽检两道刚性闸门;三是现场检查关,突出加强对生产过程控制和投入品等管理制度的检查,确保企业规范运行,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关,有效保证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品质量,维护了“三品”品牌的公信力。
目前,全市“三品”获证单位基本建立并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设立了内部检查员,部分获证单位还建立了全程可追溯管理体系,有效扭转了“重认证轻管理”的倾向。截至2010年6月,全市累计有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企业达71家,有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企业达71家、144个产品;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达26家、产品82个;有效使用有机食品标志的企业3家、9个初产品和32个加工品。
二、健全完善监管制度
我市十分重视“三品”认证和监管工作,2008年以来,先后下发了《关于规范与加强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企业生产管理制度和监管工作的意见》(榕农[2008]7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三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榕农[2009]07号),要求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农业“三品”证后监管工作,全面提升认证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健全“三品”监管长效机制。着重抓好了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健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各获证单位必须健全和完善从源头到市场全程的符合“三品”生产加工特点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要制度上墙。畜禽养殖业基地(企业)要着重建立健全免疫接种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药物使用制度、饲料使用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种植业基地(企业)要着重建立健全肥料、农药等投入品使用与管理制度。
二是狠抓生产过程监管。认证是手段,不是目的。市场青睐的产品不是认证出来的,是严格生产出来的。因此,“三品”质量的保障,关键是要把好生产关,对生产各环节进行严格监控。为此,我们要求获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严格按照“三品”所规定的生产标准,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农药、兽药、肥料等,并做好上市农(畜)产品的农(兽)药安全间隔期(停药期)工作,从源头上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是建立生产档案制度。制定了统一的生产记录档案格式,下发各认证企业参照执行。要求凡是通过认证的“三品”企业(基地)都必须建立生产档案制度,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并对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
三、抓好年检抽检r作
每年我们都认真按照《福建省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检查若干规定》和《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的要求,科学制定年检计划。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和产品质量抽检制度,突出产地环境、生产操作规程、质量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证书标志使用等环节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年检不予通过;对拒不整改,按程序上报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建议取消认证证书。2009年完成了全市63家无公害农产品企业和25家绿色食品企业的年检任务,年检率达100%,取消了2家企业的认证证书。2009年全市抽检了12家绿色食品企业的16个产品、7家无公害农产品的11个产品和2家有机食品企业的6个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在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蔬菜基地例行抽检工作时,全市抽检了14个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
四、加强标志市场监察
我市积极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活动,把超市、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作为监察重点,及时发现并纠正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现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品牌形象。在检查中,我们一方面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他们如何正确辨认标志使用有效期限和规范用标,切实提高用标主动性;另一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涉嫌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自2008年以来,共立案查处了2起涉嫌冒用绿色食品标志违法行为,有效打击了假冒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
针对无公害猪肉市场存在以非无公害猪肉假冒无公害猪肉的问题,2009年我们并着重抓了无公害猪肉标志使用市场监察和规范工作。召开了无公害猪肉标志市场监察工作座谈会,以局名义下发了《关于加强无公害猪肉标志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市所有提供无公害生猪的养殖场、无公害猪肉供应商、有销售无公害猪肉的超市必须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追溯的原则,建立生猪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制度。 今年,我市又对所有标称“三品”的蔬菜、水果、食用菌和禽蛋进行了用标规范与监察,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市场监察的通知》。通过规范管理,提高了生产经营销售企业的质量意识、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和品牌意识,初步实现了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