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发表云网!为您提供杂志订阅、期刊咨询服务!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大全11篇

时间:2022-05-01 19:49:34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篇(1)

从十二月十八日开始,我们先后到浙江、涪陵、黔江等地进行了调查,调查回来后,又对该企业法人代表朱家志进行了询问,还到兴文县、古蔺县进行了调查核实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查证的材料证实,叙永县针织内衣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违章情况如下:

1、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采用单联填开,大头小尾的方式偷逃税款。仅从查实的四份专用发票比较,存根联价税合计金额6551.49元,抵扣联价税合计金额70,961.20元,价税合计金额相差64,409.71元,其中税额相差9329.61元;

2、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将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分别填开。因撕下来的空白发票是加盖的红色条型章,不久又改为加盖兰色条型章,撕下来的发票用不出去,丁从雅就把这些发票(撕)毁,这类(撕)毁的发票有5—6份;

3、非法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一是94年1月,刘永方离开叙永县针织内衣厂时,朱家志应付刘永方的钱,刘永方在95年8月到叙永县拿了3万多元的货抵帐。并提出要2份增值税发票,丁从雅就撕了2份增值税发票给刘永方;二是朱家明在该厂买了3万多元的货,除按实开了一份3万多元的发票外,另外又撕出2份空白发票给朱家明。

叙永县针织内衣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上十条,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处理如下:

一、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领购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的偷税9329.671元,除追缴所偷税款外,处以2倍的罚款18659.22元。

篇(2)

随着增值税改革不断深入,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应对增值税发票管理、规避风险是每个建筑施工企业都面临的问题。鉴于此,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提出了几点有效应对措施,旨在更好地做好税收风险管控,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具体措施如下:

发票的取得

(一)供应商的选择公司应在集团内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并进行日常更新及维护管理,掌握供应商基本信息及其供应货物服务的价格、质量、税率等情况。另外,企业应以目标成本为基础,在项目全周期测算的基础上,综合项目成本、收入、利润以及税负等指标合理选择项目计税方法以及供应商。

(二)签订合同时注意事项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应注意对合同总价进行价税分离,合同内容须注明不含税总价、增值税税额、发票类型、增值税税率等,合同条款须列明付款时间、发票的开具时间、以及发票需备注信息内容等。为方便合同签订,最好事先刻制好开票信息印章,盖在合同上。开票信息印章内容包括: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公司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等

(三)发票的索取在向下游分包、劳务公司等单位支付款项前,原则上应要求收款方提前开具发票,业务经办人收到发票后对发票的真实性进行初步核验。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包括:首先,发票的取得要坚持业务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一致”的原则;其次,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抵扣联与发票联须同时索取;再次,收款方在收款以后不需要纳税的,收款方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单位与部队之间发生的业务往来,按照规定不需要纳税的,可以使用部队监制的收据。

(四)发票的审核发票的审核应注意以下方面:发票抬头是否与公司开票信息中的内容一致;字迹是否清楚、是否涂改、是否压线错格;填开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正确,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发票中列示的购货方与销货方,应与经济合同保持一致;发票联次是否齐全;发票专用章的加盖是否正确;是否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重要的是务必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票验证系统查验真伪。

(五)发票报销建立健全发票报销制度,明确财务人员职责划分以及赏罚责任制度。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以白条入账。对于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票据,财务人员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企业应当把发票审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日常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内容,对发票审核工作落实不到位,不合规发票较多、金额较大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对因使用不合规发票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直属领导的责任。

(六)增值税专项发票认证企业应利用互联网优势,做好财务信息化工作,开发发票认证软件,由各业务口经办人上传其接收的发票信息包括增值税电子发票,自动汇总至总部信息平台,业务经办人在上传完毕后,每月定期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传递至公司总部进行发票认证。总部税务主管统一认证比对后将认证结果及时反馈至下属各项目财务人员。这样避免了手工扫描认证的繁复工作,节省了大量劳动力,也解决了增值电子发票重复报销的问题。

发票的保管

增值税发票特别是专用发票异常重要,公司在日常工作中需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及时制定发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保管发票,放入单位指定保险箱,不相容岗位的分离;不得擅自损毁发票。第二,建立健全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及时正确填写发票使用登记簿,并定期进行盘点;第三,加强税务资料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按月与《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第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发票的传递

由于建筑业工程项目区域分布较广、管理难度大、建设周期短等特点,施工企业采用增值税在项目所在地预交,由公司总部汇总申报纳税的管理模式。大型施工企业应采取发票集中管控措施,由总部机关集中认证、集中开票、汇总申报纳税、统一管理。项目上及其他业务部门所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总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及时传递。具体应从以下方面做好发票传递工作:第一,各单位在传递过程中及时办理移交、邮寄登记手续,做到每张发票可追踪;第二,指定快递公司并签订合作协议,以保证发票邮寄过程的安全;第三,业务经办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每月应及时将进项税发票抵扣联原件传递至税务主管部门,以避免滞后认证抵扣而占用公司现金流;税务专管人员统一复核认证后向各项目财务人员反馈认证结果;第四,做好增值税台账管理工作。

发票的开具

篇(3)

一、发票的领用

领取的发票数量为加油站一个月左右的使用量,增值税发票领用时,必须由加油站站长或加油站站长指派一人与核算员共同来财务部领取,不允许由他人代领,如果预计领取发票后无法返回加油站,就不要领取发票。领取发票时要仔细核对发票的代码、号码、数量,领取发票后必须立即返回加油站并将发票锁入金柜,同时在系统中读入发票,不可以跨越读入发票。同时,绝对不可以同时将发票带到其他场所,如果加油站离公司路程较远,请自行安排时间。

核算员领取发票后,要是在站内立即登记领取记录,分发给开票员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有交接手续,核算员下班后要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库存情况。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操作,如遇到发票遗失、损毁、需要开具负数发票等问题时要立即上报财务部。

月底结账时,要及时、准确的登记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对作废发票要即使记录并写明作废原因,按照规定时间上交财务部。

核算员领取发票后,要是在站内立即登记领取记录,分发给开票员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有交接手续,核算员下班后要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库存情况。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操作,如遇到发票遗失、损毁、需要开具负数发票等问题时要立即上报财务部。

月底结账时,要及时、准确的登记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对作废发票要即使记录并写明作废原因,按照规定时间上交财务部。

二、发票的开具

(一)实行岗位分离、互相牵制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须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发票开票人与复核人岗位必须不相容。

有专职开票员的加油站,核算员为复核人,无专职开票员的加油站、核算员为开票人,加油站经理为复核人。加油站经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发卡点、营业室、批发部负责人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审核程序

加油站对于首次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用户,要求客户必须提供的证件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资格证书的,可以出示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其他纸质版证明)、经办人身份证、《行车执照》原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作为档案保存。如遇上述信息变动,及时更新复印件。

现金加油的,核对车号与《行车执照》上的车号牌是否一致,核对《行车执照》上的单位名称与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名头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根据实际加油品名、数量、金额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审批表》,复核人、站经理审核并签字后开具。

对于过路车加油,实行一次一开,过后不补,不提供小票。开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受设备限制无法复印《行车执照》和身份证的加油站,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必须登记《行车执照》和身份证信息并保存备查。对于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复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

只对长期固定客户才提供零售管理系统的放行小票,但加油小票须注明:加油站名、时间、加油车号、单位名称、油品号、金额、加油员、司机本人签字,小票在当月内有效。

根据加油小票集中开具发票的,开票员在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行车执照》的基础上,须审核《加油小票》,审核内容为:是否本站开具,是否在期限内,是否有加油员签字,车号与单位名称是否与提供的证件复印件相符。对于符合要求的,开票人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审批表》,经复核人、站经理审核并签字后开具,开据发票后收回小票。

(三)长期固定客户

单位车辆较多,无法审核所有行车执照,可由单位开具证明,证明上列出该单位所有需开具发票车辆的牌照号码并在证明上加盖公章,加油站凭加油小票与证明上的牌照号码核对一致后方可开具发票。

(四)各加油站每天根据实际情况开具发票不允许虚开发票

发票的相关内容要准确、完整、真实、清晰的填写。一份发票要一次填开完毕,内容金额完全一致,发票不得拆本、挑号使用,每联发票都需要加盖相关人员的名章。同时,如果开票人员发生变动,加油站要及时通知财务部,由财务部相关人员去进行更名处理。

客户持小票开具发票时,其使用的小票必须是公司零管系统的机打小票,一切形式的手写小票作废。同时,客户持小票开具发票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否则不得开具发票。

各营业网点要将客户名称、消费日期等信息记录于小票,并将小票粘贴于粘贴单留存。增值税发票将小票粘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上”,月底集中返还公司财务部。

(五)第三方加油

目前,很多加油站存在客户在真实消费后,发票名头是第三方的现象。为了规范发票管理,避免风险,原则上要求不得为第三方开具发票。如果客户情况特殊,客户需提供其与第三方的租赁协议的复印件,方可开具发票。同时,各营业网点要将租赁协议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六)大客户开具发票

大客户必须先提出申请并将油款交给加油站,加油站对大客户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核后,填写“加油站大客户开具发票统计表”,并上报公司零售部,经零售部批复后,才能开具发票。

加油站开具的金额不得大于客户交付支票的金额,各营业网点开具发票的总量不得超过当期销售总量。

(七)预存款发票的开具

(1)预存款发票开具的单位为各发卡点。

(2)各加油站每月1日-29日开具发票时,必须剔除IC卡的消费数额。当月剩余日期(30日、31日)各加油站汇总发票包含IC卡的消费数额。

(3)发卡点人员每月1日-29日根据客户实际消费金额和零售部每周一提供的数额为依据开具发票,不允许超额开具发票。30日以后的消费发票,在次月由卡点统一开据。

(4)如果客户持加油小票累计开具发票时,要在加油小票加盖“发票已开”印章并在加油站留存,以做备查。

(5)客户本月消费要本月开具发票,不得跨月开具发票。

(6)各卡点要登记《发票登记台账》、打印会员卡消费单,定期上交财务部。

普通发票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重新开具,并在填写错误的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果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应要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同时,每月结账前,各营业网点核算人员要逐份、逐联、逐号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废票明细表核对,无误、保证联次全后由营业网点核算人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废票明细表签字确认后再上报财务部。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要验明购货方身份,对于新客户,要留存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如因购货方提供的身份不实而造成的后果由加油站相关人员承担。对购货方有要求开具汇总发票的,可以为其开具,但是不可以超过当日销售总量。

如当月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的增值税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位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的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全联次留存。同时,增值税发票要及时在系统中做“作废”处理,坚决杜绝手工作废系统不作废、系统作废手工不作废的现象。

三、发票管理的意义

加强发票管理,能促进企业正确地核算经营成果。企业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必须开具发票或取得合法凭证。加强发票管理,可以制止企业乱摊成本,做假账,确保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能够使企业按照财政、税收法规对其生产经营成果予以反映和核算。这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而且有利于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有利于国家在真实、可靠的核算基础上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严肃财税纪律。

参考文献:

篇(4)

“困”在何处?

作为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头戏,“营改增”的初衷是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发展能力。理想很丰满,但现实却很“骨感”。“营改增”试行的这一年多来,其间涌现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税率设计与物流运输行业目前的盈利能力不相匹配,导致物流业税赋增加现象严重。税改后,制造业和商贸业可从运输企业获得较多的进项抵扣,但是税收增加的负担转化给了运输物流企业。公路运输物流企业处在产业链中较为低端的层级,利润率仅为2%~3%。这类企业大多是自有车辆和挂牌车同时使用,挂牌车占到整个市场的70%以上,个体为单位的运输车辆通常是由公路货运市场(公路配货站)代为开具运输发票。实施“营改增”后,这类企业的实际负税率将从目前的2%~3%,提高到5%~6%,并且公路配货站为运输个体提供发票的服务将不能再维持,某些企业税负增加最多的可达到125%。

浙江省自去年12月1日实施“营改增”后,省内联运物流企业反映较大的是,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年计算进项税额,铁路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杂项费用,而货主单位常常要求按照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这笔费用一般占铁路运输总费用的15%~20%,势必造成联运物流企业的重复纳税。

产业上下游环境不配套,主要进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交通运输企业在取得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重点是燃油消耗和车辆维修费用。然而由于市场环境不配套,大多时候运输物流企业无法获得可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如燃油费中,许多加油站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车辆维修费中,大量的小规模维修点也不能提供抵扣发票,而正规的维修站,价格又较高,企业无法承担。一些地方物流园区、出口保税仓,也经常不给司机开据进仓费发票。

对于下游客户,大部分企业欢迎物流商提供增值税发票,但涉及税负增加带来的涨价问题,客户就不会接受。况且许多制造业、商贸业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关心增值税发票。因此“营改增”带来的涨价因素,下游客户不会接受。这类情况在上海、浙江一带占了20%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较大,限制门槛较多。我国目前公路货运业务95%以上的份额由小、中小物流企业承担。但一些财税部门却规定:无自有车辆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自有车辆的信息部或者托运部才能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此类纳税人如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必须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这种情况在实际经营中几乎不具有操作性。

此外,各类货运市场征税难度大,税源流失情况严重;财税部门对于交通物流业经营人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辅导太少,试点过程准备不足,细节处理有待完善;过渡性扶持政策不清晰,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减缓税负增加的矛盾等问题也存在。

“解”决之道

解决这些试行过程中涌现出的问题,是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前进,真正实现“营改增”改革初衷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交通运输物流行业更好发展的有力保障。

采用适合运输与物流行业特点的税率标准。我国物流行业正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虽然现阶段盈利能力不强,但对当地就业和税收贡献较大,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不容置疑。而且物流行业也通过进行产业升级和必要的结构调整,以不断增加其行业盈利能力。因此,建议针对当前行业特征,分析行业的成本构成和经营模式,在环境配套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制定适用于现阶段的增值税率。目前行业普遍认为增值税率在6%较为适宜。

增加抵扣项目,减轻企业负担。目前人工成本已经占到运输业总成本的30%左右,而短期内我国不可能取消全部的过路过桥费,因此将这部分费用纳入进项抵扣,实属必要。鉴于收费站现场无法开据增值税发票问题,笔者建议,一方面采用定额票据的方法,另一方面加速推进全国范围内的ETC收费系统。同时,也应考虑将设备车辆保险费、土地仓储的租金等纳入抵扣项目。

允许货运市场过渡过程按照原核定纳税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针对大多数货运市场税源流失的严重情况,为确保税收、稳定客户,应允许货运市场采取过渡性定额纳税办法,仍然沿用营业税征税办法,按照原核定纳税额度,开具增值税发票。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企业普遍反映报税工作量增加了5倍之多,而且报税程序也非常复杂,因此建议税务部门成立专们的课题组,采用各种管理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纳税效率,切实做好服务纳税企业的工作。

篇(5)

(一)、税法规定:

1、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全面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用原进项税额税目)

2、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

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部分。

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4、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34128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5、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6、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

7、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

8、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

9、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

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

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按照2005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4年应缴增值税部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计算时其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4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2004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005年前三个季度,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底前,退还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第四季度前二个月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12月份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月31日前退还。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下一年度办理退税。

纳税人在2004年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5年4月30日前办理完退税。

五、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退还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比对不符的,不得予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比对不符的抵扣凭证逐票进行认真查实,凡属偷逃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

11、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

12、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4]209号)

第十条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并于认证当月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税金”科目。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连同当期《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申报受理岗。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e方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使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申报系统》软件,并按月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计算表》(纸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13、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111号)

“(二)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与固定资产实物的一致性。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核查纳税人固定资产账簿,并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要核实固定资产实物与专用发票的内容是否一致,对无固定资产实物或专用发票与固定资产实物不一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向购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退回原普通发票。销货方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购货方名称、货物名称必须与原普通发票相关内容一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必须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一致。

销货方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回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原件,否则不得抵减已申报的销售额。“

14、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15、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16、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号17、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二)、会计处理规定:

1、按地震受灾模式进行全行业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全面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用原进项税额税目不用单独进行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2、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增量抵扣。

在应交税金下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对固定资产抵扣进行核算,并且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1号)

二、对于向全国推行的政策模式的猜想:

分析现行增值税扩大抵扣的法规有以下猜想:

(一)按地震受灾模式进行全行业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

(二)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增量抵扣。

三、企业实务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实行前后的固定资产筹划。事前合理筹划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对于实行前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影响到生产的应在实行日后并“实际发生”购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对于实行日后将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应尽力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对于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取得其他发票的价格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采购的比价。

各种发票对采购价格的影响分析:

在同等价格质量等条件下:

对于6%代开专用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0.2%的价格折让。

对于4%代开专用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2.04%的价格折让。

对于开具普通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5.7%的价格折让。

对于供应商按出口价的报价从税务分析他一般承担的是4%的税金,在报价上乘1.04为我司的合理价格。

以上是双方合理的价格,仅考虑税务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内容与固定资产名称一致,财务应事前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固定资产保管部门应在请购时给出规范的名称。在固定资产验收后,财务上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同时财务月未应与固定资产保管人一起为实物贴上标签。以备税务局的实地查验。如有进口设备报关部门应按财务事前编号的固定资产名称报关。对于运费发票一样要求注明固定资产名称。

(三)对于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费发票的认证工作要求加强核对减少错误。

(四)如果是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的做好资格认定准备工作。比如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参考《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五)几点疑问:

篇(6)

一是对纳税信用A级、B级、C级、M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二是通过线上“银税合作”,对纳税信用A级或B级纳税人实行简化贷款手续、无担保信用贷款。2019年我市金融机构累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累计授信xxx户,其中小微企业xxxx户,发生授信业务xxx笔,其中小微企业xxx笔,发放贷款xxx亿,其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xxx亿元。

三是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级管理。A级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B级纳税人可领取不超过2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

四是对A级纳税人采取其他激励措施。如:连续3年被评为A级的纳税人,为其提供VIP服务,在办理涉税业务时提供绿色通道;对A级纳税人,除举报、协查、上级交办案件可进户检查外,当年不再安排进户税务检查。

二、失信联合惩戒方面

篇(7)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21-000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21.004

1 地勘单位涉及营改增

2011~2013年以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了一系列增值税管理办法。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二规定,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之一。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与地勘单位工作范围契合。

试点地区从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勘探/勘察适用6%税率。

2 地勘单位税改前后的税负变化

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例证:

2.1 勘探勘察(改革前5%税率缴营业税,改革后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例1:假设某单位每年勘探勘察营业收入为140万,营业成本为120万。

若交营业税,则营业税=140×5%=7万,应缴所得税=(140-120-7)×25%=3.25万元,则二税合计10.25

万元。

若交增值税,则增值税=(140-120)×6%=1.2(假设可扣进项税),应缴所得税=(140-120)×25%=5,则二税合计6.2万。

税制改革后税负下降10.25-6.2=4.05万元。

2.2 部分现代化服务业

地质勘查/勘察被列为现代服务行业,并且适用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税率。

例2:甲乙丙三个公司为本次税改的一般现代服务企业,三个公司构成该行业的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缴营业税时:该行业甲乙丙三个公司缴纳税金=(5000+8000+10000)×5%=1150

改征增值税后:该行业甲乙丙三个公司缴纳税金=(5000+8000-5000+10000-8000)×6%=600

税制改革后税负下降1150-600=550

3 地勘单位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营改增后,合同中约定的出具发票时间,即为纳税时间点非常重要,签订合同时履行期限时应十分小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谓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所谓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3.1 现有合同履行结算方式怎么写好

实践中经常使用的语言:

“乙方签订协议后开具发票;甲方在取得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算全部费用。”(作者建议:增值税发票不可提前开出)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报告,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工作费用。”(作者指出:此日期约定不明确具体)

“预付工程款5万元,余款在工程结束后提交报告时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结算以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作者认为:这样约定很好)

“本合同勘查费用5万元,本合同签订后,报告提交时一次性支付。”(作者认为:这样约定很好)

3.2 是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票增值税发票

两种计税规定不同,导致选择产生不同开始计税时间:

3.2.1 营业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未取得实际到账收入可以不交税。

3.2.2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无论是否实际到账收入都要完税。

据此,作者建议适用增值税时,一手交钱一手交

发票。

建议合同中可约定:“付款日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约定:“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发票,”并且,将结算单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不使用挂账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有利的合同条款是“交付压覆矿产评价报告后三个月内付款,付款时开具发票,以开发票日为合同结算日。”

不利合同条款是“交付压覆矿产评价报告后开具发票,三个月内付款。”

3.3 写明确价格含税好还是不含税好

增值税发票具有价值,取得增值税发票要必须支付对价,故此含税谈价较为宜。

《增值税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故此,约定价格后另加增值税是唯一的选择。

例如:勘察处某勘察合同中,取费额含税价10万元,构成方式为9.4×(1+6%),不含税价格即为9.4万元,如果不提及增加增值税,价格本质上下调了0.6

万元。

谈判过程中,要注意明确“含税价”或“不含税价”的区别。根据谈判结果,标明合同价格是含税价或不含税价。多采用默示方式达成一致。

3.4 税改后要时不时要调整合同指标

例如:地质七分队在税务辅导期,从敖汉旗铜矿勘查项目取得收入800万元(含税)。税务局通知应缴税款。应领取发票额是多少?

预交增值税税款额=800万/(1+6%)×6%=45.28万。

实际收入=800-45.28=754.72万元。

所以,如果预计取得800万元收入。

那么,合同额应为800×(1+6%)=848万元,年底多实现48万元收入方可达到实际收入800万元的指标,否则实际收入754.72万元,达不到指标要求。

3.5 明确被告知延迟结算的怎么办

篇(8)

目前,我国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制,对销售货物主要征收增值税,提供劳务主要征收营业税。保险业作为典型的现代服务业是当前中国增长最为迅速的生产业,但是我国对保险业实际上在重复征税。对于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保险业,购进已纳增值税项目所承担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由此发生的增值税、营业税重复征税将导致保险业更大的税收负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利影响。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从国际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看,目前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通常会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逐步实现对于货物和劳务征收统一的间接税,使增值税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符合国际惯例。总之,增值税的“链条”完整了,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完善现行税制,有利于提升征管效率。

二、营改增对寿险公司现有财务、业务管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营改增既能对保险公司的采购、管理带来益处,同时增值税相比营业税在业务流程、系统功能、会计核算、人员操作及合规要求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保险公司现有的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支持方面也提出了更多挑战。

(一)机遇

寿险公司能够在收取费用或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时,通过明示的方式向服务接收方收取增值税;各项支出对应的增值税将不再是寿险公司的成本,因经营采购、接收服务而产生的进项税可抵扣,能够在整个产业链上降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纳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效率;增值税的统一申报与管理将为公司带来集团内各单位税务及操作流程整合与改进的良机;增值税的以票控税、特有征管等模式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公司的税务合规以及业务流程的操作风险。

(二)挑战

营改增是对公司管理一次全方位的考验。具体包括对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内控五要素均带来较大影响;对承保、理赔、批改、收付费、佣金/手续费、再保、采购、税务等核心业务流程均需重新评估、改造;增值税合规管理工作将增加保险公司的合规成本,如人员培训、软硬件系统升级改造等;现有的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和征管理念对财税处理带来的挑战等。

三、营改增对财务管理流程的影响及应对

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如保险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保险企业将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会导致抵扣链条中断、重复征税。采购产生的进项税其税率在营改增后高于原营业税税率,会增加采购成本。如不采用简易征收,保险业营改增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增值额的确定,例如由于赔付支出无法给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何抵扣,进而如何确定增值额就很关键。但无论怎样,在寿险公司的经营价值链中,营改增对业务流程的影响将是全局性的。首先,保险核心业务流程,包括:产品设计、承保、保全、理赔、收付费和单证管理等流程需要根据增值税相关要求进行改造,流程中的岗位职责、信息交接、重要表单样式、开票时点等需要重新检视、评估和再设计;其次,需要对会计和核算、财务管理、单证管理、税务等管理流程进行风险控制评估,防止科目使用错误、虚开增值税票、进项税票过期、进项税分摊不清无法抵扣、操作失误等风险的发生。下面举例分析对保费收入、手续费支付等财务流程及发票管理的影响。

(一)对收入及税收流程的影响分析

1、对收入确认及税收影响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寿险公司对投连险的管理费收入作为收入核算,营改增后,对这部分收入的税务处理将随之明确;现行税法对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将重新核算免税和非免税业务的增值额,将带来对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调整。2、采取措施统一科目设置及核算原则。修订《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办法,重新制定增值税下会计处理规则:对保费、赔付、给付、费用及资本性支出均需进行价税分离,分别核算不含税金额及对应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制定衔接过渡方案以核算营改增之前销售的长期保险;明确处置资产、视同销售、采购等业务环节的会计处理。

(二)对手续费计算与支付的影响分析

1、对手续费计算与支付的影响对寿险公司中介业务手续费,主要是计算规则与数据口径的重新定义;手续费分摊、手续费发票与支付时点;发票、合同与付款信息一致性;进项税发票登记与保管等变化带来影响。2、采取措施梳理并调整手续费计算规则;明确手续费计算及其分摊规则;实现核心业务系统的手续费的自动计算;调整手续费支付流程,嵌入对进项发票的获取要求;建立进项发票的记录、存档、认证和接收流程;发票、台账与收付信息的每日核对;增值税发票信息的系统标示;对于已收票、未收票、待收票等系统存在报表和提示功能等。

(三)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

1、经营数据分析与预算考核影响调整考核指标的取数口径,需按照价税分离后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及资本开支进行分析;对预算考核取数口径的影响等。2、采取措施过渡期实行经营分析数据口径的对比分析;调整营改增后预算考核指标设计,重新制定考核政策,使考核更加符合公司战略导向。

篇(9)

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生的人工成本十分巨大,一般可以占到总支出费用的四分之一以上,这也是施工企业区别于其他行业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目前的情况看,外部企业会为总包企业提供人工费,而对于总包企业来说,费用抵扣难度很大。主要表现有:第一,“营改增”试点对于总包企业有效,但不确定是否可以作用于外部企业;第二,外部企业提供了劳务服务,而企业自身通常资产较为薄弱,属于小型公司,其一般不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不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二)甲供设备及材料进项税很难抵扣或差异很大

1、甲供设备和甲供材料

是由建筑单位直接将材料供应给施工企业的,这种供货方式虽然有其方便的特点,但材料发票是由销售者直接开具给建筑企业的,而不是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因为发票的名头不对或是拿不到发票,很难进行增值税的报账,因此也无法抵扣进项税。

2、项目地材料

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从项目地进行砂石等基础材料的购进,而这些材料多数是由当地的个体户等提供的,很难开出发票或是收据凭证,更不可能开出增值税发票。

3、二三项料

对于施工中的特殊材料,如铁丝、铁钉、电钻等价值较低的二三项料,通常由一些小型的店铺供应,这部分店铺通常不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而且这些材料的总量很大,最终很难被抵扣掉。

(三)营改增前购买的机械设备进项税及机械租赁费进项税很难抵扣

这部分费用的进项税很难抵扣,可以归结为两个主要的原因:第一,施工企业购进了机械设备,并且时间发生在营改增之前,其实际价格必须通过进行折旧核算得出,而对于新机械与旧机械之间的折旧价格,没有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折旧导致了购买机械的进项税抵扣难度很大;第二,在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过程中,通常会发生工期吃紧的问题,一般企业会选择调用或是租赁当地的机械设备进行帮助施工,而提供机械帮助的大部分单位或是个人不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只能够开具一般发票,给结算时的抵扣带来障碍。

(四)施工企业现有的管理模式将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

目前,在我国的施工企业中,对于管理模式的建立还处在初级阶段,企业的日常运作中心是以招投标项目为主,而中标后再去召集一些公司进行合同承包。这种模式会出现合同公司与施工公司的分离,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票据、现金等等的流向不一致问题,可能使增值税抵扣的链条中断。

二、施工企业应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

(一)建立集团增值税管控体系

建筑企业以及建筑行业可以针对“营改增”的现实情况进行修订,以集团为段位建立一套增值税管理系统,在集团内部实施发票管理条例等,并依靠集团法律顾问对涉及到经济的相关问题进行完善,目的是为了对增值税风险控制进行操作。

(二)梳理现行财务核算办法,修订各类业务的具体核算

面对新形势,及时对财务核算办法进行调整,专门建立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核算科目,并且以此为中心,进行增值税试点后的各类具体会计记录方式,有效进行核算并指导下级公司进行核算。

(三)修订预算及考核管理办法

在我国,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一种,应该在核算的手段或标准方面进行调整,做好适当的加法和减法,有利于对增值税进行更加合理的计算,并且也有助于应税企业和税务部门的协作,既能够保证国家的利益,也能够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主要考虑预算、考核制度等等方面的调整。

(四)调整现有的物资集采模式

为解决增值税货物(服务)、资金、发票流向不一致的问题,施工企业应该调整现有的物资集采模式,改由施工企业统一与供应商进行洽谈,但签订合同和付款时,由施工企业集团和成员企业分别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并付款,各自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票由各自分别进行抵扣。

(五)签订内部施工合同

集团应该与下属工作人员签订合同,这样做可以使用工手续符合规定,并且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可以将人力成本进行抵扣,形成无缝隙链接。

(六)优先材料及设备供应商

在材料成本方面,应该在使用材料之前与供应商进行沟通,比如应该与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合作,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继而增加企业的盈利空间。

(七)力争取消甲供材料及设备

在参加招标的过程中,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使用甲供材料,可以使用自行购进的材料,与厂家直接进行合作,并且拟定完整的购销合同。

(八)增设税务管理岗位

由于营改增的程序较为繁琐,在发票上进行操作的风险较大。可以在此方面专门增派专业人员,以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九)加强税法培训,做好相应报价调整

篇(10)

关键词: 营改增;高校;财务管理;影响

Key words: Business Tax to VAT;universities;impact;financial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3-0062-02

0 引言

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每一次财税体制的变革,都会给高校财务管理带来新的变化和考验,高校全面“营改增”到现在只有几个月,如何应对全面“营改增”给高校在纳税资格、税种、票据使用、会计核算等方面带来的影响,是高校亟待研究并考虑的问题。文章结合高校实际,以实际案例分析全面“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1 高校“营改增”的时间进程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北京市、天津市等8个地区的高校率先实施“营改增”工作。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营改增试点,高校“营改增”主要涉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从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原来所有营业税的范围全部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全国高校进入了全面“营改增”时代。

2 全面“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从试点到全面推开,近四年的时间里,前三年多的时间只是针对现代服务业试点,而全面“营改增”到现在只有几个月的时间,就对高校的纳税资格、税种、票据使用、会计核算等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2.1 全面“营改增”对纳税人资格的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应税服务年销售超过标准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为一般纳税人,达不到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可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2013年5月24日的财税37号文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且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原来许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收入超过了500万元,原来所有营业税范围的收入转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应税服务成为常态化工作,不能再简单地以事业单位的身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根据通知要求,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2 全面“营改增”对税种和税率的影响

由于税种、税率的变化,高校税负也随之发生增减变化。全面”营改增”使得营业税税种变为增值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对所取得的营业额征税,营业税=营业额×税率。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服务收入中不包含应缴流转税税金,销项税由购买方承担,销售方取得的销售款包括服务价格和税款,税款=服务收入款÷(1+税率)×税率。“营改增”前,高校一般应税项目营业税税率是5%,培训类为3%。“营改增”后,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进项税不能抵扣;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根据服务项目类别的不同,从零税率到17%不等。

2.3 全面“营改增”对增值税票据使用的影响

2.3.1 增值税票的填开使用

增值税发票有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方单位不受限制,接受普通发票的单位不能抵扣进项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果接受增值税专票的单位是一般纳税人的,需要出具接受发票单位的相关资料,开票项目是应税项目的,单位可以根据政策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由于增值税存在进项税抵扣,需要有专票认证环节,如果专票退票、作废或红冲,手续将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对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在开具和传递等不同环节,需要由相关财务人员和教职工共同参与。

2.3.2 预借发票及税款缴纳

“营改增”后,学校必须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全额缴清当月应缴税金。但是实际工作中,大多数高校面对企业“先开票后付款”的要求,各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主要采取预计发票的方式开具增值税票,由于各种原因,发票借出后,实际到款有时会延后几个月甚至跨年,如果高校收入到款与否缺乏监管,就会出现收入多年无法收回,税款由学校长期垫付,有时甚至会成为坏账的情况。

2.4 全面“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2.4.1 会计确认的收入减少

由于营业税属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价外税,计税基础不同,所以,计算增值税时需要还原为不含税收入,到款收入需要还原为不含税收入,而原来的营业税只需要将到款收入与相应的营业税率相乘即可,这样就导致了“营改增”后会计确认的收入有所下降。

例如:HG大学是一般纳税人,收到某应税项目经费5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收入是47169.81元(50000÷1.06);KD大学是小规模纳税人,同样收到5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税收入为48543.69元(50000÷1.03),而两所高校原营业税的时期会计确认的收入均为50000元。

2.4.2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

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与“营改增”之前基本相同,缴纳的增值税额通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即可。

例如,KD大学是小规模纳税人,CK应税服务项目到款20万元,会计核算如下:

CK项目收入:200000÷(1+3%)=194174.76

销项税:194174.76×3%=5825.24

增值税附加:5825.24×12%=699.03

CK项目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科研事业收入― 横向科研经费―CK项目 194174.76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5825.24

借:科研事业支出― 横向科研经费―CK项目 699.03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附加 699.03

2.4.3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

高校被依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项目的会计核算会涉及到进项税抵扣的情况,如果该项目取得通过认证的进项税专票,就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中抵扣。高校当月缴纳的增值税款为该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符合抵扣政策进项税额的差额,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贷方余额。当月应该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附加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为基数计算得出。

例如:HG大学是一般纳税人,YJ应税服务项目9月1日到款20万元,9月5日支付一批材料款10万元(税率17%),会计核算如下:

YJ项目收入:200000÷(1+6%)=188679.25

销项税:188679.25×6%=11320.75

YJ项目支出:100000÷(1+17%)=85470.09

进项税:85470.09×17%=14529.91

增值税附加:(11320.75-14529.91)×12%=-385.10

YJ项目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科研事业收入― 横向科研经费―YJ项目 188679.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YJ项目 11320.75

借:科研事业支出― 横向科研经费―YJ项目 854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YJ项目 14529.91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附加―YJ项目 385.10

贷:科研事业支出― 横向科研经费―YJ项目 385.10

2.4.4 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与实际上交税款存在时间差

高校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根据实际到款时间确认收入,而税务部门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开具发票来确认收入,这是税务部门认定的最低应税收入,由于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存在时间差,造成会计账上的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与国税系统实际应交税数据不吻合。

3 高校应对“营改增”影响问题的建议

全面“营改增”给高校财务管理带来了新的变化与考验,高校需要进行相应的变革。

①财务人员要准确理解“营改增”政策,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认证、核算等流程,明确专人管控增值税发票。

②财务人员要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增设增值税核算的相关会计科目,准确记录和反映涉税业务,对符合进项税抵扣的项目要做到应抵尽抵;对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项目要按税局要求及时申报减免。

③财务人员要使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增值税相关收入。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明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处理,应当在提供服务或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确认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收入科目。

④财务人员要加强增值税发票借票缴税管理,教职工预借增值税发票时,暂时从其他项目经费中垫支增值税款,或以现金方式暂时预缴所借发票的税款,项目实际到款后,财务部门及时归还垫付的税款。

⑤财务人员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邀请税务部门人员到校举办讲座、座谈等方式,让师生了解税收政策,增强师生的纳税意识,同时也让税务机关更加了解高校与企业的业务特点及核算方式不同,不断完善高校税率、计税标准、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针对高校做出更加合理的政策。

参考文献:

篇(11)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而发票管理的核心:就是杜绝虚开发票。

2013年,中国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全国已经逐步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这次改革对企业今后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为了降低负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成为关键,这样就要求企业尽量取得按规定可以抵扣的专用发票。由于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认证制度,对专用发票的管理要求极为严格,因此对企业取得、开具、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非常高,若发票管理不规范,企业将存在刑事风险。

目前, 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企业进行经济活动和会计核算的重要凭证, 也是企业核算税款的重要依据。因此, 做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是严格依法治税, 强化税收征管的关键环节。当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中, 各级税务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 在发票监管上, 还存在着“空白区域”,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的行为还大量存在。

发票的开具,可以促进企业核算人员依据财务、税务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生产活动和经营效益进行客观的评价。不仅有利于税务征管部门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外部监管审计部门进行监管,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加油站作为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终端,销售网络覆盖范围广,消费者成分复杂,而隐藏在其中的由于发票开具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而产生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也正逐步成为监管部门和大众关注的热点。

据了解,加油站在发票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利用发票管理漏洞需开发票。加油者这加完油后,凭借加油站出具的公司自制加油原始小票,在定期内集中到开票点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众多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发票,加之,加油站点多面广难以监控,虽然企业有严格地发票管理规定,任然使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2)油品和非油品划分不清楚。现在众多加油站都带有自己的便利店,消费者在加油的同时,可能在便利店进行消费,最后统一混入原始小票的消费金额中,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国法律规定,个人消费的烟酒等商品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就造成了税款的严重流失。

加油站的发票视同现金管理,所以加强对基层发票管理的监管,是石油企业对加油站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一项有效措施。

首先要注重对员工的普法教育。监督员工严格遵守发票管理办法,杜绝多开、虚开发票的现象,强化加油站工作人员开具和使用发票时的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发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税收法律风险,让全部员工都能了解发票的作用,认识到发票的重要性,充分掌握发票的基本常识,这样不仅能够为发票管理相关岗位提供大量储备人才, 更加可以净化发票管理全过程的环境。

二是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和处罚制度。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规范发票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和检查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和制度。从严格地制度措施上约束员工乱开发票的行为。针对发票管理过程中,加油站工作人员乱开发票的行为,公司应该建立处罚制度和措施,从经济上来约束员工乱开发票的行为。

三是积极推广加油机卷筒发票的使用。卷筒发票的使用,方便广大消费者的同时,可降低柜台收费人员的税收法律风险,也可以有效的将油品与非油品商品划分清楚。卷筒发票与平推机打发票相比更小巧、更便捷、更安全。

四是要加大对加油站发票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将发票的使用情况列入对加油站日常督察的工作中,使发票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堵塞发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并采取突击检查、匿名走访调查等办法,提高督察效果,一旦发现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人和事,一律给予坚决处理,绝不护短和偏袒,做到“发票管理,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