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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6-26 15: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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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论文

篇(1)

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合伙制企业相关立法,创造更有利的政策环境,对促进合伙制投资银行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引入合伙制投资银行的法律环境建设

1997年2月,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合伙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但是合伙企业法颁布后,社会反应不大,其原因是规范、调整的问题十分有限,合伙制的许多问题未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给合伙制实践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1、有限合伙的立法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可以看出,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排除了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法性。按照美国的司法解释,所谓“合伙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公司或者社团。如果这种解释成立,那么某些合伙人可以先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再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充当合伙人,从而可以有效回避无限责任。但是,这种司法解释是否能够获得我国司法部门的承认尚未可知。即使司法当局接受这种解释,《合伙企业法》的其它条款同样限制着有限合伙制的组建。例如第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两条规定同样使得在国外广为应用的有限合伙难以实现。

由于有限合伙比普通合伙更容易保持资本的稳定、营业的持续,从这个意义上说,有限合伙比普通合伙更具有企业特征,更宜纳入企业立法的范畴之中。我国的企业立法思维定势决定了我国要制定一部规范合伙为组织方式的合伙的企业法而不是合伙契约法;从企业的角度、把合伙作为一种主体来规范,而不是作为一种关系或契约来规范。这一点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中反映得很明显,如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申请、批准、领取执照的程序等。我国这种立法框架及我国现有的一套对企业管理登记的行政管理办法,决定了我国从立法和实施技术上有条件规范有限合伙。因为有限合伙比普通合伙更宜也更应该纳入以强制规范为主的企业立法中,更应该实行严格的注册登记和行政监管制度。

为有限合伙投资银行的组建消除法律障碍、构建法律基础有两种选择。其一是修改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其二是单独制订《有限合伙法》。从立法的逻辑、体系来考虑,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在实行单行立法的英美国家,也都是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分别立法。若统一规定在一部立法中,很难实现对有限合伙全面、得体的规范。这也是我国在审议《合伙企业法(草案)》时最终取消了整个第八章对有限合伙的规定的原因之一。因此,单独建立《有限合伙法》是比较可行的举措。

从合伙制在美国的运作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行为所受的约束主要是合伙内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约束。这种合伙内部约束的执行比法律更及时和有效。同时,这种约束的内容由合伙人之间的讨价还价决定,有利于形成自发性的制度创新。所以,建立《有限合伙法》的目的应该在于明确社会对合伙的约束,同时明确合伙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对相关细节规定过细。笔者认为,有限合伙的概念可表述为“有限合伙是指企业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前提下,允许更多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一般合伙人责任;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并不得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此外应对有限合伙人的地位、出资、权利与义务、清偿顺序、收益分配方法及两种合伙人相互关系的规定等做出规范。在颁布相关法律的同时,考虑制订“有限合伙制协议范本”将有助于提高有限合伙制企业制订合伙协议的水平。

至于业内对一些国有机构参与有限合伙,从而导致该机构因承担无限责任而使其资产处于不稳定状态,甚至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疑虑,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解决:

一是要参与合伙企业而成为无限责任承担者的国有企业,必须取得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的同意;

二是国有企业可以拿出一部分的资产与他人合作设立一个新的法人企业去参与有限合伙,从而在该国有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形成一道“防火墙”。

2、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

目前采用有限责任合伙是审计、法律等行业的国际惯例,普遍认为其是对公司、合伙等传统商业组织形式的重大突破,是企业组织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不仅可以满足专业人士的需要,作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对一般中小企业也具有适用意义。中国也必须尽快建立并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有限责任合伙即使在国外也属于比较新的事物,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即使在英美两国,也存在很大分歧且不甚完善,有些领域要依赖于判例的法律效力,应该看到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决非易事。提到有限责任合伙在英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而在美国则不具有。英国的情况与我国授予有限合伙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实践更为相近,更具参考价值。

笔者认为,在建立有限合伙的立法的同时,应该为有限责任合伙提供一个法律框架并逐渐补充。有限责任合伙的法律规范及合伙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可适用以下法律:

(一)有限责任合伙的登记设立、账目管理、成员资格、清算以及外部监管,考虑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有关上述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公司出资人提供责任庇护的同时,适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一个普通的合伙是不需要受到上述监管措施的约束的。有限责任合伙的成员既然也享受了有限责任的益处,也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监管规则。主要包括:

(1)有限责任合伙必须与公司一样按照“真实与公允反映”的原则编制财务报表;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人员的任免适用与公司类似的成员大会批准程序;经审计的合伙账目和财务报表须报合伙登记机关备案,提交合伙成员以及合伙所发行债券的持有人。

(2)对有限责任合伙成员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适用《公司法》关于董事行为和董事资格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可以剥夺其作为成员的资格。

(3)有限责任合伙因违法行为而受处罚,有关当局可以像对公司事务进行调查一样,对合伙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4)合伙的破产、清算事宜准用公司破产清算的规则,合伙清算人可以行使产取回权。

有限责任合伙的内部管理留给合伙协议去确定。有关有限责任立法可以考虑规定合伙协议内容,或列出默认的内部管理规则,其应该与有限合伙的管理原则一致,不再赘述。

(二)对债权人的保护

由于合伙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在解除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个人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成了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关键问题。根据英美立法,可考虑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一种为强制保险,或行业保险,即有限责任合伙必须建立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以作为合伙人个人连带责任的替代物。可根据合伙人数、合伙资金规模或从事业务种类分别规定,由行业自律组织进行配合做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另一种是设定独立财产或基金,以偿付经法院判决的、但受有限责任保护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或轻罪下的赔偿。该项基金应存入信托或单独银行账户,可采用银行存单、国库券、银行信用证或保险公司担保债券等形式。

(2)对合伙的分派进行直接的限制。如规定合伙不能偿付到期应付债务时,或合伙资产数额不能偿付应当偿付的合伙内的优先权时,不得进行分派。也可考虑直接将公司法的利润分配规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在传统的合伙制账户制分源方式下,合伙人不计劳务报酬,而是按照账户中的盈余来进行分派,为了避免对合伙人的基本经济权利的损害,限制分派应将合伙人在合伙的正常营业过程中,作为合伙的雇员参与业务经营而获得的合理报酬,或因提供财产而获得的常规报酬,作为分派限制的例外。

需要指出的是,有限责任合伙的分派行为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会在无个人责任之虞的合伙人与有个人责任之虞的合伙人之间形成利益冲突。由于合伙人不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因此,那些受到完全责任保护的合伙人就有将合伙财产完全分派出去的利益驱动,而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以及从事的业务风险大、容易触发个人责任的合伙人就会希望多留一些合伙财产,以减轻个人实际负担的直接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分派限制规则也有助于减少有限责任合伙内部管理上的摩擦。

(3)资产取回。指当合伙清算时的财产不够偿付合伙债务时,合伙人在合伙无清偿能力前一段时间内从合伙的提款,可以由合伙清算人取回。英国把这个期限定为2年。但是同时也应该规定如果提款系支付合理的家庭开支,合伙人无须将等额资产退还合伙清算人。

(三)合伙企业的纳税问题

按照传统合伙法的理论,合伙是合伙人的集合,并不是一个实体,因此,典型的合伙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合伙人从企业中取得的收入被分解为合伙人个人的收入,由合伙人分别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般的公司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公司将其利润分派给股东时,股东需要再就该项红利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即通常说的“双重税收”。合伙可以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直被认为是合伙与一般公司的基本区别之一,也是合伙的优点之一。合伙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是国际通例。

但我国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人的收入照例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在税收的待遇上是与公司一样的。如果说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有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一种补偿,因而获得了某种利益平衡的话,那么,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是显然失去公平的,因为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税收制度使合伙人从制度上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事实上,目前的合伙组织基本上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一些行业,在同样具有专业特征的投资银行业远未实现,而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非专业合伙企业几乎没有。合伙这种具有高度灵活性和广泛适应性的企业的法律形式被人为地限制在极为狭小的范围之内,也影响了人们利用合伙形式的积极性。在美国,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从来都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一直有进一步扩大免除企业所得税的趋势。美国近年来出现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一种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不同的企业组织的形式,兼有封闭公司、有限合伙与合伙的优点)一般也都可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中小规模的公司常常需要花费较高的费用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这样使得企业的成本增加,而政府和社会可以从中得到的企业所得税十分有限,征税的成本又高昂。不利于合伙制的推广。国内目前即使针对专业性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政策上对合伙制、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也都是“一视同仁”的,缺乏税收、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有力政策支持,无法激励专业人士以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从业,合伙制优势无从发挥。

二、引入合伙制投资银行的行业环境建设

1、行业协会需要明确定位

在国外投资银行被归入专业服务产业,在这个产业中,有75%的收入是由7个主要的专业服务部门创造的,包括投资银行、审计、税务和会计咨询、商业法咨询、营销沟通、管理和IT咨询、招聘和就业中介、市场调研。这些行业具有相近的行业特征,包括对专业人才和客户关系的依赖、对诸如时间、个体专业知识以及集体专业技能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掌握等。行业自律组织对具备专业服务资格人员的管理是专业服务行业的典型特征,其发挥的职能主要是维护会员的利益、行业协调、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等。我国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视为投资银行业的自律组织,但其作用和定位尚有待完善。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包括: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可见在发挥行业组织应有职能的同时,证券业协会还承担了一部分的政府职能。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手段,这部分职能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在几家证券公司有所牵涉的违法违规事件中,证券业协会往往是“后知后觉”。而如果证券公司、证券从业人员最终被证明是无辜的,协会又很难承担起维护行业利益、为会员追讨公道的职责。

另外,国外的行业协会也有定期的、不定期的行业自查,目的是防范行业风险、相互促进业务水平的提高。而国内的证券业协会在这方面显然还有待发挥更大的作用。

业内专家指出,协会的定位必须进一步明确,否则,一个强大的中介体系将很难建立起来。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没有一个强大、公正、公平、讲信誉的中介体系的参与,社会经济的效率是无法充分激发出来的;而构建一个强大的中介体系,没有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没有一个统筹安排和战略规划,是无法想象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推行合伙制的投资银行就绝不只是该行业自身的事情。

2、信用制度有待建立

篇(2)

1投资银行的定义

罗伯特·劳伦斯·库恩总结了金融学家对投资银行下的四个权威的定义,从中可以看出投资银行的内容。①最广泛的定义是,投资银行实际上包括华尔街大公司的全部业务,从国际承销业务到零售交易业务以及其他许多金融服务业务。②第二广泛的定义是,投资银行包括所有资本市场的活动,从证券承销、公司财务到并购,以及公平观点来管理基金与风险资本。但是,如向散户出售证券,消费者不动产中介,抵押银行,保险产品等业务不包括在内。③第三广泛定义是,投资银行只限于资本市场活动,着重证券承销和并购。但是,如基金管理、风险资本、风险管理等业务不包括在内。④最狭义的定义是,投资银行应回到他过去的原则上,严格限于证券承销和在一级市场上筹措资金,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库恩倾向于第二个定义,认为应该包括资本市场的所有活动,但所有零售业务除外。

程博明总结了投资银行的定义:“投资银行是以证券承销为本源业务,充当中介人,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促进资金合理分配和流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金融机构。其核心在于:①投资银行是金融业和金融资本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②投资银行是经营资本的金融机构。③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王海平等给出了投资银行的定义:“投资银行是专门管理对工商企业的投资和提供长期信贷的机构,它是证券发行者和投资者的中间人,属证券推销商性质,有时也用自己的资金购买证券,从而证券的所有权。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多种多样、名称各异、各国情况也不一样,主要有以下几种:证券公司、商人银行、投资公司、金融公司、实业公司、控股公司,然而具体的投资银行并不冠之为银行或投资银行,而是称为公司。”

钱弘道这样框定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是指经营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与交易,提高企业并购与资产重组、基金管理与投资以及为企业投资融资进行咨询、顾问。”

中国投资银行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诞生,有其特殊的内涵。人们对投资银行本身的争论还没有达成共识,主要看法有以下几种:一是认为投资银行是一种业务,包括证券承销、并购策划等。既然是一种业务,无论哪个金融机构都可以做,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商业银行等。按照这个逻辑,中国现行的金融机构就没有必要作任何变动,都可以顺利的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二是认为投资银行是一个产业,是一个金融领域中的主要从事企业并购策划、融资的高科技产业,与主要从事存贷业务的商业银行相并列。在中国它可以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来做,但是必须加以改造和加强。三是认为投资银行是一个机构,有专门的名称、章程、宗旨、和业务,与商业银行相对立。其业务商业银行不能做,其他机构也不能做。

2投资银行的发展

2.1投资银行的历史起源、发展

我国投资银行始于1979年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涌现的大量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截至2001年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10家,基金管理公司15家,证券营业部2600余家,证券从业人员10万余人,证券公司总资产6510.69亿元,平均每家59.18亿元。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到105家,律师事务所达到299家,资产评估机构116家,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100家,其中证券咨询机构97家,期货咨询机构3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达到1100人,律师1180人,咨询人员700多人,初步形成了一支运作比较规范,业务比较熟练,经验比较丰富的证券中介服务队伍。这些机构已涉猎了各种投资银行领域,如证券承销,证券交易,证券自营,基金管理,企业并购和财务顾问等,为我国居民开辟了投资渠道,为国家经济建设筹措了大量资金,为国有企业改革做出了大量贡献。

2.2投资银行的发展趋势

投资银行的发展趋势的核心是指与商业银行的分合问题。而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争论的核心是两种模式对于社会运行的风险问题,是商业银行能否进入证券市场,能否用存款进行证券买卖,能否涉足投资银行的业务的问题。我们认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分离还是合并,主要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该国家的文化传统和社会观念决定的,如信誉意识、家族观念等。生产力发展阶段不同,市场法规健全程度不同,民族文化传统不同,分合就不能采取同一模式。中国经济当前的选择只能分业经营下的协调运行。转轨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具有其必然性。①证券市场尚处于起步的发展阶段,风险较大。②商业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称。③宏观金融当局的监控能力有待提高。分业经营前提下协调运行也具有可行性。①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两个体系中的资金不可能完全分开,在坚持各自业务性质的前提下借助对方的便利,谋求自身业务的拓展,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②商业银行业需要借助投资银行业获得发展,减轻商业银行资本形成的压力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率。③投资银行需要商业银行的推动和支持。

企业与企业、银行与企业、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合原理是相通的。如在美国,企业的大集团战略是无可非议的,企业与企业联合成为巨型企业集团后,短期的个别企业风险可以由集团掩盖,进而带来长期的发展。而中国当前发展水平没有到应有的高度,企业产权界定不清,必须坚持独立化和及时化的原则,不能互相掩盖,否则将风险越积累越大,最后无法收场。中国经济当前各市场主体必须相互独立,企业之间不能搞所谓的法人交叉持股的巨型企业集团,银行和企业之间不能无原则的联合,搞所谓的一体化制度商业银行业不能与投资银行合并。当然,如果有效的调节和控制银行经营的风险和证券市场的风险,两业融合就可以提高效率、增强实力,因此发展趋势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制度的完善,最终走向联合。

3投资银行并购应遵循的理论

3.1垄断理论

该理论认为,企业并购扩张规模的目的不是为了追求、加强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可以肯定的是,确有一些企业的并购扩张是为了取得垄断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并购不能降低风险,提高效率,则并购也就难以为继。因此,企业的最佳规模是由垄断及效率所带来的边际利润的均衡点所决定。

3.2效率理论

效率理论认为兼并和资产再配置的其他形式,对整个社会来说是有潜在效益的,这主要体现在大公司管理层改进效率或形成协同效应上。具体又可以分为7个子理论:

3.2.1差别效率理论

该理论是并购的最一般理论。通俗的说,如果A公司的管理效率高于B公司,那么通过A公司对B公司的兼并,B公司的管理效率得到提高,这也是所谓的管理协同效应。按照此观点如果某家公司有一支很有效率的管理队伍,其管理能力超过了管理该公司的需要,那么,该公司就会通过兼并那些由于缺乏管理人才而造成效率低下的公司的办法,更充分的使用这支队伍。通过这种兼并,整个经济的效率水平将会得到提高。实际上,差别效率理论是与组织资本联系在一起的,在两个具有相似性的组织中,可以利用组织资本的差异,进行信息的相互交流提高组织资本,这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信息的可复制性。

3.2.2无效率的管理者理论

无效率的管理者理论可能与差别效率理论或问题理论难以区别。从某种意义上说,无效率的管理者只是指未能充分发挥其经营潜力,而另一种管理团体可能会更有效的对该领域内的资产进行管理。或者从纯粹意义上说,无效率的管理者仅仅是指不称职的管理者,几乎任何外部的管理者都可以比现有的管理者做的更好。因此,无效率的管理者理论可以作为混合兼并的理论基础,相应的,无差别效率理论更适合于解释横向兼并。

3.2.3经营协同效应

规模经济产生于生产要素的不可分性,经营协同效应假定,在行业中存在着规模经济,并且在合并前,公司的经营活动水平达不到规模经济的要求。通过实施兼并可以发挥出潜在的规模经济,这种兼并既可能是横向兼并,也可能是纵向兼并。

3.2.4多样化经营理论

所谓多样化经营,是指公司持有并经营那些相关程度较低的资产的情形。对一个公司来说,多样化经营可以分散风险稳定收入来源。通常情况下,公司员工、消费者和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比股东更愿意公司采取多样化战略。这是因为,第一,股东可以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分散持股的办法来分散风险,而员工的劳动收入来源却很难多样化,他们的知识和技能大都对本公司有用但对别的公司就不一定有用,所以公司经理和一般员工更希望公司稳定,不希望公司冒太大的风险。第二,公司通过广告、研究开发、固定资产投资和员工培训等途径,一般都与消费者和供应商形成稳定关系。但于公司股东来说,由于对公司的持股情况不同导致他们对多样化经营会有各不相同的态度。多样化经营可以通过内部发展和兼并这两种途径来实现,但在许多情况下,兼并的途径会更有利,尤其当公司面临变化了的环境而调整战略思想时,兼并可以使公司在时间较短的条件下进入被兼并公司的行业,并在很大程度上保持被兼并公司的市场份额以及现有各种资源。

3.2.5财务协同效应

当公司拥有充足的现金流但又缺乏投资机会时,其资本的边际利润率是较低的,提高资本边际利润率的一个有效途径是收购那些现金匮乏但资本边际利润率较高企业。财务的协同效应还表现在,公司合并后规模的扩大将导致其负债能力的提高、融资成本的下降。

3.2.6战略重组理论

公司的并购活动有时是为了适应环境的变化,实施多样化收购以分散风险,和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或有效运用剩余资源的并购不同,战略重组的目的在于使公司在面对变化中的环境有足够的抵御风险的能力。这就是战略重组理论的观点。

3.2.7价值低估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当目标公司的市场价值低于其真实价值或潜在价值时,并购行为将会发生。公司的市场价值被低估的原因有以下几种:①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未能充分利用公司的资源。②收购公司拥有外部市场所没有的、有关目标公司真实价值的内部信息。③由于通货膨胀造成资产价值与重组成本的差异,如果市场价值的确定以帐面价值为基础,价值低估就会发生。

3.3产权理论

对于产权,经济学家有着不尽相同的解释。H.得姆塞茨认为:产权是社会的工具,使是自己或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E·富鲁不顿认为:“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分配格局具体规定了人们那些与物相关的行为规范,每个人在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都必须遵守这些规范,或者必须承担不遵守这些规范的成本。这样,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以被描述为界定每个个人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一般意义上,完整的产权总是以复数的形式出现,它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权利,包括:使用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财产,包括所有权在物质形态上改变乃至毁坏财产;收益权,即直接从财产本身或经由协议关系从别人那里获取收益;转让权,通过出租或出售把财产有关的权利让渡给别人。

3.4理论

理论研究企业内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费用的概念。企业所有者的私人业主、股东、债券持有人或其他投资者可以选择企业的经营者作为他们的人,但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往往有所冲突。为此,所有者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就会控制寻求控制经营者投资和决策的方法,设计一种补偿协定机制以刺激经营者选择增加财富的行为。为把具有不同目标的股东、经理和债券持有人联系在一起,必然会发生费用,这种费用就是费用或成本,它们包括:企业所有者和人订立契约的成本;监督与控制人的成本;限定人执行最佳决策成本以及赢利损失即因关系发生的利润减少。无疑,企业并购可在某种程度上降低成本,它在事实上设计了控制的外部机制:当目标公司的人产生问题是时,通过并购或权之争,可降低问题的产生,进而降低成本。

3.5交易成本理论

篇(3)

一、重组的必然性

(一)证券业的合理产业结构的要求

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出现了一段时期的市场准入混乱局面。由于证券业高额利润的吸引,全国各地一窝蜂地、盲目地组建了许多证券机构,造成券商数量偏多、分布集中、规模过小、资本实力弱的局面。目前全国约有专营机构90多家,兼营机构300多家,证券营业部2300多家。由于券商目前主要从传统的承销、经纪、自营“三大业务”中获得收入,所以券商发展远远超过了市场容量的扩展,造成竞争过激。但由于券商提供的证券市场服务价格和中介费用基本上由政府确定,所以激烈的竞争不会造成服务价格下降,而导致了许多非价格性竞争手段的采用,如大量的公关交易和幕后交易的费用,从而提高了交易成本,对宏观证券市场带来极大的效率损耗。

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适合自身的产业结构。证券行业的发展趋势是,整个证券市场由少数几家大型券商以绝对优势,占据业务的绝对份额,形成垄断竞争格局。这种垄断竞争格局有利于减少完全竞争造成的市场混乱和大量投机行为,有利于提高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垄断竞争的证券市场,可以避免完全垄断市场近乎扭曲的价格发现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和制度创新功能等缺陷。

在美国,位居证券业前列的美林、所罗门兄弟、高盛等十大投资银行,资本额占同业资本总额的3/4。而在中国,位于前15位的证券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仅为整个证券业的一半。可见,为改变目前我国券商市场集中率低、竞争激烈、低效无序的状况,建成金字塔式的中国投资银行体系,有必要对券商进行重组。

(二)《证券法》的法律要求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在前几年的重组中,我国已基本实现银证分离,但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业务机构仍设有大量证券机构经营证券业务,按该条款的规定,这些证券机构必须从其母体中脱离出来,进行重新组合和归并。由于我国只有90多家专营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这意味着我国400多家证券经营机构中有300多家将进行重组。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同时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仟万元。而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条则明确了不同类券商的业务范围:“综合类券商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二)证券自营业务;(三)证券承销业务;(四)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上述条款为我国券商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作了制度上的安排,也为我国发展大型综合类券商作了战略性安排。

按照《证券法》对券商资本限额的规定,将使现有的90多家证券专业经营机构面临不同的命运。按5亿元资本金对现有机构进行归类可发现,除申银万国、华夏证券等全国性券商及近期进行过增资扩股的共约16家机构外,一批业务发展较为完备、业绩优良、资产质量上乘的省级证券公司都处于线下。由于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这样算,约有20家左右,资本金低于5千万的证券公司将有可能会面临被归并重组的命运。

(三)国际化竞争的要求

1998年4月,美国花旗公司和旅行者集团合并成立花旗集团公司,形成一个大型的“金融超市”,业务范围遍布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将产生一定影响。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多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最后文本。该法案将取消30年代大萧条时期实行的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跨界经营的法律,分业经营的壁垒终于被打破,可以预见在未来会有更多的这种大型“金融超市”出现。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形势下,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将是必然,我国券商将不可避免地与国外那些“航空母舰”竞争,所以我国必须培育自己的超级大券商,而最佳捷径就是券商间的重组。以著名的美林证券为例,它在40年代成为大型券商,60年代通过分别收购精于政府证券业务和货币管理与咨询业务的另两个大券商德旺证券和埃迪证券,将业务伸入这两个领域;1970年,美林收购全美证券零售排名第五的、擅长于市政债券的固德波帝证券公司以及跨国收购一家加拿大投资银行,开始大规模进入国际市场;1972年,美林与一家金属公司合资开展商品交易业务;1974年,美林收购家庭生命保险公司,涉足保险业。不断地以并购重组为手段发展多元化、国际化业务经营,拓展证券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最终形成美林在世界投资银行业中的领先地位。美林证券和其它成功的大型券商发展历程表明,资产并购与重组,对投资银行业务多元化以及券商竞争实力增强的发展,起着决定性推动力的作用。

(四)维护证券业稳定的要求

由于券商间的无序竞争,券商违规操作从而发生巨额亏损的事件屡见不鲜。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需要对这些券商进行重组。例如著名的申银万国合并、国泰君安整合均属此类。

二、重组的障碍及对策

虽然我国券商迫切地需要重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障碍。

(一)产权和体制障碍

我国专业性的证券公司或兼营证券的机构,其资本金绝大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尤其是近年来,许多券商增资扩股,其股东主要是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本身产权清晰度差,产权约束软化,券商重组缺乏产权刚性约束下的利益驱动力,许多券商的高层领导从自身利益而不是从公司利益出发,对于重组尤其是被兼并收购持一种抵触态度,产权和体制障碍是券商重组的一个根本障碍。

(二)券商重组的地方保护和区域分割障碍

我国券商绝大多数是地方性的中小券商,这些券商是进行并购和重组的主要对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利益分割,给券商的跨地区重组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和很大的障碍。在已发生的重组中,要么是在一个区域范围内,要么是发生巨额亏损不得已而被接管,并没有大规模的跨地区的并购行为。

(三)政府干预和市场行为的矛盾障碍

我国券商有多种产权形式,但其共同点是他们都和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这些部门的经济行为受到政府部门的干预,一方面券商重组是市场经济行为,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另一方面由于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或间接的国有性,其重组必然受到政府部门的干预,过多的政府干预会使其重组走样变形。如何寻找到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有效结合点和平衡点,是券商重组的一个难点问题。

(四)“内部人控制”问题

“内部人控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行为,它是指企业经理人员在企业中拥有相当一部分控制权,从而在企业的重大决策中过分强调内部人而不是外部出资人的利益。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着“内部人控制”问题。问题起因,一方面是至今我国证券公司无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全部是公有企事业法人,股东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动因不足;另一方面众多证券公司以向股东贷款的方式返还了股本金,从而等于“买回了”公司的完全经营权和控制权。由于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这些“内部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意甚至干涉公司的重组。因为重组意味着他们的利益将有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抱着“宁为鸡头,不为凤尾”的思想,从而给券商的重组带来一定的障碍。

针对我国目前券商重组的主要障碍,宜采取以下的对策。

(一)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分割,建立券商重组“公平、公正、公开”的全国性大市场,促进券商发展的两极分化。在目前的情况下,可考虑分步骤、分阶段进行。首先,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由各省市或区域接近的券商进行并购联合,组建区域性的大券商,同时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由全国性的大券商跨地区并购其他中小券商,然后再由区域性的大券商联合组建全国性的大券商。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采取区域家数限制的办法,比如一个省市只能有一家信托投资公司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并购联合。券商重组一方面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另一方面还要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对于规模和实力较小的券商,由政府部门牵头,在其经营和资产比较良好的情况下,就要对其进行重组,不能等到由于竞争而使其面临破产或倒闭的时候再进行重组,这样可以降低重组成本,减少不良资产,避免风险。

(二)开拓融资渠道

融资难一直是我国券商所面临的一个大问题。我国券商的资产规模和资本金远远不能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丞需拓展融资渠道。1999年6月,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券商融资的政策,允许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证券公司在银行同业市场上进行国债回购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证券作抵押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发行债券,支持规范经营的证券公司增资扩股,这些政策都为券商开拓了新的融资渠道。此外,券商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就是改制上市。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证券公司上市,这对于券商大规模的融资是非常不利的。券商改制上市一方面可以得到大量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并购重组。

(三)完善和健全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证券业基本大法《证券法》虽然已经出台并实施,但与之配套的《投资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保护法》、《投资咨询法》等法律法规一直未能形成。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和券商发展的需要,以上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制定并执行。更重要的是,应早日制定《兼并收购法》,将我国券商之间的并购纳入市场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三、重组后的整合

值得注意的是,重组后并非就万事大吉,并购后的经营管理对新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做好了并购后的整合工作,才会真正产生1+1>2的效应。

(一)战略协同

重组之后,应努力使各家券商的经营战略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重组后的券商将定位于经纪类与综合类两种,应有各自不同的战略选择。

1.经纪类券商

一般而言,经纪类券商与综合类券商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所以在重组后需要认清形势,做出正确的市场定位。根据实证调查,一般的中小散户在选择交易场所时,考虑的最主要的因素是交易所的地理位置是否便于自己进行交易。而就某一地区而言,地方性的经纪类券商在经营网点布局上占有相对优势,因为综合类券商在某一地区的经营网点也许只有1-2家,只在该地区的中心城市设立,而地方性的经纪类券商的经营网点可能有20-30家,在该地区的市级以上的城市都设立经营网点,甚至通过远程交易手段将经营网点延伸到城市郊区和各县城,而在中心城市则设有3-5家的经营网点。因此经纪类券商应以广大的中小散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证券交易的“零售”业务。

2.综合类券商

《证券法》对综合类券商和经纪类券商的划分,给综合类券商向现资银行方向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机遇。其一,重组后综合类券商数目大约只有10家左右,这样就缓和了一级市场过度竞争的局面,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券商的合作、谈判,从而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其二,地方券商的资本运营功能被取消后,各地的资本运作,包括新股发行、资产重组、项目融资、投资理财等业务只能由全国性券商来办理,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促进资本全国流动,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本的流转速率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重组后的综合类券商要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功能和肩负的历史重任,在战略上将自己定位为现资银行,现阶段应努力学习和研究西方现资银行的功能和运作模式,结合国情,通过不断的创新,为资本市场提供多种资本运作手段,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企战略性重组提供高效服务,为建立全国性高速运转的资本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服务品牌的创立

在国外,大型券商各有经营特色。美林证券的主要优势是从事债券股票的全球发行、承销和资产重组、项目融资,所罗门兄弟公司的特长是商业票据的发行和债券交易,摩根斯坦利则精于股票承销,而高盛则雄霸并购市场。所以,重组前的各家机构可能各有自己的经营特长,但在重组后要根据自身情况确立品牌服务,以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全面铺开并不一定能收到好效果,综合类券商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对经纪类券商而言,在业务中要注重发挥自己的经营特色,不断推出创新服务,如发展债券、股票的柜台交易、网上交易,推出经纪人服务制度等,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要求,以自己的特色服务来获得客户的认同。

综合类券商在向业务多样化方向发展的同时,还要注意业务的专业化发展,尤其是在传统的“三大业务”之外,需要培养新的利润增长点。我国券商在传统业务上竞争过激,而在现资银行业务上却又少有涉足。1998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资产重组年,上市公司总共发生资产重组600多次,但是真正有券商在当中作中介的却不到1/6。而美国投资银行1975-1996年20年间经纪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由51%下降到15%;而基金销售收入、资产运用和证券关联收入上升了3%、4%和37%,这足以说明券商新的利润增长点在投资银行业务的拓展上。

(三)资产的整顿与清理

重组后为迎合新的战略要求,需要对原有资产进行统筹安排、整顿清理。例如重组前为了竞争而设置的大量密集的营业网点需要进行撤并,而经纪类券商的非经纪业务要进行彻底的清理。

(四)人事调整

此次证券业的重组将面临着人员的大调整。首先是部分证券营业部的撤并将使这些机构的人员被裁减;其次是机构合并后,行政管理部门将被精简,行政管理人员需要裁减;第三是随着证券交易电子化进程的推进,将出现电脑驱逐人的现象;第四是经纪类券商由于业务范围的缩小,原经营非经纪业务的人员有待调整;第五是综合类券商因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要求,当前的人员素质结构有待进一步提高。券商应抓住此次机会,通过精简低素质人员,引进高素质人才调整自己的人力资源结构,从而提高券商的服务层次和竞争能力。

(五)信息系统与财会制度的整合

信息的收集、整理、贮存、传递、使用也应进行重组,尤其应注意计算机系统的兼容,以达到信息、网络、技术共享的目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整合也很重要,应构建统一的体系。

这次以《证券法》出台为契机,中国券商进行大规模业内并购重组,从而会形成经营网点布局基本合理,各券商分工协作的证券业基本框架,消除证券业的不规范竞争。在这样的投资银行体系下,我国证券业才能长期、规范、持续地发展,从而实现角逐国际资本市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干春辉、刘祥生,1999:《企业并购理论与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

篇(4)

二、后金融危机下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一)后金融危机下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现状

当前,世界各国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主要分为附属全能银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独立发展模式三种,而我国投资银行正在向这三种发展模式靠拢,并没有形成主流发展模式。与美国银行投资业相比,美国投资银行业的问题是金融创新过度,我国投资银行业的问题是创新不足。我国证券业的监管主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这与美国的集中性模式类似,投资银行过分依赖政府进行风险管理,自身缺乏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意识。此外,我国投资银行业监管模式还存在着行政色彩过浓、监管范围不清、监管配合不到位等问题。我国投资银行市场主要由政府主导,虽然是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行政监督的控制力明显强于自律控制,从某种意义上讲,自律监督并不具备独立性。近年来,针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有所松动,很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也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兼营投资银行业务已初具规模,其中,利益冲突和津贴外溢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二)后金融危机下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趋势

后金融危机下,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如何吸取华尔街的教训,是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所要正视的首要问题。和分业经营相比,混业经营并没有显现出明显的优势,现阶段华尔街投资银行的转型正说明了这一点,根据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信用状况,中国投资银行可以在分业模式下探讨符合自身发展的金融控股模式,在综合经营中,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兼营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限制衍生产品的杠杆率,切不可放松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控制。美国金融危机还暴漏出来了投资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结成利益共同体的问题,这对我国投资银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当前,我国投资银行业创新不足,但是绝不能因为鼓励创新就对金融创新活动放松监管,投资银行金融创新行为的规范必须以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金融产品信息透明度为重点,防止潜在风险通过金融创新从表里转移到表外。同时,在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还应加强对跨区域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建立对外国投资银行在国内业务的监管机制,放宽国内投资银行参与国际投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充分发挥政府在投资银行国际化进程中的扶持作用,推动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快速发展。

篇(5)

2、金融衍生品定价影响因素在对金融衍生品进行价格制定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内部因素主要是涉及投资银行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开展中所发生的各种成本的核算,包括人力的成本及物力的成本。同时,在制定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制定的考虑因素中,还需要考虑投资银行自身的预期收益目标的设定与达成。当然,在进行具体的定价过程中,投资银行还可以根据自身的金融衍生品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具体的产品的组合,从而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在充分考虑银行金融衍生品价格制定的内部因素的同时,要时刻关注影响金融衍生品价格制定的外部因素。这些外部因素一方面来自于金融市场的整体的价格走向,以及金融投资者自身的金融产品的市场价格期待。随着银行业之间的竞争的不断加剧,投资银行在进行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价格定价的同时也要参考与借鉴其它银行同类产品的价格定位,从而从价格上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金融衍生品所涉及的是大众利益,因此,国家相关部门会对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的管理与规范,避免行业内的无序竞争与垄断竞争等违反金融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因此,各个投资银行在进行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制定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是“合规”,也就是金融衍生品价格的制定不能与国家的相关法律与法规相抵触,所有的定价幅度与范围应该在国家相关部门所核准的范围内进行。同时,最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部分,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制定也要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来进行灵活的执行。也就是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来进行相应的金融衍生品的价格调整。具体来说,当金融衍生品的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时,其产品的价格可以进行适当的上调。

3、金融衍生品定价策略分析在金融衍生品的运作过程中,价格的制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影响。科学合理的金融衍生品的定价,一方面可以为投资银行的业务开展提供更大的市场助力,形成自身的产品在价格方面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银行完成制定的预期的收益目标,从而促进银行利润的增加和银行未来的长足发展。其中比较关键的是要制定一个科学有效的定价策略,这个策略除了要基于上文中所提到的,影响金融衍生品价格制定的具体内外部因素之外,还要从科学的数字计算模型的角度来对金融衍生品的流转成本及潜在的风险,银行自身的收益目标等方面进行综合的核算与设定。从目前的国内外关于金融衍生品的定价策略的研究来看,目前的定价策略主要从金融衍生品的生命周期维度来进行考虑。在金融衍生品的开发过程中,我们会发现产品本身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的。例如从刚刚投放市场的开拓期,到不断发展的成熟期,以及最后的衰退期等等。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定位可以根据其在每个阶段的市场反映及表现情况来进行具体的调整。按照金融衍生品自身的生命周期的特点,我们可以在其成熟期的时候,进行中高档市场价格的定位。

篇(6)

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货币市场相对应的概念,资本市场着眼于从长期限上对融资活动进行划分,它通常指的是由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融资活动组成的市场。是提供一种有效地将资金从储蓄者(同时又是证券持有者)手中转移到投资者(即企业或政府部门,它们同时又是证券发行者)手中的市场机制。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的交易几乎已经覆盖了全部金融市场。

我们可以将资本市场进行分类。从宏观上来分,资本市场可以分为储蓄市场、证券市场(又可分为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长期信贷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债券市场、其他金融衍生品种市场等。其中证券市场与债券市场又形成了资本市场的核心。

1.2资本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1资本市场能够有效地行使资源配置功能

资本市场的首要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一般由四个部门组成,即企业、政府、家庭和国外部门。家庭部门一般来说是收支盈余部门,企业和政府一般是收支差额部门。盈余部门一般要将其剩余资金进行储蓄,而收支差额部门要对盈余部门举债,收支盈余部门将其剩余资金转移到收支差额部门之中去(雷蒙得·W·戈德史密斯,1994)。在现代社会中,要完成这种转化,曾经有过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即由计划经济性质决定的中央计划配置方式和由市场经济决定的资本市场配置方式。在发达市场经济中,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的主要配置形式,并且实践证明效率是比较高的。

1.2.2资本市场还起到资本资产风险定价的功能

资本资产风险定价功能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功能之一,资本市场也正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来指导增量资本资源的积累与存量资本资源的调整。风险定价具体是指对风险资产的价格确定,它所反映的是资本资产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与风险之间的一种函数关系,这正是现代资本市场理论的核心问题。资本市场的风险定价功能在资本资源的积累和配置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1.2.3资本市场还为资本资产的流动提供服务

资本市场的另外一个功能就是提供资本资产的流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购买了金融工具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出售所持有的金融工具,这种出售的可能性或便利性,称为资本市场的流动。流动性越高的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积极性就越高。流动性的高低,往往成为检验资本市场效率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

1.3资本市场的主体

资本市场的主体通常被称为市场参与者,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发行和购买金融工具的市场参与者一般包括居民家庭、企业、中央政府及其、地方政府以及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一般包括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发展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外国公司以及境外个人投资者。

参与资本市场的服务企业分为金融中介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其中金融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的所有参与者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他们一般主要提供以下传统金融服务:

1.金融中介功能。发行各种金融工具;

2.客户进行金融资产的交易;

3.自身进行金融资产交易,为其客户设计新类型的金融资产并将其销售给其他资本参与者;

4.投资咨询服务;

5.资产管理服务。

1.4中国的资本市场

1.4.1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资本市场形成经历了不太长的时间,作为其标志的中国证券市场是从1981年发行国库券开始的。后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证券交易体系开始走向规范。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委员会,相继颁布了一批证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至此,中国资本市场才初具框架。

中国的证券市场体系经过了10年的风雨,在这10年中,中国的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为中国的改革和开放起到的关键的作用。从证券市场来看,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仅有上市公司14家,市价总值109.19亿元。而到了2000年12月,投资者开户数目已经达到5800多万户,境内上市公司有1200多家,累计筹集资金将近5000亿元。另外,中国证券市场股票市值已达到4.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从1991年的0.5%上升到51%。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亚洲甚至世界新兴市场中最活跃的市场之一。

1.4.2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足

与国际上先期工业化以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发展相比较,中国现行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与问题。简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资本市场总量规模偏小,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占全社会融资总量的大约1/10,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国家的银行偿贷间接融资与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大约为1:1。

另外,资本市场内在结构不尽合理。例如,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大部分市值是被不能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而占据,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的比例大约为50%、30%、20%。流动性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大量的非流通股的存在,大大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流动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第三,中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不够健全,运行秩序不很规范。由于法律环境、制度、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中国的资本市场尤其证券市场发展一直处于不很规范的状态,法律的不健全、制度的缺陷导致了诸如虚假财务报表,虚假上市、基金黑幕、大户操纵股价等一系列违规现象出现;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只注重筹资而淡化经营、出现了一批垃圾股。由于市场的退出机制不完善,致使市场投机气氛强烈,市场价格严重背离公司股票价值的情况比比皆是。

虽然中国资本市场存在以上缺陷,但是这些问题总的来讲是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其他国家在发展初期或多或少都曾经出现过这些问题。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发展中的资本市场,是新兴的资本市场,其中蕴涵着巨大的潜能,充满着活力和生机。

二投资银行理论概述

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当中,投资银行应当是最活跃、发展最迅速的。可以这样讲,没有投资银行的努力和创新就没有国际资本市场今日的繁荣。

2.1投资银行的定义

投资银行这个名字其实名不副实,它主要从事同证券相关的业务但并不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美国著名金融投资专家罗伯特·库恩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趋势曾经对投资银行下过如下四个定义:

(1)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银行,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最广义的定义,它不仅包括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甚至还包括保险公司和不动产公司。

(2)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第二广义的定义。因此,证券包销、公司资本金筹措、兼并与收购,咨询服务、基金管理、风险投资及证券私募发行等都应当属于投资银行业务。而不动产经纪、保险、抵押等则不属于投资银行业务。

(3)更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义仅包括某些资本市场业务,例如证券包销,兼并收购等,另外的资本市场业务,例如基金管理、风险投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工具的创新等则应该排除在外。

(4)最狭义也是最传统的投资银行的定义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募集资本和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当作是投资银行。这一定义排除了当前世界各国投资银行所现实经营着的许多业务,因而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国际投资银行界普遍认为,以上第二个观点最符合美国和现代世界投资银行的现实状况,目前是投资银行的最佳定义。

2.2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简史

在国际投资银行发展历史当中,英国和美国的投资银行发展历程是最具特点的,其他国家投资银行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参照和模仿了它们模式,以下是欧美投资银行业发展的简单回顾。

2.2.1欧洲商人银行的发展

投资银行萌芽于欧洲,其雏形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商人银行。早在商业银行发展以前,一些欧洲商人就开始为他们自身和其他商人的短期债务进行融资,这一般是通过承兑贸易商人们的汇票对贸易商进行资金融通。由于这些金融业务是由商人提供的,因而这类银行就被称为商人银行。

欧洲的工业革命,扩大了商人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帮助公司筹集股本金,进行资产管理,协助公司融资,以及投资顾问等。20世纪以后,商人银行业务中的证券承销、证券自营、债券交易等业务的比重有所增大,而商人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业务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在欧洲的商人银行业务中,英国是最发达的,它在世界上的地位仅次于美国,另外德国、瑞士等国的商人银行也比较发达。

2.2.2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

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历程并不很长,但其发展的速度在全球是首屈一指的,近几十年来,美国的投资银行在全球一直处于霸主地位。研究全球的投资银行业,最重要的就是研究美国的投资银行,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始于19世纪,但它真正连贯的历史应当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开始。

(1)《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前的投资银行。

1929年以前,美国政府规定发行新证券的公司必须有中介人,而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这种业务只能通过银行控股的证券业附属机构来进行。这一时期,所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从事证券(主要是公司债券)业务,这一阶段投资银行的最大特点就是混业经营,投资银行大多由商业银行所控制。由于混业经营,商业银行频频涉足于证券市场、参与证券投机,当时证券市场出现了大量违法行为例如:虚售(WashSales)、垄断(Corners)、大进大出(Churning)、联手操纵(Pools)等。这一切都为1929---1933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埋下了祸根。

1929年到1933年爆发了世界历史上空前的经济危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值下跌了82.5%,从892亿美元下跌到156亿美元。美国的银行界也受到了巨大冲击,1930-1933年美国共有7763家银行倒闭。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被用法律条文加以规范,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始分业经营。许多大银行将两种业务分离开来,成立了专门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例如,摩根银行便分裂为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和J.P摩根。有些银行则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经营方向。例如,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成为专门的商业银行,而所罗门兄弟公司(SolomonBrother)、美里尔·林奇(MerrillLynch)和高盛(Gold-manSachs)等则选择了投资银行业务。

(2)70年资银行业务的拓宽。

在《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颁布以后,美国的投资银行业走上了平稳发展的道路。到1975年,美国政府取消了固定佣金制,各投资银行为竞争需要纷纷向客户提供佣金低廉的经纪人服务,并且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利率期货与期权交易。这些交易工具为投资银行抵御市场不确定性冲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投资银行掌握了回避市场风险的新工具后,将其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如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这种业务使得抵押保证证券市场迅速崛起。

(3)80年代以后美国投资银行发展

80年代美国为了放松对市场和机构的管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1980年颁布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机构法》以及1989年颁布的《金融机构重组、复兴和强化法》,1983年实施了"证券交易委员会415条款"(SECRule415),这些对投资银行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使美国投资银行业在80--90年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产生了大量金融创新产品。80年代初的经济衰退结束后,美国的利率开始从历史最高水平回落,大量的新发行股票与债券充斥市场,出现了不够投资级的垃圾债券(JunkBond)。大量垃圾债券的发行给投资银行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并影响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历程。

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80年代以后,尤其是到了90年代,国际上投资银行业发生了许多变化。主要是国际型大型投资银行机构规模越来越大、投资银行重组大量出现、高科技发展带来投资银行业务的革命、创新业务大量涌现等等。

2.3投资银行的内部环境

2.3.1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

从组织形态上来看,国际投资银行一般由两种形态:一种是合伙人制;另一种是股份公司制。其中绝大多数国际投资银行采用的是后者。

投资银行的合伙人制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承兑贸易商号。这些家族经营的企业一代一代的继承,慢慢的由开始的独资性质变为数个继承人按份共有,成为合伙企业形式。早期的投资银行都采用了合伙人制。在世界上,比利时、丹麦等国的投资银行仅限于合伙人制,德国、荷兰的法律虽允许股份制,但其投资银行也只采用合伙人制。在美国的六大投资银行中,只有高盛仍采用合伙人制。到现在高盛已经有将近200个合伙人。

19世纪50年代,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公司立法开始兴起,到20世纪50年代趋于完善。投资银行以合伙人制向股份公司制组织形态过度。现代国际投资银行普遍采用股份制。美林于1971年完成了全部改制过程,1986年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也由合伙人制改为股份制。在新加坡、巴西等国现在只允许投资银行采用股份只形态,合伙制则被禁止。

2.3.2投资银行的经营模式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各国对两者的处理也各不相同。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是分业经营模式,而德国则采用混业经营模式。

1933年通过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在法律上确定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管理。保证了美国金融与经济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二战后,美国将其经济与金融体制移植到了日本,1948年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银行和信托机构不得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类业务应该由证券公司从事,日本的证券公司其实就是专业投资银行。由于美国投资银行业在全球的霸主地位,许多国家在制定投资银行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上都沿用了美国模式。

混业经营在欧洲国家是比较多的,除德国以外,瑞士、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都采用了混业经营模式,又称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混业经营使得银行能够便利地进入各种金融市场,在这一点上混业有着分业无可比拟的优势。但由于混业经营的风险较大,需要更加健全的银行体制和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支持。

2.4投资银行业务

2.4.1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

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就是投资银行协助企业、公司和个人客户筹集资金,并且帮助客户交易证券。

(1).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原始的业务之一,最早的投资银行的业务收益主要就来自与证券的承销。在承销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了极为关键的媒介作用。投资银行承销的证券范围很广,它不仅承销本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所发行的债券,各种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外国政府与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甚至还承销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发行的证券。证券的承销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投资银行承销证券由四种方式:(1)包销。(2)投标方式。(3)尽力推销。(4)赞助推销。投资银行的承销收益主要来自差价或叫毛利差额(Grossspreed)和佣金(Commission)。

(2).证券交易

投资银行参与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主要有三个原因,同样,他们在二级市场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交易商的角色:

第一,在完成证券承销以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以保持该种证券的流动性和价格稳定。一般在证券上市以后,承销商总是尽量使其市价稳定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就是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的做市商业务。

另外,投资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促成客户所希望的交易,并据此收取一定的佣金,这就是投资银行的经纪收入。

第三,投资银行本身拥有大量的资产,并接受客户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只有通过选择、买入和管理证券组合,投资银行才能获得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另外,投资银行还在二级市场进行风险套利、无风险套利等业务活动。

(3).兼并收购业务

投资银行所支持的收购兼并活动,在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上都是最富有戏剧性,最引人入胜的。投资银行在收购和兼并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它不仅为猎手公司服务,也在为猎物公司服务:

首先,投资银行替猎手公司服务。替其物色收购对象,并加以分析。并且提出收购建议.提出令猎物公司的董事或大股东满意的收购条款和一个令人信服的收购财务计划,帮助猎手公司进行财务安排,以促成交易的完成。

投资银行同样也为猎物公司服务:判断猎手公司的收购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如果对方是敌意收购,则与猎物公司制定出防范被收购的策略,如果判断对方是非敌意收购,那么投资银行便以猎物公司的立场向猎手公司提出收购建议,并向猎物公司提出收购建议是否公平与合理及应否接纳对方建议的意见。

2.4.2投资银行的创新业务与延伸业务

随着投资银行竞争的逐渐加大,仅靠传统业务已经很难维持投资银行迅猛发展的需要,投资银行作为最活跃的金融部门,从70年代以来不断开拓创新业务,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既活跃了资本市场,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也为自己赚了巨额收益。

(1).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就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提供咨询,策划或运作,一般可分为三类:其一是按照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产品、某种证券或某个市场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提出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参考资料。其二是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发生突变,使某些公司、企业遇到困难时,投资银行往往主动地或被邀请向有关公司、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重新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化解这些公司、企业在突变事件中带来的压力与困难。其三是在公司兼并和收购的过程中,投资银行作为,帮助咨询,策划直到参与实际运作。从目前情况看,投资银行在第三类业务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财产权益作借款保证责任的一种融资方式.从理论上讲,项目融资的贷款方主要看融资项目有无偿债能力,评估和保证的范围以项目为限。因此,一旦贷款发生风险,贷款方只能以项目的财产或收益作为追索的对象,不涉及其他财产和收益即要求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股东或第三方(包括供应商、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政府机构等)做出某种保证或承诺,但这种保证和承诺仅仅停留在投资者将不会放弃投资项目,承诺某种支持或保证项目的收益的层次上。贷款方并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款保证,更无须出具政府担保。借款方将项目资产和收益均抵押给贷款方。

由于项目融资无金融机构担保,也无政府担保,全靠项目投资者的信用和项目本身的前景,这样,仅从市场角度看起来不错的项目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投资银行的介入将有利于增加项目的可靠性,有利于争取到信用级别较高的投资者参加。运用项目融资的方式要订立一套严谨的合同来转移和分散风险,投资银行有各种专业人才,通晓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惯例,能够尽力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得以顺利执行。投资银行还可以运用自己的各种渠道,为项目寻找合适的贷款人,也能为贷款方找到好项目。

(3).基金管理

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投资工具。投资基金实行的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集资的主要方式是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受益券,从而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为一较大的基金,然后加以投资运作。投资基金是一种复杂的投资制度。它强调分权,制衡。由于认购和赎回机制不同,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大类。投资基金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常用的投资方式,投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基金经理人活跃在此领域。

(4).资产证券化

1970年由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担保发行的第一批公开交易的住宅抵押贷款债券可视为资产证券化的先驱。进入90年代以后,资产证券化开始从美国向世界扩张,从国内资金市场向国际资金市场延伸,由在岸市场向离岸市场扩展。所谓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筹资步同的新型融资方式。传统的证券融资方式是企业以自身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及股票权益的偿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资产证券化虽然也采取证券的形式,但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公司全部法定财产而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某一部分资产,证券权益的偿还不是以公司财产为基础,而是仅以被证券化的资产为限。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得本金和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者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

(5).证券网上交易

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在线经纪和网上交易给传统的证券市场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证券业面临着巨大的变革与挑战.有报告预测网上证券交易商的资产从1999到2003年将增长7倍以上,从4150亿美元到30000亿美元。许多大型国际投资银行纷纷进入证券网上交易领域,并且出现了专门经营网上交易的经纪商。

(6)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也称创业投资,是由职业投资人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股权资本;风险投资是由专业投资机构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注入资本,并运用科学管理方式增加风险资本的附加值。

风险投资公司曾为诸如微软、英特尔、康柏、戴尔、思科、太阳系统、联邦速递等公司提供了最初启动资本,这些公司都已在各自的行业中成为领先者。虽然风险投资的发展历史只有20年的时间,但国外的投资银行已经把它培育成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因为创业投资的大力帮助,全球的高科技产业以迅猛的速度全面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亮点。

篇(7)

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经央行审批后可以办理金融衍生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这使得商业银行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内探索投资银行业务拥有了巨大的实践空间和发展空间。

1.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更好满足客户的需要

近年来,人民银行、银监会相继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等资本市场改革措施,股票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也稳步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为大型优质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渠道和更低的融资成本。

这种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一方面,使得大型企业有更多的机会来发展自己,提高自身实力;另一方面,这些大型企业又需要更多和更好的金融需求,需要有实力的银行对其给予帮助和支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成为商业银行在新形势下满足大型优质客户需求、抢抓市场机遇的必然选择。

2.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是增强商业银行竞争优势的需要

随着中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的金融市场对外完全打开,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对我国国内的商业银行造成不小的冲击。

随着外资银行的逐渐进入,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而从事投行业务有利于增强国内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通过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拓宽收入来源渠道,实现收入多元化,提高风险规避能力;通过对客户提供存贷款传统服务的同时,满足客户融资、并购重组、上市财务顾问等多种需求,提高银行客户服务水平,增强对优质客户的综合营销能力;通过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等投行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为商业银行的定价、风险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等。

3.有利于实现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

面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内商业银行需要调整其业务结构,实施业务转型以适应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业务转型主要是通过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符合未来综合经营的中间业务、增值服务,提高非利息收入占比来实现,而投资银行业务则是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具有占用资本少、风险低、收益高的特点。因此,大力发展投行业务成为当前商业银行实现业务转型、盈利模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策略分析

1.平衡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业务的关系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技术含量高、高附加值的业务,其直接效益体现在能够取得顾问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形成新的收入来源;其间接效益体现在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占领新兴市场、竞争高端客户、营销优质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不良贷款和保全信贷资产等,带动并促进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发展。

因此,在兼顾投资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促进,实现各项业务发展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将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一项主体业务,注重和追求投资银行业务自身的发展,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形成依托传统业务促进投资银行业务发展,通过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带动传统业务发展的良性循环,才能真正体现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初衷。

投资银行业务的拓展需要与公司业务、同业业务、资金业务等部门进行有效的合作,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综合优势,在竞争中形成合力。另一方面,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大多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的实力和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在保证自身权利的同时,应该多向外资银行学习这方面业务,多开展一些相互交流学习的活动,借鉴他人的技术和经验来发展自己。

另外,投资银行部可与行外金融机构建立策略联盟,并借助其他金融机构的渠道和交易资格使客户能够间接参与各类金融市场的交易,以满足客户对综合性投行业务的需求。

3.提高投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塑造一支优秀的专业的投资银行家团队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智力密集型金融中介业务,需要一支过硬的专业人才队伍作为支撑,所以,商业银行既要培养一批精通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等知识的综合型人才,又要引进证券、法律、营销、IT通讯、房地产等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为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奠定人力资源基础。因此,塑造一个具有“能力纵深”并具有合作精神的业务团队,是实现投资银行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的前提。

4.金融主管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但目前国内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仍是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予以完善,商业银行也应该规范自身业务,积极参与相关法规的讨论与建设。

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融合,需要有效隔离风险。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根据其主要业务范围确定具体监管部门,负责对整个控股公司的监管,同时各个子公司监管部门负责对其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明确其业务范围,禁止一些风险大的业务。建立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注意培养员工职业道德和风险防范意识,在业务流程上建立健全风险约束机制、建立内部防火墙,规范内核制度,积极研究创新改善和转换风险的途径。

参考文献:

篇(8)

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经央行审批后可以办理金融衍生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这使得商业银行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内探索投资银行业务拥有了巨大的实践空间和发展空间。

一、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重大意义

1.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更好满足客户的需要

近年来,人民银行、银监会相继推出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等资本市场改革措施,股票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也稳步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为大型优质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渠道和更低的融资成本。

这种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一方面,使得大型企业有更多的机会来发展自己,提高自身实力;另一方面,这些大型企业又需要更多和更好的金融需求,需要有实力的银行对其给予帮助和支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成为商业银行在新形势下满足大型优质客户需求、抢抓市场机遇的必然选择。

2.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是增强商业银行竞争优势的需要

随着中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的金融市场对外完全打开,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对我国国内的商业银行造成不小的冲击。

随着外资银行的逐渐进入,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而从事投行业务有利于增强国内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通过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可以拓宽收入来源渠道,实现收入多元化,提高风险规避能力;通过对客户提供存贷款传统服务的同时,满足客户融资、并购重组、上市财务顾问等多种需求,提高银行客户服务水平,增强对优质客户的综合营销能力;通过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等投行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为商业银行的定价、风险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等。

3.有利于实现商业银行的业务转型

面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内商业银行需要调整其业务结构,实施业务转型以适应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业务转型主要是通过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符合未来综合经营的中间业务、增值服务,提高非利息收入占比来实现,而投资银行业务则是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具有占用资本少、风险低、收益高的特点。因此,大力发展投行业务成为当前商业银行实现业务转型、盈利模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策略分析

1.平衡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和传统业务的关系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技术含量高、高附加值的业务,其直接效益体现在能够取得顾问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形成新的收入来源;其间接效益体现在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占领新兴市场、竞争高端客户、营销优质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化解不良贷款和保全信贷资产等,带动并促进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发展。

因此,在兼顾投资银行业务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促进,实现各项业务发展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将投资银行业务作为一项主体业务,注重和追求投资银行业务自身的发展,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形成依托传统业务促进投资银行业务发展,通过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带动传统业务发展的良性循环,才能真正体现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初衷。2.以投资银行部为核心,建立与行内和行外机构的有效合作

投资银行业务的拓展需要与公司业务、同业业务、资金业务等部门进行有效的合作,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综合优势,在竞争中形成合力。另一方面,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大多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的实力和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在保证自身权利的同时,应该多向外资银行学习这方面业务,多开展一些相互交流学习的活动,借鉴他人的技术和经验来发展自己。

另外,投资银行部可与行外金融机构建立策略联盟,并借助其他金融机构的渠道和交易资格使客户能够间接参与各类金融市场的交易,以满足客户对综合性投行业务的需求。

3.提高投行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塑造一支优秀的专业的投资银行家团队

投资银行业务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智力密集型金融中介业务,需要一支过硬的专业人才队伍作为支撑,所以,商业银行既要培养一批精通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等知识的综合型人才,又要引进证券、法律、营销、IT通讯、房地产等各方面的专业人才为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奠定人力资源基础。因此,塑造一个具有“能力纵深”并具有合作精神的业务团队,是实现投资银行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的前提。

4.金融主管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但目前国内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仍是商业银行开展投行业务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金融主管部门应尽快予以完善,商业银行也应该规范自身业务,积极参与相关法规的讨论与建设。

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融合,需要有效隔离风险。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根据其主要业务范围确定具体监管部门,负责对整个控股公司的监管,同时各个子公司监管部门负责对其范围内的监管责任,明确其业务范围,禁止一些风险大的业务。建立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注意培养员工职业道德和风险防范意识,在业务流程上建立健全风险约束机制、建立内部防火墙,规范内核制度,积极研究创新改善和转换风险的途径。

参考文献:

篇(9)

1.1资本市场的概念与分类

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货币市场相对应的概念,资本市场着眼于从长期限上对融资活动进行划分,它通常指的是由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融资活动组成的市场。是提供一种有效地将资金从储蓄者(同时又是证券持有者)手中转移到投资者(即企业或政府部门,它们同时又是证券发行者)手中的市场机制。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的交易几乎已经覆盖了全部金融市场。

我们可以将资本市场进行分类。从宏观上来分,资本市场可以分为储蓄市场、证券市场(又可分为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长期信贷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债券市场、其他金融衍生品种市场等。其中证券市场与债券市场又形成了资本市场的核心。

1.2资本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1资本市场能够有效地行使资源配置功能

资本市场的首要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一般由四个部门组成,即企业、政府、家庭和国外部门。家庭部门一般来说是收支盈余部门,企业和政府一般是收支差额部门。盈余部门一般要将其剩余资金进行储蓄,而收支差额部门要对盈余部门举债,收支盈余部门将其剩余资金转移到收支差额部门之中去(雷蒙得·W·戈德史密斯,1994)。在现代社会中,要完成这种转化,曾经有过两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即由计划经济性质决定的中央计划配置方式和由市场经济决定的资本市场配置方式。在发达市场经济中,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的主要配置形式,并且实践证明效率是比较高的。

1.2.2资本市场还起到资本资产风险定价的功能

资本资产风险定价功能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功能之一,资本市场也正是在这一功能的基础上来指导增量资本资源的积累与存量资本资源的调整。风险定价具体是指对风险资产的价格确定,它所反映的是资本资产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与风险之间的一种函数关系,这正是现代资本市场理论的核心问题。资本市场的风险定价功能在资本资源的积累和配置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1.2.3资本市场还为资本资产的流动提供服务

资本市场的另外一个功能就是提供资本资产的流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购买了金融工具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出售所持有的金融工具,这种出售的可能性或便利性,称为资本市场的流动。流动性越高的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积极性就越高。流动性的高低,往往成为检验资本市场效率高低的一项重要指标。

1.3资本市场的主体

资本市场的主体通常被称为市场参与者,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发行和购买金融工具的市场参与者一般包括居民家庭、企业、中央政府及其、地方政府以及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一般包括国际机构(如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发展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外国公司以及境外个人投资者。

参与资本市场的服务企业分为金融中介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其中金融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的所有参与者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他们一般主要提供以下传统金融服务:

1.金融中介功能。发行各种金融工具;

2.客户进行金融资产的交易;

3.自身进行金融资产交易,为其客户设计新类型的金融资产并将其销售给其他资本参与者;

4.投资咨询服务;

5.资产管理服务。

1.4中国的资本市场

1.4.1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资本市场形成经历了不太长的时间,作为其标志的中国证券市场是从1981年发行国库券开始的。后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证券交易体系开始走向规范。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委员会,相继颁布了一批证券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至此,中国资本市场才初具框架。

中国的证券市场体系经过了10年的风雨,在这10年中,中国的资本市场迅猛发展,为中国的改革和开放起到的关键的作用。从证券市场来看,1991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仅有上市公司14家,市价总值109.19亿元。而到了2000年12月,投资者开户数目已经达到5800多万户,境内上市公司有1200多家,累计筹集资金将近5000亿元。另外,中国证券市场股票市值已达到4.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从1991年的0.5%上升到51%。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亚洲甚至世界新兴市场中最活跃的市场之一。

1.4.2中国资本市场的不足

与国际上先期工业化以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发展相比较,中国现行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与问题。简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资本市场总量规模偏小,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模占全社会融资总量的大约1/10,而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国家的银行偿贷间接融资与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大约为1:1。

另外,资本市场内在结构不尽合理。例如,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大部分市值是被不能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而占据,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的比例大约为50%、30%、20%。流动性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大量的非流通股的存在,大大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流动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第三,中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不够健全,运行秩序不很规范。由于法律环境、制度、及人为因素的影响,中国的资本市场尤其证券市场发展一直处于不很规范的状态,法律的不健全、制度的缺陷导致了诸如虚假财务报表,虚假上市、基金黑幕、大户操纵股价等一系列违规现象出现;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只注重筹资而淡化经营、出现了一批垃圾股。由于市场的退出机制不完善,致使市场投机气氛强烈,市场价格严重背离公司股票价值的情况比比皆是。

虽然中国资本市场存在以上缺陷,但是这些问题总的来讲是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其他国家在发展初期或多或少都曾经出现过这些问题。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发展中的资本市场,是新兴的资本市场,其中蕴涵着巨大的潜能,充满着活力和生机。

二投资银行理论概述

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当中,投资银行应当是最活跃、发展最迅速的。可以这样讲,没有投资银行的努力和创新就没有国际资本市场今日的繁荣。

2.1投资银行的定义

投资银行这个名字其实名不副实,它主要从事同证券相关的业务但并不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美国著名金融投资专家罗伯特·库恩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趋势曾经对投资银行下过如下四个定义:

(1)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银行,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最广义的定义,它不仅包括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甚至还包括保险公司和不动产公司。

(2)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这是对投资银行的第二广义的定义。因此,证券包销、公司资本金筹措、兼并与收购,咨询服务、基金管理、风险投资及证券私募发行等都应当属于投资银行业务。而不动产经纪、保险、抵押等则不属于投资银行业务。

(3)更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义仅包括某些资本市场业务,例如证券包销,兼并收购等,另外的资本市场业务,例如基金管理、风险投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工具的创新等则应该排除在外。

(4)最狭义也是最传统的投资银行的定义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募集资本和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当作是投资银行。这一定义排除了当前世界各国投资银行所现实经营着的许多业务,因而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国际投资银行界普遍认为,以上第二个观点最符合美国和现代世界投资银行的现实状况,目前是投资银行的最佳定义。

2.2投资银行业的发展简史

在国际投资银行发展历史当中,英国和美国的投资银行发展历程是最具特点的,其他国家投资银行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参照和模仿了它们模式,以下是欧美投资银行业发展的简单回顾。

2.2.1欧洲商人银行的发展

投资银行萌芽于欧洲,其雏形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商人银行。早在商业银行发展以前,一些欧洲商人就开始为他们自身和其他商人的短期债务进行融资,这一般是通过承兑贸易商人们的汇票对贸易商进行资金融通。由于这些金融业务是由商人提供的,因而这类银行就被称为商人银行。

欧洲的工业革命,扩大了商人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帮助公司筹集股本金,进行资产管理,协助公司融资,以及投资顾问等。20世纪以后,商人银行业务中的证券承销、证券自营、债券交易等业务的比重有所增大,而商人银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业务还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在欧洲的商人银行业务中,英国是最发达的,它在世界上的地位仅次于美国,另外德国、瑞士等国的商人银行也比较发达。

2.2.2美国投资银行的发展

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历程并不很长,但其发展的速度在全球是首屈一指的,近几十年来,美国的投资银行在全球一直处于霸主地位。研究全球的投资银行业,最重要的就是研究美国的投资银行,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始于19世纪,但它真正连贯的历史应当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开始。

(1)《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前的投资银行。

1929年以前,美国政府规定发行新证券的公司必须有中介人,而银行不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这种业务只能通过银行控股的证券业附属机构来进行。这一时期,所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从事证券(主要是公司债券)业务,这一阶段投资银行的最大特点就是混业经营,投资银行大多由商业银行所控制。由于混业经营,商业银行频频涉足于证券市场、参与证券投机,当时证券市场出现了大量违法行为例如:虚售(WashSales)、垄断(Corners)、大进大出(Churning)、联手操纵(Pools)等。这一切都为1929---1933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埋下了祸根。

1929年到1933年爆发了世界历史上空前的经济危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值下跌了82.5%,从892亿美元下跌到156亿美元。美国的银行界也受到了巨大冲击,1930-1933年美国共有7763家银行倒闭。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被用法律条文加以规范,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开始分业经营。许多大银行将两种业务分离开来,成立了专门的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例如,摩根银行便分裂为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和J.P摩根。有些银行则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经营方向。例如,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成为专门的商业银行,而所罗门兄弟公司(SolomonBrother)、美里尔·林奇(MerrillLynch)和高盛(Gold-manSachs)等则选择了投资银行业务。

(2)70年资银行业务的拓宽。

在《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颁布以后,美国的投资银行业走上了平稳发展的道路。到1975年,美国政府取消了固定佣金制,各投资银行为竞争需要纷纷向客户提供佣金低廉的经纪人服务,并且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利率期货与期权交易。这些交易工具为投资银行抵御市场不确定性冲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投资银行掌握了回避市场风险的新工具后,将其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如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这种业务使得抵押保证证券市场迅速崛起。

(3)80年代以后美国投资银行发展

80年代美国为了放松对市场和机构的管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1980年颁布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机构法》以及1989年颁布的《金融机构重组、复兴和强化法》,1983年实施了"证券交易委员会415条款"(SECRule415),这些对投资银行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使美国投资银行业在80--90年代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产生了大量金融创新产品。80年代初的经济衰退结束后,美国的利率开始从历史最高水平回落,大量的新发行股票与债券充斥市场,出现了不够投资级的垃圾债券(JunkBond)。大量垃圾债券的发行给投资银行提供了巨大的商机,并影响了美国投资银行的历程。

随着世界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80年代以后,尤其是到了90年代,国际上投资银行业发生了许多变化。主要是国际型大型投资银行机构规模越来越大、投资银行重组大量出现、高科技发展带来投资银行业务的革命、创新业务大量涌现等等。

2.3投资银行的内部环境

2.3.1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

从组织形态上来看,国际投资银行一般由两种形态:一种是合伙人制;另一种是股份公司制。其中绝大多数国际投资银行采用的是后者。

投资银行的合伙人制可以追溯到15世纪欧洲的承兑贸易商号。这些家族经营的企业一代一代的继承,慢慢的由开始的独资性质变为数个继承人按份共有,成为合伙企业形式。早期的投资银行都采用了合伙人制。在世界上,比利时、丹麦等国的投资银行仅限于合伙人制,德国、荷兰的法律虽允许股份制,但其投资银行也只采用合伙人制。在美国的六大投资银行中,只有高盛仍采用合伙人制。到现在高盛已经有将近200个合伙人。

19世纪50年代,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公司立法开始兴起,到20世纪50年代趋于完善。投资银行以合伙人制向股份公司制组织形态过度。现代国际投资银行普遍采用股份制。美林于1971年完成了全部改制过程,1986年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也由合伙人制改为股份制。在新加坡、巴西等国现在只允许投资银行采用股份只形态,合伙制则被禁止。

2.3.2投资银行的经营模式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各国对两者的处理也各不相同。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是分业经营模式,而德国则采用混业经营模式。

1933年通过的《格林斯一斯蒂格尔法》在法律上确定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模式。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实行分业管理。保证了美国金融与经济在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二战后,美国将其经济与金融体制移植到了日本,1948年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银行和信托机构不得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类业务应该由证券公司从事,日本的证券公司其实就是专业投资银行。由于美国投资银行业在全球的霸主地位,许多国家在制定投资银行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上都沿用了美国模式。

混业经营在欧洲国家是比较多的,除德国以外,瑞士、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国都采用了混业经营模式,又称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混业经营使得银行能够便利地进入各种金融市场,在这一点上混业有着分业无可比拟的优势。但由于混业经营的风险较大,需要更加健全的银行体制和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支持。

2.4投资银行业务

2.4.1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

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就是投资银行协助企业、公司和个人客户筹集资金,并且帮助客户交易证券。

(1).证券承销业务

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原始的业务之一,最早的投资银行的业务收益主要就来自与证券的承销。在承销的过程中,投资银行起了极为关键的媒介作用。投资银行承销的证券范围很广,它不仅承销本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所发行的债券,各种企业所发行的债券和股票,外国政府与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甚至还承销国际金融机构,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等发行的证券。证券的承销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投资银行承销证券由四种方式:(1)包销。(2)投标方式。(3)尽力推销。(4)赞助推销。投资银行的承销收益主要来自差价或叫毛利差额(Grossspreed)和佣金(Commission)。

(2).证券交易

投资银行参与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主要有三个原因,同样,他们在二级市场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交易商的角色:

第一,在完成证券承销以后,投资银行有义务为该证券创造一个流动性较强的二级市场,以保持该种证券的流动性和价格稳定。一般在证券上市以后,承销商总是尽量使其市价稳定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就是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上的做市商业务。

另外,投资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促成客户所希望的交易,并据此收取一定的佣金,这就是投资银行的经纪收入。

第三,投资银行本身拥有大量的资产,并接受客户委托管理着大量的资产,只有通过选择、买入和管理证券组合,投资银行才能获得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另外,投资银行还在二级市场进行风险套利、无风险套利等业务活动。

(3).兼并收购业务

投资银行所支持的收购兼并活动,在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上都是最富有戏剧性,最引人入胜的。投资银行在收购和兼并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它不仅为猎手公司服务,也在为猎物公司服务:

首先,投资银行替猎手公司服务。替其物色收购对象,并加以分析。并且提出收购建议.提出令猎物公司的董事或大股东满意的收购条款和一个令人信服的收购财务计划,帮助猎手公司进行财务安排,以促成交易的完成。

投资银行同样也为猎物公司服务:判断猎手公司的收购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如果对方是敌意收购,则与猎物公司制定出防范被收购的策略,如果判断对方是非敌意收购,那么投资银行便以猎物公司的立场向猎手公司提出收购建议,并向猎物公司提出收购建议是否公平与合理及应否接纳对方建议的意见。

2.4.2投资银行的创新业务与延伸业务

随着投资银行竞争的逐渐加大,仅靠传统业务已经很难维持投资银行迅猛发展的需要,投资银行作为最活跃的金融部门,从70年代以来不断开拓创新业务,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既活跃了资本市场,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也为自己赚了巨额收益。

(1).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就是投资银行作为客户的金融顾问或经营管理顾问提供咨询,策划或运作,一般可分为三类:其一是按照公司、个人或政府的要求,对某个行业、某种产品、某种证券或某个市场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提出较为全面的、长期的决策参考资料。其二是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发生突变,使某些公司、企业遇到困难时,投资银行往往主动地或被邀请向有关公司、企业出谋划策,提出应变措施,诸如重新制定发展战略、重建财务制度、出售转让子公司等,化解这些公司、企业在突变事件中带来的压力与困难。其三是在公司兼并和收购的过程中,投资银行作为,帮助咨询,策划直到参与实际运作。从目前情况看,投资银行在第三类业务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2).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财产权益作借款保证责任的一种融资方式.从理论上讲,项目融资的贷款方主要看融资项目有无偿债能力,评估和保证的范围以项目为限。因此,一旦贷款发生风险,贷款方只能以项目的财产或收益作为追索的对象,不涉及其他财产和收益即要求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股东或第三方(包括供应商、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政府机构等)做出某种保证或承诺,但这种保证和承诺仅仅停留在投资者将不会放弃投资项目,承诺某种支持或保证项目的收益的层次上。贷款方并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机构提供的还款保证,更无须出具政府担保。借款方将项目资产和收益均抵押给贷款方。

由于项目融资无金融机构担保,也无政府担保,全靠项目投资者的信用和项目本身的前景,这样,仅从市场角度看起来不错的项目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投资银行的介入将有利于增加项目的可靠性,有利于争取到信用级别较高的投资者参加。运用项目融资的方式要订立一套严谨的合同来转移和分散风险,投资银行有各种专业人才,通晓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惯例,能够尽力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使合同得以顺利执行。投资银行还可以运用自己的各种渠道,为项目寻找合适的贷款人,也能为贷款方找到好项目。

(3).基金管理

投资基金是一种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同的出资份额汇集起来,交由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操作,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的投资工具。投资基金实行的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集资的主要方式是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受益券,从而将分散的小额资金汇集为一较大的基金,然后加以投资运作。投资基金是一种复杂的投资制度。它强调分权,制衡。由于认购和赎回机制不同,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与开放式两大类。投资基金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常用的投资方式,投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基金经理人活跃在此领域。

(4).资产证券化

1970年由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担保发行的第一批公开交易的住宅抵押贷款债券可视为资产证券化的先驱。进入90年代以后,资产证券化开始从美国向世界扩张,从国内资金市场向国际资金市场延伸,由在岸市场向离岸市场扩展。所谓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与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筹资步同的新型融资方式。传统的证券融资方式是企业以自身产权为清偿基础,企业对债券本息及股票权益的偿付以公司全部法定财产为界。资产证券化虽然也采取证券的形式,但证券的发行依据不是公司全部法定财产而是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某一部分资产,证券权益的偿还不是以公司财产为基础,而是仅以被证券化的资产为限。资产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在证券到期时可获得本金和利息的偿付,证券偿付资金来源于担保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量。如果担保资产违约拒付,资产证券的清偿也仅限于被证券化资产的数额,而金融资产的发起人或购买者无超过该资产限额的清偿义务。

(5).证券网上交易

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信息时代的到来,在线经纪和网上交易给传统的证券市场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证券业面临着巨大的变革与挑战.有报告预测网上证券交易商的资产从1999到2003年将增长7倍以上,从4150亿美元到30000亿美元。许多大型国际投资银行纷纷进入证券网上交易领域,并且出现了专门经营网上交易的经纪商。

(6)风险投资(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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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存在太多的变数。自2006年6月份大盘指数从1500点起,一路冲破4000点大关,股票市值连增5倍达20万亿元。但自2007年“5•30”以后,阴阳两重天,随着调高印花税率、央行加息、增发特别国债、惩治违规入市资金等利空信息的相继出台,股市连续暴跌,仅2007年6月份一个月的跌幅就达四年来的跌幅之最,股票市值缩水近5000亿元,约七成散户亏损。为此,那些满怀“十年牛市”的股民特别是上千万的新开户股民被暴跌弄的晕头转向,投入股市的辛苦积蓄几乎被洗劫一空。诚然,受中国政局稳定和经济持续增长的影响,大盘的总体走势会日渐趋暖。

中国股市经过16年的曲折发展,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屈从于政策调控、国内机构投资者的打压和国际游资的冲击,但是,如此剧烈的“国内蝴蝶效应”过后,人们更应该重新审视作为股市基石的企业的投融资渠道。

股民之所以在某个价位购买公司的股票,因为它不仅反映了当期该股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实物资产+溢价),还反映了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企业的良性健康成长是股市可持续发展的硬道理。我们不反对适当的股市泡沫,但股价的内核是公司实物资产的证券化水平,以及该股未来的收益率是否高于社会平均收益率。

换个角度,冷静下来想一想,如果上市公司、券商、股民都热衷于通过频繁的股票换手来增加各自的收益,默然于企业的正常运转及扩大再生产,中国的股市何谈长久,众多小股民的利益何谈保障。

中国股市的狂躁于不安彰显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层次矛盾。目前,企业要获得流动资金扩大再生产或进行战略并购,主要有两条途径:其一是向银行贷款的直接融资,那要经过烦琐的批复并支付高昂的利息;其二是千军万马挤到股市上融资进行间接融资,一会儿涨停一会儿跌停的大盘,往往扰乱企业的长期战略性生产安排。而西方发达经济体,全方位服务的投资银行更多的成为企业发展的外部智力和财富资源。

投资银行是指经营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即包括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等常规业务,又包括企业融资、直接投资、兼并收购、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国际化业务、金融衍生工具等新型的资本市场业务。

在英美发达经济体的形成过程中,投资银行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从20世纪初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到20世纪70年代末英国进行的国有资本民营化浪潮,无处不闪现着投资银行的身影。今天的投资银行已经全面进入混业经营阶段,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更使它成为企业活力最重要的能量源泉之一。如大名鼎鼎的高盛、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团、德意志银行等。

今天,投资银行已逐渐跳出了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金融模式之争,能够从更高的层次上了解企业的有效需求,及时设计出一系列创新性金融产品,而非局限于证券融资一条途径,正是投资银行,快速地在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架起了一座座桥梁。另外,投资银行还能在投资计划、兼并收购、反收购措施、资产证券化、国外上市等方面为企业提供特殊的战略指导。在中国激荡且狭窄的上市融资背景下,投资银行无疑是有效化解股市风险的“第二条道路”。

投资银行因其产生的背景不同,不仅称谓略有差异,其运营模式也有所区别。概括地讲,主要有:与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的投行模式,西方称之为投资银行(InvestmengBank),如美国的花旗银行;由商业银行控股实行混业经营的投行模式,西方称之为商人银行(MerchantBank),像欧洲的德意志银行;主要是金融型证券公司从事的投行业务,西方称之为证券公司(SecurityFirm),如日本的野村证券。

在中国,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投资银行现存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是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的投行模式;其二是在商业银行内部成立的投行部门。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同时开展投行业务的格局在初期对稳定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作出了较大贡献。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业务全面对外资的开放,国内的金融改革在向纵深扩展之际,这两种模式都遇到了严峻的挑战。

国内100多家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几乎都集中在一、二级证券市场上,很少涉及企业的重组并购、银团贷款等品牌业务。过度的业务雷同很容易形成无序的竞争,如在一级发行市场,证券公司往往对上市公司进行过度的豪华包装,虚增利润,高位发行新股和配股;在二级流通市场,又常出现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串谋操纵股价,利诱和欺诈中小投资者的情况。

且不说证券经营机构自有资本匮乏,再融资能量差,从业人员素质低,仅从收益水平来看,证券的承销与经纪占国内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的九成左右,而从历年高盛、美林、摩根士丹利等收益来源看,此块业务约占其总收益的一成左右。所以,投行业务不应局限在狭义的承销业务,而应开拓结构化融资、战略重组与并购、金融衍生产品等广阔的领域,健全企业的服务功能,适应客户个性化需求,不断提供高附加值的金融产品,避免陷入低水平的重复性竞争老路。

商业银行内部的投行部门在银团贷款、企业并购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如工行的投行业务从零点起步,实现了快速增长,2006年共有27.6亿元的进账。但是,因为商业银行不能开展证券类业务,它们的投行规模和盈利能力仍然偏小。就拿商业银行中投行业务做得最好的工行来讲,它去年的投行收入较之花旗、美林等一流投行收入还有500倍之遥。由此可见,提升国内投行的规模和档次以应对国际投资银行对中国优质客户资源的侵夺已经迫在眉睫。

无论哪种存在模式,我国的投资银行在质和量上与国际性的投资银行都有天壤之别。人才、机制、经验、客户群、规模、国际化运作等方面我们的投行都没有办法与国际性的金融机构抗衡,但是我们在境内企业的融资、并购、上市、资产证券化等方面还具有相对的比较优势。只要定位准确,措施得力,国内的投行业务同样有做大做强的希望。相比之下,以商业银行下属的投行部门为主体,收购证券公司或开设证券业务,全面提供集成的投行服务,是一种切实可行的经营模式。这样做主要是商业银行能为投行部门提供以下几方面的优势资源:

第一,资金优势。我国的商业银行大多已通过改制上市之路募集到了充裕资金,如果政策允许,它们完全有能力划出一定的信贷额度给投行部门支配。国际投行推崇的先给目标企业提供过桥融资、信用担保来撬动并购重组、证券私募模式,商业银行的投行部门最有能力快速介入。美国的高盛公司成功之处在于它能集融资、交易技能于一身,并率先在业界提出“将资本用做市场营销工具”的理念。提供高品质的融资服务是高盛成功营销的重要因素。在接下来的一系列运转中,高盛又强调融资、并购、投资、风险管理等投资银行业务的无缝对接。

第二,品牌优势。商业银行在多年的市场经营中已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认知度,在融资、、清算等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易于提高客户特别是中小客户对投资银行业务的认同感,利于市场开拓。

第三,网络优势。虽然国内的商业银行无法在企业海外上市及跨国并购等诸多方面与国际知名投资银行相提并论,但是,商业银行拥有遍布国内的分支机构和信息网络,它们与地方政府和大型客户也建立了相对牢固的合作关系,在扩大投行业务时能为客户节约大量的机会成本和交易成本。

第四,资产证券化优势。大型商业银行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方,这为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创造了极为便利的条件。仅2006年,国内发行的银行间短期融资债券就高达2943亿元,通过银行间短期融资债券的交易,商业银行很容易将企业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帮助企业盘活了资产。

第五,人才优势。投资银行是智力密集型行业,与证券公司相比,商业银行有几十年的文化积淀和完善的人才储备,形成了总行、省际分行、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梯度合理的人才队伍,能快速地组建高水平的投资银行业务分析和营销团队,在稳步发展融资信贷、咨询顾问、并购重组的基础上,合理开拓资产证券化、直接投资和股票债券的发行、承销、经纪等项工作。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投资银行在企业的融资、投资、并购、重组、咨询和提供衍生金融产品等方面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企业蜂拥股市间接融资的风险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分散,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潜力才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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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业投资基金的融资方式

为更好促进区内高科技中小企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采用以投资为主,投资与贷款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其中投资是指对企业进行直接权益性投资,为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创业投资基金的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股权的30%。贷款则主要为解决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缺口,但贷款利率会适当上浮3~5个百分点。

3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分类

风险投资基金选择项目时主要关注项目的发展前景和管理者的个人能力,因而投资风险的甄别也和这两项指标相关,这些风险主要有:(1)项目价值评估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创新活动不确定性和专业性特点,在没有获得商业成功之前,很难评估科技项目的货币价值和企业的风险特性,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项目价值评估时存在风险。(2)管理者道德风险。风险投资由于本身的运作特点,运作过程中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易导致被投资企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

4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控制

根据主要运行风险,目前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1)限制投资方向。按照成熟投资公司的成功经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限定为比较熟悉的支柱性产业。把投资方向限定在较为熟悉的产业,可以有效管控风险,同时也能使创业投资基金更好地发挥推动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2)专家客观评审。为判定项目的发展前景,评估创新的潜在价值,以区内现有人才为基础,分门别类建立评审专家库,制定适当的评审标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取舍的重要依据。(3)持续信息获取。企业信息包括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些信息的获得可以通过派驻顾问,指定财务公司管理账务等方式解决。对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充分掌握,可以有效控制经营者道德风险。(4)组成投资联盟。创业投资基金可以和风险投资公司、商业银行组成投资联盟共同投资,在分担投资风险的同时,也可以充分掌握被投资企业信息,降低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

5投资以后的后续管理

风险投资完成后,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任务是帮助企业尽快成长,早日完成投资目标,主要工作有以下两点:(1)积极参与企业运行管理,对于没有建立起财务管理系统的企业,要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做好财务预算与资产管控。(2)协助企业积极对外宣传,扩大市场影响,参与项目申报,争取国家资金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