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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大全11篇

时间:2022-05-23 13: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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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篇(1)

【中图分类号】R2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11-0527-01

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医疗废物的产生、管理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传播,避免其对社会的损害,于2003年6月我国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 年第380 号),国家规定医疗废物必须进行集中、焚烧处理,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等偏远地区,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但相当一部分中小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本案即为一例。

1案情简介

2012年3月12日,邢台市卫生监督所桥西监督所对管辖权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校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学校医务室内堆积2箱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和注射器,没有进行消毒、毁形及定点回收,监督员口头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制定了暂缓校验的记录。4月25日对其进行2次现场复验,再次发现其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和注射器又没有进行消毒、毁形及定点回收,堆积在治疗室内,其潜在危害极大,属于较严重的情形,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该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进行处罚。遂予以立案查处,拟给予其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学校医务室负责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强调该医务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学校服务而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次因学校正在维修房子,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和注射器未进行消毒、毁形及定点回收处理,以前做的很好,希望给予酌情处理。经过我所集体讨论并考虑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于2012年5月9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至医务室,给予该校医务室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进行行政诉复议。

2争论要点

邢台市卫生监督所集体讨论:该医务室属于学校,案件当事人应该是学校,而不是医务室,存在被处罚的责任主体错误;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当,《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是指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此案没有显示有逾期不改证的证据,因此撤销处罚决定,重新立案。

篇(2)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

 一、专项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一)关于专项检查工作部署与实施情况。为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县环保、卫生部门按要求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对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检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通过此次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我县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提高了认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各项管理工作逐步进入法治轨道。

(二)关于医疗废物的流向管理情况。目前全县县级医疗机构、大部分医疗单位(含个体诊所)已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焚烧处理,2011年累计集中焚烧处理240吨。从专项检查情况得知,被检查的医疗单位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较好地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登记管理制度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依法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和集中焚烧处理等各项工作。尚未进入集中处理收集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医疗单位,执行各项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情况仍不尽人意。

(三)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的内部管理情况。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处置单位的内部管理是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保障,从专项检查情况看,我县医疗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较好地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从事医疗废物管理。

(四)关于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监督检查或抽查情况。近年来,我县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力度,县环保、卫生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医疗废物焚烧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严防二次污染事故发生。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医疗机构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特别诊所较为突出,如未依法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未按规范分类收集和贮存医疗废物以及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等,存在环境问题与安全隐患。

(二)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县目前的医疗废物集中焚烧仅为过渡阶段,要进一步加快医疗废物处置点的建设速度。

(三)医疗废物集中焚烧收集有待全面铺开,特别是乡镇以下的医疗单位的医疗废物收集工作。全县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率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切实做好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开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宣传,加强业内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大日常监督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以及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或向环境排放的违法行为,消除污染隐患。

篇(5)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适合医院实际情况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回收管理办法》、《医疗废物暂存间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紧急事件处理预案》、《工作人员安全卫生防护》、《医疗废物管理知识培训制度》等,制定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在医疗废物管理中应遵循的规则及卫生员的工作要求等,使全院各级各类医护人员执行各项相关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责任分明。使全院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很快步入规范化管理,形成一条规范合理、符合要求、环保卫生、可操作性的医疗废物管理体系,在接受省市卫生部门检查中,达到卫生部要求标准,多次受到表扬。

2强化培训提高认识

2.1加强对全院医护人员的培训组织全院医护人员反复认真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院有关医疗废物管理及处置办法,明确医疗废物的概念,了解医疗废物的危害,让大家明白:如果医疗废物管理不好,流失到社会,将会造成疾病传播、环境污染、对人民健康带来损害,给社会造成危害,从而将医疗废物的管理变成自觉行为,有效地处置医疗废物。让全院医护人员具备如何处理、分类、收集、转运医疗废物的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做好自我保护。定期选派有关医护人员参加相关培训班,做到人人自觉履行在医疗废物管理中医护人员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2.2定期对全院卫生员和处置医疗废物专职人员进行培训由于卫生员和专职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不懂医疗卫生知识和院感知识,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认识不够,不明白规范管理、正确处置医疗废物的重要性,经常发生生活垃圾里混有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用黑色生活垃圾包装袋包装、刺伤皮肤等情况。针对这种现象,加大对卫生员的培训和考核监管力度,除组织他们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院有关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外,专门制定适合卫生员的培训资料,重点强调医疗废物的危害性,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求卫生员熟练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放置、收集、转运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熟记不同颜色包装袋的使用。对负责处置医疗废物的专职人员,增加培训次数和内容,强调按线路密闭转运医疗废物和走污物通道(专用电梯)的重要性,掌握转运车辆、暂存间的清洁和消毒方法,熟记医疗废物在暂存间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h,强化真实、详细填写各种转运登记、签名和保存资料的必要性,重点掌握医疗废物处置不当或泄漏等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定期组织专职人员和卫生员对可能发生的医疗废物处置不当的紧急情况进行预演,确保真正掌握应急处理措施,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扩散,杜绝因医疗管理不当而引发的医院感染暴发和流行。

3规范处置正确使用医疗废物专用通道

3.1严格分类科学布局按《医疗废物分类》要求,医院规定所有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物品一律视为医疗废物,包括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引流袋、换药碗、镊、尿管、手套、换药敷料、棉签、一次性中单等;未被血液、体液污染的废品,如一次性无菌物品外包装袋、药品包装袋、治疗室产生空药瓶、未被污染的一次性用物等,经毁形后视同生活垃圾处置。全院各科室按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设有专门处置室,统一配置有明显警示标识的医疗废物专用袋、专用容器收集医疗废物,并做好严格分类。

3.2正确使用不同颜色专用袋医院规定:黑色为生活垃圾专用袋,黄色为医疗废物专用袋,利器盒放置损伤性医疗废物。所有卫生员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医院的规定,正确使用不同颜色的专用袋,两种不同颜色的专用袋禁止混用、乱用。卫生员要及时更换专用袋,因为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均不能装满,每袋容量不超过3/4,以保证封扎牢固。卫生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分类,杜绝生活垃圾里混有医疗废物。

篇(6)

1 建立健全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医院医疗废物分类、回收管理制度及相关奖惩制度,制定各级医护人员在医疗废物管理中应遵循的规则以及清洁卫生员的工作要求等。

2 规范和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

2.1 加强对全院医护人员的培训组织全体医护人员反复认真地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部门规章,提高防范意识,让全院医务人员具备如何处理、分类和收集医疗废物的知识,自觉依法行事。

2.2 保洁人员的培训保洁人员的文化水平低,不懂院感知识,并且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不了解,所以经常发生医疗废物混装和刺伤皮肤等事件,增加了医院环境污染和医院感染的潜在危险性,我们除了组织保洁员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外,还着重强调了环保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熟记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派专人对保洁工作进行示范指导,并对全院每日医疗废物的运送进行检查监督,严格做到医疗垃圾分类放置,及时清运。

3 严格医疗废物的管理,专人负责

全院各科均选有一名责任心强、院感知识丰富的主管护士担任科内感控员,同时监督各科的生活垃圾与医疗垃圾严格分类放置,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做到专人发放、专人回收、集中消毒毁形,送到垃圾暂存点集中贮存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回收,以避免流入社会、污染环境和回流市场,引起医源性感染,造成社会公害。

4 体 会

4.1 制度健全,措施完善。使全院各级各类医务人员执行各项相关操作等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级医护人员都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医疗废物分类放置、处理。

4.2 提高了各级医务人员的法制意识、环保意识,将医院的医疗废物的相关知识及医院感染知识作为全员目标考核内容,与经济责任制挂钩。

篇(7)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我院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完善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工作制度、专用盛装、运送工具的消毒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职责、制订了本院院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的应急预案,做到医疗废物规范管理。

二、专用设备、专用包装

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过程中使用专用包装袋、专用利器盒、专用运送收集桶,专用压力灭菌设备、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并贴有警示标志和警示语。

三、收集、运送、暂存管理:

从医疗废物产生地到分类收集、内部转运、暂时存放过程等各种行为规范。

1、分类收集规范,严格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杜绝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2、将医疗废物分别放入带有“警示”标识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利器盒内。

3、病人的血液,先高压灭菌后再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4、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每天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存地。

5、运送前应检查医疗废物标识、标签、封口,防止运送途中流失、泄漏、扩散。

6、运送桶有明确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语,保证防渗漏、防遗散,易于清洁、消毒。

7、运送结束,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有清洁消毒记录。

四、人员防护: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在收集、运送过程中,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手套、防护鞋等,做到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定期体检。

五、人员培训情况:

医务人员每年培训2次,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每年培训4次,内容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院内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应急预案等。

六、向环卫转交情况

医院刚开诊不到一年,目前业务量小,医疗废物少,但院方始终重视医疗废物处置。对于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在第一操作环节毁形并作消毒处理;

采用高温热处理技术处置医疗废物,消毒后集中填埋,绝不出现将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转卖给另一方,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从院领导到各科负责人层层把关,将工作落实到位。

七、内部监督管理情况

我院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暂时贮存所涉及的科室进行不定期自身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篇(8)

市辖区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一级厂企医院、二级医院、社区服务中心(站)、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结核病、皮肤病防治所、各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厂企医务室、卫生所、保健站。

二、检查内容

1、是否有健全的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机构,具体的责任人员和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是否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2、是否有完善的医疗废物处置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是否按规定执行。

3、是否设有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时存储场所,是否有专人负责收集、运送和保存,是否用合格的专用包装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4、是否按《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规范对医疗垃圾、废弃物等进行严格处理并完善医疗废物登记。

三、检查时间、形式

2013年3月15日至4月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检查,此次检查活动将与今年的医疗机构校验现场检查工作相结合检查院工作相结合,按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评估表》(附件1)的标准,检查的结果将做为本年度医疗机构校验的评审标准之一。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是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确保医疗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要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教育工作。采取各种形式,以《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培训为重点,实施全员培训,使每一个岗位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熟悉、掌握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规定,都能够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增强依法管理医疗废物的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强社会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篇(9)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有着本质不同,它既污染环境,又是疾病的感染源。若不能以妥当方式收集和处理,将对患者、医院工作人员与相关人员以及公众的健康造成危害。怎样适当地处理医院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从对人类社会负责的意义上讲,是医疗部门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在对我院废弃物管理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我们找出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使医院废弃物管理取得一定成效。

为了有效控制污染,保障患者、医院工作人员及社会人群的健康,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废弃物管理条列》,加强安全管理,从而使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处置工作层层有人把关,总结如下:

1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有主管业务院长担任主任,下设医院感染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同时各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三级质控组织的健全,全面负责预防控制医院感染,和医疗废物工作的管理。

2 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医院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加强了医疗废物管理的力度,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制度,制定了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加大管理力度,使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处于受控状态,全院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制度,熟知各自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执行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杜绝了一切隐患的发生。

3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组织全院职工,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列、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知识;输血的有关法律法规。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覆盖率达95%。并对所学内容进行考试,合格率达90%。并选送重点科室负责人参加上级单位控制医院感染的学习班,回院后,将学习内容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专题讲座。

4 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护理部协同院感办,深入科室检查监督执行,对一次性医疗物品,使用后剪断毁形,置于黄色医疗塑料袋内暂存,针头和锐利器具放置在包装盒内消毒后集中销毁,手术、包扎、化验残余物及其他医疗废物置黄色塑料袋中,每天由清洁员密闭运送至焚烧炉烧毁。

5 加强力度

医院感染办公室,深入科室,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出整改措施,每周上报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发现一次性焚烧不彻底,处罚焚烧员当日工资,使用科室不按规定分类包装毁形,处罚护士长2分,当事人4分。对一次性医疗废物管理不严,外流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有当事人负完全责任,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通过实施以上措施,使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达到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防止污染源传播疾病,确保医院社会环境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总之,采取综合管理措施依法管理医疗废弃物,是控制医源性感染行之有效的措施。

参 考 文 献

[1] 张红玲.医用高度危险性物品的全程质控管理.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3,13(5):454-455.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北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1-5.

篇(10)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1]。如果处置不当,不仅会对医务人员构成职业伤害,还会造成社会环境污染和疾病的传播,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威胁。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条例指出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我市于2006年12月份建立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现将我院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总结报道如下。

1存在的问题

1.1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不规范医疗废物未严格按要求分类,收集损伤性废物的利器盒盛装过满没有及时更换,利器盒不加盖,可能造成工作人员锐器伤。损伤性医疗废物混入感染性医疗废物,导致包装袋破损医疗废物泄漏,专职运送人员意外暴露的危险,并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最后处置工作带来不便。包装袋过满>3/4,标识不清,封袋不严;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不符合医疗废物减量化原则;对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没有严格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置,造成环境污染。

1.2交接转运环节不完善专职转运人员每天转运结束后转运工具未做到及时清洁消毒。交接记录不完整。产生地未做到日产日清。有时与处置中心不当面登记交接,未做到共同填写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管理措施

2.1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为了使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六安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对医疗机构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业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院感办、总务科和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负责管理和协调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处置工作流程》、《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处理预案》和质量考核指标,使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做到职责分明,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2.2加强培训采取全院组织和科室组织等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重点的进行全员培训,提高各类人员对医疗废物危害性的认识和规范管理的法律意识。

2.2.1医务人员的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和部门颁布的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医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质量控制标准、职业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措施,要求掌握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管理流程。

2.2.2卫生保洁员和专职运送人员的培训保洁人员文化程度低,清洁卫生理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差,要加大培训力度。培训重点:医疗废物处置流程,清洁、消毒知识和职业安全防护,强调当面交接的重要性;禁止出卖医疗废物的行为,确保医疗废物处置的安全有序。保洁人员流动性大,科室随时做好新进人员的培训。

2.2.3新上岗人员的培训实习、新入人员均进行岗前培训。在学习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的同时,现场指导分类、收集的要求和如何做好自我保护,考核合格后上岗。

2.3加强医疗废物处置流程的规范化管理

2.3.1临床科室产生地的管理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处置流程张贴在各科室处置间,要求科室在产生地将医疗废物按照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药物性就地进行分类,及时分别放置于医院统一购置的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具有防渗漏性能的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医疗废物收集达到包装袋的3/4满时及时有效的封口,系上统一制作的标识卡,卡上注明:医疗废物产生科室、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殊说明,由专职运送人员负责收集,做到日产日清。加强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生活垃圾的管理,用双层包装袋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加强对患者及陪属的教育和引导,防止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2.3.2转运、暂贮、移交的管理医院修建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医疗废物暂存房,标有醒目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 的 警示标识。配备了相应的清洁消毒设施和病理性废物低温储存柜。为专职运送人员配备了口罩、帽子、工作服、橡胶手套和胶鞋等防护用品。专职运送人员每天两次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下科室用密闭的专用医疗废物中转箱将分类包装好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到暂存房。同时和科室交接人员填写好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产生科室、废物种类、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和经手人签名。运送人员在运送时必须查看包装袋的标识、封口,不得把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医疗废物转运到暂存房,沿途不得泄漏、撒落。运送人员负责每天向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移交分类包装好的医疗废物,同时严格执行医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当面填写医疗机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接双方签字留存备查。每天移交结束,运送人员对暂存房和转运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2.3.3加强督查持续改进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和总务科负责对全院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转运。科室由科主任和护士长负责,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监督医护人员因为不良习惯及便利导致的错误或疏忽。对发现的问题,组织讨论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监督整改到位。

3讨论

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和医疗废物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从而对医疗废物管理不重视;医务人员对于医疗废物管理知识的欠缺也直接影响医疗废物管理质量[2]。医疗废物规范处置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保障患者及医务人员健康的重要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医护人员必须明确自己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3],在工作中将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作为自觉行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处置流程,领导重视,加强培训,人人参与是医疗废物规范管理的保障。我院通过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化管理,明显改善了医院的环境,避免了对社会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危害,减少了疾病的传播,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引起的医院感染和医务人员职业伤害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篇(11)

2003年春天,SARS暴发给人们留下了深刻教训。以香港淘大花园SARS暴发流行为例,329名居民被感染,42人死亡的事件触目惊心,不容忽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将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提上了议事日程。2003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签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 ,同年8月14日卫生部吴仪部长又签发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2] ,10月10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3] 。现在医疗废物的管理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医疗废物的危害在于它不同程度地含有病菌、病毒、寄生虫卵及其他有害物质。相当一部分的肝炎和艾滋病的传播源于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的重复使用 [4] 。部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造成“二次污染”威胁人民的健康。70年代就曾发生过医疗垃圾处理不当引起乙肝传播流行的事件 [5] 。

1 医疗废物处理状况的调查

2003年SARS发生后,我院将医疗废物处理列为重点管理项目之一。为了解当时临床医疗废物的处理状况我们对临床医疗废物的产生、处理、收集、去向进行了调查。调查对象为医院住院部各科室,调查方法以问卷、视察的形式进行,同时收集资料,并进行总结。

2 分析和总结

各临床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理渠道大致分为三个途径:第一,临床一些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都装入黑色垃圾袋由工人每天收到垃圾暂存处,再由特种垃圾厂工人运出后进行处理;第二,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在病房先进行初毁形和消毒再由工人收集进行再次消毒毁形,院感科管理人员监督处理;第三,病人的排泄物、大小便进入下水道,由医院的水处理站集中消毒后排放。

我们认为现行的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关部门管理不够规范,未完全落实相关制度,监督机制不够严密 [6] ;分类不够科学,造成垃圾量大,不利有效防止污染;病房的垃圾每日只清运一次不能满足一些大科室的需要,有些垃圾要在病房存放到第二天才得到运出 [7] ;临床工作人员忙于开展业务,在配合处理医疗废物方面不够积极主动;工作人员在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的防护不够规范。

3 处理医疗废物的措施

3.1 制定医疗废物处理的有关方案 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办法”。首先,建立组织机构,成立管理小组。各科主任、医院感染组长、护士长为小组成员。明确责任分工,临床科室负责废物的分类、收集、装包、封口,服务公司负责医疗废物的清运,房产基建科负责医疗废物的暂时存放和与特种垃圾厂交接转运。医院感染科进行严格监控,以及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清运、处理“三环节”和操作规程、人员防护等提出指导意见,再就是制定奖罚方案 [8] ,将医疗废物管理纳入医院感染质量检查项目,进行医疗质量评分,与科室奖金挂钩。

3.2 加强宣传,提高医务人员的意识 宣传有关医疗废物的危害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医务人员环境卫生意识和“标准预防”意识 [9] ,促进人们积极地配合医疗废物管理。

3.3 注重分类回收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在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着重处理好感染性废物。严格分类收集,用有色袋分装 [10] ,便于重点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及传播疾病。

3.4 提高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效率,后勤服务于临床 过去的医疗废物每日清运一次,现在改为即产即清。过去,行政管理办法是要求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在病房内进行消毒和初毁形。现在改为由工人收到暂存地集中消毒毁形。减轻临床工作量,避免造成污染 [11] 。

3.5 接触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 严格着装操作,掌握消毒隔离常识,防止医疗垃圾渗透和污染,一旦自身被污染或被锐器刺伤时要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12] 。

3.6 支持和鼓励每个公民对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医院职工发现有以下情况均可报告医院感染科。如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在非指定地点收集、存放、或倾倒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流失、渗漏、污染环境和威胁人体健康;未经允许打开密封的医疗废物等等。靠少数管理人员的力量是有限的,而发动全体人员对身边的医疗废物多关注一点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03.

4 李月东.医疗废物的管理.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0,10(2):139.

5 张屹.医疗废物处理现状及对策分析.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3,13(5):154.

6 徐淑慧,高文花.医疗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医药动物防治,2002,18(1):51-52.

7 梁道宝,李书建.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模式探讨.中国公共卫生,2002,18(2):252-253.

8 Escaf M,Shurtleff S.A program for reducing biomedical waste:the Wellesley Hospital experience.Canadian Journal Infect Control,1996,11(1):7.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