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合同法案例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法则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法律成为社会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最低准绳。作为高职院校中的大学生,他们拥有相对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但是有些高职学生对法律知道不多,尤其是对保障自身权益的劳动保护法了解不足,影响他们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为了让学生更加了解和掌握劳动合同法,本人认为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劳动合同法教学,具有一些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在劳动合同法教学中应用的优势
(一)去繁化简有利于劳动合同法教学
劳动合同法向其它法律一样,一般法律条文繁多,并且词语非常的严谨,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讲,这些烦杂的法律条文,会让学生感到厌烦,也不能深入的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劳动合同法相对比较抽象和复杂。针对这些问题,对于非专业高职学生可以通过案例教学法进行劳动合同法教学。通过具体案例能够让学生感知到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范围,也能让抽象繁杂的法律条文,让学生可感、可知。通过案例教学能够架起理论与实践的桥梁,让高职学生明晰劳动合同法。
(二)有利于学生使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涉及到合同的签订、遵守、废止和自身权益的保护等内容。如果法律老师单纯的进行劳动合同法法条的解释,并不能完全让学生理解其意义,也不利于高职学生走入社会对自己权益的保护[1]。通过案例教学法,能够通过层层梳理,让学生当做自己就是案例中的当事人,让他们从劳动合同法角度,去辨析自己的权益是否受损,自己应该采用那些条款进行必要的权益保护。总之,通过可感、可想的案例,能够让学生增加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和使用,让学生学会如何运用这些基本的劳动合同法概念、原理去理解法律使用法律。
二、案例教学法在劳动合同法教学中应用的原则
(一)精选案例
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案件每天都会发生,这些案例都会从不同的侧面反应劳动合同法的一些问题。但是有些问题不具有典型性或者发生概率小,对于有限的课堂来讲,并不是每种案例都讲。因此应该选择工作中涉及到劳动合同法较多的法律内容的案件选择出来,作为经典案例进行讲解。比如设计到劳动合同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违约、试用期等有关知识的案件精选出来,通过案例剖析或者学生分析等多种方法,让高职学生能够理解劳动合同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违约、试用期等有关法律条文和法律效力。通过精选案例,能够让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劳动合同法知识。
(二)重视对学生的启发和引导
案例教学法,并不是法律老师选择一个经典案例,自己滔滔不绝的讲,而应该是通过案例,让学生自己深入的了解案例,从中吸取法律知识和经营教训。因此在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劳动合同法教学时,对于选择的案例进行呈现之后,应该重视对学生的启发和引导,让学生从案例中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由个别及一般,从而对法律知识有深入的了解[2]。比如在讲解劳动法中有关试用期方面的知识时,选择一个案例,有些单位让签订劳动合同时,关于押金方面的条款。让学生分析案例,结合法律知识,明白劳动者给企业交押金是违法行为,从而能够有效的规避学生被骗。
(三)法理论案,总结延伸
在对典型案例进行探讨时,应该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谈论,但是在讨论中应该让学生根据合同法的法律知识进行探讨,不能用一些白话和想当然去进行案例的解读。因此在教学中设计的典型案例,应该有对应的法律知识,可以让学生先看案例。学生看完案例会有一种想表达但是不知如何表达的冲动。此时老师引导学生查阅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款,让学生对法律条款有自己的理解基础上,对案例进行解读。通过这种教学模式和教学过程的实施,能够让学生带着问题去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然后对案例进行法理论案[3]。这样实现了从问题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的一个过程,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
三、结语
高职学生走入社会更多的是从事社会生产劳动,他们会接触到劳动合同法,他们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和掌握会影响到他们对自我权益的保护和对企业权益的尊重。在进行劳动合同法教学中,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教学法能够去繁化简有利于劳动合同法教学、有利于学生使用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法具体的实施中,应该通过精选案例;重视对学生的启发和引导;法理论案,总结延伸等措施,增强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掌握。
[参考文献]
[1]谢秋凌.试论案例教学法在侵权责任法教学中的运用[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36(12):115-116.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53-0192-02
《信号与系统》是电子信息类大学生必修的主干课和重要的基础课。它具有课程理论性强、抽象概念多、起点高、难度大等特点。学生在学习这类课程时,往往感觉枯燥乏味,积极性不高,更重要的是不知道所学知识会应用到什么地方,有的学生则认为这更像是一门数学课。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交互性好的教学模式。教师举出案例,引导学生利用理论知识去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信号与系统》是一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知识较抽象,包含大量理论推导过程,大部分是专业理论基础,不好和实际应用相结合,使用案例教学方式进行教学有较大的难度。《信号与系统》与多门课程间存在知识交叉和继承,针对这个特点,我们提出在课程教学开始时,结合后续课程和前期课程的专业“课程群”给出综合案例,在讲授知识点时指出该知识点处在案例中的哪个环节,或由案例中涉及该知识点的环节引出知识点。综合案例不仅能引导学生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可以帮助学生对所学专业有整体上的认识,有利于构建学生科学、完整的知识体系并了解专业的应用领域。
一、《信号与系统》所在专业“课程群”
课程群以课程间的知识、方法、问题等逻辑联系为结合点,并在实际教学中促使学生的认知迁移达于贯通。课程群能使学生更好地把握一门课程与其他课程以及整个课程群的关系,从而达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益。《信号与系统》是电子信息类专业开设的专业基础课,设置本课程的目的主要是使学生掌握研究信号和线性系统理论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分析方法。在具体知识点上,与先修课程《电路》、《数字电子》、《模拟电子》以及同步课程《通信原理》、后续课程《数字信号处理》、《自动控制原理》等有交叉、继承的关系,这几门课程组成电子通信类专业课的“课程群”,《信号与系统》处于课程群的核心位置。专业“课程群”和在本校的开设顺序如图1所示。
这些课程知识点有很多是交叉联系的,例如A/D转换相关知识,《通信原理》中介绍的是模拟信号的抽样、编码原理与方法;《信号与系统》中介绍的是采样定理,介绍连续信号在抽样时应遵循的规律。有些知识点是先修课程的延续,例如《数字信号处理》是在《信号与系统》的离散时间信号与系统中进一步介绍信号的采样、变换和滤波等知识的。
二、综合案例的设计
综合案例的设计要遵循以下几点。
1.要选择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案例。
2.案例要选择学生能接受的、简单易懂的。
3.以较常见的系统为例,最好是课堂上就能见到的系统,例如多媒体教室的麦克风语音放大系统。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说明综合案例的设计过程。
《信号与系统》课程的核心内容是几种变换方法的原理和应用,而其重中之重是傅里叶变换的原理与应用。在傅里叶变换中,频谱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学生在学习“信号的频域分析”时通常很疑惑:为什么要进行信号的频域分析?傅立叶变换晦涩难懂,到底有什么用?研究信号的频谱有何意义?在进行这部分内容学习之前,我们可以设计一个综合案例,在引入这部分知识的同时解决学生的疑惑。
麦克风语音放大系统是最常见的系统之一,多媒体教室都有,讲课时也会使用,学生对它非常熟悉。它的原理非常简单,是一个典型的通信系统。根据《通信原理》所学的知识,可以和学生一起画出该系统的原理框图,如图2所示。
声音信号首先通过一个前置放大电路进行放大,由于麦克风前置发大电路具有很高的增益,所以电路的自激或者是外部干扰信号的输入都是必须考虑的,这些信号对于系统来说都属于噪声干扰。来自麦克风偏置电路的音频信号是十分微弱的,往往会比人体的干扰信号还小,所以噪声对声音信号的影响非常严重,我们必须将噪音信号去除掉,我们可以利用一个音频带通滤波器对信号进行滤波。滤波后的信号通过功率放大器进行放大输出,得到放大后的声音信号。由于系统有多种不同的电源供电,而且系统是语音放大电路,所以对电源的稳定性要求较高,需要进行电源管理。
对于系统中的放大电路在《模拟电子电路》中已经涉及,可以和学生一起回顾相关知识。而对于带通滤波部分,无论是滤波原理还是滤波电路,对于学生来说都是一个新的内容,它的作用就是去掉噪声信号,它如何能将有用信号保留而去掉噪声信号呢?(可以让学生先思考)在给学生一定的时间思考后(可以让学生利用手中的工具,例如手机,查一下相关资料),设计一个讨论环节,通过讨论和提问的方式让学生先说出自己的观点,这样在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同时,也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经过以上过程,在学生已经产生兴趣的基础上,教师再进行讲解。 实际上,我们发现声音信号是由很多不同频率的信号组成的。在国际标准中,人声的频率范围是300HZ~3400HZ,如果我们能去除这个频率范围之外的信号而保留这个范围之内的信号就能达到我们想要的滤波效果。显然,我们这是从频率特性上对信号进行研究的,这就是我们将要学习的新内容――频域分析。而信号的常规表达方式是时域的,如何对信号进行频域的分析?通过对信号进行分解――傅立叶变换,也就是我们接下来的章节将要学习的内容。而如何设计一个滤波器我们会在后续课程《数字信号处理》中进行介绍。
这样,我们由一个简单系统引出将要学习的内容,给出了一个我们学习内容的实际应用场景。接下来,教师需要介绍该部分内容所包含的知识点和学习的先后顺序,逐步引导学生进入学习,如图3。
这样,我们就完成了通过一个专业相关的综合案例,引出将要学习的知识,使学生不在对所学知识的“用途”感到迷茫。同时,通过该案例,学生可以将前后学习的内容进行整合,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对专业知识有了整体的认识。
三、结语
《信号与系统》的课程内容具有很强的抽象性,难度较大,单纯的概念讲解和理论推导学生不容易接受,不能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而案例教学和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又很难结合,因此,针对《信号与系统》与多门课程间存在知识交叉和继承的特点,作者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提出了结合后续课程和前期课程的专业“课程群”给出综合案例的教学方法,指出知识点所应用的环节,使学生可以将前后所学知识进行整合,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对专业知识有整体的认识。
以上是作者教学过程中的一些想法,虽然通过实践在教学质量的提高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需不断地积极探索以达到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郑君里,谷源涛.信号与系统课程历史变革与进展[J].电气电子教学学报,2012,(02).
[2]崔琳莉,朱学勇.“信号与系统”课程设计的实践与探索[J].实验科学与技术,2012,(01).
[3]马赛,李方能,吴正国,卜乐平.“信号与系统”课程群的建设与教学改革探索[J].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10,(01).
[4]张法全,王国富,丁勇.结合“信号与系统”课程进行心理素质教育[J].电气电子教学学报,2013,(03).
南宁3月10日电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9日公布了2014年查处的10大典型合同违法案例,其中“霸王条款”问题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据通报,这10大案例中包括:中国电信南丹分公司、南宁市城市便捷友爱南路酒店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案;广西广电网络公司凌云分公司、东兴市幸福印象婚纱摄影馆以及北流市客运中心货物物流服务部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柳州市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柳江营业部、来宾市乐影文化传播公司、贺州市鹏祥汽车销售公司等合同违法案;桂林市自来水公司和北海天銮房地产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案等。
在10大典型案例中,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自身违约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权利成为主要的违法手段。
据自治区工商局市场处处长钟华介绍,2014年以来广西工商部门开展了合同格式条款整顿规范工作,发现并规范了一系列“霸王条款”,并查处了一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合同违法案件。
据统计,2014年广西工商系统共检查企业格式合同28000余份,约谈企业578家,纠正不公平不合理合同格式条款2410条,查处合同违法案件533件。据悉,这些合同违法案件涉及供水、物流快递、汽车销售、银行业、电信业、房地产等重点行业和领域。
案例分析一:
【案情介绍】
20xx年9月18日,原告柳州超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凡公司)与被告南宁桂馨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馨源公司)和第三人柳州市全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威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土地开发合同》,约定全威公司将位于柳州市柳石路153号的土地转让给被告桂馨源公司,并将土地过户到被告桂馨源公司在柳州成立的公司(恒茂源公司)名下,土地转让价款为2860万元。同时约定由于原告超凡公司在转让土地上前期投入了资金并做了一些工作,被告桂馨源公司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640万元,该款项于被告桂馨源公司得到土地使用和开发指标批文,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时间起一年内支付。
之后,原告与被告恒茂源公司于20xx年12月17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于20xx年2月25日通过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的审批同意转让,被告恒茂源公司于20xx年1月10日取得(20xx)第100757号国有土地证,并于20xx年12月交纳土地变性费用,将土地变性为建设开发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到20xx年2月止,被告恒茂源公司在该土地上开发的“嘉汇·龙潭”小区已经全部开发完毕,但被告恒茂源公司仅仅向原告支付了150万元补偿款,其余款项拖了几年一直未支付,原告催讨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
庭审中,被告恒茂源公司答辩称其不是《土地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土地转让合同的付款义务人,对超凡公司没有付款义务。被告桂馨源公司答辩称:
1、超凡公司与全威公司作为共同体履行《土地开发合同》中出让方的权利义务,二者权益完全统一,桂馨源公司与超凡公司之间不存在单独的债权债务关系。
2、所谓的补偿款实为土地对价的一部分,是全威公司指定要求支付给超凡公司的,超凡公司并无独立债权。
3、桂馨源公司应在4500万元的土地对价范围内付款,且必须支付完合同约定的三项代付费用后,余款再支付给全威公司和超凡公司。
4、桂馨源公司初步统计已付款40802409元,剩余款项应在三方核对账目扣除违约金后再结算。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土地开发合同》是在三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已被生效判决予以认定,三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超凡公司根据《土地开发合同》的约定,主张恒茂源公司、桂馨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对于本案中的付款责任主体,虽然恒茂源公司并非《土地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但其系桂馨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柳州设立的控股公司,并代桂馨源公司履行了上述付款行为,加之本案所涉土地亦过户至其名下,其系实际受益人,故应由恒茂源公司、桂馨源公司向超凡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桂馨源公司辩称上述1640万元名为土地补偿款,实为土地对价款的一部分,认为应将恒茂源公司支出的全部费用40802409元从合同总价款4500万元中扣除后再向超凡公司、全威公司共同支付。因事实上恒茂源公司支出的上述40802409元款项,其中只向超凡公司支付了土地补偿款20xx418.5元,其他款项均系土地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土地转让费用。这与恒茂源公司应向超凡公司支付的土地补偿款是两笔性质不同的款项,且超凡公司、全威公司又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机构,故桂馨源公司、恒茂源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最后判决:桂馨源公司、恒茂源公司应向超凡公司支付土地补偿款14386581.50元,并负连带责任。
桂馨源公司、恒茂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合同是当事双方的意思表示,合意达成,则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土地开发合同》是三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三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土地开发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1640万元是桂馨源公司基于超凡公司“投入资金作了一些前期工作”而给超凡公司的补偿款,该条与《土地开发合同》第一条“土地转让款2860万元”是分开约定的,显然不属于“土地转让款”的组成部分。因此,被告关于“1640万元土地补偿款是土地转让款2860万元的一部分”的辩解不可能被法院采纳。
二、公司是法律创制的法律主体,对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使两个公司的股东存在重合的情形,也不表明两个公司是同一个主体。超凡公司和全威公司是两个独立登记的法人,法人人格具有独立性,法律并没有禁止相同的股东、董事会成员同时成立多个公司,被告认为超凡公司和全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致应当视为同一个主体,而主张向全威公司支付就等于支付给了超凡公司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案例分析二:
【纪实】
旧城区的改造是关乎一个城市整体市容,提升城市整体规划水平,与本市整体形象息息相关的话题,尤其是作为20xx年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的Q市,更是重中之重。在旧城区的改造中,一旦出现了法律纠纷,将会直接影响到旧城改造的步伐。
[案件地位]
位于Q市某区的某新村由于环境脏乱差,严重影响了市民的正常生活,致使人民群众多次上访,人大代表也多次以提案的形式要求解决,市领导对此十分重视,解决好此旧城区的改造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案是在前述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发生在A集团公司与B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关乎到原、被告的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旧城区改造的进程,影响到成百上千户旧城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甚至影响到Q市的整体形象。
[案情简介]
1999年4月,B实业有限公司与A集团公司就Q市某区某新村村庄改造工程达成合作意向,约定由B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办理项目的立项、环评、定点、规划等前期手续,并在取得项目开发权后出资进行开发建设。A集团公司负责提供资料,协调关系,申请优惠政策等工作。为保证上述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前期的有关手续暂以A集团公司的名义办理,待该项目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再将建设单位变更为B实业有限公司。
合作意向达成后,B实业有限公司以A集团公司的名义向区计委申报了投资计划,向环保局申请了环境审评,于1999年9、10月份取得了定点通知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由B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小组,会同市拆迁办对该村进行了三个月的调查摸底工作,统计了全部住户的房产及土地证件,制定了初步的安置计划,还出资组织A集团公司有关人员出国考察。 20xx年1月,A集团公司与B实业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A集团公司将某新村占用地及相邻少量土地共约70亩(以规划局批准的规划图所确定的占地为准)出让,供B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A集团公司负责提供旧村改造工程的相关资料,证明文件等;A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拆迁时政府有关的安置政策,负责地上全部附着物的搬迁安置工作,总安置量不得突破3.2万平方米;A集团公司负责协调解决周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事宜;A集团公司积极协助B实业有限公司办理全部手续和申请优惠政策,不得中途违约再与其他单位合作该项目。B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自立项、定点开始的全部手续的办理,并申请相关优惠政策,并承担全部开发建设及销售工作,因A集团公司没有开发资质,该项目以B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开发;B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提供用
于安置的全部住宅。合同还约定:项目结束后,B实业有限公司将税后利润的20%支付A集团公司作为补偿款,或折算成相应建筑面积。”20xx年5月,A集团公司又与B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书分配方案的基础上,B实业有限公司另外再支付10%的利润转至A集团公司指定的户头,或按3500元/平方米折算成网点,交于A集团公司。
在签订《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后,20xx年6月27日,B实业有限公司以A集团公司出具的“关于变更定点建设单位的请示”,向Q市规划局递交了“关于变更定点建设单位的申请”。 20xx年7月21日,A集团公司突然向规划局发出声明,要求停办变更建设单位的手续,于此同时,要求B实业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双方的合同。
双方经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A集团公司遂于20xx年2月份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集团公司主张:合同是B实业有限公司单方做出的,并以不正当的手段加盖了A集团公司的公章,该合同从形式看就属无效。而且合同约定将70亩的集体所有土地出让给B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B实业有限公司返还持有的有关文件和图纸。B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共同做出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共同做出,事实属实,合同的性质为联合开发经营房地产行为。依据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然而,A集团公司欲要同B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土地,未办理出让、变更手续,A集团公司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该手续的欠缺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双方所签合同及补充协议归于无效,B实业有限公司应当返还A集团公司持有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说明:1、A集团公司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为股份有限公司。占用某新村所在土地,但未办理使用手续;2、B实业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
[焦点问题]
1、合同的性质
合同的效力是本案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解决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要对合同的性质定性,定性后一些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关于合同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① 本合同为联合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A集团公司提供用地,由B实业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报批,并出资建设,故合同应为联合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合同。
② 本合同名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实为土地出让合同。
合同约定A集团公司将村庄占用地及相邻少量土地共约70亩出让,供B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
设,项目结束后,B实业有限公司将税后利润的30%支付A集团公司作为补偿,或折算成相应的建筑面积,以上条款约定了出让的土地面积、位置及金额、方式等,同时合同明确约定了项目的立项、各种手续的办理以及投资建设、房屋销售均由B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因此,该合同属于土地出让合同。
③ 本合同为开发权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了双方合作进行立项、规划等项目前期工作,因A集团公司对本案涉及土地未取得合法使用权,故不涉及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合作建房问题。A集团公司能用来与B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合作的是开发权。合同中约定的“A集团公司将前述村庄占用土地及少量土地出让,供B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此条款应理解为A集团公司让出此地开发权,由土地部门将该项目出让给B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合同约定“该项目以B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开发”,也说明了前期工作准备完毕后,该项目的开发权将转给B实业有限公司,所以本合同应为开发权转让合同。
④ 本合同为合作开发合同
双方所签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意思表示真实,由双方合作对某新村项目前期进行合作开发,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成立合作开发的法律关系。
2、合同的主体资格
根据对合同性质的理解不同,对合同主体资格也有以下几种理解:
①A集团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种意见认为,本合同属联建合同。在联建中作为出地方的A集团公司应当对该地块享有使用权,而实际情况A集团公司未持有法定的使用证明,故A集团公司无权将不属于自己使用的土地与他人进行联建。A集团公司没有资格签订此合同。
一种意见认为,本合同属开发权转让合同。A集团公司享有对该地块的开发权,但由于缺少经验,所以与B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该开发权转让,在此情况下,A集团公司是有合同主体资格的。
一种意见认为,本合同属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共同约定对该旧城区进行改造,并依法至相关部门审办各种手续,是合法有效的,A集团公司有合同的主体资格。
②B实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种意见认为,B实业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房地产转让管理有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没有资格与他人签订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
一种意见认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是该项目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阶段并不要求工作主体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一般企业法人均可进行前期工作,在开发建设实施阶段,才要求开发建设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开发资质,并且,法律规定取得项目及土地使用权后,企业方可申办房地产开发资质。所以在本合同中,B实业有限公司具有主体资格。
[办案历程]
B实业有限公司由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高院交纳诉讼费,导致判决书生效。B实业有限公司万般焦急,因为此合同的解除,就意味着其可得利益1亿余元随着一纸判决的生效而付之一去。在此情况下,B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再审阶段的诉讼活动。
我所在接受B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后,指派律师了B实业有限公司在Q市中院再审阶段和省高院再审阶段的诉讼活动。
1、中院再审,推翻一审判决
承办律师在接受本案的委托后,深知本案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在一审已经败诉的情况下,要将案件的结果扭转过来是非常困难的,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和理论依据作为支持。承办律师深感此压力,由主办律师挑头,业务骨干参与,组织了三次业务研讨,就案件的情况集思广益,最后主办律师经过几个不眠之夜的煎熬,汇总、分析了多方的观点,以其深厚的法学理论,精通的专业知识,提出了改变原审判决的新观点。
承办律师认为:
首先,原审判决对合同的性质认定错误。该合同不属于联合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合同。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是指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行为。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合作一方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双方合作的内容是在该土地上实施房屋建设行为。本案合作双方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双方合作的内容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目的,故不符合联合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构成要件。
要搞清楚本合同的性质,应对我国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有深入的了解。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两个基本阶段:一是前期工作阶段;二是实施开发建设阶段。两个阶段有以下不同点:
①工作内容不同:前期工作阶段始于立项报告申报,经过国家投资计划立项、规划定点、规划方案设计审批、拆迁安置方案审批、建设用地申请,止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发实施阶段始于土地使用权
取得,经过工程建设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证审批、工程施工建设,止于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②适用法律不同:前期工作阶段适用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土地出让规划、拆迁安置管理、建设用地征用划拨管理、建设用地供应等法律法规,主要规范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土地用途和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开发建设阶段适用房地产开发转让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法律法规,主要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和房地产转让、经营行为。
③法律对行为主体的要求不同:前期工作阶段,并不要求行为主体具有特别的资格,一般企业法人均可进行前期工作。当然前期工作结束时,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应当一致,这说明法律允许前期工作单位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申报取得开发资质。而开发建设实施阶段,则要求实施开发建设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开发资质。
④行为主体变更的法律后果不同:前期工作阶段变更建设单位,只是项目开发者本身的更换,不产生土地使用权人的变更,因为这时土地使用权未出让,使用权人尚未最终确定。开发建设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就是土地使用权人。因此,建设单位的变更则必须伴随着土地使用权人的变更,发生土地使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
综合以上四点可以看出,一个项目建设在纵向上应划分为两个有着本质区别的阶段,认定一个合同的性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对其所处的阶段进行科学的划分,并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评判各阶段合同的效力。
根据本合同的实际情况,应认定本合同为合作开发合同,合作的内容为取得项目开发权:
①合同约定的合作工作内容起始于立项审批,结束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交给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独自开发经营,合作的内容仅限于立项、规划、拆迁、用地审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全部属于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②合作开发必须以一方已经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为前提,而本案合作双方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不是本合同的前提,而是合同履行的结果。 该合同的产生是基于目前尚不健全的房地产市场和特殊的社会背景,有其客观合理性。本案所涉土地原为集体所有制土地,随着村庄城市化的进程,已由国家征为国有(但未办理出让手续),目前的土地使用权均散落在A集团公司所管辖的村办企业及村民手中。后政府拟对该区进行旧城改造,不可避免的要进行大面积的拆迁工作。
众所周知,拆迁是关乎拆迁人切身利益的大事,如被拆迁人得不到较为满意的安置补偿(法定的拆迁补偿费往往少的可怜),其不但不配合拆迁工作,反而会大力阻挠,则政府将无法完成土地的出让工作,即使政府在法律上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也会无法实际交付土地,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公司仍不能进驻工地,进行拆迁房屋和施工建设。基于这种特殊的社会原因,房地产公司通常会在向政府争取项目之前,先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房地产商给予其高额的拆迁补偿费,被拆迁人配合其顺利完成拆迁工作,而本案合同正是这种现象的典型代表。本案合同双方相互合作,以配合一方取得项目开发权,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在正常的履行中,
包括政府部门的审批中都不存在障碍。
其次,B实业有限公司符合合同的主体资格。因为该合同是针对项目的前期工作,没有进入施工阶段,在这个阶段法律对主体没有特别的限定。相反,法律规定只有取得项目及土地使用权后,企业方可申办房地产开发资质。
最后,律师经过大量的调查发现了A集团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真正目的:A集团公司为了谋求更高的利益,不惜违背诚信原则,在与B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又与C公司签订另外一份基于该地块的合作合同。
A集团公司辩称:
①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B实业有限公司故意隐瞒其不具备开发房地产资质等事实,属欺诈行为,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
②A集团公司单方撤回申请仅涉及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关系,不具有违反合同性质,应驳回B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在庭审调查阶段,法官在看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后,脸上没有丝毫的表情,承办律师隐隐感到法官的思路还停留在已生效的一审判决中,并没有对该合同的性质有更加深刻的理解。鉴于此情况,承办律师在质证中对合同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为下一步的辩论埋下了伏笔。在庭审进行到了辩论阶段,承办律师就前文所述的观点进行了深入浅出,细致周密的论述。法官在听取我方的陈述时,微微点了一下头,正是法官这个不经意的动作,被承办律师看在了眼里,同时也看到了翻案的希望。承办律师不失时机的在庭后马上提交了书面的词,更加直观的将律师的观点呈现在法官面前,将律师的观点一步一步,潜移默化的灌输给法官。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后,法院的判决下来了: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性质为开发权转让合同,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种开发权转让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且根据规定只有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定点等前期手续,方能申办企业开发资质,故B实业有限公司符合合同主体资格,判决撤销Q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原一审判决,驳回A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虽然没有完全采纳律师对合同性质的认定,但已否定了原审判决对合同性质的认定,进而得出应维持合同的判决结果,这已经是律师的一大胜利。
2、高院再审,维持中院再审判决
中院在下达再审判决书后,A集团公司向省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书,请求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xx年8月份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书认为Q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开发权转让合同,此种开发权转让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名为合
作开发合同而实为土地出让合同,并非开发权转让。理由如下:合同约定,A集团公司将村庄占用地及相邻少量土地共约70亩出让,供B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结束后,实业公司将税后利润的30%支付A集团公司作为补偿,或折算成相应的建筑面积,以上条款约定了出让的土地面积、位置及金额、方式等。
同时,合同明确约定了项目的立项、各种手续的办理以及投资建设、房屋销售均由B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因此,该合同属土地出让合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出让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应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让。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出让该宗土地,显属违法,合同当然无效。
承办律师坚持在中院再审时的观点与思路,并在原来的基础上,更加深刻的分析了案情及案件中的焦点问题。针对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土地转让的论点,律师重点进行了阐述。合同的原文表述是:“乙方(A集团公司)将前述村庄占用地及相邻少量土地出让,供甲方(B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该约定分别陈述了两个行为:
1、乙方出让土地;
2、甲方开发建设。
两行为在法律关系上是相互独立的,之间的联系在于其具有共同的行为指向——政府,即乙方负责向政府办理拆迁、出让土地等事宜,甲方向政府申请开发建设该项目。综合起来分析,该合同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A集团公司向政府办理土地拆迁、出让工作,以供B实业有限公司向政府申请得到项目开发权后进行建设。
显然,该表述的实质意义与抗诉书中理解的“乙方(A集团公司)将土地直接出让给甲方(B实业有限公司)”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抗诉书将两个分别独立进行的行为直接的联系在一起,而忽略了两者之间的媒介——政府,进而得出A集团公司向B实业有限公司直接出让土地的结论,显属主观臆断。
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B实业有限公司具有合同主体资格,A集团公司与B实业有限公司所签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该合同的性质为合作开发合同,合法有效,维持了Q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学生的教育要求也逐渐的转变,对于相关的学习能力的培养也不再是单一的应试教育,人们开始转向素质教育的队伍进行教学方式的改革。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现阶段素质教育的核心思想,充分发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从而锻炼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方面的能力。现阶段互动式教学案例的实施,能够使法学教育达到基本的目的,培养优秀的综合型职业人,使学生认识法律,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
一、传统的教学方法
在传统教学方法实践的过程中,会随着课程的难度越来越难理解,在课堂课程开课时,学生们往往斗志昂扬,想要学好一门学科。但是随着课程难度的加深,对于相关的理论知识,学生们开始没有办法理解,职业学院的学生基础比较薄弱,对法律的概念不是特别深刻,也不懂得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理解,对学到的知识难以驾驭。但是,主要的原因,还是传统的教学方式过于呆板,对于相关的理论知识没有实际的讨论分析,老师在课堂上是主导,对学生进行一味的知识灌输,没有很好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不理解,思维能力减弱,想法死板,不愿意主动去思考,导致教学效果差的现象出现。
二、互动式案例教学法
(一)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是不断课改的优良成果,老师在教学中合理的运用案例分析,对学生进行教育,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与学生一起研究案例,其特点是,不同于以往的老师单方面的案例分析,互动式教学法要求与学生一起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分析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概念和对法律的规范意识,学生也能通过教学案例的分析,锻炼自己的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以学生为主体,通过互动式教学案例的分析达到发展的效果。
(二)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相对于传统的教学方法,更加注重将课前的预习和课堂的学习相结合,搭配课后的复习和练习,最后通过成绩评价完成教学过程,这种教学方式的使用使教学更加的具有启发性和趣味性,对于知识的导向也能更加的明确。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将更多的案例带进课堂,能够引导学生主动地参与课堂,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调查,加入深层的讨论和研究。老师通过实际的案例对法律相关的知识进行讲解,学生通过老师对实际案例的讲解进行学习理解,能够在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开拓发散性思维能力,通过对案例的讨论研究,学习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
三、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课堂中的运用
(一)教学准备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课堂中,老师要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对本节课所要讲述的重点进行分析整理,不浪费课堂上的时间,在课前先为学生留下一些需要搜集的资料,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对相关的知识稍作了解,课堂的效率也会事半功倍。老师在选择案例的时候要注意,案例要典型、要真实,要具有一定的生活意义,尽可能地与实际生活相连,并且又要符合《合同法》。适当的使用多媒体教学,也能够使教学案例更加的形象具体。合同法看似与我们的学校生活没什么关系,但是它却真的与我们的生活紧紧相连。例如:老师可以在课堂上举例,有两个女同学一起逛街买衣服,一件衣服的价格是五百元,但是,你想要七折购买,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当售货员同意你的价格并且将衣服卖给你,这就是合同法的体现。标价作为要约邀请,女同学还价属于邀约,营业员同意售出就属于承诺。类似与生活相关的例子会更容易被同学接受和理解。
(二)课堂讨论
互动式案例教学中还有一大重点,就是学生要通过课堂讨论进行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老师可以挑选一些合适的案例交给同学们分组讨论,通过学生之间激烈的讨论,提升学生学习的兴趣,带动课堂的气氛。讨论的过程要注意大胆的说出自己的想法,要做到在热烈中有秩序,老师可以在学生讨论的过程中进行相应的点拨,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扩展学生的思考空间,通过老师各种方式的引导,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得出结果。也可以在课堂上组织小型辩论,对不同的观点进行辩论,在不断地讨论中得出结论。老师把主体地位还给了学生,学生也能够更好地进行分析学习。
(三)考核制度
建立适当的合同法科目的考核制度,对于相关的知识进行考核。考核可以分为有标准答案的定性考核,以及没有标准答案的动性考核,前者能够通过标准答案考查学生对知识的吸收程度,后者则可以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对于学生的创新性想法,老师一定要给予相关的鼓励,通过相关的考核巩固学生的知识储备,也能使老师发现每个学生的问题,及时的改进教学方法,因材施教,从而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通过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我们发现这种教学方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相比于传统的教学方式有比较大的优势,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对于相关的问题,要给予研究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改进教学方法,要时刻关注着法律背后的问题。利用传统的教学方式与互动式教学方法相结合,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深入贯彻落实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紧密协作、依法严管、长效治理、确保安全”的总体要求,县交运局、公安局、公路局和高速黄河大桥管理处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限、超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开展“百日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在治理超限超载、打非治违、道路交通安全及通行秩序维护、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域开展联合执法,建立起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使道路交通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明显好转。
二、整治重点
重点治理超限超载严重违法行为,查处车货总重超过55吨、超高、超长等超限违法和车货总重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载违法等严重违法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及拖拉机,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或不符合国家标准、与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违法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治理短途驳载、客车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以县交运局为主导,设置多部门联合处理办公室。对查扣车辆根据执法部门各自职责集中处理,实行“联合执法检查、一单分类处理、严格履行程序、确保消除违法”。“联合执法检查”即由多部门联合组建执法队伍,对有违法嫌疑的车辆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检查;“一单分类处理”即对认定具有违法事实存在的车辆建立违法一式两联清单,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行驶证、驾驶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及处理责任部门和处理结果等内容,根据违法事实由责任部门进行处理后加盖公章,最终一联整理形成台账,便于上级领导机关随时了解查处情况;“严格履行程序”即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不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确保执法公正严明;“确保消除违法”即违法车辆由联合处理办公室集中处理完毕后,二联作为车辆放行凭据,确保其违法行为消除后,加盖联合执法各部门公章,由停车场放行车辆。
(二)由县交运局组织县公安局、公路局执法人员,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进行查处,高速黄河大桥管理处协助。
(三)建立联合治理长效机制。县交运局、公安局、公路局和高速黄河大桥管理处要定期开展联合集中治理行动,震慑违法运输行为。同时,各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部门执法力度,对超限超载运输比较集中的重要路段、重要节点进行突击治理,真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既有集中执法又有分工治理的长效治超机制,坚决遏制影响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运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联合执法中信息共享、追踪处理等工作。
西气东输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之初,就遇到因合同中未包含有关工程资料要求的条款,在要求乙方单位提交相关资料时发生扯皮现象的情况。档案部门及时协调合同管理部门,向他们说明问题,提出在合同签订时加入档案有关要求条款的想法,努力取得他们的支持。开始一个阶段,是合同管理部门在审核合同时,代档案部门审核是否包括档案有关要求条款,但受专业所限,合同管理人员不了解档案有关要求,每次都要与档案部门沟通后才能确定档案有关条款,于是,在合同管理部门修订合同会审程序时,就加入了档案部门会审环节,由档案部门自己审核,确保了合同中都加入明确档案有关要求的条款,相关条款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1.有关项目档案要求的条款。各部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要结合合同内容,编写具体条款,明确合同执行完毕时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的项目档案的范围、内容、版本、套数、时间以及对所提交的项目档案的整理、归档责任。这项条款使合同乙方单位在签署合同时,就对档案要求有了概念,也明确了档案的有关要求,避免了合同结束时,就合同执行中产生的资料的归档问题发生扯皮现象。
2.有关档案保证金的条款。在合同中设立有关档案保证金的条款,预留项目档案质量保证金。这笔预留款的多少,由制定合同的各有关部门来确定。施工合同中,档案保证金可与工程质量保证金捆绑在一起,通常在合同价款的10%左右。这项条款加入了经济制约手段,把项目档案的编制和提交作为工程实施的一项内容,不完成就无法拿到完整的工程款,强制合同乙方单位及时认真完成。
通过合同会审流程中加入档案审核的环节,强化了各部门的档案管理意识,在全公司范围内建立了通过合同签订环节控制档案管理的概念,避免了合同资料归档时的扯皮现象,促进了工程档案归档工作。随着公司员工档案意识的不断加强,经协商,档案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在修订合同管理程序时,直接将档案有关要求条款写入公司通用合同范本的专用条款中。也就是说,按照公司合同范本,公司签订的每一份合同,都有关于资料要求的不可省略的专用条款,省去了档案部门的审核过程,在简化合同会审流程的同时,达到了通过合同签订环节强化档案管理的目的。
二、强化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档案管理
工程开展过程中,对工程资料进行及时收集、整理和编制对于保证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至关重要,西气东输档案部门注重合同执行中的过程管理,强化过程培训、指导、检查工作,及时了解工程资料产生、收集、编制情况,督促参建单位竣工资料编制工作。
1.加强项目档案编制管理培训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档案部门在工程整体开工前、分段开工前、工程进展中可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各类档案培训。培训中明确项目档案编制要求及各方责任,下发项目档案编制手册、表格模板等,指导项目档案表格的填写方法等。做到项目开工之初,各参建单位就清楚项目档案的编制要求和方法。
2.不定期开展项目档案编制现场指导、检查工作。参建单位因为工期忙、人员紧张等多方原因,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容易滞后,必须要有外力推动参建单位实现项目档案编制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的目标。档案部门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将档案指导、检查、督促工作延伸到工程一线。在西气东输工程开展过程中,档案部门开展了大量的沿线竣工资料编制检查、指导工作,通过现场检查、指导,不仅能随时了解各单位档案收集、编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存在问题使之得到及时纠正和整改,还可提高项目经理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配备足够人力、物力进行项目档案编制工作,保证项目档案编制进度。
3.通过竣工资料监理周报制度,强化工程档案过程控制。西气东输工程横跨新疆至上海十一个省、市、自治区,工程档案过程监控难度大,档案部门充分发挥监理职能,建立“竣工资料监理周报制度”,要求监理对所辖区段参建单位竣工资料工作定期检查、巡回指导和监督,每周汇总区段参建单位竣工资料编制情况,形成竣工资料监理周报,上报到工程和档案管理部门。通过监理单位对参建单位竣工资料日常管理、时时监督,加强参建单位对档案、竣工资料的管理力度,从而实现了档案部门对西气东输全线竣工资料的过程控制。
在合同执行过程的跟踪管理中,档案部门会及时发现档案编制工作严重滞后或忽视项目档案管理的情况,通过协商工程管理部门,采取延迟支付合同进度款措施,强制项目档案管理薄弱的参建单位重视项目档案编制工作,确保工程资料收集及时、编制整理规范,建立了全线竣工资料编制管理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的良好局面。
三、通过财务付款程序,严把合同付款关
一、工程施工企业需建立完善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就是施工企业从上向下建立起一支专业管理队伍,实行系统管理。作为独立法人的施工企业,建立合同专门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等同于企业的工程部,是内部管理机构。各项目经理部也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隶属于企业合同专门管理机构。施工企业应制定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的职责、权利、分工,用内部管理规定的形式确立下来。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系统分为两极,公司级和项目级。
二、工程施工企业还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的审查批准制度。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前还应实行审查、批准制度。即在各业务部门会签后,送交合同专门管理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再报请法人代表签署意见,明确表示同意对外正式签订合同。这样,通过严格的手续,使合同签订的基础更加牢靠。
(2)印章管理制度。施工企业的合同专用章是代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签订合同的凭证。因此,企业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要有严格的规定,要建立合同使用登记记录,合同专用章要由合同管理人员专门保管、签印,实行专章专用,尤其不准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印章。凡外出签订合同应由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人员与办理签约的人一同前往签约。如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利用合同专用章谋取个人私利,应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3)合同统计考查制度。合同统计考查制度就是利用科学方法、利用统计数字反馈合同订立、履行情况。通过对统计数字的分析,总结经验,找出教训,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
(4)合同信息管理制度。施工企业的合同由于种类多,数量大,变更频繁,人为管理效率低,可能还会出错,必须借助先进的手段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来管理,才能达到档案化、信息化。计算机信息系统能保证正确分析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情况,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趋势。
三、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项目经理必须掌握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知识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是企业主要经营决策者,掌握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有关知识是领导现代企业必备的素质。合同管理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要生存,要在竞争中取胜,企业高层领导应适应客观要求。
(2)项目经理也应精通合同,熟悉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和索赔工作。现代企业管理不仅需要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和机构,而且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在掌握合同管理的知识前提下进行工程索赔。
四、做好合同签订时的管理,为履行合同打好基础
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结构复杂、受场内场外环境影响大,不可预见性因素多的特点。施工合同应尽量做到内容完整,条款说尽,表联明确、严密。为此,合同谈判人员要在合法、依法、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工程信息的调研与反馈,制定出严密、周详、可行的谈判方案,不打无准备之仗。
五、认真履行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加强履约管理
(1)履约管理的依据,即合同分析。合同分析是从合同执行的角度分析、补充、解释合同,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上和具体事件上。
①分析合同漏洞,解释争议内容。工程施工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再标准的合同也难免会有漏洞,找出漏洞并加以补充,此可减少合同双方的争执。另外合同双方争执的起因往往是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一致,分析条文的意思,就条文的理解达成一致,才能为索赔工作打开通道。
②分析合同风险,制定风险对策。界定和确认工程项目所承担的风险是什么,风险影响程度大小,才能找到对策和措施去控制风险,规避风险。
③分解合同并落实合同责任。主要是加强合同交底工作:项目经理部对所有的合同均进行全交底,以会议与书面相结合的形式向全体员工介绍各个合同的承包范围、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的主要经济指标,合同存在的风险,履约中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同时,设置专职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对项目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分析,协调各部门的联系,这样可加大合同管理。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同时,设置专职合同管理,对项目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分析,协调各部门的联系,这样可加大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力度,提高全员合同管理的意识。
(2)履约管理的方式,即合同控制。合同控制指承包商的合同管理组织为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全面完成及各项权利的实现,以合同分析的成果为基准,对整个合同实施过程的全面监督、检查、对比、引导及纠正的管理活动。
关键词: 电力系统;电网;经济效益;规划;作用
Key words: power system;power grid;economic benefits;planning;effect
中图分类号:TM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5-0125-02
0 引言
电力系统规划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是电力工业实现快速、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规划的效益是最大的效益,规划的节约是最大的节约。全面、长远的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系统规划设计,不仅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及其经济性,还关系到电力工业本身投资使用的合理与否。
1 电力系统规划概述
电网规划就是对现有和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负荷点负荷增长情况,分别做出近、中、长期预测,与现有电源和电网供电能力进行对比,若不能满足(包括功率平衡,电压、频率质量;供电可靠性;电网稳定等方面)要求,则提出建设新的电源或电网(或两者同时建设)的原则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容量、大致位置、电压等级、资金规模等内容。电网规划要结合城乡电网具体情况和城乡发展远景电力建设必须做到先行,为此要有超前意识,要大力加强城乡电网的改造和加速新发展地区的配网建设。健全电网规划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电网企业为主编制、中介咨询机构评估”的电网规划管理机制,实现电网规划与电网安全和管理责任主体的统一,职责清晰、权责对等,保证电网安全、经济、高效运行。
2 电网战略规划提升安全运行水平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供电水平的需求也逐步提升,原有的供电网架已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供电需求。针对现状,供电公司以区县级配网滚动规划和配网自动化规划为契机,充分考虑电力需求的增长及负荷空间分布情况,以电力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为重点,以实现智能电网为目标,统筹规划电网建设,力求全面提高城乡电网安全运行水平。
以消除改造死区、保障居民安全用电的原则对拟建工程项目进行分析、筛选,各个供电所长对所管辖区域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指出部分项目新建改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对项目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强调力争电网在实现全面联络供电的基础上,N-1通过率达到100%;农网线路以消灭迂回供电,提高线路绝缘化水平,提高线路故障分段和互供能力为重点,争取线路绝缘化水平达到30%,实现线路故障分段能力最大化。
3 电力系统信息战略规划的原则
电力企业的信息化已经有了很多年头,但信息化的过程是伴随电力企业改革进行的,在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在用信息化的科技手段武装我们的生产方式;另一方面,我们又为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不停的剔除生产方式中阻碍生产力的因素。于是,很多既成的信息化成果被新的信息化内容草率的覆盖掉了。为紧密配合城市建设发展思路,供电公司深入剖析城市配电网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深入推进配电网规划建设工作,提出了超前规划、标准先行、科技支撑、环网供电、均摊负荷、精心维护的原则,优先解决城市中心电网供电问题,消除供电瓶颈,提高配电网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和供电能力,满足城市快速发展的电力需求,以规划引路,加快城市配电网建设发展步伐,取得了良好实效。
结合城市配电网现状,供电公司在摸清现状、找准现状问题、准确预测负荷的基础上,大力推广环网供电、整合专线资源、进行开闭所环网化改造、加快变电站送出工程、专改公工程建设,逐步解决线路重过载、卡脖子,老旧设备多,网络结构差,开闭所供电能力低等问题。提升电网装备及自动化水平,实现网络结构从辐射型向双环网发展。并提出了“城网导线截面一次选定,廊道一次到位、环网设备位置一次预留”的规划原则。农网分步推进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实用化电网建设,有效缓解供电“卡脖子”、低电压问题。
4 电网科学规划,尊重地区差异
为了确保电网系统安全运行,必须要有合理的规划,合理的规划是保证电网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我国电网科技机构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在推进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的章节中,要求“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强化城乡基础设施连接,推动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共建共享。”同时,还指出,“率先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实现城乡一体化”。
尊重地区差异,是推进电网规划建设的重要指针。客观上讲,一个地区的电网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如果按照硬性标准统一建设各地供电设施,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就是一种浪费,而对于经济速度发展迅猛的地区,可能又成了一个制约因素。因此,要尊重好、把握好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差异,让各地根据地方发展实际,制定电网规划,充分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对于电网企业来说,要主动对接地方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将经济发展预期、生态环境、文化禀赋等因素纳入电网规划考虑范围,让电网规划既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又与当地生态、文化相得益彰。
5 结束语
电力系统规划就是针对当前系统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未来几年系统发展的前景,提出改进和发展蓝图。编制规划时,大力采用新技术,适当引进部分先进设备和材料,不断提高电网调度和配网的自动化水平,并为变电所的可靠供电创造条件。电网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平台,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电网需要承担跨省区优化配置资源的任务,这就要求电网要统一规划。当前急需以电网规划指导项目建设,并建立客观、公正、透明、高效的评估机制,从而推动电力工业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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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管理;浅析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民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增值税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开征。增值税有三个特点:第一,不重复征税;二是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三是逐环节纳税,逐环节扣税,增值税征收管理是通过“以票管税”来实施。
增值税发票作为记录单位和个人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最基本的原始凭证,对保证会计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实现“以票管税”、以票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增值税发票分为两种: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二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下面本人就一件普通发票作废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建议。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相对于专用发票严格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普通发票的管理力度和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普通发票不能抵税,也无须认证,取得普通发票的单位因为不存在扣税环节,没有经济利益,所以发票只是作为付款记账依据,所以主观上不会去严格查验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这必将引导部分一般纳税人想法设法在普通发票上实施舞弊行为而达到逃避税源的目的。案例如下:甲方是一般纳税人,与乙方(非应税项目)是长期合作单位。甲方当月月初向乙方开具了数份普通发票并立即传递至乙方,以便收取货款,乙方财务人员收到发票后按财务要求及税法规定,通过本省税务网站查询发票的真伪性,输入一切关键票面上的信息后,显示“发票尚未报税(如该发票离开具日期达2 个月以上,不得作为有效凭证)”,其余无更多信息提示,因目前暂未报税,乙方据此将发票号码、代码登记在簿,备查,同时按采购计划,凭票付款。时隔三月,乙方财务人员再次查询上述发票,令人奇怪的是这几张发票全部显示“该发票已作废,不得作为有效凭证”。乙方立即联系甲方了解原因,甲方称设备灵敏度变差,操作人员误点作废。正常作废发票本无可厚非,但对于这一案例,有以下几点值得质疑和深思:
1.为加强对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销售额(不含商业零售),国家税务总局将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普通发票的开具和作废均有专门的流程,在操作过程中有环节提示,误点作废的可能性很小,何况几张发票都误点作废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2.甲方操作人员失误作废了发票,应立即和乙方联系要求退回发票联,并集齐发票的所有联次后加盖“作废“印章,留待发票验旧供新时查验,同时向乙方重新开具发票。为何直到三月后待乙方询问此事才告知呢?如果乙方没有再次查验发票发现已经作废,甲方是否会和乙方沟通呢?
3.防伪税控系统作废发票只能在开票当月操作,跨越不能作废,只能按相关规定程序开具红字发票。因此甲方一定是在开票当月作废发票,从开票日期到乙方发现发票作废已历时三个多月,甲方也没有主动要求取回作废原发票联,这段期间甲方是一直没有进行发票验旧供新还是已经通过了发票验旧供新了呢?
4.如果甲方作废发票不是操作失误,而是有意为之,甲方的用意何在?本人分析甲方可能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逃避纳税义务。甲方开具发票回笼货款,作废发票则是减少当月的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相应地减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但是作废发票联无法收回,甲方如何通过税务发票管理部门的检查是个难题和关键。二是为了调节企业当期税负水平和缓解资金压力。甲方开具发票及早收款,作废发票可以降低税负,减少当期税金支出,若后期实际税负偏低,再告知乙方原发票已经作废收回,重新开具发票,适当调高后期税负,这样进行人为调节税负水平,延期缴纳税款。
通过以上分析,上述发票作废案例令人深思的关键点在于甲方作废发票后不迅速不主动收回原发票联。我国发票管理制度中对作废发票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是否在具体操作中有所简化呢?作者了解了三家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申报发票验旧领新的流程,执行各有不同。如果是操作流程有问题,作废发票的管理就存在了漏洞,有的企业会挺而走险,可能人为调控税负、延期占用税款甚至是逃避税款。
二、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管理的建议
1.购货方财务部门建立发票查验的制度由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抵扣联,不能扣税,不需认证,与购货方的经济利益无关,所以购货方一般收受到发票,与随货同行联对应起来,审核商品数量、规格、金额等项目无误后进行付款,很少有企业会主动登陆税务网站查询发票的相关信息。为了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建议企业健全财务制度,要求财务人员对收到的发票必须查验其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销货方用作废发票收取货款,逃避纳税义务。
2.严格执行发票验旧供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等都有全面的规定,发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认真执行,在发票验供领新的工作环节,对于前购所有作废发票必须逐张逐份地检查,查验作废发票联次是否完整,对发票联的真伪进行辩别。
3.建立健全全国税务网发票查询系统
目前,税务网主要查询省内普通发票,部分外省暂时未开通网上查询功能,或者要输入发票上的识别码、条码等繁琐复选框,建议尽快开通全国范围查询功能,可以进行普查。
4.建议将普通发票纳入计算机稽核系统。专用发票实行计算机稽核后,有效地控制了纳税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后期建议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将所有的普通发票一并纳入,由于现在的“金税工程”,无论从设备还是技术来讲,都是可以满足需要的,无需投入巨额资金。对于购货人所取得的普通发票的信息采集问题,可以同凭票退税制度相结合,在购货人申请退税时,将其发票的有关信息进行采集,纳入计算机系统,进行交叉稽核,这样既可以有效减少纳税人的开票舞弊行为,又可以提高消费方索要发票和查验发票的积极性,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
5.加大打击处罚力度,提高纳税人法制意识
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必须要严管重罚,及时严肃处理,将纳税人的侥幸心理消灭于萌芽阶段,以保障以票管税顺利实施。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净化税收环境进而营造良好的普通发票管理氛围。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8-0056-02
1 管理目标描述
1.1 管理理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确保员工队伍稳定,确保满足企业人力资源需求,锦州供电公司高度重视劳务派遣用工规范问题,正确分析和把握当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在综合考虑改革成本和企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加强政策研究,加强沟通解释和宣传引导。结合新形势下国网公司、省网公司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总体要求以及企业内部实际状况,锦州供电公司明确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应遵循的理念。
1.2 管理范围和目标
“三定,三提,一外包”创新方式的提出就是基于以上理念,建立起了一个参与人员涵盖一线员工、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三个层面,包含多专业、多岗位,实施过程涉及了人才考察、调动、培养、淘汰、使用等多个环节和整个过程,建立了一个具有科学方案、精细流程、规范管理、高效运作的专业用工体系,使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1.3 管理指标体系及目标值
在“三定,三提,一外包”创新体系的实施中,公司为真正落实对工作岗位的“定岗,定时,定量”,对员工提高技能素质,提高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文化的认同感和对服务岗位最终实现业务外包的方案,注重把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培训水平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相结合,引入了同业对标指标、培训指标和岗位指标三大类指标。
2 主要管理做法
2.1 “三定,三提,一外包”建设实施方案
“三定,三提,一外包”是以规范岗位和员工管理为核心、以最终实现对服务岗位的业务外包为目标的渐进式、周期型的实施流程。
2.2 主要方案说明
首先,针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对辅、临时性和替代性岗位的严格界定和锦州供电公司现有的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况,以“定岗,定时,定量”的“三定”政策为主导,以提高员工技能素质、积极性和企业文化的认同感为有力保证,以业务外包为最终目标形成初步实施的方案。把初步形成的实施方案,向各部门、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方案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反馈意见。将实施方案交给公司领导审核考查。
其次,在公司内部召开全员大会,认真解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公司用人成本和法律风险的增加等一系列影响,让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充分了解并支持和配合,并在公司内部形成自觉遵守的良好氛围。对于涉及核心业务的岗位,如果修正案公布前已依法签约的劳务派遣业务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之后依法取消其岗位上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对于服务类的辅助岗位,应该逐步减少正式用工的比例。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岗位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处理情况和方式进行考核和评定。
2.3 关键方案说明
第一,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对三性岗位做了明确的说明。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和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可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在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有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此外,还要使时间在临时性岗位上做到严格按照修正案中六个月的期限执行,做到定时。在用工数量的方面也要遵循修正案中的人数比例情况,做到定量。
第二,由培训中心细化“三三一”标准,着重避免正式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混岗的情况,明确“三提”中对于全面提升员工综合素质的着力点,激发全体员工的生产力和创造力。涉及核心业务的岗位如管理岗位和技能岗位,涉及服务岗位的例如后勤、司机组等依据罗列出的关键岗位素质,结合公司实际需求,明确每个关键岗位素质应达到的程度和水平。
第三,人力资源部在“三定”的原则下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混岗作业,对于不能混岗的,应该通过有区别的岗位职责,不同的绩效考核,特别是合同中薪酬条款的约定,解决一些岗位中涉及同工同酬的问题。
第四,对于服务岗位的正式员工采取技能岗位即生产一线的岗前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既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人力资源成长的要求,又能更好发挥人才长处,增强员工的相对稳定性,减少风险产生的可能性。
第五,进一步开发业务外包模式,经过几年消化,服务岗位的正式员工全部转岗以后,用业务外包代替劳务派遣。业务外包成本低廉,可以提高企业效益。通过外包,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办公费用,降低企业软硬件资源支出。
2.4 保证流程运转的人力资源保障
为了确保管理新机制的顺利进行,确保用工规范计划精确实施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鉴于此项工作存在跨专业、跨部门等特点,公司将组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项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执行力度,提高管理水平,改进管理方法,最终达到完善机制、实施人才强企的战略目的。由公司机关各主要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来参与实施“三三一”的开展和运行。
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内部明确分工,由人力资源部专业人员及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组成专家小组,针对公司现在各岗位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和岗位要求,通过深入细致的梳理,全面掌握各类人员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根据实际用工需求、用工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以有利于发展生产为原则,合理确定适用于不同岗位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3 评估与改进
锦州供电公司“三定,三提,一外包”创新模式的实践,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 发挥了对所有员工的激励作用
通过对所有员工企业文化的培训,充分调动了大家工作的积极性,对劳务派遣员工在管理上也采取统一有效的激励制度,避免队伍出现良莠不齐的状态。
3.2 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在对不同岗位合理的规划配置的基础上,对员工进行一系列的技能培训,提升了员工的综合素质,从而增加了公司的竞争力,形成了良性循环。
3.3 提高了基础管理工作的扎实性
通过整体的用工策略,对不同用工方式的适用范围、用工风险、管理模式等问题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
基于以上问题所在,锦州供电公司计划从两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积极加强公司内部的岗位流动,同时重视正式员工的培训机制,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加快辞退不符合修正案新规的劳务派遣员工的进度;其次完善解聘手续,简化复杂流程。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