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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大全11篇

时间:2022-07-11 19: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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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体系

篇(1)

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上,建立一个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世界上许多国家花了上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我们只用了二三十年就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不能说是一个骄人奇迹,被国际社会称作“典范”。前期,我们通过不断的深化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多成绩,比如城乡居民养老全覆盖;基本医保总体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增加到人均280元;推进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13.1%和17.7%,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10%;2013年新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660万套,基本建成540万套,上千万住房困难群众乔迁新居。简单的数字背后,意味着有更多的人享受到改革红利,实现了安居乐业。

迄今为止,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经实现了从选择型制度安排走向普惠型制度安排的重大转变,城乡居民都能够不同程度地享有社会保障。但是,这一制度却因城乡分割的现实而缺乏应有的公平性。因此,新时期全面深化社会保障改革与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应该是从追求“普惠”转向“公平普惠”,这个公平就落脚在城乡统筹发展与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上。如果社会保障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就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保保障体系建设的必然结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

2013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出台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此前,人社部新闻发言人亦曾表示,人社部正积极配合和参与推进新型城镇化有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城镇化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不可逆转。如何实现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就成为了顺应中国城镇化历史进程的必答题。

2月21日,国务院印发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让社会保障进入城乡一体化发展轨道。《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将现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形成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个统一”,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论在哪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篇(2)

现阶段,我国政府加大了对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的支持力度,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这些措施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的若干意见》着重强调要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的问题。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帮助失业或遭遇重大变故的农民。2003年国务院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为农民工谋求了更大的福利。

1.2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即使目前我国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社会保障体系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两个主要方面,但现阶段,我国的农民工不享有失业保险的保障权,在失业期间他们很难得到当地政府或社会组织的帮助,最后不得不选择回农村。农民工因其亦农亦工的双重身份很难在城镇与农村的医疗保险中达到平衡,同时农民工也不享有工伤保险保障权。

2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2.1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同样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有益于增强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2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民工的现实需求

农民离开农村变成城镇居民,实质上就是转移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三农问题”,但与此同时,其风险就转变为失业、养老及医疗等方面的风险。由此看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顺应时代的发展,也解决了农民工的现实问题。

2.3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加快城市化的发展

城市化的实质是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增多,城市人口的增加包括农村人口流向以及转入城市,后进入城市的人口也应有权享有同等的权利以及待遇水平。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速度,同时也有利于优化配置城乡资源,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市化的进程。

3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的建议

3.1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制化

为切实保证农民工基本的生存权益及劳动权益,要将社会保障立法提上日程,在遵循宪法的前提下,制定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和反映广大群众的心声。

3.2正确引导舆论,提高农民工教育水平

正确的舆论引导可以使人民在思想意识上充分认识农民工真正的社会角色,从而真正将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的体系中。政府也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教育经费,打破城市教育封闭的格局,增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意识。

3.3政府应扩大农民工的就业机会

我国政府除对吸收农民工的企业给予政策性的鼓励措施外,政府劳动部门还要增加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为农民工提供优先的服务、减免部分手续费,同时,政府要大力发展制造业、服务业等二三产业来增加就业岗位。

3.4企业应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致力于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和谐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单纯的追求利益已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企业应积极承担其相关的责任,完善农民工的工会组织,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及时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这不仅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也能为企业吸引更多的人才。

篇(3)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163

[中图分类号]F2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2-0-01

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都会关注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广泛分布在我国的各个行业之中,他们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的城市发展及现代化建设做出了不可估量的奉献。但由于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等弊端,导致了社会分配不均,不能有效保证他们的基本权益。所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迫在眉睫,它不仅可以缓解社会的矛盾,而且能提升农民工的幸福感。

1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1.1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取得的成绩

现阶段,我国政府加大了对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的支持力度,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这些措施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的若干意见》着重强调要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的问题。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帮助失业或遭遇重大变故的农民。2003年国务院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为农民工谋求了更大的福利。

1.2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即使目前我国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社会保障体系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两个主要方面,但现阶段,我国的农民工不享有失业保险的保障权,在失业期间他们很难得到当地政府或社会组织的帮助,最后不得不选择回农村。农民工因其亦农亦工的双重身份很难在城镇与农村的医疗保险中达到平衡,同时农民工也不享有工伤保险保障权。

2 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2.1 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问题,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同样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有益于增强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2 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是农民工的现实需求

农民离开农村变成城镇居民,实质上就是转移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三农问题”,但与此同时,其风险就转变为失业、养老及医疗等方面的风险。由此看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顺应时代的发展,也解决了农民工的现实问题。

2.3 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加快城市化的发展

城市化的实质是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增多,城市人口的增加包括农村人口流向以及转入城市,后进入城市的人口也应有权享有同等的权利以及待遇水平。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速度,同时也有利于优化配置城乡资源,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市化的进程。

3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的建议

3.1 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制化

为切实保证农民工基本的生存权益及劳动权益,要将社会保障立法提上日程,在遵循宪法的前提下,制定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和反映广大群众的心声。

3.2 正确引导舆论,提高农民工教育水平

正确的舆论引导可以使人民在思想意识上充分认识农民工真正的社会角色,从而真正将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的体系中。政府也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教育经费,打破城市教育封闭的格局,增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意识。

3.3 政府应扩大农民工的就业机会

我国政府除对吸收农民工的企业给予政策性的鼓励措施外,政府劳动部门还要增加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为农民工提供优先的服务、减免部分手续费,同时,政府要大力发展制造业、服务业等二三产业来增加就业岗位。

3.4 企业应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

致力于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和谐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单纯的追求利益已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企业应积极承担其相关的责任,完善农民工的工会组织,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及时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这不仅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也能为企业吸引更多的人才。

4 结 语

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稳定社会,并推动国民经济全面发展。针对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出现的不足,应尽快采取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立法、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具体措施。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要用科学的方法谨慎地解决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侯小玲.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14.

篇(4)

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飞速的城镇化进程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社会、观念乃至生活方式,特别是农村城镇化之后,在原来土地上耕种、生活的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自身生存和发展问题如何保障,这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是体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民生问题。本文试就如何建立失地农民保障机制做一探讨。

1.建立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思想。

以人为本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制度设计的基础,社会保障机制应充分体现出对失地农民人的价值的尊重,保障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社会公平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作为公共产品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依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在作为对失地补偿的同时,更好的发挥保障的作用,就必须要体现社会公平公正。

2.现有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的方式和内容

失地农民问题已经从局部地区的个别问题发展成为普遍存在的重大问题。针对如何对失地农民是生活和发展进行保障,各地也通过实践摸索出了以下几种模式。一是是将失地农民纳入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之内,如城镇社保或农村社保体系;二是针对失地农民这个特殊群体建立不同于城镇或农村社保的专项社会保障制度,三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商业保险。

3.存在的问题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对如何建立失地农民保障体系,国家并没有具体的政策来指导,各地都是以有限的经验来探索,这就导致现有的保障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3.1各种保障体系并存,没有统一规范。

各个地区自行制定失地农民保障体系,这样保障体系的水平高低基本取决于当地政府官员的水平高低以及主观意愿,潜在的不公平不公正的风险很大。在当今信息发达的社会,各地不同的社保体系都会被失地农民用来进行比较,而且往往以自身之不足来衡量他人之优势。当失地农民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时,将会引发很大的社会风险,不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政治建设和谐稳定的发展。

3.2失地农民保障体系不全面、不系统,没有解决农村和农民的长远发展问题。

目前现有的失地农民社保体系一般只涉及了农民的养老问题,与城镇职工社保体系相比,医疗、工伤、生育、就业等基本没有涉及,对于失地农民中的青年农民来说不够公平,对于老龄农民来说也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制度。这种制度导致了事实上失地农民基本权利的丧失,农民看不到发展的前景和希望,最终沦为没有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生存的技能的社会”二等公民”。

3.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缺乏法律规范,在操作运行层面没有制度保障。

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各种新问题,我国在应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在法律层面有些滞后。失地农民从失地之始,就缺乏一个可执行的农民权益维护、补偿制度。一部《土地管理法》只能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则,并不能完全解决具体问题,而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可执行性也值得怀疑。继而到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国家更是没有有关的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不仅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也让国家的城市化进程受阻。

4.建立系统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

4.1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确保政策的可执行性。

首先,要认识到失地农民已经是我国社会现阶段一个数量不在少数的群体,失地农民问题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需要在有关法律中明确提出这个概念,并在涉及到的各部法律中提供法治保证,确保农民在失地过程以及失地之后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其次,在各地制定具体执行的政策标准时,也需要从立法角度给与规范和指导。最后,在牵涉到对失地农民权益保障进行立法的问题时,政府需要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承担起更大的责任。

4.2做好基础保障,保证农民生存权。

农民由于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在失去土地之后,基本上就失去了安身立命之所。所以,建立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给与失地农民征地补偿,首先要解决好基础保障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4.2.1居住问题。农民土地被征收,同时伴随的是原有自建住房也被拆除。所以,在进行补偿时,最基础的就是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即按照一定的标准给农民还建住宅,满足其居住需求。

4.2.2养老问题。失去土地的农民基本丧失了经济来源,而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多数农民并没有农业生产之外的谋生技能,特别是对于老龄人口来说养老问题更是迫切。因此,必须将失地农民统一纳入城镇养老体系,同时根据失地这个特殊原因对养老金由财政进行补贴。

4.3规范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民发展权。

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基本都考虑到了养老的问题,但这只是满足了失地农民的生存权,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必须要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做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来说,他们事实上已经成为了城镇居民,必须要统一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城镇社保标准建立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同时,作为弱势群体,也需要建立除社会保险之外的福利制度和救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给与失地农民真正的保障。

4.4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弥补常规社保不足。

针对失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可以从很大程度上弥补常规社保的不足,更好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体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这就要求政策制定者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把着眼点放在农民的长远发展上来。笔者设想以下几种制度创新来弥补常规社保的不足。

4.4.1完善农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住宅还建之外考虑土地置换补偿。而在补偿标准上要提格按照第三方土地估值来公平公正的给与补偿,并且还要考虑不同位置土地的价值、增值潜力的不同而给与补偿,让失地农民在土地增值中获益。

4.4.2继续享有土地增值收益。对于土地被征收之后,除了居住补偿之外,可考虑为集体经济保留部分商业建筑,失地农民按人分配一定面积,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按年分配租金;或农民以可分配商业建筑面积入股来分红。这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是一个长久稳定的收入,相当于失地农民仍然在土地上得到收益。

4.4.3建立失地农民社保基金。以土地征用后的部分补偿金、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为主要来源,辅以政府财政拨款和基金收益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也可以鼓励失地农民将土地补偿款投入到基金中,由专业机构或财政部门设置管理机构进行例如国债购买等的投资,为失地农民提供稳定的投资渠道和长期收益,避免补偿金的滥用,解决失地农民因自身所限没有投资渠道的问题。

4.4.4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和创业。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参考城镇下岗职工,给与就业政策优惠。由财政出资委托专业机构对失地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同时,对于接收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在税收、工商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促进企业吸收失地农民再就业的积极性。对于再创业的失地农民,除减免各项费用和税收外,还可以为其低息提供小额贷款以加大扶持力度。

5.结语

建立公正公平、以人为本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维护失地农民生存和发展权利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需要。在体系建立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完善有关政策和制度,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做好基础保障的同时进行制度创新,保障广大失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建立符合和谐社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篇(5)

(一) 社会保障模式选择的理解

从世界范围内看,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模式有两种:

1 现收现付模式(pay-as-you-go system)。

这种模式以德国最为典型,故又称为“德国模式”。其基本特征是社会保障成本的代际转移是以收定支,即由在职职工承担已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成本;支付给退休者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直接来自该时点的在职劳动者负担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一模式要求有较小的人口压力、年轻的人口结构、较强的国家实力、完备的税收体系等。但是,在这种模式下,社会保障负担随着支出的增长而逐年提高,而且资金完全没有积累。

2 个人帐户模式。

这种模式强调雇员的个人缴费和个人帐户的积累,退休者的社会保障权益来自本人在工作期间的积累,且所积累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行运作。这种模式以智利的模式为代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具有累积性和增长性,资金供给比较稳定,在经济波动中表现出较强的抵抗能力。

在现收现付模式中,政府在事实上承担了巨大的社会保障债务,尽管在许多情况下这一债务是隐性的;这就对政府的社会保障支出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随着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提高收费标准,这必然会抑制经济增长,干扰经济运行中的正常的激励(incentive)机制的运行。因此,不仅许多人口压力较大的发展中国家难以承担现收现付模式带来的债务压力,即便是一些经济实力强、人口压力小的发达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现收现付模式的负面影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这种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以及由此体系支持的较高的社会福利水平,是形成欧洲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的“福利病”的重要原因。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个人帐户模式。

(二)中国社会保障模式的演变

在50年代,中国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企业为单位,基本上采取现收现付的模式,将社会保障成本进行代际转移。这一模式当时之所以是比较有效的,是由于当时的人口年龄结构年轻,同时这一模式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支持。随着中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人口年龄结构也逐步趋于老化,社会保障问题开始引起关注。1991年6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着手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其基本思路,是逐步建立职工的个人帐户,将企业与个人缴费的大部分积累于个人帐户,以试图缓解现收现付制度与人口老龄化的矛盾;与此同时,促使职工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障成本,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在这一模式框架下,中国的社会保障部门正逐步着手扩大这一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如逐步将私营企业、部分地区的农民等纳入这一框架。

不过,中国的社会保障模式尽管从名义上是个人帐户制度,但是其实质依然是现收现付制度,因为现收的记入个人帐户的资金同时就用作社会保障的支出了,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只是帐面上的;与原来的现收现付模式相比,其差异就是将风险分散单位由企业转变为地方政府,同时中国当前实行的新制度不仅要负担上一代人的保障成本,还要为在职一代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因此,中国当前实行的这一模式是一个名义上、帐面上的个人帐户制,在实质上是一个高标准、高负担的pay-as-you-go模式。

(三)当前中国实施的社会保障模式不能适应当前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因此,尽管我国的社会保障部门为推行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了大量工作,但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模式及其运行状况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高效率的社会保障模式,应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1)社会安全网的建立;(2)社会进行储蓄与积累的重要手段;(3)维持对工作的积极的激励机制;(4)对所有权结构形成积极的影响;(5)建立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管理体制;(6)确定适宜的收入分配目标;(7)解决失业救济及劳动力流动问题,等等。从这几个角度出发,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首先,当前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不能适应中国正在进行的显著的人口年龄结构变迁,不能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中国当前的人口结构和独生子女政策,使得中国的人口结构将在不长的时期内进入老龄化社会。如果不在当前年轻人口较多的阶段及时建立以个人帐户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政府必然会难以承担越来越庞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并且会被迫在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并被迫投入更大的成本来解决这一问题。根据粗略的估算,中国社会的老龄化推进很快,2000年左右将进入老年型国家(即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7%),2003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9000万,相当于目前欧洲老年人口之和。据劳动部门测算,基于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从2025年起,中国政府将每年需要拿出5000亿――14000亿元用于维持城市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障 .显然,如果中国继续沿用当前这种以现收现付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保障模式,到下个世纪上半叶,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将受到威胁。

其次,当前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模式在老龄化社会到来后,会扭曲经济运行中的积极的激励机制。在退休职工占人口较大比重时实施当前的现收现付模式,就会使在职职工的个人所得在纳税后,一方面要负担相当比例的退休职工,另一方面还需要承担自身的社会保障成本,最后所剩余的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实现有限。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在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后,在职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成本会相当高。如果按照目前的城市职工社会保险水平和标准,并采用现收现付模式,到2020年,工资的提取率将达到32.3%,到2040年将达到40.2%。

即便是在经济实力强大的德国,目前也遇到了社会保障负担过大、从而扭曲正常的激励机制的问题。1997年德国的失业人口达到439万,失业率也相应达到11.4%,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高社会保障降低了公众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德国联邦银行1996年公布的资料,如果将德国餐饮业就业者每个月的最低纯收入与社会救济对象的收入状况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如果没有子女,前者比后者多收入276马克;如果有一个子女,前者比后者少收入41马克;如果有两个子女,前者比后者少收入573马克。高社会保障水平甚至造成了社会救济收入大于劳动收入的现象,直接导致了社会激励机制的紊乱。

与德国、荷兰等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扭曲积极的激励机制相比,新加坡的做法更值得借鉴,新加坡公积金中的自存自用、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只有努力工作才能不断充实个人帐户的制度设计,就有效地实现了积极的激励机制与社会保障功能的兼容。

第三,当前的社会保障模式不符合发展的新趋势。为了控制社会保障的成本,当前我国对于退休职工的消费、医疗等实施不同范围的控制,如限制特定的新药品的报销等。但是,当代科技进步主要体现在生物化工、医疗器械、信息技术等方面,这些领域的技术进步在很大程度上为退休职工扩大消费、改善医疗等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即便政府限制退休职工对这些新技术的,在社会观念、家庭观念的影响下,退休职工所在的家庭、企业也可能会积极为退休职工创造条件运用这些成本较高的新技术,这就进一步扩大了事实上用于社会保障的成本。

第四,继续运用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所承担的巨大的社会保障职能必然会成为企业改革的重要障碍。正如我们在《企业改革:模式选择与配套设计》一书中指出的,企业运算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沉重负担,“本源的错误应该归结于退休金的现收现付制度”。现实地看,巨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已经成为不少国有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我们在企业改革的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不少类似的问题,在比较不同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开始尝试在一些打算上市的企业中划出一部分国有资产,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从而设法解决社会保障成本对于企业改革的制约。这一做法体现了我们对当前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些设想和设计,我们在后面还将继续讨论。

第五,继续运用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就会增大居民对于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预期,增大其储蓄倾向,这对于当前扩大消费、刺激内需的宏观政策形成了一个强烈的制约。

第六,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利于全社会进行储蓄和积累。

二 当前中国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与方案设计

(一)建立以个人帐户为主导的分层次社会保障模式

1 我们所设计的社会保障模式的不同层次

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实施的以现收现付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保障模式,可以说是一种令各个阶层、各个方面都不满意的模式:政府承担了过大的社会保障成本;企业的负担过大,不利于企业改革的深入;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保障;在职职工需要承担过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因此,这一社会保障模式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综合考虑中国的人口压力和财政的承担能力,以及中国国情的复杂性,我们认为,当前应该建立以个人帐户模式为主导的分层次的社会保障模式,即大幅度地建立强制型个人帐户,继续保留现收现付模式(pay-as-you-go)以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对于少数高收入阶层可以通过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社会保障水平。

首先,在在职职工中大幅度、大范围实施个人帐户模式,并将其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导性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强制缴款、政府免税、确定严格的比例要求、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程序和制度。

其次,保留现收现付模式以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这一方面可以保证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要求,同时,由于这一阶层的人口规模有限,政府用于这一阶层社会保障的财政负担也是有限的。

第三,对于一些高收入阶层,可以鼓励其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

但是,在这个分层次的体系中,个人帐户模式应该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商业保险和现收现付都只能发挥辅的职能。关于现收现付与个人帐户的利弊比较,学术界已经有了广泛的研究并已经有了共识,但是,在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设计中,还存在不少关于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关系的误解,我们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2 要恰当处理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之所以强调社会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只能占据辅的地位,是由于社会保险与个人帐户模式相比存在许多内在的缺陷和弊端:

首先, 社会保险在资金运用方面,实质上是运用大多数投保人员的资金来支持少部分需要支持的投保人员,具有显著的平均主义和社会再分配的特点,只要支出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例就可以使用,没有明确、稳定、积极的激励(incentive)机制,过分强调安全感必然会相应减少努力工作赚钱的动力,从而不利于形成对个人进行社会保障积累的激励。

其次,商业保险对于职工没有强制性的约束,而是居民的一种自愿性的行为;而以个人帐户为基础的模式则能够通过确定强制性的缴款来保证社会保障体系获得稳定的资金供给。

第三,为了体现政府对于保障体系的扶持,政府一般对纳入个人帐户中的社会保障资金免税。但是,商业保险难以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具体来说,有许多保险品种的设计类似于银行储蓄,也可以说是银行储蓄的一种变种产品;如果对这些险种实行免税,就必然在商业银行储蓄和商业保险之间形成不平等的竞争格局。

第四,为了保证稳定、充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供给,各国政府一般对纳入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障资金规定严格的比例要求;但是,这一点在商业保险中是难以做到的。

第五,商业保险的险种设计不能够充分满足社会保障的要求,而只能规避特定领域的风险。这是由商业保险的运作特点和基本性质决定的。

第六,在比较成功地实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中(如新加坡),其政府对于将保险形式引入社会保障体系始终持十分谨慎的态度。例如,直到新加坡逐步由中等收入国家向发达国家迈进之后,新加坡政府才在社会保障中引入了少部分的保险形式,如“健保双全计划”对特定的大病和大手术给予保险,花销可以超出个人帐户中的储蓄等。但是,从总体上说,这些保险式的社会保障安排相对而言十分有限,项目也很少 .

因此,社会保险只是一种产品,社会保险中的一些产品可以在规避一些特定风险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只能发挥辅的职能。正如我在《改革:模式选择与配套设计》中所指出的:“象我国这样的低收入国家不宜于搞过多的、与实力不相称的社会型保险,而需要注意保障制度与维持激励及储蓄之间的关系”。

(二)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进个人帐户模式

1 当前由政府承担由旧体制向新的体制转轨中的成本的难度较大

既然我们已经明确社会保障模式应该是以个人帐户为主导的分层次的格局,那么,当前我们就面临一个从当前的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制向个人帐户制转轨的。

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体制的转轨,首先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确认并补偿劳动者在原来体制下对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缴款并逐步积累形成的社会保障权益,这一权益事实上也就是政府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债务,只不过在原来的体制下,这些社会保障债务是隐性的。因为中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度,劳

动者在获得工资之前已经扣除了社会保障资金,但是,在原来现收现付的体制下,这些社会保障资金并没有以基金的形式积累起来,而是用于进一步的国有投资,并形成国有资产。中国当前进行的社会保障体制转轨,必然会使原来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隐性债务显性化。

在这个转轨的过程中,最为理想的方式就是由政府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障债务,从而为以个人帐户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模式的健康、平稳运行创造良好的启动环境。人们在智利成功实现由现收现付模式向个人帐户模式转轨的经验时,由智利政府承担全部社会保障成本、进而投入巨额资金支持新的模式的建立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据测算,智利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的总规模约占到其1981年的GDP的80%,债务的最高峰值为GDP的4.8%,随后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到2025年智利政府将全部清偿所有债务。考虑到中国的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的人口年龄结构尚比较年轻等因素,据世界银行测算,中国政府为了推进社会保障模式的转轨所需要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的规模会比智利要小 .

不过,尽管中国政府可能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规模要比智利小,但是考虑到当前的财政收支状况,由政府承担这一规模依然有相当的难度。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正是由于政府需要承担的隐性社会保障债务规模相对较大,才使得中国政府选择了目前这种名义上的个人帐户制、实质上的现收现付制的社会保障模式。

2 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进以个人帐户制为主导的社会保障模式

如前所述,庞大的、需要中国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直接制约了以个人帐户制为主导的社会保障模式的实施。那么,是不是我们就无所作为呢?经过我们的和实践探索,我们认为,从当前一些企业集团着手,我们可以逐步推广个人帐户制。

之所以选择一些大型的企业集团,是基于以下一些理由:

(1)政府对于政府机关、不同形式的企业、城市和等不同单位的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承诺本来就是存在差别的。从政府对于社会保障的承诺强度看,可以说是从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依次减弱的。企业集团作为国有经济的主导性力量,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对企业集团的承诺是较强的;从企业集团着手推进个人帐户制,能够获得各个方面的认同。

(2)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将“减人增效”作为一个重要的措施;在实施的“减人增效”的改革中,国有企业为安置下岗人员已经承担了不少成本,这些成本中可以说主要就是社会保障成本;从企业出发建立个人帐户制,可以说是对这些支出的规范化。

(3)目前一些企业集团的经营状况较好,还有相应的实力来承担推进社会保障改革的成本,可以考虑划出这些企业集团中的国有资产的5%-10%,来专门建立这些企业中的职工的社会保障个人帐户。

(4)我们在一些企业集团的公司制改造和上市工作中,已经就这一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尝试。

(5)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比较容易获得企业的支持和配合,进而在整个改革的推进中形成一种良好的示范效应。而在当前正在实施的所谓“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由于社会保险费率上升、负担不合理等,欠交、少交社会保障基金的企业明显增加;社会保障负担重的企业出于甩包袱的倾向,参加所谓社会保险的态度十分积极,而一些社会保障负担轻的企业则设法逃避责任。

(6)将再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职能继续留在企业,必然会对企业的经营形成巨大的压力,通过划出一部分国有资产来推进社会保障模式的转轨,能够将企业职工再就业、医疗、养老等基金社会化,相应的风险也就社会化了;企业此时可以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导向参与市场竞争,而可以较少考虑社会保障职能。

当然,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进个人帐户的方案也有一些缺点,这主要包括:(1)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的经营状况参差不齐,推进的难度不一;(2)会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之间形成不平等格局;(3)企业集团通过股份化改组明确国有股权,并从中划出一部分国有股份作为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障基金,从总体上看,社会保障的风险并没有从企业分散出去,而是依然留在本企业中,这些国有股的售出需要等待适当的市场时机。

(三)建立高效率的、市场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机制

在初步建立了以个人帐户为主导的社会保障体系后,随之而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建立高效率的、市场化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机制。显然,这一机制的建立,对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运转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在设计社会保障资金的运作机制时,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在面对职工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和支出的环节,应该有一个准政府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障资金实施统一的强制性管理;在这个机构中,要统一管理职工的个人帐户的各种信息,如个人的工作经历、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状况等,因此可以说是一种信息密集型的管理,是数据收集、核查、处理量很大的管理,单独依靠准政府性质的管理机构恐难以胜任,所以还需要委托商业银行办理有关业务。

(2)由于商业银行在进行帐户管理、现金存取等方面具有特长和优势,因而准政府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可以将个人帐户的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给商业银行办理,由商业银行对这些资金进行代管。

(3)组建多家竞争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金融市场上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这些基金管理公司从商业银行获得公众的社会保障资金,而无需直接向公众吸收社会保障资金。

因此,我们设计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模式是:建立强制性的准政府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准政府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构将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管理多家竞争性的管理公司专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推动资本市场的。

与比较典型的智利模式相比,我们的设计有以下几个优点:

(1)充分发挥了不同机构的专长和优势,在社会保障资金的不同阶段通过合理分工来提高运行效率,如商业银行的帐户管理专长、基金管理公司的资金投资专长等;

(2)能够显著节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成本。在智利,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直接面向公众吸收社会保障资金,因而其平均花费了整个社会保障资金的29%来进行市场营销、吸引公众资金。而我们设计的方案使得基金管理公司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从商业银行获得社会保障资金,促使其通过自身的投资业绩来吸引公众的社会保障资金。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保障基金的参与,必然会为金融市场培育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从而有力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3)能够促使商业银行积极增加收费型收入(fee-based income),开拓理财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商业银行运用其广泛的分支机构和较高的电脑技术,通过资金管理业务,能够获得大量收费型收入。在吸收公众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同时,公众既可以自己选择不同的投资基金,也可以由商业银行来推荐,还可以由商业银行公众进行投资组合,这样就会推动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的发展。

篇(6)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进而实现社会安定,人民安居乐业的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安全网”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收入和基本医疗不受影响,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人民群众有生活来源,满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

二是“平衡器”的作用。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调节中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提高最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标准,适当缩小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

三是“助推器”的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有利于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促进劳动力的有序流动,一定程度上激发我国经济的活力,推动经济更快地发展,又可以避免社会消费的过度膨胀,引导消费结构更为合理,平衡社会供需的总量,有利于防止经济发展出现波动,实现更好地发展。

四是“稳定器”的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为劳动者建立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帮助他们消除和抵御各种市场风险,避免因生活缺乏基本保障而引发一系列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法律不够健全、监察执法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人口老龄化使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问题更加突出。我国养老保险长期实行现收现付制,没有留出积累资金。老龄化提前到来,意味着“未富先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养老负担重、筹集资金难和医疗费用大等诸多挑战。

三、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使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问题更为凸显。近几年,我国就业格局发生明显变化,全国职工中,有超过一半的人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相当数量的非公有制职工没有享受社会保障。在当前情况下,如何把这些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是我们必须研究解决的问题。

四、城镇化进程加速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新问题。目前失地农民有4000多万人,每年还有1亿多农民进城务工,他们已成为产业大军中的重要力量。而我国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人口设计实施的,如何适应城镇化过程中数亿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需求,是一个重大课题。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调整支出结构,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

二、努力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城镇化加快的特点,完善现有的保障制度,有计划地把应该纳入而未纳入的人切实纳入进来,真正实现“应保尽保”;探索新的制度建设,针对不同群体增加新的保障项目,如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

三、加强社保基金的筹集和监管。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引导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社会捐赠,扩大社保基金的筹集渠道,不断做大做强全国社保基金。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提升基金的统筹层次,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促进基金管理的公开、透明,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四、加强宣传和指导,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要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逐年增加养老金积累,建立健全福利集体协商机制。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在社会救助、济贫帮困、慈善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家庭和个人要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发挥好赡养、自助、互助等功能,推动形成团结互助、和谐融洽的社会氛围。

篇(7)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应包括:农村养老保障、农村医疗保障与农村生活保障三部分。

    一、养老保障应采取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模式

    在我国农村,还不可能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完全一致的模式,而应实行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形式。因为,家庭养老是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做法,目前,这种养老模式的基础并没有完全丧失,要想彻底改变也并非易事,而且借鉴西方一些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顾此失彼的教训,我国农村的家庭养老短期内不可能取消,它仍是农村养老的一部分。

    但是,农村实行社会养老是必然趋势。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是对付“白潮”的需要,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是引导农民消费、积累建设资金的需要。此外,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是家庭保障有余而社会养老不足。因此,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是我国农村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当前应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基本方案》及我国一些试点的经验,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低标准起步,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社会保障水平的设定,一般宜从低到高,留有余地,而不宜盲目攀比,一步到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和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应定在一个能基本满足农村实际生活需要的低水平上。凡年满20岁的农民,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选择适合的交费档位和灵活的交费时间参加养老保险。由于大多数60岁以上的健康农民仍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因而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可以适当延长至65岁,标准为100元/人月左右,这个水平基本能满足老年农民的生活需要。

    第二,建立由政府组织和管理、财政投人的强制性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政府负有公共管理的职责,因而是举办公共事业的最稳妥的主体。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表现为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具体事务的管理;设立监督机构,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强制性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应多元化,既有农民个人缴纳,也有集体补助,还应有财政的投人。实践表明,强制性的保险,没有政府的投人是很难奏效的。当然,投人的力度应通过科学测算而定。

    第三,建立严格、高效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机制。资金短缺间题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瓶颈。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的“保命钱”,因而,把有限的农民养老保险金管好、用好就显得更加重要。根据国内外经验,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利于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即由符合规定的市场法友,按有关法规经办农村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国家应对其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管,尽量降低和避免风险。

    第四,采取“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模式。根据对国内外各种保障模式的分析可看出,“个人账户储备积累”模式运行得最为正常,它强调个人的社会保险责任,强化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逐步淡化政府的交费责任,突出个人的自保意识,这也是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取向。因而,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仍将主要靠自己。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交费和有关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并可以转移和继承。

    第五,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中最薄弱的环节,而立法滞后是这些年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据调查,多数农民有参保的意愿,但总担心政策会变,故而不愿积极主动去参保。因此,必须改变当前仅靠政策指导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现状,尽快制定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建立大病费用统筹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20世纪50年代以后,通过运动搞起来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已经名存实亡,农民重新面临看病难的问题。有专家通过调查指出,解决农民看病难的出路在于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应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政府牵头,多元筹资。由于长期“以农养工”、“二元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改革是逆向的。因此,在城市应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而在农村,政府则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农村社会保障给予支持。建立国家与农户共同投人,风险共担的机制,使国家投人的有限资金发挥引导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作用。同时,要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引导社区经济实体、慈善机构、团体、个人捐助,充实农民医疗保障基金,国家投人的资金可以从国家卫生事业经费中转移一大部分,也可以通过税收转移一部分。

    第二,建立家庭账户和统筹账户。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缴费形成家庭账户,供全家共同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家庭成员日常门诊费用。根据测算,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交费,基本可以满足这一需要。统筹账户由国家和当地政府出资形成,国家财政补贴,每人每年不少于10元,地方政府投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p元,这部分资金集合起来,用于支付患大病、慢性病的患者的医疗费用。大病的确定及统筹范围内的报销比例根据当地情况决定,但基本原则是“以收定支,量人为出”。两个账户分开核算,分别管理,不得挤占挪用。这样农民“病有所医”的问题基本可以解决。除此以外,对于特别困难的成员,应建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强化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了各级政府及农民的缴费额,因而结合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将很可观,而且这跟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而保证基金高效运营,保值增值,监管得力至关重要。管得好,将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管不好,合作医疗制度将永远失去存在的群众基础。根据智利的成功经验,基金交由专门的经营机构依市场化原则进行管理,加强投资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和具体的管理规章,并严格执行,这是合作医疗得以开展和健康发展的保证。

    第四,坚持社会化的原则。社会性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特点,它符合大数法则基本原理,即参与者越多,越普遍,保障效果越好。统筹层次是衡量社会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统筹层次越高,互济功能越强,保障效果也越明显。因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应当以县(区、镇)而不是以村或乡为基础,通过国家立法(而不仅仅是“自愿参加”),促使农户参加进来,扩大参保基数,扩大医疗保障基金的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应根据各统筹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探索适合区情、符合民意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此外,要特别注意激发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切实为农民办实事。改革开放这么多年,农民收人水平与生活水平都大大提高,但是,虽然政府一再宣传合作医疗的好处,但响应者并不多。这说明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识还是不够强,更深层的原因是农民曾狂热地信奉和追随过农村合作医疗,然而最后都心灰意冷了,他们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再不敢轻易相信什么了。有资料说,有的地方合作医疗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作风恶劣,侵吞公共利益,谋一己私利,农民感觉不到合作医疗的好处,对组织者失去信任。有的干部及家属多拿药、拿好药,带头欠费。甚至有农民认为,合作医疗就是“群众交钱,干部吃药;群众吃草药,干部吃好药”,农民丧失了对制度公平的信心。因而,新型合作医疗必须注意让干部带好头,公平、公正,让农民真正从中得到实惠,才能激发人们参加合作医疗的热情和意愿。

    三、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给予社会成员以满足其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是国家实施的最后一道保障的安全网,也是保障制度最低层次的目标。目前,我国城市已全部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且做到了“应保尽保”,为城市贫困人口构筑了最后一道保障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在农村,这项社会保障的“兜底工程”开展得远远滞后于城市。目前,仅在某些经济发达省市如广东、上海、浙江等地的少数地区开展。事实上,我国农村还有10%的人口尚未脱贫,或由于种种原因返贫,农村人口是最需要帮助和关心的弱势群体。因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篇(8)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应包括:农村养老保障、农村医疗保障与农村生活保障三部分。

    一、养老保障应采取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模式

    在我国农村,还不可能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完全一致的模式,而应实行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形式。因为,家庭养老是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做法,目前,这种养老模式的基础并没有完全丧失,要想彻底改变也并非易事,而且借鉴西方一些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顾此失彼的教训,我国农村的家庭养老短期内不可能取消,它仍是农村养老的一部分。

    但是,农村实行社会养老是必然趋势。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是对付“白潮”的需要,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是引导农民消费、积累建设资金的需要。此外,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是家庭保障有余而社会养老不足。因此,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是我国农村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当前应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基本方案》及我国一些试点的经验,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低标准起步,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社会保障水平的设定,一般宜从低到高,留有余地,而不宜盲目攀比,一步到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和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应定在一个能基本满足农村实际生活需要的低水平上。凡年满20岁的农民,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选择适合的交费档位和灵活的交费时间参加养老保险。由于大多数60岁以上的健康农民仍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因而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可以适当延长至65岁,标准为100元/人月左右,这个水平基本能满足老年农民的生活需要。

    第二,建立由政府组织和管理、财政投人的强制性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政府负有公共管理的职责,因而是举办公共事业的最稳妥的主体。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表现为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具体事务的管理;设立监督机构,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强制性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应多元化,既有农民个人缴纳,也有集体补助,还应有财政的投人。实践表明,强制性的保险,没有政府的投人是很难奏效的。当然,投人的力度应通过科学测算而定。

    第三,建立严格、高效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机制。资金短缺间题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瓶颈。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的“保命钱”,因而,把有限的农民养老保险金管好、用好就显得更加重要。根据国内外经验,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利于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即由符合规定的市场法友,按有关法规经办农村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国家应对其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管,尽量降低和避免风险。

    第四,采取“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模式。根据对国内外各种保障模式的分析可看出,“个人账户储备积累”模式运行得最为正常,它强调个人的社会保险责任,强化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逐步淡化政府的交费责任,突出个人的自保意识,这也是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取向。因而,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仍将主要靠自己。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交费和有关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并可以转移和继承。

篇(9)

另一个维度是固定收益制还是固定缴费制。固定收益制是指工人退休时的收益由某些公式确定,比如根据他们的工作年限,他们工作时的平均所得等;固定缴费制是指个人有养老金账户,缴款进入个人账户,退休时收益根据个人账户积累的多少来决定。两个维度组合有四种可能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固定缴款的现收现付制似乎是不可能的,但它确实存在,而且就存在于目前的中国。

20年前,中国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形式是由国有企业支付退休金。那时工人即使不再工作,也继续从企业领取工资。和美国历史上的做法类似,这是固定收益的现收现付制。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形式上是固定收益的现收现付制与固定缴款的基金制的混和,但事实上是固定收益的现收现付制与固定缴款的现收现付制的混和,因为固定缴款的账目只是概念上的,缺乏实质性意义。

该当如何选择社会保障体系?选择现收现付制和投资基金制的最优混和需要考虑三个方面因素:两种社会保障体系的收益和风险;现收现付制对税收的扭曲;在引入和扩大现收现付制时的意外收益效应。

投资基金制的收益是全国资本的边际收益,在美国实际的资产组合收益率为7%。估计中国资本边际收益率应比美国高。另一方面,现收现付制下隐含的收益率应为人口增长率和生产率,也是实际工资增长率之和,在美国约为3%,在中国会更高一些。现收现付制下的收益总是低于资本的边际收益。

现收现付制下的风险首先来自于人口增长率的不确定性,人们寿命不断延长,退休的年龄提前和出生率不断下降给现收现付制带来了风险;其次是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和政治的不确定性。投资基金制的风险则来自市场的收益率不确定。

现收现付制的另一个问题是意外收益效应。在引入现收现付制时,最早退休的工人不用付任何代价就可以得到好处;在扩张现收现付制时,即将退休的工人付出少,收益多。在一个没有资本收入税的经济体中,这种意外收益会使两种社会保障制度下当前一代的收益率差不多。但在更实际的情况下,这种意外收益并不重要。对各代而言,其消费的现值都是在投资基金制下的更高。意外收益效应并没有改变基本的结论。

现收现付制会对税收造成扭曲。因为现收现付制下增加的收益的现值要小于所付额外税的现值,所以提高了边际税率。工资税可能会减少劳动供给,这意味着效率损失。投资基金制需要的税较少,因而效率损失较少。

目前中国社会保障的主要问题是,不景气的国有企业越来越无力为即将退休的工人支付基金,而且那些已经关门的工厂没有为原来的工人提供基金。因为没有积累个人账户的基金,他们只能依靠现收现付的社保统筹提供退休金。在未来的几十年会有几千万农民工进入城市。由于没有个人账户,他们也需要更多地依靠社保统筹基金。但是来自工资的缴款不足以满足需要,尽管有个人账户,但只是概念上的,里面没有钱。结果是要么无法满足未来的退休金要求,要么在长期里不得不提高现收现付制所需的税率。

中国长期的社会保障计划包括:退休后雇员平均能得到其工作时最终所得的60%,其中的25个百分点来自现收现付的社保统筹收益;对那些已工作40年的人,其个人账户的年金占35个百分点,这部分是可以遗赠的;社会保障基金从工资中扣除,尽管在各省之间有不同,雇主大约付出工资的20%,个人付出工资的8%,这是非常高的工资税。

问题在于,中国所付税率是美国的两倍,却仍感觉资金不足。

篇(10)

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和推动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我国农村人口多,人均收入水平低,城乡、区域差距大,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深化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长期以来农村医疗事业发展缓慢,医疗人员缺乏专业性,基础设施建设薄弱,造成农村地区抵御灾害、疫病的能力较低。而农村养老保险体制的实施更是不全面,养老基本靠子女抚养。因此,农村居民受到的健康、生命威胁也较大。农村居民肩负着夯实国家经济基础的重任,农民健康状况与农村医疗保险服务是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xx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我们与张爷爷交流农村合作医疗

为了能够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大局,走进基层,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及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实施状况,体育旅游与外语系暑期社会实践小队于7月15日到南阳市社旗县下洼乡山口村进行为期3天的社会调查。在活动前期,我们小分队的宣传和组织人员针对当地居民准备了调查问题:

第一、您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您了解多少;

第三、您觉得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合理吗;

第四、您认为新农村医疗的补偿程序方便吗;

第五、您认为目前乡镇医院需要改善的方面是什么;

第六、请简单的说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益处,可以举身边的例子来说明;

第七、您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了吗

第八、您对农村养老问题有什么看法

第九、您希望我们的政府接下再为该体系做些什么;我们深入农家看农村养老制度

二、调查内容

7月15日,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来在XX市XX县XX乡XX村的诊所内,采访了该诊所仅有的一位医生,在谈话中我们了解到本村村民绝大多数都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了全家参险。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覆盖面较广,解决了村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而刘医生反映基本的医疗器械不足,一些常规的身体检查无法完成。

暑期社会实践小组还对村民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农村养老问题进行了解。村民刘阿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是偶尔关注,对此不是很了解,但是她认为新农合补偿程序非常方便,报销很简单,对该体系十分满意。村民刘大爷,今年72岁,但是因身份证信息错误并无参加养老保险,现在由子女出钱抚养。村民王大爷,今年60岁,参加了养老保险,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每月可以领取七十多元钱,现在跟着子女生活。

三、相关建议及结论

1、增加农村基本医疗器械,完善农村医疗环境;

针对农村医疗器械设施不完善,医疗环境较为简陋,我们应为农村提供基本的医疗器械,改善村民的就医环境。

2、加强农村医护队伍培养,吸收新鲜血脉;

篇(11)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俗称“低保”。低保制度使得农村的贫困群体得到了十分及时且必要的救助,这对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整个国家的和谐都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目前,低保制度推广和完善面临最大的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低保资金的来源,二是低保户的评审,三是低保运行的监督。针对这三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下意见值得认真对待。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个方面。从**年试点到**年底,全国有****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有***万人参保积累基金总额为***亿元。**年当年领取养老金的农民有**万。由此看出,农村社会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应清醒地看到,目前农村社会保障还很薄弱,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除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等实行“五保”制度外,绝大多数农民没有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其养老、医疗、工伤主要靠自我保障、家庭保障。

(二)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目前,农村保障制度是乡、村两级统筹,造成的主要问题一是苦乐不均,二是保障程度普遍偏低。有些地方,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几十年不变,经过几次通货膨胀后,原有保障基本生活的目的也难以达到。这种状况不仅削弱了社会保障对劳动者的生活保障作用,而且成为集体经济和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障碍。

(三)保障制度的可操作性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救灾体系没有形成科学的等级评价制度;第二,没有一个具体的贫困标准和救济标准,因而评价一个家庭是否贫困时,就只能凭直觉,标准一降再降,受救济的人数逐步减少;第三,确定收入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法,这是由于农村的特点造成的。

(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资金筹措不足,同时难以保证保值增值。

二、在低保对象的选取上,要坚持评审程序化、公开化的原则

每个低保对象的确定必须在符合收入条件的基础上,经过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省级监督的程序,有效杜绝非贫困因素的干扰,同时各评审级次的结果都必须及时在乡村两级公示,给其他村民提出异议进行监督留有时间,省级政府的监督可以采取不定点抽查的方法和对宏观政策的调整方面。

三、在资金的发放上,应坚持社会化的原则

通过分布广泛的农村金融机构,如信用社,邮政储蓄网点低保金,这样做有助于避免克扣、冒领及不必要行政干预,节省人力、财力、物力。

四、在低保对象的管理上,应采取动态灵活的方式

五、在低保的监督上,应坚持多元化,依靠群众的原则

通过公示低保审核程序让群众参与低保的全过程,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还可以通过上级的行政监督、平级及上级的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等多种方式防止、截留挪占、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

六、在保障对象的范围上,应该逐步实现由指标式低保向应保尽保过渡

都是贫困户,都符合低保条件,有人得不到救助就会引发诸多矛盾,与公平原则不符、与和谐社会相悖。在目前还没有能力实现应保尽保的情况下,应该给贫困市、县、乡、镇更多的指标,而不宜平均分配,因为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贫困人口就越多,需要救助的人和相应的资金投入就越多。以**省为例,**年**省民政厅统计全省共有特困户**,占农村人口的**%。由于资金极其有限,目前仅将**万纳入低保范围,还有将近**万贫困人口无任何保障。**市**乡**年共有贫困人口***多人,占乡总人口的*%,目前只有**人得到低保,有另一半贫困人口只能继续等待低保指标的增加。

七、在低保金的发放标准上,定额补助虽然存在一定问题,目前还不适宜采取补差原则

定额补助是每月发给低保户固定金额,享受者人人平等,这样易于操作,节省人力、物力,又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是目前各地普遍推广的补助模式。

八、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对低保制度进行地方性立法

目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依据上级的指示、办法、意见等,随意性大,不具有持久性,这不利于低保制度的发展。各地在运作模式成型,条件稳妥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期将低保法制化,更好地推进低保工作。**年**月**日,**省政府常务会决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修订《**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出台《**省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省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农村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办法》,规范农村低保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件关系**亿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是建设社会新农村的基础,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城乡和谐、分配和谐的关键一步。所以,低保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需要我们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努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