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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发展3篇

时间:2023-01-11 11: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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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发展3篇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篇1

引言

社会保险是指为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提供一定收入或补偿的保险制度,主要包含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层面的保险,而商业保险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保险形式,由保险企业进行专门的运营,二者在社会各项意外事件、事故等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社会保险是对购买商业保险公民的基础保障

自1951年起我国正式提出社会保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中存在的弊端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我国提出了更多的社会保障制度,促使社会保险呈现规范化发展,同时也为商业保险带来了发展的契机,由于社会保险隶属于国家政府的管制范围,国家对社会保险发展的规范与制约,使得社会保险能够更加高效地为我国人民提供保障,而社会保险规范化的发展,也为商业保险做出了具体的指示与发展规划,社会保险是国家宏观调控保险行业发展的结果,在保险的普及上更加具有优势性,现阶段国家规定在购买一定的社会保险之后,公民才被允许购买商业保险,可以说社会保险是当前公民购买保险体系的基础,同时也是对购买商业保险人员的基础保障,能够有效降低公民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后的风险,为公民生活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2011年7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公司必须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个人也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缺少该项行为的公司与个人,皆属于违法行为,在人们确切受到社会保险的补偿或获得一定收入后,人们逐渐意识到社会保险的益处,现阶段越来越多的人为自身购买保险,对自身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商业保险在众多的法律机制推动下,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1]。

二、商业保险发展推动了社会保险的转型

社会经济发展与人们的生活需求不断提升,推动了社会保险的转型,但与此同时,商业保险的活跃发展同样是推动社会保险转型的重要因素,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性,为社会保险发展带来了许多新的思路,有助于社会保险机制的完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有:其一,商业保险保障范围的灵活性,现阶段商业保险除了对人身进行保险外,还包括车险、健康险等,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具体的保险事物,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的保险物品推出具体的保险方案,使得被保险人员在其中获取一定的保障,二者相互协调后达成一致的保险协议,而社会保险在保险范围上有所限制,无法根据人们的需求进行合理的保险方案调试,制定性与规范性较强;其二,商业保险对象与作用的不同,社会保险主要以劳动者和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确定劳动者失去劳动能力后基于相关人等一定的补偿,而商业保险则以个人为保险对象,需要根据意外发生时所缴纳保费的多少、事故的具体类型来决定具体的补偿金额;其三,商业保险的管理制度是在金融制度的管理范围内,商业保险的购买与赔偿都应规范在商业范畴之内,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机构进行管理与领导的体制,在管理上更具有完善的保障性,商业保险的机制管理弹性较大,而社会保险的管理机制较为单一,规范性较强,在实际的保险工作中,许多特殊事故无法得到妥善的处理,如此,商业保险在保险范围、对象、作用、管理机制等方面的灵活性,使得商业保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商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是因为商业保险更能充分的满足人们的需求,由此,推动社会保险发展的转型方向为最大化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使得社会保险转型更加受到人们的欢迎。

三、社会保险始终影响着商业保险的发展

现阶段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发展较为快速,由于其提出的各种保险理念与产品更加受到人们的欢迎,保险公司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客观,但社会保险在人们的保险活动中,始终影响着商业保险的发展,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为保障性、普遍性、互助性、强制性与福利性,决定了社会保险本身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且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社会保险的相关机制的出台也对商业保险产生了制约,随着社会保险机制的不断完善,商业保险中存在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商业保险内容的规划存在较多的漏洞,无法给予保险对象充分的社会保障,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与商业性机制的发展,使得商业保险的风险性不断提升,公民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进行综合考量后,商业保险的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与制约[2]。四、社会保险转型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社会保险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我国人们社会需求的变化等发生着转变,致力于为我国公民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险机制,为我国公民提供生活保障,商业保险的运作在总结多年的经验与经济发展规律后,也逐渐总结了商业保险的具体发展策略,在保险机制上为人们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保障服务,一方面,社会保险体系对具体的社会保障进行了责任划分,使得社会保险的消费保障能够适应各个消费水平的人群,商业保险从中受到了一定的启发,政府机关推出的养老保险改革与职业年金等发展模式,商业保险业推出了一定的养老保险方案,对我国老龄化人员实施了多重保障。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保险的转型,国家也意识到商业保险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在相关的政府补贴、委托上,实施了支持商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的工作机制,使得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能够相互融合,达成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合作,二者在保险工作上相互促进发展、相互制约转型,促进未来保险事务的管理与发展更加趋于高效率性。

结束语

总而言之,社会保险转型商业保险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是对购买商业保险公民的基础保障、商业保险发展推动了社会保险的转型、社会保险始终影响着商业保险的发展以及未来需要社会保险转型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为我国公民提供全面的、完善的安全保障。

作者:沈剑锋 单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大学 财经学院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篇2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国家和人们手中积累的资金越来越多,国民生产总值持续性增加,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也遭遇较多的问题和弊端。通过保险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人们规避风险的主要形式,为此我们需要研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探索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分析社会保险转型对商业保险的影响,为二者的协同发展创设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

我国社会保险从1951年得到正式的发展,1978年后市场经济发展后开始迅速发展,社会经济急速转型使得计划经济发展的弊端充分地暴露出来,社会保障制度出现各种不适应的情况。在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之后,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一系列经济发展措施和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因此获得了发展的契机。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持续性的提升,各种新兴行业的发展也使得人们承担的风险要远超过计划经济时代。人们为了降低自身承担风险的可能性,渐渐地将目光聚焦在保险之上。新时期给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保险行业相关人员可以充分地利用时代的机会大力发展保险业,提升保险业的经济利益,扩展市场经济的发展空间,为整个经济社会带来欣欣向荣的景象和机会。社会保险隶属国家政府管制,属于服务性行业的范畴;商业保险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并不强制每一个公民都要购买保险,人们大多是按照自身意愿进行保险购买的。人们在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过程中可以实现人身财产风险的最小化,提升风险资源运用的合理程度。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贫富差距悬殊的负面效果,很多人没有多余的资金进行保险的购买,我国政府必须即刻解决这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必然问题,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社会保险发展速度减缓,商业保险却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人们普遍认为商业保险更加有利于风险因素的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商业保险也有了更加深刻和客观的认识,社会风险服务系统在商业保险大力发展的过程中也得到持续的完善和升级。社会保险是国家宏观调控的结果,是建设公平社会的选择和途径。社会保险可以让社会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获得一个相对保障和可靠的生活系统。商业保险则是根据社会商业化的程度而言的,具有明显的盈利性和商业性,商业保险具有自建性,相关工作人员则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进行内容制定、费率确定,人们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和风险的性质选择商业保险产品,这样人们可以有效地降低商业过程中的部分风险。商业保险一般在社会保险之后,通常在购买社会保险之后,人们才被允许购买商业保险,因为社会保险是保险体系的基本和基础,商业保险则是相对来说更为成功的人士的选择。

二、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比具有更长的发展历史,其在发展过程中一直有政府保驾护航,商业保险则是私营组织,所以人们普遍对社会保险了解程度更深,对商业保险知之甚少。商业保险发展初期,自身制度和内容都存在着较多的漏洞和纰漏,在人们心中的认可程度比较低。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商业保险在承担社会风险任务上远远不如社会保险。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保险体制不断完善,商业保险得到了发展的契机和平台。一些在商业上取得较好成就的人士为了寻求心理和生理上的安慰,往往产生了购买商业保险的需求,这样的时代背景使得商业保险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此外,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日趋合理,商业保险的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三、社会保险转型给商业保险带来的发展

虽然社会保险体系已经得到了逐步的完善和发展,其覆盖范围已经基本满足了大众需求,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一些问题。相关人员应该在保险公平性、保险持续性、保险运行效率上提出针对性地解决策略。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大众消费水平来看,社会保险体系的构建应该从多个思路开展,并进行清晰的责任划分,提升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使得消费水平低的群众能适用于一个保险准则,扩展社会保险的覆盖率。社会保险给商业保险的发展带来了借鉴,具体表现在政府机关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和职业年金的发展;国家城市和农村居民社会医疗制度和事业单位补充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国家政府的补贴和支持委托商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等层面上。当前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到人口老龄化阶段,这给商业保险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发展空间。人们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形下已经具有了越来越明显的保险责任意识,商业保险和企业、公立组织之间的合作已经愈加深入,发展空间已经越来越大。在未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商业保险需要根据不同的人群进行针对性定位,进行商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并且通过不断地开发新的险种来适应市场需求,通过优化商业保险结构来促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合作,使得保险管理水平得到不断的提升,使得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发展能够齐头并进。

四、结论

社会保险的转型和商业保险的发展降低了人们的风险程度,二者的协同发展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具有积极的意义,使得人们的未来发展具有更加坚实的保障。在这种情形下,社会提升社会保险的工作效率,为商业保险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作者:詹雯雯 单位: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襄阳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篇3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内涵及作用

(一)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制度来强制实施的一项基础保险,需要由企业与员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要目标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其中涉及到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这几大类别。由于社会保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在我国的社会环境下拥有着极高的普及度,同时也是支持社会民生与经济体系稳定运行的重要条件。凡是所有受到劳动法保障的劳动者以及相关企业,都必须要严格遵循法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本身不具备盈利性质,需要由各个地方上的社保机构来予以强制性实施与管理。由社会保险所筹集到的保险资金需要进行集中归拢,在经过科学调配后按时发放给被保险者。现如今,随着我国国民受教育水平的全面提高以及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使得社会保险普及率也在全面提升。在国家政府的大力监管下,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划分得更为明晰,使得普通百姓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自己能够在社会保险中所获得的相关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促进国民生活幸福指数的全面提升。

(二)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所指的是投保人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以及具体的生活保障需求,在自由选择的前提下,与保险公司签订各种类型的保险业务合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参保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足量的缴纳保险金额,而保险公司需要对保险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为参保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与人身保障。相比较来看,商业保险并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点,是由参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起自主自愿的合作关系。从某种意义上加以判定,应将商业保险划分至金融活动的范畴中,商业保险主要是以盈利为主要目标,而保险公司所筹集到的保险金可以进行自主化经营。例如,将保险金用于商业投资等活动,使得资金池内的相关资金予以增值。在整个过程中,保险金的核算需要经过一套严密的计算流程,在及时支付给参保人应得的赔付金额后,保险公司会从投资所剩的金额中获取经济收益。不难看出,由于保险公司处于自负盈亏的状态中,因此同社会保险所具有的强制性和公益福利性质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在商业保险体制内,参保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保险公司与参保人之间出于对等的关系,唯有参保人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才能够获取相应的保费,合同期满则意味着权利与义务同时失效。另外,商业保险的险种类型以及保障范围要大于社会保险,只要参保人的个人条件符合商业保险的参保标准,即可在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对应的商业保险保障。通过前文中的分析可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两种截然不同的风险经营体系,但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尤其是对于我国这种人口大国而言,务必要深层次探讨两者之间的区别与关联,进而锁定相互融合的必要性与互补执行方案,以此来为我国保险体系的日益完善提供动力支持。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一)基本性质。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为强制主体所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一切保险活动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开展,企业及劳动人员均必须要参与社会保险。此外,社会保险本身不具备盈利性质,是一项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在这一层面上,社会保险的具体性质与九年义务教育十分相似。商业保险则是一项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参与双方是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合约。商业保险的参与期限是由参保人的个人意愿与实际情况所决定,因此应当将其划分为约定保险的类别中,其主要性质同高等教育相类似。

(二)保险对象。社会保险的保险对象为所有的劳动人员,主要目标是为了能够让参与社会保险的劳动人员在退休之后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则是自然人,主要目的是在参保人出现保险合同内所规定的相关事故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此类经济补偿主要由保险公司所承担。

(三)管理制度。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直接管理,并由各个地方上专门的社会保险部门予以实时监管。社会保险是一项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强制性。但商业保险则完全不同,商业保险是一项企业行为,具有一定的经济性特征,其主要目的是获得经济收益。社会保险的唯一承办方只有政府,政府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指定的形式将社会保险委托给一个部门来经办处理。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例,教育部门只能够将社会养老保险全权委托给一个部门来统一化办理,不得由多个部门来联合办理。而商业保险则是由保险公司来负责经营,属于带有国民积极性质的金融体系。商业养老保险只负责对参保人给予经济损失赔偿,而并不涵盖后续的社会服务。

(四)立法范畴。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所制定的,并且需要建立在法律基础上来实施,属于社会劳动立法范畴内的一种。因此,社会保险带有强制性、福利性、普遍性的特点,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必须要参与其中。商业保险则是一项金融活动,隶属于经济立法的保险制度范畴内。

(五)保障水平。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广大劳动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此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与社会的安宁稳定。社会保险所能够达成的标准是保证劳动人员在不具备劳动力的情况下可以正常生活,因此会根据劳动人民的消费水平、生产水平以及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社会保险的基本保障。此外,社会保险还会根据平均工资以及当前社会环境下的物价指数变化而做出灵活调整。商业保险则完全不同。商业保险是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所赔付的资金金额是根据参保人所投保的金融金额所决定的。

(六)权利义务。社会保险所强调的是,劳动人员必须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做出应有的贡献,在履行好职责义务之后,才能够获得国家所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因此需要进一步落实义务和权利的对等。商业保险则是根据参保人所缴纳的保险金额来确定日后的经济补偿水平。尤其是对于我国这种人口大国而言,在现今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两项相互补充的重要分支,由于其侧重点和实际作用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找到两者之间的融合点,并考虑是否要对相关政策制度与执行标准作出整改。

三、新时期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建议

(一)细化管理权责。现如今,随着我国保险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融合发展的进程中也表现出了诸多的问题。其中,务必要重视社会保险的主要地位,进一步细化管理权力与责任,在制定双方合同的阶段中予以明确界定。唯有如此,才能够确保在后续的融合发展进程中做到有章可循,避免出现权责不清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在执行社会保障的相关任务时,政府务必要主动突出自身的监管职责。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下的监督者和管理者,虽然在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进程中,会提倡政府将部分社会保险委托给商业保险企业来负责运作,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要完全撤出整个业务活动。因此,在日后的融合发展中,地方政府需要积极参与到其中,通过加大监管力度来保证保险资源再分配的公平性,维护好每一位劳动者的社会福利,保证社会保险在我国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二)构建信息化共享平台。选择将社会保险委托于商业保险企业来负责运营,则必须要充分利用商业保险企业在这一领域中的专业性,以此来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的运营与管理效率。但不容忽视的一点是,如果在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融合发展的进程中出现信息交流不畅或协调性不足的现象,势必会导致融合效率低下,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为此,如果想要高效达成两者之间的融合发展目标,则必须要尽快构建出一个功能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制度体系的日益完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融合发展也基本步入正轨,在这一前提下,社会保险应当由地方政府以及商业保险企业来予以共同经营管理,保证融合发展进程中双方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以此来奠定精诚合作的基础。通过实施双方透明化的信息共享机制,不仅可以确保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高效融合,同时也是对参保人的负责。如果政府与商业保险企业在融合经营的过程中无法达成高效沟通,将会导致参保人在报销保险金时面临十分繁琐的提交程序,造成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浪费。地方政府需要主动发挥自身的引导和管理作用,打造出符合当前保险经济体系发展要求的信息化共享平台,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加优质且全面的保险服务。

(三)构建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融合发展过程中,为了能够让各项管理制度得以高效落实,还应构建其健全的税收优惠政策。基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体系下,应当在原有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之上加大建设力度,从多层次、多角度入手,为两者之间的高效融合给予正向引导。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应当构建出内容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一体系的支持和约束之下,为商业保险的稳定发展与未来经营决策的制定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政府可以考虑为商业保险企业提供税收优惠,以此来减免一定比例的年金税收。相比较来看,由于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发展进程相对较快,因此很多企业的年金水平都处于较高层次。之所以出现此种发展现象,主要是由于国家政府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来落实的。例如,企业在执行年金缴费的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会根据一定的制度要求,使得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之上,将缴费率控制在15%左右,而我国的缴费率却仅为4%。为此,随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进程的持续加深,我国可以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根据职工薪酬水平的上涨幅度来适当调整税收政策的优惠比例,通过此种方式为商业保险企业的蓬勃发展提供助推力。

(四)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助推力。截至目前,在我国当前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基本医疗仍然为保障主体,会以各种形式对基本医疗保险予以补充,而商业医疗健康保险则是其中一项。为了能够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更加全面且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日后国家政府要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激励手段,分别对现有的政策和税收制度作出适当改良,为商业保险企业提供应有的鼓励和支持。通过此项举措将会进一步确立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现有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并在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高效融合,全方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医疗需求,为社会政策体系的日益完善与经济环境的逐步稳定提供支持。在经济新常态发展背景下,社会保险医疗体系的覆盖范围正在逐步扩大,我国的保险机制也已经具备补充其他险种项目的条件,因此应当遵循商业保险的自愿投保原则,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就医需求来逐步推出基础医疗保险之外的险种。在这一进程中,国家政府应当面向社会群众来加大对商业医疗保险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得普通群众可以认识到参与商业医疗保险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五)为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融合提供保障。在我国的保险体系中,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两大核心险种。为了能够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重现象,国家政府则要在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之上,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基于我国当前的保险体系,找到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之间的完美融合点。首先,政府需要积极配合地方上的社会保障机构,审视现有政策扶持内容的可行性,通过适当调整税收政策的方式来督促商业养老保险的蓬勃发展,尤其是要重点补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带动起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消费需求。其次,应当在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上,为相应的保险险种提供完善的法律解释,并帮助商业保险行业尽快制定出内容完整的保障制度。尤其是对于行业内表现优秀的商业保险公司,应给予相应的鼓励举措。为自愿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通过多方努力来构筑符合新时期发展要求的养老保险机制,以此来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综上所述,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的高效融合,根本目标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由于两者在经营模式、运行机制以及管理方法上均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务必要从源头处着手,找到两者之间的融合点。通过分析关联因素来判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新时期背景下的区别和关联,加快融合速度,为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提供大力支持。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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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省公司健康保险事业部课题组,徐德斌,温银东,等.商业保险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研究[J].金融纵横,2019(04).

[3]李静萍.区域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协调度分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3).

[4]宋志刚.新时期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0(10).

[5]张靖钰,姜珊.关于我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研究[J].现代商业,2018(11).

[6]万亨利.浅议如何促进我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J].现代企业文化,2016(20).

作者:周志刚 张胜利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 湖南农业大学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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