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咨询服务!

资本监管大全11篇

时间:2022-10-29 03:28:16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资本监管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资本监管

篇(1)

1.账面资本的概念和作用。账面资本就是通常所说的资本,也就是会计资本,数值上等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净额,又称为所有者权益。它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对商业银行资本最传统的理解就是这种财务意义上的资本。

资本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概念,在以公司为主要经营组织形式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商业银行与其他行业相比是以负债经营为特色的,其资本较少,融资杠杆率很高。因此商业银行资本所肩负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比一般企业更为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商业银行提供融资。二是可用来吸收和消化损失。三是可以限制商业银行过度业务扩张和风险承担。四是能够维持市场信心。五是为商业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2.监管资本与资本充足性要求。监管资本是监管部门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持有的同其所承担的业务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的资本,是监管当局针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特征按照统一的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计算得出来的。由于其必须在非预期损失出现时随时可用,因此其强调的是抵御风险、保障商业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能力,并不要求其所有权归属。以监管资本为基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是监管当局限制商业银行过度风险承担行为、保障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工具。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首先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不同性质,对监管资本的范围作出了界定,监管资本被区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又称为一级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权益资本(股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贷款储备以及混合性债务工具等;在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还规定了三级资本。其次,新协议对三大风险加权资产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最后,新协议对国际活跃银行的整体资本充足率做出了规定。

3.经济资本及其应用。经济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为了应对未来一定期限内资产的非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的资本金。它是一种虚拟的、与银行风险的非预期损失等额的资本,并不是真正的银行资本,它只是一个“算出来的”的数字,在数额上与非预期损失相等。根据其定义,经济资本是一种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实际风险水平的资本,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水平高,要求的经济资本就多;反之则要求的经济资本就少。

经济资本与前面介绍的会计资本和监管资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首先,商业银行会计资本的数量应该不小于经济资本的数量。会计资本是商业银行可以利用的资本,它虽然不和风险直接挂钩,但是风险带来的任何损失都会反映在账面资本上,两者之间的媒介就是经济资本。其次,监管资本呈现出逐渐向经济资本靠拢的趋势。监管当局希望能够提高监管资本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敏感度,重视发挥商业银行在风险计量过程中的作用,把监管资本的计算依据建立在商业银行实际风险水平之上。

商业银行将有限的经济资本,根据不同部门、业务单位和产品/项目的风险收益特性,在机构整体范围内进行分配,有助于商业银行从风险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管理者。经济资本配置对商业银行的积极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二是有助于商业银行制定科学的业绩评估体系。采用经风险调整的业绩评估方法来综合考量商业银行的赢利能力和风险水平,已经成为国际商业银行最佳管理实践。

在经风险调整的业绩评估方法中,目前被广泛接受和普遍使用的是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是指经预期损失和以经济资本计量的非预期损失调整后的收益率。

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着重强调商业银行通过承担风险而获得的收益是有代价(成本)的。该指标衡量的是经济资本的使用效率,正常情况下其结果应大于商业银行的资本成本。

二、经济资本、监管资本与账面资本的关系分析

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内部用以缓冲风险损失的权益资本,账面资本反映的是商业银行实际拥有的资本水平,而不是应该拥有的资本水平,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要求的资本水平,是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通过监管资本及其倍数,监管当局为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及表外承诺设置的最高限额。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都是用于风险缓冲,但经济资本是由商业银行管理者从内部来认定和安排缓冲,反映股东价值最大化对商业银行管理的要求;监管资本是由监管当局从外部来认定这种缓冲,反映了监管当局对股东的资本要求,体现为股东的资本费用。

篇(2)

最近一年来,国内银行监管部门连续提高资本监管要求,先是在2009年4月要求中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稳定在10%以上,又在2009年10月要求银行完善资本补充机制,重视核心资本的补充,并对发行长期次级债务和附属资本的计算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从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银行资本监管标准的提高今后不但不会停止,还将继续加强,尤其会在以下几方面继续强化。

对主要商业银行提高最低资本要求。规模大、业务综合的银行,因为分支机构众多且经营相对独立,很难做到每一个分支机构都能很好地理解和执行总行的决策,对一些重大事件的反应灵敏度较低,风险管理也很难覆盖整个银行系统;而且,由于这些银行与大量的其他金融机构有重要的业务联系会使其“大而不能倒闭”。监管者认为,这些银行由于透明度不够、过于复杂和规模庞大,会带来系统性风险,应该提高这些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增加拨备和降低财务杠杆率。

国内的商业银行中,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通常被监管机构称为主要商业银行,被认为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认为这些银行会给其他银行带来风险,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因此,会要求这些银行持有更多资本。最近两年资本监管要求的变化也正说明了监管机构的这一政策倾向。

对银行的资本补充提出逆周期要求。由于金融机构在经济上升周期往往大胆而激进,在周期的下行阶段才开始变得较为谨慎,因此对经济周期具有一种放大作用,这就要求金融体系应该为应对经济下行提供一种保护或建立一种反周期机制以防止或减缓周期下行。作为政策制定者,监管机构会对银行提出逆周期的资本要求,即要求银行在经济形势好的时候增加资本(也包括其他措施如提高拨备和流动性),以应对未来经济下行的到来。

提高资本质量和资本结构要求。考虑到混合资本债、次级债等附属资本在金融危机中难以真正起到抗风险作用,国际资本监管趋势是要求银行增加普通股。因此,国内监管部门对资本质量和资本结构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银行重视核心资本对风险的抵补作用,要增加股权资本。

更加灵活地调整资本监管标准。BIS(国际清算银行)建议在调整资本缓冲要求方面可以参照政策利率调整方式,而且可以把信用评级、不动产贷款的变化、贷款/GDP比率及不动产价格等宏观经济指标作为政策调整依据。实际上,我国监管部门最近几年已经大大增加了对资本监管标准调整的次数,采取了一种类似货币政策中利率调整的方式,但在监管政策的实施中显得调整频率过高(例如,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几乎每年都在调整),并且缺乏资本监管政策调整的可预测性,调整机制也未建立。

从银行经营管理角度来看,以上银行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商业银行尤其使股份制银行带来重要影响。

上市银行资本管理压力的差异

我国监管机构通常将银行分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以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标准。分析上市银行的资本现状可以发现,这些银行在资本补充、资本回报等方面面临不同的压力。

全国性商业银行中的国有银行,其资本净额均在2000亿元以上、资产在30000亿元以上、净利润在100亿元以上。这类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回报率和财务杠杆关系合理,资本实力强,由于通过利润内源补充资本机制较好,而且具有国家注资优势,因此资本质量也较高。在资本使用上,这些银行网点多、客户基础广泛,为企业提供融资能力强,业务可选择性多,资本使用压力不大。同时,由于在经济金融中处于重要地位,因此也要求它们必须有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而这些银行也基本上都能满足最新监管标准。

全国性商业银行中的股份制银行,尤其是资本净额在500亿至2000亿元之间、资产在10000亿至30000亿元之间、净利润在50亿至100亿元之间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低、财务杠杆比率高但资本回报率差异大,这类银行资产规模扩张速度快、对资本的耗用高,资本充足率下降快,核心资本占比低,面临的核心资本补充压力最大。

其他商业银行中的上市银行为三家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净额在500亿元以下、资产在10000亿元以下、净利润在50亿元以下,资本充足率高尤其是核心资本占比高,资本回报率低,这类银行尽管已经可以在全国开设分支机构,但在发展速度上还相对缓慢,因此面临的主要是资本回报的压力。

从银行在系统性风险中的重要性、资本充足状况和资本管理的现实压力几方面综合考虑,我们重点探讨股份制银行的资本管理问题。毫无疑问,股份制银行面临的最大压力是资本补充压力,而要缓解资本压力,除了积极进行资本补充之外,更应该通过加强资本管理来节约资本。

银行资本管理的选择

目前大多数股份制银行的资本管理还处于相对简单和粗放的阶段,主要体现在:(1)资本管理在股东层面、经营管理层难以取得充分一致的认识,资本约束往往让位于利润压力;(2)银行主要关心的仍是业务规模和利润,价值创造意识仍然淡薄;(3)资本总量和资本结构的确定与资本回报没有固定的联系,财务预算的资本约束不够;(4)资本规划与业务规划脱节;(5)资本管理与风险管理未能统一。

这种状况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一是股份制银行的发展和盈利面临较大压力;二是企业间接融资占比高和经济仍处于较快发展阶段使得银行能够也需要依靠贷款业务进行盈利;三是风险计量基础薄弱,数据积累少,资本管理缺少技术支撑。为提升资本管理水平,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加强。

树立资本管理理念,并在全行达成共识

在仍然依赖于利差的盈利模式下,资本充足程度与投资回报期望决定了业务规模和业务方向,银行的经营对资本的耗费必然要大于发达市场经济中的银行业。这要求股东和经营管理层对资本补充和快速发展要有统一的认识,董事会需要兼顾资本约束与资本回报,能够平衡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回报率之间的关系,做到保持长期合理的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回报。在经营管理层和各经营机构、各业务线,应将资本约束贯彻到日常经营活动中。

积极探索资本补充渠道,创新资本工具

银行的资本工具大致可分为权益资本、债务资本和混合型资本三类。权益资本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可转换优先股,资本补充渠道主要是增发和收益留存;债务资本工具包括长期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等,在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流动性的情况下,通过发行新的债券、提前赎回等组合管理方式使得银行能够降低资本管理成本,但债务资本工具的发行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混合型资本工具兼权益资本的永久性和债务资本的低成本,主要有非累积票、特殊用途票据、信托优先证券等工具。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在资本补充渠道上有所突破,但与国际上多样化的资本工具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银行和监管机构应进行资本工具的探索和创新。

完善资本管理流程,建立资本管理体系

组织体系。资本管理的组织体系应包括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银行职能部门、经营单位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等各个层面,董事会层面应形成对资本管理的决策体系;经营管理层应完善资本计划、资本使用、资本评估和资本筹措等职能,并使各个职能部门能够顺畅衔接。在一家银行,资本管理要涉及到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和预算等环节,由于资本管理需要平衡风险、收益和资本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合理的管理架构应该是由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资本管理,风险管理部门提供风险计量技术支持,财务预算部门将资本管理纳入计划和考核体系中。

管理流程。资本管理流程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一是资本计划未对财务预算形成硬约束,年初制定的资本充足率计划往往因为财务指标的压力而被突破,而且在资本充足率计划和资产负债表计划、红利分配方案、利润预算之间没有建立固定的联系;二是在资本充足率的监测、业务规模的扩张和资本补充之间也缺乏必要的管理流程;三是资本管理的评估工作缺位,由谁来进行评估和如何评估尚在探索中;四是资本充足率目标的决策机制和管理责任不明确,在资本充足率下降较快或突破计划目标时,缺少对风险资产规模的控制决策流程。

管理工具。建立资本管理体系还应明确资本的概念,以及所分配的资本与监管资本的数量关系;应明确内部资本计量方法、资本成本确定方法;应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为资本的管理提供技术平台支持。

将资本管理纳入整个经营管理流程

资本管理如果不能与经营计划和考核相结合,其执行力必将大打折扣。因此,应将资本分配、资本成本纳入到对分支机构下达的经营计划和考核体系中,还应将资本成本纳入到贷款定价管理中,将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纳入到对分支机构的资源配置中;经营单位也应将资本成本和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纳入到业务管理中,包括对贷款的定价和对客户经理的考核。

选择合适的经济资本管理方法,促进资本节约

篇(3)

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不可能整合

从历史的角度看,银行作为高杠杆运作的高风险行业,对资本重要性的普遍认同却并不是自发产生的,相反是依靠监管资本要求的外在约束来推动实现的。银行资本管理体系普遍建立始于监管部门资本充足要求的实施。此后经济资本才作为监管资本的变体在市场上出现,昭示了银行资本管理的一个新方向。

经济资本配置是银行实施资本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将目标经济资本在各个机构、各业务产品中进行合理分配,将经济资本需求控制在经济资本供给范围内,使业务发展与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相适应。经济资本配置要考虑历史的经济资本占用、经营策略和风险偏好。

由于银行各业务单元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导致了分散化效应,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的风险,要低于各个业务单元风险的简单加总。银行在进行经济资本分配时,要考虑这种分散化效应。经济资本配置方法主要有两类:一是系数法,二是资产波动法。

同时,经济资本也被广泛应用到银行绩效评估当中。银行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将经济资本管理的思想融入内部绩效考核,通过建立以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或经济增加值为中心的绩效考核体系,促进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而在传统以会计资本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中,并没有充分考虑银行潜在的风险。

监管资本是监管者出于维护银行系统安全性的角度,对银行资本水平作出的强制性规定;经济资本则是银行管理者从银行自身风险可控的要求出发,根据对银行风险判断计算出的资本要求。前者是外部的硬性要求,后者是内生的管理需要。

这种本质属性上的区别意味着将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纳入一个统一的框架或许是不可能的。在“巴塞尔II”中,监管资本要求的计量方法与经济资本计量方法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接近――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高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AMA法)可以认为是使用的经济资本模型。但技术手段上的接近不能理解为不同属性的资本间区分在消失,我们不能据此认定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的统一趋同将是新的潮流。

计量方法上的趋近没有改变原有两种资本要求水平制定主体的区分。监管当局制定监管资本的目的与银行自身计算经济资本的目的并不一样。监管当局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安全,银行进行资本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在满足监管条件的前提下最为有效地利用稀缺资源管理风险并创造价值。“巴塞尔II”吸收内部模型法的动因是原有的风险计量手段单一粗糙,不能准确地衡量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而经济资本提供了更为精致有效的风险量化模型。因此“巴塞尔II”的职能立场并没有改变,就是用资本监管手段维护金融安全,与个体银行的价值无关。这一差异注定了监管资本只是选取能最有效地计量并防范风险的方法。在市场竞争中产生发展的经济资本模型方法比较先进,受到监管者的关注,于是在“巴塞尔Ⅱ”的制订中就被吸收进来。

从技术上看,也不可能通过巴塞尔协议将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完全整合。监管当局出于可操作性,对监管资本的规定必然有标准化、统一化的倾向。银行出于对自身经营运作负责的动因,对经济资本的管理必然要有极强的针对性,寻求的是差异化。因此,即便“巴塞尔Ⅱ”吸收了经济资本模型量化方法,具体适用内部模型的资格标准、模型适用范围、模型参数选取等要件仍由各国监管当局掌握。监管当局不可能代替银行对银行承担的风险水平做出精确的计量,而银行自身的内部模型计量结果也不可能完全代替监管资本作为监管当局决策的依据。不仅巴塞尔协议,任何的协议文本都不可能消除这种差异而使两者统一。

从“巴塞尔II”本身来看,其采用的模型与经济资本模型也有很大区别。“巴塞尔II”放开了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部模型适用,对于信用风险的量化却显得相对保守。正是因为监管当局需要统一的标准,因而对基于历史数据的内部模型持保留态度。事实上,信用风险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再者,各大银行开发的经济资本模型往往包括国别风险、战略风险、名誉风险三大风险之外的风险种类,另外,经济资本计量中对于资产组合效应对降低整体风险水平的贡献也并未在“巴塞尔II”中体现出来。

因此,出于对风险精确计量的需要,监管资本吸收了经济资本的技术优势,这并不足以作为趋势判断的依据。监管资本内在标准化倾向和经济资本的个体属性之间的矛盾不可能消除。随着监管资本形态的进步,出于银行系统整体风险控制的考虑,监管资本的计量方法也有远离经济资本的可能。

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的动态发展

从银行角度来看,在建立起资本覆盖风险的基本风险管理框架之后,满足监管资本要求将成为一项基础常态性工作,而银行资本管理体系正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阶段。这是商业银行不断发展的内在要求。

单纯适应监管要求的资本管理工作已经不能满足银行作为风险中介机构的需要,经济资本将成为银行资本管理的核心内容。银行需要更为精确地衡量测度自身承担的风险,同时充分利用杠杆为投资者创造价值。作为一个外部制定的方法标准,监管资本模型在对个体银行风险计量精度上与银行自身的内部模型相比自然是存在先天劣势。由于对个体银行的风险并不足够敏感,监管资本在为创造价值而进行的业务评估、资源配置方面的能力非常有限。反过来说这也就是经济资本的优势所在。银行作为高杠杆运营的特殊行业,其资本的稀缺性是不言而喻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杠杆获取收益已是银行经营理念的潮流。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日益激烈,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资本管理能力必将成为银行培养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然而事情的另一方面是,银行业务复杂化、市场工具多样化、风险隐蔽化等趋势将不断强化监管活动的重要性,同时也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金融危机以极其激烈的方式将这一问题呈现出来,“巴塞尔III”则是各国金融监管者的一次积极回应。可以想见,监管当局对银行的资本监管将会越来越精密,越来越严格。监管当局对监管资本要求的制定是基于银行系统整体安全性的考虑。在这个天生脆弱不稳定的系统内,银行危机有极强的传染性。银行违约或倒闭存在严重的负外部性。因此,监管部门必然不可能将风险防范的任务交给市场来完成,从而也不会将资本要求水平的标准交由各家银行自己把握。监管资本在个体决策上比之经济资本有诸多劣势,但经济资本不可能代替监管资本作为银行系统风险防范的手段。

当然,监管资本的形态也在发展。“巴塞尔I”曾经因信用风险度量方法单一、信用风险区分度低、忽视风险缓释技术与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影响而广受诟病。而“巴塞尔II”在这些方面都有了非常明显的进步,新的量化测度方法对风险更为敏感,能更为准确地反映银行真实承担的风险水平。可见监管资本自身也在不断地精密化、复杂化。

银行试图通过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获得更高效灵活的资本管理方式,故而希望监管条件能给经济资本的运作提供更广阔的空间;监管者冀图通过资本要求水平的规定保证系统的稳定,因此不会对银行的资本管理采取放任态度,相反会有更细致精密的监管活动。两者之间的这种矛盾关系会长期存在。

篇(4)

一、国际信托业监管方式

在美国以及英国,信托业从最初发源就与银行紧密相连,大多所谓的信托公司其实就是我们熟悉的商业银行,大的银行集团都有信托业务部或经营信托业务的子公司;在日本,一直以来银行也对信托业进行监管。

(一)英国

现代信托业起源于英国,并在英国形成了信托制度和发达的信托业务。它们对英国乃至世界的经济生活产生了巨大而持久的影响。

目前,个人受托业务占英国信托业的绝大部分,业务占比达到八成。法人受托业务基本上由银行和保险公司这两种金融机构来兼营,在英国,没有专营机构来处理法人受托业务。该项业务绝大部分由英国四大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集合投资计划、年金信托和单位信托。

1997年之前,英国的信托业监管借鉴金融监管的经验,实行的分业监管的模式,自律组织的指导协调发挥着重要的监督职能,是单层多头监管模式的代表。分业监管存在效率低下的弊端,为了克服上述弊端,1997年在英国,废除了多头金融监管体系,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来对英国的信托业实行统一监管。通过这次改革,信托业的行业协会的影响力仍然很大。在英国,信托业的行业协会主要指投资管理协会,主要是由年金管理公司和银行、保险公司、投行的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资产管理公司来构成。

(二)美国

美国信托业监管的特点体现为“双层多头”。“双层”指监管机关和立法依据,可分为联邦监管、联邦立法和州监管、州立法两个层次。“多头”指信托机构和众多监管主体,在联邦这个层面,由通货管理署、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组成监管机构,州监管机构主要指各州银行管理部门。这些监管机关的依据是联邦或州立法,从而对所辖注册信托机构进行监管,形成了复杂的交叉管理关系。

为了协调多头监管造成的体制和法律上的冲突和矛盾,1979年美国成立了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来对美国的信托业进行统一监管,并制定了适用于美国的信托评价体系。

该信托评价体系从五个方面对美国的信托活动进行评级。这五个方面指:

管理信托资产的能力;

运作资产、控制风险和审计的充分性;

收益的质量和水平;

对制约性文件、现行法律(包括自营和利益冲突方面的法规)的遵守程度;

信托资产的管理。

(三)日本

日本信托业属于“集中监管”的体制,一直以来监管权非常集中,日本信托监管机构一直对日本信托业的发展进行着引导和监管。现在,日本信托业的监管机构是归属金融厅监管局下辖的银行一部与城市银行、长期信用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同属一类。

在日本存在信托业协会,属于业内的自律组织,但该协会并没有监管职能,完全是民间机构。协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向公众普及信托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信托行业内的沟通交流以及加强信托研究。

二、混业模式下国际信托业资本监管状况

国际上信托业基本是作为银行业中的一个业务类别而存在,在资本监管方面,附属于大银行的信托业务部门、信托公司或者同时经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均遵循银行业资本监管规范和报告要求;在银行集团合并报告中,也将信托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合并报告。在巴塞尔体系下,信托业务作为银行的一项表外业务遵循表外业务资本要求的规定,而对大量规模较小的信托经营机构的资本监管相对较为简单。

(一)美国信托业对于资本金的规定

美国每个州对于信托机构的资本金要求是不同的,但是普遍起点不高,并且要求非常灵活,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要求与地区经济发达程度成正比

美国对信托从业机构的资本金要求不高,呈现的特点是该州的经济越发达,则该州的资本金要求就越高。像美国经济发达的爱荷华州和德州,资本金要求分别是15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而对于经济不太发达的内华达州和新罕布什尔州,资本金要求分别是30万美元和25万美元。

2、资本要求与业绩水平和业务类别挂钩

明尼苏达州规定最低资本金为50万美金,在此基础上,需要增加20%左右的附加资本,这个比例根据信托机构的业绩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在某年内,信托机构的业绩达到了监管的要求,则按照规定对信托机构增加附加资本。

在阿拉斯加州,信托机构的资本金是30万美元,会根据信托机构的业绩水平来追加10万美元的附加资本。明尼苏达州规定对资本金的要求是1万美元,信托机构只办理办理遗嘱、遗产管理等业务。

3、资本要求与所在地的人口挂钩

在马塞诸塞州,资本金的要求和信托机构总部所在地直接相关。如果当地人口超过5万,资本金不能低于20万美元,人口低于5万人的,资本金要求为10万美元。对于1993年9月以前取得许可证的信托公司,阿拉斯加州根据总部所在地的人口数量,进行最低资本要求的规定。加州规定,如果信托机构总部设在超过10万人的城市,信托机构除缴纳正常资本金,还要向州银行管理局多交存20万美元作为附加资本金,还要将信

托资金总额的5%作为风险资本准备。

美国在信托机构资本金要求方面具有灵活性,这个来源于美国联邦制度规定。各州有管理属于本州经济事务的额外立法和司法权力,这种合理性值得我们借鉴。

(二)亚洲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资本金的规定

1923年,日本的《信托业法》第二条对信托机构规定,必须具备100万日元(其购买力相当于2000年的5亿日元)以上资本额;中国台湾《信托业设立标准》第三条规定,机构的实收资本必须达到50亿新台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1997)》规定,受托人或代管人的实收资本非分派资本储备最少为一千万港币或等值外币。中国大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其注册资本中,应拥有不少于1500万美元的外汇。

三、国内信托业资本监管历程和基本模式

(一)历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颁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6月5日央行修订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1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并废止了央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无论是2001年到2002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还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都对信托(投资)公司有最低资本要求,并对开展相关风险业务如投资、融资租赁、同业拆借、贷款和担保等业务的资本要求进行了规范,虽然资本监管的体系尚不完整,但也基本确立了信托经营风险与其资本挂钩的机制,在控制信托业务风险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建立

在借鉴国内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以风险资本和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的基础上,银监会2010年8月颁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及之后的银监发[2011]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通知》、11号文《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14号文《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资本或业务监管规范的陆续推出,为国内信托业确立了以净资本、风险资本和风险控制指标为核心要素的资本监管框架。

该框架以净资本指标为核心,实现了对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特别是流动性风险的动态量化监控:该框架辅以风险资本核算,实现了对信托公司大量信托业务(表外业务)通过不断调险系数进行动态风险计量,监控信托业务的系统性风险;该框架对风险控制指标的规范,使信托公司的净资本水平与其业务准入、监管措施挂钩,使信托公司各项业务风险与其风险拨备相匹配,使信托公司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的双重约束下,共同防范超出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盲目扩张行为,特别是高风险业务的盲目扩张。

同时,建立了资本监管体系和信托公司分类评级体系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关联关系。监管评级体系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将信托公司分为六个级别,同一级别中又分为A、B、C三档。不同评级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中的风险扣减系数和风险资本计算中的风险系数执行不同的标准。

四、国内信托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资本监管的基本思想和重要意义

(一)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资本监管体系。上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监管部门已经充分认识到,通过加强对净资本为核心指标的监管,对于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控意义重大。欧美主要国家和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都迅速建立起以净资本为核心监管指标的监管体系。中国首先对于商业银行进行净资本监管,2006年通过颁布《证券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对证券公司实施了净资本监管。通过这种监管办法收到了非常好的监管效果,有效地抑制了证券公司的风险,使监管机构的思路和理念向金融机构和社会进行了非常好的宣传和传播。

(二)通过净资本管理弥补信托监管工具自身的缺陷。中国的信托业发展迅猛,行业资产规模持续膨胀,公司业务模式不断转变,业务创新不断开展。由于上述原因,中国的信托业的监管环境已经逐步优化。2007年以来,信托公司资产规模扩张非常迅猛,平均管理规模达到400亿,一些信托公司规模扩张超过净资产规模的50倍,最高的规模达到净资产接近200倍。然而,大多数信托公司的内部风控和管理能力并没有随资产规模的扩大而相应的提高和改善,单体信托业务风险依然大量存在。为了应对这种情况,监管当局对于目前的银信、信政和房地产信托业务下发了风险提示,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在年底,银信业务规模仍然高达1.32万亿元,规模为近年来最高。

上述事实充分表明,由于目前中国信托公司普遍缺乏基本的风控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监管当局必须以净资本为核心监管指标对信托公司加强监管和约束。

(三)监管当局重建风险防控体系,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当局新办法的出台,推动国内的信托公司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的风险防控体系。监管机构通过加强对净资本等核心指标的监控,对信托公司加强压力测试等多种手段,实现了对信托公司风险的有效监控。此外,监管当局对于信托公司也加强了事前的风险监控,加强了监管的针对性,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监管机构通过运用差异化的风险系数对信托机构进行引导,信托公司也会选择差异化的发展方式,使监管机构的意图更加坚定的落实。通过一系列措施,使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得到了架构,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监管效率。

篇(5)

一、我们对独立审计赋予了什么作用?

独立审计的基本功能是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独立审计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鉴证审计对资本市场主体进行了过滤,提高了市场主体质量。验资审计和证券市场上市前审计对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进行了审查,防止了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的不合格主体进入市场,有利于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第二,鉴证审计对市场主体的信息进行了过滤,提高了信息可靠程度,即经济鉴证作用。审计后的信息为社会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提供了决策依据,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投资者的决策选择会影响资本的流向,从而对资本市场中的资本进行了再配置,进一步导致了社会资源的再配置,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第三,CPA的鉴证尤其是财务报告鉴证有利于监管部门进行市场监管。这主要表现在CPA的鉴证意见为政府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线索。以我国目前的年报审计为例,政府监管部门对相当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的惩罚,就是监管机构参考了CPA审计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从而进一步挖掘出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出了相应处罚。这显然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整顿资本市场秩序。

二、我们对资本市场监管的期望

资本市场监管者是资本市场里的最高权威,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对它的一般期望。

1.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资本市场(本文主要是指证券资本市场)是对资本资源进行再配置的场所,进而对社会资源进行再配置,这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基本功能。资本市场的资本配置有着巨大的经济后果,根本原因在于资本资源的再配置引致了其它社会经济资源(主要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再配置,不同的资源配置则意味着不同的经济效率。总之,资本市场与整个国民经济是息息相关,休戚与共,当资本市场有效率时,就会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当资本市场是无效率或低效率时,则反之。问题是,怎样保持资本市场的效率?当资本市场的主体——上市公司是以假骗市、“假行其道”时,我们又怎能奢望资本市场有效率?当公司做假,而进行经济鉴证的独立审计却又是“见利忘义”、“同流合污”时,我们又怎能奢望资本市场有效率?很显然,进行资本市场合理的监管是减少“假”出现的良好手段。通过资本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资本市场应有的秩序,从而为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改善市场环境。

资本市场监管者维护资本市场效率或曰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重要的一方面是通过“打假”和惩戒违规者来实现的。亲历恭为地查处和以独立审计报告为线索是进行“打假”的两大方面。要维护资本市场的效率,还在于将违规者绳之以法,以警当世和后世,通过足够的惩戒来提高违规者和潜在违规者的违规成本。显然这主要地是依赖于资本市场监管者。

2.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其实也可以体现在维护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之中,本文单独加以讨论,是在于当资本市场出现“假得以行其道”的时候,更容易受到利益侵害的便是中小投资者。在中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下,不乏众多的“执着的”“寻租者”,所以完全地将资本市场运行交诸市场自身时,“阳光交易”的市场里可能会有太多的“黑暗”。譬如,中国之所以一开始没有实行上市“注册制”,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中国的独立审计实际上还不够“独立”(客观、公正),还不足以胜任对资本市场的经济监督责任,而中国的(中小)投资者却又不够成熟,难以保护自己,实行“审查制”和“核准制”的本意便是为了控制上市公司的质量,防止出现公司舞弊而事务所又同流合污以侵害投资者的行为。

三、独立审计·资本市场监管与会计信息失真

公司管理当局(经理)是否违规,进行制度违犯和对委托人的违约,即是否进行会计造假,我们可以用一个约束函数模型加以总结:N=F(p,c,e)。N代表经理的制度违犯与违约数量,p代表经理在制度违犯和违约后被发现的可能性,c代表被发现后的惩罚或经理人付出的“成本”(制度违犯成本和违约成本,姑且统称为违规成本),e代表剩余项。很显然,N主要取决于p和c,并且N是p和c的凹函数,即p越大、c越大,则N会越小。p的取值主要由独立审计来实现(当然还可以有其它方式实现,如监管部门的独立查处),c的取值在于资本市场的监管者确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违犯和违约惩处力度。总之,独立审计和资本市场监管的恰当配合,为公司管理当局施加了一个强有力的外在约束,减少了公司管理当局进行会计信息粉饰的可能性。

下面我们来进一步来讨论一下独立审计和资本市场监管问题。

1.独立审计

当独立审计在鉴证方面,表现得独立(客观、公正)时,那么独立审计便为公司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监督经理的“武器”,投资者根据鉴证后的财务报告进行经济决策(如,是否更换经理、是否采用“用脚投票”),并且还考虑是否对经理的欺骗与欺诈行为进行诉讼惩罚,因此经理碍于独立审计的“经济警察”作用,将考虑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进行约束,是“偷懒与欺骗”,还是“努力与诚实”。

篇(6)

与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下称“偿一代”)的唯规模论不同,第二代偿付能力(下称“偿二代”)将更强调对资本的定性分析,这意味着,做同样规模业务的保险公司,会因为具体业务风险定性的不同而计提不同的准备金。而这样的约束将反向影响企业的具体展业行为,约束其规模冲动,强化其风险意识。

“如果说承保和投资是保险的两个轮子,那么资本监管就是连接两个轮子的轮轴。这个轮轴决定了两个轮子是否向同一个方向前进,以及能够在什么样的轨道上以何种速度前行。”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为《财经》撰文指出。

考量中国保险业监管者智慧的是,对于仍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国保险市场,如何在强化资本约束的同时,不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即如何平衡“发展”与“风险”。

“作为行业监管者,我们往往容易过于强调风险和监管,这是一种监管者的本能。只要求资本,但这样行业发展不起来。其实这是一种偷懒的做法。”作为“偿二代”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的陈文辉日前接受《财经》专访时表示,保险业“偿二代”的搭建将立足中国本土国情。

在陈文辉看来,资本监管应该是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破题之笔,也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无论是价格改革还是投资改革,都离不开科学的资本监管体系。 从“规模导向”到“风险导向”

《财经》: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革的初衷是什么?方向是什么?

陈文辉:从“偿一代”到“偿二代”这样的大跨度改革,与国际金融危机后的国际监管改革动向有一定关系。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金融监管更加强调资本质量,特别是公司股权和留存收益等核心资本的作用,对资本的质量和结构提出具体监管要求,这是资本监管的重要内容。

具体到中国保险业,始建于2003年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使保险公司树立了资本的概念,明白了行业发展要受资本约束。但是它本身存在很多缺陷,比如,单纯强调定量资本监管,缺乏定性监管要求,没有体现出风险导向,风险种类覆盖不全面;资产负债评估和资本要求与风险相关度不高,不能精细地反映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也不能反映各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风险管理和业务结构的差异。

《财经》:相对于“偿一代”的缺陷,“偿二代”进行了哪些调整?

陈文辉:“偿二代”借鉴国际最新资本监管理念,引入“三支柱”的监管体系,包括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和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扩充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内涵,丰富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从而成为完整的风险识别、分类和防范的体系。

在资本要求上,则由“偿一代”的规模导向转变为“偿二代”的风险导向。在“偿一代”体系下,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等于保费规模、赔款或准备金的一定比例,规模越大,需要的资本金越多。“偿二代”则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其风险大小确定资本要求,资本要求与保险公司的风险大小和风险管理能力挂钩。

《财经》: “偿二代”的资本要求会否高于“偿一代”?

陈文辉:当时“偿一代”采用的Campagne模型适用于保险业发展比较平缓的欧洲地区,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发展曲线波动性很大。去年,保监会做了测试,发现测试结果与大家之前认为的差距很大。所以,“偿一代”的指标相对于中国并不科学。

从资本要求的总量看,“偿一代”能够覆盖行业偿付能力风险。总体来说,“偿一代”的标准比欧盟偿付能力II(下称“欧II”)宽松,比美国风险资本制度(下称“RBC”)稍严格。

我个人认为,成长性较好的市场,对资本的要求不能太高,新兴市场一定要考虑资本效益的问题。资本标准只要能够有效吸收风险就可以。目前,如何更科学地设定指标还没有最终确定。但总的来说,“偿二代”的资本要求应该不会比“偿一代”更高,在某些程度上可能还会降低。

“偿二代”改革有两个重点,一是与国际接轨,二是以中国国情为基础。

《财经》:“偿二代”计划在什么时间实施?

陈文辉:从2012年开始,计划用三年至五年的时间,开展各项专题研究工作,包括制定最低资本标准和实际资本标准、完善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研究逆周期监管问题、完善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相关制度等。

如果进展顺利的话,明年或许能出台一套成型的技术标准,到时候可以进行行业测试。2014年底之前,形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征求意见稿。 资本监管转型

《财经》:相对于以往的费率管制和投资审批,保监会现在强调“放开前端、管住后端”,这是怎样的监管思想转变?

陈文辉:作为行业监管者,我们容易过于强调风险和监管,这是监管者的本能。以前为了防风险,采取各种管制措施,保险业失去了很多发展机会。

“偿一代”树立了资本的概念,但其准确性有多高,值得我们反思。如果过于强调资本,行业发展不起来,这其实是一种偷懒的做法。

这也是为何监管层现在提出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资本监管将成为一个中轴线,改变以往“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监管方式,偿付能力监管朝前进一步,其他监管朝后退一些。

《财经》:由于长期重投资,轻保障;重规模,轻内涵,近年来保险业一直处于低迷状态,作为资本监管核心的“偿二代”的推行,能否通过资本约束的力量,有效改善保险业的转型僵局?

陈文辉:现在放开前端,监管者的压力很大,保险业现在缺乏风险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意识。“放开前端”后,保险公司发现,很多事情不了解,比如在“三差”里,保险公司的利差和费差做得不好,因为二者都有保监会进行严格监管,保险公司不用操心。因此,现在虽然逐步放松管制,但还是需要比例监管。

“偿二代”是一种无形的制度力量,但也不能高估它的作用。保险公司对规模的追求、盲目发展的冲动很难遏制。对规模的追求其实是对资金的追求,至于资金成本有多高,很多公司不考虑。

从长期来看,“偿二代”从制度和机制上会起很大作用;从短期来看,对于行业转型和扭转现状效用有限。

“偿二代”制定了一套更科学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但实施效果如何,是否能够真正到位,则涉及执行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财经》:伴随着“偿二代”的推行,保监会的监管流程将进行哪些调整?

陈文辉:保监会将研究建立符合“偿二代”要求的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和流程,例如,每季由保监会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保险公司某方面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评估和汇总,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会议,对行业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状况和单个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制定监管措施,再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执行。

明确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尤其是第二支柱中的职责,理顺会机关与保监局偿付能力监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实施偿付能力监管。例如,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出现的风险,将直接在总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或偿付能力监管综合评级中得到反映,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会共同研究制定监管措施。

此外,建立外部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引导保险消费者、证券分析师、评级机构等市场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和价值评估的市场化约束机制,作为监管的重要补充。

《财经》:在资本监管机制方面,保监会有哪些配套措施?

陈文辉: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创新资本补充机制,拓宽资本补充渠道。随着保险公司的融资工具越来越多,有必要对融资工具进行分级归类,构建资本结构监管的总体框架,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结构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下一步,保监会将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保险公司资本分级制度,明确各级资本的属性和标准,规范不同级别资本的额度要求和认可标准,拓展资本补充渠道拓宽的空间,将融资工具的选择权更多地交给市场,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条件和自身需求灵活选择融资工具,创新融资工具,优化资本结构。 助推市场化改革

《财经》:近些年,保险业曾经尝试过一些费率市场化的改革,比如2003年的车险费率市场化,由于出现价格战,最终又回归费率管制。资本监管改革的推行,能够为保险业的市场化发展提供怎样的支持?

陈文辉:长期以来,保险业的价格监管模式和投资监管模式,与现行资本监管模式有着极其密切的伴生关系。从价格监管的视角看,现行资本监管体系的功能不全,职能不清。价格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资本监管,抑制了资本监管对保险公司定价和市场行为的约束和导向作用。

从投资监管的视角看,现行资本监管不能对资金运用渠道和投资工具进行准确的风险计量和风险资本定价,监管部门只能较多依赖对投资的直接管制和审批来防范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

市场化改革要成功推进,首先必须进行资本监管转型,才能为以产品条款和费率为主要内容的承保业务,以及以投资决策和资产配置为主要内容的投资业务的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

《财经》:搭建中的“偿二代”将通过怎样的运作机制来推进保险业的市场化改革?

陈文辉:保险业市场化改革最关键的环节是产品条款与费率的市场化和保险资产配置的市场化。资本监管应该是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破题之笔,也是改革成败的关键。

“偿二代”将对各类投资资产进行科学准确的风险定价,风险越大的资产,所需的资本要求越高。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资本状况,自主决定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对于风险高的投资业务,将降低其认可资产比例,风险较低、收益较好的投资业务,则提高其认可资产比例。

篇(7)

中图分类号:F830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3-0019-05

一、问题的提出

Chris Matten在《银行资本管理资本配置和绩效测评》中认为“资本在银行中的作用不仅是充当缓冲器以应付未来不确定性的甚至不可能发生的损失,而且还要为银行留出足够的空间以便恢复元气或者有序地善后。实际上,资本金对于银行所具有的异乎寻常的重要作用还表现在,当资本金严重不足到影响一家银行的正常支付,进而发生挤兑现象时,由于金融风险的传染特征及扩散的乘数效应,“多米诺骨牌效应”就可能发生,局部的金融风险就可能演变成全局性的金融动荡”(JStiglitz,1993)。在金融自由化、全球化及金融创新加快的背景下,银行资本金逾加引起各方关注,即便是条件尚不具备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发展中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加强了对资本金的硬约束。然而,长期依赖国家信用作支撑的中国银行业,国家直接出资补充资本金已成惯例,且管理还停留在资产-负债管理阶段,对“资本管理”(Capital management)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的认识,这与资本在现代商业银行中的作用极不匹配,也与国内市场化进度加快、WTO过渡期结束后全面开放金融业的现实相悖,导致我国商业银行既不利于在开放的环境中增强自身竞争能力,还会酿成大范围的金融风险,造成宏观经济的大起大落。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重视资本管理、抑制非理性扩张无疑是很重要的。然而,就现实而言,资本困境是现实,并成为制约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的另一面是,监管当局处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需要,要求商业银行规范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并达到规定要求。在目前这个对商业银行特殊的转型期,监管当局如何基于资本困境的现实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促使商业银行走出资本困境,加强资本管理,建立起资本充足的长效机制,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二、资本监管依据

(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困境及其成因

20世纪90年代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后,为解脱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困境,国家进行了一系列政府救助行为。1998年财政部发行2700亿特别国债以充实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当年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了老办法计算的8%1999年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到2003年9月共剥离不良贷款14000亿元,回收现金8616亿元;2004年,向中行、建行分别注资225亿美元,之后,中行发行1407亿元次级债,建行也紧随其后,同年中行和建行再次剥离不良贷款2787亿元,两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提高了4个百分点以上,超过了8%2005年,政府又决定向工行注资150亿美元,并一次性剥离不良资产4590亿元,以提高资本充足率。而在此前,2003年末工行资本充足率仅为56%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35%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613%,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为63%左右。这些数据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8%的最低要求,也低于国外同业12.25%的水平。这都是按老办法计算的,按新办法,由于计算公式的差别,在资产中加上125倍的市场风险,以及将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从附属资本中剔除,各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进一步下降,仅后者将导致其下降091―3.26个百分点。中银国际的预测认为,按新办法计算,各类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下降2―3个百分点,资本金产生5000亿的缺口。更为严重的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仍较高且消化渠道不畅,而形成根源却依然存在。过高的不良贷款,使信贷资产的风险权重被迫提高,资本金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显现。置身于国际竞争环境中,我国商业银行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制约竞争力提高的软肋。

分析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的根源,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1资本真实含义模糊,功能错位,无视资本管理。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属于国家全资所有,资本金靠国家财政直接或间接拨付,其主要功能是用于现金资产、坏帐准备、发放中长期贷款呆帐准备、坏帐损失准备以及购建固定资产,没有考虑“缓冲器”作用,无视银行体系本身倒闭的可能性,发挥不出加强银行系统稳健性的功效。国家全资所有的性质以及长期在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运行的影响,加之传统观念认识,其经营长期依赖于国家信用,而国家信誉的超资本能力,使国有银行有无资本金以及资本金数量多少,与存款人及公众对银行的信心、银行本身的资信水平、银行的筹资能力以及监管当局的监管措施都失去了联系,最后的结果是资本金功能错位,丧失了它本身的作用和效能,导致管理人员没有动力也没有必要关注资本金的管理。

2惯性输血式融资,使资本结构单一,功能匮乏。长期靠财政拨付方式补充资本金,一方面使商业银行在自我补充资本金上失去了激励和约束机制,商业银行无动力、无必要、其实也无能力融资另一方面造成资本金的单一、呆板。核心资本主要靠国家注资,还有占比很小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占资本总额的90%属于附属资本的各项准备提取很少,这部分约占10%。按《巴塞尔协议》标准,资本金根据对风险资产的保障程度,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只有实收资本(股本)和公开储备两种,附属资本则包括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次级长期债务等多种形式。因此,以协议标准衡量,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结构极其单一,资本金几乎全部为核心资本,作为二级资本的只有呆帐准备金一种形式,且数量很小。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单一不足的核心资本的大部分也被固定资产、亏损资产所占压,导致资本功能无法发挥,忽视了资本应该发挥的抵御风险、积累扩张资本的金融企业功能。另外,由于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目前还不能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这个重要的融资渠道补充资本,这也是我国银行业长期资本严重不足的一个客观原因。

3风险资产总量庞大,资产质量差,不良贷款历史包袱重。改革开放以来,商业银行资产总量迅速膨胀,在强化了资产负债管理后,实事上由于承担了经济转型期过多的政策性职能,为了能够维持产出的平衡增长与渐进过渡,商业银行不得不超额供给信贷,加之我国所采取的渐进式改革,为避免出现社会大震荡,国家以出资人的身份要求国有银行对国有经济及社会经济的其他方面提供必要的、甚至是足够的资金支持,以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体制上的弊端及国有企业大面积的亏损最终导致了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相当大量的不良贷款。截止2005年一季度,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仍有156705亿元,占比达15.0%。庞大的风险资产、低质量的贷款形态以及高额的不良贷款,导致了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增大,资本金显得更为短缺。

4税负重,盈利能力差,自补能力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承担着比较沉重的税收负担,远远超过国际同业标准。商业银行的利润收入主要表现为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很小。由于政策的影响,以及大量贷款质量的恶化、不良贷款的产生,使利息收益率很低,加之从1994年起,我国金融业财务制度实行权责发生制,即贷款利息收入要按应收应付核算,结算时还没有产生实际收入的利息也必须计提应收利息,纳入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由此导致银行业虚收实支巨大。一方面造成应收利息越来越大,过高的营业税率使银行垫款交税的资金越来越多,另一方面,虚收的应收利息日后实际上能够收回的比率是不确定甚至是很低的,形成事实上的银行垫付,侵吞着银行的利润,最终导致银行失去自我补充资本金的实际能力。

(二)资本监管的逻辑分析及国际经验

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在于,它本质上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同时也是制造风险的企业。因此,“控制风险”是现代商业银行经管的基本前提,“不破产”应该是它经营底线。那么,有效防范风险并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就是对商业银行的基本要求。对风险的认识,从另一个角度可看作是对损失的认识。在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中,将损失分为三种,即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和异常损失。在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在一定时期可预见到的平均损失是预期损失(EXpectedLoss),这部分要通过调整业务定价和提取相应的准备金来覆盖,从业务的收益中作为成本构成来扣减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Loss)具有波动性,但它总是在波谷与波峰之间,要通过动用资本金来补偿。损失值对于均值的偏离是CAR(经济资本),损失偏离均值的程度取决于容忍度的设定,超过容忍度对应的损失上限的损失就是异常损失。异常损失(CatastropheLoss)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意外事件发生而导致银行资产发生的损失,它不能用统计规律计算或预测,理论上往往采用压力测试方法,通过情景分析模拟出在出现最坏可能的情况,并制定应急性政策,它属于小概率事件,无法用经济资本来完全覆盖或准备。

银行风险经营的特征决定了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存在的经常性。预期损失可以应用数理方法,用违约率、违约损失率及风险敞口等一系列指标,通过数学模型具体量化出来,可视为一个固定的值。正是由于它的可量化性,预期损失可直接列支成本,从收益中减除。而非预期损失作为超过预期损失的那部分潜在损失,经营者无法知道它何时发生,但它有可能随时发生,因此就无法列入当期资本,必须以资本做准备。也就是说,资本必须覆盖风险,风险存在的经常性决定了对资本监管的必然性。

以上的逻辑分析从理论上说明了政府对资本进行监管的依据。从国际经验更能说明对资本进行监管的必要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银行业务创新及中介功能的放大,在银行业务活动相当规范的同时,银行变得更加有风险(Dewatripont2002)。一系列银行危机,使传统的银行监管模式受到广泛的质疑,以吸收存款替代资本、以资产规模评判银行实力的理念受到严重挑战。1988年出台的《巴塞尔协议》正是对银行资产规模是否可以无节制扩展以及是否需要资本约束的具体思考的结果。该协议的关键就是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从实施效果看,也确实对银行贷款不受约束的非理性扩张起了很大的作用。为满足银行业对于风险更敏感的监管框架需要,巴塞尔委员会又酝酿出台了新协议框架(BASELII),拟于2006年底执行。金融业务及方式的创新使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同时受到利率、汇率、股票等其他金融工具的强烈影响。为此,在新协议的资本监管要求中,把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扩展到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样,使资本更能体现其风险“缓冲器”的本质,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技术更加完善,资本金的计算更加精确并能与银行潜在的风险相匹配。新协议进一步使银行风险与资本建立了直接而明确的关系,实现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的统一,确立了资本约束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从20世纪90年代的实践看,新资本协议有其必然性。在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中,许多国家的银行体系遭到了重创,发生危机国家在恢复银行体系清偿力中动用了大量的公共资金补充资本金。危机之后,许多国家从实践教训中深刻意识到,加强对资本的监管是政府必须做的事。许多国家纷纷调高了资本充足率,如俄罗斯提高到了11%,土耳其提高到了10%,香港金管局更是将资本充足率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准则,在香港设立分行的商业银行,一旦资本充足率接近监管低限,该局将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三、实施有效资本监管的路径选择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个实质性突破就是把资本与风险挂钩,即资本控制和银行风险间的关系得以建立(Cennotte & Pyle,1991),这反映了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把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作为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资本监管突破了传统的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监管机制,体现了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以“1998年协议+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构造的中国资本监管框架,置身于国际环境中却面临着监管“两难困境”,但也是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妥协选择。这是因为,加强资本监管面临的现实情况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脱离资本困境的窘迫。以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为标志来加强资本约束与监管必将进一步降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使资本困境的状况进一步雪上加霜。如何在资本困境中实施有效的资本监管,在不足两年的后过渡期中,在能够实现控制风险、优化经营状况的情况下走出资本困境的制约并达到监管要求,是能否实现资本监管有效性的一个标志。

在资本困境的现实中实施有效的资本监管,强调的是监管政策的实施,使商业银行既能防范风险、安全经营,又能突破资本困境、实现资本充足,这就决定了有效资本监管之策应该是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的边际求解,仅仅靠某一方面的作用是不够的。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两方面的作用。

(一)监管当局的责任

对资本的监管,政府力量的作用可以通过监管当局具体的政策措施得以发挥。

1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达标规划。面对新办法实施后资本充足率下降、多数商业银行不能达标的现状,监管当局应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出过渡期内切实可行的达标规划。规划的制定要充分论证各行的具体业务指标及内外部发展环境。要研究分析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资产结构、资产处置、盈利水平、贷款迁徙变化情况,以及内源融资的潜力、外源融资的可能性、数量及方式等多项基本指标参数。根据对指标参数的具体分析,监管当局应区别不同情况,对规划进行分析论证。对于外源融资有困难的银行,监管当局应督促其减少利润分配、削减费用支出、增加资本金自我积累能力对于内、外源融资渠道窄,资金增长缓慢的银行,监管当局一方面要严格限制其资产的增长,要求调整资产结构以降低加权风险资产,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如出售风险资产以压缩资产规模等措施另一方面,还要严防一些商业银行为达标而达标进行的会计处理,如对贷款分类形态进行人为调整与处理,增大分子或减小分母。

2制定操作性强的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是全过程、全范围的。要将“审核达标规划―监督实施情况―对结果采取措施”形成三位一体结构,把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套操作性强的监督检查机制,达到事前严格审核、事中密切跟踪、事后依法处置的效果。强调监督检查的可操作性就是要对每个环节可能出现的情况都要充分考虑,有明确的监督检查程序,包括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频率以及处理结果都应有明确而细化的规定。如要通过现场检查来审核商业银行贷款偏离度,严格贷款标准,规范操作程序,以确保资本充足率计算的真实、准确而对事后未达标的银行,应该采取限制资产增长、停止利润分配、停止新机构新业务的审批,责令其转让部分风险资产以压缩资产规模等措施,以达到约束硬化作用。监管当局还应确定明确的触发比率(资本充足率的临界点),对资本充足率接近或低于触发比率的商业银行及时采取干预或纠正措施,以进一步提高监管政策的可操作性。

3实行“差别化”的资本监管。Hancock和Wilcox(1997)对美国银行数据的实证研究表明,资本管制对中小银行贷款行为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对大银行的影响。目前,我国经济强劲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小企业的贡献,而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深化,中小企业的融资将更多地依赖于外源融资的银行贷款。有研究表明(胡小平,2000),中小企业贷款主要来自于中小金融机构。因此,为减轻新办法对商业银行产生的贷款紧缩效应(contraction effect)对中小企业的冲击,减少对宏观经济的负面影响,可考虑以一定的标准对银行进行分类,对不同类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的资本监管政策。

4实行有浮动的资本监管。有浮动的资本监管并不是放松对资本的监管,相反,它是一种更灵活、更符合实际的监管措施。经济增长与信贷支持具有互动作用,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信贷的内生增长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在经济高涨时,信贷具有强烈的扩张冲动;紧缩时,信贷具有内生的紧缩效应,并可能会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经济走出低谷。实行有浮动的资本监管,就是要在考虑银行经营的安全性、风险性的基础上,根据银行资金的市场需求,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实行在一定范围内可浮动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制度。

5监管当局为商业银行改革及筹集资本金创造条件。不可否认,导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是由一系列历史的、体制的原因造成的。

如,过高的不良贷款率、单一的资本结构及微弱的自补能力,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以及承担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造成的。在强化资本监管中,政府有责任为商业银行的改革创造条件,适当承担商业银行改革成本,帮助消化历史包袱。这需要政府多个部门协调配合,提出可行的方案,加快商业银行体制改革进程,促使经营机制的转变,把商业银行建立成真正的经营货币的现代企业。同时,监管当局还要为商业银行多渠道筹集资本金提供政策支持,国家注资、上市融资、减轻税负,发行次级债等都是目前可供选择的扩充银行资本金的可行途径。这一方面依赖于商业银行自身经营状况改善及经营机制的转变,另一方面又决定于政府的政策供给,两方面是互补互动的,政策供给为机制转变提供了可能,机制转变、盈利增加又给政策供给增加了信心,两者不可或缺。

(二)市场力量

现实经济中,由于“市场失效”(marketfailure)和“政府失灵”(governmemfailure)同时存在,并不能单纯依赖于某一手段(或方式)解决资本监管有效性的问题市场与政府之间的选样不是“纯粹”选择,而是一定程度的选择(carlesWoof.1988),而且这选掸应该是混合的、多侧面的,是不完美的市场与不完美的政府之间的相机选择。在资奉监管中,监管当局的政策措施只是构成有效监管框架的一部分,市场约束是另外一股强大的监管力量。《巴塞尔新资奉协议》首次将巾场约束纳入其中,反映了对市场力量的重视。因此,有效的监管就要权衡“市场力量”和“政府力量”的交易费用或操作成本问题,恰当地发挥两者的共同作用,达到“协同”的效果。为能更有效地监管资本金,除发挥“政府力量”外,还要通过“市场力量”发挥出“市场成功”(marketsuccess)功能,使“市场力量”成为扩展资本金额、优化资本结构的基本力量,“政府力量”发挥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政策导向作用。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关于资本充足率指标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能够通过造就千千万万个编外监管者,形成强有力的市场监督与约束(刘明康,2003)-通过规范方式、内容、原则的信息披露,对银行资本金情况进行适度、准确地披露,增加银行经营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降低交易费用,弥补“政府失效”。巴塞尔委员会(DCBS)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认为“提高透明度有助于规范公司治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商业银行的相关信息,能够确保股东和存款人了解银行状况,加强外部监督,促使经营管理者不断允实资本数量,优化资本结构。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应将披露纳入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防虚假的银行信息隐藏巨大潜在的金融风险。同时,所披露的信息应按标准审计准则,由国际会计事务所按国际惯例进行外部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参考文献:

[1]ChrisMarten著,王洪、漆艰明等译《银行资本管理:资本配置和绩效测评》(第二版)[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2]Mathias Dewatripont & Jean Tirole著,石磊、王永钦译. 银行监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3] Charteswolf.Markets or Goverments-Choosing Between Imperfect Alternatives.MIP PressLondon.1988.P6276;

[4]姜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M] 中中金融出版杜2004;

[5]谷书堂.“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6]马蔚华.“强化资本约束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M]《中国金融》2004(14);

[7]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起草小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国际经验”[J].《中日金融》 2004(14);

[8]刘明康“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提高银行体系稳健性”[J].《金融时报》2004.5.15;

[9]巴塞尔银行监管委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10]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时报》[J]2004.2,26;

[11]巴曙松,刘清涛、贾蓓.“基于资本充足率的银行风险监管”[J]《武汉金融》2004(11);

[12]王自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充实资本金的可行性研究”[J]《金融研究》2001.11;

篇(8)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2-0008-03 中图分类号:F831.0 文献标识码:A

一、巴塞尔协议Ⅲ主要内容及分阶段实施安排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1.一级资本金比率。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资本结构中吸收损失的最高要素,将从当前的2%提升至4.5%。这一严格的资本要求将分阶段实施,从2013年1月1日开始,2015年1月1日之前实现。一级资本金(包括普通股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资本)比率将在同一时间从4%提升至6%。

2.资本留存缓冲。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但资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会越大。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

3.反周期缓冲。巴塞尔协议Ⅲ还提出了“反周期缓冲”的资本要求,这一新的缓冲比率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资本的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反周期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要求银行在信贷过分充足的情况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对一国而言,这一缓冲仅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导致系统范围内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生效。一旦“反周期缓冲”生效,将作为留存缓冲范围的延伸。

4.杠杆率要求。除了上述这些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还有一项并不基于风险的“杠杆率”要求作为辅助。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国对3%的一级杠杆率在同一时期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进行最终调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5.系统重要性银行。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与金融稳定局(FSB)正在研究一项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capital Surcharges)、或有资本(Contingent Capital)、保释债(Ball-in Debt)等。此外,有关清算制度的相关工作也将持续进行。

6.引人流动性监管指标。巴塞尔协议Ⅲ将引人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监管。其中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用来确定在监管部门设定的短期严重压力情境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数量,以便应对此种情境下的资金净流出;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主要用于确保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

(二)巴塞尔协议Ⅲ主要规则的实施时间安排

根据2010年9月12日达成的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所有成员国执行期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而且必须在此日期之前将协议规则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新协议的严格要求将于一系列不同的过渡期分阶段执行,这也有助于确保全球银行业能在满足更高要求的同时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并进行融资,为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最终达成一致的落实期各项规则虽有所不同,但最晚均至2019年1月1日。具体时间安排如表1所示:

二、巴塞尔协议Ⅲ反映出的资本监管理念

(一)加强银行资本监管已成为国际共识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将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同时新增要求商业银行持有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作为应对将来可能出现困难的缓冲。上述两项加总,使得核心一级资本要求达到7%,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也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提出更高资本要求的态度。

(二)银行资本监管的思路发生了改变

巴塞尔协议Ⅱ的一个基本思路是强调银行管理与监管应以风险识别为基础,金融危机暴露了巴塞尔协议Ⅱ的框架存在不少漏洞。巴塞尔协议Ⅱ强调对分母一风险资产的计量,而此次巴塞尔协议Ⅲ则更加强调对分子一资本的计量,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

(三)重新界定监管资本,强化监管资本基础

一是将原来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重新界定并区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并建立严格的合格标准。二是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核心资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来的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三是对资本扣减要求进一步严格,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减。

(四)银行监管的核心价值观发生了根本转变

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各项安全指标的大幅提升,意味着在经历最严重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迎来了新的时代,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在银行业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远远超越了效率,对银行业安全的关注可谓史无前例。

三、我国监管部门拟实施的资本监管标准与巴塞尔协议111的比较分析

在200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后,我国监管部门于2010年3月组织国内银行参与了资本监管改革的定量测算,从测算的结果来看,新的资本协议对我国当前银行业的资本补充不会形成直接的冲击。因此监管部门对巴塞尔资本监管改革主张同步提高资本数量和资本质量,实施严格资本扣除政策,计算杠杆率时不允许净额结算以反映银行最大杠杆效应,重视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给予适当过渡期等原则。针对巴塞尔资本监管的改革,我国监管部门已初步提出了我国银行业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拨备率三大工具在内的资本监管框架体系建议。表2对我国监管部门的监管建议和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要求进行了对比,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一是我国银行监管的监管思路和措施充分吸收和借鉴了巴塞尔协议资本监管的改革精神,已经与世界银行业监管趋势相适应;二是我国监管当局建议的中国监管要求无论从指标标准还是达标时间上都高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三个最低资本要求皆高于巴塞尔Ⅲ的规定,同时,要求继续坚持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占监管资本不得低于75%的

标准,实施严格的核心一级资本扣除标准,提高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三是我国的监管要求结合国内银行业的实际情况,与巴赛尔协议Ⅲ有所不同,如巴塞尔Ⅲ标准要求2,5%的法定留存缓冲资本和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而建议的中国资本充足率要求并未区分留存缓冲资本和反周期缓冲资本。

四、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单从资本充足率指标来看,对我国银行业

影响不大

对于银行业的资本约束是一种世界性趋势,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指标目前远高于欧美银行。根据我国上市银行2010年的半年报显示,我国上市银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4%,除华夏、光大和农行外,其他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均超过7%,且多家银行下半年都有资本补充计划,届时核心资本充足率将会有一定程度提高。而且中国银监会目前对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1.5%,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则为7%,而巴塞尔协议Ⅲ只是分别提高到6%和4.5%,中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标准仍远高于国际标准。因此,即便巴塞尔新协议Ⅲ关于一级资本金充足率的规定马上执行,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也将是微乎其微。

(二)资本缓冲的要求将使未分配利润受到挤压

按照新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因为目前我国监管层对缓冲资本没有特别要求,国内商业银行距离巴塞尔协议Ⅲ中2.5%的要求尚有差距。据申银万国的分析表明,在资本缓冲准备方面,国内银行业平均水平在1.76%,除交行外,其他银行均低于2.5%的标准。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银行将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风险准备,从而未分配利润将受到一定的挤压。

(三)海外拓展将面临资本障碍

加强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尤其是资本监管将成为未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议题之一。而随着全球对银行资本监管要求的提高,中资银行海外分行的海外发展模式或将改变,与西方同业的公平竞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但未来业务拓展模式的改变以及当地监管要求的升级也将给这些分支机构带来严峻挑战,中资银行在海外的资本障碍变得更为迫切,不仅仅要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还应实现资本来源的多样化。

(四)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方向产生长期影响

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思路和资本监管的国际趋势,未来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更应该围绕资本约束做文章,以有限的资本博取更高的回报,而不是简单地“以规模换效益”。在结束了简单的“垒大户”时代后,对我国银行业而言,在其未来的发展战略中,精细化经营更应该被高度重视。细分客户、精细定价应该成为未来银行经营中的重点;通过合理合法合规的创新,加大不利用或少利用资本的中间业务在盈利中的占比,才是银行未来的发展方向。

五、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态势的跟踪和应对

巴塞尔协议Ⅲ关于反周期资本缓冲以及流动性监管指标等方面还有待磋商,而且我国监管部门对相关指标的要求还在进一步的讨论和论证中。因此,应密切跟踪巴塞尔协议Ⅲ和我国监管部门关于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最新动态,及时研究应对之策。

(二)制定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加强资本管理

针对巴塞尔协议Ⅲ所反映出的国际资本监管趋势,建议尽快着手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通过规划引领银行资本管理的短期和长期机制。

(三)积极探索和创新资本的补充工具和渠道

通过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股东注资等方式及时补充核心一级资本,进一步提高资本质量。

(四)主动调整业务模式,建立风险和收益匹配的“轻资本”模式

篇(9)

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篇(10)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历史沿革

被广泛称为“巴塞尔协议Ⅲ”的一揽子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全称是“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更具稳健性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该协议正式于2010年12月16日,确定了新的全球监管标准与规则框架。此后,在2011年1月和6月,又分别了题为“确保丧失生存能力情况下吸收损失的最低资本要求”和“关于双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两个补充文本,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定义,以及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巴塞尔协议Ⅲ”仍有部分细节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如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自救安排等等,关于流动性指标的部分参数也会在今后的定量测试过程中不断完善。也就是说,最终的“巴塞尔协议Ⅲ”将会是以12月16日公布文本为整体框架的一系列文件。尽管规制本身还存在少许不确定性,但整体架构已基本确定,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均已将工作重心从规制制定转向规制的实施跟踪。

“巴塞尔协议Ⅲ”将对全球的金融监管实践产生深远影响,这不仅仅是因为国际组织(G20、FSB和BCBS等)对其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的监控与评估所产生的约束力,更重要的是“巴塞尔协议Ⅲ”是近40年来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深刻反思的产物,反映了全球金融监管当局对当前这场危机及危机背后深层次原因进行的思考。尽管资本制度并不是防止金融危机发生的唯一要素,也不是金融监管的唯一内容,但却是反映金融监管理论、理念及实践变化最为生动的一面镜子,回顾从“巴塞尔协议Ⅰ”到“巴塞尔协议Ⅲ”的沿革历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未来金融监管变革的趋势。

巴塞尔委员会本身是应对金融危机的产物,它创设于1974年底,致力于应对当年原西德赫斯塔特银行倒闭后蔓延于大西洋两岸的金融市场动荡。成立初期,巴塞尔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环境中的国际监管合作,并于1983年了“跨境银行境外机构监管原则”,确定了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对境外机构监管责任的划分原则,这一原则沿用至今。后来,巴塞尔委员会将工作目标扩展到改进全球范围内的银行监管质量,并于1997年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推动世界各国加强和改进银行监管,从而提升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但巴塞尔委员会影响最大,也是花费时间最长的一项工作是资本监管框架,即巴塞尔资本监管协议,制定和完善该协议的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初一直延续至今。

巴塞尔委员会在性质上属于国际协调机构,没有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权力,其的各类协议也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这并没有妨碍各国的监管实践向该委员会的各类标准看齐。其中原因有三:一是巴塞尔委员会总结了全球银行监管的最佳实践,的确有助于改善银行监管,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各国金融安全;二是绝大多数国家在受理跨境银行在本土的准入事项时,往往将该银行的母国监管当局是否执行了巴塞尔委员会的各类标准,是否具备足够的监管能力,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三是各类国际组织,如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定期或不定期对成员国进行的金融稳定评估中,会对各国执行巴塞尔委员有关协议的情况做出评价,由于这些评估报告对市场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使得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各类标准具备了更强的约束力。

第一版资本协议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金融自由化和放松管制的浪潮中。80年代初,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在金融创新和跨境银行业务日益活跃,特别是在拉美债务危机相关国际风险不断增长的同时,主要国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却呈现下降趋势。为强化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资本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第一版资本协议,即大家所说的“巴塞尔协议Ⅰ”,要求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最迟于1992年底达到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1993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公告表明,当时十个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均如期达到“巴塞尔协议Ⅰ”要求的最低资本要求,促进了公平竞争和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然而,“巴塞尔协议Ⅰ”的局限性也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金融市场进一步活跃,银行体系的交易账户资产比重明显上升,市场风险日益凸显,而“巴塞尔协议Ⅰ”只对信用风险计提资本要求,银行的资本水平不足以应对其他风险,特别是市场风险的冲击。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巴塞尔委员会于1996年1月了“巴塞尔协议Ⅰ”的补充修订,即 “巴塞尔协议1.5”版,要求商业银行对所持有的外币资产、证券、商品、衍生品等交易头寸由于市场价格变化所带来的风险计提资本要求,将资本监管的范围扩展到市场风险。

无论是“巴塞尔协议Ⅰ”还是“巴塞尔协议1.5”,都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缺陷,突出表现在:一是对风险的衡量使用较为僵化的权重法,虽然简单明了,但对风险的计量不够科学、精确,资本要求对风险变化不够敏感,也不利于激励银行改善风险管理;二是覆盖范围虽然在“巴塞尔协议1.5”中扩展到市场风险,但对于其他风险,如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仍没有资本要求。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从1999年即启动了第二版资本协议的制订工作,五年磨一剑,最终在2004年6月正式“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Ⅱ”包括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覆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风险。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引入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要求银行自查并经监管当局确认所持有的资本是否覆盖了包括三大风险在内的全部风险,一方面赋予了监管当局实施资本监管的责任、权力与工具,另一方面使资本监管覆盖范围扩展至三大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第三支柱――市场纪律,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更好地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同时,“巴塞尔协议Ⅱ”引入了内部评级法计量风险,提高了资本对风险的敏感程度,鼓励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技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时,“巴塞尔协议Ⅱ”尚未得到全面实施,特别是危机的始发地美国尚未实施“巴塞尔协议Ⅱ”,即便实施了的国家,其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也与“巴塞尔协议Ⅱ”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危机的爆发而全面否定“巴塞尔协议Ⅱ”。但是,危机也的确暴露了“巴塞尔协议Ⅱ”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巴塞尔协议Ⅱ”认可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不足,在危机来临时,原来认为具有一定资本属性的资本工具,如次级债、高级资本债券等几乎没有吸收损失的能力,超出股权资本以外的损失几乎全部由政府和纳税人承担。其次,“巴塞尔协议Ⅱ”,特别是内部评级法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技术、方法有很高的要求,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Ⅱ”具有较高的挑战性。第三,“巴塞尔协议Ⅱ”,特别是内部评级法,对风险的计量方法具有一定的顺周期性,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经济波动幅度。第四,“巴塞尔协议Ⅱ”对于系统性风险关注不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大而不倒”问题。最后,“巴塞尔协议Ⅱ”对某些领域的潜在风险存在低估倾向,特别是复杂的证券化、表外金融工具等领域。面对金融危机的压力,巴塞尔委员会于2009年7月了强化“巴塞尔协议Ⅱ”的补充协议,即“巴塞尔协议2.5版”,大幅提高证券化和交易账户的资本要求,并提高第三支柱的披露要求,同时将薪酬机制纳入第二支柱的监管范围。

2010年12月,“巴塞尔协议Ⅲ”最终出台,对“巴塞尔协议Ⅱ”存在的缺陷进行了更为全面的修订。首先,“巴塞尔协议Ⅲ”更加强调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大幅提高了对高质量的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强调资本无论在持续经营阶段(Going concern)还是在破产清算阶段(Gone concern),都需要具备足够的损失吸收能力。其次,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水平,要求银行除达到最低的核心一级资本4.5%水平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分别满足2.5%储备资本和0~2.5%逆周期资本要求,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应对冲击的能力,缓解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第三,引入了杠杆率监管要求,用简单的表内外资产加总之和替代风险加权资产来衡量资本的充足程度,防范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过程中的模型风险。由于杠杆率计算没有人为判断的参数,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经济繁荣与衰退对预期的影响,具有一定的逆周期调节作用。第四,构建了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防范“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最后,“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新的流动性监管标准,更加关注压力情形下的流动性管理,防范流动性危机。

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主要趋势

从以上国际资本监管标准与规则的五个阶段变革过程中,我们可以窥见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一些主要趋势及变化:

对风险的覆盖面和敏感度将不断提高

从“巴塞尔协议Ⅰ”到”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从信用风险扩展到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第二支柱下的其他风险。虽然信用风险依然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但历次金融危机表明,信用风险以外的风险仍足以威胁到一家银行的安全,甚至带来灭顶之灾,必须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和监管。内部评级法等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也提高了资本对风险的敏感程度,使资本要求能够更为动态地反映风险的变化。正在修订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将压力测试作为常规性的监管工具,以充分反映极端情况下的风险状况。这些最新进展都表明金融监管对风险的关注领域及敏感度在不断扩大和提高。

不断增强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

与“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相比,“巴塞尔协议Ⅲ”显著提高了资本质量,明确将核心一级资本作为主要监管目标,并进一步严格资本定义,只有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具有完全吸收损失能力的资本工具(主要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才能计入核心一级资本。同时,对资本水平的要求也大幅提高,“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对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仅为4%,而“巴塞尔协议Ⅲ”将更为严格的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提高到4.5%,并增加了通常情况下必须满足2.5%的储备资本要求,使得对核心一级资本的要求达到7%。而大多数国家在执行“巴塞尔协议Ⅲ”过程中进一步提高了对核心一级资本的要求,瑞士要求达到10.5%,新加坡要求达到8.5%,欧盟要求达到9%,表明各国监管当局充分意识到,鉴于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必须强化银行体系吸收损失的能力,才能减少政府救助的概率,保护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降低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

同时关注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雷曼兄弟倒闭带来的冲击超出了很多人的预期,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及其复杂程度超乎人们的想象。这场危机提示金融监管当局,不仅要关注单体机构的风险,还要关注风险在不同机构之间的相互传染,特别是对整个系统安全带来的影响。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增加了两项重要的宏观审慎监管内容,一是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对其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包括定量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也包括更高标准的公司治理、薪酬机制和风险管理的定性要求,同时也将分配更多的监管资源,增加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强度。二是逆周期监管。除引入杠杆率、逆周期资本和动态拨备要求等逆周期监管工具外,监管当局还要密切关注宏观周期波动对银行体系稳定的冲击。这对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拓展监管视野,从系统性、全局性的角度审视银行业面临的各类风险,在加强单体机构监管的同时,不断提高监测、识别、度量以及处理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能力。

不断强化监管当局的判断能力和干预作用

危机表明完全依靠银行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以及股东的监控并不足以阻止危机的发生,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高杠杆经营特性、大而不能倒和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以及不同程度的公司治理缺陷,决定了金融机构很难处理好短期盈利冲动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平衡关系。另一方面,经济高涨时期普遍存在的欢欣症和对尾部事件的忽略往往造成对风险的低估,引发各类风险在金融系统内的过度积聚。而金融监管当局的地位更为超脱,既没有盈利的压力,监管职责也决定了其对风险的判断更为保守,适度的、前瞻性的提前干预有助于使倾斜的天平恢复平衡。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将赋予监管当局更多进行风险判断和提前干预的责任与权力。但这也是一把双刃剑,对监管当局的判断能力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监管能力不足,不当的干预也可能成为引发或恶化危机的诱因。

不断强化市场约束和国际监督的作用

新一轮金融监管虽然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监管措施也更为严厉,监管工具也更加丰富,但监管并不排斥市场约束,而是要通过改善监管更好地促进市场纪律来发挥作用。“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比“巴塞尔协议Ⅱ”更为严格、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特别是对于复杂的证券化产品,无论是披露内容还是披露频率都大幅提高。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等国际组织也将对各国执行新监管标准情况,包括“巴塞尔协议Ⅲ”、薪酬政策、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问题机构破产处置安排等等,进行更为严格和频率更高的评价与监测,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这些措施也有助于增加透明度,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

今天,我们所处的世界更加融合为一个整体,已经没有什么防火墙能够真正阻止风险的跨境传染。在这样的环境中,是否执行国际监管标准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内务,必然要求各国加强监管合作和相互监督,全球监管标准趋同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趋势。因此,国际上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及其趋势也将对我国金融监管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实施新资本监管标准的考量

2011年5月,银监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的总体思路和资本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总的考虑是:根据我国银行业的现有基础和未来发展战略,以及风险管理能力与风险状况,适度提高资本监管要求,并适当加快实施新标准的进程。我认为,具体主要有以下考量:

实施国际标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我国作为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重要成员,执行巴塞尔委员会相关标准是义不容辞的责任。除了这份责任,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把国际新监管标准的实施看作是提高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能力和审慎监管能力,促进金融体系长期稳定的一次重要契机。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监管建设,我国银行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2003年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革以来,银行业的各项经营指标大为改善。本轮金融危机后,我国商业银行在全球中的地位进一步上升,无论市值、规模,还是代表盈利能力的资本收益率(ROA)和资产收益率(ROE)均进入全球银行排名榜的前列。经过过去几年的积累补充,我国银行业机构的资本充足水平和拨备充足水平已大幅度提高,2011年三季度末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分别达到12.3%和270%,实施新资本标准已具备一定基础。同时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银行业仍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现实和潜在风险,在未来不确定性增加的国际与国内环境下,仍会产生一些风险因素,风险领域也会不断扩大。为维护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定安全,有必要适当提高资本要求并加快实施新标准。另外,在具体的规定中,既考虑了国际银行业的共性风险,同时也考虑了我国银行业的特殊风险、特殊业务结构和资产结构等因素,并给予相应的不同处理。特别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对信贷需求刚性的特定背景下,我们将更加注重通过实施新标准督促商业银行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加快从高资本消耗的粗放扩张模式转向资本节约的集约型发展模式,在加强金融安全的同时,不减弱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实施新标准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相结合

金融危机造成的巨大破坏展现了金融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我们也将实施新标准作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加强对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在单体风险方面,提高资本质量和水平要求,增加单体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在微观层面加强风险抵御能力。在系统性风险方面,新监管标准将初步确立系统性风险防范的框架安排:首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将明确提出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资本附加要求,以及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防范系统性风险。其次,《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与监管指引》将探讨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识别方法,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安排原则。最后,已的《杠杆率管理办法》在关注单体机构风险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在监管实践中,我们在不放松单体机构监管的同时,将更加关注金融机构之间的紧密联系和风险的相互传染性,以及经济周期波动对银行体系安全的影响。

实施新标准与提高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相结合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事务中来。我国银行业也不例外,无论是国内市场的对外开放,还是境内银行的走出去发展,都会面临越来越多的国际竞争压力,只有提高国际竞争力才是维护我国金融体系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在未来的利率市场化和更加开放的竞争环境中,风险管理能力才是最为核心的竞争力。因此,在推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中,我们将统筹“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把落脚点放到推动商业银行改善风险管理上来。首先,我们将完整地引入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监管要求,通过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督促银行加强和改善全面风险管理。其次,在《资本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中,通过风险权重和参数设定等技术手段,为采用内部评级法和高级计量法的银行提供资本节约激励,鼓励商业银行改进风险计量技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最后,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通过持续监管督促商业银行将资本管理技术全面应用到风险管理流程之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转变商业银行的经营增长模式。此外,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标准也是国际竞争力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适当提高资本监管标准,适度加快实施进程也有助于我国银行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不断改进的金融监管和维护金融安全能力的提高也将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整体的对外形象和国际竞争力。

充分考虑实施新标准对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影响

篇(11)

贸易融资一般是指围绕贸易结算的各个环节发生的资金和信用融通。根据贸易融资的信用风险特性,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银行承担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企业为了进出口贸易的需要,以货权、应收账款、动产或出口退税账户作为质押获得融资,银行提供融资即承担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第二类,由融资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承担企业信用风险。银行虽然已为企业进行以贸易为目的的融资,但由于其他金融机构在融资环节的介入,如有其他银行提供信用证承兑,有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或保理商参与等,使信用风险承担主体由融资银行变为融资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类,向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的银行承担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混合的信用风险,其实是上述前两类信用风险的混合。银行基于核心企业信用提供的供应链融资可以归属为第三类。

传统的贸易融资业务往往只涉及前两类信用风险。实施内部评级法要求基于单个企业或单个金融机构信用状况和贸易融资债项进行内部评级,实现逐笔业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而供应链融资业务要求银行对单一偿债主体的风险评估,变为对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的上下游企业的偿债风险评估。这种评估方式是对债务人评级和债项评级因素的综合考虑,是对截然分开的两维评级思路的颠覆,类似于内部评级法下的专业贷款。在信用评级模式上银行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仍基于单一偿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无论是核心企业,还是供应链融资链条中的上下游企业,根据每个债务人的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分别进行信用评级,这种信用评级模式割裂了供应链融资链条中企业之间的信用关联。二是设计单独的供应链评级模型,将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的影响和银行对供应链中信息流、现金流的控制能力等因素引入到评级结构中,对供应链融资中1+N个企业进行整体评级。这种评级方式的前提是对供应链中所有企业的信用进行捆绑,为了保证评级结果的审慎性,操作上应尽可能要求核心企业对供应链端的上下游企业融资进行担保。对核心企业不提供担保的做法,以企业信用捆绑为特征的供应链评级方式在技术上需要更加审慎的处理,以降低低估违约概率的风险。

“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动力还是藩篱?

内部评级法下,根据融资企业的资产额或销售额、银行对融资企业的风险暴露总额及其他判断要求,融资企业在内部评级法下可能归入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一般公司风险暴露,零售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项贷款中的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和商品融资。归入不同的风险暴露意味着可能使用不同的风险权重曲线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鉴于缺乏全球银行业在贸易融资业务中违约与损失情况的实证数据,巴塞尔委员会对贸易融资业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持审慎态度。此前,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对9家银行在2005~2008年520万笔贸易融资交易和18家银行2008~2010年1140万笔交易的研究表明,贸易融资平均期限147天,表外贸易融资平均期限80天,520万笔交易中只有947笔违约,违约率和损失率都非常低。

除了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以外,内部评级法下影响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结果的另外一个重要参数是有效期限。“巴塞尔协议Ⅱ”规定初级内部评级法下有效期限最低是1年。巴塞尔委员会的《巴塞尔资本框架下贸易融资的处理》也明确规定,高级内部评级法下对某些贸易融资工具可以不适用1年的底限,而采用银行对有效期限的计算结果。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与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保持一致,允许短期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为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与一天中的较大值,其中短期风险暴露就包括原始期限在一年以内自我清偿性的贸易融资。

根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通过如下测算可以看出“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规则中隐含着的监管风险导向。

假如银行对违约概率同为1%,违约损失率同为10%的一般企业和中小企业进行贸易融资,在没有任何其他金融机构承担融资企业信用风险的情况下,对中小企业进行贸易融资更节约资本;初级内部评级法下贷款的有效期限是2.5年,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保持不变,银行向一般企业进行贷款适用的风险权重是20.51%,而对中小企业贷款适用的风险权重约16.37%,与16.28%和13%相比,显然进行贸易融资比贷款更节约资本,尤其是有效期限短的贸易融资业务更节约资本。在有其他金融机构承担融资企业全部信用风险的情况下,假设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机构其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与融资企业完全相同,由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对金融机构暴露的资产价值相关系数扩大了1.25倍,比直接给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消耗的资本更大。考虑到资产价值相关系数调整的影响,在违约损失率保持10%不变,有效期限相同的前提下,由融资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的风险权重,甚至高于银行直接给一般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适用的风险权重。

如果银行对可以归入零售暴露的中小企业进行贸易融资,监管规则使有效期限变得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没有任何影响,同样是1%违约概率,10%违约损失率的情况下,对此类企业进行贸易融资的信用风险权重仅为10.17%。由此可见,监管机构对零售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有较大的激励。

此外,“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杠杆率计算问题对贸易融资业务也有不利的影响。在计算杠杆率的规则中,除了对于无条件可以取消的承诺适用10%的信用转换系数外,产生于货物进出口,具有短期自偿性质的信用证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仍为20%,其他的表外业务均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这些规定比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适用的规则更为严格。全球范围内已有银行表示担心,部分银行为满足杠杆率要求而放弃部分贸易融资业务,甚至导致企业转向寻求风险相对更高的表内融资形式,对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发展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约。

内部评级法下应收账款融资的资本消耗

内部评级法规定,应收账款融资分为企业应收账款风险暴露和零售应收账款风险暴露。对于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允许银行采取两种方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一是自下而上法,即银行区分出单个应收账款的债务人逐笔计算;另一种是自上而下法,即银行无法逐笔计算,只能在池层面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违约风险和稀释风险是银行持有企业应收账款主要面临的风险,两类风险都有资本要求。实践中银行往往无法估计出应收账款池的违约风险,这种情况下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必须估计预计长期的平均每年的损失率(the expected long-run average annual loss rate)。预计长期的平均每年的损失率必须按照监管规则分解为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需要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如果无法分解,巴塞尔委员会认可的保守做法是违约概率等于预计长期的平均每年的损失率,违约损失率设定为100%,违约暴露等于每个池的应收账款余额减去风险缓释前稀释风险的资本要求,期限采用监管标准2.5年。

无论是在单笔应收账款层面还是池层面考虑稀释风险,巴塞尔委员会也要求银行必须估计稀释风险的预计长期平均每年的损失率,这个值以每个池应收账款数额的百分比体现。银行对稀释风险进行的监控和管理在获得认可的前提下,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最低的有效期限可以设定为1年。

银行对应收账款融资需要计算违约风险和稀释风险对应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假如银行购入一家企业的应收账款10亿元,按照上表测算结果,该企业违约概率在0.5%情况下,违约风险和稀释风险两项合计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达到10.4亿元。在最保守情况下,两项合计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达到30.9亿元,相当于风险权重309%。同理,根据授信对象是否符合零售中小企业暴露的条件,银行为零售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可以适用零售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公式。

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后,在不满足定性要求的情况下,监管机构设定100%的违约损失率无疑非常保守,远高于贷款适用的违约损失率45%的标准值,违约风险和稀释风险的双重叠加效应对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影响非常之大,应收账款融资属于典型的资本耗用型授信业务。

防堵贸易融资业务中资本套利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