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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提出“重视新污染物治理”,明确“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2]。2021年10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3],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新污染物治理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4],提出“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实施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强化源头准入,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十四五”期间重点工作是打基础、建体系,到203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大幅提升,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具体行动包括: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完善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环境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识别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强化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严格源头管控,加强生产和使用过程控制、强化大气、水、土壤等多环境介质新污染物协同治理等;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和保障,加强社会共治和国际合作,共同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等。从环境管理角度来看,新污染物一般指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尚未纳入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和排放是环境中新污染物产生的重要来源,而我国又是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大国,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一方面可以掌握国内化学物质生产、使用量等基本数据信息,为筛选识别新污染物、重点管控行业、区域等提供数据支撑;另一方面也可为开展新污染物风险评估,制定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措施和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等提供支持,实现对新污染物的精准和科学治理。本文结合2012年、2016年2次全国重点行业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的实践经验[5−6],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的思路及要点进行探讨,以期在调查工作全面推进时,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业界提供一些参考和启发。
1调查工作思路
1.1概念解析
调查化学物质,主要指企业生产和加工使用涉及的各种化学物质及其混合物,可以是单一物质、化合物,也可以是混合物。即包括无机物、有机物、重金属、高分子聚合物,也包括组分未知或可变的物质、复杂反应产物或生物材料等UVCB(substancesofunknownorvariablecomposition,complexreactionproductsorbiologicalmaterials,UVCB)物质[7−8]等,但不包括物品。调查行业分类,主要指为便于进行统计、计划、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而对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的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划分。美、日、韩等国家均有各自的行业分类和代码,中国国家统计局参照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标标准产业分类》,将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进行了划分,包括97个大类,1000多个小类行业[9]。国内企业可根据各自的经济活动,参照国家标准便可获知所属的行业分类和代码。
1.2调查原则
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目的是获取真实、可靠的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等数据,为持续开展化学物质和新污染物筛查、评估、管控等提供数据支撑,调查工作需遵守科学性、可行性、协同性等基本原则。科学性,是指调查方案的编制依据合理,采用的调查方法科学,采集的调查数据真实,参与调查的对象全面,通过调查工作可以客观真实地反映国内化学物质的生产和加工使用等基本情况。可行性,是要突出调查方案实施后工作能落地、可开展。通过工作部署,各级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及企业能对标后统筹开展数据收集工作,从而提升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能力,带动企业自主进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减量化,促进企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等。协同性,主要是指调查与固定污染源的“一证式”管理相衔接、相协同,以固定污染源企业为工作开展的初始企业源,在此基础上开展化学物质相关信息的收集,并实现数据共享。
2调查工作要点分析
2.1化学物质确认
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已制定化学物质数据报告(ChemicalDataReport,CDR)或调查制度,多数以列入国家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的化学物质为主开展数据收集。为配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2013年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10],收录了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以及2003年10月15日以后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截至2021年11月,《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13年版)经过2016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共10余次增补,名录中的化学物质已增至4.6万余种[11−13]。各国对列入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的化学物质、具有特定环境和健康危害(如持久性、生物蓄积性、毒性、内分泌干扰性、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等)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设定不同的调查阈值。如,美国CDR对现有化学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分别设定11340kg、1134kg的阈值;而韩国则分别设定了1t、100kg的调查阈值。此外,根据各国化学物质专项法规的规定,对天然存在的(水、空气、矿石、原油等)物质、高分子聚合物、微生物[14−16]等部分化学物质进行豁免,无需进行数据报告。我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及配套指南中,也列明了可豁免新化学物质登记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天然存在的物质:如以各种方式从空气中提取的;未经化学加工处理的天然聚合物;未经化学加工处理改变化学结构的生命物质,如核糖核酸、脱氧核糖核酸、蛋白质等生物大分子。
(2)非商业目的或者非有意生产的类别:如杂质、化学产物、反应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
(3)其他特殊类别:如材料类、合金类、非分离中间体、物品等。我国开展化学物质信息调查工作时,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化学物质数据报告或调查工作对化学物质的筛选与确定原则,结合实际国情,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为基础清单开展数据收集,筛选出具有特定环境与健康危害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并可考虑针对不同的化学物质分别设定调查阈值。同时,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保持一致,对豁免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的化学物质类别同样豁免其进行数据报告。企业在填报数据时,首先收集生产或加工使用时涉及到的所有化学产品和化学原辅料,梳理其中可能含有的化学物质,尤其是一些混合物,需要收集其化学物质组分信息。化学物质信息可通过企业化学品台账、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标签等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查询,从而在企业层面建立生产或加工使用的化学物质清单。企业化学物质清单建立后,再对照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筛选确定需进行数据填报的化学物质。
2.2调查行业筛选
发达国家在开展化学物质数据报告或信息调查时,会对涉及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的行业进行筛选。我国开展化学物质信息调查,同样也需要筛选确定合适的调查行业范围。我国在对固定污染源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时,为解决排污许可未全覆盖的问题,2019年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1000多个行业小类中涉及固定污染源的700余个小类行业,全部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1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涉及的行业是目前公认最为全面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可与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相衔接,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的700余小类行业为行业筛选基础范围,参照欧盟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技术指导文件(TechnicalGuidanceDocumentonRiskAssessment,TGD)[18]和《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暴露评估技术导则(试行)》[19],结合国内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筛选确定纳入调查的行业。为估算化学物质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生产、加工使用、消费、处置等)的环境排放浓度,欧盟TGD文件给出了不同行业的环境排放系数,并针对各工业领域,基于生产工艺、操作条件、用途等构建了暴露场景,以开展化学物质的环境暴露评估。欧盟TGD文件中涵盖的化学物质生产或加工利用活动的工业领域如表1所示。因各国对行业领域的划分标准不尽相同,欧盟TGD的行业领域与我国国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并不完全一致,而《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暴露评估技术导则(试行)》主要参考了欧盟TGD各行业的排放系数,考虑到信息调查数据将用于后续化学物质环境暴露评估,因此,需要将国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欧盟TGD的行业领域,研究筛选出满足国内化学物质环境管理需要的行业类别,作为我国开展化学物质调查的行业范围。
2.3调查内容确定
调查内容一般是基于调查工作开展的目的研究确定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作为国内新污染物治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最基础的数据来源,获取的数据应可支撑开展新污染物识别与治理、化学物质危害筛查与风险评估、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动态发布污染物管控清单等工作。发达国家化学物质数据收集主要包括2个部分:一是化学物质生产或加工使用企业/场所等一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理位置、行业分类、联系方式等;二是化学物质的生产或加工使用信息,主要包括化学物质名称、化学文摘号、组成成分等标识信息,生产量、进口量、使用量、出口量等数量信息,加工和使用方式、工业领域、用途、操作条件等生产活动信息。生态环境部2020年发布《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暴露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等3项技术导则,用于指导和规范我国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明确了风险评估数据需求。在研究确定调查内容时,除企业基本信息外,也应涵盖化学物质的生产或加工使用工艺、操作条件、用途、环境排放等用于环境暴露评估的关键数据指标。
2.4调查组织与数据统计
目前,开展全国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可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组织企业进行数据填报。填报工作可采取统一培训、统一发放、分别填报的方式,并明确要求调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也可采用由调查工作人员入厂上门发放统计报表,讲解填表方法,告知收取统计报表时间的方式,或2种方法结合使用。为便于调查数据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需要设计开发用于数据采集的调查软件或信息化系统,若部分企业确因自身条件原因无法使用信息化系统的,也可填写纸版资料,由他人代为录入形成电子版数据,经企业核对无误后进行上报。基于获取的化学物质基础数据,根据管理目的,可从区域、行业、化学物质种类等角度对生产、使用和排放等数据信息进行分类统计与分析,也可与以往调查或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为化学物质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提供支持。
2.5调查数据质量控制
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可实行多级审核,即调查对象内部审核、县-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调查数据质量控制程序如图1所示。调查数据质量审核可采用抽样审查的方法进行,审核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如采用电话复核、多种渠道统计数据对比、与日常监督管理获得的数据进行核对、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在数据审核时,需遵循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原则。完整性主要指调查内容不得漏填或漏报,调查指标项必须填报完整;规范性主要指调查指标的填写是否按照规范填报,填报数据指标的单位是否对应,符合要求;准确性主要指各指标项是否按企业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数据是否与企业相关资料上的内容一致;合理性主要指各数据指标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3结语
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是摸清新污染物底数、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现阶段,我国还未出台国家层面的化学物质管理单行上位法,化学物质环境管理配套法规不完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风险评估和管理等基本制度不健全[20]。如何在当前形势下,系统性、科学性地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需要我们予以正视、重视并认真落实。
作者:葛海虹 王燕飞 杨力 赵静 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