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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监管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2-03 10:10:04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自我监管论文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自我监管论文

篇(1)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碍其正常发展。

3、选择日本模式也不适应。虽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大功能培养和推进投资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但这也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方面,现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以政府严格管制的方式来推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削弱市场功能,势必会对我国的改革和市场经济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严格管制很容易引发制度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最终导致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走入误区。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当前,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英、美、日等国在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形式形成时期所处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金融和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国内外环境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形式同时也对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快速和有序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作以调整和创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中,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构建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动态化综合监管体制模式,是较为现实、合理的理性选择。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

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多头管理的形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其职责: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标准或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场所,形成统一的基金交易市场;三是审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请,确保上市基金的素质;四是监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五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3、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和创办基金专业刊物两个方面。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监督系统即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其理性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王国良:《基金投资》[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2]王韬光:《共同基金理论运作设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刘传葵:《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篇(2)

根据修订后《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是依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由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量刑制度。这种刑罚制度是以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的,其本质在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愿意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愿意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追诉,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犯罪分子自首,从一定程度上讲,表明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真诚悔过,也意味着犯罪分子终止了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表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减弱。这种本质决定了我国法律对自首行为理应从宽处罚。而国家规定自首制度的意义则在于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悔过自新,不致隐藏在社会继续为非作歹。而自首从轻,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从而获得更多的线索和证据,有效地深挖犯罪,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查破案,正确迅速地、审判,有效地惩治犯罪,从而以少量的人力、物力换取较大的社会效益。

二、自首成立的条件

(一)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此外,还有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自动投案的,接受投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转报司法机关。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嫌疑人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确实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主观上基本具备了自动投案的必要条件,应当视为自动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司法机关通知犯罪人的亲友,或者说亲友主动投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犯罪嫌疑人虽不是主动投案,甚至不愿投案,但在亲友的教育、寻找和施加压力下,被亲友送去归案。为鼓励更多的亲友支持司法工作,应当体现政策,对被送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以上七种“视为自动投案”的行为,虽与《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动投案行为的标准存在一定差距,但只要符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的条件,笔者认为,都应当视为自首。

(二)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是自首的本质特征,是自动投案行为的实质内容和合乎逻辑的发展,进一步说明犯罪分子愿意悔改,也便于司法机关进一步开展工作。

根据《刑法》和《解释》的规定,对如实供述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犯罪分子投案后所交代的必须是犯罪事实,而不是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事实。

2.犯罪分子投案后所交代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即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投案人所交代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一罪,也要以是数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决心投案自首,就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完全、彻底地交代自己所实施的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只能交代自己的主要的或者基本的犯罪事实,既能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我国《刑法》中的特殊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就是《刑法》对特殊自首的规定。之所以称之为特殊自首,主要在于它投案的形式和场所与一般自首不同。但从自首的实质上看,是一致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另外,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介绍贿赂罪)第二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上述三条均规定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刑法》分则对不同于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的特别规定,属特别自首。对此,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属坦白制度的规定,有的认为是对立功表现的规定,如何正确理解这些条文,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从《刑法》理论及立法原意来看,这三条文均应理解为特别自首的规定,理由如下:

(一)特别自首是自首而非坦白

首先,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自首是犯罪人犯罪后自动归案,自己把自己交付给国家司法机关追诉,而坦白则是犯罪人犯罪后被动归案,由国家司法机关或人民群众将其交付国家追诉。

其次,从刑事责任上分析。自首是犯罪后行为人的悔罪表现之一,其改过方面比坦白主动积极,并且人身危险性方面相对较小,因此,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从宽情节。

篇(3)

一、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亦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由于民间融资本身固有的隐蔽性特点,人们很难确切地了解它的实际规模。2005年7月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出席“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与产业发展高层论坛”时说,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以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

(二)民间融资形成的原因分析

1资金需求的因素分析:

(1)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快速加快,要保持这样的增长态势,没有充裕的资金支持是很难持续的。

(2)中小企业自身制度上的缺陷,增加了企业规范运作与银行信贷管理之间的矛盾。财务制度不规范,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对其经营活动的风险、成果做出准确判断。抵押担保条件落实困难,无法达到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要求。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较差,给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增加压力。

(3)正规的金融产品不够丰富,资本市场不景气,导致银行存款外流。除了低收益的银行存款,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有限,收益率偏低;资本市场不景气,股票、债券、租赁、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匮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投资需要,尤其是大部分小城市和县城的金融市场仍然处在较低的发展阶段,在资金趋利性和民间金融市场信息相对透明的情况下,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只能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寻找出路,将银行存款转为民间融资。

2、银行制度因素分析:

(1)融资准入的门槛较高。从直接融资来看,主板上市的门槛较高,中小企业很难达到上市标准。对中小企业板市场,证监会在高成长性方面做出了市场定位,对拟进入的中小企业上市资格审查更为严格,且相关费用比较高,使之不可能为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服务。与股票市场类似,债券市场也基本上没有向中小企业开放。在间接融资方面,大部分企业在遇到资金困难时首先想到“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正规金融市场融资”;但是,银行贷款条件基本要求高、贷款手续复杂、资金到位时间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因此,当正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时,他们不得不寻找非正式融资渠道。

(2)信贷资源配置有较大限制。一是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向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项目倾斜,而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供给不足。政策性银行目前的投资重点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和大型项目上。由于政策性金融债券为其近年来主要筹资渠道,受还本付息的约束,该行难以在资金投放向上倾斜。二是金融机构设置缺位。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县城的营业机构进行了大规模的撤并,县域贷款业务呈萎缩状态。现有的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有限,资金供给能力与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存在一定差距。

(3)金融服务有较大限制。一是行业信贷政策对中小企业有严格的限制。中小企业一般融资需求大多在200万元以下,频率一般是大型企业的3-5倍,贷款属于零售性质;由于贷款业务要严格按程序办手续比较烦琐,管理难度较大,从营销成本和效率考虑,国有商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大都不愿意承办这类业务。二是商业银行没有把票据融资业务作为主要资产业务,发展与市场需求有较大差距。三是边贸结算服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形成了较大数额的现金在银行体外循环。

二、民间融资的经济影响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1、支持了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例如温州地区,1999~2003年,民间资本投资总额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平均为61.9%,一般是国有投资额的2倍、外商投资额的20倍,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温州最主要的投资主体。

2、遵循市场规则配置资源,客观上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一是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对于拾遗补缺、方便生活、促进生产、扩大就业、迅速提高我国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二是促进了产业产品创新,推动了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和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一定程度地转变了我国区域经济结构趋同的趋势。

3、为民间资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投资渠道,拓展了经济增长的空间,提高了资金利用的效率。民间融资从某种意义上是填补了正规金融业的缺失,并向正规金融业的管理体制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对于敦促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加快改革和创新的步伐,具有正面作用,同时民间借贷方便、快捷以及市场化利率的优势,也为银行、信用社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4、随行就市的民间融资利率,合乎利率市场化的变化趋势。灵活多样的民间融资利率均属市场利率,它们较真实地反映出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资金价格,发挥了利率的杠杆功能,调动了资金的组织者和供给者的积极性,有效地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使民间资金的经济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对国家利率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对于处在市场化进程中的银行产品的市场定价,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由于体外循环资金所具有的隐蔽性、自发性、盲目性、投机性和非规范性等特点,难于监管,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隐患,给社会经济政治带来不利的影响。

1、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于体外循环资金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使大部分资金的流向多为进入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属于高能耗、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2、体外循环资金积聚形成规模巨大的投机力量,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失衡。近些年来,民间资金的积聚已经形成不可忽视的投机力量,巨额投机资金兴风作浪已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如股票市场庞大的私募基金,背后都有体外循环资金的作用。又如已被大众所熟知的温州炒房团,使各地的房价都有明显的升高。

3、以高利贷形式存在的不规范民间融资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高利贷多盛行于贫困的农村,而农民借款多用于生活所需。有些地区,有的因讨债发生斗殴致伤,还有的与黑恶势力结合,暴力讨债,影响社会稳定。另外,民间借贷多在亲友之间,常因利益关系导致亲友之间发生一些矛盾,再加上借贷手续不规范,违约情况发生时,纠纷难以解决,引发各种突发事件,不利于社会和谐。

4、体外循环资金的存在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自发的、无规则的民间金融行为,严重冲击了金融市场的秩序。民间自由利率的不完全性和逐利性,使金融市场反映失真,对正规金融体系的影响很大。

5、形成影响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经营的隐患。从前面的论述中可知,体外循环资金并不是完全脱离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相当一部分与正规金融体系存在各种各样的关系,会给正规金融机构带来某种可能的损害。一部分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使,利用银行贷款转贷民企或放高利贷套利,使银行资金游离到银行体外循环,潜在的风险更大。

三、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对策及建议

虽然体外循环资金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也促进了我国的经济起发展,但它毕竟缺少法律约束,它的存在和发展,不利于我国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其不利因素对稳定和谐的经济发展和宏观金融调控是一种冲击,甚至会导致经济和社会一定程度或一定区域的动荡。因此,必须将体外循环资金纳入宏观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范围内。

1、完善政策供给,大力优化金融产业布局

我国目前缺乏对个体、私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及金融产业布局不合理,使得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等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是资金体外循环形成和活跃的制度性原因。首先要实现金融服务的多层次和差异化,完善政策和制度供给,建立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需要的投融资渠道和制度,对个体、私营经济开放资本市场。其次要积极创新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工具,使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可以从债券市场上得到筹融资机会。再次要创建风险投资公司或产业、行业风险投资基金,并采取措施逐步使私募基金合法化。实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民间金融服务,为敢担风险者提供投资渠道,为中小民营企业的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2、培育诚信法治的市场,改善金融环境

要将体民间融资纳入正常轨道,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促进全社会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法制和诚信的市场。要建立健全个人和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促进个人和企业遵纪守法,注重信誉。建立和完善包括以政府为主体的担保体系、以金融机构出资为主的商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互助型担保体系。

3、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测和监督

当前,即使采取措施成立正式的民间金融组织,让中小企业贷款获得正规渠道,让各阶层的金融服务都得到覆盖,民间借贷形式因其主体为亲友的特点,仍然会存在,仍然可能发生各种纠纷。因此,亟须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同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界定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非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以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4、商业银行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

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应将为中小企业服务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5、加强宏观调控,抑制过渡投机

国家在实施产业政策和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进程中,要充分认识市场投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破坏力,注意观察投机资金动向,遏制过度投机造成的经济动荡。

6、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保持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要建立一套体系监测民间融资资金,同时要求正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切实的金融服务,关键之一是利率市场化。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借贷主体的成本收益,灵活确定利率,是体外民间融资发展的一个优势;正规金融机构只有借鉴民间融资的定价方式,才能取得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课题组.我国体外循环资金的基本状况及其管理对策.金融论坛2006年第3期

篇(4)

在证券投资中,个人的心理因素占了很重要的地位,以股票市场为例,股票的买入,卖出,甚至股价的上涨,下跌,都是所有参与的股票投资者的心理因素的综合,这其中包括理性和非理性两方面的心理因素。购买股票的每一分钱后面都是一个活生生的人,而决定其是否购买股票的直接因素就是其当下的心理状态。所有的外部的因素诸如最新的公开信息,历史的走势,某人打听到的小道消息等等都只是影响个人心理的多种因素之一。

具体来说,股市上一个周期的开始,股市经历一段长期的调整之后,股票价格的处于历史上较低的位置,而此时经济基本面开始好转,股价开始处于上升的初级阶段,显然此时股价是合理的,低廉的,基本面开始向好的方面发展,至少是最坏的情形已经过去,此时从长期而言应该是很好的购入股票的时机,但此时投资者在上一个熊市的惨跌中已经心有余悸,恐惧造成了投资者的悲观情绪,难以对当前的市场有一个准确而客观的分析,因此在股票市场上,当利好的趋势不断显现之时,股价反而不会上涨太快,多以小的震荡上扬为主,这就是受个人的心理因素影响尤其是投资者对上一个周期中的惨跌的恐惧的影响所造成的。

实际操作中还有一种羊群效应,这是群体心理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羊群行为”即群体行为,这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它是指投资者在信息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行为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模拟他人决策,或者过度依靠舆论,而不考虑自己信息的行为。

市场并不是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市场。每一个投资者都有自己的投资理念,有人注重短期,有人注重长期,市场是完全竞争,单个人在大趋势中都只是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创造者。因此群体心理的作用是可观的,甚至是可怕的,在股票市场上,“集体决策机制”就是一种群体心理行为。“集体决策”中的“集体”不一定就是心理群体,但是集体比个人更容易转变成心理群体。有研究表明,在股市中,由于心理因素的作用,集体决断非常容易导致更高的差错率。对于一般的个人投资者来说,“集体决策”的典型表现就是“讨论行情”。无论是在交易场所还是在证券论坛,由于心理因素使然,讨论行情的现象屡见不鲜。讨论行情的过程不但是一种群体心理决策行为的过程,而且也是一种情绪相互传染的过程。

证券投资的风险是指证券预期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及变动幅度。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分别或共同导致了证券价值的波动,投资于证券就会产生本金的损失。

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一同样的方式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在现实生活中,所有企业都受全局性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由于这些因素来自企业外部,是单一证券无法抗拒和回避的,因此又叫不可回避风险。这些共同的因素对所有企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不能通过多样化投资而分散,因此又称为不可分散风险。系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又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政府对本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通常有一定的规划和政策,籍以指导市场的发展和加强对市场的管理。证券市场政策应当是在尊重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及政治形势、证券市场发展现状等多方面因素后制定的。政府关于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应该是长期稳定的,在规划和政策既定的前提条件下,政府应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手电引导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政府也可能会改变发展证券市场的战略部署,出台一些扶持或抑制市场发展的初期,对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律认识不足、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手段不充分,特别是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对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律认识不足、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手段不充分,更容易较多地使用政策手电来干预市场。由于证券市场政策是枕骨指导、管理整个证券市场的手段,一旦出现政策风险,几乎所有的证券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属于系统风险。

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这种行情变动不是指证券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周期波动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它表现为经济周而复始地由扩张到紧缩的不断循环运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经济增长在年度间的波动仍然比较频繁和剧烈,由此引出的问题是:我国经济在年度间的频繁波动是一种随机波动,还是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其周期波动的形态又是怎样的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周期波动状态进行实证分析,尝试找出其中的规律,以便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提供参考。

利率风险管理是西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加银行经营收益,稳定银行市场价值的主要工具。利率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实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利率预测和利率风险衡量的基础上,进行利率风险管理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传统的表内管理方法,通过增加(或减少)资产或负债的头寸,或者改变资产或负债的内部结构(例如构造免疫资产组合),达到控制利率风险的目的;另一类则是表外管理方法,主要是为现有资产负债头寸的暂时保值以及针对个别风险较大,或难以纳入商业银行利率风险衡量体系的某一项(类)资产或负债业务,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等表外科目的安排来对其进行"套期保值"。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在通货膨胀情况下,物价普遍上涨,证券价格也会上升,投资者的货币收入有所增加。但由于货币贬值,货币购买力水平下降,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有所减少。一般可通过计算实际收益率来分析购买力风险。实际收益率=名义收益率-通货膨胀率。

非系统风险又称非市场风险或可分散风险。它是与整个股票市场或者整个期货市场或外汇市场等相关金融投机市场波动无关的风险,是指某些因素的变化造成单个股票价格或者单个期货、外汇品种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种下跌,从而给有价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1.它是由特殊因素引起的,如企业的管理问题、上市公司的劳资问题等。

2.它只影响某些股票的收益。它是某一企业或行业特有的那部分风险。如房地产业投票,遇到房地产业不景气时就会出现景跌。

3.它可通过分散投资来加以消除。由于非系统风险属于个别风险,是由个别人、个别企业或个别行业等可控因素带来的,因此,股民可通过投资的多样化来化解非系统风险。

财务风险是与公司筹集资金的方式有关的。我们通常通过观察一个公司的资本结构来估量该公司的股票的财务风险。资本结构中贷款和债券比重小的公司,其股票的财务风险低;贷款和债券比重大的公司,其股票的财务风险高。股份公司只有在支付了所有债务利息以及到期的本金之后,才能对股东支付股息。公司的销售产品和劳务所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工资、折旧、材料等所有营业开支之后所剩余的部分,是公司的营业收入。从营业收入中再减去税款和必要的财务支出,例如支付给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利息,剩余部分才是可用于股息支付的收入。由于这一收入被用于股息支付,并且对于投资者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判断影响很大,因此它的大小和易变程度在决定股东的收益率方面很重要。如果一个公司的全部资本都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则它没有利息支出。而对于任何采用举债方式筹措部分资金的公司,由于必须支付利息,因此其营业收入的变动将引起股东净收入的更大变动。

经营风险指的是由于公司的外部经营环境和条件以及内部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造成公司收入的变动而引起的股票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经营风险的程度因公司而异,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活动,某些行业的收入很容易变动,因而很难准确预测。由于公司的收益和现金流量是紧紧依赖于其收入,因此易变的收入将导致收益和现金流量的不确定。当公司收入突然下降时,由于普通股持有者在进行现金分配时排在最后,他们会遭受重大损失。与公司的债券持有者相比,普通股票持有者处于一个风险大得多的地位。当公司经营情况不妙,收入迅速下滑时,公司在支付债务利息和到期本金后,可用于支付股息的收益已所剩无几,从而导致股东们所得股息的减少或根本没有股息,与此同时,股票的市场价格一般也会随之降低,使股东们蒙受双重损失。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将资产变成现金方面的潜在困难而造成的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一种股票在不作出大的价格让步的情况下卖出的困难越大,则拥有该种股票的流动性风险程度越大。在流通市场上交易的各种股票当中,流动性风险差异很大,有些股票极易脱手,市场可在与前一交易相同的价格水平上吸收大批量的该种股票交易。如美国的通用汽车公司、埃克森石油公司股票,每天成交成千上万手,表现出极大的流动性,这类股票,投资者可轻而易举地卖出,在价格上不引起任何波动。而另一些股票在投资者急着要将它们变现时,很难脱手,除非忍痛贱卖,在价格上作出很大牺牲。当投资者打算在一个没有什么买主的市场上将一种股票变现时,就会掉进流动性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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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疏通股票融资渠道

股市行情的变动与货币政策和真实经济的关联是毋庸置疑的。但目前我国股市还仅仅是国有企业分散风险、筹集资金的一条途径,广大的中小民营企业则基本被排斥于股票市场之外。在过去“额度管理”的股票发行机制下,广大中小企业很难从相当紧张的发行额中分得一杯羹,高额的佣金成本和成本也使中小企业望而却步。因此,要疏通股市渠道,就应在继续发展主板市场的同时,积极借鉴和吸取西方国家发展股票市场的经验和教训,努力营造上市环境,为那些成长性较高,但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不适应主板市场要求的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场所。

二、发展和完善投资基金市场

市场机制能确保资金的高效配置,它通过价格调节使资金直接流向需求者,并在保持流动性的同时,不断降低交易成本。我国居民储蓄余额现今已超过8万亿元人民币,这预示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潜力十分巨大。众所周知,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市场的有效配置,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急需的资本性融资。其中,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参与市场竞争并已产业化的产业或企业;而风险投资基金则专投于尚未产业化的项目,或者是直接投资于技术人员或企业家,即种子投资。投资基金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上市前的创业投资,特别是商业模型好、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产业投资和风险投资者的青睐。因此,发展和完善投资基金市场,是弥补我国中小企业资本缺口的最佳选择。

三、规范地方产权交易市场

对于90年代初我国曾出现的某些区域性股票市场,由于市场极不规范,场外交易出现了很多问题,存在很大的市场风险,被国家责令关闭。目前应考虑在清理整顿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实现市场的制度创新,为中小企业的股权交易和融资开辟渠道。

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当前基层银行不愿积极发放贷款的原因,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透明度不高、信贷担保体系缺乏、信贷风险难以分散和规避有很大关系。通过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是解决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重要条件。

1.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目前我国的担保机构多为政策性的,担保机构力量较为薄弱,而且各自为战,不成体系,难以更好发挥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为此,政府应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从市场准入、税收等方面提供支持。在资本金的来源方面,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如商业担保公司和互助担保基金,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

2.成立再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机构风险。建议成立国家和省两极再担保机构,分担担保机构的业务风险。具体模式是:各种形式的担保机构直接面向中小企业,为它们提供融资担保,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同时,担保机构将所有的担保业务向省级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省级再担保机构以对区域内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为主要业务,同时负责对担保机构的业务监管和协调等其他事务,省级再担保机构还可以将其承担的再担保业务,拿到国家再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国家再担保机构负责担保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全国范围内的担保业务监管以及最终再担保。以此形成“一体三层”的担保体系机构、共同解决困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对中小企业的担保合同进行保险,以减少和分散贷款风险。保险机构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发合同担保保险这一保险项目,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保险业务。当企业不能还款时,保险公司给予贷款担保机构或银行一定的补偿,以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程度。

五、加强整合,建立银企之间新型的战略伙伴关系

所谓银企之间新型的战略伙伴关系,是指由银行过去对企业单纯的资金支持,上升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帮助和改进,它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发展的具体表现,其核心内容是银行与企业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发展中小企业的战略实施与我国银行企业化的改革,从根本上决定了银企之间必须重新整合,尽快建立性的战略伙伴关系。

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来看,中小企业要想得到成功发展,离不开政府和银行的支持。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在这方面已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尤其是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考虑在中小企业中建立结合中国国情的主办银行制度,重建银企关系:

1.赋予银行更多的权益。

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主办银行制度,与国外相比,在于银行对企业不控股,只是通过加强信贷管理和改进金融服务方面来建立银企关系,只规定了银行的义务和责任,很少提及权益。而且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对企业持股。根据这一规定,银行与企业之间缺乏产权联系基础,银行只能作为债权人从外部服务于企业,很难改变企业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而银企结合的核心是要实现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相融合,双方资本互相流动。要实现这一点,一个较好的途径是银行实行股份制。在这方面可选择部分有潜力、成长型好的中小企业进行试点,允许企业与银行相互持有各自的股份。这样可以使银行超越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不仅可以促进银行集团化发展,更是解决现阶段银行不良债权、中小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的一种手段,密切了银企关系,有利于互相监督。

2.强化银行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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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11)05-0118-02

1 我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经历了长期的渐进过程。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图书协调方案》促成了文献信息资源共享进程的飞跃,但由于种种原因,此方案没有贯彻下去。20世纪80年代以后,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得到恢复,各省市陆续恢复中心图书馆委员会,并逐步组织和开展了一些诸如协调采购、馆际互借等共享工作。1987年,由文化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国防科工委、中国社会科学院等15部委联合成立全国部际图书情报工作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组织了全国文献信息资源调查和布局的研究工作,为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奠定了基础。90年代,全国一些重要文献信息工作机构和学术组织纷纷以会议的、协议的形式就文献信息资源共享问题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探讨和尝试。上海、北京等地及高校图书馆等图书馆事业较发达的地区和系统在共建共享建设中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

仅就此而言,无论共享的基本模式、组织机构及实际协作方式等均没有对1957年《全国图书协调方案》有实质性的突破。纵观共建共享的进程,20世纪后20年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共建共享提供了新的理念基础和工作方式,使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呈现新的发展趋势。

2 我国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体制问题

多年来,我国图书馆管理体制存在着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结构性缺陷,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一般来说,人们情愿于纵向服从,即服从上级,不情愿横向服从,即服从平级。因此当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活动时,首先要成立跨系统的协调机构。由民间自发成立的协调机构没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也就是缺乏行政权威。这样,当某些成员馆为了自身利益发生不符合协作组织章程的行为时,协调机构显得无能为力。

2.2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目前,由于我国图书情报在进行业务标准化建设时缺乏统一的调控和规划,大部分图书馆都是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完成数据库的建设。在对文献信息资源的分类、著录、标引等方面,也缺乏统一规范。这样在馆际数据交换过程中,容易造成数据不兼容、系统之间无法沟通等问题。

2.3 缺乏制度保障

我国图书馆界相继制定了一些馆际活动的规则,对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这些规则要么过于简单,要么过于严格,不能很好地规范共建共享活动,严重影响了图书馆参与共建共享的积极性。例如,一些图书馆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终止合作,法律或制度没有相应的应对措施,致使共建共享很难形成稳定的有效合作机制。

2.4 缺乏经济支持

目前,我国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发展缓慢,资金短缺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在原华东地区高校期刊协作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全国高校图书馆期刊协作网就出现过上述现象。该协作网当初的宗旨是减少份数,不减少品种。为此特别规定参加协作网的成员不能随意消减本馆订购的网内唯一的期刊品种,然而随着外文原版期刊价格的不断上涨,很多成员馆无力订购所分担的价格较高的品种,只能削减或停止。

2.5 知识产权问题

传统图书馆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活动时,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这是因为世界各国在本国的著作权法中都制定了“合理使用”制度。这一制度为图书馆开展印刷、缩微、音像等类型文献的馆际互借、复制等共享活动提供了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保障。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必然要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一是共享电子期刊的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在购买电子期刊时都有明确的使用权限,一般只能在校园网或图书馆局域网上使用,电子期刊在网络环境下极易传播,所以很容易超出这个权限,从而受到出版商的指控。二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对非电子文献进行数字化的知识产权问题。当今国内外学术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作品数字化是复制行为,而复制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因此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图书馆馆藏文献数字化的图书数量庞大,都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工作量相当大。

2.6 图书馆员业务素质问题

网络环境下,编目人员不仅要掌握编目、分类和主题标引等专业知识,还要掌握计算机知识、联机编目和网络通信知识。而传统图书馆编目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对分类、编目知识掌握得比较好,但缺乏网络信息主题标引知识,而且,网络信息资源主题标引的难度比分类标引大得多。在计算机知识及网络通讯方面,编目人员的知识更欠缺。因而,提高馆员的网络信息方面的素质迫在眉睫。

3 加强我国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措施

3.1 建立权威的管理组织机构

在全国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具有权威性的领导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布局、分配和使用,全面协调我国图书馆之间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制定措施督促各图书馆资源的共建共享。例如:定期组织共建共享工作会议,要求各图书馆汇报本馆的建设进程;把共建共享作为评估高校图书馆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制定措施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这样才能切实保障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顺利开展。

3.2 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是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因此,必须建立有约束力和规范力的标准和规范,并切实按其规定执行。(1)实现编目工作的标准化。只有各馆的数据格式统一标准,才能实现数据的转换、交换、兼容和不同系统资源的共享。(2)实现数据库检索的标准化。各馆应尽量使用统一的图书管理软件,减少因为软件不兼容而造成的问题。

3.3 强化馆藏文献数据库的特色建设

在我国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过程中,要统筹规划,合理分工,划分重点文献保护范围,减少重复和遗漏收藏。一方面是,别人做了的数据,自己就不做,尽可能利用国家图书馆发行的标准数据库套录,避免因重复建设带来人力、物力的浪费和低水平的重复劳动。另一方面,图书馆应大力开展地方资料、特色馆藏等专题文献数据库,只有独具特色的数据才能赢得较高的网络访问频率。这是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效益的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模式。

3.4 多渠道筹集经费,保证经济支持

充足的连续的资金投入,是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条件。要保障这个基本条件,仅仅依靠图书馆的经费是远远不够的,要做到多渠道筹集经费。首先,向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对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投入,并做到专款专用。其次,各图书馆应该积极自筹资金,争取社会各界对图书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资金投入。

3.5 注重知识产权问题

图书馆在大力加强资源共建共享的过程中,要深入探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方式和途径。使国家再修订著作权法时,既能考虑著作权人和出版商的利益,也能考虑广大读者和用户的利益,尽可能扩大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权限。同时,图书馆也要积极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并参与国际版权立法,明确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范围,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从而避免侵权,减少知识产权的争执。

3.6 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素质

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必须有优秀的图书馆工作人员来保障。图书馆工作人员要熟悉本馆馆藏资源情况,通晓信息管理和信息服务知识;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了解掌握图书馆现代化信息技术,熟悉网络上的各种数据库,掌握检索方法和检索技巧,准确判断信息质量及利用价值。

参考文献:

[1] 高媛.高校图书馆网络信息资源共享现状与对策分析[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9(12).

[2] 贾萍.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现状分析及应对措施[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0(7).

[3] 高波.网络时代的资源共享[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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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养老保障责任的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是对抗老龄化危机、家庭小型化趋势、长寿风险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企业年金计划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纷繁复杂,因此,要达到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高效率、高效用的监管机制尤为重要。

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

自2004年两法施行以来,我国企业年金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到2005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680亿元;到2006年底,达到910亿元;2007年企业年金的全年增量为400亿左右,积累基金达到1300亿元。然而,在监管方面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二)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采用机构监管的模式。所谓的机构监管,即按照企业年金运营中涉及的机构的类别设计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运营所涉及的主体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企业年金的监管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立法和执法的监管、负责经办机构资格的确认等;银监会,负责托管银行的监管;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证监会,负责监管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政部,主要负责监管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这种根据机构职能分工负责的机构监管模式,在现实的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三)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1.存在监管盲区以及监管重复的现象。

监管主体过多,包括政府主体和非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审计署等;非政府主体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等。这些主体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不能使监管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2.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自我监管缺失

在年金监管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定位不明确,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而委托人以及参与缴费的职工也缺乏安全与权益意识,每月缴费后,不再过问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使得企业年金的运作缺乏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3.企业年金担保机制不完善,受益人利益缺乏最终保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了第一线的担保方式,但担保的水平很低。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其他的基金担保制度,一旦年金基金发生投资亏损,风险准备金无异于杯水车薪,无法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二、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监管方面的经验

(一)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美国的企业年金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分别对不同层次的退休金计划进行监管,同时,主要有三大组织机构来负责处理退休金的监管:国内税属、劳动部、退休金和收益保证公司。监管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和IRC法案。在ERISA之外,美国的企业年金还受到税收法、保障法、1947年全国劳动法、TaftHartley法案的部分管制。

(二)英国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

英国养老金制度的监管机构有:国内税收收入局;职业年金监管局;政府收益相关年金计划;职业年金咨询局;金融服务局。此外,英国还建立了两大辅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吹哨"机制,引进专业裁判或者仲裁者,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对受托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二是建立"成员抱怨"机制,实际上是鼓励广大成员通过该意见表达机制,直接将自己的意见或者不满反映给监管者或监管机构。法律方面,主要是受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和1995年的《养老金保险法》的监管。

(三)日本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在日本,对企业年金监管的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厚生劳动省和金融服务机构。在监管模式方面,日本的监管模式从定量限制监管逐步向"审慎人"规则方向发展。在法律规范方面,主要遵循《劳动标准法》、《公司税收法》、《员工养老金保险法》、《DB养老金法》、《DC养老金法》。此外,近年来在简化法规的驱动下,通过注册的养老金保险公司、工会、员工养老金协会进行间接监管的作用正日益提高。

三、对改善企业年金监管的几点建议

结合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存在的现行问题,借鉴国外美国、日本、英国的经验,我认为,企业年金应在一下几方面完善。

(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

所谓的功能监管,就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的,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功能监管框架下,各个监管主体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类型和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总体上监管,而在具体的操作方面,银监会负责监管托管事务,保监会监管账户管理事务,证监会监管投资管理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监管过程中起着领导的作用,是法定监管人。

(二)中介机构的监管

明确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机构的定位,加强信息的披露。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务报表和基金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受托人必须聘请外部精算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各机构必须经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定。中介机构与行业协会要公正的进行并加强信息披露。此外,要建立企业年金的行业自律机制。这一点要借鉴英国的"吹哨"的机制和"成员抱怨"机制。自律监管要依赖于某些重要专业人员的监管。

(三)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提高受益人的安全意识,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加强受益人的自我监管。受益人的意见反映了受益人的要求、希望和不满,是促进基金经理人改善经营管理以满足受益人要求的动力。所以,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既是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激励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

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养老基金担保公司。养老基金担保公司资金来源于年金计划发起人的缴费、年金基金的部分投资收入以及年金基金担保公司托管的计划资产,比较可行。并且,通过赋予养老基金担保公司一定的监管职权,能够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效率。我们国家的企业年金现在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段,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是必要而迫切的。

参考文献

[1]华金辉.企业年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海南金融.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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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必要工科基础课程,夯实工科基础应用化学专业兼具理科和工科的特点,需要有坚实的化学基础理论还需要兼具必要的化工基础理论。原有的《化工基础及实验》是为非工科化学类专业开设的基础课程,已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应用化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因此,必须采用化工基础理论课程———《化工原理及实验》取代原有的化工基础及实验课程。《化工原理》是以四大化学为前修课程的一门化工基础理论课程。开设学时设定为72+36学时,分别在第四学期和第五学期开课。《化工原理实验》课程设置36学时,第五学期开课。此外,工科学生的培养,尤其是化工方向,离不开相应的电子电工学基础以及工程制图或化工制图等方向的课程。在保证数学、物理等学科基础平台课程的基础上,必须在专业基础平台课程中增设《电子电工学及实验》和《工程制图》课程及金工实习环节。《电子电工学及实验》设置共72学时,其中36学时讲授,36学时实验,第三学期开课。《工程制图》设置为54学时,第三学期完成课程教学。金工实习2周,第五学期进行。

开设“宽口径”专业选修课程模块应用化学还是一个包容性很强的学科。从全国重点高校的应用化学专业培养方案来看,各个高校的专业课程体系特色模块差异较大,但是都体现自己的科研特色。例如北大,具有核药物化学、辐射化学和辐射高分子、超分子化学与材料、新能源与材料和核环境化学5个特色研究方向,并开设应用辐射化学、应用放射化学等方面的选修课程。因此在专业课程设置中必须和学科科研特色结合起来,开设相关课程。根据自身学科科研特色以及师资力量,我们设置3类可供选择的专业选修课程:偏向理学的应用化学方向模块课程、偏向工科的专业方向模块以及高分子材料方向模块。此外,根据目前我院教师们的学术专长、特色研究方向和未来发展趋势,开设了应用化学前沿讲座、日用化学品、阻燃技术,农药化学、高分子助剂及应用、染料化工与助剂、催化原理、精细化学品开发与设计等选修课程,开阔学生视野的同时,分享老师们研发产品的经验、教训以及研发思路。

以“大论文”为抓手,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应用型综合人才的重要环节。在强化“基础课程实验—专业实验—金工实习,工厂见习和顶岗实习—毕业论文”多层次课内实践教学体系[2]的基础上,我们采用以毕业论文环节为抓手,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是本科生人才培养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对于保证人才质量、与人才市场对接是至关重要的。针对目前毕业论文环节设置不合理,时间短,任务重,监管不严的问题,我们采取“大论文”措施改革毕业论文环节,通过延长时间,注重过程,加强监管,使其真正成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平台。“大论文”之“大”主要体现在:思想意识上对毕业论文重视程度的提高;毕业论文要求的拔高;毕业论文时间的增加;毕业环节和专业课程的关联与衔接更加密切;学生能力培养也更加综合、立体等方面。首先,毕业论文开始时间提前到第五学期,在学生专业基础课程学习完之后,即对学生开展毕业论文要求的教育,同时结合学院教师科研特色开展专业研究方向介绍,开阔学生视野,帮助学生了解相关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并在此基础上双向选择学生感兴趣的课题和指导老师。然后根据课题,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使学生有目的地选修必要的专业选修课程,为进入课题研究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结合第五学期设置的文献检索课程和专业英语课程,在相关课程教师和课题指导老师的共同指导下,围绕自选课题进行相关文献信息的检索,和专业文献的阅读与翻译,相应考核成绩分别记录为文献检索及专业英语的课程成绩。第六到第八学期,学生进入实验室,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课题的初步探索。并在课题老师的指导下继续选择必要的专业课程进行学习。这个过程中,实施论文中期检查回报和毕业答辩的监管。严格管理程序,设置必要的奖励机制和淘汰机制,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热情。

增加学生选课自由度,逐步实现自我规划,自我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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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8-0207-02

一、引言

毕业设计是数学类专业本科教育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培养本科生的创新能力、科研素养、提高本科生对所学数学知识的应用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很多高校数学类专业的本科毕业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得不到应有的培养、锻炼,这必然会影响到数学类专业本科生的培养质量。

已有一些文献考虑了数学类专业本科毕业设计的相关问题。[1][2]等探讨了如何改进高师数学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设计,[3][4]等分析了数学类专业本科毕业设计的选题构成。本文以华东理工大学数学系本科毕业设计为例,分析了(理工科院校)数学类专业本科毕业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开设本科毕设课、毕业论文部分盲审等改进措施。

二、存在的问题

以多年来指导数学类专业本科毕业设计的实践为基础,结合华东理工大学数学系近年来本科毕业设计的现状,作者发现(理工科院校)数学类专业本科毕业设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学生、指导教师不够重视本科毕业设计

本科毕业设计是本科教育的最后一个环节,其成绩与学生的就业、再深造关系不大,很多学生都认为只要过关即可,没有认真对待。学校对毕业设计的考核不严格,也是学生、指导教师忽视该环节的原因之一。

(二)学生的基础不扎实

由于数学学科的逻辑性、抽象性比较强,因此要想学好必须付出努力。然而,一部分学生进入大学后,觉得可以完全放松了,没有目标,学习懒散,自我管理能力不强,从而没有学好数学学科的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以至于毕业设计时力不从心,文献看不懂,理论分析、数值实验都有困难。

(三)本科毕业设计与就业、考研时间冲突

本科毕业设计大多从第七、八学期开始,此时正是学生找工作、考研的关键时间。学生真正用于毕业论文的时间很少。

(四)选题不适合学生

有些毕业设计的题目太难或太简单,太难的题目学生很难完成,太简单的题目不能有效地培养、锻炼学生的科研能力。此外,毕业设计的题目大多是导师指定的,一部分学生对毕业设计的选题不感兴趣。

三、改进措施

针对数学类专业本科毕业设计中出现的问题,作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加强本科毕业设计的前期准备工作

由于数学学科的抽象性、科学性,因此要想较好地完成数学系本科毕业论文,必须尽早做好前期准备与积累。作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教师在授课时,要加强对课程背景、应用的介绍,努力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学好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为做好毕业论文奠定基础。

2.开设文献检索课程,让学生学会使用常见的中文、英文数据库查阅所需的资料与文献。

3.在某些课程尤其是专业课程的考核中设置Project环节,锻炼学生查阅文献、撰写小论文的能力。

4.第五学期开设关于毕业设计的介绍说明会,向学生说明毕业设计的意义,基本步骤,需要的基本知识与能力等,从而使学生从思想上重视毕业论文,也可以早做准备。

(二)提前毕业设计的时间,选择合适的时机,开始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设计大部分从第七或第八学期开始,此时正值学生考研、找工作,严重占用了毕业论文的时间。因此,可以适当提前开始毕业论文的时间,在第四学期后,选择合适的时间,开始毕业论文。具体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任课教师尤其是专业课教师,应努力将教学与科研结合,介绍一些相关的科研问题以及研究状况,上课期间多引导学生思考,提出合适的问题。如果学生有兴趣,则可以此为基础,开展毕业设计。

2.在三年级开设学术讲座,请各位老师尤其是研究生导师介绍相关的学科前沿问题及研究现状,有兴趣的学生则可以加入老师的研究小组,尽早开始毕业设计。

3.多鼓励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或数学建模活动,以此为基础,完成毕业设计。

(三)在第七、第八学期开设毕业设计课程

毕业设计期间,学生无统一管理,如一盘散沙,是毕业论文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如果开设毕业设计课程,加强平时管理,会大大改善学生平时不努力,答辩前临时粘贴拼凑论文的现象。

由于毕业设计选题的任意性,因此该课程的任课教师可依据学科方向,每个方向选择1个老师,由这些老师共同任课。作者认为,该课程的授课内容应包括:毕业设计的意义,撰写数学论文的方法,常见的英文数学词汇,学生轮流汇报毕业设计进展。

(四)完善毕业论文的选题模式、健全评阅与答辩制度,加强毕业论文的监管

以华东理工大学数学系为例,毕业论文的选题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通常首先由教师给出题目,学生进行选择。然而由于本科生的知识结构有限,往往对所给题目的方向不了解,只是稀里糊涂地选择。因此,在选题前最好由老师对自己的题目进行介绍,便于学生选择,也会有利于后续的毕业设计工作。此外,为了保证毕业设计题目难度适中,各教研室应对本教研室的毕业设计题目进行审核,依据理工科院校数学系学生的知识结构,去掉太难或太简单的题目。

为了保证毕业论文评分的公平、公正,毕业论文的评阅应由院系统一按照学生的论文方向指定教师,还需要在制度上约束评审老师,杜绝应付行为。此外,要严肃评阅、答辩纪律,对于完成情况较差的学生,应延缓答辩。

学校对于毕业论文的监管力度应加强。虽然多数学校也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进行检查,但往往仅限于检查论文的格式。为确保毕业论文的质量,学校最好每年抽查一部分毕业论文进行校外盲审。

参考文献:

[1]刘小松.高师数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撰写论析[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3(2):54-55.

[2]栾庆芳.关于高师数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若干思考[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08,26(3):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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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03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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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无论是经济学领域还是法学领域,提及和研究最多的莫过于“金融监管”这个词语,当然这也是有其独特背景的。从正面来讲,《“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中明确指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中对资金的需求等等;从反面来讲,一系列与融资有关的案件的爆发,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等等都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把金融监管问题提上研究的日程,这已经是实务界和理论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欲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分析和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中国金融监管现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诞生是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制度决定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国际化、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等给金融分业监管发起的巨大挑战。

(一)金融监管缺少协调机制

2003年,我国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这是在当前分业监管下,三会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渠道。虽然,这种协调方法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对于监管信息交流,重大监管事项磋商等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工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矛盾,即使人民银行具备一定的统一监管职能,但是,人民银行是不履行具体的行业监管职责的,因此,它也不能掌握全部的金融监管信息。

三、现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的协调性不够

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之机。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由谁做出最终决定等,都有一定难度。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二)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三)没有形成统一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行政监管,并且在具体的运作中大多数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金融监管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往往是忙于事后救火。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结合效率不高。信息的不对称,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网络,缺乏金融监管体系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系统,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等社会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场约束力薄弱,金融监管信息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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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年金;监管;机构监管;功能监管

企业年金是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养老保障责任的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是对抗老龄化危机、家庭小型化趋势、长寿风险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企业年金计划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纷繁复杂,因此,要达到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高效率、高效用的监管机制尤为重要。

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

自2004年两法施行以来,我国企业年金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到2005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680亿元;到2006年底,达到910亿元;2007年企业年金的全年增量为400亿左右,积累基金达到1300亿元。然而,在监管方面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二)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采用机构监管的模式。所谓的机构监管,即按照企业年金运营中涉及的机构的类别设计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运营所涉及的主体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企业年金的监管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立法和执法的监管、负责经办机构资格的确认等;银监会,负责托管银行的监管;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证监会,负责监管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政部,主要负责监管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这种根据机构职能分工负责的机构监管模式,在现实的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三)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1.存在监管盲区以及监管重复的现象。

监管主体过多,包括政府主体和非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审计署等;非政府主体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等。这些主体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不能使监管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2.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自我监管缺失

在年金监管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定位不明确,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而委托人以及参与缴费的职工也缺乏安全与权益意识,每月缴费后,不再过问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使得企业年金的运作缺乏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3.企业年金担保机制不完善,受益人利益缺乏最终保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了第一线的担保方式,但担保的水平很低。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其他的基金担保制度,一旦年金基金发生投资亏损,风险准备金无异于杯水车薪,无法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二、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监管方面的经验

(一)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美国的企业年金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分别对不同层次的退休金计划进行监管,同时,主要有三大组织机构来负责处理退休金的监管:国内税属、劳动部、退休金和收益保证公司。监管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和IRC法案。在ERISA之外,美国的企业年金还受到税收法、保障法、1947年全国劳动法、TaftHartley法案的部分管制。

(二)英国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

英国养老金制度的监管机构有:国内税收收入局;职业年金监管局;政府收益相关年金计划;职业年金咨询局;金融服务局。此外,英国还建立了两大辅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吹哨"机制,引进专业裁判或者仲裁者,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对受托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二是建立"成员抱怨"机制,实际上是鼓励广大成员通过该意见表达机制,直接将自己的意见或者不满反映给监管者或监管机构。法律方面,主要是受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和1995年的《养老金保险法》的监管。

(三)日本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在日本,对企业年金监管的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厚生劳动省和金融服务机构。在监管模式方面,日本的监管模式从定量限制监管逐步向"审慎人"规则方向发展。在法律规范方面,主要遵循《劳动标准法》、《公司税收法》、《员工养老金保险法》、《DB养老金法》、《DC养老金法》。此外,近年来在简化法规的驱动下,通过注册的养老金保险公司、工会、员工养老金协会进行间接监管的作用正日益提高。

三、对改善企业年金监管的几点建议

结合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存在的现行问题,借鉴国外美国、日本、英国的经验,我认为,企业年金应在一下几方面完善。

(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

所谓的功能监管,就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的,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功能监管框架下,各个监管主体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类型和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总体上监管,而在具体的操作方面,银监会负责监管托管事务,保监会监管账户管理事务,证监会监管投资管理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监管过程中起着领导的作用,是法定监管人。

(二)中介机构的监管

明确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机构的定位,加强信息的披露。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务报表和基金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受托人必须聘请外部精算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各机构必须经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定。中介机构与行业协会要公正的进行并加强信息披露。此外,要建立企业年金的行业自律机制。这一点要借鉴英国的"吹哨"的机制和"成员抱怨"机制。自律监管要依赖于某些重要专业人员的监管。

(三)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提高受益人的安全意识,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加强受益人的自我监管。受益人的意见反映了受益人的要求、希望和不满,是促进基金经理人改善经营管理以满足受益人要求的动力。所以,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既是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激励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

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

的经验建立养老基金担保公司。养老基金担保公司资金来源于年金计划发起人的缴费、年金基金的部分投资收入以及年金基金担保公司托管的计划资产,比较可行。并且,通过赋予养老基金担保公司一定的监管职权,能够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效率。我们国家的企业年金现在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段,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是必要而迫切的。

参考文献

[1]华金辉.企业年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海南金融.2005.8.

[2]单美姣.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