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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人口流动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主要体现在一个庞大群体的出现———城市农民工,他们及其亲属大多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在原户籍地参加了新农合,由于城市报销标准和乡镇报销标准不一致,以及城市医院没有针对各地农村制定药目信息库,农民工在外工作时就无法到定点医院或药房就医或购药,而无法满足农民工的参合要求。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大批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农民工医疗问题必然会成为新农合制度管理的一项重要难题。
1.2新农合基础设施服务无法满足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需要
在新农合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资金短,对新农合的财政投入不足,造成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无法满足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实际需求,相关的医疗设备和器械等一旦损坏,也没有精力和金钱进行维修,这严重影响了新农合工作的开展。此外,还有部分政府盲目投资,对城镇和农村的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造成城市医疗资源浪费而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薄弱、服务水平偏低等问题,也制约了新农合的发展。
1.3新农合实施相关手续过于烦琐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为农村户口群体,涉及人员众多,居住分散,且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前往城市打工,当办理参合手续时,必须要具备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参合的保险证等证件,此外,由于新农合相关机构工作效率极低,在办理参合手续和报销手续时耗时非常长,农民需要等相当长的时间才能领到医疗补助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合农民的积极性。
1.4新农合相关监管机制不健全
在财政较为困难的基层政府,他们为了弥补政府办公经费的不足,往往会挪用合作医疗基金,使得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力度大打折扣。在实行合作医疗基金管办分离后,由于基金管理办法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以及贪污、挪用等情况的出现也使得新农合的作用大打折扣。
2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
2.1完善流动人口参合机制
就现阶段而言,新农合制度管理首先应处理好流动人口参合的工作。首先,要灵活利用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将新农合与城市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衔接,从而在本地区形成统一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城市和农村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统一管理,避免出现重复参合和重复报销的情况。其次,还应加强新农合制度管理的信息库,实现城镇居民的医疗信息共享,从而解决流动人口异地就医和报销等问题。
2.2改善农村基础医疗设施
地方政府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以“农村卫生工作”的工作方针为重点,保障经费落实,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动员各方面力量向农村倾斜,支援农村,添置和更新医疗设备,及时供给药品。同时,还应提供设备技术等方式,改进乡村医疗机构诊疗条件,使参加新农合医疗的农民不出村、乡就能获得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优质医疗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运行。
2.3统一合作医疗补助形式
医疗卫生部门应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补偿标准,规范和创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模式,简化转诊手续,扩大补偿范围,将门诊大病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消除县(区)之间新农合补偿差距,进一步方便农民群众看病就医,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2.4强化合作医疗基金监督
各地方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应提高管理机构能力,健全基金监管体系,使基金管理规范化、流程化,实行并落实监督工作责任制,提高合医基金的监管力度,应该杜绝,同时强化健全内部和外部监管机制,基金监管不流于形式,而真正落到实处。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200903032);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引进留学人员资助项目(20100326)
中图分类号:F840.6文献标识码:A
我国广大农村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也是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保护农村生产力,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河北省从2003年开始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充分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截至2007年底,河北省新农合参保人数达到4,176.43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80.4%。2008年参合率达到86.3%,参合标准由每人30元到50元,再到10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10元提高到20元,中央和省、市、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分别由每人10元提高到20元,再到40元。2008年实现了全覆盖,新农合工作初见成效。然而,从试点和推行情况来看,新农合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不完善,特别是在经济落后地区,筹资难已经成为制约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
一、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发展及现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与旧时期的合作医疗筹资制度相比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筹资中加大了政府支持力度。在筹资方面,河北省采取由政府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
2003年试点之初,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规模是每人每年30元,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分别出资10元;从2006年起,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分别提高到了2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仍缴纳10元,每人每年共50元,组成合作医疗基金;2008年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共100元,河北省参合标准2008年也达到了100元标准。
2010年河北省新农合补偿水平再度提高,按照我省医改方案规定,2010将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14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40元提高至60元,农民个人缴费仍保持20元。通过采取综合措施,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参合,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同时,推行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报,以方便参合农民补偿报销。
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存在的问题
通过实地调查和资料分析,发现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尽管筹资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在筹资机制上仍存在许多问题。
1、筹资困难,筹资成本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明确指出,农民参合以自愿为原则。由于历史上存在诸多以“合作”为名目的乱收费等原因,造成部分农民对乡镇干部上门做工作持逆反心理,加上一些乡镇干部本身素质不高,政策宣传不当,导致筹资困难程度增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方式采取一年一筹的现收现付制,各试点地区大多采取年前组织印发宣传资料、以户为单位上门宣传发动、签订协议,或用农业税卡代缴的方式,或是基层干部上门、财税人员上门收缴的方式,工作量大,组织成本高。据估计,从农民手中每收取10元合作医疗基金,其成本大概是1.5~2.5元之间。这样的高成本对于本身就已捉襟见肘的合作医疗基金而言是无法长期承受的。
2、筹资水平低,与农民的实际需求有差距。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资水平就农民的需求而言,相对偏低。本次对5个县10个村的916户参合农民的实际医疗支出的调查表明,样本农户的年实际医疗支出(包括大病和门诊)从0元到5,000元不等,相差很大,年人均实际医疗支出约为400元。合作医疗基金的人均筹资水平与农民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3、财政投入中,省市县三级负担结构不合理。新农合财政投入中,基层政府财政负担较重,河北省地方补助的40元中,省、市、县三级财政的分担比例为:非扩权县中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11∶6∶3,非扶贫开发县为8∶6∶6;扩权县中扶贫开发重点县为17∶3,非扶贫开发县为14∶6。表面上看起来省级财政承担了大部分合作医疗补助资金,但是推广此项制度的成本,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负担。如果算上这部分成本,则县级财政负担比例非常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确实增加了县乡级政府的财政负担,这与“原则上以不增加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的基本改革精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离。
4、制度不完善,对困难群体救助措施不足。在从未参加或者已经参加现在又退出新农合的农户中,有43.45%是由于“经济困难,付不起参合费”。而在致贫原因的调查中,61.72%的人选择了因为疾病或损伤所致,这些都表明医疗消费支出对农民经济状况的影响非常大,是导致贫困的最主要原因。但目前政府针对困难群体(如“五保户”、特困残疾人)等尚无具体和长效的保障手段。
三、完善河北省新农合筹资机制的建议
针对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1、采取合理的征缴形式,降低筹资成本。采取合理有效的征缴形式是合作医疗有效筹资的重要环节。通常情况下,让那些与农民有密切利益关系的机构去征收医疗保险费的效率较高,也较为便捷。例如,湖北省采取的方式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签约,委托农税机构在秋粮收购时代收,然后转入通过招标确定的银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由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支付的费用,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凭证,由银行直接划拨,实行封闭运行。
对于当年发生疾病报销医疗费用的农民,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用报销所得的部分费用预缴次年的参保资金,如江苏省赣榆县在新农合试点过程中所建立的农民滚动式预缴费制度,取得了具有说服力的成效,值得各地借鉴。该制度的设计是参合农民在镇或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后,再到镇合管办报销或向所在镇合管办或村卫生室预缴该户次年参合资金。农民滚动式预缴费制度建立在知情自愿的基础之上,在得到实惠的时候提前缴纳次年参合资金,迎合了农民参合心理,农民在受益的前提下,信任新农合,一般是乐于预缴费的。
2、科学测算,提高筹资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考虑发病率、医疗通货膨胀率、农民和各级财政承受能力的情况下,稳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大约2%的个人缴费率和6%的企业缴费率,2006年农民个人的年缴费额应该在76元左右,而目前河北省农民个人的年缴费额为20元,缴费额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比如,根据当地农民对新农合制度的认知度和经济状况,突破每人每年20元的筹资标准,实行参合农民可自愿选择按每人每年20元、30元、40元三个不同的标准缴费,对30元、40元标准筹资的参合农民,提高医药费用补偿比例。
2006年各级财政应该每年为每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补助资金228元左右,但目前河北省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是每位农民每年80元,也有较大的提高空间。今后可以逐步提高农民的缴费额度及财政的补助水平。
3、在地方筹资中应明确以省级财政承担主要责任。地方财政中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分担除去农民缴费后的剩余筹资额,但是由于制度设计上没有一个清晰的权利与义务界定,造成筹资分摊上随意性较大。按照现行分税制,财力分布呈现逐级向上集中的态势。因此,以省级财政承担地方筹资的大部分份额较为合理。
目前,一些地方已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如天津市在试点中规定,市、区县的补助各为10元,而乡镇、村的补助各出5元,制定出较为合理的筹资标准。湖南省决定,从2004年起,省、市(州)、县(市)三级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10元在三者分担的比例,由原来的3∶3∶4改为4∶3∶3,即省级财政出大头。这些经验和做法值得在全国推广。
4、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兼顾特殊群体。特殊弱势群体,如“五保户”、特困残疾人等,其患病率较高,是最需要参加合作医疗的一个群体,但同时又由于其经济困难,又成为最不可能参保的一个群体。为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还应该有医疗救助制度相配套来解决弱势群体的入保筹资和自付费用问题。(1)民政部门应把贫困农民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的资金列为扶贫项目,按时足额地给予拨付,让救助对象人人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号召社会捐赠资助贫困农民参合的资金,贫困农民因经济困难不能参合,这不仅是贫困农民自己的事也是全社会的事,应将贫困农民参合纳入“先富帮后富”、市民支持农民、城市支援农村的具体行动;(3)财政应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把绝对贫困农民个人参合应缴费用列为一项重要内容。
(作者单位:1.河北大学经济学院;2.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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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管理模式、筹资渠道、资金使用、合作与互助目标等都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条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小额医疗费补助相结合,全市实行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保障政策。
第四条按照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取消起付线,设置科学合理的封顶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根据资金筹资情况和资金平衡情况,每年可调整一次支付比例。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我市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人口和农转非人员,外出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以及外地人口暂住本地一年以上的农民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由市政府牵头,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改等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各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每年要把政府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费指标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保证政府资助资金落实到位。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本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的个人基金,并成立办公室,负责镇内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发改、财政部门及各镇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市、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第十条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农业部门做好农村特困户的核定及农民医疗救助需求情况的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下设专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基金收缴和管理
第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即国家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6元、市级财政补助14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个人、社会团体等可自行组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金支持。
2009年补偿模式:
门诊统筹+住院统筹+门诊慢病统筹。
基金使用分配:
(一)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25元提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补助和门诊慢性病补偿。
(二)住院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75元提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助和大病二次补助。
(三)风险基金。提取不足本年度筹资总额10%的差额部分,上缴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民政、农业、卫生部门审核确定的农村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个人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由各级民政部门或包扶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给予解决。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专项基金统一划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第四章医药费补助
第十五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核发的《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确定。
第十六条确定市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所、结核病防治所、各镇卫生院、吉林延边林业集团*林业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吉林延边林业集团八家子林业有限公司医院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减免目录》给予减免。
第十八条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门诊医疗费补偿原则上是以镇卫生院为主,当镇卫生院不能就诊或没有条件检查治疗等特殊原因,需要到上级医院门诊就医或检查时,由所在镇卫生院开转诊单,在市级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方可报销。各镇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按照可报销医药费20%的比例补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按照可报销医药费20%的比例补偿。全年每人门诊补偿累计不超过60元。
第十九条住院统筹补偿方案
(一)住院统筹方案
实行全省统一住院统筹补偿方案。继续采取分段、累加、按比例报销,一律不设起付线。封顶线(包括住院、门诊、门诊慢性病、二次补助)为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住院统筹报销补偿比例为:
(二)大病二次补助。大病二次补助为住院统筹的调节方案。二次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另订。(年末待定)
第二十条门诊慢病统筹补偿方案
1、设立专门门诊病志,当参合农民患下述指定慢性病种时,必须要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主治医生诊断及确诊疾病相应的报告单,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门诊病志,并由首诊医生负责填写门诊病志上的自然情况。
2、专门门诊病志要附有确诊所需的各种报告单、处方及收据,该患者在今后每次就诊时都必须携带该病志,且每次都要附有报告单、处方、收据等原始凭证,接诊医生必须在该病志上简要注明治疗方案或病程记录并签名。
3、每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患者可凭门诊慢性病病志(门诊慢性病病志丢失,责任自负),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
一般慢性病报销补偿办法
一般慢性病共二十二种: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癫、甲亢性心脏病、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精神分裂症、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支气管炎。
2009年起一般慢性病报销取消分段,一般慢性病报销起付线为300元,封顶线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可报销医药费的25%给予补偿报销。
特殊慢性病报销补偿办法
特殊慢性病共三种:恶性肿瘤、尿毒症、结核病。
特殊慢性病报销起付线为300元,封顶线(包括住院、门诊、门诊慢性病、二次补助)为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特殊慢性病报销实行分段累加,报销比例为可补偿医药费。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行单病种限价管理,控制医药费增长。
市、镇两级定点医疗,实行单病种限价。病种共有五种:正常分娩、子宫肌瘤切除术、剖宫产术、单纯性阑尾炎、腹股沟斜疝。每种病种限价费用如下:第二十二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周期为一年,中途不得退出或转让。凡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视基金情况“一事一议”,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基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经过下列途径给予报销:
1、病人出院时,持《合作医疗证》、医药费合作医疗专用处方(结算联)、出院诊断书及出院病历摘要,到收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科室,按比例给予一次性报销。
2、各定点医疗机构持病人的《合作医疗证》、医药费合作医疗专用处方(结算联)、出院诊断书、出院病历摘要、结算统计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结算办法结算。对超出规定的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有权不予支付。
3、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及时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上报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情况。
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可自行选择市内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需要到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患者,需持医疗机构转院诊断书,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办理转院手续后,方可到上级医疗机构诊治。
5、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持转院诊断书、复写式处方、出院诊断书、医药费收据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参照市级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结算。
6、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范围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必须保管好《合作医疗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凡是因证件保管不慎造成医疗费用流失的,其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完善服务措施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尊重农民就医的自主选择权。参合农民在市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看病,要做到“合作医疗证在手,市内看病随便走”。实行医院垫付制度,做到“在哪看病,在哪报销”。参合农民在邻近其他县(市)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我市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待遇给予报销,但必须2日内报合作医疗办公室备案。参合农民需要转诊时需由市级定点医院开合作医疗转诊审批单,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治疗;未经批准自行转往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按可补医药费总额的20%予以报销,并不再享受大病二次补助待遇,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不予报销。长期外出(国内)务工、求学、居住人员发生疾病,在省内的必须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在省外则必须到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并于出院一个月之内将相关材料递交“合管办”。特殊急救可以先转诊,之后在2日内报“合管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讲究疗效,杜绝浪费,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方便、快捷、低廉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建立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健康档案。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结余留转下年、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市“合管办”每季度在各镇张榜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实行收支帐目公开、医药费报销公开、经办程序公开的“三公开”制度。
二是县级财政的压力越来越大。按现有方案,县级财政对每个参保对象要承担一定的补助资金,县(市)每年要拿出几百万资金用于合作医疗配套。县级财政的这笔支出,加上县乡两级合作医疗工作机构运转的支出,使县级财政多了一项巨大的支出项目,而且这项支出是刚性的。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县,特别国家级贫困县,每年再拿出几百万配套资金,困难就更大。可以相信,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行,县级财政的压力将越来越大。
三是一些规定不够合理,缺少吸引力。最主要的,一是受益面窄,该覆盖的没有覆盖到。农村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般是家庭主要劳力有病,主要患胃溃疡、心脏病、高血压等慢性病或“小病”,需要经常服药治疗、开销大,而目前他们受益不大。二是补助标准过低,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普遍存在保险系数过于保守,统筹资金使用比例过低,住院补偿的受益面太窄,患者得到补偿数额也很少,远远达不到农民的要求。三是部分人群参合难。普遍存在五保户、特困户无钱交纳,因建设征地转非农业户口的农民,部分买户口而农转非的人员,现在既没有资格参加城镇医保,又不属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四是基金管理潜存危险。一些试点县(市)仍未严格执行“收支分离、管用分开”的基金结算办法。出现部分医院发生不合理用药,延长住院时间,克扣、拖欠补偿费用,冒名住院等问题,暴露了资金管理上确实存在漏洞。对基金的安全,多数参保农户表示担心。
五是经办、卫生等机构服务能力较弱。一些地方经办机构编制没有落实,人员没有全部到位,经费严重不足,经办机构还没有实行计算机联网服务。一些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条件差、医疗水平低,服务不规范,药品价格高,不少项目费用不在报销之列。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深入总结试点经验,有针对性地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充分认识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不断地搜集各种新情况、新信息,加以研究,深入总结试点经验,以指导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如在参合对象的确定问题上,举家外出打工的要不要参保?参保农民看病之后多少时间兑现补偿资金为宜?诸如此类的问题,都要求我们加强调查研究,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自觉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件新鲜事,其起报点、最高补偿限额、报销比例等对农民来说都是新鲜词。为了深化试点工作,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要抓住典型事例,如对参保农民从合作医疗救助中获得的好处和实惠广为宣传;要增加透明度,公布收支账目,向农民交底;要宣传外县市、外省市试点的成功经验,并学习借鉴。个人保费是一年一交,这个宣传工作就更为重要。如果农民的自愿程度不提高,到了第二年交保费的时候,难度就更大了。一些乡镇干部不无担心地说,“合作医疗成功不成功,就看明年十月份。”除了利用媒体宣传外,让受益农民现身说法进行宣传是个不错的办法。
三、从实际出发,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在确定省、市、县财政补助的比例时,不搞一刀切:对富裕县,可适当提高其补贴标准,省财政不给补贴;对贫困县和特困县,则要减免,减免部分可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对于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无力上交部分,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可以考虑在中央和省扶贫资金中划出一块专门解决贫困县、乡的合作医疗补助,解决五保户、特困户的参合问题。对于其他人群,要允许参加城镇医保或农村合作医疗。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农村医疗保障问题一直被社会各界所关注。“看病难、看病贵”是农村医疗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限制因素[1]。然而,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普及与发展,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上述问题,为农民看病提供了基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引导、组织,多方筹资,并以农民自愿参与为原则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其本质目标是通过农民群众互帮互助,以抵御疾病风险。在新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政府通过加强宣传组织工作,让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优势充分了解,以提升农民参合率。当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首要原则为“自愿参与”,农民群众完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与到农村合作医疗当中,选择权完全交给农民自己。总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为农民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应给予重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点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完善与延伸,它既借鉴了传统合作医疗的成功经验,又在其基础上有所创新,并表现了一定特征,具体如下[2]:(1)筹资渠道多元化。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筹资渠道方面体现了多元化特征。传统合作医疗筹资主要是以个人投资为主,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将集体扶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充分结合起来,有效扩充了筹资渠道,为合作医疗实施及发展提供了基础。同时,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关注度及重视程度愈来愈高,政府与集体组织也加大了投资力度,保证了资金的持续性支持,让农民长久看病的问题得到了缓解。(2)政府承担责任有所增加。传统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是农民自发组织的,其筹资责任由集体或个人承担。然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明确指明了政府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无论是资金资助、监督管理,还是制度构建、宣传推广均由政府负责。通过政府调控、引导,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支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营过程中,政府发挥了绝对性的主导作用,在其作用下,让医疗基金变得更加透明化、制度化,并通过政策扶持,为农民看病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支持。(3)监督工作更加透明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过程中强调了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把监管权、知情权赋予农民群众。对于农村合作医疗而言,农民群众才是其构成主体与核心,是最为重要的参与者与受益者,他们完全有权对医疗基金去向充分了解。地方政府通过成立农村医疗协调小组,并配合乡镇机构充分落实相关监督工作,让医疗资金落到实处。同时,地方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医疗基金使用情况、用药情况、补助方式等公开展示,以增加新型农村医疗工作的透明度,使其能够真正取信于民、服务于民。总之,通过落实相关监督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创造了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为其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相关策略
尽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近年来发展较快,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部分环节上依然存在改进空间,具体如下。
1.加强合作医疗机制建设
合作医疗机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过程中发挥了导向性作用,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深入发展,必然要加强合作医疗机制建设,通过完善相关机制,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明发展方向。在加强合作医疗机制建设的过程中,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权力与义务相平等、收支平衡等原则,以保证合作医疗机制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以适应各类发展需求。例如,可先建立分阶段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再逐渐过渡至城镇一体化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以实现农村医疗与城市医疗相互融合,让农村医疗与城市医疗同步发展。另外,需要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结合起来,为部分困难农民或弱势群体提供帮助,让更多农民享受到农村合作医疗服务。
2.完善合作医疗服务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期间,服务质量优化与制度建设必须同步进行,才能让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作用。但从当前现状来看,服务质量较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对此,可通过加强机构人员素质培养、加大医疗设备投资、转变服务理念及模式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合作医疗服务质量。与此同时,还应该完善合作医疗信息化平台建设,由此来提升服务工作效率,让农民群众能够第一时间准确掌握合作医疗动态情况。利用合作医疗信息平台还能促进互动工作顺利开展,这对农民医疗电子信息档案建设也具有促进作用,应给予密切关注。
3.重视合作医疗宣传工作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逆向选择;成因;对策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关乎国家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而农民的健康问题又是三农问题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故而,我国政府适时地提出了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在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逆向选择是信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eAklerlof)在1970年发表的文章《“柠檬”市场:品质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中首次提出,阿克尔洛夫通过对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交易行为的影响分析,指出由于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导致逆向选择。同样,逆向选择理论也常用于保险学范畴中,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逆向选择问题频发,成为了制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本文将从我国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出发,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逆向选择现状的成因,进而提出可行建议。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逆向选择问题成因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涉及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被保险人三方,毫无疑问,这三方都有发生逆向选择的风险,但是相比而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现问题较大的是被保险人即农民群体的道德风险问题,所以本文主要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原因并探究对策。
1.自愿参合原则。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与商业医疗保险相似的自愿参保原则,虽为了防范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设计了家庭联保的机制,但是逆向选择问题仍然极易发生。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自愿参保,导致了青壮年及身体状况较好的人群倾向于不参加保险,而年老体弱者则愿意参保。这种自愿参保的原则虽然维护了农民的自主选择权,但却极易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入不敷出的状况。即使是有年老体弱者的家庭中,也存在着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减轻家庭医疗负担作用不大的情况,产生不愿参合或退出状况,也就导致了所谓的逆向选择。
2.大病统筹机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非遵循其他保险的“广覆盖,低水平”原则,而是采取大病统筹的机制。国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让农民面临大病时,不至于无法支付医疗费用而导致延误治疗,以及后续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的发生。但是,相对于比较常见的门诊疾病,大病发生的概率是相对很小,加之人们常见的侥幸心理的作用,健康人群不参加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几率大大增加。而易发生大病或有病史的人群则更加愿意参合,或者人们为了报销而小病大治,这无疑更加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逆向选择问题。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一年为期的自愿参保,且大多数地区是不设等待期的。对于许多大病来说,即使已得病在参保也是可行的,这就加剧了“选择性进入”及“选择性退出”的风险。
3.定点就医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的是定点就医的原则,即参合者必须在所在乡镇的定点医院就医才能报销医药费用。而我国基础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欠佳,人们在患病时无论大小都倾向于到大型的医院看病治疗,在这种对医疗机构的选择倾向下,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愿就更加减弱了,不可否认,这也是一种逆向选择风险的存在。同样,这种逆向选择下的道德风险同样存在在医疗机构中,由于患者的无法选择,医疗机构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就更难以提高。更重要我国农村存在大量外出务工人员,如果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返回参合地就医,如在外地就医则不给报销。这种制度设计显然对流动人员是不公的,将我国大量的流动人员排除在了体制之外,这种情况也加重了逆向选择的发生频率。
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逆向选择问题的对策建议
1.实行强制保险。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我国社会保险的现实中,强制性都应是社会保险的最基本特征之一,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我国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覆盖着我国很大部分的农村人口,正是因为这样,笔者认为实施商业保险领域的“柠檬定价”原则是不可取的,则会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丧失社会保险的互助互济性。所以实行强制保险是最好的选择,这是从理论上的分析。从实践过程中也可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历史和现实原因导致的自愿性原则不利于该制度的进一步推行和发展,虽然有家庭联保制度作为保障但毕竟不是真正的强制性。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强制保险是大势所趋,能有效避免年轻力壮者参合自愿性、积极性低,而年老体弱者更愿参合的逆向选择问题,增加制度的互济性,使制度发展更可持续。
2.对门诊基本实行适当保险。“保大病”的原则降低了很多人参合的积极性尤其是健康人群的积极性,但是却将许多常年患病特别是慢性病的人纳入了制度中,这种逆向选择极不利于保障人们的基本就医权益及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建议将部分常见且花费较高的门诊疾病或门诊大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目录,以扩大政策的保障人群范围。最好可以兼顾大病和门诊疾病,在保大病的同时,报销一定的门诊费用,这样既易调动农民参合积极性又可以有效规避小病大治及小病拖成大病的问题发生。同时,对参合人群设置一定合理时间的等待期,以免疾病发生时才参合的问题发生,以有效降低逆向选择问题发生的概率。同时,除了病后治疗之外,还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医疗保健方面的投入,改变一直以来重治轻防的问题,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程度,以吸引更多人自觉自愿的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体系之中。
3.两方着手解决定点就医问题。对于现存的定点就医问题,应从两方面着手加以解决:其一,要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引进先进设备和专业及经验丰富的医疗卫生人员,并加强对其服务态度的引导,以增强更多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其二,可在大城市的医疗卫生水平较高的医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口就医处,以避免农村医疗无法满足农民需求而在大医院就医有无法报销的两难局面,切实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并有效规避逆向选择问题。同时,对于流动人员,应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层次,如短期内无法实现,也可采取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城市的医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服务处的方式解决绝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的就医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报销时也应相对放松异地报销的要求,切实保障参合者的利益。
4.充分发挥政府的保障作用。在上述提到的解决措施中,无一例外的需要政府的支持与投入。其一,造成逆向选择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面对这一情况,政府要做到的就是加大宣传力度,让民众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质,进而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其二,如要实现强制参合以及扩大保障项目范围,政府就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将更多的资金注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中,以避免在扩大范围的情况下出现资金不足导致制度难以继续的问题;其三,加强立法建设,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自愿参合到强制参与的过渡当中务必要做到立法先行,以立法保障制度的发展,充分做的法制;其四,由于农村内部的个人及家庭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别,在短期内做的一刀切式的强制参合难以实现,此时,政府就要采取措施通过医疗救助来帮扶因经济条件所限无法参合的人群。同时,政府也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的内部制度衔接。除了上述四点以外,政府还需做到加强监管,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评估机制等。不可否认,我国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对已形成一定的体系,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制度中仍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逆向选择即其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公认的,科学的、合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利于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障应保障者的利益,一定程度解除其后顾之忧,所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规避逆向选择是一个影响面很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坚持不懈地努力,紧跟时展的步伐,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更好地发挥它的力量和功效。
参考文献:
[1]郑舒文.逆向选择视角下农民拒参新农合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15.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自愿参与,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三)坚持农村合作医疗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农民得实惠的原则。
(五)坚持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政府的领导下实施,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目标。2009年度,新农合镇(街道)和行政村覆盖率达到100%,农民参合率达到100%。
第二章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筹资方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每年筹集一次,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筹资年度。2009年度筹资期从20*年12月23日起至20*年12月31日结束。
(一)农民承担部分坚持自愿原则,逐步引入市场机制,由镇、街道负责整户筹集,并为参合农民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在资金到位一周内拨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
(二)市财政承担部分在3月底前划拨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09年人均筹资总额为110元。
(一)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二)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80元,其中:中央、省财政补助29元,潍坊市补助7元,*市补助44元。
(三)有条件的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但扶持资金不得向农民摊派。
第七条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认真落实《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及其它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实行医疗救助,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章管理
第八条管理机构。市镇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办公室人员及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市镇两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相应配套政策。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负责医药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并定期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定期向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上级有关机构汇报工作情况,准确及时报送各种报表。
(六)负责同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必须以户口本为准整户参加,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二)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因病到定点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须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疾病和到各合作医疗补偿机构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各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各补偿机构按规定每月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报表,经统一审核后,按实际支出金额拨付到各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各补偿机构。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参合农民个人缴纳和财政补助的资金分为一般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一般统筹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其他基金,分别用于门诊和住院报销。门诊统筹基金和其他基金占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不超过35%,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风险基金的比例不低于65%,其中当年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不大于3%。
第十四条医药费用报销标准: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定点镇、街道卫生院和卫生所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包括门诊辅助检查费用),报销比例为25%,门诊中草药和门诊中医治疗项目费用报销比例为35%,门诊慢性病一级定点门诊报销60%,二级定点门诊报销40%,一般门诊项目的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0元,门诊慢性病项目的封顶线另行制订。
(二)镇、街道卫生院的住院费用起付线300元,300元以下部分不予报销,300元以上部分按照70%的比例报销。
(三)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除慢性病门诊费用以外)不予报销。二级医院起付线500元,起付线以下部分不予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按每人次实际住院费用(指住院总费用扣除不予支付后的部分)实行分段累计报销。起付线-5000元报销30%,5001-10000元报销35%,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5%。到三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1000元,起付线以下部分不予报销,起付线-5000元报销20%,5001-10000元报销30%,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40%,未经批准者,不予报销。
(四)住院费用采取即时报销的办法,不可累计报销。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连续住院的,一级医院起付线为第一次300元、第二次200元,二级医院起付线第一次500元,第二次400元,三级医院起付线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8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起付线为零。
(五)生育费用每次定额补助300元,病理性产科按照住院标准报销。筹资日截至后出生的婴儿,其母已参加新农合的,可以其母亲的名义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六)精神病患者在全潍坊市范围内可自主选择精神病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不设起付线其费用报销*市内按照70%比例报销,*市外按照45%比例报销。
(七)住院中草药和中医诊疗费用在按照本级医院比例报销的基础上按照10%的比例进行增加补偿。
(八)每人每年累计最多报销60000元。
(九)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7)版》,目录外用药占总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
(十)本年度未参与报销的农户由所在镇(街道)卫生院对其家庭成员进行一次免费健康查体,查体费用按照成本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支出。
第十五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病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医疗服务。
(一)实行定点就诊制度。参合农民患病须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实行转诊制度。参合农民到*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不需要办理转诊,但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要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农民到外地打工上学的,可以经市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同意后在其打工、上学地点指定一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农民在外出期间突发急症的可以根据相关急症证明、病历等材料回当地农合办办理审批报销手续。
具体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和转诊手续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医药费报销程序:
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持有效单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相关材料在能即时报销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或到所在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销相关费用。可随到随报,住院费用不可累计报销,费用不能跨年度。
第十七条发生的非医疗服务费用、交通事故及意外伤害等非正常原因引起疾病的医药费用、到非定点或非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不整户参与的农民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报销范围。具体内容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
第五章监督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减免或者增加农民应当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不得擅自更改补偿待遇、拖欠农民报销的医药费用、挪用合作医疗基金,否则,视情节轻重,由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出借他人,伪造、涂改医药费单据等行为者,一经查实,注销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取消本户当年报销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回违规报销医药金额。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等处分。
(一)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资金浪费的。
周大新
(会泽县茚旺高级中学 云南省曲靖市 654200 )
内容摘要:随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不断合理化,城乡经济得到不断融合、发展,以前的“以农补工”的政策逐渐发生改变。时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以工哺农,劝富济贫”思路方兴未艾。为了更好的建设新农村,完善小康社会,国家、政府也更多到投入到“三农”问题中,并且逐年加大力度,加大投入。在这样一个大好的时机和前提下,国家和政府在搞好全面取消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农民实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补贴等等工作外。现在,又在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不遗余力,笔者下面将详细阐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由来、实施的意义以及它的制约因素和针对制约因素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新型 农村合作 医疗 发展对策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由来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由政府通过制度设计与维护、基金筹集与管理、卫生维护调控与监督的,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一种综合性医疗保障制度。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在各个方面的建设也逐渐完善,但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却显得相对缓慢,尤以农村医疗保障问题突出。现阶段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农村医疗条件问题。我国大多数乡(镇)卫生院房屋破旧,缺乏基本医疗设备,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相当一部分业务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专业医疗知识,导致不必要的医疗事故。第二、农村医疗保障的费用问题。我国农民的人均收入也就几千元,也些地方低的可能就几百元,农民一旦生病住院,一年所有的收入还不够。局部地区农村贫困户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比例高达50%,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的制约因素之一。现在的医疗费用又不断上涨,农村医疗保障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是一个很大的瓶颈。这些现状也就需要一种新的制度来填补时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缺陷和漏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运而生了。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自愿参加的,政府有组织、有投入的一种互助共济制度。是一种基本的医疗保障机制。作为社保的重要补充,完善了社保机制,改善了农业居民的生活,促进了和谐社会,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它的具体意义主要体现在:
首先、有利于为农民减负,缓解农民压力。对于缓解农民家庭经济压力作用是明显的。国家和政府的投入,说到底,是一种政策的倾斜,财政税收的倾斜。这样一种倾斜完善了农村医疗机制,改善了农民自己的生活,缓解了农村因病致贫和看病难问题,促进广大农民致富奔康。
其次、有利于引导农民进行合理的健康投资,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合理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第三、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依然还将在一段时间内长期存在。时下,随着农村实施这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得城乡医疗体制得到不断的融合,农民得病也可以得到像城市居民一样的医疗对待。同时,这种“多方筹资”的制度还会部分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减少经济差距;完善城乡二元的医疗结构;有利于城乡的交融。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制约因素与发展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体现,是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健康素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0多年的发展历程,农村“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好转。但是,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农合资金筹集难、农村医疗服务资源匮乏以及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
针对这些制约因素,笔者认为应该从五个方面来进行应对。
(一)正确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是要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二是要正确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于增加了政府筹资责任,突破了原有村级社区限制,提高了社会化程度。可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原有社区型医疗保障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过渡形式,是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初级形式。这种初级形式已经具有了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因素,其发展方向是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二)加强政府支持
一是宣传支持。政府拥有宣传的资源,并具有权威性,宣传的同时表明自己的承诺。政府在宣传中应避免夸大,力求客观,以免误导农民。二是资金支持。三是组织管理支持。此外,政府要在多元化农村卫生保障制度中,引进国内外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医疗保障市场,以弥补社会医疗保障的不足,提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作效率。
(三)提高农民对医疗服务的有效需求能力
一要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这是增强农民支付能力的最根本途径。同时,农村的税费改革以及部分省取消农业税的做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为农民更好地就医创造了经济条件。二要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信誉。地方政府要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向农民通报相关信息,使合作医疗实施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并自觉接受农民的监督。三要改变农民的医疗消费观念。包括医疗保障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以来深受中国传统的家庭保障的影响。应帮助农民了解,这种自发的低水平的保障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医疗费用提高、疾病风险增强的现实,要充分调动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积极性。
(四)实行有效的管理制度
一要重视初始制度的设计和论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收入分配和宏观调控的大问题,严格论证和设计是必经步骤。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取得一定成果后,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使其成为正式制度,保证其稳定性。二要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制度,提高制度效率。可通过医疗费用支付制度、补贴医生劳务支出等方式,将医生收入与药品数量脱钩。实行起付线基础上的医疗费用共付制,可抑制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控制卫生总费用水平。三要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系统管理。
(五)提高农村卫生医疗服务质量
首先要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其次,加大县乡对医疗卫生服务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这是吸引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有效途径。第三,引导农村村级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方向转变。
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执政为民、稳定农村、关心农民的民心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体现,是政府的责任。这项制度作为当前农村社会中政府实施政策当中的一朵奇葩,是国家和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一环。它解决了多年来遗留下来的重要问题,“看病难,看病贵”现象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
相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会在农村医疗体制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能够更好的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减小城乡差距。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实践“*”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让农民群众看得起病、看得好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健康权益。我市自20*年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已有14多万农民群众受益,享受补助金额1000多万元,一次性领取5000元以上的达135人,领取10000元的达45人。群众称赞说:“有病及时查,患病不用怕,合作医疗能护驾”。通过政府引导资助,实现农民看病“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目标,这是践行“*”重要思想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我们必须理直气壮地抓好、抓出成效。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和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国务院、省政府高度重视,期望很高,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文件,提出了许多指导性意见。我市经过积极争取,20*年被河南省确定为全省38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之一,并一次启动成功。上级财政每年注入我市2600多万元的医疗补助资金,我市充分利用这些补助资金,新建了一大批卫生工程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快速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面提高。这项制度在我市的继续实施,完全符合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完全符合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
(三)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迫切需要。没有健康就没有小康,没有农民的健康也就没有全面的小康。据统计,在我市农村贫困户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户占5%左右。“小病拖、大病磨,实在不行请巫婆。”这是曾经流传在农村的一句顺口溜。不建立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就解决不了,农民就难以真正脱贫致富奔小康。但从目前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来看,还不具备把农民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还难以实现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互助共济的方式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和看病难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是稳定农村、关爱农民的重要举措。
(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检验基层组织战斗力的有效途径。20*年新农合的工作实践从一个侧面显示,哪个地方的参合率高,那个地方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就强,班子就团结,在群众中威信就高;这个班子是能干事、干成事的领导班子。反之,哪个地方的班子“软、散、瘫”,缺乏战斗力,干部、村医不负责任,那个地方群众参合率就低,群众就有意见。新农村合作医疗开展的情况如何,一定意义上是检验一个班子的战斗力强不强的有效途径。同时,随着乡镇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入,乡镇政府的职能将由发展经济逐步转变为服务群众。因此,我们必须加大行政推动力度,让这项惠民利民政策走进千家万户,惠及每一个农民。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
关于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下步工作重点,刚才*同志已作了全面安排和部署,关键要抓好落实。
(一)广泛宣传发动,增强农民参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群众既是推动力量,也是最终的受益者。要把这件好事办好,关键在于群众的认识是否到位、政策宣传是否到位、发动工作是否到位。各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把宣传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针对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了解不深不透、存在疑虑和担忧的问题,在认真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和宣传提纲,政府网站、电台、电视台要设专题宣传栏目,要求明白卡、一封信一定要发到每户,入户率必须达到100%。要结合受益群众的典型事例,有针对性地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使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参加合作医疗后自己的权益、义务,明白看病报销的办法、程序和比例,消除农民的疑虑和担心,促使他们进一步增强互助共济和共同抗御疾病风险的意识。增强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强化资金筹措,确保按时完成筹资任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筹措既是基础又是难点。基础在于中央、省、市都明确规定,只有农民自筹资金筹集到位,并达到规定的覆盖面,上级才会拨付配套资金;难点在于参合资金每年都要征缴。对此,各乡镇、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把资金筹措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认真细致地做好资金筹集工作。这里我特别强调一下,在筹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群众自觉自愿的原则,坚持自愿的原则,不是放任不管,放任不管就不可能有覆盖率。既不能踩政策红线,也不能消极畏难,无所作为,要通过做大量、细致地说服和宣传动员工作,将行政推动与群众自觉自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以群众为主体推动这项改革的深入实施。要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确保参合率达到本辖区总人口的80%以上,这个任务必须完成。同时,要继续做好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等农村弱势群体的参合工作。
(三)强化管理,确保资金效益发挥到位。管好、用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应,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与发展的关键,必须进一步健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应。市合管办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对资金做到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有关情况,要严格按照“事前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三公开原则,确保资金的正常运行和合理使用,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市合管办要本着“严格审核、快速高效、简化手续、方便操作”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结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农民办理医疗报销手续,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取信于民。
(四)强化基础建设,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市、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技术依托。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为契机,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与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备条件、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机构内部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要积极引导市、乡、村卫生机构加强纵向合作,促进市级医疗机构向乡镇、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向村延伸服务体系,力争让农民群众“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和市”,就近享受较好的医疗服务。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服务态度较差、群众意见大、不遵守有关规定、达不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的,坚决取消其资格并责令退出,保证所有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都能够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加强领导,扩大成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我市已经成功运作将近一年。开弓没有回头箭,这项工作既然做了,就一定要做好,做出成效。做不好不行,做不出成效也不行。没有任何回旋余地,没有任何条件可讲。
一要明确目标要求。1、20*年度的筹资工作从10月20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信息登陆、打卡、发证工作11月底前全部结束。筹资结束后,一律不得再加入。2、必须坚持整户参加的原则。如果每户只参加老弱病残,合作医疗就失去了互助共济的意义。3、参合率达到辖区总人口的80%以上。这3个目标要求必须按期高标准完成,否则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要明确责任。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既要发挥政府牵头抓、谋划全局的作用,也要发挥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配合联动的作用。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对各乡镇、办事处业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做好扶持资金的预算和安排。广电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药监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物价部门要完善农村医药价格监管政策。民政部门要妥善解决好农村贫困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困难和问题。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努力,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上一个新水平。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用自由参加,多处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当;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准则。通过个人交费、政府补助和集体支持三种渠道来筹措基金。依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规定管理基金,以收入?Q定支出,且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新农合各项工作,实行专户存储,不能挪用或挤占。
目前,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政府补助工作经费不不到位。新农合基金由省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构成,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配套,由于县级财政财力不足,工作经费未足额配套,影响了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正常开展;二是个人缴费逐年递增,筹资难度加大 ,影响了参保率;三是参保人员在不同医疗保险间重复参保,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四是实时结报不规范。新农合门诊看病实时结报,每天都有报销限额,因而存在同一人就诊时利用不同人的医疗卡进行分次报销现象;医院收费混乱,存在重复用药、乱用药现象,例如有的医院同一天收取某病人两次全身麻醉、两次支气管内麻醉费用;四是基金管理机制不完善。一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不仅管账还管钱,直接进行账目审核及现金结算,使得基金安全存在较大的风险性;五是基层医疗服务条件不高。基层医用办公面积不足,缺乏X光机、B超机、心电图等基础医疗设备,基层医疗人员队伍待遇较差,素质不高。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审计的意义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可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深化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让医疗改革成果真正惠及百姓。具体来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摸清新农合机构设置、新农合基金筹集、使用与管理情况,了解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二是揭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三是进一步规范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运行,针对新农合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审计方法
鉴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审计工作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以加强基金使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及真实性,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利益。
(一)内控测评。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新型制度,工作人员缺乏经验,要想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需要先做好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并在实施内部控制过程中找出基金管理的薄弱环节,对这些薄弱环节进行评估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修补管理漏洞,提高新农合基金的利用率。
(二)效益评估。当前,国家投入的大量补助资金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进行效益评估时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应确保农村报销医药费的公平性及合理性;其次,检查资金是否有闲置及超支现象;最后,评估农民缴费情况及受益情况。
(三)抽样审计。抽样审计指的是审计工作人员在对基金进行审计时,从众多医疗机构中抽选几家具有代表性的机构进行抽样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做出详细的审计评价。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及到的审计对象庞大,再加上受到资源、技术、经济条件的限制,难以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开展。采取抽样审计法可从审计对象中选取部分项目进行审计,减少不必要的审计风险,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资源。
(四)群众参与。农民群众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人群,同时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与者,具有参与权和知情权。在审计过程中应加大群众参与程度,通过走村串户的方式了解农民群众需求,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否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一、健全组织,广泛宣传,大力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
加强组织建设。市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各镇(街道)和开发区设立了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结报服务点,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了结报服务窗口,全市实现了管理、服务、指导网络的全覆盖。
加大资金投入。市医管中心、各基层结报服务点人员和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政安排,同时,市、镇两级财政每年每站各投入1.5万元共1000余万元,专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业人员的补贴、设备配备补助和考核奖励,在建站之初市财政还对每站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5000元,村(社区)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无偿提供业务用房和水电供应。
加强宣传力度。通过每年编印宣传手册,召开市、镇、村三级培训会议,设立咨询热线电话,在有线电视台播出公益广告和参保公告,开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站等全方位多层次面向社会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知识,使各项政策制度家喻户晓,深人人心,营造了浓厚的参合氛围,群众参合率从20__年的82.81%上升到20__年的96.21%。
二、完善政策,加强监督,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范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及面广、政策性强。__市在实际运作中做到政策到位,操作规范,制度透明,取信于民。
完善政策制度。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制度实施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实施办法》、《社区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考核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严格资金监管。严格执行《__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行独立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形成结报服务点、医管中心、财政部门和银行四方互相监督机制。每月通过党政信息网向全市通报和公布资金运行情况,每年由市审计局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提高基金运行的透明度。
强化机构监督。制定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考核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暂行方案》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疾病补偿办法》,切实加强费用补偿的审核力度,不定期进行抽查和指导,坚决杜绝不合理的基金支出,并将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政策情况与卫生部门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和行风建设考核挂钩。
三、稳步推进,合理运作,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
按照“政府推动、个人参与,住院为主、救助为辅,门诊补充、扩大受益”的原则,实施具有__特色的“四位一体”保障体系,并随着经济发展,相应提高享受水平。筹资标准从20__年的每人每年75元(其中个人20元,市、镇财政各补助20元,__市财政补助15元),上升到20__年的每人每年170元(其中个人40元,镇财政50元,市财政60元,__市财政20元)。
住院统筹:对住院费用及六种慢性病门诊费用给予统筹补助,以500元为起报点,超过起报点部分的有效医疗费用,市内镇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段补偿65-85%、40-60%和20 30%,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额为20__0元。合作医疗推出四年多来共住院补偿14.13万人次,补偿支出2.64亿元;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补偿2.57万人次,补偿支出1229.30万元。
大病救助:对统筹年度内补偿超封顶线、连续相邻两年补偿费用累计超封顶线的困难人员和年度内家庭成员补偿费用累计超封顶线的家庭纳入大病救助范围,对超过补偿封顶线的有效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进救助的办法,分别救助20-60%,最高救助额为5万元。合作医疗推出四年多来共
实施大病救助1239人,救助支出达845.74万元。
小病受惠: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时,实行免收挂号费、注射费、诊疗费,药费按招标价或配送价顺加20%以下收取的“三免一减”的小病受惠政策。小病受惠政策推出以来,共惠及参保农民672.32万人次,每门诊人次平均优惠18.09元。
门诊报销:从20__年开始,参保人员在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可享受门诊医药费用10%补偿的优惠政策,门诊报销从20__年10%的补偿额度调高到20__年的15%。截止今年4月底,全市门诊报销83.98万人次,报销总金额为788.24万元。 四、创新机制,深化内涵,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信息化建设。市政府专项拨款311万元,建成了__市首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医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报服务点及医管办的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实施医药费用的互联审核、实时监控和信息即时储存,实时参保人员补偿信息,确保了业务监管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该项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