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写作既是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是对学术真理的探索,欢迎阅读由发表云整理的1篇网络知识产权问题探讨范文,希望它们能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启发。
1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主要侵权类型
1.1商标产权风险
商标是商家通过长期经营或者通过对市场进行营销后获得的一种商品类型,商标能够很好地让消费者区分该产品与其他产品之间的差异,从而给商家带来经济效益和产品荣誉。商标产权能够给经营者提供合法经营的权利,同时也能给商家带来经济利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会出现众多商家的争夺和竞争,所以给商标权带来了一定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在网络环境下会被无形放大[1]。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权的交易由传统的方式转变为网络虚拟的方式,商标权交易存在侵权的可能性主体也会变得较为多元化,最终导致网络平台成为商标产权潜在的侵权主体。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和便利性满足了不同人们的需求,同样也使商标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多样化,再加上网络环境下的商标已经不需要传统商标的牌照,通常以网络域名或者网络连接的方式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对商标的伪造和窃取风险。
1.2著作权风险
在民法的法律体系中,民事权利和客体之间是不得相互转换的,这意味着著作权的判定和归属权必须具备以人为权的主体。但在网络环境下,相关作品经过设备的扫描就可以发布,人们通过下载等方式,可以进行无限次的使用,且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导致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存在被侵害的风险。由于互联网环境下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部分标准要求比较模糊,都会导致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
1.3专利权风险
专利是反映科技水平的重要核心竞争指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专利权越来越重要,对于高科技产业来说,专利权决定着一个企业的命脉。对应的互联网环境中,不同的机构对专利权的竞争也变得更加激烈[2]。站在企业经营角度,这不仅涉及专利使用权的争夺,也涉及企业在专利遭受窃取的问题,站在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来看,需要对专利权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更好地解决不同专利制度存在出入的问题。
1.4知识产权相关纠纷数据调查
根据《2020年度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数据分析报告》,著作权侵权纠纷最多,高达461例,占总体比例的37.5%;其次商标权侵权纠纷440例,占比35.5%;随后是专利权侵权纠纷257例,占比20.9%,产品品种、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损害企业名称等侵权纠纷分别为21例、15例、12例,分别占比1.7%、1.2%、0.9%,而其他恶意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均不超过10例,总占比为2%。
2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1法制观念较为薄弱
大部分人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都抱有网络信息资源是共享的心态,因此在使用互联网信息资源时,很难将其与知识产权联系在一起。有部分人为了满足自身需求,存在有意识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也有部分人由于缺乏互联网知识产权意识,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也浑然不知,这些情况都是由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缺乏必要的限制、人们对网络环境下的法制观念较为薄弱导致的。
2.2道德约束能力不足
网络空间是非常庞大的,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处于陌生的状态,无法追踪到彼此的身份信息,也就几乎不用为自己的行为负责[3]。这也导致网络道德水平较低,用道德的力量难以约束侵权行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风险转移过程如图2所示,其中,网络文学作品中经常出现抄袭和盗取他人作品内容的情况。
2.3侵权现象严重
当前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但随着各大网站开始重视知识产权,要求须通过缴费的方式才能观看或者下载相关内容。在这个过程中,部分不法分子抓住人们不愿意花钱的心理,通过一些黑客技术手段向公众免费开放这些知识产权信息,以增加自身的点击量获取经济效益,而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3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3.1法律方面
当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知识产权带来很多不确定性的风险。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以及内容这三个部分组成,站在利益平衡角度,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界定模糊,会给知识产权带来一定的风险[4]。确保合理地使用网络信息资源权益,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以法律的视角构建知识产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有序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最终做到对网络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
3.2技术方面
技术方面主要研究网络环境下技术应用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和应用技术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其影响下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领域的发展,有助于更好地利用法律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从技术和法律这两个方面对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实现访问控制与认证,并在数字时代技术的变化和法律中考虑技术因素,可以为知识产权带来更好的服务。
3.3管理方面
管理方面主要是通过研究不同的网络资源组织策略和网络信息资源在开发利用的不同阶段,实现对知识产权风险以及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在构建各利益相关者风险沟通的生态链中,加强信息沟通的管理能力,并对连接标志以及网页存档等方面进行探讨,能够有效实现对不同建设模式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从而针对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
3.4规章制度方面
规章制度是为了更好地研究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与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在不同方面的实践,通过数字化时代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实现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有效统一[5]。在概括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过程中,制定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能够为信息资源知识产权所涉及较多的利益集体管理组织规避风险。而对网络信息资源的特性以及网络中的特殊信息资源进行研究,并对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立更高的灵活性需求,有助于加强当前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4加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有效策略
4.1构建完善的风险评估框架
在知识产权的风险研究中发现,网络环境中,无论是数字图书馆或者是其他领域,在对知识产权进行风险评估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不同的学者会从各自的研究视角提出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在采用不同指标的情况下,评价出的结果也就各不相同,想要避免这类问题,就需要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风险评估框架,对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问题各方面进行研究,有利于风险评估框架的构建,如图3所示。在网络环境下,有效统一的评估框架能更好地实现评估标准化的基本要求,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网络信息资源风险评估的有效保护,强化知识产权风险的管理。
4.2重视客观数据的收集和应用
在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风险评估中,由于当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对著作权风险的有效监管,加上与著作权风险相关的定量化分析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想要收集到较为完整的著作权风险数据非常困难。在当前的数据研究中,可以通过网络服务者提供现有网络资源信息的现状以及相关专家经验和网络服务者提供的意见等,以此增加著作权风险的相关数据,并对数据资源进行不断完善[6]。这些数据能够更好地实现对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的风险评估,有利于更加客观地得出历史数据,更具说服力。
4.3重视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
人工智能技术能够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提供较为良好的技术支持。一方面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模拟出专家在进行著作权风险评估时的思维过程和行为。通过借鉴已经发生的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基础上,可以对目标案件进行更加智能化的推理,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对网络资源著作权风险的自动化评估分析。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有效提高风险评估的效率和风险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这是由于经验丰富的专家和已经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都是当前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风险问题的集中体现,所以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将两者有效结合在一起,就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4.4高度关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被侵权的风险
在网络环境下,为核心竞争力提供足够的服务,有利于对所拥有知识产权的著作权进行有效管理,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不被侵犯,并通过其创造较高的成本以及价值,可以有效避免信息资源著作权存在更大的被侵权风险[7]。在互联网服务管理中,网络服务能够为提供者实现最大利益目标化提供的必要的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进行有效保护,从而防止出现被侵权的行为发生,这也使得网络信息资源知识产权被侵时的风险对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而言,是不可忽视的关键性因素。
5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更加注重在网络环境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兼容性,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仍层出不穷,对此一方面要完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应严厉打击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从而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作者:林吉杰 单位:中国(烟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网络知识产权问题探讨篇2
1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实情势
1.1网络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院的耦合
为了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泛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最具有创新的一项举措是2014年在北京、上海、广州成立了三家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该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对应级别均为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了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秘密等案件。这三家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后,受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其中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达到了非常高的比重,呈现了井喷式的增长现象。其中,北京受理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最多,其次是广州,上海相对来说最次。但从受理案件的绝对数量上看,数目都非常可观。由2021年的数据可知,人民法院受理、审结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已然突破了六十万大关,2021年新收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42968件,比2020年同比上升了22.33%①。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纠纷的激增,导致当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经成为各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各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重中之重。
1.2网络知识产权与互联网法院的耦合
2017年8月18日,我国第一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正式成立,自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开始了新的征程。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中的很大一部分为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且杭州互联网法院每年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件均与网络知识产权有关。最典型的是新丽案(参见: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胜基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这个案件的案由是侵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诉争的焦点是如何认定动态图像并如何保护动态图形。杭州互联网法院将视听作品截屏得到的单张照片明确定性为摄影作品,由此给予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这一做法肯定了新兴媒体载体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对于同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2018年,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其主要运用互联网技术创新案件的受理、审理、审结等审判机制。北京互联网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涉及到网络知识产权的占比极高,主要涉及的是网络著作权。在北京微播诉百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参见: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诉争的焦点在于举证的分配上,北京互联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原告和被告各方的技术优势和举证可能性,认为举证责任应由被告负担,且在证据盖然性、证明优势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和确认,该案的判决开创性的确认了我国法院对于短视频作品著作权认定的审查标准,被认为是我国在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司法保护中适应信息化时代需求的重大举措。网络知识产权的纠纷在近年来呈现出平稳的态势,这与我国在法院类型上的大踏步改革有着紧密的关联性,知识产权和互联网法院的出现突破性地提高和改善了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结案率和审理质量。与之对应的是,我国正处于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已明确网络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发生的重灾区。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和网络环境本身的即时性、跨地域性、虚拟性,使得侵权实施的速度快、范围广、成本低、隐秘性强,导致实际保护中仍存在一定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对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困境及原因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提出可利用的抽象性原则和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2当前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困境剖析
2.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较多立法桎梏
直至今日,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性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地方立法之中②。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起源于2005年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该保护办法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到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性立法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动向和将来的立法发展趋势,是网络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上重要且具有开创性的一大进步。而后较为重要的行政法规为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司法实践中参考的具体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侵权篇》、《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上各类法律依据纷繁复杂,极易使得被侵权人在寻找、搜索、定位所需的法律依据时无所适从,因此学界有观点认为我国应完善网络治理的法律法规,应构建和细化完备的网络知识产权法③。但综合考虑我国的立法进程和实际国情,网络知识产权立法仍存在较多桎梏:从宏观层面来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涉及其法律关系的部分法条存在冲突,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④。从微观层面来看,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够详尽,对于新兴技术或其承载载体没有提供相应明确的保护。在侵权责任认定中,也存在侵权主体难以认定、侵权行为认定模糊、侵权责任难以有效划分、侵权标准尚未统一等一系列问题。
2.2立法缺少明确的管辖标准,滥用管辖异议频发
网络知识产权司法的保护困境分别在于如何明确法院的管辖、如何规制管辖异议现象、如何明晰法律概念。首先,根据当前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主要采取多重管辖原则,这就导致在审判实践中,不同的地方对管辖的理解千差万别,无法进行准确的理解和界定。其次,在属人原则的适用中,权利人很难在网络环境下确定被告人的住所地,但实践中很多法院甚至要求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等具体信息。在适用属地管辖时,网络上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容易虚拟化,普通原告一般很难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去确认真实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原告对管辖适用的不理解导致了被告较普遍地提起管辖异议,其对管辖异议的滥用屡见不鲜,已经成为影响司法效率的最大桎梏。最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条规定中,涉及到部分概念的模糊和混乱。如“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这一概念明显是对于计算机软件与硬件、计算结终端与网络服务器等特性不了解,未考虑到计算机技术在网络背景下的跨时空性、跨领域性、跨技术性。又如界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有着多种范围和界定差异较大的学说:“严格限制说”、“适当扩张说”、“全面适用说”等。在司法实践中,北京市、江苏省、广东省等各高院都采用了不同的学说,导致频频出现冲突的法院判决。以上均暴露和反映出现有的立法体系缺乏完整性与统一性,因此需要从立法层面上对网络知识产权中的具体概念进行界定并赋予其实质内涵,并根据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对相应的法条进行梳理和修订。
2.3缺少有效法定证据形式,司法实践中公证制度受限
现有证据规则在适用网络知识产权时,电子证据的形式存在立法空白,对其取证、保存、三性的审查及证明力认定的规则无具体的法律规定⑤。突出的问题在于电子证据采信规范不能直接适用于网络知识产权,且电子证据的无形性、脆弱性、易破坏性及非直观性⑥使得权利人常常困于证据收集和认定的过程中。首先,电子证据以数字信号的形式展示在人们眼前,不像书证或物证一般固存在对应的实物载体之上。实践中常常出现侵权人火速删除相关证据的情形,在未及时保存、公证的情形下,权利人将失去救济其根本权益的法律基础;其次,数字信号的非连续性使得技术人员较易截断、更改、删除、剪接真实的证据,那么就难以保证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最后,电子证据存储于计算机网络之中,属于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事物,虚拟的连点难以证明电子证据与欲证明诉求、网络平台或是侵权主体之间的相关性。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是厘清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重点,因而早有学者提出将公证制度引入其中,虽然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其现有的滞后性、不平衡性等弊端,也使得其难以良好地适应、衔接并发挥出真正的法律效应,其证据规则的完善和可操作性有待细化和统一。
3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困境之纾解
3.1推进时代立法,完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网络的迅猛发展势不可挡,知识产权作品已经多媒体化、数字化,欲要完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网络,就要更新立法理念,切实推进网络知识产权时代的立法。首先,针对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较为分散,相应的法条法规难以聚合的现状,当务之急是聚集、协调、完善专门化的立法。针对网络知识产权是否应赋予其专门化立法,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基于此的立法准备工作尚未充分、立法实现条件尚未成熟、立法改革时机尚未满足,王迁学者也认为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去保护网络版权,针对此的根本性革新还为之过早,应着眼于细化和完善现有的网络版权规则⑦。对此,笔者持相同意见,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专项立法尚存较多桎梏,目前尚缺专项立法的条件和土壤。但当前立法理念远落后于网络科技光速发展的趋势应予以纠正,“聚集、协调、完善”应成为坚持的方向,加强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协同交流,梳理、修改、整合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完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应有之义;其次,应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网络知识产权的新特点和新问题,以及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网络背景下的实际作用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的立法经验,立足于国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如我国曾在2006年积极学习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并借鉴其立法经验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设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借鉴了“避风港”制度、“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制度等。对网络技术发展进行前瞻性的考量,需要以保护促进发展,在司法层面实现以知识产权法律规则指引和规范网络空间的有序竞争、保障网络技术的创新发展,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竞争的知识产权氛围。
3.2明晰标准化管辖概念,限制司法管辖权范围
明确、标准化立法指向需要厘清管辖规范中争议较大的概念,并在出现被告滥用管辖异议的情形下,以一定的条件限制管辖行为地的范围。首先充分释义《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并厘清与之相关的实体法律法规,对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的各个概念逐个击破。如被侵权人住所地和信息设备所在地,笔者认为,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中,一般将被告的“信息设备所在地”确认为侵权行为地,不能简单地将“信息设备所在地”扩张为所有侵权行为浏览、固定过的网络服务器,结合最高法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及有关精神,应将网络用户终端认定为实际的“信息设备所在地”;司法中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常常与“被侵权人住所地”的传统概念相冲突,为此应充分领悟《民事诉讼法》中“两便原则”与“均衡原则”的实质要义,充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并平衡原被告的诉讼利益,仍保留“被侵权人住所地”的弹性空间。必要时也可在尊重传统的属人属地原则基础上,构建出新的管辖原则,如有学者提出可集中管辖现有的网络侵权案件,以此高效、便捷地解决侵权纠纷。最后,在出现被告滥用管辖异议的情形下,应限制行为地的适用范围。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通常离不开发出指令和执行指令两种行为,发出指令是实施侵权行为的始作俑者,且与侵权主观目的的联系更为紧密。执行指令作为机械性的递进行为与发出执行的法律开启意义不可同日而语,因而将发出指令的用户终端地址确定为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更具合理性,实践中常常由公安机关的技术部门确定。
3.3拓宽证据采信范围,克服公证制度缺陷
为克服公证制度尚存的缺陷,建议建立电子证据及时公证制度。权利人可以截图、视频或者利用部分技术手段保存被侵权的证据,提前向对应的公权力机关(如法院)报备,防止侵权人在权利人起诉后故意篡改、删除侵权信息。再者,公证机构仅能证明专利人在申请时电子证据的物理状态,而难以保障证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对此可以考虑与具有鉴定技术与资质的非政府技术机构或科技企业进行多方合作,以此提高司法效率并减轻司法负担。也可以考虑引入区块链技术固存证据。其中“区块”与“链”的衔接形成了连续的时间戳(可追溯完整的数据验证历史),能够存储系统全部节点的历史数据,并为参与用户提供数据检索和数据溯源功能以此确保数据的可验证性。在网络知识产权不能与电子证据规范适配时,可以考虑引入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规范。可参照公安部在2019年颁布的《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其涵盖了多种证据形式和证据信息,具体包括录音录像、拍照、截获计算机屏幕等,也包括证据的全程提取和证明过程,如记录远程计算机设备的访问方式、日期和时间的终端、适用的设备和流程、网络地址的存储等。也可参照杭州互联网法院出台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审查细则》、《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对电子证据三性的审查方式做出了技术性、细致化的规制。综上,推陈出新地规定电子证据的新形式,以技术制技术方能提高举证的适配度,并能够推进电子证据审判标准的成文化和明确化。
作者:张万彬 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网络知识产权问题探讨篇3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成熟发展,知识产权问题逐渐增多,这引起了我国的高度重视,作为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之一,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经济竞争力的强化具有重大意义,为此重点应从法律层面为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通过完善的立法、司法和执法程序,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充分体现我国法律的震慑力。当前互联网时代,我国知识产权问题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及类型复杂,如核心技术遭到泄露、个人信息遭到贩卖、肖像权以及隐私权遭到侵犯等,法律该如何打击和惩罚这些非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应有权益,进而构建安全、稳定的网络知识环境,是我国学界普遍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互联网知识产权概述
(一)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内涵
互联网知识产权即以持续更新和应用的互联网为基础,在有关法律法规约束下,网络平台上的企业和个体凭借自身的智力创造而成的不同领域的成果及权利[1],具体可从三方面来理解:1.互联网财产权利。该权利具有虚拟性,范围涵盖依托互联网技术而设计的一系列虚拟产品,如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装备、币值、道具等。这些产品实际上是一种服务,由互联网运营商和设计与开发网络游戏的主体共同提供,因此该权利也为这两个群体所有。2.搭载互联网平台实现传统知识产权转化的主体的权利,较为典型的就是创作电子图书的作者的著作权。3.有关于网络的其他知识产权。在设计和开发产品、作品的过程中应用了部分或全部互联网技术的创作者所拥有的权利,这些产品或作品如软件等,没有实体,必须依托互联网而存在,因此创作者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也是以互联网的正常运作为前提的。事实上,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极广,包含现实中和网络平台上的各类实体和虚拟信息、产品、作品及服务等,互联网不仅是一种环境,也是一种技术、平台等,因此互联网的持续发展,也会使得相关知识产权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和复杂。
(二)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意义
1.营造公平竞争的合法环境,提高我国创新力。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来说难度较大,因为网络信息混杂,牵一发有可能动全身,因此对应的法律法规难以明确,甚至目前还未出台。如网络中未经他人同意就私自转发他人发布的信息甚至盗用他人技术等现象,目前始终未得到良好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会给公民乃至国家造成相应的损失,而且会严重影响国家创新力的提升。互联网极大的开放性和自由性,纵容了盗版、剽窃等现象的出现和蔓延,且受惩罚的成本较低[2],特别是和那些投入了较高成本而创作和开发出来的成品相比,侵犯知识产权及对其进行惩罚的行为成本更显得微不足道,创作者的创新意识和积极性也会因这种畸形的不公平结果而大受打击。所以提高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权威的法律工具严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创造公平、良性网络竞争环境的需要,也是鼓励企业及个人再接再厉、积极创新的必然手段。2.促进互联网运营及产业的规范性发展。网站运营存在不完善之处,是知识产权侵权者拥有可乘之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对互联网运营的完善和规范,这对于互联网产业的整体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意味着将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针对互联网做出全面规定,使网站运营操作有规可循、有法可依,将网站运营以及互联网产业发展约束在合法范围内,降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率;另一方面,根据已经出现的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在内的网络不良事件,分析网络运营可能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有利于网站运营和互联网发展主体依据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及早解决问题,强化网络运营水平,促进互联网产业规范性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
(一)互联网信息芜杂,知识产权保护内容难界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可知,知识作品指的是凭借智力在不同领域创造出的具有独特性的成果,这种成果允许通过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在互联网出现之前,知识作品的传播都离不开现实载体,如书本、报纸、收音机等。而互联网出现之后,知识作品的传播则能够通过虚拟信息的方式以高效的速度大范围传播。也就是当前知识作品的内涵得到快速延伸,而现有法律与之相关的规定则相对有限,因此在界定保护内容时难度较大。
(二)互联网空间界限模糊,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限制变小
互联网打破了现实中的地理区域界限,知识作品在国内以及国际间都可以相对自由地传播,这虽然方便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各类知识产品的获取和使用,但也给界定、惩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了难题[3]。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院,一般仅能管辖和处理所属区域内的非法案件,对于跨区域尤其是跨国的非法案件,需要经过复杂的司法程序之后才能办理,耗时长、投入大,再加上互联网本身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案件处理的难度及成功率可想而知。
(三)互联网民众主观意识过强,知识作品保护类型增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各类网络知识作品层出不穷,除了传统的文学、艺术等作品之外,不同主题、内容和形式的直播、短视频、音频、软件等遍地开花,涌现出了一大批“网红”产品及创作者。而一些小公司、个体或网络平台,受利益驱使,经常私自剽窃他人的创意或作品,甚至照搬他人的成果,以此吸引流量,获取更高的点击率。这样的侵权行为大量存在,虽内容及形式存在差异,但模式大致相同,而现有法律关于该方面缺乏更详细的规定,因此公民维权较难。
三、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及权利体系有待更新、优化
首先,我国极为重视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为此持续补充和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但互联网环境中各种现象瞬息万变,而法治建设则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才能逐步完成,由此两者之间始终存在时间差,所以不同的知识产权问题仍在蔓延且未得到有效解决;其次,就权利体系来说,目前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所保障的权利类型多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发明、外观设计等[4],而新出现的部分互联网产品或作品则仍缺乏相对应的权利保护细则,因此创作者在面对他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行为时,难以利用权利体系来界定其违法行为类型,进而对其进行合法合规的打击,致使自己的知识产权未能得到有力保护。
(二)保护制度不到位
首先,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也建立起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不过从其处理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现实成果来看,效果不如人意,人们更倾向于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强化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其次,人们对互联网技术寄予厚望,但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技术仍不够发达,尤其是网络监控技术,这使得人们很难及时发现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且受限于地域、环境、时间差等因素,很难及时取证,而维权流程的复杂,保护制度的缺失,也给创作者维权造成了较大困难,导致知识产权法律救济难以取得良好实效。
(三)保护道德意识及维权意识薄弱
一方面,大部分民众并未意识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后果的严重性,道德意识薄弱,且片面认为简单的盗用、剽窃等影响较小,存有侥幸心理。再加上受经济利益诱惑,最终做出情节不同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司法、保护制度等仍不完善,同时维权流程繁琐,而部分侵权行为情节较轻,维权成本相对较高,因此不少创作者最终选择放弃维权,这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出现和增加,不利于构建稳定有序的互联网环境。
四、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
(一)商标权和域名注册权
商标是同行业同种类型内,生产经营者区分自家商品或服务与别家商品或服务的关键依据。商品或服务是两个紧密关联的环节,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企业的服务就是该企业的商品。服务和商品的质量,关乎企业的口碑、形象、信誉及资产价值等,因此它们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在当前互联网时代,几乎所有公司都在互联网上注册了相应的域名,但其与商标注册是有区别的。互联网允许两个相似的域名共同存在,同时根据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来看,先申请的个体或公司就拥有了相应权利,由此部分居心叵测之人就抢先注册了原本属于他人的域名,甚至是其他公司的名字,给其他人或公司造成极大的麻烦和损失。商标权和域名注册权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应进一步明确两者注册的区别,便于按照对应的规定合法合理地申请和注册。
(二)信息著作权
创作者凭借自身智力和创意创作出来的允许复制的成果,才符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品,包含文字、图片、音视频、软件等各种类型,它们以信息的方式呈现在互联网平台上,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普遍关注,由此也产生了关于互联网知识作品版权和著作权归属的问题。通常国际上规定,这些互联网知识作品的原创作者拥有该信息的版权和著作权,受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不过,从前述分析中可知,当前我国有关互联网知识作品版权和著作权的保护的规定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争议和问题仍然层出不穷。保护互联网信息的著作权应有更细化的规定作为依据,也建议将其作为独立类型制定保护体系。
(三)信息专利权
保护信息专利权在互联网时代尤为重要,通常专利权是属于某个地域的,但互联网打破时空限制的特征,使得信息在不同地域和国家之间快速流通、传播和交互,因此当某个作品(产品、技术等)在当地已受到专利保护时,在其他地方其可能被当作公开作品而被使用。由此就出现了无意识情况下侵犯他人信息专利权的问题。加强信息专利权保护是互联网时代各个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我国来说,当前的保护力度仍有待加强。以计算机软件为例,现阶段我国的计算机软件分为两种,一是工具性软件,二是演绎数学智力软件[5],但现有的专利权仅针对前一种进行保护。再如电子信息资源,尤其是跨地域、跨国际的电子信息资源,我国应联合对应国家共同商讨和制定专利权保护法律条文,从立法上强有力地保护互联网信息专利权。
(四)数据资源库
创建数据库的初衷是为数字信息提供一个可大量、有序、长久、快速、高效进行收集、存放和处理的虚拟空间。从根本上来说,数据库也是信息产品,但考虑到需要其满足多种需求,具备强大的信息功能,因此通常需要投入较高的成本。不过正是因为数据库的强大功能,尤其是其拥有海量的信息资源,数据库盗取、盗版等侵权问题才频繁出现。再加上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等特征,以及互联网监控和预防技术的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侵权现象越来越猖獗,人们更加呼吁国家给予数据库知识产权更有力的保护。数据库允许复制,本是为了方便更多人参考使用,这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因此保护数据库知识产权,可对数据库资源的复制要求做出适当限制,进一步划定可公开与不可公开的信息类型,规定不可公开信息的共享标准,避免信息垄断的同时,约束使用者的行为,保护数据库开发商的相应权利。
五、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及时更新、调整立法及权利保护体系
我国为避免和解决各类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而先后从立法层面采取诸多措施,如2001年颁布《著作权法》,2005年和2006年相继出台《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6],之后又基于这些法律条文,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知识产权做出了一些说明。依据这些法律法规,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得到一定解决。但近十年间,互联网又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国家应根据不断出现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新的案件类型,来对这些略显落后的法律法规进行更新、调整。同时要简化立法流程,提高立法效率,缩小立法以及执法在解决侵权问题方面的滞后性,以此增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体系
1.完善具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针对互联网信息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倾向于商业化投资方面,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显然,这样的法律法规是不够全面的。建议国家能构建一套适用于整个互联网信息保护的特别权利制度,将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从商业化领域扩大到所有知识成果上,且尽可能地做到细化、全面,一方面增加创作者的防范意识,避免知识信息泄露,另一方面加强创作者维权的信心,无论哪种知识成果,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失,创作者都能毅然选择相应的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营造积极维权的良好风气,严厉打击侵权行为。2.健全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该机制主要是用来明确互联网平台中知识产权的类型和性质,将允许公开和禁止公开的知识产权区分开,并利用互联网对区分结果进行广泛宣传。允许公开的知识产权支持公众以合法的形式复制和使用,且提醒公民不可用作他途。而不允许公开的知识产权,应确保其均通过技术保护申请,而后再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法规保护。总的来说,明确互联网平台中知识产权的类型和性质,能为开展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现实工作提供重要依据,降低出错率,提高保护力度。3.持续更新互联网技术,加快执法效率。首先,提高互联网信息入户的门槛,严格按照预先设置好的科学标准对信息进行审核,确保无误后再发布到网络中,从源头尽可能地杜绝侵权问题的出现;其次,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利用监控技术可第一时间发出预警,由管理员或运营商及时对该问题做出调查并解决,避免造成更严重、更大范围的不良后果;最后,互联网技术的更新也是相关部门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保障,成熟的互联网技术能弱化追踪、取证等环节的难度,简化执法、维权等流程,从而增强执法者和维权者的信心,加快执法以及维权效率。
(三)广泛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强化公民保护及维权意识
建议相关部门利用互联网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线上普及活动,形式包括专业讲座、线上法律咨询与援助、拍摄相关普法小视频、在相关网页设置普法条目或窗口等,或是以软件、短信、朋友圈广告等形式扩大普法范围。一方面培养并加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意识,为公众提供了解、维权和法律救济渠道,进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提醒并警示产生了侵权意识的公众,让其明白侵权的严重后果,引导其合法合规地获取和使用他人的知识成果。同时,呼吁公众及时且勇敢地举报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整顿互联网、提高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做出一定贡献。综上所述,互联网普及应用之后,促进了信息的跨时空和跨地域传播、交互,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也增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为此,国家应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综合调查当前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类型,而后针对立法、权利体系、保护机制等方面,不断调整、优化,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同时,要在全社会普及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合法合理利用互联网信息的道德意识和维权意识,并且技术人员也要不断更新互联网技术,减少不法分子侵权的可能性,共同保护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及应有权益。
作者:李文华 王燕 单位:昆明城市学院
网络知识产权问题探讨篇4
知识产权,指的是人对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的所属权,是个人的一种财产。在当前互联网络密集连接的背景下,各种力量包括各国政府、各个跨国组织和各种企业组织之间在不断竞争,个人与个人、组织与组织以及个人与组织也在不断交互影响。新技术的不断崛起与传统力量的强大惯性既存在着博弈又存在着合作,形成了当下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模糊、边界不清晰等混乱局面。基于此,明确知识产权的定义至关重要,知识产权也亟须得到大众的理解和尊重。因此文章立足于对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研究,对文献进行研究与梳理,以便更好地掌握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的特点与形态。以往传统知识产权问题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一般都有实质的物质作为载体,辨识度较高,而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的载体从文字、声音或影像过渡为无形的数字化载体,从有形转变为无形,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与成熟,知识产权的无附着性将更加明显,与网络技术的融合度将更高,更加不易于辨认[1]。CiteSpace知识图谱作为一款结合了统计思维和可视化图像设计的可视化分析软件,近几年来被广大的学者所接受并运用于自己的科研实践和学术论文整理中,助推了研究成果的完善化和系统化。CiteSpace的教学在网上也随着软件的成熟如雨后春笋般崛起,形成了一股使用CiteSpace的热潮,CiteSpace软件在我国文献分析和科学研究领域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分析软件CiteSpace时,图和谱具有双重性质,既是可视化的知识图形,又是序列化的知识谱系[2]。
一、Citespace软件操作
(一)软件操作
首先下载并安装CiteSpace,在出现的界面中选择知网数据并转换格式。由于知网的引用限制,很多关于节点类型的选择有一定的限制,所以这里只对关键词进行分析,主要对时区的可视化和关键词的聚类进行分析。在主界面的TimeSpan一栏里设定时间为2000—2022年,TimeSlice设定为5年一阶段。分析函数选择G-index,其他选项保持默认状态,然后点击Go,开始运行。
(二)数据来源
文章以知网数据库为数据来源,以“知识产权”为关键词,以“网络”为主题词,文献类型选择期刊和硕博士论文,检索时期跨度为2000—2022年,检索结果共计146条,经过手动筛选,在与新闻传播领域相关的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研究的文章共143条。经过参考文献导出RefWorks格式,然后在CiteSpace软件中进行整理和转换格式,从而开始接下来的步骤与研究,通过CiteSpace软件的自动转换格式功能,将原有文献转换成软件可用格式,接着设置CiteSpace的主界面,选择节点KeyWords和References进行分析。
二、研究过程及结果分析
(一)对主题关键词的可视化分析(研究热点分析)
首先以“Keywords”为节点类型进行可视化分析,时间阈值设置为2000—2020年,时间切片为5年一节点,生成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知识图谱,阈值调节为10,生成可视化图谱。关于知识产权研究热点的高频关键词除了著作权之外,还有商标权、侵权责任、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等,表明了知识产权在网络环境中,除了关于著作权的研究之外,对侵权责任和侵权行为的研究占据了合理的比重,除了在著作权的关注上,在商标的合法注册和使用、侵权的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一些议题上也占据大部分的研究空间。例如,近几年关于新闻作品的侵权问题就受到了大量的关注,侵权责任问题也被热议。当下的网络环境亟须清朗的创作环境,而这一环境的建设和维持需要法律制度的良好建设,需要执法部门的有效监管,需要网络服务平台的平稳搭建,需要行业媒体的自律,也需要提高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与尊重。由于我国当下的大环境表现为整体版权意识比较落后,应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普及版权法律意识,利用互联网传播规律宣传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搭建网络平台进行普法教育,营造出全社会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理解与尊重的氛围[2]。
(二)关键词聚类分析
在对关键词进行可视化分析后,要进一步对所显示的主要关键词,即显示的关于所选文献的相关热点搭建框架。在软件中对所选文献在关键词类别进行可视化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聚类分析,生成聚类图,其中聚类数总共36个,其中主要聚类6个。值得一提的是,CiteSpace依据网络结构和聚类的清晰度,提供了模块值(Q值)和平均轮廓值(S值)两个指标,一般来说它是评判图谱绘制效果的一个依据。一般而言,Q值一般在[0,1]区间内,Q>0.3就意味着划分出来的社团结构是显著的,当S值在0.7时,聚类是高效率令人信服的,若在0.5以上,聚类一般认为是合理的[3]。依据软件分析。第二类是关于“知识产权”的聚类,包括互联网、网络经济和网络效应等的聚类。第三类是法律保护的聚类,包含商标权、域名权和虚拟财产保护的聚类。第四类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聚类,包括侵权责任和合理使用的聚类。第五类是不正当竞争的聚类。第六类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聚类,包括对策研究、制度借鉴和法律规制等。
(三)主题聚类的时间线可视化分析
一是研究关于信息网络和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相结合的文献,董涛在论文中指出关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范式转变,学者指出从1883年《巴黎公约》签订起,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结构从萌芽到形成,经历了约130年的历史。其间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动力结构、参与主体与治理机制都发生了内部的整合与转变,形成属于自己的内部与外部特征[3]。笔者认为可以将信息网络和知识产权相结合的研究作为未来研究的一个方向。二是从2015年以后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研究逐步减少,但是增加了关于互联网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关注与互联网用户权益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于志强在论文中指出当前大数据应用已经进入一个新时期,相对于网络时代的数据存储和数据传输,大数据时代是以数据挖掘和数据应用为主要目的。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网络异化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显现出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与滞后性[4]。文章认为在当下网络技术大力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侵权与互联网技术相关的案例和事实增多,对这一研究也可以进行更多的探讨。
三、网络知识产权研究类别梳理
(一)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这一问题占据所检文献的大部分,也是重点研究对象,相关文献论述了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保护的对策和方法问题。孙俊鲲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文中指出,随着我国信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当前存在的网络知识产权正在逐年大规模增长,但是网络环境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与我国传统认知中的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是网络知识产权所具备的专属性和地域性都弱于传统知识产权。这就使得知识产权的主体较为复杂,容易在客体范围内不断扩大[5]。除了分析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许多学者提出了很多对策,以期更好地在信息传播迅速的网络环境中保护知识产权。学者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指出为推动社会发展,需要对网络知识所有权的创作者予以保护,明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加强网络技术,利用技术加强保护,并推动进行产学研结合[6]。
(二)关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的相关研究
刘远山与杨超男在《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和法律救济》阐述了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的现状与问题,论述了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具有许多不同于现实世界侵权的特征。其立法目前仍相当薄弱,在司法实践中更是有诸多问题。这是知识产权侵权法制面临的一个新挑战和新课题[7]。王桑桑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和保护策略分析》中指出,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新的特征和新的变体,文章叙述了变体的特征,并提出侵权的认定和保护的创新,提出了对知识产权新形式保护的合理化建议[8]。
(三)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探讨以及关于侵权行为
或者侵权纠纷的梳理与总结刘伟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一文中指出,网络环境的变化催生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文章对于与网络技术相关的技术合同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等进行了总结与反思并提出建议[9]。聂隽在《原因与对策: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罪行失范的思考》一文中指出网络环境中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罪行的滥觞,如“珊瑚虫版QQ侵权案”“富士康诉比亚迪侵犯知识产权案”等,这些案例反映了在互联网这个新的产业土壤下,开始出现了新的犯罪形式,这一变化对传统知识产权法案的相应变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还对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新的侵权样态和法律适时修改的原则作出了阐述与梳理,进一步对知识产权法条的变化作出了解释[10]。
四、结语
通过对知网数据库中2000—2021年收录的有关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研究进行分析发现,关于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研究涉及的学科领域非常广泛,主题也较为多样,多数文献在著作权、知识产权侵权、互联网信息传播侵权等领域进行研究。通过动态分析信息可视化工具,绘制出关于网络中的知识产权的话题分布和聚类特征,呈现出了一系列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文章,通过对软件的进一步分析,可得到话题之间的联系。通过对文献的阅读与梳理,总结了关于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相关研究内容,作出了粗略的分类,为了使研究的脉络和方向更加清晰,分别采用了知识图谱软件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对过去文献和研究成果进行总结,为之后研究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增添一些力量。科技全球化和网络普遍化使得知识产权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应该提上日程,为更好地规范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营造一个清朗气正的网络环境而努力。
作者:张璐璐 单位:安徽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