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公司党委、行政高度重视此次活动,结合企业实际,在3月6日召开了宣传动员大会,对公司公民道德建设月“宣传教育月”活动进行了深入宣传和详细部署,制定了工作计划,对工作及活动均作了安排。通过宣传动员,全公司干部职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一致认为这项活动的开展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为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组织各部门、项目部工会小组长和相关工作人员召开了专门会议,工作人员具体落实,各项目部由工会小组长负责,加大宣传力度,真正把此活动落到实处。
二、区分层次务求实效。版权所有
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公司分别以部门、项目部为单位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公民道德宣传活动,并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了公民道德建设基本知识有奖问答,公司职工踊跃参加积极竞答,有效扩大了宣传面,强化了宣传效果。同时,公司党委还组织党员干部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加强学习和宣传,大家都在繁忙的工作间隙或者晚上下班回家自学,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有关党报、党刊的内容。通过学习,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教育,提高在新形势下坚持“两个务必”,保持艰苦奋斗优良作风的自觉性。公司宣传科在党委安排部署下,精心制作了“公民道德建设”专题宣传栏、采编内部刊物《成都安装》的“公民道德建设”专题等,加深了职工对公民道德建设的理性认识。
首先,我们要培养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
人生责任是一种社会意思,对社会和个人的存在和发展都有重要作用。一个尽职尽责的人是能为社会所接纳的人,是顺应社会需要的人,是一个有发展前途的人。同时社会责任的履行还能大大的提高人的精神生活。对于社会来说,人人尽职尽责就意味着全社会的稳定,有序和快速发展。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一定要增强人生责任感,也别是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在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强化自我责任认真学习刻苦求知,明智笃行,严以律己,发奋成长,自觉承担起21世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其次,在贡献社会中实现人生价值。
人生价值的实现,就客观形态而言,是贡献与索取的有机统一,而其根本就则在于个人对他人,对社会的贡献。因此,大学生要在自己的人生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处理贡献和索取的关系,把握人生的根本方向,在贡献社会中创造自己的人生价值。这就要要求我们培养“贡献大于索取论”的价值观,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和知识能力,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另外,培养艰苦奋斗的精神。
当代大学生要艰苦创业,首先就应该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坚持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切实增强劳动创造的自觉性,把知识运用于实践在实践中接受锻炼,长知识,长才干,培养自身吃苦耐劳的意识和品格。对于处在人生黄金时期的大学生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就需要用不怕困难、孜孜不倦的精神投入到无止境的学习中去,争取成为新时代有知识,有文化的一代劳动者,为自己实现自己的远大理想而努力奋斗。
还有,要做有道德的好公民。
一、培养“五爱”精神
“五爱”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异常,做到“五爱”既是大学生应当履行的道德责任,也是大学生笔削自觉承担的法定义务。
二、加强“三德”修养
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三个着力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个方面可以履盖每个公民日常生活的基本领域,指导公民处理面临的各种关系,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和主要内容。每个公民应当在公共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在职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在家庭生活中遵守家庭美德。大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是积极参加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体现。
“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是公民最基本道德规范的新概括,它继承了传统道德的精华,总结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反映了时展的要求。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在形式上采取了我国人民喜闻乐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
三、做诚实守信的大学生
诚信即诚实守信,它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一切道德规范都是在此基础上得以建立的,更高的道德规范是以诚信为基础的,也就是说,设有诚信就设有道德本身。在大学生今天的学习过程和未来的职业生活中,诚信将成为大学生必备的基本道德素质。
最后,开拓人生新境界。
一、积极进行文化素质修养。要选修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课程,多掌握一些文、史、哲方面的知识;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
二、积极进行思想政治修养。大学生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较新的思想观念和境界。思想素质的中心内容,是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于人的本质,人的社会化,人生理想、价值、信念和态度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都应有较高的修养。
第二,加强公路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强化公民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意识。公路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是公路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环节。当前,公路行业职业道德教育的重点应放在基本道德规范教育上。要通过这些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使人们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必须提倡的,什么是坚决反对的,从而帮助人们认清自己的首要的道德责任和基本的道德要求,陶冶自己的道德情操,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念,强化遵纪守法、勤奋工作、服务社会和人民的道德规范意识。
二是传统性和时代性相统一。孟子说:“仁则荣,不仁则辱。”管子说:“国有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还有岳飞的“精忠报国”,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等。“八荣八耻”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体现了时代的特点,既针对当今时代和社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需要弘扬的精神,又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性,使社会主义荣辱观充满生机和活力,富有民族性、感染力和吸引力。
三是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统一。“八荣八耻”虽然语言通俗直白,简单明了,但内容全面,含义深刻,它反映了在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律和本质要求,系统地概括了社会主义道德观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规范。“八荣八耻”明确了什么是“荣”,什么是“耻”,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不能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无论是成人还是小孩,文化程度高的还是文化程度低的人,都能读懂,都能转化为行为。可以说,“八荣八耻”既是一种理论创新,又为探索公民道德建设的方法与途径明确了方向。
荣辱观属于道德范畴,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应遵循道德建设的方法和途径,并在实践中创新形式。
一是宣传教育。要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浓郁的社会氛围,让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成为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成为大家普遍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
二是榜样示范。雷锋、王进喜、焦裕禄、孔繁森等先进人物的事迹,教育和感动了一代又一代人。但是,除了他们以外,还需要发现、挖掘和宣传普通百姓之中感人的道德典型,特别是那些反映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件小事而又具有真情实感的故事,使先进人物更加可亲、可敬、可信、可学。
三是道德评价。道德评价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来实现的。社会舆论具有自发性、传染性、施压性的特点。主流新闻媒体对社会舆论起着引领作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倡导社会新风尚,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行为。各单位可以采用学习座谈会、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道德评价活动。
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应有之义。尤其是伴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我们更应该关爱老人、尊重老人。近年来各大新闻媒体相继报道的“扶老被讹”和“防讹不扶”事件,进一步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使“扶老”也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热点,在此基础上也引起了我国的道德之思。
“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的现象与实质
“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的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当我们遇到一些老年人身处险境时,都会热情地伸出援助之手,但老人或者老人家属在接受好人帮助的同时并没有弘扬正义,反而指责老人身处险境是由好心人造成的,并要求好心人承担老人的医疗费用以及各种无端的指责,即为当今的热议话题“扶老被讹”。与“扶老被讹”这一事件相对应的则是“防讹不扶”。这也是继“扶老被讹”事件后,人们出于对外界因素的考虑所作出的自我调整。此类事件也时有发生,2011年9月,武汉的一位老大爷在菜市场外摔倒,围观者甚多,但最终都没有伸出援助之手,致使老大爷延误了抢救时机而死亡;2015年9月,河南郑州的一位老人跌倒,过往市民则是在众多市民作证的前提下,才将老人扶起。通过对上述两类事件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新闻报道事件,已经上升为发人深思的道德问题。
“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的实质。追本溯源,造成“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这类事件出现的实质是由于公民的道德水平不高,普遍缺乏公民意识所造成的,对自己的公民角色认识不够深入,不了解作为一名公民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从伦理学角度上讲,当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突发事件把人们聚集到一个狭小的空间内,并要求旁观者迅速做出选择的时候,便涉及到了个体的价值取向,在这个时候,道德则犹如一面镜子,伟大与渺小在镜子里也显得分外清晰。”一个人如果在遇到跌倒老人这类事件时,是主动施以援手还是置之不理,这就是他所作出的道德选择,从他们的道德行为中能够看出施助者的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而对于故意讹人者而言,他们在得到了帮助以后,依然以怨报德,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这类人缺乏良知,缺乏对自我道德的约束。除了施助者、讹人者以外,还存在不助者,对于他们而言,则意味着已经放弃了自身的德行和社会责任感。
“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破坏道德规范。就道德规范而言,涵盖了“道德”与“规范”两个方面。道德的主要目的是其能够调节、约束人的行为,这种调节和约束又是建立在一定的行为准则基础上,与个体的实践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展开的。这其中的行为准则便是道德规范。和谐社会关系的形成依赖于个体对社会道德规范的自觉遵守。“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现象的出现则严重损害了道德规范。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助人为乐是人们需要遵循的义务之一,这一条例的意义在于鼓励社会公民团结互助。在家庭美德中,则表现为要“尊老爱幼”。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现象不仅与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背道而驰,而且还破坏了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在传统道德观的影响下,人们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这就有利于和谐社会关系的形成。而一旦道德规范被践踏,这一和谐的局面就会被破坏。
恶化人际关系。自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在“集体化”大氛围下所产生的“集体主义”精神已经离我们渐行渐远,取而代之的则是从西方涌入的“利己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等个人意识,受这种意识观念的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日趋庸俗化、功利化。从另一角度讲,“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现象的出现又进一步造成了人际关系的恶化,导致社会风气进一步被破坏。正是由于这一境况,使那些扶老反被讹的施助者不仅受到了伤害,而且内心失望,甚至对社会也持不满情绪;使那些讹人者心存侥幸,投机倒把,破坏社会风气;给那些不扶者提供了借口,进一步疏离了人际关系;使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感受到无助。
阻碍道德建设。道德建设是社会秩序维持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社会生活中,如果道德建设能够得以有效运行,那么就会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反之,则会阻碍社会秩序的发展。此外,社会秩序的维持与发展还需要全社会共同来维护和遵守,只有大家相互帮助、和谐相处,我们的社会才会健康自然发展。对于“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现象而言,不仅违背了道德规范,破坏了社会风气,而且还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表面上看来,“扶老被讹”与“防讹不扶”所涉及到的仅仅是“扶老”,但是这一现象背后所蕴藏着的则是整个社会的道德问题,而且这一问题还有可能蔓延到道德建设的其他层面。长此以往,道德建设也就无从提及,最终导致社会整体道德的滑坡。
“扶老被讹”和“防讹不扶”现象的对策
强化公民道德教育。首先,要确立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可设立最高目标与基本目标,前者主要是起到引领公民道德建设的作用,而后者则用于指导公民的具体言行。公民道德的基本目标设立需要考虑到社会评价体系以及人们的日常行为限度。具体到“扶老被讹”和“防讹不扶”的现象中,需要让公民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意识,同时也要从公民的日常行为出发,使之认同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的基本道德规范,并将之作为行为准则。
其次,我国要改革道德教育内容。以往我国的公民道德教育偏向抽象化和理论化,并不能很好地指导人们的现实生活,教育效果不佳。为此,我国在道德教育内容方面可以从细微处入手,并做到因材施教。针对不同的群体进行不同的道德教育,如对曾有讹诈行为的老人进行特殊的道德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约束老人的行为,使之自尊自爱,降低“扶老被讹”事件发生的概率。
在人际交往中创设社会诚信环境。首先,我国需要改变人们的交际观念。当代中国社会,很多人纯粹为了利益最大化而进行交际,这导致人际关系物质化,这种社会关系十分脆弱,不利于社会稳定。为此我国可以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改变人们的交际观念。其次,我国需要进行正确的义利观和价值观宣传,培养人们无私奉献、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以此来抵制社会上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化价值观,提升公民的精神素养与道德水平。最后,要培养公民树立正确的人际交往观念。公民在人际交往中应尊重个体、关怀他人,并具备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这样人们才能够摆脱物质的束缚,认识到情感、信任才是人际交往中更为重要的元素,从而建立起平等的、友好的人际关系社会。
加强对社会媒体的监管。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满足了人们对各种知识与信息的渴望,各种信息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但是媒体网站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常常将信息夸张化,尤其对“扶老被讹”事件进行歪曲报道,误导读者,进一步加深人们对扶老的恐惧。对此,要全面加强各种社会媒体的监管力度,积极传播社会正能量,对互联网或者其它媒体的不真实报道,歪曲事实的报道要严重处罚。同时各媒体也要加强对报道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如实报道事件,不能为了博取点击率而哗众取宠,歪曲事实,误导读者。对于新闻报道应该做好充分的调查,新闻播报者应该从客观的角度对新闻报道进行描述,让所有的观众和读者能够真实客观的了解发生的事件,做一名合格的媒体工作者。
(作者单位:西安培华学院)
二、明确规范。道德规范在中国已经系统化、精炼化,熟记这些规范,不但有助于应对一些重要的考试(考核),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我们立身做人;
1、个人品德(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2、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3、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4、家庭美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公民道德就是围绕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与社会、与他人关系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强化人们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认同。法律与道德教育息息相关,公民道德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公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以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可见,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把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行,没有例外,体现了法律对支持道德建设的强制性。第二,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创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各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则是在理论上对二者的嫁接,是优势上的互补而不仅是简单的叠加和罗列,体现了在科学理论上的创新性。第三,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先进性。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环境和思想意识使得社会环境空前活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对个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合适的制度和理论指导。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会所需,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性。第四,法律对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对道德支持的辩证统一性。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体现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虽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却可以在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上达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
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律手段,强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结合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过程中宣扬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为
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只有当道德成为公民个人的自觉追求、内在需要和自主行为时,才能实现它特有的功能。因此,要通过公民法制教育把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守法行为习惯,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外在强制。在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上,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科学的法律宣传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加强正面宣传,表彰道德的先进典型,为广大群众树立真实、感人的模范形象;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宣传部门、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榜样的先进模范事迹,并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激励,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要利用各种形式,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并利用法制监督机制,建立起隐性的道德教育系统,为道德教育提供保障。
(二)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道德教育的规范
从社会的发展来看,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主导。法律只有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普遍效力。因此,一部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加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来督促执行,这就使“法”与“德”交叉渗透、融为一体,使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基本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做到对道德教育的有力支持。
中国是一个有深厚道德基础的国家,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而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在这种伦理精神中,不乏作为中国传统文明价值的合理内核。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往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也具有消极的影响。法律能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作出明确的辨别,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说,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表现出继承、批判传统与促进文明发展的统一。
(三)在执法过程中否定和惩罚严重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
良好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实现过程。通过法律实施来维护、促进道德风尚,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缺德行为予以否定甚至制裁。对整个社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还表现为法律能为人们提供和保障行使道德权力的空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实施道德批评和监督要靠法律对公民权力的设置和保障来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有道德教育是不够的。道德的约束毕竟是一种软约束,没有法律手段作后盾,道德的作用常常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而显得软弱无力。而且“人性”中总是有“自利”的因子,有“好声色”的欲望,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人,道德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必须强化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作用。国家要利用法律的约束机制,通过公正执法、惩治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规范公民的守法行为。国家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只有严格执法,打击歪风树立正气,体现时代风貌的道德才能顺利发展,才能为公民道德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二者的作用又是不同的,不可相互替代。只有相互配合,双管齐下,法律与道德才能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公民道德教育只有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实现功能互补,才能相得益彰,使公民全面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有序进步。
参考文献:
[1]社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N].人民日报,2001-02-01.
[2]李宁.德法同构: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N].南方日报,2001-05-20.
[3]罗国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N].人民日报,2001-02-22.
中图分类号:G41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2-0196-02
公民道德就是围绕公民权利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与社会、与他人关系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强化人们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认同。法律与道德教育息息相关,公民道德教育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道德教育,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公民道德教育需要法律的支持。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
道德教育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内容,是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文明呈现出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为道德教育迈出了新的步伐。但是,目前道德教育存在着许多问题,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存在着道德沦丧、是非混淆和极端个人主义等现象。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发展的大局。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必须在法律的支持下,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律作为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化、权威化的社会意识,对道德教育有着强大的支撑作用。而道德教育通过法律的不断支持,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与法律相配套的道德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法律支持是公民道德教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要求
道德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是一种软性调节,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特征。在一个充满复杂利益关系的社会里,只有道德存在是绝对不够的,社会需要另外一些约束机制来明确道德规则的内容和范围,这些约束机制就是法律。法律以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弥补了道德教育的不足,它把基本的道德义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将其系统化、具体化、明确化,使道德原则成为易于遵循且带有法律权威的广泛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目前,社会正经历着多方面的变革。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局面,面对人们对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的形势,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某些负面效应,道德教育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了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法律来推进道德建设。否则,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与奖惩机制,公共服务意识无以确立,道德高尚者最终只能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结果或被同化,或归于消亡,道德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与特点
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是以国家机器(警察、法庭、监狱等)为后盾,靠法律制裁这种强制手段起作用的。道德则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通过教育的手段,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及良好的道德环境,来增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
(一)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表现
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是在道德教育过程中,通过法律所包含的精神、规范、制度、环境、文化等内容,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引导、确认、限制或保障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建立与社会经济相适应,与法律相配套的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直接把社会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二是法律通过奖励或惩戒等手段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三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对社会价值观进行道德整合的过程。
(二)公民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公民进行自我道德教育的过程。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不仅表现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表扬和奖励先进,树立先进典型方面。因此,道德教育的法律支持,主要是以法律自身高度的思想内容和崇高的道义精神,以它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感的。可见,道德教育中法律支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把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之具有法的属性,成为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全体公民一律遵行,没有例外,体现了法律对支持道德建设的强制性。第二,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创新性。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各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则是在理论上对二者的嫁接,是优势上的互补而不仅是简单的叠加和罗列,体现了在科学理论上的创新性。第三,法律对道德支持的先进性。社会发展到现阶段,一方面多元的文化环境和思想意识使得社会环境空前活跃;另一方面,社会的良性运行对个体成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时代呼唤合适的制度和理论指导。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正好是社会所需,体现了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性。第四,法律对道德支持的目的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肯定合法行为,表彰、奖励先进典型,惩罚违法行为,打击犯罪活动,可以教育人民遵守法律,改恶从善,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第五,法律对道德支持的辩证统一性。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体现了事物之间联系的必然性。道德和法律虽是不同的治理手段,却可以在道德建设的法律支持上达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三、法律支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
道德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在坚持道德教育的同时辅以法律手段,强化法律的支持作用,结合道德的软约束和法律的硬控制。
(一)在普法过程中宣扬和表彰高尚的道德行为
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宣传和教育,只有当道德成为公民个人的自觉追求、内在需要和自主行为时,才能实现它特有的功能。因此,要通过公民法制教育把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守法行为习惯,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外在强制。在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上,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科学的法律宣传有利于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当前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加强正面宣传,表彰道德的先进典型,为广大群众树立真实、感人的模范形象;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宣传部门、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榜样的先进模范事迹,并给予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激励,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环境。要利用各种形式,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并利用法制监督机制,建立起隐性的道德教育系统,为道德教育提供保障。
(二)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道德教育的规范
从社会的发展来看,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主导。法律只有和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普遍效力。因此,一部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和保障维系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加强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中,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来督促执行,这就使“法”与“德”交叉渗透、融为一体,使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在立法过程中吸收和确认基本道德规范,才能真正做到对道德教育的有力支持。
中国是一个有深厚道德基础的国家,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庞大而严密的道德文化体系。在这种伦理精神中,不乏作为中国传统文明价值的合理内核。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往的伦理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也具有消极的影响。法律能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对传统道德的精华和糟粕作出明确的辨别,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说,法律在道德建设中表现出继承、批判传统与促进文明发展的统一。
(三)在执法过程中否定和惩罚严重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
良好法律的实施过程其实也是社会道德风尚的实现过程。通过法律实施来维护、促进道德风尚,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缺德行为予以否定甚至制裁。对整个社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道德的法律强制还表现为法律能为人们提供和保障行使道德权力的空间。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道德监督和批评的权力。实施道德批评和监督要靠法律对公民权力的设置和保障来实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有道德教育是不够的。道德的约束毕竟是一种软约束,没有法律手段作后盾,道德的作用常常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力量而显得软弱无力。而且“人性”中总是有“自利”的因子,有“好声色”的欲望,对那些没有自觉性的人,对那些明知故犯的人,道德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必须强化法律对道德教育的支持作用。国家要利用法律的约束机制,通过公正执法、惩治违法和不道德行为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规范公民的守法行为。国家要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只有严格执法,打击歪风树立正气,体现时代风貌的道德才能顺利发展,才能为公民道德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但二者的作用又是不同的,不可相互替代。只有相互配合,双管齐下,法律与道德才能既保持外在张力,又相互契合。公民道德教育只有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实现功能互补,才能相得益彰,使公民全面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有序进步。
参考文献:
[1]社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N].人民日报,2001-02-01.
[2]李宁.德法同构: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新探索[N].南方日报,2001-05-20.
[3]罗国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N].人民日报,2001-02-22.
摘 要:公民道德法律化是当前强化道德软约束的有效手段,公民道德法律化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但是公民道德法律化在更多意义上是指公民道德获得法律支持的一种方式或途径,公民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应保持合理的限度。
关键词:公民道德;公民道德法律化;限度
一、问题的提出及概念的厘定
《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指出,“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1]可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可是基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和道德多元化背景下人们对道德自由的追寻和道德之社会作用日趋衰微的双重现实,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公民道德建设不佳的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道德规范的软约束,缺乏强制力的保障,也应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公民道德法律化是当前强化道德软约束的有效手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
公民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法律化的道德是在反映民意基础上的国家意志体现,它的调控对象是不分职业、地位、阶层等特殊性的所有公民,法律化的道德对所有公民都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因此,公民道德法律化指的是立法者将那些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可以做到的公民道德的理念和规范或原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二、公民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基于我国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将公民道德法律化是有其必要性的。
从历史上看,《秦律》和《汉律》都将不孝看作是违法、犯罪的事情,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唐律》也以“纳礼入律”的形式把儒家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儒家的道德原则转化成法律原则。我国古代的道德法律化在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毕竟是为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服务的,难以培养出具有独立、自由、民主意识及理性精神的现代公民,而且这种法律不同于现代社会的法制,它在一定意义上蜕变成了人治。有鉴于此,我们现在所说的公民道德的法律化是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它根植于现代法治的精神。公民道德法律化不仅可以为公民的行为活动提供明确的行为模式,协助和强化公民的道德实践,而且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促进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从现实来看,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利益多元化和道德多元化,这也进而导致道德生活不甚理想。从道德作用的机制来看,公民道德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实现的,是一种“软约束”,这对于那些道德修养较高的公民来说,可以起到良好的作用,可是对于那些道德修养较低的公民来说则约束作用有限。而法律则不同,它是经国家制定和认可,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硬约束”,任何公民都要无条件地服从。将公民道德的一些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可以为公民道德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强化其约束功能。作为法律化的道德,既包含对社会倡导的、现阶段所容纳的道德行为和社会所反对的不道德行为的分层次规定,也包括对违反规定的主体进行惩罚的措施和机关。因而,这种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社会倡导什么,反对什么,有助于社会达成共识,形成新的道德标准。
三、公民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
公民道德法律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自身特点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决定的。
法律规范是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只有获得道德的伦理支持才会产生实际效力。美国法学家朗•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统一”。“徒善不足于为政,徒法不足于自行”,[2]不具有伦理精神的法律将导致专制并缺失正义,反之,法律化的公民道德并不会丧失伦理精神。从社会作用上看,公民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其服务,对社会起规范的作用。它们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因此,公民道德法律化是可能的。
另外,公民道德规范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规范体系,其中处于较低层次的道德规范,具有较大的普适性,对于所有公民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公民只要违反了这些公民道德,都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良心的责备。同样,法律也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且它实际上可被视为最低层次的道德规范。就像有学者指出的,有些法律规范不一定牵涉到伦理的内容,但就大多数法律规范而言,都可视之为“底线伦理”。因此,公民道德和法律的这种普适性和规范的共通性使公民道德法律化具有可能性。
四、公民道德法律化的限度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3]公民道德的法律化,最终是需要人们把法律的强制性他律转化为自律。“如果通过道德法律化过度地、强行地赋予‘社会法’以‘国家法’的意义和角色,极易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的强制的国家标准”[4]。因此,公民道德法律化必须保持合理的限度。
有学者认为:“社会规范伦理应该是通过某种公平合理化的选择程序而形成的道德制度体系,与社会的法制系统有着直接的关联,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准社会法制规范’或道德法典”[5],最基本层次的道德行为规范可以被法律化。基于个人心性和人格层面的美德伦理是个人对过美好道德生活和成就高尚道德人格的自愿、自觉的选择,它可以为社会所提倡,但不宜被法律化,如谦虚的美德,可以提倡但不能做法律的规约。基于人类终极关怀的理想或信仰伦理是对当下现实生活的超越,更多地是对某种道德理想或人生境界侧重于精神层面的超越追求,而法律重在规范人们当下的行为,不宜多涉超现实的、精神的活动,否则容易超越现实社会关系的状况,不仅大多数社会成员难以做到,而且无益于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和调整。
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转型使社会的开放程度不断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这不仅使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拓展,而且社会公德的范围在空间上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拓展。每个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都应当遵守最起码、最简单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否则就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涉及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规范可被法律化。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对于像婚姻家庭关系这种在很大程度上毕竟属于私人生活领域中的道德,其维持最终要靠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和亲情,因此,法律的介入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因为法律管得了人的行为,但无法规范人的情感和心理。
参考文献
[1]《公民道德实施纲要》[N].人民日报.2001年10月25日.
[2]张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467-46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15.
二、小学公民道德教育的现实问题
公民道德是基础教育的核心,公民道德教育是小学公民教育的核心。小学公民道德教育的关键,在于其内容和形式是否适合时展,是否适合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是否形成了公民道德生长的生态。按照这些标准审视,当前小学公民道德教育存在以下需要迫切化解的现实问题。
1.教育内容陈旧。
受各种因素影响,当前小学公民德育教育依然存在内容陈旧、僵化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表现为重视时事政治的教育,不重视健全人格的教育;重视先进性教育,不重视普遍性教育,道德教育基本上是“伟人教育”和“英雄教育”,较少通过普通人的生活来体现公民基本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普遍性要求;重视道德教育的完整性,不重视教育的阶段性和连续性,小学公民道德教育内容大而全,但是对各个年级的内容分层不够明显;重视对小学生义务的教育,不重视权利的教育,学生守则中规定的几乎全是学生的义务,而学生的权利没有明文规定。
2.教育形式生硬。
当前,一些学校公民道德教育还停留在道德知识的传授上,把灌输道德规范、准则、条例等看成是公民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忽视人格的培养,不善于把道德教育与提高小学生道德价值选择的能力结合起来,公民道德教育实效性不高。为了某种短期效果而采取背诵、默写等简单生硬手段,很少以平等的姿态与小学生一起思考为什么要遵守这样的规范、为什么要执行这样的准则。教师训诫成为一种外在的约束力量,小学生机械地、被动地按照道德规定的要求去行动,长此以往,容易养成被动、脆弱甚至是虚假的道德人格,而导致公民道德价值认同和道德价值实践的困难。
3.教育方法简单。
现代德育以人为本,重视小学生内心的感悟体验,重视在丰富多彩的道德体验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中,促进的道德内化,引导学生自觉践行。但在小学公民道德教育德育实践中,还存在教师方法简单、陈旧,公民道德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和艺术性还未能得到有效地运用的问题。课堂是育人的主渠道,但小学课堂德育是以知识灌输为主,灵活多变、喜闻乐见的德育方法不多。在活动中体验、实践,是小学公民道德教育的最有效方法,但受各种因素影响,目前小学生公民道德实践、体验活动难以普遍开展。这些问题容易导致小学生德育认知与德育情感、德育行为脱节。
4.教育合力不强。
现在,在校学生绝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他们是家庭生活的中心,都受到长辈们最好的关心爱护。长期以来,家庭和学校对孩子知识层面上的教育抓得特别紧,艺术层面上的教育也不放松,导致小学生公民意识的缺乏和淡化。家庭、学校、社会对小学生公民道德教育缺乏强有力的配合,素质出现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与学校公民道德教育脱节“5+2=0”的现象。当代社会,多元经济的并存,多元文化碰撞,有利于学生开阔眼界,增强对世界文明成果的了解,同时,其承载的不同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的思想观念。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仅仅依靠学校教育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关心支持,形成公民道德教育的合力。
三、小学公民道德教育的对策思考
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小学公民道德教育的意义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如何在小学生的道德生活中,找准公民道德教育的针对性、把握规律性、增强实效性,已经成为小学公民道德教育的当务之急。小学公民道德教育必须针对小学生德育的目标要求、小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强、实效性强的对策,才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拓展公民道德教育内容
道德教育的内容是实现公民道德教育的根本。小学公民德育教育必须要结合小学生的实际情况,以促进小学生个体发展、道德品质培养为主要目标,明确小学各个年级段教育的具体内容,继承和发展社会文化的传统美德,注重品德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增强他们的公民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小学低年级要以基本生活常识、学习常识教育为主,高年级则将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的初步公民意识、个体道德意识方面,引导小学生来认识自然、社会,逐步培养他们的公民意识。在小学阶段现有公民道德常识教育的基础上,还要顺应全球化趋势,拓展小学公民道德教育内容,注重引导学生建构社会公共品德,从个体维度、公共道德维度两个角度强化公民道德教育,例如可以结合垃圾分类教育,把生态伦理拓展为学校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教育和引导学生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这不仅是现代社会人类关注的社会生活问题,而且是维护人和生物生存和发展权利的道德行为。
(二)深化公民道德实践体验
小学公民德育教育效果如何,最终还是需要通过“行动”来检验。组织参与社会公共活动,是实施小学公民道德教育的实践载体。小学生参与公共活动的积极性、公共活动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小学公民道德的成败。小学生年龄比较小,知识接受能力有限,如果仅仅是进行枯燥的理论教育,往往会适得其反,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而引导小学生积极地参与到各种各样的公共活动中去,能够让孩子亲身来体会、感受什么是道德教育、什么是公民教育,感受道德教育、公民教育给他们带来的转变,从而将公民教育落到实处。丰富多样的公共活动,增强小学生的自信心、责任感,成为能够独立思考、敢于承担责任、敢于质疑的小公民。小学公民道德教育要基于小学生现有知识、能力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参加丰富多样的公共活动,将公民教育内化于心,内化公民教育情感,例如,小学高年级可以采取由学生自己来推选班干部的形式,让小学生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感受公民权利给他们带来的收获,感受同学们的信任给自己带来的荣誉,从而将德育教育、公民教育的情感内化于小学生的“心”。
(三)形成道德教育民主文化
小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理解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的。学校是一个小社会,校园文化生活能够为具备一定能力小学生践行公民道德提供条件和机会。小学阶段民主文化是社会的民主化的基础,一切公民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都必须要以民主文化作为保障,这决定了小学阶段公民教育的开放程度、小学阶段公民教育的成败。因此,小学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要落到实处,实现小学公民教育目标,必须为小学公民教育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小学生公民道德教育必须明确各个年级公民教育的目标、重点、实施过程以及实践途径,将公民教育与他们的学习、生活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以引导他们积极地参与到班级事务、学校事务中来,从公民教育的观望着、接受者成为公民教育的行动者、参与者。民主文化的建立为学生参与各种各样的活动建立民主的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使他们养成尊重别人的习惯,学会与人如何进行交往。当校园生活中的民主文化成为小学公民道德的保障,公民教育活动能够顺利实施、有效实施。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社会生活由一元向多元发展。与此同时,一些旧的规则已经失效,一些新的规则尚未完全建立,人们的观念出现混乱或真空现象。诸如法律意识不足,道德意识滑坡,信仰意识缺失。有些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中既不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有人不讲道德、漠视道德,没有用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更有人要么是无信,要么是迷信,缺少真正的信念。
“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把握了时代所产生的问题的症结,并指明了解决的途径。它不仅是一个普通的道德标准,而且也是一个包括法律、道德和信念三个层面的公民生活规范。
首先是法律层面。“八荣八耻”其中的一些重要部分是对于宪法精神的阐述,如“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就是如此。危害祖国不仅是一种羞耻,而且也是犯罪,因为它触犯了法律。“八荣八耻”更直接地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呼吁人们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我们特别要加强宪法的宣传和普及,让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成为公民生活的准则。这就是说,让公民知道自己的权利,哪些是能够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让公民知道自己的义务,哪些是必须做的,哪些是坚决不能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