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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三)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
(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五)社会公益性资金。
第三条所有国有资产投(融)资建设项目,都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中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它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进行抽审,抽审面不少于10%。
第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
(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三)预算、概算执行;
(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五)投资效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报请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审计机关在投资评审基础上进行抽查审计。
第六条对审计机关拟进行抽查审计的建设项目,在接受审计之前,建设单位必须预留20%的工程款,在审计过程中,暂停拨付工程款,待审计报告送达后,根据审计审定数据办理结算付款。
第七条发改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将本年度预、结算评审情况按月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据此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向审计机关如实报告项目建设情况,以便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审计计划,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保证建设项目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内应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完整的评审资料,评审中心应在三个月内(特殊情况在六个月内)评审完毕并出具评审报告,对于抽查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计完毕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审计机关在对建设项目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所有结算资料必须手续完备,应该现场签证的补签无效。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以下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概(预)算投资的;
(二)无偿或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及设施设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概(预)算投资的;
(四)国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搞其他开发性建设、擅自改变资金与建设用途或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
(五)未按规定签证多付工程款的,或者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六)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虚签建设事项,或者签证不实,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对建设项目中违法违纪的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基建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或者封存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建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对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应收缴的各项税费,基本建设收入以及其他应上缴的财政收入,审计机关应依法下达审计决定,并责令限期上缴财政。对拒不执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根据市审计机关的授权进行审计监督。
财政、劳动保障、民政、房管等政府部门和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可以进行全面审计或者专项审计,也可以进行审计调查。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对社会保障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并可以与当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结合。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缴纳、征收和筹集情况;
(二)支付和使用情况;
(三)结余和专户储存情况;
(四)保值增值运营情况;
(五)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执行财政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是指对社会保障基金承担征收、支付、保值增值、管理等义务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审计机关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财务收支计划、资产负债表、收支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决算报告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九条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机关应当对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负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义务的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审计人员出示审计证和审计通知书;
(二)对审计事项和审计内容提出质疑和申辩;
(三)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提出行政复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听取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介绍;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违保障基金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帐册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后,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被审计单位、有关机关提出审计建议书:
(一)未按规定时间将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障基金的;
(三)转移、隐匿由社会保障基金所取得的违法资产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五)、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机关。
被审计单位、有关机关对审计机关提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非法使用、侵占社会保障基金取得的资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使用、侵占社会保障基金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保障基金,是指由政府部门或者受政府委托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用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类基金和资金。
第三条(原则)
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规范化,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范围)
**市审计局和区、县审计机关(以下统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本市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支付、增值运营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情况;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和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结余和专户储存情况;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上解、下拨、调剂情况;
(五)社会保障基金的核减和转移情况;
(六)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取、上解、下拨、使用管理费用的情况;
(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直接承办或者委托金融机构承办社会保障基金汇缴结算、增值运营的情况;
(八)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情况;
(九)国家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结束前,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上一年度的征集、支付以及增值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审计组的组成)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可以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
由市审计局直接进行审计的事项,可以组织下级审计机关以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九条(审计通知书的送达)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的3日前,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承办社会保障基金汇缴结算、增值运营等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金融机构)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审计方式)
审计监督可以由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有关资料的报送)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的预算、决算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有关资料的查阅、调取)
审计机关有权查阅、调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审计机关有权查阅、调取受托金融机构承办社会保障基金汇缴结算、增值运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此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调查)
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十四条(审计报告的提出)
审计组对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的意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作出)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社会保障基金征集、支付、增值运营等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纠正建议)
审计机关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所执行的有关基金征集、支付以及增值运营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建议制订该规定的机构或者主管部门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审计结果的报告和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部门)
一、我国内部审计的建立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
我国内部审计是1984年在政府的推动下首先在一些具有骨干作用的大型国营企业中建立起来的。1985年8月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同年12月,审计署出台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的任务、职权、工作程序,将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为监督主导型。1995年7月审计署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再次明确了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及内部审计的职权、审计领域等。
而西方企业内部审计则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自发产生的。与西方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相比较,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具有以下明显的特点:首先,我国内部审计建立的初衷是把内部审计作为加强国家对企业审计监督的补充手段,旨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利益,而不是出于企业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的需要;其次,政府对内部审计的安排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进行了强有力的干预;最后,国有企业本身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主体,对内部审计的安排只是被动地接受。因此,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我国内部审计的建立是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
二、我国内部审计的制度缺陷
1、先天性不足——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滞后。
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社会中各种制度安排是彼此关联的,同时制度本身又是具有多向联系的复杂系统,在制度系统内部存在着相互制约机制和内部均衡机制。从内部审计制度来看,不同经济制度与市场体制,在内部审计制度的形成上表现出较大差异性。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市场制度相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已建立,其内部审计按自我强化的轨迹发展,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资本市场相对落后,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这种初始条件决定了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条件不足。
首先,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企业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也是内部审计运行的微观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消除或控制内部审计弊端的首要条件。但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来。
其次,资本市场不完善。国有企业融资来源主要以银行贷款为主,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所占的比例很小,而在股票融资中又以国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体,个人股所占的份额较小。资本结构的不合理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另外,由于经理人市场不发达、企业并购不经常发生等原因,因此对企业而言外部压力不大。
可见,我国内部审计制度是在市场机制缺损的条件下产生的,无论从企业本身来看,还是从外部市场来看,企业都没有动力和压力去改善经营管理,自然也就对改善经营管理的手段——内部审计不感兴趣。
2、后天发展不足——内部审计的发展呈刚性。
回顾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历程,其明显的特征表现在制度安排呈现出刚性)即制度安排僵化或变化不大。最初引进内部审计是照搬西方企业的做法,但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内部审计并没有获得很大的发展,这可以从85年和95年颁布的两个规定以及与西方企业内部审计的比较中可见一斑。
首先,两个规定都将建立内部审计的企业定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或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对其他上市公司只字未提。
其次,审计领域过窄,以财务审计为主,在经营审计上涉及的内容相当少。在西方国家的企业里,经营审计已成为内部审计的重点。1971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修订《职责说明书》时指出内部审计作为对管理当局的一种服务,是组织内部审计经营活动的独立评价行为。
再次,审计职能仍定位于监督主导型,不利于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而西方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把评价职能放在首位。
企业作为社会上不可或缺的一种机构,目前已经在各大行业中站稳脚跟,一个企业的发展甚至能够对国家产生较大的影响。企业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不仅仅对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利益,同时对员工和当地的发展也非常重要。而综治维稳工作通常被人所忽视,因为很多人认为这项工作虽然具有较强的保障作用,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企业的发展,甚至对收益会产生影响,所以部分企业并没有落实综治维稳工作。本文就企业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和综治维稳工作落实进行一定的探究。
一、着重加强审计监督工作重要性教育,推进审计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审计监督工作重要性教育
审计工作在近几年的发展中,获得了很大程度上的深化。对国家来说,企业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如果审计监督职能没有得到彻头彻尾的履行,不仅会影响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会进一步拉大我国的贫富差距,对国家的综合战略部署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从现有的情况来看,我们必须加强审计监督工作重要性教育,通过主观能动性的作用,强化综治维稳工作的落实。目前,我国的很多地区已经在综治维稳工作落实中树立了“一个坚持,两个始终”的工作指导思想,即在综治维稳工作中坚信稳定能压倒一切,并在工作中始终强化治理、始终“维护稳定”,在企业的经济工作中便始终坚持将综治维稳作为社会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有效的加强审计监督工作重要性教育,很多的漏洞都得到了弥补,并且总体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得到提升。
(二)审计监督制度的完善
审计监督制度是企业审计监督职能履行和综治维稳工作的重要考量标准,对整体的工作和目标成果的实现,都有很大的影响。从目前的工作情况来看,多数企业都在落实综治维稳、强化审计职能履行的工作中进行了企业内部管理文件的修缮,同时制定了一系列的企业内部综治维稳治理工作要点,不仅将原有的问题彻底解决,同时最大限度的杜绝了一些细节问题的发生,对界限模糊不清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解决,为了日后的工作奠定了基础。目前的主要成果就是,大部分的企业都制定了企业综合维稳综合治理文件、应急事件的处理预案,审计审查制度管理文件等等,对总体的审计监督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完善。
二、围绕社会维稳的工作重心,全力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企业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和综治维稳工作落实,仅仅依靠上述两方面的工作,并没有办法达到一个理想的标准,工作人员还需要围绕社会维稳的工作重心,全力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只有这样才能让最后的结果更加积极。本文认为,在此项工作当中,应该在以下三个方面努力:第一,必须以真实的数据保证工作的有效性,目前的很多企业为了逃脱审计的制裁,利用多种手段编制了一些假冒的数据,误导审计工作者。审计人员在工作的时候,必须具有较高的判断能力和审查能力,及时的找到正确的数据,严格按照制度工作;第二,开展思想矛盾的化解工作,降低企业内部的利益纠纷。一个企业是由众多的员工组成的,并且很多方面的工作都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开展思想矛盾化解工作,可以避免矛盾和冲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三,审计工作要着重财务公开透明。只有公开审计,才能让企业信服,让员工信服,从而得到一个积极的成果。
三、完善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功用
(一)完善法律保障
对于审计监督工作来说,法律保障是必要的一层屏障,如果在法律法规方面不健全,势必会引起较大的动乱,甚至对社会的发展也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现阶段,我国正在通过多种途径对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从根本上保证审计监督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我国的宪法在审计监督职能履行的相关事宜方面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企业审计工作毕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实际的工作当中,需要灵活的运用法律。近几年,为了有效的处理硬性工作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国家与地方机关就审计职能的履行做出了进一步的法律规定,对原有的生硬条出了改动,并且更加贴合实际。这样一来,就充分保证了审计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发挥审计的免疫作用
审计工作的免疫作用,是审计监督职能履行以及综治维稳工作落实的重要保障。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部分企业的审计部门着重加强了审计工作中的预算编制,对公司的采购与支付等工作都制定了专门的规定性文件。从而保证所有的审计工作都能达到有效性的标准。由此可见,发挥审计的免疫作用能够对总体的工作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并且为长期的良性发展奠定稳固的基础。另一方面,我国的很多企业在看到不良企业的审计结果以后,开始逐渐的放弃不良业务,整体的发展正在逐渐的走向正轨,上层领导者和中层管理者都趋向于稳步提高。从某个角度来说,这也是审计免疫作用充分发挥的功效。
四、总结
本文主要对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和综治维稳工作落实进行了一定的探究,从总体的情况来看,两项工作的执行效果还是比较理想的。但是,部分地区的企业审计工作依然要加强,距离一些硬性指标还是存在较大的距离,这是我国审计工作的重点环节,同时也是推动审计工作前进的重要工作。审计工作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出现问题,今后必须打起十二分的精神工作。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R197.3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4-297-02
由于医疗收费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医疗收费和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的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加强和规范医疗收费的合理性,不仅可以保证医院正常有效地为患者服务,还可以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看病难、看病贵"成为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这其中不仅人民群众不满意,广大医护人员也有苦衷。随着医疗条件的逐步改善,在我市"看病难"问题已经逐步得到解决,目前,最大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看病贵"问题上。特别是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后,医疗收费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有了新的变化。
1 医疗收费审计监督的重要性
医疗收费是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医疗收费审计工作是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收费管理的好坏不但直接影响到医院的生存与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医院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只有不断地加强医院收费的内审监控,才能促进医院良性运行,使医院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规范好医疗收费不仅是医院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疏导医患之间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保证。曾经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深圳某医院违规收费以及某大医院"天价药费"风波,给全国人民极大的震动,同时也给了所有医务工作者警示。在人们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的今天,怎样加强医疗收费审核监督,保证医疗服务收费合理、规范、公正,是一个值得医院管理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目前解决"看病贵"的有效途径之一。
2 医疗收费审计监督的核心内容
随着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的实施,医疗收费中核心问题已不是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问题,而在于是否合理、合法收取各项医疗费用问题。《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所列内容近4000项,其繁多的医疗服务项目加之"项目内涵"、"说明"和"除外内容",各级物价管理人员并非短时间内可透彻理解,要达到深刻理解其含义,必须经过一段较长时间学习和实践过程,医院各级物价管理人员要虚心向医务人员了解医疗过程,认真学习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内容,和医务人员深入探讨每一项收费项目。
同时,医院物价监督在于医用材料价格和药品价格的管理。《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允许收取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和器械品种繁多,更新速度快,市场价格变化大,同一类型的耗材其功能与价格都相差甚远,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也有多样性。而部分特殊医用耗材在医疗服务项目除外内容中涵盖不全面,造成医疗技术实际运用过程中的矛盾。此外,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医生对临床用药和处方用药都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权。因此,合理用药、严格执行药品价格,建立完善的药品价格考核监督体制是每个医院物价监督员的责任。
3 做好医疗收费审计监督的措施
3.1 加强医院收费审计监督,健全组织机构。医院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具有良好政治修养、高度责任心和政策水平,有扎实的会计、审计理论知识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善于观察和发现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审计人员。制定收费审计监督制度,医院应制定《医院收费审计监督工作制度》、《医院收费审计监督岗位责任制》、《医院收费审计监督办法》等一系列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为医院收费审计监督提供依据和保证。及时提供审计报告,每次审计终结时,应及时将审计报告送交医院院长。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应由医院院长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重大事项应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3.2 强化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医疗费用审核监督质量。启动医院自我监督、院外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等多方位、多层次的检查监督管理体系。医院要强化对医院收费管理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物价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则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对医院收费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医院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外,还应加强内部的审计监督,每年应定期对重点部门及科室的财务管理、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纠正不足。同时要加强财务收费环节管理,坚持收据和现金日结算制度,严格退款监管制度,杜绝收费管理环节中的违纪行为。医院树立医务人员收费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对该收的费用不漏收,加强住院病人预交现金和欠费催款管理,收费处和科室要保持联系,随时通报病人的费用开支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催款,确保医疗业务收入资金及时回笼。财务科严格核算程序及步骤,对科室上报的各项收入支出凭证进行认真审查,包括费用分类、收费金额及印章签盖等情况,及时纠正医疗费用和成本转移问题,杜绝虚假收入和潜亏经营情况发生。真正做到收费的合理、合法。
3.3 全面提高医疗收费人员的综合素质。产生收费不合理现象还与收费人员的综合素质有着一定的关系。由于部分收费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点淡薄,没有深刻认识到医疗收费关系到群众利益和医院声誉,盲目记账。因而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相关的法律、政治、医保、新农合等知识的学习,要求收费人员要积极适应医保、新农合政策的规定。全方位提升医疗收费人员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物价收费管理工作。
4 医疗收费审计监督应处理的关系
4.1 摆正医疗收费监督的位置。医疗收费监督人员如何处理自己在医院的地位,关系到医院物价工作质量和物价管理人员的形象问题。对这个问题需把握住两点:一是监督人员不是上级物价监督部门派驻医院的 “哨兵”,而是为临床、医技科室服务的“勤务兵”,也是维护医院形象、维护广大患者利益的忠实守护者,是疏导医患矛盾的忠实履行者。监督人员不能脱离医院实际开展监督,否则就会将自己推到医院和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对立面。二是监督人员不是医疗收费管理者的行为工具,而是医院医疗收费管理者的“顾问”,是为医院收费行为诊断把脉的“医生”。如果监督人员把物价收费监督视为可独立行使的行为工具,不按原则办事,甚至出现为一些不当的医疗收费行为出谋划策,这就完全违背了审核、监督的目的。患者的利益得不到维护,最终损害的还是医院的利益。总之,审核、监督人员既不能完全代表上级物价监督部门,也不能只代表医疗收费管理者的个人意志,而应该是在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以医院内部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一方面为医疗收入的合法化、科学化开展工作,另一方面也为降低病人费用,切实缓解“看病贵”而努力。
4.2 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市医院均由各科医护人员按医嘱记录计收病人发生的医疗费用,而临床医护人员与医疗费用审核监督人员在对某些收费具体问题上的认识存在一些差异,其原因:一是对收费标准理解、掌握的水平不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繁多,临床医护人员不一定能准确、全面的掌握项目内涵,故导致一些收费不合理现象。二是由于对具体问题所处的角度不同,医护人员往往认为每发生一项医疗行为或消耗一项卫生材料都应该收取相应费用,而收费政策规定某些医疗项目就包括了相应的基本材料甚至是几个相关联的临床操作,如我市规定:“静脉采血”一次5元,其说明中明确规定“含一次性材料”,也就是说静脉采血过程中使用的“一次性采血管”不得再收取费用;又如:“门急诊留观诊查费”9元/天,项目内涵含诊查、护理,也就是说该项目不再收取诊查、护理费用。类似问题,如果没有全面理解就容易出现重复计费和分解收费的问题。实际工作中,临床医护人员往往是以执行者的身份出现在收费管理过程中,而审核监督人员是从医疗收费的合法性、合理性来考虑的,是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其工作目的就是将病人产生的医疗费用严格按照政策进行审核,以保证医疗收费的合理性、准确性。
4.3 正确处理好医疗费用监督职能与反映职能的关系。日常工作中,监督人员发现问题后要及时与临床科室核对、沟通,将有共性的问题在护士长或收费人员等相关例会上进行讨论,据此制定医院新的物价管理规范和制度。
总之,医院物价收费管理,说起来简单,但要真正做好,使医院和老百姓都能够满意,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院近年来,强化了物价监督意识,加强了医疗收费监督力量,遏止违规收费行为发生,病人满意度也不断增加,收费投诉率却大大降低了,社会效益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袁建平.医院收费危机对策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2008,(3).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近几年来,各级审计部门在各级党委和首长的关怀下,在国家审计署的指导与支持下,健全审计机构,制定工作制度,建立了具有武警部队特色的监督机制。但当前武警审计工作面临着新的局面与难题,必须进一步按照“抓宏观、上效益、重管理、促廉政”的工作思路,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监督工作。
一、当前武警部队审计工作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首先,在监督法规上存在的漏洞,虽然各种法规中规范了财务监督的具体内容,规定各财务监督执行者对本单位和本部门实行监督,但都比较笼统,缺乏操作性,缺少在经济业务活动合理合法前提下有关效益方面的定量要求,缺乏具体情况下的处理方法和评价效益的量化。其次是由于编制不符合实际,人员少的单位或小单位出现一人身兼数职现象,相互之间没有制约,起不到相互监督的效果。有时碍于面子,执法不严,明知是错或发现有疑,仍然睁只眼闭只眼,不能维护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工作手段有待改进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随着科技的进步,武警部队已建立起财务核算、财务分析的新体制。审计工作面对的,不再只是有书面纪录的经济任务,而是将原来的审查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转向系统的审核、分析和评价。由于审计任务的繁重,人员的缺编和陈旧的审计方式,对于数量庞大的审计任务,审计人员们只能走马观花地进行操作。往往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得不到令人满意的结果。这种较低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了审计的公正性、公允性。
(三)人员素质尚需提高
部分审计人员对新形势下审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不够,思想观念还停留在旧框架上,认为审计不过是翻翻账簿,对对款项,将之等同于内部财务监督,忽视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更有甚者,由于自身不能及时强化政治意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因而在审计工作中玩弄手段、弄虚作假,直接损害了部队利益。
二、完善审计机制,加强审计职能的方法与对策
为了保证武警审计监督的公正性、效率性,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上述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武警部队审计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与新任务变化发展的需要,真正发挥审计职能作用,为部队全面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环节:
(一)建立健全监督体系
审计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在操作中,必须理顺各种关系,加大治理力度,实施全方位监控,由治标向标本兼治转变。
1.理顺关系,健全体系
首先,要打破双重隶属关系带来的体制僵化。由于采用“双重领导”体制,审计部门要同时受到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领导,造成权责不分。审计部门必须以第三者的姿态独立于后勤管理部门之外,才能将与其隶属关系,彻底转化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工作时可以不受其影响,真正体现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其次,在业务上对干部进行政绩、纪律考核,其职能与审计业务中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具有相似性和互补性,便于协同会审,从而提高整个审计体系的工作质量。
2.建章立制,完善法规
要根据武警部队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保持法规的稳定性。首先要明确各种财务法规对象,增强法规的相关性。对不适应部队建设的条款,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使各种法规形成相互连结的实体。其次要加强立法进程,提高法规体系的完整性,对军队财务法规还没有覆盖的要及时建立,确保在审计过程中时刻有法律依据作为保障。
(二)改进方法、提高效率
1.改进方法
武警部队会计电算化、审计软件系统的开发应用,是开展审计监督的一种辅助手段和方法。科学地应用现代化手段,是解决审计工作新的有效途径。因此,各审计部门首先应当注视硬件建设,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办法,争取配置所需电算化设施。其次,要学习和利用系统软件,充分发挥电算化的强大优势,促进武警部队审计事业的发展。为此,应当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对会计监督电算化、网络化的开发和研究。
2.提高效率
由于审计工作任务繁重,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审计工作效率低下的原因,一是加强事前监督的运用。采用科学的统筹方法,列出计划,将主要精力放在出现问题可能性较大的环节上,对出现问题概率较小的工作,尽可能采用简单的抽样法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二是酌情使用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和定期监督,根据实际情况,正确选用监督方式,合理搭配,提高审计效率。三是应当注重审计工作的质量,强调一个“细”字,在允许的情况下全面、细致地进行监督。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时,要保证经费开支合法,去向明确,严格按照党委批准的预算进行监督,对一些无预算、无计划及小计划大预算的开支项目要坚决制止。
(三)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1.思想认识
审计部门是监督部门,在执行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方面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因此,必须加强财务人员政治教育和财经法规学习,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过好金钱关,权利关。一是让财务人员充分认识到只有履行的权利,应为公用权,为公负责,廉字当头,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二是通过对财务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不偏离正确方向。
2.业务能力
随着财务、审计业务的复杂化及操作技术的现代化,对审计人员业务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必须提高人员素质、创新能力和适应能力:一是鼓励干部自学,提高文化素质。二是开办一些财务干部短期培训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如几年来工程学院进修系,就分批对全国各总队(师)财务干部进行培训,几年来,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搞好人才引进,从地方财经院校选拔招收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充实武警部队财务队伍。
参考文献:
[1]郭金华,苏旭玲.武警审计,2013,4:13-44.
(一)少数领导制度意识淡薄
有些单位主管和财经主管对财经法规制度,特别是一些基础性法规了解甚少,对一些涉及财经方面的问题该不该办、该怎么办不清楚。随意干、盲目蛮干,出了问题才知道法规制度不允许:有些领导干部虽然对财经法规制度有所了解,但思想不重视、作风不实在,明知财经制度不允许,也敢批敢干;有些则为了个人利益无视财经法规,铤而走险,采取不正当手段贪占部队资金财产,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一些财经制度不够完备
这主要是一些原有的工程管理、财经管理制度不够严谨细致。有的管理制度不全,如工程招标、施工招标有明确制度规定,但设计和设备采购招标制度缺失:有的制度概念不够清楚,如培训、接待、会议经费区分不明显,实际开支中经常互相“变性”:有的制度无所不包“万能费”,开支既乱又杂;有的制度脱离实际,一些经费标准过低。甚至缺少一些必需的经费项目,例如接待费没有开支项目,但在实际中又不可能不开支:还有一些制度缺少“禁止性规定”和违规处理条款,特别是预算外经费、银行账户、资金、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缺乏禁止性条款,针对性、操作性不强。
(三)制度不能有效落实
有的领导干部把个人的意志凌驾于财经法规制度之上,违规办事,所属职能部门管理权、监督权受到领导权力的制约,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明知领导决策不符合财经法规规定,却不敢制止或不能制止,有的甚至为取悦领导,做假账集体违规,致使一些财经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
(四)违反制度的手段更加隐蔽
审计发现,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财权违反制度运作时,参与人数少。知情范围小,手段更具隐蔽性。有的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公开,但透明度不高;有的精心策划,编制假账,补全所需的各种手续:有的采用填写虚假发票的方法入账,违规操作的隐蔽性越来越强。
二、加强财经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领导决策制度
建立科学论证制度。严格决策程序,重大经费开支要坚持科学论证,保证决策信息的准确、全面、客观,不断提高决策的技术含量,由经验型决策转变为科学化决策,减少决策风险,防止决策失误。
严格党委集体理财制度。对年内经费预算、大项经费开支、基本建设立项等重大经济活动,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特别要征求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意见,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防止和杜绝个人专断和少数人说了算。
建立决策责任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准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决策负责制。凡因责任心不强、决策不当、盲目决策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渎职行为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部牵制制度
一是建立预警公示制度。按照单位建设任务、经费总量和经费性质。制定各类经费的预警指标,对临近警戒线的经费,财务部门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防止花过头钱。二是建立财经工作报告制度。一要建立下级党委向上级党委的报告制度。二要建立分管领导向党委常委报告制度。三要建立内部监督制度。
(三)修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财务标准制度。要对目前普遍认为标准较低的经费加强科学论证,进行定性。如确属标准过低。则应适当增加:如果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规范:对一些部门必须开支的经费项目,可考虑适当开口子。或单列经费科目,妥善解决。要进一步完善预算外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银行账户管理、资金管理、房地产管理,资产(包括贵重物品)管理及处置等规定。
完善财务审批制度。应考虑对“一支笔”审批制度进行完善。强化财权运行的约束机制。这样做既加强了内部牵制,增加了经费活动透明度;又能够避免由于经费审批权力带来的各种矛盾。防止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四)建立健全外部监控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财权运行审计制度,公安部门要求各级审计部门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支队以上主管财权运行的审计监督。但从目前来看,还缺少配套的法规制度。审计结果的运用还需要司、政、后联合下发相应文件作为设计工作的审计。
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审计部门与干部、纪检/财务部门的协调配合,以任现职时间长、群众反映大的符合2年以上审计条件的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大人气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对将要调整使用和提拔的领导干部。应提前通知审计部门实施离任审计,及时为干部管理使用提供依据。
建立不落实审计意见的处罚制度。对不落实审计意见的一些单位和个人,由审计部门依据问题性质作出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强制性处理处罚措施,如果仍不执行,则由审计部门报经上级党委批准。由干部、纪检和审计部门联合处罚。新公司新体制框架下中平能化集团产权结构的优化与调整
高翔宇
一、中平能化集团产权结构优化调整的背景
(一)中平能化集团吸收合并原平煤集团、神马集团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八届八次全会关于加快企业战略重组,培育“航母型”企业集团,加快推进区域产业发展,打造国内一流能源化工集团的会议精神,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集团、神马集团)实施强强联合,进行战略重组,组建成立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平能化集团)。中平能化集团成立后,河南省委省政府要求中平能化集团要“明确发展目标、加快深度融合、发挥整体效能、确保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这一指示精神,中平能化集团制定了“理顺产权关系,完善产业体系,优化组织机构”的实施方案。原平煤集团是一家50多年历史的老国有企业,而原神马集团也是国有大型控股公司,中平能化集团只有对产权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全面理顺产权关系,才能确保新公司新体制框架下实现深度融合和可持续发展。
(二)新公司、新体制框架下的管理体制改革
中平能化集团吸收合并平煤集团、神马集团后,企业规模快速扩张,产业链条逐步延长,经营空间不断拓展。为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确保企业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中平能化集团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集团总部按照战略决策中心、资本运营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和监督考核中心进行定位,对人事管理、战略规划、财务管理、资源配置、市场布局、技术研发等6项重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集团总部的功能定位,总部设置了8部1室9个职能部室,并建立了以子分公司、事业部制为主,专业化与区域化管理相结合的组织管理体系。形成了煤、盐、电、焦、化、建多业并举,协调发展的“4+5”产业新格局,构建了充满活力的内生资源配置新机制和相互支持、相互补充、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因此,新公司、新体制框架下对产权结
构进行调整优化,是适应管理体制改革,完善“5+4”产业格局,最终形成集团一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一经营单位的三级公司组织管理架构的必然选择。
(三)原平煤集团、神马集团产权结构基本状况
中平能化集团没有吸收合并平煤集团、神马集团前,平煤集团是一家由河南省煤炭局、中国华融公司等7家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神马集团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东方资产公司、建设银行出资设立的公司。两家集团下属各级各类企业(产权层级)共计450多家。其中:二级企业110多家(分公司、子公司、非公司法人),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330多家。中平能化集团吸收合并平煤集团、神马集团就是在这样复杂的产权结构、产权关系、产权层级以及繁多的下属企业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只有依照法定程序,全面理顺产权关系,调整优化产权结构,才能实现中平能化集团吸收合并平煤集团、神马集团,将两个集团所属企业从产权关系上转变成为中平能化集团隶属的企业。只有进一步调整优化产权结构,梳理清楚产权关系,才能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母子公司运营体制,实现中平能化集团的规范运作,
二、中平能化集团产权结构优化调整可以解决的有关问题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产权和法律关系,规范母子公司运行体制
中平能化集团设立时,是省国资委以持有平煤集团、神马集团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平煤集团和神马集团,是平煤集团、神马集团的母公司。中平能化集团组建后,要按法定程序,调整股权结构,理顺产权和法律关系,完成对平煤集团、神马集团的吸收合并,并使两集团的子公司转化成为中平能化集团的直属公司,最终注销平煤集团和神马集团。因此,平煤集团、神马集团及其所属的子公司要根据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对股权结构和产权关系进行调整优化。也就是说,将原平煤集团和神马集团的股东股权调整转移至中平能化集团,两集团所属子公司对应所属的股权调整转移到中平能化集团后,中平能化集团才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产权和法律关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母子公司运营体制,才能全面实现中平能化集团的规范运作。
(二)理清管理层级,优化企业管理体系,形成三级管理架构
新公司、新体制框架下,中平能化集团对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总部设置了8部1室,构建了多业并举、协调发展、充满活力的“4+5”产业体系。根据中平能化集团组建方案设计,新公司将管理层次调整到三级以内,建立实质运作、有效管控、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因此,新公司、新体制框架下,只有进一步调整优化产权结构,体制改革才能顺利实施,管理层级才能梳理清晰,管理体系才能规范完善,最终形成集团一专业化公司、事业部一经营单位的三级企业管理架构。
(三)梳理产业格局,优化产业结构,构建完备的产业体系
中平能化集团成立后,根据平煤集团、神马集团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及关联度,充分发挥原平煤集团的资金、煤炭资源、电和相关产业基础优势以及原神马集团尼龙化工和氖碱化工技术和品牌优势,着力构建了煤炭采选、煤化工、盐化工、尼龙化工4大支柱产业群和煤电、现代物流、高新技术、建工建材、机电装备5个辅助产业群为基础的“4+5”产业体系。因此,只有优化调整产权结构,才能理顺产业布局,完善产业结构,才能把集团框架下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的三级。甚至三级以下的企业,按照产业关联度和上下游业务关系,一并纳入中平能化集团产业体系当中,形成完备的产业体系。
另外。新公司、新体制框架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产权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产权管理制度,有助于推进集团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内部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维护生产经营秩序,降低经营系统性风险,确保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中平能化集团优化调整产权结构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结构为重点,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优势产业和优势企业为目标,组建以产权为纽带,母子公司规范运作的大型企业集团。
通过产权结构优化调整,一是要实现人事管理、战略规划、财务管理、资源配置、市场布局、技术研发的“六统一”。二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三是要根据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及关联度梳理产业板块。优化产业结构。四是要按照法定程序和产业板块调整理顺产权关系,使平煤集团、神马集团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逐步过渡为中平能化集团的直属子公司,将管理层次调整到到三级以内,避免“两张皮”现象,建立实质运作、有效管控、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
为了有效保证审计质量,审计署在宪法和审计法的原则指导下,制定了审计准则,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准则是需要人去实施的,而实施行为是在一定的组织机构中进行的,因此,建立一个恰当的工作制度将对工作准则的有效实施起到关键作用。这也是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一个基本前提。从目前情况看,适时建立审计员工作制度对于提高和控制审计质量至关重要。
(一)建立审计员制度有利于杜绝审计工作中的随意性,保证审计工作严谨而有效地展开
目前的审计工作制度是根据审计项目的计划安排和审计事项的影响范围等因素,决定审计工作小组的组成。一般而言,或是主管领导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并指定主审;或是主管领导任组长并直接参与现场审计;或是由主管领导委任工作小组,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和主审,有的单位甚至实行审计人员轮流当主审。而究竟由谁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或主审,其依据一是源于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行政级别;二是源于现有人员承担的工作量。这种工作小组的组成从理论上而言表现了一种随意性;从实践而言,有碍对审计质量的控制。审计工作应该在一种非常严谨的状态下进行,从工作人员的组成,工作计划的制定,工作中意外问题的处理等都需要有一个通盘的考虑和部署,唯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和保证审计质量。建立审计员制度则可从制度上框定审计工作在流程上处于高效严谨的状态,使各层次的审计员按照法定职权各司其职。
(二)建立审计员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的降低审计风险,提升审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审计风险的产生可以归结为三类因素:人员素质、审计依据、技术程度,而审计员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由此带来的审计风险。
1.审计人员的素质。应明确审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特质。基本素质是指审计人员的基本道德和基本工作能力,它包括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烈的正义之心,完全的为人民服务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基本的分析能力、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特质是指在具备基本素质的基础上所具有的对问题的敏感性、洞察力及高度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基本素质可以通过教育和培训获得,而特质却是与生俱来的,虽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可通过后续获得某种改变,但是却难以达到质的飞跃。选拔和培养具有特质的审计人员是审计质量提高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在审计人员素质一定的条件下,确立审计员制度即可以在审计人员素质处于良好状态下,更好地发挥功效;也可以在审计人员总体或部分欠佳的状态下,充分整合现有的人力资源,形成以具备特质的优秀人员为主的工作团队,弥补审计人员个体素质的欠缺,提升审计人员的整体效应,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2.审计依据。审计依据涵盖两个方面:一是判断审计事项的依据;二是审计人员在进行工作时应遵循的工作程序和准则。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审计依据对于审计风险的防范含有:一意味着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在审计依据存在缺欠的情况下,如何针对审计事项的实际情况,灵活而又不失原则地做好审计工作,从而实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至关重要;在审计依据相对完善的条件下,如何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也是对审计小组的考验。建立审计员制度,可以保证在遇到问题时,既做到集思广义,又做到谨慎、果断、准确。二意味着审计的程序和准则符合审计本身的工作要求。审计工作程序和准则是围绕实现审计目标而设定的,因此,其是否健全和完善直接影响审计任务的完成和理想目标的实现。审计员制度建立的本身既是审计工作制度的健全和深化,又是审计工作制度实施的根本保证。
3.技术程度。技术程度既包含了审计工作的作业流程设计,所采取的技术方法,也包含了审计所运用工具的先进程度。针对审计事项,设计相对完整的方案并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于降低审计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审计员制度的建立,从方案的设计到实施由具有高级别的审计员负责,从而保证审计方案和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实施性和完备性。
二、审计员制度的框架安排思考
审计员制度是一种工作制度,其与审计专业的技术资格不同。后者所表示的是审计人员所具有的专业知识的熟练程度。从审计工作开展而言,笔者认为,审计员制度应该包括审计员的遴选、审计员的任命、审计员的等级、审计员的职权和责任、审计委员会等,涵盖了审计员的整个管理和运行过程。
(一)审计员的等级
按照审计工作的需要和审计人员的素质状况,审计员的等级应分为审计员、助理审计员、见习审计员。
(二)审计员的遴选
这里笔者所关注的是狭义审计员的选拔。从一定意义而言,审计员在审计工作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所表现的审计素质优劣程度,直接影响审计工作能否实现既定的目标。因此,确定审计员的资格条件和选拔程序是审计员工作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前提和保证。一个合格的审计员除按照《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所要求的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审计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这是表明一个审计员所具备的从事审计工作应有的知识程度达到一个相当高的层次,以其所具有的知识能够很好的处理和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能够很好的完成审计任务和实现审计目标。
2.具有一个优秀审计员所必需的特质。
一是敏感性,审计工作本身要求审计人员对事物的最初涉入有一定的敏感性。能否发现问题及发现问题的深度和广度,均取决于审计人员对问题的敏感程度。面对所给定的审计材料,为什么有的人能够迅速的找到切入点?或者当一定的审计目标确定以后,为什么有的人能够迅速确定应从哪几方面搜索材料?其原因在于一个人特有的对问题观察的敏锐程度。
二是洞察力,在发现事物敏感性的基础上,如何求证所发现问题的实质,发现事物关键点的渊源,审计人员的洞察力是关键之点。即从哪方面着手可以有效的取得对事物进行正确判断的证据。洞察是对事物的承上启下的一种关联分析,它能够准确的把握事物的本质,并能分析事物的发展走向,洞察力是深层次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关键。
三是高度的综合能力,在对事物的基本材料掌握和分析之后,就要对事物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而判断质量的高低,取决于审计人员的综合判断能力,并直接影响审计目标的最终实现。判断能力不仅仅是简单的分析综合,它需要从事物的宏观层面进行剖析,分析事物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因素,包括国家的宏观政策的导向、行业发展的脉络、法律环境的影响程度;需要从微观的层面进行甄别,具体分析事物产生的局部因素,包括微观单位的管理因素、个人对事物的影响程度等。在宏观与微观统筹分析综合的基础上,对所掌握的材料进行高度的理论概括和总结,既清楚地阐述事物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又依据国家政策及法律论断事物的实质,并依此评价国家政策及法律对某一行业的影响程度,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审计员应具有的特质,乍论起来似乎虚无缥缈,但它确是审计质量提高的一个关键因素,它所反映的是一个人的心路历程与实践的完美结合,通过一定的心理分析和测试以及实践中的不断淘沙便可以判别。
3.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审计员在审计工作中不但在业务的进行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同时它也担当着统筹和管理审计小组工作的责任。审计小组是一个工作团队,审计结果的得出是一个团队效应。因此,审计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才能使审计工作小组的每一个成员能力的发挥获得协同效应。
(三)审计员的任命
为增强审计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可考虑审计员的任命由独立于所在机关的机构任免。助理审计员和见习审计员由所在审计机关首长任免。
(四)审计员的权利和责任
本研究项下所探讨的审计员的权利和责任遵循:一鉴于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纷繁复杂,对于审计员职权和责任的确定不能也不可能包含所有的个体情况,而原则性的规定是可行而又必须的;二鉴于《宪法》及《审计法》、《审计实施条例》所赋予审计的职权是通过审计人员的工作而得以实现的,因此,只探讨各层次审计员在具体实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审计职权时,应该具有的权利和责任范围;三对于审计员的权利更多关注的是审计员的职权。
1.审计员的权责界定
(1)领导和管理审计工作小组。担任审计工作小组组长或主审,根据审计项目的需要,合理安排和调整小组人员的工作并进行督导和检查,对因审计工作小组的不良表现而形成的审计风险承担责任;
(2)负责编制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在被审计事项发生不可预见情境时,非重大审计事项及重要影响,得有权依据审计目标调整实施计划;
(3)负责和指导审计实施前的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依据调查报告编制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4)有权依据审计项目的技术程度聘请或咨询专门机构和熟练掌握一定技术领域知识的人员;
(5)负责审计证据的核查,保证审计证据的取得适当及合法,审计证据本身不存在瑕疵;
(6)负责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公正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7)组织审计组对审计报告的讨论及负责审计报告的定稿,以其应有的注意力及勤勉谨慎保证所出具的审计组工作报告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瑕疵,以其应有的专业判断能力保证审计报告具有建设性;
(8)对申请复议的审计决定,非本案的审计员和利害关系人,得主持审计听证会;
(9)得以组成审计委员会,就重大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议和评核;
(10)依据其应有的职业判断能力有权对审计项目的立项适时提出建议;
(11)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有权自主决定审计工作小组应采取的工作方式和技术方法的运用,并对此形成的法律后果负主要责任;
(12)对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的最终处理意见,依据审计项目的范围及影响程度,非重大事项及影响,得以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2.助理审计员的权责界定
助理审计员在审计工作小组中辅佐审计员开展审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制度履行职责。
(五)审计委员会
目前审计署在处理重大审计事项中实行的是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笔者认为,由一定数量的审计员和聘请一定领域范围的专家组成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审计员和专家的意见,更能充分体现审计的专业性和严肃性。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为:
1.负责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处理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及疑难事项;
3.对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进行评核和审定;
4.对重大审计项目做出审计决定;
5.其他重要事项。
审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计长对争议较大的事项有最终的决定权。
三、关于建立审计员制度的补充说明
目前审计工作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而建议建立审计员制度,意旨在于提倡实行审计员负责制。笔者认为:
第一,审计工作同其他国家行政部门的工作相比,表现为一种极强的专业特征。它是在履行《宪法》所赋予的神圣职权,是通过一定技术知识的运用,检验和督查一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法和效益性。因此,审计工作制度应具有自己的特色,并有别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现行审计工作中实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混淆了审计工作与行政工作之间的区别,难以充分体现审计工作的本质。
一、运用制度控制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制度控制方法,是指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建立健全各种质量控制制度,以监督、约束和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的方法。对于内部审计部门而言,一方面应通过制度控制来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另一方面还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控制来明确内部审计的责任。在内部审计业务中实施制度控制,可以严格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流程,使内部审计行为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从而建立控制内部审计质量的长效机制。
如何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借鉴全面质量管理理论中PDCA工作循环法的原理,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我们可将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过程分为四个步骤进行:第一步骤是“计划(Plan)”。针对某一具体审计项目进行分析,制定具体审计质量控制计划和措施;第二步骤是“实施(Do)”。认真执行计划并严格落实各项质量控制措施;第三步骤是“检查(Check)”。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找出存在的问题与差距;第四步骤是“处理(Action)”。总结审计经验,以便在今后的审计工作中推行。如果检查的结果与审计之前预定的计划不一致的话,则一定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只要我们认真执行以上四个步骤,周而复始,建立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循环机制和制度,就一定能够切实保障和提高审计项目质量。
在国家审计署所制订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令第6号)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该办法对国家审计机关如何进行质量控制作出了详尽和严密地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制订本单位的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时,可以参照国家审计署所制订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合实际的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为运用制度控制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做好基础工作。
二、运用质量复核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质量复核方法,是指在项目审计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程序,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审计质量复核制度。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多层次的复核十分必要。
怎样进行审计质量复核?首先,在内部审计制度中,应明文规定要对审计质量进行复核,质量复核包括审中复核和审后复核。要对复核人级别、复核程序与要点、复核人职责等作出规定。其次,要结合项目审计的特点,扩展审计质量复核层次,建立由内部审计小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分管领导所组成的三级复核制度,分别履行详细复核、一般复核、重点复核的职责。内部审计小组侧重于审中的详细复核,应指定专人或复核小组对审计过程中已完成的业务跟踪进行质量复核。在审计完成阶段,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分管领导进行审后复核,在作出正式的审计结论前,对审计组已经完成的全部审计业务进行审计质量把关。
三、运用区域控制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区域控制方法,是指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将整个审计对象划分为重点审计区域和非重点审计区域,然后对两个区域分别实施详尽程度、繁简程度不同的审计和审计质量控制,做到全面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提高审计质量。
如何运用区域控制方法进行审计?第一,在审计计划阶段,关键工作是确定重点审计区域和非重点审计区域,在审计方案中应明确将重点审计区域列入工作重点;第二,在审计实施阶段,分别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按照不同的审计方法和策略进行审计。对重点区域实施重点审计和详细审计,尽可能做到全面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确保审计质量。
四、运用自查互查质量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自查互查质量法主要适用于内部审计小组,它是质量复核方法在内部审计小组中的具体运用。自查法,就是审计人员分别根据自己所担负的审计任务,对自己所进行的审计工作进行追溯性检查,以检验审计结果质量的方法;互查法,是指由审计组中担负不同审计任务的审计人员相互之间对审计业务过程进行追溯性检查,以检验审计结果质量的方法。
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应努力避免使自查互查审计质量的行为流于形式。特别需注意的是,在自查中审计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复查,受习惯性思维和惯性的影响可能使自查流于形式。互查法虽有助于克服上述局限,但也可能存在审计人员碍于情面,使复查难以深入;或因审计人员不熟悉情况,影响工作效率等弊端。因而,在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中应严格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自查责任和互查责任,对违规审计人员要进行处理。
五、运用内部审计公示方法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内部审计公示方法,就是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内部审计事项的内容、审计程序、过程、结果、举报方式等,采用适当方式向内部被审单位进行公开的制度。内部审计公示的范围包括:一是对内部被审计单位公开,主要是对审计目的、内容、处理结果、审计举报及监督电话进行公开。二是对有关内部主管部门公开,公开的目的是一方面取得有关内部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和监督,另一方面让有关内部主管部门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建议,从而使被审计单位更好地改进自身的工作。
内部控制是随着企业对内加强管理和对外满足社会需要而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的自我检查、自我调整和自我制约的系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内部控制可以合理保证单位有效进行经营管理,提供可靠的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现企业整体目标。目前我国内部控制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内部控制环境不完善而导致的企业监督执行不力,内部审计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内部控制对外信息披露不足。
一、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监督的关系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及前提,是企业内部影响控制制度正常运作的环境因素,也是内部控制的宏观因素[1]。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则是内部控制系统中的微观因素,他们同时受制于宏观因素的影响。一个企业即使有好的会计制度,科学的控制程序,但若没有先进的企业管理文化理念作引导、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铺垫、或者没有运用或实施科学的人力资源政策都会造成内部控制的执行系统失效,也就是说在内部控制这个体系中如果宏观环境失效,那么将直接影响微观因素的发挥,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效率。单位内部控制监督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元素,主要是通过各单位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发挥有效作用来实现,单位控制监督应当突出内部控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的健全,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会计人员在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同时,受职业道德和财经法规约束。财政部门通过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培养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和必要的检查验收来督促各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监督,规范会计行为。而这些措施实际上是通过优化内部控制环境中的组织结构设置这一环节来实现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各国企业对会计系统及控制程序的设计也日趋完善,会计程序中的漏洞越来越少。但我们也发现如安然、世通、银广厦这样的因内部控制监督失效而造成的经济案件仍层出不穷。究其深层原因,是企业领导者及其管理者的决策性失误,而这种决策性失误则是在一种错误的企业价值观,偏激的企业管理理念及高层管理者本身素质等原因造成的。由此可见,内部审计的各要素都影响着内部控制监督目标及方法的实现。
二、健全内部审计的制度安排
目前企业中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情况不一,有些上市公司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大部分只设立审计部。只设立审计部的企业审计部的定位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由监事会领导;第二,由董事会领导;第二,接受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副总经理领导。
这样,有关内部审计的制度问题目前需解决以下两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关于前者,单是设置审计部还是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如果只设置审计部并将其置于总经理的领导之下,董事会对总经理的领导就缺乏监控措施,产生的问题是加剧内部人控制。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问题,对于上市公司,由于其规模一般较大,业务也较复杂,所以应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从机构隶属上来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分别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同时二者存在着业务指导关系。
之所以选择这种制度安排,原因在于:内部审计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所有者对受托经营的经理层的监督。因此,审计委员会只有直接对代表所有者利益又由参与企业主要经营决策的董事会负责,才能保证这种监督的效果。同时,内部审计又要满足经理层的各种需要,若内部审计的一切活动都需直接由审计委员会决定,既无必要也影响效率,这就需要在董事会和经理层间就内部审计范围进行权限的划分。其中,以经理层为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活动,如对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的监督、对经营业绩的鉴证和评价、经理离任审计等,均应由审计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而以分权单位为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活动,如对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分支机构的监督、考评,以管理咨询为目的的专题审计活动,都可由经理层组织实施,但审计结果应报审计委员会备案,且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审计情况进行检查。另外,对于监事会而言,它代表的是全体股东,其机构隶属自然是股东大会,因而其定位应是内部监督评价体系的最高领导者,在必要时可检查审计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内部审计事宜,并对内部监督评价中发生的争议作最终裁决。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无论是内部控制还是公司治理都非常重视激励与约束机制,二者在实施的方式手段上可以相互借鉴。具体来说:约束方面,一是合理的授权控制,内部控制实质上是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员工行为的控制,要把岗位的责权利严格确定下来,使员工的工作在制度的约束中进行。二是要建立适时的监控系统,让不称职的员工离开其岗位。二是严格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这是企业内控制度贯彻执行的根本保证。激励方面,应借鉴公司治理中的激励机制,引入相应的激励措施进入业务执行层,提高基层人员参与内部控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体来说:一是科学的目标管理。要组织员工参加有关工作目标的制定,并将企业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员工,这样有利十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并使其主动维护企业的各项制度。二是制定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业绩考评机制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部门对普通员工的业绩和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据考评结果决定下一年度的薪酬、岗位安排等事宜。业绩考评机制应具备以下特点。第一,激励性。以报酬作为激励是公司治理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手段,设计考核制度时,必须保证业绩考核制度对员工的激励性。第二,客观性。在评价业绩时,可借助十定量评分方法或中介机构,以客观的立场和判断加以评估,使业绩评价工作尽量不受主观、片面等人为因素影响。第二,责任性。在业绩考核前必须先明确考核项目的责任归属,明确员工的权责范围,排除外在因索影响,使业绩考核工作更公平合理。第四,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相结合。因为有时候企业业绩的好坏受很多外部因素的影响,比如行业的影响,相对指标与绝对指标相结合的方法使得评价更加客观。第五,长期性。引入公司治理中用来激励经营者的股票期权,希一望员工通过一定形式的股票持有或是将收入与股票价值变化挂钩使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与股东的利益相一致。
四、加强对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规定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类似职务人士必须书面声明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负责,并且要求随定期报告一同对外披露管理当局对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内部报告还必须经过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审核。美国安然、我国的中航油巨额亏损等案例充分暴露了公司关键人物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缺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问题[4]。内部抓控制信息披露能够有效减少高管人员串通舞弊的机会,有效遏制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行为。鉴于我国上市公司及许多国有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制订有关规章制度,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进行强制性规定。具体措施如下:
1、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
因为内部控制设计范围非常广泛,如果要求上市公司对所有内容进行披露,从目前情况看不太现实。我国最新公布的审计准则将内部控制目标划分为财务报告可靠性、经营效率效果、经营合规合法性,如果将所有目标全部要求进行披露,管理当局及公司等会大大地增加成本,而且目前许多制度尚不完备,即使全部披露不一定会收到很好成效,处于内部控制效益成本原则考虑,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只实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即管理当局只要求公司就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出具评价报告。
2、确定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要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保证内部控制责任落到实处,必须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即内部控制由谁负责。萨班斯法案的302条款被认为是对上市公司最有实际影响的条款,条款要求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承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并在对外提供经审核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上签字认可。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所有相关文件都仅仅强调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责任,没有直接明确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由谁负责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董事会受到管理层和大股东控制控制现象较严重,在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情况下,内部控制环境薄弱,关键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监管部门对于屡见不鲜的公司管理层舞弊作案感到束手无策。针对我国公司内部控制环境的特点,应该把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确定为掌有实权的关键人物和实际负责公司资产安全和财务可靠性的高级管理人员。
3、统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和审核的标准。
为提高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可操作性和可比性,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当遵循比较统一的标准。建议审计准则委员会研究有关指导意见,在我国公司治理环境下,对管理当局内部控制报告的验证提供指导。
五、结论
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都是当前比较热门的话题,将两者结合起来更是有其特殊的意义。本文从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入手,从内部审计的角度得出完善内部控制的对策。内部控制框架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是内部管理监控系统与制度环境的关系。完善的内部审计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也将促进内部审计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刘金文,“三要素”内部控制理论框架的最佳组合[J],审计研究,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