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法学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四年的学习即将结束,说时间转瞬而逝亦不为过,每一次的相聚都是那么短暂却值得珍惜。感谢每一位授课老师不辞辛苦赶赴杭州为我们授课,毫不吝啬地与我们分享自己在学术上的本科成果,给我们打开一道道门,带我们进入新的领域。感谢每一位同学,课堂上的观点分享以及课后的欢聚时光让我们结下深厚的情谊,而班长和学习委员更是无私地奉献出自己宝贵的时间和精力,全心全意为班级服务,使得我们的班集体更有凝聚力和向心力。
作为一名非法本的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件痛苦却又极具挑战的任务。由衷地感谢张心泉导师对我的帮助,在学术上指点迷津,让人豁然开朗,生活上关怀备至,让人如沐春风。从开题、列提纲,到写作、定稿,张老师都十分尽心。特别在论文修改阶段,张老师对论文逐字逐句的检查,从内容、结构、格式、错别字等各方面提出了修改的建议。在老师的帮助下,我的论文写作才得以顺利完成。很庆幸自己能遇到张老师这样的导师。在此向老师表示我最诚挚的敬意和感谢!
另外,感谢同事和家人在我就读期间所给予的支持和理解,帮我分担了很多事情,让我得以顺利完成学业。
最后感谢那些曾经给予我帮助的朋友们!
论文致谢二:
随着毕业论文的完成,我的本科生历程也将结束。通过这次写毕业论文,深刻感觉到自己学术的浅薄和钻研的艰辛。能够完成这篇论文,要感谢的人有很多。
首先,必须要感谢我的导师王月明教授。从论文选题、提纲拟定、调研问卷起草、论文修改完善等每一环节,都离不开他悉心的指导。特别要感谢的是,导师在百忙之中,却总是第一时间回复我的种种疑问,不厌其烦地提出修改建议,给予及时的指导,让我得以顺利完成论文。
其次,要感谢本科生学习阶段授课的每一位老师,真心感谢他们的传授,让我又一次体会到读书的美好和学问的学无止境。还要感谢两位班主任老师和研教院的各位老师为我们的本科生历程所提供的方方面面的指导和帮助。
最后,感谢我的同学,陪伴我度过了难忘的本科生历程,共同分享着探讨的快乐。感谢帮助我发放调研问卷的各位亲朋和热心参与调研的各位人士,没有你们,我的论文将无法完成。
论文致谢三:
在论文完成之际,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易典益教授。从本科方向的确定,到具体的论文写作,导师都倾注了极大的心血。而这四年里导师对我的指导和鼓励至今铭记在心,而他在科学本科方面孜孜不倦的为学精神,都将会是我一生学习的榜样。在此,再次感谢导师!
同时感谢给予我帮助与指导的老师们,感谢我们班所有可亲的同学们,正是因为大家的团结和努力,才使得我们这个本科生团队生机盎然,感谢你们的陪伴!
感谢我的家人,你们是我一路向前的动力源泉!
最后,衷心感谢各位专家、教授抽出宝贵时间,付出辛勤劳动评阅本论文。
谢谢老师们的宝贵意见!
论文致谢四:
经过近半年的写作,论文终于成稿,心里充满着对论文尚不完善不细致的担忧,边工作边写作,的确让我感到较大的压力。有人说吃过苦的人才有一颗善良的心,四年的大学生学习生涯,工作、生活上的努力对我今后的人生道路一定有莫大的帮助。
我首先特别特别感谢我的导师何敏教授,他是博士生导师,却是如此的平易近人,多次致电和请教,都得到了导师耐心的指导。从论文的选题,到框架的搭建,文章思路以及资料的筛选,何敏教授都是严格要求,认真严谨的提出修改意见,多次帮助我进行修改,使得论文质量得以弥补提高,占用了导师大量的休息时间与精力,同时对于许多像我这样由于家庭条件,未能考全日制大学生的学生,何敏教授也表示理解和师长般的关心,为我以后考母校全日制博士提供了一些中肯的建议和鼓励。
一、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暴露的主要问题
1.论文选题不深入,主题不突出所谓好的选题乃成功之一半,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属“跳出法学看法学”,在研究视野开拓度上便有不少要宽于法学本科生。根据笔者在湖南长沙、衡阳、湘潭三地部分高校所做的抽样调查,同样打算写作合同法方面毕业论文,一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可能会结合自己专业特点选择B2B或B2C等网络无形交易下的新型合同法律问题来写作,而法学本科生则因受电子信息技术知识匮乏束缚,往往更多倾向于探讨传统合同法问题。不过,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虽然在视野开拓度上较之法学本科生具备一定优势,但他们法学理论功底则有所不及,从而导致选题不深入,时常出现选了一个较新颖方面问题开始写作,最终结果竟是简单就事论事甚至虎头蛇尾草草收场的情况。譬如某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选择了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但往往浅尝辄止,要么便简单就事论事通篇缺乏法言法语和法律思维像一份记者的新闻报道,要么就从最宏观政府话语层面大而化之地发些空洞无用的议论。
此外,与选题不深入接踵而来的便是主题不突出的问题。
正如汤维建先生所言,论文选题决定了论文主题,它给论文主题划定了范围,[1]既然我们许多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存在着选题不深入的毛病,那主题自然也会不突出,常常令人不知所云。如某些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选择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由于选题不够深入,在主题上也变得模模糊糊,洋洋洒洒通篇论述了很多非政府组织的起源、类型和特点,但究竟要探讨的是什么具体法律问题,到结尾都没有完全交待清楚。
2.法律素质缺乏,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众所周知,法学论文应当是学术性的论文。[2]既然强调其学术性,那么作者就必须具备较高法律素质来综合运用各种有关法学理论。但遗憾的是,从目前许多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的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来看,不少文章都折射出作者法律素质的缺乏。诚然,正常情况下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素质跟着眼于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专业有天壤之别,但倘若缺乏法律素质,撰写法学论文又从何谈起?如某些国际贸易专业本科生选择与跨国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为自己毕业论文,可文中竟连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规定都仅一知半解,这样他们又焉能交出令人满意的毕业论文?
法律素质缺乏的一个必然结果便是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从逻辑上说,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要写出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应当结合自己专业特点从实用性出发。因为其法学理论功底大多不如法学本科生,若不结合自身专业实用特点而一味追求理论之深奥,那断难同后者相提并论。可吊诡的是,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这类毕业论文大多却偏偏丧失了实用性。归根结底,便在于他们法律素质缺乏,导致许多基本法律常识均无从理清并加以灵活运用。为防止文章内出现严重错误,写作过程中自然喜好坐而论道泛泛空谈。这么一来,对自身原有专业实际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综合、归纳和演绎、推理等活动都难以开展,其实用性便丧失殆尽。
3.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强任何学术论文的研究,“从论题的提出、资料的整理、观点的确立以及结论的得出,其实都离不开我们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3]
故此,所有研究者在从事论文写作前均必须广泛查阅前人大量文献资料。但可惜的是,现今许多研究人员尤其是大学本科毕业生这些学术论文写作初学者,往往忽略了此问题。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又属一类跨学科交叉研究,他们对法学文献了解甚少,愈发暴露出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来。
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自身法学理论功底欠缺,很难把握住国内外最新法学思潮及司法动态,那么在引用借鉴前人资料上便往往不知所措,导致了毕业论文中参考文献的陈旧。许多学生甚至根本无法分辨自己所参考的文献究竟乃紧贴时代具备学术争鸣性的前沿探讨,还是属已被学界普遍接受的通说理论,或者为早被淘汰之陈词滥调。到最后,文末草草列出几本或若干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陈旧过时的法学书籍和文章应付完事也就见怪不怪了。④另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还存在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应该说,参考文献陈旧必然会带来引证说服力的低下,毕竟过时跟不上现代脉络的引证很难令人信服。但是,最根本原因仍需归咎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学理论功底不高。引证是“理解他人的过程,是与他人对话的过程”,[4]若无相当的法学理论底蕴做铺垫,如何能理解他人并同他人对话?更如何能采用那些可信有力的引文作为自己论据和论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主要问题之根治由前述可知,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虽为一种可喜现象,但同时亦暴露出不少问题。显然,这些问题倘若不能尽快获得解决,对其长远发展必定非常不利。笔者认为,通过对主要问题一一对症下药,加以时日,我们还是完全有希望根治它们的。总的来说,我们不妨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
1.宏观层面:推行非法学本科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所暴露出的一系列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归根到底还在于现阶段我们非法学本科专业的法学教育有很大不足。若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能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具备相当法律素质,那这些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了。但我们知道,非法学本科专业受自身人才培养体系限制,是绝无可能像法学本科专业那般设置一整套严密完备的法学理论课程体系的。如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一般四年学习过程中只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宪法学》、《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四门与法学有关的必修课,不少高校电子商务本科专业更仅是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两门同法学相关的必修课程。[5]
盲目扩充法学课程所占份额只会既冲淡了非法学本科专业自身培养目标,又加重了学生负担,如此一来,唯一现实可行的路径便是在现有法学课程教学框架之内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因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乃一类传授法学基础理论,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为培养合格的本专业人才服务的教育活动。[6]
而法律文化学教育就是为学生法学理论功底增强、法律素质的形成提供更加丰富多彩、深刻广泛的知识养分,帮助他们进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以致在外部影响力和改造力督迫下,完成由书本上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向法律素养再到法律素质的内化。我们要在满足本专业培养目标前提下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他们法律素质,就必须借助现有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渗透法律文化学教育,以教与学互动的双向认知过程,令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得到扩展,法律价值观念加以重构,法律人格结构获得重组,塑造起系统地对周边世界之法律理解力。
具体而言,要推行这种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主要可通过运用法律文化比较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跨文化的法律应用能力来实现。如课堂教学中把抽象的法规、法条或法学理论放到社会文化的背景下进行讲授,让学生能从不同的视角聚焦思考同一种法律现象,或者从同一视角去看待不同法律现象。虽然此等粗线条的勾勒方式不大可能使其获得类似法学本科生那样系统详尽的法学知识,但起码大体轮廓上的运用他们还是知晓了。那么毕业论文选题自然就会变得深入起来,主题也开始鲜明了。同样,文中便不再会缺乏法律素质,丧失实用性,在引证上亦会了解哪些参考文献是最新颖前沿的,最有说服力的。
2.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除了宏观层面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外,笔者认为,在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也是非常重要之措施。毕竟对他们论文的具体规划和指导,还需依靠一系列现实管理机制来完成。况且,学生撰写跨学科的本科毕业论文正逐渐演变为各专业普遍存在现象,我们进行此类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管理机制的设置试点,很明显对其他专业及学科同类情况亦是颇有裨益的。具体来说,设置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管理机制可主要包容如下两方面:
第一,我们应当设立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
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属于跨学科交叉研究,即一种“边缘处思考”。(梁治平语)但此类“边缘处思考”在现行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下难免会造成诸多不便。因为高校各院系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照惯例都是由本专业进行管理,无论具体撰写时间分配、指导教师安排或者最终答辩均莫不如是。而跨学科交叉研究所耗费时间往往要高于纯粹本专业研究,仅单独使用非法学专业教师指导这些学生或参与他们的答辩也较难保证其毕业论文质量。所以为尽量减少在撰写过程中的不便之处,我们不妨于每年毕业论文写作时间段内设置一个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它既包括本院系,又涵盖法学院系(或负责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人文社科系),由二者来横向统一具体规划整个毕业论文撰写过程(如统一设置妥当的论文撰写时间、合理确定指导教师供师生进行双向选择等)。那么不便就会大为减少,毕业论文质量也随之会得以提高。
第二,我们应对此类毕业论文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本专业教师虽然精通自己专业理论知识,但在这种跨学科的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上,由于牵涉更多法学理论,他们未必能给予学生最满意的指导。譬如哲学专业本科生打算撰写法哲学方面的毕业论文,一位仅精通中国或西方哲学的教师很可能无法对其所有法律问题做出圆满回答。而学生自己法学理论功底、法律素质又难令人称许,毕业论文暴露出的问题自一发不可收拾。“选择的指导教师须熟悉本专业的研究领域,只有行家里手,才能较容易为学生研究的选题找到突破口,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研究资料,才能为他们解决更多的难题。”[7]
题目有三个要点:一是选题要小;二是选题要专业;三是选题要新。
选题太大是很多同学失败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个具体条文的立法、司法或执法;硕士生也不要大于三个条文以内的立法、司法与执法。当然,也可以是法律条文中的一个概念。
但无论如何,本科生与硕士生不要来一个制度的设计。在一万字或五万字内完成一个制度的设计,一般而言,不可能。网络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书的题目,太大。题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难以实在了。
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不是对应的,社会问题不能做论文题目。这就是选题专业的问题。如“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题目不专业,因为它涉及民商法问题如侵权责任、涉及刑法问题和行政法问题。选这种题目表明,你还没有确定你想研究什么,你还不知道其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学上,只有具体到部门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为专业的、详尽的研讨。你应当先将一个社会问题对应于某一个具体部门法制度。
选题最好在新的领域,因为从中容易发现新法律问题与新解决方案。新领域没有开发过,容易找到空白处,填补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诚实信用原则等选题,至少问题已经老了,你难以发现新的问题,也难以找到新的解决方案。容易开发的已经被人开发了。对新手而言,新领域的选择是很重要的省力技术。不过,老手不应当太赶热闹,东一枪西一炮、专门选热点问题去写,是很忌讳的事。老手可能更应当注重传统领域特别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题目字数不能太多。所有标题都这样。如果多了,说明你提练得不够:你还没能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二、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是文章的要点、亮点的摘编。
它与中心思想不同,因为可以是亮点与要点。与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够表达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选题在当今形势下如何重要、本文将如何论述或论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选题的重要性与研究思路等,别搞错。
文章的标题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这样,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标题缺乏连贯性。摘要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导。老手往往是先写摘要再写正文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做到了先理顺宏观思维,再展开细节。
关键词是文章讨论的关键性专业词汇,包括核心术语、制度与理论。
它往往在文章标题之中,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要么你的标题不准确,要么你的关键词有错误。
关键词一般3-5个,多了说明你的文章太杂。注意,即使是创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个新术语和一个新理论。否则,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纲
其格式和内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现状与什么问题
(一)现状(存在弊端的现状)
(二)既有的文献(对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拟讨论的问题与思路
二、分析问题(找出对策失败的原因并寻求破解)
三、解决思路(正面论证自己的模式或路线)
四、实施方案(立法、执法或适用的具体建议)
对此提纲,有几点说明:
任何人写论文,必须要遵守这种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论文写作的方法,可以对此有所变化,但内在的思路总是这样的
反对没有问题就开始写作的做法。如今写教材也不能那样了。
提纲必须有直观性,即仅仅从提纲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逻辑与写作进路。如果不能这样,提纲就失败了。
提纲必须具体,不要用“现状与问题”之类的题目,而必须写出具体的现状与问题,下面也是这样。论文的标题必须具有特别性,即不是别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论文的。有同学喜欢用“国内文献、国外文献”之类,这种标题任何论文都能用,是没有特别性的。
注意,将中外既有研究写入第一部分的文献综述中,不搞专门的比较研究,更不作为一大部分。如果你觉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献综述中写不下,那不是写不下的问题,而是你所确立的问题不明确,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关的文献。简言之,文献太多,说明选题太大,无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献是极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须综述文献再提出问题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写一个选题的缘由。也就是选题的重要性之类。千万别在这部分说正文的内容,也不将这部分写得太长(200字以内,最好的50个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问题。这只是一个引子。
对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顺序写:现实问题(如银行存款丢失)、作出的判决书或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法律制度(国内外)、关于某一问题的既有观点综述(国内外),既有观点的问题,本文想研究的问题,研究思路。
在以上内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现实问题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问题,对策(即文献)仍然没有解决的问题才是真正的问题。很简单,很多现实问题已经有了很好的解决方案,至少你无法提出新的观点。再说,现实问题可以从社会学、经济学等其它学科去研究,你无意于此。
注意,现实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与执法的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法律制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只有既有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是你真正的问题。银行存款丢失不是真正的问题,相应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给出了上述三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如是!激动地发现了一个问题,可是这个问题已经被人家解决了,而你却发现自己没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须有文献综述(即国内外既有观点、立法、适用等的述评),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问题才能产生,才有自己论文想阐述的问题。否则,无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即使开始了研究,也可能毫无价值。文献综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对现实与法律制度问题的既有解决方案。文献综述包括简述、评与转三方面。述,介绍其观点;评价,说出文献的发展脉络。述要简洁准确;评要说出后一个文献与前一个文献相比,观点的进步或退步之处。在评价的后面,要对所有文献作出总结,即转。这种转,往往是肯定其贡献,指出其不足,转向自己的想讨论的问题。
既有的司法、执法文件等,这是必须综述的。否则,你只是关注了现实问题,而没有关注它的解决方面的现状。
法律制度也是文献。这是立法现状与历史方面的文献。有人将国外的制度与观点放在后面的比较法研究之中,这是很多学生的做法,比较之后得出启发。这样是不好的。国外的做法也会有问题的,也是需要评述的,它不能直接成为我们的标准。
只有你发现了他人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找到自己真正的问题,才能开始真正意义上的论文写作。
文献综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复劳动和狂妄。苏力曾经高呼法学论文应当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释。正是因为这样,学校往往将文献综述作为独立的附件上交。可是,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无知无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献综述,或者根本不提出问题。这就太可怕了。试想,没有综述前人的观点,你的观点是什么呢?是前人没有的观点,还是重复?只能是傲慢与偏见啊。也有同学作了文献综述,但将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没有,这就无法理解了。还有些同学不作文献综述,直接提出问题,就开始写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学,根本不来文献综述和问题,直接像编教材那样写作,那就不是论文了。
在上述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你应当指出既有文献的问题,从中选出一个问题作为本论文的问题。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问题,你的论文可以开始了。你应当说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让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于此再次强调,任何没有认真作过上述文献综述的人,他的所谓论文不是真正的学术论文。它无法区分于闲聊与酒桌上的议论。
应当说,任何正规的论文应当如上,但是,从高中的论文开始,我们就学会了横空出世,这确实是一个根深蒂固的恶习。我愿意告诉我的朋友、学生和后辈:不要那样,人应当尊重前人的观点,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们作为人生存的标志所在。
此后晚辈要讨论任何严肃话题,都应当知道,你先说别人有什么样的观点,他们的观点有什么好与不好,再谈你自己的观点,你不要将别人的观点暗暗当作自己的,你是一个独立的人,你应当有自己的观点。否则,去做点别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难指出文献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经常听到如此说。我不太赞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这是一种本能。只是现今的教育不重视这种本能的开发,才导致只会记忆。退一步说,局部性建议总会有吧?这也比横空出世好一万倍。
科斯曾经说,那些混乱抄袭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据说杜牧晚年刚刚生病,就将自己的诗作焚烧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论证
分析人家观点缺陷或失误的原因,特别是其后match理论基础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决理论,进行论证。
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而不是具体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问题足够准确,这两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体分析的方法应当找一两篇好论文来学习。
这两部分要注意:问题、分析问题、解决理论三者应当对应,不一定一一对应,但必须对应;要运用各种新的、具体的理论来分析和得出你的解决理论,例如程序独立性价值理论、刑法谦抑性理论、关系契约理论等,要从既有的法理学或部门法理学理论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论,而不是简单的“我觉得”、“我认为”,也不能仅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等过于抽象的理论得出你的结论;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给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间必须环环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跃;从几个方面论证时,这几个方面的分类要周延,分类本身要有依据(为什么是这三个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个或四个?)
六、最后:具体解决方案
根据上文解决问题的理论,给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上的具体解决方案,写出方案名称、内容、特点(与既有方案的比较)、与其它方案的关系(如与现有制度的关系,重新立法还是法律解释?)、方案的可行性等。这部分要具体。
七、论文的规范性
有注释且内容规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时间、译者、页码等。注意查找文献时一次性记录下来。
(一)论文选题阶段
选题是毕业论文写作的第一步,也是论文写作成功的关键一环,将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与联系实际,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为地方经济民生服务作为选题原则之一。选题时采取老师推荐与学生自主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师生双向选择确定题目及指导教师。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学生在选题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选题偏大、选题与实际联系不紧密、选题陈旧不能切合社会热点、选题不是自己感兴趣的。而另一方面,调查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学生认为在选题阶段老师的指导很重要,无论是选择推荐题目还是自选题目,都需要老师提供宝贵意见。另外,学生还希望系部能组织社会调研,开展毕业论文培训,提供查阅资料的便利等。
(二)开题报告阶段
在毕业论文的题目选定之后,学生应在阅读相关书籍,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拟出论文的写作提纲,进行开题。通过问卷调查,笔者发现有些学生对于论文提纲的写作,缺乏重视。在回答是否有必要组织开题论证的问题时,有55%的学生认为有必要,这个环节对论文有一定指导作用;有15%的学生认为应该进行,但作用不大;有30%的学生认为没必要进行。学生对开题报告认识不足,不重视,特别是论文提纲不完善导致写作困难增加。而针对这一问题,学生希望指导老师能就提纲写作给予专门指导。
(三)论文写作及修改阶段
在这一阶段,学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文章的创新性不足,实践中经常出现学生仅凭一两篇论文或一两本教材就完成论文的写作或东拼西凑,复制加粘贴,毕业论文俨然成为他人论文的“拼盘”的现象,文章的创新性无从谈起。而收集最新的研究文献是解决论文创新不足的重要前提,因此学生希望指导老师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论文相关信息、系部应对学生多开“绿灯”,为学生提供更大的平台来搜集有用的资料。同时要帮助学生学会取舍,把新颖的有价值的用到自己的论文中,这样不但可以增强自己论文的新颖性,也可以提高论文质量。
(四)论文答辩阶段
论文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己的论总结的环节。通过问卷调查可以看出学生在该阶段缺乏一定的紧张感,对答辩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虽说学院颁布一系列的针对答辩的要求,但是也有学生认为只是走过场而已。有些学生似乎更喜欢这种形式主义,针对这一问题,学生有如下的建议:改变答辩模式、建立末位淘汰制等。
二、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学生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现在用人单位在选聘毕业生时,很少会考察毕业论文的质量,学生由此认为毕业论文对就业影响不大。学生不重视,必然会直接导致毕业论文的质量下降。另一方面,不少学生在学习中对所学知识只是死记硬背、应付考试,从而基础理论知识不扎实,很少能深刻领会法学理论的内涵,同时也缺乏对其深层次的独立思考。在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中,笔者发现有近二分之一的人存在着入手盲目,思路不清,欠缺独立思考和分析,甚至文不对题等问题,这都直接会引起毕业论文质量下降。
(二)质量监控方面的原因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的教学过程是一项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然而我国高等学校对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的管理与规范还存在着较多问题,没有形成完备、有效的管理机制来确保毕业论文的质量。例如过分依赖指导教师在过程监控中的作用,系部作为毕业论文组织管理主体发挥作用有限、缺乏严格奖惩机制,论文答辩程序形式化、尚未普遍建立论文相似检测制度等。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中,需要指导老师尽职尽责,加强监督和指导。但是,因为老师时间有限,精力有限,在一定的程度上疏忽和轻视毕业论文的教学环节,在论文指导过程中对学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师生互动交流少,没有从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文献综述、开题、撰写初稿、中期检查到修改定稿等层层把关。这也使得学生放松了自己对论文的要求,最终使得毕业论文的质量不高。
三、提高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途径
通过对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问题及其需求的调查,笔者认为要提高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需要系部、指导老师、学生多方的努力。教学单位在制定毕业论文质量监控体系时应重视学生的需求,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如下:
(一)学生应重视毕业论文写作,增强自身综合能力
学生是毕业论文写作的主体,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学生将所学知识加以综合、融会贯通,并进一步深化和应用于实际的一项基本训练过程。因此只有让学生认识到论文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论文质量。而学生自身能力如何是决定论文质量的关键。学生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从大一开始就认真学习,夯实基础,掌握专业知识;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丰富实践经验;擅于创新,培养自己的各种爱好。这样有利于充实自己论文的内容,将研究建立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有利于创新,避免了内容陈旧等问题的出现。
(二)系部应完善质量监控制度,积极组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于论文写作起着重要的作用。系部应制定相关制度及各种文表,以便系部对老师在选题、开题、中期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督促老师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同时建立奖惩制度,将双向选择制与老师年终评比相联系,增强老师的责任心;对学生要开展论文专题讲座,讲解毕业论文的重要意义、论文选题和写作的方法与技巧、文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的方法、怎样撰写文献综述、怎样拟订写作提纲、以及如何组织论文的内容;改革答辩形式,如:将原来由老师提问学生回答的模式,改为学生对论文自我陈述、总结的过程;确立严格标准,进行论文相似度检测。学生论文质量不高,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在论文中缺少数据支撑,缺乏实践性,针对这一问题,系部需组织更多的实践活动,让学生自主的参加到社会实践中去,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到更多的知识,以拓宽自己的视野,进而提高知识面,最终达到写作论文时有话可说,有数据可用,不会出现人云亦云的状况,写出有自己观点的论文,那么论文质量必然会有所提高。
(三)指导老师应加强监督管理,增强与学生的交流沟通
1.健全选题、开题步骤
对于推荐选题,老师应做到提前了解,胸中有数,推荐选题应尽量能满足既体现专业知识,又与时事及学生的兴趣相结合的要求,如果学生不感兴趣,必然会影响论文的质量。同时老师也应该鼓励学生自主选题。自主选题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开题报告期间,老师应开展开题专项指导,了解学生所需,帮助学生在此阶段为论文写作打好基础。
2.加强对论文的中期检查
论文中期的检查工作直接影响着论文的最终质量。这个期间老师应该时常关注学生的论文进度,与学生进行交流,学生更应该将近期论文写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论文的完成情况及时向老师汇报,老师要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这样才有助于提高论文的质量。
在法学教学中,我们耳熟能详的是案例教学法,实例教学法则较少提及。那么,实例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有无区别?两者之间关系如何?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采用真实的或者虚构的案例来展示各种实体性或者程序性规则运用的教学方法。①而实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通过典型实例的分析和讲解完成教学。②从概念的表述可以看出,两种教学方法中所选取的示例存在范围大小上的区别,即案例教学法中所采用的示例有可能是现实中发生过的真实案件,也可能是教师为了对某个知识点做更具体、形象阐述而虚构的案件;但实例教学法中所选取的示例则为现实中发生的案件。如此看来,实例的范围应该小于案例的范围,即实例包含在案例之中。时至今日,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运用已经相当广泛,几乎所有部门法的教学中都辅之以典型案例来对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做更加具体、详细的阐述,而且实践也证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大多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时,经常选用的是虚构的案例,真实案例选用的情况相对较少。其实,与虚构的案例相比,真实案例即实例在法学教学中有其采用的必要性:首先,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使学生深刻了解到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因此受社会发展变化的影响较自然科学而言更为显著,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使学生对一些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历史发展变化有着更为直观、深刻的了解。例如,先占原则是传统国际法中国家领土变更方式之一,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③但随着“无主地”被帝国主义国家掠夺殆尽,十八世纪后半期,以先占原则判断国家是否对某一土地具有时,标准已由原来单纯的发现“无主地”即可,演变为还须同时对该“无主地”实行有效控制,在“帕尔马斯岛归属争端仲裁案”中独任仲裁员胡伯认为,西班牙仅仅是发现帕尔马斯岛,而荷兰却从1677年直至争端发生的1906年一直对帕尔马斯岛行使国家权力,据此,仲裁员裁定帕尔马斯岛是荷兰的领土组成。在国际法国家领土变更方式先占原则的讲解过程中以“帕尔马斯岛归属争端仲裁案”为教学实例不仅可以使学生对先占原则内涵的历史发展变化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还能使学生从胡伯仲裁员的裁决意见中领略到著名法学家对法律原则深刻的理解和精辟的阐述,借此提升学生的法律文化水平。其次,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法学不仅是一门社会科学同时也是一门应用科学。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教育从她问世之初就陷入一种两难境地,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还是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教育。④尽管关于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定位至今仍有争议,但笔者认为,在目前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法学教育职业化已经成为趋势,这一点已经在法学家中获得了一定的共识:孙笑侠教授认为,法学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职业知识体系。①苏力教授也认为,法学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性的知识。②既然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那么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学生从业能力就成为法学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采用实例教学法将真实案例交由学生解决,通过与法官的判决相比较不仅可以让学生检验自己在解决案件时理论知识运用是否正确,也可以让学生意识到公正的判决不仅仅是理论知识正确运用的结果,同时还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例如在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社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等等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可见,实例教学法可以通过让学生身临其境到真实案件中的途径达到进一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目标。最后,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教学效果。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很多部门法因为理论性较强而难以在教学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法理、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由于缺乏学习兴趣,学生对过于抽象的理论知识不仅接受的被动,而且缺乏理解的死记硬背也使得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是短暂的,更易发生知识点运用的错误。尽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于教学的重点和难点都会配以案例以达到对知识点形象、具体的阐述,但学生往往对为讲解知识点而特意虚构的案例不够信服,而且大量使用虚构的案例进行教学还会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感到教学的知识点在实践中毫无用处,学与不学并无区别。相反,如果在教学过程中能选择典型的实例进行知识点的说明,则可以让学生意识到知识点在实践中的重要性,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教学效果。例如,“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但如果只是单纯的从理论上介绍“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③,学生会觉得晦涩难懂,听课兴趣自然不高,但如果授课教师在这个知识点地讲解中引用发生在1878年法国的“鲍富莱蒙离婚案”,则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在这个实例中,教师通过分析法国王子鲍富莱蒙的妻子为避开法国不允许离婚的强制性规定,为达到离婚目的而人为将其国籍国从法国更改为德国的案情及法院最终的判决,不仅能向学生形象地展示“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也能因案件的真实性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制约实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运用的因素
尽管实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有其必要性,但是在教学实践中实例教学法使用的普遍性却远不如案例教学法(此处的案例教学法指的是运用虚构的案例进行教学),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制约因素:其一,采用实例教学法会在相当程度上增加教师备课的工作量。人们常说,要给学生一杯水,教师就得有一桶水。也就是说,针对所要讲授的知识点教师在备课时应做充分准备,所具备的知识量要远远大于学生已经掌握的程度。这一点对于法学学科的教师来说尤为如此。法学教师在备课过程中通常要做三项准备工作:(1)对将要讲授的知识点的理论内容做充分的准备,理解、吃透知识点的理论含义;(2)将讲授的知识点涉及到的法条进行整理、归纳,授课过程中通过法条来佐证理论知识在立法中的运用;(3)选取或构造案例,通过案例对知识点作直观、具体、形象的阐述。看似简单的三项工作,实则要花费法学教师大量的时间,而如果采用实例教学法的话,所需要的备课时间又将大大延长。为了了解、掌握所授部门法中与所讲授知识点相关的最新、最典型的案件,教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通过多种渠道查找案情、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目前,便捷、准确获取实践中典型案件的主要渠道之一是网络资源,通过法制网、中国法院网、中国律师网等官方网站教师可以选取与所讲授知识点相关的案件。可见,采用实例教学法要求教师经常关注媒体及相关部门的最新案件信息,此外,在大量的案件中选取与讲授知识点密切相关的案件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其二,采用实例教学法对授课教师自身的司法实践水平要求较高。在法学教育专业化观念占主导地位的大环境下,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为高校录用法学教师的主要标准,而司法实践水平并不在标准之列。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师一般都会有较高的学历,登录各大专业法学院校以及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网站,在师资力量介绍中基本都会介绍该院校具有博士后、博士学位的教师人数,高学历的教师往往都会占到总人数的较高比例。高学历的法学教师对于提升院校整体科研水平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客观而言,学历水平较高的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因其自身大量的时间在求学,与其获取的丰富的理论知识相比,司法实践经验就相当欠缺甚至是空白,而采用实例教学法需要教师拥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法律作为社会科学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着人文情怀,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仅仅依据法条规定就作出判决,还需要考量当事人作出行为时的社会环境、受其行为影响的其他人的感受与反应等等。如此看来,教师要想对选取的教学实例作出正确、恰当的分析必须要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而这一点正是目前高校中相当一部分法学教师所欠缺的能力之一。
三、法学教学推进实例教学法的路径针对目前法学教学中制约实例教学法的因素,笔者在结合自身教学实践感受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推进实例教学法的设想。
(一)建立教师实践机制,提高法学教师司法实践能力,丰富其司法实践经验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目前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大都设有学生的实践项目,主要的方式是要求学生在大学二年级或三年级的假期到法院或检察院等相关的司法部门进行见习或实习。笔者认为,除了设置学生的实践项目外,也应建立教师尤其是针对年轻教师的实践机制,要求教师形成经常、主动到司法实践部门学习的意识,借此积累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为了避免实践机制流于形式,建议将该项制度纳入到教师学年考核标准之中并制定量化、硬性的考核标准。例如,要求教师一学期到相关实践部门学习三次、形成实践工作心得等等。
(二)建立校外辅导机制,扩大学生了解实践中发生的案件信息的渠道虽然,教师可以通过网络资源、报纸、杂志等多种途径搜集、获取实践中发生的可以用作教学实例的案件,但是,众所周知,为了获取高点击率、突破一定数额的发行数量,网络以及报纸、杂志刊发的通常是一些大案、要案,很多普通案件因为不能过多地吸引公众眼球而无法通过这些途径被报道。针对这一状况,笔者建议法学院校建立校外辅导机制,聘请实务部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定期进入校园,通过开设讲座或者设立辅导岗的形式向学生介绍一些发生在其工作过程中的有代表性的案件。这种做法不仅能让学生了解到实践中的普通案件,而且也能接触到有地方特色的案件。例如,福建省在对台案件的审判中建立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性、地域性的制度,作为身处福建各个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应当了解、知晓这些特色的规定,更应该掌握这些规定在实践中运用的情况,而通过实务部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深入校园的介绍可以使学生获取这方面相关的案件信息,还可以就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法官、律师进行咨询。
(三)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让学生身临其境案件的审理,进一步提高学生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目前很多法学院校都有建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笔者认为,这种教学模式能将案件进行情景还原,将学生分组、分角色置于案件审理过程,通过情景再现让学生以法官、公诉人、律师的身份针对案件作出不同立场的分析。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但法学教学中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运用,却能让学生通过角色的体会切实感受到庭审现场的氛围,在控辩双方直面的论辩中能激发学生思维的火花。如果只是采取教师讲授,学生听讲的教学模式,学生感觉自己永远都是一个旁观者,对于案件中控辩双方的论辩只是被动的接受,面对教师“你是否同意本案中的审理意见”的提问,大部分同学因为没有自己思考而只能简单的回答“同意”,即使有持反对意见的同学,也无法详细陈述其反对的理由。可见,将实践中发生的案件引入模拟法庭,通过让学生身临其境的处理问题,可进一步提高学生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四)建立实训基地,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的衔接,增强学生实践能力
虽然目前很多法学院校都建立了实训基地或实习基地,但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学生实习的效果并不理想,并没有达到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有:
1.现有的实习时间较短。为了不影响教学安排和教学秩序,大部分法学院校只是要求学生在假期时进行实习,假期有限的时间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学生的实习效果。很多时候学生进入实训基地时,案件已经进展到即将结束阶段,即使一个案件刚刚开始立案,但现实中鲜有一两个月就能审结的案件,案件还没有审结而学生实习时间已经届满,这就造成学生在假期实习过程中很难对于一个案件完整的进行全程学习,无果而终的实习自然也就制约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二、《清代习惯法》研究及论证方法回顾
《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一书由梁治平著,并于1996年由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出版,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丛》系列图书的组成部分,在《清代习惯法》的主题部分,作者共分十个部分对《清代习惯法》相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研究中,作者不仅对“法”和“习惯法”的概念进行了回顾,并且对“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习惯法”和“习惯”和关系、“习惯法”和“社会”的关系以及“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在研究中,作者将习惯法的调查报告、清代与习惯法相关的官方档案以及清代的民间契约书作为研究的原始资料,以“习惯”与“习惯法”为研究的切入点,对“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以及相互作用过程进行了研究。梁治平对“社会与国家”问题的研究,不论是研究的方法还是论证的方法都体现出一个法学理论大家所具备的特质,对其研究方法和论证方法的回顾和学习,不论对于法学理论学习、研究还是对于法学论文的撰写都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一)《清代习惯法》研究方法回顾
文献积累在法学研究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有学者提出“法学就是法律文献学”的观点,在研究中,需要积累大量与研究对象有关的研究文献和研究资料。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中对“社会与国家”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的过程中,无处不体现出文献在研究中的作用,而文献的积累和使用,也是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研究方法的重要体现。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中对文献的积累和使用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等三个方面。
在研究对象的文献积累和使用方面,梁治平在研究“清代习惯法”的过程中,不仅使用了前北京政府司法部1920前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民商事习惯调查的基础上印行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而且还使用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馆的清代司法档案,并使用了大量的清代民间契约文书,这些数量庞大的资料都为梁治平研究清代习惯法提供了坚实的研究基础,而在《清代习惯法》中,作者也对这些资料进行了充分的使用。
在研究方法的文献积累和使用方面,在《清代习惯法》的导言中,梁治平就大量的使用了罗伯托·昂格尔、黄宗智、沟口雄三和岸本美绪等学者的研究方法,在《材料、概念与方法》一章,作者更是直接将E.A.霍贝尔概念及方法体系引进到对清代习惯法的研究中。梁治平对研究文献的应用充分的体现出其对这些研究方法相关的文献的掌握程度,也反映出研究方法的文献积累和使用在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作用。
在研究成果的文献积累和使用方面,在导言一章中,对罗伯托·昂格尔、黄宗智等学者的研究方法的引用的同时也是对其研究成果的使用,在《导言》一章中对梁启超和梁漱溟的研究成果的引用、在《民间法、习惯和习惯法》一章中对千叶正士的“法的三重结构”以及《再论习惯法》一章中对ArthurHendersonSmith、R.格尔巴特、胡先缙、MartinC.Yang等学者对“面子”的研究成果更是充分的体现出梁治平对既有研究成果的掌握程度,这些研究成果方面的文献积累对梁治平对清代习惯法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论证基础。
(二)《清代习惯法》论证方法回顾
在阅读《清代习惯法》的过程中,大量文献积累和使用不仅为结论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作者对各种论证方法的熟练使用也使得论证更为严谨。作者在《清代习惯法》中使用了大量的论证方法,本文并不一一进行赘述,仅就作者使用较多的演绎证明方法、归纳证明方法和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方法进行回顾和说明。
演绎证明方法的使用方面,以《习惯法与国家法》一章为例,作者通过对“小传统”和“大传统”这一一般性原理和原则作为论据,对作为小传统的习惯法和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法进行比较论证,并继而对习惯法和国家法的相互影响、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以及两者的联结人和联结点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说明。作者在其他章节中还有大量演绎证明方法的使用,这一方法的使用不仅使得论证更易于展开,而且为其结论的形成做了很好的准备,也使的整个论证过程更为合理和完整。
归纳证明方法的使用方面,主要体现在《再论习惯与习惯法》一章中,在该章中,作者在回顾E.Ehrlich、P.Bohannan、L.Pospisil、RoscoePound以及SybilleVanderSprenkel等人对“法”的定义的基础上对“法”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定义。除此之外,作者在论证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回顾已有的研究成果过程中,也大量的使用了归纳证明的方法。使用归纳证明的方法,通过以已有研究成果为论证的基础,对一般性的原理或论题进行的论证,使得所论述的原理和论题更为客观合理。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方法的使用方面,主要体现在《习惯法起源举例》和《习惯法制度考略》两章(虽然其他章节中作者依然有使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方法,但是以这两章的使用最为广泛),在习惯法的起源举例中,作者枚举了自然、社会变动、智虑者、祖先崇拜、迷信、感情、道德和流传等8种习惯法的起源,而在接下的“习惯法制度考略”中将习惯法的制度归纳为婚姻、析产与继承、永佃及一田两主、典与卖、找贴、会、中人等8个种类,作者通过简单枚举归纳推理的方法,有效的解决了在习惯法起源和习惯法制度论证中面临的困难,对习惯法的起源和习惯法的制度进行了论证。
三、法学研究和论文撰写过程中的常犯错误反思
在阅读《清代习惯法》的过程中,在被作者的研究方法和论证方法所折服的同时,也对一些广泛存在的法学研究和论文撰写过程中常犯的错误进行了反思,特别是对当年学术界在法学研究中所形成的思维定势和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了反思。与梁治平作为法学大家在《清代习惯法》中所体现出的丰富的研究文献积累和严谨的论证所形成对比的是,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和法学论文撰写过程中常犯的错误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资料积累不足、研究方法选择不当和研究结论缺乏坚实的基础等三个方面。
在研究对象资料积累不足方面,在研究的过程中,在选择好研究的对象后,需要收集大量与之相关的研究资料,对于法学研究而言,由于法学研究的特殊性,在研究的过程中,不论是使用理工科以及管理学科的调查和统计的方法进行法学实证研究还是进行相关的理论研究都需要积累大量与之相关的研究资料,只有在丰富的研究资料和文献积累的基础上才能保证研究结论的客观性和公允性,而这,却恰好是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的短板。
在研究方法的选择方面,研究方法的选择需要依据研究的对象而定,在确实研究的对象后,需要根据所需要达成的研究目标选择合理的研究方法。而对于非法律本科的法学研究生而言,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在进行法学研究的过程中掌握的研究方法相对较少,在选择研究方法时也缺乏应有的灵活性。
研究结论缺乏基础,即论证的严谨性方面,其本身也是由于研究对象资料积累不足和研究方法选择缺乏灵活性的直接结果,在法学研究和法学论文撰写过程中容易出现简单罗列观点、论证不合理以及逻辑不合理的问题。
四、法学理论研究及论文撰写方法的建议
对于当前的法学研究和法学论文撰写过程中常犯的研究对象资料积累不足、研究方法选择不当和研究结论缺乏坚实的基础等问题,应当分别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克服。特别是对于当前的法学理论研究和论文的撰写,更是应当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克服,提升自身的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和法学论文撰写水平。
首先,应当加强文献积累。加强文献积累,具体而言,包括加强研究对象相关的资料以及文献的积累、加强研究方法的文献积累和研究结论相关的文献积累,对于还未确定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生而言,主要是加强研究方法方面的文献积累。
其次,应当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对于法学而言,在研究的过程中,既可以从实证的角度进行研究,也可以从理论的高度进行研究,但是要想在法学研究中取得成果,只进行实证研究是远远不够的,在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分析现实问题的理论实质,因此,在加强法学理论学习的过程中,应当特别重视部门法学理论、法理学甚至哲学方面的理论学习。
最后,应当加强写作锻炼。在法学论文的撰写过程中,论文的好坏会直接受到作者写作水平的影响,而写作水平的提升,除了不断的进行写作之外,并没有其他的捷径可循。在加强写作锻炼的过程中,应当结合文献积累和法学理论学习,多动笔,唯有此,才能撰写出合格的法学学术论文。
结语
本文以非法学本科的法学研究生的视角,结合阅读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的体会对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论文撰写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在研究中对法学研究和论文撰写过程中常犯的研究资料积累不足、研究方法选择不当和研究结论缺乏基础等问题进行了反思,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加强文献积累、加强理论学习和加强写作锻炼的提升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和法学论文撰写水平的建议措施。由于学习法学的时间较短,并囿于当前的写作水平以及研究时间的限制,文中未免存在不足之处,对于这些不足,期待读者和同行专家的批评指正,以便在以后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6.
[2]邵六益.社科法学的知识反思——以研究方法为核心[J].法商研究,2015,02:111-119.
[3]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J].中外法学,2015,01:22-28.
2体育法学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的探索
我们按照专题研究性教学的实际需要,由学有专长的教师组建教学团队,并进行相关专题的教学,改变通常一门课程由一位教师教学惯例,充分发挥教师的优势、特长,使学生能够在不同学术背景教师的熏陶下,多角度的进行理论知识学习和学术思考。
2.1改革教学内容,提炼教学专题,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打破了原先教学内容和教材的章、节、目,按照学科性质、学科特点、从学生思维方式的实际和当下社会的热点问题,对教学内容进行从新编排,并凝炼和确立教学专题、构建新的教学体系,介绍前沿热点学说和有争议的问题,拓宽学生视野,并结合体育实践附有思考与讨论题,强化学生科学思维的训练,有利于学生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发展。课堂讲授将若干知识点进行横向串联,并介绍学科发展前沿和新成果,贯通后续课程,避免简单重复。[4]共设计七个专题内容:一、体育法学基本理论(体育法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介绍);二、体育法律关系主体(重点体育社团);三、体育法律制度(学校体育法律制度、社会体育法律制度、竞技体育法律制度);四、体育产业的法律制度;六、兴奋剂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七、体育纠纷与解决机制。
2.2改革教学模式,加强学生创新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2.2.1启发式课堂教学笔者具有多年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在教学中发现即使是研究生也没有养成课前事先阅读和预习的习惯,因此教师在课堂上只能依靠个人讲解来完成授课内容,学生完全是被动的接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学效果。而我们的教学模式,充分发挥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根据教学进度设立小专题,要求学生在课前进行大量准备工作,让学生在讲台上讲解,给学生发表独立见解的机会。让学生参与授课,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其责任感,节省知识点的铺垫时间,同时深化了相关知识,这样的授课过程能充分启发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5]鼓励课堂提问,形成互动式教学,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给予学生及时的点拨和归总,要起到适时适当指导性作用,指引学生勇攀科学高峰。2.2.2以探讨的方式促进交流讨论是实践专题研究性教学中常用的重要教学方法之一,因为要参与课堂讨论,所以学生在课前会做好相关预习,他们会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大量的信息数据和资料来完成课堂的讨论参与,这将有意于开拓学生视野,启发学生思维,拓展学生知识面。我国《体育法》从1995年10月1日实施至今,存在着很多值得讨论的问题,对此体育界和法律界也存在颇多争议。一是全民健身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如,《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安全保障等);二是竞技体育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如,职业体育联赛和俱乐部规范管理、职业运动员权益保障、反兴奋剂有关法律问题等);三是体育社会团体的法治化建设(如,体育社会团体的性质、法律地位,与政府、社会、企业等主体间的关系等);四是体育产业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如,体育产业立法的主要问题、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等);五是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其它法律问题(如,建立健全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等)。如竞技体育中的赛风不正和丑恶现象的法律治理问题、体育活动中各种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体育市场、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制问题、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使用和法律保护的问题、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这些都是非常有探讨价值的问题,也是我们在课堂中向学生提出的讨论题。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既不是主导者也不是裁判者,而是一个参与者,并且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发掘学生的潜力。学生可以进行角色扮演,可以自由发言、辩论与讨论,将激发学生处于活跃的思维状态之下,有利于其思维的连动性、跳跃性和整合性,不仅激发学生创新思维,活跃教学气氛,调动学生主动学习能力,还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有利于学生个性化的发挥,达到了教学相长和共同提高的教学效果。2.2.3视频资料展播与热点案例分析最好的学习教材是视频资料展播、热点案例分析,可以从更加直观的角度向学生展示体育法学在实践中的应用,便于学生更深层次的理解体育法学基本原理。改变过去体育法学的教学以单纯的法条理解和法条记忆为主的模式。案例教学更能适应当今社会飞速的发展与变迁,司法实践中就出现过许多受关注的典型体育案例,如姚明诉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侵权案:个人肖像与集体肖像之争;长春亚泰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处罚不当:行业处罚的司法介入等,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议,这些都是课堂教学中讨论分析案例的不错选择。教学案例的挑选一定要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要经过教师的筛选,教师在学生讨论后要给予及时的点评,总结学生的观点,并给予正确的评价,同时还要凝炼出案例中相关的法学理论。以案例为线索,利用案例进行的分析和讨论,为学生提供一个基于理论学习而展示自己思维和能力的情境,不仅可以给学生更为广阔的思考空间,还可以使学生的朴素的想法与案例结合,产生意想不到的教学效果。
2.3改革教学手段,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
2.3.1以问题为主线,实行开放式教学启发学生在体育法学的学习过程中提出新的问题。产生从探索未知到体验未知和揭示未知的强烈愿望。在此基础上,组织学生查阅大量参考文献,分组讨论,促发竞争,不仅使学生巩固了所学知识,掌握重点难点,还可以拓宽学术视野,增强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团队合作精神。2.3.2研究性学习与毕业设计联系,延伸教学效果体育法学是一门横跨两个领域的交叉性学科,也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因此在研究领域有很多问题值得关注和探讨,教师会在每个专题教学中点出这些问题,引导学生参与思考和分析,鼓励每个学生勇敢的发表个人的观点。课后还可以鼓励学生将自己的想法写成书面的分析报告、论文等作为考评的依据,质量优秀的还可以推荐其发表或参与各类论坛。同时,在体育法学教学过程中很多学生产生了许多新的想法、思路,新的研究选题,这些成为了一些学生毕业设计的创新理念的来源。每年都有学生在毕业设计时选择体育法学相关课题进行研究;学生的创新设计中还有的申请了省教育厅研究生创新项目。实践证明,自实行专题研究性教学以来,以体育法学内容进行的毕业设计,其毕业论文质量普通较高,学生创新能力可以得到持续发展。
3《体育法学》课程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的运行效果分析
专题研究性的教学模式是围绕重点有针对性展开的,因此对于体育法学的教学效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1作为专题研究性教学的实施主体,教师的相关科研能力将获得提升
专题研究性教学对于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教育活动实施的主体———教师应具有更高的理论素养,更强的教学活动驾驭能力,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要有创新意识,要有对于教育教学活动规律的深层理解。因此教师必须确立在理念上创新,在教学观念上创新、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的创新思想。不仅要把书本系统化的知识传授给学生,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教会学生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学会学习,学会研究,学会解决问题。从事专题性研究教学的教师要不断的学习新的知识,与时俱进的更新自身的知识体系,还要打破学科专业壁垒树立大学科知识观,以培养学生认识、分析、应用和解决现实问题为教学重点,因此通过对专题研究性教学的研究,有助于教师树立正确的研究性教学观,使教师自身不断学习,对前沿研究成果进行吸收和总结,从而增加了教师的知识积累,提高了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使教师教学的内容有深度和高度,使教学的开展更加科学,更加贴近学生的思想,增加了教学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3.2作为专题研究性教学的主体,学生的综合素质将获得提升
奥苏伯尔是著名的认知心理学家。他在研究学生学习认知行为时提出两种不同的分类。一、依据学生所学习的内容:把学习分为机械学习与有意义学习;二依据学生的学习方式,把学生的学习分为接受学习和发现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更加强调有意义的接受学习与有意义的发现学习,因为这更加符合教育规律,符合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体育法的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的提出就是以此理论为指导的。体育法学专题研究性教学模式,让学生从被动学习中解放出来,充分发挥天性,在课堂教学中通过开放式的教学课堂,积极的讨论形式,让学生在一种更为活跃的学术氛围中加深对体育法学知识的理解,在讨论,辩论式的交流中提高了人际间的沟通技巧,提高了理论和实践之间的知识转化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专题研究性教学能够表现出一种更为宽容的态度,它能够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有充分思考和表达的机会,可以有效的调动各个层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参与性,充满自信。再次,又因为专题研究性教学所体现出的是一种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平等的关系,无论教者或学者都在宽松、愉快的学习环境中,都不会产生压抑或强制的情绪,有利于激发和鼓励学生的创新思维。最后,专题研究性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提升了学生对于体育法学课程的兴趣,充分交流中让学生在愉悦的氛围中收获。这样的兴趣和愉悦的情绪往往会延续到课堂教学之后,成为他们课后自主学习的动力,他们会通过各种渠道继续完成学习,这对于体育法学课来说是一个好的导向。
法律是每一个国家最基本的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律关乎了国家的稳定,进步与成长,无论是哪个方面的发展都要将法律作为根基。下面是学术参考网小编为朋友们搜集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致谢,欢迎阅读!
在完成终稿的今天,在敲完最后一个句号的时刻,我的思想同周围凝固的热气一样停驻了,不知道是慰藉还是悲伤,大学四年的生活就这样结束了,而眼前的路还很长,虽然似乎有些迷茫,但我必须整理心情,背上行囊,坚定的踏上新的征程……
感谢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祥瑞老师,一位平易近人的良师,一名优秀的律师,对我论文耐心的指导,新锐的启发,认真的审阅。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我毕业论文从选题到写作再到最后定稿所付出的辛劳!感谢您在这个我即将离开湖南大学的最后的炎热夏天对我人生方向的指引!
感谢翟理和张跃胜同学,如果没有他们在电脑方面给予的便利,本论文的结稿恐还遥不知期;感谢刘文瑾和李馨香同学,感谢他们在论文写作信息及联系指导老师方面对我的帮助。
论文写作在最艰难的时刻,发生了汶川大地震,使我感受到了生命的脆弱,生活的艰辛,安静学习环境的来之不易,这使我更坚定了信心,激发了奋进的欲望,论文的进度有了质的飞跃。愿:地震中的亡灵们安息!地震中幸存的生命好好生活!所有的生灵都感知生命、都感谢生命!在过去的四年日子里,我满怀憧憬和希望,在这千年学府的浓厚底蕴中,在百年法学的学术争鸣中,我用自己的青春写下了美丽的大学篇章。在师长和前辈的帮助下,走出了迷茫,走向了理想。在这里我想向所有帮助过我,鼓励过我的人们致以最诚挚的谢意,感谢你们在人生最关键的时刻给予我的指引!
毕业论文
题目 : 论婚姻的成立
专业、年级 2017级法学专升本1班
姓 名 x x
学 号 xxxxxxxxxxxxxx
指导 教师 王 立
职 称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xx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知识产权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
签名:
2019年 7月22日
目 录
摘要..................................... 1
一、婚姻的成立与无婚..................... 2
(一)婚姻的成立主要法律特征............ 2
(二)关于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关系................ 2
(三)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3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4
(一)婚姻成立要件..................................................... 4
(二)结婚的程序要件................................................... 5
(三)法律婚成立的要件................................................. 5
(四)事实婚的成立要件................................................. 6
三、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 6
(一)同居的义务....................................................... 7
(二) 相互扶养的义务.................................................. 7
(三)相互继承的权利................................................... 7
四、婚姻成立的效力..................................................... 8
(一)婚姻效力含义..................................................... 8
(二)婚姻成立的效力................................................... 9
参考文献.............................................................. 11
致 谢................................................................. 12
论婚姻的成立
摘要: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否则,无婚。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存在双方当事人,而且双方当事人应为异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须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婚意)。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为:对于法律婚,须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对于事实婚,须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但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婚姻一旦成立,即使其无效,仍具有法律意义,如重婚中的婚姻亦包括无效婚姻。
关键词:婚姻的成立 无婚 成立要件 法律后果 效力
一、婚姻的成立与无婚
我认为,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一男一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要件,而且婚姻一旦成立,便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这种认识显然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混为一谈,是主张合法性为婚姻的本质属性的一种必然结论。而这种认识,不仅缺乏理论上和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
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成立包括订婚和结婚,法律是合两者为一体的。中国古代的礼俗、法律和外国古代法多采广义说,十分重视婚约的效力,订婚是结婚的先行阶段和必经程序;狭义的婚姻成立专指结婚,不包括订婚。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我国《婚姻法》亦采狭义说。
(一)婚姻的成立主要法律特征
1、婚姻的成立从性质上来看只是一种事实,即婚姻关系已经产生的一种客观事实。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不一定受法律保护,即产生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是否受法律保护,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2、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即构成婚姻的要素。否则,法律认为婚姻根本不存在。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然而并非任何两性关系法律均认为其为婚姻关系,只有符合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的两性关系,法律才认为其构成婚姻关系。欠缺婚姻成立的某项要件,婚姻根本就不成立,无婚姻可言。即使双方有同居的事实,法律也认为他们之间没有婚姻关系,而是姘居等关系。与婚姻的成立相对应的概念是无婚,《德国民事诉讼法》称之为“不存在的婚姻”,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称之为“不成立之婚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根本不成立,无婚姻可言。
(二)关于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关系
1、无区别说。该说认为如果采用宣告无效的立法例,无效婚姻与无婚有区别;如果采用当然无效的立法例,无效婚姻与无婚无异。如我国台湾学者戴炎辉、戴东雄认为,不适法的婚姻,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仅有婚姻无效与可撤销两种,而依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尚有婚姻不成立(第568条以下)。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依通说,无效婚姻为绝对、当然、自始无效,非经判决自始无效,故与外国法制上的婚姻不成立相同,自无须区别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2、区别说。该说认为对于无效婚姻,无论是采用宣告无效还是采用当然无效的立法例,无效婚姻与无婚均有差别。如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虽无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的名称,在婚姻法的效力上,应有此区别。在无效婚姻,依民法总则一般原则虽亦同其理论,然在亲属法则不妨为无效婚的追认,而且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明定有确认婚姻不成立之诉。
无婚与无效婚姻显然是有质的区别,无论对无效婚姻是采用宣告无效还是当然无效的立法例。法律行为的理论首创于德国。不存在的法律行为区别于当然无效的法律行为之处在于:缺乏法律行为的各项因素,因此,这些法律行为没有成立。判例援用不存在的法律行为概念,指称那些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用意的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创立的法律状态。在诉讼程序上,区别不存在的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法律行为有下述意义,即对已成立的,尽管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审理这一法律行为的构成事实的法官应把它看成一个完整的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视为产生与法律行为的效力相对抗的效力。如果诉讼当事人中的一方在诉讼程序中没有提出构成无效原因的事实,则法官无权探讨这样的相反效力是否存在。正因为如此,尽管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民事立法中没有无婚或不存在婚的名词或术语,但我们认为应有无效与不存在之区别,并称之为“无婚”或“不存在婚”。在德国和法国,承继寺院法沿革,在“无规定、无无效”的原则下,对于不得为有效的婚姻结合,因无规定,解释上发生困难。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棋炎先生虽曾认为不必区别婚姻无效与婚姻不成立,然其后修正了其观点,认为“在无效婚姻之外,另有婚姻不成立之概念”,“法律行为不成立系未备成立要件,与无效为已具备成立要件,但因欠缺生效要件而无从发生法律效力者,有所区别。易言之,法律行为成立后,始有生效与否之问题,婚姻不成立,显为婚姻有效、无效以前之问题”。
(三)无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1、性质不同。无效婚姻是已经成立的婚姻,即其已具备婚姻的成立要件,属于婚姻的一种,只是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不能产生有效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无婚则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在当事人之间根本不成立婚姻关系,即婚姻不存在。那种认为无婚亦为一种不适法婚姻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2、原因不同。婚姻无效的原因是其欠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无婚则是因为不具备婚姻的成立要件。2、可否转换不同。由于无效婚姻在本质上属于婚姻,因而无效婚姻可因法定条件的具备转换为有效婚姻。而无婚则属于婚姻关系根本不存在,则无转换为有效婚姻的前提条件。4、法律后果不同。由于无效婚姻属于已成立的婚姻,尽管因其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婚姻无效,有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意味着它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因为它毕竟属于已成立的婚姻。而无婚则为婚姻根本不存在,因而不仅不发生任何效力,而且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二、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的成立又叫结婚,是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一)婚姻成立要件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结婚的程序要件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均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婚姻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婚姻成立的特殊要件并非是任何婚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将婚姻分为法律婚与事实婚。对于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是其特殊成立要件;对于事实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为其特殊。
(三)法律婚成立的要件法定结婚手续,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婚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对此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事实婚主义,即只要当事人双方合意和事实上夫妻关系的存在,婚姻即为成立;二是形式婚主义,即要求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一旦在形式上得到肯定,婚姻即告成立。由于法律并不要求履行特定形式婚姻才成立,因而我们不能因为其未履行特定形式而否认其为法律婚;在采用形式婚主义时,由于法律规定只有履行法定的特定形式婚姻才可成立,因而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也就成为了法律婚成立的特殊要件。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即我国采用形式婚主义,且采取登记制。结婚登记不仅是成立法律婚的特殊形式要件,而且是成立法律婚的唯一形式要件。因此,对于当事人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收回结婚证,结婚证一旦被收回,当事人之间因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而不构成法律婚,即认为法律婚没有成立。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则取决于其是否具备事实婚的成立要件。
(四)事实婚的成立要件由于事实婚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因而无法从法定的公示方法上界定其是否构成婚姻,那么只有寻找客观的、外在的、事实上的依据,以区别于通奸、姘居,这种事实上的根据也就成了构成事实婚的特殊成立要件。首先,存在着同居生活的事实。至于其时间的长短通常在所不问,它只是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婚意的一个外在标准。没有同居的事实,绝不可能构成事实婚。即使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同居的,亦不构成事实婚。因为在我国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构成了法律婚,至于是否存在同居的事实,对成立法律婚没有任何影响。其次,这种同居生活的事实应该是公开的,而不是隐蔽的。最后,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即以夫妻相待,在大众面前以夫妻相称,而且群众因此亦认为他们是夫妻。所谓“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群众认为是夫妻的男女,应当是对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认识。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过,即使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也不能构成事实婚;第二,“群众”的范围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即应限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居住、工作的周围环境之内。这种公开性、公认性乃是事实婚与一切具有隐蔽性的、临时的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包二奶”等非婚姻两性关系的重要区别。后者不具有夫妻之名,或不为群众所承认,从而不具有婚姻关系应有的外部特征,决定其不构成婚姻。三、婚姻成立的法律后果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婚姻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婚姻成立的特殊要件并非是任何婚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现代各国立法一般将婚姻分为法律婚与事实婚。对于法律婚,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是其特殊成立要件;对于事实婚,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夫妻相待,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为其特殊成立要件。
(一)同居的义务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故夫妻间互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权指夫妻有权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且含性生活内容,并负有义务。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贞,不得与第三人非法同居。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稳定的婚姻关系是家庭发展的保障,而夫妻间的同居则是保障婚姻的基石,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在无形中起着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婚姻法中尚未完全确立同居义务,对此尚处于半遮半掩的地步。
(二)
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认定夫妾扶养权利和义务,应把握以下四点:1、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
2、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因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然是一种侵权行为。3、夫妻扶养作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4、夫妻扶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关系。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
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三)相互继承的权利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权。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以夫妻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才能相互继承对方的遗产。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关系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重婚等的男女双方不具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在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或者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生存一方亦无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结婚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婚姻法规定,摘录如下: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四、婚姻成立的效力
(一)婚姻效力含义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狭义上专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此,各国亲属法多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与扶助义务,日常家务的权等。后者如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设定、变更、终止夫妻财产契约的程序等。中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性质上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这些规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广义上又有两种:一是主要指婚姻在亲属法的效力。除发生于夫妻之间效力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得配偶同意。二是涉及到许多相关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
(二)婚姻成立的效力1、婚姻成立意味着法律承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是姘居等关系。2、已成立的婚姻除违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外,应为有效婚姻,从婚姻成立之时就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并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婚姻关系。3、已成立的婚姻,如果违反了法定的有效要件,就属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对于无效婚姻,在采取当然无效立法例的国家或地区,自始、绝对、当然不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在采取宣告无效立法例的国家或地区,只有经过法院判决,始为无效。
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及程序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只有依法被宣判为无效,婚姻才自始归于无效。对于可撤销婚姻,在未被撤销之前,为有效婚姻。4、已成立的婚姻,尽管可因违反法定的有效要件而为无效婚姻,但无效婚姻只是不能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并非不能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如无效婚姻亦可作为重婚的构成要件。一男同时与两女结婚时,如以之为无效,则不发生重婚问题;如以之为有效,则两婚姻均为重婚。我国大陆学者对此认识不一。一种认为前婚必须是合法婚姻,后婚才能构成重婚。如杨大文先生认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终止。“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须受法律制裁”。其理由主要是:对重婚进行处罚,是因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前婚本身就不合法,属于不能成立的违法婚姻就不应当予以保护,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实际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时又承认了违法婚姻的效力,这样就会产生司法工作的自相矛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无论前婚是合法婚姻还是违法婚姻,均构成重婚。其依据是:违法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婚,但客观上这一婚姻关系是存在的。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因此,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已登记结婚,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样构成重婚罪。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同理,事实婚姻的一方因对方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不受追究而受到侵害,是源于当初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我认为,上述认识显然是值得研究的。
(1)它混淆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质的区别的概念。婚姻无效是以婚姻已成立为前提,
只有已成立的婚姻才有有效或无效可言。无效婚姻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只是指其不能产生法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说其不能产生任何法律后果。那种认为“如果不要求前婚本身具有合法性,那么实际上在成立重婚的同时又承认了违法婚姻的效力”的观点,显然是在混淆视听;
(2)它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重婚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后果。在民法上构成重婚的,并不一定就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因而,即使认为前婚是无效婚姻亦可构成重婚,也不一定就意味着作为合法婚姻的后婚当事人构成重婚罪;
(3)它将立法的宗旨本末倒置。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并禁止重婚,绝对不仅仅是因为重婚侵犯了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的观点,其道理何在呢?难道仅仅是因为源于当初未依法履待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吗?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难道仅仅是对合法婚姻或当事人利益的侵害吗?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难道仅仅是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吗?如果某男或某女采用欺骗手段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女子或男子先后或同时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呢?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尽管对无效婚姻采取当然无效制,但在修改亲属法时增设“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认同时婚亦属于重婚。故在完善我国婚姻立法时,宜借鉴此种立法例,以切实贯彻执行一夫一妻制原则。
参考文献[1]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页;[2]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3]马忆南:《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4]陈苇主编:《结婚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处置》,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5]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6、74页。[6]余廷满
:《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7]林菊枝:《亲属法新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68、70页。[8]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81年版,第156-157页。[9]沈达明、梁仁洁:《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88-189页。[10]陈棋炎:《民法亲属》,台湾三民书局1958年版,第100页。[11]陈棋炎等:《民法亲属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0年版,第113页。[12]余延满:《论婚姻的成立》《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
40页。
[13]朱友学:《婚姻效力探析》,2006年11月1日。
致谢
xx大学政法学院三年的学习时间一晃而过,回首走过的岁月,心中倍感充实,收获良多,当我写完这篇毕业论文的时候,感慨颇深,这代表着我即将离开,我深深眷念这所我深爱的学府,我会想念我敬爱的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首先,诚挚的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王立。他在百忙的教学工作中挤出时间来审查、修改我的论文。还有教学过我法学课程的所有老师们,他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教学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严谨的教学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其次,感谢三年中陪伴在我身边的同学、朋友,感谢他们为我提出的诸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有了他们的支持、鼓励和帮助,使我充实而又圆满的度过了三年的学习生活。
总之,感谢所有!
指
导
教
师
评
语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答辩记录
答辩教师提问
学生回答情况
答辩成绩
1.积极作用
(1)法学理论创新和实践能力必须以熟练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为基础。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无疑有助于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的传承,处于法学理论创新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地位。
(2)适应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许多教师都擅长理论研究,其中一些教师具有较高的学术创新能力,有助于理论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2.消极影响
(1)不符合法学学科的特点。我国传统的“满堂灌”“说教式”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不符合法学学科偏重实践性、兼具理论性的特点。理论教学喧宾夺主,实践教学处于从属的,甚至被忽视的地位,与法治较为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教学模式差距较大。例如,美国将法学教育视为职业教育,较之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处于从属地位,实践教学从过去师傅带徒弟式的教学模式转化为现在的诊所式教学模式[1]。
(2)师资管理和教学管理存在偏差。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下的师资管理:在聘用教师工作中,偏重于应聘人员的学历和学术经历,而较少关注其是否具备法律实际工作经验;在考核教师工作中,只注重科研项目、著作、论文等学术能力,而忽视法律实用人才的培养能力。在教学管理方面,把本应处于重要位置的实践教学课程摆在次要位置,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工作积极性不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也受到影响,阻碍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3)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教师处于教学活动的主导地位,而学生则处于被动接受者的地位,弱化了学生的个人主体意识,容易造成学生主体性缺位的现象[2]。这种教学模式偏重于记忆能力和求同思维方式的培养,忽视了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这样,运用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由于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很难适应社会对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用人单位对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的学生不满意,法学类大学生就业难、大学文凭贬值等社会问题也就产生了,进而又使一些大学法学院系招生困难,陷入生存危机的困境。
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借鉴美国经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方法还应包括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3]、法律文书写作等。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符合法学学科特点及新形势下培养法律人才的要求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学的先进经验,符合法学学科特点。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强调法学实践教学,大陆法系国家较为强调法学理论教学。由于WTO规则要求借鉴英美法系的精神和制度运作[4],所以,在坚持大陆法系法学理论教学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的先进经验,将实践教学置于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地位,改革传统的重法学理论教学而轻法学实践教学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有助于培养适应新的国际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律人才。
2.有助于培养法学本科生的实践能力及缓解法学院系生存的困境
较之传统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更有助于培养本科生的实践能力。在传统法学理论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导演兼演员,学生只是处于被动地位的观众,缺乏主动的身临其境的参与、分析与思考,虽然能够学到许多法学理论、法学知识,但是实践能力无法得到培养。在实践教学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导演,学生是处于主动地位的演员,在模拟案件或实际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由于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分析与思考,学生的实践能力能够得到培养。所以,偏重法学理论、法学知识传承的传统理论教学,应当与有助于培养本科生实践能力的实践教学有机结合。此外,由于实践教学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能够为社会输送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可以解决法科大学生就业难、文凭贬值等实际问题,从而相应地可以缓解一些大学法学院系招生困难、面临生存危机的困境。
三、强化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措施
1.确立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融合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
改革重法学理论教学而轻法学实践教学的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确立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融合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是强化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关键。在新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下开展法学实践教学,具体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实践教学研究的专题符合学科发展方向,促进学科建设。比如,以培养电子商务法律实用人才为特色的法律院系,在实践教学中就要侧重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的技能培训和疑难案件的学理研讨。②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衔接,将理论教学过程中涉及的有争议的法学理论问题、疑难案例提交模拟法庭、专题辩论赛、社会实践调研等实践教学环节。③因材施教。法律人才可以分为学术型、实用型和混合型。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发现学生的职业倾向性,引导学生向更适合于他们职业倾向的方向发展。④结合学校专业特点,实践教学服务于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比如,以理工专业为学科特点的综合性大学,可以结合学科特点,培养科技法律人才、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电子商务法律人才、资源环境法律人才等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这样,将专业特色变成法律人才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既可提升理工专业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也可解决理工专业院校法学专业的生存、发展问题。
2.建立符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和师资培训评聘机制
建立符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①聘任教师,既要注重学历、科研能力,也要注重法律实际工作经历。建立复合型的法学师资队伍,既可以提高教学效果又可以减少师资成本。此外,聘任具有法律实际工作经历的教师为辅导员、班级导师,也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由于绝大多数法学人才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为了适应社会对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在美国,法学院教师在任教之前都要求有5~10年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以美国马歇尔法学院为例,几乎所有专业教师都有法律实务工作经历。而且,法学院的学生一般认为,法律书自己也可以看,来法学院读书,主要还是学习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办理案件。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可以考虑建立在具有高学历的司法、法律服务人员中聘任法学教师的制度。②可以借鉴美国法学院的实际做法,法学院系的教师由两部分教师构成,一部分是专职教师,另一部分是兼职教师。这样,既降低了办学成本,又提供了教学(特别是实践教学)水平。比如,美国马歇尔法学院,聘任了很多知名的律师为兼职教师,他们白天从事律师工作,晚上给学生们上课,而且兼职教师的数量要多于专职教师。这样,学校就会以较低的成本,开出很多实务性很强的法律课程。③建立实践教学基地,聘任实践教学基地中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等任实践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建立符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要求的师资培训评聘机制,应当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①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师特别是理论型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比如,可以通过选派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1]的形式来提高他们的实践教学能力。②可以建立适用于实践教学教师的评聘机制,为他们设立单独的职称、岗位体系和评聘标准。比如,在评聘标准中,用教材、教改论文和教改项目对应于学术著作、学术论文和科研项目。
2高职法学教学中“项目教学”实施的基本过程
2.1“项目教学”的典型流程
对项目教学的实施过程,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统一的定论。从基尔帕特里克的“目标、计划、实施、检查”基本框架出发,在弗瑞的模型中,项目教学法由“创意、目标、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几个阶段组成[4];在维曼的模型中则包括“创意、目标、计划、决策、实施和评价”等六个阶段[5]。将以上的观点进行整合,项目教学的流程大致可分为下列阶段:2.1.1项目选择项目教学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选择教学项目。选择一个合适的项目,一方面可以包含教学任务中所要求掌握的技能要求,另一方面还能够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促进教学目的的实现。而如果项目不适当,则会使项目的实施和评价,以及反思的效果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削弱教学效果。因此,在项目选择上应注意:(1)明确项目的类型。比如,“教师需要根据专业和学科的性质确定选择有结构的项目还是模板项目;然后根据实际的教学条件和教学需求选择运用模拟项目抑或真实项目;同时还要根据教学对象的学习水平和能力确定将教学项目设计为单一性项目还是综合性项目”[6]。(2)确定项目的实施顺序。也就是要明确各个教学项目按照怎样的内在逻辑进行开展。要求教师仔细分析每个教学项目与实际工作任务的衔接点和衔接方式,然后按照实际工作任务的解决过程来进行各个教学项目的排列组合。(3)注意相关知识点的链接。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确定教学项目实施中的各个环节具体涉及到的知识点。教师对知识点进行分析时要注重将课程标准中要求掌握的知识点内化为教学项目所承载的内容,还要注意掌握好知识、能力与项目任务的对接,力求通过对实务问题的逻辑分析和有效设计最大程度地将三者糅合为有机整体。2.1.2项目规划完成项目的确立后,教师着手准备实施项目教学的前期工作,比如,依据项目的实施操作要求来制定合理的时间分配表;根据项目教学所实施的内容方式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为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物质方面的条件;还要将整个教学进程作为一个整体作具体的计划和详细的安排,并在此基础上将完善的教学活动规划制定出来。2.1.3项目执行在项目的执行阶段中,要对项目计划进行具体的实施操作,也就是在实践意义上对选定的教学项目进行具体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组建项目团队,项目团队的组成可以是一个人,可以是几个人组成的小组,也可以是整个教学对象全体。在项目执行过程还要注意对实施过程进行及时检查,并依据实际情况对原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正。此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是:①选择合适的方式将项目呈现,引发教学对象的学习动机和求知欲,为进一步的学习做好铺垫;②对教学项目进行深入剖析,使该教学项目的设计目的能够为教学对象精准理解和把握,同时,该项目设计所要求完成的任务以及需要掌握的主要内容和拟达到的目标也要使教学对象明确;③通过选择合适的教学组织形式,促进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并确定各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地位和角色;④适时转换教师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引导教学对象完成教学项目的实施,最终达到教学项目的预期目标。2.1.4项目结束项目作品的完成并不意味着项目的结束,还要求教学对象对其项目成果进行展示,教师要给他们提供展示机会。通过展示成果,教学对象能够回顾和梳理自己完成该项目的整个过程,还能够与其他教学对象进行一定的交流。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可以对教学对象在项目活动完成过程中的表现和能力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可以引导教学对象对项目的执行情况、最终成果及学习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促使教学对象正确认识其参与教学项目的过程和最终达到的结果,并进一步进行反思,在有效反思的基础上予以提高。
2.2高职经济法教学中的“项目教学”实施过程举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
2.2.1项目选择首先,教师要根据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对各个班级以及同一班级内部不同教学对象的水平深入了解的前提下,本着尊重个性的原则进行项目选择。做出选择时应注意:①选择的项目应繁简适度、大小适当、要求具体;②项目内部的各个分解任务之间要能够形成循序渐进的阶梯型的任务链,以便教学对象遵循这样的规律去建构知识体系。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教学项目可以引导教学对象获得清晰的思维路径,寻求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构建完整的知识脉络体系。基于以上原则,本部分选择的项目是“撰写消费者维权手册”。通过对消费者维权手册的撰写,学生在知识层面上能够理解消费者的概念和范围、掌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能力层面上能够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消费纠纷。2.2.2项目规划在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可能会成为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也都可能会受到不同形式的侵害。然而,很多人对于自己是否属于消费者、享有哪些消费者权益却知之甚少,导致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不能正确维权。针对这种情况,该任务要求制定一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要求手册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具有实用性。为了使手册的内容具有针对性,要求在撰写之前先设计调查问卷,对消费者进行调查。调查问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领域、概率、有无维权、维权的方式、消费者是否知晓自己的具体权益、是否知晓相关法律、是否知晓解决途径有哪些等”[7]。问卷调查结束后要及时统计相关结果,然后根据掌握的相关数据来制定手册。2.2.3项目执行在各个班级内部进行分组,每组可以有四至五人,组长一人,组长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协调本组内各个成员具体分工协调,并在统筹编稿工作上整体负责。在调查问卷的制定上,由组长主持讨论,全体组员共同参与完成调查问卷的编写和修缮。然后在组长同意组织下,各组员共同进行问卷的发放、回收和统计工作。最后,组长统筹,各组员共同参与根据问卷调查编写消费者维权手册。该手册的内容主要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范围;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解决途径及部门等。2.2.4项目结束这这个阶段主要是进行项目评价。由教师主持,由各组长展示自己小组编制的手册,其他小组注意观察分析展示的守则并与自己编制的手册进行对比,找出自己的不足并加以补正。同时展开答辩,即其他小组的成员对展示手册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展示小组成员则负责答辩。最后教师进行总结,并根据各个小组编制的手册的完整性、实用性和答辩情况进行打分,评选出优胜小组。
3高职法学教学中“项目教学”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3.1“项目”的确定
如前所述法律类高职院校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中,“项目”实际上是一种学习任务,而且这种学习任务的载体和表象是以一定的经济法律实务问题或者工作任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在对“项目”进行选择和确定时应将以下原则纳入考虑范围:(1)在经济法课程中,在选择教学项目时一定要考虑基层法律工作者日常工作的真实情境,以他们的日常工作过程为基础,将实践中常见的经济法律任务作为项目来源。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项目教学的作用,培养教学对象所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完善与该项职业能力所匹配的经济法律知识,同时还能帮助其培养和谐的社会人格和优秀的职业素养。“项目教学法实施一种基于完整人格发展的学习方式,使学习者获得职业工作所需职业行动能力,并使其在社会生活上成为成熟的社会成员”[8]。因此,为了能够使学生培养完整的职业能力,实现项目教学的核心目标,必须以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将来的工作实践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真实的经济法律问题为出发点,以贴近并体现其工作过程中的真实情境为原则,来选择教学项目。教学对象的所需具备的核心职业能力是要有知识和技能来支撑的,所以,选择的项目要能够尽可能多的承载这些知识和技能。(2)衡量项目好坏的标准是达成教学目标的容易与否。也就是说在选择教学项目的时候要有一定的导向性,而这个导向就是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标,具体包括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好的项目要求能够最大限度的承载教学目标,或者说判断一个教学项目是否为好的项目,就是看它是否承载了更多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如,处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对于基层法律工作者来说,是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很常见的一项工作任务。如果以该工作任务为例设计为教学项目,则可以承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纠纷解决方式等核心知识,并且还能够承载简易合同签订的技能。这一个项目就可以同时兼容法律职业能力形成所需要的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如法律文书写作和律师实务等。该项目并不只是对这些知识和技能的简单承载,而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教学对象要亲自参与实施一系列的活动。首先,要成为当事人的人,就要签合同;然后,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还要撰写诉讼文书;在维权的过程中,还要与相关人员等进行沟通,与小组内的其他成员进行合作和交流等。通过参与整个的项目实施过程,教学对象的处理实务问题方面的职业能力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培养和提升,在写作、沟通和协调能力方面也会有提高,而且,通过实践和操作,专业知识不再是僵硬死板的理论和法条,而是发生了有意义的重组和建构,内化为教学对象的实际操作能力。(3)确定教学项目时还要考虑教学对象的情况和授课的条件。“采用任务驱动法教学过程中,为更好实现教学目标,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基础和相关内容的掌握情况等学情,同时教学班级总人数,教学设施和设备等也在教学组织考虑之列”[9]。最终若能够形成项目成果并展示出来,那么对教学对象的激励效果将更加明显。
3.2项目教学法实施中教师的地位问题
项目教学法从教学组织实施的具体情况来看,教师作用应该是设计、组织和引导。教学项目要得以实施,教师要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要备项目,根据教学目的对教学项目进行选取,并进行适当的改造。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需要的功能来确定承载它的教学项目;然后将这个项目进行分解成,产生具体任务,而且每个单独的任务都要包涵相应的知识点和技能;最后,还要对项目实施所需材料进行统计。其次,要备教学对象。也就是要全面了解教学对象的学习能力、知识储备、兴趣爱好等,使项目与教学对象情况相符。另外还要将教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状况纳入考虑范围,引导各个项目小组互相学习、竞争和提高。如果确定的项目不合理,则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教学对象作为主体的地位被弱化,小组内部或者小组之间合作学习氛围淡薄等。这些因素都可能会成为导致整堂课失败的诱因。同时,由于项目教学法的开展是根据教学目的,以任务驱动方式进行的,而不是进行系统的理论教学,这样极易导致知识的系统性缺失。因此,教师一定要在每项任务完成后作一个阶段性的小结,通过这种方式来对理论知识进行归纳,使之系统化。因此,虽然项目教学法的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教学对象的主体地位得到了极大的突出,其潜能得到了有效的激发,但整个过程中教师的主导地位仍然不能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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