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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后勤管理是近些年才被认可的,有些检察机关设置了后勤服务中心,其实就是行使后勤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检察后勤管理以前统称为检察行政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检察事务发展的日益成熟和检察机制建制的不断完善,源于军队的“后勤”学便引入检察机关并逐渐形成一种机制。从整体上看,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是为检察业务服务,有些本身就有检察业务性质,如检察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等。笔者针对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机制提出几点个人认识。
一、分析检察后勤管理机制,就必须认识后勤管理的深刻内涵
“后勤”,是后方勤务的简称。它源于军队,是一个军事概念和军事术语。现代汉语词典中述:“是指后方对前方的一切供应工作。也指机关、团体中的行政事务性工作”。①鉴于后勤理论研究的历史、现状和深入发展的需要,本着逻辑原则和人们的习惯给后勤下一个定义:后勤是通过筹划和运用人力、物力、财力从物质和技术方面保障军事需要的工作和组织。纵观世界军事后勤的历史和现状,对于后勤的理解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人员、物资、设施,构成后勤工作的本体;二是补给、运输、维修、其它勤务,构成后勤工作的职能表现;三是组织、计划、协调、执行、监督,构成后勤工作的过程。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后勤”一词的使用已从军队扩展到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种社会组织。此时的检察机关也不例外。为了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完成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就需要一定的物质和生活保障。这样,就产生了检察机关后勤工作。
管理(Management)是指同别人一起,或通过别人使活动完成得更有效的过程。这里,过程的含义表示管理者发挥的职能或从事的主要活动。这些职能可以概括地称为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结合后勤和管理我们可以得出,后勤管理与后勤工作是不同的。后勤管理是用科学的方法、手段,通过有目标的组织协调工作,搞好后勤的各项工作。这是后勤工作的一个运作过程。后勤工作是为保证生产、经营、科研和职工生活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所做的工作。这是后勤工作的本体和职能的表现。因此,加强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应该是一个科学、合理的有益检察事业发展的运作过程。
二、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是集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是为了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对检察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进行合理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等一系列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保障平台,其与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相比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1、检察后勤管理是一种综合性工作。检察后勤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归纳起来主要有:统计管理、文秘管理、财务管理、物资装备管理,生活服务管理等涉及达20余项管理及服务职责。②
2、检察后勤管理的服务性。后勤保障服务既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归宿。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务保障。财务保障又包括检察干警工资福利保障和正常业务装备、办公用品经费保障。检察机关通过编制及其他方式取得政府财政支持,再通过合理发放和报销制度来保障经费正常开支。二是生活服务管理保障。检察机关后勤部门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检察人员及各单位的生活。三是统计、文秘信息等管理。检察统计是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的各种数据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和综合分析,反映检察工作的真实情况。检察文秘信息是检察工作的社会宣传,是让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信任。可以说后勤管理是检察机关大厦的基石。是检察机关正常运行的保障和服务机构。
3、检察后勤管理复杂而琐碎。检察后勤工作复杂表现在事无头绪,不仅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其琐碎表现在其系统性不强,关系到工作生活中点点滴滴,小到倒茶端杯,大到大件物资采购等。往往会因这些具体工作影响检察形象、检察业务甚至同事关系。
三、我国目前检察机关后勤管理现状
我国目前上级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分工较细,系统性较强,管理部门比较明确,而基层检察机关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后勤部门设置不合理。2001年基层检察院机构改革后,办公室要对口接受上级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处、政策研究室、办公室的目标任务考评,这种“倒金字塔式”的机构配置,使基层院办公室任务重,压力过大,不仅直接影响到了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的高效发挥,还影响到了检务后勤保障的优质服务。二是后勤部门人员分配不合理。有些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人员大多兼职,业务工作综合工作一起抓,起不到服务的实质效果,也有些检察机关后勤人员轻松的太轻松,累的太累,不利调动工作积极性。三是领导对后勤管理不重视。有些基层检察院后勤部门编制严重缺额,人员稀少。领导只重业务,不抓后勤等。而后勤工作涉及达20余项单项工作,这不免使很多后勤人员身兼数职,办事效率不高。四是后勤工作管理、服务机制不科学,制度不完备。后勤工作存在着管理方法不科学,制度落实不到位,服务机制不健全,凭经验办事,靠习惯动作,失范、无序,随意性大,工作中很容易出现漏洞,对检察业务服务就会难上加难。四、强化检察机关后勤管理的几点认识
管理,就是要科学、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检察后勤管理与企业管理有着类似之处的。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用企业管理的眼光来进行检察后勤机制管理改革,加强检察后勤管理的科学统领。
1、争取地方政府和上级领导支持,确保后勤保障经费来源。企业内部管理,大都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结构层,上层直接把握着下层的经济命脉,但高明的高层CEO们往往把权利下放,尤其是经济支配权下放,这不仅是一种业务经费保障,更是让下层发挥能动性的有利途径。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应该从实际出发,逐步解决制约检察机关工作及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要争取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在编制、经费、装备等方面大力对检察院的支持力度。按照中发[2005]15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把检务保障、提高检察机关的装备和信息化水平纳入发展规划。在基础建设同时,要勤俭办事。要积极贯彻落实高检院会同财政部门下发的《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做好经费保障③,不能让缺乏经费成为制约业务的“瓶颈”。
2、以人为本,完善检察后勤人事制度。多年来的人事制度告诉我们,检察后勤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具有宏观思维和现代司法理念、政治过硬、思想敏锐、办事干练、作风优良、廉洁勤政、甘于奉献”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如很多基层院的做法是把不会办案的干警调入后勤,这种做法较为偏见。以人为本我们首先在选拔用人上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不拘一格的选拔人才使后勤人员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合理搭配,分工负责。培养一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后勤保障人才。其次要加强后勤人员素质培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手段,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后勤管理队伍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参谋助手、服务能力,打造一支“懂经济,会管理,能协调,肯吃苦,洁自身”的复合型后勤管理队伍。复次我们要注重培养稳重、踏实、仔细的工作作风。确保检察干警认真、仔细、耐心地做好每件事情,在细中求精,精中务实,实中求细,取得领导满意、大家满意的好效果。最后,我们要加强感情交流,使干警心理无负担,无跳槽思想而影响工作。
3、加强检察后勤机构科学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地级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县级检察院也要设立即划财务装备工作专门机构”。这对检察院设置后勤管理专门机构提供了依据。④因此,笔者认为,检察院应该设立科学、独立性的后勤管理部门。如设立财务装备科或后勤管理部或服务中心等用于后勤服务专项职能机构,同时要列入财政预算,最好是能把办公室文秘、档案、统计等管理进行分离。从而减轻“倒金字塔式”(一人兼有多项工作)的机构设置中一对多的工作压力。附随与检察业务同等的绩效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综合工作职业标准,这样能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有利于优化检察后勤服务职能。
4、检察后勤干警行使管理职责,要正确处理“管”与“理”。一是要有大胆管的意识。后勤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续,大至钱财管理、安全保卫,小至一张纸、一个信封的使用等等。因此,后勤部门领导要通过多种方式强化管理,狠抓规章制度落实,使每位后勤人员每天都有一个清晰的思路,有超前意识,做到自我管理,自觉管理,养成好习惯、好作风、好传统。二是科室人员要有认真理的意识。全科人员以最小的投入、最低的物质消耗,取得最大的效益为目标,克服资产管理中“重购置轻处置、重使用轻保养,重占有轻管理”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检察机关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需要⑤。
5、跟新服务理念,注重创新管理模式。现在的检察院后勤管理体制形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格局,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应改革服务体制,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机制。做到从管理方法上,由单位的行政管理向科学的经济管理转变;从服务方式上,由行政型后勤向经营型后勤转变;从服务范围上,由封闭式向开放式服务转变;从经费来源上,由供给型向经营型转变。强化有为才能有位,有位更要有为的岗位意识;强化人人肩上有担子的责任意识;强化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服务意识。后勤管理工作要紧跟法治理念教育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使管理更加科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使服务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
6、加强后勤保障,注重检察后勤管理制度建设。一是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后勤工作。领导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后勤保障工作的开展,并加强管理,结合单位检察工作实际做出一定的规划。二是要完善和健全部门职责、规章制度、工作规程、考核标准、惩罚机制等一系列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长效性的检务保障工作制度。三是要尽量做到财务公开,征求干警意见,尽量满足检察业务要求。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克劳塞维茨:(1780-1830,普鲁士军事理论家,西方近代军事理论奠基者)《战争论》(译)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会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
②周其华:《中国检察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1996年第一次印刷第409页第四章
当前,信息化建设是各级检察机关最热门的一个课题。譬如,纷纷斥资开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倾力打造“信息检察”、“电子检察。”但随之面临的问题凸显检察人员与信息技术的隔阂。
一方面,观念转变慢。有些检察人员习惯于“一支笔、一张嘴、一本纸”的办案方式,认为新技术、新知识作用不大,对转换新的工作模式有抵触情绪。
另一方面,衔接工作不力。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最显著的标志,就是无纸化办公办案。当传统工作模式的规定未能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做出相应改变,便会让工作人员无所适从,甚至导致手工、电子的重复“作业”,影响工作效率。诚如西方谚语所云:“上帝与魔鬼均存在于细节中。”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作为两翼,需要充分的协作、配合,才能让业务建设主体振翅高飞。
在先后查访了上海、浙江、福建、大连等省市所辖基层检察院以及模范检察院,分析他们开展软件应用试点所积累的经验与教训后,笔者以为,通过实施新型集约化管理策略,促成人力资源与信息技术资源的迅速衔接,实现检察资源的合理配置,当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检察集约化的渊源与基本内涵
何谓集约?《辞海》解释其本义为,农业上在同一面积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进行精耕细作,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方法来增加产品总量的经营方式。现代义则引申为:以效益为根本对经营诸要素进行重组,实现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投资回报。如今集约化不但是现代企业集团提高效率与效益的基本取向,其影响力早渗透到政治、人文、科技、法律等领域。
检察机关从过去一贯以“严打”为主轴到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的执法思路,从“准军事化”到强调专业化的司法资格准入制度,从片面维持行政领导体系到建构“侦查一体化”、“公诉一体化”业务指导机制,在业务质量、人事制度、机构职能等方面无不呈现检察资源的集约化特征。而“科技强检”,大力发展计算机网络工程,更是集约化管理的突出体现。在这项工程里,人是核心,信息技术是灵魂,人力资源与信息技术终于成为新时期检察机关集约化的“主角。”
“集”,就是集中、整合检察机关诸多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减少管理层级,增强应变能力,合理搭配,优势互补,实现人适其位,位得其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约”,则是指在配置管理要素尤其是信息技术要素的过程中,以约束、简便、高效为价值取向,缩小管理时空,信息共享、资源共用,降低成本、高效管理,发挥检察资源的最大效益。因此,新型集约化的理想状态,实际上就是达成人与技术“双赢”,所以也成为解决新形势下检察人员与信息技术衔接问题的最佳方案。这种内涵和功能解读并非偷换经济学概念,其法理依据见诸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机构体系、人员编制、信息化建设等相关规定。
法律是社会和时代的产物,要使法律适应社会实践的要求,就不能孤立地从法律上研究法律,而要从广义的角度来研究法律。[1]作为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新型集约化区别于传统集约模式,绝非是一些高配置的电脑设备的购置和使用,也不能满足于局域网、互联网带来的事务性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宣传功能的发挥。这种模式更着眼于通过科技手段实现人的素质提高,从静态物质资源的更新换代实现动态资源的重新配置,并最终实现质量、结构和工作效益的全面提升。
二、推进专业化人力资源开发,是新型集约化管理的核心内容
模范检察院的业绩为什么那么好?因为,它人才济济。这是很多人不假思索的答案。果真如此吗?笔者特意查阅了2006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第二届“十佳”模范检察院和200个先进检察院名单,发现相关单位获得同级佳奖的检察官或检察英模并不多。经实地查访后,笔者进一步研判,模范检察院之所以优秀,并非人才济济,而是让平凡的检察官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在专业分工越来越细的当下,单个检察官不可能发挥作用,只有所有检察人员的高度分工协作才能产生能量。模范检察院之所以能让平凡的人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关键在于它们做好了专业分工、培训和流程标准化这三项工作。当然,仍然有许多地方偏离了这个“专业化”方向,陷入误区:
一是专业分工的误区。在很多检察院,检察官既要办案又要做书记员工作,甚至兼做行政、档案、统计或信息业务。要同时承担这些职责,确实需要多专多能的精英人才,而且最好是通才,因而许多院都强调培养综合素质高的检察人员。而信息管理系统通常已进行严格的专业分工,这样专业化不仅意味着更高的熟练程度、更高的效率,还意味着只需要专才即可,无需通才式的精英人才。
二是标准化的误区。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标准化将束缚检察创新工作的观点。的确,执法活动难以像生产管理那样标准化。但只要仔细研究,总是可以在某个层面发现共性,而只要是共性的东西,就可以标准化。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所设定的标准化程序,通常是在对业务深入细致研究的基础上,借鉴优秀检察机关和优秀检察人员的“经验”与“教训”而编制的。它的最大优点就是避免检察人员反复“交学费”,避免由于检察人员个人经验、能力、悟性等不足而可能给机关造成损失。这与创造性工作理念并不矛盾。
三是培训的误区。业务培训,大多数检察院都在做,但模范院与其他院的目的和做法不一样。很多检察院为了培训而培训,为了“长知识”而培训;模范检察院为了具体工作事项而培训,如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检部门就会对批捕、所有环节进行研究,并拿出动作方案,然后有针对性地培训,培训的内容就是操作的内容。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正是实施这些操作的最佳平台。
基于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并优先解决新形势下“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观念和认识问题,把传统的人事管理调整到整体性的人才(力)资源开发上来,致力专业化的复合型人才培养。
第一,改变“重管理、轻开发。”人事管理不能只侧重于管理,认为只要给适当的人找到适当的事就算完成了任务,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也不例外。当前,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必然带来人才资源的重组和人才资源配置的优化。人事部门要根据人才结构调整的需要,通过不拘一格发现可用之才、按照规划培养人才、大胆使用优秀人才的过程,确立“知识、能力、人格”三位一体的全面素质教育和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同时,建立检察干部信息动态数据库,使各级领导和政工部门可以随时掌握干部的基本情况,包括检察队伍的专业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部门分布、地区分布等宏观信息,为干部队伍的分类管理与培训、人才选拔与培养、干部交流、建立专家库等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
第二,改变“重引进、轻规划。”人力资源的引进利用需要科学的规划、长远的配置目标及现实的人员结构需求,三者缺一不可。例如,加大对信息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引入力度,一方面,可以解决现实面临的人才短缺问题。另一方面,一旦条件成熟,就有可能组建检察系统自己的研发队伍和研发机构,从而解决网络办公办案所带来的一系列技术问题。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要灵活应用多媒体、视频会议、电子资料库等途径为检察干部学习培训提供便利;善于运用网络技术开展网上调查、网上谈心、党建论坛等形式多样的政治思想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进一步调动检察干部的积极性。
第三,改变“重平衡,轻竞争。”现在实行的年度考核,只有质的规定,没有量的界定,较难把握被考核者的整体评价,特别在比较中难以作出科学断定。在考核中,也时常出现考核主体过多地考虑与被考核者的利害关系,而放弃自己对被考核者的意见的现象,热衷于搞平衡,“你好我好大家都好”,谁也不要太突出。同时,也受到考核者心理因素的影响,特别是优先与近因效应比较明显,使得考核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因此有必要在实现业务信息的计算机管理以后,量化干部工作任务,通过网络提取业务软件相关信息,利用绩效考核规则分析关键数据,形成一系列结果性考核资料成为新的工作环境下绩效管理的基础。当然,这种情况下,对于检察院而言,建设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绩效考核软件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事情。可以说,建立起干部绩效考核现代化机制以利于发挥人才竞争优势,这其实也就是专业化队伍建设所追求的理想状态。
三、加强信息化机构权限设置,是新型集约化管理的组织保障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检察编制管理盲目性较大、职位和检察职务的管理相脱节,以及综合部门、后勤服务部门臃肿等问题,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科学设置信息化主导机构和合理安排检察官职位、编制。
一方面,科学整合主导信息化建设的组织机构。从各地基层检察院的操作方式看,各有不同,各具特色。一般有技术部门主导型、办公室主导型、业务部门主导型,以及抽调各部门人员成立临时性机构,这几种模式各有利弊。技术部门主导型利在开发环节专业性强,弊在对业务需求的了解欠缺,组织协调不顺,重开发而轻管理;办公室主导型利在协调方便,开发前对需求、目标的论证评估准确,弊在技术环节外行,容易出现项目设计要求的漏洞;业务部门主导型利在有的放矢,项目的提出实用性强,弊在与设备技术供应方沟通不力,与本单位其他部门的协调不顺。相比较而言,第四种方式较大程度平衡了各部门的作用,规避了前三种方式容易出现的一些弊端,但作为基层检察院,本来技术力量就不足,抽调后就更分散,各部门人员在临时机构内仍会发生相互推诿的情况,或争取部门利益,或回避义务责任。关键是,无论采用那种模式都面临一个问题:研发之后,各种信息化办公办案和管理系统需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管理,各基层院之间以及与上级院之间也需要一个固定的机构沟通和协调。故笔者认为,有必要统一设立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集技术开发、组织协调、培训推广、运行管理等职能为一身,可以使基层院信息化建设有明确的执行机构和管理机构,责权利清晰,避免部门之间扯皮;能够在检察系统内部建立畅通的沟通协调渠道,有利于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安排和成果的交流共享。常设机构以履行管理和决策参谋职能为主,兼顾技术,弥补了现行机构设置在检察工作现代化进程中的不足,也为检察机关引入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管理专业人才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另一方面,合理安排检察官职位、编制序列。实践中,尤其是在基层检察院,长期执行法律职称与行政职务“双轨制”造成职级与职责错位、检察官与书记员比例失调导致混岗现象严重、难于实现人员分类管理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检察官们的工作积极性。
此外,负责管理相关业务信息的检察人员大多集中在综合部门、政治部门或后勤服务部门,不仅不利于办案一线部门的充实、加强,更不利于信息化业务的顺利开展。反之,若借助现代信息网络的集约化优势,细化业务分工,减少决策、执行、监督职权交叉,强化流程标准,增加资源利用,将无形中淡化检察机关长期以来的行政化管理色彩,极大激发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潜力。因而除设置信息化常设机构外,还应对管理信息资源的检察人员先定岗、定编,授以充分的信息流转权限,以此作为实现职能与职位、职称相统一的突破口,替代简单的人员数量编制控制和人员的身份管理。相应的,科学整合办公、政治、政策研究等部门的综合信息管理力量,充分发挥他们信息管理龙头的作用。
检察机关的后勤管理是近些年才被认可的,有些检察机关设置了后勤服务中心,其实就是行使后勤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检察后勤管理以前统称为检察行政管理。随着市场的,检察事务发展的日益成熟和检察机制建制的不断完善,源于军队的“后勤”学便引入检察机关并逐渐形成一种机制。从整体上看,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是为检察业务服务,有些本身就有检察业务性质,如检察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等。笔者针对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机制提出几点个人认识。
一、检察后勤管理机制,就必须认识后勤管理的深刻内涵
“后勤”,是后方勤务的简称。它源于军队,是一个军事概念和军事术语。汉语词典中述:“是指后方对前方的一切供应工作。也指机关、团体中的行政事务性工作”。①鉴于后勤的、现状和深入发展的需要,本着逻辑原则和人们的习惯给后勤下一个定义:后勤是通过筹划和运用人力、物力、财力从物质和技术方面保障军事需要的工作和组织。纵观世界军事后勤的历史和现状,对于后勤的理解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人员、物资、设施,构成后勤工作的本体;二是补给、运输、维修、其它勤务,构成后勤工作的职能表现;三是组织、计划、协调、执行、监督,构成后勤工作的过程。
随着不断的发展,“后勤”一词的使用已从军队扩展到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种社会组织。此时的检察机关也不例外。为了实现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完成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就需要一定的物质和生活保障。这样,就产生了检察机关后勤工作。
管理(Management)是指同别人一起,或通过别人使活动完成得更有效的过程。这里,过程的含义表示管理者发挥的职能或从事的主要活动。这些职能可以概括地称为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结合后勤和管理我们可以得出,后勤管理与后勤工作是不同的。后勤管理是用科学的、手段,通过有目标的组织协调工作,搞好后勤的各项工作。这是后勤工作的一个运作过程。后勤工作是为保证生产、经营、科研和职工生活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所做的工作。这是后勤工作的本体和职能的表现。因此,加强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应该是一个科学、合理的有益检察事业发展的运作过程。
二、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是集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是为了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对检察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进行合理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等一系列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保障平台,其与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相比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1、检察后勤管理是一种综合性工作。检察后勤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归纳起来主要有:统计管理、文秘管理、财务管理、物资装备管理,生活服务管理等涉及达20余项管理及服务职责。②
2、检察后勤管理的服务性。后勤保障服务既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归宿。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务保障。财务保障又包括检察干警工资福利保障和正常业务装备、办公用品经费保障。检察机关通过编制及其他方式取得政府财政支持,再通过合理发放和报销制度来保障经费正常开支。二是生活服务管理保障。检察机关后勤部门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检察人员及各单位的生活。三是统计、文秘信息等管理。检察统计是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的各种数据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和综合分析,反映检察工作的真实情况。检察文秘信息是检察工作的社会宣传,是让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信任。可以说后勤管理是检察机关大厦的基石。是检察机关正常运行的保障和服务机构。
3、检察后勤管理复杂而琐碎。检察后勤工作复杂表现在事无头绪,不仅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其琐碎表现在其系统性不强,关系到工作生活中点点滴滴,小到倒茶端杯,大到大件物资采购等。往往会因这些具体工作影响检察形象、检察业务甚至同事关系。
三、我国检察机关后勤管理现状
我国目前上级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分工较细,系统性较强,管理部门比较明确,而基层检察机关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后勤部门设置不合理。2001年基层检察院机构改革后,办公室要对口接受上级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处、政策研究室、办公室的目标任务考评,这种“倒金字塔式”的机构配置,使基层院办公室任务重,压力过大,不仅直接影响到了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的高效发挥,还影响到了检务后勤保障的优质服务。二是后勤部门人员分配不合理。有些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人员大多兼职,业务工作综合工作一起抓,起不到服务的实质效果,也有些检察机关后勤人员轻松的太轻松,累的太累,不利调动工作积极性。三是领导对后勤管理不重视。有些基层检察院后勤部门编制严重缺额,人员稀少。领导只重业务,不抓后勤等。而后勤工作涉及达20余项单项工作,这不免使很多后勤人员身兼数职,办事效率不高。四是后勤工作管理、服务机制不科学,制度不完备。后勤工作存在着管理方法不科学,制度落实不到位,服务机制不健全,凭经验办事,靠习惯动作,失范、无序,随意性大,工作中很容易出现漏洞,对检察业务服务就会难上加难。四、强化检察机关后勤管理的几点认识
管理,就是要、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检察后勤管理与管理有着类似之处的。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用企业管理的眼光来进行检察后勤机制管理改革,加强检察后勤管理的科学统领。
1、争取地方政府和上级领导支持,确保后勤保障经费来源。企业内部管理,大都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结构层,上层直接把握着下层的命脉,但高明的高层CEO们往往把权利下放,尤其是经济支配权下放,这不仅是一种业务经费保障,更是让下层发挥能动性的有利途径。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应该从实际出发,逐步解决制约检察机关工作及的深层次。要争取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在编制、经费、装备等方面大力对检察院的支持力度。按照中发[2005]15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把检务保障、提高检察机关的装备和信息化水平纳入发展规划。在基础建设同时,要勤俭办事。要积极贯彻落实高检院会同财政部门下发的《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做好经费保障③,不能让缺乏经费成为制约业务的“瓶颈”。
2、以人为本,完善检察后勤人事制度。多年来的人事制度告诉我们,检察后勤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具有宏观思维和司法理念、过硬、思想敏锐、办事干练、作风优良、廉洁勤政、甘于奉献”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如很多基层院的做法是把不会办案的干警调入后勤,这种做法较为偏见。以人为本我们首先在选拔用人上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不拘一格的选拔人才使后勤人员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合理搭配,分工负责。培养一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后勤保障人才。其次要加强后勤人员素质培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手段,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后勤管理队伍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参谋助手、服务能力,打造一支“懂经济,会管理,能协调,肯吃苦,洁自身”的复合型后勤管理队伍。复次我们要注重培养稳重、踏实、仔细的工作作风。确保检察干警认真、仔细、耐心地做好每件事情,在细中求精,精中务实,实中求细,取得领导满意、大家满意的好效果。最后,我们要加强感情交流,使干警心理无负担,无跳槽思想而工作。
3、加强检察后勤机构科学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地级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县级检察院也要设立即划财务装备工作专门机构”。这对检察院设置后勤管理专门机构提供了依据。④因此,笔者认为,检察院应该设立科学、独立性的后勤管理部门。如设立财务装备科或后勤管理部或服务中心等用于后勤服务专项职能机构,同时要列入财政预算,最好是能把办公室文秘、档案、统计等管理进行分离。从而减轻“倒金字塔式”(一人兼有多项工作)的机构设置中一对多的工作压力。附随与检察业务同等的绩效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综合工作职业标准,这样能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有利于优化检察后勤服务职能。
4、检察后勤干警行使管理职责,要正确处理“管”与“理”。一是要有大胆管的意识。后勤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续,大至钱财管理、安全保卫,小至一张纸、一个信封的使用等等。因此,后勤部门领导要通过多种方式强化管理,狠抓规章制度落实,使每位后勤人员每天都有一个清晰的思路,有超前意识,做到自我管理,自觉管理,养成好习惯、好作风、好传统。二是科室人员要有认真理的意识。全科人员以最小的投入、最低的物质消耗,取得最大的效益为目标,克服资产管理中“重购置轻处置、重使用轻保养,重占有轻管理”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检察机关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需要⑤。
5、跟新服务理念,注重创新管理模式。现在的检察院后勤管理体制形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格局,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应改革服务体制,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机制。做到从管理上,由单位的行政管理向科学的经济管理转变;从服务方式上,由行政型后勤向经营型后勤转变;从服务范围上,由封闭式向开放式服务转变;从经费来源上,由供给型向经营型转变。强化有为才能有位,有位更要有为的岗位意识;强化人人肩上有担子的责任意识;强化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服务意识。后勤管理工作要紧跟法治理念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使管理更加科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使服务更加规范化、专业化、化和人性化。
6、加强后勤保障,注重检察后勤管理制度建设。一是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后勤工作。领导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后勤保障工作的开展,并加强管理,结合单位检察工作实际做出一定的规划。二是要完善和健全部门职责、规章制度、工作规程、考核标准、惩罚机制等一系列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长效性的检务保障工作制度。三是要尽量做到财务公开,征求干警意见,尽量满足检察业务要求。
注释与
①克劳塞维茨:(1780-1830,普鲁士军事家,西方近代军事理论奠基者)《战争论》(译)社会科学会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
②周其华:《中国检察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1996年第一次印刷第409页第四章
2加强用电检查的精细化管理相应对策
工作方法,工作程序还有工作人员是用电检查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用电检查工作的精细化管理起到决定性作用。所以,应当从不同角度出发综合提升用电检查相关工作质量及水平。
2.1对应急方案的管理进行强化
在相同的用电网络当中,每个用电使用者的行为都对其他用户用电的品质造成影响。因此,为了确保所有客户供电质量,建立预防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同一区域用电档案的建立,有利于防止潜在的安全问题产生,当在国定假日期间,电力单位必须建立处理意外事故排查小组与用电修复的网络。一旦出现电力安全事故,用电检查人员都要积极应对,及时帮助消除安全隐患,解决实际问题。此外,电力企业需要引导用电检查相关工作人员明确具体检查工作程序还有各自的任务,通过对用电检查清楚的认识,使工作效率得到提高。电力企业应对用电检查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的的行为,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2强化用电检查相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用电检查工作需要由专业的用电检查人员来完成,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巧是保证检查工作有效和准确度的重要因素,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加强用电检查相关工作人才的引入工作。电力企业应该积极同高校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从高校中挑选丰富专业技能的专业性人才加入到电力检查工作当中,提高电力检查相关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同时,由于电力企业经营过程中,电力检查的工作量相对较大,工作内容较多,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加快用电检查相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保证用电检查相关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保证用电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电力企业还必须要加大对电力检查相关工作人员队伍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定期对电力检查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记录进行严格的审核,以保证电力检查工作的时效性。电力企业也应该将电力检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率纳入绩效考核当中,约束电力检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电力检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此外,电力企业也应该将电力检查工作结果同项目经理的绩效考核相联系,对电力检查工作过程中,工作失误问题较为严重的项目经理进行警告和处罚,以保证电力企业的整体效率,保证电力企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此,电力企业必须加强用电检查有关工作人才的引入工作,并积极和高校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从高校中挑选丰富专业技能的专业性人才加入到用电检查工作当中,提高用电检查相关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这样才能保证先进技术与科学理念应用到企业当中之后,能够以实际的能力来做好企业中的用电检查工作。
2.3加大用电违规行为管理力度
伴随道德文明与电力企业不断飞速发展,用电违规行为逐渐显得和社会脱轨。所以,应当通过加强用电检查的精细化管理,杜绝用电违规行为出现。用电检查人员当发现用电违规行为的时候,结合我们国家《刑法》相关法律条令,电力部门对用电违规人员能够采取应对措施,培养他们规范用电理念树立。诸多电力企业工作人员与管理人员用电检查实践工作中抱有窃电行为不会造成危害的想法,还有群众和集体出现围攻相关检查人员的不理智行为。所以,用电检查相关工作展开途中,电力企业应当对用电检查相关工作人员提供技术上的支撑,让他们可以结合专业技术对检查结果科学性与权威性进行确保。只有对用电违规行为管理力度进行强化,才可以从根本上防微杜渐,将用电违规行为扼杀在摇篮中。
企业可以设立税务信息共享,设置企业相关税务专栏,提供员工关于这方面的交流平台。监督与纳税申报、退税等结合,年末税务结算。分析:决策是税务风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全面全流程多头参与,沟通和问责,独立税务,增加话语权。要想落实好企业的管理,绩效管理是很有效的举措,相关的企业领导部门应该予以一定的重视,加大企业员工的考核和奖励,制定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流程,每个流程实行无缝连接,把定期检查与长期监督相结合。全过程全环节,抓源头和重点,评估机制应适合企业,信息与税局共享,借中介搞外包,查找风险点,评定风险等级。信息管理系统要稳定,当然,人才依然是税务风险的关键。
内税信息与外税信息,纵向和横向信息,建立完善的税务信息系统,强化制度改革,对企业中可能存在的税务管理问题要及时地提出,对于存在的风险要做出有效的评价和管理,积极的采取措施,从而完善税务风险的体系。策略:实施企业税务危机应对机制,交叉监督,制定流程,变二级审核为三级审核,完善税务内控制度,定岗定责任,统一集团税务管理,加强领导力,建立循环监督机制。
二、税务检查
只要正确地理解这么一种关系,检查对企业而言就是一种手段,如果一味的抵制,就只会增大企业的税务危机,让企业的税务危机提前到来,反之,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危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缓解企业中可能存在的税务危机。检查是法律的实施;全国性的打击假发票检查是行动;全国性房地产税收方面检查是税务总局的指令性计划;检查情况下对违法的严厉处置使企业避免更大的危机。分析:企业的主动接受检查和被动接受检查不仅是意识上的差距,这也体现了企业在税务危机管理方面的重视程度,通过社会化的保险和中介的保险参与,可以将企业的税务危机降低最小。策略:积极配合,参与社会保险或者中介保险,强化训练,加强信息化建设,设立共享平台,善用税务信息,确定核心税种,实施外审报告制度。
三、税务稽查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读:保障税法,贯彻执行,规范税务,强化监督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的目标,重新定位税务稽查,使得任务明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扩大添加检查处理和其他相关工作。原则增加,定性范围,维护法律尊严,强调回避制度,用信息分类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到执行四个环节呵护一体,加大对企业的管理力度,也加大了企业违法被查的几率,作为公司必须加强企业税务危机管理,才能避免外部成因税务危机。积极应对税局的稽查,避免把自己的弱点暴露在企业税务危机下,确立方案,至关重要。税务税务检查与会计的法律规定不同,也会产生风险。策略:对媒体和公众要给予足够的尊重,加强内部和外部的信息沟通,了解和掌握税务检点,通过科学的工具进行有效的税务危机检查和评价,企业通过税务危机管理策略进行影响分析,评价交叉监督,人工和自动互动,将企业的税务危机外包,评价业绩考核。
地基基础是建筑物的底层结构,其对建筑物整体起到了支撑作用,是确保建筑物基本安全的可靠保证。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力学性质以及负载分布都和地基基础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受到了地基基础的多方影响。地基基础对建筑整体的重要性主要可以体现在五个方面:1)地基基础存在的问题在建筑施工中普遍存在;2)地基基础存在难以预见的复杂特性;3)地基基础的造价昂贵,通常占据了建筑工程整体造价的很大比例;4)地基基础引发的问题难以防范且后果严重,可能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5)建筑物的诸多质量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是由地基基础的问题造成的。总的来说,地基基础对于建筑物整体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是建筑施工的先决条件。
1.2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的基本概念
勘察设计是建筑施工的重要环节,其不仅会影响建筑施工的安全质量和经济效益,还会对城市建设和行业发展形成影响。勘察设计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定测和补测四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其各自的目的意义。可行性研究就是对建筑工程整体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从地基岩土层条件、具体施工技术以及投资方资金量等方面,全方位立体地对工程方案进行论证,研究其可行性。初步勘察就是对地基环境进行初步勘察,主要包括了五个方面:1)初步勘察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2)查明岩溶洞隙的形态、数量及分布;3)查明地下水类型、分布以及对地基岩层的影响;4)评价地基场地的稳定性和宜建度;5)对地基各土层进行样本测试。定测就是根据既定的标准和目的对地基工程进行专项勘测。补测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进行某些项目的补充测定。
1.3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管理的基本内涵
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管理对于地基勘察设计而言,是规范其行为、严格其标准、提升其质量以及促进其工作的有效方式。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管理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对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的对象进行管理。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的对象主要包括了地基基本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地基地下水环境、地基岩溶洞隙以及地基基场稳定性等。因此,要根据建筑施工的实际需求,对地基勘察设计的对象进行适当选择。2)对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管理。地基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是实行地基勘察的基本保证,对于不同的勘察对象,选择不同的勘察技术,应用对应的技术标准,是做好地基勘察的基本前提。3)对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的环节进行管理,结合相关要求设计勘察环节,明确详细步骤和职责分工。4)对建筑地基勘察的结果审核进行管理,强化各项审核标准并严格执行,确保相应结果能够作为施工依据。
2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勘察设计对象选择缺少统一标准
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说,建筑地基勘察设计对象选取的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在三个方面形成了直观的后果:1)地基勘察设计对象选择不全面,经常会出现漏选或多选等情况,造成勘察设计数据支持不完整。2)地基勘察对象数量选择不恰当,相关人员往往是按照自身工作经验进行数量选择,其可能与实际需求数量存在一定误差,致使结果不严谨。3)地基勘察对象选择范围不恰当,存在勘察对象对地基整体的影响较小或局部特性明显难以对整体进行分析。
2.2勘察设计相关技术缺少统一标准
对于勘察设计相关技术标准的管理,是地基勘察设计管理的重要环节。技术标准决定了勘察设计思路及方案,也决定了实际施工过程环节和质量。目前对于勘察设计相关技术来说最大的问题是缺少统一标准,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地基勘察环节技术选择缺少技术选择统一标准,对于不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对于地基勘察的技术选择是不一样的,这就造成了监管单位的管理难题。2)地基勘察设计技术缺少明确的使用标准,对于地基勘察实际环节来讲,缺少明确的使用标准就可能造成施工与设计存在不符。3)地基勘察设计技术缺少明确的评估标准,在地基勘察设计过程中,一项技术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能够发挥多大作用,都需要通过评估进行确认,而在这方面尚缺乏有力的评估标准。
2.3地基勘察设计环节及结果缺乏管理
地基勘察设计环节主要是进行勘察环节设计、步骤确定、职责划分以及人员配置等内容。对于该环节来讲,管理工作很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地基勘察环节设计不合理、步骤不完善、职责划分不明确以及人员配置不科学等方面。除此之外,对于勘察设计结果的管理也较为缺乏,缺乏明确的结果审核标准与制度,审核流程不完善等。
3建筑地基勘察设计管理的改进措施分析
3.1加强对地基勘察设计对象的管理
制定地基勘察设计对象管理标准,是加强地基勘察设计对象管理的有效方式,其主要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1)制定地基勘察设计对象选择标准,明确勘察设计对象的选择类别、范围以及数量等。2)制定地基勘察设计对象勘察标准,即针对不同的勘察对象,明确其所需勘察的基本内容,诸如地形地貌、物理特性以及稳定特性等。3)制定地基勘察设计对象的评价标准,对于不同的勘察对象,其所需勘察的内容均存在不同,因此需要制定出对应的评价标准指导相关管理工作。
3.2加强对地基勘察设计相关技术的管理
加强地基勘察设计相关技术的管理,主要可以分三个方面来进行:1)制定统一标准。制定统一标准主要是指制定统一的技术选择标准、技术使用标准以及评估标准。只有具备了各种明确统一的技术标准,才能确保相关技术能够在地基勘察设计中发挥其自身作用。2)规范相关技术人员操作。实际操作决定了相关技术的体现水平,因此制定相应的操作准则,规范相关人员的操作程序,就显得很有必要了。3)加强对技术更新的管理。技术更新可以确保地基勘察设计走在行业的前端,使相关单位或企业保持长久的竞争力。
3.3加强对地基勘察设计环节和结果评估的管理
加强对地基勘察设计环节的管理,可以大大提升相应勘察方案的适配性。1)加强对勘察环节设计的管理,全面评估各个环节对整体建筑的影响程度和经济效益,进行合理调整。2)加强对职责划分和人员配置的管理,根据实际施工需求以及人员自身素质进行科学的安排,并做好相应的管理。3)加强对勘察设计结果评估的管理,明确相应的评估方案、流程和标准,严格勘察数据审查,确保其真实可靠,能够为地基勘察提供有力的依据。
2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类型
2.1变形检查观测
变形检查观测是水利工程中比较常见的工作,其中分为很多方面,如:固结情况、水平和垂直位移、裂缝与伸缩缝等。
2.1.1固结情况的检查观测
固结的检查观测主要应用到土坝工程中,这种检测方法在与垂直位移检测法的相互协作下,才能有效的发挥其作用。
2.1.2水平和垂直位移的检查观测
水平和垂直位移检查观测是水利工程的最基本工作,大多数水利设施的修建都要经过这一过程。在对建筑设施进行位移检查观测的时候,首先要对施工的场地进行系统的勘察和分析,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和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检查手段,为其选择最为适合的标点,然后再根据已确定好的标点的变化情况,充分的掌握建筑物水平和铅直两个方向的变化情况。
2.1.3裂缝和伸缩缝的检查观测
水利工程中建筑物的常见问题是裂缝和伸缩缝的检查观测。常见的裂缝问题,我们用肉眼就可以观察得到,但是裂缝的具体情况很难知道,如:裂缝的长短、形状、深度等,这些是需要观测工作来完成的。水利工程一旦出现裂缝现象,就要进行及时的修补,因为裂缝的程度会随着环境的温度、湿度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裂缝的面积不断的扩大,出现渗漏现象,长期下来,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在进行检查观测工作的过程中,要及时发现裂缝的问题,并重视起来,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样也可以为以后的工作积累宝贵的经验。
2.2渗流情况的检查观测
水利工程的建筑物常出现渗流的现象,不同建筑物的材质不同,其渗流的情况也就不同。混凝土建筑物和土石容易发生渗流现象,以下是对这两种渗流情况的分析。混凝土建筑物的渗流检查观测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很多,如:渗流的流量、渗流的位置、渗流水的主要成分等,进行系统的分析。渗流检测的目的是保证其与水利工程上下游的水位保持一致。土石坝渗流检查观测与混凝土建筑物检查观测比,内容少了很多,主要是对浸润线和渗流量进行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如果出现绕坝渗流的问题,一定要做好绕渗检查观测工作;如果坝底出现沉压水,就要对坝底和周围的情况进行仔细的检查,尽量的减少不必要事件的发生。
2.3水利工程的水流状态和水文观测
通过了解掌握水利工程的水流状态和水文情况,可以准确的分析出水利工程上下游的水位变化情况和水的流量。同时还要对水的波浪和冰清进行观测,因为这些因素都会对水利工程的建筑物产生极大的影响,从而影响水利工程运行效果。
2.4对水利工程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与分析
国家的不断进步,加大了对水利工程的建设力度,水利工程的数量逐渐的增多,并且分布的范围比较广,检测的规模和难度比较大。所以,对检查观测的资料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更新,可以通过应用现代的信息技术,建立检查观测网站,有效的做到资源的共享,为水利工程的检测工作提供便利,减小检查观测的压力。
3水利工程养护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有很多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很早期就建立了,但由于当时的技术比较落后,在修建的过程中,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其次,在长期的使用下,很多水利工程都出现了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不能被及时的发现,使得问题不断的延伸。最后,在水利工程竣工后,由于没有健全的养护机制和足够的养护经费,导致很多问题都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从而影响了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
4如何加强水利工程的养护管理工作
每一项工程任务在竣工后都要进行养护管理,水利工程也不例外。水利工程是民生工程,关系着人们的生活情况,所以,要想保证水利工程的运行效果,需要在检查观测的同时做好养护管理工作,延长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最大程度的发挥水利工程的作用。
4.1做好养护前的准备工作
要想保证养护的效果,就要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首先,要根据水利工程的具体状况,进行系统的分析,然后制定合理的养护计划,规划好养护所需要的费用和时间,明确养护的目标。
4.2建立健全的养护管理机制
在保证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的前提下,要对管理人员进行合理的分配,明确管理人员自身的责任,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养护管理制度,用制度来制约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质量监管的力度,尽量避免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保证养护的质量。管理人员在养护的过程中,要做好详细的记录,为以后的养护工作提供便利。
虽然营销部门已经意识到稽核的重要性,并采取了积极的举措,但从实践来看,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营销稽核定位不准甚至缺位、错位,稽核的方法有待创新等。
1电力营销稽核的整体环境有待改善
首先,从电力系统内部来看,当前电力企业更多的注重直接增效活动,如积极征缴应收未收电费等,对于防止电力营销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也充分利用审计、监察等方面的力量,从而给稽核人才队伍建设、稽核工作开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其次,从外部环境来看,当前部分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更多的被动的接受电力企业的服务,而企业用户则想方设法变动用电价格等,这就使得消费者难于为稽核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持,难以形成稽核工作整体合力。
2电力营销稽核的方法有待创新
当前,电力营销稽核的方法主要是抽查和全面普查两种,但在执行过程中这种方法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从全面普查来看,由于电力营销涉及的范围广,不仅包括营销报表(月、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报表),还包括相关的工作档案、消费者投诉等方面的内容,要进行全面的稽核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电力企业成本节约的大背景下可行性不高。从抽样稽核来看,虽然这种方法只是对部分资料和数据进行稽核,能够形成一定的节约,但也由于还没有将计算机随机抽样等技术予以推广运用,可能导致在抽样上存在各种“人为”失真的问题。此外,无论是抽查还是全面普查,当前主要依靠人力通过对比、查看相关资料来发现问题,对计算机等现代化的手段开发利用不够,不仅工作效率不高,而且容易出错。
3电力营销稽核的制度有待健全
首先,电力营销稽核制度体系有待健全,从实践来看,当前营销稽核操作文件,稽核质量评价方案等文件存在缺位的问题,这使得在稽核过程中存在无操作标准、评价标准可参考的问题,降低了稽核质量。其次,电力营销稽核制度有待细化,现行的部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如对于稽核结果的判断,主要分为对与错两种(存在问题或者不存在问题),而缺乏更为细化的评价,如没有采用百分制进行评价,从而使得评价结果过于绝对,限制了评价结果的进一步应用。此外,稽核的结果也缺乏统一、量化的应用体系,从而可能在电力企业内部形成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给稽核工作带来了挑战。
强化电力营销稽核的对策建议
强化电力营销稽核,可以从稽核人才,方法与工具,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等方面着手。
1加强电力营销稽核人才队伍建设
首先,要加强对稽核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如与业务科室合作帮助稽核人员了解如何识别各种计量装置是否准确运行,了解消费者窃电常用的手法,了解电费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等。特别是,在执行阶梯电价的背景下,要帮助稽核人员了解各种电价的临界点,从而帮助其更好的识别阶梯电价是否落到实处。其次,要加强对稽核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稽核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2引进现代化的电力营销稽核方法和工具
首先,要完善电力营销稽核方法,一方面,要不断细化现行的电力营销稽核方法,如实行抽样稽核的过程中,可以利用计算机编程的方式设定稽核对象甄选条件,或者随机选择,提高稽核的科学性。
另一方面,要积极引进并推动重点稽核法等方法的实施,对稽核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营销部门连续进行稽核,对电力消费总量靠前的企业用户进行重点稽核等,此外,还可以引进对比稽核法,即通过历史数据的比较,通过横向比较来发现电力销售环节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稽核的目标。其次,要创新性的引进各种稽核工具,如充分利用信息化软件来收集、处理各种电力营销的信息,并智能化的进行数据筛选,如自动显示各种异常数据等,从而为稽核提供参考信息。
3完善电力营销稽核管理框架体系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管理开始被纳入党和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体系性框架当中。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管理创新成为司法机关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下文简称《实施意见》),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指明了内容和方向。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夜人”,立足自身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自身职责所在亦是党领导下能动司法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观念上明确社会管理创新的功能目的,挖掘检察职能中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范围和实现途径,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工作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创新,全面推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功能目的
当前,就检察机关是否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基层检察人员存在观念上的偏见: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司法被动性、独立性属性,检察工作的要求只需依据诉讼法律规定,在诉讼进程如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刑事抗诉、民行检察监督、刑事执行等程序中,履行法定职责便可,检察工作内容并未要求检察人员参与社会管理,或就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意见。即便检察人员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或检察函,这也是一种自主选择行为并非义务职责。这种程序被动主义观念的存在,笔者认为除了刑事司法固有属性原因之外,主要是缘于检察人员对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功能目的的认识不够明确,对自身职能定位发生曲解导致。
若要明确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功能目的,需要明确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的相关概念。社会管理主要是政治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参与社会管理的主体不局限于政府组织,他是社会、经济、政治运行中的所有团体性组织包括司法机关和权力机关。
社会管理创新是在现有社会管理的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对现行社会管理理念、方法和机制进行改造、改进、改革,构建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健全社会管理体系,实现社会管理目标及一系列活动的过程。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中为了更好的实现社会、经济、法律效益,对原本落后的管理方法进行改进的过程,对检察机关而言,是其在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背后存在的社会管理漏洞以及刑法实现过程中的就刑罚处置方式进行合乎法律法规、社情民意的创新改革。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检察机关在检察权实行过程中,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正当合法利益诉求,运用法定手段,主动参与或建议有权机关对各项社会制度进行合理有序安排,来实现建立在公平正义价值基础上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如果需要给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目的功能再设置普遍适用的标准,即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追诉犯罪或法律监督检察职能要求,处理具体个案中,要注重个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范围内容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范围内容,具体体现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之中,在未提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内容之前,检察机关早已在自身职能履行中触及了相关的内容范围,因此,对于检察机关的此项工作不是新的职能创设,而是一种发现,在原有的职能中发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能内容,或是根据原有的职能进行合乎正义的延伸,以实现检察机关服务社会管理的功能目的。
最高检《实施意见》关于社会管理创新内容如下:(1)参加社区矫正工作。(2)监督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3)协助做好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4)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5)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6)加强检察网络建设和检察宣传工作。
最高检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范围内容采取的是列举式的方法,这种列举式的不足之处在于无法随着经济社会环境变迁,或社会管理重心的转移,检察机关参与的方向不能灵活改变,创新工作变成了保守制度。例如时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新刑法修正案将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修订后,检察机关参与该领域深度和广度得到了极大拓展,而实施意见内容却并未就该内容给司法人员提供指引。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给予能动性的概括性,使该内容实现稳定性、变动性的统一。这其中变动性是司法能动的体现,即司法应当具备服务公民、社会、国家各种利益的功能,主动参与到社会活动当中,概言之即为:其他检察机关在职能履行中,为维护公民、社会、国家利益而对原有社会管理方式进行合法、合理、高效的改进或建议。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现途径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客观依据
以行政效能监察为重心开展行政监察工作,是行政监察工作的内在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外在环境的双重要求。
(一)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行政监察工作发展到今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也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和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监察工作呈现一种高位低谷的状态,造成这一状态的原因固然很多,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行政监察机关没有真正抓住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这一根本宗旨来开展监察工作,没有充分应用《行政监察法》所明确赋予的行政效能监察的职权和手段。其结果是没有真正发挥和体现自己的优势和特点。
行政监察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过去我们一直认为:国家意志性、纠编性和惩戒性是行政监察的本质属性。如果涉及到行政监察机关的行政性,也仅仅从行政监察机关不能享有司法手段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而却严重忽略了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政府职掌监督的管理机关所具有的管理监督性的本质特征。管理与监督是行政监察本质属性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行政监察的本质属性既不是单纯是监督性,也不是单纯是管理性。而是管理与监督的有机结合。单纯讲管理,行政监察也就缺乏其特色;专门讲监督,行政监察也就被局限了发展的空间。管理监督性体现为:行政监察以过程管理与过程监督为手段,以行政组织的科学化、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和公共产品的效益最优化为目的,以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补救的本质属性。表现为:第一,行政监察作为政府运行机制中的监督要素,通过监察权制约行政权,防止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中权力的滥用和越权,即侧重于监督性;第二,通过建立和督导建立保障政府行为勤政高效的制度体系,并监督这一体系实现来实施对政府行为的控制所体现的控制职能;第三,行政监察机关以其自身所具有的优势,通过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相互关系而体现出越来越强的综合协调的力,以实现行政管理机制的运转协调。
可见,行政监察的管理监督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行政监察不单纯是政府管理体系中的监督要素,行政监察职能还渗透到政府管理体系的控制与协调活动之中。政府能够有效地实现其行政目标的基础是勤政高效。那么,行政监察的管理、协调和控制所承载的客体只能是行政效能,可以说,从发挥行政监察的管理监督属性的角度而言,实施对行政效能的监察必然是行政监察机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行政效能监察是实现政府管理功能创新的有效机制
当前,政府主导型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模式客观要求政府管理功能实现创新。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化是推动政府管理功能创新的有效机制
.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对国有资产实现最终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分离;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实现国有资产的流向、保值和增值。因此,政府在维持宏观经济持久稳定的同时,更为注重国有资产运营的盈利性,而盈利性目标的实现,是通过微观经济领域中企业法人的经营。故此,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和企业法人的价值取向逐步趋同,政府在利益驱动下,必须改变其低效和僵化的管理机制,提高其行政效能,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行政监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为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了内在动力和外在保障。
.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权利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大舞台上,市场主体都应遵循公正与效率的市场规则,行政主体也不应例外。市场经济本能地排斥行政权力不受限制的过度膨胀,反对行政权力至上,市场主体从义务本位转变到权利本位。政府已不是消极的守夜人和掌舵人,而应是促进市场体系孕育和服务于市场的划桨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中生产、交易、分配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的内在要求,这就迫切要求政府更多地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而平等主体的确立,不是构建在权力之上,而是架构在效能之上。
⒊行政效能监察是政府企业化的重要组成。政府行政的企业化是当代政府管理的发展趋势。政府在行政调节中要耗费一定的资源,政府如何以较小的资源耗费达到最优化的行政目的,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问题。政府行政企业化的主要内容是以效益为标准,通过挖掘政府自身的管理潜力来提高行政效能。政府行政企业化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政府运作系统和运作规则,政府运作系统以行政,组织资源为基础,在一定的行政组织基础上对行政物质和行政资金按企业化的方式进行配置,最终达到用最小的行政资源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行政效率的目标。
政府企业化的实现客观要求建立一个监督体系与之相配套。行政责任体系建立的前提是行政职责划分科学合理,行政权限明确具体,履行职责程序具有操作性。而作为行政效能监察基础性工作的行政效能保障体系(另文论述),同时也是政府企业化的基础性工作;随着以行政效能保障体系为主要依据性标准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推行和深化,致使在实现行政效能监察目标的同时,实现政府的企业化。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
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渊源于三方面: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同时也是各级政府履行各项行政职能的依据所在。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应 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工作,工作效率,其实质涵义就是提高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是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的第一部基本法律,是行政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的行政法规,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均在总则中明确,提出了提高行政效能。可见提高行政效能是两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曾有人认为立法指导思想不能称为行政效能监察的法律依据,这实质是形而上学的立法观,是对法的精神的曲解。既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能,那么,实质上隐含了为提高行政效能而开展的行政效能监察是遵循法的内在精神的。
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款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该款实质是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具体法律依据。进一步而言,该款与《行政监察法》第一条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相联系,我们可以清楚地得出结论:行政监察机关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既包括廉政问题,同时也包括效能问题。如果我们忽视了效能监察,严格他说是违背了职权法定原则的充分履行职责的基本内涵。
所以说,任何指责行政效能监察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都是荒谬的。
三、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
(一)行政效能的含义
要理解行政效能,首先应了解什么是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指行政管理活动中投入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果之间的比率。行政效率是一个相对的、量的概念,它只能反映行政行为完成的快慢,而不能反映行政行为完成的质量。它仅仅是是行政效能的一种体现形式。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行政效能含义所指的事物是指行政组织结构、行政行为和相关制度供给的集合。蕴藏的含义是指蓄积或潜在的由于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而并未显现的意思;有利的作用是指应达到的理想状态,在这种秩序状态下,能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可见,常态情况下,行政效率高,行政效能就高;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效率高,但反映出来的总体行政效能并非是高的,行政效率反映的是一种局部状态,而行政效能反映的是一种总体状态,行政效能不等于行政效率。行政效能统帅、制约行政效率,而行政效率服从、服务于行政效能。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
关于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涵义有多种表述,行政效能监察的涵义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
⒈从事物属性方面。行政效能监察是一种行政监察活动。以区别行政效能监察与其他监督活动的差异。然而,行政效能监察主体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承担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效能监察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效能监察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效能监察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效能监察主体除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派出监察机关和派出监察人员;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承担者,是指受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各部门的内设机构(非监察部门)。即由于行政监察机关的书面委托,行政机关各部门的内设机构可以在监察机关委托的范围内,履行行政效能监察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监察主体和受行政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共同协作,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而廉政监察的主体只能是行政监察机关和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派出监察机关和派出监察人员,廉政监察主体差异所在。
⒉从内容特征方面。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款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相一致)。具体而言,是指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程序、措施与资源和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以区别行政效能监察与专项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在内容上差异。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硬件。即组织、职责、程序、措,施与资源;二是软件即行政行为:可见,行政效能监察是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针对监察对象的硬件和软件所实施的监察。由于行政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单纯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程序、措施与资源,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部门性规范的设定和监督这类规范的实现,才能真正实现在行政活动中以效率和质量为价值选择的首位来配置和使用资源:而专项执法监察是依据特定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包括其他的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的事项所实施的特定监察;廉政监察则是追究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法律后果为内容的监察活动,它所依据的往往是否定式的法律规范。
⒊从形式特征方面。行政效能监察是一种整体性的监察活动。以区别行政效能监察同单纯的案件和检查的差异。所谓整体性,包含三方面:
一是行政效能监察方法和技术的多样化。即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效能评价标准和可操作性较强的监察方法和技术;
二是效能监察对象的双重性。即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程序、措施、资源及和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
三是效能监察结果的综合性:既督导行政机关对其组织、职责、程序、措施与资源作出相应的改进,又对造成效能低下,违反政纪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从价值特征方面。揭示行政效能监察是一种整体配置效益和效率与质量均衡性的监察。整体配置效益是针对组织结构、职责、程序、措施、资源及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而言。行政机关硬件的整体效益取决于组织结构、职责、程序、措施、资源及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配置。也就是说,在行政成本不变和遵循法律规范的条件下,通过对组织结构、职责、程序、措施、资源等要素的合理性与各要素之间关联性的调控,使硬件的整体效益达到最优化;效率与质量是针对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而言。有最优化的硬件,并不意味着行政效能是最优化的。监察对象能否遵循硬件,履行行政行为是行政效能高低的另一决定因素。更何况硬件和软件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互动关系。质量和效率是行政过程中行政效能提高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任何一方面的偏废都将影响效能。如果一味强调质量而忽视效率,将使行政过程缓慢。反之,强调效率不讲质量,使得行政过程快而粗糙,结果只是一种效能形式而无效能实质。质量与效率的完美结合所产生的均衡状态,是行政效能监察所要实现的根本目的。
综上所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受行政监察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体配置效益及其行政行为的效率与质量所进行的整体性监察。
四、行政效能监察与执法监察和廉政监察的相互关系
正确认识和处理行政效能监察与执法监察和廉政监察的三者的关系,既是行政效能监察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行政监察工作的形成合力前提条件。笔者认为:要解决行政效能监察、执法监察和廉政监察三者的关系,首先要从理论上界定执法监察的概念。
为什么要对执法监察的基本涵义要作出界定?这是因为当前对执法监察涵义的把握,存在着模糊化和两极化的倾向,而这种倾向直接影响行政监察职能的定位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
一方面将执法监察作为一个筐,泛化执法的涵义,致使行政监察机关承担了许多本不应该由它承担的工作,疲于奔命,找不准自己的位置,而导致荒废了自己的地;另一方面,用双重标准来界定执法监察。一是将执法监察概念最大化,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均包含在执法监察这一大概念之内。即执法监察包括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以执法监察代替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抹煞了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的本质特征,用执法监察的方法手段来实施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二是将执法监察概念最小化,即指专项执法监察。即依据某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或政策,通过执法监察,查处违纪行为,其结果越俎代庖,超越职责范围,管了一些本应由行政机关其他职能部门应该管理的事。笔者认为,执法监察的概念应包含以下几方面涵义:
第一、执法监察,其实质是行政监察的一种工作方式,而不是与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并列的一项监察内容或监察任务。也就是说,对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状况与效能状况的监察,可以通过执法监察的方式来实现的。认为执法监察是监察方式与监察目的统一,在逻辑上是错误的。
第二、执法监察所称的法是广义概念 上的法,既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也包括各级人民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前提是该法不能与效力等级比其高法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授权范围。
第三、执法监察是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的基本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它不能涵盖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的其他监察方式。如廉政监察中的案件查办,效能监察中对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的规范等。
归纳而论:行政监察由两部分工作内容构成,即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而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的工作方式和实现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两者目的的工作手段。它们之间既不是包容关系,也不是并列关系。基于上述原则,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并不等同于执法监察的主体。执法监察的主体只能是行政监察机关。而行政效能监察的主体要广泛的多,既包括人民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派出监察机构、派出监察人员,同时,受人民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委托的人民行政机关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由于行政监察机关的委托,可以在监察机关委托的范围内,履行行政效能监察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依据标准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还包括人民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在行政效能监察的实践中,往往更多的是依据后者为标准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可见,行政效能监察的依据具有多样性特征。这就要求行政监察机关在制定效能监察标准的同时,应注重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制度建设工作的指导,尽可能地使行政监察机关的效能监察标准与各部门的制度要求具有一致性。
第三、既然执法监察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一种工作方式,这就要求我们在效能监察工作中,用好用活执法监察的各种方式方法。如开展针对效能问题的执法检查;以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的方式强化行政效能监察的强制力等。
五、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核心涵义即为根本规则,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的效力贯穿行政效能监察的始终,是行政效能监第工作者在行政效能监察活动中所奉行的政策选择。它既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特征的体现,同时也是行政效能监察调整对象的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
(一)过程控制原则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征,随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推进,我们对行政效能监察本质特征的把握也就越来越清晰。然而,事物的本质特征往往有时呈现显性,有时却呈隐性。行政效能监察具有行政监察所具有的基本特征之外,在诸多方面与廉政监察和执法监察有较大差异。由于长期以来行政监察机关一直以廉政监察和执法监察为工作重心,故此,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往往容易形成某些固有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因此探寻和把握行政效能监察本质特征是非常必要的。
过程控制是行政效能监察方法论的基础,它贯穿于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始终。过程控制是指通过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确保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符合以效能提高为出发点的制度安排,纠正和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使行政目的遵循效率和质量的双重标准。过程控制的基本内涵包括:
⒈过程控制的首要条件是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制度体系的设计和建立必须是以效能提高为出发点;制度必须是体系化的,是由若干个相互关联的制度所构成的,而不是孤立的某一方面制度;制度体系与行政机关的实际运行状况必须是一致的。
⒉设立关键的控制点。制度体系是对整个行政管理活动的包容,而控制点是指衡量行政效能时有关键意义的因素,它们可能是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些限定因素,也可能是使行政监察对象更好地发挥行政效能的一些因素。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控制,行政监察主体就能够管理较多的行政监察对象和增加监察的幅度,更有效地发现造成行政机关效能低下的关键因素,及时予以纠正。控制点的设定,既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难点,也是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当前,很多行政监察机关制定的考核办法中的考核指标实质就是控制点。
⒊控制必须具有前馈性。有效的控制必须是具有前馈性的,即它会告知行政监察主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而且告知他们现在不采取措施就将会出现的效能问题。行政效能的前馈监察系统是指行政效能监察主体对行政目的的设定和实施行政目的的全过程进行监控,以查明行政目的本身是否正确和实现行政目的过程中对行政效能的影响,及时调整行政目的和影响行政目的实现的效能因素,以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高效。
一、严格执法——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是必须树立法治观。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基本原则,切实转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以人治国、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错误观点和做法。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立与现代法制文明相适应、符合现代法治基本要求的正确法治观。二是必须树立司法公正观。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必须以保障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确保法律的严格统一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三是必须树立平等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存在任何僭越法律的特权,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也是执法者应恪守的准则。检察机关要在执法中强化平等保护的意识,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利益主体,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检察执法中得到体现。
由于受陈旧执法思想的影响,当前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问题;重打击,轻预防问题;重公正,轻效率问题;重数量,轻质量问题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检察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树立“严格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也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证。
必须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思想。检察机关在履行惩治犯罪职责时,一方面要对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也要保证依法定程序进行,对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要彻底纠正过去那种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坚决摒弃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与现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检察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文明执法保护公民的人权。
必须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检察实务中,有的案件存在质量问题,有的证据不被采用,这些都是不严格执行程序法造成的结果。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规程和规范,是制约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保证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程序法,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使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必须树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执版权所有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办案,轻预防”的思想。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查办具体案件,深入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结合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个案预防,达到“查办一个案,教育一条线,治理一大片”的效果。要不断探索预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状态的转变,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的转变,从专门机关预防到全社会预防的转变。
必须树立公正与效率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公正,轻效率”的思想。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目标。但在检察执法中,有时会因片面追求公正而忽视效率,如不切实际地过分强调事实清楚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案件层层把关拉长了办案周期等;有时也会为了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如“严打”中过分强调快捕快诉而影响了案件质量等等。无论是偏重哪一方,都会产生弊端,都难以取得最佳的执法效果。因此,检察机关要确立“效率也是一种正义”的观点,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没有质量,数量只能为零。只追求办案数量,不讲案件质量,必将损害群众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尊严。检察机关必须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以质量为本,把案件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办案中严把质量关,把每一宗案件都办成铁案。
二、文明执法——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受传统意识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少数执法人员存在特权思想,不尊重当事人,作风粗暴、、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等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树立“文明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扬先进文化的具体表现。
检察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只讲执法,不讲感情”的思想。要避免简单理解严格执法,把执法活动变成冷冰冰的机械式的例行公事。在办案中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精神,如推行“告知犯罪嫌疑人制度”,搜查时避免未成年人、老人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在场,搜查时对工资存折和维持家庭正常开销的费用一般不予扣押,采取强制措施时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尊严和人格等。要通过关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达到以情感化。
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深层次地把握现代法制的精髓,坚持以人为本,作到法情相融,体现出对人的价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将法的严明公正与符合情理的人文关怀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检察工作朝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健康发展。打铁还须自身硬。要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落到实处,首先得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检察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检,抓好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并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执法教育,实现执法为民”和纪律教育月等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培养“会办案、会电脑、会外语、会驾驶、会调研”的高素质检察人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三、为民执法——检察执法的本质特征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就是要解决好为民执法的问题,这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执法行为中的具体体现。为民执法,决定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检察干警是人民的公仆,是为民掌权,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二是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执法中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始终坚定不移地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严打”整治、“两打一扫”、“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依法快捕快诉,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通过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严惩腐败分子,保护国家人民财产,鼓舞人民群众,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通过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切实纠正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任。三是要认真处理好群体性上访和公民的控告申诉工作。要继续实行首办责任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强调谁主管,谁负责,对群众反映的情况绝不推诿和敷衍,将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大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继续保持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形象,热情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四是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务公开制度、执法监督员制度、定点挂钩联系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发挥其作用。此外,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定检察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制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五是要加大服务力度,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站”,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落实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提出的“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的指示,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不满意、拥不拥护、赞不赞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