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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探究

时间:2022-01-29 04: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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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探究

随着人们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时代的发展和进步,电子商务逐渐普及成为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一部分。电子商务具有交易快捷以及交易方式简单的特点,它以线上销售为主要商业模式,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均有积极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特别是不健全的法律不能起到良好的整治作用,鉴于此,探究民商法创新具有现实意义。

一、微媒体时代下的电子商务与民商法概述

微媒体时代下的电子商务与民商法可以从电子商务对民商法的影响以及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应用两方面进行阐述。关于电子商务对民商法的影响,其一,产生了新型民商事主体,在发生电子商务纠纷时主体确定困难;其二,民商法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构建不完善,对电子商务犯罪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从而致使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保障困难,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关于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应用,其一,民商法为交易准备阶段的买卖双方提供保障,从而确保交易合法性;其二,通过电子合同的形式对交易过程中的买卖双方进行保护;其三,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总而言之,微媒体时代下,民商法因电子商务的发展,既急需完善,但同时也为其提供了保障。

二、基于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创新性探究

(一)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对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与改进,从而降低法律问题。具体而言,对电子商务法的探究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以宏观为视角,电子商务法是指包含了全部以数据形式为主的民商事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法外延十分广泛,主要分为以电子信息为主的交易模式和以电子商务为主的交易模式。以微观为视角,电子商务法是指以电讯交易形式为主的民商事法律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当今微媒体时代下,国际社会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方面,许多国家均建立了专门的电子商务法规或者构建了专门针对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例如,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以及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令》等。而我国目前尚未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法,许多商事交易制度仍然处于书面政策之中,鉴于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改进传统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为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难题和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在民商法创新中明确电子商务主体法律

地位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将人们的目光吸引到了网络权利救济途径上,面对这种情势,人民提出了对民商法进行创新的新要求。具体而言,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出现了民商法上的新主体,即基于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卖家和买家,在民商法中这种卖家和买家即为新型法律主体,他们与传统交易模式下的法律主体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然而目前,民商法对电子商务新型主体缺乏具体而系统的规定,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时有发生法律适用不明确的情况。鉴于此类情况,在进行民商法创新时应当首先在民商法中对电子商务新型法律主体地位加以明确,对基于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双方权利义务予以确定,从而为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奠定基础,为解决实践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规范。除此之外,交易主体在注册电子商务账号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即将民商法和微媒体有效整合,构建一个电子身份网络平台,从而在网络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实时监督,最大程度保障交易的安全合法性。

(三)构建创新型网络权利救济仲裁机制

微媒体时代下,信息技术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交易双方一切活动均在网络平台上完成,以网络作为交易的依托。如今互联网发展的国际化也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发展,但在实践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经济问题,基于此,民商法必须创新救济途径,即构建网络权利救济机制,打造网络仲裁平台,从而为交易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救济途径。另外,基于网络监管的复杂性以及信任度,当发生电子商务犯罪时,应当采取严厉的惩处措施,对被侵害方给予相应的救济,减少其损失,从而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例如,可以建立一个权利救济基金网络平台,当发生电子商务主体权利被侵犯的情况时,相关部门在进行网络审核无误后,对被侵权主体进行救济。

三、总结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在微媒体时代下对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对促进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相关人士必须基于时代背景,坚持不懈探索电子商务的新发展模式,以及构建完善的基于民商法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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