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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大全11篇

时间:2023-01-29 19:39:19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进出口食品安全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进出口食品安全

篇(1)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支树平局长在全国质检工作会议上指出,“允许基层单位敢闯敢冒、先行先试”,“用基层探索的经验教训促进顶层设计修正完善,为全面深化质检改革积累经验、作出贡献”。 近年来,在出口食品方面,通过加强从源头到最终产品的全过程管理,使得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稳步提升;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传统工作做法还跟不上国家对外贸稳增长和推进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在进口方面,通过实施准入制度、加强口岸检查,保证了进口食品安全;但在进口贸易飞速增长的情况下,如何确保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如何使得工作更能服务外交外贸大局已成为新时期的重要使命。从新食安法第九十九条来看,对出口食品的管理做了最大简化,出口食品的检验监管模式必应有重大变化和调整。而法中单独对进口食品做出规定的就有8条,可见在进口食品管理方面的工作还任重道远。那么,如何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力推进监管制度改革创新?传统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模式需要怎么改变,改哪些环节?如何对进出口企业做到有效监管?如何提升把关效能,落实贸易便利化措施?改革与法律法规、规章又有哪些冲突等等问题,就需要在新食安法框架下逐一梳理、研究、解决。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要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深化。为此,根据总局顶层部署,在新食安法修订框架逐步明朗直至的阶段,山东检验检疫局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寻找改革的热点、难点、重点,提出“放、管、转、建”的改革思路和“集成管理、流程再造、删繁就简、于法周延”的改革方法,指导进出口食品管理改革工作。

(一)以集成管理为指导。所谓集成,就是通过要素的整合达到1+l>2的效果。改革过程中,我们提出了深化目标集成、信息集成、组织集成、过程集成的要义、内涵和本质的要求,既将其作为工具又作为方法,在改革中找到系统集成的路径,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尽管当前检验检疫体制机制、监管模式等存在诸多问题,业务改革的突破还有制度和法律障碍,但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应当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上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向管理创新要“红利”。因此,我们在业务改革的设计中,无论指导思想的定位、基本原则的把握,还是主要任务的部署,都充分体现了集成管理理念。

(二)以流程再造为核心。所谓流程再造,就是把以工作职能为中心转变为以工作流程为中心,将原来因为职能划分原因隔断的工作流程,通过部门之间、系统内外的协调配合,以整个业务流程为主线进行整合再造,删除形式化的不增值的环节,合并功能重叠的过程,解决协调不透、接口不畅、规定重复的问题,提升效率、完善服务。比如检验放行方面,在“一个窗口”平台下,协调关检之间、检验检疫内部等各个流程,探索实施快速验放模式,优化流程、精简环节、压缩时限,并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

(三)以删繁就简为重点。当前,食品安全管理的个别方面还存在条目林立、程序繁琐的情况,服务对象一些负面反映也较多。我们既要继承传统、兼收并蓄,珍惜检验检疫工作体系的精髓,又要坚持底线思维,打破工作惯例和思维定势,做到优化、完善、发展。通过改革将检验检疫资源从普遍的无差别监管中解放出来,实现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敏感商品的精细化、有效性、科学性管理,实现监管效能和贸易便利的提升。比如,要严格进口管理、要构建国际共治格局、要简化审批流程等。

(四)以于法周延为原则。提出“于法周延、于事简便”,老话题里有新内涵。简而言之就是一切管理改革创新活动都应在法制的框架下进行,包括了实体周延、程序周延、本意周延和判例周延等多个方面。如果说删繁就简和流程再造解决“放”和“管”的问题,于法周延则解决“转”和“建”的问题。其中,我们着重解决了两方面的关系,一是突破与法律法规的关系。要“先立后破”,改革创新不是依法行政的例外,改革不能突破法律红线。二是改革与制度固化的关系。要及时将改革成果固化,通过规范管理体系文件、推动和保障改革推进和工作质量。

二、业务模式改革创新的具体做法

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改革创新方面,山东检验检疫局相继出台了《推进业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改革指导意见》《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实施意见》等指导性文件,面向全省系统提出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细化部署了9项基础工作和2项具体工作。

(一)九项基础工作。

一是转变检验检疫监管理念,着力建立政府主导、检验检疫监管、企业诚信、行业自律、第三方认证采信等多方参与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和工作方式。二是突出风险管理核心地位,探索建立涵盖各类进出口食品、市场主体、第三方机构等检验检疫监管对象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把握问题导向,形成常态化工作制度,促进工作程序化。三是强化安全监控总抓手作用,加强监控计划的落实,着力提升监控计划的执行能力,全面实施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计划,逐步推进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四是强化食品安全多元共治、齐抓共管,突出地方政府主体地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五是发挥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平台效应,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和引领、指导作用,按照上下联动、横向联合的方式,推动地方政府在示范区工作中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六是发挥电子监管把关效能,提高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着力实现执法业务的规范统一。七是完善质量安全问题调查处置机制,在巩固“内查外排、内外并举、标本兼治”的质量安全调查处理改进工作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调查渠道,创新工作方式。八是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撑,组建食品安全检测专家队伍,加大技术储备,推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测数据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九是以质量提升引领行业发展,提高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全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出口新优势。

(二)两项具体工作。

一是在出口方面,结合形势发展要求,改进工作方式,再造工作流程,将过程监管式和结果式监管两种方式相结合,形成“监管为主、检验验证”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采取的措施包括:全面推行无纸化报检,引入“合格假定”理念,推行“即报即放”的快速核放模式。实施“管放分离”监管模式,删减不必要的程序性流程和记录,实施“一企一案、一厂一策”,实现由“个人包干式监管”向“管放分离”模式的转变。简化企业备案程序,推动地方政府履责,对来自国家级示范区内的企业,在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直接给予备案;对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的“一体分厂制”制度,探索建立初级农产品的新型监管模式;改革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基于风险分析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制度。二是在进口方面,找准突破口,按照“责任明晰、覆盖全程、基于风险、预防为主、有源可溯、多方协作”原则,完善进口食品“入境前准入、入境时查验和入境后监管”的全过程管理,构建合法、科学、规范的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采取的措施包括:严格监督入境前市场主体责任的落实,探索对境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国内进口商的有效管理方式,督导企业落实责任。科学开展入境时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出台措施推进口岸检验检疫配套设施建设,全面实施集中查验,实施基于风险的预先申报、预先检验、分级查验制度,探索实施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巩固完善入境后追溯监管链条,监督进口商做好追溯管理,扎实构建检地联动工作机制,合理利用第三方资源等。

三、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和下步努力方向

(一)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一是简化了检验流程。

篇(2)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7月1日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危险特性,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环节多,涉及国际运输、口岸查验、检验、国内运输、仓储等,一旦管理不善,将对环境、人身、设施造成严重危害,如仅仅专注于进出口检验环节就想把住安全底线显然很难。应积极探索建立以落实企业监管为基础、以加强物流监管为核心、以规范业务监管为保障的“三环联控”工作模式,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安全拴上三保险。

一、落实企业监管是保障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的基础

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有效确立企业作为质量安全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地位,就要把企业监管工作落实在“备案准入、监管、稽查”等关键环节。

一是要完善备案准入制度。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当前,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特性,执行对企业相关资质的检验检疫备案制度,如对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等进行备案,同时审核其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情况,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备案情况等。通过检验检疫备案,确认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资质,当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联合相关部门责其改正,严把准入门槛。

二是要强化严密监管。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高风险产品,应实行严密监管。因此,检验部门要科学有效地配备人力资源强化严密监管,同时要按照产品风险等级和企业自身质量管理水平,实行差别化的日常监管,对产品风险等级低、质量安全控制要求高、管理严、诚信佳的企业,可以适当减少日常监管频次,而对于风险等级高、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不高、管理不严、诚信不佳的企业,集中精力重点监管。通过严密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要加强稽查联动。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涉及工商、安监、环保、海关、海事、交通运输、检验检疫等多个部门,仅依靠检验检疫部门就能管好显然不现实,监管联动势在必行。检验检疫部门可以联合海关、海事、航空运输等部门联合严厉打击其进出口申报时高危低报、危险报成非危,甚至故意不报、漏报等违法行为;联合工商、安监、环保突击检查其生产使用过程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同时,对单一部门在监管环节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实现信息共享,共同监督。

二、加强物流监管是保障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核心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大部分集中在运输、储存等环节,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离不开查验、仓储、运输等物流环节。鉴于此,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物流监管具有深刻的现实必要。

一是要探索建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集中查验场所。当前,大部分通关点局陆路口岸无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具备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基本防护条件,进口危险化学品在口岸进行开箱查验,发现不合格情况需要整改时,无法在口岸进行整改,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对于出口危险化学品,在企业查验放行后,后续也无法进行跟踪监管。因此,建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查验、储存、处理场所,配备专业防护装备,实现进出口分区专业化集中查验监管,不但可以更高效地对其进行查验,同时能更有效地遏制集装箱进境危险化学品逃报、漏报现象,起到以点管面的作用。

二是要规范境内危险化学品运输。危险化学品境内运输一般通过汽车运输来完成,而运输过程本身又是发生危险最高的一个环节,在运输途中若发生交通事故或泄漏事故,不仅车毁人亡,而且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环境污染。因此,规范境内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意义重大。当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没有经过资质认定的单位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在报检时要求企业附上指定运输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同时在境内运输完成后需要提供运输人员或企业的相关证明备查,从而实现运输过程监管闭环。这样既可以从源头上避免企业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把危险品当成“非危”来运输,又可以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监管,从而降低物流运输环节安全风险。

三、规范业务监管是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保障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公告)实施已有一年多时间,期间不断探索新的检验监管方式,在保障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业务监管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还需进一步从规范工作程序、从业人员业务培训、风险防范等方面下工夫。

一是要统一规范工作程序。目前,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内容、检验范围、检验记录,不同分支检验检疫局都有自己的做法,缺乏统一,影响到执法的权威性。因此,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和检验检疫标准的要求,规范全国的统一监管规则,规范业务人员从受理申报、口岸查验、现场施检、实验检测、出证放行到企业监管的各环节工作,做到全系统政令畅通,规范有序。同时,对于像《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此类时效性较差但又与当前日常检验监管密切相关的文件、标准,检验检疫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修订,建立完善定期更新机制,以满足工作需要。

篇(3)

根据质检总局的工作部署,全面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发挥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的作用,拓展了加强从源头开始的全过程监管的有效平台,是深入贯彻落实“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的有效载体和途径。我们在广东江门台山市国家级出口鳗鱼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台山出口鳗鱼示范区)建设工作中,围绕《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国质检食〔2014〕216号),对示范区建设的相关工作进行探讨和研究。

1.发挥政府主体责任是关键

按照示范区建设“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全民行动”的工作机制,示范区建设的全部工作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尤其要取得当地政府党政分管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分管领导职务或岗位变动,如果相关工作涵接不好,可能短时间出现示范区建设工作群龙无首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向新任领导汇报的工作,最好的办法是争取把示范区建设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避免由于分管领导的工作变动而影响示范区建设工作的开展。2016年,台山出口鳗鱼示范区建设工作得到分管副市长的高度,把示范区建设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多次召集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围绕年度考核逐项督促落实,市府办每季度通过地方政府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对相关部门的示范区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倒迫督办,确保示范区建设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2.明确示范区建设办公室的责任部门有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由于示范区建设的倡导和考核部门为质检总局,检验检疫部门在示范区创建中做了大量的工作,顺其自然就把示范区建设办公室设在检验检疫部门,但这样的设置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地方政府的部门比检验检疫更熟悉其他部门职责与运作,与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是上下级关系,沟通方便,还可以通过地方政府的办公室自动化系统进行相关工作的请示汇报,方便快捷,而且这样的设置更能体现政府主导的工作机制,避免出现检验检疫部门大包大揽的情况。台山出口鳗鱼示范区在2014年质检总局组织的示范区年度现场考核工作中,得到考核组的建议,把示范区办公室转置台山市海洋渔业局,自此,示范区办公室的各项工作比以前更加顺畅,更加高效。

3.行业协会在示范区建设中大有作为

业协会在团结会员单位,加强信息沟通,统一对外贸易措施,督促企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等方面,有着政府部门无法替代的作用,在示范区建设中发挥好行业协会的作用至关重要。广东省鳗鱼业协会、台山市鳗鱼业协会积极支持台山出口鳗鱼示范区建设,发挥其作为我国最好行业协会之一的资源优势,主动沟通政府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培训和宣传,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部署,为示范区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得到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4.示范区建设办公室常设机构的概念应接地气

篇(4)

在食品方面,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进口食品也不例外。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便是被人们公认的硬道理。虽然,我们已经对进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作出了一定的检验与检疫工作,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问题。

1.我国进口食品检验的现状

当前,世界各国对进口食品要求越来越严格,尤其对食品的安全和卫生问题。为此,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十分重视。

食品安全,就是指确保食品消费对人类健康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危害。然而,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食品生产者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了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危害。为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从源头抓起的工作思路,实施以“一个模式,十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体系,取得良好的成效。但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在体系、机制、模式上仍存在一些急需改进完善的突出问题。

2.现如今进出口食品安全中所存在的问题

2.1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重检验轻监管现象突出,批批检验依然盛行,监管手段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够科学有效,企业存在的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对食品非法出口问题,依赖海关等部门把关,检验检疫自身没有建立有效的防漏体系。高精检测设备配置还较少,检测覆盖面还不够广,快速检测手段不多。在不断强调加强出口食品把关的同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有所忽视。

我们不难发现我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体系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陷。监管部门没有对监管给予足够的重视,还是把重心更多的放在了检验上面。监管做为检验检疫的前序工作,他开展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其后的检验工作,不可谓不重要。现今,监管部门内部之间的协调程度还很低,没有能形成很好的合力,措施也不够科学有效,缺乏针对性。设备和检验覆盖面的不足,检测手段的单一等都是需要检验检疫部门认真对待的问题。

2.2预防进出口食品安全的能力不够

我们在针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上,主动预防食品安全质量事件发生的能力还有待于提高。随着食品进出口量的不断扩大和国外要求项目不断增加,检验检疫工作量大幅增加,传统的批批检、项项检模式已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面对这样的困境,在突如其来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常常处于“被动应付”,对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还难以做到及早发现和消除隐患,国外通报仍常有发生。

2.3相关技术人员无法满足源头的需要

为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扩大产品出口,在严峻的形势下,检验检疫部门深入种植、养殖源头,实施备案监督管理,检验检疫人员除了要对出口企业加工过程进行监管外,还要对种植、养殖、饲料、药物进行监管,不仅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而且对监管人员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实际难以监管到位。而与此同时,对加工过程的监管力度却有不断弱化迹象。

2.4企业的责任意识有待于加强

检验检疫人员承担了一些本属于企业的责任,部分企业自检自控意识和能力不高,没有切实落实产品质量首责,源头问题依然较为突出,产品质量难以保障。部分出口企业甚至通过报甲出乙、擅自更改目的地等手段,将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出口,现已成为不合格食品流出国门的重要渠道。

3.针对食品安全所存在的问题,我们的应对策略

3.1构建一个系统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检测体系

保障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面对当前严峻的国内外食品安全形势,检验检疫部门只能是作为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质量安全把关的职能部门,必须在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总体框架下,做好检验检疫部门应有的定位,并加强与其他环节监管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实现进出口食品的有效监管。

按照国务院职能划分,检验检疫部门负责食品出口加工环节和食品进口环节的监管,我们应当以此正确界定地方政府、检验检疫、企业在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责任,构建“重在预防、有效监控、快速反应”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体系。即通过在安全危害发生前最大限度地进行预防,对食品进出口环节进行有效的监控,对发现问题作出迅速反应,最大地限度地防止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有效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证进出口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3.2强化两个“基础”与三个“功能”

加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人员能力建设。通过全面摸底,科学规划,制定方案,促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人员能力建设;通过培训、业务研讨、岗位竞赛、业务骨干指导、对外考察交流等方式,促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通过工作专项督查、工作质量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科学考核评价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大功能指的是,进出口食品安全预防功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控功能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快速反应功能。完善检验检疫法规、标准体系。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法规、标准,建立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标准并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提高进口食品准入门槛,进一步扩大进口食品注册范围,实施出口食品原辅料报备制度;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的跟踪收集和转化应用。

3.3在生产源头上加强控制

生产基地是保障出口食品安全的主体,可以说只有把这个源头抓好了,出入境部门在检验检疫时的工作强度就不会这么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深入进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对其生产出来的原料进行备案,建立一个从采摘,收购,运输,加工,储存一直到出口各个环节的检验监管体系链条,完善和充实一个“溯源管理制度”,提高出口食品准入门槛收集国外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并推广到各个企业和基地里去,并有效的对企业生产进行动态的跟踪和验证,掌握食品安全保障的实施情况,及时的发现其中的问题并督促其改正过来。当然,改变企业和基地人员的观念也是十分重要的。只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和知识,才能让产品达到标准和要求。

3.4加强企业本身对安全的认识

在日常监管、监测、残留监控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被国外检出不合格情况,要督促企业查明不合格原因,并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针对进口食品中发现问题,通过相关沟通机制通报产品出口国家,要求查明不合格原因,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并且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级别的食品安全事件,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反应快速、应急有序、责任明确、控制有效。同时,我们也要制定并出台进出口食品召回制度, 明确进出口食品召回条件、责任、程序、处罚规定,确保存在质量隐患的进出品食品快速有效地从市场上召回,将健康影响和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在进行企业自我认识提高的同时,强化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协会的交流。及时将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中发现问题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强化源头管理;收集相关职能食品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信息,提高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把关的针对性。

4.结语

篇(5)

食品贸易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个研究热点。但是,对于什么是食品,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定义。而概念的界定是任何一项研究工作的重要的理论基础。我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法律定义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从食品卫生立法和管理的角度,广义的食品概念还涉及到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接触的物质和环境,食品的添加物质,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设施以及影响食品原有品质的环境。在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中,通常还把“其他与食品有关的物品”列入食品的管理范畴。而美国FDA对食品的定义:食品包括人类食品、从相关物质中迁移到食品中去的物质、宠物食品以及动物饲料。欧盟对食品的定义:食品是指无论经过加工、部分加工或没有加工的,拟或正常情况被认为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或物质。食品包括饮料、口香糖及所有拟在食品生产、加工或处理过程中加入的物质,包括水。食品不包括:饲料(a)、除准备销售供人类食用之外的活动物(b)、收获前的植物(c)、理事会指令65/65/EEC和92/73/EEC中所指的医药产品(d)、理事会指令76/768/EEC中所指的化妆品(e)、理事会指令89/662/EEC中所指的烟草和烟草产品(f)、联合国1961单一公约和联合国1971单一公约中所指品和(g)、残留及污染物(h)。

2我国食品贸易竞争力指标的实证分析

2.1食品出口增长优势指数出口增长优势指数(Theindexofexportriseadvantage)是指某产品出口增长率与总的贸易增长率之差,反映该产品出口优势的变化。以gi表示i产品出口增长率,gt表示一个国家总出口增长率,出口增长优势指数Dt可以用公式表示为Dt=(gi-gt)×100。该指数越大,说明i产品的出口增长越快。当出口增长优势指数大于0时,表示该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报告期上升;反之,则表明其国际竞争力在报告期下降。因此,出口增长优势指数可以衡量一个国家某产品所具有的出口竞争力的强弱。根据1995-2005年我国食品出口增长优势指数的变化(表1)可看出,虽然我国食品出口绝对值在不断增长,但从1996年开始,我国食品出口额占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却不断下降,已从1996年的6.7%下降到2005年的3.0%。从表1还可以看出,我国的食品出口增长优势指数除了1996年为正值以外,其余各年均为负值,2004年甚至下降到了-30.95,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随着食品加工精细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技术的进步,我国以初加工为主的食品业的国际竞争力正在不断减弱。

2.2贸易专门化指数贸易专门化指数(Tradespecializationcoeffi-cient,简称TSC指数)是指某一产业净出口与该产业进出口总额的比例,用来说明该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可以用公式表示:TSC=(Xi-mi)/(xi+mi),其中,Xi表示一个国家在i产品上的出口额,Mi表示一个国家在i产品上的进口额。如果贸易专门化指数大于0,则该国是i产品的净出口国,表明该国i产品的生产效率高于世界总体水平,具有贸易条件优势,且数值越大,优势越明显,竞争力越强。如果贸易专门化竞争指数小于0,则该国是i产品的净进口国,表明该国i产品的生产效率低于世界总体水平,处于贸易条件劣势,且数值越大,劣势越明显,竞争力越弱。该指标作为一个衡量贸易进出口额的相对值,剔除了通货膨胀等宏观总量方面波动的影响,即无论进出口的绝对量是多少,它均介于(-1,+1)的区间内。若该指数为0,即为水平分工,表明该国食品贸易与国际水平相当,进出口纯属与国际间进行品种互换。如果TSC=-1,意味着该国此项产业只有进口而没有出口,如果TSC=1,则说明该国此项产业只有出口而没有进口。从1998-2003年不同国家的TSC指数(表2)可以看出,英国的TSC指数6年来一直为负,为食品贸易的净进口国,食品贸易出口竞争力较差。其他国家均为食品贸易的净出口国,食品贸易竞争力相对较强。其中,澳大利亚的食品贸易竞争力最强,前5年的TSC指数都保持在0.6左右,2001年甚至超过了0.61。其次是中国和加拿大,加拿大的TSC指数一直徘徊在0.2附近,但从2002年开始逐年下降。而中国的TSC指数前5年一直大于0.2,表现出较强的食品贸易竞争力。但从表2中可以看出,中国的TSC指数除了在2002年有一个小的回升以外,这6年基本上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尤其是2003,TSC指数比前一年下降了将近50%。说明,中国的食品贸易竞争力虽然整体比较强,但正在逐年减弱。

2.3食品出口显性比较优势(RCA指数)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Balassa)于1965年提出了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evealedComparativeAd-vantageIndex,简称RCA指数)。其是衡量一个国家产品或产业国际市场竞争力最具说服力的指标。旨在定量地描述一个国家各个产业相对出口的表现。通过RCA指数可以判定一个国家的哪些产业更具出口竞争力,从而揭示一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所谓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是指一个国家某种商品出口额占其出口总值的份额与世界出口总额中该类商品出口额所占份额的比率,用公式表示:RCA=(Xe/X)/(We/W),其中Xe为一个国家某类产品的出口额,X为一个国家所有产品的出口额,We为该类产品的世界出口总额,W为所有产品的世界出口总额。一般认为,若RCA≥2.5,则具有强竞争力,若1.25≤RCA<2.5,则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若0.8≤RCA<1.25,则具有一般的竞争力,若RCA<0.8,则竞争力较弱。1990-2005年,各国的食品出口显性比较优势指数显示,加拿大和美国的贸易竞争力水平一般,其中加拿大的食品出口RCA指数介于0.8~1.1,美国的食品出口RCA指数一直保持在0.9~1.2。而法国的食品出口RCA指数均高于1.4,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中国的食品出口RCA指数由1990年的1.38跌至2005年的0.49,食品贸易竞争力一直处于下降趋势,这与食品出口在中国出口总额中比重的不断下降相吻合。

2.4贸易竞争力指数贸易竞争力指数(TradeCompetitiveness,简称TC指数),是对国际竞争力分析时比较常用的测度指标之一,它表示一个国家进出口贸易的差额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即TC指数=(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进口额)。该指标作为一个与贸易总额的相对值,剔除了经济膨胀、通货膨胀等宏观因素方面波动的影响,即无论进出口的绝对量是多少,该指标均在-1~1。其值越接近于0,表示竞争力越接近于平均水平;该指数为-1时表示该产业只进口不出口,越接近于-1表示竞争力越薄弱;该指数为1时表示该产业只出口不进口,越接近于1则表示竞争力越大。贸易竞争力指数(TC)具有简单、直观、明了等特点,能够快速反应产品在某一时点或连续某一阶段的竞争力变化。1985-1989年,中国贸易竞争力指数从0.42降至0.15,1990年开始回升,从0.26升至1993年的0.54,为历史最高水平,1994年以后又开始下降,2005年下降到0.07后,2006年回升至0.1。通过考察上述中国食品贸易竞争力指数可以发现,中国的食品贸易竞争力整体水平不高,且正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

3我国出口食品竞争力减弱的原因

3.1农业生产源头污染严重,行业发展的基础受到冲击首先,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基础薄弱,工业和生活“三废”污染对种植、养殖的源头污染非常严重,而一个健康的农业生态环境是食品安全的基础。因此,我国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直接影响了食品原料的质量,再加上我国以小户(家庭)为主的分散经营方式,进一步加剧了农药、兽药及各种化学肥料的滥用,造成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突出。现在,食品安全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强化了对疫情、禁用(限用)农、兽药、激素等物质及环境污染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食品出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3.2食品行业技术水平较低,缺乏技术创新我国食品中的农产品和水产品多以初级产品或简单加工的形式出口。首先,这种形式的出口附加价值低,难以与国外高品质的食品进行竞争,而相对较低的价格也容易引起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其次,技术性偏低容易遭到国外技术性检查,缺乏技术创新则不能满足国外市场消费多样化的需求,缺乏相应的竞争力。我国食品出口品牌稀少,导致食品的竞争力较低。品牌力量是巨大的,优秀的品质,驰名的商标,以及庞大的消费团体所带来的收益不仅是利润那么简单。品牌不仅是价值的表现更是信誉的体现。从目前来看,中国食品在国际市场上还没有著名品牌。因此,不论是食品还是其他商品都需要在国际市场建立品牌。

3.3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3.3.1政府多头管理,监管不力我国对食品生产加工以及进出口进行监管的部门繁多,农业部、检验检疫局、质量监督局等部门均有行政管理权,各部门管理的重点不同,出台的法规也不尽相同。这种监管方式使各部门掌握的信息分散,部门间缺乏沟通。而且许多工作重复,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使得监管效力低下,监管责任不能很好落实。

3.3.2食品安全法规不健全我国现已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规多达几十部,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尚未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办法,留下执法空白和隐患。

3.3.3食品安全的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标准水平低,与国际脱轨目前,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的标准是CAC,它是联合国粮农组织237种食品的检测标准和41个卫生安全标准,20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发达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达80%,而我国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覆盖面远远不够,标准化工作滞后。而且,我国的标准化水平低,标准化水平长期落后于发达国家。

4对策

4.1积极推进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标准是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公布的HACCP体系为核心,包含了HACCP前提计划,融入了管理体系要素,对食品企业从原料供方管理到最终消费者食用安全保障的全过程提出了规范性安全管理和操作要求。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将食品的原料、生产、添加剂、包装和销售等环节全部纳入监管,从而实现“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生产链过程中减少和消除危害,降低了食品的安全风险,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消费者的健康提供了保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适用于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或制售供人类消费的各类食品及其原料的任何组织。国际管理体系的推行,必然可促进我国食品源头治理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出口食品在国际市场的声誉,也将有助于我国的食品企业冲破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促进我国出口食品贸易的发展。

4.2加大技术投入,增强食品的深度加工,提高综合竞争力从我国食品出口目前的状况来看,主要以价格优势作为竞争力,这也会导致我国食品出口量增而价跌的情况出现。而这种浅加工、低技术的生产方式虽然确保了价格低廉的优势,使得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偏低,也较难通过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检查。高新技术的投入、对食品的深度加工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食品的附加价值,增加食品的销售品种,开拓新的销售领域,提高我国食品的综合竞争力。而技术的投入和深度的加工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成本并丧失价格优势,但是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我国食品由于长期低价竞销而遭受的一些技术性贸易壁垒。

4.3建立完整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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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的规定,食品安全的监管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共同行使,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起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决定》和《通知》还进一步要求加强食品信息管理与信息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又通过《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再次强调了上述精神与原则。

国务院、中编办出台各项措施,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合理地划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之职权,旨在避免出现“九龙治水”之现象。而往往职权过于交叉而产生的“九龙治水”现象,一定程度上会加大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同时导致争功诿过、执法责任不明确的法律后果。食品安全监管权力分段监管,本意是为了细化职责,但是也容易导致一个问题就是各段之间的的边界不清,有利益享受的权力大家争着分享,需要承担责任时相互推诿,经常性地出现“多头负责,无人负责”现象。

如何更好地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成为了现时期中国政府面临着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革新问题,国家法律法规主要赋予了质检部门对我国生产与流通的食品进行静态的监管(主要是指标准制修订、认证认可),和赋予食品药品监督局对国内生产与流通的食品进行动态的监管(主要是过程监管),其它部门,如农业部门、工商部门同样具有法定监管职责,如下图所示:

中国现时期的食品监管问题频发的深度原因,本文不作探讨,仅对现时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权力配置及其存在问题作一定探讨。

2、现时期与食品监管有关的职能部门权力配置和权力来源

依据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授权或规定,行使与食品相关的各职能部门的的权力配置如下简述:

2.1 法律赋予国家质检总局行使“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食品法定检验监管”的权力,权力来源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四法三条例”。

2.2 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负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权力来源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3 农业部门主要负责“监管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权力来源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

2.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流通环节”,权力来源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5 商务部门主管“食品流通行业”,权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6 工信部门主要“管理食品工业行业”,权力来源于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指出:工信部具有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职责。

2.7 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监管消费环节”,权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是负责消费环节(含餐饮服务业)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从上述整理的资料中可以看出,主要有上述七个部门分权治理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然而食品市场监管职能有所交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流通环节的食品由工商部门监管,但是,即市场上销售的初级农产品如肉、蔬菜、禽类、水产品等要按按照《农产品质量法》规定由农业部门监管,即由农业部门抽查质量,工商部门只能根据农业部门相关通报结果进行查处,无权进行抽检,实行难罚分离;商务部自行制订并颁布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取得酒类流通市场的监管权力;另外还有环保总局、教育部也是某个环节的监管者。

3、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存在的问题

从表向上来看,上述各监管部门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形成了严密而又完整的监管体系网络,并按法定职责完成食品监管的运作。其实,从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日本毒饺子事件、苏丹红事件、酒鬼酒塑化剂事件,种种事实证明,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上还需进一步理顺职责分工。

3.1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与协调还有待加强

目前地市级以上政府都设置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主抓当地的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当积极整合当地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切实做到资源共享、信息公开、技术力量整合、执法标准统一。建议将法律赋予职权的各个监管部门纳入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有参与制定本地食品安全活动的权力,并能够集中各部门力量联合执法。

3.2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执法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例如,食品、农产品中的农、兽药残留由计卫委、农业部和工商总局共同负责,这样的权力配置一方面容易导致标准不一,另一方面要么是重复执法增加企业负担、行政经费;要么是无人检查,存在风险隐患。现实中的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拒绝承担主要责任的例子还有很多。

本人认为,有针对性的开展机构改革,更清晰明确地划分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避免行政职权在横向面的过分分散,同时面向社会建立行而有效的食品安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维护好“民以食为天”的重要地位。

3.3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引入质量管理体系的概念

因为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始终存在一定客观人为因素影响,然而通过建立一项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能使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方式保持持续完善与改进。同时相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帮助食品企业完善企业制度使质量管理制度化、体系化和法制化,提高产品质量,并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4、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概述

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贸易总量持续稳步提升,如何更好的接轨国际食品安全体制,确保食品进出口贸易安全也日趋成为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研究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了食品进出口的内容,目前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依法行使监管权力的第一职能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管辖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该局根据进出口食品的不同监管要点,制定出针对出口食品和进口食品的两套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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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一、秦皇岛市出口食品概况

秦皇岛市地处河北省东北部,是我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和重要的港口城市。凭借着秦皇岛港和周边的港口,秦皇岛有便利的出口条件,从80年代开始就有了频繁的食品外贸活动。截止2014年年底,已在秦皇岛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出口食品企业有66家,另有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16个,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22个。对外食品贸易中货值较{的国家和地区有韩国、欧盟、美国、日本等;出口的食品包括动物源性食品、植物源性食品和工业食品等三大类,出口量较多的有冷冻水产品、淀粉、葡萄酒、薯干、粉丝、板栗等10余个品种。目前秦皇岛的出口食品企业大多分布在昌黎县和抚宁县,出口食品主要为冷冻水产品。2015年上半年,以水产品出口企业为代表的食品企业共完成出口2亿美元,比去年增长65.9%。

二、秦皇岛市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现状

秦皇岛市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是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目前秦皇岛市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整体框架如下:依托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检验。秦皇岛市的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一个模式+十项制度的工作制度,一个模式,就是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十项制度包括:对种植养殖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等。强化化企业生产资质审查,实施注册考核和管理。重视定期日常监管,今年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水平品、淀粉、葡萄酒等企业实施现场监管80余次,提出不合格项30余项,企业限期整改率100%。

三、出口食品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能及时有效应对新时期下新的出口要求

目前对于进口食品,各进口国家和地区不断出台食品安全新要求,如日本“肯定列表制度”、韩国“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欧盟新食品安全法规、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等。信息的不畅,导致出口贸易在技术层面或出现所谓的伪“技术壁垒”。

(二)工作量大,存在漏洞

但随着外贸经济的不断发展,出口企业数量逐年增多,种类繁杂出货周期越来越快,加上检验监管的要求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检力不足的情况依然存在,影响了检验监管的效果。秦皇岛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企业监管任务的职能人员仅十余人,负责辖区食品企业和基地近百家,包括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在旺季时候,抽样,查验平均每人每天需要赶赴5-8个企业,容易导致撒芝麻盐式的走过场、走流程,通常难以发现企业自检自控体系的质量安全隐患。

(三)企业快速通关时效要求与抽批检验周期长的冲突

随着对外贸易的繁荣,当前进出口食品对交易时效性有了更快的要求。而目前的出口食品检验流程规定,对于抽中批的检验流程一般包括企业自检、报检、官方现场抽检、实验室检测、合格判定放行等环节,周期相对较长。因为时效问题,很多食品企业不敢贸然接受订单,只能望洋兴叹。“争分夺秒”快速出货与“按部就班”检验放行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

四、提高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性的对策

(一)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安全生产降低质量安全事故

检企携手,通过加强对出口食品企业的全过程监管,第一时间发现并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不断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卫生规范组织生产。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有义务就最新国外政策、标准、警示通报等相关时讯及要求,为企业及时答疑解惑。可尝试举办培训班、搭建交流平台等方式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食品生产者对于食品质量安全有着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其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进行监督,保证其正常运转,并对企业的监测与检测能力进行对比验证,以提高其自检自控能力。

(二)创新检验检疫模式,重点严控高风险出口食品企业

传统的检验检疫模式比较死板,工作量大,效率低,可以推广风险分析和评估的方法。对食品本身质量稳定、安全卫生因素风险小、在其安全卫生质量体系运行良好并进行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实行分类管理减少检验频率,可大幅度减少工作量。对于此类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部门不再针对具体批次的报检产品另行抽样检测,直接放行出口。对于获得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未满1年、有出口实绩未满1年或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的出口企业列为高风险出口食品企业,在检验检疫上重点严控。

(三)加强自身检测能力建设,适当引入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

加强自身的检验与检测能力,是检验检疫工作的基础条件之一。目前特别急迫的就是提高对进出口食品有害残留、农兽药残、微生物等项目的检测能力,不仅要准而且要快,以满足进出口食品检测的需求,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要尽快提高药物残留的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解决检验时效问题,可以尝试建立引入第三方检验认证结果等效机制,例如:对大多数中低风险产品只进行日常抽查检验,出口报检环节采信企业自检自控或委托第三方检测的结果,不再进行检验检测,实现快速放行。

参考文献:

[1]李雪婷.吉林省出口食品的检验监管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5.

[2]刘东炀.加强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对策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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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食品出口现状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对于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在食品进出口贸易中,更是影响显著,使一直在价格上拥有优势的我国出口食品企业在国际上受到很大冲击,美国宠物食品“三聚氰胺事件”、“水产品扣留事件”、“多宝鱼药物残留事件”、“大白兔奶糖含甲醛事件”等等,使我国贸易摩擦不断加剧,我国出口食品在国际上的信誉度不断降低[1]。当然,在面临这一系列事件,我国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如引进先进四品质量检验设备与技术、食品安全标准国际化、改善食品加工卫生条件等等,也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

虽然近三年来我国食品出口贸易增长迅速,但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断地对我国出口食品设限,如美国的《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提出了更严格的食品安全要求,加重我国输美食品企业的负担,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模式产生冲击,对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有效性提出新的挑战。以2011年7月美国FDA拒绝我国出口食品情况为例,可以看出仅2011年7月,我国食品出口遭拒事件就有54起,其中产品品质问题和兽药残留超标占一半以上,可见我国出口食品监管还需加强。

二、当前对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手段

目前,我国对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手段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一般风险产品,二是高风险产品。

1.一般风险产品的监管手段

1.1 供应商合格评定制度

供应商合格评定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其原辅料、添加剂等上游产品供应商的生产资质、管理体系、设施设备、投入品的使用等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合格评价的过程。经供应商合格评定合格者列入企业的“合格供方名录”,企业在正常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只能从列入“合格供方名录”中的供应商处采购商品。

1.2 进货查验制度

进货查验制度主要是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确保购买的食品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该制度是于2009年我国在《食品安全法》第39条中所提出的,至此该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在中国境内食品加工企业中强制执行。

1.3 原料辅料验证检测制度

虽然出口企业所采购的原辅料均经过供应商的检测,并都对每批原辅料提供合格证明文件,但为了保证出口食品质量监管体系能够有效的运行,确保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万无一失,尤其是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以及非食用物质的安全控制,出口企业会在供应商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基础上,再对敏感的项目交由经国家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高风险产品的监管手段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质检总局将制定需要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规定的产品,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对于不在质检总局制定的需要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确又风险性很高的产品,应要求其主要原辅料的供应商也必须具有出口备案资格,并对其提供的产品按最终出口食品的要求进行检测,由供应商所在地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换证凭单》后方可出售给出口食品加工企业。

因为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以及国外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在最后一步确保出口食品质量的安全性,检验检疫部门应按照进口国的要求对成品进行检测,对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应根据产品风险性的高低设置合理的抽检频率,必要时应批批检测。

三、出口企业食品质量监管存在的几点问题

1.食品监管体系出现漏洞

我国对于出口食品企业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检验检疫部门来完成,而出口食品企业在国内采购的原辅料和添加剂生产企业则由农业、质监和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各部门各施其政、互不干扰,这种状态就可能造成两种情况:要么各部门协调不足,出现缺位监管的情况,如毒豆芽事件;要么出现交叉地带多部门抢着监管,给食品生产企业带来很大负担。

2.监管部门的人员和技术不足

由于我国近年来食品出口总量不断增多,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再加上国外技术法规不断更新,使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出现人员不足的情况,这就造成了检验检疫部门不能对食品安全事件做到提前预防,只能在问题出现后才开始被动的应对,影响了我国出口食品行业的国际形象。而造成这种被动应对的主要原因还是检验检疫部门技术水平没有及时和国际接轨,以及对于国外技术法规了解不透彻造成的。

3.我国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和国际采用标准存在差异

对于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有关农药、兽药等方面的规定标准就有8千项之多,而在欧美日这些发达国家对于有毒有害物质方面的规定标准也有数千项,而且标准要求特别严格。相对来说,我国在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严格程度上,都与国际通用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尽快予以改善。

四、加强出口食品企业监管的手段

1.加大监管力度,优化监管措施

虽然我国在出口食品质量的监管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但在某些方面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因此,应该加强出口食品质量的监管工作。首先是在食品加工产业链上进行全程监控,从生产、加工、保藏、运输、销售、出口,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其次,食品出口企业要不断地加大对出口产品原辅料的检测工作,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质量检测相关规定以及国际食品质量标准实施监管工作,建立企业自身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性。

2.推进出口食品监管模式,加强企业政府共同合作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针对我国出口食品质量问题,提出“预防为主,源头监管,全程控制”的监管原则,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模式[4],但目前我国出口食品企业监管中对于这种监管模式的执行力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出口企业对于高风险食品的原辅料必须遵照相关规定从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养殖场购进。但是作为源头的种养殖场因为各方面的原因,部分产品无法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因此,种养殖基地应该加大推广农业标准化的力度,结合国际食品质量标准,提高出口食品源头的安全质量。

3.明确企业责任,增强企业自觉性

在德国,企业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上处于主体地位,企业将会为自身产品的安全问题买单,而政府检验机构则不是作为服务部门存在,而是加强管理,将那些不符合标准的企业淘汰。在柏林,每年都会有近千家的企业因食品安全问题而倒闭。而在我国,虽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但由于思想陈旧以及宣传不够,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地位的思想意识仍非常单薄,与质量安全相比,老板更为重视利润的提升。而政府监管部门则是充当了企业本应担任的主体角色,对于企业的惩罚措施更多的是以停顿整改为主,而像德国那样勒令关门的情况则十分少见。

五、结语

总之,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类的健康,是全世界所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需要世界各国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协作与努力。我国出口食品质量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的一个难题,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明确企业主体地位、建立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等手段来实现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国际化、标准化。

篇(9)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联合行动,普查建档,分类整治;要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加强巡查监管,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规范管理与帮扶发展相结合,把我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加强督促检查,使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镇农办牵头)。

1、主要任务:

(1)开展农产品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全面开展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用药检查;查处畜禽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行为;查处蔬菜生产环节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等行为;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化学物质的行为。

(2)强化农(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加大我镇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品种、范围和频次,及时对当地生产、销售的大宗农产品和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和现场检查,对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区域和单位进行跟踪督导整治,依法处理不合格的农(水)产品及其经营者。

(3)开展认证农产品专项检查,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蔬菜生产环节属地管理责任制,明确产地所在村、土地发包方及蔬菜种植户在蔬菜生产质量安全上的责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监控系统,实现检测数据管理信息化。

2.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蔬菜、生猪及其肉品、鸡肉和其他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农产品;农药、兽药、饲料和肥料、种子等农业投入品。

重点单位:主要农产品(含水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点)、科技示范园区,以及农产品种养企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兽药、农药、饲料和肥料、种子等农资生产、经营场所(厂、门店),特别是近年来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农资品种和生产经营场所。

重点区域:主要农产品(含水产品)产区、农产品消费和集散地。

3.工作目标:

到今年底,全镇大型农产品(含水产)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点)使用违禁药物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的农药、兽药、渔药残留阳性率进一步下降,其中:全镇蔬菜农药残留抽检阳性率低于8%,全镇生猪“瘦肉精”检测率(含快速检测)不低于4.5%,生猪养殖场“瘦肉精”残留阳性率低于1%,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残留阳性率低于4.5%,全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注册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及个体小型养殖场的禁用渔药残留抽检总体合格率达到95%以上;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禁售的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镇工商分局、经贸办牵头)。

1.主要任务:

(1)依法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整治,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

(2)大力推行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完成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发证工作。严格市场准入,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3)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基本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对质量问题突出的行业实施专项整治,实现行业规范化管理。

(4)加强日常监督力度,贯彻落实“六项制度”监管措施,深入开展普查、巡查、抽查、许可和回访工作;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物质备案制度,建立、实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召回制度,保证食品安全水平逐步提高。

2.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肉制品、豆制品、水产加工品、白酒、饮料、儿童食品、食用植物油、调味品。

重点单位:生产必备条件差、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差、隐患多、质量问题突出和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的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

重点区域: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区域,行业比较集中,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的区域以及消费者投诉较多、被媒体曝光较多的区域。

3.工作目标:

到今年底,我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彻底解决我镇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问题。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镇工商分局牵头)。

1.主要任务:

(l)严把市场准入关,坚持依法登记,先证后照,证照齐全,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不合格食品召回和退市等自律制度;检查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集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加大监测的后续处理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以中秋、“十一”、元旦为重点,突出抓好应节食品整治;结合“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

2.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饮用水、奶制品、月饼、糖果、饼干、方便面等。

重点单位:农副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

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

3.工作目标:

到今年底,大型商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镇、村和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镇卫生防疫组牵头)。

1.主要任务:

(l)全面开展餐饮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清查,规范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程序和资料归档保存,并对卫生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日常监管的力度。

(2)对餐饮业、自制食品的商场、超市及学校饭堂的食品原料使用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肉及其制品、不合格调味品、过期重复使用原料、滥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等行为。

(3)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检查餐饮单位的餐具消毒情况,对餐具集中消毒单位配送的餐具消毒情况进行抽样检查。

2.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餐饮业卫生条件、餐具消毒、原料采购等。

重点单位:小型餐饮业、学校食堂、工厂饭堂。

重点区域:农村、城乡结合部。

3.工作目标:

到今年底,彻底解决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100%。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镇国药、卫生防疫组牵头牵头)。

1.主要任务:

(l)开展药品注册核查及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核查,打击虚假申报行为。

(2)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向注射剂(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飞行检查,开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复查工作,以国家及省重点监管、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被举报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专项监督检查。

(3)认真执行《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严格市场准入;重点规范经营主体行为,进一步完善特药监管;加强对高风险医疗器械品种的监管力度,开展对植入医疗器械在流通环节的专项检查。

(4)加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提高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水平。

2.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大容量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注射剂、生物制品、特殊药品、植入医疗器械、等高风险品种。

重点单位:高风险品种的生产、经营企业。

重点区域: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高发地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

3.工作目标:

到今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对境内在审、已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的真实性核查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镇经贸办牵头)。

1.主要任务:

(1)制定《**镇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猪肉质量安全、生猪屠宰进行全面专项整治,我镇与屠宰企业签订《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责任书》。

(2)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保证举报查处率100%;加强镇屠宰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思想和业务素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线。

(3)完善镇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和硬件设施建设并认真检查督促落实,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完善定点屠宰场的生猪进场检查检验制度和肉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落实病害无害化处理制度,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

(4)认真贯彻屠宰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针对某些薄弱环节,加强政策研究,探索新的整治和管理方法。

2.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出场生猪产品。

重点单位:镇内定点屠宰场。

重点区域:镇内偏僻结合部、旧村落出租屋等私宰行为高发地方。

3.工作目标:

到今年底,我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8%以上,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达100%;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及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镇工商分局、质监站牵头)。

1.主要任务:

(l)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全面建立质量档案并进行现场核查,逐步实现动态监管。

(2)扩大监督抽查覆盖面,加大后处理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监督抽查检验的能力和水平。

2.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产品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施细则》里列入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电热毯、防爆电器、农业生产资料等产品,特别是纳入生产许可或3C认证管理的上述产品的终端产品。

重点单位: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或获证后降低取证时生产条件的企业或黑窝点;近两年各级监督抽查问题较突出的获证企业;曾经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和媒体曝光比较集中、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

重点区域:无证生产企业集中地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地区;已形成产业集群区域的中小企业、质量不稳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视普查建档的情况确定重点区域整治范围)。

3.工作目标:

到今年底,我镇家用电器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做到“一企一档”;基本解决纳入生产许可、3C认证管理的企业无证生产问题;加强获证企业证后监管,证后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监督抽查覆盖率达到100%,抽查合格率提高到90%以上,其中大型企业达到95%以上;已售出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产品100%召回;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基本得到杜绝。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镇外经办牵头)。

1.主要任务:

(l)对出品玩具获证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品,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出口质量许可证。

(2)对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和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3)加强实施出口运输包装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依法严惩出口食品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施标志的违法行为。

(4)加强对出品灯具、小家电、摩托车、儿童服装、与食品接触器皿、家具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重点监管,提高抽查率和检出率,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出国门。

(5)通过拉网式清查加强对备案或注册养殖场、蔬菜种植场及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备案和注册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6)对进口废物原料的码头进行全面清查,对涉嫌非法入境的废物原料,坚决予以100%退货或销毁;对进口废物原料卫生检疫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摸底检查,规范卫生处理的流程及检验秩序,确保工作质量。

(7)全面推广和应用加工贸易地区检验检疫执法监管辅助系统,建立和完善电子通关联网核查制度,全面加大对进出境货物的抽查和稽查力度,逐步实现对进出口商品质量风险预警,落实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处进出境商品的全面质量监管。

(8)全面清查异地转单进口货物、异地货源及市场采购出口货物的检验落实情况,严格落实产地检验监管制度,提高检出率,确保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落到实处。

(9)加大对逃避检验检疫行为的稽查和处罚力度,利用全申报系统核销数据,对集装箱等法检物报检进行一次专项稽查与清查,对查出问题立案调查,确保违法违纪行为得到严肃查处。

(10)结合年审,对报检公司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清理,通过签订《承诺书》及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报检员扣分制度及诚信分级管理等措施,严防“飞单”现象的发生,规范报检行为。

2.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进出口食品及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进出口产品。

重点单位:凡有过进出口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国外政府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有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进出口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黑名单”企业;在检验检疫监管中发现生产不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进出口企业和报检机构。

重点区域:整治工作中要重点把好口岸查验关,批次管理关,源头管理关和标准适用关。

3.工作目标:

到今年底,非法进口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100%得到清查;出口玩具获许可证企业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进出口高风险敏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逃避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产品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施细则》里列入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电热毯、防爆电器、农业生产资料等产品,特别是纳入生产许可或3C认证管理的上述产品的终端产品。

重点单位: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或获证后降低取证时生产条件的企业或黑窝点;近两年各级监督抽查问题较突出的获证企业;曾经有过质量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和媒体曝光比较集中、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

重点区域:无证生产企业集中地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地区;已形成产业集群区域的中小企业、质量不稳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视普查建档的情况确定重点区域整治范围)。

3.工作目标:

到今年底,我镇家用电器等终端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做到“一企一档”;基本解决纳入生产许可、3C认证管理的企业无证生产问题;加强获证企业证后监管,证后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监督抽查覆盖率达到100%,抽查合格率提高到90%以上,其中大型企业达到95%以上;已售出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产品100%召回;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基本得到杜绝。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镇外经办牵头)。

1.主要任务:

(l)对出品玩具获证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品,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出口质量许可证。

(2)对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和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3)加强实施出口运输包装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依法严惩出口食品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施标志的违法行为。

(4)加强对出品灯具、小家电、摩托车、儿童服装、与食品接触器皿、家具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重点监管,提高抽查率和检出率,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出国门。

(5)通过拉网式清查加强对备案或注册养殖场、蔬菜种植场及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备案和注册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6)对进口废物原料的码头进行全面清查,对涉嫌非法入境的废物原料,坚决予以100%退货或销毁;对进口废物原料卫生检疫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摸底检查,规范卫生处理的流程及检验秩序,确保工作质量。

(7)全面推广和应用加工贸易地区检验检疫执法监管辅助系统,建立和完善电子通关联网核查制度,全面加大对进出境货物的抽查和稽查力度,逐步实现对进出口商品质量风险预警,落实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处进出境商品的全面质量监管。

(8)全面清查异地转单进口货物、异地货源及市场采购出口货物的检验落实情况,严格落实产地检验监管制度,提高检出率,确保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落到实处。

(9)加大对逃避检验检疫行为的稽查和处罚力度,利用全申报系统核销数据,对集装箱等法检物报检进行一次专项稽查与清查,对查出问题立案调查,确保违法违纪行为得到严肃查处。

(10)结合年审,对报检公司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清理,通过签订《承诺书》及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报检员扣分制度及诚信分级管理等措施,严防“飞单”现象的发生,规范报检行为。

2.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进出口食品及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进出口产品。

重点单位:凡有过进出口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国外政府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有过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进出口企业;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黑名单”企业;在检验检疫监管中发现生产不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进出口企业和报检机构。

篇(10)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12个100%必须实现

“中国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也是一个食品贸易大国。……中国的食品生产加工不仅在人民生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中国重要的支柱产业。”11月26日,李长江在北京召开的国际食品安全高层论坛上作主旨发言时,开篇如此阐述食品工业对中国普通百姓生活的影响,和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位置。

国际食品安全高层论坛结束后,李长江马不停蹄,随即飞赴广州,以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的身份,参加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第三次现场会议。

几年来,李长江曾不只一次亲临检查现场。今年2月,在总局开展的严厉打击食品黑窝点和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两打”专项行动中,就曾查出广东中山市东升镇有豆腐加工店违规使用工业染料碱性橙Ⅱ。

碱性橙Ⅱ俗名“王金黄”“块黄”,主要用于纺织品、皮革制品及木制品的染色,并未被列入食品添加剂范围之内。但由于碱性橙Ⅱ比其他水溶性染料如柠檬黄、日落黄等更易于在豆腐以及鲜海鱼上染色且不易褪色,因此一些不法商贩用它对豆腐皮、黄鱼进行染色,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欺骗消费者。

对于类似这样的事件,李长江十分痛心,这些以零售和批发销售为主的家庭作坊,很多呈现出“(水平)低、(规模)小、(分布)散、(管理)乱、(环境)差”的特点,不仅缺乏必要的生产加工设备,而且环境条件差、人员素质低,不具备卫生检验和质量管理环节,很多连最基本的卫生条件都达不到。虽然在中国,家庭式作坊至少存在了上千年的时间,虽然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只占市场份额的10%,但它们“量大面广,生产条件差”,产品不稳定,有些还不合格。

今年8月25日,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其重点之一就是对国内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进行严格检查,其中,在12个100%的目标中有6个是关于普通食品安全的。作为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李长江也认识到,“整治的基础在基层,整治的难点在基层,整治目标的实现关键靠基层。因此,必须重点督导,加大推进力度,强化督促检查,切实抓好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的整治工作,努力消除整治盲区,坚决消灭监管死角。”

在11月29日的广州之行中,李长江一行分成10个组,共检查了广东省11个市的89个点,包括18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2家药品经营企业、13家出口企业,37家食品和有关消费品生产企业,还有9个基层执法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他和检查组成员查看证照、翻阅台账、现场询问,对规定项目一一查看。

在质检系统内部,整治小作坊已被提升到相当的高度,能否有效解决食品小作坊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决定中国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问题。仅2006年,在质检总局的专项整治中,就有1.6万余家小作坊停产或转产。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全国普查食品的抽查平均抽样率的不断提高,目前,已由2001年的60.3%提高到85.1%。

李长江说,按照国务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12个100%的目标必须如期完成,同时这次专项整治不搞评比,但要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将在12月下旬到明年1月上旬全面进行。

为食品安全立法

今年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作为国家食品卫生领域的基本法,食品安全法是在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基础上拟订的,主要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会上,李长江进行了这样的解释,食品安全法草案主要根据中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

“从农田到餐桌”是现阶段国际食品安全领域一个流行语,是对一个国家建立独立的产品质量和食品监管体制的形象比喻。而目前在中国,食品安全仍然实行多部门的监管体制。

“中国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主要负责的监管体系。初级农产品生产监管由农业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和进出口农产品质量监管由质检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业监管由卫生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重大事故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李长江所在质检总局的工作,就是同其他兄弟部门一起,为中国百姓及进出口食品安全把关。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管理的4+1模式,是基于中国的国情特点决定的。这样的分工,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取得了成效,将来有何改变?李长江表示,质检总局将和其他相关部门一起,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紧密配合,统一行动,“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但是食品安全也是一个综合、系统的问题,仅靠一个部门不能够完全解决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部问题。”

今年8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成为全国首家与监管部门紧密挂钩的食品药品安全政策研究专业机构。这是为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一次尝试,而将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的大部门职能安排给一个部门,“但无论怎样改革,目的都是加强监管工作。”担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6年多来,李长江对食品安全在公共领域的影响有着深刻的认识,“不安全的食品不仅是对公众健康的一个严重威胁,还产生严重的经济负担,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正在面临改革的时候,为食品安全立法、制定食品安全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中国制造”是可信赖的

今年8月,《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白皮书的与国务院时隔7年后再次召开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等其他5项举措,在李长江看来,是我国政府就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所采取的六大举措。

在白皮书中,“进出口食品的监管”部分很受关注。“不管是进口还是出口,中国都是贸易大国。”李长江首先说道,大家对于“进出口食品安全”部

分的关注是情理之中的。“其实,不光是食品,小到日常用品,大到生产用品,任何不合格的产品对于中国消费者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进口的产品是这样,出口的产品一旦发生问题,也会对出口国消费者造成损害。”因此,为全世界的消费者制造可信赖的产品,是李长江一直以来的信念。

“目前,没有一个国家出口到中国的产品质量是百分之百合格的。中国也时时遇到不合格产品问题。但是,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中国总是通过贸易的手段来解决,或向有关国家通报,严重的情况则实行退回或销毁措施。”李长江说。

2007年中期,中国玩具召回风波一度使我国玩具制造商陷入了被动局面。为消解海外疑虑,质检总局今年9月份曾专门组织境外媒体前往广东现场参观采访一家玩具检测中心和三家玩具厂商,李长江也亲自参与其中。在一家玩具厂参观的时候,李长江看到一种玩具娃娃的眉毛是用胶粘上去的,于是让工作人员进行随机检测。两个小时后,检测报告出来了,这种胶水完全合格。“这说明,中国的玩具企业绝大部分都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安全。”李长江肯定地说。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一组数字是对这一说法的很好证实:2007年上半年,中国外贸出口增长27.6%,总额达到5467亿美元,其中对美国增长17.8%,对欧盟增长30.2%,对日本增长11.3%,对东盟各国增长32.8%。“这说明世界各国还是相信‘中国制造’的品牌。”李长江说,“中国的出口玩具中,绝大部分都是合格的。”

对于一些产品发生问题的原因,一是中国出口食品和产品确实存在问题;二是由于各国之间执行标准不同导致对产品界定的差异;三是中国出口的产品质量是好的,但是由于某些检测机构检测数据不准确导致判断错误。

对此,李长江坦言,中国出口的个别产品以及一些非法出口的产品的确存在质量问题。“正是这些产品对中国的企业信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此中国政府的态度十分明确,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非法出口产品的企业严厉打击。唯有把这个链条和体系网络建立起来,我们的产品质量才会得到很大提高,从而建立一个确保我们国家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同时,李长江也严肃地指出,有些媒体在对实际情况了解不够的时候,为了取得时效性,了一些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报道。他举例说,“比如前一段时间,杭州中策公司出口到美国的轮胎质量问题,和我国出口到日本的耐热锅的质量问题,从不同的渠道、相关的国家、有关的材料都证明这两种产品是合格的、是安全的。但有些媒体却蓄意扭曲事实,使报道和实际情况有出入。而有时,这又是某些国家的保护主义造成的。”面对少数阻碍,李长江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带领质检总局积极应对,修改食品召回制度;与各国进行双边、多边磋商等举措,正在国家质检系统内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李长江随即拿出权威数据说明,中国制造是值得信赖的:“我国的出口食品合格率连续三年保持在99%以上,这足以说明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生产水平、标准水平、管理水平都是不错的,产品质量也是令人放心的。”

中国将努力在世界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一体化进程中发挥作用

在国际食品安全高层论坛上,李长江作了题为《中国的食品生产与进出口监管》的主旨发言,详细介绍了中国严格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以及中国政府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并提出了加强国际食品安全的八项倡议。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是各国共同面对的问题。”任上6年,李长江深刻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世界其他国家也曾经发生过这样或那样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都发生过疯牛病、二恶英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出口到我国的食品也被多次检出过有毒有害物质和疫情疫病。这些都足以说明,质量安全是全世界共同面对的课题,它需要各国政府通力合作、加强沟通,共同面对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质量是全世界的共同话题,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是保障经济特别是外向型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贸易的全球化使广大消费者受益,同时也对产品的生产和流通提出了新的挑战。基于这种认识,几年来,国家质检总局不断与世界各国通过磋商,为建立世界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一体化而努力着。现在,国家质检总局已经与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建立消费品安全合作机制,2007年6月,中国与欧盟设立的工业品合作机制举行了工业品安全年会;2007年9月,中国和美国举行消费品安全年会,共同探讨了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篇(11)

三个部门,四项主要工作

顾主任首先介绍了注册管理部的部门设置及职能划分。注册管理部下设注册一处、注册二处,及食品农产品认证管理处三个职能部门,各部分有相应的工作职责,且分工明确。

1 进口食品境外企业的注册管理

注册一处主要负责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管理工作,这也是认监委成立以来主要的工作职责。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研究提出进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制度、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对欧洲(含独联体国家)、美洲(植物产品除外)和大洋洲国家(以下简称有关国家/地区)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卫生注册备案工作规划、计划,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有关国家/地区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卫生注册备案的评审、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向有关国家/地区推荐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及组织异地评审、复查和注册通报工作;负责接待相关境外机构来华检查的组织安排工作;承办卫生注册评审员的管理工作,有关食品卫生注册管理的国内外合作和技术交流工作,以及进口食品卫生注册综合业务工作等。

据顾主任介绍,目前在认监委获得注册资格的境外企业约12000家,水产品行业自今年5月开始纳入注册范围,预计2015年左右将全部纳入注册,届时获得注册资格的企业将超过20000家。另外,目前与注册管理处保持往来的进口食品境外主管部门已达到63个。

对于我国目前进口食品境外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顾主任补充道:从职责来看,认监委对已注册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对国外生产企业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查和对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重新评估。在定期或者不定期复查中,发现食品注册企业所在国(地区)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或者食品注册企业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问题的,将通报其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并取消该企业的注册资格。已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生产场所、生产工艺、注册产品品种、卫生质量体系等,必须经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核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认监委办理变更。

从形式来看,认监委目前主要推动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管理工作,将高风险食品行业一类类向前推动,逐步纳入到进口注册的范围之中。例如,最初纳入范围的是肉类行业,然后是水产品行业,再接着是乳制品行业。在政策方面,因为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实际上是一种境外源头的控制,在国际法上涉及到域外法权的问题,这也是我国采取目录制推动的主要原因。

2 出口食品企业的注册管理

注册二处主要负责出口食品企业注册备案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研究提出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管理制度、规章的草案;研究提出对美洲(仅限植物产品)、亚洲和非洲国家(以下简称有关国家/地区)实施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规则、计划,并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有关国家/地区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及相关评审、复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向有关国家/地区推荐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工作,组织异地评审、复查和注册通报工作;负责相关境外机构来华检查的组织安排工作;承办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综合业务工作,与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有关的交流工作,以及GMP(良好生产规范)、SSO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HACCP等应用的研究和推行工作。

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于2011年10月1日施行。根据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将不予出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该规定明确要求,对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出口食品重大安全卫生事故,或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其他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撤销其《备案证明》,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据顾主任介绍,目前出口食品备案企业有13000多家。经认监委推荐获得国外注册的企业有3000家,6000余厂次。罐头、水产品、肉类、速冻蔬菜、果蔬汁、速冻方便食品和乳制品等7类出口食品企业需建立实施HACCP体系,是国内率先与国际接轨,在食品安全控制领域应用和推行HACCP体系的范例。顾主任强调说,《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因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在这两年的发展中,认监委也着重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采信第三方认证及调整监管模式三个方面入手,通过职能转变和“管检分离”,逐步地改进并优化注册备案管理机制。

3 食品农产品的认证管理

食品农产品认证管理工作主要由食品农产品认证管理处负责,我国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认证和HACCP认证;另一类是与产品质量等方面相关的认证,包括无公害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

食品农产品认证管理处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研究提出食品和农产品认证的工作方针、法律、法规的草案以及相关的建议和意见;研究提出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制度的设立意见,拟定相关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组织管理和协调各项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工作;承办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承办与食品和农产品认证有关的准则、指南、标准的研究和宣贯工作;承办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承办食品和农产品认证的证书、标志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承办HACCP及有关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对于注册管理部的分工及职责,顾主任总结说:“上述三个处室各司其职,分工明确。从整个注册管理部的工作可以看出,与食品安全关系非常密切,但工作职责又不仅限于食品安全,还涵盖卫生注册、清洁卫生、质量、贸易等方面,工作涉及食品质量安全、认证认可、注册备案及检验检疫等多个方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检验检疫环节,各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质检总局的直属机构,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应用HACCP,鼓励开展HACCP认证的意义

HACCP体系自20世纪50年代末创立至今,已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在我国,HACCP体系自引入并应用至今,已经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原料安全性控制、食品生产、食品与原料流通过程以及餐饮等领域。

2002年,国家认监委《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2002年第3号公告)。该规定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HACCP的行政规章,包括企业HACCP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要求、机构开展自愿性认证、官方开展强制验证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它的出台标志着中国HACCP体系的认证、验证和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和法制化。2009年,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这一规定表明HACCP体系在食品安全控制及管理过程中,将被作为一项长期的手段得以更深层次的应用。《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要求,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推广HACCP体系。今年,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配套法规《良好操作规范以及危害分析和基于风险的预防控制措施》要求全部输美食品企业在已有的GMP基础上,按照HACCP的原理建立危害分析和基于风险的预防控制措施。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今年也了《国家食品安全控制导则》,作为各国设立食品安全官方控制体系的指南,该指南明确提出,HACCP是国家食品控制体系的预防性控制手段,官方主管部门应推广应用。由此可见,HACCP认证已逐渐在各国官方管理中成为一项重要手段,且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对于HACCP体系的宣传普及,国家认监委从2002年开始已举办了十一届全国性的HACCP应用研讨会,累计征集论文1800余篇,有160余篇优秀论文在大会上发言交流,来自政府、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认证及咨询机构的2000余位代表参加了历届研讨会,通过面向全国的网络视频现场直播及提问答疑,已有十万网友参与到研讨会的交流讨论中。研讨会旨在帮助指导我国食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树立预防为主、过程管理的理念,探讨和解决在HACCP体系建立、实施、验证与认证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研讨会对促进中国HACCP应用研究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已经形成中国HACCP研究活动的常设性、旗帜性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