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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公证书大全11篇

时间:2022-11-20 09:03:54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婚姻公证书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婚姻公证书

篇(1)

    婚后李某与妻子王某共同还贷,还清放贷后第二年,李某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房屋市价已升值至200万元,那么对于上述房产的归属,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首先由李某与王某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应判归李某所有。同时李某应向王某补偿。由于离婚时房价从100万升值至200万,因此王、李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贷款70万也相应增值至140万,故李某应支付王某补偿70万。

    实践中,由于近几年通货膨胀,房价大幅度上涨,房产增值保值的功能日益显现,故大多数当事人是想方设法要房,而不是得到补偿。因此,笔者认为,双方在结婚时或在婚后,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为双方共同财产应成为必然的趋势。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等公证事项的当事人也势必增加。实际上,在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这种情况下,应当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换句话说,办理婚前财产协公证或夫妻财产协议能很好地解决这一焦点问题。也许有人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协议采取书面形式,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公证并不是其必经程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6款、第77条第2款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效力远大于一般书证。且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明确规定来看,未来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将更倾向于从社会契约性的角度处理婚姻关系中所涉及的财产问题,公证程序因此将有可能越来越多地被直接或间接地引入相关法律规范中,成为当事人避免财产纠纷的法定途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另外,关于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中也有值得探讨的地方。该条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近期,在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该条文相关的离婚诉讼。章某(女方)于2011年7月起诉田某(男方)请求离婚。该案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后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与2011年8月13日起生效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矛盾,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这个案件中,二审法院所指相矛盾的内容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章、田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曾自书字据一份,明确表示离婚时所有财产都归章某所有。庭审过程中,田某对自书内容予以否认。一审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尚未生效实施,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并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进行约定,本案中,田某自书的书面材料表明其同意离婚时共同财产归章某所有,该承诺是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法院查证的共同财产均应归章某所有,这样的分析判断是正确无误的,但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生效实施后,根据最新解释的第14条内容,本案最终结果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田某虽曾自书关于离婚时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字据一份,但其在庭审过程中已明确表示反悔,这种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该字据自始无效力。但如果我们做一种大胆假设,假设本案中的自书字据是进行了公证的,那么该案的判决结果还会不会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而有改变呢?目前来看,答案是不确定的,目前相关法律规范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的认识不同可能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异。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可参照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将这类协议看作是一种赠与行为,一经公证则不可撤销,以此来认定经公证后的协议效力。正如前文笔者已提到的,目前立法愈来愈趋向于从《合同法》、《物权法》的角度丰富和完善婚姻制度,倾向于婚姻财产问题契约化,这对于法院在今后准确、统一地审理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是个利好趋势;但立法是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其滞后性也带来了司法实践中难以避免的一个法律真空阶段,而其他手段在这个阶段就应当发挥补充作用,公证手段就是其中之一。公证对于协助解决离婚诉讼中的财产纠纷有着强大的作用和能量,能够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也能为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提供可靠证据。由此可见,与婚姻关系相关的公证尤其是婚前财产协议及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

    中国社会是个传统的人情社会,而婚姻关系又是非常私密的一种人际关系,同时婚姻关系相关公证是舶来品,在中国的土壤里没有扎实的根基;所以,人们谈到与婚姻关系相关的公证时,多数时候就像在说“谈钱伤感情”一样,比较避讳,即使有这样的想法也较少付诸实际行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越来越显示出这类公证的优势。以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为例,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可以明确当事人双方的产权和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更好地处理目前新婚和再婚者之间的财产关系,减少家庭矛盾。近年来,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有逐渐增多的趋势,这也是人们逐渐意识到这种方式是有效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的手段。婚姻是人类感情发展的高级形式,而婚姻相关的公证则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说,这类公证是对夫妻双方感情真实性的考验。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为经济问题闹矛盾、法庭上离婚双方为争财产不依不饶的事情屡见不鲜。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和纷争,选择公证是理性且得当的方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生效实施之所以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就是由于在国内不动产市场价格涨幅普遍提高、同时离婚率不断上升的当今社会,其所规定的内容关系到很大一部分民众的现有或潜在财产利益。不得不承认,该解释的出台改变了一些离婚诉讼最终的财产分割结果,但实际上该解释是在整个婚姻法律体系框架下进行的,是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规定内容的进一步补充,有利于审判实践中对婚姻家庭相关诉讼切实做到有法可依、统一标准,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而对于部分民众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助长了男性离婚动因、使女性权益保护弱化的问题,是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夫妻财产协议公证、赠与公证等多种形式来解决的。因此,不仅要理性看待婚姻相关公证业务,更应当正确看待、客观评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篇(2)

一、关于婚姻状况的解释问题

我国实行登记婚姻制度。凡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即确立了夫妻关系。登记时间为结婚时间。

由于我国是一个经历过长期封建统治的国家,经济和文化较落后,解放后三十多年来,虽然两次颁布婚姻法,多次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但历史上遗留的某些封建传统习惯对于婚姻家庭问题的影响,还一时难以完全消除。至今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偏僻地区的农村,仍有一些人结婚时没有按婚姻法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就以夫妻相待共同生活,有的已生儿育女,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所谓“事实婚姻”)。对于这种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情况,一般应通过宣传教育,动员他们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间为结婚时间。他们在登记前所生育的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以上问题,如外国驻华使领馆向我提出询问,可据此精神予以口头答复。

二、关于婚姻状况的公证问题

1.对于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即1950年5月1日以前),按当时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为群众公认的,经调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夫妻关系证明。

2.对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后结婚的(即1950年5月1日以后结婚的),公证处凭申请人的结婚证,经调查核实后,给予办理结婚证明,出具公证书。

篇(3)

(一)首部。写明标题、编号,即“×××公证书”,“(××××) ×公证字第×号”。继承、收养、亲属关系公证书还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项。

(二)正文。又称证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的事项,写明公证机关确认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三)尾部。写明制作文书机关的全称,并由公证员签名盖章,注明文书签发的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公证书范本

(一)××合同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二)出生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户籍管理机关××年×月×日档案记载(或××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亲是×××,×××的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三)专业职务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授予职务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医院(或××大学、××研究员等)聘为××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四)国籍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户籍管理机关发给×××的号码为××××××的居民身份证(或××省××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户籍地在××省××市××路××号,具有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五)遗嘱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六)婚姻状况公证书

1.结婚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婚证书,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未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3.离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4.夫妻关系公证书

篇(4)

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二)继承权公证书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 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 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三)出生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户籍管理机关××年×月×日档案记载(或××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知情人××提供的材料),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亲是×××,×××的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四)收养公证书

(××)字第××号

×××于××××年××月××日被收养。养父是×××,养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五)专业职务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授予职务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由××医院(或××大学、××研究员等)聘为××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六)国籍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户籍管理机关发给×××的号码为××××××的居民身份证(或××省××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户籍地在××省××市××路××号,具有中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七)遗嘱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 ×××(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八)婚姻状况公证书

1.结婚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省××市(县)××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颁发的编号为×××号的结婚证书,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未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者女,×年×月×日出生),现在××××(住址),至今未曾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3.离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其夫妻关系自该日终止(登记离婚之日或者判决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4.夫妻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九)家庭经济状况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单位证明,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国)的父亲×××和母亲×××的年收入为人民币××××元,家庭所需扶养人口为×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人民币××××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十)亲属关系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性别,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婚后只生育×个子女:长子×××(出生年月日),次子×××(出生年月日),女儿×××(出生年月日),有(无)收养子女;其父亲是×××(出生年月日),其母亲是×××(出生年月日)(已故的须注明死亡时间、地点)。

篇(5)

中图分类号:D91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1

建议一、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正文部分的表述应更加精炼。亲属关系公证书从用途上说,主要用于公证当事人赴外国或港澳台定居、探亲、留学等。或许编写本格式的出发点是想让使用方对公证书中的关系可以一目了然,所以格式正文部分在表述了申请人是关系人的xxx(称谓)后,又反过来表述关系人是申请人的xxx(称谓)。虽然注解4说明“此处表述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除关系人系申请人父母双方外,“此处可不做重复表述”,但我们知道,此项公证的主体是申请人,公证证明的也是申请人与关系人的关系,公证主体不应混淆,此其一。其二,既然已经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的儿子或女儿,那么即使是外国人也同样应当知道此处表述的关系人与申请人的关系是非父既母。此处的表述明显与中国人的语言习惯不符,属于我们所说的嗦话,车轱辘话,因此,此处不应做重复表述。

建议二、《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第24页适用格式《承担寄养责任声明书》应表述为《承担寄养保证书》。《公证规章汇编》2000年版第419页-422页收录了《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88】司公字第97号)和《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问题的复函》(【89】司公字第9号)两份办理该公证业务的指导性文件。文件一的表述是“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要经公证机关公证”。文件二的表述是“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的四项内容均应由承担寄养者本人所写,公证处只证明其签字属实即可”。因此正确的表述应为《承担寄养保证书》,而非《承担寄养责任声明书》。

建议三、定式公证书第21式婚姻状况部分应保留结婚、离婚公证书格式。第21式包括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初婚、再婚四种格式,无离婚公证书格式。近日,笔者受理了一件到加拿大使用的离婚公证申请,出具公证书时无定式格式可以参照,只能按定式公证书结构,即申请人基本情况,公证事项:离婚,正文部分按原离婚公证证词进行表述。除缺项外,将结婚更改为已婚,并进一步将已婚又细分为初婚、再婚,关于此处的更改,笔者认为不妥。一方面人为的增加了办证的难度和风险,公证员办证时是否需要判断当事人是初婚或是再婚?又如何去判明?仅凭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离婚证和当事人的陈述显然是不够的,那么又如何去核实?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将已婚分为初婚和再婚并无不妥,但是在司法文书中如此表述显然欠缺科学依据,公证实践中更是缺少操作性。因此,增加离婚公证书格式,并将已婚重新变回为结婚显得非常有必要。

建议四、定式公证书格式应当适当减轻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风险责任。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使得公证告知责任义务加大加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篇(6)

李小姐来广州已经5年了。2001年,她在网络中结识了阿刚。两人慢慢由网络世界中的好感发展到在现实生活中相恋。阿刚原来是华裔的澳大利亚人。

几次飘洋过海互相探望之后,2003年底,李小姐决定与阿刚结婚。可到办理未婚公证时却遭遇难题了:某区公证处告诉李小姐,没有确切的证明材料,公证处是不会为她办理未婚公证的;找到单位,单位则说李小姐是外来人口,他们并不了解她真实的婚姻状况。今年春节,李小姐特意回户口所在地去办未婚证明,居委会同样拒绝了她的要求。李小姐告诉记者说,为了这纸必需的未婚公证,她跑了三个多月都没办下来,婚礼自然也只能推迟了。

现象:全国暂停未婚公证

广州市公证处人士介绍说,像李小姐这样的例子绝非个别。从去年10月底开始,未婚公证的办理就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没有能证明婚姻状况的材料,我们自然不再办理未婚公证。”他还告诉记者,除了涉外婚姻,移民、留学乃至出国探亲也都需要一纸经过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当然,各个国家有所区别,像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一般都需要公证文书。”

市司法局律公处副处长黄倩则介绍说,这一现象在全国都相当普遍。去年10月中下旬,司法部在郑州开会期间,各地公证业的专业人士都对未婚公证的问题表示担忧,有的地方是完全停办未婚公证,有的则是为未婚声明书办起了公证。

调整:办未婚声明书公证

昨天,广州市公证处收到司法部《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通知》说,当事人申请办理未婚、未再婚公证的,不宜再按原有的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能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当事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等等。

篇(7)

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载体,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如何出具有效的公证书是各国公证立法与实践的首要任务。在我国,公证书指的是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用以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公证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有关的禁止性规定,结合我国的公证立法和实践,笔者认为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公证主体适格

我国的公证书是由受公证机构指派的公证员具体承办,再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的,因此我国的公证文书必须同时具备公证员个人的签名(或签名章)和公证处的公章。公证主体适格应同时满足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双重主体的要求。

(一)公证员具备任职资格

在我国,一名适格的公证员必须持有执业证书,并且在公证机构履行职务。我国对公证员规定了较高的执业准入门槛,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就使得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专业水平,实现公证员的专业化和高素质。构实习一年以上的人员。此外,《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从业人员的法律执业经历也做了特殊规定,确保公证员拥有较丰富的公证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满足上述公证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提出申请后,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只有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公证员才能出具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

(二)公证机构具有管辖权

由于我国的公证员只有在某一公证机构中才能从事公证活动,因此公证机构的管辖范围就成了公证机构出证资格的限制条件,成为判断公证机构是否适格的因素之一。

首先,公证事项必须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公证法》在第11条非穷尽式地列举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公证事项,则当事人必须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的业务范围将日益扩大,同时法律、法规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公证事项的增减变动,因此公证的业务活动范围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中。

其次,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范围。我国为了贯彻便民原则,提高公证机构的工作效率,避免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对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进行了划分,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制度。根据《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三)满足回避原则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专门证明机构,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证明权,为了确保公证员处理公证事务时能够客观公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公证员回避的原则。《公证法》在第2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如果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结果会对自己或前述近亲属的利益产生影响的,也应当回避。

二、出证程序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证,公证本身就是为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只有严格遵守公证程序,才能够保证公证机构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因此,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必定是经过了法定的公证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公证活动成果。

我国对公证的办证程序非常重视,不仅在《公证法》中专章规定了“公证程序”,而且司法部还专门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努力使办证程序做到客观、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在程序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到的是,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公证机构在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时所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一般性程序,对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如现场监督、遗嘱、保全证据和出具执行证书等还有特别规定,在办理这些特殊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面仅从公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入手论述出具公证书的程序性有效要件。

(一)申请与受理环节

公证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不存在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依职权启动的情形。申请主体为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二是当事人与该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因此享有独立的公证请求权。

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项,这是法定的公证受理条件之一。由于我国公证制度的定位是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宗旨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公证活动多数发生在纠纷发生前,不以解决争讼为目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对公证事项有争议的,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人既可以自己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法律、法规对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公证事项要求只能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申办,这几类事项是: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由于这几类公证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申请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公证员才能确认事实的存在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对这几类公证事项,若申请人没有亲自申请,公证机构不会启动公证程序。

有效的公证申请必须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的,符合公证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的要求,前文已做阐释,这里不再赘述。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后,若公证机构接受申请,同意给予办证,说明公证机构受理了此项申请,此后才能具体实施办理公证的活动,因此受理是公证机构公证行为开始的标志,是公证程序的必经环节。

(二)审查环节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审核其是否真实、合法,因此审查环节是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是公证机构公证职能的集中体现。

我国对公证事项审查的内容非常宽泛,主要有以下几项:(1)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2)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相应的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其中的任何一项如果没有审查清楚,都可能造成公证书有错误,直至最终被撤销。

(三)出证环节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就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是受理、审查等公证程序工作的归宿,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公证程序规则》详细列举了各项公证的出证条件,第36条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满足:(1)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7条规定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2)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3)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8条还特别指出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书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这些都为公证员审查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是判断公证书有效性的指标。

出证程序本身也有一套程序规则,首先由承办公证员在完成公证事项的审查后,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查明的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按照司法部要求的格式草拟公证书,再由公证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最后要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完成后将公证书发送给当事人或其人。办证期限(一般)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公证书实体内容真实、合法

公证书的内容记载了公证证明的对象,体现着公证的基本原则,公证书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公证书的实体内容上。

(一)公证对象属于法定范围

公证虽然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公证并非无所不包。我国公证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的《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位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一种民事性质的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自由意志,在平等基础上为调整彼此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最终产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因此公证活动不能证明具有强制性的刑事行为或者体现隶属关系的行政行为。目前,公证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三类,既有立遗嘱、委托、声明等单方法律行为,也有订立各类合同、协议的双方法律行为,还有如股东会决议这类需要多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多方法律行为。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公证主要证明两类事实,一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件,典型的如人的出生、死亡、各种不可抗力引起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另一类是其他在法律上有一定影响的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经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因此某些虽然能在平等主体之间引起民事关系变动的客观事实由于法无明文规定而被排除在公证的证明范围之外,如同居行为等。

3.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这类文书涵盖了书面法律行为以外所有的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或作用的文书、证书、文字材料。公证在这方面的证明作用主要体现在: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

(二)公证内容符合公证基本原则

公证基本原则既体现着公证的意旨,又指导着公证实践活动,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遵循这些基本准则。

1.真实性

真实性要求公证的证明对象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事实与公证证明的内容相符。对虚构的事实、待证的事实、不真实的事实,或者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事实,都是不能加以公证证明的,否则就是对真实原则的违背。真实性是公证的灵魂,失去真实性的公证书只能是废纸一张。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不仅要对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在文书上的签名、盖章的行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还要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于公证员要对审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公证书中的任何表述都必须是审查后确认真实的结果。

2.合法性

公证内容方面的合法性应理解为公证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形式及取得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德。由于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其具有保障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因此审查公证内容的合法性就成为公证的一项重要职能。公证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公证书格式规范

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直观体现,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载体,因此公证书必须满足公证法律、法规对形式的要求,如要贯彻一事一证的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文字,发往域外和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公证书要用带有防伪措施的公证专用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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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类

三、涉外公证书与国内公证书的区别

涉外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涉外公证和国内公证是我国全部公证活动的两个组成部分。其共同之处是:都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确认并予以证明,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与国内公证相比,又有以下不同之处。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

涉外公证的申请人除我国公民外,还有华侨、归侨、侨眷及外国人;而国内公证的申请人,只能是我国公民。

2.提出申请公证的地点不同

涉外公证既可以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境外提出申请;而国内公证只能在我国境内提出申请。

3.公证文书发往使用的地域和效力不同

涉外公证文书主要发往国外或其他地区使用,其目的是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国内公证书只在我国国内使用并发生法律效力。

4.办理公证的程序有所不同

涉外公证一般要通过认证,并附有译文。

5.保护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法律约束不同

涉外公证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往往受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约束,有的甚至还要通过判决,才能得到保护,有的公证文书如不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则被认为无效而退回;而国内公证不发生此类问题。

四、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涉外公证书的结构、内容与写法,与国内使用的公证书基本相同,也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但由于涉外公证书是发往域外使用的,也有其自身的特殊要求,主要是:

申请人必须填写《涉外公证申请表》。

必须使用我国语言文字。

一般应一事一证,但是,如果几项证明内容属于同一使用目的,可以把几份公证书装订在一起。

当事人的姓名要写准确。在译文本上,如果姓名有几种译法,应一一写明。

不能在外国文件的外文正本上盖我国公证机关和公证员的印章。

装订公证书时,在公证书后面要留待领事认证的空页。译文附在中文之后,如果是证明外文译本与中文正本要相符,应将译文排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书之前。

送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的公证文书必须装订好,切勿散着送去认证。

五、注意事项

 认真审核申请人的相关证件和事实。

 遵守我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并考虑各国有关法律的不同规定。

【 范 文 】

1.证明继承权公证书

2.证明收养子女公证书(均见第一节范文示例)

3.证明委托书公证书

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4.明赠与公证书

公 证 书

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5.证明合同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法人全称)的代表人×××与××××(法人全称)的代表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签订前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6.证明出生公证书

第一式: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的父亲是×××,×××的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第二式:

公 证 书

()××字第××号

根据××市公安局××××年×月×日签发的户口簿记载,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街×号出生。×××的父亲是×××,×××的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7.证明死亡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于××××年×月×日在××省××市(地点)因××(死因)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8.证明生存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在××省××市出生)尚健在,现住××省××市××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9.证明学历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入××大学××系学习××专业,学制×年,于××××年×月毕业。

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0.证明经历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出生)于××××年×月至××××年×月在××省××市××中学任××教师,××××年月至××××年×月在××省××县中学任××教师。

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1.证明职务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但任××省××市××医院医师(如另有职称,还应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2.证明在校学习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于××××年×月×日出生)于××××年×月至××××年×月在××省××市××中学任××教师,××××年月至××××年×月在××省××县中学任××教师。

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3.证明定居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原旅居法国华侨×××,(又名×××,男或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回国定居,现住××省××市××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4.证明结婚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市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5.证明离婚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市××××(婚姻登记机关名称)登记(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6.证明未婚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在未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7.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第一式: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关系人:×××,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关系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

兹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的××,申请人×××是关系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第二式: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是居住××国的×××的儿子(或女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8.证明声明书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19.证明商标注册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我国×××厂(或公司)生产的×××(货名)上的××商标注册证(编号或登记号)系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该商标的专有权属于我国×××厂(或公司)。

商标图案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0.证明文件副本、节本、译本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前面的副本(节本、译本)内容与《××××》(书名、文件名)正本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1.证明未受刑事制裁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在中国居住期间没有受过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2.证明印信(或签名、盖章)公证书

公 证 书

()××字第××号

兹证明×××持有的××大学于××××年×月×日发给他的××号毕业证书上的学校印鉴和校长×××印章(签名)均属实。

篇(9)

    被告赵守增,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革制品厂退休工人,住本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门B02号。

    委托人张桂花(赵守增之妻),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

    原告王玉清与被告赵守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清诉讼人贾德旺、被告赵守增及其诉讼人张桂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玉清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产。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原告,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并在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有公证书(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为证。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二、承担该案件的受理费。

    原告对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曾与原告签订过房产赠与协议。

    被告赵守增辩称:我与原告不是原告所说的朋友关系,而是恋人关系。我们于1996年11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不久双方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2月23日双方拍了结婚照,原告邀请我去她家居住。我提出结婚,并到单位办理了婚姻证明介绍信。她表示因她是民政干部,在海淀区是有影响的人物,怕别人知道她刚离异,这么快又办结婚,影响不好,不让我跟她一同去,说她一人去就能办妥此事,我相信了她。没想到她竟拿假结婚证骗我。不知情的我见到结婚证就搬了过去。过了一段时间,我突然发现结婚证上没有钢印。遂询问原告,原告二话没说又拿回了一个结婚证。已心存警觉的我再次细心查看,发现该结婚证的编号竟然是001号。我立即询问原告,为此俩人闹了矛盾,后原告提出要我在宣武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我当即表示同意。原告随即拿回了两个结婚证。这是1997年12月的事儿。我拿到结婚证后没发现问题。于是原告找来了她在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的好友,在原告家中,免费为我们办理了这份引起诉讼的公证书。不久,我被原告轰出了家门。事后我因要办理结婚,经单位查询才得知原告根本未与我办理任何结婚手续。这就是我与原告交往及签署公证协议的前后经过。所以我坚决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二、我的财产赠与是有条件的。原告在起诉书中称我与她系朋友关系,既然是朋友,当然也就谈不上公证协议中所说的婚前、婚后问题。而且在协议最后明确写道我与原告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所赠与的房产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否则就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此协议就不能生效。三,就我与原告的协议从本质上来讲也是无效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为登记制度,即必须过户才能有效。我所在宣武区双槐里3号楼6门B02号是1993年回迁时优惠价购买的房。在购房协议上明确规定,优惠价购房不得买卖、赠与、转让、抵押和继承的。据宣武区国土和房产管理局服务中心和宣武区公证处的同志讲:优惠价购房的赠与是不能进行公证的,即便公证了也是无效的,也不能过户。如果办理赠与和公证必须将优惠价房转变为成本价房,将所赠房产进行测量和评估补价以后,才能办理赠与和公证,否则都是无效的。四,当时我与原告签的协议是在原告的欺骗下做的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原告利用职务之便,屡次利用假结婚证欺骗我,致我上当,故我们所签订的公证书应属无效。

    被告对上述答辩,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1、原告亲笔写给被告的情书,用以证明双方确为恋人关系。2、证人郑春喜(与原告系邻居关系,曾与原告为房产买卖纠纷进行过诉讼)书写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是:原告曾承认其丈夫就是被告;3、证人刘荣妹(自称为被告原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兼工会主席)证言,证言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双方已结婚,且其亲眼目睹过双方所拍的结婚照,4、证人李显堂(被告原单位同事)书写的证人证言,主要内容是其从被告处得知原、被告已结婚的事实;5、证人崔廷君书写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原告曾经有过两次婚史,而非其在法庭上所说的一次;6、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民政科证明,主要内容是;经过查实,原、被告未在该处进行过婚姻登记,以此证明其所陈述的原告数次领回的结婚证均系伪造的事实;7、被告单位于1997年1月为被告曾出具与原告申请结婚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原告给被告原单位——北京市革制品厂所写的其因不慎将被告开的婚姻状况证明信丢失的证明(以上书证均为复印件)。以此证明被告有与原告结婚的意愿。8、承诺赠与楼房的临时及正式房屋产权证书、9、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5675号民事判决书,以此证明原、被告为恋人关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恋人关系,曾于1997年至2000年8月初共同生活。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里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为被告名下产权。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在原告家中经过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达成(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协议书具体内容为:“协议人王玉清、赵守增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1、属于王玉清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朱房西洼村19号北房三间、西房三间、南房两间,共八间。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居民区甲12号的北房五间、南房五间。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老虎庙甲29号的北房六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共十间房产,均作为王玉清的婚前财产。2、属赵守增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宣武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赵守增自愿赠给王玉清,也作为王玉清的婚前财产。3、王玉清的婚前财产在王玉清、赵守增结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4、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公证后生效。”。后原、被告中断了恋爱关系。2002年,原告曾以被告向其借款五万元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审理中,被告当时表示要求原告返还该份公证书。现原告以被告至今不履行其在(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中所承诺赠与的两居室住房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交付承诺赠与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审理中,被告称其与原告系恋人关系,双方曾同居5年,在此期间原告曾3次利用职务之便,用假结婚证欺骗被告,致使其最终在公证书上签了字,但对于上述主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针对被告的上述答辩,原告除对双方5年同居史及被告当庭出具的由原告本人亲笔书写的信笺真实性表示认可外,对被告的其它答辩事实,均表示否认。

    另查:为龙卡丢失一事,被告曾于2003年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起诉,状告原告及某银行返还财产,后因不服后者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海淀法院及第一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上述两审法院对原、被告的恋人关系及同居5年的事实进行了认可。

    对于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因原、被告双方对以下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且下列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下列证据均予以认可并采信,证据名称如下:1、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2、原告亲笔书信。3、被告承诺赠与原告楼房的临时及正式房屋产权证书;4、(2003)宣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终字第5675号民事判决书。 另因被告提供的以下证据因下列原因,本院不予采信或认证:1、证人郑春喜、李显堂、崔廷君书写的证明材料,因上述3名证人本人因未能亲自到庭,且郑春喜与本案原告有利害关系;李显堂所述有关原、被告结婚一事系从被告处得知,原告本人并未认可;崔廷君所证明的事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3人书写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2、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民政科证明、被告单位于1997年1月为被告曾出具的与原告申请结婚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原告给被告原单位——北京市革制品厂所写的其因不慎将被告开的婚姻状况证明信丢失的证明与本案均缺乏关联性,无认证的价值。3、证人刘荣妹认定原、被告已结婚一节,因其并未亲眼目睹到双方的结婚证,其所述原、被告早已结婚,系凭个人目睹到的原、被告二人的结婚照片及双方同居的现象所获得的一个带有主观臆断的直观判断,亦缺乏证据力。

    本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首先,涉诉公证协议开篇即明确“协议人王玉清、赵守增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符合婚前财产约定及公证的目的和性质;其次,原告主张赠与依据的协议第二款约定:“属赵守增所有的座落于……的两居室住房,赵守增自愿赠给王玉清,也作为王玉清的婚前财产”,应包含如下三层意思表示:1、被告自愿将两居室赠与原告;2、赠与原告的房产作为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3、在原、被告结婚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见协议第三条);第三、综观该协议前一、二、三条,双方不但约定和明确被告的房产赠与行为,还对上述协议约定的原告全部婚前财产(其中包含自有的18间房产及被告承诺赠与的两居室住房)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见协议第三款:“王玉清的婚前财产在王玉清、赵守增结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且该协议中3次出现了“婚前财产”、同时出现了“结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等与婚姻相关的词句,由此可以推断出,该公证协议是以协议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审理中原告委托人称协议中约定的婚姻对象不是特定的,显然与该公证协议的目的及内容相悖。该公证虽在第四款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但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本院推定该份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而且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原告以涉诉公证系朋友间的单纯赠与公证,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告履行赠与及过户义务,理由不当。但应当提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被告对其所述的原告多次伪造结婚证一节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原告对此未予认可,故本院对此节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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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2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在公证机构依法对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属、债务范围等达成协议的活动。虽然我国的《婚姻法》对于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如何界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期内婚前财产的增值、消耗、变更等产生的经济关系如何划分,等等,都是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而婚前财产公证能够有效弥补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缺,更加有效地促进夫妻财产归属明确,维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特点

(一)自愿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协议活动,当事双方应秉着自愿的原则进行。公证机关要尊重当事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权利,告之公证程序及材料,根据规定辅助其完成公证业务。对于婚前公证的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可以协议变更或撤销。对于法定的婚前财产范围,双方可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性地公证,也就是说,既可以对法律明确的全部婚前财产进行公证,也可以就其中一部分进行公证。

(二)合法

公证机关对于申请公证的夫妻双方财产归属等情况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进行公证,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以保证其协议内容的真实合法。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自然人,并且公证的前提是在成立婚姻关系前明确双方的财产归属状况。公证书必须在公证双方和公证处签名盖章后才能生效。这样才能使双方对各自的财产使用权、收益权有法律保障。

二、婚前财产公证现状分析

婚前财产公证将更多理性因素融入婚姻中,也使婚姻变得更现实。其实,在很多西方国家,夫妻对于各自的财产都奉行独立支配的原则,婚前财产公证很普遍,财产明确并不与爱情冲突。客观上分析,正是为了使双方在感情中更加自主、独立,充分尊重彼此的权益,才更应该进行财产公证。但在我国,由于受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的影响,人们更倾向于选择感情至上,认为“谈钱伤感情”,因而面对婚前财产公证时会犹豫不决。

(一)因为维权而失去信任

婚前财产公证是为了有效解决婚内矛盾而设立的,然而因为接受度、认可度低,反而导致很多矛盾。维护自身权益是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可是一旦涉及婚前财产公证,未婚夫妻之间难免会降低信任度,特别是经济处于劣势的一方,会把这种公证看成是经济强势的一方对自己心存芥蒂,从而降低婚姻的信心。现实中有很多未婚夫妻因为婚前财产公证问题而感情破裂,还有很多已婚夫妻因为婚前财产的分配、收益问题产生矛盾,甚至走向离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如何在婚姻中既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能维系感情,这是一个综合课题,需要从公证制度、维权意识、婚姻观念等多方面综合考量。

(二)缺乏年限限制引起的责任缺失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设立在于公平、公正,可是,由于婚前财产公证缺乏年限,往往会引发不公平的问题,有悖于设立的初衷。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前做了财产公证,婚后双方感情破裂,一方坚持自己的婚前财产所有权并提出离婚,而另一方及其子女则在离婚后一无所有。这在某种程度上为婚姻当事人逃避责任提供了保障。据此,很多学者提出,应该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设立一定的年限,根据婚后家庭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压力等问题综合考虑,避免任何一方以公证书为护身符,不履行责任和义务。

(三)覆盖面窄,存在很多漏洞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个人财产不断增加,财产的种类也呈现多样化趋势。婚前财产公证的主要对象是固定资产,很少涉及无形资产。如今,无形资产的效益不容忽视,如果婚前财产公证中仅仅明确有形资产的所有权,势必会在日后的分配和收益中出现不公平现象。所以,在完善公证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扩大覆盖面,尽量囊括每一项财产,将财产保护工作做到细致入微。

三、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必要性

婚前财产公证既能从法律角度保护财产正当归属权,又能从理性层面明确婚内经济权利,是值得肯定的。

(一)保证婚姻稳定,维护合法权益。《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促使夫妻双方更好地承担责任,履行义务,也可以保护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保障婚姻的高度理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减少经济纠纷,形成约束力。婚前财产公证是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是婚后的财产支配权的有效证据。因此,进行公证可以保障一方对于自己财产的支配权,避免因产权不明确导致的纠纷和矛盾。此外,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物质上的约束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婚姻当事人的行为。

(三)缩短审判流程,提高司法效率。现代人的婚姻已经摆脱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当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或者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人们更倾向于结束婚姻关系来终止不满意的婚姻生活。如何在离异时合理划分财产对于司法机构和婚姻当事人而言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所以,人们能够更加理性地认可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婚前财产公证书是合法、有力的证据,可以减少调查、取证等环节,更可以规避纠纷问题,既节省了办事成本,又提高了审判效率。

四、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建议

如前文所述,实施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还能在债务诉讼中避免将一方的婚前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而改变所有权。在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过程中,要将其目的作为基本原则,使公证制度不失其应有的效力和意义。

(一)审查债务情况

在以往的公证工作中,大多数公证申请都是由财产较多的一方提出的,其目的不再重复。然而,也有个别案例表明,很多人申请公证婚前财产并不完全是为了与配偶划清产权关系,而是为了逃避债务。例如,甲将婚前的不动产经公证落到未婚妻乙名下,并从法律角度认可乙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日后,甲面临债务诉讼导致该不动产被强制执行时,由于已经将其公证为乙的婚前财产,有关方面便不能对该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这样无形中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证机构应该明确申办人所要公证的标的的债务情况,避免因逃避债务等目的的公证活动。

(二)明确公证标的

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范围,应该尽量明细,公证机构应该合理引导申办人根据种类细分公证标的。特别是未婚夫妻双方,应该明确彼此财务状况,且需要公证的财产必须是夫妻财产,不涵盖任何一方家庭成员的财产,要避免有隐瞒财产的情况,不要盲目签订协议。此外,要充分重视无形财产,比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将其纳入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内。总之,对于公证的标的,双方要做到无争议。

(三)核准公证凭证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可以避免纠纷,但前提是办理公证公正、客观、合法,否则将事与愿违。在办理这类业务时,公证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公证财产的产权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这是避免日后纠纷的关键。通常,对于婚前存款的取证工作相对简单。一般需当事人提供银行存款凭证即可。而对于房产,则应以产权登记证为基准。关于婚前存款婚后双方共同使用、婚前房产婚后双方共同还房贷的问题,双方应在公证材料中加以明确,尽量做到无产权争议,以免造成日后分割困难。

(四)规定公证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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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核实认定证明材料影响着公证书的使用效力、决定着继承的顺序与形式的适用。

公证书的灵魂是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公证书的真实性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申办公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证明对象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法律文字的真实性。如果不能保证公正书的真实性,那公证书也就丧失了其基本的效力——证据效力,这是公证执业过程中出现频率最高的风险,也是导致公证书被相反证据,公证效力丧失的最主要原因。公证书的使用效力,说到底是公证书的内在质量,公证界人士把公证的质量看成是公证的生命线。因此,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对证明材料的认定看得十分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死亡可引起第二继承顺序的发生;“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尚未分割时,继承人的死亡,可引起转继承的发生”;“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遗嘱失效,可引起法定继承的发生”。可见,对证明材料的核实认定,对继承顺序与形式的适用或变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有这样的一个案列:张女士前来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她自称因为小区要拆迁,所以要将和已经过世的丈夫共有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和女儿的名下,以方便获得拆迁赔偿款。公证人员询问张女士后得知,张女士过世的丈夫张先生在张女士之前有过一段婚姻,育有一女,后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养子女,张先生的父母均先于张先生死亡,张女士自己也没有其他的子女并且在张先生去世之后至今都没有婚姻记录。张女士表示现在要和自己的继女共同继承张先生遗留的房产。

在与张女士的交谈过程中,虽然张女士神态自若,但是她言词上有前后不一致、矛盾的地方,使得公证人员产生疑虑。在对张女士提供的张先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和办事处开的证明进行核实的时候,居委会和办事处均表示之所以在张先生的证明上盖章是依据张先生生前所在的私企提供的证明,但对于张先生具体的家庭情况并不清楚。

为了确定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公证人员再次前往张先生生前和张女士居住的小区了解情况,得知张先生除了张女士所说的两段婚姻,还有其他的婚姻状况,并且育有多名子女。

当公证人员就所调查的情况向张女士核实时,张女士并没有积极解释,间接默认了还存在其他的继承人。

结合以上案例我们所知通过认定一系列证据和事实来确定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是继承公证的核心部分。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权过程中要做到继承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做到审查细致认真、核实取证是关键。继承公证中的审查、核实取证,直接涉及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认定,只有认真审查、核实各种证据材料,才能保证公证质量。

继承权公证证据审查,指的是在办理继承公证案件时,公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材料加以核实以取得证据的活动。常应用于继承公证业务核实取证的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一是与当事人谈话,制作谈话记录。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设立遗嘱、亲属关系的情况;二是证人调查笔录。对当事人的谈话,通过询问证人的方式进行证实;三是单位书面证明。在当事人前来咨询和正式申请继承公证时,应当让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医院等机构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等;四是电话、传真核实。通常采用打电话或者发传真到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等予以确认。

公证员在对当事人提供的单位书面证明进行调查时应注意的事项有:

1,携带好执业证和介绍信。外出调查取证时,应当随身携带执业证和介绍信,以便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业证和介绍信。

2,调查时须符合法定人数。外出调查取证时,在一般情况应当有两名公证人员(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共同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进行调查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并请见证人在调查询问的谈话笔录上签名。 3,调查所取得的材料,须符合法定手续。公证员在有关单位摘抄人事档案或复印时,应将摘抄记录或复印件交该单位管理档案的人员核对,请其批注“摘抄记录或复印件与某某人档案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在办理遗嘱继承或接受遗赠公证时,最好能复制人事档案中有立遗嘱人签字、印章的登记表、总结、自传等材料,以便于同遗嘱上的笔迹及签字、印章对比,进行同一性认定。如果是向社会调查的,询问证人所做的谈话记录,应该交由被询问的证人核对(包括修改记录),确认无误后请证人在笔录上签好字;如果被询问的证人不识字的,公证员应该向被询问的证人宣读询问时所做的谈话记录,在确认没有修改意见后(公证员要在谈话记录上注明宣读的时间及宣读后证人的态度),然后请证人在谈话笔录上按指印。 4,询问证人时,要告知证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在社会调查中,开始询问证人时,应先告知证人:依法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要求证人依法如实地回答有关问题和陈述其所了解有关情况。

需要注意到的是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对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核实,因为现在社会中以自由职业者人群居多,他们没有稳定的工作,当然单位也就无法知晓被继承人的情况,相应的其居住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也无法知晓,从而导致证明的可信度不高。另外,由于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员迁移或者流动,有些公证过程中根本找不到证人,一些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就会应当事人要求出具证明,根本不对真实性加以核实。再次,如果当事人不愿意主动、如实的告知被继承人的债务或者欠缴税款,公证处不便于查清,那么公证处就会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便出具公证书,这样做往往会导致损害一些债权人的权益。

最后,笔者结合自身从事多年公证工作的经验,对核实继承公证证据工作提出几点自己的建议:1.可以将视听手段引入证据核实过程,这样会使得证人在作证时会有所顾虑。尤其是当前实施的《公证法》规定作伪证者会承担法律责任,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证人做假证的概率;2,强化继承公证中的委托公证证据核实工作,随着人员流动性增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常常会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曾在多个城市生活、工作过,这种情况可以委托外地公证处进行证据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