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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行业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汽车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渐占据了不可或缺的地位,但随之而来的还有交通事故的频发。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止到2020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7340.92万辆,交通事故发生数量达到244674起,严重影响我国和谐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1-2]。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一环,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形态各异,成因多样,而部分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车辆的安全性能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当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可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鉴定,不仅有助于划分事故责任,加快案件处理速度,同时也能够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司法权威[3-4]。
1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流程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检验鉴定主要包括以下五个环节:车辆唯一性标识检验、动态检验、静态检验、鉴定勘验现场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5],其具体的鉴定流程如下:
1.1车辆唯一性标识检验
根据司法鉴定工作流程,在开展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时,首先应核对机动车相关信息,包括车辆号牌、类型及识别代码等,采取拍照、摄录等方式记录以上信息,并将车架钢印号作为车辆唯一性标识进行记录,如图1所示。
1.2车辆动态检验
部分车辆在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后,仍然具备一定的行驶能力,在鉴定过程中应首先考虑采用动态检验的方式鉴定车辆安全性能。一般情况下,鉴定人员可以选择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进行车辆制动性能的测试,如图2。在进行制动性能测试前,需选择宽阔的沥青或水泥路面,路面平坦、清洁方可开展事故车辆制动性能动态检验鉴定;同时鉴定人员需要将制动仪的传感器、制动踏板等装置连接牢靠,设定车辆类型,并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方可测试事故车辆的减速度及制动稳定性。试验过程中,首先将车辆加速行驶至规定车速,根据变速箱类型(手动/自动)选择合适的档位,然后紧急踩踏制动踏板,待车辆完全停止后再松开制动踏板,此时制动性能测试仪显示屏中显示试验测试的相关数据,点击打印按钮后,上述数据以打印单的方式输出。司法鉴定人员根据上述数据分析车辆的制动性能是否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于车辆制动性能的要求,进而判断车辆制动性能是否合格。
1.3车辆静态检验
1.3.1车辆制动系统检验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具备行驶能力时,鉴定人员可以通过检查车辆制动系统中制动液是否缺失,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制动管路是否损坏,刹车片厚度是否处于正常磨损范围等信息判断事故车辆的制动系统是否合格,如图3。
1.3.2车辆灯光系统检验
检查灯具外观及灯光控制装置是否完整并符合国家标准,如果事故过程中灯光系统并未损坏,鉴定人员可以根据GB4785-2019《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对其进行勘验,检查灯光系统是否工作正常,若灯光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则需进一步判断无法工作的具体原因及与本次事故是否有直接关系,特别注意有可能是事故导致车辆灯光系统保险熔断,进而造成车辆灯光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1.3.3车辆转向系统检验
检查转向系统中各部件连接是否良好,方向盘自由行程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转动方向盘时,检查转向系统各部位随动性是否良好,转向是否有异常情况,若在事故中造成转向系统部分结构缺失,无法进行勘验,需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
1.3.4车辆反光标志检验部分
事故车辆应根据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中的规定,检验车辆两侧及尾部的反光标识是否按照规定间距、长度进行粘贴,同时检查反光标识是否有破损、起翘及缺失等情况。1.3.5车辆后下部防护装置检验部分事故车辆应根据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中的规定,检验车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是否安装齐全,且满足标准中对于离地高度、间距及宽度等参数的要求。
1.4鉴定勘验现场记录
在事故车辆开展安全性能鉴定时,必须由司法鉴定人员做好现场记录工作,并重点针对事故车辆勘验结果及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完整记录,同时还要记录在勘验过程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通常情况下,鉴定过程不仅留存纸质材料,同时还采用拍照及摄录的方式留存电子勘验过程材料。
1.5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在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的过程时,不仅需要重点检查车辆情况,同时还需要结合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如果出现由于事故车辆损毁的原因无法得出鉴定的情况,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向交管部门说明原因,必要时应提供退案情况说明。对于满足事故车辆鉴定要求,可以通过勘验获得鉴定结论的情况,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需要按照司法鉴定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司法鉴定书。
2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过程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人勘验事故车辆过程中,一般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及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理论为基础开展检验鉴定工作。但是在实际的鉴定过程中,每一案件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司法鉴定人员无法完全按照相关标准中的规定开展鉴定工作,因此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2.1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人员不仅需要经受高等教育,同时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研究背景。从事该行业的人员除具备必要的车辆专业基础知识,同时还要掌握力学、材料学、医学、法律等相关行业知识,并结合相关行业多年的工作经验方能承担交通事故车辆的安全性能检验鉴定工作。近年来,交通事故数量大幅增加,对于鉴定人员的需求逐渐增加,但是由于我国在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方面的工作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备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进而导致部分鉴定技术人员缺乏专业的储备,影响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工作的落实。
2.2鉴定方法精确度有待加强
司法鉴定要以客观、公平、公正为基本准则,但是在实际鉴定的过程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部分司法鉴定人员往往会采用不合理的鉴定方法开展鉴定工作。例如部分车辆在发生事故后仍具备行驶能力,而鉴定人员则直接采用静态检验的方式测量刹车片厚度,并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唯一标准;另外在车辆灯光系统检验时,鉴定人员一般只检测其功能是否缺失,对未正常工作的灯光系统缺乏分析,同时在还缺乏灯光系统的光色和色度的鉴定。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除了由于鉴定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技能外,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鉴定过程缺乏完善的鉴定方法。
2.3鉴定规范缺乏统一标准
当前,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在检验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时,普遍以《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为作为鉴定依据开展鉴定工作。上述标准中虽然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基本要求、工作流程及方法等有关内容,但是在具体操作细节方面未做严格要求。例如在汽车零部件功能失效、疲劳损伤及金相观察等方面开展鉴定工作时,需要由技术人员使用专业的仪器设备进行分析。而在GA/T64标准中,虽然规定可以委托专业实验室开展检验鉴定工作,但是对于操作人员及操作流程并未严格规定。正是由于部分鉴定工作规范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导致不同鉴定机构在开展鉴定工作时有一定差异。
3提高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技术的建议
3.1提升交通事故鉴定人员专业素质
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对于交通事故安全性能鉴定结果的出具有最为直接的影响,目前现有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已经具备丰富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经验,但是由于理论知识的欠缺及新能源汽车的兴起,原有的知识储备已经无法满足当前部分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工作需要。因此,首先考虑增强现有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现有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高校、行业专家开展研讨,交流典型案例鉴定过程,同时还要加强司法鉴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核,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性能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由于交通事故发生数量逐年增加,现有司法鉴定人员不论是在数量方面还是在专业综合素质方面已经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不同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引进高学历、高素质、具有车辆类、交通运输类专业背景的技术性人才,以满足当前阶段对于人才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求,提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的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3.2完善和细化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方法和标准
为了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的检验鉴定技术,还需要对检验鉴定方法及规范进行完善和细化。由于GA/T642-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中在鉴定方法和标准方面并不具体,且部分内容与细节也不够完善,因而在鉴定过程中经常出现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因此,仅以上述一个标准作为鉴定工作的依据根本无法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另外,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是一项繁琐、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要对事故车辆的信息进行充分的了解,从多个层面加强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的研究,根据当前状况,建议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完善的检验鉴定体系,从而有效的完善和细化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方法和规范,为我国今后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提供完善的鉴定依据。
4结语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条件日趋完善,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稳步增长,使得交通事故不可避免地增加。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2018的《全球道路安全现状报告》数据显示,道路交通碰撞是所有年龄段人群的主要死因之一,全球每年约有135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与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其规范化发展对于提高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与准确率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拥有较为规范化的流程,但由于交通事故案件兼具一般性与特殊性并存的特征,导致当前我国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在人员配备、鉴定方法与标准体系等方面尚有待完善之处。因此,应建立完善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提升鉴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探索完善鉴定方法,提高鉴定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强化鉴定的标准体系建设,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廖烜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分析[J].时代汽车,2022(08):193-195.
[2]秦伟超,邵智存,周伯贞,方志珍,张涛.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的相关建议[J].汽车实用技术,2021,46(16):175-177.
[3]周伯贞,秦伟超,邵智存,张涛,方志珍.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的技术运用[J].时代汽车,2021(10):182-183.
[4]韦旨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的技术运用[J].低碳世界,2018(05):205-206.
[5]和丽平.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流程和方法应用[J].法制博览,2021(16):113-114.
作者:张守伟 单位: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