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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大全11篇

时间:2022-05-11 22:31:15

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1篇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篇(1)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为主线,动员全市各方面力量,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全市治污水平,构建起科学完整的“治、用、保”治污体系,确保总量减排任务圆满完成,实现环境质量全面改善。

(二)坚持原则

一是坚持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二是坚持“治、用、保”综合治理;三是坚持总体布局、分布实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二、任务目标

(一)总体目标

1、全面完成《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各项任务目标,在2013年度国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中实现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确保第一名、夺取三连冠”的目标。

2、全面完成“十一五”期间水污染物(COD)削减18%的目标。

3、全面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流域内所有河流实现省政府下达的“恢复鱼类生长”目标。

(二)主要任务

1、河流水质稳定达标。2013年底前,流域各河流断面水质均稳定达到或优于V类水质标准(即COD≤40mg/L、氨氮≤2mg/L);、,河流域各河流断面水质达到鱼类能够稳定生存的技术参考指标(即COD≤60mg/L、氨氮≤6mg/L)。

2、《规划》项目全部完成。2013年11月底前,《规划》内的21个工业项目、6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2013年12月底,完成厂区绿化、美化、亮化。

3、完成三大系列亮点工程建设。一是在全市重点废水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和主要河流断面安装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装置,实现三级联网并实时监控。同时,建立完善一流的环境监督安全监控体系;二是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实现“五化”“七个一”;三是高标准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重点围绕河流湿地净化和生态修复,突出人工强化、地方特色及对水质改善效果。

4、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强化点源环境安全防控能力建设,尤其是有重金属排放风险源的工业企业要安装重金属在线监控设备,建设事故状态调蓄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应急设施,保证可以容纳2个生产周期的排水,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重点排污河流下游建设事故应急拦河闸(坝),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符合自身的辖区安全防控体系。

5、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对城区、主要交通干线、迎查线路和河流两侧可视范围内环境面貌进行综合治理,打造整洁、清新、优美的城乡环境,深入开展城区大气污染集中整治行动,突出加强对小锅炉、机动车尾气、扬尘等的治理力度,提高城区空气质量优良率。

三、具体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县(区)职责及工作要求。

(1)保证辖区内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重点控制断面水质目标表》(见附件1)确定的水质目标要求。对国控、省控、市控断面现场及周边可视范围内垃圾、污泥及杂物进行清理,切实改善河道景观环境。

(2)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建设完成规划内项目。原则上所有工程任务(包括治污工程、改造工程、升级改造、排污口规范化等)11月底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

(3)完成辖区内河道清淤、垃圾清理、扬尘治理、道路改造等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整治规范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的厂容厂貌。

(4)挖掘、培植3-5个带有示范作用,能够展现辖区治污与管理水平的亮点工程,提前做好迎查准备和模拟工作。

(5)建立完善治污工程项目档案和环保设施、在线监测、人工监测、污泥处置、中水回用等相关运行记录(台帐)。

(6)构建辖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将废水控制在辖区最小范围内,确保不出境。

(7)其他。一是2013年12月底完成水质自动监测装置建设,并实现联网运行。二是2013年12月底完成“十一五”COD总量减排任务。三是2013年11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及申报工作。

(二)市直有关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

1.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监察和日常考核。对因认识不到位、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等造成工作被动的,依据《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市委宣传部:负责环保工作的舆论宣传。牵头制定并落实环保专题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为迎查工作营造浓厚氛围,推进迎查工作深入开展。在《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对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公开曝光。组织制作迎查专题图册、电视片。

3、市经信委:负责协商有关部门提供限制发展和淘汰企业名单,整顿高水耗、高污染工业企业;指导市属企业和各县(区)按规范化要求整治工业企业厂区及周围环境。

4、市公安局:结合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11月1日起未通过环检的车辆不得通过年检。禁止排气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5、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对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县(区)制定资金支持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负责督导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建设进展(包括管网配套项目、中水利用工程、中控系统建设、污泥处置工程、生物指示池建设、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抓好污水处理厂运行,年底前全部城市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条件具备的逐步实现市场化运营;督导、审核各城市污水处理厂提供的建设、管理、运营的档案资料。(2)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相关设施建设的督导和协调、对接工作。(3)负责建设完善城区(除由滨城区和经济开发区负责以外的)污水管网配套、雨污分流等工程建设,沿河、张肖堂干渠和新立河的生活污水全部纳入污水管网。(4)负责监管市污水处理厂(中和水质)正常运行。(5)督导无棣县垃圾处理厂工程按期完成建设、验收任务,2013年12月底前,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6)督促各县(区)按规范化要求整治污水处理厂厂区及周围环境。

7、市城管执法局。(1)负责市垃圾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督导惠民、阳信县垃圾处理厂工程建设,按期完成建设、验收任务,2013年12月底前,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2)负责整治城区露天烧烤和扬尘污染以及社会噪声污染等。(3)负责督导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及道路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确保城市面貌整洁有序。

8、市水利局。(1)组织实施潮河、河、新立河引水补源工程,合理调剂河道径流,逐步恢复河流生态功能。(2)组织滨城区、开发区、沾化县对潮河流域主要河流(包括西沙河、新立河、张肖堂干渠、河和潮河)进行河道清淤和两岸绿化、美化。(3)负责督导完成截污导流工程建设任务,指导任务县(区)在本辖区主要河流(附件1中河流)河道中建设橡胶坝或溢流坝,延长河水滞留时间,充分利用河流自净功能改善水质。(4)督促各县(区)对主要河流河道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清理河道垃圾、污泥、杂草及漂浮物,切实改善脏、乱、差的状况。(5)督导河流人工湿地处理工程建设,指导各县(区)在本辖区主要河流建设1至2处人工湿地,种植芦苇、香蒲等水生植物,进行生物降解,改善水质。督导、审核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提供的建设、管理等档案资料。

9、市环保局。(1)负责迎查工作总牵头,做好与省环保厅和环保部有关迎查的沟通、联络、汇报等工作。(2)负责本方案进展情况的通报,综合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区)的迎查工作。(3)监督各重点河流断面、工业点源、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4)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杜绝工业企业超标排放。(5)负责列入《规划》中21个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建设的督导验收工作,确保按规划要求完成。对达不到治污要求的企业提前提出关停建议。(6)负责督导在线网络监控系列亮点工程的建设。(7)指导迎查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按规范要求建立完整档案资料。

10、市安监局:负责督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落实。成立由市主要领导牵头,市纪检、宣传、环保、财政、住建、水利等部门参加的市流域水污染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县(区)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县(区)长是直接责任人,分管县(区)长是具体责任人,按照“失分严惩、加分重奖”的原则,将任务细化分解到岗、到人。加强督查考核,查进度、找差距、明责任、抓落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工作不力、延误整体工作的部门和单位,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加强对责任单位的效能监察,做到责任全覆盖、管理无漏洞、迎查无死角。对治污任务不落实、项目进展迟缓、河流水质不达标、整改工作不到位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二)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切实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领导责任,及时掌握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薄弱环节和重要问题靠前指挥,加强督促检查,认真加以解决,要明确专人分管,集中时间、精力靠上抓落实,真正把迎查的每一项工作扎扎实实落实到位。充分发挥指挥部的作用,对有关问题加强沟通协作,并搞好督促、检查,指挥部办公室要积极协调责任部门共同做好迎查工作。

篇(2)

(一)工作原则。按照信办发〔2012〕168号文件精神,落实属地管理、产权归属、分工合作、维护稳定四项总体原则,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中的责任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

(二)目标任务。今年8月底,全镇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全部退出承包经营,实行人放天养;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全面退出养殖,限养区、可养区内的养殖企业无害化处理设施全面建设到位,做到无害化排放,从而有效遏制全县养殖污染。

二、明确工作任务

根据时间节点细化各村(居)的工作任务、具体责任。

(一)前期准备阶段(3月底前):

1.建立工作台账(3月20日前)。一是对规模养殖场进行全面摸底。各村(居)对照下发的《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汇总表》中内容,全面掌握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并由镇水利站汇总。三是对公职人员参与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各村(居)负责对辖区内的水库、养殖场中涉及干部职工或其家属参与的,进行全面摸底,建立台账,并由镇水利站核实汇总。

2.落实工作责任(3月底前)。镇党委书记及各村(居)支部书记为本单位水污染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村负责本辖区的水库和养殖场的整治工作,每个水库、养殖场都要落实一名责任镇领导、一名责任镇干部和一名责任村干部。

3.深入宣传发动(3月底前)。一是加大水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面的宣传,使水污染治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激发全社会参与水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致全县水库承包户、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要发给每一个水库承包户、每一个养殖户,宣传整治意义,告知其整治的目标要求、时间要求。同时,建立走访宣传登记表,包括走访干部姓名、走访时间,农户签名等。二是镇里设立举报电话,常态化监督水污染整治工作。举报电话要张榜公示至每个村小组,举报一经查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4.制定村规民约(3月底前)。各村(居)要制定村规民约,对水库退包、养殖场整治,对向水库投肥养殖、排放倾倒粪污及养殖场不达标排放等行为如何处罚进行规定。村规民约制定后,对发现有投肥养殖、排放倾倒粪污及养殖场不达标排放行为的承包户或养殖户,镇村对其从重从快予以经济处罚。

5.成立整治工作组(3月底前)。镇成立专门的水污染整治工作组,由镇党委书记陈良龙同志任组长,镇长康平同志任副组长,根据目标任务、时间要求及村规民约开展整治工作。

(二)全力整治阶段(4月1日-8月31日):

1.加大水库退包力度。查处投肥养殖及排放倾倒粪污行为(整治全过程)。严禁向水库投肥养殖和倾倒猪粪,村(居)要负责对在水库内进行投肥养殖或倾倒猪粪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一起,立即进行处罚,并采取强力措施进行制止。

2.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村(居)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责任主体。一是严禁新建养殖场。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全镇范围内禁止新建养殖场。各村(居)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有新建养殖场的,要立即制止,有关单位、部门一同参与查处。二是严控补栏。涉及自繁自养养殖场的,属禁养区内的,由村(居)要报告给镇水利站,镇水利站负责限期关停或搬迁。三是严禁不达标排放。对限养区、可养区内养殖场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达标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在7月底前要全部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从严处罚,予以强制关停。加大养殖业无害化处理技术培训力度,增强养殖户环保意识。四是严禁在禁养区内养殖。对不配合关停或搬迁的,采取断电、断水、断路等强硬措施进行整治。供电、供水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村(居)申请断电、断水的养殖企业,要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断电、断水。5月底前,各村(居)禁养区内的养殖场需全部关停或搬迁。

3.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在7月底前建设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投入使用。一是对属限养区、可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逐步实现粪污排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猪养殖场要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焚烧炉、粪便堆沤发酵池、生化处理池、厌氧发酵池及沉淀池,所有生猪养殖场必须实行干清粪工艺。生猪无害化处理建设标准和工艺流程对照关于印发《县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办发〔2012〕171号)中要求执行。生猪养殖场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若废水排入河流的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未达标排放的养殖场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停。二是对符合标准的养殖场加强支持力度,在项目上给予支持,或给予奖补。

4.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由水利站负责开展本地区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5月底前,需完成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前期准备工作。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镇的饮用水源区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5.加强水质水环境的监测力度。镇水利站要定期不定期对水库水质进行取标本送环保局进行检测,要组织对小(二)型及以上水库逐座进行水质取样、检测、确认水库水质等级;4月底前至少检测一次,7月底前至少检测2次,对水质检测达到规定标准的水库,要将检测结果定期在当地媒体及水库现场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造成水源污染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6.加大执法力度。各村(居)、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加大对水库投肥养殖或倾倒猪粪,养殖户粪污直排等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查处力度。水利、农粮、环保要分别对水库承包和畜禽养殖水污染行为加强执法查处工作。

7.实行干部带头。4月底前,公职人员或其家属参与水库承包、畜禽养殖场的,要带头做好水污染治理工作,带头退包退养,建好无害化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对不配合、不支持水污染治理的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组织、公安等部门加大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县电视台、手机报要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8.建立销号制。对水库退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行销号制。对已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由镇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

9.攻坚克难,整治到位。水库退包方面,所有小(二)型以上水库承包户及其机械设备等必须全部撤离。畜禽养殖方面,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未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必须全部关停。对未达到要求的水库、养殖场,相关村(居)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攻坚,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大工作的推进力度,由水污染整治工作组,负责协调、调度、督查、宣传水污染整治工作。

四、强化督查通报

篇(3)

我县共有加油站(点)112家,需要改造加油站111座(中石化潼阳加油站于2012年关停),目前111座加油站(点)已于2019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双层罐改造任务,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二、工作举措

1、召开全县加油站(点)双层罐改造工作推进会,部署安排此项工作,采取每周一督查,每月一通报等形式督促加快改造进度;

2、部门联动。联合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协调解决双层罐改造过程存在的一些问题,组织对完成改造的加油站(点)进行验收;

3、针对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站点多、工程量大的问题,督促中石化、中石油安排合理改造计划,倒排工期,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改造任务;

篇(4)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责任。要求各村、相关单位做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对各自区域、行业、断面等水污染防治明确各自责任,加强区域监管,统筹做好镇区水污染治理、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确保了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调度和预警通报制度,推动“水十条”贯彻实施,镇政府加强协调配合和联合执法,加大工作力度,攻坚克难,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得到高效落实。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了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通过开展自行监测,严格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四)严格督查考核。镇政府将在年终考核中对各村、各相关单位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配合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督查组,定期对全镇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及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问责。

二、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强河流水污染防治。

1、加强河流沿岸检查巡查。按照《XX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由镇河长办牵头,各村、畜牧站、派出所、司法所配合,对河岸沿线村社、畜禽养殖场(小区)、社区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源排查整治,消除了河流水污染隐患。

2、全面开展河道及周边环境治理。结合我镇环境卫生整治,对XX河道及周边环境进行及时清理,并长期维持。利用河道枯水时段,组织保洁员对河道进行垃圾捡拾,及时清除河面漂浮物。

3、全面营造护河爱河的氛围。加强宣传培训,全力营造护河爱河的氛围,通过张贴宣传标语、横幅,微信群等多种宣传方式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护河行动。

(二)强化镇区生活污染防治。

1、社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并做好日常维护。沙滩、XX社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稳定达标运行,中水用于浇灌林地。社区物业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维护及记录工作,建立健全运行记录台账。并开展污水处理监测,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2、提高餐厨废弃物治理水平。根据《XX市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由镇食药所牵头,对各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不断提高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

(三)推动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禁养区内严禁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镇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都要进行了雨污分流,建设完成清粪池、尿液池、堆粪场等污染防治设施。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新型防治施药器械;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机械化精量施肥、保护性耕作等技术,指导农户转变传统施肥方式,推进精准施肥;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建立健全科学施肥用药技术规范,减少使用量,提高有效利用率。2018年,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4%,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0%,化肥利用率达到38%,机械施肥占比35%。至2018年底,尾菜处理利用率达到42%以上。

3、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围绕全域无垃圾创建活动,结合我镇环境卫生整治,依托省县环境卫生整治项目,加大环卫设施配备力度,规范了保洁队伍,建立了长效机制,周二全民环境卫生大扫除得以长期实施。

(四)保障群众用水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对饮用水水源全面实施隔离防护、警示标志、界标界桩等水源保护工程建设,严格水源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使我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了Ⅲ类或Ⅲ类以上标准。

篇(5)

文/井柳 新刘伟 江王 东张涛

地下水是我国重要的城乡供水水源;全国30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835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半以上为地下水型水源地。目前,我国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局部地区出现重金属和有机物超标现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面对我国严峻的地下水环境形势,构建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地下水环境形势严峻地下水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测点总数为4778个,其中国家级监测点800个。水质优良的监测点比例为10.4%,良好和较好的监测点比例分别为26.9%和3.1%,较差和极差的监测点比例分别为43.9%和15.7%。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硬度、铁、锰、溶解性总固体、“三氮”(亚硝酸盐、硝酸盐和氨氮)、硫酸盐、氟化物、氯化物等。与2012年相比,有连续监测数据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总数为4196个,分布在185个城市,水质综合变化以稳定为主,其中变差的监测点比例为18.0%。《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披露,华北平原局部地区存在地下水重金属、有机物超标现象,主要污染指标是汞、铬、镉、铅、苯、四氯化碳、三氯乙烯等。

经济发展给地下水环境保护带来压力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城镇化率大大提升,地下水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升级。1978-2011年,城镇人口由1.72亿增加到6.9亿;城镇化率由18%增加到51%。城镇化建设改变了地下水天然人渗补给条件,减少了地下水补给量,同时地下水开采量不断提升,一些地区出现地下水超采现象,导致地下水位骤降,出现漏斗区域,并造成地面塌陷、海水入侵、土地盐渍化等灾害。另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地下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根据环境保护部2013年2月下旬至3月开展的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涉水的25875家排污企业中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558件,对其中88家企业处以罚款,总额达613万余元。

我国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不完善现有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地下水资源保护相关制度。一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2年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确立“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二是水权交易制度。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各种合理措施节约出的水资源,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水的使用权有偿转换。

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制度。一是污染源普查及数据更新制度。2010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启动,对我国排放污染物的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调查,随后又开展了污染源普查数据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二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11年环保部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规范了我国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填补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体系的空白。三是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对地下水来讲,排污许可证制度属于源头预防范畴。四是地下水环境质量报告制度。国土和环保部门每年公布我国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和《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我国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但从体系的完备程度和与时俱进角度看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顺。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的条款较少。《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仅涉及39项指标,远不能满足现阶段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我国地下水环境管理体制不顺,各部门职能划分不清,存在交叉,没有形成地下水环境保护的合力。

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关注度低,缺少针对地下水污染源的管控制度。污染源普查范围大、数量多,没有针对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工工业园区、、石油化工企业、加油站和油库、高尔夫球场、再生水灌溉区和矿产开采及加工区等地下水特征污染源开展深入调查。未建立地下水污染源长期监管机制,导致我国目前地下水环境底数不清,地下水污染防治手段和措施落后。《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和《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每年的地下水环境质量信息,仅能反应出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不能对地下水源地和地下水特征污染源及其周边的水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无法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国际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借鉴美国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

美国在地下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建立了以下六项制度。

统一管理与多部门合作制度。美国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由环保局、农业部、内政部和能源部共同管理,各有分工。

污染预防和长效监测制度。美国重视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工作,对埋地油罐、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储存池等均设置了防渗措施。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下水监测系统,地下水监测点位共计约42000个。

调查评价与风险评估制度。1991年,美国启动了国家水质评价计划(NAwoA),大约每10年对水质趋势进行一次评价。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将健康风险分析评价与地下水污染治理相结合发展出RBCA(Risk-based Corrective Action)模式。

污染场地分级管理与整治制度。《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CERCLA,即超级基金法案)要求,对发现的污染场地进行相关认定,以可能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度来划分,并收录到“国家优先名录”上。

污染整治基金筹措制度。超级基金主要来源于对生产石油和某些无机化学制品行业征收的专门税、联邦财政拨款、年收入在2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附加税、联邦普通税、基金利息和向违法者征收的罚款等。

信息共享与公众参与制度。美国环保局网站上,公众可以免费获取一些地下水环境信息;超级基金项目报告也在该网站上公开。

欧盟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

欧盟在地下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建立了以下三项制度。

统一管理与多部门合作制度。“欧盟环境委员会”统一制定水环境相关的法律、标准,以水质监测为主,大部分成员国由环保部门负责,地矿、卫生、公共事务等部门参与。

长效监测与信息共享制度。欧盟多数成员国每年开展2~4次水质监测,并上报数据库,多数数据可免费共享。

专家讨论制度。基于水框架指令成立地下水工作组,80多位专家一年2次会议讨论指令实施情况。

日本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

日本在地下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建立了以下三项制度。

统一管理制度。日本地下水环境管理的政府专职机构为其环境省下属水、大气环境局内设置的土壤环境科地下水室。

调查评价制度。2002年《土壤污染对策法》出台,要求对土地环境状况开展调查评价,当土地被判定特定有害物质超过标准时被指定为污染地域。日本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已有20多年,划分出了不同污染程度区域,平均每年投资3000万日元。

污染整治及基金筹措制度。《土壤污染对策法》要求污染行为人和土地所有者必须对污染地域采取对策,开展污染整治。当找不到污染行为人时,整治费用由土地所有人负担,“土壤污染对策基金”可提供部分补助。“土壤污染对策基金”主要经费来源于土壤管理、委托工程、委托调查费用部分捐赠和民间自发捐款等。

我国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构建

我国地下水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地下水污染正由点状、条带状向面上扩散,由浅层向深层渗透,由城市向周边蔓延。根据党的十报告要求,我国亟需构建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应当包括最严格的地下水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环境质量目标、污染预警机制、调查评价及污染治理体系、环境经济政策等方面内容。

建立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进一步完善我国地下水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指南。尽快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增加并明确对地下水环境监管相关要求;建议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条例,增强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和《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出台,标志着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正式纳入了国家层面的决策,应积极落实《规划》和《方案》要求,保障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尽快启动我国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监测标准、修复际准等制定工作;修订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污染修复防控等技术指南。

建立统一管理与多部门合作制度

应厘清各部门在地下水工作领域的任务分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设立专门的地下水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联合环保、国土、住建、水利、卫生、工信、农业等部门和单位,对全国地下水环境实施统一监管。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对地下水污染源及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国土部门重点关注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水利部门重点关注地下水资源量变化情况,住建和卫生部重点关注水厂及饮用水水质状况,工信部重点关注产业布局对地下水环境产生的影响,农业部重点关注农业面源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根据我国地下水环境现状、地下水功能区划和污染源分布情况开展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划分为“一般保护区”、“防控区”和“治理区”,从宏观上掌控和指导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污染预防和长效监测制度

应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工业园区、石油化工企业、加油站和油库、高尔夫球场、再生水灌溉区和矿产开采及加工区等地下水特征污染源的控制与管理,根据不同污染源特征,分别提出污染源头控制要求,如加油站埋地油罐应设置双层管或防渗池;面对我国城镇化迅猛发展态势,应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及固体废物的管控,做好废水、废物收集处理及防渗措施,降低其对地下水环境的污染风险;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和信息数据库,形成监测井长期维护和数据定期上报机制。

建立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价制度

我国虽然在重点区域、城市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资源量评估方面获得了大量数据,但这些难以完整描述地下水环境质量及污染情况,我国地下水污染底数仍然不清,应通过开展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估工作,以地下水源和特征污染源为重点调查对象,循序渐进,摸清家底,并建立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价长效机制。

建立污染场地分级管理与整治制度

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污染场地及其周边地下水功能和健康风险评估结果建立优先整治清单,实施污染场地分级列管。对人体健康风险值超标或准备再度开发利用的场地,根据已确定的修复目标,开展相应修复工作。

建立污染整治基金筹措制度

厘清污染治理责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对于无主污染源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整治。研究建立“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向污染地下水环境的工业企业征收整治基金。通过制定绿色信贷、保险、优惠税率及污染场地再开发等辅助政策,鼓励开发商及民间资金的流入。

建立信息共享与公众参与制度

通过网络平台及咨询热线,向社会公开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污染场地整治等信息,接受公众与媒体监督。

主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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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江以章、贡二水在章贡区汇合而得名。主源为贡水,发源于石城县横江镇洋地石寮岽,为江西省最大河流。赣州市境内赣江长度45千米,自南向北流向。河流落差ll米,平均坡降0.24%。流域面积3.64万平方千米,约占赣江总流域面积8.12万平方千米的44.8%。赣江一级支流包括章水和贡水,二级支流包括上犹江、朱坊河、湘水、濂水、小溪水、桃江、绵江、澄江、梅川、平江,全市年径流量329.9亿立方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赣江流域生态环境变得较为脆弱,存在水质恶化的可能。

《赣州市实施“河长制”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市实施“河长制”工作全面启动,这将进一步加强我市水环境治理,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有利于我市健全河湖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和保障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1水污染的根源

1.1工业排污及废弃物引起水污染

工业废水是水环境污染主要源头之一,近20年来,虽然我们对工业废水加强加大了处理,但污水的排放量还在不断的增加,工业废水排放量中,乡镇企业排放量是整个工业排放量的14.5%。由于乡镇企业的废水废气处理率、处理达标率和符标率等3项指标都很低,所以,导致农村的水环境也不断恶化,从而导致上游水源的缓慢污染。

同时,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是形成污染的关键,固体废弃物的堆放不但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还对空气、地下水、河流等造成了巨大的环境危害,而且使江湖面积缩小,影响水资源的利用。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会渗入地下,造成农、渔类产品污染。

1.2农业方面引起的水污染

随着水污染情况不断恶化,农业面源的污染已经成为水环境污染、湖泊库富营养化的主要影响因素。由于在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化肥和农药残留物,对土壤歌地下水,以及河流、湖泊都是不小的污染危害。现代农业生产中的化学肥料用量不断增加,导致土壤板结、耕作质量差、肥料利用率低、土壤中的养分容易流失,最后污染了地下水。农药对水体造成的污染也很严重。

1.3城市生活垃圾引起水污染

城市人口多,居民的生活垃圾量大,生活废水较多。由于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低,大部分垃圾只有堆在土地上,不仅占用了大面积的土地,还会产生各种病菌,这些病菌会污染空气和地下水,导致环境污染,威胁饮水和农产品安全;生活废水也直接排入赣江中,引起赣江水质的污染。

2 水污染防护与治理措施

2.1建立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为了控制水污染的发展,工业企业还必须积极治理水污染,尤其是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单独处理或预处理。随着工业布局、城市布局的调整和城市下水道管网的建设与完善,可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使城市污水处理与工业废水治理结合起来。

2.2产业结构调整

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是有限的,合理的工业布局可以充分利用自然环境的自然能力,变恶性循环为良性循环,起到发展经济,控制污染的作用。关、停、并、转那些耗水量大、污染重、治污代价高的企业。也要对耗水大的农业结构进行调整,特别是干旱、半干旱地区要减少水稻种植面积,走节水农业与可持续发展之路。

2.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农业面源污染包括农村生活源、农业面源、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的污染。要解决面源污染比工业污染和大中城市生活污水难度更大,需要通过综合防治和开展生态农业示范工程等措施进行控制。

2.4加强水资源的规划管理

水资源规划是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工农业发展规划的主要组成部分,应与其他规划同时进行。合理开发还必须根据水的供需状况,实行定额用水,并将地表水、地下水和污水资源y一开发利用,防止地表水源枯竭、地下水位下降,切实做到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化,促进污水管理及其资源化。为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在管理上应从浓度管理逐步过渡到总量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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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溪、溪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水环境保护意识

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溪、溪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的宣传工作,要本着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流域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把开展宣传活动作为落实科学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内容常抓不懈,通过干部进村入户等宣传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意义及开展水环境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特别是对《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规定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养殖户业主的环保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责任到位

溪、溪流域是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的源头,流域水环境污染问题已危及到其饮用水源地即外度水库和水库。目前我乡水环境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但仍有部分污染源未整治到位,要求各村要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水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成立领导小组,委派专人监管,把污染源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治到位,同时做好整治工作跟踪汇报制定,每旬定期上报整治情况,确保信息畅通,整治不留死角,同时要加强巡查,防止反弹。

(三)、严格执法,切实做好污染源整治工作

1、调查摸底阶段(年8月1日—8日)

各村、各单位要按照分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及时上报本村、本单位畜禽养殖情况,对年存栏牲畜在50头以上和年存栏禽类1000头以上的蛋鸭场进行全面摸底,占地面积、污水处理情况、通讯联络方式进行登记造册、分类存档。

2、加强监管,督促整治(年8月—9月)

各村、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严禁在辖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源,对现有的污染源要结合年乡农村户用沼气建设为契机,将未完成整治的养殖户全部纳入沼气改造管理,并配套改厨、改厕、改圈等措施,达到畜禽粪便排污无害化处理,实行零排放,并通过上级部门验收。逾期未完成的要采取强制关闭,并追究相关责任村和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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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计划确定了十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随着新环保法、“大气十条”、“水十条”的实施,地方和企业会发现污染环境的成本越来越高。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就会被重罚,甚至被取缔。

同时,“水十条”要求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二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水十条”规定,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和再生水的利用,

三是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保护水资源,首先要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其次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

四是强化科技支撑。

“水十条”要求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

五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水十条”规定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六是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

加大执法力度。“水十条”规定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七是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

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保护海洋生态。

九是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篇(9)

通过专项排查,摸清全乡污水排放情况底数,进一步健全建立台账,全面掌握各排放口污水流量、水质来源、流向等基本情况。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设施监管,规范污水收集处理、拉运、排放情况。全面解决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我乡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二、重点排查范围

1.全乡涉水工业企业污水处理情况;2.农村社区生活污水排放情况;3.辖区内旅游景点、农家乐等人员集中区污水处理情况;4.辖区内养殖场(小区)污水处理情况。

三、排查整治时限

(一)自查阶段:

各村及相关职能站所自查。

(二)市、区抽查阶段:

根据乡政府上报情况,市、区相关部门开展随机抽查。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工业企业废水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内容:各村组织专项排查整治,开展涉水企业专项检查,重点对企业废水排放是否达标,排污口是否规范,排放去向、是否超排放总量排放,是否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罐车拉运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的企业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工业企业是否存在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偷排等违法行为。

整治措施:结合“双随机”抽查、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在线监测、环境污染投诉举报等情况,对全乡工业企业水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切实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对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立即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各村、乡环保站

(二)农村生活污水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内容:乡集镇办对集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排放情况特别是直接排入河道或水体的排污口、污水排放量、水质、来源、流向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整治措施:各村生活污水应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坚决杜绝污水排入河道或形成渗坑,对排查中发现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偷排、渗坑排放等问题严惩不贷,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对因职责履行不到位或整改措施不落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各村、乡集镇办

配合单位:乡环保站

(三)旅游景点、农家乐等人员集中区污水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内容:各村排查辖区范围内的旅游景点、农家乐等人员集中区是否存在经营场所生活垃圾无固定堆放点,生活污水无集中收集处理设施、是否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私设暗管直接排入河道和水体、是否存在河道两侧红线范围内居民厕所及生活污水排污口的问题。

整治措施:各村及乡环保站对存在的问题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规范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专用设施,签订污水处理协议,建立垃圾、污水清运处理台账记录;依法查处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直接排入河道或水体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河道两侧红线范围内居民厕所及生活污水排污口,居民厕所、封堵生活污水排污口。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各村、乡文化站

配合单位:乡环保站、乡食药所

(四)养殖场(小区)污水排查整治

排查整治内容:各村排查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否配套建设永久性化粪池、固定堆粪场和相关的雨污分流管网;是否采取防渗、防溢、封闭措施,实施粪污无害化处理;畜禽粪便是否存在露天随意堆放,采取渗井、渗坑随意存贮或外溢流入沟渠或排入河道的违法行为。

整治措施:各村要严格按照农牧部门规模化畜禽养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认真进行排查。对无永久性化粪池随意倾倒,利用渗井、渗坑存贮或外排污水;对无固定防渗漏堆粪场的养殖场(小区)随意露天堆放,造成污染周边居民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依法查处;要严格按照禁养区划定方案要求,实施关闭或搬迁措施;对需要整改的严格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建成雨污分流污染防治设施,签订粪便处理、拉运协议,建立台账;对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排查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具体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

责任领导:

责任单位:各村、乡畜牧兽医站

配合单位:乡环保站

五、保障机制

(一)强化责任落实。乡上成立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人和整治时限,确保按时完成排查整治任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治,对需要主管部门整治的问题,要以书面函告,并报送区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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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地下水资源是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我国北方地区65% 的生活用水、50%的工业用水和33%的农业灌溉用水都来自地下水。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地下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据初步调查显示,全国近20%的城市集中式地下水水源水质劣于Ⅲ类,华北平原部分城市及工矿企业周边地下水存在重金属和有机物超标现象[1~5]。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因产业结构升级、城市布局调整以及污染扰民企业搬迁所遗留在城市区域的工业污染场地(即“棕地”),成为了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新一类污染源。因此,为保障饮水安全和人体健康,急需建立我国的地下水污染整治制度。

2地下水污染整治制度的国际经验

2.1立法支撑是开展地下水污染整治的前提

美国1980 年通过了《综合环境 反应、赔偿与责任法》(CERCLA,即超级基金),针对潜在责任方建立“严格、连带与具有溯及既往性”的法律责任,即无论潜在责任方是否实际直接参与污染行为造成污染,或任何污染行为是否合法,当场址发生污染,潜在责任方必须为后续的相关污染整治付费,当存在二个或更多潜在责任方时,环境保护局有权对其一责任方或全部责任方要求负担场址整治费用。为确保目标达成与强化超级基金制度实施成效,1986 年美国国会通过《超级基金修正与再授权法》(SARA),修正案根据前6年执行经验进行了调整与补充。

日本2002 年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随后又制定了相关施行细则。根据法律要求,土地经调查被判定特定有害物质超过标准时,该土地即被指定为污染地域(即指定区域),除公告周知外,列入指定区域地籍册,并提供公众阅览。另外,为防止在指定区域空气及地下水污染危害人体健康,该法要求土地所有者等必须采取对策,进行污染整治。

英国污染场址法规主要目的是管理使用遭受污染场址所衍伸的问题,这些问题包含污染物对于人体健康的影响、对于环境的影响、如何整治、谁来整治、如何降低风险等等。1995年,英国通过了《环境保护法案1990(IIA部分)》(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0 Part IIA),该法的主要目标是处理因历史性的污染所产生的人体健康风险与环境伤害。此外在保护人体健康与复育土地的前提下,该法亦主张促进土地再利用,以减少对“处女地”或绿地不必要的开发。

韩国1994 年制定了地下水法,目的是防止地下水污染,保全及管理地下水生态系统,增进公共福利。该法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地下水污染程度的测量、制定地下水管理计划、地下水开发与利用许可、指定和维护需要地下水保护应对措施的地区、在地下水保护地区内的行为限制、地下水防治污染命令、水质污染测定、设立地下水相关事业机构和地下水净化业务、处罚、损失补偿等。

2.2标准制定是开展地下水污染整治的基础

美国、日本、韩国均制订了污染管制标准,并作为土壤及地下水是否遭受污染的判定依据,只有英国以“是否可能造成伤害”(即人体健康风险评估)作为判定依据。

以污染管制标准为是否遭受污染的判定依据,可使主管机关担负较低的行政成本,只要土壤或地下水经采样分析后超过污染管制标准,即判定具有污染,需进一步实行相关整治或管制措施。在此判定依据准则中,污染程度与风险排序系统的辅助尤其重要,其可协助主管机关与民众了解污染严重程度与暴露风险,并可提供后续政府或民间整治时进行资源分配参考;以“是否可能造成伤害”作为判定依据,将增加主管机关的行政成本,须根据各场址之周遭区域不同特性进行深度调查与研究,方可确定该污染场址是否对可能受体造成伤害。在此判定依据准则下,对于场址是否为“污染”的认定参考原则为民众风险暴露程度。

2.3资金来源是开展地下水污染整治的保障

美国、韩国均将污染行为人列为地下水污染整治责任者;日本则将污染行为人和土地所有人均列为地下水污染整治责任者;英国通过负责的“排除测试”来确定污染行为人。但对于找不到污染行为人的污染场址,其整治经费来源,各国的做法亦存在差异。

美国从1981~1995年,联邦政府环保局执行污染场址管理与整治的主要经费来源于超级基金信托基金,包括税费征收、罚金与成本追偿和利息收入三项。1995年以后,无法明确污染行为人的场址整治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经常性拨款。另外,为使污染土地活化,美国针对“棕地”再开发提供资金或税赋减免辅助政策,鼓励开发商投资治理污染。

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找不到污染行为人的污染场址,由土地所有人负担整治责任,但当整治金额超出土地所有人承担能力时,由“土壤污染对策基金”提供不同类别补助金额,“土壤污染对策基金”主要经费来源于土壤管理票部分捐赠、委托工程费用部分捐赠、委托调查费用部分捐赠、民间自发捐款等。同时,日本针对污染整治设备提供优惠税率与低利贷款,鼓励民间进行污染治理。

英国和韩国对于找不到污染行为人的污染场址,均由政府预算进行污染整治。为减小政府财政负担,英国还出台了鼓励开发商治理污染的相关辅助政策,如公司法人取得污染土地并进行治理,可获得150%的公司税金减免,并可申请相应的欧盟提供的棕地再开发补助[6~18]。

3建立我国地下水污染整治制度的建议

3.1立法先行,建立和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

统筹协调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方面的政策法规。加快制定并完善与地下水环境资源利用和管理、污染责任追究和补偿、地下水环境标准和评价等方面相关的规章。建立地下水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地下水环境危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环境损害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借鉴美国、日本、韩国先进经验,完善现有环境标准体系,同时参考英国健康风险评估做法,研究制定适合于我国的地下水污染“标准控制-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整治模式,实行污染场地的分级管控。

3.2摸清家底,深入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

积极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和《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深入开展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摸清家底,建立全国地下水污染源及污染场地清单。结合地下水污染程度及风险,对污染场地进行分级列管,并建立场地及其周边地下水定期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

3.3筹措资金,创新地下水污染整治经济政策

多方筹措资金,拓展融资渠道,保障地下水污染整治的永续实施。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适时建立“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以污染者付费为原则,向石油化工、矿山开采及加工、工业企业等涉及有毒有害的行业征收整治基金。同时要加大国家及地方财政对地下水污染整治的支持力度。另外,可通过优惠税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棕地”再开发等辅助政策,鼓励开发商及民间治理资金的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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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社会共治:水环境管理:环境治理

近日,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表明我国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环境民生的决心,也是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之后的又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梦的重大举措。“水十条”为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和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我国水环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九五”开始,政府就集中力量对“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进行综合整治。“十一五”以来,有关部门大力推进污染减排,水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但是,我国水污染严重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区域性、复合型、压缩型水污染现象日益凸显,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亟需深化改革创新,破解瓶颈、擅补短板,特别是需要强化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融合和各自角色发挥。

政府在环境保护中错位、缺位与越位现象并存,亟需明确政府的环境责任定位

一是受“环保靠政府”理念的影响,导致环境治理事宜政府大包大揽负担过重,政府承担了很多本该企业和社会承担的责任,依赖政府的环保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治理绩效不高、历史欠账较多;二是在现行财税体制和重GDP的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缺乏保护改善环境的内在动力,甚至主动牺牲环境求发展,为环境违法企业保驾护航;三是生态环境监管任务日趋繁重,基层部门监管能力严重滞后,管理精细化和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突出,管理效能总体低下。因此,政府要做实环境保护监管职能,将企业、公众等社会力量引入,激发其他治理主体参与,使政府真正起到统领、监管和监督作用。

污染治理成本未能有效内部化,作为治理主体的企业外部驱动力严重不足

企业既是社会财富的生产者和商品与服务的提供者,也是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制造者,应当承担起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环境质量的责任。当前我国水价、排污费标准太低,不能反映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不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引导节水和保护水环境的作用。企业所缴纳的排污费严重低于治污成本,排污费政策尚不能真正达到刺激企业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现行价格、财税、金融、外贸等经济政策不能充分反映环境保护的要求,在促进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面的调控激励作用不强。

社会公众是行动者、参与者和监督者,需要强化对自身权利和责任的认识,形成正确的环境权益观

随着公众的环境关注度、期待度、参与度的提升与忍耐度的降低,对邻近地区建设项目的决策、环境质量评价、政府问责等日益关注,公众维权意识与参与意识正在增强,公众诉求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意愿日益强烈。但是,一方面公众参与主要集中在末端参与,即在环境遭到污染和生态遭到破坏之后,公众受到了污染影响才会参与到环境保护之中。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被动参与多,主动参与少,参与渠道不畅,环境诉求成本高,导致公众诉求不能有效表达,矛盾不能有效化解。另一方面公众往往既是污染的受害者,同时也是污染的制造者,公众对自身环境权利和责任没有明确的认识,往往强调权利的实现,但主动践行环保责任的意识弱。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公众环境利益,切实做好环境治理,有必要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境公平正义观和环境权益观,让公众真正作为主体参与到环境社会治理中。

“水十条”体现环境治理体系誓三个转变”

“水十条”充分把握了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环境管理转型的基本要求,按照环境保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将完善制度政策本身作为计划实施的重点任务,改革创新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依法施策与市场驱动并举,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多主体共治,通过建立长效机制释放水污染防治的“政策红利”。特别是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国家水污染防治思路的重大转变。

从“督企”向“督政”转变,推动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落实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要落实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改善责任,改善环境质量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水十条”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工作方案,要把“什么地方治成什么样”等阶段性进展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明确责任人,公布环境质量信息,公示达标进程。在后续手段上,提出了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约谈,取消荣誉称号、资金支持等一系列措施,切实推动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在部门责任落实方面,“水十条”在时就明确了每项措施的责任部门和参与部门,环境保护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并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

从政府一元管理向“政府一企业一公众”多元主体社会共治模式转变

根据国外的治理经验,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多元力量的共同参与是水环境治理的有效途径。过去我们的规划、计划主要强调政府管理,“水十条”提出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在环境保护社会共治体系中,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形成一种有机的合作关系,政府成为环境保护的监管主体,由企业落实治污减排的法定主体责任,公众则具有环境保护监督和实践的双重身份,冲破了传统环境治理体系的束缚与水污染防治责任。环境社会共治是公众参与的升级版,不仅强调公众要参与到政府主导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更强调各主体自我管理和主动践行环保责任;不仅要求信息公开,而且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追责机制、监督机制;不仅加大了信息公开的力度,更让公众参与监督地方政府、重点排污单位等有法可依。因此,“水十条”的出台,让公众在参与水环境治理时,形式更加多元化,逐步实现从“末端参与”向“全过程参与”转变。

从传统的政府主导向政府监管与市场驱动并举转变

政府的制度安排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和保障,一方面应完善相关环保制度规则制定,积极转变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角色,由环境治理的承载主体转向环境监管的承载主体;另一方面应努力建立和培育环境资源市场,推进环境资源纳入市场经济体制之中,运用市场力量解决水污染防治问题。因此,“水十条”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一是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建立健全一系列水环境保护相关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度、目标任务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重大制度,形成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二是按照创建、利用和规范市场的基本要求,从价格、财政、税费、投融资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环境市场的有效形成和顺利运行,规范发展环保产业,推动经济绿色化。

构建水污染防治新机制的重点与方向

改善水环境质量,关键在行动,重点在落实,突破在机制。“水十条”亮出了向水污染宣战的“利剑”,它是我国水环境保护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也将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一项重要行动。为此,我国政府应进一步重点加强以下保障措施。

改革环保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落实

一是以生态环保职能优化整合和事权合理划分为突破口,重构水环境监测监管体系。“水十条”提出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能,有序整合不同领域、部门、层次的监管力量,对所有水污染物、水污染源和水环境介质实施统一监管。按照国家考核、国家监测的原则,上收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将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建设、运行、维护全部上收到中央本级,加大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生态等环境监测资源统筹共享力度,实现水环境监测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信息。“水十条”还明确提出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并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二是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实施体现生态环保要求的政绩考核体系,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三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开创“九龙”合力、系统治理的新气象。对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抓行业管理和抓行业环保“一岗双责”,加快建立健全区域流域协作机制,加强水资源消费量控制与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协调联动。在“水十条”研究编制过程中,各部门积极配合,形成了很多好想法、好思想、好点子,有些落实到“水十条”文字中,有些已经落实到各自部门工作部署中,有些协同推进已经见到实效。地方也要借鉴国家经验,特别要注意把握统筹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的系统思维,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推行“一岗双责”,以任务的形式明确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强化行业管理的任务要求和联动增效。“水十条”还明确提出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交流进展、解决问题,真正实现联动协作。

加强环境法治,依法落实企事业单位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企事业单位节水减污、风险防范、达标排放、自主监测、信息公开等法律义务,加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力度,强化企事业单位环境刑事责任追究,明确企事业单位的水环境修复责任,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二是“水十条”创新性地提出了排污企业“红黄牌”制度,秉承新《环保法》中对污染企业严格处罚的思路,将违法排污企业公之于众,通过“贴牌”,确保持久曝光,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强烈震慑,对违法排污企业“齐抓共管”。三是构建环境保护信用约束机制。开展企业环境自行监测,自觉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推行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颜色评价,形成直观有效的管控体系。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结合公布的“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加强与信贷、环保资金优先支持等相关的政策联动,推动企事业单位环保自律机制形成。

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让社会大众成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者和行动参与者

一是政府完善参与平台,构建环境信息沟通与协商平台,充分听取公众、NGO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告知社会公众治理河流名称、采取的措施、治理进展和责任部门(人)、达标进程,引导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让社会公众在参与“水十条”过程中加强对环境治理的认同感和获得感。二是以绿色消费革命推动消费端和需求侧的转变,强化公众责任,引导公众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让公众参与环境质量改善进程,优化社会治理方式,比如参与水环境质量改善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清单的选择。三是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水十条”提出公布“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黑臭水体治理进展、饮水安全状况、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方面要求,要严格按照“水十条”的时间和频次要求进行信息公开,以信息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保障落实:国家每年分流域公布各省(区、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四是重点突破社会监督制度,健全举报制度,通过有序推进有奖举报等方式,鼓励公众对污染现象“随手拍”、“随手传”、“随手报”,加强对政府、企业的监督。五是提升环境舆情引导能力,合理引导公众环境预期。

加快制定和实施配套经济政策,促进水污染全成本内部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诸多国际经验也表明,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能够有效地推动水污染防治进程。因此,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政策是落实“水十条”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这主要包括进一步调整价格政策,完善水价、排污收费征收标准和范围,刺激节约用水和污染防治;创建环境资源市场,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以环境资源有偿使用为基础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大力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财税政策、绿色金融等激励政策,较多地采用政府采购环保服务制度、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等产业形态创新,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搞活环保市场。我国各地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水环境问题千差万别,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地区的重大政策先行先试,早出台、早实施、早受益。北京市已经将排污费调整到原征收标准的14~15倍,实现污染成本内部化,并且收入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海南等地开展了“银政投”绿色信贷计划试点,目标总规模20亿元,目前已经前期投入10亿元。对下游为饮用水水源功能区、水质有改善需求且有污染纠纷的跨省界水体,可考虑开展跨省界补偿试点。

结论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