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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论文大全11篇

时间:2022-08-08 19: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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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论文

篇(1)

随着行政权的日益扩大,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日益增多,为限制行政权的扩张,很多国家开始在行政诉讼领域引人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同样存在大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现象,却由于现行公益诉讼的缺失,无法通过保护利益方式中最有效的方式—诉讼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近年来,随着一些直接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例的出现,行政公益诉讼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并逐渐成为一个司法热门话题。目前,我国法学工作者对行政公益诉讼理论的讨论和研究正在不断深人,但行政公益诉讼本身在立法上还是一片空缺。从保护公共利益、建想法治社会角度看,应在鉴戒域外经验基础上,完善我国诉讼立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一、建立并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是和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公益诉讼虽早在古罗马就已存在,但引起广泛关注却是在20世纪。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现代社会的政府广泛地干预社会的教育、卫生、经济、文化、福利事业,治理范围不断扩大,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权日益强大、极度扩张,不时侵害私人权利主体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前者的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受侵害权利主体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世界主要法治国家都建立了类似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以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

同传统行政诉讼相比,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第一,主体的广泛性。“行政法上的原告资格概念与司法上的原告资格概念都不是静止不变的”,公益诉讼正是原告资格不断拓宽、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渠道越来越畅通的产物。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局限于具体正当权利直接受到不法侵害者,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也可以以公众利益受到侵害为由代表国家和公众提讼。第二,诉讼目的的公益性。固然有的行政公益诉讼也会牵涉到者的私益,但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行政行为的客观正当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律的尊严与社会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公益诉讼的设立承载着更多的社会责任。第三,诉讼功能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的损害为要件,当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者不行为,即使还没有达到使公民、法人的利益遭受现实损害的时候,无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诉请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因此,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

在我国,从现行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中都找不到有关公益诉讼的痕迹,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立法上还是一片空缺。立法上无规定并不即是实践中不存在,随着大众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进步,一些关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例不时见诸于报端,在社会上,在学术界掀起层层波浪。例如,严正学诉椒江文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沈某诉浙江桐乡市国税局行政不作为案、杭州一市民状告杭州市规划局违反规定在西湖风景规划区内批准建立非旅游设施案、南京市紫金山观景台案等,这类实际上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中,法院都以公民原告不适格、公***张的公共利益不属行政诉讼保护的诉的利益范围为由驳回了公民的。在夸大现代法治,夸大维护公共权利的今天,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二、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促进社会***和完善法治的有效措施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法治成为当代社会的两大主旋律。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促进社会***和完善国家法治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由于:

(一)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源于对公共利益保障的需求

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是实现社会***的题中之意。在当前我国厅政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现状下,维护公共利益经常因没有具体可操纵的措施而成为一种法律口号,违法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得不到有效遏制。这在国有资产流失、公共资金的不当使用、环境污染(不仅仅是自然环境,还包括市场竞争环境,文化环境等)等方面尤为突出。大量维护公益的行政诉讼均因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资格而被驳回。可见,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

(二)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的基础在于依法行政。不可回避的现实题目是,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并不是超脱一切利害关系之外的,他们本身也组成了若干团体和阶层,互相间也有形形的利害关系,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团体保护主义现象比比皆是,都说明了这个题目。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行政权的行使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通过法院对行政公益案件的审理,审查某个政府机关的某项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就可以审查某个政府机关公务员与行政权有关的某项行为的正当性,使权力得到有效的监视和制约。

(三)构建行政套益诉讼制度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

完整的诉讼制度,既应当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的救济,也应当有对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保护。缺少行政公益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首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决定了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行政诉讼法的两大宗旨表明,行政诉讼中既应有私益之诉,也应有公益之诉,现行《行政诉讼法》欠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显然有违其立法宗旨。其次,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的要求。行政诉讼的发展要求我国《行政诉讼法》要确立对抽象行政行为至

感谢您的阅读,*。少是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再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全面拓展也要求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三、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设想

(一)实现多元化的行政会益诉讼主体

“在社会利益上,每个人都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天生的斗士。”参照各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以为在我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实行多元化,包括检察机关、社会团体、普通公民等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在行政程序意义上的监视应该是全面的、完整的,现阶段的行政诉讼监视实际上是一种尝试性监视,具有不完整性。因此,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应代表国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社会团体的主要功能是对成员利益及社会公益的维护,以及对政府活动的参与和监视。社团应在不特定多数的成员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代表成员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在工商部分对生产劣质食品的厂家不加治理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即可代表广大的消费者对工商部分提起公益行政诉讼。另外,应答应普通公民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

(二)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行为侵害社会公益往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广泛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有损害公共利益之危险的行政行为都应确定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它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众生命和身体健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国有资产流失;破坏社会公益事业;危害公共安全等领域。

(三)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篇(2)

从现行法律上讲,我国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至今尚未确定公益行政诉讼这一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公益行政诉讼的案件却层出不穷,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第四十一条:原告提讼应当符合的首要条件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将“相对人原告资格论”改为“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纠正实践中被理解为只有行政行为特定针对的相对人才能成为适格的原告这一想法,并赋予相关受害人的原告资格,扩大了诉权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公益行政诉讼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所以胜诉的甚少。

一、公益行政诉讼的概念

公益行政诉讼是我国法学界特有的概念,关于公益行政诉讼的概念,首先应明确公益的涵义,马怀德教授认为,公益有双层含义。第一层是社会公共利益,则为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公益的第二层是国家的利益。所谓公益诉讼就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而出现的一种诉讼。公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时,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向法院直接提出请求或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这类诉讼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显著标志,它表明了人们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增强。

二、公益行政诉讼司法权实现的障碍

《若干解释》第12条之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表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享有原告资格,并且有间接利害关系甚的人也应该有原告资格。所以说这一规定应征了现代行政诉讼法不断扩大原告资格的范围这一趋势。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只有直接利害关系才被承认。因此,鉴于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的缺陷,导致公众无法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程序来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所以我国公益诉讼的缺失使得建立公益行政诉讼制度具有紧迫的必要性。

三、公益行政诉讼司法权实现的必要性

1.填补现代法制的空白的需要。即指那些依法治思想或者法律条文对某些问题应加以司法控制而实际上没有实现司法权的现象。因违法相对人不,其他人没有资格。如果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赋予公众对社会公共利益提讼的资格,建立公益诉讼能唤起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随着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在法治社会中,面对不公平、不合法的事,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利通过司法救济的最终程序得到解决,就可以填补现代法制的空白,从而实现司法权。

2.遏制违法行为发生、实现公民权利义务。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可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生活中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侵害社会公众的利益。现实的民事侵权纠纷中,包括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法律若允许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诉讼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诉至法院,则能唤起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积极性。可能有人会说这也可能引讼权利的滥用,但公益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是特定的,仅限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因此,造成滥诉的可能性较小。即使这样,为防止诉权滥用,可以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建立反诉制度,以追究原告滥用诉权的民事责任。

四、结语

中国应早日建立公益行政诉讼,,实现法律的价值。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公益诉讼的缺失使得建立公益行政诉讼制度具有紧迫的必要性,消除限制原告资格的障碍,赋予任何组织和个人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是促进公益诉讼司法救济的前提,也能使我国司法权更好的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杨建顺.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法学论坛.2002.

[3]于安.行政诉讼的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问题.法学.2001(5).

[4]颜运秋.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5]韩志红.公益诉讼制度: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新途径.中国律师.1999(11).

篇(3)

作者:方俊

艺术教育之于思政教育

从大方向上来讲,思想、政治、艺术、文化都是具有统一性的,它们都是人生观与世界观的重要组成元素,是相辅相成、相互融合的。中国古代的儒家学派认为:“理想的社会应该具有音乐般的节奏与秩序,又具有音乐般的和谐与完善,即一个充满诗意光辉的礼乐之邦。这样一个社会只能由那些充满仁爱之心,具有高尚人格的人组成。因此,社会的改造与建设,必须落到人格的塑造与完善,这就必须诉诸于教育,尤其必须诉诸于艺术教育。”[2]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最终目标是帮助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提高运用马列主义的观点去解析问题的能力,以此培养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和可信接班人。把思政教育与艺术教育相结合,能有效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吸引力,从而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助新颖的艺术形式,通过惟妙惟肖的艺术形象去感染学生,实现思政教育的艺术性。这样既能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内涵,提升品位,又能较好体现艺术教育在思政教育中的贯穿功能。

艺术教育的实现与渗透

在这个时候,艺术教育的独特功能将在大学生思政教育中扮演一个引导角色。作为高校思政教育工作者,我们应该大力加强课内外的艺术渗透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完成于无形之中。普通高等院校的艺术教育应明确定位在普及与大众化的基础之上,以提高全体学生的艺术人文修养为主要目的。开设诸如《书法艺术》、《歌剧、音乐剧赏析》、《摄影艺术》等公共选修课程,让学生从最基本的开始,由浅入深,慢慢学会怎样去赏析。其次还可以推行“走出去、请进来”的教育思路,通过邀请专家以及专业艺术团体,走进校内开设艺术专题讲座和上演经典剧目的演出,使得学生能够近距离、面对面地感受到艺术的冲击力,拉近高雅艺术与当代学子的距离。提到高雅艺术,人们自然会想到“曲高和寡”的交响乐和美声唱法。对此,我国著名男中音歌唱家、上海音乐学院副院长廖昌永教授曾经谈到:在很多时候,他都会用美声唱法的技巧来演绎中国民歌,甚至是流行歌曲,最大程度地把美声唱法中国化,能让更多的中国人感受到美声唱法的艺术魅力。从中我可以发现,我们心中的“高雅艺术”通过变通的手段是可以被大家所接受的,那为什么我们就不能把类似的艺术形式引入到高校思政教育中来呢,以此来丰富当代学子的思想内涵岂不快哉!结语:如今的时代,是一个充满挑战与机遇的唯美时代,学校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育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健全人格、独特个性、富有审美情趣、具有创新能力的新世纪人才。艺术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元素,必将成为高等院校审美教育的主渠道,与其他教育一起为新世纪人才的培养提供丰富的教育资源。只有充分意识到艺术教育的独特性,遵循艺术学科的教育规律,真正做到定位准确、内容详实、形式合理,高校的艺术教育才能真正为学生打开通往艺术殿堂的大门,让艺术教育真正渗透到高校思政教育之中,进一步实现艺术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完美融合。

篇(4)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一、 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一)“责任”的语义解读

辨析公司的社会责任,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明确界定,首先应对“责任”一词的概念加以澄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责任”的释义为:一、分内应做的事。二、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承担的过失。而在法学意义上,国内的通说认为应将“责任”一词划为两层语义:一曰关系责任,一曰方式责任。前者为一方主体基于与他方主体的某种关系而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实际就是义务;后者为负有关系责任(即义务)的主体不履行其关系责任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适用何种语义解释更为恰当呢?此问题,涉及了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区分。所谓法律义务,是指当法律规则规定的条件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一个人出于被要求作(或不作)为的状态。而法律责任则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以违反法律义务为前提,违背了这个义务才导致了法律责任的出现。回看我国《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其中的“必须”,表明公司处于被要求承担社会责任的状态,只有在违反这一要求(义务)时才会引起对不履行义务后果的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即法律责任。由此得出结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中的“责任”,实质为为公司承担的一种义务,一种基于与利益相关者相互作用的关系而对社会所承担的一种法律义务。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界定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迄今没有统一的界说。一些美国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应有角色。而斯蒂芬.P.罗宾斯的观点则是“公司社会责任是指超越法律和经济要求的,公司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两种定义前者侧重强调了董事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后者则突出了公司的社会性,但都同时忽略了公司存续的根基,即公司以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两种定义是否可取仍有待商榷。

国内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也有许多不同的界定。刘俊海先生在定义公司社会责任时指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们营利作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朱慈蕴则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从广义角度讲,是指公司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一定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居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税收利益,环保利益等。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应界定为,公司在依法实现营利目的增进股东利益的同时应该兼顾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凡此种种。

可以看出,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公司社会责任予以关注,从而产生了对其概念的不同的表达。各家的观点均有其界定基点的合理之处,但也许正是因为角度不同,以致迄今对这一概念未形成统一的界说。

笔者认为,公司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标的法人,追逐利润是其根本。但公司同时又具有社会性,强调公司的资本有伦理,商业有道德。在界定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时,二者不可偏废其一,故在参考国内外学者在界定公司社会责任是的语境,对这一概念作出简短定义,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最大限度的为股东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所承担的维护和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利害关系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利益的责任和义务。

二、 公司社会责任正当性的理念透析——以公司本质为视角

篇(5)

【正文】

随着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行政公告行为是行政主体不可或缺的行政治理方式和手段,在推动政府治理方式从封闭走向公然的转变,政府与人民间关系从对抗走向合作,程序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功能。但违法公告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也不鲜见。因此,研究行政公告行为的司法救济,对于保障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监视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公告行为的界定与特征

(一)行政公告行为的界定

学界对行政公告的研究并未几。原因就是行政公告行为很难回属于哪一类行政行为,而学者们对行政行为总是进行类型化讨论。事实上,行政公告种类繁多,很难简单地回属于哪一类行政行为。因此,对行政公告行为的概念要做一般性界定确属不易。尽管如此,我们试图作这样的定义:行政公告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一定的行政目的,针对某项具体事件或者法定事项以公然的方式普遍告知大众的外部行为。这一概念揭示了四方面含义:一是行政公告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也就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个人履行行政职权公告的行为,不包括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法人、组织的公告行为以及行政主体私法上的公告行为。二是行政公告行为是针对具体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行为。如质量检验公告。有时则是针对法定事项的行为,如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空缺刑法,台湾***官释字第103号解释针对惩办走私条例第2条第3项规定“第1项所称的管制物品及其数额,由行政院公告之”。在中也有大量规定,需要国务院针对一定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象。三是行政公告行为是行政主体的外部行为。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报刊、网络等手段公然其意思表示,假如仅在行政机关的内部公布,则非行政公告行为。四是行政公告行为是公然告知公众的行为。告知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公众或可确定的多数人。行政公告有别于行政行为的通知,狭义的通知是针对个人所为的告知,行政行为的“通知是行政程序结束的标志,也是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的出发点,尚未通知的行政行为(还)不是行政行为,通知不仅是行政行为的正当要件,而且是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或者《行政投递法》明确规定,一般命令、通过正式行政程序作出的决定和受投递人超过50人的计划确定程序以及收件人无法联系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因此,行政公告是公然而个别的通知方式。在此意义上说,行政公告属于程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当然行政公告也不仅停留在行政程序意义上,有时也表现为实体意义上的行政处分,如有时行政行为的对象并不具体明确,也往往通过公告为之。

(二)行政公告行为的特征

1.主体的职权性。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公告行为只能是行政主体依职权,一经就具有行政行为效力。其它主体也可以公告,但不属于行政公告的范畴。此特征仅从权力性质角度揭示了其权力及手段的行政职权属性,但并不是夸大其权限的法律依据,行政公告有时没有法律的授权而是基于行政目的作出的行为。

2.性质的多样性。一般来说,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往往是单一的行政行为,而行政公告行为的种类是繁多的,其性质形态通常表现为多样性,部分是法律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部分是事实行为,既有可能是实体行政行为,也有可能是程序性行政行为。

3.方式的公然性。行政公告行为是普遍公然告知公众的行为,而其它行政行为一般是个别告知具体的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才能成立和生效,一般情形下行政主体采取直接投递告知相对人的方式,但行政公告是在法定的情形必须公然或者不便于直接投递的情形下针对确定的多数或者不确定的相对人的以公然方式告知行政相对人一定事项、信息的行为。

二、行政公告行为的法律性质

研究行政公告行为的性质是研究行政公告行为司法救济题目的条件。行政行为的救济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不同的行为应相应设置不同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手段;反之,救济途径、方式和手段亦应与被救济的行为相适应,应根据被救济行为的不同特性设置,具有与被救济行为相适应的程序和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了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手段。因此,研究行政公告的司法救济题目,必须先研究行政公告行为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多将行政公告看作是行政事实行为,行政公告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告一定事实或事件,本身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公告本身是否具有“处理”的性质,是否产生法律效果不能一概而论。在很多时候,行政公告作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行为)而存在,可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作为行政行为的公告既可以表现为程序性的,又可以表现为实体性的。也有论者以为,行政公告不是对其意指的法律现象性质上的概括,只是对行政主体通过公告形式实现特定行政目标的纷杂法律现象形式上共性的概括。并以为,行政公告作为法学概念,与现行行政行为具体范畴和种类是不同层面意义上的所指,它们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该论者试图从“法律现象形式上共性”的视角把行政公告作为一种与现行行政行为具体范畴和种类不同层面意义上的行政行为。这个研究视角很具有建设性,洞察了行政公告行为性质上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特点。但是没有揭示行政公告行为与其它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关联性。因此,界定行政公告行为的性质应当既要揭示其性质上的特点,也要揭示其与一般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关联性。通常行政法教科书在论及行政行为时,把它分为两部分讨论,一部分为单一行政行为,属类型化部分;另一部分则属非单一行为,往往涉及某一题目,订定完整的自成体系的规定,也就是所谓的法制度。而行政主体的单一行政行为,以有无产生法律效果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一般又加以类型化,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契约等。事实上,在当今行政行为日益复杂化的情况下,此种分类已产生捉襟见肘的窘态。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其行为可能无法以所谓某一类型化的行政行为所能涵盖,会以不同的行为性质形态出现,表现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等多种形态。如行政检查、调查的性质就具有多态性。行政公告同样也具有行为性质上的多样性。笔者以为,行政公告是以行政主体告知方式的特殊性——公然普遍告知公众为特征的回类方式的行政行为,而不是以有无产生法律效果等特征为回类方式的行政行为,其性质上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等多种形态。*。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是我国行政法学一个特有的概念,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处分的概念相近。近年来,这一概念受到了众多的质疑。但为了讨论的方便,笔者仍沿用此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性质的行政公告所指向的对象是可确定的多数人。它与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一般行政处分概念相近,属于行政处分的一种。一般处分之概念源自于德国法,主要以***法为准,对象并非如行政处分仅以确定的个人为准,而系针对一个确定或可确定的人数为对象。其与法规的区别在于法规范是使用在一个不确定的人数上。在德国,一般行政处分有向可确定多数人颁布解散集会***命令、事物有关的一般处分、使用关系的一般处分三种情形。在我国台湾地区,与德国一样,除了颁布解散集会***命令公告外,还有公物之公告、特定之物或特定事件之公告。在我国大陆地区,行政机关也经常通过公告行为对特定物或者特定事件向公众作出行政处理,这种类似一般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性质的行政公告一般产生实质性的决定,是行政主体针对确定的或者客观上可以确定的相对人(多数),但向公众告知就特定事项做出具有法效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如某公用通道废止通行的公告等。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性质的公告往往影响了相对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除了不是针对个人而是针对确定的或者客观上可以确定的多数人外,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特征,具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事实行政行为性质的公告是行政公告行为比较常见的情形。所谓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事实行政行为状态的公告是指行政主体以公然方式告知大众行政信息以及其他资讯,并不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它仅告知不特定相对人一定的事实,不设定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相对人自然也没有法律约束力。事实行政行为状态的公告可以分为有法律规定和无法律规定两种情形。前者如我国有关法律对一些政府信息以及有关资讯应当公告做了相应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讯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这些行政信息、资讯的公告分布在各个政府职能部分,其目的在于让公众知晓各种公共信息。后者无法律规定的行政公告是基于行政目的的实现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如疫情的公告是警告公众留意了解疫情的发展,并作出一定防范措施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公告是最为常见的行政公告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行政公告一般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但并不等同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形式进行分类,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就划分了13个种别,即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并对这些种别的适用范围、格式做了详尽规定。因此,这里所探讨的抽象行政行为类公告仅限于以“公告”、“通告”形式出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告”、“通告”形式出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要么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弥补了法律法规的不足,通常是基于立法技术的分工,行政主体对某些特定法律概念作出规定,如对什么是管制刀具的规定,公安机关以通告形式告知公众管制刀具的种类、范围,要么是基于行政治理的需要,对特定事项发出的公告,如某地方春节期间禁止燃放鞭炮的通告。它是行政主体在其相应的行政区域内根据行政治理的客观实际,针对行政治理特定领域,根据法律的授权或者依职权的公然告知大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类公告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只有根据特定的事实,依据抽象行政行为对特定的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才产生法律约束力。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行政公告的法律性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题目,不能简单定性为单一的行政行为,是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法律现象形式上的概括,性质上具有复合型、多态性的特点。

三、行政公告行为的司法救济

(一)具体行政行为形态公告司法救济

为了便于研究具体行政行为公告的可诉性题目,有必要把具体行政行为类公告以行政公告承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成熟为依据,将其划分为成熟的行政行为公告和未成熟的行政行为公告。其理论意义也就在于,只有一个成熟行政行为类的行政公告才具有可诉性,而未成熟行政行为类的行政公告不具有可诉性。在美国的司法审查中,成熟性原则是判定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一个标准,所谓“成熟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必须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即已经达到成熟的程度,才能答应进行司法审查”。在日本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成熟性也被作为法院审查的条件,“形成有关行政过程的行政厅的行为,只要没有达到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终极决定的所谓终局阶段,便不承认其具有处分性”,因而作为过程的行政厅行为也就无可诉性。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者也开始关注成熟性原则,并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我们不妨借用这一工具分析具体行政行为公告的可诉性。在行政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类的行政公告并不都是可诉的,一些行政公告承载的往往是以行政过程的形态或者说是未成熟的行政行为的形态出现的,此类形态的行政公告不具有可诉性。如国土资源部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根据此办法政府土地治理部分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属于一个行政过程形态的行政行为,公告的事项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尚是一个未成熟的事项,因而不具有可诉性。相反,假如行政公告的内容是一个成熟的行政处理行为,已成熟到答应司法审查的程度,那么此类行政公告就具有可诉性。如: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直接投递而采用行政公告的方式投递,就具有可诉性,实际上该公告的内容是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决定,是一个成熟的行政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形态公告的司法救济

抽象行政行为类公告一般是一些以“公告”、“通告”形式出现的其它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类公告的司法救济题目实在也就转化为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可诉性题目。从我国目前司法体制看,司法机关对其它规范性文件是有限审查的,这是由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规范所决定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1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提起的诉讼。因此,从目前的立法设计看,一般情况下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具可诉性。但从《行政复议法》看,也并不尽对地排斥对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复议审查。我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正当,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分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分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假如复议申请人对上述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其他规范性文件类抽象行政行为才可以进进行政诉讼程序”,可见,抽象行政行为类的公告目前一般是不具有可诉性的,只有《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的国务院部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分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抽象行政行为类公告出现时,经复议不服才可以纳进行政诉讼的范围。

(三)行政事实行为形态公告的司法救济

行政事实行为性质的行政公告对行政相对人没有产生行政法上的法效意思表示,正由于它不对相对人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所以一般以为,此类行政公告不具有可诉性。这实在是对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的片面理解。所谓“事实行政行为,亦称单纯行政行为,系指公行政一切并非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发生事实效果为目的之行政措施。”尽管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规制内容,也没有拘束力,但并不表示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而应当看具体情形。一种情形是,假如行政事实行为正当也没有造成相对人的权利损害,那么行政事实行为是不具有可诉性的,但假如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即使正当也存在一个行政补偿的题目,在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该事实行政行为应该是具有可诉性的。另一种情形是,假如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并侵害了相对人的权利,那么行政事实行为应当是具有可诉性的,否则不利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实在此种情形下行政事实行为是产生了法律效果的。只是此种法律效果并不是行政目的所寄看的法律效果(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律效果),不是行政事实行为本身给相对人设定了权利与义务,而是行政事实行为违法连带产生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行政事实行为违法从而侵害了相对人的权利。基于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分析,笔者以为,行政事实类的行政公告的可诉性分析也可以按照上述两种情形分析。总之,不管事实行政行为公告的内容是否正当,只要事实行政行为公告的内容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或者有影响,该事实行政行为公告就具有可诉性。同时“必须留意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模糊状态的行政公告的救济题目,由于,行政事实行为存在向行政行为转变的可能,由于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没有同一而明确的界定标准,两者之间存在一些模糊、变动不居的状态。”总的原则是在讨论此类行政公告的可诉性题目时,应以最大限度保障相对人的诉权为原则,行政事实行为公告假如造成相对人权利的侵害或负担,则应答应提起行政诉讼。

【注释】

参见蔡震荣:《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335页。

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22页。

参见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25页。

林莉红:《中国行政救济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张晓玲:《论行政公告》,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叶平:《行政公告研究》,载《法学》2005年第3期。

参见蔡震荣:《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329页。

参见蔡震荣:《行政法理论与基本人权之保障》,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347-350页。德国通说以为对物之公法性所为之形成行为,透过公告,如道路之开始公用、废止公用等为公物之公告,属于一般处分性质。特定之物公告是对某些特定之物虽属公共的目的使用,但所有权有些却属私人所有,对之所为的公告,如台湾“水利法”第83条行水区之公告,对于行水区内未征收土地,主管机关得限制其使用。特定事件之公告是行政机关只针对某一具体事件,因对象不确定或者情况特殊得以公告告知的行为,如都市计划变更之公告。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56页。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版,第642页。

篇(6)

电视广告是在广播电视技术上发展起来的视媒广告,电视广告业是基于电视这一强势媒体之上的广告行业。调查显示,中国电视人口的综合覆盖率是94.61%,潜在收视人口是11.5亿,电视媒体是中国覆盖最广泛的媒体。任何广告商都无法忽视占总人口90%的电视观众。2005年全国电视广告收入达到397.13亿元。电视广告年营业额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四大媒体广告中所占比例从2001年的42%增加到2005年的48%,营业收入呈不断增长态势。51-51免费-网-欢迎您

一、中小型电视广告公司发展的SWOT分析

中国电视广告获得了巨大发展,这既得益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竞争观念已深入人心,广告日益成为企业营销竞争的重要策略,也得益于电视的普及和电视广告技术的不断发展。作为数量最多中小型电视广告公司由于规模小、实力单薄、经验不足、没有稳固社会关系,在发展经营环境上既存在许多机遇也存在诸多挑战和问题。下面应用SWOT分析工具对中国中小型电视广告公司进行深入分析。51-51免费-网-欢迎您

1.优势(Strengths)

由于中小电视广告公司规模小,没有过多的包袱,可在低工资,低支出状态下运营,具备大型广告公司所没有的成本优势;与外资广告公司相比,具有熟悉本土市场、文化相通的优势,而区域中小广告公司对当地消费者偏好、社会环境、经济关系、经济政策、人际关系等方面比大型广告企业了解更方便、更深入;由于规模小,可以根据市场随机而变,灵活反应,较为敏锐地捕捉到难得的机遇,“拾遗补缺”、占领先机;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灵活吸纳广告创意等专业人才,组建专项广告团队,而具备某方面的独特优势,一个具备好的创意的广告完全有可能在规模不大的电视广告公司里诞生;由于没有过多的投资沉淀,可以灵活调整自己经营方向,应对市场瞬息变化,发挥专业分工的优势。51-51免费-网-欢迎您

2.劣势(Weakness)

与大型广告公司相比,小型电视广告公司在资金实力、市场份额、人才储备等方面实力相差悬殊,同时由于电视台等媒介都自我专营广告,使得这些大型广告公司的呈现明显后向一体化趋势,而中小电视广告企业的往往“点状”分散运作,因此,中小广告企业与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难以提高;由于缺乏知名度,使中小广告企业在同客户打交道时,没有大型广告公司的品牌优势;广告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落后,多是家庭式的管理和经营模式,更容易发展成为企业未来成长的障碍;中小广告企业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为其发展增加了阻力。2001年我国电视广告从业人员数量为95617人,到了2005年数字变为107708人,增长达12.6%。这107708人之中,很多人缺乏专业知识,而且受教育水平整体比较低,中专学历甚至初中学历都进入了这个行业从事工作;我国广告监管机制的还很不健全,使得广告市场鱼龙混杂,真正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以谋求新的发展。51-51免费-网-欢迎您

3.机遇(Opportunity)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国内外广告客户增加,电视广告需求也日趋多样化,这为中小型电视广告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在的电视广告已经不单是在栏目间隙播放的5秒~10秒的电视广告短片,而已经发展为基于电视广告短片,企业形象片,企业宣传片,产品宣传片,置入式电视广告等形式多样的,全面的企业、产品视频宣传包装服务。企业广告需求者,尤其是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也逐渐开始青睐电视广告。在加入WTO后,在国外广告企业的先进管理、运营模式冲击下,不断推动国内广告企业不断创新,加速国际化进程,提高管理水平以及从业人员素质。电视广告制作技术的提高也是近年中小电视广告公司蓬勃发展的动因之一,如HDTV在广播领域里的广泛应用,视频特效的技术趋于完善,不仅提高了电视广告的视觉冲击力,也更易为专业人员掌握。51-51免费-网-欢迎您

4.威胁(Threats)

中国电视广告业市场是一个明显的垄断——竞争市场,在央视领衔下,少数省级卫视异军突起,而中小广告公司规模小,人员少,资金不足,竞争力严重缺乏。1995年我国专业广告公司总数为22691家,到2005年达到了84272家,十年增长了371.4%。而这些电视广告公司鱼龙混杂,相当一部分公司处在一种规模小,人员少,设备少,业务很少的“一小三少”的处境当中。而《公司法》规定的该类广告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3万元人民币,造成了电视广告行业进入门槛低,投资少的形势,从而助长了现今的电视广告公司小作坊化的局面。小作坊式的电视广告公司是严重缺乏竞争力的,而且在某些地区产生了恶性的竞争。从营业总额来看,从1996年起,外资广告公司几乎独揽了我国广告经营总额前五名。跨国媒介购买集团开始大举进入中国初步发育的广告市场,这可能导致中国广告市场发展失去平衡,对整个广告行业发展造成巨大伤害。

二、中小型电视广告公司发展战略选择

根据上述SWOT分析,中国本土中小型电视广告公司,应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在服务功能上细分,在细分基础上做强,大致可以从三个维度上制定具体的竞争战略:

1.拾遗补缺+目标集聚战略

中小电视广告公司可以施展其独特本领,实施“拾遗补缺+目标集聚”战略组合,即避开大广告商的锋芒,主攻大广告公司无暇顾及的某个特定的顾客群,集中力量针对某个特定的细分市场实行这一战略。其前提是中小电视广告企业能以更高的效率,更好的效果为某一狭窄的对象服务,从而超越更广阔范围内的竞争者,其结果是通过市场细分实现了差异化,或者在为这一特定对象服务时实现了低成本,也意味着公司具有赢得超过产业平均收益水平的能力。51-51免费-网-欢迎您

针对进入深度细分的中国市场,中小广告商需要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无论耐用消费品还是快速消费品,需要界定出更为细碎微小的目标消费者市场,而整体的市场规模来源于这些细碎市场的高效拼合,需要设计出更为精细的分类营销4P要素。大的广告商已经开始注意这方面的努力,如央视分频道树立不同定位的品牌发展道路,但是他们不可能占尽所有市场,尤其是那些中低端企业的市场,因为这些客户不需要也无力承担高端、全面的和昂贵的大型综合性广告企业的服务,他们最需要的是“物美价廉”和针对性的广告服务。2.创意领先+标新立异战略

中小广告公司实施在成功创意下的差异化竞争战略,针对客户的品牌设计,技术创新、客户服务、企业管理以及企业文化等方面展开业务。这种差异化战略利用成功广告创意,引导消费者客户的品牌忠诚以及由此产生的价格的敏感性下降使企业避开价格竞争,在增加利润的同时不必追求低成本。客户的品牌依赖性与“独特性”就构成了进入壁垒。产品差异带来的高收益可以缓解买卖方讨价还价的压力,在面对替代品的威胁时也处于有利的地位。51-51免费-网-欢迎您

广告业是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意产业是指那些具有一定文化内涵的,来源于人的创造力和聪明智慧,并通过科技的支撑作用和市场化运作可以被产业化的活动的总和”。

;51-创意的最主要特征是包含有人的创造力的内容在里面,无论公司规模大小,只有创意领先,根据广告的产品特征、产品生命周期、产品销售季节等,经过巧妙艺术构思,才有可能市场领先,实施标新立异战略,提供差异化、有特色的产品或服务,从而形成自己在产业中的特质。同时,应该注意创意是没有止境的,持续创新、不落俗套,才能使广告具有新鲜感和具有更强的传播效果。51-51免费-网-欢迎您

3.总成本领先战略

低成本地位的企业在竞争中会获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收益,其成本优势可使自己在与竞争者的竞争中保护自己,还可以使自己在与替代品竞争时所处的地位比其他竞争进更有利。导致低成本地位的因素通常是使用了更先进的技术,更有效率的投资经营和管理方式。而要赢得低成本地位通常要求具备较高有效率的成本控制。51-51免费-网-欢迎您

中小广告企业成本可以大致分为三个主要方面:一是中小广告企业为其客户所花费的第三方(媒体)成本;二是中小广告企业的工资成本;三是其他营运成本。中小广告企业的收入,在创意制作上一般占客户所支出的第三方费用的7%~12%,80%~90%花费均是为客户而支出的。因此,中小电视广告企业必须严格实施第三方成本控制。中小广告企业的工资成本一般说来占净收入的50%~69%,应通过建立健全成本会计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来实施工资成本和营运成本控制。

参考文献:

篇(7)

在中国银行业大力倡导流程银行之时,各类规范、规章制度如同一道道紧箍咒,束缚着生性跳脱的青年职工,如何做好银行基层青年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束缚与自由之间找到平衡点,对银行的稳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银行基层青年员工思想现状

从近期对某基层银行员工的调查来看,从2010年到2014年,共招聘新员工180人,期间离职43人。在岗的青年员工存在迷茫、懈怠、消极等等负面情绪,表现为在工作上不积极主动、得过且过;对单位经营参与积极性不高,主人翁意识不强;对事对物责任心不强,团队不易凝聚,各行其是。导致结果:青年员工被处罚者呈上升趋势,离职人数逐年攀升。

二、成因分析

为何有如此高的离职率,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员工成长环境好,挫折教育不够

从近几年进入职场的青年职工,多为80年代末、90年代出生的员工,从小被家里视为珍宝,成长过程不曾经历挫折,家庭生活富裕,生活无压力,无经济负担,不能忍受委屈,并且有能力想走就走。也有个别员工家庭环境虽不是太好,但因贪玩好耍,受不了规章制度的约束而瞒着家人辞职的。

(二)银行工作规章多,条条框框束缚大

银行打造流程银行,以精细化为目标,导致各项规章制度多,初来乍到的青年员工遵守有一定的难度。

(三)银行管理力度大,工作压力强

银行作为现金流动比较大的地区,在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督下,不断加强内控管理,加大违规处理力度,导致压力过大,从小娇生惯养的员工有一定的逃避倾向。

(四)个人期望值高,与现实之间的落差大

部分青年员工进入银行,是因为多多少少受了外界的影响,认为银行工作薪酬非常高,一旦到银行后,枯燥无味的工作,规章制度繁多,处罚力度又大,工作时间长,与原来所见到的光鲜亮丽银行工作人员形象形成强烈的反差,因此,萌生出退出银行工作的想法。

(五)银行竞争激烈,指标完成难度较大

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以某县级区为例,目前,常住人口108万,全区幅员1576平方公里。2013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同口径)432.4亿元,地方公共财政收入32.3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02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1633元,城镇化水平达到61.77%。各项存款392亿,居民储蓄存款278亿,各项贷款264亿,拥有金融机构13家,从2008年至今,增加了5家金融机构,5家小额贷款公司,100多家投资公司,无论存贷款业务的竞争,都处于充分竞争的状态。为完成业务,银行各出奇招,员工完成指标越来越难,在现行银行以业绩论绩效的时代,新员工没有积累有丰厚人脉资源,无法为自己撬动各方资金为自己完成任务,只能做好日常工作,保持基本工资,而基本工资与员工预期的高薪酬存在巨大差距,导致员工萌生退意。

三、采取措施

青年员工是银行持续发展的人力基石,为了储备有效的人力资源,做好青年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就至关重要,要培养青年员工能吃苦,甘于奉献的精神,增强其责任心和使命感,要有“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的抱负。把艰辛的劳作看作是生命的必然,即使没有收获的希望也能心平气和的继续。

(一)加强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1.要加强理论学习。要在各种思潮面前不被侵蚀,必须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因此,在青年中,坚持学习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必须是一贯的,长期的,使其学会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去分析问题、解决矛盾。2.要做好思想改造。有了正确的理论,必须要有将理论实践到底的决心和勇气。要将青年人遇事则退的思想改正过来,必须激发其做事的决心和勇气,有毅力、坚强、能担当,要有在艰苦环境中也能开拓出一片广阔天地的气魄。3.要树立正确观念。要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把握好自己的言行。比如享乐主义,这种人生观认为“人生在世,吃喝二字”,因此贪图安逸,追求吃喝玩乐。在它的影响下,一些人讲“不要活得太累”,“过把瘾就死”等。因此,不仅工作时要关注员工的状态,更要重点关注员工8小时之外的行为,对有享乐主义趋向,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严重的员工,要通过交心谈心、人文关怀、规范行为、合规教育等有效措施,把问题和风险消除于萌芽状态,扫清员工发展过程中的障碍,为员工成长保驾护航。

(二)加强培训,拓展员工视野、眼界

1.构建分层级的培训管理体系为有效指导培训工作,构建银行总行、分支机构多层级的培训体系。大力引进职业化培训方法,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素质型培训模式,着力提升全体员工对银行的组织文化和企业文化的认同感,并制定有效的管理规定,清晰地界定总行和各级支行的培训职责分工,明确培训重点和配套措施,为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2.加大培训力度,提升理论水平一是与高校合作,聘请资深专业教授,针对银行员工的工作特点,对经济政策进行深度研读,拓展员工思维和视野。二是建立内部培训师队伍。内部培训师主要由总行各部门和各级支行中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理论功底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各业务领域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授课,并参与培训课程的设置工作,提高员工合规意识,提升员工操作合规性。三是合理拟定培训计划,分配好工作和学习时间,确保培训效果。3.鼓励员工自学,取得各类从业资质“活到老学到老”,这不仅是一句口号,而是前人经验积累,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进程中,适者生存也适合知识架构的改革和理论知识的更新。因此,要鼓励员工多参加各类资质考试,不仅是取得各类从业资格,更是鞭策员工自主学习,自我提升。4.积极组织业务技术比赛,全面提升服务水平“赛场跑马”方能识别何为良驹,通过组织知识竞赛、业务技能比赛、岗位技能竞赛,营造创先争优氛围。提高全行员工的业务技能水平,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对外服务品质,形成人人练绝技、个个争一流的良好氛围,以练兵学技术、以比赛强素质、以素质促工作的积极作用,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三)加强时事教育,树立与时俱进的观念

时移事易。作为金融从业者而言,了解国家改革的经济政策和金融方针,了解行业内新兴的业务和事物,才能及时更新观念,紧跟经济形势。才能掌握国家政策导向,结构调整方向,禁止领域,风险范畴,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贯彻执行,避免。

(四)加强挫折教育,锻炼员工形成坚强的毅力

美国第十三任总统卡尔文•柯立芝曾说过:在这世界上没有什么能够取代毅力。才干不能取代它,有才干的失败者比比皆是。天才不能取代它,怀才不遇的天才几乎成了谚语。教育不能取代它,这个世界上到处是受过教育的废物。只有毅力和决心是无所不能的。那句“坚持努力”的口号已经并且将永远解决人类的困难。因此,培养员工坚持做事的毅力,直面困难的勇气,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单位的职责,引导员工提高对从业历程的认识,意识到人不可能从一开始就能站得很高,必须如攀登山峰一样,从下而上,一步一步,努力经营,拼尽全力,不断克服挫折,战胜重重困难,坚持不懈,才能到达人生的圆满。

(五)合理规划,畅通渠道,为员工的职业人生助力

篇(8)

2.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现状

国有企业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对我国经济贡献十分突出。正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身份导致国有企业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缺乏健全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贡献中的特殊地位,使得我国国企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缺乏相应的工作体系,尤其是对员工思想素质教育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和健全的体系。这导致在国有企业中员工不能齐心协力,在公司遇到困境面前不能团结一致的进行解决,严重缺乏企业凝聚力。甚至有些企业在员工思想工作上完全不予理睬,企业文化严重缺失,导致国有企业出现各种腐败现象。所以,在当前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缺乏完整健全的体系和制度。

2.2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分配不明确

国有企业除了缺乏健全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以外,在有些企业即使有思想政治工作,但是由于责任分配不明确,责任归属模糊,依然导致很多企业在有些工作中不能很好的将责任归属到个人,从而导致惩罚不到位,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现代企业尤其是我国国企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建立完善的人本责任制度,实现人管人,人治人,责任明确到人,惩处负责人等制度。

2.3思想政治工作惩罚不明确

思想政治工作必然涉及到员工对企业文化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因此,加强对员工行为公正合理的惩处是保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方面。但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严重的惩处不明确的情况,尤其是对不同层级的员工存在不同的奖惩制度,存在严重的不公正现象。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关系企业综合形象和整体素质的重要方面,因此,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时实行公正的奖惩制度十分必要。

3.如何在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实施人性化管理

3.1努力形成企业人本管理的舆论导向

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必须做到以人为本,以员工利益为出发点。这是关系到国有企业内部稳定和企业目标能否实现的重要方面,只有企业全体员工团结一致,齐心协力才能创造更加优秀的业绩,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远目标。因此,固有企业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加强对人本管理思想的宣传,坚持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重视对员工利益的维护。在全体员工中形成人本管理的理念,真正实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同时,在国有企业中要特别注意和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的一致性,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等。利用科学的管理制度使全体员工自觉的遵循为企业发展发挥自己的力量的意志。因此,树立人本管理思想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是保证国有企业顺利发展的基础,也是促进企业内部团结稳定的重要手段。

3.2实行目标管理,促进人本管理责任到位

人性化管理的重要意图在于人本管理思想,即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部分,以人为本是企业管理关键。人本管理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与整个而企业的思想素质联系在一起。根据目前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大部分国有企业有自己的思想政治工作部门,也有一部分专业的思想工作人员进行维护,但是由于对人本管理实施不到位,管理目标不明确等现象。因此,在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强调人本管理能有效促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完成,能改变当前存在的口号多,文件多而落实不到位的状况,又能改变人本管理的工作由于无明确标准而难以将责任归咎与个人的情况。同时,在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实行人本管理,能促进员工工作的目标化,使员工在工作有更加的工作目标,从而为实现企业的整体利益创造价值。

3.3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企业文化

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人性化管理离不开优秀的企业文化的熏陶。因为企业精神是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企业灵魂的体现,也是企业价值的体现,对企业价值和企业宗旨有一定的反应。优秀的企业文化必将对企业员工产生积极的效应,从而对企业效益产生正面影响。国有企业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建立适合企业的企业文化必须能突出企业的整体气质和个性,这样才能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大的竞争力。另外,合适的企业文化更加能够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文化也离不开企业的社会目标,树立正确的企业目标也能对企业员工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员工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和感染力。同时,将企业文化和思想政治工作结合在一起能最大限度发挥人性化管理的影响力,真正提高国有企业的人文素养。

篇(9)

他们的担心并非多余。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调查发现,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美国柯达占有中国感光材料行业至少50%的份额,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芬兰诺基亚、美国摩托罗拉等跨国公司占有中国手机市场的70%,美国思科占有中国网络设备行业市场的60%。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改观。实力雄厚的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集团极易垄断行业市场,从而损害国内产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

笔者主要分析跨国公司投资进入,对我国市场结构的影响以及在市场结构变迁过程中跨国公司的竞争行为变化。

一、我国市场结构的变迁

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推动了我国的市场结构的改变。在外资进人之前,中国市场是高度分散的竞争性市场。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而在跨国公司进人的初期,由于其具有竞争优势,在其进人的行业一度垄断市场,甚至独占了市场。但随着竞争对手的大量出现,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少数几家跨国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被逐步打破,市场成为相对分散的竞争性市场。

1.从高度分散竞争性市场到寡头市场

(1)市场集中度的变化。到目前为止,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79一1991年为第一阶段,其后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跨国公司投资以新建投资方式为主。由于我国的经济结构完整、部门比较齐全,因此跨国公司进人初期一般都会降低集中度。在第一阶段进人的FDI主要投向了纺织、成衣、玩具、加工工业、消费类电子工业等行业。由于这些行业在我国实际上是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在跨国公司进人之后,短期内降低了市场集中度,促进了竞争。如上世纪80年代初,日本家电企业依靠提供技术、转让生产线与中国刚刚起步的家电企业合作,最早进入中国家电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家电企业凭借产品的耐用、优质、精美等特性在中国市场形成良好口碑的机遇,纷纷在中国建立了自己的合资企业。这些企业的建立与为数众多的中国家电企业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使市场集中度已经较低的家电行业进万步降低了市场集中度再如,世界轮胎巨头美国固特异公司和韩国锦湖集团进人我国轮胎市场时的生产规模平均只有500万条左右,而当时国内轮胎行业已经有了5000多万条的生产规模。他们的进人只会降低我国轮胎市场的集中度,促进竟争。

但是,随着跨国公司在中国站稳了脚跟,在资金、规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逐渐显示出来。其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市场占有率也节节攀升,其中不少已经处于垄断地位。大量中国本土企业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败下阵来,或转行或破产或被兼并,市场集中度又发生了变化。在跨国公司进人的一些行业,市场已经趋向独占或寡头市场。再以轮胎行业为例,2001年3月,国内轮胎行业的龙头老大、世界排名第18的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投靠法国米其林。从此轮胎这个长期被视为战略物资的行业主导权将转移到外方手中。有专家预计,在2008年以前,米其林、固特异、普利斯通三大轮胎行业跨国巨头将占中国轮胎市场80%的份额。我国的半导体工业基本上被跨国公司控制。1998年上半年,8个“三资”企业的销售额占了88%,其中日本的NEC就控制了中国50%以上的半导体市场。作为国家支柱产业之一的汽车行业,跨国公司的渗透已经无处不在,国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企业几乎都有跨国汽车巨头的背景。大众、通用、本田、雪佛莱等实际上已经控制了中国汽车业的命脉。2000年前,仅大众就占据了中国轿车行业60%的份额。而通用汽车在进人的五年内,其市场份额就上升到了15%。在信息通信领域也存在类似情况,摩托罗拉、微软、英特尔、诺基亚、西门子、阿尔卡特、朗讯等跨国巨头通过扩大在中国的投资以及兴建研发中心,既夺市场又抢人才,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它们在中国市场上的主导地位。柯达、富士等跨国巨头在感光材料行业的垄断地位更是牢不可破。此外,零售、快餐、制药、日化、石化等领域,欧美日跨国集团近年来纷纷加大在中国的扩张步伐,进一步蚕食中国同行的领地。

(2)进人壁垒的突破。进人壁垒是反映市场结构的主要特征之一。反映市场中现有厂商对潜在进人者的阻挡能力。由于跨国公司拥有的规模经济和专用性资产构成了很强的竞争优势,因此一些学者认为,进人壁垒对跨国公司的阻挡并不具有实质性作用。他们认为,跨国公司凭借竞争优势,并通过竞争策略和竞争行为的安排,可以实现对东道国进人壁垒的突破。在我国市场上这种情况比较明显。虽然我国在一些产业上已经形成了较强的生产能力,如纺织、家电等。但大多数产业生产能力还比较弱,而且单个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技术水平比较落后,差别化优势不突出,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上经济性进入壁垒的突破没有遇到太多的障碍。

跨国公司凭借规模优势。占据了有利的市场地位。我国钢材生产总产量世界第一,超过日本和美国,是韩国的三倍,法国的五倍。1998年,日本新日铁、韩国浦项两家钢铁公司的销售收人分别是216亿、97亿美元,而我国的首钢和宝钢两大钢铁公司的销售总额之和仅为53亿美元。我国发电设备的产量居世界第五位,是世界上少数能制造大型发电机组的国家之一。能够生产60万千瓦机组的哈尔滨动力集团是最大的国内动力集团,1995年产值30亿元人民币,而美国通用动力1994年的营业额为647亿美元。有数据显示,2002年,三资企业的平均产值规模是国内同行业企业平均水平的1.64倍,平均资产规模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38倍。其中,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金属制品、普通机械、专用设备、运输设备等行业,三资企业的产值和资产规模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更大。规模上的明显优势决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竞争时,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克服行业的规模壁垒,获得有利的市场地位。

跨国公司通过大量的广告投入和促销活动,逐步克服中国市场上的差异化壁垒。在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前,我国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虽然已经拥有了一些名牌产品。但大多数企业的商标保护和品牌竞争意识并不强,品牌运作手段陈旧,不少企业甚至在合资时将原有品牌和商标低价甚至无偿出让给外方。湖北的“活力28"洗衣粉)、北京的“熊猫”(洗衣粉)、上海的“美加净”(牙膏)、广州的“浪奇”(洗衣粉)等日化品牌原本有着很高的市场认知度,但与跨国公司合资后,在外方拥有控制权的情况下,外方按照跨国公司的发展需要部署在华品牌战略,将产品定位在高档,即使保留本土品牌,也将其价格提高,导致本土品牌原有的消费人群流失。这种“品牌谋杀”色彩的战略令本土品牌迅速在市场上销声匿迹。相反,跨国公司则极其重视品牌效应,不仅在合资企业安排自己品牌产品的生产和宣传,而且还积极尝试品牌当地化。宝洁公司仅在洗发水方面就有海飞丝、飘柔、潘婷、沙宣等品牌。2004中央电视台广告招标会上,宝洁公司竞标黄金段位,一出手就是176亿元,成为日化行业中的央视广告“标王”!

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技术优势明显,我国国内行业的技术壁垒在其技术优势面前没有丝毫阻挡作用。有关调查显示,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明显高出国内同类企业,与母公司相比,使用先进技术的跨国公司投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的比例达到了42%,使用比较先进技术的占45%。与国内企业相比,使用填补国内空白技术的跨国公司投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的比例达到了65%,使用先进技术的占35%。

在跨国公司凭借其自身竞争优势,实现了对经济性进人壁垒突破的同时,我国对外资市场准人等政策性壁垒也出现了逐步弱化的趋势。加人WTO后,中国对外开放进人了新的阶段,除了个别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产业之外,其他市场逐步向外资开放。而且,国家在外商投资方式、股权比例和出口比例等方面的限制也越来越少。加上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了各种优惠政策,进一步强化了跨国公司竞争优势。因此,跨国公司进人中国市场的非经济壁垒也很容易就被突破了。

(3)对规模经济的影响。在对外开放的环境中,跨国公司来华技资参与国内市场的竞争,由于其资本实力雄厚而中国的市场规模巨大,因此在中国的投资规模巨大,一般来说都达到了最小有效规模。中国的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相比,在规模上、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国经营的产业范围上,很难与跨国公司相抗衡,跨国公司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所带来的各种优势。目前我国在钢铁、煤炭准工、建材、彩电、纺织品及很多日用品等主要产业都已经名列世界前茅,但不相匹配的是我国单个企业的生产规模太小,综合优势不强,其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必然会因为力量薄弱而居于下风。我国最大的软件集团沈阳东软公司2002年的销售总额为20.7亿元,仅相当于Microsoft公司2002会计年度销售额280.053亿美元的1.02%。在跨国公司不断冲击下,国内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探刻地认识到了面对世界巨无霸所带来的残酷市场竞争,只有打造自己的“航空母舰”才能与跨国公司相抗衡。跨地区、跨行业的收购兼并以及由政府行为主导的国有企业重组都实现了快速的规模扩张。如三大石油公司和三大航空公司的组建迅速地提高了企业规模,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2.从寡头市场到相对分散的竞争性市场

(1)竞争主体的变化与市场集中度的降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出于对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良好赢利前景的预期以及市场准人的逐步放松,大量跨国公司纷纷抢滩中国。跨国公司对华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中国市场重要的参与者。随着大量跨国公司的进人和国内本土企业的发展,行业的竞争程度不断增强,并引起了市场结构的又一次大转变。先以轿车行业为例。随着通用、丰田、本田、马自达等汽车大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扩大和国内一汽、二汽的加大对国有品牌汽车的支持以及华晨、吉利等民营汽车企业的兴起,中国轿车市场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前大众一支独秀的格局被打破了。2002年轿车市场CR1为25.6%,比2001年下降了7.1个百分点,CR3为53.4%,下降了6.6个百分点,CR4为61.8%,下降了5.9个百分点。手机市场也是如此。上世纪90年代后期,摩托罗拉公司首先在天津投资2.8亿美元,建立独资的移动通信企业,几乎垄断了中国的手机市场,随后诺基亚、爱立信、松下、索尼、阿尔卡特、西门子等跨国公司的进人开始挤占摩托罗拉的市场。就在国内手机市场几乎被外资垄断的时候,国内手机制造商开始发力,波导、TCL,厦新等手机品牌的市场占有率迅速上升。竞争加剧使得中国移动电话市场品牌集中度开始下降。从赛迪顾问的统计数据上看,2003上半年,中国移动电话市场前三名销量份额为45.1%,比2002年市场前三名销量份额下降6.9%}厦新、康佳、东信和科健等国内厂商也进人销量前十名,再加上进入销量前五名的波导和TCL,国产手机品牌已经在中国手机市场上拥有了较大份额。随着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其他竞争对手的大规模进人和中国国内本土竞争对手力量的壮大,不仅单一或极少数跨国公司垄断中国市场的情况已经成为过去,就使整体跨国公司想垄断中国市场也难以实现。在中国加人WTO后,电信、金融、能源、旅游、煤气和公用事业等行业逐步提高对外开放的程度,外资进人的门槛越来越低。跨国公司在这些行业的投资增长较快。跨国公司进人后势必削弱了这些行业中内资企业的垄断地位,促进了行业竞争主体的多元化,增强了这些领域的竞争程度。

(2)重构进人壁垒。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直接投资金额较大,一般在短时期内是不容易收回的。因此跨国公司一般在东道国市场会有较长期的战略目标。为了阻止其他竞争对手(不管是来自东道国还是第三国)的进人和确保自己在东道国市场的竞争地位,跨国公司需要对其进入的市场重筑进人壁垒。首先,跨国公司重构规模壁垒。由于大跨国公司纷纷来华投资以及国内市场竞争力日剧,跨国公司纷纷加大在华投资,通过收购、兼并、合资等方式迅速扩大规模,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了内资企业很难达到的规模水平。其次,构筑技术壁垒。跨国公司为保持技术上的领先地位,积极开展研发活动。20世纪90年代末,跨国公司掀起了在我国进行R&D投资的。微软、摩托罗拉、宝洁、联合利华、杜邦、英特尔、诺基亚、松下等世界500强跨国公司相继在华成立了研发中心或宣布了大型的R&D投资计划。再次,构建差别化壁垒。日化用品、家电、移动通讯、食品、快餐等行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在广告促销方面投人了巨额费用。如前所的跨国公司并没有太大压力,而对其中国同行来说实际是构筑了相当大的壁垒。

二、跨国公司竞争行为的变化

1.从价格垄断到价格下调

在独占或寡占市场下.市场上鲜有竞争对手,跨国公司往往将价格定位于高端,价格垄断是跨国公司获取垄断利润的惯用手法。如背投彩电市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2001年前长虹还没有开发出第三代背投彩电的时候,东芝、索尼等外资品牌占据了背投市场儿乎百分百的份额,价格也是高高在上,2001年背投的价格在1.8万元以上。

随着中国市场结构的变化带来的竞争加剧,多数跨国公司在华长期坚持的高价位产品价格战略也随之变化。先以汽车为例,大众汽车的“普桑”在富康、夏利等车型的“威胁”下价格持续下降。从1998年到2001年三年时间价格下降了近40%。手机市场也是如此。1999年以前,摩托罗拉、爱立信等少数手机品牌垄断了中国市场,手机价格奇高.是少数人才能消费的高端产品。而1999年放开手机牌照以后,进入中国市场的手机生产商不仅有来自国外的更多的跨国产商,还有波导、TCL,厦新、康佳、科健等为数众多的国内新进人者,手机价格也持续降价,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少数人的消费品:日化品市场也存在同样的现象。1998年宝洁碧浪超效洗衣粉(第2代)400克装市场全年均价7.99元,1999年碧浪超效(第2代)400装全年均价6.14元,到2000年底,碧浪超效(第2代)400克装市场价已经低到5.16元,三年时间,产品价格下降了35%,而同期国内大致相同质量的洗衣粉价格仅下降了不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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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东 单位: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职业道德教育,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后勤职工的必修课,定期组织后勤职工从服务思想、服务作风、服务行为、服务品德、服务关系、服务技能、服务纪律等方面进行职业道德意识教育、职业道德修养教育、职业道德信念教育,使之养成良好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的社会责任感。典型教育,充分发挥先进人物的榜样作用。根据医院后勤职工地位低、待遇差的现状,应特别注意抓典型、树先进激励工作。为此,宣传发生在身边的闪光点,激励后勤职工当好主人翁,做好本职工作,献身于医院两个文明建设的热情,使他们懂得医院的岗位只有分工不同,没有贵贱之分,摆脱自卑心理。五宗旨教育,对后勤职工坚持不懈地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体现在医院后勤保障服务上,就是要坚持“三为服务”思想,即为病人、为医疗临床、为医务人员全心全意服务,要视他们为“上帝”,后勤职工只有搞优质服务,才能赢得“上帝”。提高后勤职工技术素质。随着现代化医院建设和发展,先进的电子医疗仪器设备不断进入医院,后勤服务设施也在不断增加更新,后勤职工技术素质低的状况与当前形势极不相称,要教育后勤职工不但要有吃苦耐劳精神,更需要有过硬的技术本领,才能使后勤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才能更好地为病人、临床、医务人员服务,要鼓励后勤职工根据各自特长,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各种方式,加速对后勤职工技术培训。

经过数年的努力,本院后勤技工队伍多数已达到中级工,少数还达到了高级工水平,为医院后勤保障正常运行奠定了基础。改善工作环境。医疗质量是医院的根本,医院领导除抓好医疗质量软件建设外,还要将有限资金投入在改善医疗设备、硬件的建设上。因此,后勤职工工作环境较差,设备设施落后,手工作业多,工作比较劳累,我作为思想政治工作者,充分利用一切机会争取领导支持,创造条件尽力改善后勤工作的环境,增加或改善后勤设施,以减轻后勤工人劳动强度。同时在工作安排方面也要给予必要的照顾和关心,在晋职加薪和分房方面,尽量给予照顾,使他们能够感觉到医院的关心,以充分发挥他们为一线服务的积极性。维护后勤职工切身利益。维护后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调动他们积极性和保持医院改革稳定的基础。医院后勤职工待遇与医务、行政人员相比,处于较低水平,社会地位低,在医院中处于弱势群体,而且某些非后勤的职工与个别领导不顾历史客观条件,对后勤工作批评指责甚多,甚至认为是一线职工养活了后勤职工等等。这些情况均引起了后勤职工的不满。对此我主要做了以下几点工作,一是教育后勤职工破除铁饭碗、大锅饭、平均主义分配观念。贡献大小、技术高低、劳动的复杂程度、风险大小等因素,会在待遇分配上体现出来。另外后勤毕竟是副业,后勤职工要以大局为重,以绿叶地位,扶植好医疗主业,在提高医院总体效益前提下,改善提高自己的待遇。二是教育后勤职工树立敢于竞争的风险意识,自立自强,提高工作效率,多作贡献。三是教育部分对后勤有偏见的职工,后勤职工是自己养活自己。医院后勤社会化后,后勤体制的转换,医院出钱购买后勤服务,后勤职工劳动力价值得以了直接体现。

日常工作中,思想政治工作者与职工每天见面,生活在一起,言行举止无不在职工的审视之中,而后勤职工对思想政治工作者的形象评价都比较直观。因此,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加强自身学习和修养,做到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做到以身作则,廉洁奉公,用良好的形象教育人,凝聚人心,“公生明,廉生威”。威信不是建立在威严和强硬之上,而是建立在诚、信、廉、明和对人的关爱之中。注意尊重和理解。后勤职工在医院中是弱势群体,思想政治工作者,更应在尊重人、理解人的基础上,去启发人、激励人、教育人,切忌居高临下,趾高气扬,发号施令,指手划脚,这样做极易造成后勤职工感情和心理的人为隔阂,产生逆反心理,拒绝听取任何建议和意见,其结果不仅达不到目的,还会产生对立情绪,给工作带来难度,故而只有以诚相待、推心置腹,通情才能达理,入情才能入理。注意解决实际问题。对于后勤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的压力,思想上的困惑、报酬、福利待遇等切身问题,思想政治工作者需要把准职工的脉搏,对症下药,耐心开导,缓解情绪,化解矛盾。当然,在做好思想教育同时,实事求是地在可能情况下,满足其合理需求,引导后勤职工提高精神境界。后勤服务工作是光荣而艰巨的,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赋予后勤思想政治工作者新的责任和使命。医院后勤思想政治工作者要以提高后勤职工素质,充分发挥后勤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达到高效、优质、低耗、安全的后勤服务目标为己任,为推进医院后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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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控体系合规性内涵解析

内部控制合规性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指一致性,即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和措施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二是指有效性,即设计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并发挥作用,实现其为提高经营效率效果、提供可靠财务报告和遵循法律法规提供合理保证的目标。有效性是内部控制的精髓,如果一种内部控制体系不能实现“有效控制”,则实质上内控体系就是不存在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其合理性为基础,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则以其有效性为目的。若不具有合理性,则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无从谈起。同理,若没有了有效性,则内部控制的合理性也就丧失了基本的意义。

在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时,一致性是前提,只有满足了这一点,才能考虑其执行的效果。而有效性对公司来说则是根本性的,也是公司的追求目标。如果只满足了一致性的前提,而在实际中根本不予执行或执行起来达不到预计效果,则内部控制对此公司来说就相当于不存在。有效性要求内部控制体系能有效地防止错误与弊端的发生,产生效率和效益。这不仅仅需要内部控制总体上是有效的,而且需要各项具体制度有明确的目的并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因此,内部控制系统要相互协调,决不能顾此失彼、自相矛盾,既要有制约作用,又要有协调机制,以有利于整体功能的发挥。控制要适度,过严会使管理活动失去生机,影响职工积极性的发挥;过宽又会引起运行的机制失调,达不到控制目的。任何制度都要有利于管理者和职工群众的理解与执行,因此要简明扼要、方便易行、讲究实效。

二、我国证券公司内控体系合规性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基本都有一套自己的内部控制体系,在设计方面都是以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在内容方面也较为完善。依据合规性的涵义,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基本符合其第一层涵义,即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的涵义。

而从有效性来看,许多证券公司不尽如意,没有真实、有效地执行已经设计好的内部控制体系。例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表决方式、会议程序及决议等内容严重不全,已有的部分会议决议缺少会议程序及记录,有的会议仅有会议记录,缺少会议决议,资料不完整。许多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仅是摆设,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或者用来约束普通员工,而对于公司高级管理层毫无约束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失效已成为困扰我国券商的普遍性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分析内部控制体系失效的原因,并据此给出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一些参考建议。

三、出现问题的根源剖析

(一)制度短缺

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我国证券市场参与者尚未形成适应新兴市场特点的整体价值观念。市场经济中,诚信、自律是经济有效运转的内在保障。我国证券公司频频违规表面上看属于诚信缺失现象,但究其根本,实质上是制度缺失。借助制度缺失形成的不公平交易秩序,失信者得以谋取好处,这是证券市场诚信缺失的根源所在。从制度的起源和产生的历史来看,中国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之所以会发生制度短缺的问题,笔者认为与以下两个因素有关:一是缺乏外部性概念,从而导致内生的制度供给不足;二是政治的成本过高,效率太低,从而导致外生的制度供给不足。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人类交往的规则,它抑制着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制度,要有效能,总是隐含着某种对违规的惩罚。但是,在中国传统的等级制社会中形成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文化遗产,使得惩罚机制很难发挥其维护制度有效性的作用。结果,即便制度被创造出来了,但由于没有惩罚的威慑,这些制度也就成为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发挥作用的一纸空文。由于转型期间的制度短缺导致我国证券公司的违规成本变得很低,而抑制违规发生的外部制度供给又明显缺乏,这进一步刺激了一个个证券公司选择铤而走险。

(二)缺乏保证制度实施的保障体系

从近几年被关闭或接管的“问题券商”的案例分析可知,我国证券公司确实存在问题,但不能解释的是,为什么有的证券公司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堪与世界一流券商相媲美,但仍未能逃脱被关闭或接管的命运?为什么我国证券公司尽管在治理结构方面奉行德、日的董事会加监事会的所谓“两会模式”,又在此之上加进了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可谓叠床架屋、完善之至,为什么仍会发生大股东侵吞公司及客户资产,或内部人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为什么民营公司控股的证券公司也一批批倒下,甚至有些公司问题比国有背景的证券公司问题更加严重?等等。显然,在上述种种原因之外,一定还有更深层次的根源。笔者认为,这更深层次的根源,就在于我国证券公司缺乏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的执行保障和奖惩机制,致使违法违规成本极低而获益极其丰厚,因而使违法违规几乎成为各证券公司各项业务中的普遍现象。无论是国有背景还是民营背景的证券公司,无论内部治理结构形式上多么完善的证券公司,也无论内控制度条文多么严密的证券公司,只要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执行没有充分保障,违法违规成本太低甚至违法违规之后得不到追究或惩处,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就必然是普遍现象而不是个别现象,证券公司累积的风险就必然会越来越大,难以真正摆脱目前的困境。

(三)内部控制的不合理性导致其有效性缺乏

合理的内部控制实施起来未必有效,但不合理的内部控制则必然无效。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诸多不合理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缺乏也就成为了必然结果。因此,证券公司内控制度条文看似很严密,但是在一个总体不合理的大背景下,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执行没有充分保障,证券公司从控制环境、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到内部审计控制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而内部控制体系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系统论告诉我们系统是一个整体,系统间的各要素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要保证一个系统的有效运转,要求各个要素都要在各自的位置发挥作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必然导致整个系统的无效甚至崩溃。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若要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要保证在各个环节上控制存在的合理性,这里所说的合理不仅包括了内容上的合理,也包括了执行上的合理。只有在一个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合规性才能够真正体现出来。

(四)内部控制缺乏有效的实施主体

原则的普遍适用性与具体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是不同的概念。我国的内控指引实际上只是一种大致的原则,各个证券公司在内部控制建设上应该设计出符合自身情况的具体规则。而现实情况是,证券公司仅仅按照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僵化地建设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有些内控设计人员甚至并非公司风险管理人员,他们对于证券公司的业务特点不是很了解,设计出的内控体系不仅可以适用一个证券公司,甚至很多证券公司都有相同的内部控制体系,这有照猫画虎的嫌疑,这样的内部控制如何能够保证它的有效性?当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好了以后,具体的落实又很不规范,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施内部控制的主体不明确,员工主要是忙于各自的业务,对于内部控制的执行也没有风险管理人员进行分配与监督,制度与执行之间严重脱钩,导致内部控制体系最终成为公司内部为了应付规范性检查的法律条文,监管部门基本不干预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有些证券公司真正出现问题进行核查时,才发现自身的内控体系是如此的薄弱。

(五)执法主体软约束

从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之初开始,全国立法机构、国务院就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此后,在市场和证券公司的发展过程中,监管机构又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和执行细则,这些法规条例对规范资本市场环境、促进证券公司发展、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仅有文字上的法律法规是不够的,法律法规的落实还需要司法和执法主体的独立,执法要严格,执法过程中要有高度的透明度,同时要求新闻媒体有较强的监督力度。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法律的效力大打折扣,严肃的法律制度演变为执法机构手中的软刀子,法律的硬约束退化为执法机构的软约束。

(六)内部控制监督体系不完备

内部控制监督体系主要由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内审部门这三大机构组成,其职责是检查、监督和评价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其它员工实施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的效果和效率,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管理层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实施的内部控制缺乏有效的监管,使公司内部控制达不到应有的作用。具体表现在:1.体制不顺,使内部控制监督处于无效状态。内部监督机构体制是公司设置的内部监督机构的组织制度,它的有效性要受到外部法律环境、各监督机构的协同性和内部监督机制的可行性的影响。而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体系中,各方监管主体各自为政,没有形成有效的体系。甚至由于独立董事的存在,反而弱化了监事会和内审部门的职能。2.人员不当,使内部控制监督没有独立性,缺乏行权能力。我国证券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大多并非法律、财务、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士,缺乏必要的专业素质,没有监督的行权能力。而独立董事虽然具有专业知识,但大多是通过津贴报酬等待遇“请来的、拉来的”,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现象在我国的证券公司和公司中非常普遍。3.国有股权一股独大,监督机构丧失了执行力。我国证券公司大多由当地政府组建,国有股权占有绝对比例,同时股权主体虚置,就会产生委托关系,这种状况极易诱发道德风险。而无论作为监事会、独立董事还是内审部门,他们都毫不例外地受到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国有股大股东代言人的控制,无法有效实施对公司董事会、经营者等所作的内部控制活动的监督,导致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机构的执行力完全丧失。

(七)风险预警及风险评价系统的缺乏

我国证券公司普遍缺乏风险预警与评价体系,主要表现为:各个证券公司没有一套符合自身业务要求的风险监视和度量控制模型,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证券公司财务风险和业务风险状况,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全过程监管。当证券公司某个控制环节出现问题时,往往不能及时发现,随着问题的逐步扩大,会影响到其他控制点风险的产生,并最终导致整个内控体系的无效。同时,证券公司缺乏一套有效的风险评价系统,不能对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作出客观的评价。

四、完善我国证券公司内控体系合规性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外部制度环境建设

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要求我国证券市场在加强法律规范方面建设系统的体系,而不应该出现什么问题就出台什么规章,被问题牵着鼻子走。在制定法规制度时,应注意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证券市场建设方面的经验,更多地考虑前瞻性与未来适用性,要注意和我国改革开放的阶段性成果相结合,以稳定、实效的方式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框架建设。在外部制度环境建设中,要注意加强对于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监管法律建设,加强内控体系的执行力。

(二)促进我国证券公司产权制度创新

我国证券公司大多是国有控股公司,且主体缺位现象严重,这必然导致内控执行的低效甚至无效。因此,促进我国证券公司的产权制度创新可以有效增强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约束机制。创新的具体办法有:1.上市可以增加资本实力,完善现代公司制度,扩展证券行业资源配置渠道,降低股权集中度,强化对证券公司的外部监管,增强公司经营透明度。2.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通过组建合资证券公司,有效地学习外方在证券公司管理上的经验,特别是国外证券公司在风险管理方面积累的大量宝贵经验。3.建立合伙制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采取合伙制形式有许多优点:证券公司合伙人的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意识比较强,一般都能遵规守法,规范经营;有利于赢得客户信任,从而有利于品牌的创立和公司的发展;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以吸引和培育证券人才等。美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公司合伙制盛行,对于在监管体制尚不成熟、不完善的条件下保障证券公司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防范风险、促进证券公司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明确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主体

内控体系类似于公司的法律规章,不仅要制定好,更要实施好。我国证券公司虽然制订了内控体系,内控体系也具体落实到了各个部门,但是,由谁来负责、监督并责令其执行,如果得不到执行会产生什么样的惩罚措施,这些都是我国证券公司所缺乏的。因此,笔者建议在证券公司内部设立内部控制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监事会成员兼任。主要负责安排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细节,并确定各项责任人,由责任人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如果在内控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并找出问题的原因,同时以最快的速度对风险点进行控制,并要对内部控制进行完善。只有这样,内部控制体系在证券公司内部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硬化法律约束,强化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法律约束软化的根源在于无约束、无边界的政府权力无法形成至关重要的权力制衡。此外,在当前我国立法与司法获得了长足进步的同时,执法能力却没有同步增长,甚至有所削弱,成为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制约因素。“仅仅颁布众多规则和法规远远不够,它们必须被持续、公平、透明地执行下去。规范市场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执行、执行、再执行!”(史美伦,2003)因此,唤醒民众的权利意识,树立“权生于民”、“权力制衡”的思想,通过法律而不仅仅是靠证券公司自律来规范券商的行为,同时大力加强执法制度的建设,是当前法律约束硬化的基础和根本。监管部门要明确高管人员的资质条件,建立高管人员诚信档案,规定高管人员的持续追究责任。我国证监会还印发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但该承诺书在实施过程中是否能够真正起到强化法律约束的作用,仍需拭目以待。

(五)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

要通过严格的授权和风险限额制度、规范的决策流程、审批制度、股票池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情景分析与压力测试等举措建立严密的事前风险控制机制;通过实施记录留痕、新项目报备、风险报告制度以及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构建完备的事中风险控制机制;通过财务核算、内审稽核、风险评估、风险处置等措施建立有效的事后风险控制机制,将风险管理贯穿到公司业务与管理的各个方面。公司内部要建立严格的业务防火墙制度,实现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从场地、人员、资金和账户、投资决策的完全分离;建立客户资金独立存管体系,确保客户资金运作达到安全、透明、完整、可控、可查的状态;公司内部要构建完善的风险指标体系,构筑公司风险信息平台,完善风险信息传导机制。建立预警和灾难事件处理程序和制度,将经纪业务账户和资产管理账户的压力测试等各种风险测试制度化,努力杜绝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证券公司内部要设立内控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每年根据监管要求、经营环境、业务流程的变化,不断更新、补充和完善公司的内控制度,建立动态化的内控制度建设机制。

(六)建立证券公司风险预警与评级机制

证券公司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测量与资本配置模型。目前,市场风险测量方法主要采用ValueAtRisk(VAR)(风险价值方法),笔者也比较推崇这一风险管理方法。这一方法最主要的代表是摩根银行的CreditMetrics(风险矩阵系统)。证券公司风险集中的地方在于自营与委托理财业务,它会直接将风险暴露在市场风险下,因此需要对证券公司暴露的风险进行估计,从而做好风险防范。而VAR实际上是要回答在概率给定的情况下,投资组合价值在下一阶段最多可能损失多少。通过对风险损失最大的估计可以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当风险超过公司的风险管理目标时就会产生预警,从而为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提供一个可操作的手段。同时,笔者建议对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评级,类似于商业银行对于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指标、要求进行规定,然后按照设定的要求进行打分,对于不合格的证券公司进行通告,并责令在一段时间内整改。整改期过后,对于取得改进的证券公司进行表扬,对于仍旧存在问题的证券公司进行批评。对于多次出现问题且无改进的证券公司,可以暂停其经营权限,甚至取消其证券从业资格。通过这种定期规范的行为逐步培养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意识,从而不断净化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环境。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过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并且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创建的,外部机制、制度环境还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国证券公司在前进的道路中遇到挫折也是必然的,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我国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建设中所作的贡献。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市场化程度加深、许多外部规则确立、市场环境逐步改善以及同国际交往越来越密切,可以借鉴国外更多先进的理论与实践来指导我国的证券市场建设。笔者相信,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证券公司通过不断强化风险控制意识,切实而有效地落实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最终会快速而健康地成长起来,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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