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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区 楼 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 人仲案字[2012]第 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1)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 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2)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 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 [2012]第 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王某,某科技公司销售主管,2013年年初计划在甲市市区买房,银行办理贷款按揭时要求提供收入证明,于是他找到了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要求帮忙开具。在他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为不低于3500元。实际上每月加上一些销售提成,王某大概能拿到6000元。但是,银行方面要求贷款申请人月收入不能低于10000元,因此,王某提出了虚开高收入的请求。公司考虑到员工买房的紧迫性,觉得开个证明就能满足员工的生活需求,何乐而不为,也就很爽快地同意了。王某也因此顺利地办成了买房按揭。
过了不久,王某辞职了。公司跟着就收到了王某的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裁决公司补足长期拖欠的工资,其中的证据就是先前盖章的收入证明。员工用该10000元的收入证明,要求公司补足每月仅支付6000元不到的差额部分。最终,仲裁委在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将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作为认定员工工资收入数额的合法证据,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简评:
这是一起公司随意为员工高开收入证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在当今社会,员工的收入状况会直接影响其办理信用卡的额度、申请贷款的额度等,像案例中这样要求高开收入证明的员工并不鲜见。然而,企业为了帮助员工顺利通过信用卡或房屋贷款申请,随意虚开高收入证明,却有可能因为好心而让自己陷入险地。本案就是最明显的例子,公司出于好心为员工出具高收入证明,可是由于自身在工资方面管理不规范,又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明确的工资数额,导致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员工出示公司盖章的收入证明后,公司无法提供其他的证据反驳该证明上的工资数额,使得自己最终败诉。原本的一番好意,最终却反而吃了大亏,不仅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应诉,还需要承担本不存在的经济责任。
案例二:在职时间不能随便证明
2014年5月4日,张某经人介绍,入职某电子公司,任运营维护主管。由于正值旺季, HR忙于招聘一线员工,一直没来得及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当年6月,张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并于次月办理了离职手续离开了公司。过了不久,张某回到公司找到HR,谈了自己最近找工作的难处,说明很多公司都要求有工作经验,并且会考量员工长期工作的忠诚度,因而希望公司能帮忙重开离职证明:证明自己2013年7月起就进入了公司,做了一年的运营维护工作。HR觉得员工已经离职了,而且递交了辞职信,不会有什么经济补偿的风险,又考虑到员工也是找工作需要,就答应了张某。按照张某的请求为其重开了
离职证明,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没想到,不久后公司就收到了仲裁委的开庭传票。张某将公司告到了仲裁委,请求确认自己与公司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7月止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自2013年8月起至2014年7月止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8500元。后劳动仲裁委根据张某出具的离职证明,裁决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公司很委屈,觉得一片好心反而还被“诬陷”,告到了区法院,并在书中反复强调员工实际只工作了一个多月,远没有那么长时间的劳动关系,更不支持没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双倍工资,请求法院撤销原裁决。法院受理案件后,经与双方沟通了解,告知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否认公司盖章的离职证明的合法性,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盖章的离职证明是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公司单纯出于好意,违背事实开具证明,事后只能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不过考虑到员工的不当行为,法官多次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算是帮公司减少了一部分损失。公司遇上这事,属实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案例简评:
这是一起公司随意为员工开具不属实的离职证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司法判案过程中讲究的是证据事实,即审判员不能单纯凭借单方的口头辩解还原案件事实,而需要依靠双方为证明自身的主张而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判定。本案中双方的实际劳动关系存续极短,双方本身其实没有太多工作材料。但是,公司却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给张某开具了不符实际的离职证明,反过来证明了员工的主张,即双方之间在争议期限内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要承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符合法律依据的。公司在没有其他相反并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即使不服也很难有机会得到法院支持。双方能够调解已经算是皆大欢喜的结果。
案例三:离职原因不能随便证明
2004年6月,江某进入奉化市某织染公司工作,并于2014年9月30日提交辞职申请。由于个人主动辞职不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该公司为帮助其领取失业金,于同年10月中旬,以公司停产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证明其为非本人意愿失业,并在证明书中写明已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5年6月,江某却“反咬用人单位一口”,以公司实际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出具了江某在此之前辞职的证据,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申请人辞职在先,最终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简评:
这是一起公司为员工虚构离职原因开具离职证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离职原因是员工能否领取失业金的决定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才有机会领取失业金。案件中的公司明知员工不符合领取条件,却主动帮其虚构离职原因,骗取国家失业保险待遇。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能被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且,很不幸地,公司并没有得到员工的感恩,反而被“倒打一耙”,这值得许多用人单位深刻反思。现实中,有不少企业充分体谅员工的难处,因而想方设法地帮助员工争取利益。但是,员工关系的人文关怀不能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好心好意,而应当体现在日常生活的一些小细节中。如本案中的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帮助推荐就业、为员工提供一些心理援助等,可能就省却了后续这些应对诉讼的麻烦。
在山东省单县蔡堂镇苏双楼村,魏月莺可算是个响当当的人物,她一向心直口快,老爱干些“铲不平”的闲事儿,只要她认为自己占理,天王老子也敢惹,再加上与生俱来的大嗓门,大伙儿给她起了个雅号叫“魏大炮”。
魏月莺和老伴张心富膝下有三女一男,女儿们都出嫁后,2003年7月,21岁的儿子张继文也去了山东省齐河县一建筑工地打工。
2003年11月12日,魏月莺忽然接到齐河县第二建筑公司的电话,说张继文上午9时从三楼工地摔了下来,已送往济南某医院抢救。魏月莺夫妇当即包车直奔济南。晚上赶到医院时,儿子已经醒了过来,但从脖子以下完全失去了知觉,医生说他摔断了脊椎,将要终生躺在床上。望着病床上的儿子,魏月莺夫妇肝肠寸断……
齐河县第二建筑公司的陪护人员见张继文家里来了人,扔下1万元钱就走了,从此再也没了踪影。这点钱对张继文的病情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钱花完后,魏月莺只好打电话向齐河县二建公司要钱,三天打了17个电话,1分钱也没有要来。魏月莺火了,亲自赶往齐河,在二建公司拍着办公室的桌子大吵:“俺儿子是给你们打工受的伤,你们咋能撇下他不管了呢?”对方说现在没钱,魏月莺说:“没钱治病,咋有钱盖楼?你们要不给俺儿子看好病,我非死在你们这儿不可,不信咱就试试看!”齐河县二建公司的领导们被魏月莺的气势震住了,又陆续往张继文的医疗账户上打入1.8万元钱后,再也不拿1分钱了。魏月莺对老伴张心富说:“他们不给看,咱自己看!”他们回家卖了耕牛和粮食,筹了1.2万元,让儿子在医院又治疗了一个多月,最后实在弄不到钱了,只好让儿子出院回到家中。
张继文虽然出了院,但其后续治疗和保养费用仍不是个小数目,魏月莺只好一次次去找齐河县二建公司,寻求赔偿。该公司负责人再也不敢见她了,安排两个办事员和魏周旋,迟迟不谈赔偿事宜。
这天,她在公司门口又蹲守了一天,仍没“堵”到负责人,气得哭了起来。一路过的好心人对她深表同情,给她支招说:“你不如到法院去告,像这样的工伤官司胜诉的可能性很大。”魏月莺心想,事到如今,也只有如此了。
魏月莺和张心富都是“睁眼瞎”,对法律上的事一点不懂,他们听说打官司要找律师,就托人在齐河县某律师事务所找了一个名叫李庆的律师。经过协商,魏月莺同李庆签订了一份委托一审诉讼协议书,官司胜诉后魏月莺要支付李庆所获赔偿金总额20%的费。
魏月莺这时怎么也想不到,就是这位律师和这份协议书,竟使她陷入了一场又一场诉讼风暴。
世事难料,讨回公道却被律师告上公堂
2004年4月29日,齐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齐河县第二建筑公司支付张继文工伤津贴、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共18万余元。双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反对意见,裁决书很快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后来,齐河县第二建筑公司拒不执行生效裁决,魏月莺为了尽快拿到钱给儿子治病,无奈之下又和他们达成了一个“私了”协议:齐河县二建公司赔偿张继文各种费用10万元,半年内分三次付清。
2004年5月24日,李庆找到魏月莺说:“你的官司赢了,听说你和对方已达成赔偿款支付协议,而我这3.6万多元的费(即18万余元中的20%)什么时候给呀?”说着,他亮了亮手中的那份委托协议书。
“俺开始是想在法院打官司,最后没有在法院打成,俺也没办法呀……”魏月莺没想到半道上又冒出这样一档子事。
“咱签的是一审诉讼协议不假,但劳动仲裁也算一审诉讼,这3万多元的费给也得给,不给也得给。”李庆自以为对付一个文盲村妇绰绰有余,说出话来自然硬梆梆的。
“钱该给的给,不该给的一分也不会拿。你没帮俺在法院打官司,怎么跟俺要帮俺在法院打官司的钱。怎么着,看俺好欺负不成……”魏月莺腾地站了起来,前迈两步,指着李庆的鼻子说,“你说,你在仲裁委收了俺多少钱?你在仲裁委多少是帮了俺的忙,但俺也给了你不少钱,凭啥再跟俺要双份的钱……”
“不给?好,咱们法院见!”李庆发现这个看似柔弱的村妇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好欺负,连忙压低调门,最后甩下这么一句话走了。
2004年7月5日,李庆果真一纸诉状将魏月莺告到了齐河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他“一审诉讼费”3.6万多元,同时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将齐河县二建公司欲支付张继文的4万元首期赔偿金全部冻结。
魏月莺从彼案原告一下成了此案的被告。那几天,魏月莺的心情糟糕到了极点,她哭了一场又一场。她越想越不对劲,当初自己和李庆签的是请他帮忙在法院打官司的协议,官司尽管最后没有在法院打成,可这怪不得自己呀。李庆是在仲裁委帮了自己一点忙,但他和他的中间人先后向自己要了9000元钱,自己都一分不少地给了他们,并且大部分打的都是白条,这还不够吗?想到这里,魏月莺终于横下一条心,为了自己的爱子,这个官司一定得打,即使最后卖房子要饭也不怕,人活着就不能让别人随便欺负。
一审胜诉,小百姓不怕与大律师对簿公堂
随后,魏月莺慕名找到单县某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司圣礼,司律师了解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很快就答应接下这桩案子,并根据她家的实际情况,免除了部分费。
2004年10月16日,齐河县人民法院就律师李庆诉魏月莺支付案件费一案,正式开庭审理。
庭审中,司圣礼为魏月莺辩护说:“一审诉讼一般是指在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的诉讼。被告同原告签订委托协议时,她的本意是通过在法院的诉讼来为儿子讨回公道,原告也同意作为其儿子在法院的一审诉讼人,这从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协议以及首先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的行为中,完全可以看得出来。后来,法院按程序没有给他们立案,这超出被告的意料之外。被告支付原告一审诉讼费是以原告被告的一审诉讼为前提条件的,既然这个前提不存在了,原告也就没有资格再向被告追索一审诉讼费。”
原告李庆辩称:“庭前行政仲裁是一审诉讼的前置程序,广义的一审诉讼应当包含诉前仲裁活动……”
司圣礼针锋相对:“我当律师这么多年,怎么没听说过行政仲裁也算一审诉讼,你有何凭据?要是这样成立的话,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干嘛不合并?”
李庆的额头冒出了细密汗珠:“这是我个人的理解……总之,我帮张继文讨回了18万余元赔偿款,魏月莺就应按协议支付我3.6万多元的律师费。”
司圣礼马上反驳道:“你不会不知道,律师收取服务费是有一定限额的。我们已请司法部门的同志计算过,魏月莺在行政仲裁阶段应支付你的合理法律服务费不过4500元,现在她支付你的已远远超过这个数字。就算你的是一审诉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你的最高风险收费也不能超出2万元,你抓住魏月莺不识字和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便利条件,同她签订的是一个有失公平的协议,可以这么说,该协议是无效协议。”
齐河县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不久就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庆要求被告魏月莺支付其一审诉讼费32917.6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0.6元由原告承担。”
有法作主,不屈农妇终得“说法”
李庆不服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且12月26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行政仲裁属于一审诉讼的前置程序,一审诉讼应当包括行政仲裁,并且原、被告事前签有真实、有效的协议”为由,撤销了齐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李庆胜诉。
魏月莺绝对没有想到,这几乎是板上钉钉的案子,最后会是这样一种结局。
“我就是不认这个命,我要上告,非看看这个‘理’字到底还存不存在!”魏月莺在司圣礼律师的点拨下,知道二审判决虽然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了,但可以进行申诉。于是,她变卖了家中几袋小麦,又踏上了申诉上访之路。她先去德州,后来又去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委政法委等部门,一次不行,就去两次,两次不中,还有第三次……
魏月莺一字不识再加上几乎一贫如洗,独自奔波在异地他乡,吃的苦、受的罪、遭遇的屈辱与风险,常人都难以想象。她在城市中从来不敢乘坐公交车,一是为了省钱,二是怕因不识字而上错车或错过要找的地方。不论去多远的地方,她靠的一直是不花钱的交通工具――双脚。实在没钱时,魏月莺就咬咬牙,成为城市中新的“乞讨”一族,捡拾些城市垃圾来卖,保证了最基本的生存需要。
2006年1月,魏月莺去济南申诉,回来时已身无分文,她就一路乞讨着步行赶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