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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在2004年拉开了序幕,首当其冲的便是增值税转型改革。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原材料等项目所含的税金。税制转型后将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即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原材料等项目所含的税金。2004年增值税转型的改革首先在东北三省制造业、石油化工等八个行业试行。显然,由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已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一、政策解读
1.地区和行业:<<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增值税支付的运输费。
2.抵扣方式:增量抵扣,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额或新增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二、增值税转型的积极意义
1.降低税负,刺激消费,扩大生产范围。由于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实际上大大降低了税负,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积极性。尤其是设备投资大、资本有机构成高、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加快了技术革新的步伐,扩大投资规模;新办企业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有利于其一开始就投向资本密集型产业,引导其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一个国家的长久发展主要靠企业的发展,而企业的发展依赖于技术创新。增值税转型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从而刺激企业领导层加大研发费用的积极性,促进技术的升级换代,为企业赢得市场优势奠定良好基础。
三、增值税转型可能带来的影响
1.财政收入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近90%来自于税收,而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45%,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增值税的税基大幅缩小,从而使税收收入大幅降低,财政收入就会急剧减少。
2.投资过热。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能够有效降低投资成本,使企业获得更多额外收益。企业的设备投资的NPV(净现值)和IRR(内含报酬率)就会有所提高,企业的投资周期就会缩短,从而增加了可投资项目的范围,刺激加大投资的力度.现实中我国局部地区局部行业已经出现投资过热的苗头,比如房地产、钢铁业等投资增长速度明显过快.投资过热由于快于消费增长,使得新项目建成和形成的新生产能力没有市场需求。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有利于促进企业固定生产投资的同时,是否会对已经过热的经济再”火上加油”令人担忧。
3.劳动就业压力。我国许多地方的企业构成中劳动密集型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劳动密集型企业因为固定资产投资少,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小而税负较轻。增值税转型改革后这种优势将不复存在,同时企业往往追逐利润最大化,不可避免社会资金必然流向高利润行业,而劳动密集型企业往往属于利润较低的行业,从而影响到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职工就业。在这种情况下,转型改革就面临着一方面由于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会淘汰一部分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要求的员工;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的不断上升,而实现消费型增值税使得机器设备的成本不断降低,从而导致人力资源成本与机器设备成本之比相对于增值税转型前有所上升,企业更愿意用机器代替人工,这样就导致劳动就业的加大。四、建议和展望
1.合理设计过渡期。增值税是一种中性公平的税种,如果在全国局部地区局部行业推行的时间过长,则会破坏增值税扣税机制的统一,是对全国其他地区公平的侵蚀,现实中会出现人为逃税,甚至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形成“持币待购”现象,从而造成人为的经济波动,因此试点时期不应过长。
2.抵扣方式应采用“增量环比抵扣”法。由于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不可避免对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如果一下子实现“全额抵扣”,尽管一定程度上更能体现增值税的税制特点,但是对财政会造成更大压力。由于增值税转型对财政的影响是呈逐年递增走势,在一些贫困地区的县级财政因为国库资金不足,会出现企业退税难的问题。第一年由于增值税增量较小,因此对税收影响也较小,以后各年抵扣增多。新增固定资产的产出往往滞后投资年份,产出的增加正好能够抵消或减缓以后年度转型对税收收入的冲击。因此采用这种抵扣方法能大大降低转型初期带来的税收收入减收,缓解财政压力,很好地处理了短期减收与长期增收的矛盾。
3.推进配套改革
(1)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额,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标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一开始就比一般纳税人重,现在增值税转型实际上优惠的是一般纳税人,客观上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建议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将部分纳税额较大、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的、财务人员符合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2)分步骤适度扩大增值税课征范围,比如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等,这几类原先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在增值税税基缩小且存在一定财政压力的情况下可以把一些符合增值税要求的其他税种划入增值税纳税范围。
(3)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适度扩大地方税收。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了各种税收收入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地方与中央财力分配关系的调整。可考虑通过税权的调整,让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展诸如遗产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为增值税转型提供财力支持。
一、现行增值税制度的实施和成效
我国从1979年开始在部分行业进行增值税的试点,现行增值税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产物。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主要集中在扩大征收范围、简并税率、简化征收方式、实行价税分流和发票抵扣等几个方面,并且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而没有选择消费型增值税,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消除经济发展的过热状态。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投资预算软约束,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投资饥渴症”以及非理性投资行为,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我国经济发展呈现过热状态。为了抑制当时过热的社会经济,我国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
(2)聚集财政收入,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79年的28.4%下降到1993年的12.56%,年均下降1.2%.同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先升后降,从1979年的20.18%上升到1984年“利改税”之后的40.51%,此后,又逐年下降到1993年的22.02%.财政收入的这“两个比重”偏低,使得中央财政赤字压力陡增,宏观调控能力受到制约和削弱。在这种情况下,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便是提高“两个比重”,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生产型增值税由于不能对购进固定资产价值进行抵扣,有利于扩大税基、增加税收收入,因而成为当时的选择。
此外,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客观上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低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这一点也是当时选择生产型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达到了税制改革时设想的目的。从消除经济发展过热状态来看,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较好地抑制了企业的“投资饥渴症”,降低了我国过高的固定资产投资率和通货膨胀率,为我国1996年底顺利实现经济“软着陆”提供了税制上的保证。从聚集财政收入的效果来看,1994-2001年,我国GDP翻了一番多,年均增长率达到13.6%,而同期财政收入总量则增加了两倍多,年均增长率高达18%.2001年底,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17.1%,比1993年提高了4.5个百分点。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一直保持在50%左右的水平,2001年为52.38%.在促进财政收入增长的各种因素中,最重要的还是经济增长因素,但政策因素和税收征管因素的作用也不容忽视。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的采用可以归于政策因素一类,应该说,这一制度促进了我国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
可见,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切合当时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是我国经济发展特定阶段的选择,而且,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现行增值税制度的缺陷
与1994年税制改革时相比,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出现通货紧缩趋势。从1998年开始,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大部分商品由供不应求转变为供过于求,商品供给过剩,物价持续走低,企业投资不振,社会有效需求不足。二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迫切要求减轻税负,轻装上阵,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世界性减税浪潮愈演愈烈,减税成为各国增强本国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面对严峻的国内经济形势和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政府适时做出了扩大内需的战略举措,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外向型经济,实施西部大开发,力图通过投资、消费和出口“三驾马车”来拉动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生产型增值税本身固有的缺陷越发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产业的角度看,不利于三次产业均衡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征收仅限于工业和商业领域,在农业领域征收农业税,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链条在农业和服务业中断,致使其“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优势没有充分发挥,不利于第一、三产业扩大再生产和三次产业的均衡发展,也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基础产业(如能源、交通、通讯等)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阻碍了经济结构的调整。
(2)从地区的角度看,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和建国初期产业结构布局的影响,我国西部地区资源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重工业相对较多,资本有机构成高,由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客观上加重了其税收负担,挫伤了企业技术更新和改造以及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西部地区企业的发展,与“西部大开发”战略相悖。
(3)从需求的角度看,影响了出口需求的扩大和投资需求的增长。对出口产品彻底退税、实行零税率是各国的通行做法,而生产型增值税不能对购进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税收抵扣,出口产品中还含有这部分税收,并没有实现彻底的出口退税,影响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也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扩大投资规模。
(4)从企业的角度看,各种类型企业之间税负不均。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免征进口设备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购买国内设备也可以退税,但内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待遇,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现行增值税把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发票注明的已纳税额进行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定率征收办法,不能抵扣已纳税款。这一规定使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商品所含税款得不到抵扣,一般纳税人不愿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商品,阻碍了两类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另外,现行增值税对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征收6%的税收,而对商业企业征收4%的税收,二者之间税负也不均衡。
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消除现行增值税的缺陷,需要对现行生产型增值税进行改革和完善,具体来说,就是要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并扩大实施范围,把增值税的征收链条扩展到三次产业,这对于我国微观经济主体的确立和宏观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转型中的难点问题和对策
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实现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现实选择。但是,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以及转型后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制约着增值税的转型。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并本着未雨绸缪的原则,加强研究,妥善化解,以促进增值税转型的顺利进行。
第一,财政减收的风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短期内面临的风险和代价,莫过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大于消费型增值税税基,增值税转型后,税基减少,税收自然下降。据有关部门测算,一年约减少税款700亿元左右。但从长期和动态的观点来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刺激投资,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对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提高产生积极作用。
短期内,为了缓解转型带来的财政减收风险,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办法:(1)分步实施增值税转型。先在一些税负较重和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行业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如高新技术产业和交通、通讯、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待时机成熟后,再推向重复征税矛盾不很突出的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以及直接面向消费的行业如餐饮业、旅游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等。这样做,也与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2)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抵扣进行过渡性安排。消费型增值税条例可以规定对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一次扣除,而对以前的固定资产存量中所纳税款分期、分批给予抵扣。(3)调整税制结构,扭转增值税比重过高的状况。目前,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超过30%,是名符其实的主体税种。为了扭转税收收入过多依赖增值税的现状,要积极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稽查和清欠力度,减少税收流失,充分挖掘所得税潜力,提高所得税收入比重,增加财政收入。(4)适时开征新税种。为弥补增值税转型后的财政收入缺口,要加大税费改革力度,适时开征燃油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资本利得税等,促进财政收入增长。
第二,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协调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分税制体系中,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增值税转型后,征收范围扩大到第三产业,势必挤占其原来交纳的营业税,导致地方税收收入的减少。由此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地方利益受到一定影响,二是对现行的国税、地税部门的征税范围形成冲击。为此,要妥善处理增值税转型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利益关系,为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大的影响,可考虑适当调高增值税地方分享的比例,由目前的25%调高至30%—35%,此外,要加强地方税体系的建设,确立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
第三,对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的压力。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资金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相对不利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对我国的资金需求和劳动就业造成压力。为此,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确立企业的微观经济主体资格,使企业投资预算约束逐步得到强化,以此遏止对资金需求的巨大压力,消除投资膨胀现象。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虽然税收政策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但并非决定性因素,企业发展的关键在于不断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而且,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把增值税链条延伸到服务业,有利于减轻其税收负担,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服务业是吸纳劳动力就业最多、最大的现代经济部门。因此,要通过加速国有企业改革和大力发展服务业,有效减少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就业压力。
第四,农业和金融保险业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根据理论设想,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其征收范围应涵盖包括三次产业在内的所有行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优点,但扩大征收范围必须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从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来看,对于农业和金融保险业,目前不宜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内。(1)对农业的征税问题。世界各国对农业征税的处理方式不同,有的国家将农业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有的国家因为农业生产组织状况较差、账薄记录不全而将其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外。从理论上分析,要对农业征收增值税,应该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农业的市场化货币化程度较高,二是农业生产采用了全面、准确的会计核算和账薄记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两个条件并不满足,因而,目前还不具备对我国农业征收增值税的条件。(2)对金融保险业的征税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由于金融保险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大多数国家把金融保险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外。从我国税收征管的现状来看,由于金融保险业涉及企业数目多,税额抵扣管理的难度大,因而,目前不宜对金融保险业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较为合适。
第五,税率的设置问题。理想的增值税应是税率单一化的,并且尽可能没有减免税的优惠,而我国目前增值税率有一般纳税人的17%、13%和0三档,小规模纳税人的6%、4%两档,还有为数众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这一点不符合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原则,造成了税收抵扣链条的中断和抵扣的不充分。因此,增值税转型后,宜实行单一税率。考虑到转型后税基减少带来的税收收入减少,可以适当提高增值税的税率。此外,尽可能取消增值税的减免,对确需税收政策扶持的纳税人,代之以所得税政策优惠或采取“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办法。
我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就是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其实质就是扩大抵扣范围,即允许抵扣当期购人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我国现行增值税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和稳定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增值税作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固有的弊端,从经济层面来看抵扣范围狭窄不利于刺激企业投资,从政治层面看为政府提供了“印钞机”导致众多的经济犯罪。鉴于此,增值税转型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而供给学派的核心观点就是减税,为此供给学派为我们提供了就业机会和固定设备的更新,从而有利于生产率的提高,意味着每单位生产要素的投入能够产出更多的商品和劳务,降低了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供给学派认为一个国家经济状况的好坏,更多的取决于“供给方面”,即企业是否有活力,是否有投资的积极性。
2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
从国内外的经济环境看,“华尔街金融风暴”导致全球经济减速,外需急剧收缩。出口受到重创。同时国内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国内出现经济的周期性回调都反映出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面对我国目前内外夹击的经济形势,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无疑是雪中送炭,在供给方面对经济的刺激作用将是巨大的,巨大的投资乘数效应将会弥补转型后政府财政的税收收入,提高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带动企业固定设备的更新换代和产业升级,从而带来较高的就业率和生产率,最终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消除这次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增长的阻碍。
客观地说,增值税转型的契机已成熟。经济过热的风险悄然降温之际。减税呼声中的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改革已浮出水面。我国目前减税呼声此起彼伏,国内外减税潮流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等备受期待,这些减税政策无疑比政府投资更能够促进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和效率,在金融危机肆虐的关头更能带动经济的增长。
此外,我国目前的财政承受能力也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完全可以消化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所减少的收人。在2003年到2007年五年的时间里,我国财政收入连续上了几个台阶,较轻松地实现从2万亿元到5万亿元的大幅度跨越。同时,新企业所得税巳于2008年1月1日在全国实行,增值税全面转型也错开了企业所得税这项大的税制改革,大大减轻了财政压力。
3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效应
从供给学派的观点来推断,在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具有拉动投资的效应,对微观层面的企业和宏观层面的国家经济都会产生深远的意义。
3.1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微观主体的影响
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彻底抵扣固定资产所支付税金,这一转型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影响最为剧烈。对劳动密集毅企业的影响较为平缓。
同时,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规模企业所产生的意义有着天壤之别。适用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因此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扶植小规模纳税人健康成长。
3.2增值税转型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从供给学派的观点来看。增值税转型对宏观经济的意义表现在增值税转型后,有利于企业增加投资。而投资的增加有利于生产率的提高,生产率的增长导致了更多产品的供给,而更多的供给会导致更多的需求和消费,当消费和投资的增加会增加国民收入,国民收入的增加会带来经济的增长,因此增值税转型会带来经济的增长和市场环境的稳定。
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反过来,增值税的转型也会对宏观经济产生重要影响。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设备购人方可用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间接降低固定资产取得的成本,提高企业盈余水平,这将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增加和投资拉动GDP两方面的正效应。从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政策的实施情况来看,根据8005年统计数据显示,东北地区国内增值税收人为955.8亿元,而增值税转型试点直接影响东北地区增值税收人减收32.36亿元,占东北地区全年国内增值税收人的3.4%,只占全口径税收收入的1%左右,并没有造成税收收入的大幅下降,实际上税收总量仍然保持较高的增速。
3.3增值税转型对市场稳定的影响
1国内外研究现状
近几年增值税在世界上得到快速发展,一些国家为了给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纷纷利用增值税取代过去传统的流转税,而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也在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税制。
发达国家大多采用的是先进而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从法国开始,增值税首先被欧盟创始成员国所采纳。欧盟的增值税是一个比较完善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征收面宽广;(2)允许纳税人进行最广泛的扣除;(3)对出口商品统一实行零税率,对进口商品按国内商品税率统一征税;(4)实行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的办法。
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增值税的道路上步伐艰难,处于一种不成熟的阶段。比如大量的非洲国家还在实行法国老式的生产税或英国老式的制造商销售税。
我国在意识到生产型增值税的很多弊端后,于2004年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行试点,今年7月1日起,国家又在中部地区六省份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8个行业中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把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转型将有待在我国全面推行。无论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来看,还是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对经济与税收等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在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三年以来,已经暴露出许多问题,我们应该研究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对集资的促进作用,以及对企业可能产生的效应,这将有助于我们认识增值税改革的复杂性和规律,以便尽快寻求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合适途径。
2增值税转型的现状
自1994年我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后,由于这种税率相对较高,对产品重复征税,妨碍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降低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影响了民间投资。因此,自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及我国经济陷入投资不足的困境开始,要求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呼声就不绝于耳。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施增值税转型的决定,此后国务院决定在东北三省的8个行业先行试点,对这些行业新增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的税金给予抵扣。2007年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共有26个城市被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范围。
3增值税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存量问题难以解决。增值税转型使税基减少,从而带来税收收入的大幅减少。巨大的存量资产所含税额,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有严重的影响。如果对于这部分税额采取不予抵扣的方式,又会出现存量固定资产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抵扣上的衔接问题,以及新办企业与老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公平竞争的问题,不利于企业兼并等资产重组的进行,因为被兼并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
(2)增值税转型过程中产生就业的压力。目前我国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就是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大量的下岗分流人员的再就业岗位都是餐饮、商业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生产型增值税相对抑制了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发展,鼓励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但是增值税转型将刺激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就会减少,这必将带来更多的人失业下岗,对社会稳定和职工就业产生很大的影响。
(3)增值税转型的配套措施尚不到位。增值税转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政策配套措施。但目前有些政策滞后,有些政策不配套。如企业购进生产用的车辆目前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获得抵扣。实施增值税以来,对专用发票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但凭现有的管理手段还不能杜绝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行为的发生。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产品出口型企业,无法计算增值税增量,税务部门按季退还企业增值税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等是否退还尚不明确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压力加大,税收收入流失的风险和压力加大。(4)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面临两难风险的严峻考验。实行增值税的转型主要面临着两大风险。①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保障;②企业承受能力的限度。将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势必要求基本税率做出相应的调整,国家财政收入方面的风险才基本上可以化解;另一方面,各行各业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则将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不同而发生此减彼增。基础工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税负下降,传统技术的加工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低,税负上升。后者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中面临困难比较多,承受增加税负的能力弱,欠税增多,增值税运行的磨擦系数加大。
4完善增值税转型的对策
(1)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增设固定资产明细帐,以明确区分含税与不含税固定资产。对于新购的符合增值税抵扣范围规定的固定资产,应按不含增值税价格记明细帐,而对于以往固定资产和不符合增值税抵扣范围规定的固定资产则记入含增值税明细账。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在纰漏企业会计信息时,应将由于实行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资产计价的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润影响数在报表附注中补充说明。这样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并随着增值税制转型的不断深入而扩大,达到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的目的。
(2)适时由“增量抵扣”向全额抵扣过渡。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的设计,对于缓解财政收入压力,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是有利的。但是,增值税转型的最终目标应是固定资产购进所含进项税金全额抵扣,避免重复征税。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应按终级改革目标所需条件进行下一步试点和全面推广,这样才能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改革。
(3)调整税率。消费型增值税扩大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造成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金的下降。从东北试点不难看出,我国增值税转型后一年将减少税款约700亿元人民币左右。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提高增值税税率以维持税收总量,因为减少的税收可以消化:①从转型中消化;②从适当提高某些行业的营业税率中消化;③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利润水平,从而提高所得税税基,增加所得税比重的增收中消化。
1国内外研究现状
近几年增值税在世界上得到快速发展,一些国家为了给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纷纷利用增值税取代过去传统的流转税,而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也在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税制。
发达国家大多采用的是先进而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从法国开始,增值税首先被欧盟创始成员国所采纳。欧盟的增值税是一个比较完善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征收面宽广;(2)允许纳税人进行最广泛的扣除;(3)对出口商品统一实行零税率,对进口商品按国内商品税率统一征税;(4)实行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的办法。
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增值税的道路上步伐艰难,处于一种不成熟的阶段。比如大量的非洲国家还在实行法国老式的生产税或英国老式的制造商销售税。
我国在意识到生产型增值税的很多弊端后,于2004年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行试点,今年7月1日起,国家又在中部地区六省份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8个行业中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把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转型将有待在我国全面推行。无论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来看,还是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对经济与税收等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在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三年以来,已经暴露出许多问题,我们应该研究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对集资的促进作用,以及对企业可能产生的效应,这将有助于我们认识增值税改革的复杂性和规律,以便尽快寻求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合适途径。
2增值税转型的现状
自1994年我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后,由于这种税率相对较高,对产品重复征税,妨碍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降低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影响了民间投资。因此,自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及我国经济陷入投资不足的困境开始,要求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呼声就不绝于耳。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施增值税转型的决定,此后国务院决定在东北三省的8个行业先行试点,对这些行业新增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的税金给予抵扣。2007年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共有26个城市被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范围。
3增值税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存量问题难以解决。增值税转型使税基减少,从而带来税收收入的大幅减少。巨大的存量资产所含税额,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有严重的影响。如果对于这部分税额采取不予抵扣的方式,又会出现存量固定资产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抵扣上的衔接问题,以及新办企业与老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公平竞争的问题,不利于企业兼并等资产重组的进行,因为被兼并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
(2)增值税转型过程中产生就业的压力。目前我国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就是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大量的下岗分流人员的再就业岗位都是餐饮、商业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生产型增值税相对抑制了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发展,鼓励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但是增值税转型将刺激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就会减少,这必将带来更多的人失业下岗,对社会稳定和职工就业产生很大的影响。
(3)增值税转型的配套措施尚不到位。增值税转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政策配套措施。但目前有些政策滞后,有些政策不配套。如企业购进生产用的车辆目前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获得抵扣。实施增值税以来,对专用发票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但凭现有的管理手段还不能杜绝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行为的发生。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产品出口型企业,无法计算增值税增量,税务部门按季退还企业增值税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等是否退还尚不明确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压力加大,税收收入流失的风险和压力加大。(4)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面临两难风险的严峻考验。实行增值税的转型主要面临着两大风险。①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保障;②企业承受能力的限度。将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势必要求基本税率做出相应的调整,国家财政收入方面的风险才基本上可以化解;另一方面,各行各业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则将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不同而发生此减彼增。基础工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税负下降,传统技术的加工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低,税负上升。后者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中面临困难比较多,承受增加税负的能力弱,欠税增多,增值税运行的磨擦系数加大。
4完善增值税转型的对策
(1)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增设固定资产明细帐,以明确区分含税与不含税固定资产。对于新购的符合增值税抵扣范围规定的固定资产,应按不含增值税价格记明细帐,而对于以往固定资产和不符合增值税抵扣范围规定的固定资产则记入含增值税明细账。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在纰漏企业会计信息时,应将由于实行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资产计价的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润影响数在报表附注中补充说明。这样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并随着增值税制转型的不断深入而扩大,达到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的目的。
(2)适时由“增量抵扣”向全额抵扣过渡。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的设计,对于缓解财政收入压力,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是有利的。但是,增值税转型的最终目标应是固定资产购进所含进项税金全额抵扣,避免重复征税。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应按终级改革目标所需条件进行下一步试点和全面推广,这样才能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改革。
(3)调整税率。消费型增值税扩大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造成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金的下降。从东北试点不难看出,我国增值税转型后一年将减少税款约700亿元人民币左右。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提高增值税税率以维持税收总量,因为减少的税收可以消化:①从转型中消化;②从适当提高某些行业的营业税率中消化;③从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利润水平,从而提高所得税税基,增加所得税比重的增收中消化。
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得我国税制结构的主体税种——增值税的转型研究已经进入了成熟的阶段。在增值税转型研究中更多的是从增值税有利于促进投资和消除重复征税的角度进行的,对于增值税转型与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的增长考虑得似乎不够。
一、增值税转型对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影响
增值税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在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市场机制下的税收中性。但是,增值税抵扣制度的不同,造成投资者的实际税收负担有所不同,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最终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增长。
以下表的计算为例,来分析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表见《扬州大学税务完学报》2001年第2期第20页)
从上表可以看出,尽管国内生产总值一样,法定税率一样,年折旧额、年存货增加额和年固定资产增加额都一样,但由于增值税的类型不一样,造成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不一样。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年存货增加与年固定资产增加额之和等于年投资增加额。相比较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投资越多,实际税收负担率越低,投资越少实际税收负担率越高,投资增加对增值税税收负担影响的程度最高。生产型增值税投资越多,实际税收负担率越高,投资越少实际税收负担率越低,投资增加对增值税税收负担影响的程度最低。收入型增值税因投资的改变而造成的税收负担水平处于中央。这样随着投资的变化,当投资增加或减少时,税收负担率不同,从而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投资与实际税收负担率之间的关系可用投资税收弹性来说明,主要表示税收水平的变化对投资的影响;经济增长与税收负担率之间的关系可用税收收入弹性来说明,主要表示随着经济的增长,税收收入将怎样变化。
设投资增加额I=VP+FP,VP=mI,则FP=(1-m)I,m为流动资产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边际消费倾向为C,按照乘数理论,国民收入增加额GDP=I/(1-C),(这里不考虑引致税收的问题)税收增加额为T,投资税收弹性EI=I/T×T/I,税收收入弹性EGDP=T/GDP×GDP/T。按此定义计算各种类型增值税的投资税收弹性和收入税收弹性如下表。(表见《扬州大学税务完学报》2001年第2期第21页)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投资增加相同的时候,投资税收弹性E生产型<E收入型<E消费型,说明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的刺激程度最高。投资税收弹性受投资结构的影响(投资结构上,m越小说明固定资产投资越大),相对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来说,m越小,E消费型>E收入型>E生产型,当m增大时,生产型增值税的刺激作用也逐渐增大,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的刺激作用基本不受投资结构的影响,收入型增值税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影响。在这里,也可以看出,随着投资的增加,经济在迅速增长,税收收入也在增加,但是,增加的幅度T低于国民收入的增加幅度GDP。因为EGDP消费型<EGDP收入型<EGDP生产型,说明消费型增值税的税收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增加的幅度最低。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从总量上看,各种类型的增值税都有促进投资增加的作用,消费型增值税推进投资增长的作用最大,而且特别有利于促进固定资产的投资,生产型增值税促进投资增长的作用最小,而且仅有利于存货投资的增加。增值税转型形成对投资需求的拉动效应,其现实意义是增值税尽快转型能较好地适应当今世界科技发展迅速、资本有机构成加快的投资发展趋势。
从对行业投资的刺激上看,消费型增值税特别有利于促进资本密集型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存货投资多)投资的增长膨胀,生产型增值税仅仅有利于促进劳动密集型行业投资。这说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既有利于促进投资增长和科技进步,又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就业,这对于我国解决温饱问题以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业问题的解决也是有益的。增值税转型形成对经济结构的调整效应。从经济周期的角度看,在经济出现逐步下降的时候,消费型增值税的推进投资的作用,可以起到保护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在经济增长旺盛的时候,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投资的促进作用有可能加剧通货膨胀的程度。实际上,在资本有机构成越来越高的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愈快,固定资产投资愈多,消费型增值税也就越刺激投资的膨胀。增值税转型形成对通货膨胀的刺激效应。为了保证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我们不能不对消费型增值税刺激投资膨胀的影响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研究。
从国家取得收入的角度上看,消费型增值税的税收收入具有较强的累退性,有可能造成国家收入的下降和宏观调控能力的削弱。增值税转型形成对税收的累退效应。
总之,增值税转型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但是在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方面,需要我们做出谨慎的研究。
二、增值税转型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物价的基本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增长。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首先在于对物价稳定与经济增长目标优先度的选择。在调控的目标上,实行“保持物价稳定优先,兼顾经济增长”目标,把物价稳定放在第一位,以物价稳定促进供求结构的合理化,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理由是:
1.在处理物价稳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时,我们可以从台湾和韩国的宏观调控目标的策略选择上进行借鉴。台湾、韩国的经济发展实践证明:只有坚持物价稳定,才能促进经济增长。而拉美国家的经济发展实践又证明:一味的坚持经济增长,甚至以牺牲物价币值稳定来换取经济增长的目标,其结果只能是陷入通货膨胀的泥沼不能自拔,经济也陷入停滞状况(邱崇明《发展中国家(地区)通货膨胀比较研究》)。持续多年的高经济增长已经使我国的经济走上了新的台阶。经济增长的目标不应永远处于我国的宏观调控首要目标位置。据世界银行计算,从1979年-1995年,中国潜在的经济增长率为9.1%。我国近年来的增长率大体上也维持在8%以上,这说明我国的经济增长已经实现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在保持适当的经济增长的同时,必须把经济的稳定发展放在首要地位,否则,就有可能欲速则不达。
2.物价的不稳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大敌。通货紧缩会引起经济的衰退,通货膨胀也会影响经济的发展。通常人们认为,物价指数保持在3%-5%之间,是能够为人们所接受的,也是有利于经济增长的。在我国近年来的物价指数连年下跌的情况下,应考虑我国的物价指数恢复至1%-3%的水平,阻止物价下跌的趋势。而当物价指数恢复至合理水平时,就应该保证物价的稳定以防通货膨胀的发生。
目前我国的物价指数基本维持在3%左右,正是经济发展的良好时期。税收政策调控经济的目标也应该确定为促进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把物价稳定放在第一位。
第二,我国物价不稳定的根本原因是国民经济结构的不合理。从供求结构和总量方面看,引起物价不稳定的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货币供应,二是供求结构和供求总量。从货币供应的角度看,我国的货币供应量增长速度一直维持较高的水平。据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由于国家采用增加货币供应量的方法拉动经济,近年来货币的供应量不断增加,M1基本上维持在18%左右。这已经远远超过了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事实上中央银行在扩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上也是有所顾忌,采取的稳健的货币政策以求得拉动经济增长和物价的上升,但效果并不明显。这说明我国的通货紧缩的趋势并不是货币供应量的缩小造成的。按照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的第二含义(姜启渭《对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双重含义问题的再探讨》,《经济评论》1999.6):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社会总劳动按社会需要的比例应该分配到某一生产部门的劳动时间,是这个劳动量决定这个部门的总价值。而用这个部门的生产的商品总量来分摊这个总劳动、总价值,就得出单位商品的劳动量和价值量。这说明某个产业部门商品的价值与社会总劳动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有关,分配的标准是社会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现实经济中,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存在着生产效率高的部门,也存在着生产效率低的部门,它们之间的商品交换会因生产效率高低的变化引起社会总劳动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的变化,从而引起各个部门商品价值的变化,进而因商品交换引起一般物价水平的变化。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与物价稳定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呈现出正相关的态势。然而近几年经济增长与物价稳定之间的关系耐人寻味。一方面经济表现出较高的增长,另一方面,物价指数却连年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有人甚至对国内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其实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产业结构已经不能顺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90年代后期,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两个重要变化。一是国内消费品市场短缺时代结束,我国长期存在的需求拉动型价格上涨不复存在;在产品短缺时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关注的主要是产量,成本和质量是次要的,企业的增长方式是以规模扩张的粗放型经营,在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过渡的历程中,无效的大量供给造成了存货和库存的积压,形成了物价下跌。二是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产业结构与我国相近的周边国家货币大幅度贬值,对我国的大宗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构成威胁,我国产品价格下跌是对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的合理反映。所以国民经济结构的不合理是影响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结构性原因。
第三,有人认为我国的失业率较高证明我国的资源没有充分利用,因而提出拉动需求的经济增长策略是缺乏依据的。我国是一个人口和劳动力大国,没有实现充分就业并不能说明经济增长的潜力没有发挥,在改革的前20年中,基础设施和农业发展的滞后一直是我国的经济增长的瓶颈,这一基本形势不能搞错,一味运用扩张政策拉动需求实现所谓的"充分就业",就会造成通货膨胀永无宁日的发生。从1998年以来,我国在宏观经济政策上采取了一系列的财政、货币政策,包括实行利率放开、扩大货币供应量、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放开对银行信贷额度的控制、采取政府增加公债的办法启动内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经济出现回升,物价也由负增长转为正数,2000年达到了0.3%左右。于是许多人据此判断,我国国民经济出现了平稳发展的新拐点。我认为,这一切可能都是一种表面现象,因为在我国,靠政府投资拉动经济的办法是有局限性的。单纯依靠这种政策,可以在短期内促进经济增长,但很难保证有效率的长期经济增长,说不定会造成新的通货膨胀。1.我国政府预算的债务依存度已经很大,靠财政赤字进行的投资力度不可能再有大的增加,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也不可能长期建立在靠政府投资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2.政府投资的效率难于提高也是一个客观的现实,而且政府投资有可能产生某种"挤出效应",减少民间的有效投资,为了弥补增大的财政开支有可能增加加大税收的压力,会抑制民间扩大投资的积极性;3.即使是政府投资有利于改变供求结构的一部分,但能够促进自动地创造有效需求的有效供给并不能有效地增加,从而不能形成长期的经济增长。因此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除了实行扩张性的需求政策(当然包括税收政策)外,应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供给方面"去,特别是解决“供给的结构”,以有效的供给促进需求的增长,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为了达到调整供给结构,实现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的目的,保证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我认为应该实行“有增有减、增减结合,保持税负不变”的税收政策组合。所谓“有增有减、增减结合,保持税负不变”的税收政策组合,就是在税收政策调节的目标上应坚持促进供给结构优化,保证物价稳定第一位目标的实现。为此:
(一)在税收负担的水平上保持不变,以适应当前财政收入紧张的形势和产业结构优化的需要。从我国的税收负担总水平看,虽然预算内的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较低,1996年已经下降到10.07%;考虑到我国的税外收费的特殊情况,就我国具有税收和准税收的政府税外收费的总规模来看,呈现出居高不下的态势。从1987年到1996年基本上都维持在24-25%左右;就税收本质的来源与国民经济价值之间的关系看,我国目前的剩余价值总量占GDP的比重一般为31-33%左右,也就是说宽口径的税收负担已经占到剩余价值总量的60%左右,虽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留给企业和个人一定的收入要比40%更高,才有利于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和生活的提高,但显然国家拿走的部分不应该超过剩余价值的总量,也就是说税收的规模不应该超过GDP的31-33%;就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规模比较来看,有资料表明(曾国祥、刘佐主编《税收学》,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在人均GDP约为8625美元以上的22个高收入国家中,其平均税收负担率为36.6%,平均非税负担率为5%,合计总体税负为41.6%;在人均GDP695美元以下的5个低收入国家中平均税收负担率为18.2%,平均非税负担率3.7,合计21.9%。因此从整体税负上讲,我国的总体税负不宜增加。换一个角度说,我国的财政形势也决定了我国目前的总体税负不能减少,否则就有可能造成新的财政困难。(二)在税制结构上保持以消费型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加强二级商品税制的调节功能的发挥;在税种、税率、税收有增有减,增减结合。目的是在充分发挥消费型增值税刺激投资增长的同时,运用二级商品税制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以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促进经济的增长。
1.尽快建立以消费型增值税为主体,充分运用二级商品税制调节功能的税制结构。
建立以消费型增值税为主体,充分运用二级商品税制调节功能的税制结构,一方面是促进供求结构的合理化的要求。尽快实现增值税的转型,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既有利于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产业结构优化,又有利于鼓励企业进一步增加投资需求;而二级商品税制特别是消费税,既为投资的增加提供了资本供应,又在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的调节。另一方面也是研究实现增值税转型的同时,有可能出现通货膨胀的要求。据有关研究人士预测:2000年在现有范围内进行增值税转型,将有284.39亿元的税式支出〖ZW(4〗陆炜、杨震《中国增值税转型可行行实证分析》,《税务研究》2000年11期。〖ZW)〗,因此实行转型对于刺激投资有一个门槛效应。这对于当前的经济形势是有利的。但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还有一个引致税收的问题。由于实际税负的下降,对投资膨胀的利益驱动是十分巨大的。通过二级商品税制的调节作用,可以实现“供给会自动的创造需求”的目标。为此,在利用增值税转型间接减税的同时,必须十分重视二级商品税制的研究。具体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提高税率,增加高消费人群对全国财政的贡献,对某些已经不属于高消费的产品和行为减低税率或停止开征消费税,既有利于增大消费税的调节力度,又有利于增加高素质劳动的供给和储蓄的增加。例如将高尔夫球、保龄球、桑拿按摩、高级美容、娱乐性射击等高消费服务项目以及高档音箱、高档摄像器材、高级滋补品、一次性筷子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取消对普通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散装啤酒等项目的征税;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方向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第二、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如对水资源和森林资源课征资源税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方面转化。
第三、继续保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重新开征权。
第四、土地增值税作为一个单一的限制房产开发和消费的税种,应在当前的情况下,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一样,及时停征,但保留土地增值税的重新开征权。保留土地增值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重新开征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相机抉择的机制。
第五、为了保持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的主体地位,在增值税转型的同时,缩小营业税的开征范围,将大部分由营业税调节的范围,转为征收增值税。
2.促进供给,调节社会公平,促进供求平衡
论文摘要: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从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征收模式。本文分析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盈亏平衡点销售额及企业经营安全状况的影响,指出增值税改革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盈利空间,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从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征收模式。转型后的优势在于,允许企业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更好地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同时由于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对企业降低盈亏平衡点及提高盈利空间等产生积极影响。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增值税转型对盈亏平衡点的影响
盈亏平衡点是指企业的经营规模(销售量或销售额)刚好使企业达到不盈不亏的销售状态。该指标提供了防止企业亏损应完成的极限业务量信息,为评价企业未来经营的安全程度,实现盈利创造条件。
假设增值税转型前后只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处理不同,其余各项财务指标处理方法不变。设企业的正常销售收入为y,单位销售价格为p,变动成本为VC,单位变动成本为b,固定成本为F(不含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生产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为D1,其相应的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为y1;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为D2,其相应的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为y2,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不包含增值税,所以D1>D2,假设除折旧费用外的其他固定成本F保持不变。那么,生产型增值税环境下的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为y1=,消费型增值税环境下的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为y2=,则增值税转型前后盈亏平衡点销售额的变化为y1-y2=,这说明增值税转型后盈亏平衡点降低了,企业的盈利区域变大。
例:某企业年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单位产品价格为60元,单位变动成本为20元,固定成本(不含折旧费用)为20万元,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生产型为46.8万元;消费型为4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期末无残值。根据该例数据计算增值税转型对盈亏平衡点销售额的影响。
从表1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后,盈亏平衡点的销售额都出现了下降,在年销售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亏损数额减小,获利空间更大;不同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盈亏平衡点的影响很大,在加速折旧方法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值税转型前后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
增值税转型对安全边际率的影响
安全边际是指正常销售量或者现有销售量(包括销售量和销售额两种形式)超过盈亏平衡点销售量的差额。安全边际率就是安全边际与现有销售量或正常销售量之比。那么,生产型增值税下的安全边际MS1=y-,安全边际率MR1=;消费型增值税下的安全边际MS2=y-,安全边际率MR2=,增值税转型后安全边际的变化为MS1-MS2=>0,安全边际率的变化为MR1-MR2==>0,安全边际和安全边际率均大于零,说明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的经营安全状况更好。
评价企业经营安全程度的标准。仍以上例为基础,计算增值税转型对安全边际率的影响。根据表3计算的安全边际率,与表2的安全评价标准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后安全边际率提高了,表明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的经营安全程度更高。不同折旧方法的选择对安全边际率的影响很大,在加速折旧方法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安全边际率的影响在各年也是不同的,而且增值税转型前后相比,安全边际率提高的空间越来越小。
综上所述,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盈亏平衡点销售额降低,盈利空间变大;安全边际率提高,企业的经营安全状况变得更好;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盈亏平衡点销售额和安全边际率的影响都很大,并且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
一、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等相关涉税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既要支付固定资产价款,也要支付由销售方收取并缴纳的固定资产税金。如果在采购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了运输费用,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也按照同一口径不可以抵扣。因此,在会计处理时,按照固定资产购入价税合计金额及支付运输费用金额,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则可以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抵扣范围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以及相关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以企业购入作为固定资产用机械设备为例,企业购入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率为17%,税额为170万元,价税合计为1,170万元,发生固定资产运输费用10万元,抵扣税率为7%。增值税转型前,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价税合计1,170万元及运费10万元,共计1,180万元。而增值税转型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3万元,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不含税价1,000万元,加上抵扣后运输费用9.7万元,共计1,009.7万元。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金,使得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170.3万元;由于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使得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减少,按照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计算,每年降低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17.03万元;由于企业减少增值税支出,使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年现金流出减少。
综上所述,从增值税转型前后会计处理差异的比较来看,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增加企业盈利。增值税转型将减少企业税收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增值税转型在宏观经济繁荣时,企业受益幅度较低;而在经济下滑时,如果企业机器设备投资额较大,则增益较明显。增值税转型作为强大的政策推动力,能够直接减少企业的增值税支出,直接增加盈利水平。同时,由于增值税转型会降低新增固定资产每期提取的折旧额以及企业管理费用,虽然造成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但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显提高。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直接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而且对企业经营收益影响也是重大、直接和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收益能产生如此明显影响是非常难得的。
(二)增值税转型降低资产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实行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也不一样。在生产型增值税中,由于购进增值税不能抵扣而只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导致资产价值增加;又由于增值税不能抵扣,从而导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明显增加。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值税额明显降低。同时,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因不再包含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相对明显减少,从而导致企业计提折旧额减少,推动企业盈利水平提升。因此,增值税转型不仅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还能够帮助企业保持一种稳健的财务结构。
(三)增值税转型重新界定了应交税费科目具体核算对象。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虽然在会计制度中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但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小汽车和摩托车仍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排除在此次转型改革范围之外。
二、增值税转型会计问题分析
转型后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基本上遵循“税会”统一模式,主要原因是有利于国家税收征缴便利。但是,增值税的“税会”统一模式在涉税会计主体运行过程问题较突出。
(一)增值税进项税确认方式采用的是发票抵扣法,实质上是一种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内容相悖;而增值销项税的确认却按照权责发生制,增值税进项和销项在确认上的分歧,造成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能包含有提前确认的“递延增值税资产”。
(二)固定资产、存货等成本信息缺乏可比性。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要求,把涉税经济主体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本核算中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属于增值税价外核算;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成本包含有增值税进项税,等同于增值税价内核算。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划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不公,有违税法中性原则。
(三)未能充分披露增值税费用信息。应交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只通过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科目部分反映。企业购销应税项目差价包含的权责发生制意义下的增值税费用(购销差价×17%)脱离于当期损益核算之外,既不列示反映在利润表中,又不能通过报表附注清晰披露,违背了财务报告的充分披露原则。
三、完善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的建议
完善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目标应是确认、计量当期应交增值税、递延增值税资产和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等,在需要情况下编制递延增值税资产摊销表,通过表内列示与表外披露,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应交增值税、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递延增值税资产和增值税费用等会计信息。
(一)确认的范围与时间。确认范围涉及到税法与会计制度在销售收入口径上不一致的规定,如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时间与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有关。目前确认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时遵循权责发生制,而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遵循一种修正的收付实现制,这就让会计信息使用者无法从销售收入与当期缴纳增值税的比例关系上判断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缴纳税金,会计资料可比性的削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实际中,存在少数不法企业利用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同业务处理原则的违规避税行为。为此,增值税会计准则应该明确增值税在会计确认原则上规定只能采用权责发生制,使增值税销项税与进项税在确认时间口径上保持一致性。
(二)初始确认和后续确认。初始确认下,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不同情况分为当期抵扣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与留待未来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后续确认的变化在于每一期企业都要重新复核当期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留待未来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待抵扣的递延增值税资产确认与未来一定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相配比。
(三)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共同形成的应交增值税,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税额计量。在递延增值税资产的计量方面,未来对应的增值销项税发生可能性小于50%,应不予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与列示。
(四)表内列示与表外披露。关于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以前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都是为了税务部门的信息需要,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信息。因此,应要求资产负债表中增加“递延增值税资产”项目作为非流动资产借项进行列示反映;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是权责发生制下企业应交增值税额。为清晰地反映企业实际负担的增值税费用,在报表附注上对增值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后的实际税负(应税项目购销差价×17%)对“增值税费用”内容进行反映,同时应披露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信息,以及其他与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
税法是国家意志的忠实体现,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会有所变动;而会计准则是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利益集团意志交互博弈的产物,相对稳定和公允。基于增值税转型后的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在目标、原则、业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发展与完善相关增值税涉税会计准则是会计理论发展的趋势,是研究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之间信息协作的必经路径。在税务会计准则研究中,应从中国的特定国情出发,不仅要理论上讲得清,还要实践上行得通,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增值税转型后,进一步完善涉税会计准则,必须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与重要性原则两个前提,才能有条不紊的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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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作为配套措施,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为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一、增值税转型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这样就降低了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从而腾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有利于刺激企业改进技术,采用先进设备,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产业改造和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特别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装备制造业等资本有机构成比较高,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入的企业效果尤为突出。
(二)避免重复征税更好地体现税负公平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一措施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
(三)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企业不愿意更新设备,造成设备老化,技术陈旧,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增值税转型有利于鼓励投资、更新设备、提高技术,从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时,在增值税转型中国家对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恢复按17%的税率征税,有利于矿产品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进一步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四)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促使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这样一方面能降低企业税负,使征税更加公平合理;另一方面还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同时保证了企业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市场,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生产型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利影响
(一)重复征税,阻碍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只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原材料所含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存在对资本的重复征税的问题,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间的市场竞争已演化为资本实力竞争、高新技术实力竞争,提高企业技术含量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生产型增值税恰恰阻碍了这一发展进程。
(二)税负不平衡,阻碍科技产业结构优化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税负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在生产型增值税下,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比重大,税负要明显高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于税负高的行业成本高,风险大,产业结构得不到优化。
(三)税率抵扣不足,削弱科技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削弱了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于生产型增值税抵扣不足,我国出口商品即使按照增值税的法定税率计算退税,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税,这样不利于科技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三、增值税转型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影响
众所周知,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设备更新非常快,基础设施投资非常大,增值税转型优惠政策的出台,高新技术企业将受益更大。
(一)增值税转型对高新技术企业净利润的影响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而新增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一定的折旧年限内被摊销,由于折旧的抵税效应,相当于增加了企业的税前利润及净利润。同时,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的刺激力度较大,再加上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资本密集型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增加的企业当年其经营收入可能有所增长,同时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上升,财务费用也有可能由于贷款的增加而上升,从而抵消部分由于增值税抵扣所带来的利润上升好处。
(二)增值税转型对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现金净流量的影响
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现金流量表上体现为企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增值税制度转型后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现金流出量减少,现金净流量增加。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最终通过降低产品销售成本来提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税制转型并不影响其他各项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因此一年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于每年新增设备折旧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但以后各年的现金流量将不再受增值税的直接影响。
(三)增值税转型对高新技术企业税负的影响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工作作为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实现选择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的一种企业规划行为。增值税作为商品流通过程中位计算增值额度而征收的税种,在推行过程中,增值税坚持以扣除项目建设或者采购过程中的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作为主要标准进行征收。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以及收入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当增值税由生产环节转化为消费环节之后,一般就进入了纳税环节。在此基础之上,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过程通过税收筹划,现实有效降低税负,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一、增值税转型的主要目的
增值税的转型工作主要是实现生产环节向消费环节增值税的直接转变工作。为了提升我国增值税管理制度的完善工作,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国推行了新的增值税管理条例,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工作。整个转型改革的重点环节,集中于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的重复征税因素,通过有效手段降低企业在设备采购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推动国内投资,扩大内需的发展,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技术能力,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提升我国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以及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改善了金融危机之后不利的国际竞争环境的影响,实现了国家税收体系的科学合理化改革的目标。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具体内容
(1)从2009年1月1日之后,全国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或者采购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当存在进项税额时,可以进行相关的税款抵扣政策,主要的规定有:一是除了规定的非应税项目不得进行税款抵扣之外,包括混用机器设备在内的大多数设备,可以进行相关的抵扣工作;二是在建工程的不动产不能计入抵扣进项税款的工作;三是在购进小汽车、摩托车以及游艇等不动产时,如果是应征消费税的环节,则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如果是外购后进行销售,则属于普通商品,可以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工作;四是对于企业新购置的设备而言,所包含的进项税款采用规范的直接扣除方法进行实施,即就是通过纳税人当年采购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款为基础,可以对应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当出现抵扣不完的情况时,可以转账给以后年度使用;五是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在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以上的机械、运输工具、机器以及其他生产环节所必须的设备、仪器等。同时,也取消了单价超过2000元的限制条件。(2)对于中小型纳税人,不再分设工业和商业两种征收税率,而采用统一的3%新税率。(3)取消在进口设备方面的增值税补贴政策,以及外资企业的进口设备增值退税政策,实行统一的增值税管理政策。
三、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细节
在上述的国家规定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款具有直接抵扣性的特点,在固定资产购置中,购进的专用型和混用型设备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同时,由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呈现差异性,因此,从客观上为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可能性。(1)选择合适方式进项税款抵扣的筹划。当选择进项税额抵扣之后,企业的进项税额能够纳入到固定资产之中,在计算企业的所得税时,可以实现多提折旧的效果,但是这不意味着只要放弃抵扣,就能实现少交税款的目的。例如,某公司2014年的设备采用投入为400万元,进项税额为68万元,1月份销项税额为135万元,固定资产以外的货物采购进项税额为53万元。购进的设备折旧时间为5年,采用直接折旧法金算,净残值为0。企业的年盈利为134万元,所得税征收率为25%,具体的筹划分析有:方案一:不放弃进项税抵扣政策。第一年增值税=1356853=14(万元)(不考虑当年112月之间以及第2到5年的增值税变化情况)15年企业应交的所得税=13525%5=168.75(万元)15年总税负=14+168.75=182.75(万元)方案二:放弃进项税税额抵扣政策。在放弃进项税款抵扣权利之后,将68万的进项税款纳入到企业的固定资产之中,根据直线法每年可多提折旧=685=13.6(万元),每年企业利润=13513.6=121.4(万元)15年企业的所得税总额=121.425%5=151.75(万元)五年总税为151.75+82=233.75(万元)可见放弃进项税款抵扣工作比不放弃进项税款抵扣工作,需要多缴纳233.75182.75=51(万元),显然不放弃进项税抵扣政策更为划算,所以企业少交的所得税好处远低于抵扣增值税的好处。因此,在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过程时,尽量使用增值税发票,不放弃抵扣进项税款。(2)对采购对象的筹划。在现行的增值税管理中,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的征收方面,税率分别为17%和3%。因此,企业在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过程中,由于税率不同,进项抵扣的金额和比例也随之不同。在采购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显然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要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的进项税抵扣要少得多。但是,由于通过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增值税发票为17%,因此价格相对而言也会更高。因此,对于两者的分析就不能通过简单的抵扣情况进行分析,有必要通过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流量进行分析。例如,某企业准备采购一台新设备,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时,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不含税价格为24万元,增值税率为3%。具体的筹划分析如下:向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时,进项税抵扣=3017%=5.1(万元);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可抵扣243%=0.72(万元)。一般的观点认为,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要比小规模纳税人多缴5.10.72=4.38(万元)。在一次性付款提货的过程中,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要便宜6万元,因此,现金流量节约1.62万元,所以,从现金流出量分析,应该采用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总之,在新增税条例推行之后,能够为纳税人的增值税筹划提供控制了措施。纳税人应该认真阅读相关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选取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坚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分析,避免出现偷税漏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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