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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制度中法律问题的研究

时间:2022-05-07 09: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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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制度中法律问题的研究

就现在的情况来说,目前我国的建设市场体系还不够健全,业主以及承包商在市场建设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却不具备一定的合同观念,对信用方面不够重视,工作行为缺少一定的规范。探究学习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创建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促使从业行为更加规范,确立职责关系,加强信用约束,确保建设工程能够顺利落实,推动市场建设的科学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一、保证人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的《担保法》中第7条明确,具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公民或者是其他的机构组织能够作为保证人。这也是作为保证人一定要具有的主体性能力。当债务人不落实自身所欠下的债务时,保证人需要代为还债或者是承担相对的责任,大部分的国家确立的法律对于这部分都是给予支持的。我国《法国民法典》第2011条明确提出,债务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个人不承担其债务职责的时候,对债权人负履行其债务的职责。在国际方面,围绕保证人主体的不同展开划分,可以把建设工程保证担保总结成四种:其一是由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书写担保保证书,这种方式更多选用的是美国;其二是由另外一家处在同等或者更高资信能力的承包商作为保证人来负责担保,这种方式大多出现在日本的国内合同当中;其三是由银行作为保证人,出具银行保证函,这种方式普遍在欧洲各个国家获得充分的运用;其四是由母公司作为保证人,给其子公司做担保。母公司担保的方式获得了1999年新版FIDIC合同条件的认可。保证人能够通过不同的方法对个人的担保责任进行承担。用履约保证担保作为举例,如若银行作为保证人,提供履约保函,如若承包商不承担合同义务,银行应该根据合同要求的履约保证金额给业主提供赔偿。如若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履约保证书,如果承包商中途违约或者毁约,担保公司会对业主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害给予补偿。担保公司允许向该承包商给予资金和技术的支援来促使合同的顺利落实;担保公司也能够接纳该工程,同时通过业主同意来寻求其他承包商来实现工程的建设;担保公司还能够和业主商议展开新一轮招标,由新的承包商承担落实合同中余下的部分,业主仅需要根据原本的合同支付工程款项,担保公司承担真实的工程造价和原本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倘若以上的处理方式无法让业主感到满意,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合同要求的履约保证金额给予业主相应的赔偿。另外,如若由另一家具备相同或者是更高资信水平的承包商或者由母公司作为保证人,则其在债务人没有做到合同中规定时一定要代为履约同时接着完成工程的建设[1]。

二、反担保的适用方法

反担保指的是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即保证人,为了确保追偿权的落实,需要债务人提供的反向担保。如若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旧没有清偿债务,保证人一定要依据法律负起担保责任,保证人变成债务人的又一债权人。保证人对其代债务人向原本的债权人偿还的债务,有权利向债务人展开债务追偿。保证人为了确保追偿权的落实,可以提前规范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我国《担保法》中第4条明确提出,第三人给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时候,可以规定债务人提供反向担保。反担保属于一种约定性的担保。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担保,不管是业主规定承包商通过保证人提供的投标保证、履行保证等保证担保,还是说承包商规定业主通过保证人带来的业主支付保证担保,保证人都能够规范承包商或者业主进一步给自身提供反向担保。反担保的发生前提条件是依靠正担保的存在,相较于反担保来说,原担保又称其为正担保。有关反担保最恰当的方法,在学术领域还有诸多不同的诠释。其一有观念认为,反担保可以选取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当中的任意一种方法;其二有观念认为,反担保选取的方法仅仅包含抵押、定金以及质押;其三有观念却认为,反担保需要选取保证、质押以及抵押的担保方法。问题的核心主要汇聚在留置与定金能不能当做反担保的适用方法,作为作者的角度答案是否定的。第一,反担保属于约定性的担保,但是留置属于法定性的担保,所以留置无法作为一种反担保的方法;第二,定金适用于双务合同,同时在保证担保当中,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并不涵盖双务合同的联系,因而定金也无法变成一种反担保的方法。作者认为,第三种观念是准确的,反担保是可以运用保证、质押以及抵押的担保途径的[2]。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当今建筑市场领域方面做的还不够完善。比如,重点的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构建市场主体法制与风险观念浅薄;压级压价、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工程期限拖延;工程招标过于形式化;文章在吸取成功工程担保制度的根基之上,综合我国真实的状况,创建了一套将工程担保作为核心的建设工程体系,来解决我国建筑市场领域中的诸多不足,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良好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魏珂.国外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保障制度简析[J].法制博览,2018(33):23-25.

[2]最低价中标工程需高额担保[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8(05):13-16.

作者:金宇星 单位: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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