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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4年,一群法国画家在巴黎举办了一个画展,其中展出一幅由莫奈①所作的,题为《印象日出》的风景画。从此,印象主义画派便逐渐产生、发展,画家们对于缥缈的事物情有独钟,把视觉印象以及物体周围的色彩、光影、气氛看得比轮廓分明的实物本身更为重要。把大千世界万物造化的生动与美感,统归于光与色的作用。
一、印象乐派的艺术特征
受印象主义绘画的影响,19世纪末,法国作曲家德彪西②创立了音乐的印象主义乐派,它在美学思想上与自然主义、快乐主义、直觉主义和经验主义等流派相通,在艺术观念上象征派诗人追求辞藻声韵的微妙效果。其在题材上专注于光和影的游戏以及一切美丽、愉悦和能给人以享受的东西,追求大自然中景物瞬间的交替和变幻,特别强调色彩轻淡与浓重之间的对比,强调音乐的明暗层次与浓淡色彩,制造出一种朦胧的与变幻莫测的气氛,并用绝妙的和声、音色将其表现出来。
德彪西认为,音乐比绘画更能有效地把印象主义的理想付诸实践,绘画只能表现光的静止状态,而音乐却能表达光的流动变化。莫奈需要一系列画幅才能绘出同一场景光的不同效果,而音乐却能在同一首乐曲中创造不间断的光的流动。在创作手法上,他的旋律多以零碎的片断或短句加以发展;他喜用不协和和弦,平行四五度,平行和弦,音阶常用全音阶,五声音阶和中古调式。和声上尽量减弱功能性,增强其色彩性。通过频繁离调、转调的使用,大大扩充了调性的范围。曲式结构则以三部曲式为主,体裁上也作了较多的创新,不是照搬传统的曲式体裁,而是把体裁的运用更加自由化,如交响素描《大海》第三乐章“风与海的对话”,结构就接近于回旋曲式。配器手法精致细腻,色调闪烁,变幻莫测。他善于捕捉光、影、水色的动态,借视觉式形象来表现听觉式幻想。所有这些手法的运用都是为了营造印象主义特有的朦胧、飘忽、空幻和幽静的意境。
二、印象乐派的代表——德彪西的钢琴音乐
德彪西的钢琴音乐艺术总结了印象乐派的音乐特征。从1880年第一首钢琴曲《波希米亚舞曲》问世到1915年用纯音乐写成的12首《钢琴练习曲》,35年中德彪西共写了包括以钢琴独奏形式发表的舞剧音乐《玩具盒子》在内的92首钢琴曲。其钢琴作品在艺术表现上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征:
1.绘景
音乐在诸种艺术形式中是最抽象的,由于受到印象画派的影响,德彪西在作品中大量地用音响材料进行“绘景”。《欢乐岛》是德彪西根据巴黎卢浮宫法国画家华托的名画《开往西代尔岛的航船》而创作的。《欢乐岛》恰似用音绘成的“音画”,曲中西代尔岛上旖旎的湖光山色跃然眼前。
2.渲色
在德彪西的音乐中,很重要的构成因素是色彩性音响,我们在德彪西的许多作品中都可感受到丰富的音响,如《意象集》第一首《水中倒影》右手在中高区持续运用和弦式琶音,宛如柔和的清风,在水面泛起阵阵涟漪,被她摇碎的水中倒影在阳光照耀下泛出彩虹般的光芒。这首乐曲在音阶素材上将自然音阶、半音阶、全音阶“化合”在一起,德彪西被人誉为“和声化学家”当之无愧。在钢琴套曲《意象集》中寻求音响色彩效果与揭示人的主观感受相结合的方法,并营造出一种梦境般的气氛和朦胧的音响效果。又如在《叶中钟声》中既听到树叶的沙沙声,还听到远方传来的钟声,造成钟声在树林中回荡的效果。
3.写意
一些印象画派的作品与中国古代文人画存在异曲同工之妙。在这些画中,富于强烈的感彩和个性特征,浓重的装饰意趣和高度艺术性的形式美感,尤其是国画中的泼墨大写意,都和法国印象画派的表现形式,有着某些相通之处。《版画集》第一首《塔》是德彪西1899年至1900年在巴黎举办的万国博览会上听到爪哇的加隆美及中国的音乐获得灵感而写成的。一个五声音阶主题以不同的节奏形式反复出现贯穿全曲,其表达方式受到东方音乐的影响,更多的是一种整体写意式的。
4.状物
有些作品,如《儿童乐园》是德彪西为女儿秀秀专门写的钢琴组曲,乐曲中他童心未泯,与女儿一起幻想、做梦。其中第二首《大象催眠曲》描绘主人翁手抱玩具象,嘴里哼看摇篮曲,最后不知不觉双双都一起进入梦乡。
有些作品印象乐派在表现时没有特定的含义,如德彪西的《练习曲》,他仿效肖邦的《练习曲》,是一种技巧性的艺术,艺术性的技巧。
5.演奏技术
德彪西用印象派手法创作的钢琴音乐,给钢琴演奏技术提出了崭新的课题。德彪西是继肖邦之后又一位挖掘钢琴内在音响潜能的钢琴家、作曲家。他主张使人忘却钢琴是以槌击弦而发音的乐器,力求在音色上做出精细而多样的“nuance”。③和他经常合作的钢琴家玛格丽特·隆在《和德彪西一起弹钢琴》一书中写道:“我怎能忘记他那柔软、、深沉的触键,当他的手指轻捷地,同时又穿透地滑过琴键时,他也以微妙的按压而获得一种特别富有表情的音色。”④演奏德彪西的作品在触键上需要使用极柔和抚摸般的触键,产生一种一掠而过的飘浮音响。弹奏时手指常需贴键,或几乎不离开键,给人一种绵延不断的感觉,有时在静谧的背景陪衬中需突出同样微弱和纤细的旋律与线条,此时,弹奏需要以放松而力量贯通的指尖如蜻蜓点水般触键,控制要恰到好处,音色应通透、柔美。
踏板被称为钢琴的灵魂,在德彪西脚下达到出神入化的境界。首先要谨慎地使用右边的延音踏板,根据不同的音响色彩与音乐层次加以处理:有时延音踏板可能只踩下一半甚至更少;有时可能需要抬起时不完全换干净,保留一些必要的音响;有时需要快速地轻点踏板为求清晰和明快;有时也许会在不协和的和声延续中使用同一个踏板;有时可能为追求特殊效果在一些休止符和断奏中使踏板贯穿。在德彪西的作品中还大量使用了左边的弱音踏板以及中间踏板,使音响色彩更加变幻莫测。
结语
印象派音乐自德彪西之后,受其影响的作曲家有法国的拉威尔、西班牙的法利亚、意大利的雷斯皮基、俄国的里亚多夫、波兰的席玛诺夫斯基及英国的戴留斯等。印象主义像一颗璀璨的彗星,影响了20世纪的众多作曲家,其中包括现代作曲家鼻祖巴托克、韦伯恩、凯奇、梅西安、布列兹、施托克豪森等人,以及把音乐的疆界推向不可知未来的电子音乐作曲家们。
注释:
①莫奈(Monet,1840—1926),法国印象画派创始人之一。长期探索光色与空气的表现效果,在自然的光色变幻中抒发瞬间的感受。代表作有《睡莲》《帆船》等。
[关键词]收益管理;协同;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
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进步,使航空、酒店、银行等服务性企业的经营由垄断转向竞争,市场由以企业为中心转向以顾客为中心,产品或服务由同质化转向差异化,顾客需求由单一化转向多元化。这些变化使得传统的供求理论在解决有限资源约束下提高企业收益问题时,面临资源闲置或因潜在收益流失造成企业收益下降等困境。自1970年代末以来,深受市场激烈竞争和价格血战带来收益严重下滑困扰的航空业,通过对自身经营战略的反思,率先进行有效提高企业收益的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起源于航空业的收益管理理论正是在传统的供求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吸收运筹学、管理学、市场营销和协同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并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的支持下,逐步形成以市场和客户为中心,以市场细分和预测为基础,以资源存量控制和价格控制为优化机制,以协同环境为运营保障的收益管理理论体系,逐步形成为现代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收益管理理论在航空业的成功应用,不仅推动了该理论发展,而且其应用领域逐步向酒店、银行、汽车租赁、交通运输、电信、电力等服务性行业拓展。正如国际运筹联合会主席Bell先生预测管理科学未来50年发展时所指出:20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的收益管理已经改变,并将继续改变整个应用领域和管理科学的面貌。笔者通过国内外收益管理研究文献的分析梳理,系统地对收益管理理论的内涵、行业应用特征、发展演化及必要条件等基础问题进行归纳研究,力图为收益管理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
一、收益管理理论的基本内涵
关于什么是收益管理理论的基本内涵,专家和学者众说纷纭,并作出了不同的诠释,主要观点体现如下:
Talluri和VanRyzin(2004)从经济学视角将收益管理定义为需求决策管理(DDM),认为收益管理是通过对市场需求的细分和预测,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价格向谁提品或服务,通过扩大顾客有效需求来提高企业收益。该定义是对供应链管理(SCM)的必要补充,同时充分认识到市场细分和预测对提高收益的重要性。
Weatherford和Bodily(1992)从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视角提出收益管理就是易失性资产管理(Perishable-AssetRevenueManagement)。该观点充分认识到服务性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别于制造业产品的重要特性就是易失性,其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或收益同时间有密切关系,且价值随着时间而呈递减趋势。因此,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收益管理就是对不同时段的资源(如航空的飞机座位等)和价格进行有效管理,通过有效利用企业有限资源,并根据不同时段资源价值制定价格的途径来提高企业收益。该定义意识到资源所具有的价值将随时间变化的重要特征。
Jauncey等(1995)学者从企业经营目的视角提出收益管理就是在考虑需求预测的基础上,在需求淡季通过折扣等促销手段提高客房入住率,在需求旺季提高客房价格的方式来实现客房收益最大化。美国酒店和汽车旅馆协会(AHMA)在Jauncey等的定义的基础上,考虑了顾客取消预订、顾客爽约和是否接受顾客预订情况等因素,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收益管理的内涵。Jauncey和AHMA对收益管理的定义强调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同时认识到市场预测在收益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Donaghy(1995)、Liemberman(1993)等学者从技术视角对收益管理进行解释,他们认为收益管理是一种企业生产能力的管理工具,通过对信息系统、管理技术、概率统计和组织理论、经营实践和知识等理论和技术的优化组合,以增强企业的收益能力和对顾客的服务能力。该定义强调了收益管理是提高企业收益的技术手段和管理工具。
Jones(1999)等学者从系统的视角出发,认为收益管理是为酒店业主实现酒店盈利能力最大化的服务管理系统,该系统通过细分市场对盈利能力的识别,确定销售价值、价格设定、折扣生成、订房过滤准则以及对价格、客房资源进行有效控制,以实现酒店盈利能力最大化的目标。该定义强调了收益管理在酒店盈利能力管理中的战略地位,从系统的角度分析市场、价格、存量等要素对收益的影响,强调了整体收益最大化的观点。
Kimes(1989)在综合上述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并结合营销学理论,提出4R理论,即在正确的时间和地点(Righttimeandplace),以正确的价格(Rightprice)向正确的顾客(Rightcustomer)提供正确的产品或服务(Rightproductorser-vice),实现资源约束下企业收益最大化目标。4R理论反映了收益管理的市场、运作机制和企业目标等内涵,是目前对收益管理较为全面和准确的诠释。
笔者以为,企业收益应由显性收益和隐性收益两个部分组成。传统收益管理对收益的认识主要集中在受价格和有效存量要素影响的利润的这一显性收益上。但随着经营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程度的加剧,顾客、员工、企业内外环境等要素对企业收益的影响力加大,企业品牌和社会价值等带来的隐性收益在企业收益的比重逐渐增大,因此,单一采用利润一个维度来诠释企业的收益已显不足,企业的收益应该诠释为由企业利润、顾客满意度和社会贡献度三个维度共同构建的价值。故笔者将收益管理理论的基本内涵界定为:企业在有效协同影响收益的内外要素基础上,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等技术的支持,通过有效地对市场细分和预测,在正确的时间和地点以正确的价格向正确的客户提供正确的产品和服务,实现由利润、顾客满意度和社会贡献度构成的价值的最大化目标。收益管理系统是一个受多个要素影响,由市场分析、优化机制(即资源存量控制和价格控制)、协同环境构成的复杂服务管理系统。
二、收益管理理论的行业应用特征
收益管理理论是一门由运筹学、管理科学、经济学等学科融合而成的边缘交叉学科。随着收益管理理论在航空领域的成功应用,收益管理理论现已在其他服务领域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虽然各个行业的特点不尽相同,但适用于收益管理理论的行业一般具有共同的应用特征。VanWes-tering(1994)和Kimes(1998)等学者对航空、酒店餐饮等行业应用收益管理理论进行长期研究,将其共同的应用特征总结如下:
1.企业具备相对固定产能。以航空、酒店等行业为例。由于行业特征,都存在前期投资规模大(如购买新的飞机、修建新的酒店、开设新的营业网点等),最大生产或服务能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固定不变,短期内不可能通过改变其生产或服务能力来满足需求变化。企业只有在有限的产能条件下,通过提高管理水平来提高企业收益。
2.需求可预测性。航空、酒店、银行等服务性企业的资源可分为有形资源(如飞机座位、酒店客房、银行服务窗口)和无形资源(如酒店入住时间、银行窗口排队时间等),其顾客可分为预约顾客和随机顾客,其销售可分为旺季和淡季。企业只有通过对计算机或人工预订系统收集的顾客、市场信息进行分析预测,管理者才能够了解不同顾客需求变化的规律和实现需求转移,并以此制定出合理的资源存量配置和定价机制,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
3.产品或服务具有易失性。与传统制造业的产品不同,航空、酒店、银行等服务性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易失性,即时效性。其产品或服务的价值随着时间递减,不能通过存储来满足顾客未来的需要,如果在一定时间内销售不出去,企业将永久性地损失这些资源潜在的收益。企业只有通过折扣等管理手段降低资源的闲置率,以实现企业收益增长的目标。
4.市场可细分性。航空、酒店、银行等行业面临以顾客为中心、竞争激烈和需求多元化的市场。不同顾客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感知和敏感度各不相同,采用单一价格策略将会造成顾客流失或潜在收入流失。比如,航空市场上存在两类顾客,一类是对价格不敏感,但对时间和服务敏感的商务顾客,另一类是对价格敏感,而对时间和服务不敏感的休闲顾客。如果采用高价策略,休闲顾客可能选择低成本的航空公司或其他交通工具,造成航空公司座位资源闲置。反之,如果采用低价策略,商务顾客选择低价或因对服务质量不满而流失,造成航空公司潜在收益下降。对市场进行有效细分,为不同需求层次的顾客制定不同价格和分配不同资源,是解决企业资源闲置或潜在收益流失的重要途径。
5.具有随机波动性需求。如果顾客的需求确定且无波动,企业可通过调整生产和服务能力来满足顾客需求。然而,航空、酒店、银行等行业面临顾客需求不确定,呈季节性或时段性波动。企业采用收益管理,在需求旺季时提高价格,增加企业的获利能力;在需求淡季时通过折扣等策略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闲置。
6.具有高固定成本和低边际成本的特点。航空、酒店、银行等行业的经营属于前期投资较大的行业,短期内改变生产或服务能力比较困难,但增售一个单位资源的成本非常低。以波音737-300机型的航班为例。根据某航空公司1999年的机型成本数据,平均每个航班的成本如下:总成本大约6万元左右,其中固定成本大约5.5万元,而边际成本仅为0.033万元。固定成本是边际成本的1833倍,因而多载旅客能在不明显增加成本的基础上获取更大的利润,提高企业的总收益。
7.产品或服务具有可预售性。企业面对需求多元化的顾客采取收益管理,一方面通过提前预订,以一定折扣价格将资源预售给对价格敏感的顾客,降低资源闲置概率;另一方面设置限制条件防止对时间或服务敏感的顾客以低价购买资源,造成高价顾客的潜在收益流失。同时,对预订数据进行分析和预测,根据不同需求层次的顾客购买资源的概率分布情况,在确保资源不闲置的基础上,尽量将资源留给愿出高价的商务顾客。
尽管以上特征体现了企业有限产能、产品和需求特性、市场和经营等特点,却忽略了企业的技术特征。笔者认为,由于收益管理的实施需要进行复杂的模型计算和大量数据处理,没有先进的技术支持,收益管理理论的应用将会受到严重的制约。因此,有效应用收益管理理论的应用领域应该还具备高水平的信息化基础。
三、收益管理理论发展的三个必要条件
从收益管理的发展历程分析,市场环境、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持是促进收益管理理论发展的三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首先,竞争性市场环境是收益管理应用发展的前提条件。面对封闭垄断的市场,垄断企业可以凭借对资源和价格的控制来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企业缺乏对资源或价格管理的源在动力。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要求放松行业管制,打破垄断,促进竞争,提高效率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竞争促使市场由以企业为中心向顾客为中心转变、由产品功能向顾客需求转变,产品或服务由同质化向差异化转变。面对这些变化,企业再难以通过垄断控制资源或价格的手段来提高企业的收益,而是要根据市场和顾客需求,制定合理的价格机制,将有限的资源合理分配给不同需求层次的顾客;通过有效管理企业资源和价格,获取潜在收益的方式来提高企业的总收益。也就是说,追求收益管理成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因此,开放性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收益管理应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其次,多学科理论交叉是保证收益管理应用发展的基础条件。一个新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成熟的多学科理论的支持,收益管理理论的应用和发展也具有同样道理。收益管理理论是解决航空等服务性企业资源和价格均衡,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一系列理论和方法。它在传统的供求管理理论基础上,吸收和应用运筹学、管理学、经济学、市场营销学、行为心理学、协同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逐渐形成自身的理论体系。运筹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形成了解决资源存量机制、差异化价格机制等收益管理的优化理论基础;市场营销学、行为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形成了解决市场细分、预测以及顾客行为等市场分析理论基础;博弈论推动了收益管理联盟资源共享理论的发展;人力资源、组织学、和谐理论以及协同学是形成收益管理协同运营环境的理论保障。因此,收益管理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是多种学科理论支持的结果。新型学科的吸收和引进,将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其体系。
再次,先进的现代科学技术是收益管理应用和发展的保障条件。收益管理的应用和发展离不开先进的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数据库和网络通信技术的支持。航空技术的发展,降低了飞机制造成本和企业入市门槛;计算机、数据库等技术的发展,如座位编目计算机控制系统(SABRE)、计算机预订系统(CRSs)、全球分销系统(GDSs)、动态存量资源分配和优化系统(DINAMO)等,能自动、快速、准确地解决收益管理中大量的数据收集、整理、存储和分析及复杂的资源、价格优化计算、市场预测和顾客分类等问题。网路通信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拓宽了收益管理的市场分销渠道。因此,每一次科学技术的进步都促进了收益管理及其应用领域的发展。
四、收益管理理论的发展演化
收益管理起源于航空业,有效地解决了航空业面临的有限资源闲置或价格战所造成总体收益下滑的现实问题。随着收益管理在航空领域应用的巨大成功,收益管理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并迅速地在酒店、交通运输、电信等行业得到广泛的应用。通过对国内外关于收益管理的文献的研究分析,笔者将收益管理理论的发展归结为萌芽、优化和协同三个发展阶段。
19世纪20~30年代,航空业处于发展初期,飞机成本较高,市场供给远远小于市场需求,航空业主要经营运输邮件等货物运输和富有阶层的高端市场,市场主要由大型航空企业垄断。大型航空企业通过高额垄断价格策略获取超额垄断利润。二战后到60年代,飞机制造技术的发展使得航空运输业可以采用大型喷气式飞机,增强了航空公司的运输能力,同时其高速性和舒适性刺激了公众的旅行需求,另外大型飞机也降低了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极大地推动了航空运输业的发展。随着航空业供给的增加和需求的多元化,单一的高额票价政策造成了飞机座位闲置,由机座位资源的不可存储特点,使得航空公司的收益下滑。为了解决收益下滑问题,航空公司利于计算机技术加强顾客订票的管理,将一些收益管理的概念逐渐应用于航空领域,如计算机订票系统的使用;利用超订管理手段预防顾客违约(如取消订座、爽约等顾客行为)给企业带来收益损失;利用折扣价管理手段来提高飞机运载率。这些技术和管理手段逐渐形成了收益管理理论的雏形。英国学者Littlewood提出机票预订折扣费用准则理论和二阶分类模型以及Belobaba提出的预期边际座位值(EMSR)等理论,逐步揭开了收益管理理论由定性研究向定量研究的序幕,使得收益管理理论的科学性得到了有效保障。
0世纪70年代末,以美国为首的许多国家政府放松了对航空业管制,许多低成本运营的中、小型航空企业纷纷涌入航空市场(如People-Express公司)。美国激烈的航空市场竞争,引发美国航空史上著名的“92航空价格血战”,造成了美国航空业近20亿美元的损失。而此期间,美国航空公司市场部总经理罗伯特·克兰德尔引入了收益管理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出收益管理系统,并将其应用到经营实践中。通过利用收益管理系统以有效地管理座位资源和价格,在全行业亏损的情况下,创造了6%的收益增长。收益管理理论在美国航空公司应用的成功,引起业界和学术界对收益管理的重视和研究。国际航空协会(IATA)、运筹协会国际联合会(IFORS)等国际机构、科学机构和高校、航空公司和管理咨询公司构成了收益管理理论研究和应用的组织与机构;运筹学、市场学、经济学、管理学、信息学等多学科理论的发展奠定了收益管理的理论基础;收益管理研究从静态发展到动态、由单航程发展到OD网络研究、由单资源发展到多资源、由二阶分类发展到多阶分类;计算机、数据库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加速了收益管理理论向实践转化,收益管理应用领域由航空领域逐步拓展到酒店、交通运输、电力、电信、银行等服务领域。此阶段,随着收益管理理论逐步完善和实践拓展,收益管理逐步形成自身体系,成为现代管理科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以利润为中心的收益优化成为这一阶段的研究主流。
技术壁垒(TechnicalBarriertoTrade)简称TBT,由于它具有隐蔽性较强、透明度较低、不易监督和预测等特点,给我国及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障碍,同时也成为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屏障,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难对付的一种贸易壁垒。
1技术壁垒及特点
技术壁垒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欧共体。70年代,GATT(关贸总协定)通过技术壁垒协定,90年代经修订而成为WTO协定之一,由全体成员执行。它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法规是其核心,标准是法规的支撑。
技术壁垒是商品进口国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检验程序以及包装、规格和标签标准等,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保障国家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
1.1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
(1)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许多国家纷纷制订和修订环境标志技术法规,由于各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的依据和指标水平、检测和评价方法等不同,有可能对外国商品的市场准入构成贸易壁垒或被新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冲击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
(2)严格的产品认证制度。产品认证是政策相关部门颁发相当于质量证书的证明。仅以电子、电器、机械类产品为例,强制性的颁发产品认证书的认证项目有诸如美国的UL、加拿大的CSA、欧盟的CE等。这些认证标志已成为电子产品、机械产品输往美、加和欧盟的通行证。
(3)繁琐的检验程序。一是许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繁琐的技术调查、取证、辩护、裁定等程序并强制出口商执行,结果费时、费力、增加出口难度;二是很多国家不认可同等效力的出口国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另搞一套做法,让出口商执行;三是将检验要求延伸至生产领域,如不少国家对进口植物产品要求有一定的隔离种植期,对木质包装物的生产要求特殊的熏蒸处理等。
1.2技术壁垒的特点
(1)隐蔽性。技术壁垒间接作用于国际贸易领域中,它的保护性更为隐蔽,影响更难预测。它在看似公平的法律法规中,掺进了国与国之间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和人为的因素,有意把一些标准或规定复杂化,使外国进口商品难以符合这些规定的要求,成为一些国家限制外国商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借口。
(2)广泛性。技术性壁垒涉及面非常广。从产品看,不仅包括初级产品,还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从过程看,其涵盖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等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从领域来看,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
(3)法规标准日趋严格。各国为有效保护本国市场,阻碍外国商品的进入,不断在标准和法规上下功夫,使原有的标准和法规日趋严格。如1990年美国国会批准《营养标准和教育法》,加强了对食品标签的管理职能,要求FDA对营养的正确标志加以管理。其后,又制定了与FDA相关的法律《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等。
(4)争议性。WTO原则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特点(如地理及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因此,许多国家可以利用各国标准的不一致性,灵活机动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这样就导致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协调的难度加大,更多的引发国际贸易纠纷。2技术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1)严重影响我国的外贸出口额。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商品的出口市场主要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以
及东盟、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80%左右。这些国家更愿意采用技术壁垒这种隐蔽性高的贸易保护措施来限制我国的产品出口。我国出口的产品如果达不到他们制定的标准,就会遭淘汰,失去一大片市场。有数据表明,2005年,浙江共有33.6%的出口企业遭遇国际技术壁垒,造成的经济损失从2004年的25.5亿美元上升到58.5亿美元,增幅超过一倍。
(2)使我国出口企业的产品成本增加。我国的出口商品受阻,很多情况下是由于信息系统不发达,对进口国的各种技术限制知之不多。企业只得通过贸易商社索取标准,即使得到标准,又往往缺乏最新修订版本。这样几经周折,厂家的成本自然也就提高了。一些国家制订的技术标准很苛刻,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由于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和缺乏严格的质量管理,往往达不到相应的要求。企业倘若要满足对方要求,势必修改设计、改变工艺,这会相应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此外,由于我国的认证体制尚不健全,同一种产品为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进行多次的重复检验和昂贵的检验费用,提高了出口产品的成本。另外,对方要求使用的材料、零部件也要认证,国内采购比较困难,大多要从国外进口,成本也将提高。
3跨越技术壁垒的对策思考
要冲破技术壁垒的限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1)企业应切实加强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目前国家通行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都是管理体系认证的组成部分。我国标准要全面向国际技术标准靠拢,在继续采用国际标准的同时,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把我国的一些意见和要求,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2)企业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对于由于技术水平差异造成的贸易壁垒,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满足国际市场的需求。对国际间已达成的协议,我们要承担应尽的责任,同时,利用TBT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根据我国国情来对待。对具有明显的歧视性措施,我们要坚决予以反击,采取双边磋商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3)建立咨询与信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尽快建立一个国家级的技术咨询机构,及时收集有关国家和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各种信息,将这些信息及时反馈给国内各级技术标准化机构及有关单位,直接为我国企业、部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各种活动,包括技术法规、标准的制定,本国法规、标准的解释与认可以及对有关国家技术法规的评论等。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应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的制定工作,而且对我国有特殊利益的产品,如纺织品、大米等,应设法请求磋商,制定相应的国际标准。掌握标准的制定权,就意味着占领竞争的制高点。
自由创造精神
席勒说:“艺术是自由的女儿。”在美国的视觉艺术教育中,自由创造的精神深入人心。在美国的课堂教学中,当学生开始制作自己的视觉艺术作品时,作为教师应该学会适当的保持沉默。对比国内的教学经验,当学生开始进行美术创作时,作为教师有义务对学生进行详尽的指导,否则,就可能被认为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但是,在美国如果一个教师喜欢在学生制作作品时指手画脚,则会被看作没有专业素养的表现。美国人的观念里,“帮助”只有在被请求时才应该给予,否则则被视为某种意义上的骚扰,这和美国人对独立自主观念的重视有很大的关系。在美国,一个人在出手相助前,一定会先问准备帮助的对象:你需要帮助吗?得到允许才可以伸手帮忙,否则,即被视为打扰和不尊重他人。所以,课堂上学生的创作自由会被充分地尊重。美国的审美教育观念深受瑞士的心理学家皮亚杰的影响。皮亚杰的研究认为,“儿童思维与成人思维是不同的,儿童有着自己总结经验和思维的方式”。教育界对这种观念的认可使美国日渐形成了一个“儿童中心主义”的教育环境,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和社会教育,都非常注重儿童主体性的发挥。
在美国的教育家看来,儿童应该有机会在毫无干涉的情况下接触和探索不同种类的绘画或音乐。在此期间,任何人给予他们过多的示范、观摩、建议,都有可能会使儿童过早形成固定的他人的思维模式。因为这样就遏制了他们自己的艺术理解力和创造力的发展,会在他们日后的审美过程中形成桎梏和枷锁,无法进行自主的创造性的审美活动。加德纳发展了这一理论,提出艺术思维不同于科学思维和逻辑思维,有着自己的思维方式。所以,在美国视觉艺术的审美创作的过程中,创作者无论年龄大小,都被给予了广阔的自由自主的空间,教师必须尊重儿童的思维模式。对于初期的视觉艺术教育,重要的是让儿童大量接触不同种类的艺术形式,并且教育者鼓励学生用自己的独特方式来自由传达对不同艺术形式的审美理解和再创造。以“梵•高的《星空》”这一课为例。学生在学习这幅画的历史和美学价值之前,先要对它作出自己的评价判断,而后尝试创作表达自我感受中的《星空》。在此过程中,没有对错之分,每个人的观点和创造都是珍贵的,重点是表达了自己的独立看法。
如果教师把自己的判断和想法直接告诉学生,学生就很有可能重复教师的评判,画出教师所感受到的星空,这在无形之中磨灭了学生珍贵的创造力,使他们成为人云亦云的所谓“权威”的传声筒。这种情况在中国的基础美术课堂上时有发生,十分值得我们深思。
在美国人眼里,艺术根源于艺术家的自由创造,即使无意识的自由创造也是独特的艺术表现,如美国行动派艺术家杰克逊•波拉克的滴洒艺术就是这样。同时,艺术也是艺术家个人情感的表现和宣泄。因此,艺术教育的根本在于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作为学习主体的学生不仅需要能够理解、感知艺术作品中所渗透的作者的情感,而且需要调动自己的情感和审美经验创造出自己的艺术作品,通过自己的创作对自己的感受进行自由传达。艺术就是创造,复制不是艺术。从美国政府对版权的保护可以看出美国人对于原创的重视,对于自由创造的尊重。
这给予了艺术创造以良好的环境和肥沃的土壤。在我的美国课堂里,学生会对模仿自己作品的人说:“请你不要拷贝我的画,这是我的想法,你要有自己的想法。”由于确认了艺术是情感的创造性表达,所以在美国,视觉艺术的教学不会只针对艺术作品进行逻辑性分析,而是通过多样化的手段努力构建审美主体的审美心理结构。在这里,自由创造的精神让审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
多元化特征
在美国工作和生活,能够强烈感觉到这个国家的多元化特征。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移民国家,兼容并蓄、开放包容是美国社会公众心理的主要表现。美国的多元化特征正反映出公众对外来文化的包容心理。且不说种族的多元,文化的多元,饮食的多元,生活方式的多元,就连酒店里的水龙头设计都是多元化的。
初来美国时,常常需要询问服务台才明白它的使用方法。这种多元化特征也无一例外地体现在视觉艺术的审美教育中。首先是教育标准的多元化。就像美国不同的州可以拥有不同的法律一样,美国的州也可以制定自己的教育标准,连各个州的教师资格标准都有很大的不同。其二是教学内容的多元化。
美国的视觉艺术审美教育内容不是关于某个民族、某个国家、某种文化的艺术,而是涵盖了世界范围的题材广泛的多种艺术形式。研究美国不同州的州立艺术教育标准,会发现无论哪一个州的艺术教育标准都涵盖着不同文化来源的艺术形式和艺术观点,任何一种优秀的艺术形式都可能被放在美国的参考教材中。美国文化坦然接纳外来艺术作品,并且乐于从这些艺术作品中找到与其自我审美情感、审美经验互相认同的部分,对之进行审美理解和再创造。和美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内容多元化一致的是:走访美国的地方艺术节,我们会惊奇地发现一些美国本土艺术家在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制作着非洲风格的木雕或者南美风格的壁画。
严格来讲,每个国家的艺术形式都可以成为他们创作灵感的来源。其三是教学方法的多元化。美国的学校喜欢接纳具有独特个人教学风格的艺术教师,学生也期待在课堂上经历别出心裁的教学过程。事实上,这些学生也确实有机会体验各种各样的艺术学习经验。他们可以坐在地上听课,可以创造自己的课堂游戏,可以躺在地上作出真人填充壁画,也可以趴在博物馆的地上对着自己喜欢的作品发呆。有的时候,教师还会在课堂里加入力量游戏的内容,让一些精力过剩的学生可以发泄过剩的精力。其四,创作材料的多元化。谈到视觉艺术创作中最为重要的环节——艺术媒介的运用,美国的教育给学生提供了最大范围的可能性。几乎所有学校的视觉艺术教室都配备有多种质地和色彩的纸材,多种画笔和颜料,多种针对不同材质的粘合剂,多种陶土及烧制陶瓷的电锅炉,多种不同肌理的细碎材质:纽扣,丝网,马赛克……大多数出现在传统及现代艺术作品中的媒材在美国一个普通的视觉艺术教室里都可以发现。作为我们的高等教育才会接触的综合材料运用,在美国的中小学就已经广为普及。
美国社会公共审美教育情况
艺术博物馆美国的艺术博物馆是世界著名的艺术资源库,即使与世界驰名的欧洲艺术博物馆相比也毫不逊色。除去古根海姆这种私立的艺术博物馆,大多数艺术博物馆在美国都可以全天候免费参观,或者把每一周的某个半天划分为免费参观时段。笔者看到在那些著名艺术博物馆的免费参观时段里,参观者往往摩肩接踵络绎不绝,因为这里是视觉艺术审美教育重要的教育基地。
笔者看到在纽约的现代艺术博物馆前,每逢周末,都会有超过2条街区的长队等待入馆参观。艺术博物馆是视觉艺术活动主要的场所,随时要为视觉艺术审美教育提供资源和服务。博物馆会根据馆内每个时期的展览为不同程度的学生提供课外课程,除了给学生提供免费参观讲解,还会给教育工作者提供一定的课程素材,一般为数据图片、视频资料和艺术复制品等,以方便教师把艺术博物馆的活动课程带入课堂,积极与学校合作开展审美教育活动。2009年冬天,美国明尼苏达州立艺术博物馆举办了“走进卢浮宫”的展览,展出来自法国卢浮宫的一些珍贵艺术品。其间博物馆举办针对各级学校的“卢浮宫之旅”活动,和招募的艺术教育志愿者一起安排了大量的适合不同艺术层次的有关此次展品的课程,并把这些课程送入该州的各个学校。在美国,博物馆里经常看到各个年龄段学生的身影。参观艺术博物馆是视觉艺术课程中极为重要的一项,任何年龄的人都可以随时拿出画笔,在这里停驻临摹。
几乎每个美国大学都有自己的视觉艺术博物馆,即使规模较小的大学也不例外,较大的综合性大学还会拥有两个以上。这些展馆拥有一定数量的馆藏艺术品,但其主要任务是举办多种风格的艺术展览,并结合展览邀请相关艺术家为学生举办讲座,为视觉艺术交流和审美教育研究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
艺术家和艺术工作室
Dalton对“高管继任”和“企业绩效”之间关联性进行论证,结果发现:在绩效水平较低的企业中,高管变更发生的概率较大,此结果也说明了企业绩效对企业高管变更决策有重要影响。此外,Laker从委托-理论视角出发,认为企业与高管之间是委托关系,但是由于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人(高管)的经营行为具有“不透明”性,所以委托人(企业)需要投入监督成本来防止高管的“偷懒”行为,或者将高管的利益与企业利益挂钩来规避高管的负向产出行为。如企业一般以企业经营绩效的水平来衡量高管的努力程度,即将高管利益与企业绩效之间挂钩。
1.2 公司治理结构与高管继任
1.2.1 股权结构与高管继任
Brunnello以意大利的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进行研究,结果显示:企业股权结构中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高管继任之间关系并不是显著,而笔者认为这种关系的不显著主要与样本量相关。当高管占有企业大部分股权时,高管变更或继任的概率较低。此后,Volpin和Denis两位学者都以不同国家的数据为基础进行了相关研究,结果也表明了“高管继任的概率,与其对业绩敏感性,以及与高管的持股比重之间存在一种负相关关系”①。
1.2.2 董事会结构与高管继任
Jensen认为董事会规模越大,董事会中董事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增大,也就是“委托-”的问题也会增多,例如董事会决策的“搭便车”问题,决策效率自然降低。一旦高管成为大股东,董事会决策也可能会成为高管自身决策,董事会的权限会由高管掌握,并且成为一种“象征”性的摆设,也就不可能有效监督高管的行为。对此,Fama认为企业决策效率还跟董事会中外部董事比重有关,外部董事由于不会与企业内部经理人之间存在“合谋”的可能性,在决策方面更具有效率,他们更加关注企业高管在经理人市场中声誉,更加关注高管对企业股票价格上升的贡献。
1.2.3 市场环境、控制权市场与高管继任
Defond使用了美国上市公司数据,研究发现不同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差异导致高管继任频率和模式的差异,越是在竞争程度的高企业中,高管继任发生频率越高,因为企业关注并不仅仅是关注企业绩效提升,也关注与其他企业绩效之间差距,一旦这种差距超出了预期,企业可能就会选择能力更强的高管来替代现任高管(与“替罪羊”假说观点一致)。Manne认为通过这种方式,企业获得的“公司控制权”可以带来意外的收益,可以为新企业注入优质管理队伍而获得收益,也可以为股东分配新的股权,并可以为母企的管理效率带来提升。Conyan认为高管的年龄与企业的高管继任决策之间存在关联性,年龄越长,高管越有权力影响董事会决策,则强制继任的概率较大,反之相反。
2 高管继任模式的相关研究
2.1 高管继任模式
高管继任来源是指当企业需要解聘现任高管时考虑的替代者是来自企业内部,还是选择外部(或者同一个产业领域,还是不同产业领域)等。Shen(2002)②认为企业选择高管继任者有三种渠道:一是企业内部类似岗位继任者;二是企业内部岗位下属岗位;三是外部继任者。而Rajagopalan(2003)③认为企业的高管继任模式主要有:既定高管继任、非既定高管继任和外部继任三种。
2.2 高管继任来源影响因素
2.2.1 经营业绩
企业什么情况下最容易发生高管变更呢?很多学者的研究证实了当企业经营绩效处于困境时,他们极易实施高管继任决策。当处于绩效困境的企业现任高管来自企业内部时,董事会则更倾向于选择外部继任者,因为可以带来企业战略的变化,带来更多的创新之举④。当企业经营业绩达不到董事会预期时(如董事会对未来绩效提升有更高的预期),董事会考虑实施高管继任政策。由于内部继任者往往与现任高管之间存在着种种显性或隐形联系,内部继任之后的绩效提升空间也较小。所以选择外部高管成为董事会的最优选择,外部继任者可以带来变革,企业绩效改善的可能性也因此增大。不仅如此,股东们的收益都是来源于企业的经营绩效,一旦绩效水平下降,他们会怀疑现任高管的能力,也会对高管所带领的团队有所怀疑⑤,并且认为内部继任者也无法改变这一现状(因为内部继任者往往来自现任高管团队),这些都表示了企业选择外部候选人来继任高管的概率较大⑥。
2.2.2 企业规模
Furtado就认为企业在内部培养一个高管继任者需要一定的成本,且需要产品市场规模的支持。当企业经营规模或人员规模下降时,企业负担各种形式的成本压力会增大,此时从外部招聘高管的成本低于内部培养,继而使得企业倾向于选择外部继任。Dalton对此也表示赞同,他认为与规模较大的企业相比,规模较小的企业一般都是选择外部人来继任现任高管的,因为这种继任成本远远低于内部培养继任。
2.2.3 董事会工作经历
对此,Helmich认为石油企业中董事会成员数量与企业高管继任模式相关,且与外部继任高管数量及其在总数中比例有直接关联⑦。Borkhovich则将董事会中董事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两种,认为外部董事占的比重越高,企业的外部高管继任概率越大,并且概率随着比重增加而提高⑧。
3 高管继任的结果产出研究
3.1 结果之一:战略调整或变革
战略是现代企业持续生存的关键,经营管理者(包括高管)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和执行与企业特征相匹配的战略,让企业在竞争中受益。一旦企业陷入困境,董事们会寄希望于下一任高管的管理和经营,期望他们能够调整或变革现有的发展战略来以提升企业绩效。一般情况下,高管继任后企业的经营战略会发生调整或变革,或为销售战略、财务战略和生产战略等,此类调整或变革会直接带来组织架构调整,让企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模式⑨。Miller对内部继任和外部继任两种模式进行研究,发现外部继任更能够给企业带来变化,尤其是战略的变化更为明显。
3.2 结果之二:高管团队晋格
高管的能力不能够通过他一人体现,一般情况下,他的各种经营和管理是由他所带领的团队共同来实现的。企业的高管继任事件往往伴随着大量的高管队伍的升级或被替代。这种替代在外部继任事件上更为明显,因为内部继任往往是高管一人的替换。一旦企业选择外部继任高管,原有的高管团队可能会发生三种形式的变化:一是解除前任高管团队中对新战略有“反对之意”的个体或群体,组建凝聚力高的新团队;二是用新的战略来俘获原有高管团队的成员,让他们尽心投入到新战略的执行过程中;三是从外部引入新成员组建新的高管团队⑩。
3.3 结果之三:绩效改进
学术界关于继任高管对企业绩效是否有改进之处观点也存在差异,不同学者形成了不同的流派。总体来说有三种:“改进论”、“消极论”和“平行论”。Helimich支持第一种观点,他认为“企业的高管继任事件是对原绩效一种改进,继任之后的企业股票市场表现较好,经营绩效得到明显改善”。所以,当企业绩效处于较低状态时,通过高管变更来提升绩效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且可以被大多数企业采用。与第一种观点相比,“消极论”则认为企业进行高管继任是对企业现有运作体制一种打击,每一次的继任可能会导致企业绩效的下降,例如组织架构和人员的调整等都会带来企业经营市场上低状态表现。
注释:
①Hambrick,D.C.,和 Mason,P.A.Upper Echelons:The Organization as a Reflection of Its Top Managers [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84,9(2).
②Shen, W.,和 Cannella,J. A. A. Power dynamics within top management and their impacts on CEO dismissal followed by inside succession.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2002, 45(2).
③Greiner, L.,Cummings,T.,Bhambri,A.When new CEOs succeed and fail:4-D theory of strategic transformation [J]. Organization Dynamics (winter), 2002.
④Hambrick, D.C.,和Mason, P. A. Upper Echelons: The Organization as a Reflection of Its Top Managers [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984, 9(2).
⑤Boeker,W.,Goodstein,J.Performance and Successor Choice:
the Moderating Effects of Governance and Ownership [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1993(36)
⑥Zajac,E.J.CEO selection, succession, compensation and firm performance: A theoretical integration and empirical analysis [J].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1990,11(3).
⑦Greiner, L., Cummings, T., 和 Bhambri, A. When new CEOs succeed and fail: 4- D theory of strategic transformation [J].Organization Dynamics(Winter),2002.
来自联合国贸发委(unctad)的资料显示,为了增强对外国直接投资(fdi)的吸引力,各国不断采取税收激励政策以改善其投资环境。那么,税收政策对fdi区位决策的影响到底如何呢?围绕这一问题,国外学者做了大量有益探索。
一、税收政策在fdi区位决策中的重要性
在其他区位因素相同的情况下,税收政策会影响投资净收益,进而影响fdi的区位决策。然而,现实中各国的区位因素往往不同。鉴于此,早期的文献借助调查和计量分析手段,试图确定税收在fdi区位决策中的重要性。
(一)对利益相关者的调查结果
barlow和wendert通过对美国247家海外投资公司的调查发现,仅有10%的公司把东道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其对外投资的条件之一,另有11%的公司提到东道国的税收激励政策对fdi有一定影响,但其重要性在货币的可兑换性、保证免于国有化征收、政治稳定性之后。robinson对205家跨国公司的调查结果进一步证实了该结论。同时还发现,针对fdi区位决策的主要影响因素,企业界和政府部门的看法有很大差别。政府部门认为,税收减让是fdi区位决策的首要影响因素。但私人投资者却认为税收减让并不重要,甚至可以忽略。aharoni的调查结果显示,东道国的税收减让对公司的投资区位决策没有影响,收入税减免的投资激励作用十分微弱。不过,受访的东道国政府官员却认为,税收减免是吸引fdi的一个强有力的激励措施。此后,对外国投资者的调查研究仍在继续。simmons对600家世界最大跨国公司经理的调查发现,在众多fdi区位决策的影响因素中,公司税的重要性位于政治稳定性和市场规模等之后居第八位。这些研究进一步说明,尽管税收可能是fdi区位决策的影响因素之一,但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调查研究方法的缺点在于,被调查的投资者可能为了得到减税的好处,或担心政府取消税收优惠而夸大税收激励的作用。
(二)计量经济分析结果
为了更为精确地揭示fdi对税率变化的敏感程度,早期的一些学者还尝试借助计量分析手段展开研究。其中,root和ahmed利用41个发展
(三)跨国公司投资方式差异
hartman估计了跨国公司不同投资方式对税收激励政策的反应后发现,利润再投资更容易受到东道国税率变化的影响,母子公司内部借贷融资方式对税率的反应则不敏感。由于股权加债务的外部融资方式同时受到母国税收体制影响,东道国税收激励效果将被削弱。也就是说,fdi的构成不同,其对税率的反应也会不同。rolfe等的研究发现,新建企业更偏好于减少初始投资费用的税收激励政策,比如购 置设备和原料的税收减免政策,扩建企业则更偏好于提高目标利润的税收激励政策。swenson把fdi分为6个组成部分,即新建投资、扩建投资、并购、合资、增加股权和其他fdi,数据涉及46个国家的跨国公司在美国50个州的不同投资项目。研究结果表明,对大多数fdi而言,税收对新建投资和扩建投资的影响显著为负。即美国公司税率越高,实际投资将下降。然而,并购投资在所有案例中都具有显著的积极效应。因此,使用加总fdi数据很难解释其影响。
目前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低税率可能是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而非特定市场战略类跨国公司投资区位决策的一个关键因素,比如一些因特网业务相关的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在低税率国家设立子公司可为其母公司实施税收规避战略提供机会。因为,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要对这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的母公司征税都是非常困难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当高税率国家进行征税时,跨国公司就会通过内部转移定价的方式,把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以达到国际避税目的。另外,跨国公司还可以根据东道国税收激励政策的变化调整其海外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国的时机。实际上,这一结论可以部分地解释税收天堂国家和地区成功吸引fdi的原因。
三、东道国不同税收政策工具的激励效果
实践中,各国用于影响fdi的税收政策工具五花八门,常用工具包括减少公司税、免税期、加速折旧、投资补贴、进口税减免、免税等。传统研究主要考察与公司收入税相关的政策工具,比如税收优惠期、税收补贴等,但这类政策工具对非赢利企业来说没有任何帮助。关税和本地间接税减免(主要针对特定产业部门)在许多国家一直存在,但使用时会受到国际或双边贸易协议约束。因此,已有研究多数是对公司税及税收体制效应的分析。
(一)普遍性地降低公司税率
高税率国家和地区降低公司税率的余地较大,比如香港、黎巴嫩和毛里求斯等。降低所有企业的公司税率可使投资者保持更大利润,其本身就是一种激励。由于税率较低,投资者没有必要逃税,政府也就能保持一定的税收收入。同时也大大简化了税收体制,减少征税成本。这对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个信号,即该国政府倾向于通过市场机制来调控最优投资水平,从而避免了政府非正当行为的干扰。因此,外国投资者会偏好于公司税较低的国家,尤其是那些公司税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国家。然而,普遍性的低税率政策也有一定局限性,可能削弱该国的税收中性体制。尽管普遍性地降低税率简化了税收体制,有利于进一步吸引fdi,从长远来看还可以提高税基以补偿初始的税收损失,但在经济转型期,突然普遍性地降低公司税率可能减少东道国的税收收入。
(二)选择性的税收激励政策
选择性的税收激励政策可以降低减税初期导致的东道国财政收入损失,并有助于激励特定产业的投资,政府也可以有更多自由决定权。选择性的税收激励政策一般通过免税期、临时性的税收折扣、投资津贴等形式间接地降低公司税率,往往被新兴市场国家采用。免税期的最大好处在于,一旦公司开始盈利就可以获得免税带来的更大利益,其对于自然资源部门或者其他会产生租金的部门、市场导向型企业、短期投资者(如贸易部门),尤其是流动性较大的投资有一定刺激作用,但对已有企业追加投资,以及需要长期资本投入的投资者不利,同时还可能产生一些虚假投资现象。此外,上述税收激励政策还可能随着纳税人逃避税技术的不断成熟而严重侵蚀税基。比如,投资者通过各种逃税手段把大量利润转移到符合税收免税期的企业,就可能导致东道国税收收入的损失。一些企业也可能在免税期结束时迅速撤离或注销,或者重新组建新企业以继续享受免税期待遇。许多工业化国家允许外资企业通过加速折旧、税收津贴或课税扣除等方式抵销其投资支出,以尽快收回投资。投资税收津贴具有明显的优点,可以鼓励跨国公司进行长远投资规划。由于能准确地对目标投资活动实施鼓励,投资税收津贴不仅能减少东道国的税收损失,而且能够鼓励企业再投资。如果投资税收津贴是可补偿的,东道国政府和外国企业将共同承担投资的成本和风险。同样,投资税收津贴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或缺点。如果投资税收津贴是不可返还的,已有企业可以获得所有的津贴,而新建企业只有达到一定的收入门槛才能享受税收津贴,那些投资周期较长项目可能比那些获利较快项目享受的税收津贴要少。当通货膨胀严重的时候,税收津贴会加剧税收体制对fdi企业行为的非均衡影响。高通货膨胀率国家的外国企业通过借贷融资将会受益更多,因为投资支出的税收扣除会更加实惠,这一点与免税期和低公司税率政策恰好相反。
(三)公司税收体制的综合效应
通常而言,东道国的公司税收体制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不仅涉及各种具体的税收政策工具,而且还包括征税体制等方面的内容。最近,simmons把东道国税收体制分解为13类变量,其中直接与税收负担水平相关的有6个,包括税率、税基、预提税率、双重税减免及其水平、特殊税收激励等,另有4个与税收管理相关的变量(包括税收征缴、反避税法律、争端解决和遵守成本)和3个与税收制度优劣相关的变量(包括税收体制的透明度、稳定性、可预见性),各变量被赋予不同的权重,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加权计算出税收激励指数,以此反应东道国的税收总体水平。研究结果发现,税收激励指数与fdi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四、国际税收竞争和协调
东道国的税收激励政策会影响跨国公司在区域性市场(比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等)中的投资区位决策。devereux和griffith的研究发现,平均有效税率对美国企业在欧盟具体国家的投资区位决策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并不影响美国企业选择是否到欧盟投资。该发现验证了forsyth的观点,即一旦区位决策被局限于少数某个地区或国家时,税收激励政策就可能扮演决定性的作用。因为,除税收激励政策之外,这些地区或国家的其他区位因素大致是相似的。由此,税收竞争就成为可能。
(一)国际税收竞争
1 什么是艺术以及艺术硕士
(1)“艺术”的概念。“艺术”在古拉丁语中为“ars”,意思为“技艺”,其含义之广,囊括手工技术、模仿、魔术、建筑术以及烹饪术等,还包括政治术、辩论术等;然而在我国古代,“艺术”中的“艺”来源于甲骨文中的“艺”字,意为种植,是人在种植的象形字;《诗经·唐风·鸨羽》中有:“工事糜烂,不能艺稷黍”。
(2)“艺术硕士”的概念。艺术硕士分为艺术硕士创作型(Masters of Fine Arts,简称MFA),其最高学位就是MFA和艺术硕士研究型(Masters of Art,简称MA),其终极学位是Ph.D(博士学位)两个方面。中国MFA课程的设置,分为核心课、必修课和选修课三个方面,核心课包括艺术理论,艺术创作方法研究等;方向课包括不同学科的专业课。以景德镇陶瓷学院研究生院设计艺术学方向为例,与其他地方的公共课不同,核心课是以艺术理论专题和创作方法专题研究的方法进行。
2 艺术硕士的开拓
(1)艺术硕士课程设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规定“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分核心课、方向必修课和选修课。核心课是提高学生的审美体验,增强其理解作品、表现作品和把握作品风格的能力;方向课是为了学生进入到各自的专业领域学习而设置的,目的是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综合修养,使学生的专业技术从实践和理论修养两方面得到提高;选修课是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一定空间而设计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方向来选修课程,以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国内艺术硕士院校培养过程。国内院校培养过程是指按照培养目标,在导师的指导下,经相关课程学习和创作实践,使艺术硕士在知识和创作方面得到相应的提高,使其塑造成一个合格的高层次艺术人才的过程。培养过程主要涉及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创作实践等阶段。学位论文的评阅及毕业创作的评审是着重审核艺术硕士是否能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来解决所从事艺术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审核其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
以景德镇陶瓷学院为例:攻读艺术硕士专业人员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成绩合格,并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有2位专家评阅(校内校外各一名)。答辩委员会有5位专家组成,应有来自社会美术专业团体或工程部门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导师可到席,但不担任答辩委员)
(3)艺术硕士院校质量评价。质量评价指以培养目标为依据,对教育管理活动的整个过程进行调控和对结果进行检验。艺术硕士质量评价的两种常见评价方式有艺术硕士考核制度与艺术硕士毕业创作实践。艺术硕士培养质量评价包括教育管理部门、社会和自我评价三个方面。比如:景德镇陶瓷学院,对于毕业创作设计,就要求每位攻读艺术硕士。
3 艺术硕士的创新
(1)将部分课程从“课程制”转为“课题制”的教学模式。以景德镇陶瓷学院研究生陶瓷方向为例的教育和学习过程中,最好能将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改变传统的以临摹为主的教学模式,强调在创作中进行综合性的学习。将部分的课程安排从“课程制”转变为“课题制”,从传统的课程教学模式转变成为以艺术创作的课题为训练内容的“课题制”。“课题制”是指围绕具体的美术创作课题进行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的教学。过去在每门单一课程中所学内容,在创作时需融会贯通,综合应用,一般会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过程。而“课题制”有真做、陪做、虚拟等方式。以美国顶级陶瓷院校Alfred University(艾尔弗雷德大学)为例在陶瓷类Graduate Student handbook(研究生手册)中,有明确规定:在第四个学年,教学员工会以书面的形式邀请学生呈递有关被呈现在画廊展览中作品的陶瓷艺术论文。并且,学生将被要求与单独以及所有的教职员工一起工作。最终,教职员工会从展览中挑选部分作品收藏于艾尔弗雷德的ScheinJoseph国际陶瓷博物馆的Glory Hole部门收藏。如此一来,艺术硕士生在压力下,学习主动性不断增加,同时,学校这样类似的硬性规定“课题制”实行过程中,学生与导师不断交流,使学生的科研能力以及钻研精神迅速提高。
(2)拓展“双导师制”的合作模式。艺术硕士的教育与学习中,优秀的教学队伍是强化培养管理水平的基本保证,于是,是否具有一个符合艺术硕士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的师资队伍就显得非常重要。曾经风靡全球的顶级艺术设计学院——德国包豪斯(Bauhaus)设计艺术学院在世界艺术发展史上产生的影响对我们当代艺术硕士教育和学习具有积极的启发作用,其“双导师制”教学模式,对我国高校的艺术硕士教育和学习管理仍具有现实的意义。
以景德镇陶瓷学院为例,学校可以根据自身学科背景,陶瓷设计和陶瓷艺术设计创作的特点,陶瓷方向的艺术硕士“双导师制”可以采用校内导师间互相合作、校际导师间互相合作以及校企导师间互相合作的模式。校内各导师间合作模式可发挥学科间的综合的优势、推进校内教师间的交流与合作,并且在学科交叉的氛围中,可以不断的激发艺术硕士生们的创造性。与景德镇陶瓷学院不同,艾尔弗雷德大学在陶瓷类艺术研究生学习过程中,教学大纲明确要求:研究生的必修课和对应学分是:课题研究:陶瓷艺术方向:课题:陶瓷研究生研讨会*2学分;高级陶瓷*20学分;原材料*2学分;釉料的配制*2学分;世界陶瓷史*4学分;论文陶瓷艺术*20学分;论文报告开题*4学分;工作室选修课*4学分。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与各专业导师间相互合作,交叉地系统地学习有关陶瓷类的各项知识,从原料的制备到具体工作室中艺术品创作的实践,而不仅仅只限于自己导师的强项专业的学习。
而导师间的合作,可通过实行“课题制”教学模式带动艺术硕士生以科研项目或大型艺术创作项目的方式,以艺术展览为依托,推动资源共享和学科交叉的学习。校际导师间的合作模式是指利用国外艺术类大学或艺术类科研机构等学术资源设立平台,设置交换生等项目,使艺术硕士生能够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不同导师指导下进行全面综合性的学习,近而促进校际导师的交流与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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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郝新生,靳国庆.高等教育学[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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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115(2014)09-246-3
大学城是现代社会以来因为高等教育而形成的一种社区模式。大学城社区是指在大学城地理范围内的社会团体,主要社会成员为高校大学生及在此生活的其他居民。大学城社区与其他生活社区相比较,居民年轻化,文化素质水平高,且居民的生活兴趣、价值体系、社会规范等相对统一,便于规划建设现代化的城市社区。大学城社区孕育或代表着一个国家、城市先进的教育、文化水准和先进的城市社区发展理念,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大学城的建设不仅要学习国外知名大学城已有的建设经验,还要在此基础上吸收当今社会先进的经济文化发展理念,根据时代的特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使得大学城的建设不仅能够促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而且能够成为城市建设中文化和新经济形态发展的坐标。
当前社会正进入一个全新的创意时代,创意经济及文化创意产业成为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也影响着各国的文化教育政策。通过教育修正经济文化,增加国家竞争力,是未来世界各国努力的目标。大学城社区要顺应时代的发展,重视创意经济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为大学城建设带来的新契机与新变化,积极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提升经济文化建设水平。在各种教育资源中,艺术与创意经济的联系特别紧密,艺术教育的社会文化功能在当今世界被空前地重视,通过艺术教育营建具有文化创意的大学城社区,成为我们时展中的新课题。
一、创意时代的大学城社区:背景与现状
大学城在国外出现已有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而在中国,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第二次院校调整,高等院校实行“聚合”,独立大学规模扩大,多校区大学进一步发展,大学城开始在中国蓬勃发展。①目前,全国各大城市都建设了规模不等的大学城。大学城从人烟荒芜的郊区日益发展为设施现代化、商业不断兴起的多功能综合性城市新区。然而,大学城在商业兴起的背后仍然普遍存在着政策落后、文化缺失、社区功能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使得大学城社区成为缺乏精神内涵的校舍群、建筑群,严重影响了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并进而影响着人文化、现代化的大学城社区建设。
“具有文化创意的大学城社区”是笔者基于创意社会这样的一个时代背景提出的。为什么提“文化创意社区”,而不是通常所说的“文化社区呢”?虽然二者都重视文化建设,但文化创意社区更强调主体的创造性和文化的创新性。“创意”不是简单的创新,它更强调创新的内涵和方式的人文化,是一种人性化、艺术化、可持续发展的创新。21世纪的人类社会正逐步从信息时代迈向创意时代,这是一股席卷全球的潮流。以创意为核心,面向大众提供文化、艺术、精神、心理、娱乐产品的文化创意产业在产业结构中迅速扩张,文化创意已经成为时代的特征和追求,它也同样适合社区建设的目标。因此,笔者认为,“具有文化创意的大学城社区”是指大学城在创意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以发展高等教育为基础,以文化创新为核心,带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并提供优质人文生活品质的新型大学城社区。
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创意人才、创意阶层也逐步崛起。大学城是创意人才的集中培育场所,当代大学生最容易成为创意文化产业的消费者和创业者。有利的社区政策可以吸引相当一部分城市创意人群集聚在这样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社区。创意人群、优质的人文艺术环境,再加上促进创意经济发展的经济、文化、教育政策与社区规划,相互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就会推动一个具有文化创意的大学城社区的建设。而艺术教育,因其推崇的创造力、人文内涵与创意的精神高度一致,因此,推广艺术教育将直接推动创意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创意社区的建设。发展大学城艺术教育,以美感、创意、爱与关怀来提升大学城与所在城市的软实力,将有利于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建立幸福和谐的社区环境。
二、对艺术教育的重新认识
要在社区建设中充分发挥艺术教育的力量,首先要正确认识艺术教育的价值与目的,才能开展行之有效的艺术教育。让我们通过近代以来艺术教育理论发展的路径来看看当代艺术教育的变化。
近代国际艺术教育理论的发展,主要分为三大思潮:一是学生取向的艺术教育,强调学生的自我表现与创造力的启发,起源于1930年代的“创造性取向(Creative-Orientation)的艺术教育”;二是学科取向的艺术教育,强调系统性的艺术课程与教师的循序指导,并倾向于以精英艺术为指导,以1980年代兴起的“学科本位艺术教育”(Discipline-BasedArtEducation,简称DBAE)为典型代表;三是社会取向的艺术教育,古今中外都有类似的思想,但1990年以后尤其被学界强调,特别是文化层面,因此又称为社会文化取向,它强调艺术教育应以社会为中心、与社会文化脉络结合及立足于民主平等的立场。较重要的社会取向的艺术思潮包括:社会重建的艺术教育(SocialReconstructionistArtEducation)、后现代艺术教育(PostmodernArtEducation)、视觉文化艺术教育(VisualCulturalArtEducation)、多元文化艺术教育(MulticulturalArtEducation)、社区本位艺术教育(Com-munity-BasedArtEducation)、全球性文化的艺术教育(GlobalCultureArtEducation)。②
从国际艺术教育思潮发展来看,整体趋势是强调艺术教育以人的生活为核心、以社会文化为导向,在这一点上与社区建设指导思想高度一致。综合各流派的思想,社会文化取向的艺术教育主要特征为:1.重视艺术教育在社会文化中的价值和功能的发挥以及在学习者日常生活的运用;2.强调艺术教学与当地社会关系的结合互动,3.以多元文化为主要学习内容。③和学生取向的艺术教育及学科取向的艺术教育相比,社会文化取向的艺术教育更适合成人及社会艺术教育领域,因此也特别适合大学城社区的大学生及其他成年居民。
三、通过艺术教育营建具有文化创意的大学城社区
社区通常具有四个要素:人群、地域、社会互动、社区认同。④结合创意社会的特点,笔者归纳出有文化创意的大学城社区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征:首先,通过高等教育和社会教育应该培育一批有权利、有能力接受文化艺术学习并支持和维护文化艺术发展的人群;其次,对建设有美感创意的优质社区生活方式和创意文化为特征的社区发展目标形成共识;再次,有健全整体的经济、文化、教育生态,社区政策、高等教育、文化创意产业、环境设施等方面能够形成良好的互动和相互支持的局面。那么,在国家现有的文化教育政策框架中,我们应如何通过高校与社区的共同努力来发展艺术教育,营建具有文化创意的大学城社区呢?
(一)进一步普及文化艺术教育,建立社区审美共同体
只有培养艺术人群及提高民众的审美素养,文化创意产业才能有更大的市场与欣赏人群,因此建立社区审美共同体是最基本的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高校与社区共同提供充足的文化艺术资源,保障居民充分享有文化艺术资源、参与文化艺术活动的权利。
2.强调社区居民维护文化艺术资源、推动文化艺术发展的责任,完善艺术市场,鼓励艺术消费。
3.尊重不同地域、不同背景人群的文化艺术活动方式,促进文化艺术的多元化发展。
通常的城市社区是基于地域的身份认同,而大学城的居民来自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他们带来了各地区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形式,从文化艺术和审美角度切入,重建一个属于文化和审美的社区共同体,既尊重了文化的多样性,也促进了基于文化的交流和学习,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二)促进艺术教育融入生活,建立美感创意的人文生活环境
后现论对艺术教育的认识已经逐步发展到建立一种美感创意的集体生活方式,艺术即生活,生活即艺术,艺术教育与生活的联系,不仅可以进一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民众审美素养,还有助于建立美感创意的人文生活环境。
1.实施公共艺术方案(1)开展公共艺术活动
利用社区的节庆、文化节、艺术节、体育节、商家促销日等时机,通过论坛、展览、表演、公共出版物、网络等形式,开展公共艺术活动。如每年确立一个艺术活动主题,各高校与社区联合策划,推出系列文化艺术活动,面向全体大学生与社区居民开放。
(2)艺术介入生活空间
艺术介入生活空间主要指视觉艺术,是通过推广公共艺术,影响社区的环境与生态,让美学与艺术的因子贴近社区居民的生活,促进居民艺术感的自我觉醒,营造美感创意的生活环境。我国台湾地区在1992年的“文化艺术奖助条例”中曾作出规定,公有建筑物必须提拨百分之一的建筑经费作为公共艺术的设置。之后又推出了“艺术介入空间计划”,主要提供民间团体自主、自发投入美学环境的改造,引发艺术家与民众的互动与沟通。⑤这些有益的经验值得借鉴。
大学城社区与城市的老城区相比,在建筑风格、整体环境的设置上已经向艺术化、美观化迈进了一大步,但是在美感创意方面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高校与社区如能够给大学生和居民提供更多进行空间美化的艺术实践机会和场所,可以促进社区居民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关注和参与,在公众讨论和共同参与中对建设美感创意生活环境形成共识。
2.将文化艺术观念融入高校与社区的行政管理
推广艺术、建设具有美感创意的生活方式,这不仅仅是艺术教育和文化管理部门的职责,还应该调动整个社区的资源,包括高校和社区的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观念,高度重视美感环境建设、文化创意产业的开发与推广、创意人才的培养,只有各部门将促进文化艺术发展的观念融入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才能真正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全面推广社会性艺术教育,美化我们的生活空间,建立起促进美感创意社区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改革高校人才培养方式,大力推进文化艺术素质教育
1.着眼创意人才培养
高校应在教育体制和培养机制上进行创新,培养出更多高层次的创意人才。设置合理的创意课程体系,改变传统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创新思维。高校应根据不同的学科方向来构建文化创意课程体系,鼓励学科交叉,特别是工科、商科与艺术学科的融合,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能力,尤其要重视人文艺术学科的教学,培养学生的人文艺术底蕴,提高创意能力,为文化创意产业输送市场需要的人才。
2.建设良好的校园环境高校的校园文化对人才培养具有辐射作用,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和创意氛围能激发大学生的创造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意人才培养环境。高校应在校园文化环境上下功夫,为同学们提供具有创意、美感和人文关怀的校园文化环境。高校可以策划开展各项激发创意的文化艺术活动,并以学生的创意来装点校园环境,让同学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和改变。
(四)学校艺术资源与社区艺术教育资源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
1.高校与社区艺术教育资源共享大学城是大学集聚地,每所大学都有独立的文化艺术教育资源,软件资源包括艺术师资、艺术课程、艺术讲座、艺术网站、大学生文化艺术活动,硬件包括图书馆、展览馆、演出场所、设计类实验室等。除此之外,某些大学城还规划了公共的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音乐厅、公共演出场所、艺术培训中心等。对于这些艺术资源,大学城管理机构、教育管理机构应联合制定艺术资源共享方案,并推出向社会开放的机制,让社区民众尽可能多地享受到大学城的文化艺术资源。
2.高校与社区艺术教育资源衔接
(1)社区对高校艺术教育资源的利用
社区可以利用高校的艺术师资、课程、论坛与讲座向居民开设文化艺术课程;社区可以利用高校的艺术教育场馆向社区居民开放艺术活动,或直接利用高校组织的艺术活动向社区居民开放;社区可以利用高校培养的艺术人才参与社区艺术活动,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创业人才和消费人群;社区可以利用高校在文化、艺术、科技方面的成果,合作开发多种形式的文化创意产业。
(2)高校对社区艺术教育资源的利用
高校可以利用社区的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等艺术教育场所,拓展学校的艺术教育领域,培养未来文化艺术消费人群;高校可以依托社区的企业、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为大学生安排艺术实践机会,开展研究创新,直接服务于高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高校可以与社区的文化创意产业联合制定培养方案,为企业的发展量身打造创意人才团队。艺术教育的发展引导着一个地区集体生活方式的改变,通过制定相应的文化教育政策和实施具体的项目来促进艺术教育的推广,培养艺术人才,建立健全整体的艺术文化生态,就一定能够实现建设具有文化创意的大学城社区的目标,并且能够以点带面地促进全社会公民文化艺术素养的提升,在增强国家竞争力的同时,实现建设美好家园的梦想。
注释:
①大学城――百度百科,http:///link?url=T6EaiYApSJ-mPS5ADqoHkVkkMyTiHQ13GF231y0_Pn9ITtD1Pj95Hz3N2KNE2ZPb
②黄美贤:《我国社会艺术教育政策之研究――以社会文化取向为观点》,“国立”台湾师范大学社会教育学系博士论文,第28-29页,2005年2月。
③同上,第29页。
④社区――百度百科,http:///view/49629.htm⑤黄龄莹:《推动社会艺术教育政策建构文化国力之研究――以文化公民权、公民美学及台湾生活美学三大运动为例分析》,《艺术论文集刊》第15期,第48页,2011年10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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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驻华韩国文化院、北京电影学院联合举办的韩国著名导演“许秦豪”邀请电影展在北京电影学院剧场拉开帷幕,其中展映的四部影片是《八月照相馆》(1998)《春逝》(2001)《外出》(2005)、《幸福》(2007)。导演对于转瞬即逝的爱惜的把握和生命无常的追问延续其中,影片的叙事节奏舒缓细腻。影像风格唯美清新,不疾不徐地讲述着一个个都市年轻人的爱情故事。国内、国外均取得不俗票房成绩,其中影片《八月照相馆》(1998)获得韩国大钟奖优秀新人奖《春逝》获得动京电影节最佳艺术贡献奖《外出》(2005)《幸福》(2007)分别入围多伦多电影节竞赛单元等多个海外电影节。
美国学者罗伯特・科恩在《戏剧》一书中提到:“在某个作家的作品中发现一个模式,通常在本科生的论文中不会有类似的发现,而专著似的博士论文中才会更多一点。虽然如此,这仍是评论戏剧或任何艺术论文写作的最终极目标。在个别戏剧作品中发现审美或编剧法意义上的模式,不仅会使被讨论的作品的性质更明确,更是对整个艺术来说都有所启示的亮光。”从剧作模式的角度看,情感大师许秦豪这四部影片在叙事上有异曲同工之处――即都同属于“人情关系”模式之“异性模式”。作为电影剧作模式之一种,人情关系模式的电影剧具有相似的特征:重细节不重因果的叙事论证手段,剧作聚焦于人与人之间相对温和、复杂、微妙的人际情感关系。如《水中刀》、《我们俩》、《美术馆旁边的动物园》等等。
作为一种叙事类型,人情关系模式影片在两个基本人物的设置上,根据人的自然生理属性,可还原为集中配对模式:长幼模式、异性模式与同性模式。就总体而言,“电影模式是‘类’化而不是个化的,电影剧作模式具有持续性,也是人类重复性文化策略在剧作中的应用。有些电影模式由于其表意对象属于人类永恒性母题的范畴,就将会跨越时空的局限,在整个电影发展进程中绵延不断。”比如,表现人类忠贞不渝的爱情故事的影片本文会构成一个持续性特强的电影模式,只要人类忠贞之心不灭。电影这一媒体形式不亡,这种电影形式就将永恒地持续下去。从叙事策略关照许秦豪电影剧作,会发现他的影片无疑是将“人情关系模式”这一范例反复应用的成功典倒。
从影片《八月照相馆》、《春逝》,到后来的《外出》、《幸福》,这些影片在人物关系设置上非常简单,自始至终,导演采用的是一对一的异性配对模式。通常,在人情关系模式的影片中,异性模式基本构成为一男一女。按照“二人从陌生――相识――相知相爱――分离(或重合)”的人物关系发展过程”来组织情节,展示关系,折射出该类剧作的“/慰籍”主题。在这类剧作当中,具体情节之间重细节而不重因果,推动影片剧情进展的是两个人的关系的发展、变化,或者是人物之间相互发现的过程。与常见的“冲突支撑剧作”的剧作不同,其中,情节之间的细节积累支撑剧作,层层聚集,渐变式的积累直至瓜熟蒂落,水到渠成,在来临时打动观众。几部影片着重展示的阶段。是二人在相知相识相处的过程,和二人的愉快时光、对一段段纯美的爱情的描绘。无论是《八月照相馆》的摄影师利用影像保存生命终结前的美好时光,还是《春逝》白勺录音师透过录音尝试捕捉来去无踪的爱情,或者《外出》中以时间的外部流程为框架,展示两个人物问难以言传的复杂状态,《幸福》中关注两个主人公由相爱到分离过程分离的论证,都是这种细节支撑剧作的渐变过程。
通过表格,考察这~模式下四部影片的影片的情节动力、结局、主题等,不难发现:
人。隋关系剧作在整体结构上有稳定的叙事模式,即“相斥――相爱――分离(或面临威胁)――重台”的人物关系发展过程。在这个叙事规范式中,“分离”的母题恒定地存在于每一个人情关系式的剧作中,有其内在的审美心理依据。“死生事大”,在不同的文化体系中,生命与死亡都是反复被讲述的主题。爱本能与死本能的主题是一直贯穿于人类艺术史的亘古命题,死本能的能量释放使得人在体验悲剧性情感时能带有某种意义上的。通过列表,可以看出。许秦豪的这四部剧作,完全遵循“人情关系剧作”模式“相斥――相爱――分离(或面临威胁卜重台”的设计套路,其中“重合”的部分被省略掉,四部电影的剧作设置严格按照这一模式建构故事。
在考察影片看似淡化情节的叙述方式时,会发现传统的戏剧元素“突转事件”依然存在,而这些事件往往并非来自外部的突发事件或者生硬的“机械降神”,情节的驱动力来自之前铺陈交待过的人物内在,具备相当分量的情节逻辑,这也使得剧作设置较为合理自然。考察每部影片结尾:影片均符合“离开”(离开恋人的设置出现3次、撒手人寰的设计出现1次)这一原则,从而使剧情充满悲剧色彩,增加了叙事张力。在爱情剧中。追求悲剧美常常会使用类似手法,主角的死常常唤起观众的悲剧情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教育实习是高等音乐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实践活动。它一方面能够提高音乐师范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及教育理论水平,培养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又能检验师范院校教育教学的质量,从而促使校方有针对性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适应基础音乐教育发展的需要。当前的教育实习,往往仅注重前者的作用,对教育实习的反馈作用却没有足够的认识。笔者作为本校音乐学院实习生的带队指导教师,曾多次到各队实习生所在的小学、初中及高中学校听课观摩,对目前教育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做了不完全归纳,简述如下:
问题一:真正“全能”的学生少,校方无奈选择按专业“混编分组”
当前,全国的基础音乐教育正日益受到重视,各地中小学开展的课外音乐活动也随之丰富多彩起来,因此,校方不仅需要能上好音乐课的老师,更需要能组织学生进行课外音乐活动的辅导教师。例如训练合唱团、民乐队、舞蹈编排、音乐特长生的个别课、组织健美操比赛等。而我们培养的学生,全能的毕竟是少数,甚至是极少数,于是按学生专业“混编分组”安排实习,成为校方不得已的选择。
问题二:京剧、民歌不会唱,临时移调慌手脚
中国的传统音乐文化在中小学音乐教育中占有一定比重,尤其新一版音乐教材中的内容更加丰富:民歌、昆曲、西皮、二黄、民族乐器和器乐曲等都融入其中。如初二的音乐教材中就有传统京剧《铡美案》和现代京剧《沙家浜》唱段的欣赏和学唱的内容,这对于“一学期就唱几首咏叹调”的某些师范生来说无疑是个难题。分到这一教学任务的实习学生只能临时跟着录音带学唱,或是依葫芦画瓢学个门面功夫,至于京剧唱腔的韵味、发声方法、吐字、咬字、节奏等就顾不上了。试想,如果老师都是这样的水平,又如何让学生真正体验到中华民族国粹之内涵呢?
另外,中学的音乐教师少,基本上是一个年级配一位音乐教师。假如一个年级有十个班,同一个单元的教学内容就要讲上十遍。中学生正处于变声期,同一首歌曲根据不同班级学生嗓音的情况移调教唱是经常会遇到的事情,而具备当场移调弹奏能力的老师并不多。有位实习生在一堂初一年级的唱歌课上教唱意大利歌曲《桑塔露琪亚》,他按照教师用书上的C大调弹奏,刚唱了几句,有些学生就提议:“老师,唱不上去,换一个调吧……”实习生不由红了脸,顿了顿:“那就低八度唱。”顿时教室里一阵躁动……这堂课的效果可想而知。
问题三:理论和实践脱节现象严重,语言表达与组织能力缺乏
有的学生在校专业成绩很好,却不一定能讲好一堂音乐课。学生在课前积极备课写教案,做好了教学课件,但一站上讲台问题就出来了:不是忘了某个教学环节,就是忽略了与学生的交流;对于“学生”这种课堂资源不善于利用,反觉得他们乱堂;对课堂上的突况没有相应的心理准备和应变能力;教学语言、风格与所讲解的作品风格不相符,等等。这些问题都映射出当前高师音乐教育亟待改革的方向。
改革还应该革新什么?
一、高师音乐教育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具有全面基础技能的音乐教师
关于师范教育应体现师范性的问题,我国老一辈音乐家早在20多年前就指出“高师音乐专业应尽快拨正办学方向”“注意有些教师鼓励学生面向舞台而忘记讲台的错误倾向”①。据笔者了解,当前一些音乐师范院校还存在高年级开设类似“主修”课程的做法。当然,如果“专才教育”是建立在“通才教育”的基础之上,能够为将来的本职工作服务,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倒也未尝不可。但是对于那些在第四学期考试中技能课达不到分数线的学生,就免去学习这门课的资格,试问这种教育形式如何能培养出合格的基础教育音乐教师?这种做法是扩招不择生源质量、教师奇缺带来的后果?还是只热衷于培养优秀学生的“专才教育”思想理念根深蒂固呢?新课标基本理念之一即是“面向全体学生”。笔者认为,高师音乐教育更应当首先“面向全体学生”才是当务之急,对达不到要求的学生,不但不应该取消资格,相反,校方还应该制定相应的制度,督促其继续学习直到达到各学科最基础的水平(即能胜任基础音乐教学的水平)后方能毕业。
二、审美教育应贯穿于技能教学之中,技能教学应广泛涉及本技能的各个层面,提倡综合性、多元性
1994年,李岚清同志在国家教委艺术教育委员会的座谈会上就明确指出:“艺术教育主要不是技术教育,不能只是教学生弹琴、拉琴、唱歌,而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他们对艺术的鉴赏力。”②这不仅仅是对中小学音乐基础教育的要求,更是对以培养中小学音乐教师为目标的高师音乐教育的殷切期望。就技能课本身而言,注重拓宽学科广度,提倡学科综合性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声乐课程应将戏曲、民歌等曲种的唱法及教法都纳入教学大纲;钢琴课程除了开设即兴伴奏与键盘和声以外,看谱视奏、看谱移调演奏的训练也应贯穿在教学过程中;声乐和钢琴相结合的弹唱课应放在整个高师教学的重要位置,以培养学生全面的素质及能力。
三、高师的各学科教学形式应力求灵活多样,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语言表达、社会交往和提高组织能力的机会
在音乐教育学的范围里,声乐、钢琴、音乐作品分析、乐理、作曲法、曲式学、风格学和音乐史代表的都是教学客体,另一方面,从事音乐活动的人是“多种多样的主体”。③如何将学生这一主体培养为具有健全人格和全面音乐素养的音乐教育人才,是高师音乐教育各科教师的责任。一方面各课程教师要明确“教”与“学”的基本问题和规律,将示范、启发、询问、讲授、系统归纳等多种教学方法运用到教学中来,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潜力;另一方面,学校不仅要举办全能技能大赛,还要定期开展学生演讲比赛、模拟微格教学竞赛、教案评比和中小学教材教法研究性论文竞赛等,为培养学生胜任教学工作的各种能力做好充分的准备。
四、根据我国音乐教育实际,借鉴国外教育实习的经验成果
我国高师音乐本、专科院校一般将教育实习安排在最后一学年的上学期,时间普遍在6到8周。学生往往在实习教学中还来不及做出相应的反思和调整就要面临毕业。世界几个教育大国,如英、法、德、美等则非常重视教师教育和教师教育实践能力的培养。以美国为例,早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的一些师范院校针对当时“大学教师培养方案脱离中小学实际需要”的情况,和当地的公立中小学联合创办了“教师专业发展学校”,④打破了过去大中小学彼此隔绝的藩篱,在二者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此举不仅使中小学的问题与需要能及时反映到大学及其教师教育的课程与计划中,同时大学也给中小学带去了教育教学的新思想、新知识,促进了双方课程与教学之间的沟通与互动;另一方面,美国各大学教育实习的总时间普遍较长,参与实习的三方(大学、中小学、实习生)都有各自明确具体的目标和任务,实习生的任务不仅仅是教几节课,而是完全参与到中小学的课堂教学、班级管理、教研活动、校园文化等学校生活的各个方面。师范生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不断地深化对教育本质的理解,逐步获得了教育教学知识、技能、方法和能力的全面发展。同时,实习指导教师注重引导师范生对自己的所学和所教进行反思,使其能将“反思”中的经验再运用到实践中,这无疑是一种良性循环,它帮助实习生在正式走上工作岗位之前,通过“实践——经验——反思——教学”的方式,自觉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国外的教育实习经验如果照搬过来也不适合我国音乐教育的现状,这是由各高校的生源质量参差不齐、师资力量薄弱、教学管理欠缺和校方硬件设施不完善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因此,各校应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完善的教育实习制度,构建新型的实习框架,与定点的实习学校保持互助合作的关系,对每一周期的教育实习做出阶段性、实质性的总结,并根据实习期间所反馈的问题做出及时的反思,由反思来改进教学中存在的弊端,从而有助于下一轮的实习。这样由教育实习督促教育改革,以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实习,进而真正形成音乐师范院校教育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的良性循环发展。
(注:此文曾获国家全国第一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高校艺术论文评选三等奖)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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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邹爱民,马东风.音乐教育学[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6:318.
概言之,垄断协议(又称垄断合同、垄断契约)是独立的企业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合意。依照垄断协议主体即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区分,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其中,横向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对象;而纵向垄断协议则由于其对竞争的影响较弱和较间接,许多国家未予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只是具体的零散的规定,如禁止企业间达成限制转售价格协议的规定等等。
从世界上几个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定看,尽管各国鲜有直接在立法中采用“垄断协议”术语的情形,但都有对“垄断协议”实质内容的规定。如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任何人以契约、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限制州际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而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亦规定:“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为共同的目的所订立的协议以及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其目的如果是限制竞争,可能影响货物或者商业服务的生产或市场状况,则无效。”日本《禁止垄断法》深受美国《谢尔曼法》的影响,将“垄断协议”概括为“不当交易限制”,该法第2条第6项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当交易限制,是指事业人不论以契约、协定或其他任何名义,与其他事业人共同决定、维持或提高交易价格,对数量、技术、产品、设备或者交易对象等加以限制,相互间约束或完成其事业活动,从而违反公共利益,对一定交易领域内的竞争构成实质性的限制。”欧盟《罗马条约》第85条规定:“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并且具有阻碍、限制或妨害共同市场内部竞争的目的或后果的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和共同行为,都是与共同市场相抵触的,应当予以禁止。”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2000年修订版)第7条称“垄断协议”为“联合行为”,并在该条将“联合行为”定义为:“本法所称联合行为,谓事业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与有竞争关系之他事业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之价格,或限制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相互约束事业活动而言。”而我国《反垄断法》直接采用了“垄断协议”这一术语,并专设一章对“垄断协议”加以规制,《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直接以立法的形式对垄断协议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即“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此外,该法第13条第1款对横向垄断协议作了规定,即“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14条又对纵向垄断协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观上述国家和地区对于“垄断协议”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和欧盟《罗马条约》第85条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第2章所规定的“垄断协议”都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个部分,只是将对竞争影响较大的横向垄断协议即卡特尔协议作为规制的核心和重点。而德国、日本包括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法也是将横向垄断协议即卡特尔协议作为规制的核心和重点,只是上述几部反垄断法是将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明确地分开加以规制的。并且,在具体称谓上也不相同,德国将横向垄断协议称之为“卡特尔”,日本称之为“不当交易限制”,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联合行为”,而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则直接称其为“垄断协议”。艺术论文另外,我们还可以发现:上述各个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规制“垄断协议”的具体称谓和对其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术语综合起来包括契约、合同、协议(协定)、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共谋和共同行为等。
不管世界各国是将垄断协议合并规制还是分别规制,也不管世界各国对垄断协议的称谓及界定其内涵与外延的术语是什么,透过各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规制的具体内容,笔者尝试给垄断协议作如下定义,即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以及虽无竞争关系但处于同一产业不同经济阶段但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为目的而达成的合意。
可见,就垄断协议的基本性质来说,它是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但是,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协议与传统的民商事合同有所不同,其含义和包括的具体样态也广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是一种拓展意义上的合同。简言之,垄断协议是一种变异的商事合同,它突破了传统民商事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就特定事宜所达成的意思表示合致即传统合意的藩篱,将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这种“拟制的合意”也涵盖其中,这主要表现在多数国家都把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视为垄断协议。至于共同行为,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以默示方式成立的垄断协议。在我国对共同行为的研究以及监测水平和技术都不理想的情况下,适当限缩“共同行为”的范围,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以默示方式达成的垄断合意是合理的。
二、垄断协议的特质
垄断协议主要是指横向垄断协议,即卡特尔协议,但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还包括纵向垄断协议。因此,笔者这里所探讨的只能是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的共同特质。具体而言,垄断协议主要有以下特质:
第一,垄断协议作为民商事合同的一种,其当事人须是独立的企业。当然,这里的“企业”与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是同一概念,是广义上的概念,它泛指一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能够独立经营和独立或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而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由于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反垄断法上的“独立的企业”的范畴。
第二,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为两个以上,这是由垄断协议的合同属性所决定的。与普通民商事合同不同的是,垄断协议的当事人除纵向垄断协议以及双寡头垄断市场的情况为两个以外,其他情况下,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多在三个以上,这与普通民商事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两个,特殊情况下为三个以上有所不同。
第三,垄断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既可以是明示形式(主要指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还可以是默示形式。垄断协议除了包括传统合同法意义上的合意即所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以外,尤其要强调的是,垄断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它还包括“拟制的合意”。这也是垄断协议最核心、最鲜明的特质。所谓“拟制的合意”,是指企业联合组织所作出的决议。这种决议尽管并非以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完全一致为准,而是以多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准,但由于它一旦作出,各成员都须严格遵守,该意思表示对所有成员企业都有约束力,故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亦可视为全部成员企业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第四,垄断协议是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合意。垄断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就是通过排除或者限制彼此之间的竞争或者限制第三人的竞争来达到避免竞争风险、牟取垄断利润的目的。
第五,垄断协议是一种直接影响竞争秩序的合同。在有些国家,垄断协议甚至要向有关主管机构呈请登记或批准,这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与此相联系,垄断协议在事实上有两种法律后果:其一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其严重损害了竞争或竞争机制,进而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我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皆为无效合同;其二为有效合同,尽管垄断协议对竞争有一定的限制,但它却有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其限制竞争的效果为利大于弊时,反垄断主管机构会批准这个协议即豁免这个限制竞争的协议。
第六,垄断协议违法与否即有效与否的判断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本身违法原则,意即只要出现法定的严重损害竞争的垄断协议类型,如企业之间限制价格的卡特尔协议,则不必具体考察其对竞争的影响,反垄断主管机构可直接宣布其为非法并予以禁止;其二为合理原则,意即这种垄断协议是否严重限制竞争以及利弊大小需要具体调查研究后才能确定,如果其对竞争的限制有合理性,则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相反,如果其对竞争的限制是不合理的,则会被宣布为非法合同而归于无效。
三、传统民商事合同的概念及其对“合意”的界定
合同或契约[3]是罗马法上的“Contractus”一词的汉译。“Contractus”一词由“Con”和“Tractus”二字组成。“Con”是由“Cum”转化而来的,有“共同”之义,而“Tractus”则有“交易”之义,故“Contractus”一词的本义译成汉文就是“共相交易”。在罗马法上,合同为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后来,《法国民法典》为合同下了一个迄今为大陆法系国家奉为经典的定义,即“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而当代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们也认为:“合同是产生由法律强制执行或认可的债务之合意”,而不再将其视为单方面的“由法律保障其执行的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4]
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两千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但未被广泛采用,而应用广泛的则是契约一词。[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前,著述中一般都使用“契约”而不使用“合同”。建国以后,有关法律文件有时使用“合同”,有时使用“契约”,有时甚至两者并用。可见,“合同”与“契约”在建国后是同一个概念,没有什么区别。[6]20世纪70年代以后,“合同”这一概念在我国得到广泛采用,而“契约”则很少被人采用。我国的民商事立法也统一采用了“合同”这个概念。目前,除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法学著述以及一些译著中仍继续采用“契约”这个概念外,国内著作均使用“合同”的概念。[7]
那么,“合同”与“契约”以及“协议”在内涵上是否有区别?它们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首先,让我们看看合同与契约之间的关系。自德国学者昆兹(Kuntz)于1892年提出合同为共同行为以来,许多国外学者,包括建国前的旧中国以及现在的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学者认为“合同”与“契约”是有区别的。他们认为,契约是双方法律行为,而合同是共同行为。所谓共同行为,又称多方的行为,是指由两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8]例如,有学者指出,契约是“二人以上的同一内容同一意义之意思表示之合致,而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行为也。合同行为,在以二个以上意思表示合致之点,与契约之合致同,其与契约之不同者,盖契约乃由两人以上之不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合同行为则由两人以上之同一方向、同一意思表示而成立者。”[9]从我国(大陆地区)法学界的观点来看,学者们普遍认为,合同与契约是同一个概念,没有进行区分的必要和实用价值,硬性加以区分,反而易生混乱。[10]并且,由于我国(台湾地区除外)现行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均使用“合同”而非“契约”一词,合同一词已成约定俗成和广为流传的概念,因此没有必要恢复使用与其同义的“契约”这个概念。[11]
其次,让我们看看合同与协议之间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亦在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我国民事立法上的合同是“协议”的一种,即“民事协议”。那么,什么是协议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协议”一词在中文中有两种用法,即动词用法和名词用法。作动词用时,其含义与“协商”相同。作名词用时,有两种含义:其一,等同于“合意”;其二,为“合同”之同义词。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合同定义的规定中所使用的“协议”一词相当于“合意”。[12]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民商事合同概念理论都将合同视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所谓“合意”者,乃所有当事人之间就特定事项所达成的意思表示合致(即一致)之谓也。其核心特征在于合同的所有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或者酬金等实质性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只有所有当事人都完全同意合同的标的、数量等核心条款,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上述核心条款都不能视为达成“合意”,合同也不能成立。
四、垄断协议对传统民商事合同概念(合意)理论的突破
如前所述,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看,垄断协议是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共同行为”。
垄断协议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变异的商事合同,这种合同的特殊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对这种合同的积极干预和监管,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它对传统民商事合同概念的合意说理论即“合同是所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理论”的一种突破。
从国内外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界定看,它不仅包括“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为达到共同目的而订立的合同以及联合组织所作出的决议”,而且还包括“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协调一致的行为”(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很明显,“若将卡特尔合同按照德国民法典的含义去解释,就会大大限制卡特尔法的效力。”[13]
具体地说,垄断协议不仅包括当事人之间经协商一致(通常要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所达成的传统合同法理论意义上的所有当事人的协商一致的“合意”,而且包括“拟制的合意”,即企业联合组织根据“多数决”原则所作出的决议。至于企业之间的共同行为,则是一种特殊的以默示方式达成的垄断合意,可以涵盖于前者之中,只是由于这种默示的合意实践中数量较多且有自己的独特性才需要将其从“传统合同法理论意义上的‘合意’”中分离出来专门加以罗列和规制。
申言之,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协议的含义要广于传统民商事合同的含义。如果说其在内涵上仍属于“合意”的范畴的话,那么,其在外延上不仅包括传统民商法合同理论上所说的“合意”(即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包括拓展意义上的“合意”即“拟制的合意”。所谓“拟制的合意”就是指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规定的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和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的企业“排除、限制竞争的决定”。笔者认为,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所采用的“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之用语较之于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的(企业)“排除、限制竞争的决定”更为清晰、直接和精确,可以直接在立法中“拿来”,不必为了追求与众不同而硬造一个并不精确的用语。
那么,究竟何为“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呢?所谓“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是指同一产业的企业联合组织,如同业公会、同业协会等,针对成员企业的提案或议案,依照企业联合组织的章程所规定的程序作出的对所有成员企业都具有约束力的决议。由于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一般情况下并不以全体成员的完全合意(意思表示完全一致)为必要,通常只以多数决为原则,故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显然与传统民商事合同的合意判然有别。只是由于它一经作出就脱离各个成员的意思表示,从而视为所有成员的合意(一致同意),对未参与表决的成员以及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的成员皆有约束力,在这一点上,又与合同对所有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十分类似。故此,笔者才认为它可视为“拟制的合意”,可以有目的地在反垄断法范围扩张性地解释合意(即协议)的含义,从而把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纳入垄断协议的范畴加以规制。
许多学者可能并不认同“由企业联合组织即同业公会或协会采用‘人数上’的多数决原则所作出的决议即由出席企业同业公会或同业协会大会的全体成员企业所持表决权的简单多数或绝对多数通过方有可能生效的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具有合意性的观点”。但笔者坚持认为,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仍具有“合意性”即一定的合同性,只不过它并非直观地表现为全体成员企业的形式上的完全合意,而是表现为全体成员企业的“拟制的合意”。因为所有加入同业公会或者协会的企业在加入之时都依法接受这样一个默示条款,即不管其对这种企业联合组织审议的决议案是投反对、赞成或者弃权票,一旦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经出席成员企业大会的成员企业所持表决权的简单多数或者绝对多数通过并生效,则该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应当视为所有成员企业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合意”,它对所有的成员企业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除了企业联合组织即企业同业公会或同业协会等的决议这种“拟制的合意”以外,垄断协议还包括企业的其他“共同行为”。“共同行为”又称“联合一致的行为”或者“协调一致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称之为“协同行为”,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2000年修订版)将“共同行为”解释为“其他方式之合意”。该“法”第7条认为“垄断协议”即“联合行为”除了包括限制竞争之“契约、协议”外,还包括“其他方式之合意”。
比较“共同行为”、“联合一致的行为”、“协调一致的行为”、“协同行为”和“其他方式之合意”几个术语,虽然含义大同小异,用词各有千秋,但考虑到垄断协议毕竟是广义上的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尽管其是一种异化了的“合同”),笔者个人认为,用“其他方式之合意”来概括或者取代“共同行为”之术语可能更为妥当。
理由有二:其一,这样做符合合同是一种合意的基本原理,只是需对“合意”作拓展意义上的界定和理解;其二,“共同行为”、“联合一致的行为”、“协调一致的行为”或者“协同行为”的术语容易引起执法、司法上的困难,导致对这种垄断协议形式范围的扩大化。而将“共同行为”用“其他方式之合意”来取代,更易准确确定这种垄断协议的范围,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但鉴于“共同行为”是反垄断法理论上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用语,笔者下文还将采用此术语来阐述这种垄断协议的形式。只是建议我国将来修订《反垄断法》时最好能用“其他方式之合意”来取代“共同行为”或者“协同行为”之术语。
那么,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形式,究竟什么是“共同行为”呢?
笔者认为,“共同行为”又称“联合一致的行为”或者“协调一致的行为”。它相同于欧盟《罗马条约》第85条第1款规定的“联合一致的行为”、美国《谢尔曼法》“共谋”概念中包含的“联合一致的行为”、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规定的“协调一致的行为”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协同行为”。对于共同行为,1969年欧洲法院在ICI诉共同体委员一案中将其定义为:“几个企业尚未达到订立协议的地步时,在它们之间实施一种实际上的合作以求避免竞争的风险的一种共同行为的方式。”[14]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从事共同行为即联合一致行为的企业都参与实施一个共同的计划,而且对计划的要略和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即企业是以这种明确的意志为行为的出发点,并兼顾了其他参与企业的行为而实施有关行为的。从参与企业的行为或者市场环境中可以看出参与企业有从事联合一致行为的意志。
由此可见,共同行为就其本质来说还是一种合意即协议,它必须体现参与企业的共同意思,只不过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成立通常以出现共同行为即协调一致的行为为条件而已。因此,在确定共同行为构成时,通常需要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络的事实,这是共同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由于各国基本上采取对垄断协议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做法,这就使得从事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共同行为的企业要千方百计地否认自己从事共同行为的主观意志或意图,以逃脱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这就需要更多地依靠其行为这个客观标准来推断其实施垄断的故意。
具体地说,对共同行为的认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如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