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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年龄愈来愈低龄化
据统计,20__年至20__年三年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20__年为7.8%,20__年为8.4%,20__年为8.9%。虽然该年龄段犯罪比例上升不是很大,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基数的逐年上升,其绝对数量已明显呈现上升趋势。
1、同时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增多。过去鲜有的未成年女性犯罪案件,近年来却不断出现。我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案件中,有女性未成年人伙同男性未成年人共同抢劫的;也有参与贩卖的,甚至有伙同男性共同的案件发生。
2、无业未成年人在犯罪中呈现上升趋势。20__年至20__年间,无业未成年人在当年未成年人中所占比例分别为63%、68%和74%。无业未成年人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每年还在以一定的速度上升。未成年人犯罪的惯犯和累犯较多。据统计,被查获的未成年罪犯中,有违法经历的占大多数,曾被法院判刑的也有约4.1%的比例。
3、本地户籍未成年人犯罪屡有发生。虽然在数量上相对于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比较小,但所占比例都超过10%,多的年份如20__年度,本地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5%。
从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类型上呈现的特征上看。
1、犯罪类型以侵财型犯罪为主,但是暴力型犯罪上升较快。综合三年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有关数据可见,“两抢一盗”等侵财型犯罪仍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但暴力型犯罪比例为32%、39%和49%,上升较快。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中既属于暴力犯罪,又属于侵财犯罪的抢劫罪,所占比例很大,分别为21%、25%和24%。
2、共同犯罪持续上升。据不完全统计,20__年至20__年,我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分别为61%、66%和69%。这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为共同犯罪,有的是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有的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另据观察,这类共同犯罪的主体往往是同一地方的人,很多是老乡,这与未成年人年龄小,依附性强有着重要关系。
3、重大案件有增多趋势。从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分析,被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近三年中分别为18.4%、14.5%和5.6%,其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刑罚,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有出现。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增加,案件向重大、特大发展。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案例分析
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可从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两个方面加以探讨,以下结合案例进行阐述。
一、社会环境和未成年人犯罪
首先是宏观环境的影响。近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强烈的变迁。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更加显得茫然不知所措。不断涌现的新生事物,使他们的欲望不断膨胀,但他们的能力使他们很难通过合法的手段去实现这种欲望,为了满足欲望,他们很可能不择手段,实施越轨甚至犯罪。加上当前我国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他们在与别人的比较中,体会到一种贫困感,这种心态加大了他们心理的失衡,更加促使了犯罪的发生。
【案例一】王某坤、张某州、张某雷、庞某强、孙某东、曹某成及安某均是河南来常熟打工的未成年人,到常熟没有多久。20__年某月,他们在常熟市某路段,采用拦路、拳打、脚踢、搜身等手段,抢劫手机、人民币、自行车、手表等物。共采用类似手段抢劫三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77元。承办人在审查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供述,过来打工找不到工作,最近没钱花了,所以“在路上拦住别人搞点钱花花,反正这边人有钱。”
随着社会户口制度的逐渐放开,人口的流动性随之加大,农村到城市的迁徙正在发生。未成年人是迁徙大军的一员。像本案中的这七名犯罪嫌疑人一样,从河南等落后农村到经济开放地区打工赚钱的未成年人很多,但是,城市不可能完全吸收涌入求职市场的所有人,另外,这些寻找工作的农村剩余劳动者,往往也缺乏相应的技能适应城市的工作和生活。这些远离故土来异地“淘金”的孩子们,在失去了传统的家庭制约的情况下,在消费需求严重失衡的内心冲突驱使下,往往会选择犯罪。另外,在办案中我们也了解到,类似本案这样因为没有钱花而采用盗窃、抢劫、抢夺手段“搞钱”的来常打工者不在少数,他们的高消费欲望和实际收入的不平衡,促使他们实施了侵财犯罪,这也就是侵财型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的原因。
其次是微观社会因素的影响。1,网络、电视、电影等传播媒介的影响。传播媒介的对未成年人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的很多行为举止都可能是从这些媒介中学习的结果。渲染暴力、等思想的传播媒介在某种程度上对青少年犯罪有很强的诱发作用。
【案例二】王某刚满16周岁,是河南籍来常打工人员。20__年春节前,由于没有钱回家了,便持刀至常熟市某乡镇一条小路上,对单身女青年实施抢劫。因该女青年没有钱,王某便对其腹部连捅数刀,并一刀将被害人喉骨割断,至被害人死亡。而后又对被害人的尸体实施奸。王某称,从电视上看到这样来钱快,又因为看了黄色网站才产生了的想法。
纵观本案,王某这名少年的所作所为,确实荒唐至极,让一般人难以想象,剖析其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似乎只能以幼稚、无知、冲动来解释。但是这样一名年幼的孩子,为何会犯下如此的重罪,值得我们细细思考。部分传媒宣
扬的暴力内容诱发了未成年人的仿效。对于成年观众而言,传媒暴力不至于引发他们对这种行为的仿效,但是对于天好模仿、不喜欢循规蹈矩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很可能效法传媒所宣扬的暴力行为。一方面他们可以学习到一些犯罪技巧,另一方面他们也可以把传媒暴力作为自己行为正当化的依据。很可能在他们看来,社会充斥着暴力,自己的暴力行为也是无关紧要的。而网络文化的泛滥也是犯罪的重大诱因。网络发达以后,对有条件接触电脑的未成年人而言,只要鼠标一点,不断增加的站点就能使他们得到的文化,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文化的传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加上未成年人对性的冲动和好奇,很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走上性犯罪的道路。
2、不良交往的影响。许多未成年人一开始并没有犯罪意识和犯罪动机,往往是由于朋友的引诱、唆使,才产生犯罪的动机。如案例一中提到的庞某强,一开始并没有抢劫的意识,后来在王某坤等几个朋友的引诱下,参与了一次情节,之后他认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不愿意再抢,但朋友告诉他你干过一次就是犯罪,再干也是一样。经不起朋友的劝说,庞某强索性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态,一次又一次的参与了抢劫。
3、家庭因素的影响。家庭是人一生中接触的第一个学校,父母则是人生的第一个老师。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未成年人形成健康人格有莫大的帮助,如果家庭破裂、父母不合、行为不端、教育不当,都会极大阻碍未成年人的社会化,甚至会导致其越轨及犯罪行为。据调查发现,缺陷家庭即存在父母双亡或者一方亡故、分居、离婚、再婚等情况的家庭对引发未成年人犯罪起了一定的作用。家庭关爱的缺失使其心灵扭曲,容易受不良因素的引诱,这种家庭的未成年人往往经济失去保障。另外,父母自身的缺陷和错误的家庭教育也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直接联系。有的父母自身道德败坏,吃喝赌、作奸犯科,不仅很难管教子女,还可能成为子女仿效的对象。本院曾经审查过类似的案件,父亲因盗窃被,儿子在不久之后也同样因盗窃被。还有的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要么过分溺爱子女,致使他们性格脆弱、任性、自私或者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要么对子女放任不管,致使子女性格孤僻冷漠;要么采用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子女不听话动辄拳脚相加,致使孩子丧失了自尊,从而破罐子破摔、甘于堕落。
4、学校教育方面的影响。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学校的系统教育让他们学会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技能,并且在学校的长期教育下培养起一定的道德和法制观念。如果未成年人缺乏在学校受教育的机会,他们一般都会缺乏应有的社会生活技能,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加上道德法制观念的薄弱,他们实施违法犯罪也就不足为怪了。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了绝大多数,这些“80后”甚至是“90后”的人,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就辍学,但不同于以往的是,念不起书不再是主要的原因,主动选择辍学却成为主要的原因。特别是在落后地区的农村,教育质量低下,加上现今大学的高收费及大量找不到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外面的世界”去打工赚钱当然比坐在教室里更有诱惑力,于是有很多人选择了主动辍学,庞大的农村辍学队伍无疑造成了较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心理变化与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的生理逐渐在走向成熟,其心理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变化。在这个走向心理成熟的过程中,他们的自我意识开始强化,对父母、老师的权威开始怀疑甚至反抗;他们的自尊心变得过强,一方面希望得到尊重,另一方面却没有学会尊重别人,往往自以为是、唯我独尊;而他们的自制力确较差,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支配。
面对未成年人这些心理上的变化,如果不能正确的加以引导,往往会有一些不健康的表现,甚至引发违法犯罪:一是逆反心理加强,他们可能通过对抗学校和家长,来体现自己价值;二是养成自私自利的习气,强烈的占有欲使他们无视道德法纪,为所欲为;三是呈现郁闷不乐、焦虑烦躁的心理状态,情感无所依托,情绪起伏不定;四是造成孤僻的性格、冷漠封闭的心理,遇到问题不会与人交流,而是采取极端手段去处理问题。
通过下面两个案例就可以看出上述问题。
【案例三】周某是刚从中专毕业的学生,尚未满18周岁,常熟本地人,在常熟市某汽车销售店做汽车修理工人,工作辛苦,收入尚可。但在20__年3月间,周某三次通过偷配公司财物室、经理室的钥匙盗窃公司现金、笔记本电脑等。问其参与盗窃的原因,周某坦言因为工作以后要和同事、同学出去吃喝、唱歌等,钱不够用,又不好意思问家里拿。
这个案例中的周某犯罪是由高消费引起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在消费水平上令人瞠目。这与他们追求自我独立的心理不无关系,他们用这种方式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与人攀比,追求高级享受。一方面加重了家庭的负担,另一方面滋长了不劳而获、追求享乐的风气。很明显,周某的父母没能教导孩子怎么正确的消费,也没有教导其正确的处理友情、人情关系等。而周围的消费环境,如营业性歌厅、酒吧等这些场所也刺激了周某的高消费,而这些地方正是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但却没人监管或者监管不力。
【案例四】李某刚满15周岁,是苏北来常人员,母亲已经亡故,父亲不知去向,和年迈的奶奶生活。在20__年4月,李某仅为被人打了一拳心里憋着生气便持刀捅了对方腹部一刀,被害人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李某说,我当时心里很委屈,他凭什么打我,我就在心里暗自打算好那天晚上要捅他一刀。当承办人问他心里有委屈怎么没有和周围的朋友说,而是准备了刀捅人时,李某说我不会和别人说这些的,他们不会帮我讲话的。
从这个因为熟人间一点点的矛盾引发的血案可以看出,李某孤僻冷漠的性格与悲剧的发生不无关系。处在这个年龄段的李某,平时没有人交流和管教,对周围人又缺乏信任。家庭的缺陷养成了李某这样的性格,缺乏疏导和沟通及强烈的自尊心使李某“憋在心里的气”无法发泄,在犯罪时不去想或想不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最后却用刀子解决问
题。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是复杂的家庭、学校及其他社会环境因素与特定的主体因素相互影响、交互作用的结果。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结合上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成因的分析,我们拟从社会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及未成年人自我预防四个方面阐述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思考。
一、社会预防
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重视社会和谐发展,努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机关团体可以对青少年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等方面的教育,密切关注和热情关心有不良品质和劣迹的青少年,及时发现他们的罪前征兆,如人际关系恶变、物质欲望膨胀等,及时采取措施,将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控制在酝酿与预谋阶段。另外,优化未成年人成长文化环境,一方面抓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黑网吧等场所,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图书馆、博物馆、少年宫、青年之家等场所的建设,以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开展正当的文体活动,陶冶情操,培养品格。与此同时,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同犯罪现象作斗争,新闻舆论部门等媒介要扬善除恶、弘扬社会正义之风。作为我们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不能就案办案,要积极从案件中发现新问题,多思考、多总结,与有关部门配合,通过发检察建议等形式,提醒社会各界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多出力、出好力。
二、家庭预防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必须重视和搞好家庭教育,切实解决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加强和发挥家庭教育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首先,家庭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须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其次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要注意方式和策略,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教育,以理服人,而不是予以责骂、讽刺,甚至毒打;最后,家长要注意以身作则。家长的一言一行对孩子都有示范作用,家长应当规范自身的行为,使自己成为孩子学习的榜样。我们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尽量挖掘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如果涉及到家庭方面的,尽量与家长配合,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心理引导、疏通,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
三、学校预防
为了巩固学校这块培养国家接班人的阵地,加强学校这道防线,应从以下方面入手:1、加强德育教育,扭转学校教育中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只重视智育忽视德育的倾向,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2、加强文化教育。普及义务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使教育结构多元化,大力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以满足不同岗位对不同人才的需求,增加学生的就业能力,实现学校到社会的平稳过渡。3、加强法制教育。未成年人不知法、不懂法是他们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学校中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从小培养其知法、守法意识,使其养成守法习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要采用各种丰富多彩的形式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工作。可以通过与各级学校联系,采用“以案说法”、“模拟法庭”、上法制课等形式,借学校这个平台,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法律。
两年间,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15.44% .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 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以二次犯罪案件居多。第二次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2.5%;第三次受到处罚的有2人,第五次受到处罚的有1人。
(二) 从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上看,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47.5%.从时间间隔上看,初次与重新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占总数的45%;间隔3年至6年的占总数的22.5%;6年至10年的占总数的15%;间隔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17.5%.
(三) 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与其犯罪间隔成反比。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为61.1%;犯罪间隔为三年以上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仅为22.7%.由此可以看出,犯罪间隔时间越短,罪名重合度越高,且罪名多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暴力型或财产型犯罪,判处刑罚相对较轻;而犯罪间隔时间较长的犯罪嫌疑人,其再次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种类较多,情节也趋于严重,被判处的刑罚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
(四) 团伙犯罪现象在重新犯罪中不明显。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时互相撑腰、壮胆,所以团伙犯罪现象比较明显;但在重新犯罪时,由于其年龄、身体的增长,多数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单独实施犯罪行为。
(五) 从犯罪动机上看,再次犯罪的动机比较单一。犯罪嫌疑人在初次犯罪时的动机比较多样:有为泄私愤故意伤人的,也有受不良影片影响一时冲动的,有精神空虚寻衅滋事的,还有的是为获取金钱;而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时目标明确,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
(六) 在校生初次犯罪后绝大多数流向社会,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原本就缺乏监督约束。在实践中,在校生一旦犯罪,就被打入另类:或是被送往工读学校,或是被开除学籍推向社会(一般学校都有规定,只要受到刑事处罚就要开除学籍,判处缓刑也不例外)。而不愿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而拒绝入校的未成年人,实际上等同于流向社会。实质上多数犯罪的在校生没有返校学习的机会,只能与社会青年混在一起。这部分未成年人更容易再次犯罪。而未成年外来京务工人员来京后处于游荡状态,没有相应监督机构,在服刑期满后如无正当工作,很多会再次犯罪,成为惯犯。
(七) 暴力型犯罪主体在犯罪前多受过相似暴力侵害。犯罪学生所在学校的周边,往往存在不良社会氛围:如高年级同学或退学同学的拦路滋扰,社会青年的敲诈勒索等,一些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学校尤为严重。由于学校及相关部门没有有效措施,或是没有长效治理机制,致使一些受害未成年人思想发生变化,不认为这种现象是犯罪,反过来拉帮结派,以暴治暴,从暴力受害人转为加害人。
(八) 犯罪主体的家庭教育多存在问题。不论是来自离异家庭还是普通家庭,普遍存在家长对未成年人疏于管理或是只知虚寒问暖、对其精神世界一无所知的状况。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家长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没能及时将未成年人引向正途。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深层原因分析
(一) 犯罪未成年人的“二次污染”情况值得忧虑。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交友不慎或是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是执行刑罚期间,在牢房内受到同号犯人的教唆、传染,会沾染上很多不良习气,甚至学习到各种犯罪的方法。等到其刑满释放时已经变成“五毒俱全”的社会不稳定人员。这样的关押环境不适合未成年人的改造。
(二) 令人惊异的是,一些未成年人不以坐牢为耻。“坐牢前受气挨打、坐牢后扬眉吐气”的奇特现象使部分未成年人沉溺于“扬眉吐气”的快乐中。一些问题少年和社会青年有欺软怕硬、欺善怕恶的心理,对在校学生颐指气使、连打带骂,对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则存在惧怕心理,唯唯诺诺。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单纯,不会体会到受刑事处罚对自己一生的长久影响,在短期内会认为坐牢反而使自己在“朋友”和欺负过自己的“敌人”人面前有了炫耀的资本,可以召集众多社会青年对以前欺负过自己的人进行报复,而不必担心遭受袭击。
(三) 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正确认识“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在其看来,犯罪被抓也不过是被取保候审再被判处缓刑,不用坐牢也不用受苦。在心理辅导没有跟上的情况下,法律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威慑力大大减弱,使未成年人产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
(四) 沿袭以前的不良生活习惯和朋友圈子,是重新犯罪的重要诱因。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后或是刑满释放后,多赋闲在家,一时难以重新回归社会,而原来的朋友都找上门来,不良生活习惯继续延续,未成年人的行为就在不构成犯罪与构成犯罪的边缘徘徊,很容易再次触犯法律。
(五)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里矫正工作缺失严重。在现阶段,单纯法律惩罚不能达到教育矫正目的;而学校老师在课余的简单说教,无法成功完成心理矫正辅导;如果家庭又没有做到耐心帮助和教育(有的甚至没有家长关心),又将其推向学校和社会,未成年人有一种被抛弃感,继而在不良社会青年的小团体中寻求归属,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笔。
(六) 学校和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的治理缺乏实效。在当前的一些学校,老师们在保证教学质量之余,多以“保证学生在校时间安全”为标准进行管理,对学生走出校园后遇到的问题无暇顾及,使得学校周围发生的社会青年滋扰学生现象比较突出。学生轻则被抢走小额金钱,重则被殴打至伤,严重危害了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人生观,使一些人形成“暴力至上”的思想,进而发展为“以暴制暴”,从受害人变为加害人。
(七) 家庭教育没有发挥有效预防作用。在重新犯罪的案件中,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一般都存在问题:不是过分溺爱就是不闻不问;不是窒息管束就是放任自流。但有一点大致相同,就是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关注甚少,对其精神世界一无所知。这也是家长最容易忽略的。而成年人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基本形成定势,如果没有外界帮助,家长往往很难自行发现教育方式的缺点。家长得知孩子犯罪后在失望和焦急心情的驱使下,反而会出现更为不当的教育形式,在客观上不但没有帮助未成年人矫正不良思想和行为,还会出现南辕北辙的教育效果。
三、当前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一)“谁都管、谁也管不深”的多部门分段保护,严重制约此项工作的发展。
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处于多个部门分头进行但都无法深入下去、只能点到为止的状态。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处、起诉处都设有专门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办案组,在预防处还有专人负责青少年犯罪预防。在法院、公安也设有类似的部门和办案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在程序上公检法各管一段的未成年人矫正方法成效甚微。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一项长期的、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仅靠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顺带进行不是有效举措。
(二)预防总体思路圄于狭窄,程序改良现象成为主流。
现阶段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以在司法阶段的程序保护为主,而对其人格转化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重视。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方面,有不少关于程序改良的先例:如公安系统对轻型犯罪的未成年人尽量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检察系统对此类案件加快审理节奏,减少犯罪带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一些法院采取“缓审”制(推迟开庭时间考察未成年人,考察表现良好者作无罪判决),或是“前科淡化”制(也是通过考察表现良好者由司法机关出面淡化其曾经犯罪的经历,有的法院直接建议从档案中撤出判决书、视为没有犯罪经历),还有的采取“圆桌审判”(将传统八字形审判格局改为半圆形,消除未成年人的恐惧感),以此消除犯罪记录可能带给未成年人的人生伤害。但是,应该看到,所有的这些措施,都只限于司法机关在程序上的试点改良,涉及未成年人思想转化的少之又少,并没有形成整体的、全社会都参与进来的“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体系”,无论从思路上、还是效果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连贯性。
(三)在保护、转化方式上过于程式化。
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上,各部门工作人员基本上都采取程序化帮助、说教式为主的方式。就是指程序上规定要进行教育就口头说几句,且以套路说教为主,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和心理状况知之甚少。这样的教育枯燥生硬,未成年人根本听不进去,甚至会产生更大的抵触心理,收效甚微。这是现行矫正制度的明显缺陷。
(四)没有配套有效的“心理矫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各种保护性规定不但不能起到教育挽救的功能,反而减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法律程序在各方面都对未成年人进行了优待。在量刑时给予从轻或减轻;在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都对未成年人进行照顾,最为明显的是对未成年人能取保候审的就取保候审,能判缓刑的尽量判缓刑,减少未成年人被“二次污染”的机会。但是,由于心理矫正工作没有及时跟上,一些被取保候审或是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会由此产生“我没事了”的感觉,认为做坏事被抓住也不过如此,把犯罪经历当作资本炫耀,变本加厉地进行犯罪活动,进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但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反而成为犯罪加速剂。由此可见,心理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
(五)相关立法单一,且没有实施细则和相关培训。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匮乏现象比较严重,现有法律不仅单薄,而且可操作性不强。根据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无法界定各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也无法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具体执行的人员更是没有可以借鉴和学习的法规资料,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算一步。
四、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几点对策
(一) 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的立法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如果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关键在于理论联系实践。要将理论转化为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加强实证研究。在理论适度超前的前提下,加快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建立,尽快解决现存的各类实际问题。
(二) 加强未成年人心理矫正是预防重新犯罪的根本。
心理辅导是目前对犯罪未成年人最有用的方法。因为他们的心智本来就不成熟,走向犯罪的道路多半是误入歧途,但是要想让他们彻底与过去的不良生活告别,就必须要在特定时期内由专人对其进行多次深入接触,了解他的心路历程,并在一段时间内不断予以矫正,仅有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的批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由心理辅导专业人员专职进行。建议在司法局或教委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矫正辅导机构,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及问题少年系统性的心理辅导,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三) 集学校、公检法、社会等多方力量,统一进行青少年犯罪预防,找出能够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保护方案。
为了进一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应当对矫正工作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研究。仅靠公检法或是学校的力量远远不够,要充分发挥社团的力量,由专门机关牵头,对犯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象进行统一研究,寻找对策。
(四) 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设立未成年人专用刑罚,引入犯罪未成年人社区服务。英国针对未成年人的“反社会行为”制定了各种形式的惩戒项目 ,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还对监护人进行的裁决,并剥夺不尽职父母的养育责任,将未成年人转移到其他家庭或社会收养部门收养;美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有一套单独的刑事司法程序 ,并从70年代开始,对于罪行比较轻微的、初次涉足犯罪的青少年,判处8-2000小时不等的社区服务作为处罚。我国应在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判处缓刑等刑罚措施之外,增加强制性社区服务这项刑罚。社区服务主要是让犯罪未成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如打扫卫生等。这种处罚方式把未成年人置于正常的生活环境下,在接受处罚的同时,可以照常学习、生活,同时培养其社会责任感,有助于使其恢复正常人格,回归社会。服务期间应设专门机构跟踪考察,服务期满由专门机构出具表现证明。
本次调查为期一个月,有260位零售行业的企业家和专业人士参与,其中零售企业家约占68%。受访者从政策环境、经营发展、营销创新、人力资源、技术革新等几个方面作出对零售未来趋势的预测,我们从260份调查问卷中进行数据集中,分析如下:
政策环境
从市场环境来看,调查问卷中超过三分之一的受访者认为零售业面临过度竞争的问题;三分之一的人认为业态区域结构失衡是中国零售业目前的普遍现状。此外,有一部分人认为业态结构不合理成为零售企业的主要矛盾。根据本次调查,与过去相比,呼吁中国零售业过度开放的声音渐弱。
在政府职能部门协调未来零售业发展的政策方面,将近一半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应该取消外资零售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改革开放之初的时候,我国为了吸引外资,曾经对外资进行了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截至目前,一些外资企业在税收方面是享受优惠政策的,比如税费的减免等。除此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他们以吸引外资作为当地的一项政绩,他们有的时候会强调比如一个大卖场的开业必须是世界500强企业才能进入,而且直接排斥内资企业,同时外资企业根据这样一些条件还会跟政府进行谈判,获得租金和停车场方面的优惠。
有三分之一的受访者认为,政府需要出台支持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四分之一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力度投入农村市场的开发。目前,“万村千乡”工程和“农超对接”项目已经在中国零售业深入展开。此外,制定反垄断法政策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对于一些业内“老生常谈”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比如大店法、农产品流通抵扣税、商业用电等问题依旧备受关注。根据本次调查,受访者对这些选项支持的比例分别是:47%、34%、30%、26%。另外,此次调查表明,传统零售企业对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相关政策兴趣不大。
经营环境
随着零售企业的不断“跑马圈地”,企业精细化管理备受关注。将近78%的受访者认为,影响未来10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快速扩张,无法精细化管理”。“现金流出现问题导致供应链危机”是第二大影响未来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原因,支持这一观点的受访者约占比43%;管理团队不统一是第三大原因,支持此观点的人员约占比22%。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外资零售企业垄断后对上有渠道和价值的控制将为中国整个产业链带来危机。
在未来10年,哪种业态将被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就此问题,调查显示其排名分别是:专业专卖店、购物中心、生鲜超市、网上购物、社区超市、大卖场、便利店。由此可以看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国零售业发生了巨大的业态变革。以前最受欢迎的大卖场和便利店将不被看好,专业店脱颖而出;购物中心近两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得益于“大型超市百货化”的趋势。而生鲜超市成为未来发展的新势力,居于购物中心之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随着物流业的发展和网上支付手段的改进,网购也成为零售企业关注的热点。
二三线市场是将来十年零售企业争夺的主战场。调查显示,将近有一半的受访者表示看好二三线城市。尽管一线城市的支持比例下降,但依然要比四线城市和农村市场受关注。
营销创新
调查显示,商品品质、增值服务、营销创新、卖场环境以及新技术应用成为未来影响消费者购物的几大因素。在营销方式上面,零售企业比较关注的有,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多渠道营销、会员营销、体验式营销、绿色环保营销等。其中,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多渠道营销最受关注。
零售企业家认为,在未来十年零售企业在提升营销能力方面将会出现如下的趋势:
1、基于单品管理的供应链整合;
2、企业之间的品牌结盟;
3、加强与客户的互动式购物体验;
4、自助终端设备广泛应用;
2009年以来,网络购物逐渐兴起,百联集团、农工商超市、利群集团等传统零售商纷纷进军电子商务,而沃尔玛、TESCO、家乐福等外资企业在华推出购物网站,可见电子商务成为零售业发展的方向。针对本次调查中“是否计划2010年开展电子商务”的问题,有一半的人选择了“是”,并且主要方式是自建网店,只有一少部分人选择在淘宝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店,这个比例只占到4.3%。
面对逐渐兴起的网上零售业,有65%的人认为,传统零售商应该以实体店铺为主,网店为辅。17%的人认为,逐步扩大网点的规模,最终取消实体门店。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零售商对开设电子购物持谨慎态度。
人力资源
调查显示,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两大问题受零售企业家关注,分别是中高层管理者的胜任问题和人力成本上升问题,其中有69%的受访者选择前者。由此反映出的问题是,企业在快速扩张过程中缺乏对人力资本的系统培训,人力资源跟不上。而由于本土民营企业的管理模式差异巨大,人才良莠不齐,导致零售业高端人才紧缺。在选项中:普通员工的流失得票率最低,不到十分之一的人。可见,我国零售业依然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值得注意的是,“用工荒”日趋严重,有学者分析,中国人口红利已经在逐渐消失,作为劳动密集型的零售业,必须转换用工方式,降低人力成本。
接受调查的人员中,69%的人表示零售业人工成本与人员供应不足形成矛盾。零售企业家认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人力成本:
1、通过新技术、设备的应用来提升工作效率,节约人力资源;
2、加强绩效考核,使人员和岗位最大化匹配;
3、优化组织结构,开展流程再造。
技术革新
调查显示,未来十年,零售企业最希望信息化能帮助企业解决的问题是,通过供应链集成,实现零供互动,提高物流效率,降低成本,减少缺货现象。其次是,通过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提供深层次客户竞争手段,维系老客户,形成竞争力。技术创新方面,零售企业希望推广的技术有,物流管理技术、数据仓库技术、RFID技术、全球数据同步技术等。
根据调查,一下新科技将成为未来零售业信息化的热点:
1、RFID代替条形码进行商品识别;
2、商业智能用于营销策略分析;
3、仓库作业自动化与供应商协同管理库存;
4、自助结账系统;
社区总户数1083户,2884口人。现有未成年人417人,其中,高中生85人,初中生134人,小学生122人,幼儿66人,失学8人,待业2人。为了详细了解和掌握社区的青少年思想德育教育现状,我们抽样走访了105家,与一些家长、青少年进行了座谈,取得了第一手材料。
二、存在的问题
就社区来说,当前青少年德育教育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理想观念模糊。不论是在入调查中,还是在座谈中,使我们不得不接受一个残酷的事实:在走访的105户家庭中,有95个孩子对自己的将来没有打算,不清楚自己究竟要干啥,尤其是年龄较大的表现得更为突出。“随遇而安”、“到时候再说”、“没想过”……是受访孩子和家长说得最多的。
2、是非观念淡化。在受访人群中,我们向所有的家长和孩子做了一个提问调查:如果遇到歹徒正在行凶,恰巧被你看到,你会不会上前阻止?让我们意想不到的是,几乎所有的家长和孩子都选择了回避。除此之外,缺乏礼貌、不懂交往规则、善恶不分在这些孩子中都表现得十分突出。
3、法制观念不强。在这些孩子中,普遍存在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现象,法律边缘模糊。除了杀人、放火、盗窃、抢劫之外不清楚其它违法行为。甚至一些青少年自身就存在着违法行为。
4、自制能力差。突出表现在逃学上网吧、打游戏、看黄牒黄书、浏览黄色网站等方面。尽管学校和家长多方阻止,但成效不大。
三、加强未成年人德育教育的几点建议
鉴于青少年当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为了使这些未成年人能有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在将来能担负起建设祖国的大任。我们建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
1、尽快开办未成年人德育教育课。由于学校的当前教育还是以应试教育为主,很多学校都把德育教育课当作副科处理,甚至有些学校干脆就取消了德育课,使未成年人的德育水平极低,出现了荒漠化现象。所以,在社区开办德育教育课已成当务之急。通过与家长沟通,我们建议利用双休日成立社区德育教育班,集中未成年人学习,尽快补上这一课。
本次调查以未成年人安全中的暑期安全为研究对象,采取文献回顾的调查方法,辅以非结构式访谈。从宁波市打防控系统中调取2012年暑期未成年安全事故案件的资料,共获得有效案件709起。同时,抽取了200名对象进行了非结构式访谈,了解了宁波市未成年人暑期的活动及安全状况。
一2012年宁波市未成年人暑期安全事故案件的基本状况。
(一)未成年人暑期安全事故案件特征
1在案件性质方面,未成年人遭受诈骗、敲诈勒索、盗窃等经济类案件所占比数最大,其次是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型案件,再次是猥亵、等害案件,其余案件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较少。
2在案件发生的空间特征方面,案件发生在外城区的比例大于中心城区,且案件多数发生在几个较为集中的城区。
(二)未成年人暑期安全事故主体特征
1在性别分布中,男性被害人显著多于女性被害人。
2在年龄分布中,被害人人数总体趋势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且在14岁以上显著增加,17岁年龄段的被害人人数达到顶峰。
3被害人中的流动人口所占比例最大,其次为户籍宁波市所辖县的未成年人。
二宁波市未成年人暑期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因素。
(一)外来人口特殊群体与暑期安全事故。
宁波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进入宁波生活居住、就业创业,跨区域的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在进一步促进宁波发展的同时也给宁波市的治安管理和公共安全带来了隐患。外来人口的增长导致了暑期未成年人安全的危险因素的产生。据宁波市统计局有关资料显示,宁波市外来人口背景来源广泛,人口众多,不利于管理。而他们多数受教育水平不高、从事体力劳动收入不高,加之与本地人口生活水平和待遇的差距使他们心里失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伤害相对社会经历丰富的成年人处于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的危险因素。
(二)公安管理因素与未成年人暑期安全事故。
公安管理因素主要为流动人口管理因素。流动人口管理因素:流动人口来源地复杂,公安管理困难,暂住证很难普及,同时在公安工作中对未成年流动人口缺乏重点管理,从而对他们的日常活动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流动人口即使遭遇危险失踪,在无人报警的情况下,也难以发现,危险性极大。
(三)学校监督因素与暑期安全事故。
暑期放假,大部分学校都会进行安全教育,例如举行一次安全教育的讲座或者发一些有关安全防范的资料。调查发现,这种安全教育由于缺乏与家长的互动和交流、对策方法与实际脱轨,效果不佳。暑期期间,学校与家长、学生之间也缺乏必要的联系,家长和学生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提醒,学生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和技能,学校未能很好地实现教育的监督作用。
四、完善未成年人暑期安全的对策。
(一)加强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流动人口管理、场所管理和总结经验、协助宣传。重点人口管理是分步进行的,因为流动人口来源广泛、身份复杂等特点,一步到位的管理显然是不可行的。因此先抓住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即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普及未成年人的暂住证,并将他们的资料建立电子档案,登记下他们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学校等。同时,定期抽查访问也是必要的,在监督他们的同时展示国家对他们的关爱,他们才能更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场所的管理既包括对犯罪高发地的管理,也包括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管理和旅馆、宾馆、出租房等暂时性住所的管理。对犯罪高发地的管理主要是视频监控和警察巡逻、站岗相结合,对于较为重要的犯罪高发地如市中心、菜市场应采取视频监控和警察巡逻想结合的方式,来保证重要地段的安全。而对于无法安装视频监控的地带,如树林,则需要专人看守,在节约成本的情况下可以不用警察看守,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无法找到犯罪环境。
(二)建立家庭保护
在科技和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作为时尚和潮流的象征,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大主题,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我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各个角落。互联网构成的强大虚拟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正在逐渐增强,甚至已超过了真实社会对他们的影响。
一、调查时间,地点,方法
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课题组于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在我校选取了2007级1~3班、机电1~2班,2008级1~4班、汽修1~3班共14个班级进行整体与抽样研究。第一步,首先对我校的所有确定的研究对象进行问卷调查。第二步,对部分研究对象进行了抽样访谈。对收回的有效问卷进行了数据统计,并对结果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对访谈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分析。
二、调查结果分析
1 渴望接触网络
从整体的问卷调查数据统计结果来看,在调查对象中61.25%的学生对网络了解一点,94.08%的的学生都喜欢网络,77.24%的的学生接触网络时间都很短。这些数据说明学生对了解网络的渴望程度是很高的,他们很多都喜欢网络,但又只是了解的比较多,说明了目前网络对他们的实际影响不是太大,但存在着很大的隐患。他们不了解网络但都很想接触网络,如果他们一旦有了接触网络的条件,那么网络对他们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
2 上网以娱乐为主
40.61%的学生在网上主要是看电影和听音乐,有11.26%的学生每周上网3次。67.42%的学生认为网络对他们的帮助有一点。说明了很多学生在网上其实主要是娱乐为主,真正对学习有帮助的不是很大。所以学校不提倡学生上网的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应该是正确的。
3 多数在网吧上网
在上网的学生当中,有47.23%的学生都是在网吧上网,在家上网的比例不高,目前全国网吧的环境不是太好,管理也不规范,特别是我校周围的网吧,管理存在问题,虽然证件齐全,但跟一般意义上的黑网吧几乎没有多少区别。
4 反对网恋但自控能力差
80.99%的学生反对网恋,64.72%的学生认为网络的开放与青少年的某些犯罪有关,这一组数据来年,我们的学生对网络对他们影响方面认识还是比较理性的。10.04%的学生否因上网有逃课经历,实际比例还会更大一些。
三、原因分析
1 未成年人有这天然的自发的积极探索外部世界的心理倾向
他们思维开阔,而网络的全方位、超时空、互动性和隐蔽性恰恰为他们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机会。上网既激活了他们的思想,同时又困扰着他们,使之产生不良的心理障碍,影响着身心的健康发展。他们心理不成熟、不稳定,正处于特殊的青春期,对一些不健康的网站和游戏常常抱有好奇心,结果一发不可收拾,沉溺其中。
2 未成年人在人际交往中存在问题
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阻碍和困惑,和父母之间也缺乏交流,一些家庭中父母往往工作繁忙而忽略了与子女的感情交流,这往往是他们上网的初衷,一旦沉迷于网络就如陷入深深的泥潭。
3 学校的性教育滞后
现代未成年人由于生活水平提高,普遍存在着身体发育提前而心里发育滞后的情况。他们在生理生趋于成熟,望与日俱增,但性心理极为不成熟,对性普遍存在神秘感,极易上网浏览黄色网站,参与不良游戏。
四、采取的措施
1 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
组织各种活动,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的各种兴趣爱好。学生、家长、教师从中可以了解长期沉迷于网络对身心健康、生活学习及人际交往造成较大的危害。从而让学生学会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正确地使用网络。
2 及时发现有网络成瘾倾向的学生,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心理辅导
了解和分析其个性特征、生活、学习及人际交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协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会正确对待人际关系,提高适应环境和承受挫折的能力,健全人格,特别要增强自律性,增强情绪的稳定性。
3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课提高学生的网络素养
在进行信息技术教学的同时注重学生的德育教育,力求提高信息技术教学课程中德育教育的实效性,变传统灌输式德育为参与式德育,将教育内容由枯燥变为生动。为学生推荐优秀网站,在聊天室与BBS电子论坛的教学中,明确指出其利弊,引导学生学会正确对待电子邮件中的垃圾邮件与不良信息邮件病毒,在信息下载过程中学会辨别信息真伪,使网上丰富的信息成为培养学生多方面素质和良好道德品质的有效补充。
4 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教给学生心理调节的方法
虽然在现在的中职教育中,大都开设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以促进心理健康,但在不少学校,本该用来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课却成了可有可无的“副课”!有的学校甚至干脆砍掉或者只是象征性地填在课表上,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呈现出“荒漠化”状态。因此,首先要使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化,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教给学生心理调节的方法。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中,我们发现许多孩子不懂得心理保健知识,更不知道自己平常遇到挫折焦虑该怎么办:因而教给学生起码的心理调节知识和方法,使学生正确对待各种心理烦恼是当务之急。
另外,还应针对学生的不良心理反应,举办专题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如《健康的心理是成才的基本条件》《增强承受能力,克服考试焦虑》《让良好行为化为习惯》《学会控制情绪,培养积极心态》《珍爱生命,健康成长》《用好网络这把“双刃剑”》等,以明确心理健康的标准或调节情绪的有效方法等。针对学生的耐挫力差,在学生中开展挫折教育,讨论如何对待挫折,要让学生明白“苦难是人生最好的大学”,只有经过磨砺,才能适应未来社会;要让学生走出自我的“怪圈”,除要找到真正的自我外,还要求必须付诸行动,让实践时时考验自己能否经得起挫折,能做几回还是最终胜利者。除此之外,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个别问题需个别指导分层指导,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5 建立心理档案,注重开展心理咨询活动
中职生心理烦恼很多,有学习焦虑、挫折感,师生、长幼的交往障碍,自卑等种种问题。他们常常不肯把这些告诉同学和父母,更不敢告诉班主任,他们心中需要一位可信度高,而且亲切和蔼、更能为他分忧解愁的知心朋友。心理诊所的成立,则帮他们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在这些方面的工作包括,对每个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建立个人心理档案,开展心理咨询活动,跟踪调查和回访等。
心理咨询主要是借助语言、文字,给咨询对象以启发与教育的过程,即教育者让学生诉说自己的烦恼、痛苦、疑惧,使学生在得到情感渲泄和净化的同时,让教师因势利导,促进学生找到解决心理问题的有效办法。一些具有自私、自悲嫉妒、孤独等心理的学生,大多是在感到不受人们欢迎时,才丧失自信心,表现出心理缺陷的。咨询活动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学生与咨询老师直接面谈,如设立心理咨询室进行咨询。根据学生的实际,当面畅开心扉,摆问题,谈认识,以求得老师的疏导,从而引导学生自觉进行心理调试。另一种是进行间接咨询,如电话咨询、信件咨询,让学生把难以启齿的问题通过不显名的方式传达给老师,以避免尴尬情境,教师则可通过讲座、黑板报、校园网专栏等方式解决其中的典型问题。
6 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社会适应能力
心理健康教育,课堂教学是主渠道,这是不容置疑的,但课内与课外是个有机整体,应让学生在广泛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活动中主动投入,积极参与,从而感受时代的脉博,体验交往中的情感,懂得互相协作的重要,以培养适应社会的能力。心理学家断言,一生中从未发生过心理障碍的人是绝对没有的,只不过轻重有别,程度不同而己。由此,让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如兴趣小组(文学写作、美术、书法、棋类、集邮、舞蹈等)不仅能使学生学会既善于评价自己,又善于评价他人,恰如其分地评价自己和他人的优缺点;还能使内向孤僻的学生合群,乐意参加群体交往,增强合作意识;也能使心胸狭窄者学会宽容,开阔心境,理解别人,并进行情绪上的自我疏导,进行注意力转移,不至于“越想越别扭,越想越伤心”而导致心理失常出现心理障碍。
参考文献
[1]张彩玉,董晓静等中学生网络成瘾者心理状况调查分析[J]齐鲁医学杂志,2007(3)
(一)未成年人暑期安全事故案件特征
1在案件性质方面,未成年人遭受诈骗、敲诈勒索、盗窃等经济类案件所占比数最大,其次是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型案件,再次是猥亵、等害案件,其余案件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较少。
2在案件发生的空间特征方面,案件发生在外城区的比例大于中心城区,且案件多数发生在几个较为集中的城区。
(二)未成年人暑期安全事故主体特征
1在性别分布中,男性被害人显著多于女性被害人。
2在年龄分布中,被害人人数总体趋势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且在14岁以上显著增加,17岁年龄段的被害人人数达到顶峰。
3被害人中的流动人口所占比例最大,其次为户籍宁波市所辖县的未成年人。
二宁波市未成年人暑期安全事故发生的相关因素。
(一)外来人口特殊群体与暑期安全事故。
宁波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进入宁波生活居住、就业创业,跨区域的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在进一步促进宁波发展的同时也给宁波市的治安管理和公共安全带来了隐患。外来人口的增长导致了暑期未成年人安全的危险因素的产生。据宁波市统计局有关资料显示,宁波市外来人口背景来源广泛,人口众多,不利于管理。而他们多数受教育水平不高、从事体力劳动收入不高,加之与本地人口生活水平和待遇的差距使他们心里失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伤害相对社会经历丰富的成年人处于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的危险因素。
(二)公安管理因素与未成年人暑期安全事故。
公安管理因素主要为流动人口管理因素。流动人口管理因素:流动人口来源地复杂,公安管理困难,暂住证很难普及,同时在公安工作中对未成年流动人口缺乏重点管理,从而对他们的日常活动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流动人口即使遭遇危险失踪,在无人报警的情况下,也难以发现,危险性极大。
(三)学校监督因素与暑期安全事故。
暑期放假,大部分学校都会进行安全教育,例如举行一次安全教育的讲座或者发一些有关安全防范的资料。调查发现,这种安全教育由于缺乏与家长的互动和交流、对策方法与实际脱轨,效果不佳。暑期期间,学校与家长、学生之间也缺乏必要的联系,家长和学生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提醒,学生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和技能,学校未能很好地实现教育的监督作用。
四、完善未成年人暑期安全的对策。
(一)加强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流动人口管理、场所管理和总结经验、协助宣传。重点人口管理是分步进行的,因为流动人口来源广泛、身份复杂等特点,一步到位的管理显然是不可行的。因此先抓住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即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普及未成年人的暂住证,并将他们的资料建立电子档案,登记下他们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学校等。同时,定期抽查访问也是必要的,在监督他们的同时展示国家对他们的关爱,他们才能更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场所的管理既包括对犯罪高发地的管理,也包括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管理和旅馆、宾馆、出租房等暂时性住所的管理。对犯罪高发地的管理主要是视频监控和警察巡逻、站岗相结合,对于较为重要的犯罪高发地如市中心、菜市场应采取视频监控和警察巡逻想结合的方式,来保证重要地段的安全。而对于无法安装视频监控的地带,如树林,则需要专人看守,在节约成本的情况下可以不用警察看守,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无法找到犯罪环境。
(二)建立家庭保护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定义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当涉及到未成年人案件时,由有经验并且能够掌握一些专门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的人对未成年人的涉案动机、家庭教育情况、社会关系网等各方面进行调查,做出一份客观、全面的报告,供法官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时对其的判刑或量刑方面以参考。
虽然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起步较晚,但是其确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不言而喻,值得我们进行研究。
(二)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确立理论基础主要是谦抑性理念和教育刑理念。
谦抑性是说只有当行为无法在穷尽了部门法之后,才能由刑法出面进行规制,刑法是最后的防线,并不能将所有行为归于刑法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是由于其家庭教育或社会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或生理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完全成熟阶段习惯模仿他人或作出极端行为期望得到关爱,他们的法益侵害性往往没有成年人那么严重,刑法尽量对其划出犯罪圈,迫不得已时才用刑法进行惩罚。另外,一旦未成年人接受刑罚,使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其再回归社会并非易事,而且容易使他们造成心理创伤,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在服刑过程中交叉感染,再犯罪几率大幅度提高。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他们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等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这些信息对其进行评估,尽可能不以刑法手段给予处罚,而是通过其他有效途径。
教育刑理念不同于报复刑,它希望通过教育感化来重新改造犯罪人,促使其能尽快的再社会化。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能更快地接受良好正确的教育,改变之前的错误价值观,以温和的方式引导他们归入正途,重新回归社会才是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的双赢。以暴制暴只会让其自甘堕落,甚至开始产生抵触情绪,报复社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能提供一个客观中立的信息给法官,法官有依据对未成年人作出适当的量刑,给未成年人一个改造的机会。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最终呈现在法庭上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那么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范畴,理论上有所争议,实践中也是理解各异。
一些学者提出社会调查结论中的品格证据具备诉讼证据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本特征,“具备了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客观性,可以作为品格证据”。并把它归为鉴定结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另一些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内,而且其制作带有主观性,并不是案件事实本身有客观联系,因此不能成为证据。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主要是:其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八种证据中,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它属于证据或包含在八种证据之一中,除非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二,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实际考量,它的主要作用是说明未成年人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社会信息,供法官量刑时参考,而证据是说明客观犯罪事实的信息,供法官定罪的依据;其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难免带有主观性,而证据应当是客观的。因此,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证据,而是一种量刑依据。
二、国外主要国家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
我国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而国外少年法庭、缓刑官等类似制度已经发展相对成熟,可以说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舶来品”,那么国外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如何?
(一)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
美国可以说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因为世界第一部《少年法院法》与第一个少年法院均诞生于美国。美国的量刑前报告有专门的缓刑官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深入的了解,制作出的报告交由法官后,在庭审中予以公开,由控辩双方就此展开辩论,被害人对此有异议也可以辩论。缓刑官的量刑前报告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法官极为重视,往往依此判决。
在德国,虽然没有缓刑官,但设立有青少年福利机构,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状况,福利机构可以主动启动调查,也可以由法官通知,往往详细全面的调查材料可以向法官、检察官及其诉讼参与人提供。
日本还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属管辖,即家庭裁判所,由其负责审判和调解有关家庭的案件、审判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审理危害未成年人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家庭裁判所在受理案件后,就开始进行社会调查,来决定该案件是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是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案件。负责案件的调查官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向学校或者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照会,而且调查官不仅调查被告人,对被害人也应进行全面调查。
(二)对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反思
从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都有相同的特征:
首先,不管是缓刑官还是福利机构,都有专门的负责调查机构,他们都处在控辩双方之间,有其独立性与中立性。其次,他们对调查内容规定得很详细全面,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事实,也包括与该行为事实有关的一切相关的社会家庭及其个人因素。再次,最重要的是都推行职权主义化,调查者作为司法行政人员,与法官保持着一种关系使得报告值得信任,如规定调查机构下设于法院或少年法庭,法官有权命令调查机构进行调查等等。国外许多学者认为:“正是少年司法中国家权力的福利性、监护性本质,决定了少年法院与法官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全面介入案件,因此庭前社会调查亦必须是职权主义式的,这种模式更能够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我国未成年人社会报告调查制度的现状与构建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比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相关部门还没有将其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进行系统化强制性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查机构主体没有专门规定。我国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实践中可以分为四类:控诉方、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和法院。调查主体往往呈现出多元化的状况,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端,一是重复调查,二是相互推诿。没有专门的调查机构,那么就增加了调查的难度,比如说遇到跨地区调查就只能群龙无首,同时也使得调查人员的任意性增加,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和任职的人员也在调查案件,那么这份调查报告就极有可能是形式上的表格,法官又如何以此为量刑依据?
第二,调查报告启动较晚,未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中。我国启动调查制度的时间多是审判阶段开始的,不像国外从立案开始就已经介入进行调查报告,介入时间越晚,极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有所削弱。而且我国一向以羁押为常态,如果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审判开始时才启动,那么检察院如果逮捕了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没有取保候审等,就使得羁押状态延续到审判阶段,这段羁押时间的未成年人会不会被交叉感染、心灵受到影响等一些无形的伤害将无法衡量。
第三,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立法漏洞。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拘押的被告人在判决前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是不能会见被告人的。此处并未规定调查员能否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如果调查员没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那么调查报告如何详细完成?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构建
第一,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笔者认为设立一个专门的调查机构,其聘用人员必须是有专门学习过相关知识的人员,由检察院或法院对该机构予以监督,任何利害关系人发现调查人员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收受贿赂等行为可以举报。该机构是中立在控辩双方之间的,能够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并且有一定水平的调查员所做的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法官的重视与信任,不会使调查报告流于形式。
调查显示,被调查未成年人触网比例高达96.8%,较2011年增长5.4%。其中,首次触网年龄在10岁以前(含10岁)的学生占到61.8%,28.1%的未成年人在7岁之前就开始接触网络。很多学生家庭拥有手机(92%)、电脑(82.7%)、平板电脑(25.3%)等一至多种可接入互联网的终端。近八成(78.4%)未成年人曾使用移动终端上网,高于全国整体网民(74.5%,CNNIC 2013年1月数据)。
调查发现,虽然近年来互联网环境得到非常大的改善。但在广告、视频和游戏中,分别有60.4%、30.6%和23.6%的未成年人认为仍然存在不良信息,以不雅图片(63.5%)、自拍暴露视频(38.2%)、虚假信息(37.0%)和视频(35.0%)的形式为主。
在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社交状况调查中,71.6%表示网上交流的好友主要是"现实中认识的人"。超过一半的人(54.8%)通过网络结交到了现实生活中不认识的新朋友,但大部分与这些朋友仅保持网上的交往(57.6%),只有8.8%表示与网上认识的朋友经常在网下交往。未成年人在进行网上交友时,性别(69.1%)、年龄(53.0%)和QQ号(52.2%)是他们常公布的个人真实信息,32.3%会公布真实姓名,公布学校名称(20.9%)、电子邮箱(18.4%)、照片(15.5%)、班级(12.1%)、手机号(7.3%)等易直接定位和识别的个人信息者也有相当比例。总体看未成年人在网络社交中有一定的保护意识,但仍然有相当部分个人信息泄露,未成年人自护意识仍需增强。
报告认为,媒体即社会,媒体传播的公共文化信息产品具有引导作用和示范意义,少年儿童往往从中认识社会以及社会在提倡什么、禁止什么,对他们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面对琳琅满目,变化纷杂的信息,以及虚拟和现实深度渗透融合的复杂环境,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鉴别力低,易受不良信息的影响和遭遇伤害。少年儿童作为互联网时代的"原住民","自我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一环,而提升新媒体素养,也就是对新媒体的选择能力、质疑能力、理解能力、评估能力、使用能力以及思辨能力,是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键。应广泛开展新媒体素养教育,由有关部门和机构牵头,充分借鉴各国各地的经验,逐步研发和建立科学、系统的面向少年儿童、教师、家庭监护人的新媒体素养课程体系。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作用,从少先队活动课程入手,积极促进中小学设立新媒体素养课程。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概述
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的美国。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引入我国少年司法较之域外法治发达国家起步较晚。所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在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中,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社会评价等进行全面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做出科学、全面评估,形成专业的社会调查报告并将其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参考的制度。
近年来,在对《北京规则》的遵守,对域外法律制度的借鉴,通过理论与实务界的不断探索和实践,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作为刑罚裁量中考量的非法律因素,已经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同。2012年新修改的刑诉法第 268 条也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过程中,视情况可对未成年犯进行社会调查,此规定明确了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适用整个诉讼程序。
二、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
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我国尚无定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社会调查员有别于证人,应当将其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对待,赋予其类似于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并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设置独立的听审程序,由调查员出庭宣读调查评价报告,并接受控辩审各方的询问”;[1]第二种观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一种重要参考资料”;[2]还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证据的相关性,具备了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客观性,可以作为品格证据。”[3]
从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来看,被调查的内容与犯罪构成无必然联系,因而,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具有证据相关性,即不能成为未成年案件定罪的根据。理论界对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属于品格证据曾产生过争论,我们认为,即使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具有证据属性,并不影响社会调查报告对未成年人的品格与可信度、可塑性的证明,且社会调查报告是未成年人进行矫正的重要依据。在犯罪事实认定阶段,品格证据与犯罪事实不具有相关性,因此,在英美法国家,在定罪阶段品格证据一般被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外。
当然,根据证据理论的八种分类,把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归于任何一种证据分类都不免有些牵强,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中所涉及的未成年犯罪人的详细信息都与犯罪事实无关。虽然,我国尚未实行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的独立量刑程序,但是,我们应该把证据的概念纳入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视野,即刑事诉讼证据不仅要包括定罪证据,而且应该包括量刑证据。
三、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未成年犯罪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对其定罪量刑程序也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程序。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有助于法官获取充分的量刑信息,能够有效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量刑程序面向的是犯罪人的“未来”,是一种“以犯罪人为导向”的刑事诉讼程序,是为改造、矫治被告人而进行的活动。[4]未成年的刑事案件所特有的审判程序以及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都对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官司量刑自由裁量权产生影响:
1、“两步式”庭审模式
我国对未成年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实行“寓教于审”的司法目的。随着我国少年司法理念的不断发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近年来,随着媒体网络的飞速发展,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曝光率越来越高,往往能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为防止法官在定罪阶段因被告人的前科、品行、社会舆论等形成预断或偏见,为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准确定罪、公正量刑,各地少年法庭已经形成了一种“先确信有罪、后教育并量刑”的“两步式”庭审模式。在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在定罪阶段被追诉人一般都会做有罪供述,无罪辩护案件极少。由此可知,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围绕量刑展开。
2、独立的量刑程序与量刑辩护
虽然我国普通刑事案件尚未实行定罪与量刑分离,但是未成年刑事案件毕竟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在少年法中由于大量有罪答辩的存在,形成了事实上独立的量刑程序,在少年司法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量刑而非定罪,而要实现合理量刑,实现寓教于审的目地,法官就必须获取充分的量刑信息,而社会调查报告则是法官获取充分量刑信息的基础,“在少年审判过程中,先由控、辩双方发表量刑意见,然后控、辩双方围绕着量刑的事实、情节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官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辩论意见后作出最终的量刑裁决”, [5]在少年司法中,一旦实现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分离,在定罪程序完成后进行独立的量刑程序,使控辩双方有机会专门就量刑问题展开辩论,使各种量刑信息充分展现在法官面前,这样既有效规制了法官的量刑自由裁权,又增强了量刑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3、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与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一个心智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其犯罪诱因往往与其生活经历,成长环境,智力因素等相关。没有人天生就是犯罪人,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人生阅历尚浅,容易误入歧途,也正因为如此,未成年犯罪人的可塑性比成年犯罪人强,再社会化的可能性更高。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能详细掌握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教育、家庭及犯罪诱因等信息,通过这些信息能有效找准“感化点”。未成年犯罪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由于心智发育尚未成熟等自身固有特点,既容易一念之差走入歧途,也容易被感化回归正途。法官量刑时应该充分考量犯罪事实与量刑信息,既不能忽视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也不能以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侧重为未成年人“误入歧途”开脱。
四、结语
未成年犯罪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在刑事审判中应当得到特殊的保护。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模式下,应当健全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为法官正确定罪,合理量刑提供充分的量刑信息。以达到寻找犯罪诱因,找准“感化点”,实现“寓教于审”的司法目的,使未成年犯罪人更好的回归社会。
【参考文献】
[1] 沈利,陈亚鸣.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考察与司法实践[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2.
[2] 郭欣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以及其审查中的运用[J].人民检察,2007.11.
[3] 吴燕,吴翎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若干问题初探[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5.
[4] 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J].现代法学,2010.1.
[关键词]成本;减税;盈利;税负率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0.157
1 基本概况
本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35份,剔除停产的1家企业,回收有效问卷34份。其中:中型企业16家,占47.1%;小型企业12家,占35.3%;微型企业6家,占17.6%。主要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和其他服务业等,其中制造业24家,占70.6%。
1.1营业成本增速高于营业收入导致税前利润负增长,微型企业税前利润大幅下降
2017年上半年,样本企业营业收入160.02亿元、营业成本13.15亿元,同比累计增长0.9%、23.7%,较1季度提高24.7个、42.6个百分点。受此影响,税前利润负增长,实现利润总额9.94亿元,同比下降15.4%,与1季度基本持平,微提0.4个百分点。其中,小型企业利润增长速度较高,经过2年快速增长后于今年1季度出现大幅下滑,2季度经营形势好转,上半年同比增长1.9%;中型企业相对平稳,波动幅度小于小型企业,同比下降21.9%;微型企业获利能力在波动中走低,同比大幅下降91.1%。
1.2纳税总额持续回落,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差额收窄
2017年上半年,样本企业纳税总额3.29亿元,累计同比下降20.5%,较1季度回落19.4个百分点,自2016年2季度起连续5个月下降。其中,增值税1.35亿元,企业所得税1.30亿元,同比下降33.9%、11.7%。从各税种占比来看,增值税占全部税收比重最大,为40.9%;企业所得税略低,占39.4%,较去年同期提高4个百分点,与增值税差额逐渐收窄;受某大型企业2季度实现消费税4695万元因素拉动,上半年消费税超过城镇土地使用税位居第三,达到14.6%。
1.3企业总体税负率下降,各行业增减不一,但增速均有所放缓
2017年上半年,企业税负率2.1%,同比下降21.2%,增速于2016年下半年逐渐降低。其中,建筑业自2015年下半年起连续2年走高,2017年上半年超过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税负率达到4.1%;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税收负担高位运行,税负率为3.8%;制造业税负回落,为1.9%;其他服务业冲高回落,为1.7%;批发和零售业持续低位运行。此外,2017年来,各行业税负率增速均有所放缓,与上期相比,其他服务业降幅最大,下降224.5个百分点,制造业降幅最小,仅下降0.4个百分点(见表1)。
1.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众多,税负率较低
近年来,为帮助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出台了较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放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抵扣等。从被调查的4家高新技术企业来看,高新技术企业税负率低位运行,2014年来税负率平均为1.4%,低于其他传统企业0.9个百分点。2017年2季度,受某科技公司营业收入大幅下降的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税负率出现上扬,达到6.7%,同比大幅上涨500.1%(见表2)。
1.5产成品价格微涨、销量增势减弱,制造业经营下滑
2季度,被调查的企业中有20家表示原材料成本继续上升,但比1季度下降11.8%;产成品价格微涨,有16家企业表示价格上涨,较1季度增长5.9%;但销售量下降的企业明显增多,2季度为8家,是1季度的4倍;库存基本持平。
2 中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2.1经营成本持续走高,进一步挤压企业利润
从调查情况看,2017年上半年,营业成本增速高于营业收入,且差距逐渐拉大,成本逐渐攀升仍然是企业下一步发展的主要阻力,包括原材料、人工、融资等成本。一是2季度人工成本增加过快首次超过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成为挤压企业利润的首要因素;二是营销成本居高不下,第二季度,41.2%的企业认为营销成本挤压公司利润;三是银行贷款仍然是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占比87.9%,但因缺乏银行愿接受的抵、质押资产和贷款利率太高,企业的融资负担较重,迫切需要国家解决降低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加强信贷支持、加大对重点支持行业的政策倾斜、降低行业准入门槛等问题。
2.2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结构性矛盾突出
为了解决成本过高的问题,被调查企业主要采取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或者采用新设备、新技术的方法,占比72.2%。但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过程中面临许多困难。一是创新能力不强。中小微企业缺乏技术人员、研发能力不强并且研发资金缺乏,导致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获取新技术或产品的途径主要是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技术,2016年第三季度至今,94.1%的企业没有产生新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自主产权的更新周期较长,69.7%的企业在1年以上。二是结构性矛盾突出。部分中小微企业产品结构单一,缺乏新科技、新产品的支持,产品技术含量相对较低,不利于企业规模扩张和产业升级,从而直接影响到了企业的收入和利润,如某板业公司自2016年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2.3减税政策效果不佳,企业获得感不强
今年以来,我国“减税降费”政策不断升级。但在一系列减税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实际运用中门槛过高等问题。从调查情况来看,一是政策落实存在一定问题,97.1%的被调查企业很关注或基本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其中20家企业通过浏览官方网站的形式在当月就对优惠政策有所了解,但是在实际享受优惠政策过程中部分财税扶持政策因条件苛刻无法有效落实,导致虽然国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较大,但企业获得感普遍不强,41.2%的被调查企业未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持续增长,2017年上半年同比增长28.1%,“营改增”后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新老项目的减负效果存在一定差异,受财务管理粗放、进项税抵扣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建筑业减税效果不佳。
3 政策建议
3.1加强中小微企业人才利用支持力度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微企业受制于资本、技术等条件限制,对人才吸引力有限,探索高水平人才报酬补助制度,建议由政府主导,对投身中小微企业的高水平人才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中小微企业顺利实现经营模式升级、产品结构转型。
3.2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
建议设立由市政府主导,银行、财政、金融办、工商联、企业几方参加并监管的企业融资担保平台,市财政根据企业担保数额做相应匹配。探索研究建立中小微企业授信机制,逐步扩大授信规模。做好产业引导基金、小贷公司、财政担保、融资担保、典当行等融资平台建设,研究探索“轻资产融资”方法。
3.3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加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减轻企业技术创新、设备更新等方面的税收负担,增强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做大做强。同时,要积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其成为各项优惠政策的有力推动者,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账簿和规范税收核算,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
3.4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