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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消费观,既是一种生活态度和一种生活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哲学观和一种意识形态,一方面,生态消费观是一定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集中反应,另一方面,其又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并在塑造和谐人格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生态消费观所倡导的适度、全面、绿色和可持续的消费,实际上体现的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发展关系,彰显的是如何处理诸多关系的正确态度,这种关系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生态文明理念是否能够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是否能够贯彻。当然,不良的人格和不和谐的人际关系也是构建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障碍,更是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阻力。纵观人类对于自然界无情的掠夺和疯狂的践踏,从某种程度上看,也是人对人(代内或代际)的剥削与掠夺进一步发展和升级的结果,体现的是不良人格和人际关系的不和谐。所以,进一步传播生态消费观,使其在塑造社会成员的和谐人格方面,在促进和谐人际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进而通过间接的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关系,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二)生态消费观是构建“两型社会“的价值基础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把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做好,要把构建“两型社会”任务放到国家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两型社会”的构建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其中,下大决心和大力气才能见到成效,如果没有正确和科学的消费观作为指导,没有正确的消费伦理,在实践中很难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的保护。当然,在生态保护原则的指导下合理地安排我们的生产、生活,并不是要求我们降低甚至是放弃生活的质量,而是要求我们的生产、生活必须同自然环境相和谐,在环境和资源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在生态平衡所要求的限度范围内,合理规划与安排的一种新型生活方式。生态消费观是以保护环境,促进身心和谐发展为目的,更加注重生活质量提高的崇高的精神追求,放弃各种以享受性和挥霍性物质消费为核心内容的消费价值理念,生态消费观提出的消费理念,是在自然资源、能源可承受基础上的消费,这对于构建“两型社会”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人类对于地球的开发利用,一方面使得人类社会突飞猛进地发展,同时也使得地球陷入生态灾难的窘境,许多不可再生资源面临枯竭的危险,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出现了挥霍浪费问题,地球的资源只能满足人的需求和消费,却无法满足人的欲求和浪费,这样的一种盲目的消费和无度的浪费,在毁灭了地球的同时,其实也毁灭了人类自己。在资源能源问题成为热点问题的同时,环境问题也凸显出来,传统消费观导致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社会生活方式,对于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灾难性的破坏,环境污染、土地沙化、白色垃圾、沙尘暴、赤潮等原本只是一些环保主义者和政府相关部门关注的问题,现在均已成为老百姓街头巷尾热议的问题。如今,资源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悬挂在每个社会成员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有坠落的危险,如不妥善、及时地处理,我们赖以生存的这个星球将毫无未来可言。由此可见,以节约的方式进行生产,以环保的态度进行生活为特征的生态消费观的广泛传播和被接受被认可是我们构建“两型社会”必不可少的价值基础。
(三)生态消费观强调适度消费、绿色消费,推进美丽中国的构建
生态消费观是一种出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型价值理念,倡导适度消费、绿色消费和与国情相适应的消费、同奢侈消费相区分的适度消费,突出展现的是满足人基本生存需求的消费。适度消费也可以称之为合理消费,指的是在不断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的同时,把消费水平控制在资源、环境、经济和技术等客观条件所允许的范围内的消费。这种消费理念,以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为中心,倡导健康、理性、有利于生态平衡的消费,强调在消费时,不仅要考虑到自身利益得到满足,同时也要考虑到他人及社会的整体利益,不仅要考虑到代内人的利益,更要考虑到代际人的利益,反对以铺张浪费为特征的过度消费,反对以满足虚荣心为特征的奢侈消费和超前消费,提倡适度、和谐的消费。这一理念是对传统消费观和消费模式的扬弃,是对人类消费活动在更高层面上的理性规范,也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更深刻的把握,更是生态消费观念和活动的基本原则。绿色消费,也被我们称之为可持续消费,是以适度节制消费为特征,以避免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为目的,以崇尚自然和保护生态为理念的一种新型消费行为和消费过程。绿色消费是生态消费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该理念在实践过程中的客观需求。绿色消费,从狭义范围来看,特指的是对绿色产品的消费,从广义视角来看,指的是一切无害于资源和环境的消费。作为与“两型社会”相适应的绿色消费模式也分为不同的层次,第一个层次,可以称之为绿色消费,也就是狭义的绿色消费,只要是符合可持续发展和不污染环境的消费都可称之为绿色消费,例如我们自觉抵制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黑色”产品而使用绿色产品的消费行为。第二个层次,可以称之为循环消费,这种消费对丧失了实用价值的消费品进行循环再利用,以尽可能减少对能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侧重于消费品的反复利用,例如用洗完脸的水冲拖把,少消费甚至不消费一次性消费品等消费行为。第三个层次,可以称之为低碳消费,低碳消费是绿色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减缓人类活动对气候的破坏并逐渐达成一种互相适应的良性发展状态的消费理念和消费行为,其侧重点则是在消费行为中尽量减少CO2和SO2等有害气体的排放,例如我们提倡选择低能耗的商品,倡导公共机构的节能政策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低碳消费。
(四)生态消费观倡导与国情相适应的消费,促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与国情相适应的消费,是指在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同时,把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相结合的一种可持续消费理念。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走上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快车道,尤其是梦幻般的发展速度更是让人叹为观止,正如我们看到的,我们仅用30年的时间就取得了西方发达国家100多年的发展成果,但是我们也注意到,西方发达国家100多年逐渐出现的环境和资源问题也在中国30年里集中的显现出来,环境污染、土地沙化、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突出。如今,中国人口达到了13亿,但主要资源(水、耕地、矿产资源等)人均占有量却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2;GDP总量世界排名第二,但单位GDP能耗却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4倍;石油连续多年净进口,2010年后70%以上依赖进口;我国南方水资源污染严重,七大水系中40%的水已经丧失实用功能;我国的SO2排放量世界第一,CO2排放量世界第二;进入21世纪以来,奢侈品消费在欧洲遭遇冬天的时候,却在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抢滩登陆,到如今,中国已经取代美国成为仅次于日本的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面对如此严酷的问题,如果中国不迅速转变生产与生活方式,如果中国不迅速转变原有的传统消费观念树立与国情相适应的生态消费观,则人类历史上突发性环境危机对经济、社会体系的最大摧毁,将可能出现在中国。
二、构建生态消费观的现实途径
生态文明视域下的生态消费观应遵循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遵循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构建原则,立足于世情、国情,从实际出发,探索并构建有益于人类自身、有益于社会,有益于自然发展的生态消费观。
(一)培育生态消费观的文化底蕴
要树立生态消费观,首先要通过加大宣传教育,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让人民充分了解传统消费观所导致的各种危害性,进而从以自我为中心转移到自觉控制自我的行为、合理节制自我的欲望,通过合理规划对自然的利用与开发,使自己的消费行为趋于理性,最终实现人的生态化。加大宣传力度,我们一方面可以通过各种传播媒介来宣传文明的、健康的、新型的消费理念,如被大众广泛接受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平台、社会公益宣传栏等,通过公益广告、记录纪实片、动画漫画等直观形式进行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社会各机构、各单位、政府各部门也可以通过参观学习、社会实践、理论探讨等多种方式进行教育和研究。因此,倡导生态消费观,培育生态消费的文化底蕴,需要新闻媒体、教育部门、政府和社会各界联合起来形成合力,通过广泛的、系统的和大众化的宣传教育,燃起人们热爱自然、崇尚自然的高尚道德情操,从内心深处真正地认识到自然环境的重要性和自然资源的不可替代性,进而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消费观,形成社会主流思潮,为资源环境和人类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提供了精神动力。
(二)强化生态消费观的政策引导
生态消费,作为一种新型的、科学的消费模式,离不开制度与政策的支撑。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扶植与鼓励生态消费,为推广和普及生态消费理念提供可靠的保障与支撑。一方面,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产品生产、流通的全过程。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指导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等多环节,鼓励绿色产业和相关链的构建,制定推动绿色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构筑绿色、生态产品的市场网络,以满足消费者对该类产品的消费需求,对于生产节能、低耗、环保产品的企业可适当地进行财政补贴,对于购买此类产品的消费者进行价格补贴,同时严控那些高污染、高能耗、低质量和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改变企业的“高生产—高消费—高污染”的运作模式。另一方面,通过制定有关的政策来规范、调节人们的消费行为,对个人的消费行为进行及时干预和科学引导,通过税收等相关政策来限制和消除不合理的非生态消费,如通过征收奢侈品税来节制消费者的奢侈消费,通过制定相关金融政策来限制消费者的超前消费,通过相关的优惠政策促进产品生产与流通,减少消费者的过度消费等,培养起广大消费者的生态消费观念,真正做到理性消费。
(三)加强生态消费观的科技基础
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基本环节,实现四个环节的生态化,使四个环节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形成良性循环的生态化产业链,这是构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社会的主要任务,同时也是培养和树立生态消费观的重要途径。生产是消费的前提和基础,消费是生产的目的和动力,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应在生产过程中,转变生产方式,加大科技投入,夯实科技基础,由粗放型生产向集约型生产转变,鼓励低能耗、低污染的绿色产业发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清洁产品和生态消费品;在分配过程中,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对科技含量较高的生态型产品的合理分配,发挥新型产品的生态化价值,物尽其用;在交换环节中,理清交换的中间环节,使交易的方式简单、透明、公开,尽量避免在交换过程中产品的再次污染;在消费领域,则应提倡生态消费,侧重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侧重于消费品的循环再利用,不能用时尚的标准来决定商品的使用寿命,在其使用价值没有被消耗殆尽时,其结构和功能没有被完全破坏时,就不应被舍弃。
可持续消费一经提出,便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成为学术界探讨的热门话题。多年来,国外可持续消费研究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在我国,可持续消费研究却陷入瓶颈,进展缓慢。为便于国内学者学习、借鉴,对可持续消费研究进行整理与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一、可持续消费的涵义
联合国环境署(1994)将可持续消费定义为:“提供服务以及相关产品以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同时使自然和有毒材料的使用量最少,从而不危及后代的需求。”依据上述定义,Heiskanen与Pantzar(1997)将可持续消费界定为:“一种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不损害子孙后代需要的消费活动”。2001年联合国环境署再次对可持续消费进行解释,认为可持续消费涵盖了为满足生命的基本需求,保证人类各个世代的持续发展,同时减少环境破坏对人类健康的危害等目标所必需的具有可持续特征的一系列目标和手段。俞海山(2001)将可持续消费理解为:既能满足当代人消费发展需要而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消费发展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消费。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可看出,尽管学者们研究的视角、侧重点不同,但均共同体现了可持续消费坚持代际、代内公平的核心原则。同时,也反映出可持续消费包括了可持续生产消费与可持续生活消费两个方面的重要思想。可持续消费研讨会(1994)指出,可持续消费连接着从原料提取、预处理、制造、产品生命周期到影响产品购买、使用、最终处置诸因素等环节中的所有组成部分,而其中每一个环节又对环境存在多方面的影响,所以不能孤立地理解和对待可持续消费。由此可见,可持续生产消费与可持续生活消费是可持续消费密不可分的两个组成部分,只单一地实现任何一部分都无法最终实现可持续消费。但由于两者消费主体的不同,在消费的行为方式、影响因素等方面必然存在差异。具体来讲,可持续生产消费以企业、社会团体为消费主体;而可持续生活消费多以个人或家庭进行。因而,可持续消费研究不仅要从整体角度进行,对可持续生产消费与可持续生活消费开展独立的研究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整体视角的可持续消费研究
受“可持续消费研讨会”中反对孤立、割裂可持续消费各环节提议的影响,学者们对可持续消费的研究始于整体性探索。此类研究以分析全球不可持续消费的原因,探索可持续消费的实现途径为主要研究内容。2003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学者们全面分析了全球资源危机的原因指出,人口的快速增长只是环境恶化的部分原因,北部发达国家公民对资源的过度消费及发展中国家对资源需求的增长同样对全球资源危机产生重大影响。Pfincen(2003)与Fuchs&Lorek(2005)在对可持续消费的内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可通过提高消费效率与转变消费模式、降低消费水平两种途径推进可持续消费。Fuchs&Lorek在研究中发现,提高消费效率所减少的资源消费量很容易为人口的增长以及因消费欲望膨胀而导致的消费需求总量的增长所抵消,只有转变消费模式,控制消费水平才是实现可持续消费的根本途径。并据此对可持续消费进行了分类,将前者视为弱可持续消费,而后者则属强可持续消费。相较于国外研究,国内对可持续消费的整体性研究更多的是从宏观层面与经济学角度探讨可持续消费模式的特征、影响因素以及可持续消费模式的构建路径。如,张军莲(2007)指出,实现可持续消费模式必须在树立可持续消费观念的同时加强制度创新,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同年,陈然从经济学角度探讨了可持续消费的动机,认为消费者个体的内源动机(物质需要、精神需要与生态需要)和外源动机(生产、政府作用、技术与社会因素)相互作用、共同激发可持续消费。
尽管整体视角下可持续消费的研究、实践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可持续消费治理进展缓慢,全球资源的消费量在可持续消费治理期间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持续上升(Manoochehri(2002)、Bar-ber(2003))。这些数据再次说明了单纯整体性研究的不足。当然,治理重点集中于弱可持续消费也是难以取得显著治理成效的重要原因。根据Fuchs&Lorek的观点,研究可持续消费模式及其转变途径是当前的首要任务,但鉴于消费模式自身的特性——人们消费行为的规范与行为运作机制、规律的体现,对可持续消费模式的研究必然以可持续消费的行为研究为起点。三、可持续消费行为研究
可持续消费行为涉及消费者对产品、服务与实践的获取、使用及处理活动。这一定义与杨家栋、秦兴方对狭义可持续消费界定的内涵基本一致,即包含可持续商品、劳务和公共产品的消费。这就说明了可持续消费行为不仅仅是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还反映了消费者对资源的消费行为、家庭管理行为及生活方式的选择,也就是个人或家庭的可持续生活消费行为。因此,凡是具有保护自然,减少污染,节约资源,重复使用,多次利用,绿色生活,环保选购特征的消费行为都是可持续消费行为。
(一)家庭可持续消费行为研究。家庭是可持续消费行为的主体之一,JaequieBurgess(2003)指出:“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家庭业已作为购买各种商品的重要场所发挥着作用。”家庭是人类消费行为影响环境、资源的核心社会单元(Mettewier)。鉴于此重要地位,国外学者将家庭作为独立的研究单位,对其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Blacketal(1995)将规范激励理论应用于家庭能源消费行为的实证研究中,发现个体规范对能源消费行为有重要影响。同年,Boldero&Jenniferetal以家庭中报纸回收利用的行为为例,应用计划行为理论开展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对回收利用报纸这一行为的态度及回收的便利性是家庭成员考虑是否回收再次利用报纸的重要因素。除以上实证研究外,定性研究也取得了诸多成果。如,FayeDuchin&RensselaerPolytechnic(2003)认为家庭类型是家庭生活方式、消费行为选择的重要因素,并提出了依据社会阶层、家庭收入水平及消费类别对家庭类型进行进一步划分的观点。FritzRe—usswig&HermanLotze—Campen从家庭生命周期理论出发,指出家庭具有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是家庭消费行为变化的重要推动力量。因此,记录家庭的变化过程,明确家庭成员的变化是分析家庭可持续消费行为的重要方法。2004年,Ya—suhiroFukushima等学者则提倡通过建立家庭环境管理系统,帮助家庭成员管理零散、复杂的消费行为环境信息,提高可持续消费行为的发生率。
(二)个体消费者可持续消费行为研究。个体作为可持续生活消费的另一个主体,在家庭消费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而,无论是进行个体或家庭可持续消费行为研究,个体的消费行为动机都成为研究的主要内容。在定性研究方面,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视角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如,Hansen&Schrader(1997)消费伦理视角的研究,Laird(1999)消费观念传播渠道的研究以及Yas-minvallKasteren(2007)社会文化角度的研究等等。而国内学者则多是将消费者教育、经济激励因素以及消费者个体的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视为转变消费者不可持续消费行为的关键因素。时至今日,学者们尚未在定性研究方面取得较为统一的研究结论。而反观可持续消费行为的实证研究则大多以消费者行为理论为研究基础。
Hopper&Nielsen(1991)与ViningandEbreo(1992)在对回收利用行为进行实证研究中发现,个人规范对这一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规范激励理论可以有效解释回收利用行为。Bamberg&Schmidt(2003)也发现,个人规范对可持续消费行为的影响同样存在于个人轿车的使用选择中。Bagozzi,R.P.&Dabholkar,P.A.(1994)应用方法目的链理论对循环利用行为进行解释,发现行为目标是影响行为的重要因素。Sparks,P&Shepherd,R.(1992)、Heath,Y&Gifford,R.(2002)先后应用计划行为理论对绿色消费行为与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行为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行为态度与知觉行为控制因素可以有效地预测上述行为。除以上行为外,计划行为理论对能源消费、节约用水与道德投资行为同样具有良好的解释、预测能力(Staats&Wall(2003))。根据计划行为理论,IrisVermeir&WimVerbeke(2007)通过实验方式研究消费者可持续食品消费行为发现,控制形成态度、主观规范及知觉行为控制的突显信念,对提高可持续食品的消费行为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从上述研究回顾可以看出,由于不同行为理论研究的侧重点不尽相同,一些学者偏向于将可持续消费行为的变化归因于内部特征变量(个体规范、态度等),另外一些则认为由于个体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参照群体、外部机会与资源等因素同样影响着消费者的可持续消费行为。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2002年,Bagozzi等学者提出了融合内部特征与外部环境因素(社会规范、组织约束)的消费者行为整合模型,但是由于该模型结构过于复杂,测量变量众多,至今鲜少应用于可持续消费行为研究。
四、小结与展望
从文献回顾中可看到,可持续消费研究的分歧主要存在于概念的界定与可持续消费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两方面。当然,这一现象说明更进一步的研究仍有待开展,但同时,也是国外可持续消费研究不断深入的体现。为跟上国外的研究步伐,突破国内可持续消费研究瓶颈,笔者认为,未来国内可持续消费研究可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西方人将旅游当作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福利和各项保险健全,没有存款也要休假外出旅行。中国人则不同,相对于攒钱购房来说,旅游只能算得上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奢侈品”。旅游贷款不象住房贷款那般火爆,是因为后者是为了一家人安居乐业的百年大计,而前者只是为了逍遥一刻的眼前快乐,大多数生活水平尚未步入小康的消费者的眼睛还是雪亮的。
尽管政府大力提倡居民进行信贷消费,但现实的信贷消费形势并不乐观。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调查,半数居民并没有消费信贷意向,与此同时,不同职业不同收入消费群体接受消费信贷的倾向也有所不同,愿意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人群比例很低,这多少表明了国人对待生活的务实心态,正是这种心态阻碍着旅游信贷业务的开展。
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制肘旅游信贷消费
信贷消费的全新理念虽然在某些领域逐步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制约消费信贷的瓶颈问题。目前的信贷消费中,商业银行既是消费受理方,又是授信方,独资承担了信贷消费的资金压力和风险,这对信贷消费的进一步发展十分不利。贷款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必然以苛刻的信贷条件要求借款人履行繁杂的贷款手续。
由于旅游的信贷需求是突发性的,短时间内办理完成并不容易,贷方和借方的积极性都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急需有更多的金融机构来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满足百姓的信贷需求。
银行的服务质量和营业模式导致旅游信贷曲高和寡
手续繁琐令人生畏。消费信贷手续非常繁琐,通常都有十几道关卡,作为消费信贷家族成员之一,旅游信贷自然也不例外。一般说来,想借旅游贷款的游客需提前二三十天向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其间需要往返银行多次,并提供银行所需的各种文件、证明、担保。也许将来旅游贷款门槛放低之日就是旅游贷款大受欢迎之际。
贷款业务覆盖面狭窄。旅游贷款目前只有北京、上海、广州、桂林等少数几个大城市和旅游业发达城市中的商业银行开办,而在中小城市里此项业务尚是一片空白,因而相当一部分有实力、讲信用也有旅游意愿的潜在游客只因身在中小城市想办理这项业务也只能望“贷”兴叹了。
贷款方式呆板单一。旅游贷款一般都是由银行和旅游公司(旅行社)联合推出,借得贷款的旅客一般是拿不到现金的,只能跟随银行指定的旅游公司(旅行社)组成的旅游团随行。旅游者若不想随旅游团一起行动而是想单独自由自在地去饱览风光、指点江山,银行通常会婉拒他的贷款申请。这种单一的信贷模式将大批消费者拒之门外。
启动旅游信贷消费对策与措施
健全管理法规和制度,完善消费信贷体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与信贷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担保、评估、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制度,使旅游信贷消费逐步走上法制轨道。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积极探索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共享网络,实行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促进信贷消费,规避金融风险。此外,要支持、引导建立个人资信调查和置业担保等中介机构,尽快全面启动旅游信贷二级市场,为旅游者实现自己的旅游愿望创造便利条件。
提供优质服务,改善信贷消费环境。凡涉及旅游信贷消费的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都要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多种形式高效、便利的旅游信贷服务;银行要配备必要的信贷消费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多与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沟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健全信贷产品质量保障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转变消费观念。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宣传媒体要加大信贷消费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普及信贷消费知识,逐步转变国人先积累、后消费的传统习惯,引导其树立借助信贷工具,适度超前消费的新观念,以有效增加旅游的即期消费。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发展旅游信贷消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商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启动和推进旅游信贷消费作为拉动内需的重要任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制约症结,加大信贷消费工作力度。保险公司可以介入信贷消费,开办履约保险项目,分散信贷风险。
此外,要密切关注旅游信贷消费这一新课题,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引导旅游信贷消费健康发展。旅游信贷市场前景广阔
旅游消费在我国目前已成为重要的消费热点,旅游消费市场的启动对经济增长会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对旅游消费主体而言,决定旅游消费的两个基本要素是“一是有钱,二是有闲”。目前对国内市场来说,耐用消费品已趋于饱和状态,人们的旅游动机和需求日益旺盛,这就要合理地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旅游消费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应出台相应措施鼓励人们进行旅游消费,对于收入不高、积蓄有限、收入来源稳定、有一定还款能力且有强烈旅游欲望的个体消费者而言,旅游信贷就是一项很好的措施。有专家认为,贷款旅游的前景应该不错,刚工作或刚成家的青年人将是旅游信贷的主要选择者。另外,境外旅游花销较大,随着出境旅游业务的不断增长,也使旅游信贷显露出光明的前景。可以预见,旅游信贷消费在不久的将来也是肯定有前景的,也许旅游信贷消费也必须经过一段寂寞日子以后才会逐渐红火起来。尤其是中国的入世,受到国外信贷消费观念的影响,旅游信贷肯定蕴藏着比较大的市场潜力。
市场培育尚需时日
这些年,国人外出旅游的兴趣与日俱增,但却掩盖不了一个事实: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对于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开支来说,悬殊太大。除了极少数高收入者,没有多少人能在一年内潇洒地举家出游几次。就是一年外出旅游一次的,也多是中高收入阶层。真正需要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只能是积蓄不够、收入较低的人群。在大多数普通百姓心目中,旅游消费还不是生活中必须的支出项目。
不少消费者对贷款出门旅游表示出了极大的兴趣,但限于贷款手续的繁琐和贷款期限太短,还贷压力太大等因素,最终也不得不放弃了选择贷款出去旅游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很少将旅游贷款直接贷给个人去旅游的贷款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消费者申请旅游贷款的兴趣。银行的贷款条款上大多规定贷款只限于支付与贷款人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旅行社的旅游费用,也即旅游者的旅游只能是跟团,要是为了贷款而放弃了自己的旅游的自由空间的话,有些消费者就不会去考虑办理旅游贷款了。由此看来,在很多消费者的心理上,对旅游贷款仍然抱着一种不办要比办的好的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
旅行社(旅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还没有把“旅游”当作真正的商品在操作,还没意识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是拓展市场的有效之举。例如,婚庆消费是信贷介入的一个契机,现在无论农村、城市,无论年轻人还是长辈,婚庆借贷并不被视为奢侈性消费。在这方面,旅行社就应积极探索。
一些经济学人士分析认为,国家实行假日休息制度,给国民的出门旅游提供了时间上的较大许可,特别是出境旅游现在已成为了不少消费者的首选。但一次支出一笔数额较大的出境旅游费用,也让一般的家庭在经济上感到无法承受。因此,旅游贷款应该成为不少家庭出门旅游的一种比较容易接受的消费方式。只是旅游信贷在目前情况下要达到升温的效果,需要银行、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三者之间进一步的磨合。比如说,现在银行一般规定借款人必须在半年或一年内还清所有贷款,借款人每月的还贷负担必然比较重。如果延长还款时间,加之旅游贷款的数额一般不大,那么消费者也就很容易下决心了。只要旅行社(旅游公司)与银行合作,在技术上解决旅游信贷的细节问题,就不愁没有旅游者来问津。可见,旅游信贷市场的培育尚需时日,“银”—“旅”联手为挖掘未来市场的前期投入是必要的。
“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旅游业在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应该抓住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的有利契机,尽早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及银行间个人信用查询制度,同时简化贷款程序、拓展贷款方式、扩大贷款覆盖面,为旅游业的发展助推一臂之力。从假日经济高峰期看,我国银行业的旅游金融服务已经落后于方兴未艾的假日经济,“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银行业“旅游金融”的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增强。银行应努力提高旅游金融服务的自觉性,突破等客上门的常规,从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银行可深入旅游客源市场调查研究,调整和优化网点结构布局,完善服务功能。特别是要加强对旅游金融的综合开发,多种服务一齐上,促进旅游与金融的融合。
办好旅游消费信贷这一旅游金融“特色菜”是银行业的当务之急。可以预见,旅游信贷将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银行应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发挥自身机构和计算机网络优势,根据原有客户记录,着手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库,并实现系统和区域共享。在此基础上,依据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决定旅游信贷的对象和程序,以及贷款手续的繁简。
1.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为了保障消费者行使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是使消费者得到充分信息。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拥有完全的信息,而消费者并不具备各个经营者提供物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特性、效能等方面的充分知识,而且一般来说,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获得的信息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能达到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所以,通过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对经营者课以提供适当信息的义务,以便消费者行使选择权,否则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失灵,使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机能。
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1)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2)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在第二方面的规定内容空洞,有待充实。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是使消费者得到充分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按照个人意愿和需要进行选择。
2.选择权
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竞争法中的消费者利益主要是指消费者选择商品和自主交易的权利”,实质上表现为选择权。例如地域卡特尔提供分割市场或采购渠道手段使参加卡特尔的成员在其各自地域内享受垄断地位,剥夺消费者或用户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拒绝交易、搭售等可能会直接限制消费者的购买渠道,也可能会妨碍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控制企业合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上有多个竞争者,最终还是给消费者更多选择的机会。
以卡特尔为例。无论是价格卡特尔,还是数量卡特尔和地域卡特尔,都会产生如下危害:掠夺消费者剩余,减少社会福利。因为“如果一种产品的生产商联合抬高价格,消费者就得多付款,这就使社会收入个公平地从消费者手中转向生产者的手中,成为他们的垄断利润。不仅如此,产品不合理地抬价后,有些消费者本来可以消费得起的商品因为价格过高,消费者不得不放弃他们的消费打算。这部分损害虽然没有流向生产商,但是因为减少了社会消费,也会成为社会的净损失。”然而,如果除垄断者的产品外还存在消费者比较满意的替代品,有足够多的厂商相互竞争,不同品牌相互之间替代性相当强,消费者可以在很多方面有差异的竞争性产品中挑选,从而避免这方面的损失。消费者可能会选择替代品的行为对垄断者形成有利的制约,垄断者不敢滥用垄断势力。
3.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2条(c)的规定,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如果对于相同的交易采取不同的交易条件,由此使某些交易对手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这种行为即歧视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实践中,最严重的歧视行为是价格歧视,即“卖方对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买方要求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于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从而使相同产品的卖方因销售价格不同或者买方因进货价格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交易机会,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同一产品的不同批发价直接影响到零售价,不同的零售价则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价格歧视行为不仅影响市场竞争,而且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歧视虽然主要是垄断者针对交易对手的垄断行为,但最终会使消费者对同样的商品支付不同的价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对消费者的合法的歧视行为或差别待遇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存在着选择自由,即市场上存在着替代品或有效竞争。
4.自由权
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有权通过签订合同,决定与某个消费者进行交易,或不与某个消费者进行交易,或对不同的消费者实施差别待遇。在这里,私法自治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替代品,经营者之间还存在着竞争。为保障消费者的自由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经营者已有的、可供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凡是经营者投放市场的商品或服务,只要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条件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经营者不得拒绝提供。与知情权一样,这也是消费者行使选择权的基础。
侵犯自由权的典型情形是索取垄断高价。按照欧共体条约第82条(a)的规定,索取垄断高价是指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实行不公平的购买或销售价格。厂商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是产品的边际利益等于边际成本,而垄断者为了攫取垄断利润,在高于边际成本的水平上定价,掠夺消费者剩余,进而造成社会福利损失。“竞争法的理论认为,垄断者或者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其市场优势,非常可能向市场提供比其实际可能生产的数量少得多的产品,而且与此相适应,索要与其生产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价。因此,反垄断法在这里的任务就是要求这些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保持在与市场竞争条件下相适应的水平,目的是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实质是侵犯消费者的自由。消费者的自由权被侵犯的结果是消费者效用被垄断者掠夺,造成价值损失,减少社会福利。
二、基本权利的性质与功能
1.消费者的权利是法定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剥夺消费者权利的法律行为无效。作为法定权利,其内容是由规定的,对其进行限制的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名、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为法定权利,其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与物权法定原则不同的是,消费者在消费合同中可以创设新的权利类型,但其有效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或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原则。2.侵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侵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如果通过一个合同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各国反垄断法都规定,为获取超额垄断利润而进行的共谋定价一律被禁止。侵犯选择权、自主交易权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垄断利润。
三、基本权利的功能
1.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
反垄断法的功能是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社会总体福利,保护公共利益。提高消费者福利是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的手段和必要条件。
反垄断法的任务是维护市场机制,因为市场机制可以优化配置国民经济的资源,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企业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是维护市场机制或提高效率的手段。当然,维护市场机制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因为“只有当市场上存在竞争,企业能够灵活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情况,即根据需求者的愿望配置资金和生产资料,社会生产资源才能实现优化配置。”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必须维护市场机制和自由竞争。
2.私法自治的工具
私法自治产生垄断,垄断危害私法自治,打破垄断有利于保障私法自治,促进自由竞争。“《禁止垄断法》的保护法益,是作为公益的自由竞争经济秩序,而这种法益只要由《禁止垄断法》加以维护和促进,消费者就有了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自由。这种自由正是《禁止垄断法》给予消费者的自由。”
自由权、选择权是私法自治的内容和体现。如果消费者能够充分地行使自由权、选择权,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进行制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市场机制正常地发挥功能,从而无需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私法自治的补充、辅助手段。
反垄断法保护自由竞争,自由竞争是私法自治的前提,所以私法自治不能危害自由竞争。
3.为权利而斗争
法律赋予消费者权利不仅体现了保护弱者的社会思想,更是活生生的力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体现了国家权力的作用,行使基本权利制约垄断行为更要靠所有消费者的努力。行使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不仅是消费者对自己的义务,是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是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而斗争。
基本权利是一般民事权利的保障。如果消费者不能行使或充分行使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可能就会受到侵害,所以基本权利发挥着保障基本人权的功能。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权利基本权利功能
[论文摘要]消费者权利是一种制约和平衡的制度。消费者的权利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以安全权为中心,其依据在于生存权。他们只是一般民事权利,不具有反垄断法上的意义。另一种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实质是消费者的自由权。在反垄断法中,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属于强制性规定,而垄断者的义务属于禁止性规定。如果消费者认为他们被卡特尔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所损害时,可以提起私人的反垄断诉讼。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除了具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外,还可以制约、限制垄断者通过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妨害市场竞争,维护竞争机制。
参考文献:
上述外购、委托加工收回、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会计上是作为存货来管理和核算的。众所周知,为了加强对存货的实物管理和保证账实相符,期末要进行财产清查,即将会计账簿记录上的存货期末账面数量和实地盘点的实际数量核对。企业确定存货的期末账面数量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实地盘存制,另一种是永续盘存制。实地盘存制又称定期盘存制,是指企业平时只在账簿中登记存货的增加数,不记减少数,期末根据清点所得的实存数,计算本期存货的减少数(如该存货用于生产即本期生产领用的存货数量)。计算公式如下:本期领用的存货数量=期初存货账面结存数量+本期购进的存货数量-期末存货账面结存数量(即假定期末存货实存数量就是存货的账面数量,账实相符)使用这种方法平时的核算工作比较简便,但不能随时反映各种存货的收发结存情况,不能随时结转成本,并把存货的自然和人为短缺数隐含在发出数量之内;同时由于缺乏经常性资料,不便于对存货进行计划和控制,所以实地盘存制的实用性较差。通常仅适用于一些单位价值较低、自然损耗大、数量不稳定、进出频繁的特定货物。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是指企业设置各种数量金额的存货明细账,根据有关凭证,逐日逐笔登记存货的收发领退数量和金额,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量和金额。账面结存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存货账面结存数量=期初存货账面结存数量+本期购进的存货数量-本期领用的存货数量采用永续盘存制,可随时掌握各种存货的收发、结存情况,有利于存货管理。为了核对存货账面记录,永续盘存制亦要求进行存货的实物盘点。盘点一般于期末进行,并编制实存账存对比表,保证账实相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上述计算公式(1)、(2)、(3)、(4)的实质是实地盘存制公式“本期领用的存货数量=期初存货账面结存数量+本期购进的存货数量-期末存货账面结存数量”的应用,(1)中应税消费品买价和(3)、(4)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计算的前提是先确定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我国企业会计实务中,存货数量的确定基本都采用永续盘存制。因此,从账簿记录中可直接确定生产领用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从而计算出(1)中应税消费品买价和(3)、(4)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而不必化简为繁,根据定期盘存制公式“本期领用的存货数量=期初存货账面结存数量+本期购进的存货数量-期末存货账面结存数量”计算生产领用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2.没有实施账实核对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上文分析,现行计算公式的基础是实地盘存制,平时只记存货的增加数,不记发出领用的减少数,期末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来确定存货的实存数量,并认为存货的实存数量就是存货的账面数量,即假定账实相符。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以下原因会导致账实不符:
①财产物资收发时的计量误差;
②财产物资在保管过程中的自然损耗;
③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的失职而发生财产物资的残损、变质、短缺;
④由于不法分子的贪污盗窃、营私舞弊,造成财产物资的损失。但现行计算公式不能及时通过账簿记录来反映财产物资的发出和结存情况,并且用倒挤的方法计算出的本期减少掩盖了损失浪费甚至贪污盗窃财产物资的情况,不利于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
二、对现行计算方法的改进
平时对存货的核算采用永续盘存制,期末进行财产清查,如果账实相符,直接根据账簿记录确定生产领用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如果账实不符,应查明原因,根据不同原因做如下处理:如果期末实际盘点数量大于账面数量即盘盈,一般是由于收发时的计量误差造成的,而且盘盈数量很小,此时可用现行计算公式确定本期生产领用的存货数量。如果期末实际盘点数量小于账面数量即盘亏,则应查明原因分别处理:如果是由于收发时的计量误差、保管过程中的自然损耗造成的,则盘亏数量也会很小,此时可用现行计算公式确定本期生产领用的存货数量;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的失职而发生财产物资的残损、变质、短缺以及不法分子的贪污盗窃、营私舞弊,造成财产物资的损失,即发生非正常损失,盘亏数量较大,应直接根据账簿记录确定生产领用的应税消费品数量,非正常损失对应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不得扣除。
三、计算实例分析
例:甲卷烟厂用外购的烟丝(消费税率30%)生产卷烟出售,根据会计账簿记录,2015年1月有关资料如下:1月1日,结存外购烟丝500公斤,买价200元/公斤;本月共购进1000公斤,买价200元/公斤;本月共领用1250公斤用于生产卷烟;1月31日结存外购烟丝250公斤(500+1000-1250)假定1月31日实际盘点,结存外购烟丝数量分别为:
①250公斤;
②249.6公斤;
本文作者:王晓娜工作单位: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当今大学生消费行为特点及原因分析
注重消费品的实用性和品牌。从大学生的消费状况可以看出,大学生衣食住行的基本生活消费占较大比重;在学习消费中,重点选择技术类、娱乐和消遣类等这些实用类书籍为主,而那些科普读物、理论性较强书籍的选择率较低;在休闲消费中,学生认同友谊、爱情、旅游等,各类消费中都渗透着浓厚的实用色彩。在大学生购买决策的影响因素中,质量和价格的首要地位为他们的消费方式注入了实用的内涵。在实用化价值观的指导下,大学生进行购物选择时,非常看重品牌。大学生把品牌看作是一种质量保证和品味象征,学生购买时关注品牌,实际是想购买品牌背后的高质量、市场信誉和优质售后服务等。大学生在对某一新品牌的尝试中,依据它的好用程度,慢慢形成对品牌的忠诚度。消费行为的盲目性与个性化并存。大学生年轻有朝气,进入大学后,很多学生首次离开父母在外求学,每天都面临和朋友、同学、青年一代的亲密接触,他们渴望群体的认可和能够让自己零距离地融入学校的群体之中,就产生了很强的模仿性。常常不自觉地使自己的消费行为与大多数人的行为保持一致,大多数人喜欢的事物,自己也乐于接纳。因此,有时候有的东西别人买了,不管自己需要不需要,总是会也买一个,以便使自己缩小与群体成员的差异。与此同时,处于青春期的大学生,自我意识和自我表现欲望不断增强,追逐独立和彰显个性的心理比较强烈,在消费行为中他们又常常表现出独特的一面。消费中他们选择一些新奇、风格化的特色产品来展示自己的与众不同;消费中他们不断变化着自己的需要和品牌偏好,来展示自己独特的消费理念。大学生的从众和求异的心理使盲目和个性矛盾地共存于他们的消费行为之中。消费行为中的感情型消费和随机性消费突出。大学生做为青年一代,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消费观念,活跃的思想使他们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和流行趋势的影响,加上人生阅历较浅,他们对事物的分辨能力还不成熟。学生在商品上,常常依据心理对商品好恶的感觉来决策,把情感诉求做为购买决策的主要判断标准,只要能够在情感上激起自己的兴趣爱好,就会迅速购买,消费行为常常伴随着感情型的冲动行为。站在时代前沿的大学生除了以心理感受评判商品外,还有着强烈的求新求奇的心理,喜欢去尝试新产品和新品牌,所以容易受媒体宣传诱导和周围同学群体的影响而改变选择意向,一旦受到外在的吸引刺激,随时可能发生购买行为,消费的随机性较强。消费对象日益多样,消费结构日益多元化。当今时代和市场经济发展孕育了多元化价值取向,反映在消费市场中出现了消费文化的多样性。跟随消费市场的新潮流,大学生进行着高雅的、通俗的、实用的等各种不同形式的消费,消费对象也日益丰富。大学生的消费一方面要满足自己在大学期间的生存需要,另一方面也要满足精神享受、自我提高和文化修养提升的需要,大学生的消费分为生存消费、享受消费和自我发展的消费,随着享受费用和自我发展费用地日益增多,消费结构越来越多元化。
大学生的消费趋势
从基本的物质消费向精神文化消费方向发展。随着我国整体消费水平的提高,大学生从过去以吃穿住行为主的传统生存型物质消费,开始转向以健康和精神文化消费为主的享受型消费。在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中,用于购买营养品、保健品和特色用品的费用支出增加,随着大学生消费结构的转变,生活质量也必将有大幅度提升。用于自我发展和提升的消费不断快速上升。知识经济时代使终身学习成为必要,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适应知识和技术的快速更新。为了使自己在未来的就业竞争中占据优势,需要借助书籍、培训、网络等各种手段进行持续性学习,吸纳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提升自己的整体素质,大学生将来用于学习的支出也会大幅度增多。休闲和娱乐消费以多样化方式增加。大学生是有活力的群体,他们有着超越其他年龄群的强劲需求,随着大学生对健康和健美的要求不断提高,体育健身和美容产品逐步成为大学生的消费时尚。青年学生在音乐、咖啡厅、影城等主流消费娱乐方式外,越来越追求旅游观光等品味度假和登山、潜水等新奇和刺激性休闲活动。对特殊群体的模仿性消费意识增强。身处大学校园的大学生往往对自己有较高的期待,一方面不仅期待将来能过富裕舒适的生活,另一方面又希望自己有着高雅的内涵和高级白领的内在气质,他们常常对社会上的成功人士、商界名流、群体偶像和高级白领有着潜意识地模仿,以期改变和塑造自己,向着自己对未来的设想而努力。
【论文摘要】现代性消费文化是围绕着消费由资本为其奠定基础和方向、以文化形式显现出来的生存方式和行为原则,由此资本逻辑成为现代性消费文化的本质规定。从资本逻辑的视角看,生产与消费的脱节造成资本增殖的失败,因此资本必须要在文化上发挥指导和引领作用来促进生产和消费的结合,从而在深层上保证剩余价值的实现和资本再生产的循环,现代性消费文化正是由此生成。
一、“现代性消费文化”的界定
消费文化是一个特定的范畴,它是以利润为目标、以现代市场为方式批量生产消费性商品的文化样式,它不会出现在“前现代”或“传统”所标识的自然经济形态中,也不是现代社会中仍然残存的自给自足的消费模式,消费文化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只能在买与卖的交换关系中才能实现自身的文化样式,正是经过了“买卖”关系的中介之后,消费文化与传统文化产生了质的区别。如果说传统文化往往还保有纯文化的形式,为了文化而文化、为了艺术而艺术,那么现代消费文化则根本不打算掩盖自己与利润的关系,它最主要的方式便是通过公司行为去组织消费品的销售,并以利润的最大化为根本目标,这不仅使得以自给自足为特点的传统消费模式因无法满足现代人的消费欲望而丧失了自己的生存优势和存在根基,而且使得像电影、书籍、报刊、比赛等精神产品彻底地商业化,成为了只有在买卖关系中才能存在、才能呈现自身的文化商品,这样就把消费文化的生产从根基上拖进了资本的运行轨道中,资本属性成为消费文化的本质规定性。
很明显,资本定义了消费文化,决定着它的存在基础、运行原则和发展方向。所谓现代性消费文化,本质地来说是围绕着消费由资本为其奠定基础和方向、以文化形式显现出来的生存方式和行为原则。可以再明确地将现代性消费文化的性质归纳如下:(1)对商品符号意义和象征意义的消费成为现代日常消费的主导模式,消费已经成为文化现象(消费的文化理解)。(2)消费是人们据以认知自身和现实生活的意义源泉,是现代人自我认同和自我表达的主要形式,由此生存具象化为消费模式,消费成为建构他们自身及其日常生活的现实力量(生存方式和行为原则)。(3)无尽的文化形式为无限的消费需求和欲望提供了最合适的表达渠道,从而使资本最大限度地增殖自身得以可能(资本规定性)。(4)文化的公共性保证了某种特定消费模式的可推广性,这一点使得资本能够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制造出与某种消费模式相适应的特定消费欲望(消费文化的可推广性)。
资本逻辑是现代性消费文化的本质规定,资本决定着现代性消费文化的性质和方向,既然如此,就应当在资本逻辑的视域中考察现代性消费文化的生成路径,这样才能探寻到现代性消费文化的深层根源及其生成过程,从而把纷繁复杂的消费文化表现形式融合为统一整体,对现代消费文化问题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认识。当然,本文只是此种研究方向的一种尝试。
二、生产与消费的脱节:资本逻辑的二律背反
资本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剩余价值,只有获取剩余价值,利润才能得到保证,资本再生产才能持续进行。这意味着资本必须为扩大再生产创造条件,无论处于何种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会产生怎样的自然后果和社会结果。资本把现实生活世界的各个事物都要收编进自身的增殖体系中,把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变成资本增殖机器的环节,使一切事物都要实现资本化。资本从本性上来说不承认任何限制,它的扩张过程打破了国家和民族的疆域,最终的必然结果就是世界市场的形成、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的世界化。“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遥远万里的人们由于资本的纽带作用而发生相互联系,资本把整个世界建构成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现代性世界,一切都处于错综复杂、无穷无尽的资本因果联系中,一切都由于资本而获得了自己的呈现形式,这正是马克思所强调的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只有这样,单个人才能摆脱种种民族局限和地域局限而同整个世界的生产(也同精神的生产)发生实际联系,才能获得利用全球的这种全面的生产(人们的创造)的能力”。资本第一次真正地实现了世界的通约,由此造就了一个包罗万象而又本质同一的总体性世界。
资本所造就的总体性世界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社会成为内在有机的统一体,资本攫取剩余价值的持续欲望会不断地冲破社会有机的生存外观,致资本再生产于不可能,这就是资本逻辑的二律背反:生产过程和交换过程的脱节,或生产与消费的脱节。资本运动的生产过程是资本增殖自身的过程,但要实现这一点,必须依赖市场交换过程的顺利进行,否则资本就无法实现自身;同时,资本的本性从根本上决定着资本家会想方设法压低工人工资以获取最大化的剩余价值,克制自己的消费欲望以将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转化为再生产的资本,而资本的扩张必然导致消费品规模的扩张,由此造成了资本逻辑的二律背反:以限制消费为前提的资本扩张,导致的结果却是消费品规模的扩张,从而破坏了资本再生产的条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把从产品到商品、从商品到货币的转换称为“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而一定是商品所有者。”
资本逻辑的二律背反在现实层面上表现为商品向货币跳跃的失败,这就违背了资本增殖的本性,必然为资本所不能容忍。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积累的重心在生产资料的生产上,生产性消费是剩余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因此,尽管资本家尽可能地缩短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压低工人的工资,但这并不妨碍资本获取剩余价值。到19世纪末,随着资本向日常生活领域的扩散,生活消费品的生产逐渐成为资本积累的主要来源。因此,如何发现和刺激日常生活的消费需求就成为了资本再生产的关键条件。但是,资本榨取剩余价值的本性决定着资本家总是千方百计地压低工人工资,这样工人的低工资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低消费状况,资本逻辑的二律背反成为资本自身前进的障碍,资本必须要寻找到合适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这个方式正是以泰罗制科学管理原理为理论基础的福特主义生产方式。2O世纪初,美国工程师泰罗面对企业中普遍存在的怠工现象,提出了他的科学管理思想,以代替当时占据主导地位的经验方法。他经过多年研究发现,一个人把生铁装上车的过程可以分解如下:(1)从堆上或地上把生铁铲起来(一分钟的百分之几);(2)带着所铲的东西在平地上走(每走一英尺所需的时间);(3)带着所铲的东西沿着斜板走上车(每走一英尺所需的时间);(4)把生铁扔下(一分钟的百分之几)或放在堆上(一分钟的百分之几);(5)带着空铲走回原地(每走~英尺所需用的时间),从中不难看出,泰罗制科学管理的精髓是动作、时间的细分和标准化,通过计量工具的精确化,工作被拆分为“一分钟的百分之几”和“一英尺”的细微动作,这就是由泰罗所开创的劳动形式化和合理化。
在资本主义生产的现实层面,美国实业家、福特汽车公司创始人福特充分吸取泰勒制科学管理原则,创立了旨在高效率生产产品的福特主义生产方式。例如,将汽车的部件彻底标准化,并在流水装配线上批量生产。生产过程强调同质产品的一致性、标准化和大量生产,每个工人从事单项任务,工作高度专业化,按照比例付酬。福特主义生产方式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生产成本,因此促进了工人工资的增长,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大众有效需求的增长,第一次创造了资本主义经济的生产过程和交换过程的有机结合,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资本逻辑的二律背反。
为什么福特主义生产方式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二律背反问题呢?这是因为,资本家发现,如果人们手中持有的货币足够多,但是,如果他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价值观不及时更新的话,那么人们的消费模式就跟不上手中货币的增长速度,由此而来工人工资的提高对于有效需求的培养就不会发生实际意义,这时特定的消费价值观的培养成为了资本再生产的关键环节,这一点尤其在以“灵活积累”为特征的后福特主义生产方式中得到了确证。
福特式生产方式需要长期和庞大的固定资本投资,在人们需求稳定而且单一的情况下,它确实能够实现规模经济效益,降低产品成本。然而问题在于,一旦需求出现不稳定、多样化的情况,福特生产方式因同质产品的批量化生产而致的僵化、单板的弊端就体现出来。2O世纪7O年代的石油危机及其随后的美国汽车工业的下滑,是福特主义生产方式衰退的标志性事件。伴随福特主义生产方式的衰退而来的是后福特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后福特主义生产方式具有前者一些不具备的特点,如更加关注特殊化的产品,关注产品的用户化,风格和质量尤其受到重视,较短的生产周期,富有弹性的生产过程。为了适应并引导消费大众的需求,资本一方面改变生产过程的内部环节,另一方面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消费者身上,研究如何才能制造出花样繁多的新的消费需求。因此,资本必须要在人们的价值观,即文化上发挥指导和引领的作用,才能进一步促进生产和消费的结合,从而在深层上保证剩余价值的实现和资本再生产的循环,现代性的消费文化正是由此生成。
三、文化形式:二律背反的解决途径
福特主义和后福特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社会历史意义,它不仅使得日常消费品的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从而资本能够进入消费品生产领域,而且通过改变社会的整体精神气质,深刻地改造了大众的消费模式,使得大众不再以“需求”为尺度自然地进行自己的消费,而是以潜在的“欲望”为导向主动地建构自己的消费,这就是流行于西方社会并向全世界扩散的消费主义。所谓消费主义,是指不是为了实际生存需要的满足,而是追求被文化形式所不断制造出来的欲望的满足的生存方式和价值观,它具体表现为把占有更多的物质财富和消费更多的高档商品作为人生成功的标志,并以此作为生存意义的源泉和人生价值的尺度。消费主义所表征的是人们被刺激起来的消费欲望,而欲望满足的意识必须在一定的文化价值系统中才能获得合法性。
欲望往往被看成是纯粹主观的个体事情,其实这种自然主义看法深深掩盖了欲望的根本的社会性质。“我想要某种东西”至少表明:这种东西与某种生活方式联系在一起,“想要”本身就与人们愿意及如何在社会中生存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不管是否被意识到,它都作为显性意识的前提进入到了每个人的意识深层,这正是文化进入个体身心的过程。因此,首先是具有价值取向的文化系统在人们的各种需要和欲望中确定哪些应当得到满足、满足多少和怎样满足,哪些需要和欲望是必须加以控制和禁止的,现实生活的人们才能去追求某种特定的生活方式。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生活方式本身是相对的文化范畴、社会范畴,而消费主义企图把追求无尽欲望的满足说成是自然的和普遍的,无疑具有了意识形态的性质,这就把理论的触角深入到了为某种利益格局做合法性辩护的现代性消费文化系统。
在现代社会中,大众的基本生存需要都已经得到满足,资本要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必须要通过广告、电视、电影、宣传等各种文化手段和文化形式向大众推销适合于资本增殖的生活方式,因此,现代性消费文化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无止境地追求欲望的满足,“资产阶级社会与众不同的特征是,它所要满足的不是需要,而是欲求,欲求超过了生理本能,进入心理层次,因而它是无限的要求。”脚醴一旦消费者的消费愿望经欲望中介后达到无限的层次,那么资本增殖就具有了可靠而持久的保证,这其中发生关键作用的杠杆便是消费文化对大众生活方式乃至个体身心的影响和重塑。
现在,中国人是路易·威登的第四大客户群,是古驰的第五大客户群。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未来10年,中国奢侈品消费可能会超越美国,居世界第二。
一、奢侈品消费快速增长的原因
1、经济条件的改善和提高
奢侈品消费之所以能快速增长,经济发展无疑是一直接的原因。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已经持续了20年,世界银行公布的2005年全球GDP排名中,中国以2.229万亿美元被列为全球第四大经济体。200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09407亿元,外汇储备达10600亿美元,成为全球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国富而民强,富裕起来的中国消费者拥有了更大的消费能力,从而使奢侈消费具有了可能性。根据社会学家分析,当人们面临自己突然增加的财富时,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富贵的标志”——奢侈品,来表明自己新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社会学家认为这是一种心理释放,那种一掷千金的消费方式呈现为一种非理性的疯狂,但是从营销角度来看,这也是一种阶段性的、自然的心理需求。
2、虚荣心和面子消费观的驱使
虚荣心的驱使一直是奢侈品消费的一个主要动力。“面子”是中国传统文化、传统价值观、人格特征、社会文化的耻感取向共同作用的综合体。不论自己是否喜欢、在不在意,也要考虑他人会怎么看自己。消费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人们之间的交际功能,所以在消费中不能不讲面子。面子文化作为中国的独特文化确实影响了中国人的日常生活消费行为。许多人将奢侈消费视为身份、实力、品位的标志,认为这样才能被人看得起。由于虚荣心作祟,有人甚至省吃俭用也要买名牌。奢侈品市场所代表的中国“新富阶层”,对中国中低层经济收入者原本平静如水的内心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一方面,“新富阶层”和“成功人士”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他们的“光辉形象”刺激着中产阶级脆弱的神经,迫使他们做出“宁有包,不食肉”的准坡似的举动。
3、年轻人的及时行乐观念
一项对中国城市青年的调查显示,超过60%的年轻人认同“人生及时行乐”的观念,并表示愿意购买高品质物品。对现在的年轻人而言,高强度的工作、巨大的生存压力,无时无刻不对他们的心理形成压迫。他们需要大量的奢侈品,说明他们需要不断地证明自己、表现自己。此外暴富后对财产拥有的心理不确定性也是新富们及时行乐的内在原因。
4、制度层面的影响
中国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年,期间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的制度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已经由过去的对外排斥和保守中脱离出来,人们也慢慢地从思想管束中解放出来,中国的市场也由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一般说来,当一个国家的人均年收入在1000美元以上时,社会的消费结构将发生全面升级,将由温饱型向发展型、享受型转变。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社会稳定,新富阶层形成,这是中国奢侈品消费日趋高涨的社会结构背景。
5、商家的商业宣传渲染着高消费的氛围
商家为了追逐丰厚的利润,在商业活动中总是不遗余力的推崇物质文明。奢侈品牌生意的秘密实际上就是“人为地制造对于奢侈的渴望”,其传播之道就是“通过精准而持续一致的传播,巧妙地运用消费者和媒体对于奢侈的‘渴望’”。这类广告诉求核心在于表现豪华场景尊贵气质,它们用最豪华绚丽的场景、最浪漫温馨的情感、最崇高伟大的理想、最功成名就的人士竭力描绘一幅贵族生活,刺激人们追求商家所营造的那种高消费的生活,对追求“新、奇、多样化、高档化”消费心理的形成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6、新闻媒体的推波助澜
在信息量爆炸的今天,传媒的商品意识更加突出。一些媒体在“贩卖”信息时爱用夸张的手法,呈现出一种以极端形态吸引受众的趋势。在有关奢侈消费的报道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天价”、“最富有”等字眼颇受记者编辑的欢迎。在媒体的大力渲染下人们也会不自觉地开始关注这些外国产品,追求所谓的品位生活。
7、疏解压力的要求
奢侈消费正向大众层面转移,虽不是富人,也可以用偶尔的奢侈品消费来犒赏自己。购买那些质优价高的名牌,也是一种缓解工作生活中的紧张感、压力感和艰难感的途径。消费的核心不是区分社会地位,而是情感流露。这是一种与“旧奢侈”不同的“新奢侈”,又被称为“趋优消费”。调查显示,几乎所有人(96.2%)都愿意为至少一种对自己有重要意义的产品多花钱,70%的人确定了多达10种他们愿意花巨额消费的产品类型,近一半的消费者愿为某一特定产品进行狂飙消费。
8、奢侈品牌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近几年来,全球奢侈品市场相当低迷,原本作为奢侈品最大市场的欧洲、美国和日本,在这几年并没有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奢侈品牌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变化,它们要努力开拓新兴的市场。在已经进入或即将进入中国的奢侈品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建立了详细的中国市场战略计划并开始实施。
9、新的消费手段的出现
信用卡、电视网络购物等等,从某种程度上讲都是在诱惑、强制人们消费。层出不穷的个人消费贷款品种的推出,使借钱过日子成为一种时尚,这同时也表明银行正在经历一场“从生产信贷”为主转为“消费信贷”为主的“市场经济”大革命。随着信贷消费品种的猛增,信贷条件的放宽,使得那些原本不具有奢侈消费能力的人有了提前进入高消费行列的机会,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众提前进行高消费。
10、受西方发达国家消费模式的影响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受到了西方文化的冲击。西方世界的消费模式成为国人消费模式的典型参照系,对部分群体发挥着淋漓尽致的消费刚性效应。
二、中国奢侈品消费的特点
1、年轻化
中国奢侈品消费人群主要集中在30-50岁,月收入在5000至1万元之间,他们经常在奢侈品打折时消费,而在发达国家,主导奢侈品市场的是40到70岁的中老年人,万事达卡亚太地区奢侈品市场报告指出,到2016年,中国大陆及港台地区的奢侈品消费额将达到589亿美元,将其中年轻富裕族奢侈品消费额将达到334亿美元,年轻富裕族成为中国奢侈品市场的主力。
2、阶层型
中国奢侈品消费人群主要在新富阶层。西方奢侈品消费者多为贵族,这个阶层有着卓越的审美观念,能从产品的享用中找到高尚的文化品味。而在中国的富豪中还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甚至没有读完小学,因此,他们缺乏城市新贵的优雅、品味。
3、物质性
中国的奢侈品消费人群更重产品,而非体验。从真实物质的满足到精神消费的满足,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真正的奢侈“生活”需要物质的支撑,却又在物质之外,相对于中国目前的国情,它更意味着“超前意识”。
4、个体性
中国奢侈品消费和国外相比最大的一点就是中国人更追求个人的“人生奢侈”,而在欧美国家,绝大多数人追求的是家庭的“生活奢侈”。由此可见。中国即使真的进入了奢侈品的消费时代,那也只是进入了奢侈“品”的消费时代,离奢侈“生活”还太远。
5、低端化
领带、皮鞋、皮包等小配件和化妆品是“入门级”的奢侈品,这类商品的相对价格高但绝对价格低,在我国很多主力消费者的所购买的第一件奢侈品就是以上品类。而服装、手表、珠宝等中级奢侈品才是奢侈品市场的主力,其消费人群也是奢侈品消费的主力。
三、结论
中国还不是一个富裕的国家,因为从财富积累的角度看,中老年人有钱才表明一个社会真正富裕。因此,目前的奢侈品消费带有某种畸形心态。都市中蜂巢式的生活状态又容易让人攀比,助长奢靡之风。奢侈品在中国的消费更加凸现的是国内消费者对于国外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的扭曲崇拜,促使洋奢侈品的品牌崇拜也在中国市场被演绎得淋漓尽致。部分高消费人群的高消费,一定程度上会带动物价上涨,影响低收入人群的消费,也容易使一部分低收入群体形成巨大的心理落差,引发人们的“仇富”心理,造成紧张的社会关系,并影响民众对社会主义政府的信心和信任度。
世界上奢侈品消费的平均水平是用自己财富的4%左右去购买,而中国的一些消费者,特别是年轻人,用40%甚至更多的比例去“苦求”的情况并不罕见。这就是非理性消费的表现,因此,务必要形成一种“绿色奢侈品消费”的理念。
新富阶层要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念。在基尼系数达0.47的情况下(警戒线为0.4),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美国的GDP是中国的5倍左右,但捐助在慈善事业的钱却是中国的500倍,由于大部分的中国富豪都是一夜暴富,没有捐献的意识,于是大量的钱就用在了购买奢侈品上。新富阶层应当学会自己支配财富,在合理限度内享受财富生活,而不是被财富支配,仅仅为了炫耀财富而使自己成为财富的奴隶,丧失一个真正富人对财富的从容不迫。
在奢侈品消费过程中,存在着“消费升级”的趋势。领带、皮鞋、皮包等小配件和化妆品是“入门级”的奢侈品,而随着年龄、收入增长以及奢侈品消费心理的成熟,消费取向就会逐渐转向服装、手表、珠宝等中级奢侈品,中级奢侈品是奢侈品市场的主力,其消费人群也是奢侈品消费的主力。大多数人的消费止步与此,对于千万富豪来说,他们的消费会继续升级,豪华车、豪宅等成为他们的下一个目标。
建立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和个人信用记录。使一些高负债消费者考虑到会上银行“黑名单”而不敢过度消费。政府应采取措施,调节高消费。对于高消费,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调节,如通过对奢侈品征收超高额税收,或是通过一定范围的限制高消费,以做到社会消费的一定平衡,我国湖南省发出首个“限制高消费令”,虽然这个法令的初衷是降低债务人的社会公信力,让不讲诚信的“老赖”成过街老鼠,以促使债务人主动、自觉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一部分人的借贷、借债进行的高消费。对公款消费进行有效的制衡和监督,包括制定消费的标准,限制追逐高消费的行为与范围,查处违法、违纪的消费行为等。
在国际品牌倚仗其品牌威力和资金实力在中国市场大展拳脚、大举扩张的背景之下,中国的传统产业必须以全球化的眼光来看待自身品牌的生存发展之道,这就是“走高端,做精品”。作为行业,有必要实行资源集中、品牌集中,大力扶持知名品牌、重点品牌;作为企业,则必须迅速提升自身的创新力和竞争力,加快实现品位升级。
现在,中国人是路易·威登的第四大客户群,是古驰的第五大客户群。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未来10年,中国奢侈品消费可能会超越美国,居世界第二。
一、奢侈品消费快速增长的原因
1、经济条件的改善和提高
奢侈品消费之所以能快速增长,经济发展无疑是一直接的原因。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已经持续了20年,世界银行公布的2005年全球GDP排名中,中国以2.229万亿美元被列为全球第四大经济体。200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09407亿元,外汇储备达10600亿美元,成为全球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国富而民强,富裕起来的中国消费者拥有了更大的消费能力,从而使奢侈消费具有了可能性。根据社会学家分析,当人们面临自己突然增加的财富时,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富贵的标志”——奢侈品,来表明自己新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社会学家认为这是一种心理释放,那种一掷千金的消费方式呈现为一种非理性的疯狂,但是从营销角度来看,这也是一种阶段性的、自然的心理需求。
2、虚荣心和面子消费观的驱使
虚荣心的驱使一直是奢侈品消费的一个主要动力。“面子”是中国传统文化、传统价值观、人格特征、社会文化的耻感取向共同作用的综合体。不论自己是否喜欢、在不在意,也要考虑他人会怎么看自己。消费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人们之间的交际功能,所以在消费中不能不讲面子。面子文化作为中国的独特文化确实影响了中国人的日常生活消费行为。许多人将奢侈消费视为身份、实力、品位的标志,认为这样才能被人看得起。由于虚荣心作祟,有人甚至省吃俭用也要买名牌。奢侈品市场所代表的中国“新富阶层”,对中国中低层经济收入者原本平静如水的内心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一方面,“新富阶层”和“成功人士”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他们的“光辉形象”刺激着中产阶级脆弱的神经,迫使他们做出“宁有包,不食肉”的准坡似的举动。
3、年轻人的及时行乐观念
一项对中国城市青年的调查显示,超过60%的年轻人认同“人生及时行乐”的观念,并表示愿意购买高品质物品。对现在的年轻人而言,高强度的工作、巨大的生存压力,无时无刻不对他们的心理形成压迫。他们需要大量的奢侈品,说明他们需要不断地证明自己、表现自己。此外暴富后对财产拥有的心理不确定性也是新富们及时行乐的内在原因。
4、制度层面的影响
中国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年,期间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的制度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已经由过去的对外排斥和保守中脱离出来,人们也慢慢地从思想管束中解放出来,中国的市场也由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一般说来,当一个国家的人均年收入在1000美元以上时,社会的消费结构将发生全面升级,将由温饱型向发展型、享受型转变。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社会稳定,新富阶层形成,这是中国奢侈品消费日趋高涨的社会结构背景。
5、商家的商业宣传渲染着高消费的氛围
商家为了追逐丰厚的利润,在商业活动中总是不遗余力的推崇物质文明。奢侈品牌生意的秘密实际上就是“人为地制造对于奢侈的渴望”,其传播之道就是“通过精准而持续一致的传播,巧妙地运用消费者和媒体对于奢侈的‘渴望’”。这类广告诉求核心在于表现豪华场景尊贵气质,它们用最豪华绚丽的场景、最浪漫温馨的情感、最崇高伟大的理想、最功成名就的人士竭力描绘一幅贵族生活,刺激人们追求商家所营造的那种高消费的生活,对追求“新、奇、多样化、高档化”消费心理的形成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6、新闻媒体的推波助澜
在信息量爆炸的今天,传媒的商品意识更加突出。一些媒体在“贩卖”信息时爱用夸张的手法,呈现出一种以极端形态吸引受众的趋势。在有关奢侈消费的报道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天价”、“最富有”等字眼颇受记者编辑的欢迎。在媒体的大力渲染下人们也会不自觉地开始关注这些外国产品,追求所谓的品位生活。
7、疏解压力的要求
奢侈消费正向大众层面转移,虽不是富人,也可以用偶尔的奢侈品消费来犒赏自己。购买那些质优价高的名牌,也是一种缓解工作生活中的紧张感、压力感和艰难感的途径。消费的核心不是区分社会地位,而是情感流露。这是一种与“旧奢侈”不同的“新奢侈”,又被称为“趋优消费”。调查显示,几乎所有人(96.2%)都愿意为至少一种对自己有重要意义的产品多花钱,70%的人确定了多达10种他们愿意花巨额消费的产品类型,近一半的消费者愿为某一特定产品进行狂飙消费。
8、奢侈品牌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近几年来,全球奢侈品市场相当低迷,原本作为奢侈品最大市场的欧洲、美国和日本,在这几年并没有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奢侈品牌的经营环境发生了变化,它们要努力开拓新兴的市场。在已经进入或即将进入中国的奢侈品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建立了详细的中国市场战略计划并开始实施。
9、新的消费手段的出现
信用卡、电视网络购物等等,从某种程度上讲都是在诱惑、强制人们消费。层出不穷的个人消费贷款品种的推出,使借钱过日子成为一种时尚,这同时也表明银行正在经历一场“从生产信贷”为主转为“消费信贷”为主的“市场经济”大革命。随着信贷消费品种的猛增,信贷条件的放宽,使得那些原本不具有奢侈消费能力的人有了提前进入高消费行列的机会,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众提前进行高消费。
10、受西方发达国家消费模式的影响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受到了西方文化的冲击。西方世界的消费模式成为国人消费模式的典型参照系,对部分群体发挥着淋漓尽致的消费刚性效应。
二、中国奢侈品消费的特点
1、年轻化
中国奢侈品消费人群主要集中在30-50岁,月收入在5000至1万元之间,他们经常在奢侈品打折时消费,而在发达国家,主导奢侈品市场的是40到70岁的中老年人,万事达卡亚太地区奢侈品市场报告指出,到2016年,中国大陆及港台地区的奢侈品消费额将达到589亿美元,将其中年轻富裕族奢侈品消费额将达到334亿美元,年轻富裕族成为中国奢侈品市场的主力。
2、阶层型
中国奢侈品消费人群主要在新富阶层。西方奢侈品消费者多为贵族,这个阶层有着卓越的审美观念,能从产品的享用中找到高尚的文化品味。而在中国的富豪中还有这样一群人:他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甚至没有读完小学,因此,他们缺乏城市新贵的优雅、品味。
3、物质性
中国的奢侈品消费人群更重产品,而非体验。从真实物质的满足到精神消费的满足,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真正的奢侈“生活”需要物质的支撑,却又在物质之外,相对于中国目前的国情,它更意味着“超前意识”。
4、个体性
中国奢侈品消费和国外相比最大的一点就是中国人更追求个人的“人生奢侈”,而在欧美国家,绝大多数人追求的是家庭的“生活奢侈”。由此可见。中国即使真的进入了奢侈品的消费时代,那也只是进入了奢侈“品”的消费时代,离奢侈“生活”还太远。
5、低端化
领带、皮鞋、皮包等小配件和化妆品是“入门级”的奢侈品,这类商品的相对价格高但绝对价格低,在我国很多主力消费者的所购买的第一件奢侈品就是以上品类。而服装、手表、珠宝等中级奢侈品才是奢侈品市场的主力,其消费人群也是奢侈品消费的主力。
三、结论
中国还不是一个富裕的国家,因为从财富积累的角度看,中老年人有钱才表明一个社会真正富裕。因此,目前的奢侈品消费带有某种畸形心态。都市中蜂巢式的生活状态又容易让人攀比,助长奢靡之风。奢侈品在中国的消费更加凸现的是国内消费者对于国外生活方式以及价值观的扭曲崇拜,促使洋奢侈品的品牌崇拜也在中国市场被演绎得淋漓尽致。部分高消费人群的高消费,一定程度上会带动物价上涨,影响低收入人群的消费,也容易使一部分低收入群体形成巨大的心理落差,引发人们的“仇富”心理,造成紧张的社会关系,并影响民众对社会主义政府的信心和信任度。
世界上奢侈品消费的平均水平是用自己财富的4%左右去购买,而中国的一些消费者,特别是年轻人,用40%甚至更多的比例去“苦求”的情况并不罕见。这就是非理性消费的表现,因此,务必要形成一种“绿色奢侈品消费”的理念。
新富阶层要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念。在基尼系数达0.47的情况下(警戒线为0.4),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美国的GDP是中国的5倍左右,但捐助在慈善事业的钱却是中国的500倍,由于大部分的中国富豪都是一夜暴富,没有捐献的意识,于是大量的钱就用在了购买奢侈品上。新富阶层应当学会自己支配财富,在合理限度内享受财富生活,而不是被财富支配,仅仅为了炫耀财富而使自己成为财富的奴隶,丧失一个真正富人对财富的从容不迫。
在奢侈品消费过程中,存在着“消费升级”的趋势。领带、皮鞋、皮包等小配件和化妆品是“入门级”的奢侈品,而随着年龄、收入增长以及奢侈品消费心理的成熟,消费取向就会逐渐转向服装、手表、珠宝等中级奢侈品,中级奢侈品是奢侈品市场的主力,其消费人群也是奢侈品消费的主力。大多数人的消费止步与此,对于千万富豪来说,他们的消费会继续升级,豪华车、豪宅等成为他们的下一个目标。
建立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和个人信用记录。使一些高负债消费者考虑到会上银行“黑名单”而不敢过度消费。政府应采取措施,调节高消费。对于高消费,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调节,如通过对奢侈品征收超高额税收,或是通过一定范围的限制高消费,以做到社会消费的一定平衡,我国湖南省发出首个“限制高消费令”,虽然这个法令的初衷是降低债务人的社会公信力,让不讲诚信的“老赖”成过街老鼠,以促使债务人主动、自觉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一部分人的借贷、借债进行的高消费。对公款消费进行有效的制衡和监督,包括制定消费的标准,限制追逐高消费的行为与范围,查处违法、违纪的消费行为等。
在国际品牌倚仗其品牌威力和资金实力在中国市场大展拳脚、大举扩张的背景之下,中国的传统产业必须以全球化的眼光来看待自身品牌的生存发展之道,这就是“走高端,做精品”。作为行业,有必要实行资源集中、品牌集中,大力扶持知名品牌、重点品牌;作为企业,则必须迅速提升自身的创新力和竞争力,加快实现品位升级。
1、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缺乏安全感
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或服务时,面临着多种风险,如生理风险、金融风险、功能风险、心理风险。消费者自然想让风险最小化。但是,因为信贷消费作为一种新的消费交易行为,大多数消费者对此毫无经验可言,因而,进行这种购买带有更大的风险[3]。其次,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比较复杂,除对诸如国有商业银行外,消费者对其他经营者(如零售商等)的资信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因而,对经营者存在不信任感;再次,随着经济转型,改革的深入,人们原有的一些福利在调整,而且医疗改革、教育改革等多种涉及人们切身利益的改革未来发展形势不明朗,预期消费中不可知因素太多。加之职业的不稳定性加剧,量收入减少,发生支付不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如生存权能否得到保护?多大程度的保护?诸如此类的问题没有明确。最后,信贷消费合同一般是由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其可能将预定的合同条款强加于消费者,从而排除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经营者完全可能利用格式合同处心积虑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诸多因素使消费者对信贷消费产生不安全感,感到风险太高,毕竟消费安全是消费者关心的首要问题,“如果感到风险很高,消费者自然不会购买。”[4]。
2、信贷消费条件太苛刻
对于消费者来说,我国目前信贷消费条件太苛刻,一是信贷消费付款期限较短,小汽车一般为一年,住房按揭一般是10~20年,最长的也仅30年。这要求消费者必须有高收入,以北京市为例,目前能够享受信贷消费的知识分子大多是公司或行业内的高薪者,其家庭月收入多在5000元以上,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每月近2000元的还贷费让他们有心无力[5]。以南阳市为例,目前一般家庭的月收入800~1500元,要支付上千元甚至数千元的信贷款是不可能的。仅此条件就将绝大多数消费者排除在信贷消费之外,无怪乎信贷消费难形成规模,从而拉动经济发展,另外还有诸如职业、年龄,甚至户籍等条件限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1)我国至今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和监控制度,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信用存在担心;(2)经营者惧怕提供周期更长的信贷,总希望能尽快地收回债权。以住房按揭为例,我国目前最长的也仅30年,而发达国家在十五年前就推出了长达140年之久的住房按揭。有人认为是因为我国消费者收入太低,实质上,收入高低只是相对于信贷付款而言,如果周期更长,相应的定期支付的还贷款也就越少。
3、信贷消费机会不均等
信贷消费机会均等是指消费者在同一信贷消费条件下,享有同等的获得信贷消费的机会。这是法律平等、公平价值在信贷消费问题上的体现。其中的信贷消费条件根据信贷消费的特征,只能以消费者信用、偿债能力为依据。而目前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机会不均等,主要是全国性或地方性的信用监控制度未建立起来,对不同户籍、职业、年龄等的消费者的信用难以长期持续监控,经营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还将职业、年龄、户籍等作为信贷消费条件,从而造成不同职业、年龄、户籍的消费者享有的信贷消费机会不同,如南阳市一些银行规定外地人的住房按揭不予办理。此外,信用评价不科学,信贷消费条件不公开等因素,也使消费者可能受到歧视,且无申辩机会。
二、我国信贷消费的法律对策
加强信贷消费立法是消除我国目前信贷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基本对策,这是由法的功能所决定的。通过立法,应当建立健全下列一些主要的法律制度。
1、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
债权让与,即债权人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6]。近代各国民法均承认,债权原则上得为让与。我国《民法通则》191条也规定债权人可转让债权,但该条要求经债务人同意。《合同法》第79条则规定,债权人可以自由地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我们认为,信贷消费之债权转让,应当与一般之债权转让有所不同,其一是受让人资格应作限制。因为信贷消费之债的关系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信用的基础上,因而应当保护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蒙受交易便利或交易安全之损害,否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必然会降低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安全感。因此,受让人应当是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金融公司等),因为金融机构布局、交易规则、资信等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保证交易安全,可以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但是如果债权人、受让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其就不愿转让债权,因此还必须对转让方式予以限制,一种是金融机构间债权的转让与继受,双方根据持有债权的时间合理公平分享利益和风险;第二种是贴现,即提供信贷消费的零售商等非金融机构,将信贷消费票据(这里指广义的票据)或合同予以转让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低于票据或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将货币兑付给转让方。这个比例即为贴现率。这两种转让方式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使债权人乐意转让债权,而不致于对消费者强行索债;同时由于债权人可随时将债权转让而收回资金,因此,也愿意提供更长期的信贷,有利于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成本。2、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的社会意义在于维护民事流转与商事交易的安全;对债务人而言,可以保护债务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人的基本生活,同时,可以使诚实而遭遇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深渊中解脱出来,去创造一个新的生活。因而日本法把破产法称之为“更生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的。正因为如此,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鼓励消费者信贷消费。但是,如果经营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经营者将不愿提供信贷消费或提高信贷消费条件以阻碍信贷消费,因此,个人破产制度还必须保护债权利益。实际上从债权人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人不得不倾其家产、尽其所能,切实承担起偿债责任,克服那种拍拍胸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不要拉倒,一笔勾销’的社会现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可能地得以实现。”[7]但从我国目前来看,由于个人信用监控制度不完善,市场经济不成熟,个人对自己信用的轻视,对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立法和执法的不完善,为了使经营者提供信贷消费的积极性不受到遏制,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应当强化立法和执法,加强对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的查处,并且将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延长至5~8年。
3、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
为防止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各国法律建立了对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体制,一是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审查制度,此方式旨在事前预防;二是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制度,这种方式强化对整个交易过程的监督;三是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一些普遍适用的格式合同条款,这种方式也旨在事先预防。这些监管方式“有利于克服狭隘的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局限,保证一般契约条款的公正性。”[8]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作出一般规定,但未规定监管制度;而一些特别法,如《保险法》则规定采第三种监管体制。实际上,单纯的事前预防是不够的,应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结合起来。因此,将第三种体制与第二种体制结合起来,作到对重要的格式合同条款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对所有格式合同由相应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在相应的机构中,必须要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代表,才能保证所有格式合同的公正性,及时纠正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条款,确保信贷消费安全。
4、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监控制度
消费者的信用评价可采用等级制或得分法。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要公平地评价和长期持续监控消费者的信用,首先应当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系统。评价系统应包括下列因素:消费者的职业状况、收入状况、银行帐户的大致数额和地点、赊帐或其他债务、付帐习惯、婚姻状况、诉讼、交易记录及品质、习惯、道德等因素。还应当确定这些因素彼此间关系,在评价系统中的权重等。其次,建立专门机构评价监控和经营者自己评价监控体制。专门机构是独立于特定经营者的信贷消费服务机构,它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经营者与客户或用户)的关系,它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信用报告而获得酬金。经营者自己评价与监控则由经营者根据自己的评价系统和方式来评价和监控。再次,建立合理的信息收集程序制度,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专门机构信息收集一是自行调查,如采访邻居、朋友、同事以及调查过去交易记录等;二是与客户形成互动关系,客户将消费者的有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将对消费者的评估结论和监控情况提供给客户,客户再把有关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如此循环。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一般都根据过去经验的统计,或作主观评估。在合理程序中必须建立对消费者的不利信息通知制度,也就是在消费者的信用报告中,如果某些信息(包括过时信息)对消费者不利,可能会对信用评价结论产生不利影响,则应将这些信息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对其作出解释或予以纠正。专门机构的评价与监控是通过大量客户与机构长期持续互动,从而占有大量的动态信息,对任何消费者的评价系统标准相同,因而评价结论更公正,保证不出现歧视。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的信息来自自己与消费者的交易记录,信息占有量较少,且可能不持续,因而评价的科学性很值得怀疑。因此,应当建立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专门机构作为消费者信用评价与监控的重要制度。通过科学的评价与监控制度,可以对消费者的信用作出公正评价,从而消除经营者对消费者信贷经营的担心和确保消费者信贷消费机会均等。
5、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制度
为保证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应当建立公平的信贷消费条件,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关心的是消费者信贷能否顺利得到偿还,而保障消费者清偿债务的是信用和清偿能力。因此,信贷消费条件主要以消费者的信用和清偿能力为条件,而不得以性别、学历、种族、宗教、民族、肤色、年龄、婚姻状况、户籍等作出歧视性规定。美国的《信贷机会均等法》、《B条例》对此作的明文规定,可资我国借鉴。其次,信贷消费条件应公开。“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公开信贷消费条件,可以监督信贷消费条件是否有歧视性条款,同时建立消费者的申诉制度,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歧视,有权向有关组织或机构提出申诉,直至诉讼。
综上所述,通过立法,建立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格式合同监管制度,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建立对破产欺诈和恶意信贷消费民事诉讼时效延长制度,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科学的信用评价和监控制度,使经营者愿意提供更长期限的消费信贷,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交易成本。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监控制度,信贷机会均等制度,消除信贷消费机会不均的障碍。从而使大多数的普通的消费者敢于并且有机会、有可能获得信贷消费,信贷消费才可以逐渐成为规模,真正拉动经济增长。
注释:
[1]娄祖勤.《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出版,P1~2;
[2]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三季度货币执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文告》,2002年第23号第3页
[3][4](美)J.布莱思.《消费者行为学》,北京:中信出版社,1999年出版,P39
[5]张玉玲,李晓露.“知识分子眼中的‘信贷消费’”,载《光明日报》,1999年8月23日第6版.
[6]王家福.《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P69.
[7]曹思源.“论现行破产法的修改”,载《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9(4);
[8]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P272.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
2、黄勤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
2个税起征点提高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关系
个税起征点的提高自然意味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而收入或者说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是消费的最重要因素,当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提高时,其消费也会随之增加。那么我们这里先定义一个机会收入,机会收入完全是因为个税起征点调整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并不包括因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变化。机会收入是指个税起征点调整后居民的应纳税额和起征点未调整时的应纳税额之间的差额。我国历次的个税起征点调整都是针对工资薪金收入扣除相关合理费用后的调整。同时在2011年个税起征点的调整过程中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变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这使得不同收入者纳税所对应的纳税级距也发生了变化。我们以级距点为例进行分析,原先的3500元在调整后不再征收个税,即相应的机会收入为125元,这完全是由于个税起征点调整后产生的居民机会收入。同理可得在8000元、9000元、10000元这三个级距点机会收入会达到峰值的480元,之后逐渐降低,到达38600元时,机会收入变为0,之后机会收入开始为负。居民的收入与机会收入之间大致呈“倒U形”关系,即低收入阶层的机会收入也比较少,达到8000~10000元的中等收入阶层,机会收入达到了峰值,之后在高收入阶层中,逐渐变为0,并开始逐渐变为负数,这个时候,国家对于贫富差距的调整政策显现出来,收入越多,所征收的税也越多。同时,也有学者指出,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与收入水平也大致呈“倒U形”的关系,即中等阶层的边际消费倾向比较高,而处于两边的低收入和高收入阶层边际倾向比较低。这主要是由于高收入阶层消费倾向趋于饱和,机会收入的增加和减少对于他们的影响不大,所以他们的边际倾向变化幅度不大。与此相同,对于低收入家庭,虽然个税起征点的调整使得他们的机会收入增加,但是这些还不足以使他们有较大的消费倾向,也只能产生有限的幅度变化。
3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影响上海市居民消费
3.1个税免征额调整影响上海市居民消费水平(绝对数量上)
上海市居民2010年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如表1所示。从绝对数量上来看,2011年中高收入户的消费支出出现了大幅度上升,增加了3614元,到2012年这种趋势放缓,只比2010年增加2802元,显然,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对于中高收入户的影响较大,消费支出出现了跨越式上升,其他收入水平的居民消费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这其中,高收入户的增加量不是很大,只有653元,可见这次调整的影响对于高收入户的影响很小,他们的消费情况基本趋于饱和,等到2012年时,他们适应了起征点变化的影响,消费支出又进一步增加。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和中高收入户在2012年消费支出都有不同程度的回落,起征点调整由此的影响可见一斑。对于低收入户来说,这几年的消费支出一直呈现上升趋势。
3.2个税免征额调整影响上海市居民消费水平(相对数量上)
从相对数量上来看,低收入和高收入户一直是增长的,而对于中等收入户(包括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和中高收入户)的影响却是一样的。在个税起征点调整的当年,刺激性消费的支出比较大,而次年当居民适应了这种变化,慢慢地消费放缓,虽然相比于2010年的消费量是增加的,但较2011年来说环比增长跌破100%,即消费支出下降,如表4所示。
3.3个税免征额调整影响上海市居民消费结构
消费结构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人们(包括各种不同类型的消费者和社会集团)在消费过程中所消费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消费资料(包括劳务)的比例关系,有实物和价值两种表现形式。实物形式指人们在消费中,消费了一些什么样的消费资料,以及它们各自的数量。价值形式指货币表示的人们在消费过程中消费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消费资料的比例关系。上海市统计局根据居民的消费内容来划分居民消费结构,同时对于居民的收入又进行了更细节性的划分,分为三大类、五小类,分别是低收入、中低收入、中等收入、中高收入和高收入;消费支出分为八类,分别是食品支出、衣着支出、家庭设备用品和服务支出、医疗保健支出、交通和通信支出、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居住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众所周知,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例即为恩格尔系数,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的恩格尔系数较大,反之,高收入人群的恩格尔系数较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的支出在人们的消费支出中所占比重正逐步缩小,而高收入居民的基础物质消费基本已达到饱和,中低收入居民才是这部分收入的主力军。个税免征额的调整恰好使得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加,在消费方面也更具灵活性,实现了其他各消费支出的同步增长,改变了居民以食物支出为主的消费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