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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项目的投资人和招标方,建设单位在施工各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态度对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形势有着重大影响。由于我国现行的施工安全监管模式对于建设单位监管的忽视,建设单位对于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意识薄弱,很难发挥其重要性。结合笔者的工程管理经验,从施工安全管理缺陷、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因素等多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了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的管理模式,提出了模式的优化建议。
1.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因素
1.1施工前的准备阶段
施工前的准备包括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前的“三通一平”等所有施工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对于施工准备阶段安全工作的监管,有利于减小施工阶段安全管理的难度,提高安全管理的灵活性和主动性。通过安全效益金字塔法则可知,建设单位对于施工勘察设计阶段安全管理的重视,可以有效避免施工中安全事故的发生,达到事前控制的目的。
1.2施工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选择阶段
挂靠现象在施工承包商中时有发生,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一个工程项目由不同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施工缺乏整体性和统一性。为保证施工的安全性,建设单位应选择经验充足和资质高的承包单位,而对于分包单位的选择,暂时没有明确的标准,基本取决于总承包单位。目前,我国建设单位对于分包商的资质、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表现等方面的管理较为松散,评价承包商施工安全能力的方法较为单一,缺乏完整、科学、全面和客观的评定标准,建设单位不参与分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
1.3合同管理与施工管理阶段
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施工合同规范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能有效地控制项目的安全,避免工程纠纷。建设单位在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会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有关安全的权利、义务和生产目标等。建设单位必须在向当地相关的安全监督机构提交项目安全管理方案后,才能申请施工许可证,在合同管理和施工管理阶段,部分建设单位为了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会编制安全计划。
1.4建立企业安全文化
本阶段的主要目标是普及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氛围。一些先进的建设单位会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闭路电视和广播等媒介,对安全文化的宣传平台进行拓宽,及时宣传和报道与安全领域相关的法规知识和新动向。同时,建设单位必须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对于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注重对新员工和特种作业员工的培育。
2.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管理缺陷
2.1安全管理系统整合能力差
建设单位不重视施工安全。一些工程事故发生的案例中都存在建设单位对于施工安全管理不重视的情况。建设单位一味地追求建筑物的外观效果,造成建筑物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危险系数高等问题,忽视了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管理的深度不够。大部分建设单位认为将项目技术监督委托给监理单位,将项目施工委托给施工单位后,其在项目的施工阶段将不需要承担任何安全责任。但就本质而言,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是主动管理,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是被动管理,施工单位的被动管理要依附于建设单位的主动管理而产生。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具有较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对于施工安全的管理也十分主动。然而,在我国建设单位仅仅在安全费用的拨付和安全检查考核等方面对施工的安全管理进行参与,参与深度不够。由于安全文化建设工程耗费的人力财力大,投资回报期长,对很多临时建设并不会重视,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责任的界定较为狭小,极少牵涉到安全文化建设。
2.2安全管理控制不足
第一,招标阶段的控制不足。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因资质不够或安全管理能力不足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目前,我国的工程招投标程序中对于施工安全的审查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大部分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对施工安全管理方面没有要求,对于中标企业对施工安全管理的投入没有监督和管理,一味追求低价,忽视了安全投标报价。第二,合同文本中缺乏安全条款。大部分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在安全方面没有具体的条款。发达国家的工程合同文本中都具有完整的关于施工安全的条款。合同中对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能促进整个项目的安全管理。第三,不能落实违法处罚。发达国家的施工安全责任直接与个人能力和资格挂钩,我国则是由企业资格代替个人资格,一个企业只要拥有规定数量的一级建造师就可以申报为一级施工企业。安全事故发生后,先处罚企业而不是个人,对个人的处罚滞后不能落实到实处,处罚不到位,导致个人对施工安全的责任心下降。
2.3安全管理环境有待改善
第一,国家忽视了对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监管。我国政府一般采用运动式的检查模式,该模式不具有有效的技术保障。企业等待行政部门的检查,而行政部门等待上级部门的安排。这种检查模式,导致安全要求时紧时松。第二,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模糊不清。安全管理工作无法保持稳定和连续。我国目前正在对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需要一定的努力。例如,于2004年颁布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条款仅有六条,而关于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条款有八条,关于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的条款有十九条之多。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中有一系列详细明确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和完善。第三,安全的研究投入不足。在全国的建筑研究机构中,未设立专门研究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机构,导致施工安全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得不到创新和发展,无法满足安全工作的需求。
3.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模式探讨
为规范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程序,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有据可依,促进建设工程管理的整体性和规范性,必须将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化。建立以建设单位为管理核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辅助管理的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其管理要点如下:
3.1勘察设计阶段
在选择设计单位和签订设计合同阶段,充分考虑施工的安全因素,重视设计费中关于施工安全设计的费用。在选择设计方案和设计施工图阶段,建设单位应合理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考虑施工的安全因素,考虑外脚手架搭设、高支模架等工程支护和搭建的安全系数,鼓励设计减少施工量、降低施工安全风险和合理运用新型高科技材料等。
3.2招投标与合同约定阶段
在招投标的招标文件编制阶段,通过加入安全风险性控制条款明确了对投标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要求;在招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阶段,在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响应后,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在已完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等;在评标阶段,增强评标委员会各专家评审安全管理的水平,建立投标企业的安全风险管理的评审标准。在合同中增加明确双方安全风险的责任和义务及安全风险控制条款,规定施工保证金的提取和安全奖罚标准,细化双方的安全措施费用的支付、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的责任。安全事故发生后,双方根据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3.3施工阶段
从本质上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控制和解决各个施工工作岗位潜在的危险素和危险点,促进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建设单位应将危险因素的处理办法、发掘方法等内容融入到员工的岗前培训中,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员工数量提交保证金,并将这些资金作为项目的安全活动及安全培训基金,将安全活动和职能培训的风险划分为各方分别承担。严格监管施工单位的开工工作,保证各方安全目标的一致性。建设单位制定工程负责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的安全能力评定标准;监督和审查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方案的编制和实施,与当地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协调,监督施工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按时提交安全管理方案和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等。建设单位对各方安全意识的培养有引导作用。建设单位增加对一些强制性险种的要求,引起施工单位对于企业安全信誉与业绩的重视。规定各参建单位必须签订安全自查承诺书,承诺积极主动、自查自纠。组建应急救援小组,建立被动的防范措施,为应急救援情况的发生做好准备。建设单位应该编制项目应急救援的总预防方案,根据安全要求和施工进度,逐步进行完善和修改,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降低被动防范的风险。
3.4竣工阶段
首先,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风险管控的经验及教训,建立一个完善的风险管控制度,考核和评价建设单位各管理人员对于安全管理的能力,促进风险控制文化的形成。然后,建设单位对其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的第二学位教育,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和能力,增强施工安全监督和管理的敏感性。目前,我国仍处于完善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为主的阶段,该阶段的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体制具有强制性。现阶段,我国的建筑施工具有整体规模大、施工区域分散及单个项目施工规模小等特点,建设单位对施工的安全管理未予以重视。由目前的形式可知建设单位对于安全生产的管理处于起步阶段,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较低,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作用难以发挥出来。由此可见,采用风险防范型建筑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模式的必要性,既能总结各施工项目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完善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又能促进建设单位参与和指导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对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视度。