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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论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12-01 05: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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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论论文

篇(1)

开征物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收,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缴付一定税款。物业税不仅可以充当促进经济转轨的推进器,还可以用来化解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矛盾,也是筹集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手段。

一、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我国房地产行业也受到了很大影响,虽然中央出台了一些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刺激作用有限。改革和完善现行房地产税制,应本着总体税负减少的原则,通过征收物业税,将税收从开发环节向持有环节转移,从而降低购置环节税收负担,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优化资源配置

相关数据显示,2008年末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达到1.64亿平方米;业内预计,2009年有可能达到3亿~4亿平方米,是往年空置面积总量的2-3倍。而迫使闲置资源投入使用的好办法,就是对持有环节提高税负,减轻流转环节的税负。开征物业税将加大房地产持有成本,将迫使业主提高房地产使用效率,如果业主无法有效使用房地产,税收就成为业主的沉重负担,为降低税收负担最好的选择是出卖或出租房地产,从而使房地产流转到能更有效利用的人手里,优化资源配置。

(二)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物业税将百姓的自用普通住房纳入优惠范围,高档豪华住宅采用累进税率,占有越多房地产,税率越高,让占有过多社会资源者付出更多代价,这些税收可以用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以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时地方政府通过物业税收入改善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让普通百姓享受到更多福利待遇,从而促进社会公平。

(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物业税更大的意义主要在于地方税体系的变革和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它能给中国分税分级财政体系提供一个极有综合正面效应的支柱财源。地方政府如果掌握这个税种,就能改变“以土地批租生财”的短期行为开发模式,抑制不理性投资,形成不动产保有环节稳定的长期收入。

由于房地产的天然不可移动性,并与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密切,各国和地区政府大都把有关房地产税收划归为地方税。随着经济发展,房地产价值必然不断提高,以房地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物业税自然会随之提高,地方政府可从中分享房地产的增值收益,从而弥补地方政府在土地批租环节和房地产开发环节减少的土地出让金及大笔税费,地方政府就会改变以土地批租生财的短期行为,抑制不理性投资、盲目建设、浪费建设的冲动,地方政府将不断提高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改善公共建设,换取民众缴纳物业税的积极性,形成稳定的长期财政收入。

(四)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降低房地产购置环节税收负担

我国涉及房地产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交易手续费及各种收费等。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存在同一税种在多环节征收,而每一环节又征收多种税,如对房地产开发增值额,既征土地增值税,又征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转让收入既按转让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又按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屋租金收入,既征收营业税,又征收房产税;对持有房地产者,既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又征房产税。另外,我国地价及税、费三项成本约占房地产总成本的50%左右,而发达国家一般占20%左右。我国房地产税负水平表现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税负偏重,而在房地产持有和使用环节税负偏轻。

由于房依地而建,地为房之基,房地难以分离,房价、地价之间难以分割且常常互含,市场上的房屋价值中或多或少包含土地的价值,将相关税种合并,同时取消相应的收费,统一征收物业税,从而简化税种,有利于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的完善,避免重复征收。物业税将现行购房者在购买阶段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地产持有阶段逐年缴纳,减轻房地产在购置环节的税费负担。

(五)调控房地产市场

物业税将现行购房者在购买阶段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地产持有阶段逐年缴纳,一般百姓就会调整自己的开支预期和购房决策,更多考虑选择适中的小户型房子;而投资性购房者就会从多投资多持有,改成少持有。开发商他们也适应这种需求结构和需求量的调整,更多提供需求方要求的小户型、低价位的房产,使置业投资和高档豪华住宅需求受到一定压制。

另外,通过调整物业税率还会影响住房需求。当经济过热、住房需求过于旺盛、房价连创新高时,调高物业税率则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当经济衰退,住房需求不足时,降低物业税率亦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从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开征物业税需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出台了一些与物业税相关的法律,但由于制约因素没有解决,物业税一直未开征,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相关制度和部门的配合问题

为配合物业税的开征,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使真正的实名制财产登记制度、财产保护制度等基础工作做到位,加强对公民与法人合法收入与财产的保护,对个人和家庭之间的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物业税的开征,涉及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税务等多个部门,环节多、范围广、监管难度大,牵涉社会上各个阶层和团体的利益。因此,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其他部门有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二)新旧政策衔接问题

由于开征物业关系到每一个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个敏感的话题。所以,对于已经出售的房屋,购房者在购房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缴纳了相应的税费,而物业税实行后,新的购房者并没有缴纳这些税费。从设计原理上讲,物业税应是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部分税费的合并替代税种,如果把新、旧购房者一视同仁的征收物业税就存在不公平,对于在物业税开征前已经购房者就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如果让老房子采用老办法,不再缴纳物业税,新房子采用新办法缴纳物业税,在市场公允价值发生巨大变化时,尤其增高的情况,也存在不公平问题。建议按照已购住房所实际缴纳的税负水平,抵缴应纳的物业税,全部抵缴完之后,再按物业税制度规定,开始缴纳物业税,这样起到公平税负的作用。

(三)评估结果客观性问题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存在着严重的良莠不齐、评估报告质量令人担忧的客观事实。要开征物业税,首先建立适合中国实际的完善的房地产纳税评估制度,要整顿清理现行的评估机构,打造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的公正、公平的中介机构,从而评定出公允的物业税征收税基。

(四)操作中的技术条件问题

物业税的征收,面临现实的征管技术与社会配套条件的问题。物业税的开征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是否具备开征的征管技术、配套条件和措施。在制度设计上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确保相关的配套措施到位,保证物业税税收制度的有效性,保证税收制度改革的成功。建立与税收征管评估有关的信息数据库,每一处房地产都搜集到详细的信息,同时向社会公开评估标准和结果,以保证税收政策的实施。

三、对物业税基本框架的设计思路

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对物业税各要素的设计如下:

(一)纳税人

物业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以房地产的产权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按照宽税基的原则,物业税征税范围不但包括市区、县城、城镇和工矿区,还应包括农村;不但包括经营性房地产,还应包括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住房地产。一是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对居民自用住房完全免税,不仅使国家放弃了一项应得的重要税源,还放弃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有碍税收公平功能的发挥。二是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许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对所用房产也拥有了产权。从理论上讲,所有拥有房地产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房地产相关税收的纳税义务。因此,应将事业单位用房纳入物业税征税范围。

(三)课税对象

以土地和房产共同作为物业税的课税对象,即以土地和固定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为物业税的课税对象。物业税下设企事业房地产(包括经营用房地产和非经营用房地产两个子目)、居民用房地产(包括农村居民房地产和城镇居民房地产两个子目)两个税目。

(四)计税依据

可按一家人拥有多处住房的总面积,以反映房地产市场价值的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物业税以市场价值为主要计税依据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不仅可以克服现行计税依据的缺点,而且纳税人的纳税负担由其所拥有的土地和房屋的完全市场价值决定,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

(五)税率

确定税率形式和大小时,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据有关专家初步估算,按照平均水平为0.8%的税率征收物业税,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可保证政府财政收入与现在水平持平。对于物业税税率,一是税率的制定可由中央统一立法,规定幅度税率,考虑各地区房地产及经济情况的不同,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适用税率。二是由于房地产类型及用途的不同,税率的制定也应有所差异,对经营用房可采用比例税率,对个人自住房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方式征收。个人自住房可按各地区经济适用房规定的人均居住面积作为免征额的确定依据,如以人均30-50平方米对应的房产价值为免征额,超出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如超出50-100平方米按0.2%的税率、超出100-200平方米按0.3%的税率、超出200平方米以上按0.4%的税率等。

(六)减免税

根据现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政策,物业税的税收减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机关、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单位的办公用地或业务用地的房地产免税;二是考虑到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农民负担能力有限,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辅减免税收政策,比如对农村家庭用房免税,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免税等;三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房地产毁损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免。

【参考文献】

[1]李冬辉.我国启动物业税的难点与对策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08,(30).

[2]姚稼强.改革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08,(04):60-61.

篇(2)

Abstract:SincethepropertymanagementwasintroducedintoChina,ithasactedpositivelyinoureconomy,thedevelopmentofsocietyandthelivingenvironment.However,withthedevelopmentofthepropertymanagement,kindsofconflictshaveappeared,whichdestroymanypeoplepsdailylifeandbringmanyunstableelementstothesociety.Theymustbesolvedbysomelegalmeansproperly.Inthisessay,theauthorhasdonesomelegalresearch,withcomparisonandstatisticsdata,inpropertymanagementconflictstoanalyzethelegalpositionofsubjectsandtherelationship.Finally,theauthorprovidestherouteofsolutionsinadministrative,judicialandlegislativeaspects.

Keywords:owner;propertymanagemententerprise;realestateenterprise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住房改革的深化和商品房市场的完善,物业服务以一种专业化、社会化和企业化的模式走进千家万户,影响到许多人的生活[1]。

一、物业纠纷矛盾凸显

作为20世纪80年代开始被引入我国的概念,物业服务近年来在我国发展势头迅猛,成为新闻和百姓生活中的高频词汇,但对于多数人来说,物业服务的内在法律关系及如何处理该领域的纠纷仍不清楚。物业服务领域纠纷大量产生,因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也大量产生并迅速增加。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有关物业纠纷的案件2002年收案4010件,到2006年突破3万件,增长了近8倍,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也由217%上升到1116%[2]。物业服务纠纷中物业费问题最常见。根据统计,物业费拖欠案件占物业费纠纷案件的70%以上[3]。然而,在物业费拖欠背后隐藏着许多问题,如物业收费标准高,物业收费内容不合理,物业服务质量差,配套设施不完善,开发商迟延办理产权证,房屋建设质量问题,擅自出租地下室,地面及地下车库停车收费等。

二、物业纠纷矛盾产生原因的法理剖析

由于《物业管理条例》和民事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行较晚,一些物业矛盾的产生也有法制环境的背景原因。物业纠纷中的种种矛盾归根结底都源于法律关系和责任主体的不清晰,这也是产生物业纠纷矛盾的根本原因。因此,《物权法》第二编第六章设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物权法》为基础,结合其他法律文件和民法理论,可以厘清权利类型、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和相关文书的法律性质等问题:

(一)明确权利类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物业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4]。业主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公寓化住宅,取得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是物权的一种类型,业主根据物权法取得该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不动产所有权:

首先,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指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具有主导性[5]。

其次,是全体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所有权,具体每一位业主基于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共有部分共同享有的权利。

最后,是全体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管理权。具体每一位业主的共同管理权表现为对建筑物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成员权。

(二)明确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

1.主体的法律地位

业主,是因为购买公寓化住宅,取得房产证,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据此,在物业服务纠纷仅涉及单个或者少数特定业主时,单个或者少数特定业主可以提讼,但是这些业主并没有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因为,解聘行为可能对业主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这也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确定的共同管理权中的共同性特点决定的。

房地产开发商,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第一承担人,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发住宅项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开发商如果囤积居奇或者卖不出去,角色上会与业主有交叉。在前期物业管理过程中,开发商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此时,开发商一般选聘下属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角色上会与物业公司有交叉。

物业公司,是接受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委托,以有偿服务的方式,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提供综合性、专业性且具有公益性的管理和服务的独立法人[6]。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是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和服务业务的前提条件。物业公司每年都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授权设立的,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业主大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机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结合《物权法》第83条,可以确定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种诉讼主体是基于业主共同接受物业服务,具有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赖性。因此,虽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都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合同主体,却有诉讼主体资格,这种诉讼主体资格的取得并不是基于合同主体的身份,而是全体业主对其权利的让渡组成业主大会,再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该权利。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欲维护整体利益,就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提讼。

小区办,是政府建设委员会(或者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管理机构,市小区办下设各区小区办。指导各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及对其接受物业服务进行指导的组织。

2.主体间关系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双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即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首先区分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物业公司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业主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为抗辩,但是这种情形不多见。更常见的是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但不符合或者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此情形多属一般违约,业主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很多是由于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并没有严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业主最常见的对抗方式——拒绝交纳物业费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物权法》取消了原草案中关于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人的职责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

小区办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行政管理关系,小区办指导各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及对其接受物业服务进行指导。小区办会对物业公司每年进行资质考核、备案。

(三)明确文书法律性质

物业服务过程中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托,产生权利义务,因此各种合同、文书的法律性质十分重要。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房地产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前期物业管理自房屋出售即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开始至业主委员会与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其主要内容包括:房屋交付验收;装潢管理;卫生保洁工作;维护小区秩序;协调各种矛盾等。这个阶段的小区常常发生各种配套设施不健全,各种管理规则不完善,各种服务不到位等现象。从前期物业服务的性质看,包括开发商的售后服务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双重属性。因此,前期物业服务也是矛盾的集中点和多发点。

2.《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随着业主入住,群体组织能力高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委托新的物业公司,订立《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如果业主群体组织能力低的,往往靠拖欠物业费与之对抗。要么物业管理企业通过诉讼收回了某个业主以前欠缴的物业管理费,并陷入长久的诉讼中;要么就任由其发展下去,最终物业管理企业主动撤离这个物业管理区域。

3.《房屋使用、管理、维护公约》和《承诺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2、23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订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此两项法律文书有利于提高业主的自律意识,预防和减少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中的纠纷[7]。

三、物业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途径

减少物业纠纷的有效途径的探寻,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共同的努力。

(一)行政机关

2007年9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颁布《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依据该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明确了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相关项目的审核方法和标准。

我们也应注意到前期物业管理过程中,“建管一体”模式存在巨大的弊端。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发商以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用工作,可以摆脱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千丝万缕的暧昧关系,明确各自与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8]。各级小区办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对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规范和引导,及时消除纠纷隐患,化解矛盾。

(二)司法机关

法院在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时,必须在“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和“业主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费”两种处理办法中间,找到一个更妥当的处理办法[9]。如果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程度,酌情降低物业服务的收费价格,则保护了双方的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三)立法机关

《物权法》出台后,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做出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物权法》对该《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但是,《物权法》尚无配套的实施细则,尤其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多属原则性规定,很多细节尚无章可寻,亟待配套的立法完善。

物业服务纠纷具有多发性、群体性和难以调处性等特点[10],只有依靠各方共同努力,才能使业主安居乐业,才能构建起和谐社会。

注释:

[1]傅维壮,于建勋.物业服务合同热点法律问题分析〔J〕.中国律师,2007,

[2]新京报网news.thebeijing

/0553/2007/0,6-15/021@269620.htm,访问日期:2007-09-01.

[3]杨立新.物业纠纷索赔全程操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傅鼎生.物权原理与物业管理〔J〕.政治与法律,2004,(6).

[5]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

[6]刘兴桂,刘文清.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研究〔J〕.法商研究,2004,(3).

[7]许步国.对我国前期物业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J〕.行政与法,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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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学角度的生产力内部矛盾新思考生产力是人们在劳动生产实践过程中解决社会同自然矛盾的实际能力,是人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并使其适应社会需要的客观物质力量。其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关系是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之中形成的相互关系,其表明了生产本身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属于不同的范畴,并且生产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物质即得力量,是由客观的物质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根据马克思哲学原理,一个有机整体必定有其内部矛盾,或者更严格的说生产力也是一个矛盾的对立统一体,其在发展中不是一个因变量——一个靠外力推动的机械物,而是一个自变量,是有以其内部矛盾为动力的组织系统,那么生产力内部矛盾又是什么呢?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规律之一——“人与自然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双向循环与动态平衡”。其中人是双向循环的起点,是生产力系统的中心。就生产力本身来说,人是生产力发展的能动因素,其在生产过程中既是物质资料生产的设计者和控制者,又是物质资料生产的承担者和实现者,没有人就不会有劳动资料,自然环境就无法构成劳动对象的总和,也就不会存在人类社会和生产力,也正因此,马克思把劳动者称为“最强大的一种生产力。”列宁则称之为“全人类首要的生产力。”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者是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求和主导力量,是研究生产力内部矛盾的焦点和窗口。有学者指出“生产发展的起点和终点[相对的]都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促进社会的发展”。(1)事实也正如此,历史和生产的发展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生产力是一种即得的、作为前人实践结果而存在的社会力量,是人们从事现实的生产实践以及由生产实践所决定的其他活动的物质基础,人们只能从现实的生产力出发才能创造出新的更高的生产力。因此,对于每一代人,生产力的起点都是即定的,即定的生产力当然无法满足人无限的需求,由于人的物质需要得以满足的源头是自然,这就导致理论界认为生产力的内部根本矛盾是人无限发展的需要与自然不能完全满足人的矛盾。但从经济学角度看,一方面自然在生产力的构成中本身是处于被动地位的,不起支配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今天,能源并没有枯竭,甚至新资源不断的被发现。社会经济总体上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发展壮大的经济对资源需求不断增大,但只导致了供需的暂时失衡,由资源永久性枯竭而使某种生产终止的现象始终没有出现过。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在社会生产中单个生产者并不关心资源的稀缺问题,只有当供不应求时,他们必须多付出劳动才能得到想要的东西时才使他们感受深刻。因此从生产角度看并非自然不能满足人,而是人自身的生产不能满足人自身的需求或无限发展的需求,这就出现了在一定历史阶段无限的需求同在一定生产力基础上有限的供给之间的矛盾,并且这种矛盾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总是存在的,因为对于每一代人来说生产力总是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而排除本身原有欲望的不能完全满足,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意识形态的转化发展,消费的需求本身也是不断升级的。再进一步想,如果人不受生命周期的限制,他的生产时间就是无限的。拥有无限的生产时间,即使是在既定的生产力条件下,劳动者也不用担心想要得到的东西得不到满足,(其中最重要的是如果生产力不发展,劳动对象不扩大,消费的欲望或需求就不会发展。需求就会失去了他的无限性。需求失去了无限性,需求的满足就不在遥远。生产力也就会失去发展的内在动力而会停歇不前,或者可以这样说,正是受到劳动时间的有限性的客观胁迫,人们才会担心现有需求的不能满足。在解决这一矛盾的过程中生产力得到了客观发展,劳动对象得以现实扩大,消费需求才得到发展。劳动时间的有限性和需求的无限性这一矛盾又得以突出。)那么人就无须提高生产力,生产力少了劳动者的能动作用也就自然得不到发展。但幸运的是作为生产主体的人,客观上是受生命的有限性和劳动时间的稀缺性制约的。因此,对于每一个劳动者来说,生产的时间都是稀缺的。但同样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消费的需求又总是无限的,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稀缺的生产时间同无限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二、时间角度的生产力基本矛盾的具体分析首先,从自然的角度看,时间是运动的最普遍、最基本的表现方式之一。它普遍必然的内化于一切物质形态的具体运动过程中,是构成一切物质形态之间普遍联系的纽带。时间使物质的运动获得最普遍表现方式。而人是物质的类分子,其运动本身也不能脱离时间而存在。因而,说时间是人于自然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前提就不言自明了。我们也可以这样说:时间是人通达自然的唯一路径,是劳动得以存在并实现的必要前提,劳动无法离开时间独立存在。时间又属于物质范畴,对于人来说它既是一种自然资源,又是人凭借自身存在前提转化成的内在资源。时间双重性决定了其特殊的历史地位——时间作为自然资源本身有它的无限性,但由于介入劳动后,被内化成劳动者自身的资源,时间就取得了稀缺性。尽管我们不可否认它这种资源也是稀缺的,但除了时间外其他任何资源都可能找到替代品。因此对于劳动者和生产来说真正稀缺的只有——劳动生产力的动时间。其次,生产力的发展史就是分工的发展史。分工是生产力发展或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必要前提。在行业之间的分工时期,每个工人都有专门固定的工作,由于工人长时间的从事一种专门性的简单工作,就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里生产出更多的产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分工过渡到了行业内部的分工,此时工人长时间的从事一种专门性的简单局部操作,局部劳动的方法逐步完善,节省劳动时间的经验也得到逐步积累。并且由于局部工人整天连续不断的从事同一操作,不必调动劳动位置和切换劳动工具,这就缩小了劳动的间隙节省了劳动的非生产性时间的耗费,就达到了在较短的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产品的目的。再有,专门从事某一种固定的工作,由于经验的长期积累,有利于劳动工具的简化、改进、多样化。而工具的简化、改进、多样化又是创造机器或机器革新的物质条件之一,也是在生产中节约或进一步节约劳动时间的前提之一,当然这一切的提升都要靠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而分工又恰恰是劳动者素质提高的一个必要前提。总之无论从分工的哪一个角度看,分工的存在都是一种和分工以前或细化以前相比较的以节约劳动时间为“自因”的存在形式,换句话说分工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解决劳动时间对于劳动主体的稀缺性同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并且我们将看到一切围绕生产与消费展开的生产和非生产活动都是为了在一定的时间里得到更多的使用价值,以达到调和需求无限性和劳动时间的稀却性这一矛盾的效果。分工的直接,必然结果是劳动生产率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再降低单个产品价值的同时也是解决劳动时间的稀缺性问题,例如,在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前生产一件上衣需要2小时,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后就只需一小时,那么节约下的一小时可以用于进行满足它种商品需求的生产,这样在同样有限的时间里需求的多样性就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满足。第三,从另一个角度看,交换既是分工的必然结果又是解决劳动时间稀缺性的必然要求。马克思将“W----G`”的是否实现形象的比喻为“惊险跳跃”。现在我们进一步将这种“惊险跳跃”返回到物物交换,就能发现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关于论述一头海狸等于2头鹿的交换的不完全性。捕一头海狸和2头鹿的劳动量是否相等,在抽象的情况下不同的劳动者之间是无法比较的,但如果以自身作比较就是可行的,对于捕海狸者来说,经验应该告诉他,他捕一头海狸的时间绝对捕不了2头鹿,否则他就会自己去捕鹿。而不是选择通过交换来获得鹿。因为,如果捕海狸者捕一头海狸的时间可以捕两头鹿,再加上交换所需的劳动量或机会劳动量,捕海狸者就可以在捕一头海狸的时间捕两头以上的鹿。那么按亚当.斯密的逻辑“如果一件东西在购买时所花费的代价比在家里小时,就永远不会有人想在家里生产。”交换就是不能忍受的。对于捕鹿者亦是如此。所以,一头海狸等于两头鹿必然包含了对于捕海狸者和捕鹿者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的双向节约,节约的效果是他们都在生产力允许的范围内花了最少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而得到了最多的消费品,从而缓和了劳动时间稀缺性和需求无限性的矛盾。第四,作为消费实现的最后一个环节——分配也必然影响到劳动时间的节约。“大锅饭”、“乌托邦”都从反面说明了这个事实,当分配不合理时,劳动者的积极性受到打击,生产力得不到发挥,交换无法实现,劳动时间无法得到节约,消费及消费的多样性和无限性就得不到必要的满足,需求的无限性和劳动时间的稀缺性的矛盾就得不到调和,生产将萎缩到生产可能性曲线之内。当按劳分配得以实现,劳动者的积极性受到鼓舞时,需求无限性和劳动时间的稀缺性的矛盾得到调和,生产力就得以发展。第五,从某种角度看消费本身也是围绕劳动时间的节约展开的。在生产领域,生产效率越高,即越能在最短的时间里生产出最多的产品的机器越受到欢迎。由于这是一个现象本身的表象,我在这里就不在儡述。在非生产领域越能使人迅速恢复身心的服务或产品越受欢迎,恢复身心是为了再次投入工作的效率本身。这么一来效用价值论就构建出了劳动价值的基础。例如明星自身并不创造价值,但由于其存在通过存在的部分现象缓解了直接和间接创造价值的群体的疲劳,使之愉悦,恢复从而以全新的形态投入再生产,以求达到恢复或提升效率本身。如此以来明星就取得了间接创造价值的间接性。这一间接性主要体现在对于劳动者劳动效率的恢复或提高上,以通达到劳动时间得以节约的或然。从而解决劳动时间的稀缺性问题。当社会交换得以普遍实现时这种或然就转化为必然可靠的存在。因而他参与分配就取得了绝对的前提——他节约了或变相增加了创造价值的时间,这种节约的时间在市场的参与下合理地赋予了明星分配的权利,由于基数的庞大,节约的劳动总时间合理划分给他的那部分就能代表一个较大的劳动量,因此也正因此在市场的参与下明星获得了较高的收入。第六,管理之所以成为现代生产的核心之一,是因为管理是管理者或管理机构,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计划、组织、控制、领导等工作,对组织所拥有的资源(人、财、物、时间、信息)进行合理的配置和有效使用,以实现组织预定的目标。在这一过程中管理者起着使劳动生产的各部分(特别是劳动者的劳动)有机合理排序以达到超越个体劳动的效果,从而调和生产劳动时间的稀缺性和需求无限性的矛盾。综上所述,无论是从自然角度还是生产角度,劳动时间都是稀缺的。并且人类在生产生活中无不是围绕着劳动时间的稀缺性和需求的无限性这一矛盾展开,这一矛盾是人类生产生活发展的核心基础和动力源泉。三、生产力内部要素的辨证关系。

生产力是一个具有复杂结构的动态系统,它包括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一切物质和技术要素的总和。其基本要素为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其中劳动者在这三要素中居于核心地位。因而首先我们将从劳动者这里出发,论证三要素在生产力基本矛盾的作用下是怎样构成一个双向循环的动态平衡系统的。

首先,劳动者作为生产力发展的前提、动力、核心其本身就是主客观的统一体,也因此生产力的发展就被赋予了主客观的双重性。一方面,在需求无限性的作用下,劳动者主观要求劳动对象扩大,以满足需求的无限性;劳动对象要扩大又要求工具得到革新,工具要革新又必然要求劳动者素质要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又要求劳动对象扩大。这样,生产力的三要素在需求无限性的作用下构成了第一个循环的平衡系统,另一方面,在劳动时间稀缺性的作用下,劳动者要求生产工具首先要革新,生产工具革新又作用于劳动对象使劳动对象扩大,扩大的劳动对象又诱使需求的层次提高。从而为构成人与自然互动的第二个动态循环系统。

其次,劳动资料(这里主要讨论作为主干的生产工具)是生产力变化的起点,生产工具改进或革新的结果是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为了明了起见我们假设生产工具革新后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此时,劳动者和劳动对象在客观要求下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

一方面,虽然个人和社会的总需求是无限的,但就某一种具体产品而言,个人和社会的需求却是有限的。我们假设现在社会对鞋子的总需求是100双,需要10个人来生产。而当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后,5个人的生产就能满足社会对鞋子的总需求,因而另外5个人客观上就必须被分离出来,形成剩余劳动力。剩余劳动力的出现就从客观上要求劳动对象得以扩大,以此来解决剩余劳动力的问题。这一过程也使需求的无限性被缓和成为可能。当被溢出的劳动者从事它种商品的生产时,劳动时间的稀缺性和需求无限性的矛盾都得到部分解决。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甚至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在经历一次革新后必然会导致大批工人失业。例如,如果中国的农业生产领域在短时间内劳动生产率就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那么必然会溢出大批的剩余劳动力。另一方面,剩余劳动力的解决和劳动对象扩大本身又要求劳动者素质的进一步提高,以此来开发人类潜在的需求,当潜在需求被激活时,劳动时间的稀缺性和需求无限性的矛盾再次回到起点。

再者,劳动对象作为生产中的被动者在生产中也不是单纯的处于被动地位。劳动对象的扩大一方面要求生产工具的进一步细化,而工具的细化本身又是生产工具得以进一步发展的必要前提,因为任何复杂的工具都是简单工具的再组合。另一方面,劳动对象的扩大是劳动者的需求意识形态得到发展,从而劳动者就会对生产有一个更高的要求。

总之,生产力的发展过程就是在以生产力的三要素为主要内容的作用下形成的双向循环和动态平衡过程,而这一动态过程的原动力就是对于劳动者而言的生产时间的稀缺性同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

篇(4)

(一)大众传媒缺位传播学者H.拉斯维尔在其论文《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和功能》中认为,大众传媒及其传播活动有三大功能:环境监视、社会协调和社会遗产传承[3]。就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而言,大众传媒的环境监视和社会协调功能,就是指大众传媒要担负起自身应有的守望社会环境和协调社会的功能,营造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社会环境。现代医学不仅仅只是现代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由于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现代医学承担着卫护人类生命健康的重大历史使命。同时,医学的复杂性、高度的专业化,远远超过了普通人的经验范畴,也使得普通人很难对医学的复杂性、不可预期性及其局限性有充分的认识。大众传媒理应担负起应有的信息传播和社会协调的职能,应该努力传播医疗信息和健康信息,为营造和谐的医疗环境而努力。但实际来看,在健康传播和现代医学知识的普及方面,大众传媒严重缺位,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社会环境可望而不可即。

(二)医疗机构传播无力医院等医疗机构实际是一类社会组织,它们对患者及社会公众的信息传达、沟通与交流实际是组织传播的一种形式。医疗机构应该善于运用各种媒体平台和表达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向患者、患者家属和社会广泛宣传医学常识和医疗知识。同时,在面对医患矛盾的时候,能够进行良好的信息传播和沟通,避免医患矛盾的产生和激化。但在现实中,医院等医疗机构还缺乏组织传播的意识,不擅长用专业的人员、专业的手法处理医患矛盾,也没有建立畅通有效的组织外传播渠道,无法与患者、患者家属和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沟通,也就不能塑造正面的医院和医生的社会形象。长期以来医疗机构存在一个误区,过分强调了自身的专业性和医生的身份,强调医疗技术的培训、医疗设备的改善和医生专业技能的提升,而不太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一旦发生医患矛盾或冲突的事件,参与处理医患矛盾的人员因为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在面对患者、家属和大众传媒的时候,信息传播和沟通的能力参差不齐,容易本能地从保护医生和医院利益的角度来信息,甚至让人感觉在掩盖事实、推诿责任,缺乏同情心,使患者和公众产生严重的不信任感。此时很多来源不明的信息甚至谣言就容易大行其道,在患者家属和相关人员在情绪不稳定的状态下矛盾激化,很小的事件都会演化成医患矛盾的导火索,进而导致暴力、的发生。此类事件发生后,如果医疗机构无法面向社会公众进一步进行有效的信息传播,各种负面信息经过大众媒介的广泛报道及人际之间的传播,医患之间不信任的刻板印象会进一步加深,医患矛盾化解将更为困难。

(三)医务人员人际传播能力欠缺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作为承担救死扶伤义务的专业人员,其工作使命的庄严崇高毋庸置疑。但同时,所有医务人员又是社会的普通一员,医患关系也是普通社会关系之一。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具备一定的人际传播能力,能够与患者、患者家属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在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除患者病痛的同时,还要运用恰当的表达方式向患者及家属传递关爱,消除患者心中的恐惧抑郁,才能使医疗服务取得最好的效果。诊疗过程是医患之间一个最基本的信息交换过程。要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需具备一些前提:(1)医患之间良好的信息沟通和互动;(2)双方信息是否正确表达和接受;(3)各种信息表达方式是否恰当;(4)医患双方是否有共通的意义空间,比如医患双方的医学伦理是否一致等;(5)双方都有比较合理的预期。从这个意义上说,医患双方的人际传播至关重要。如果医务人员的人际交流和传播能力欠缺,表达方式简单生硬,即使医务人员已尽心尽责,但患者方面没有感受到医务人员的关爱和耐心细致的对待,医患矛盾就会由此而生。现在医务人员普遍工作繁忙。以门诊医生为例,据报道有的医生一个上午3.5个小时就要接诊80多个病人,平均每个病人只有2.6分钟[4]。面对高强度的工作,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工作压力和精神压力很大。如何调节自身的精神状态,在为每一位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同时传递医者的仁爱之心,现实对医务人员的身心素质和人际传播能力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如果医务人员因为忙碌、身心疲惫而表达不当或表现不耐烦,也会导致患者或家属的不满,进而为医患矛盾打下伏笔。

二、基于传播学视角的医患矛盾应对策略

面对医患矛盾和医患冲突高发的态势,一些地方开始着手全面增加医院的安保并提升对相关犯罪的惩戒力度。显然,这些措施显得被动,也不会根本改变医患矛盾产生的基础和社会环境,反而更增加了医患双方的戒备、不信任感和敌意,因之更加背离正常的医疗秩序。从传播学的视角来看,应对医患矛盾的最好策略莫过于改进信息传播的方式方法,通过顺畅的信息沟通和传递化解矛盾和敌意,从根本上消除医患矛盾产生和激化的社会土壤,在医患矛盾总体可控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一)大众传媒要做医患矛盾的减压器要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缓解医患矛盾,大众传媒可以大有作为。当医患矛盾凸显成为社会问题的时候,大众传媒要充分发挥环境监视和社会协调功能,不仅应该对医疗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准确和客观的报道,还要把握社会舆论的方向,关注医患关系的社会情境,增强普通人对医疗行业的了解,以健康传播的形式多做些现代医学科学知识的“科普”,建立起普通人与医生沟通的信任基础。比如,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心自身健康问题,健康传播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电视台可以用纪录片的形式深入到医生的工作环境中,让普通人对医生如何检查、判定及确定方案的一般程序和逻辑有比较明确的了解,这些必要的知识储备和观念改进都是医患双方良好沟通的必要基础,可以有效避免患者不切实际的过高预期或者盲目的怀疑。大众传媒要做医患矛盾的“减压器”,还需要积极向公众传递正能量。要多方报道医疗行业的好人好事,正确表现医务人员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状态,促进公众和医务人员的互相认知。同时,大众传媒要勇于鞭策后进,对于医疗行业的不正之风也要大胆揭示,保证医疗行业救死扶伤使命的完成。这些工作是单个医院甚至医疗行业自身不能独立完成的,必须要政府来主导、协调。应该利用大众传媒使现代医学的基础知识普及常态化,建立病患和医生顺畅沟通的认知基础。

(二)医疗机构要注意提高组织传播的技能医疗机构尤其是医院要注意提升自身的传播技能,能够对患者、患者家属及社会公众进行有效的信息传播,树立自身的正面形象,在医患矛盾产生时能够促进医患双方之间的沟通协调,尽最大力量避免医患矛盾激化或恶性事件的发生。从政府医疗行业管理部门来说,要给医院等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的必要培训,促进医疗机构以各种形式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了解。比如借助大众传播、人际传播的各种机会和平台,通过有效的信息传播恢复和重建医疗服务机构正面的职业形象,促进医患之间的顺畅沟通和彼此的信任,这也是整个社会医患矛盾解决的必经之路。

(三)医务人员个人要注意提高人际传播能力人际传播是人类构建和维持社会关系的必要前提之一。因此,人际传播理论虽不属于医学的范畴,但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作为医疗行业的从业人员,每天从事大量的人际传播和信息沟通活动,人际传播能力对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避免医患矛盾激化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断提升医务人员的人际传播和沟通协调能力,进而实现人际传播和行业的结合、人际传播与个人的职业相结合,对于提升医务人员形象、减少医患矛盾、化解医患冲突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尤其是在医患矛盾加剧的情况下,应该把人际传播理论引进到医务人员职业培训中,使广大医务人员提升人际传播沟通的能力,把握与患者交流的方向和节奏,为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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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矛盾”顾名词意讲就是劳动者与资本方的矛盾。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表现形式。它在各个时期的劳动报酬方式也不同,在雇佣关系刚产生时,是以物质为报酬的,后来慢慢用金属币,直到用纸币。我们现代企业的劳动报酬的基本内容是:工资+奖金+补助+分红+其他。企业中“劳资矛盾”直接影响到企业与工人的关系,影响到企业和工人的生存和发展、前途和命运,也是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分析、研究了解“劳资矛盾”产生的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维持企业的稳定和发展。笔者认为其形成的原因和解决的办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机制改革,富余人员的产生和增加是根本原因

解放以来,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脆,统一生产、集中销售,行业内同工种中工作人员的工资基本一致,由国家统一发放,按劳分配的原则得不到充分体现,但是收入分配基本相同,差别不大,企业内劳资矛盾不是很明显。虽然企业发展缓慢,但基本稳定。党的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企业也在不断的改革和变化,机制得到转变,分配制度逐步按照“按劳分配”的形式体现,劳动者与管理层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劳资矛盾”逐渐加剧。特别是富余人员的逐步增加,企业工人的饭碗受到威胁,岗位竞争趋势激烈,就业压力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

国家由“统的过死”到“放得太大”使企业发生根本转变,特别是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以来,一些企业经营者权力过大,他们乘机钻空子,利用国家政策中的漏洞,以我为中心划园,大事小事不研究、不讨论。一个人说了算,错误理解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含义。更有甚者利用权力贪污腐化、私吞公款、倒卖厂房、设备、资产,利用企业资金洗黑钱,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这些行为的背后和结果,只能是工人没岗位、没饭吃,企业最终倒闭,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这是劳资矛盾的根本原因。

2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是劳资矛盾加剧的直接原因

“收入”是劳动者的工作报酬,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的重要因素,收入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工人的家庭生活,直接影响工人的生产工作积极性,最终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改革开放以来,大部分企业改革比较成功,发展后劲足,在分配制度上,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案,工人劳动价值得到体现,干劲足、进度快、质量高、效益好、企业发展快,这是主流。但有一些我们见过的企业则不然。企业中领导经营权、决策权不分,在收入分配上搞“近亲制”、关系网、谁的关系近,最后谁拿的多,在管理上靠“头脑发热,在干部的任用上“任人为亲”。因此,上贪下捞“行贿、受贿”是主要的表现。从而使工程项目愈大资金愈多,最后亏损的愈多。

最终使企业领导者、经营管理者成为”暴发户”。在生活中的表现就是高级住宅有几套、高级轿车有几部、包二奶、高消费……而工人呢?有的失去了岗位、有的虽然没失去,也是靠请客送礼保住的,因为没办法。下岗工人中,有的培训转岗、有的待岗、有的也许终身无岗,有心计的做些小买卖,有的只能吃低保,更有甚者加入拾荒者和乞讨的行列。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是子女上不起学,本人看不起病,自己买不起房,生活贫困……。

有些企业更是变为家族企业“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家属、子女、亲戚占据主要部门和岗位,工人如奴隶,呼来喝去,工人无法生存,主人翁地位在那里呢?

3科学发展、技术进步、机械化稳定的提高,也是劳资矛盾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

随着科学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以前靠手工操作的工种,改由机器操作,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但中国毕竟是劳动力极度富余的国度,劳动密集是个特点,科技的进步必然导致劳动岗位的减少。但工人需要生存,需要靠工资养家糊口。这对矛盾的出现,也必然加剧劳资矛盾。

4企业人员的素质也是影响劳资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

企业活动,人是第一要素,所以不断提高管理者和生产劳动者的素质至关重要。管理者一要提高自身素质,多学习、多钻研、多总结,吸收先进科学的管理经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使企业的人力、财力得到利用最大化,从而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二要通过各种手段鼓励劳动者多学习、钻研技术、挖掘潜能,调动其积极因素,尊重其主体地位,提高全方面素质,创造出最大最好的价值。经营者和劳动者二者的素质都提高了,才能在企业的活动中,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提高,最终使企业不断得到良性发展。

当然,影响企业劳资矛盾的原因还很多,如政府和社会的原因及企业内部的次要原因等。

其次,对缓解企业劳资矛盾“提一些不成熟见解”。

4.1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合理消化企业富余人员是缓解劳资矛盾的根本方法

企业改革,富余人员必然增加,但是如何消化吸收呢?笔者认为,一是应该加强学习培训,适应性的转岗培训就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二是企业创办第三产业,这在大型企业较好,中小型企业操作起来不很容易。三是企业间进行人员交流,建立劳务市场,取长补短,实现双盈。这些办法虽然还无法全部解决富余人员的问题,但也不失为企业自救的良方,起码能使企业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4.2加强国家政府和社会的监管力度,使企业活动不出轨

首先,国家政府通过法律、税收、财政、资金等行政手段,监督控制企业,在机制改革、资金使用等方面,不出现偏差,保证企业有一个正确的经营方向。其次,加强《劳动法0、“劳动合同”、“保障就业”等方面的宣传管理声势和力度,关键是加强落实的力度,保障劳动者的权利不受到伤害。第三,制定可行的政策法规,通过限制企业高层的收入过多以及与劳动者收入差距太大,加大反腐倡廉力度等办法,解决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根本问题。

4.3企业上级直接干预也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在过去,企业的监督往往强调企业内部纪委、工会、财务等方面的监督。从目前来看,只能算作一句空话,这些部门的切身利益在其中,不监督还好,一监督马上就得到报复。而企业上级则不通,某种情况下掌握着企业领导的前途和命运,能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派遣作风正,能力强的同志进驻企业进行监督,通过财务、资金、用人、材料等多方面的一系列监督来缩小劳资矛盾,提高经济效益。

4.4劳资双方进行沟通,也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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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这个内在的基本矛盾制约下,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很大程度上要靠农村外部条件的改善,要让农民在耕地以外找到生存和发展的新空间。但正是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结构,将农民封锁在了有限的耕地上。在封闭的环境中,农村人口持续增加,耕地无限细分,农业效率低下,教育落后,生态破坏,农民贫困。80年代中期以来,这个封锁圈曾经一度被打破,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发展,将近2亿农民带出了耕地,城市化有了迅速的发展,使我国城镇人口比例在2000年达到36.09%。但是,对农民来说,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也存在一个愈来愈重的阴影,这就是城市工商业资本和技术增密排斥劳动的问题。在农村,是劳动替代资本投入,在城市,则是资本代替劳动投入。对城市而言,这是产业升级、竞争强化的表现;对农村而言,则是农民逐渐被排斥出城市就业市场。这次对农民的封锁,是由于国际资本及其技术标准所演化出来的制度的力量,主要是农民受教育不足。小生产被大生产取代,区域市场被大市场压缩,小城镇经济功能被大都市经济功能替代,资本密集结构挤垮劳动密集结构。

“十五”计划的第一条大计,是要加快城镇化步伐,并且已经列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列为农村经济的重大结构调整。建国50年,农业产值从85%降到17%,正在趋向15%。第二、三产业的产值上升到85%。但农业人口从1949年的85%降到现在的70%,只减了15%。过去85%的产值对85%的人口,这是基本吻合的。2030年中国人口高峰期大约是16亿左右的人口,我们按比过去速度增加一倍的水平来匡算,到2030年达到50%的城镇化率,8亿多人口变为城市人口,农村还有8亿多,人地关系紧张、土地承受人口过多的问题仍不能解决。而且每当我们加快城市化,都会造成土地大量减少。因此农村可能还是这样一个小农经济。

对“三农”问题,我们这样强调,中国的问题是农民的问题、农村的问题和农业的问题。21世纪是农民的问题,农民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就业问题。按照国家统计公布的数据,现在农村劳动年龄人口是5个亿。在这个正式公布的劳动年龄人口基础之上,恐怕还得加个30%,因为还有半劳动力,这么算下来,农村的劳动力就有6个多亿。我们的农业按照现在的生产力条件大概需要1.5亿的劳动力,也就是说,还有将近5个亿的剩余劳动力。这怎么不是就业问题呢?以前我们主要靠乡镇企业,特别是80年代和90年代上半期。就算乡镇企业还有1.2亿的就业,农业有1.5亿的就业,一共才2.7亿。所以说21世纪中国的问题仍然是农民的问题,但农民的问题将主要表现为就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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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冲突问题和冲突管理水平直接影响高校教师队伍的和谐发展和教师的工作绩效。正确解决教师冲突,有利于促进高校健康和谐的发展,提高高校教学水平,加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对于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培养和谐的师生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教师冲突的构成及特点

高校教师冲突是冲突的特殊表现形式,是高校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现象,高校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教师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纵横交错、纷繁复杂的关系,它们由于各自认知、个性、情感、利益等方面存在的分歧会产生各个层面、各个方面、各个过程的冲突。按冲突的主体分为教师个体的冲突、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冲突、教师与教师之间的冲突、教师与管理者之间的冲突。按冲突的起因分为由认知能力、个性差异、沟通不畅、社会制度等因素导致的冲突。按冲突发展过程分为潜在的对立或不一致、认知和个性化、行为意向、行为这五个阶段的冲突。按结果分为良性冲突、不良冲突和中性冲突,即对高校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冲突、对高校发展起破坏作用的冲突和未显现结果的冲突。高校教师冲突的表现和原因可能是多方面,但在实质上却是根本一致的,即教师角色的冲突。教师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角色,生活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不可避免地拥有多种社会身份。随着学校功能的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现代教育也对教师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教师早已不再是单纯的“传道、授业、解惑”,而要在教育活动中扮演多种角色。多元化的教师角色呈现出复杂、混乱和超载等特点,这使得教师在面对被赋予众多角色时,往往表现得无所适从,并时常需要扮演性质相互冲突的角色。

二、高校教师冲突管理存在的问题

高校管理者和教师对冲突的认识和观念存在很大的差异,不能辩证地看待冲突问题。认为冲突是有害的,认为冲突只有破坏性的消极作用,想方设法避免冲突的出现,忽视了冲突的积极作用。学校领导和管理人员更关心学校是否平稳的发展,是否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他们希望学校可以稳定的、按部就班地进行教学和科研。当冲突发生后,多数校领导和管理人员首先采用回避方式。如果事态严重,不得不正面冲突时,他们才会选择解决冲突。对冲突解决的方法一般采用批评、扣除奖金、暂缓教师职称评定等办法,这些办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冲突。而多数教师对冲突能够正确认识,既能看到冲突的消极影响,又能正视冲突的积极影响,教师希望管理者能够重视冲突,更要重视对良性冲突的激发,很多教师认为处理冲突最有效的方法是合作,只有极少的教师对强迫方式认同,绝大多数教师对本校冲突管理的现状不满意。大部分领导者和教师在与他人发生冲突时不愿主动与对方沟通,绝大多数人认为冲突管理的主体是高校领导者,把教师和学生排除在外,令人感叹的是领导者解决冲突常用的方法是强迫,而教师常用的方法却是回避和迁就,高校基本没有采取有效激发良性冲突的手段,在对冲突管理结果的认识上,双赢的观念没有深入人心,说明良性冲突的有效作用没有被激发出来,而冲突的不良影响却发挥了作用。

三、高校教师冲突管理缺失原因分析

我国高校教师冲突管理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原因:首先,传统思想使教师在面对冲突时偏向于采取回避态度,尽量的不公开冲突,求得人际关系表面的和谐。高校教师深受传统思想的熏陶,将对不合理管理制度的不满埋藏在心底,宁愿自己的身心受到压力,精神紧张,也不主动把问题公开化。因为这被认为是挑起争端的表现。其次,大学领导和管理人员缺乏对冲突的认识,对冲突的认识不够深刻,更不用谈该如何管理冲突了。在冲突激化的不得不解决时,他们才会站出来试图调解,遏制冲突继续蔓延。对于如何激发积极性的冲突,他们更是知之甚少。第三,管理机构设置的不合理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不端正使冲突激化。管理机构设置不科学、人员配置不合理、部门分工不清、权力义务划分不清等管理系统的缺陷使教师与教师间、师与学生、教师与管理人员冲突更为激烈;另一方面个别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也会激化冲突。如,有的管理人员态度蛮横、自以为是、、任人唯亲等,这样的服务态度使教师和管理人员冲突加大。第四,在冲突的潜在和认知阶段,教师会尽量想办法解决冲突,当冲突完全无法避免时,才会将其汇报给上级领导;作为高级知识分子,教师会避免将冲突扩大化,尽量避免让他人知道。因此,高校教师对冲突往往采取回避、妥协和迁就。第五,高校缺乏人文关怀。高校的管理是一种科层制的行政管理模式,而这种模式是强调集权和层级观念。高校教师无论在思想和学术上都更倾向于自由的氛围。但这种自由的氛围和高校的科层管理模式是不相容的。当教师面临制度的约束时,就会感到紧张,而高校没有及时地对教师进行人文关怀。长期在压力下工作,使教师身心疲惫,教学与科研能力随之下降。而这时候管理者和教师面对越来越多新产生的冲突问题往往束手无策。以上问题对高校自身的发展和教师的健康成长具有严重的危害。以简单的否定、压制、排斥的方式来处理冲突,不仅不能产生良好效果,而且会加剧和扩大冲突的消极方面,将表面的冲突转移为暗中的对抗,为下一次更为激烈的冲突积累能量,造成冲突双方更深层次的敌对情绪。所以,树立正确的冲突观念,采取科学合理的冲突管理策略对高校发展至关重要。

四、高校教师冲突管理策略

高校教师冲突管理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问题,要想有效预防、积极解决高校教师冲突的问题,就必须站在整个高校乃至整个教育体系的基础上,在冲突管理的指导思想、体制机制及行为方式上都要统筹规划,积极部署。

1、树立正确的冲突管理理念。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模式,是对冲突进行有效管理的第一步。要辩证看待冲突的积极和消极正反两方面影响,不能只看到其有害的一面,忽视其建设性的一面。只有客观地看待冲突所产生的两个方面的影响,我们才能真正把握冲突影响的总效果,从而对冲突进行合理的应对和管理。同时,要挖掘冲突产生的深层原因,不能把冲突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解决的办法只停留在表面现象和表现形式,要深入其本质,探究其内在根本原因,探寻冲突产生的深层动因,了解其影像效果的方向如何等,在客观把握冲突本质之后对症下药,从而采取正确的对策。

2、建立健全冲突管理机制。高校要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不仅包括学校硬件建设,还包括心理方面的良好氛围。如果学校的人际氛围不和谐,如充满个人主义,教师之间各自为政,缺乏交流与激励,甚至互相攻击,都将促使教师冲突的产生和恶化。因此,规范高校的管理,以完善健全的体制为保障,营造良好的学校人文氛围是协调和管理教师冲突的重要举措。研究发现,实行民主管理体制,增加教师工作的自主性与可控性,减少工作的不确定性,对防止和缓解教师产生内部冲突具有明显的效果。学校要实行开放民主的行政管理,赋予教师更多的专业自和更大的自由度,并且为教师提供更多参与学校决策的机会,这将有助于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与动力,从而使教师具有更强的责任感。

3、采取有效的冲突管理方式。科学的指导理念和健全的管理体制为冲突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基础保障,但要想切实有效地防范冲突、处理冲突,还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使冲突管理落到实处,包括避免不良冲突,激发良性冲突,同时积极妥善地应用回避、迁就、妥协、竞争、合作等冲突处理的传统方法,通过防治结合,使冲突管理落到实处。

(1)避免不良冲突。首先,建立公平的管理制度。良好的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教师们的不良冲突,同时也能更好地减少不良冲突对教师产生的负面影响,通过真正好的制度,体现高校教师管理的民主性,提倡教师们的民主参与,发挥群众的力量。在公平科学的制度环境下,通过教师集体的力量对相关的问题和现象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和公平的制度环境在遏制不良冲突方面的作用;其次,公正的领导和评判。领导者自身的素质对于不良冲突的有效避免关系重大。领导者公正无私、不偏不袒、宽宏大度、友善待人、以身作则等优良品质能够以正压邪,化干戈为玉帛。领导者在面对教师冲突时,必须能够以一个客观的姿态和眼光来判断是非,从而使教师们对领导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产生认可和接受。为此,采取公正的领导和评判是缓解教师不良冲突的必要措施。

(2)激发良性冲突。首先,鼓励良性冲突的产生,建立良性冲突的鼓励机制。管理者要激发良性冲突,就要在高校中营造鼓励良性冲突的氛围,倡导良性冲突,引入相应机制。对敢于向现状挑战、倡议新观念、提出不同看法和进行独立思考的个体给予重视和认可,对于一些有价值的新思想、新方法、新理念,高校领导者必须给予重视和鼓励,从而促进教师们的创新。对于教师创新应予以奖励,如晋升、加薪等。对于冲突过程中出现的少数意见和观点,管理者不能轻易批评、指责、嘲笑、讽刺和挖苦,而要冷静地分析,对引起冲突的原因进行深入思考。尤其在高校的学术争鸣中,让不同观点交锋,碰撞出新的思维火花,才能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其次,建立必要的沟通机制。良好的沟通是激发良性冲突最好的途径。高校应该建立必要的沟通机制,促进良性冲突作用的发挥,作为管理者要面对面与教师进行交流,走进教师的内心世界,了解教师的愿望和苦衷。管理者还可以通过与教师进行非正式沟通来激发良性冲突,倾听教师心声,听取教师意见,建立一个教师良性冲突予以表达的机制;最后,适当引入合理、科学、公平的竞争机制。冲突的主要诱因是竞争,一个没有内部竞争的组织是缺乏活力的。通过建立必要的竞争机制,使教师们可以公开地、合理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相互争论,一方面有利于防止竞争的地下化,使竞争由良性变为恶性;另一方面公平科学的竞争机制会促进教师良性冲突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五、结论

冲突是人际交往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互动行为,在人类全部的社会活动中随处可见。冲突管理的目标是多赢,很多冲突不是敌我矛盾而是组织内部矛盾,建立在多赢目标基础上的高校组织才真正具有凝聚力以及和谐发展的不竭动力。高校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由各种具体任务、具体目标各不相同的团体组成,是一个充满各种矛盾和冲突的领域。正确解决各种冲突,有利于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学校教育管理氛围,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团结一致地完成组织目标,在动态中做好学校的管理。只有教师的冲突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高校才能在转型时期,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保持稳定和谐的发展,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主要参考文献:

篇(8)

在做人上,现在的孩子处在“言教”与“身教”的矛盾中。

“言传身教”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教育的永恒命题。“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孔子的这种“身教胜于言教”的教育法则,在几千年后却被我们给扭曲了。许多家长一边给孩子讲“粒粒皆辛苦”,一边却随手扔掉不合口味的食品;一边结孩子讲“孔融让梨”,一边却争先恐后地挤车抢座;一边让孩子尊重父母,一边自己却不尽瞻养父母的职责和义务;一边给孩子讲“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大道理,一边自己却一年也不摸书本,甚至沉溺于扑克麻将桌上;一边要求孩子“自己的事自己做”,一边却又帮孩子打扫教室卫生,恨不得连劳动课都要替孩子上;一边告诫孩子要好好听老师的话,一边却又背后对老师评头论足,甚至破口漫骂……诸如此类的矛盾行为,比比皆是。

这种充满矛盾的家庭教育。让不明世事的小孩确实感到为难,他们无所适从。他们往往学家长样子,一面从学校接受文化知识教育,另一方面从家长身上仿效“说一套,做一套”的圆滑世故的处世哲学。因此,人们很形象地总结出“5-1=0”,即学校苦口婆心的5天教育,被家庭、社会的一天教育所抵消。

在生活上,今天的孩子处在“穷教”与“富教”的矛盾中。

改革开放,使一部分人首先富裕起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明显改善,使人们有能力为子女提供最好的生活条件。计划生育政策的结果是独生子女的剧增,使人们从情感上愿意为其奉献一切。现今的很大一部分家长在其成长过程中,都曾承受过物质上的匮乏,他们今天不想再让自己的子女遭受自己童年的困境。于是“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的教育口号率先在每个家庭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家里水果、点心、高级饮料、高档食品之类的东西,应有尽有,以满足子女的生活需要。同时,他们又要求子女生活节俭,不要光顾吃而不学习,埋怨子女好吃懒做。一年四季衣服花样翻新,甚至每天可以不重样,什么服装名牌新潮,就给买什么,另一方面却又希望子女要多把心思放在学习上,常常又拿伟人的俭朴生活来教育他们,讲授“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的陈年旧理,家贫出孝子,执绔出富家的千年古训,成了许多人街头巷尾闲谈的至理名言,而一旦涉及具体问题,则往往又是另一番表现。

很难想象,在这种矛盾家教中长大的孩子,会形成何等的生活质量观。我们并不是吝啬鬼,也并不绝对反对改善孩子的生活,但必须适可而止。在生活上对子女要有所节制,那样才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为“现在的孩子仿佛天天都过年,因而他们已无法尝到真正过年时的甜蜜。”“现在的孩子得到什么都很容易,因而他无法理解‘简朴’和‘珍惜,的含义。”从小的范围看,我们的这种教育方式只能让孩子成长为一个个身宽体胖的“胖墩儿”,却无法让他们成为一个能够真正承担社会责任的“巨人”。从大的范围讲,这样培养出来的社会极端利己主义者,将是人类社会的一大灾难:很难设想一个人人都只知“索取”和“享乐”的社会,会是怎样一种情境。

在亲子关系上,今天的孩子处在“溺爱”与“叛逆”的矛盾中。

目前在我国青少年中普遍存在长期困扰着教育工作者的许多问题,诸如厌学、逃学、吸烟以及团伙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乃至近期屡屡发生的骇人听闻的青少年自杀、杀人等事件,均与家庭中的不良亲子关系有关。少年时期,国外有学者称之为“亲子关系危机期”,对孩子的影响极大,不仅有可能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并且对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都有十分深远的影响,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孟育群教授对亲子关系进行了10年的研究,她的调查表明:绝大部分受测试家庭亲子关系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对孩子的期望值过高,父与母人数分别达70%和80%,过分溺爱的父与母人数分别达到40%和60%。许多家长对子女的要求,几乎有求必应,可换来的结果是,子女不尊重父母,不理解父母,甚至走入极端,对父母操起了罪恶的屠刀。对此,家长应该认真检讨、反省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方式,其实孩子的许多毛病都是我们自己教出来的。

良好的亲子关系是家庭教育的基础,更是孩子健康人格生长的土壤。父母不仅是孩子的监护人,更是孩子的家庭教育者,在亲子关系中起主导作用,其中,父亲的作用更大。据研究,父亲在儿童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日渐增强,具有母亲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许多家庭中,由于传统家庭分工格局、观念和错误的教管方式,以及现代社会角色分工,导致父亲“谈出”家庭教育,这对子女的成长是极其不利的,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在教育方式上,现在的孩子处在“放纵”与“专横”的矛盾中。

市场经济的建立,带来社会的巨大变化,导致了许多人思想上的是非模糊,许多家长在教育子女问题上也出现了一些偏差。有的家长在孩子破坏公物、在公共场合撒野、无故同学等不良行径发生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闻不问。有的家长为了弥补孩子的“胆小”个性。竟毫不掩饰地要求孩子对其他同学要“以牙还牙”,“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要伯。有的家长自以为是,总认为孩子很小,孩子身上的许多缺点都被看成了一种天真的表现,对其缺点错误听之任之,不加任何管束。

父为子纲的封建思想在今天的许多家长头脑中、仍占有主导地位,在家庭教育问题上表现得更为突出,无论是“学富五车”的读书人,还是“目不识丁”的大老粗,很多人都将自己摆在了家庭的绝对权威的地位。孩子一不小心弄坏了家里的一件小东西,家长会大发雷霍。一次考试失误,家长会毫不留情,痛骂斥责。孩子如果在外闯了祸,那可更不得了,一顿臭骂自然少不了,拳脚相加也会接踵而至。50%的家长都会凭借自己的家长“权威”,去过分干涉孩子的生活,如私拆子女的信件、偷看日记等。在许多家长眼中,孩子永远都只是自己的附属品,残留着“孩子是私有财产”的封建宗教法制观念,他们不愿意或不善于让孩子取得和自己的平等地位,不懂得尊重孩子的权利和人格。

在教育内容上,现在的孩子处在“重智”与“轻德”的矛盾中。

由于应试教育的影响,人们都对考试成绩特别关心,将目光一直盯在学生的考试分数上。到学校,家长首先看的是学生考试的成绩,问的是子女在班上的成绩排名;子女放学回家,家长首先检查的是学生的作业,辅导的是学生的课外练习;人们很少,甚至根本不涉及学生的思想品德问题。因为在他们看来,品德问题似乎没有什么问题,或者不需要像学习那样值得重视。“唯上大学才是人才”的人才观,“重智轻德”的教育观,让年幼无知的孩子失去了最佳的人格教育期,使许多孩子在“心理断乳期”、“人格成长危险期”中迷失了人生的航向,导致了许多恶性事件的发生。这些结我们的教训难道还不够多吗?

篇(9)

2.组织经济关系,就是在具体组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类经济关系反映在经济运行、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它说明的是各种生产要素相结合的具体形式和特点,如劳动的分工、专业化和协作,企业的经营形式和管理方法,调节经济运行的计划手段和市场手段等。这类经济关系,一方面是适应生产一般的需要,因而往往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制度之中,显示出超越社会经济关系的某种共性;另一方面,它又不能不受到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因而必然要反映和体现社会经济关系的特点和要求,成为社会经济关系的具体实现形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生产关系(经济)是指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进行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以及在这些活动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共性,生产资料所有制体现社会经济关系的特点和要求。

二、生产关系两层次的区别和联系社会经济关系和组织经济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二者的区别: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不同的社会经济形式在经济上的质的规定性,是不同社会经济形态根本区别之所在;组织经济关系的许多内容往往是不同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显示出它们之间的共同性。

2.二者的联系:社会经济关系和组织经济关系是密切联系的,两者是一种从属关系。社会经济关系反映的是社会制度本质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组织经济关系反映的是人们在具体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关系。前者是决定性的,后者是从属性的,是前者的具体实现形式。

三、正确理解生产关系两层次的意义

篇(10)

电力企业应该成立专门工作组,联合发展策划、工程建设、行政管理等相关部室和基层单位,制定详实的土地权属办理计划,按照轻重缓急、办理难易程度,分层次对土地权属进行明确,尽快办理好相关手续,彻底完成电力企业土地的确权工作。电力企业应尽快明确土地的职能管理部门,规范企业系统内土地管理部门及各部门的职责,加大在企业土地管理上人力投入。在日常工作中,对通过各种途径取得或接收的房地产进行逐一落实,遵循“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和接收过程中产生的权属证明及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完善房地产工作的日常管理机制,确保各单位不动产登记的管理工作有序、顺利地进行。

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手段

篇(11)

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本院党委及上级领导下发的各项学习文件,自觉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政治高度出发,提高对加强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重要性和调解功能的认识。一定要清楚认识到,加强民事诉讼调解,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2、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规范民事调解工作。

要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意防止把调解作为偏袒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手段,防止片面、机械的理解和执行调解制度,把调解工作简单化。坚决杜绝违法调解、强行调解等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确保司法公正。

3、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

在民事审判中,经办人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审理程序,充分把握调解时机,适时灵活运用调解方式,促进了调解率的提高。如: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等。

4、突出重点,加强对六类案件的调解工作。

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六类民事案件,注意在开庭审理时认真做好先行调解工作,这将取得明显的效果。

5、找准个案特点,弄清争议背后的核心原因。

在调解过程中,注意选准调解的突破口,采取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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